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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群體的法律保障(匯總14篇)篇一
近年來,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全面深入,隨著社會轉型的加劇和社會階層分化的加速,不但使轉型前的弱勢題的凸顯,而且影響到社會穩定,降低社會的整合力,甚至有可能阻礙了社會的持續發展。困此,建立一個面向弱勢群體的疾病醫療救助制度既是緩解其生活壓力的必要舉措,也是社會正義的題中應有之義。無論從哪個方面來說,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背景下,深入挖掘弱勢群體醫療保障與構建和諧社會的內在聯系,研究弱勢群體醫療保障困境形成的原因以及從法律的層面來思考探索解決弱勢群體醫療保障問題之道,我國法學研究界,尤其是經濟法和社會保障法的研究者們都應當對弱勢群體的法律保護問題作出積極的回應。這對于完善我國弱勢群體保護的法律體系,促進社會穩定和經濟協調持續發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現行弱勢群體醫療權益保障存在的突出問題。
(一)被保障主體范圍不明確。
弱勢群體不僅客觀存在,而且,由于多元的主觀和客觀原因,弱勢群體有增無減,有法可依與有法難依并存,不利于維護和保障弱勢群體的醫療權益。殘疾人、未成年人特別是兒童和孤兒、婦女,以及貧困老人,是社會公認的弱勢群體。而對于早已存在和不斷顯現的弱勢群體,人們卻各有己見。實際上,為數最多的貧困農民,失業與轉崗的城市貧困者,流入城市并從事危重職業的民工,高校在讀的特困大學生等,都是弱勢群體的重要成員。對于這些弱勢群體的扶助與醫療保障,本來應當在行政法規的'基礎上適時的將其納入立法的內容和作為調整對象,并在行政規章和司法救濟等方面作出相應的規定,分別予以資助和保障。不過遺憾的是,卻沒有統一而明確的法律法規來完成這項工作,相反更多的則是依靠理論上的研究以及某些地方的試驗性嘗試來界定弱勢群體的范圍。長此以往,不論是從對弱勢群體的保護,還是從合法行政的需要來看都是存在巨大隱患的。
(二)弱勢群體醫療權益保障制度體系沒有有效建立。
1.己實施的單行法與需求之間的缺失從我國現行單行立法的實踐看,這種立法不足以保障弱勢群體的權益。到目前為止,我國先后制定了《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殘疾人保障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單行法來保障弱勢群體的問題。這些法律法規的實施,有利于保障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有利于使他們融入到社會主體人群中。盡管我國法律對弱勢群體的保障作了不少努力,但也存在不足。我國多采取單行法、行政法規和地方法規的立法形式,由于缺少一部統籌性的法律而造成社會保障法律體系的混亂。
2.指導思想與調整手段的缺失。
長期以來,我們過分畸重執政黨的政策和國家行業主管部門頒行的行政規章對弱勢群體的保護,相對地忽視科學、嚴謹的國家立法。既不利于國家長遠的法制建設,亦與中國加入wto以后所承諾的法制義務格格不入。改革開放以來,經過實踐檢驗的深得民心并有利于弱勢群體的醫療權益保障和其他社會公共政策,應當適時的提升和轉變為國家法律。政策太繁又過于空泛原則與極易波動,行政規章過多又缺乏透明度,明顯的不利于弱勢群體的醫療保障。
3.醫療保障制度沒有有效建立。
建立醫療保障制度,推動健康服務公平性的改善是一個系統的社會工程。迄今為止,尚缺乏系統、成熟的理論來指導實踐操作,加上各級政府的財政狀況普遍緊張,我國醫療保障處于不規范不系統的狀態,只有少數發達省市建立了醫療救助制度,而且覆蓋面小,水平低。有些地方最低生活保障僅只是達到應保盡保的要求,尚談不上醫療救助制度的建立。
(三)社會醫療救助難以及時有效實施。
社會醫療救助是在政府的主導下,動員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一項面向弱勢群體的醫療救助行為。它作為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中的最后一道保護屏障,其目的是將一部分生活處于低收入甚至貧困狀態的社會弱勢群體網羅在醫療保障體系之中,通過實施社會醫療救助制度,為他們提供最基本的醫療支持,以緩解其因病而無經濟能力進行醫治造成的困難,防止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增強自我保障和生存能力。這是政府的責任,也是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從醫療救助來看,針對的主要是收入極低的人群,幫助他們減輕大病醫療負擔,而對那些位于極端貧困人群之上的大量邊緣貧困人群和相對貧困人群的關注不夠。缺乏統一的救助制度與機制。
社會救助法起草多年仍擱淺,自上個世紀80年代以來,醫療保障問題逐漸成為困擾中國社會的一個“老大難”問題。在以來歷年的《社會藍皮書》中,零點公司關于“城鄉居民生活質量”的調查表明,對“社會保障”和“醫療制度改革”的社會關注率基本上都名列前6位之中。醫療保障問題對城鄉貧困家庭的影響更大。在中國的貧困人口中,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因素要占30%至60%,個別地區高達70%。
弱勢群體的法律保障(匯總14篇)篇二
法律是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權益的基石,法律保障是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在我國這個法治國家中,法律的重要性愈發凸顯。雖然許多人對法律只是聽說過,沒有真正領悟其深層含義,但在我個人的經歷中,我深切體會到法律的保障對于個人、社會的重要意義。下面我將分享我在法律保障方面的一些心得體會。
第二段:法律保護個人權益。
在現代社會中,個人權益得到了廣泛的關注和保障。法律為我們提供了張保護個人權益的法律武器,使我們免于受到侵害。在我從事勞動工作時,曾遭遇過低廉工資、長時間工作等違法行為,對此我選擇了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經過與雇主協商未果后,我向勞動保障部門投訴,他們依法履行了職責,對我的雇主進行了調查并給予了相應的處罰。通過法律保障,我不僅成功維權,還為其他受到類似困擾的人樹立了榜樣,讓他們知道法律的力量是不容忽視的。
除了個人權益,法律也在保護社會的利益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當我從新聞報道中了解到有人散布虛假信息、制造謠言,我深感這些行為對社會造成了惡劣影響,對正常的社會秩序構成了威脅。于是,我利用法律規定的投訴渠道,向相關部門舉報了這些違法行為。隨后,警方迅速介入,對制造并散布謠言的人進行了調查并給予了懲罰。通過這一事件,我意識到法律的保障不僅僅是為了個人權益,更是為了整個社會的利益和和諧。
第四段:法律與道德的辯證關系。
在實踐中我進一步認識到,法律與道德之間存在一種辯證關系。法律是通過立法程序確定的一種行為規范,它以明確的條文來保障社會秩序;而道德是社會共同的行為規范,它以人們內心的準則來保持社會的穩定。在很多情況下,法律與道德是相輔相成的,如尊重他人的隱私、保護環境等道德規范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法律的保障可以有效地約束個人的行為,使其不超越道德底線,進一步促進社會的文明進步。
第五段:法律教育的重要性。
為了更好地享受法律的保障,我們需要不斷加強法律教育。法律意識的提高是個人成長和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通過法律教育,我們可以深入了解法律的內容、精神和價值觀,在遇到問題時能夠正確地運用法律知識進行維權。同時,法律教育還能培養社會公民的責任感和義務意識,使每個公民都能尊重法律、遵守法律,共同維護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綜上所述,法律保障是維護個人權益和社會利益的重要手段。通過個人親身的經歷,我深刻領悟到法律的保障對于個人、社會的重要性。在法律的保障下,我們才能享受到自由和公正,才能實現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加強法律教育,提高法律意識,用法律的力量保護自己的權益,維護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弱勢群體的法律保障(匯總14篇)篇三
摘要:我國的資本市場中,基金管理人向關聯人輸送利益、基金經理人為自身謀取利益、操縱基金賬面價值等惡性行為層出不窮,從而嚴重損害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打擊了投資者的積極性。因此,關注對這一群眾利益的保護,無疑具有重要的現實和未來意義。
一、基金持有人的自我救濟。
在我國,包括開放式基金在內的所有證券投資基金均為契約型基金,《基金法》詳細規定了基金持有人的權利,主要包括受益權、知情權、表決權、民事賠償請求權及要求召開基金持有人大會的權利。對基金持有人的自我救濟來說,較為重要的是要求召開基金持有人大會的權利和民事賠償請求權。雖然《基金法》明確規定了基金持有人的對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基金份額發售機構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信托法》也規定了信托受益人(即基金法律關系中的基金持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和撤銷權。然而,直到1月最高人民法院才同意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1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出臺了《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訴訟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對訴訟方式、舉證責任、虛假陳述行為、因果關系等的認定作了詳細規定,這對于保護以股票為主要投資對象的基金的.持有人的利益無疑是好消息。除虛假陳述行為外,法院對于其他的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違反信賴義務導致基金持有人利益受到損害的行為,諸如基金管理人利用旗下基金或與其他基金管理人合謀“操縱市場”、利用關聯交易進行不當利益輸送等行為,也應予以受理,以充分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內部制衡機制。
1.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健全法人治理結構。要求股權結構安排較合理,必須堅持以基金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和提高公司效益為基本原則,因為股權結構是公司治理的基礎,公司股權結構的性質對公司治理結構的運行機制、經營目標有著重要影響;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和監事會的監督職能,嚴禁不正當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和內部人控制現象的發生,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和公司的權益。
2.強化內部監察稽核制度。公司應當設立直接對董事會負責督察員,督察員需經董事會聘任,報證監會核準,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內部控制執行情況。公司設立監察稽核部門,對公司經營層負責,開展監察稽核工作。公司應當保證監察稽核部門的獨立性和權威性。
3.制定內部風險控制制度。具體內容包括: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的投資比例進行投資,不得從事規定禁止的基金投資業務;堅持獨立性原則,基金管理公司的固有財產和基金財產必須相互獨立,分賬管理,公司的會計和基金的會計嚴格分開;加強內部信息控制,實行嚴格的授權制度,各部門有明確的授權分工,操作相互獨立,實行空間隔離和門禁制度。
4.投資管理業務控制。基金管理公司應嚴格制定管理規章、操作流程和崗位手冊,明確可能存在的風險并采取控制措施,主要包括研究業務的控制、投資決策業務的控制和基金交易業務的控制。要求必須設立投資決策委員會和風險控制委員會,建立研究報告質量評價體系和風險評估和管理制度;實行嚴格的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經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員下達投資指令或自己直接進行交易。
1.對基金管理公司的監管。主要包括基金管理公司的市場準入監管和日常監管。市場準入監管:為了規范基金管理公司,更好地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法律規定首先必須滿足《基金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主要包括:注冊資本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主要股東具有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托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的較好的經營業績和良好的社劊信譽,最近三年沒有違法紀錄,注冊資本不低于3億元人民幣。
