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協議的有效簽署對于保障市場秩序和促進經濟發展至關重要。接下來是一些行業常見的合同協議范文,希望能夠幫助大家更好地起草合同。
公有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合同(匯總12篇)篇一
《住房保障法》于2008年11月被列入11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五年立法規劃,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該法起草工作,目前《住房保障法(征求意見稿)》已進入審查階段。該征求意見稿參考了英國“共有產權”保障性住房制度和我國淮安市的共有產權經濟適用住房模式。英國“共有產權”的保障性住房模式是:“共有產權”的房屋由政府直接投資建設,供應對象是低收入家庭。購買者可以先取得房屋部分產權,沒有取得產權的部分繳納租金,在收入增加以后必須買下整套住房,政府再用該資金建房。[1](p.72-73)淮安共有產權經濟適用住房模式是:將經濟適用房劃撥土地變為出讓土地,住房價格參照商品房執行政府指導價(一般低于同期、同區段商品房銷售價格的5%-10%),購房人實際出資額與房價總額的差價顯化為政府出資,按購房人和政府各自的出資比例構成共有產權。以此替代傳統經濟適用住房的保障模式,變經濟適用房與商品房的“雙軌制”為“單軌制”。而比例主要分為政府和個人5:5和3:7兩種。共有產權住房上市或退出時只要購買政府的產權部分或按比例與政府分成即可,并實行人性化操作辦法,即5年內原價購買,5至8年加同期貸款利息,8年后則按市場評估價購買或按比例就轉讓收益分成。因家庭困難不能購回的,就像原來的經濟適用住房一樣繼續使用。[2]該征求意見稿提出由政府和個人共有經濟適用住房。擬規定:配售的住房由承購人和政府按份共有,共有份額按照各自的出資比例核定。政府的出資額按照土地出讓金減讓額、稅費減免額、財政貼息額之和計算。購買住房滿五年,承購人經批準可以按照屆時住房市場價格購買政府享有的住房份額,取得全部份額;也可以按照屆時住房市場價格將共有的住房整套轉讓,所得收益按照共有份額分配,政府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2010年4月27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下發《關于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按照配售經濟適用住房時承購人與政府的出資比例,確定上市所得款項的分配比例、政府優先購買權等管理事項。其中,政府出資額為土地出讓金減讓、稅費減免等政策優惠之和。”近年來,上海市將申購者和政府以一定比例“共有產權”的模式引入經濟適用住房,受到中低收入家庭的廣泛歡迎。[3]可見,我國“共有產權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已進入探索實施階段。
二、共有產權經濟適用住房涉及的主要法律問題。
(一)共有產權經濟適用住房共有人――政府和承購人之間的關系包括行政關系和民事關系。共有,是現代物權法的一種所有權形式,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權利主體就同一個財產共同享有所有權的法律制度。[4](p.235)在共有產權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持有及退出過程中,政府的審批及監管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申請人或者保障對象對住房保障審核、調整、退出的決定以及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而作為共有人,根據《物權法》平等原則,其間的共有關系本身是平等主體間的民事關系。
(二)共有產權經濟適用住房涉及四個“共有”問題。第一,對土地使用權的共有。房屋占用的國有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而一個小區的土地使用權是沒有具體劃分到戶的,而是由各個房屋所有權人(業主)共有。在購買共有產權經濟適用住房時,土地出讓金已算入房價之中。在將來土地使用權續期需要交納土地出讓金時,將會要求各共有人分擔。第二,對房屋所有權的共有。共有產權經濟適用住房,顧名思義就是由政府和個人按一定比例共有經濟適用住房所有權。第三,對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共有部分的共有。在共有產權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和購房人共有的同時,政府和購房人的聯合體與其他業主共同享有建筑物共用部分之所有權。第四,購房人家庭對所購經濟適用住房涉及的諸項財產權利的共有。建設部等七部門2007年發布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明確經濟適用住房制度解決的是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問題。由此可見,購買的主體是家庭(房產證上可只表現為家庭成員之一人),家庭成員之間自然對所購經濟適用住房形成共同共有關系。
1.關于維修基金是否應列入共同負擔范圍。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商品住宅的業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第28條規定:房屋所有權轉讓時,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由于政府與承購人在共有經濟適用住房時,實際是共同成為了該住房的業主。加之,五年后上市轉讓給其它承購人時,成交價實際上是考慮了維修基金剩余額度的(新建住宅前五年維修量少,滿五年交易時維修基金剩余比例較大),由原購房人獨自交納(不列入共有份額),而由政府與其按比例分成不公平。因此,房屋維修基金應算入房價由政府與承購人共同分擔,而不宜將其列在房價外由購房人自己交納。
2.關于房屋裝修費用是否應列入共同負擔范圍。由于裝修費用不菲,是否由政府和個人共同負擔,法律上的意義十分重大,因為這直接影響共有產權比例和共有人雙方的權利義務份額。有人認為:盡管政府與承購人共有,但住房由承購人居住,故裝修費用應由承購人支付。此種說法看似有理,實則緣于對我國住房產業政策不了解而發出的片面之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08年再次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住宅裝飾裝修管理的通知》(建質〔2008〕133號),要求各地繼續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住宅產業現代化提高住宅質量的若干意見》(國辦發〔1999〕72號)和建設部《商品住宅裝修一次到位實施導則》(建住房〔2002〕190號),根據本地實際,科學規劃,分步實施,逐步取消毛坯房,直接向消費者提供全裝修成品房。在這一產業政策背景下,對共有產權經濟適用住房如果還規定裝修費用由承購人自付(不列入共同負擔范圍),這必然致生兩個問題。一是如果經濟適用住房本身就已是全裝修房,再將裝修費用扣除,而由承購人自付,這顯得不合情理,與物權法也相背。因為根據添附理論,裝修后的部分已添附到住房上形成一個所有權,在算房價時不應將裝修部分排除而僅計算毛坯房價格,這在實務上很難做到精準計算,也不經濟。二是會導致地方政府抵制“推廣全裝修房”這一產業政策,致生政策與法律之間的沖突。如果硬性作出規定,那么為了避免出現全裝修房在剝離裝修費用由承購人自付時出現的尷尬,地方政府在推廣共有產權經濟適用住房時,可能會將房源局限于毛坯房。因為售給承購人后,由購房人自付裝修費用顯得名正言順,政府還節省了共有成本。但是,這一做法的代價就是直接違背了國家的產業政策。另外,在滿五年后賣房時,所作的裝修也還是有一定價值的(有人在買房時要求把原來的裝修拆掉,這種情況是很少見的,也不應鼓勵),如果出賣后由政府和承購人分成,人們不禁要問:政府分成的`權源基礎是什么?這不正是政府與民爭利的證據嗎?如果政府可以無緣得利,承購人將寧可選擇不裝修。其實,買房后沒財力裝修的家庭是不少的,政府擬推行共有產權經濟適用住房制度的目的,就是為了解決中低收入家庭(或低收入家庭,政府的提法時有不同)的住房困難,那么按國家產業政策使之住上全裝修房有什么不可呢?為此,筆者認為應按國家產業政策推廣全裝修房,如果是毛坯費,應將裝修費用列入總房價,由政府和個人共同承擔。
3.關于“三通費”是否共同承擔的問題。有不少地方的承購人在接收房屋時,還要交納幾千元的“三通費”(水、電、煤氣等配套設施的開通費)。而《貴州省城鎮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商品房價格應當包括水、電等配套設施的建設安裝費用。筆者認為,貴州等地的做法是有道理的,這些設施的開通是房屋正常功能得以發揮的前提,應將“三通費”包括在房價內。就共有產權經濟適用住房而言,滿五年上市后,房屋的這些配套設施也是繼續存在并發揮功能的,在共有產權語境下,由承購人單獨支付,明顯沒有正當且充分的理由。因此,國家應統一規定“三通費”包括在房價內,由政府與購房人共同承擔。
(四)政府和購房人的權利義務。
1.政府的權利。第一,實施監管的職權。要求承購人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履行審批職責。依法就承購人對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之專有所有權及共有所有權的行使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予以制止并責令改正。第二,參與行使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之成員權、專有所有權之處分權。政府有權與承購人就行使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之成員權進行協商,選出代表行使業主的重大決策權。有人認為政府不必享有成員權,實屬不當。政府與承購人共同作為業主,當然應共同享有成員權,按照按份共有之物權效力,當政府持有份額在50%以上時就顯得尤為必要。反之,政府不行使業主之成員權,卻要遵守業主委員會之決定和物業管理規約,實屬不公。《物權法》第97條規定:處分共有之不動產,以及對共有不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政府對建筑物專有所有權之處分權的行使,亦有權按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與作為共有人之承購人共同協商行使。第三,對住房使用情況的檢查權。對住房進行檢查,是確保承購人依法使用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然要求。應賦予政府在至少一名成年家庭成員在場的情況下,進入共有產權經濟適用住房檢查使用情況。第四,對承購人份額的回購權和共有住房上市后的收益分成權。賦予政府回購權,這對經濟適用住房在保障對象之間實現流轉,充分發揮經濟適用住房的保障功能具有重要意義。賦予政府住房上市后的收益分成權,這正是共有產權經濟適用住房制度設計的主要目的之所在,該權利之行使,將使政府獲得房價上漲帶來的收益,從而扼制通過經濟適用住房進行權利尋租及牟利行為。[6](p.36)。
2.政府的義務。第一,不得侵入住宅。基于私有房屋“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的法諺和承購人隱私權的保護,政府不應留有共有住房的鑰匙(這也可減輕政府責任)。政府人員要進入共有住房檢查時,必須有一名承購家庭成年成員在場。政府亦不得安排外人與承購人家庭共住。當然,承購人有違法嫌疑時,可依法進行搜查,則另當別論。第二,不得將持有的共有份額單獨轉讓給其他人。如果政府將自有份額單獨轉讓給其他人,則會形成兩個家庭對房屋的共有,必將影響承購人的居住。故政府之共有份額只能轉讓給承購人或與承購人之份額同時轉讓給具備購買資格之第三人。第三,服從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遵守管理規約。《物權法》第78條規定: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作為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之成員權人,享有業主權利時,亦承擔相應義務,此為建筑物維持其功用的必要條件之一。政府作為共有業主,自然不能例外。第四,搞好機構建設,提高服務質量。政府應搞好政務公開,提高監管及服務質量,建立高效、公正的共有產權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機構及其體系,以便與承購人建立良好的互動機制。
3.承購人的權利。第一,占有和合理使用的權利。承購人作為使用人,有權占有并按住房的用途進行合理使用,但不得破壞住房結構或使住房功能受損,也不得擅自出租或出借所購經濟適用住房,否則有違該制度之初衷。第二,行使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之專有所有權、共有所有權和成員權。我國《物權法》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共同管理的權利”即指成員權,其它兩項權利為專有所有權和共有所有權)。[4](p.166)承購人作為共有人,具體占有和使用經濟適用住房,有權行使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之專有所有權、共有所有權和成員權,但在行使專有所有權之處分權以及成員權之重大決策權時,應按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與作為共有人之政府共同協商行使。[7](p.81)。
