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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行為處理方法(模板17篇)篇一
由《江西省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實施意見》可知以下內容:
1.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普通高校招生考試中的報名、考試、錄取等各環節出現違規行為的,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確定的程序和規定嚴肅處理,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應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對公職人員違規違紀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對因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機構、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招生違規嚴重的黨員,依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依紀依規進行嚴肅追責問責。
教育部授權省級招委會組織的省級統一考試和授權高校組織的單獨招生考試及保送生、自主招生、綜合評價試點、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藝術體育類專業、運動訓練和民族傳統體育、高職分類招考等類型招生考試均屬國家教育考試的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規及黨內法規執行。對在上述類型招生考試中違規的考生、高校、中學及有關工作人員要進行從嚴查處。其中,凡提供虛假個人信息或申請材料的,均應當認定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取消其相關類型招生的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同時通報有關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或教育行政部門取消其當年高考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并視情節輕重給予3年內暫停參加各類國家教育考試的處理。
對違規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
2.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認為所報考高校的招生錄取行為違反本規定或其他相關規定的,可向所報考高校提出異議、申訴或者舉報。高校應當進行調查、處理,屬于對政策執行存在異議的,應當及時書面或者口頭答復申請人;屬于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應當組織紀檢監察機構或者專門的招生監督機構進行調查,并按照信訪條例和有關規定作出書面答復。
考生或者其監護人對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釋不服的,可以向省教育考試院申請復查;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省教育考試院或者省教育行政部門申請復查。對復查結論不服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省級招生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的上級機關提出復核。
違規行為處理方法(模板17篇)篇二
在任何一個組織中,員工的素質和行為舉止直接關系到組織的形象和運作效率。因此,制定員工違規行為處理規定是非常必要的。近期我所在的公司也更新了員工違規行為處理規定,我閱讀并深思熟慮后,對其中的幾點體會頗多。
首先,員工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的出臺是為了維護組織的正常運作和團隊的穩定。在工作中,健全的規范能夠減少員工的違規行為,提高工作效率。規定明確了各類違規行為的定義和處理方式,使員工在面對問題時有明確的行為準則,同時也為組織處理違規事件提供了操作流程和依據。這樣一來,員工不僅能夠清楚地了解違規行為的危害性,而且也能夠明確自己的權益和義務,進而更好地參與到組織的發展和建設中。
其次,員工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的制定需要公平、公正和透明。處理員工違規行為時,組織應確保公平性,依法依規進行處理,不偏袒任何一方,防止任性執法、常抓不懈等不承擔責任的行為。公正性要求處理過程和結果客觀公正,不能受到個人喜好和偏見的影響。透明性要求違規行為處理方案公布在整個組織內,讓員工能夠充分了解處理辦法,促進員工之間的相互監督和共同進步。只有建立起公平、公正和透明的處理機制,才能夠維護良好的員工關系和組織秩序。
再次,員工違規行為處理規定應設定明確的違規行為和相應的處罰措施。規定的制定要具備明確性和全面性。明確性要求規定對各類違規行為有明確的定義和范圍,避免模糊和歧義,以免引發對處理結果的爭議。全面性要求規定的內容涵蓋組織內各個方面的員工違規行為,不能遺漏重要的事項。此外,規定的處罰措施應與違規行為的嚴重程度相匹配,既要保證懲戒力度足夠,又要避免過度懲罰,確保公平公正。只有在違規行為和處罰措施相匹配的情況下,才能夠有效地震懾員工,同時也能夠保護員工的權益,避免不當處理產生的糾紛和不滿。
此外,員工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的有效執行需要充分的溝通和培訓。組織需要將規定的內容和目的向員工充分傳達,并提供必要的培訓,讓員工能夠真正理解規定的意義和重要性,避免誤解和誤會。同時,組織需要建立與員工的良好溝通機制,讓員工有機會提出對規定的疑問和建議,確保規定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只有在溝通和培訓充分的情況下,員工才能夠深入了解違規行為的危害性,自覺遵守規定,進而使組織內部的秩序更為穩定和高效。
最后,員工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的制定和執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組織的變革,員工違規行為形式多樣化和復雜化,規定也應不斷地進行修訂和完善。組織應及時總結和分析員工違規行為的原因和特點,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相應的修訂和調整。同時,也需要持續不斷地加強員工的紀律教育和行為規范培養,強化員工違規行為的自覺性和責任感。只有將違規行為處理規定制定和執行作為一個長期工作,才能夠有效地預防和處理員工違規行為,進一步提升組織的整體素質和形象。
綜上所述,員工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的制定和執行是組織中非常重要的一項工作。它不僅能夠維護組織的正常運作和團隊的穩定,同時也為員工提供了明確的行為準則和保障。在實際工作中,我們要積極參與和貫徹規定中的每一項內容,做到依法依規、公平公正地處理員工的違規行為,共同營造一個和諧、公正、高效的工作環境。
違規行為處理方法(模板17篇)篇三
作為一名員工,我們在工作中難免會遇到各種問題和挑戰。有時候,我們也會因為一些不當行為而犯錯誤。然而,個人的錯誤行為如果不及時處理,不僅會影響到個人的職業發展,還會對企業的正常運營和員工的工作環境造成不良影響。因此,企業制定員工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我所工作的公司,我們也有一套相應的規定,以下是我對員工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的心得體會。
首先,員工違規行為處理規定告訴我們,遵守規章制度是我們的基本職責。無論是在工作時間還是工作場所,我們都應遵守公司的各項規定和制度。這些規定和制度的存在不僅為我們提供了一個良好的工作環境,也能確保我們的工作效率和質量。因此,我們應該養成遵守規章制度的好習慣,時刻謹記自己的職責。
其次,員工違規行為處理規定教會了我們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作為員工,我們要明白自己的行為對公司和他人產生的影響。如果我們的行為違反了公司的規定,就意味著我們要為自己的錯誤承擔相應的責任。處理規定中強調了及時向上級匯報和道歉,并愿意接受相應的處罰。這給我們敲響了警鐘:我們不能以個人利益為重,而是要以大局為重,要時刻保持對公司的忠誠和責任感。
再次,員工違規行為處理規定提醒我們,正確處理員工之間的關系是件重要的事情。在工作中,我們難免會因為一些事情與同事產生矛盾和沖突。然而,處理規定中強調了及時與他人溝通解決問題的重要性。我們不能因為一時情緒的爆發而做出傷害他人的行為。相反,我們應該學會換位思考,善于溝通和解決問題。只有和諧的工作關系,才能為我們的工作提供良好的保障,并推動我們在工作中的進步。
最后,員工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給了我一個機會,讓我認識到自己的不足并加以改善。當我犯下錯誤時,我會被要求及時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并主動采取糾正措施。通過反思和總結錯誤,我可以更好地改正自己的不足,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處理規定中的批評和處罰也是對我能力和道德的一種提醒和警示。在這個過程中,我學會了虛心接受他人的意見和建議,并改正自己的錯誤。
總之,員工違規行為處理規定是企業管理的一部分,對于我們個人和企業發展都有著重要意義。通過認真遵守規章制度,我們能夠建立一個和諧的工作環境,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遵守規定也能讓我們明白自己的責任,以及自己的錯誤所帶來的后果。良好的員工間關系也將促進工作的進行。最重要的是,這些規定給了我們一個改正錯誤的機會,讓我們不斷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道德水平。因此,我們應該時刻謹記規定,不斷完善自己,為公司的發展貢獻自己的力量。
違規行為處理方法(模板17篇)篇四
在組織機構中,違規行為是一種嚴重的問題,它不僅損害了組織的聲譽,還可能導致法律責任和經濟損失。為了規范工作行為,很多組織制定了違規行為處理細則。作為組織成員,我們要時刻遵守這些規定,嚴肅對待違規行為,以免給組織和自身帶來不良后果。在遵守和執行違規行為處理細則的過程中,我有了一些心得體會。
首先,我們應該充分了解和熟悉違規行為處理細則。對于組織內部規定的制度,我們不能僅僅停留在表面的了解上。只有深入學習,全面掌握相關規定,才能更好地遵循和執行。例如,在工作中,我們常常遇到資金管理、信息保密等方面的問題。如果不理解和熟悉相關制度,很容易走上違規的道路。因此,我們要通過學習、輔導等途徑,全面理解違規行為處理細則,并將其融入到日常工作中。