2.對基金活動的監管。基金活動主要包括基金的銷售,信息披露,投資與交易行為等。我國關于基金活動的監管內容主要有:(1)投資范圍的規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基金資產投資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債券及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證券品種;《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要求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中明確載明基金的類型,并要求基金名稱顯示投資方向的,應當有80%以上的非現金基金資產屬于投資方向確定的內容。(2)投資行為的限制。《基金法》規定,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應當采用資產組合的方式;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活動:承銷證券;向他人提供貸款或擔保;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向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出資或買賣其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發行的股票或債券;買賣與其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與其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交易活動。(3)關于巨額贖回的規定。《基金法》的相關規定過于原則,沒有明確規定巨額贖回的定義以及避免巨額贖回導致流動性風險的機制,僅要求開放式基金應當保持足夠的現金或者政府債券,以備付贖回款項。在相關規章中對巨額贖回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開放式基金單個開放日凈贖回申請超過基金總份額的10%的,為巨額贖回,這與《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是相同的;除特殊基金品種外,開放式基金應當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之內的政府債券,以備付贖回款項;規定了基金管理人在開放式基金發生連續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的,應承擔通知基金持有人和及時公告的責任,并且延緩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以上的規定主要是避免發生嚴重的流動性風險,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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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群體的法律保障(匯總14篇)篇四
法律保障是一種為社會正常運作提供保障的制度,它規范了人們的行為,維護了公平正義。近年來,我逐漸認識到法律保障的重要性,并從中獲得了一些心得體會。在我看來,法律保障的核心在于實施公平正義、實現司法公正、促進社會進步和保障人權。下面我將從這四個方面展開闡述,談談我對法律保障的深刻認識和體會。
首先,法律保障要實施公平正義。法律保障的目的是為了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使每個人都能夠公平地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在我看來,公平正義是法律保障的核心價值,也是社會秩序的基石。只有全面實施公平正義,才能確保社會的和諧穩定。在我個人的經歷中,我曾因為一次工作糾紛與雇主產生矛盾。當時我選擇了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最終取得了公正的結果,使我的權益得到了保障。這一經歷使我深刻認識到法律保障公平正義的重要性,并讓我更加堅定地相信法律保障的意義。
其次,法律保障要實現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法律保障的基本要求,它要求法官在審判中獨立公正,依法判決。法律保障的核心在于實現司法公正,只有實現司法公正,才能使人們對法律保護產生信任。我曾目睹了一起刑事案件的審判過程,法官在庭審中嚴格依據法律進行司法裁決,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體現了法律對所有人平等的保護。這個過程使我深深感受到司法公正對于法律保障的重要性,也讓我對法律保障充滿了信心。
再次,法律保障要促進社會進步。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法律的保障作用也變得越來越重要。法律保障的主要目標是維護社會秩序和穩定,為社會的發展提供保障。只有保障好法律權益,才能促進社會的進步和發展。在我所在的社區,法律對于促進社會進步發揮了重要作用。通過法律的保障,我們的社區環境變得更加干凈整潔,社會秩序也得到了有效維護。這樣的變化使我深刻認識到法律保障對于推動社會進步的重要性。
最后,法律保障要保障人權。人權是法律保障的最終目標,也是法律保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法律保障通過立法、司法和法律宣導等渠道,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在我個人的經歷中,我與一位殘疾人士建立了深厚的友誼。通過與他的交流,我深刻認識到法律保障對于殘疾人權利的保障的重要性。法律保障的力量可以讓殘疾人士獲得更好的教育、就業和社會參與機會,提高他們的生活質量。這個經歷讓我堅信,法律保障是保障人權的最重要手段。
綜上所述,法律保障是維護社會正常運作的重要保障,它的核心在于實施公平正義、實現司法公正、促進社會進步和保障人權。作為普通人,我們應當遵守法律,努力增強法律意識,充分發揮法律保障的作用,為社會的穩定和發展做出自己的貢獻。只有在法律保障下,我們才能夠安享權利,承擔義務,實現個人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弱勢群體的法律保障(匯總14篇)篇五
法律保障是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石,它在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權利等方面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長期以來,法律保障一直是我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對每個人都有著深遠的影響。在我與法律保障的接觸中,我深刻體會到了其重要性,下面我將結合實際經歷,就法律保障的心得體會進行闡述。
第二段:執法公正。
法律保障的核心在于執法公正。法律的公正性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減少不公與沖突的首要保證。在實際生活中,我曾目睹一起糾紛的解決過程。雙方在爭議中保持理性并在法庭上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這一過程使得執法機關的公正性得以體現。不僅如此,法律的公正性還能有效約束執法人員的行為,使其在執行職責時不得濫用職權,不得私親私惡,進一步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三段:維護人權。
法律保障還大力保護公民的人權。我曾親身經歷過一起被侵犯人權的事件,當時我的親人被一家工廠非法解雇,違法了勞動法的規定。我們通過法律途徑訴諸正義,最終成功維護了親人的權益。這個過程讓我深刻認識到了法律保障在維護人權方面的重要性。法律為我們提供了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并通過刑法等給予犯罪者應有的懲罰,進一步提高了人權保護的力度。
第四段:促進社會和諧。
法律保障的一個重要作用是促進社會和諧。法律的存在與實施可以規范社會成員的行為,使人們在公共場所遵守規則,形成一種良好的社會風氣。此外,法律還可以幫助解決人們之間的矛盾和糾紛,避免社會治安問題的發生。在我所在的社區,法律保障下的和諧共處給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居民們相互尊重,共同維護了社區的安寧,形成了一個和睦的社會大家庭。
第五段:法律意識的培養。
最后,我深刻體會到法律保障離不開法律意識的培養。法律文明需要每個公民都具備法律意識,遵守法律規定并積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我親身經歷的一次婚姻糾紛中,我發現當事雙方對法律的了解程度直接影響了糾紛解決的效果。因此,我深感我們應積極學習相關法律知識,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識,在面對問題時能夠更加理性地解決。只有在每個人都充滿法律意識的前提下,法律保障才能起到更大的功效。
總結:
法律保障是社會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的公正性、維護人權、促進社會和諧和培養法律意識等方面都體現出了其重要性。我們每個人都應積極學習法律知識,提高法律意識,這樣才能更好地享受到法律帶來的保障與權益,促進社會的健康發展。
弱勢群體的法律保障(匯總14篇)篇六
第一段:引言(100字)。
法律保障是社會穩定與公平正義的基石,也是人民安居樂業的基礎。在現代社會中,法律保障以其法治效應在促進國家治理、社會秩序、個人權益保障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通過對法律保障的學習與研究,我深感現代社會離不開法律的支撐,同時也加深了我對法律保障的認識。
第二段:人人平等的法律保障(250字)。
法律保障是一種平等的保障手段,不分貴賤、不偏袒,為人們提供了公正的司法治理。法律以其普遍性原則,有效地約束了社會成員,保障了每個人的權益。無論是社會各階層還是個體,都能在法律的庇護下享有平等的權益。而在實踐中,法律保障的公平正義并不總能得到完美實現,面對法律適用的不足,我們應當在構建更加完善的法治環境中發揮各自的力量。
第三段:法治環境的自覺遵守(350字)。
法律保障是一種精神認同和自覺遵守,只有通過自覺遵守法律規定,社會才能構建良好的法治環境。在個人層面,我們必須加強法律意識教育,提高法律素養,養成守法的習慣。在組織和企業層面,要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維護公正與法治。同時,政府和執法部門也應當加強對法律宣傳和教育的力度,提高執法公正性和透明度,為民眾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現實中,法律保障還存在著一些問題,如法律知曉率不高、法制執行效果不彰等。因此,我們需要對法律保障進行改進與完善。首先,應當加大對民眾的法治意識教育力度,提高法律知識普及率。其次,還應當加強立法的科學性和民主性,更好地符合社會的實際需求。此外,還要提高法律實施的效率和公正性,加強對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讓民眾感受到法律的公正力量。
法律保障是一個不斷進步的過程,需要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未來,隨著社會的發展,法律保障也將不斷完善和進步。我們應當堅持公正與權益的平衡,為每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法律保障。同時,要強化法治監督與人權保障,加強對權力的制約,保護公民的基本權益。只有在這樣的法律保障體系下,我們才能建設一個公平公正、和諧穩定的社會。
總結:100字。
通過對法律保障的學習與實踐,我深切認識到法律保障的重要性。法律保障不僅關乎每個人應有的權益,也關乎社會的穩定與進步。在現實生活中,我們應當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參與法律建設與改進,為法律保障的完善貢獻自己的力量。只有這樣,我們才能擁有更加美好的法治社會。
弱勢群體的法律保障(匯總14篇)篇七
論文摘要在我國眾多的高職院校中,法律基礎一直是教學課程的重要內容之一,它擔負著用科學思想指導學生進行法制教育教學的歷史重任,受到了黨和國家高度的重視,在幫助高職院校開展這門課程的時候也是不遺余力,力求將學生們都培養成知法懂法、學法守法的社會主義接班人。為了更好地發揮法律基礎課程的實際作用,全面提高該門課程的教學質量水平,有必要構建一個理論與實踐并重、開放化吸引學生參與的完善型法律教學體系。我們高職院校的法律教學工作者應該積極接納先進法律教學理念,合理利用新型教學技術手段來實現法律教學體系構建的基本工作,保證法律基礎課程對學生們的吸引力最大,讓學生們自發地參與到教學活動中來,幫助我們順利完成教學任務目標。下面作者就結合實際法律教學經驗來簡要談談法律教學體系構建的若干問題。
論文關鍵詞高職院校法律教學體系新型教學模式。