第三,購買政府份額的權利。政府應履行在住房上的積極責任,充分發揮住房保障功能,“尊重人們追求財富的進取心”。[8](p.715)共有產權經濟適用住房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幫助承購人承擔部分購房壓力,待其經濟條件好轉時,鼓勵承購人購買政府份額獲得全產權,同時使政府將回收的資金用于為其他符合條件的家庭提供保障。對承購人購買政府份額的申請,一般來講政府都應允許,除非承購人出現應被強制退出共有關系的情形。第四,依法處分自有份額的權利。承購人有權將自己的份額交由政府回購,也可在滿足一定年限后與政府協商將房屋上市交易后分成,以退出共有關系。為了減輕承購人購房壓力,應允許其用所購住房的自有份額抵押貸款用于購房。承購人自有份額所對應的價值可以由其繼承人繼承,也可遺贈給他人,但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能否取得住房所有權,則有待政府批準,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條件的,只能就原承購人份額變現后對應的價值繼承或受遺贈。另外,應參照英國的共有產權住房制度,允許承購人在一定條件下經批準將房屋之部分出借或出租給其他人居住。[1](p.72)這是因為隨著家庭成員情況的變化,比如小孩上大學后有一房間空出,承購人將該空余的房間出租給他人居住,既能給別人帶來便利,又可以給自己帶來收益,符合物盡其用原則。至于承購人還有別的住所,擬將經濟適用住房全部出租,則應重新核查其購買資格,由政府將其份額回購。
4.承購人的義務。第一,交納物業管理費。《物權法》第98條規定: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以及其他負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額負擔。就實際而言,政府出資但沒有直接占有、使用房屋,承購人直接占有、使用共有住房而沒有向政府付費,將該住房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和養護費用由承購人承擔,應屬公平。因此,物業管理費應當由承購人交納。第二,正確使用住房,負責房屋專有部分的維修。承購人應依住房之用途而為使用,不得改變住房用途和結構,不得損害其他人利益。《侵權行為法》第87條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另外,房屋公共部分的維修此前已論述由維修基金支付,而專有部分的維修,承購人作為具體使用者,當然自己負擔。第三,服從政府監管及報告的義務。共有產權經濟適用住房承購人應服從政府監管,并就其違法、違規及違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使用住房過程中,在房屋處于危險之虞時,以及出現需要重大維修等情形時,應當及時向政府報告。第四,服從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遵守管理規約。承購人作為業主,承擔該項義務當屬應有之義。
(五)關于政府和承購人的連帶責任和風險負擔問題。
1.建筑物致人損害的責任。一是脫落、墜落責任。《侵權責任法》第85條規定:“建筑物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政府作為房源的提供者,作為共有產權人,當建筑物發生脫落造成他人損害時,應當共同承擔責任,根據《物權法》第102條之規定,當屬連帶責任。而房屋交由承購人實際控制并使用,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當由承購人承擔責任。二是倒塌責任。第86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因此,當政府作為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單位,當然應根據該條對受損害的人承擔相應責任。同時,政府將所建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給承購人,對承購人當然應承擔房屋質量瑕疵擔保責任。而當承購人致使該房屋倒塌造成他人損害時,承購人應對該他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時應對政府的所有權所受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2.費用交納的連帶責任。前已論述維修基金應當共同交納,故作為共有人之政府和承購人當然就維修基金的交納負連帶責任。至于物管費追繳問題則值得研究,第一,在房屋還未銷售給承購人,政府作為所有人時,應由政府交納,而不管是否有人居住。承購人購買該房屋后,作為部分產權人之承購人占有和使用住房,由其交納物業管理費是合理的。就事實而言,承購人交納物管費,對住房的價值維持是有積極意義的。第二,經濟適用住房的承購人有不少是低收入家庭,生活尚且困難,拖欠物管費的情形難免會存在。如果此種情況下政府承擔連帶責任(承購人的份額實際上是可作為擔保的),會使小區物業管理得以正常運行,實是一舉多得的做法。
3.關于政府連帶責任的豁免問題。《物權法》第102條規定:“因共有的不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系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內部關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有人認為,在《住房保障法》中應規定“承購人和政府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系”。()筆者認為共有產權經濟適用住房,應按民事法律關系來分配法律責任,而不能輕易排除共有人之法律責任。政府的豁免責任應受到嚴格限制,否則就是對法制的破壞,必將對其它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因此,政府在維修基金和物管費的交納上應負連帶責任,而不應在《住房保障法》中以條文排除之。
4.關于風險承擔問題。由于不可抗力,比如地震、水災、戰爭等原因致使房屋受損,應根據按份共有規則,各自承擔所受損失,自無疑義。
(六)共有房屋登記問題。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房屋登記辦法》(建設部令第168號)第13條規定:共有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共有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可以由相關的共有人申請,但因共有性質或者共有人份額變更申請房屋登記的,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第24條規定:房屋登記簿應當記載房屋自然狀況、權利狀況以及其他依法應當登記的事項。而《物權法》第104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因此,在房屋登記時應對政府和承購人的份額作出登記。而對相關的重要問題,也應在政府與個人之間的協議中明確。此外,《房屋登記辦法》第25條規定: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根據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繕寫并向權利人發放房屋權屬證書。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房屋權利的證明,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等。申請登記房屋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證上注明“共有”及各自份額等字樣。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個部門統一負責房屋和土地登記工作的,可以制作、頒發統一的房地產權證書。
公有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合同(匯總12篇)篇二
賣方:
買方:
甲方自愿將下列房產出售給乙方,乙方已對甲方所出售的房產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購買,經甲、乙雙方協商訂立本契約。
第一條標的、價款:
第二條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向甲方支付購房定金__________元。
乙方全部購房款分___次付給甲方,購房定金在最后一次付款時沖抵房價款,具體付款方式如下:
第三條甲方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將上述房產正式交付給乙方。
甲方將房產移交給乙方時,該房產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一并轉移給乙方。
第四條甲方保證上述房產權屬清楚。
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等,概由甲方負責清理,并承擔民事責任,由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
第五條乙方中途悔約,應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在___日內將乙方的已付款返還給乙方,但購房定金歸甲方所有。
甲方中途悔約,應在悔約之日起______日內將雙倍定金和乙方已付款及其利息一并還給乙方。
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付清購房款或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產,每逾期一日,由違約一方向對方支付相當于上述房屋價款______%的違約金。
第六條辦理上述房產交易過戶手續所需繳納的稅費,按下列第______種方式承擔:
1.甲乙雙方按規定各自承擔;。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本契約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選擇下列第________種方式解決糾紛:
1.提交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雙方協商補充協議如下:
第九條本契約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身份證號:身份證號:
住址:住址:
電話:電話:
代理人:代理人:
身份證號:身份證號:
住址:住址:
電話:電話:
年月日年月日。
公有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合同(匯總12篇)篇三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隨時隨地,各種場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簽訂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么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黃岡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合同,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使用須知
一、本合同適用于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首次上市出售。
二、本合同括號中所列選項以及空格部位,須據實填寫。雙方不作約定須在空格處打×,以示刪除。
三、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議定后,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四、本合同填寫內容請用鋼筆或水性筆填寫。
五、本合同條款由黃岡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六、本合同由黃岡市房地產管理局監制,合同封面右上角加蓋合同監制專用章,未經許可,不得翻印。
合同編號:___________
賣方(下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下稱乙方):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黃岡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試行辦法》等法律政策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就下列房屋買賣,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
