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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申請書篇一
申請人: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鄭州市二七區一馬路····號(東操場街北)。法定代表人·····,職務總經理。
被申請人:xx,女,漢族,住周口市黃河中路市政家屬院····一單元三樓東戶。
申請事項:
事實與理由:首先,本案原告訴求為確認合同無效,返還購房款,雖然涉及不動產,實質并非不動產物權的變動,不屬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動產糾紛,不應適用該條關于專屬管轄的規定,是一般的合同糾紛,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3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其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申請人認為本案應當被告住所地即申請人住所地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管轄,請貴院依法移送。
此致
鄭州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鄭州····有限公司20xx年月日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篇二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系該司總經理
住址: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系該司總經理
住址:_______________
申請事項
請求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依法將本案移送__________市區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貴院受理被申請人__________糾紛一案。申請人認為貴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申請人起訴的依據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故本案的管轄地應是申請人住所地大連市區人民法院審理。敬請貴院依法移送。
此致
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篇三
申請人:上海軒世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浦東空港工業園金聞路60號。
法定代表人:楊xx,該公司經理。
申請人因詹必躍訴申請人買賣合同糾紛一事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申請事項
請求貴院依法將本案移送上海南匯區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詹必躍訴申請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的履行地在申請人所在地,且申請人又是本案的被告,因此,詹必躍訴申請人買賣合同一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為申請人所在地,即上海市南匯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故本案的管轄地應該是申請人住所地上海市南匯區人民法院。請貴院依法移送。
此致:
興義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上海軒世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xx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篇四
法定代表人:xx職務:總經理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xxxx
聯系方式:xxxx
申請事項:
請求貴院依法將xx案件移送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事實與理由:
雙方在《采購合同》第十一條爭議解決的條款中,明確約定:“有關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當事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此可見,如發生糾紛,只有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才有管轄權,即申請人這一方,而申請人注冊地為北京市朝陽區,故本案有管轄權的法院應為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綜上所述,申請人按照《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特請求貴院將本案依法移送管轄,交由申請人所在地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進行審理。請予準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年月日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篇五
法定代表人:xx 職務:總經理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xxxx
聯系方式:xxxx
請求貴院依法將xx案件移送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雙方在《采購合同》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的條款中,明確約定:“有關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當事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此可見,如發生糾紛,只有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才有管轄權,即申請人這一方,而申請人注冊地為北京市朝陽區,故本案有管轄權的法院應為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綜上所述,申請人按照《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特請求貴院將本案依法移送管轄,交由申請人所在地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進行審理。請予準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篇六
申請人:上海軒世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
法定代表人:楊亞鵬,該公司經理。
申請人因詹必躍訴申請人買賣合同糾紛一事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申請事項
請求貴院依法將本案移送上海南匯區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詹必躍訴申請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的履行地在申請人所在地,且申請人又是本案的被告,因此,詹必躍訴申請人買賣合同一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為申請人所在地,即上海市南匯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故本案的管轄地應該是申請人住所地上海市南匯區人民法院。請貴院依法移送。
此致
____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篇七
申請人:____有限公司,地址:____省____市____鎮____路___號。
被申請人: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市____區____路___號___室。
法定代表人:____,董事長。
上海合林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訴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上海哲浦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第三人”)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一案,現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如下:
貴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應將案件移送____省____市人民法院管轄。
本案的案由為“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依照民訴法及司法解釋,本案應該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原則”,被告所在地____市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理解與適用》(20____年修訂版)第八部分規定了“與公司有關的糾紛”的25個案由。其中,《民事訴訟法》第26條及《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2條只對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及“股東名冊記載”、“請求變更公司登記”、“股東知情權”、“公司決議”、“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減資”、“公司增資”產生的糾紛規定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認為,除上述法律明確規定應由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的糾紛之外,其他案由的公司案件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1條“一般地域管轄”原則,即: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所以,本案被告所在地____市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貴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____市人民法院有管轄權,請求貴院將案件移送給____省____市人民法院管轄,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市____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有限公司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篇八
北京市勞動局:
你局《關于勞動爭議案件管轄范圍的請示》(京勞仲文〔1995〕38號)收悉。經研究,并征得國務院法制局同意,現函復如下:
《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的企業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處理”,主要是為了方便職工向仲裁委員會申訴。你局請示中所述職工系北京市居民,其工資關系在上海市,爭議雙方當事人是在北京簽訂并履行勞動合同,根據方便職工的原則,對該類爭議的管轄問題,可以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按因履行合同發生的糾紛由合同簽訂地或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的原則,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也可以由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有關仲裁條款中約定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六日發布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含勞動部)
發布日期:1995年04月26日
實施日期:1995年04月26日
(中央法規)
申請人中國xxxxxx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xxxx坊xxx棟xxx樓。
負責人:xxxx峰,職務總經理。
申請事項:請求撤回對黃山市xxx區人民法院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xxxx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業由貴院依法進行審理。訴訟中,申請人曾向貴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現申請人請求撤回該申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之有關規定,特向貴院提出申請,請求撤回管轄權異議申請書,請予以準許。
此致
黃山市xxxx人民法院
申請人:中國xxxx有限公司
浙江省分公司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篇九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長
被申請人:安徽省xx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xx總經理
申請人就安徽省xx建筑工程公司訴申請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管轄權異議:申請人訴被申請人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于20xx年6月向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現該院正在審理,案號為(20xx)合民一初字第03xx號,此案與被申請人在貴院訴申請人的案件均因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所引起,系同一法律關系,應合并審理,被申請人訴申請人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也應向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有管轄權的法院應為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特向貴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請求依法裁決,并予移送。
此致!
xx年xx月xx日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篇十
法定代表人:xxx
職務:總經理
住所地:xxxx
申請人因xxxx有限公司訴申請人合同糾紛一案,依法向貴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申請事項:將本案移送至xx市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于2007年9月6日收到貴院已受理xxxx有限公司訴申請人合同糾紛一案的應訴通知書。現就管轄問題,提出異議,申請人認為本案應由xx市人民法院管轄。理由如下:
首先,xxxx有限公司向貴院起訴的依據是一份簽訂時間為2006年11月1日的所謂《合同書》,該合同書約定: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訴至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決。
xxxx有限公司向貴院供給的這份《合同書》,實際上是申請人于2007年6月17日交給xxxx有限公司,用于《鋼材供應合同書》內部結算用的協議草案。該《合同書》不僅僅被xxxx有限公司篡改了時間,并且并未經過買賣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實際上并未生效。
所以對于上述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的條款因合同未生效而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對于申請人與xxxx有限公司的糾紛應當適用雙方于2006年11月18日簽訂的《建筑鋼筋供應合同》中爭端解決的條款。
其次,申請人與xxxx有限公司簽訂的《建筑鋼筋供應合同》第8條約定:合同實施或與合同有關的一切爭端應經過雙方協商解決。如果協商開始后60天還不能解決,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由上述約定能夠看出,雙方只是約定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未對具體的管轄法院做出約定。
再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規定:“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雙方簽訂的《建筑鋼筋供應合同》第3條約定:賣方負責辦理運輸,將貨物運抵現場。有關運輸和保險的一切費用由賣方承擔。
該條實際上確定了雙方簽訂的《建筑鋼筋供應合同》采用的是送貨方式,依據法律規定合同履行地應當是貨物送達地,也即申請人工程現場所在地,而非原告xxxx有限公司所在地。
所以,xxxx人民法院對該案并無管轄權。
綜上,申請人按照《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特請求貴院將本案依法移送管轄,交由申請人所在地xx人民法院。請予準許。
此致
xx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xx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