法律基礎課程,顧名思義,就是高職院校學生法律方面的入門課程,是一門教給學生們基礎法律知識的法制教育課程。因為這門課程比較枯燥單調,很難給學生們帶去一種直觀的印象,所以學生們普遍對法律課程不感興趣,這就使得法律課程的教學效果達不到預期的效果,如何針對這一現狀來完成法律教學的根本目標并提高教學水平,就成了我們廣大高職院校法律教學工作者們長期研究的課題。在結合分析了自己多年的法律教學經驗和觀摩教學成功先例,作者提出了構建新型法律教學體系的可靠方法,這種方法在激發學生興趣、培養學生法律素質、提高學生課程水平等方面都收到了突出的成效,同時它也是日益推廣的教學改革的實際體現。一般來說,構建新型法律教學體系應該從下列幾方面著手。
一、調動學生熱情,教學模式從灌輸型變為參與型。
和許多類似的課程教學一樣,高職院校的法律課程在很大程度上仍是采用灌輸型的課堂教學模式,老師是課堂的主體,學生只需一味吸收老師灌輸的法律知識然后不加思考強行記憶即可,雖然老師在教學過程中飽含熱情,但卻無法響應地調動起學生們的學習熱情和積極性,致使課堂學生參與程度不高,教與學之間嚴重脫節,阻礙了課堂教學水平的提高。
基于這點,筆者提出了將灌輸型課堂教學變為參與型課堂教學模式的方法,用生動豐富的課堂教學來吸引學生們積極參與到法律教學活動中來,提高法律教學水平和學生的參與程度,使學生們自發地學習法律課程內容,配合老師順利完成教學基本任務。在參與型的課堂教學模式中,老師不再是教學活動的主體,反而由學生擔任主體位置,老師僅僅對學生起到引導作用,通過科學的方法手段來幫助學生們尋求正確的學習途徑并能自主學習法律課程,有效增加了學生們的學習效率。
在參與型的課堂教學模式中,我們老師應該采用傳統講義和新式討論方法相結合的基本教學方法,在課堂教學時不再只注重法律課程內容的講述,更注重的是學生們對課程內容的討論過程和結果,不僅讓學生們能完全吸收并鞏固課堂所學的法律知識,而且能培養學生們的自學能力和思考能力、辯論能力,實現學生素質的全面提高。老師在每堂課前做好充分的備課工作,明確法律知識內容的各個重點難點所在,積極搜尋課外相關信息資料,在課堂上給學生們提出一個討論的主題并規定好期限,按照學生法律素質的高低劃分成若干個討論小組,讓他們自行討論最后給出一個統一的討論結果。學生們發表完自己的觀點以后,老師對其進行點評,評價時應該兼顧到客觀性和情理性,要及時看到學生們的進步并給予一定的表揚,最大程度上保持學生們學習法律的興趣和熱情。除此之外,可以鼓勵學生們參與到法律課程備課的過程中來,老師充分發揮出引導作用帶動學生自行備課,并一一寫出表達自己見解的備課方案記錄,然后由老師在課堂上挑選其中較優秀的幾篇朗讀傳閱。
采用這種參與型的課堂教學模式,將學生從過去的課堂聆聽者轉變成參與者,既增強了學生們對法律課程教學的參與程度,激發了學生的學習興趣和熱情,又能達到包括動手能力、自學能力、創新能力在內的學生綜合素質培養目標,可謂是一舉多得,收到了良好的教學效果,這也是在實際教學改革跟蹤調查中得到明顯數字依據支持的。
二、延伸教學空間,法律教師從書面型變為實際型。
高職院校的法律課程教學,其中一個重要的目標點就是讓學生們能夠學以致用,將課本上學到的法律知識應用到實際生活中去,解決各種各樣的生活糾紛問題。而過去的法律教學活動中老師花去較多的課堂時間來教授課本書面知識,卻沒有教給學生們如何在實際應用到這些知識,是非常不利于學生理解掌握這些法律知識的,與法律課程教學的基本宗旨背道而馳。
為了更好地發揮出法律教學的實效性,使教學能夠真正幫助學生們解決生活中的實際問題,我們法律教師就要做出相應的轉變,從過去那種書面型人才轉變成實際型人才,利用自身的法律知識來幫助學生或其他同事職工解決實際問題,變言傳為身教,可以更好地實現法律教學的實效性。
我們法律教學工作者從書面型轉變成實際型,主要從這幾個方面做起:一是定期開展學校職工和學生的法律知識咨詢活動,免費提供相關服務;二是建立專業法律后勤保障小隊,出現在每一個學校經營活動的合同簽訂現場,為其提供可靠的法律援助,避免學校在實際運行軌道發展中出現偏差;三是積極接受各種校內外人士的法律援助請求,為他們提供力所能及的法律知識幫助;四是承擔院校相關部門領導干部的法律培訓教育工作職責,為他們的日常工作合法化奠定堅實的基礎。
綜合做到上述幾點,全面提高了法律教師的實際性,在給院校職工和學生提供幫助的同時也受到了他們的愛戴,更有利于法律教學活動的順利開展。另一方面,法律教師將課本上的法律知識應用到實際生活中來,是對老師法律能力的再一次鍛煉,大大地提高了他們講授法律課程知識的專業性和說服力,學生在看到這些實際案例的時候也能對相關法律知識理解得更為透徹。結合理論和實際兩方面的法律知識傳授,學生們對老師的法律能力也就更加尊崇,顯著地提升了法律教師在教學活動中的地位,高職院校對法律課程的重視程度也就更深,給予的資金和人力物力支持也就更大,對法律課程教學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三、強化教學實踐,課堂教學從封閉型變為開放型。
目前許多高職院校在進行法律課程教學時都走進了一個誤區,即重理論輕實踐,課堂教學和課下實踐嚴重脫節,學生們對法律教學提不起興趣,老師在開展教學活動中也感覺到壓力重重,教學效率一直得不到提高。這種封閉型的課堂教學模式,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法律教學活動的有效開展,只有將其徹底打破并引用新型教學模式,才能全面保證法律教學的實效性。
為此,我們法律教學工作者就對開放型的教學模式倍加關注并進行有益探索,具體實施過程如下:首先,對學生的法律知識教學地點不再僅僅局限于課堂和學校內部實驗室,應該擴大到全社會,定期組織部分法律課程學生去法院去派出所去看守所進行旁聽參觀學習,使學生對于法律知識的應用有一個明確的認識。其次,應該促使高職院校法律教學和當地的司法機關將現有的教學實踐合作關系進一步加強,為學校提供穩定的法律課程實踐學習基地,這也是開放型實踐教學模式的一大創新之處。
在建立了開放型的法律教學模式以后,給學生們帶來了理論聯系實踐的教學活動,開創了法律教學的全新局面,受學生歡迎程度很高,構建的全面人才培養法律教學體系也已初步成型,給日后法律教學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借鑒意義。學生們在課堂教學活動中吸收了老師講述的法律知識內容,并在實踐教學活動中了解到這些知識的具體應用方面和途徑,在今后的生活與工作中能靈活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同時也對法律規定的義務有個大致的了解,嚴格遵守法律去規范自己的一言一行,成為一個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高素質法律人才。
四、善用電子技術,講課方法從單調型變為多樣型。
隨著現代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日新月異,電子計算機技術已經在教學領域獲得了普遍的應用,我們法律教學也要積極采用電子技術改變講課方式,一改過去那種單調、枯燥的講課方法,實現教學手段的多樣化發展,更能夠吸引學生們的注意力,促使教學效果大大增強。
在法律教學中應用到電子計算機技術,一般可以從三個主要方面進行:一是對大量法律教師的課程備課資料進行分析總結,選出其中較全面較規范的幾個方案再進一步地完善改進,最終制定出一個標準型的教案電子版并在法律教師隊伍中傳播,為大力推廣特色型法律教學奠定良好的基礎;二是根據法律課程的基本教學目標制作出多媒體光盤以供法律教師教學時使用;三是針對法律教學中的重點難點以及較為復雜使得學生不能很好理解的具體內容制作出直觀的幻燈片,以便在教學中展示給學生們一個具體的印象,保證他們能夠將這些法律課程內容牢牢地記憶在腦海之中,有利于他們今后的法律課程學習。
使用多媒體電子技術輔助法律課程教學,幫助學生們更好地理解課程內容,方便了老師也造福了學生,不少應用先例都證明了它有不俗的作用效果,給法律教學指明了未來的發展道路。
五、結語。
綜上所述,構建高職院校法律教學體系可以從文中幾個具體方面著手。一旦構建出切實有效的法律教學體系,將會使高職院校的法律教學工作事半功倍、成績斐然,在完美達成素質教育教學要求和學生能力全面培養等方面都能發揮出巨大的作用。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意見,如有遺漏或者不足之處還望廣大專家學者批評指正,幫助我完善此文。
弱勢群體的法律保障(匯總14篇)篇八
摘要:弱勢群體問題已成為影響我國改革開放繼續深入和和諧社會建設的重要因素之一,而在我國現階段,引發人們更加關注的弱勢群體是在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結構的急劇轉型過程中出現的弱勢群體,只有解決好這些處于社會最底層群體的社會保障問題,才能最大程度的降低社會風險,從而維系社會的長治久安。
一般而言,弱勢群體主要有兩類,即自然性弱勢群體和社會性弱勢群體。前者主要指生態脆弱地區的人口,受自然災害影響的難民,以及因自身生理等原因形成的弱勢群體。后者指受到社會排斥,政策*法律*制度歧視等的群體。從我國弱勢群體的整體情況看,主體是社會性弱勢群體,即在經濟條件、政治權利、社會地位、競爭能力以及發展機會等方面處于弱勢地位的群體。目前階段我國弱勢群體的具體構成大體上包括兒童、老年人、殘疾人精神病患者、失業者、貧困者、下崗職工、災難中的求助者、農民工、非正規就業者以及在勞動關系中處于弱勢地位的人。
二、弱勢群體產生的原因分析。
1、產業結構的調整,生產力的提高及科技應用的后果.隨著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經濟結構必然發生相應的變化。我國的發展狀況是東、中、西發展差異較大。產業結構由勞動密集型向資本密集型轉變,許多傳統的產業開始逐漸萎縮。隨著我國經濟增長方式漸漸地由粗放型增長向集約型增長轉變,勞動密集型產業逐漸為資本密集型、技術密集型產業所取代,對勞動者的技術、文化等個人素質的綜合要求不斷提高,弱勢群體的經濟優勢在一點一點地消失,其生存的壓力必然加大。長期看來,弱勢群體的規模必然會繼續擴大。
2、社會保障體系不完善,安全網脆弱.社會保障是市場經濟運行的安全網和穩定器,也是社會弱勢群體主要的避風港。近年來,我國已初步建立起了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以“三條保障線”即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為主要內容的城市社會保障體系。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不能忘記依然存在的許多問題:社會保障對象狹窄、覆蓋率低。
社會保障制度是現代國家重要的社會經濟制度之一。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可以促進弱勢群體自身的發展和轉化,解除弱勢群體成員的后顧之憂。
1、建立和完善綜合性的弱勢群體社會救助系統.
(1)進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整個社會救助系統的核心。它的實施標志著我國的社會救助制度從人道主義的層面上升到人權的'高度,從慈善性的救濟轉變為制度性的救助。而進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當前必須著力并首先做好的一項根本性的制度建設,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投入。堅決把所有符合條件的弱勢群體納入保障范圍,建立一個有效的、有度的、合理的統計調查系統,堅決貫徹各項方針政策,逐漸擴大最低生活保障覆蓋范圍,加快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規范化、制度化進程。
(2)加強弱勢群體各項救助措施的執行力度。弱勢群體最大的特征是貧困。貧困使得弱勢群體產生許多顧慮,如有病不敢醫,孩子成績好但卻不能就讀好的學校,住房狹窄,三代同堂、四代同堂的現象屢見不鮮。弱勢群體支出的主要方向就是基本生活、醫療、教育和住房,所以,對弱勢群體的救助應重點放在醫療、住房和教育上。弱勢群體的弱勢表現在物質和收入方面是顯而易見的,歸根結底還是在于知識的貧乏。知識貧乏使得弱勢群體處于弱勢境遇具長期性和潛在性。對教育進行投資是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
2、政府應完善社會保障法制規范,加強監管.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就在于社會保障的強制性,這一強制性必須通過國家立法才能得到有效的體現。目前,中國存在的社會保障制度覆蓋面窄和社會保障基金征繳率低等問題,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社會保障的立法滯后造成的。事實證明,主要依靠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和經辦機構通過行政手段和宣傳動員的做法來推行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只能起到事倍功半的效果。因此,政府現在一個重要職能就是規范制度。一方面應充分依靠現有法律、法規,理順和規范社會保障運行;另一方面,應加快專項立法特別是加快地方立法,依法推進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進一步規范社會保障制度的運作。同時,政府要帶頭杜絕在保障合法權益方面的“行政不作為”現象,完善法制,加強事前預警和事后監督,對違規操作者堅決依法處置。并加強對社保基金的統籌管理,實行商業化運行。
3、逐步推進對弱勢群體的人文關懷措施.目前弱勢群體對于學習、健康、旅游、購物等生活向往日益強烈,這就要求社會應該一視同仁,不歧視弱勢群體,不忽視弱勢群體,在產品和服務上多考慮弱勢群體的實際需要。另外,弱勢群體的政治權利也應得到保障,確保弱勢群體參政議政的權利,讓他們在人大、政協、工會都具有自己的代表席位。制度問題需要立法的確立和保護,這是一個政治問題,保障弱勢群體的政治權利,才能使得制度真正有效的貫徹執行,而不是朝令夕改,立而不行。這也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和諧社會”等發展戰略的重要體現。
參考文獻:。
[1]崔鳳,張海東.社會分化過程中的弱勢群體及其政策選擇[j].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3.
[2]張敏杰.中國弱勢群體研究[m].長春:長春出版社,2003.