第一條甲方所有房屋,座落于______市(縣、區)______鎮(鄉)______路(街、小區)______幢(座)______層______號,為______結構,建筑面積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筑面積______平方米,共有分攤面積______平方米),房屋所有權證號為“______字第______號”。房屋所用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為______(劃撥或出讓),用地面積_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權證號為“______字第______號”。房屋包括附屬設施等(見附件)。甲方自愿將上述房地產及其權益全部賣給乙方。
第二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上述房屋買賣成交價格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房屋買賣乙方采取分期付款的:1、在雙方簽訂合同之日,付人民幣______萬元;2、在交付房屋之日,付人民幣______萬元;3、在房屋產權過戶登記之日,付人民幣______萬元。每期付款,甲方收到后出具收據。具體付款方式可由雙方另行約定。
第四條甲方應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__日內,將上述房屋騰空交付給乙方,原房屋所有權證等有關證件由甲方點交乙方,由乙方出具收到憑證。甲方保證上述房屋權屬清楚,如甲方有設定抵押、按揭、租賃等行為應告知乙方,并自行約定解決。乙方買受后,交易房屋如發生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糾紛時,概由甲方負責清理,并承擔全部責任。
第五條甲方逾期不交付房屋給乙方,乙方不解除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一日,按照全部房款的_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應退還乙方所付房款,并按全部房款的_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六條乙方逾期不支付全部房款給甲方,視為不履行合同,甲方不解除合同的,每逾期一日按全部房款的_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解除合同的,由乙方承擔房屋轉移過戶中甲、乙雙方繳納的全部稅費,并按全部房款的_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第七條乙方應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內,攜帶房屋所有權證等相關證件,到房管部門辦理房產轉移過戶手續,同時到土管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需要甲方出面的,甲方應予協助。如因一方延誤,影響房地產權過戶登記,遭致另一方有損失的,由延誤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八條甲方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乙方補繳土地出讓金或相當于土地出讓金價款,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后,甲方原來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利依法隨之轉移給乙方。乙方按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商品住宅辦理產權登記。
第九條本合同簽訂前,該房屋所有未繳納的稅費一律由甲方負責繳納。本合同所發生的轉移登記費、土地出讓金、契稅由乙方承擔,其他稅費由雙方按國家、省、市政策規定分擔,或由雙方另行約定。
第十條乙方買受后應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對房屋承重結構和共用設施設備不得擅自拆改,按共用部位分攤面積承擔義務,并承諾遵守小區(樓、棟)業主委員會選聘物業管理公司管理規定。
第十一條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違約的,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第十二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商議,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政策執行。
第十三條本合同履行中如發生爭議,甲、乙雙方協商不成時,可選擇下列種方式解決: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條本合同連同附件共______頁,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一份,其他二份交房產和土管部門辦理房地產權過戶登記手續。
附件1:房屋平面圖及共用面積分攤說明(由房產測繪機構提供)
附件2:裝修及設施、設備清單(外墻、內墻、頂棚、地面、門窗、廚房、衛生間、陽臺、水電管線等由雙方認定)
附件3:合同補充協議
立合同人:
賣方(簽章):______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簽章):____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____
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簽章):______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簽章):____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____
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有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合同(匯總12篇)篇四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協商一致,達成一下合同條款:
一、甲方自愿將坐落在市路號幢樓單元室(建筑面積平方米,產權證號:,土地使用證號:)房地產出賣給乙方,并將與所出賣該房產的相關土地使用權同時出賣給乙方(附房產證、土地使用證復印件及該房產位置圖)。
二、雙方議定上述房地產及附屬建筑物總價款為人民幣大寫元;即人民幣(小寫)元。
三、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支付定金大寫元,即人民幣小寫元。
四、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于內,向甲方支付所有購房款(定金從中扣除)。
五、甲方保證該房產合法、權屬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
六、辦理房產證、土地使用證、水、電、氣、電視收視等過戶手續產生的`所有費用由方承擔。七、乙方支付所有購房款后,自行辦理相關過戶手續,甲方積極配合乙方辦理有關房產等過戶手續。
八、甲方應在前將該房產及產權證等交付乙方。屆時該房產應無任何擔保、抵押,無人租住、使用,無欠賬,如電話費、水電費、有線電視收視費等。2九、本合同簽訂后,甲方如不能按規定日期交付房產,逾期30日按2倍房屋購買定金返還違約金(含已交付的定金),同時合同自行終止;乙方在規定交付房產日期內拒不接收房產,逾期30日,甲方不得返還房屋購買定金,同時合同自行終止。
十、交付該房產時,甲方不得損壞該房產結構、地面和墻壁及不適移動的物件,并將設施等讓與乙方(含在房屋價值內)。
十一、本合同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之日生效。
甲方(賣方):身份證號:住址:聯系電話:年月日。
乙方(買方):身份證號:住址:聯系電話:年月日。
公有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合同(匯總12篇)篇五
二、本合同括號中所列選項以及空格部位,須據實填寫。雙方不作約定須在空格處打×,以示刪除。
三、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議定后,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四、本合同填寫內容請用鋼筆或水性筆填寫。
五、本合同條款由黃岡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六、本合同由黃岡市房地產管理局監制,合同封面右上角加蓋合同監制專用章,未經許可,不得翻印。
合同編號:___________。
賣方(下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下稱乙方):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黃岡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試行辦法》等法律政策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就下列房屋買賣,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
第一條甲方所有房屋,座落于______市(縣、區)______鎮(鄉)______路(街、小區)______幢(座)______層______號,為______結構,建筑面積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筑面積______平方米,共有分攤面積______平方米),房屋所有權證號為“______字第______號”。房屋所用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為______(劃撥或出讓),用地面積_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權證號為“______字第______號”。房屋包括附屬設施等(見附件)。甲方自愿將上述房地產及其權益全部賣給乙方。
第三條房屋買賣乙方采取分期付款的:1、在雙方簽訂合同之日,付人民幣______萬元;2、在交付房屋之日,付人民幣______萬元;3、在房屋產權過戶登記之日,付人民幣______萬元。每期付款,甲方收到后出具收據。具體付款方式可由雙方另行約定。
第四條甲方應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__日內,將上述房屋騰空交付給乙方,原房屋所有權證等有關證件由甲方點交乙方,由乙方出具收到憑證。甲方保證上述房屋權屬清楚,如甲方有設定抵押、按揭、租賃等行為應告知乙方,并自行約定解決。乙方買受后,交易房屋如發生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糾紛時,概由甲方負責清理,并承擔全部責任。
第五條甲方逾期不交付房屋給乙方,乙方不解除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一日,按照全部房款的_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應退還乙方所付房款,并按全部房款的_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六條乙方逾期不支付全部房款給甲方,視為不履行合同,甲方不解除合同的,每逾期一日按全部房款的_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解除合同的,由乙方承擔房屋轉移過戶中甲、乙雙方繳納的全部稅費,并按全部房款的_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第七條乙方應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內,攜帶房屋所有權證等相關證件,到房管部門辦理房產轉移過戶手續,同時到土管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需要甲方出面的,甲方應予協助。如因一方延誤,影響房地產權過戶登記,遭致另一方有損失的,由延誤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八條甲方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乙方補繳土地出讓金或相當于土地出讓金價款,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后,甲方原來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利依法隨之轉移給乙方。乙方按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商品住宅辦理產權登記。
第九條本合同簽訂前,該房屋所有未繳納的稅費一律由甲方負責繳納。本合同所發生的轉移登記費、土地出讓金、契稅由乙方承擔,其他稅費由雙方按國家、省、市政策規定分擔,或由雙方另行約定。