其次,我們應該樹立遵守違規行為處理細則的意識。作為組織成員,我們應該牢記自己的職責和義務,時刻注重職業道德和個人操守。在工作中,不論是面對個人還是團隊的利益,我們都要堅守原則,不走偏門,切實遵守違規行為處理細則。這不僅是對組織的尊重,更是對自己人品和形象的保護。時刻保持正確的道德觀念,不被利益和誘惑所左右,才能更好地履行職責和使命。
第三,我們應該加強違規行為的自我監督和約束。違規行為處理細則起到的是一種規范和制約的作用,但僅僅靠外部的制度是不夠的。只有我們自己加強對自身行為的約束,時刻保持警覺和自我監督,才能遠離違規行為。對于工作中可能出現的違規誘惑,我們要在內心自我較量,理性判斷,以遠離違規行為為原則,做出正確選擇。只有不斷提高自身的道德素質和內心的堅守,才能真正杜絕違規行為的發生。
第四,我們應當主動參與違規行為的預防和查處工作。違規行為處理細則的制定并不是為了罰人,而是為了預防和懲治違規行為。作為組織成員,我們應當積極參與到預防和查處違規行為的工作中。在學習和工作中,我們要時刻保持敏感,對可能存在的違規行為保持高度警覺,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和人員報告。只有這樣,才能及早發現和制止違規行為,保護組織的利益和形象。
最后,我們應該始終堅持依法辦事的原則。作為遵守違規行為處理細則的基本要求,依法辦事是我們應盡的義務。在處理違規行為時,我們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和規章制度進行,并保證程序公正透明。任何一種處理行為都不能違反法律和道德原則。只有真正做到依法辦事,才能保證違規行為的處理公正合理,更好地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
總之,違規行為處理細則的遵守和執行對于組織的發展和個人的成長都具有重要意義。通過加強對違規行為處理細則的理解和學習,樹立遵守的意識,加強自我監督和約束,主動參與預防和查處工作,始終堅持依法辦事的原則,我們才能真正遵守和執行違規行為處理細則,建設和諧、穩定的工作環境,為組織的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違規行為處理方法(模板17篇)篇五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考試機構將給予其所涉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為零分的處理:
(1)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經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參加考試時未按規定時間入場、離場的;
(3)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擅自離開座位、出入考場的;
(6)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的,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違規行為處理方法(模板17篇)篇六
第一條為規范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嚴肅考試紀律,確保考試錄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條?認定與處理違紀違規行為,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規范、適用規定準確。第四條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和考試機構及其他相關機構按照公務員考試錄用法律法規等規定的職責權限,對報考者和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認定與處理。第五條報考者提供的涉及報考資格的申請材料或者信息不實的,由負責資格審查工作的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報考資格的處理。
報考者有惡意注冊報名信息,擾亂報名秩序或者偽造學歷證明及其他有關材料騙取考試資格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由中央一級招錄機關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報考資格的處理,并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第六條?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當次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經提醒仍不按規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或者故意損毀試卷、答題紙、答題卡的;。
(五)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六)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的,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第七條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并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一)抄襲、協助抄襲的;。
(二)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三)使用禁止自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
報考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中央一級招錄機關作出處理。報考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作出處理。
第八條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并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一)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第九條在閱卷過程中發現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省級以上考試機構確定作答內容雷同的具體方法和標準。
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作弊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條?報考者在體檢過程中隱瞞影響錄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不予錄用的處理。有串通工作人員作弊或者請他人頂替體檢以及交換、替換化驗樣本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由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不予錄用的處理,并由中央一級招錄機關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第十一條報考者在考察過程中有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或者其他妨礙考察工作正常進行行為的,由負責組織考察的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不予錄用的處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由中央一級招錄機關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第十二條報考者的違紀違規行為被當場發現的,工作人員應當予以制止或者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并收集、保存相應證據材料,如實記錄違紀違規事實和現場處理情況,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簽字,報送負責組織考試錄用的部門。第十三條對報考者違紀違規行為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告知報考者擬作出的處理決定及相關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報考者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作出處理決定的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或者考試機構對報考者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試用期間查明報考者有本辦法所列違紀違規行為的,由中央一級招錄機關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取消錄用并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其相應的處理。
任職定級后查明有本辦法所列違紀違規行為的,給予其辭退處理或者開除處分。
第十六條報考者應當自覺維護考試錄用工作秩序,服從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情節嚴重的,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錄用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妨礙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報考者的;。
第十七條錄用工作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者有《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其中,公務員組織、策劃有組織作弊或者在有組織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八條報考者對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錄用工作人員因違紀違規行為受到處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
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違規行為處理方法(模板17篇)篇七