弱勢群體的法律保障(匯總14篇)篇九
國際商法本身所調節的,就是不同國家之間的商事主體,或者是分屬不同國家或者組織的主體(包括國家和組織本身,由于私法平等性的原因,實際上以作為商事主體參與就等同于放棄豁免)之間的商事法律關系。由于各個國家之間的商法可以說是不一樣的,因而需要通過沖突規范以及對于國際條約的原因來保證法律的適用能夠具體到個體案件方面。因而實際上可以說,商法更注重自由,只不過自由固然為第一追求的屬性,但是平等同樣是不可或缺的。
因而對于弱勢群體的保護而言,可以說也是常有而且是必須的存在。
由于國際商法的主體一般而言都具有不同的國家或者組織歸屬,因而實際上二者之間除了經濟配合和商事行為的聯系之外可能是比較缺少互相的了解的。當然不否認其中有一些固有的經濟合作者,彼此之間知根知底,只不過未必能偶從溝通方面使得別人能夠了解而已。然而實際上這種不對等和不了解的狀態就更加容易受到一定的歧視性待遇。因而可以說一定程度上就需要外力的借助,從而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而且對于弱勢群體的保護,可以說并不是特殊待遇,而是本身對于事實上的差異性來進行糾正的措施。相對于這種保護性的方式來說,如果放任自流的話,實際上就等于縱容了主體之間的不平等,也等于損害了商行為參與者的合法權利,更會因為類似的行為導致對于自由的濫用以及自由的侵犯。因而可以認為這本身就是一種調控機制保證更廣泛的自由和平等的實現,法本身就不可能保證絕對的公平,因而在作出了一個公平的基礎性的平臺之后,通過調控手段來避免權利的濫用,實際上也是能夠對于法律原則的落實做出更好的作用的。
(一)弱勢群體保護對于國際社會秩序的實現的價值。
雖然說國際商法屬于商法,但是毫無疑問的由于涉及到不同的國籍之間,實際上是具有一定的更高層次的調節方式的。可以說在國際商法的主體中間,本身也是對于國家之間以及自身的行為之間的人生有一定的想法的,而且由于距離很遠,其接觸可能不具有持續性,那么自然沒有良好的保護訴訟措施就可能無效,并且最終無法追責。可以說因而對于規則的引用并不能保證僅僅是表示著私法行為,更有可能被認為是對于公民權利的不認同。因此不同的體系之下,也就需要更高層次的原則來進行解釋,并且對于其他方面來做出平衡和規范,避免出現過多的沖突。
(二)法律作為秩序保護的工具具有長遠性。
法律本身就是一個比較穩定的東西,相對于一般的條約來說也更加容易被接受和執行,因而可以認為法律本身能夠更長遠的守護商法弱勢群體的利益,也能夠對于國際秩序以及私法秩序的維持,做出更多的貢獻來。一定程度上法律就需要對于原則做出進一步的確認,以明確的方式來防止和避免那些不正常的狀態來損害到社會的正常運行。
(一)實體法方面。
首先在于產品責任方面,由于產品生產者一般而言和商品的使用者之間是沒有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因而根據相對性的理論自然就不可能向他們追責。但是毫無疑問這本身對于消費者來說就屬于不公平的地方,尤其在國際商行為中,可以說更加嚴重。因而對于國際流行原則的修改以及對于國內商法修改的過程中,就規定了產品質量的直接追責,從而可以說的訴訟對象等方面得到確認。
然后是懲罰性的判決方面,商法屬于私法,因而一般來說都是以損失為限度。但是由于國際私法需要涉及到不同國家之間從而給了更多的可乘之機,利用沖突規范來規避責任的'現象可以說屢見不鮮。因而如果情況惡劣的情況下,還是可以適用懲罰性的責任,來保證督促的實現。
(二)沖突規范方面。
首先是在一定的情況下強制使用的沖突規范,主要以現在雙方的地位不平等,而且使用約定規則可能給另一方帶來嚴重損失的情況下,可以直接適用法律或者條約所規定的法律規范來進行裁判。實際上這個就是一定的公法化的傾向,對于秩序的重視以及平等的維護都是比較關鍵的。
再者就是公共秩序保留的原則方面,由于實際上作為法律原則其效力在一般的法律規范之上,因而一定程度上也能夠制約雙方的約定,從而保證公平的實現。
五、結語。
因而可以認為現階段對于保護工作以及平衡的方式都是需要對于商法的平等原則的進一步的體現,雖然我們要尊重私法方面的自治性,但是并不能夠使其破壞到其它的原則,因而對于弱勢群體的保護就需要從法律的層面,來進行調節。
參考文獻:
[1]李雙元等。國際私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
弱勢群體的法律保障(匯總14篇)篇十
(一)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一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7個月。
(2)二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5個月。
(3)三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3個月。
(4)四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1個月。
2.按月享受傷殘津貼(按月支付)。
(1)一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90%。
(2)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5%。
(3)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0%。
(4)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5%。
(注: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五級、六級傷殘待遇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五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8個月。
(2)六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6個月。
2.傷殘津貼。
(1)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0%。
(2)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60%。
(注:難以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照月發給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三)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個月。
(2)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個月。
(3)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個月。
(4)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個月。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如《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33條。
(四)亡待遇標準。
1、喪葬補助金=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
配偶=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40%,其他親屬=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30%。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五)因工外出時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標準。
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
2、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3、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
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二、賠償項目。
工傷索賠的賠償項目有以下幾種情況:
1、造成一般傷害(未達到殘疾)的賠償。
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
2、造成傷殘的賠償。
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3、造成死亡的賠償。
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傷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
4、職工下落不明的情況。
職工外出或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賠償項目,要分不同情況而定。職工沒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生活有困難的);職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三、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
第一條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的授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是指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的傷殘、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
第三條一次性賠償包括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一次性賠償金數額應當在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經勞動能力鑒定后確定。
勞動能力鑒定按照屬地原則由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理。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傷亡職工或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第四條職工或童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在勞動能力鑒定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生活費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確定,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以及所需的交通費等費用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和范圍確定,并全部由傷殘職工或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第五條一次性賠償金按照以下標準支付:一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6倍,二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4倍,三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2倍,四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0倍,五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8倍,六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6倍,七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4倍,八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3倍,九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2倍,十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倍。
前款所稱賠償基數,是指單位所在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第六條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喪葬補助等其他賠償金。
第七條單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賠償的,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親屬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經查證屬實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責令該單位限期改正。
第八條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本辦法自1月1日起施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9月23日頒布的《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同時廢止。
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第一:
4、提交肇事車輛的所有人、實際支配人、駕駛人的證明及其相互關系的證明;。
5、提交受損車輛的所有人、實際支配人、駕駛人的證明及其相互關系的證明。
第二:
1、提交公安交管部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認定書》。因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交管部門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對當事人責任加以認定而制作的法律文書。它能證實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且關系到當事人承擔責任的輕重。
2、提交公安交管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因調解終結書是公安交管部門在法定期限內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損害賠償事宜經調解后無法達成協議而制作的法律文書。當事人收到調解終結書后,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三:
2、誤工費。它是當事人因治療、傷殘鑒定、處理交通事故等原因而導致收入的減少。證明誤工費的證據主要有:出院通知單、醫院出具的病休證明、法醫鑒定書、所在單位的誤工證明及出事前三個月工資表。若誤工人員的工資超過了國家規定的納稅的起征點,還應當提交稅務部門出具的完稅憑證。治療醫院出具的住院治療與休治時間或法醫鑒定確定的休治時間但評定傷殘等級的,評定傷殘之日前為誤工日期。