第十條乙方買受后應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對房屋承重結構和共用設施設備不得擅自拆改,按共用部位分攤面積承擔義務,并承諾遵守小區(樓、棟)業主委員會選聘物業管理公司管理規定。
第十一條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違約的,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第十二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商議,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政策執行。
第十三條本合同履行中如發生爭議,甲、乙雙方協商不成時,可選擇下列種方式解決: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條本合同連同附件共______頁,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一份,其他二份交房產和土管部門辦理房地產權過戶登記手續。
附件1:房屋平面圖及共用面積分攤說明(由房產測繪機構提供)。
附件2:裝修及設施、設備清單(外墻、內墻、頂棚、地面、門窗、廚房、衛生間、陽臺、水電管線等由雙方認定)。
附件3:合同補充協議。
立合同人:
賣方(簽章):______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簽章):____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____。
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簽章):______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簽章):____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____。
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有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合同(匯總12篇)篇六
為了進一步規范和加強上海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供后房屋轉讓和使用行為管理,制定了上海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供后管理實施細則,下面是細則的詳細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本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供后房屋轉讓和使用行為管理(以下簡稱“供后管理”),根據《上海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39號),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管理職責)。
房屋所在地區住房保障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供后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職責如下:
(二)指導協調相關單位共同開展對供后房屋使用行為實施監督檢查;。
(三)對本行政區域內供后房屋違規使用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及處理決定;。
(四)供后管理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分配供應地區住房保障部門、街道辦事處和鄉鎮政府應當向房屋所在地區住房保障部門提供、協助核查購房人、同住人的審核分配、社會關系等信息,并配合對購房人、同住人違規行為的查處等工作。
市、區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財政、稅務、公安、市場監管、城市管理、金融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供后管理相關工作。
房屋所在地區、街道辦事處和鄉鎮政府按照屬地化管理要求,將供后管理工作納入本區、鄉鎮社區綜合管理范圍。
第三條(住房保障實施機構)。
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承擔統籌協調、業務指導、信息化建設和監督檢查等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供后管理事務性工作。
房屋所在地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以下供后管理事務性工作,具體包括:
(一)進行購房合同和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協議等合同管理;。
(二)組織住房回購、上市轉讓、優先購買以及購買政府產權份額等轉讓管理;。
(三)組織供后管理巡查、收回住房等使用行為管理;。
(四)進行供后管理檔案以及信息化管理;。
(五)其他事務性管理工作。
分配供應地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配合房屋所在地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開展供后管理事務性工作。
第四條(隊伍建設)。
區政府應當根據供后管理工作任務,加強本區住房保障部門和住房保障實施機構隊伍建設;按照購房家庭戶數,合理配置住房保障管理人員。供后管理工作任務較重的區,應當進一步充實住房保障管理人員力量。
住房保障對象較多的分配供應地區政府應當參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加強本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隊伍建設。
區相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住房保障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保障工作場所和條件,穩定人員隊伍。市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及時給予業務指導和支持。
各級住房保障部門、單位工作人員應當定期參加業務培訓,不斷提高業務操作能力和水平,并通過考核后上崗。
第五條(資金保障)。
第六條(信息化建設和檔案管理)。
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加強住房保障信息化建設,建立全市統一的保障性住房供后管理信息系統,并與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申請審核等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
房屋所在地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牽頭組織相關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建立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供后管理工作臺帳,及時記錄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轉讓處置、違規違約使用行為的發現和查處等信息,并發送至保障性住房供后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章供后房屋轉讓管理。
第七條(購房合同的重新簽訂和解除)。
在簽訂購房合同后、取得不動產權證前,購房人、同住人因離婚、死亡、人員增加或者住房貸款資格等原因需要調整買受人的,應當重新協商確定購房人和同住人,并及時向房屋所在地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書面申報。經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出具重新認定購房人和同住人的書面意見后,重新簽訂購房合同和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協議。
在簽訂購房合同后、取得不動產權證前,購房人、同住人無法履行購房合同約定的,應當按照購房合同的約定進行處理。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將處理結果報房屋所在地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
第八條(人員變化后的處理)。
取得不動產權證后,不得調整購房人或者同住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經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書面同意的除外:
(三)購房人死亡、繼承人為購房人或者同住人的,經其他購房人、同住人以及其他繼承人協商一致,可以調整購房人、同住人。
因家庭成員增加、繼承等原因,發生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人變更且購房人為多人的,購房人之間的共有方式為“共同共有”。
第九條(商品住房購買限制)。
申請人在提出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申請或已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后又購買商品住房的,應當先向區房地產交易機構查詢本人在本市申請及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等情況。
經查詢,確認商品住房購房人已申請或已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則該申請人不具有購買商品住房資格。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并經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書面同意的除外:
(二)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被回購或者優先購買,并完成轉移登記和房屋移交;。
(三)購買政府產權份額,并完成轉移登記;。
(五)購買商品住房,經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核定,仍符合住房困難面積標準。
第十條(5年內回購)。
取得不動產權證未滿5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購房人(繼承人)、同住人應當騰退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并申請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回購:
(一)全部購房人和同住人的戶口遷離本市或者出國定居;。
(二)購房人和同住人均死亡;。
(三)購買商品住房,經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核定不再符合住房困難面積標準。
取得不動產權證未滿5年,因夫妻離婚析產或者無法償還購房貸款等原因,確需轉讓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購房人、同住人可以申請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回購。
第十一條(申請回購)。
需要回購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全部購房人、同住人之間達成一致意見后,向房屋所在地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提出書面回購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回購格式表單;。
(二)購房合同和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協議;。
(四)全部購房人、同住人身份證明材料;。
(五)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其中具有本實施細則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還應當提交購房人、同住人全部死亡、繼承人身份證明等材料;具有本實施細則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情形的,還應當提交商品住房購房合同和原有住房的不動產權證等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回購審核)。