10月29日,上級聯社關于《員工違規行為處罰辦法》培訓學習,本人通過《處理辦法》所涉及的所有章節進行了詳細深入的學習理解,使我進一步提高了對員工違規行為處罰辦法的認識,每一章,每一節得到了深刻的體會,學習了違規行為處罰辦法的總則,學習了案例的分析,業務等操作方面的規則,對授權、人事、信貸、風險、會計出納、重要空白憑證、計算機、印證、安保等工作的進行了充分認識,使我對認真執行各項規章制度的意識得到加強,并時刻告誡自己嚴格遵守,達到了開展此次教育活動的預期目的。
下面是我對這次《處罰辦法》學習的體會:
關于縣聯社開展關于《員工違規處罰辦法辦法》學習培訓后,我從思想上高度重視,積極配合社主任搞好本次學習教育活動,認真學習有關規定,并做好筆記。通過學習,使我認識到違規處罰辦法的執行,是我們山西省農村信用社對各項業務快速發展的保證,也是防止各類案件和違規問題發生的基本前提。加強《員工違規行為處罰辦法》學習,是貫徹執行上級各項規章制度的重要工作任務,也是我們每位員工的責任。
近年來,我社雖然沒有發生大的經濟案件和重大責任事故,但是一些違反規章制度的現象還不同程度存在,員工學習教育不夠深入、制度執行不夠到位、在各項業務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風險隱患。我們應該清醒地認識到,很多案件的發生,都是因為在執行制度上不夠嚴格,違反了操作規程,從而釀成了案件的發生。因此,《違規行為處罰辦法》學習教育顯得猶為重要,認真學習、深刻領會,強化自我保護意識,進一步明確自己的崗位職責,在實際工作中要嚴格按照各項規章制度履行崗位職責。通過這次《處理辦法》學習,對照各項規章制度、規定,查找本人在學習和工作中存在一些不足:
一是嚴格落實各項規章制度和崗位職責方面執行不夠細致。二是不善于總結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經驗。三是對有些規章制度的理解不夠透徹。針對本人存在的一些問題,采取如下改進措施:
一是加強有關業務的.學習、特別是規章制度的學習,熟悉和掌握規章制度的要求,提高自身的綜合素質和分析能力。
二是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建立和完善各項管理制度。
三是要加大對會出人員的管理和同事之間的監督力度,將各項制度落實到業務活動中去。
四是強化責任意識,要求自己愛崗敬業,認真嚴肅對待自己的職業,忠于自己的事業,勤奮工作,深思慎行,將責任心融化于血液,體現于行動,伴隨于身邊,有一分熱,發一分光,做一個實實在在的信合員工。
違規行為處理方法(模板17篇)篇八
第六條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未按規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經提醒仍不按規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試卷規定以外位置書寫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標注信息的;。
(四)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的;。
(五)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或者試卷前后作答筆跡不一致的;。
(六)以旁窺、交頭接耳、打手勢等方式傳接信息的;。
(七)違反規定翻閱參考資料的;。
(八)在考試信號發出前答卷,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卷的;。
第七條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其中有第(三)項至第(八)項行為之一的,2年內不得參加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一)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二)互相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三)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者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的;。
(四)偽造、涂改證件、證明,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資格的;。
(五)讓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六)本人離開考場后,在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七)與考試工作人員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八)利用通訊工具、電子用品或者其他技術手段接收、發送與考試相關信息的;。
第八條應試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影響考試正常進行的,視情節輕重,按照本規定第六條或者第七條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他人;。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相應證書的,由證書簽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收回證書,并依照本規定第七條處理。對其中涉及職業準入資格的人員,3年內不得參加該項資格考試。
第十條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2年內不得參加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第十五條在評卷工作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根據評卷專家組意見認定為作弊試卷,并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三)有第六條第(三)項、第(五)項所列情形的。
第二十條按照本規定2年內或者3年內不得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的期限,應當自發生違紀違規行為之日起,按周年計算。被處理的應試人員可以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報名,但應當在期限屆滿后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違規行為處理方法(模板17篇)篇九
第十八條??報考者的違規違紀行為被當場發現的,工作人員應當予以制止,并收集、保存相應證據材料,如實記錄違規違紀事實和現場處置情況,由2名以上工作人員簽字,報送負責組織有關工作的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或者考試機構。
第十九條??對報考者違規違紀行為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告知報考者擬作出的處理決定以及相關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報考者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作出處理決定的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或者考試機構對報考者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
第二十條??對報考者違規違紀行為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制作公務員錄用違規違紀行為處理決定書,采取直接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或者公告等方式送達。
對給予五年內限制報考公務員或者終身限制報考公務員處理的報考者,限制報考的日期自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報考者對違規違紀行為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二條??對工作人員違規違紀行為的處理,由相關單位按照職責權限和程序辦理。
工作人員對違規違紀行為處理不服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等。
第五章??附??則。
違規行為處理方法(模板17篇)篇十
第一條為規范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嚴肅考試紀律,確保錄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據公務員法、《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對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規范、適用規定準確。
第四條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和公務員錄用考試機構及其他相關機構依據本辦法,按照職責權限,對報考者和錄用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認定與處理。
第五條報考者提供的涉及報考資格的申請材料或信息不實的,由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取消其本次報考資格。
報考者惡意注冊報名信息,擾亂報名秩序或者偽造學歷證明及其他有關證件騙取考試資格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報考資格且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第六條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當場發現經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務員考試工作人員責令其離開考場,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事后發現的,由公務員考試機構或者招錄機關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的;。
(三)不按規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規定的答題用筆作答的;。
(五)故意損毀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者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的;。
(六)在答卷(答題卡)上做特殊標記的;。
第七條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務員考試機構或者招錄機關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并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一)抄襲、協助抄襲的;。