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單位出具因為交通事故誤工減少收入的證明。其收入包括:工資、獎金及國家規定的補貼、津貼。獎金以交通事故發生時上一年度本單位人均獎金計算。超出獎金稅計征點的,以計征起點為限。農業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從事農、林、牧、漁業的在業人員,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勞動力人均年純收入計算。
無固定收入的。交通事故發生前從事某種勞動,包括城鄉個體工傷戶,家庭勞動服務人員等,應有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的證明。
3、護理費。它是由于受害人無法自理必須護理而支付給護理人員的工資。證明護理費的證據主要有:醫療機構出具的需要護理的證明(包括護理時間和護理人數);護工從事同等級護理證明的勞務報酬標準或者護理人員收入減少的證明;若是家屬護理的,應當按照家屬的誤工費提供證據。護理人員的收入證明。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賠償辦法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標準予以賠償。
4、住院伙食補助費。它僅是針對受害人在住院期間而言,其主要證據包括住院費收據、出院小結和住院病歷,按每天50元。
5、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具有死亡證明、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注銷證明、殯葬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三者之一項即可,并提供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相關統計數據。
6、殘疾賠償金。它是受害人因勞動能力的喪失致使需給予收入的減少。其證據包括:法醫鑒定結論、法醫鑒定費收據。
7、殘疾用具費。它是受害人因傷致殘需配置殘疾用具所花去的費用。其證據應當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對受害人需要殘疾輔助器具的證明;國產普及型器具的價格標準;配置機構出具的更換周期和維護費用的證明。
8、被扶養人生活費。其證據包括扶養人、被扶養人身份證明及家庭情況證明,包括被扶養人有無生活來源。
9、后續治療費。通常依據法醫鑒定結論并參考病例證明。
10、營養費。主要是醫療機構開出的診斷證明,并應在診斷證明中注明加強營養。醫療機構的意見。
11、住宿費。其證據表現為住宿費收據,據實結算。
12、交通費。它是受害人及其必要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事而支出的必要的車、船費。通常就是交通票據。
13、法醫鑒定費。它是受害人在法醫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或者傷殘鑒定而用去的費用。有醫院病力、診斷證明書、法醫鑒定書即可相互印證。
14、精神損害撫慰金。精神損害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人格權和身份權受到不法侵害、遭受到精神上的痛苦。關于具體的賠償數額,法律對此未作出明確的規定,這涉及到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15、財產損失。它是因交通事故的發生造成財物所收到的損失,通常為財物受損的評估報告(如:價格部門的鑒定結論)和修車發票。
工傷賠償流程及法律規定。
具體流程:。
一、工傷報告程序。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了工傷保險的才有這個程序。
單位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
二、工傷認定程序。
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工傷(亡)事故進行調查確定是否屬工傷的程序,這是一般工傷必走第一步。但用人單位書面認可為工傷的,又沒有投工傷保險的情況下,可以不走這一程序。
注意工傷認定的兩個時間:單位沒有提起工傷認定的,工傷者一定要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部門提出申請。社保經辦機構調查認定后,書面通知單位及傷者。
三、工傷鑒定程序。
工傷鑒定是在申請工傷鑒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即走完工傷認定程序后),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后,由縣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對其進行的評定傷殘等級的行為。廣義的工傷鑒定包括勞動能力鑒定和致殘等級鑒定。窄義的工傷鑒定指致殘等級鑒定。
四、協商賠償程序。
工傷鑒定以后,就可以依據鑒定的標準計算出賠償數額了。單位投了工傷保險的,就直接由國家工傷保險機構依據標準發放工傷保險待遇。沒有投保的(特指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保),則依據標準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五、勞動仲裁程序。
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不了的,則可以依據勞動仲裁法規提起仲裁程序。
六、法院審理程序。
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七、執行程序。
仲裁或者判決生效后,用人單位不支付賠償費的,則可以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執行局提起執行申請,由法院執行。
八、申訴程序。
對生效判決不服的,則可以申請啟動再審程序,但這一般很難。
工傷賠償的期限是多久。
一、申請工傷認定期限。
當職工發生事故受到傷害后,作為用人單位也好,受傷職工也好,除了積極治療外,首先要把握好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這是受傷職工合法權益受到保障的前提。這就要求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申報工傷的手續。如果超過期限,就很難認定了。對于申請工傷的期限,我國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二、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期限。
職工發生傷害事故,經認定為因工受傷后,緊接著的就是要確定傷殘程度,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期限,可以分為三種。
一是初次申請勞動能力鑒定。一般來說,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如果說是在海門發生的工傷,用人單位或個人必須向南通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二是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三是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勞動能力鑒定結果,直接影響到工傷職工的待遇賠償,所以用人單位和職工都必須把握好初鑒和復鑒的期限。
三、申請工傷待遇賠償期限。
工傷認定也好,工傷等級鑒定也好,歸根結底是要進行工傷待遇賠償,確保當事人合法權益得到有效落實,不受侵害。
對于申請工傷待遇賠償從期限上來看可以分兩種。
一種是參加工傷保險的賠償。這里需要注意的期限與工傷認定一樣,即用人單位必須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用人單位在依法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因此,需提醒參保的用人單位切莫小視工傷認定30日的期限。
另一種是參加工傷保險的賠償。發生工傷后,用人單位因種種原因不能及時支付工傷待遇勞動爭議而引起的糾紛,其申請仲裁的期限期間為一年,該仲裁期限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其他有關工傷賠償的期限:
1、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的期限是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
2、工傷認定結束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將工傷認定的有關資料保存:50年。
3、視為工傷的情形之一是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在一定的時間內搶救無效死亡,該一定的時間是:48小時內。
4、工傷爭議仲裁申請期限: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
5、工傷爭議仲裁裁決期限:受理仲裁申請的45日內,案情復雜的為60日內。
6、勞動者不服工傷爭議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期限: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
弱勢群體的法律保障(匯總14篇)篇十一
分配領域的市場失靈,不是政府要不要干預的問題,而是干預的“適度”問題,換句話說就是社會保障水平問題。而我們要深入研究的就是要如何把握社會保障的適度水平,以在最大程度上不損害效率的前提下實現社會公平。
在微觀層次上,社會保障水平是指社會成員享受社會保障經濟待遇的高低程度。那么我們該如何找到這個適當的“度”呢?根據本書介紹的社會保障水平數理模型,我們只要分別找出負擔系數和勞動生產要素分配系數計算的理論依據和實際數據,并分別求出這兩個系數的合理數值即適度值,二者的乘積就是社會保障水平“度”的具體數量界限和范圍。但是實際情況遠比想象的要復雜的多,這一數理模型是需要條件限定的,一方面社會保障支出總額和國內生產總值的計算可能與實際情況有一定的出入,另外,生產要素是隨著經濟的變動而變化的,并且其中科技因素的作用越來越大,而科技是無時無刻不在變化著的。
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的客觀要求,使得社會保障的實施成為必然選擇。社會保障的實施促進了人口生活質量和文化素質的提高。然而,還是那個問題,社會保障水平過高,又給經濟社會發展帶來很多不利影響。從英國福利國家的建設過程中,我們了解到社會保障水平過高,會造成政府財政負擔過重,并且在這種情況下社會福利政策具有了一種“獎懶懲勤”的效果,因而會鼓勵懶惰,不利于社會勤勉精神和工作道德的建立,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社會的生機和活力。當然,社會保障水平偏低,也不利于經濟和社會的發展。首先老年人和貧困者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其次,醫療保健保障不足,人口身體素質就會降低,再者如果教育的支出不足的話,會影響到國民文化素質的提高和科技發展。
是我國的社會保障水平在“質”上卻是不適度的,它的結構性不合理,在與它保障的范圍過窄,地區發展也不協調,城鄉二元結構的保障水平也不合理,不同行業間的保障水平也不一樣。當然,任何事物的發展過程中不可能是一帆風順的,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也不例外。那最關鍵的是我們怎樣才能找到這個適當的“度”呢?理論上,也許會比較好分析,那么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怎么做呢?首先,社會保障水平的發展要與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社會保障水平過高過低的不利影響上文有提到,這里不再累述。只是相適應的過程注定是漫長的,我們國家在不斷地探索前進中。其次,社會保障水平要兼顧公平與效率。一方面各個行業、不同地區、不管城市還是農村,都需要社會保障,并且社會保障的水平不能因為身份的不同而有過多的差異,要盡量做到公平才是正確的選擇。另一方面在注重公平的同時一定要兼顧效率。公平固然重要,雖然我們一直在強調公平,但是我們也清楚地知道,絕對的公平是不存在的,只有相對的公平才對我們這個社會有利,過度的公平是會損害效率的。效率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沒有了效率,社會是不會有今天這樣的發展的。我們要在保障人們基本生活的基礎上,鼓勵那些生活上有困難的人們自力更生,積極地生活。
綜上所述,社會保障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它有利于保護勞動者并推進經濟持續發展,另一方面如果保護水平超過適度的上限,就會導致財政和企業的負擔加重,制約著經濟的健康發展。因此,社會保障水平適度這一世界性問題,值得我們深入的研究和探索。
社會保障基金是指國家為實施社會保障制度,通過法定程序,以各種方式建立起來用于特定目的的資金,是實施社會保障制度的物質基礎。社會保障基金監管是通過對基金的征繳、支付、管理和投資運營的各個環節進行監管。
在自私自利行為,使公共利益收到侵害,這就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最有益的一點是有利于社會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保值很重要,但是增值卻是我們最終的要求,基金增值不僅減輕財政壓力,而且會促進經濟的發展。而增值是要在基金投資渠道正確的情況下才會發生,要保證基金投資的正確性是需要基金監管的有力執行。所以說,為了彌補基金在征集、運營、投資和支付過程中市場的失靈,必須加強對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管。
關于社會保障基金,我們知道基金的投資與管理是很重要的,如果投資得當的話,那么政府在保障人們基本生活的基礎上,可以發展公共福利事業,為人民謀福利,比如說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與完善,就業信息渠道的拓展等等,當然也可以大力發展教育事業。由此社會保障基金監管的重要性也是不言而喻的,監管是全過程的,不能間斷,不管是那個環節,如果間斷了,那么會造成怎樣的后果我們是無法估計的,但是必然會損害人們的利益這點毋庸置疑。即使基金投資得當,如果沒有有效地監管,那么就很有可能會出現挪用、濫用、以及連帶著的官員腐敗問題,這種事情的發生會造成人們對政府的不信任與質疑。我們的政府一直都致力于為人們服務,因此應該加大監管力度,避免此類事情的發生。社會保障基金監管的政府部門固然是要在這方面努力的,但是作為公民我們也有義務進行監督。這需要政府信息公開,比如社會保障基金是怎樣進行投資的,有沒有獲利,又是怎樣使用的,主要用于哪方面等等,都要給我們一個具體的交代。但是,很不幸的是,我國的信息公開還遠遠沒有達到這個程度,我們希望政府能夠在這方面繼續努力。而且作為公民,我們也要努力爭取實現自己的合法權利。
在社會保障基金監管方面,我國在2006年特別強調把進一步加強社會保障基金監管監督的工作拉上了社會保障的進程的重要部分。因為挪用社會保障基金現象時有發生,嚴重影響了社會保障基金安全和制度可持續運行。因此,為了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和社會的和諧穩定,務必把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管工作放在重中之重。
社會保障問題近年來引起了越來越多和越來越廣泛的關注、討論甚至爭議,包括從學術界到平民百姓,不同學科間,不同學科內部,社會保障無疑成為了當前最備受關注的社會領域問題。為什么社會保障問題如此引人注意呢?一個方面的原因是社會保障制度本身還不夠完善,與社會發展的要求不相適應;另一個的原因是在現當代,社會保障對一國的經濟、政治甚至文化發展的影響已經愈來愈重要,尋找既能符合當前國家發展要求,穩定社會,又具有可持續發展前景的社會保障機制,成為了各國發展必不可少的課題。