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在收到書面回購申請后的15個工作日內,到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內實地踏勘,認定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作出同意回購的書面決定:
(一)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
(二)房屋使用狀況良好;。
(三)未發生違規違約行為或者違規違約行為已改正。
第十三條(實施回購)。
回購由房屋所在地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或者區政府指定的機構(以下統稱“回購實施單位”)實施。
回購實施單位應當與購房人、同住人簽訂回購合同,協商確定回購價款的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支付全部回購價款:
(一)戶籍已全部遷出;。
(二)購房貸款擔保抵押權已注銷;。
(三)水、電、燃氣、電信、有線電視等公共事業費用和物業服務費已結清;。
(四)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騰空并移交房屋;。
(五)已履行區住房保障部門作出的行政決定且違規違約行為已改正;。
(六)回購實施單位取得回購房屋的不動產權證。
回購價款的計算公式為:回購價款=原銷售價款×(1+計息周期對應的銀行存款基準利率)。計息周期自購房合同簽訂之日起至回購合同簽訂之日止。計息周期不足3個月的,適用活期存款基準利率;超過3個月的,適用3個月定期存款基準利率;超過6個月的,適用6個月定期存款基準利率;超過1年的,適用1年定期存款基準利率;超過2年的,適用2年定期存款基準利率;超過3年及以上的,適用3年定期存款基準利率。
購房人、同住人應當配合回購實施單位及時辦理回購房屋的不動產轉移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5年后轉讓)。
取得不動產權證滿5年,購房人、同住人可以購買政府產權份額,也可以上市轉讓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但購房人、同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拒不履行區住房保障部門作出的行政決定的;。
(二)有違規違約行為未改正的。
上市轉讓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房屋所在地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或者區政府指定的機構(以下統稱“優先購買實施單位”)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轉讓價格低于房源項目市場基準價格及其浮動幅度的,優先購買實施單位應當予以優先購買。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在決定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前,應當先書面征詢分配供應地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意見。優先購買實施單位不予購買的,購房人、同住人方可向他人轉讓共有產權保障住房。
分配供應地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而不購買的,等量核減向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申請調配使用統籌建設的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并由分配供應地區自行解決。
取得不動產權證滿5年,購房人、同住人購買商品住房的,除經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核定仍符合住房困難面積標準外,應當在辦理商品住房轉移登記前,先購買政府產權份額,或者上市轉讓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通過贈與方式向他人轉讓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應當先購買政府產權份額。
第十五條(轉讓價格)。
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十四條的規定,優先購買實施單位、分配供應地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優先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或者購房人、同住人購買政府產權份額的,適用房源項目市場基準價格。
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房源項目市場基準價格,由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委托具有相應資質和良好社會信譽的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參考屆時房源項目相鄰地段、相近品質商品住房價格等因素,擬訂住房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并按照下列規定報請有關部門審核確認后,適時發布:
(二)區級項目由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予以核實,并會同區發展改革、建設管理、財政、地稅、規劃土地、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等相關部門共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報區住房保障領導小組批準,并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和市地稅局備案。
單套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轉讓價格,按照房源項目市場基準價格及其浮動幅度確定。浮動幅度與該套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預(銷)售時使用的浮動幅度一致。
第十六條(住房轉讓申請和審核)。
需要購買政府產權份額,或者上市轉讓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購房人、同住人應當達成書面一致意見,填報格式表單,向房屋所在地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不動產權證、購房合同、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協議、購房人、同住人身份證明等材料。其中,上市轉讓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還需如實填寫已確定的買受人及轉讓報價。
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收到申請后,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申請購買政府產權份額的,在1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同意的審核意見。
(二)申請上市轉讓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根據上市轉讓報價、本區保障性住房籌措計劃以及分配供應地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的反饋意見等,在2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優先購買的決定。
第十七條(購買政府產權份額)。
購房人、同住人購買政府產權份額的,應當在收到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出具同意的審核意見后15個工作日內,與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簽訂購買協議,并按照協議約定,及時向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指定的賬戶補繳價款。
補繳價款的計算公式為:補繳價款=房源項目市場基準價格×浮動幅度×住房建筑面積×政府產權份額。
價款繳清后,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出具書面證明;購房人、同住人協商一致重新確定住房的產權人后,應持該書面證明到區不動產登記機構,按照不動產登記的有關規定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并將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變更為商品住房。
第十八條(政府優先購買)。
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決定優先購買的,優先購買實施單位應當到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內實地踏勘,在確認房屋使用狀況良好后,與購房人、同住人簽訂轉讓合同;協商確定購買款項的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同時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二)(三)(四)(五)項所列條件,且優先購買實施單位取得房屋的不動產權證的,將全部款項支付給購房人、同住人。
優先購買實施單位與購房人、同住人以房源項目市場基準價格為基礎,協商約定房屋轉讓價款。轉讓價款的計算公式為:轉讓價款=房屋轉讓總價款×購房人產權份額。
購房人、同住人應當配合優先購買實施單位及時辦理政府優先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不動產轉移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上市轉讓)。
購房人、同住人應當在收到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作出的不予優先購買的書面決定后,與受讓人協商一致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
購房人、同住人和受讓人應當在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規定的期限內,一次性向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指定的賬戶繳納政府產權份額價款(計算公式為:政府產權份額價款=房屋轉讓價格×政府產權份額)。
價款繳清后,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出具已繳清政府產權份額價款的書面證明。轉讓人和受讓人持前述書面證明,到區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并將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變更為商品住房。
第二十條(轉讓稅費)。
交易雙方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相關稅收。符合條件的,可按照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章供后房屋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條(違規違約使用行為的發現)。
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和鄉鎮政府應當組織力量開展常態化的供后管理巡查,發現并制止房屋違規違約使用行為。房屋所在地區住房保障等部門應當做好政策指導工作。
房屋所在地區住房保障部門、街道辦事處和鄉鎮政府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社會組織等單位,開展房屋使用行為的日常巡查。被委托單位發現房屋違規違約使用行為后,應當及時上報相關管理部門;相關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作出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房屋違規違約使用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單位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并按照相關規定及時處理或者移交相應管理部門處理。
第二十二條(協調機制)。
房屋所在地區政府應當組織區住房保障、建設管理、規劃土地、公安、城管執法、市場監管等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建立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供后管理協調機制,通過聯席會議等方式,溝通工作情況,研究解決供后管理中的'難點重點問題,明確職責分工,協調處理違規違約使用行為。