(二)持假證件參加考試的;。
(三)使用禁止自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
第八條在考試或閱卷過程中認定報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務員考試機構或者招錄機關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并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終身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一)經查實認定為串通作弊或者有組織作弊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頂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條報考者在考察過程中有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或有其他妨礙考察工作正常進行行為的,由招錄機關給予其不予錄用的處理;情節嚴重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第十條報考者在體檢過程中有意隱瞞影響錄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錄機關給予其不予錄用的處理。
報考者在體檢過程中有串通體檢工作人員作弊或者請他人頂替體檢以及交換、替換化驗樣本等作弊行為的,體檢結果無效,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第十一條在試用期間查明報考者有本辦法所列違紀違規行為的,由招錄機關或者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取消錄用并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其相應的處理。
任職定級后查明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其相應的處分。
第十二條報考者在錄用過程中的其他違紀違規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對報考者的違紀違規行為當場處理的,由兩名以上考試工作人員予以記錄、簽字并存檔。對報考者違紀違規行為事后認定與處理的,應當制作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告知書(式樣附后),告知書應當寄送報考者,或者以公告形式送達。
第十四條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建立全國統一的公務員錄用報考者誠信檔案庫。
第十五條錄用工作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者有《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第三十三、三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其中,公務員協助作弊的,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組織、領導有組織作弊或者在有組織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給予開除處分。
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徇私舞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報考者對所認定的違紀違規事實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處理的機關(機構)進行陳述和申辯。取消錄用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
錄用工作人員對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決定不服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人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或者申訴,其他工作人員可以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
違規行為處理方法(模板17篇)篇十一
(2009年11月9日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制定,2016年9月6日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公務員局修訂,2021年8月25日中共中央組織部部務會會議修訂,2021年9月18日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布)。
第一條??為規范公務員錄用違規違紀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維護公務員錄用工作的公平公正,嚴把公務員隊伍入口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公務員錄用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公務員錄用違規違紀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規范、適用規定準確。
第四條??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和考試機構以及其他相關單位按照規定的職責權限,對違規違紀行為進行認定與處理。
第五條??報考者提交的涉及報考資格的申請材料或者信息不實的,負責資格審查工作的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認定其報名無效,終止其錄用程序;有惡意注冊報名信息,擾亂報名秩序或者偽造、變造有關材料騙取報考資格等行為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報考資格并五年內限制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第六條??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所涉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為零分的處理:
(一)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經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參加考試時未按規定時間入場、離場的;
(三)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擅自離開座位、出入考場的;
(六)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的,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第七條??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并五年內限制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一)抄襲他人答題信息或者協助他人抄襲答題信息的;
(二)查看、偷聽違規帶入考場與考試有關的文字、視聽資料的;
(三)使用禁止攜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
(六)違反規定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等考場配發材料帶出考場的;
第八條??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并終身限制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一)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準考證以及其他證明材料參加考試的;
(二)3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三)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四)使用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所列作弊器材的;
(五)非法侵入考試信息系統或者非法獲取、刪除、修改、增加系統數據的;
(六)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違規違紀行為。
第九條??在閱卷過程中發現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為零分的處理,錄用程序終止。作答內容雷同的認定方法和標準由省級以上考試機構確定。
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作弊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條??報考者有隱瞞影響錄用的疾病或者病史以及其他妨礙體檢工作正常進行的行為,情節較輕的,負責組織體檢的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終止其錄用程序;有交換、替換檢驗樣本等情節嚴重、影響惡劣行為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并五年內限制報考公務員的處理;有串通作弊、讓他人頂替體檢等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行為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并終身限制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第十一條??報考者在考察、體能測評、心理素質測評等環節有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以及其他妨礙相關工作正常進行的行為,情節較輕的,負責組織實施的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終止其錄用程序;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并五年內限制報考公務員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并終身限制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第十二條??報考者應當自覺維護公務員錄用工作秩序,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錄用程序;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并五年內限制報考公務員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并終身限制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妨礙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毆打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報考者的;