從18世紀末德國建立現代社會保險制度到現在歷時兩個多世紀,而社會保障建設的蓬勃發展卻是只有短短幾十年的時間,這究竟是為什么呢?它是如何發展起來的?社會保障研究的范圍究竟具體涉及到哪些領域?現代社會保障制度應該如何設計,才能促進我們的社會較為穩定持續地發展呢?社會保障需要什么來進行支撐等等這些問題都是我們需要討論的問題。鄭功成在《社會保障學—理念、制度、實踐與思辨》一書中,以簡單清晰的語言為我們宏觀地介紹了有關社會保障的理論,發展,制度設計與運行監控等問題,為我們指明了社會保障研究的方向。
這本書一共分為八章內容,分別為:緒論,理論基礎與主要流派,發展進程的考察,宏觀關系,制度安排,基金與融資,法制與管理,運行與監控。簡單地說其實是從抽象層面和具體層面出發,從宏觀角度研究和分析了社會保障學的有關理論和社會保障制度設計的問題。綜合本書,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社會保障在人類社會的發展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它作為一項特殊的持續的制度安排,具有著自身特殊規律的長期、協調和穩定的發展機制。我們必須從各種不同的角度、根據社會的現實情況去進行分析和研究,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是一項立足現實的,持續的而長久的工程。
對于社會保障的定義方面,鄭老師認為“社會保障是各種具有經濟福利性的、社會化的國民生活保障系統的總稱”。首先,社會保障它必須保證受益人參加社會保障得到的收益大于他付出的,必須要一定經濟上的福利可言。其次,社會保障是以政府和社會為責任主體的社會化行為,為我們說明了現代社會保障制度是一種不同于以往社會的政府和社會承擔主要責任的一種強制性的社會服務。再次,現代社會保障是作為一種以保障和改善人民生活質量的系統性制度,包括經濟保障、物質保障和精神層面的保障。很明顯,鄭老師在總結這個定義的時候是站在中國現今社會保障實施情況的角度來進行的,正如他所說,中國當今社會保障是一種大社會保障概念,上述的定義正是這樣一種大社會保障概念的很好體現。不得不承認這是一個高度概括的定義,但是我覺得它過于抽象簡潔了,實際上并沒有把社會保障的研究方向,學科屬性,具體的研究領域,理論依據等方面很好的表現出來。
與定量分析相結合方法、多學科綜合研究方法等”多種研究方法。在這里,鄭老師只是提出了一個大概的研究態度和方向,并沒有具體地寫出在實際情況下應該如何進行研究,也沒有舉出具體的例子來說明為什么應該運用這些方法和怎么運用。社會發展的過程中必然會不斷出現各種問題,社會問題的惡化會導致人民生活質量的下降,社會保障的研究和社會保障制度的制定最終目的是要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既要注意區別對待,又要達到社會保障全國性的統籌,是一個任重而道遠的任務。鄭老師在研究社會保障發展歷程的時候是做到了縱橫結合的研究方法,從而得到了社會保障的發展和研究不僅與經濟的發展程度密切相關,同時也與歷時、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影響密不可分。我覺得這個結論是非常正確的,但是他只是單純地舉出來一些例子,并沒有一步闡述社會保障與這些因素之間的內在聯系,社會保障雖然在過去的社會中并沒有像現在這樣作為一個特定的課題引人關注,也沒有作為一個強制國家責任性質的制度安排加入國家的管理當中,但是它確實是一直存在在各個國家的發展當中的,到底社會保障是作為附屬制度隨著歷史的前進而自然地發展起來的,還是像經濟、政治、文化的關系那樣相互推進的?雖然說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已經是越來越大地影響著國家經濟的發展,但是在過去顯然不是這樣的一種情況,社會保障只是作為一種施舍性的展現仁慈的行為出現,那時候的社會保障并沒有作為一個系統行為出現,并沒有對經濟產生多大的影響,反而對政治的影響更大,那么這中間到底發生了一個怎么樣的變化,估計這還有待我們去仔細研究,從而可以對社會保障有一個更加深入的認識。
這本書的一半內容是在論述社會保障的研究歷程和其對經濟、社會和人的發展所產生的重要影響,通過對社會保障在各國的發展情況的經驗和教訓總結,結合中國當前社會保障發展情況得出社會保障的發展必須要和當前的經濟、政治和文化相適應,必須和人民的需求相適應,而社會保障理論和政策的研究應該符合當前國家進行社會改革和發展的需要。但是,鄭老師明確地指出了中國現今的“社會保障理論與政策研究落后于中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需要”這一現實性存在的問題,中國的社會保障研究是建立在對西方的社會保障制度研究之上,并充分吸收西方的有益成果發展起來的,鄭老師在書中研究中國現代社會保障發展情況的時候,是從80年代以來的研究進行闡述的,這說明我國真正進入社會保障研究是在改革開放以后,只有短短的二十多年。理論研究并不是一件一觸即發的事情,必須經過無數人通過對過去規律的研究才能總結出來,況且我國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社會主義國家,必然不能照搬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模式,而中國在改革開放后的經濟發展明顯地要快于我們的制度發展,這不僅體現在社會保障這一模塊上,近年來發生的越來越頻繁的一些重要社會問題和社會矛盾有力地說明了這一點。所以,我認為中國現代社會保障不應該再僅僅停留在通過西方經驗找辦法找方向,而應該有理論上的突破,實現一次具有前瞻性的適應社會主義制度下社會保障要求的理論假設和政策研究。我國一直在強調要我們的最終目標是要實現共產主義,但是我們可以發現,我們的社會保障理論研究和政策研究方向其實是偏離了這一目標而向現代資本主義反向靠近的,這就需要我們進行反省,我們設計的社會保障制度即使可以符合當前和以后一段時間發展的需要,可以令當前和以后一段時間的社會得到穩定發展,人民生活得到保障,但是最后我們能夠實現向更高一級社會發展要求的過度嗎?我想這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甚至我們會進入這樣一種情況:到最后,我們發現我們的制度已經跟西方資本主義無多大差別了,那時候我們還能標榜我們是社會主義國家嗎?又或者我們進入另外的一種情況:
因為社會保障理論與政策的發展與中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需要之間的差距越來越大,社會問題擴大化更加頻繁,人民生活滿意度急劇下降,社會部穩定因素不斷增加等,這些問題都是不可想象的。在社會保障已經成為國家安定,社會發展的重要保證的情況下,社會保障不再只是一代人的事情,鄭老師強調社會保障制度的設計必須具有可持續性,但是怎樣的制度設計才符合這樣一種要求他并沒有詳細說明,我想到今天為止,我們還沒有找到符合這一要求的最好的答案,也許在不久的將來,我們會出現一個像馬克思那樣具有遠大前瞻性的偉人來為我們設計出這樣一種制度。
這本書的后半部分介紹了社會保障的制度安排,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運營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融資問題,社會保障立法和管理機制以及社會保障的監控等實質性的問題。主要立足于基本理論層面,為我們系統性地介紹了現代社會保障制度,讓我們社會保障的具體情況有了基礎性的了解,如果要具體展開,必定需要不少的筆墨,而且也需要比較強的思維邏輯分析能力和深厚的基礎知識,在此就不展開分析了。但是從后半部分我們可以看出,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設計一個至關重要的要求就是系統性問題。必須綜合考慮社會的經濟、政治、文化等因素的需要,從資金的籌集—管理—運行—監控到危機的防范都必須有一套切實可行的制度安排,社會保障的覆蓋領域和覆蓋范圍都應該有明確的規定并有與此相適應的規章制度保障,即是我國的社會保障必須向制度化、規范化、統一化發展。
鄭老師在前言中寫道:“在中國歷史上,再沒有任何一個時代像現在這樣使社會保障成為舉國上下乃至許多西方國家和國際組織都十分關注的領域”。誠然,在中國當前轉型期社會背景下,社會保障制度應該如何改革,才能適應社會發展需要,才能更好的促進社會的穩定與發展,已經成為了當今一個十分重要的社會課題。特定的時代往往會催生某些特殊的制度和政策,我們應該抓住這個既是機遇又是挑戰的機會,加快我們的社會保障理論發展和政策研究,實現中國現代社會保障的大飛躍,為社會穩定打下堅實的基礎。2010年10月29日全國人大表決通過《社會保險法》,中國政府承諾將在五年內實現社會保障的全國統籌等,這些都表明中國現代社會保障的發展。雖然很多制度的正確性還有待考證,但是我們有理由相信,現代社會保障制度是一條曲折但前途光明的道路。
弱勢群體的法律保障(匯總14篇)篇十二
摘要:國外經驗表明,發達國家都已基本上建立了一套多稅種協調配合、功能健全的財產課稅制度。發展中國家雖受經濟發展條件、稅收征管水平等方面的制約,但大都已開征了多個財產稅稅種,財產課稅制度將會進一步完善。我國財產課稅的特點是:稅種少、稅基窄,以土地面積或帳面價值為計稅依據,內外資實行兩套稅制……。改革和完善我國財產課稅制度應從四個方面著手:(1)規范和增加財產稅稅種:(2)重視財產稅制建設,提高其在財政收入中的比重;(3)健全稅收立法,堵塞稅收征管漏洞;(4)完善財產課稅制度設計。
關鍵詞:財產課稅制度房產稅土地稅遺產稅、贈與稅。
財產課稅制度是一國稅收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1994年稅制改革曾對我國財產課稅制度作了一定程度的完善,但相對于所得稅制、商品稅制來說,財產課稅制度改革的步子要小得多。目前我國財產課稅制度在稅種設置、稅制設計、組織收入等方面有其明顯的不足,因此改革和完善我國現行的財產課稅制度,建立一個科學、合理、公平、有效、適合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財產課稅體系,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一、世界各國財產課稅的發展概況及對我國的啟示。
財產課稅歷史悠久,曾是各國政府主要的財政收入來源。目前世界各國都已著手建立一套種類齊全、功能完整、與本國國情相適應的財產課稅制度。從財產課稅的實踐來看,根據應稅財產的形態不同可分為動態財產稅和靜態財產稅。動態財產稅是對轉移或變動中的財產課征的財產稅,主要包括遺產稅和贈與稅。靜態財產稅是對納稅人在一定時間內擁有的財產進行課稅,是財產課稅的主要組成部分。同時靜態財產稅依據其征收方式不同,分為綜合財產稅和特種財產稅。綜合財產稅,又稱為一般財產稅,是對納稅人擁有的全部財產實行的綜合課征。這種財產稅的應稅范圍較廣,原則上包括納稅人所有或支配的全部財產。實行綜合財產稅制度的國家主要有美國、加拿大、德國和新加坡等。特種財產稅,又稱個別財產稅,是對特定類型財產課征的財產稅,主要包括土地稅、房屋稅、車輛稅等。發展中國家一般實行以土地、房屋和車輛為課稅對象的特種財產稅制度。綜合財產稅和特種財產稅雖同屬財產稅系,具有一定的共性,但在稅制設計、征管方式、課稅對象和作用側重點等方面存在明顯的差別。前者課稅范圍較廣、公平性較強、籌集的收入相對較多,但計征方法比較復雜,偷逃稅問題比較突出。后者以土地、房屋和其它特定的財產作為課稅對象,課稅范圍相對較窄,??灰艘?湫楸?,計征方法相對簡便。發達國家由于居民的納稅意識較強,征管手段先進,征管制度嚴密,多選擇綜合財產稅制度并普遍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而發展中國家在這方面有許多欠缺,多實行特種財產稅制度。同時,還應看到,過去由于顧慮征管難度較大和稅源較少等原因,很多發展中國家沒有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但在近年來,一些發展中國家先后開征了遺產稅和贈與稅,并取得了良好的財政效果和社會效果。可以預見,隨著各國經濟的發展,在今后一段時間內,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的發展中國家將會逐漸增多。
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要求稅收制度不斷地變革和完善,財產課稅制度自然也不例外。如今,財產課稅制度呈現出許多以前所沒有的特點,具體表現為:。
1.財產課稅在整個稅收體系中的主體地位不復存在,但仍是一國稅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財產課稅是最古老的稅收形式,曾是各國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財產課稅的主體地位已被所得稅和商品稅所取代,在全部財政收入所占的比重較小。發達國家財產課稅收入約占全部財政收入的10%-12%,發展中國家平均僅為5%-6%。但從長遠來看,由于財產課稅在保證地方財政收入、公平社會財富分配、調節人們收入水平、促使閑置財產投入使用等方面,仍具有所得稅和商品稅所沒有的功能和特點,它能有效地補充這兩個稅系的不足,如商品稅不能對不動產、繼承財產進行課征,所得稅無法對未使用資產和未實現的資產收益課稅等。因此,財產課稅的地位比較穩定,仍然是現代稅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
2.財產課稅是地方政府收入的主要來源。由于財產課稅具有稅源分散廣泛、區域性等特點,地方政府易于做到對本地區的稅源實施嚴格監控,提高稅收征管效率,同時財產稅收入主要用于本地區提供公共服務,有利于形成“多征稅,多提供公共服務”的良性循環機制。據oecd組織1990年的資料,在地方財政收入中,美國財產稅占80%,加拿大占845%,英國占93%。發展中國家近年來也極為重視財政分配關系的調整,并多把財產稅劃歸地方管理和支配,成為地方政府的主要財政收入。而且,隨著地方政府權限的擴大,一些國家正逐步下放財產稅稅種的立法權,增加財產稅稅種、調整其稅率。這不但保證了財產課稅仍舊作為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而且使稅源更加廣泛。
3.財產課稅多以市場價值為計稅依據且評估制度健全,并建立嚴密的財產登記制度和強化稅收的征收管理,以達到公平稅負、稅款的充分征收的目的。從各國財產稅的實踐來看,財產稅的計稅依據大體有三種:土地面積、市場價值、其它價值(如帳面價值)。目前在市場經濟比較發達、財產課稅稅制比較完善的國家,一般以市場價值為計稅依據。客觀地分析,以市場價值為稅基有三個優點:一是稅基具有彈性,隨著房地產市場價值的上漲,稅基擴大,財產稅的收入也將相應增加。二是市場價值反映納稅人的納稅能力,有利于實現稅收公平原則。但以市場價值為稅基要定期對財產進行評估,稅收征管成本較高。因此,大多數以市場價值為計稅依據的國家都設立專門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實行嚴格的財產登記制度,同時稅務機關從不同渠道搜集有關財產稅、納稅人以及市場的信息,注重與各部門的協調配合,強化征收管理,堵塞稅收漏洞,減少稅收流失。
國外經驗表明,發達國家都已基本上建立了一套多稅種協調配合、功能健全的財產課稅制度。發展中國家雖受經濟發展條件、稅收征管水平等方面的制約,但大都已開征了多個財產稅稅種,財產課稅制度將會進一步完善。各國在盡可能完善稅制的同時,還不遺余力地建立健全財產登記制度、財產評估制度,強化財產課稅的征收管理,充分發揮財產課稅制度的調節功能,作為地方政府籌集財政收入的主渠道地位日益鞏固。當前,我國財產課稅的特點是:稅種少,稅基窄,以土地面積或帳面價值為計稅依據,內外資實行兩套稅制,財產課稅收入未能成為地方財政收入的支柱。這種財產課稅制度已經不能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完善分稅制和地方稅體系的需要,與現行稅制改革的“簡化稅制、公平稅負”原則也不相符合。因此,研究和改革我國現行的財產課稅制度勢在必行。
二、我國現行財產課稅制度存在的問題。