第二十三條(分類管理)。
購房人、同住人實施的擅自轉讓、贈與、出租、出借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或者設定除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貸款擔保以外的抵押權等違規行為,由房屋所在地區住房保障部門按照《上海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39號)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其中,違規行為違反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協議約定的,由房屋所在地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按照協議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
對購房人、同住人實施的擅自損壞房屋承重結構;擅自改建、占用物業共用部分;損壞或者擅自占用、移裝共用設施設備;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以及物業服務企業對違法行為未予以勸阻、制止或者未在規定時間內報告有關部門的違法行為,由房屋所在地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以及鄉鎮政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其中,改變房屋使用性質涉及無證無照經營的,由房屋所在地區相關部門依據職責,對無證無照經營行為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違規使用行為的行政處理措施)。
購房人、同住人有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房屋所在地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按照《上海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39號)責令其限期改正;購房人、同住人收到責令限期改正的書面通知后,應當予以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購房人、同住人有兩次及以上違規或者違規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等情形的,可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合同處理措施)。
購房人、同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屋所在地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依據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協議約定,解除合同,收回住房,按照原銷售價格退回購房款,并禁止其5年內再次申請本市各類保障性住房:
(一)實施違規違約使用行為,在收到責令限期改正書面通知后逾期不改正的;。
(二)違規違約使用行為改正后又再次實施的;。
(三)以暴力、脅迫等方式阻撓調查、取證,抗拒行政執法,情節嚴重或造成惡劣影響的。
購房人、同住人拒不配合上述處理措施的,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騰退決定實施)。
購房人、同住人應當騰退住房而不予騰退的,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依法作出責令其限期騰退的決定。購房人、同住人拒不履行騰退義務,又不按照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作出騰退決定的區住房保障部門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騰退住房后,由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或者區政府指定的機構按照原銷售價格退回購房款。
第二十七條(嚴重失信行為的懲戒)。
購房人、同住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區住房保障部門等單位可以將其違規違約行為情況和行政處理決定等信息,納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供有關主體查詢使用。
(一)因違規違約使用行為受到處理后,又再次實施的;。
(三)拒不履行區住房保障部門騰退住房決定的;。
(四)以暴力、脅迫等方式,阻撓調查、取證,抗拒行政執法,情節嚴重或造成惡劣影響的。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經紀人員違規代理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出售、出租等業務,情節嚴重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參照本條第一款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資金的歸集和使用)。
購房人、同住人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十七、十九條規定,向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指定的賬戶繳納的政府產權份額價款,應當上繳同級財政,該款項可用于以下用途:
(五)供后房屋使用行為管理費用;。
(六)保障性住房配套設施建設;。
(七)市政府規定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九條(房源使用)。
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或者區政府指定的機構回購、優先購買、收回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后,可向符合條件的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申請家庭供應;也可在辦理房源用途調整手續后,作為其他保障性住房使用。
第三十條(不動產登記)。
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供后管理適用的不動產登記技術規定,由市規劃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制訂。
第三十一條(其他)。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9月30日。現行相關政策文件如有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公有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合同(匯總12篇)篇七
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系,簽訂合同也是避免爭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么合同要怎么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已購公有住房出售合同范本,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出售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購買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青島市已購、可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試行意見》的有關規定,甲方所購住房業已具備上市出售條件。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購買甲方出售的住房事宜,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同意將坐落在青島市_________區(市)_________路_________幢_________單元_________戶的住房(房屋所有權證號:__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權證號:__________________)計建筑面積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出售給乙方。乙方對甲方所出售的房屋已充分了解,愿意購買上述房屋。
第二條甲、乙雙方同意,上述房屋的成交價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萬________仟________佰________拾________元_________整)。本合同簽訂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萬________仟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元_________整)作為購房定金。
第四條甲方應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將房屋交付給乙方。
第五條甲、乙雙方同意,在房屋實際交付之日前,根據有關規定應交付的與房屋有關的費用(包括水、電、煤氣、供暖等)由甲方負責繳付;若甲方未按約定繳付所產生的后果由甲方負責,與乙方無關。
該房屋應由個人繳付的共有部位和共用設施維修費用由甲方負責向原公房出售單位或物業管理單位結算。
第六條該房屋轉讓時,房屋所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及共用部位維修基金本息隨之轉移給乙方。
第七條甲方保證上述房屋權屬清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等,概由甲方負責清理,并承擔民事責任,由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
第八條本合同簽訂后,乙方中途悔約,應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在日內將乙方的已付款(不計利息)返還給乙方,但購房定金歸甲方所有。甲方中途悔約,應書面通知乙方,并自悔約之日起的日內將雙倍定金及已付款返還給乙方。
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付清購房價款或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屋,每逾期一日,由違約一方向對方支付購房價款萬分之_______的違約金。任何一方逾期_________日以上未履約的,視為悔約,違約方應按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承擔責任,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條甲、乙雙方在辦理上述房屋買賣交易過戶手續時所需交納的稅費,由甲乙雙方按《青島市已購、可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試行意見》的規定承擔。
第十條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選定下列一種方式解決(不選的劃除)
(1)向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該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在本合同的補充條款中加以明確。
第十二條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在不違背本合同上述條款原則的前提下,就本合同未盡事宜訂立的補充條款,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本合同及補充條款經甲、乙雙方簽章后生效。
第十四條本合同連同附件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房產交易管理部門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補充條款
……………
(粘貼線) (騎縫章加蓋處)
附件一
不得拆除的裝修和附屬設施項目內容
……………
(粘貼線) (騎縫章加蓋處)
附件二
房屋平面圖
……………
(粘貼線) (騎縫章加蓋處)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公有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合同(匯總12篇)篇八
甲方身份證:____________乙方身份證:_____________
甲方電話:_____________乙方電話:_______________