(五)購買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所列作弊器材的;
第十四條??試用期間查明報考者有本辦法所列違規違紀行為的,應當取消錄用并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其相應的處理。
任職定級后查明有本辦法所列違規違紀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其相應的處理。
第十五條??報考者有情節嚴重、影響惡劣或者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違規違紀行為的,應當記入公務員錄用誠信檔案庫,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信用信息共享等管理。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一)不按照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位要求進行錄用的;
(二)不按照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和程序錄用的;
(三)未經授權,擅自出臺、變更錄用政策,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錄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五)發生泄露試題、違反考場紀律以及其他影響公平、公正行為的。
第十七條??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一)泄露試題和其他錄用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偽造考試成績或者其他錄用工作有關資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協助報考者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職,影響錄用工作正常進行的;
(五)其他違反錄用工作紀律的行為。
第十八條??報考者的違規違紀行為被當場發現的,工作人員應當予以制止,并收集、保存相應證據材料,如實記錄違規違紀事實和現場處置情況,由2名以上工作人員簽字,報送負責組織有關工作的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或者考試機構。
第十九條??對報考者違規違紀行為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告知報考者擬作出的處理決定以及相關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報考者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作出處理決定的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或者考試機構對報考者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
第二十條??對報考者違規違紀行為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制作公務員錄用違規違紀行為處理決定書,采取直接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或者公告等方式送達。
對給予五年內限制報考公務員或者終身限制報考公務員處理的報考者,限制報考的日期自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報考者對違規違紀行為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二條??對工作人員違規違紀行為的處理,由相關單位按照職責權限和程序辦理。
工作人員對違規違紀行為處理不服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等。
第二十三條??報考者和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有干擾公務員錄用秩序等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樣式)。
編號:
考生(身份證號??????????????????????):
你在參加???????????????????????????????????中,在?????????????環節有??????????????的違規違紀情形。根據《公務員錄用違規違紀行為處理辦法》第???????????條第?????款第?????項的規定,給予????????????????處理。
如對處理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處理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處理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作出處理決定單位蓋章)。
年????月????日。
違規行為處理方法(模板17篇)篇十二
規定是強調預先(即在行為發生之前)和法律效力,用于法律條文中的決定。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關于員工違規行為處理規定【六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近二個月,我行開展了《中國農業銀行員工違反規章制度處理辦法》學習活動,本人通過自學和集中學習,對《處理辦法》所涉及的共四章、十九節、二百二十七條行為的詳細介紹,使我進一步提高了對授權、人事、信貸、風險、會計出納、重要空白憑證、計算機、印證、安保等工作有了一個全新的認識,使我對認真執行各項規章制度的意識得到加強,并時刻告誡自己嚴格遵守,達到了開展此次教育活動的預期目的。下面是我對這次《處理辦法》學習的體會:
農行確定在全省系統開展《員工違反規章制度處理辦法》學習活動后,我能從思想上高度重視,積極配合聯社機關搞好本次學習教育活動,認真學習有關規定,并做好筆記。通過學習,使我認識到加強規章制度的執行,是我們農行各項業務快速發展的保證,也是防止各類案件和違規問題發生的基本前提。加強《員工違反規章制度處理辦法》學習,是貫徹執行上級各項規章制度的重要工作任務,也是我們每位員工的責任。近年來,我行雖然沒有發生大的經濟案件和重大責任事故,但是一些違反規章制度的現象還不同程度存在,員工學習教育不夠深入、制度執行不夠到位、在各項業務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風險隱患。我們應該清醒地認識到,很多案件的發生,都是因為在執行制度上不夠嚴格,違反了操作規程,從而釀成了案件的發生。因此,系統地進行學習教育顯得猶為重要,認真學習、深刻領會,強化自我保護意識,進一步明確自己的崗位職責,在實際工作中要嚴格按照各項規章制度履行崗位職責。
通過這次《處理辦法》學習,對照各項規章制度、規定,查找本人在學習和工作中存在一些不足:一是嚴格落實各項規章制度和崗位職責方面執行不夠細致。二是不善于總結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經驗。三是對有些規章制度的理解不夠透徹。針對本人存在的一些問題,采取如下改進措施:一是加強有關業務的學習、特別是規章制度的學習,熟悉和掌握規章制度的要求,提高自身的綜合素質和分析能力。二是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建立和完善各項管理制度。三是要加大對基層會出人員的管理和同事之間的監督力度,將各項制度落實到業務活動中去。四是強化責任意識,要求自己愛崗敬業,認真嚴肅對待自己的職業,忠于自己的事業,勤奮工作,深思慎行,將責任心融化于血液,體現于行動,伴隨于身邊,有一分熱,發一分光,做一個實實在在的信合人。
第一條總則:為嚴明紀律,獎懲分明,調動員工工作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經濟效率;本著公平競爭,公正管理的原則,進一步貫徹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強化工作流程、明確崗位職責,公司根據各部門之間協作事項與工作流程,特制定本獎懲制度。
第二條公司獎懲制度本著獎懲結合,有功必獎,有過必罰的原則,與員工崗位職責掛鉤,與公司經濟效益相結合。
第三條適用范圍:本獎懲制度,貫穿于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中,公司所有員工須自覺遵守并相互進行監督。
第四條獎勵或處罰方式:
1、處罰方式:現金處罰(從當月工資中扣除并通報)。
2、獎勵方式:公司實行紅包獎勵制度,根據各部門的階段工作考核情況,隨時或年底發放。
第五條員工獎勵主要有通報表揚和獎金獎勵,程序如下:
1、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部門提名;
2、辦公室、本部門審核;
3、總經理辦公會議會審;
4、總經理批準;
第六條處罰辦法,員工如果損害公司利益,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以下處罰:
1、通報批評;
2、經濟處罰;
3、降級;
4、辭退。
第七條有下列表現的員工應給予獎勵。
1、完成本部工作計劃指標,創造較大經濟效益;
2、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設,被公司采納,并取得一定效益的;
3、節假日經常加班,并取得顯著效果者。
4、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跡突出者;
5、工作認真、責任心強、工作績效突出者。
6、堵住公司的經濟漏洞,并為公司挽回經濟損失者。
7、其他對公司做出貢獻者,總經理認為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八條員工有下列行為的應給與通報批評并作處罰。
1、遲到、早退一次罰款30元;
2、在工作時間嬉戲、擅離工作崗位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罰款30元;
3、輕微過失致發生工作錯誤造成損失的罰款50元;
4、工作時間串崗,妨礙他人工作罰款30元;
5、不按要求打掃衛生罰款30元;