1.財產課稅的稅種少,稅基窄,影響其作用的充分發揮。我國現行的財產課稅稅種嚴格說來只有房產稅、契稅、車船稅和土地增值稅。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具有資源課稅和行為課稅的特點,在我國的稅種分類中大多不將其歸為財產稅類中(對土地的課稅各國一般歸為財產稅類,為方便比較,以下把這兩個稅種作為財產稅一并分析)。1994年的稅制改革雖把遺產稅和贈與稅列為征收范圍,但實際上并未開征。稅種少的同時,稅基也窄,征收面不寬,比如只對企業擁有的房產征收房產稅,而擁有的機器設備不納稅;個人自住房屋不納房產稅;私人財產的繼承和贈與都不須向國家納稅等。加之現行的財產稅的稅負普遍較低,使得財產課稅收入占整個財政收入的比重很小,未能充分發揮組織收入、調節財產水平、公平財富的作用。
2.內外兩套財產稅制,不符合市場經濟所要求的統一、公平、公正的原則。目前,我國對內資房產征收的是房產稅、對土地征收的是土地使用稅;對外資征收的是房地產稅、對土地征收的是土地使用費(不由稅務機關征收)。兩套稅制在征收范圍、稅(費)率、計稅(費)依據方面都有所不同。這種內外有別的稅收待遇,不僅不符合市場經濟公平、公正的原則,而且違背了我國現行稅制改革的初衷。市場經濟要求建立全國統一的稅制,因此,研究、出臺統一的內外資房地產稅制,是完善我國財產稅制的重要內容。
3.財產課稅集中的收入少,未能確立在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主體地位。我國的財產課稅與大多數實行分稅制的國家一樣,屬于地方稅收。但由于稅種少、稅基窄、稅負低、稅源零散、征管難度大,使得財產課稅收入較少,未能成為地方政府的主體稅種,只能成為地方政府收入的一個補充部分。加之財產課稅的立法權高度集中于中央,稅種的設置,稅率的.設計過于統一,缺少因地制宜的靈活性,地方政府缺少必要的稅收自主權,導致地方政府征收管理的積極性不高,從而反過來制約財產稅的正常發展。
4.計稅依據不合理,財產評估制度、財產登記制度不健全,與有關部門的協作不夠,征管漏洞較大。以房地產的市場價值作為財產課稅的計稅依據應該說是比較科學的,這也是各國普遍采用的計稅方法。市場價值反映了土地、房產作為經濟資源的價值,它不僅包括土地的級差收益,而且包括土地、房屋的時間價值。在市場經濟下,任何土地、房產都有一個時間價值。市場機制越完善,這個價值就越容易體現,越容易得到認可。但是,我國當前是以土地的面積和房產的原值或租金作為計稅依據,不能反映土地的級差收益和土地、房產的時間價值。同時,為調節土地的級差收益,采用不同城市、不同地段設置不同稅率的方法,結果造成稅率檔次設置不合理,并且隨意性大,操作起來缺乏客觀標準。另外我國財產評估制度、財產登記制度不健全,尤其是私人財產登記制度,還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房產、土地、戶籍等有關管理部門與稅務機關的協作配合不夠,影響了稅收征管的力度,造成財產稅收入的大量流失。
三、完善我國財產課稅制度的設想。
1.規范和增加財產稅稅種。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推進,我國財產的私有化程度已有所提高,財產稅的稅源增加,稅基擴大,應適時增加財產課稅稅種,適當調整某些稅種的征收范圍,調整稅目稅率。由于我國公民納稅意識淡薄,征管水平較低等原因,我國的財產稅制宜采用按不同財產分別課征的個別財產稅制,而不是綜合所有財產課征的一般財產稅。我國財產稅制應包括的稅種有:房產稅、土地稅、不動產稅、車船稅、契稅、遺產稅和贈與稅。
2.重視財產稅制建設,提高財產課稅收入在財政收入中的比重。經過改革開放的經濟高速發展,人們收入水平顯著提高,社會分配懸殊問題也日益顯凸出來,這一方面使財產稅的稅源增加,稅基擴大,增加財產課稅收入成為可能,另一方面也使征收財產稅更為必要。因此,要從思想上轉變觀念,重視財產稅制建設,從增加稅種,完善稅制、加強征管入手,適當增加財產課稅收入。
3.健全稅收立法,堵塞稅收征管漏洞。財產課稅有關的稅收立法要盡早出臺,使稅收法規健全,規范和指導各稅的征收管理。強化稅收征收管理,完善稅務稽核、征管手段,提高稅收征管人員的業務素質,堵塞稅收漏洞。同時要建立嚴密的財產登記制度和有權威的財產評估制度,加強稅務機關與有關部門的配合協調機制。
5.有關財產課稅制度的設計。(1)完善房產稅的設想。首先改革內外有別的房產稅制度,對外資征收的房地產稅改為與內資統一的房產稅,內外資一視同仁。其次,擴大稅基。房產稅是我國財產稅制的主要稅種,我國現行房產稅的征稅范圍雖從城市擴大到農村,但對城鄉居民住宅免稅。隨著住宅商品化的發展和人們收入水平的提高,私人擁有的房產將會不斷增加,應在一定條件下,對私人擁有一定數量的房產課稅,擴大房產稅稅基,稅率可適當從低。再次,建立和完善房產估價制度。房產估價歷來是一個棘手的問題,我國的房產估價剛剛起步,估價制度很不完善。要注意建立一套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房產專門估價機構和一支富有實踐經驗專職估價人員,提高專門估價人員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加強對房產評估方法的研究,逐步形成一套符合我國國情的房產評價方法體系,為房產稅的計征提供科學的依據。房產管理部門應密切配合稅務部門,提供相關的稅務資料。最后,房產稅宜采用地區差別比例稅率。房產稅屬于地方稅種,但中央政府對房產投資規模應有一定的調節作用,可在稅率的制定上由中央政府確定稅率幅度,各地依據本地區的情況和房屋等級最后確定稅率。這樣既保證中央有一定的宏觀調控權,又能體現和照顧各地不同的實際情況。(2)完善土地稅的設想。從加強對土地的取得、占用和轉讓等各環節進行有效的調節和控制的角度出發,首先改革現行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全國范圍內土地資源的占有使用征收一般土地稅,征稅范圍從城鎮擴展到農村。農村收益水平低、負擔重是客觀事實,但我們可以通過減少各種攤派、清理各項收費以及改革現行農業稅制,在保證農民總體負擔水平不變或略有下降的前提下征收一般土地稅,且規定較低的稅率予以照顧。這既有利于統一我國的土地稅制,又有利于規范農村收益分配關系。稅率的設計上可在現行按照土地位置標準基礎上,同時采用土地用途標準,使前者起到調節級差收入的作用,后者達到調節土地使用結構的目的。其次,擴大契稅的征收范圍,保護單位和個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權利。除要對單位購買房屋、城鎮職工征收契稅外,對承受出讓、轉讓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包括外國人、華僑購買房屋、承受出讓土地使用權也征收契稅。這樣有利于保障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創造穩定的出讓、轉讓秩序。征收契稅同時有利于保護國有土地資源,對目前有的地方為吸引投資,競相降低出讓價格,有一定的制約作用。最后應適時開征土地閑置稅和土地荒蕪稅。從合理使用土地資源,充分利用我國有限的耕地出發,適時開征土地閑置稅和土地荒蕪稅極為必要。(3)開征遺產稅?馱?胨?調節高收入。首先應盡早及時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從完善稅制、增加財政收入、公平社會財富分配、鼓勵勤勞致富等方面考慮征收兩稅都極為必要。從國際慣例來看,不僅發達國家,許多發展中國家也陸續開征了兩稅。我國盡早開征,既符合國際慣例,又保障了我國的經濟權益。其次在稅制模式上選擇總遺產稅制和總贈與稅制。我國的遺產繼承無需經過法院的認定,繼承人可自行分割交接,同時我國公民的納稅意識短期內無法提高。基于這些實際情況,我國宜選擇總遺產稅制和總贈與稅制,即對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征收遺產稅,對贈與人的財產征收贈與稅,既保證稅源可靠,稅收收入及時,又簡便易行,適用于我國的征管水平并為納稅人所接受。再次,課稅對象范圍應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以超額累進稅率并規定適當的起征點,合理確定扣除項目,如喪葬費用扣除、遺產管理費用扣除、債務扣除、捐贈扣除等。最后,制定有關部門相互協調配合的征管措施。任何管理與個人財產相關的部門,未有稅務機關開列的遺產稅和贈與稅完稅證明或免稅憑證,不得辦理任何轉讓遺產的手續。各有關部門有義務為稅務機關提供查證遺產的資料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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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群體的法律保障(匯總14篇)篇十三
宋小衛。
社會法是調整有關勞動關系、社會保障關系以及弱勢群體保護和某些社會自治團體行為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它主要是國家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為了彌補市場經濟的缺陷,保護勞動者和兒童、老年人、殘疾人、失業者等弱勢群體正當權益的需要,增進社會穩定與均衡發展而產生的一種立法。
我國迄今已制定了殘疾人保障法(1990年)、未成年人保護法(1991年)、婦女權益保障法(1992年)、工會法(1992年制定,2001年修正)、礦山安全法(1992年)、紅十字會法(1993年)、勞動法(1994年)、母嬰保健法(1994年)、老年人權益保障法(1996年)、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公益事業捐贈法(1999年)、職業病防治法(2001年)、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1994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1999年)、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2002年)、禁止使用童工規定(2002年)等社會法方面的法律法規。
其中《殘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分別專設條款對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弱勢群體接近和享用大眾傳播資源的利益給予了強調和關照。
一、殘疾人保障法的規定。
我國有6000多萬殘疾人。1991年5月起施行的《殘疾人保障法》,是由七屆人大常委會制定的一部以殘疾人群體為保障對象的專門法律,是我國系統地規定殘疾人權益和調整殘疾人保障工作與活動的根本法,其立法目的,在于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
該法第36至39條,規定了國家和社會滿足殘疾人精神文化生活需要的責任、(1)基本原則和必要措施:
第三十六條國家和社會鼓勵、幫助殘疾人參加各種文化、體育、娛樂活動,努力滿足殘疾人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
第三十七條殘疾人文化、體育、娛樂活動應當面向基層,融于社會公共文化生活,適應各類殘疾人的不同特點和需要,使殘疾人廣泛參與。
第三十八條國家和社會采取下列措施,豐富殘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一)通過廣播、電影、電視、報刊、圖書等形式,反映殘疾人生活,為殘疾人服務;
(四)文化、體育、娛樂和其他公共活動場所,為殘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顧。有計劃地興辦殘疾人活動場所。
第三十九條國家和社會鼓勵、幫助殘疾人進行文學、藝術、教育、科學、技術和其他有益于人民的創造性勞動。
殘疾人保障法所以要做出上述規定,是因為殘疾人不僅有生理上的、物質生活的需要,還和健全人一樣有文化、娛樂、交往、受到尊重、自我實現等精神上的渴求。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文明程度的提高,殘疾人對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同其他社會成員一樣會越來越廣泛和強烈,對此,國家和社會應該設法予以保障。殘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既有與社會公共文化生活相同的一面,也有特殊的一面。“對其相同的一面,應當使其最大限度地融于社會公共文化生活;對其特殊的一面,國家和社會應當給予特別扶持,鼓勵其參與和發展。”(2)。
根據殘疾人保障法的規定,國家和社會為豐富殘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采取的措施之一,就是要為殘疾人接近和享用各種大眾傳播資源提供必要的機會與條件,比如通過廣播影視、報刊、圖書等大眾媒體,反映殘疾人生活,為殘疾人服務;組織和扶持各種面向殘疾人的特殊讀物的編寫和出版,開辦電視手語節目,在影視作品中增加字幕、解說等等。
此外,《殘疾人保障法》第40條的規定,也與殘疾人的媒介消費生活有著密切的關系。按照該條的規定,國家和社會應采取扶助、救濟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殘疾人的生活。以國內大部分居民現有的生活水準衡量,看電視、聽廣播等媒介消費,已經是普通社會成員日常生活的基本需要。所以,如果條件允許,則國家和社會亦應將殘疾人某些基本的媒介消費需求,列為福利救濟與扶助的對象。目前,我國已有一些省、市在其地方性規范文件中對殘疾人安裝有線電視和郵寄特殊讀物等媒介消費需要,專門制定了照顧和優惠條款。(3)。
當然,殘疾人保障法的以上規定,主要屬于引導性規范的性質,其所要求于國家和社會的,是“努力滿足”殘疾人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所謂努力滿足,就是在現實國力和社會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國家和社會應采取積極行動,幫助殘疾人文化事業向前發展,盡可能縮小殘疾人在精神文化生活方面與其他社會成員之間的差距。至于如何將“努力滿足”的任務落實到各種層次的制度安排和行動方案,如何掌握“現實國力和社會條件能夠允許”的裁量標準,則要靠國家行政部門和地方立法機關通過相應的實施性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作出更具操作性和約束力的規定,也需要包括大眾媒體在內的相關社會主體,按照既有規定及其業務范圍主動提供支持和幫助。
換句話說,殘疾人保障法第36至39條的規定,并不具有完全的、強制性的法定責效力,因為該法并沒有規定,國家和社會怠于“滿足殘疾人精神文化生活需要”時的處罰及救濟程序。這些規定的主要意義,是通過明示國家和社會的應盡義務,在法律的層面確認了殘疾人精神文化生活基本需要的高度合理性,并且為后續法規、規章的制定設置了法律階位的基準規范和根據。
從更嚴格的意義上分析,殘疾人保障法有關要求國家和社會“努力滿足殘疾人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的規定,實際上對國家行政機關課賦了制定實施性法規、規章的義務。根據憲法的規定,國家行政機關是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而權力機關的意志主要是通過制定法律表達出來的,因此,也可以說,行政機關是執法機關。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執行法律,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制定規范,即根據憲法、法律,制定行政法規、規章,二是依法做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以,在殘疾人保障法出臺之后,國家行政機關就有責任按照殘疾人保障法的規定,在一定時間內,制定出相應的實施法規、規章或其他規范文件,以使該法確立的原則,能夠通過一定的程序、政策和制度,兌現為殘疾人可以切實享有的精神文化利益。
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規定。