根據《房地產管理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丙方的中介促成下和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下列房地產買賣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房屋的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于_________;位于第_________層,共_________(套/間),房屋結構為_________,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為_________;該房屋內部著設施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所有權證號為_________。
第二條土地使用權性質
該房屋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為_________。
但未辦理分戶土地證。
如該房屋確需辦理土地轉讓使用手續,甲方需提供協助并按國家政策執行。
第三條價格
按計算,該房屋售價為_________元整。
第四條付款方式
乙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______幣)_________元整,并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將該房屋全部價款付給甲方。
第五條交付期限
甲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________將該房屋的.產權證書交給乙方,并應收到該房屋全部價款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將該房屋付給乙方。
第六條違約責任
乙方未按時或不付清房款。
甲方有權按下述約定,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乙方按累計應付款的____于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甲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乙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乙方據實賠償。
(2)乙方按累計應付款的____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3)同時適用定金條款處罰。
甲方未按時或不交付房屋及產權證書按上述條款對等原則承擔違約責任。
丙方應對甲、乙雙方交易起配合和協助義務并督促雙方履行合同否則承擔連帶責任。
第七條關于產權登記的約定
在乙方實際接收該房屋之___日起,甲方協助乙方向房地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登記手續。
如因甲方的過失造成乙方不能在雙方實際交接之日起_________天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乙方有權提出退房,甲方須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天內將乙方已付款退還給乙方,并按已付款的_________%賠償乙方損失。
第八條保證
甲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如有按揭、抵押債務、稅項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辦妥。
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九條稅費的交納
因本房屋所有權轉移契稅和房產證登記費由乙方向國家交納;房屋交易如有其它稅費均按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費用交接時間
水、電、煤氣、物業、供暖等各項費用的交接日期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十一條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征得對方同意后,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二條補充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甲方、乙方各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簽訂時間:___年___月___日簽訂時間:___年___月___日
公有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合同(匯總12篇)篇九
甲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規定,已依法通過劃撥方式取得________市______區________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面積為______平方米,國有土地使用證件為______。甲方在上述地塊上建設的項目名稱為______,現已竣工,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經________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審核,準予上市銷售,________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許可證號為____房內證字第______號。
乙方自愿購買甲方的______房屋,甲方愿意出售,甲方出售該房屋時亦同時將該房屋所占用范圍內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乙方。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上述房屋的買賣事項,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房屋。
該房屋狀況詳見附件一。房屋建筑面積為______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詳見附件二。土地使用面積為______平方米。上述面積已經房屋土地管理部門測繪。
第二條、價格。
雙方同意上述房屋售價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幣______元,價款合計為人民幣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萬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______元。乙方預付的定金______元,在乙方支付購房價款時轉為購房價款。
第三條、付款方式。
第四條、交付。
甲方同意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將房屋交付給乙方。交付時,甲方提交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出具的《________市建設工程質量合格證書》,并辦妥全部交接手續。交付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同意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________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及有關規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對乙方購置的房屋進行保修。
第五條、管理。
乙方同意其購置的房屋在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或業主管理委員會未選定物業管理機構之前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管理公司負責管理。
第六條、過戶。
雙方同意在簽訂本合同后一個月內,持本合同和有關證件共同到________市_______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房屋買賣過戶手續,申領房地產權屬證件,并按規定交納有關稅費。
第七條、甲方權利和義務。
本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按期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權向甲方追索違約金。違約金自約定房屋交付之日第___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每延期___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價款金額的萬分之_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______日甲方仍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書面通知送達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合同解除后___日內向乙方雙倍返還定金外,并須將乙方已付的房價款及利息全部退還給乙方,利息按利率計算。
第八條、乙方權利和義務。
本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按期付款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索違約金。違約金自本合同約定付款之日第_____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每延期_____日,乙方按延期交付房價款的萬分之______向甲方無能為力付延期違約金。逾期超過______日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甲方書面通知送達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納的定金甲方不予返還。
第十條、雙方凡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糾紛,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種方式解決糾紛。
1、提交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份,副本______份,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____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有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合同(匯總12篇)篇十
買方(受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賣方(轉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經共同協商,本著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則,就房屋買賣有關事項訂立本合同。
一、房屋具體情況:
1、位置:區。
2、房屋套型,建筑面積平方米,結構樓層,用途。
3、該房屋的銷售價格為每平方米元人民幣,總計房價拾萬千百拾元整。
二、乙方銷售該房屋應具備合法的《房屋所有權證》,如買賣該房屋引發產權糾紛,概由乙方負責處理。
《房屋所有權證》書證號:
三、房屋四界:房屋四界東:西:南:北:四、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章,交成都市房地產交易中心登記后,由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總房價款的%,計元的定金或元的預付款,其余%,計元價款則交成都市房地產交易中心代存,代辦完房屋產權過戶手續乙方將房屋騰空并連同該房屋有關圖紙、資料、房屋鑰匙等交給甲方后,甲、乙雙方同時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由乙方憑甲方出具的書面證明領取售房余款。
五、甲、乙雙方互相監督,不得隱瞞買賣成交價額。甲方協助乙方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其稅費按規定各自交納。
六、本合同甲、乙雙方簽章并由成都市房地產交易中心登記。雙方均不得違約。如甲簽章違約,乙方不退還定金;乙方違約,則雙倍退還甲方定金;違約方還應承擔產權轉回已繳和應繳納的稅費和造成的經濟損失。
七、乙方賣給甲方的房屋,在辦理過戶手續期間,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而不能進行交易的,甲方提出撤消合同時,乙方應當同意,并如數退還甲方定金。
八、其他決定事項:
九、本協議一式份,甲方執存份,乙方執存份、成都市房地產交易中心執存份。
甲方:
乙方:
公有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合同(匯總12篇)篇十一
賣方:
買方:
甲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規定,已依法通過劃撥方式取得____市______區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面積為______平方米,國有土地使用證件為______。甲方在上述地塊上建設的項目名稱為______,現已竣工,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經____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審核,準予上市銷售,____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許可證號為京房內證字第______號。
乙方自愿購買甲方的______房屋,甲方愿意出售,甲方出售該房屋時亦同時將該房屋所占用范圍內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乙方。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上述房屋的買賣事項,訂立本合。
第一條房屋,該房屋狀況詳見附件一。房屋建筑面積為______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詳見附件二。土地使用面積為______平方米。上述面積已經房屋土地管理部門測繪。
第二條雙方同意上述房屋售價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幣______元,價款合計為人民幣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萬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______元。乙方預付的定金______元,在乙方支付購房價款時轉為購房價款。
第四條甲方同意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將房屋交付給乙方。交付時,甲方提交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出具的《____市建設工程質量合格證書》,并辦妥全部交接手續。交付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同意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____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及有關規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對乙方購置的房屋進行保修。
第五條乙方同意其購置的房屋在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或業主管理委員會未選定物業管理機構之前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管理公司負責管理。
第六條雙方同意在簽訂本。
合同。
后一個月內,持本合同和有關證件共同到____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房屋買賣過戶手續,申領房地產權屬證件,并按規定交納有關稅費。
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每延期____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價款金額的萬分之_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____日甲方仍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書面通知送達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合同解除后____日內向乙方雙倍返還定金外,并須將乙方已付的房價款及利息全部退還給乙方,利息按利率計算。
第八條本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按期付款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索違約金。違約金自本合同約定付款之日第____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每延期____日,乙方按延期交付房價款的萬分之______向甲方無能為力付延期違約金。逾期超過____日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甲方書面通知送達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納的定金甲方不予返還。
第十條雙方凡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糾紛,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種方式解決糾紛。
1.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
2.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副本______份,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壹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
地址:地址: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__編碼:__編碼:
代理人:代理人: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預售登記機關:
經辦人。
________年月日。
公有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合同(匯總12篇)篇十二
甲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規定,已依法通過劃撥方式取得北京市_______區(縣)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面積為_______平方米,國有土地使用證件為。甲方在上述地塊上建設的項目名稱為,現已竣工,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所有權證字_______號),經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________審核,準予上市銷售,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許可證號為京房內證(經)字第_______號。
乙方自愿購買甲方的房屋,甲方愿意出售,甲方出售該房屋時亦同時將該房屋所占用范圍內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乙方。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上述房屋的買賣事項,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房屋,該房屋狀況詳見附件一。房屋建筑面積為_______平方米(包括套內建筑面積_______平方米,分攤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積_______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詳見附件二。土地使用面積為_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積)。上述面積已經房屋土地管理部門測繪。
第二條雙方同意上述房屋售價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幣_______元,價款合計為人民幣(大寫)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__萬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__元整(小寫)_______元。乙方預付的定金_______元,在乙方支付購房價款時轉為購房價款。
第三條乙方同意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將購房價款全部當面交付甲方或匯入甲方指定銀行。
甲方指定銀行:____________。
銀行帳號為:____________。
第四條甲方同意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將房屋交付給乙方。交付時,甲方提交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出具的《北京市建筑工程質量合格證書》,并辦妥全部交接手續。交付地點:____________。
甲方同意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及有關規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對乙方購置的房屋進行保修。
第五條乙方同意其購置的房屋在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或業主管理委員會未選寂物業管理機構之前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管理公司負責管理。
第六條雙方同意在簽訂本合同后一個月內,持本合同和有關證件共同到北京市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房屋買賣過戶手續,申領房地產權屬證件,并按規定交納有關稅費。
第七條本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按期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權向甲方追索違約金。違約金自約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價款金額的萬分之(大寫數字)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_______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甲方仍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書面通知送達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合同解除后30日內向乙方雙倍返還定金外,并須將乙方已付的房價款及利息全部退還給乙方,利息按利率計算。
第八條本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按期付款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索違約金。違約金自本合同約定付款之日第二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房價款的萬分之(大寫數字)向甲方支付延期違約金。逾期超過_______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甲方書面通知送達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納的定金甲方不予返還。
第九條本合同由雙方簽字之日起和效,未盡事項,雙方可另簽補充協議。本合同的附件和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條雙方凡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糾紛,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按以下第種(大寫)方式解決糾紛。
1.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
2.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副本份,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壹份,。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
________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編碼;。
代理人:____________代理人: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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