6、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誣告、中傷他人、制造事端者罰款100元;
7、不按時參加公司的`會議培訓罰款30元;
8、不配合各部門工作的罰款100元;
14、完不成領導交辦的各項臨時任務,罰款100元;
15、有制度的參照員工管理制度,沒有成文制度可參考的,由總經理召開行政人事管理會議決定。
根據總行下發的《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員工違規違紀處理辦法》學習活動的文件,在省、市分行相關部門的宣傳、組織和動員下,我組認真、深入地參加了這次全行開展的《員工違規處理辦法》學習活動。通過這次主題教育活動,進一步提高了風險防范各項規章制度意識,強化了合規操作的觀念,并且明晰了崗位的責任以及這次學習活動的意義和重要性。達到了開展此次教育活動的預期目的。為了深入貫徹落實《銀行員工違規處理辦法》文件精神,努力建設案件防范的長效機制,堅決遏制各類案件的發生,保證改革和發展的順利進行。結合上級行安排、部署。組織動員、學習,總結幾個階段,對違規處理辦法進行深入細致的學習。現將學習情況總結如下:
提高認識,要求員工深刻領會各級管理部門的部署和要求,增強學習的的緊迫感和責任感,把此次學習與防范操作風險、強化案件專項治理同加強制度建設有機結合起來。把防范違規操作風險、強化違規處理的學習和完成業務經營目標結合起來,把防范違規操作風險、強化違規處理的學習同增強員工風險意識、提高員工整體素質結合起來,堅持從嚴治行,切實加強管理,有效遏制違法違規案件的發生,全面降低經營風險,提高管理水平。
按照工作要求對違規處理辦法進行全面、深入的學習,并在學習中進行討論,談認識、談體會。重點學習各項規章制度是否能夠覆蓋到所有業務領域、崗位和操作環節,及詳細的操作規程和細則。
通過學習結合本單位的實際工作和崗位職責,對照規章制度崗位職責制度,還存在以下不足和有待改進的地方:一是學習不夠深入。如政治思想上側重學習本單位的有關文件,對許多法律法規政策的學習不夠深入。在業務上側重于完成上級交給的任務指標,對政治學習不夠深入。二是業務素質還有待進一步提高,體現在工作效率和操作規范的提高。對柜臺服務認識還不夠到位,個別柜員認為小違規不會產生得大責任,對崗位制度認識不深入,不徹底。三是有些小違規僅僅口頭警告,講情面,對制度執行落實不夠徹底。
根據以上學習發現、存在的缺點和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將嚴格執行總省行的各項規章制度,加強自控體系建設,首先從思想上防范。案件防范以人為本,遵章守紀,按規辦事重要性的正確認識,堅持以思想教育為主,從抓員工思想政治教育、法紀、法規教育、案件案例分析教育入手,結合實際有目的、有針對性地提高認識,牢固構筑一道堅固的思想防范長堤。一是要強化員工政治思想教育,不斷提高員工思想政治素質,當前銀行出現的一些重大責任事故及案件風險往往與員對規章制度熟視無睹,沒有在思想上牢牢樹立遵循。
處罰分為警告、留用察看、開除三種。
對有下列行為但不足以辭退的員工分別給予警告處分:
(5)犯有其他在公司或社會上影響較大錯誤的。
(6)嚴重違犯公司規章制度的。
員工有以上行為之一的,由所在部門經理以書面形式寫出處理意見報公司總經理研究決定后,給予警告處分,處分記入公司檔案,同時根據影響輕重和經濟損失大小給予500元以上經濟罰款。
對有下列行為但不足以開除的員工給予留用察看半年至二年的處分:
(1)對受警告處分二次以上(包括二次);。
(3)故意破壞生產、工作秩序,侵害或損壞公司財物等,情節嚴重的;。
(5)利用職權對職工進行打擊報復或者對應受處分職工進行包庇的人員;。
(6)對領導的批評處理進行打擊報復的;。
(7)阻礙公司重要工作、活動順利進行的;。
(8)其它違法亂紀情節重于警告處分,但不夠開除條件的。
員工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由相關部門經理以書面形式寫出留用察看的處理報告報公司總經理研究批準后,給予留用察看處分。批準的留用察看處分報告送檔案室和人力資源科各一份。由檔案管理員給予記入公司檔案。對被處以留用察看者首先給予1000元以上經濟罰款,而后在留用察看期間,財務每月扣發本人實發工資的20。被留用察看人員于每月1號到人力資源科書面匯報上一月的工作表現情況。經人力資源科調查了解,對察看期間表現不好者,隨時通知所在部門辦理開除手續;對察看期間表現好的,期滿后由當事人寫出書面“解除留用察看報告”一式三份,報人力資源科長簽名確認后,逐級審批至公司總經理。審批手續齊全的報告,由當事人送人力資源科、檔案室、部門經理各一份。
公司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立即開除:
(1)對留用察看期間表現不好的,留用察看期滿后再次出現類似現象的;。
(2)事實證明對公司離心離德的;。
(3)道德敗壞,以惡言穢語侮辱、報復、恐嚇管理人員或其它員工或抵毀公司的。
(4)吸毒的;。
(5)提供賭所三次以上(包括三次)的;。
(7)對偷盜、窩藏、截留公司或他人財物,私吞或私分公司財物者,敲詐勒索錢物、冒支工資者,無論價值大小,一次性給予開除。
(8)其它制度有明確規定的,或其它嚴重違法亂紀毋需留用查看的。對符合以上開除條件的職工,由直接領導(指直接分管的管理、輔助人員)一式兩份寫出書面“開除報告”(報告須寫明開除的事實理由),逐級審批至公司總經理。對批準開除者,除按相關規定處理外,每人罰款20xx元,由直接領導按規定時間通知被開除的員工,同時持一份審批手續齊全的“開除報告”到人力資源科換取《員工脫離公司審批表》,并負責帶領脫離公司的員工在最短的時間內按表中要求逐項審批、填寫、辦理財物退還及結帳手續。如當事人在受到處罰后3日內不能進行結帳的,由人力資源科原則當日最遲次日以掛號信的形式寄給被開除者,信中要標明:“自寄信之日起限期20日內來公司,由人力資源科按照處理決定予以安排辦理結帳手續。逾期人力資源科將按照處理決定通知財務科,由財務科將應扣罰款額收歸公益金或福利基金帳戶,余款列應付款帳戶”。
對受到警告處分,留用察看期滿的員工,滿12個月以后在評獎等方面與其他員工同樣對待。
網站聲明:法律快車以學習交流為目的,整合法律法規、政府官網及互聯網相關知識,遵守本網站規章制度刊載發布各類法律性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識、案例、范本和法規等。如果涉及員工。
2、涉及員工違反部門業務管理度或是流程的以部門管理制度或是相關考核制度為準,涉及行政處罰的,以本制度為準。
3、涉及員工個人行為違反公司行政管理制度的經濟處罰,以本規定經濟處罰為準。
1、公司期望所有員工都能熱愛工作、勤勉敬業、遵守勞動紀律、生產紀律、保密紀律及公司其他規章制度。
2、如有員工未能遵守規定,員工直接上級有責任對其進行培訓、糾正,如該員工仍未有改善或其所犯錯誤已達到違紀辭退的范圍,公司將視具體情況,分別以口頭教育、書面警告、解聘,并根據所造成的直接或間接經濟損失,要求違紀者給予相應的賠償。
3、累計三次口頭警告等于一次書面警告;累計三次書面警告,公司給予解聘處理。
2、人力資源部等相關部門核對違紀事實;。
3、按審批權限進行審批:。
部門。
空缺崗位。
部門審批權限。
人力資源審批權限。
子公司總經理。
創力總經理。
生產人員。
操作工。
主管+部長。
所在公司部長+人力部長。
非生產人員。
專員/職員。
主管+部長。
所在公司部長+人力部長。
總經理。
主管/副部長。
部長+總監/副總。
所在公司部長+人力部長+總監。
總經理。
部長。
總監/副總。
人力部長+總監。
總經理。
總經理。
總經理助理/總監/副總。
總經理。
總監。
總經理。
總經理。
子公司總經理。
總監。
總經理+董事長。
xxxx口頭警告和書面警告的處理由被指導人兩級主管審核后按照審批權限進行。
4、口頭警告和書面警告的有效期均為一年,有效期內的任何指導記錄都將作為員工的周年工作表現評估的重要依據,有效期內的書面指導將直接影響被指導人的升職及年度調薪。
xxxx對員工下列行為(包括以下行為,但不限于),將處以口頭警告。
1、在車間工作時,不穿戴勞保用品的。
2、工作表現、業績不佳,經過培訓、指導仍未有明顯改善。(適用于入職或調職滿6個月,未納入年度績效考核的員工)。
3、未經允許,隨意將外人帶入公司或工作間。
4、在一個自然月內無故曠工一次(未達到30分鐘的)或者累計未達到一天的。
5、參加會議、培訓等未有正當理由并且未告知的前提,缺席一次的。
6、言語粗俗,衣冠不整,工作期間行為不雅有損公司形象的。
7、隨地吐痰、到處亂寫、亂畫的,到處亂扔垃圾等破壞環境衛生者。
8、在工作期間聚眾閑聊,高聲喧嘩影響公共環境和他人工作的。
9、在上班時間內作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如:看小說、上網聊天、打打鬧鬧等等。
10、不按操作規程使用工藝裝備者。
11、不服從保安人員正當指揮者。
12、未按規定停放車輛者;在車間內騎車影響工作秩序者。
13、背后攻擊他人,搬弄是非。
14、遇非常事故故意躲避者。
15、翻越公司院墻的。(屬偷盜行為的給予辭退)。
16、未按照公司流程審批手續的,造成公司損失1000元以下損失的。
17、工作場所工作臺面臟、亂、差影響公司良好形象的。
18、指揮不當或監控不周,致使造成錯誤的,使公司蒙受損失500元(含)以上1000元以下的。
19、員工不遵守工藝操作、違章作業或文件指導性錯誤,造成產品返工、反修或報廢的,蒙受損失500元(含)以上1000元以下的。
20、在作息時間,未經同意擅自闖入異性宿舍逗留者。
21、參加會議、學習、培訓累計無故缺席三次以上的。
22、下屬人員明知上級領導失職或隱瞞過錯,并庇護上級領導過錯的。
23、未按照公司流程審批手續的,未造成公司損失的。
xxxx對員工下列行為(包括以下行為,但不限于),將處以書面指導。
1、上班時間睡覺;。
2、在一個自然月內無故曠工二次或者累計一天的。
3、違反公司安全規定或從事能引發事故的危險活動。
6、工作時間玩電腦游戲、看視頻等非工作行為的。
7、用公司時間從事私人活動或未經主管同意擅離職守。
8、在禁止吸煙的地方吸煙,及在工作時間飲酒(不包括工作時間同客戶喝酒)。
9、替他人(雙發當事人)代打考勤卡(如果公司實施)。
10、考勤(所有當事人)弄虛作假的,經濟處罰按照曠工規定處理。
11、違反薪資保密制度的。
12、無理取鬧,聚眾鬧事,當眾互相爭吵,謾罵等,擾亂正常生產、工作秩序。
13、未按公司正常程序,隨意更改公司、部門組織、制度、規定和流程的。
14、未按照公司流程審批手續的,造成公司損失1000元(含)以上10000元以下損失的。
15、指揮不當或監控不周,致使造成錯誤的,使公司蒙受損失1000元(含)以上10000元以下的。
16、員工不遵守工藝操作、違章作業或文件指導性錯誤,造成產品返工、反修或報廢的,蒙受損失、1000元(含)以上10000元以下的。
17、工作表現、業績不佳,經過培訓、指導3個月內仍未有明顯改善;(適用于入職或調職滿6個月)。
18、不履行公司正常程序,未經人力資源部批準而私自招聘或解雇員工的。
19、在為創力服務期間,不得為同行業或是相關行業兼職的。
20、三次口頭警告作為一次書面警告(1年有效期內)。
xxxx對員工下列行為(包括以下行為,但不限于),將辭退。
2、在一個自然月內累計無故曠工三次或者全年累計超過(含)三天。
3、一年之內受過三次書面警告的。
4、詆毀公司名譽和信用,給公司造成名譽或經濟上的損失。
5、損公肥私,行賄。
6、各種不誠實行為、各類弄虛作假。諸如盜竊(無論價值多少,無論所盜物所屬公司或其他同事),涂改或虛報各種業務開支票據,偽造個人資料或其他欺騙公司的行為;未經允許動用、出售或是購買公司財產(公司產品、辦公用品、車輛等);留存公司促銷貨物或禮品。
7、考勤弄虛作假的,情節嚴重的,經濟處罰按照曠工規定處理。
8、違反薪資保密制度的,情節嚴重的。