1996年,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以不多見的全票通過了《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該法是繼《殘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之后,有關特定人群權益保障的又一部重要法律。它的制定和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國的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和老齡事業的發展,進一步走上了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軌道。
中國是老年人口最多、世界上人口老齡化發展速度最快的國家之一。上世紀80年代以來,全國60歲以上的老年人口平均每年以3%的速度持續增長。按照國際通行標準,一個國家的老年人占人口總數的比例達到10%,即為老齡化社會。我國60歲以上人口,到2000年已達到1.26億,其中65歲以上人口達到8600萬,分別占總人口的10%和7%。預計到2015年,60歲以上人口將超過。
2億,約占總人口的14%。(4)。
面對人口老齡化這一帶有全局性和戰略性的重大問題,尤其是面對我國經濟還不夠發達,老年人口如此巨大的現實,要使老年人的權益得到充分保障,一個不可或缺的條件,就是要有一部符合國情,能夠系統地調整人口老齡化過程中出現的各種矛盾和利益關系的專門立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問世,以法律的形式將國家有關老年人權利保護的一系列方針政策穩定下來;明確了保護老年人的基本方針、重要原則、主要措施及侵犯老年人權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從而使我國的老年保障法律體系初具規模,為我國老年人權益的保護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4條規定:
國家保護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權益。
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有享受社會發展成果的權利。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這一條文中所稱的“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權益”,首先是國家法律規定所有公民都享有的權利和利益,這些權利和利益老年人作為公民當然同樣享有;其次是指根據老年人的特點和需要,按照《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規定應給予特別關護的權利和利益。這些應予特別關護的權利和利益,既包括人身、物質和經濟生活方面的權利和利益,如接受贍養、婚姻自由、孤寡老人的社會福利救濟、養老金和醫療保險等應當得到的待遇保障等;也包括精神、文化生活和參與社會發展等方面的權利和利益,如繼續受教育的權利、逐步建立適應老年人需要的群眾性文體娛樂服務設施和優待制度、尊重老年人的優良品德并注意充分發揮老年人的專長和作用等,其中一項不容忽視的權益就是大眾傳播資源的供給保障和媒介消費需要的滿足。《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38條對此作了專門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廣播、電影、電視、報刊等應當反映老年人的生活,開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宣傳,為老年人服務。
該條規定中提出的“為老年人服務”的要求,有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應當充分發揮大眾媒體的宣傳教育和引導作用,采取多種形式,開展老齡維權宣傳和敬老教育,報道和反映老年人的生活,介紹和表彰老齡事業中涌現出的先進人物與事跡,增強全社會的敬老、養老、助老意識;二是應當辦好面向老年人的報刊和專題欄目、節目,積極創作、提供老年人喜聞樂見的優秀作品,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也可以這樣理解,廣播、電影、電視、報刊等大眾媒體的“為老年人服務”,主要有兩個方面的任務:作為社會宣傳、輿論工具,廣播、電影、電視、報刊等大眾媒體要注意營造尊重、理解、關心和幫助老年人的輿論環境與社會氛圍;作為精神文化資源的提供者,廣播、電影、電視、報刊等大眾媒體應努力滿足老年人不斷增長的媒介消費需要,提高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質量。這兩個方面的任務,共同構成了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對大眾媒體的要求,忽視了其中任何一項任務,都不是完整意義上的為老年人服務。
目前國內有些省市在制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實施性地方法規時,只提到大眾媒體的宣傳、引導作用,強調要重視老齡問題的輿論宣傳工作,而沒有明示大眾媒體在豐富老年人精神生活方面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這不能不說是一種立法上的偏廢和疏漏。(5)對老年人來說,大眾傳播不僅是維護其利益的宣傳、輿論工具,也應該是所有老年人可以直接享用和消費的精神文化資源。
人到老年,一方面是社會活動范圍逐漸縮小,另一方面是自由閑暇時間增多,除了日常生活和身體需要照顧外,老年人在精神生活方面亦需要得到不斷的填充,具有強烈的文化需求。正因如此,我國政府制定的《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十五”計劃綱要》,明確地將“進一步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設定為國家發展老齡事業的總體目標之一,并且把“堅持從物質和精神兩方面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質量。在保障老年人生活的同時,注意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作為發展老齡事業的一項指導原則。
在日常生活中,老年人最普及的精神文化生活就是看電視、聽廣播和閱讀報刊等媒介消費。由國家撥出專款,并以政府的名義于2000年至2002年進行的“中國城鄉老年人口狀況一次性抽樣調查”表明:“物質生活得到基本滿足后,老年人對精神生活有了更多的追求。老年人最多的閑暇活動是看電視,城市達到90%以上,農村為70%以上。老年人收聽廣播的,城市為近50%,農村為40%以上。在城市,老年人讀書看報的達到45.1%。”(6)國內有關的受眾調查結果也顯示,老年受眾聽廣播、看電視、讀報紙的時間,在各年齡組的受眾中都是最高的,同時,老年受眾中的穩定受眾比例也大于其他年齡段的受眾。7這些數字說明,媒介消費是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的`重要內容。媒介消費需要的滿足,無疑對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質量有著直接的影響。正因如此,《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十五”計劃綱要》不僅要求廣播、電視、報刊等大眾傳播媒體“充分發揮宣傳教育和引導作用,采取多種形式,加強老齡宣傳工作,增強全社會的老齡意識”,同時也要求“廣播電臺、電視臺要辦好老年文化專題節目;文學、影視、戲劇界要積極創作老年人喜聞樂見的優秀作品;新聞出版部門要重視辦好老年報刊,出版面向老年人的圖書、音像、電子出版物”。從某種意義上也可以說,我國政府制定的《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十五”計劃綱要》有關大眾媒體與老齡事業發展關系的闡述,更全面、更具體地釋義和表達了《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38條的立法意旨。
需要指出的是,除了第38條的規定外,《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4條、第11條、第31條、32條、33條、35條的規定,也都在不同方面關系到老年群體媒介消費利益的享有和實現。
比如,該法第4條規定:
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有享受社會發展成果的權利。
所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至少包含了兩個層面的權利要求。
首先是生存權意義上的物質幫助,即有依法從國家和社會方面獲得離退休費、醫療費、生活費、接濟費、撫恤費的權利,能夠保證老年人吃得飽、穿得暖、具備基本的醫療條件,保障老年人的現有生活水平不再降低。
其次是發展權(8)意義上的物質幫助,即隨著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的進步,在公平、公正分配的基礎上,不斷改善老年人可以享受的包括物質利益在內的各種福利待遇,進一步提高老年群體的生活水準和質量,使老年人得以分享社會發展的成果。而社會發展的成果絕不僅僅指經濟的增長,“發展是多元的,經濟、文化、教育、科學與技術無疑都是各具特點的,但它們也是互相補充、互相聯系的。只有當它們匯合在一起的時候,才能成為一個以人為核心的發展的保證”。(9)所以,老年人“有享受社會發展成果的權利”,其中就包括了通過媒介消費參與并不斷豐富精神文化生活的權利。要保障老年人能夠參與并不斷豐富包括媒介消費在內的文化、娛樂生活,一方面要靠大眾媒體等文化產業提供優質的精神產品和服務,另一方面也需要國家和社會對老年人參與文化、娛樂生活給予必要的物質幫助。比如,現在國內一些地區對老年人安裝有線電視、看電影等媒介消費給予各種優惠,并通過當地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或當地政府制定的部門規章將這種優惠待遇制度化。濟南市人大常委會1999年制定的《濟南市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若干規定》,就有以下的規定:
第十六條第二款:老年人還可憑市老齡委員會核發的老年人優待證。
享受下列優待:
(一)到省屬以外的醫院就醫,門診掛號費實行半價;
(二)進入各類景區(點),免購門票;
(三)到影劇院看日場影片(不含分帳式發行影片),實行半價;
(四)浴池、理發店等商業服務部門實行優先優質服務;
(五)購買濟南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享受八折優惠;
(六)按規定可以享受的其他優待。
第十七條第四款:孤寡老年人憑居住地縣(市、區)民政部門的證明,有線電視初裝費享受半價優惠。
又如,太原市人大2001年通過的《太原市老年人權益保障辦法》(10)規定:
第三十一條本市對七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發放《老年優待證》。持證除享受前條規定的優待服務外,還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一)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
(二)就醫免費普通門診掛號費;
(四)單獨居住需要安裝有線電視的,免收安裝費;
(五)進入公園免購門票;
(六)進入收費廁所免費。
再如,蘇州市政府2002年制定的《蘇州市老年人優待辦法》(11)規定:
第九條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社會福利院等社會福利機構安裝有線電視,應優先安裝,初裝費半價收取。
上述這些規定,都在一定的區域和范圍內,對老年人的某些媒介消費需要給予了特別的優遇和照顧。這種制度化的優遇和照顧,正是對老年人“享受社會發展成果的權利”的一種地方法制層次上的細化和落實。
我們國家雖然在2000年達到了總體小康的目標,但畢竟還是低水平、不全面、發展很不平衡的小康。因此,老年人的獲得物質幫助權與享受社會發展成果權的具體實現,必然存在著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和多方面的差異。經濟較為發達、社會發展水平較為先進以及敬老意識較強地區的老年人,可能先行從當地的社會發展成果中受益,包括在媒介消費方面獲得更多的福利性物質幫助,反之則受益較少。此外,“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享受社會發展成果”也要以適度、合理為前提,一不能影響社會正常發展;二不能傷害其他社會成員的積極性。從總的趨勢來看,國家和社會對老年人的物質幫助,是從解決基本生存問題、消除物質生活的后顧之憂,向著不斷提高和改善生存質量,促使精神文化生活更加充實和豐富的方向發展。國家與社會對老年群體媒介消費的支持與保障,亦將隨之增進和完善。我國憲法的公民權利清單中沒有單獨列出發展權一項,但憲法的許多規定都不同程度地對公民的發展權有所確認和宣示。國內研究人權問題的一些學者認為,“由于有了這些年社會主義建設所創造的強大的物質和文化基礎,中國已有條件把人權建設的重點開始從生存權轉向發展權。”見鐘欣:“從生存權轉向發展權”,《南方日報》2002年11月23日,第1版。也有學者建議,在下次修憲中,應將發展權加入憲法的權利體系。參見“學者認為:倘再次修憲中國憲法有待增加十項人權”,中新社北京2002年12月月8日電。
9.(塞內加爾)阿馬杜-馬赫塔爾?姆博著:《人民的時代》,中國對外翻譯出版公司1986年,第96頁。引文為該書作者對1976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提出的新發展觀的概括性表述。
10.《太原市老年人權益保障辦法》,2001年6月27日太原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2001年7月29日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準,同日起實施。
11.《蘇州市老年人優待辦法》(蘇府2002104號),2002年10月9日蘇州市政府第10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文檔為doc格式。
弱勢群體的法律保障(匯總14篇)篇十四
提到法律就讓我感覺到法律這兩字是神秘的,陌生的,遙遠的。法律是那么的神圣,那么的莊嚴,我甚至還害怕過,但現在我知道了法律就在我身邊。有些人卻不把法律放在眼里。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聽說過“我爸是李剛”這個真實故事。這個故事發生在河北大學,有一個大學生酒后駕車,在學校里耀武揚威,沒想到撞死了好幾人,也有幾人受了傷,這個大學生被老師和領導們叫去教訓,他卻神氣十足地說:“我爸是李剛。有本事你來抓我呀!”最后領導們還是去告了。這個大學生受到了法律的懲罰。即使你們的父母官再大,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還有一次,我爸爸的朋友喝了很多次酒后沒被抓住,結果有一次抓住了,送到了_里,還沒收了駕駛證。瞧!你逃得過一千次,一萬次,但你總有一次會被發現。
又比如有些人為了多賺錢,在小區里,馬路里偷了井蓋馬路上,你們想,如果半夜三更有人回家,掉進了井里怎么辦?這些人真可恨,為了蠅頭小利去做這么卑鄙的事情,如果抓住了這些人,法律一定會好好的懲罰他們。
我們學會了學法、知法、懂法,還要用法。如果有人買來的東西是假的,我們一定要用法律的武器為自己辯護。
作為新一年代的人,我們一定要會學法、知法、懂法,要用法律來保護自己,辯護自己。因為法律能引領我成長,不讓身邊的悲劇再次重演。
浙江省舟山市沈家門第一小學五(9)班五年級:劉瀟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