9、違反公司保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間接向他人透露有關公司業務財務、交易詳情、技術繪圖、數據等,向傳播媒介透露公司經濟情況等。
10、工作表現、業績不佳,經過培訓、指導6個月內仍未有明顯改善。(適用于入職或調職滿6個月)。
11、違章指揮或違反安全標準操作規范,造成工具、設備損壞或人員傷亡事故或給公司帶來其他經濟損失;無證駕駛或私自動用機動車、叉車,造成不良后果,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
12、未按照公司流程審批手續的,造成公司損失超過10000元(含)以上損失的。
13、指揮不當或監控不周,致使造成錯誤的,使公司蒙受損失10000元(含)以上的。
14、員工不遵守工藝操作、違章作業或文件指導性錯誤,造成產品返工、反修或報廢的,蒙受損失10000元(含)以上的。
15、違反上級主管的指示或者違反安全紀律引發重大事故者。
16、在公司內賭博、從事非法經營或相關違法亂紀活動的。
17、本人打架斗毆、恐嚇、報復、威脅他人人身安全或采取暴力行為或煽動他人鬧事、怠工或指使他人對公司員工進行恐嚇、報復、威脅他人人身安全或采取暴力行為造成嚴重后果者。
18、對于兼職的,經公司提出后,拒不改正的。
19、違反勞動合同或是其他相關協議相關條款的。
20、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者(包含但不限于拘留、拘役、判刑等)。
懲罰類型。
經濟處罰。
是否通報。
備注。
口頭警告。
通報批評。
書面警告。
通報批評。
xxxx產生經濟損失的,按照相關制度賠償或是處罰。
xxxx取消年度績效考核獎金。
解聘。
當月工資緩發。
通報批評。
取消年終獎。
xxxx未羅列完全的處罰,可以參照相近的條款進行處理。
xxxx涉及個人罰款原則上不得超過本人當月實發工資的20%。
xxxx因個人失誤或是失職造成的賠償,可以不受20%的約束。
1、本規定經人力資源總監和總經理批準后頒布生效。
2、本規定自20xx年8月1日生效,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公司將根據實際運行情況進行修正。
3、之前公司內其他與本規定相悖之規定,均以本規定為準。
違規行為處理方法(模板17篇)篇十三
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我廳接到省造價工程師協會轉來的對“雅安市安漢文化工程棚改房(一期)退場項目”及“雅安職業技術學院災后恢復重建項目青年路校區培訓中心工程”兩個項目在選擇造價咨詢機構的過程中有違規行為的投訴后,依法進行了調查核實,現將相關調查處理情況通報如下:
一、投訴情況。
(一)雅安市安漢文化工程棚改房(一期)退場項目。
第一候選中介機構:江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報價下浮比例100%;第二候選中介機構:四川中佳信建設管理有限公司,報價下浮比例96%;第三候選中介機構:四川誠建工程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報價下浮比例93%。
(二)雅安職業技術學院災后恢復重建項目青年路校區培訓中心工程項目。
第一候選中介機構:成都恒灃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報價下浮比例90%;第二候選中介機構:成都市蜀鑫建設工程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報價下浮比例90%;第三候選中介機構:四川誠建工程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報價下浮比例:85%。
二、調查核實情況。
經查,上述5家造價咨詢企業在參與上述兩項目報價時,僅按照已廢止的原四川省物價局、四川省建設廳《關于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川價發[2008]141號)的文件下浮基本服務費比例,從下浮85%直到100%,未告知委托人有關服務內容、服務質量等具體內容。該行為不符合《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國家計委令2000年第8號)及《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進一步放開住建部門專業服務收費有關事項的通知》(川發改價格[2015]769號)關于“上述服務項目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后,服務機構應嚴格遵守《價格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告知委托人有關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質量以及服務價格等”情形的規定。
4月19日,省造價工程師協會自律委員會約談了上述5家造價咨詢企業,除江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外其余4家企業均認識到自己行為不符合相關規定。截止目前,除江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外其余4家企業均主動致函選取單位退出了中選項目。
三、處理意見。
對江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予以通報批評,列入2016年度造價咨詢企業動態核查重點核查企業名單。
全省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要認真汲取教訓,引以為戒,舉一反三。在承攬造價咨詢服務業務時,要嚴格遵守《價格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告知委托人有關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質量以及服務價格等具體內容,并在服務合同中明確約定。造價咨詢企業提供的造價咨詢服務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規范,確保工程造價咨詢成果質量,不得通過降低服務質量、減少服務內容等手段進行價格惡性競爭,擾亂正常市場秩序。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造價咨詢企業服務行為監管,特別要加大對擾亂正常市場秩序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絕不姑息,為市場主體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環境,引導造價咨詢行業健康發展。
違規行為處理方法(模板17篇)篇十四
第一章總則
為加強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管理,保證考試的公平、公正,規范對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維護應試人員和考試工作人員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是指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或者由其會同有關行政部門確定,在全國范圍內統一舉行的與評聘專業技術職務相關的考試、職業準入資格考試和職業水平考試。
本規定所稱應試人員,是指根據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規定參加考試的人員。
本規定所稱考試工作人員,是指參與考試管理和服務工作的人員,包括命(審)題(卷)、監考、主考、巡視、評卷等人員和考試主管部門及考試機構的有關工作人員。
本規定所稱考試主管部門,是指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有關行政部門以及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具有考試管理職能的行業協會或者學會等。
本規定所稱考試機構,是指經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批準的各級負責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單位。
違規行為處理方法(模板17篇)篇十五
第五條??報考者提交的涉及報考資格的申請材料或者信息不實的,負責資格審查工作的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認定其報名無效,終止其錄用程序;有惡意注冊報名信息,擾亂報名秩序或者偽造、變造有關材料騙取報考資格等行為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報考資格并五年內限制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第六條??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所涉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為零分的處理:
(一)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經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參加考試時未按規定時間入場、離場的;
(三)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擅自離開座位、出入考場的;
(六)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的,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第七條??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并五年內限制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一)抄襲他人答題信息或者協助他人抄襲答題信息的;
(二)查看、偷聽違規帶入考場與考試有關的文字、視聽資料的;
(三)使用禁止攜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
(六)違反規定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等考場配發材料帶出考場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違規違紀行為。
第八條??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并終身限制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一)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準考證以及其他證明材料參加考試的;
(二)3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三)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四)使用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所列作弊器材的;
(五)非法侵入考試信息系統或者非法獲取、刪除、修改、增加系統數據的;
(六)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違規違紀行為。
第九條??在閱卷過程中發現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為零分的處理,錄用程序終止。作答內容雷同的認定方法和標準由省級以上考試機構確定。
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作弊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條??報考者有隱瞞影響錄用的疾病或者病史以及其他妨礙體檢工作正常進行的行為,情節較輕的,負責組織體檢的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終止其錄用程序;有交換、替換檢驗樣本等情節嚴重、影響惡劣行為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并五年內限制報考公務員的處理;有串通作弊、讓他人頂替體檢等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行為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并終身限制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第十一條??報考者在考察、體能測評、心理素質測評等環節有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以及其他妨礙相關工作正常進行的行為,情節較輕的,負責組織實施的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終止其錄用程序;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并五年內限制報考公務員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并終身限制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第十二條??報考者應當自覺維護公務員錄用工作秩序,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錄用程序;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并五年內限制報考公務員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并終身限制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妨礙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毆打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報考者的;
(五)購買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所列作弊器材的;
(六)其他擾亂公務員錄用工作秩序的行為。
第十三條??報考者在公務員錄用中有違規違紀行為,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試用期間查明報考者有本辦法所列違規違紀行為的,應當取消錄用并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其相應的處理。
任職定級后查明有本辦法所列違規違紀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其相應的處理。
第十五條??報考者有情節嚴重、影響惡劣或者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違規違紀行為的,應當記入公務員錄用誠信檔案庫,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信用信息共享等管理。
違規行為處理方法(模板17篇)篇十六
第六條高校違反國家招生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減少招生計劃、暫停特殊類型招生試點項目或者依法給予停止招生的處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相應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發布違反國家規定的招生簡章,或者進行虛假宣傳、騙取錢財的;。
(二)未按照信息公開的規定公開招生信息的;。
(三)超出核定辦學規模招生或者擅自調整招生計劃的;。
(四)違反規定降低標準錄取考生或者拒絕錄取符合條件的考生的;。
(六)違規委托中介機構進行招生錄取,或者以承諾錄取為名向考生收取費用的;。
(七)其他違反國家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七條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相應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未按照規定的標準和程序,以照顧特定考生為目的,濫用推薦評價權力的;。
(四)違規辦理學籍檔案、違背考生意愿為考生填報志愿或者有償推薦、組織生源的;。
(五)其他違反國家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八條招生考試機構違反國家招生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相應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為高校擅自超計劃招生辦理錄取手續的;。
(二)對降低標準違規錄取考生進行投檔的;。
(三)違反錄取程序投檔操作的;。
(四)在招生結束后違規補錄的;。
(五)未按照信息公開的規定公開招生工作信息的;。
(六)對高校錄取工作監督不力、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
(七)其他違反國家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九條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有關管理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出臺與國家招生政策相抵觸的招生規定或者超越職權制定招生優惠政策的;。
(二)擅自擴大國家核定的招生規模和追加招生計劃,擅自改變招生計劃類型的;。
(三)要求招生考試機構和高校違規錄取考生的;。
(四)對高校和招生考試機構招生工作監管不力、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
(五)其他違反國家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條招生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單位應當立即責令暫停其負責的招生工作,由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相應處分或者其他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違規更改考生報名、志愿、資格、分數、錄取等信息的;。
(二)對已錄取考生違規變更錄取學校或者專業的;。
(五)為考生獲得相關招生資格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六)違反回避制度,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
(七)索取或收受考生及家長財物,接受宴請等可能影響公正履職活動安排的;。
(八)參與社會中介機構或者個人非法招生活動的;。
(九)其他影響高校招生公平、公正的行為。
第十一條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如實記入其考試誠信檔案。下列行為在報名階段發現的,取消報考資格;在入學前發現的,取消入學資格;入學后發現的,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學籍;畢業后發現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學歷、學位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在綜合素質評價、相關申請材料中提供虛假材料、影響錄取結果的;。
(三)冒名頂替入學,由他人替考入學或者取得優惠資格的;。
(四)其他嚴重違反高校招生規定的弄虛作假行為。
違反國家教育考試規定、情節嚴重受到停考處罰,在處罰結束后繼續報名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由學校決定是否予以錄取。
違規行為處理方法(模板17篇)篇十七
第一條為規范對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的處理,保證招生公開、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招生,是指高校通過國家教育考試或者國家認可的入學方式選拔錄取本科、專科學生的活動。
高校、高級中等學校(含中等職業學校,以下簡稱高中)、招生考試機構、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及其招生工作人員、考生等,在高校招生工作過程中,違反國家有關教育法律法規和國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認定及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高校招生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處理各類違反國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制度的行為。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加強對所屬高校招生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高校招生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接受考生、社會的監督。
高校招生接受監察部門的監督。
第五條對高校招生違規行為的處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據明確、程序合法、處理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