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是為了解決個體行為與集體利益之間的矛盾而產生的一種約束和規范方式。規章制度范文的評價和分析需要客觀公正,避免盲目模仿和盲目肯定。
用車安全管理制度(優質19篇)篇一
為規范校園車輛行駛秩序,強化治安管理,維護校區教學工作及生活等各項秩序,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1、所有車輛(包括校車、工作用車、施工用車及經批準進入校區的其他車輛),在校園內必須嚴格遵守交通規則,服從學校工作人員指揮。
2、校外單位車輛進入校園,必須主動接受門衛查詢方可入校。
3、車輛進入校區后須注意行車安全,減速慢行,不得鳴號;禁止在校園內練習駕駛或試車、驗車。
4、校內車輛應停放在指定地點。
5、施工用車、垃圾清運車應注意清潔衛生,防止拋、灑、滴、漏。
6、禁止學生在校園內騎自行車,教職工和學生使用的自行車必須停放在自行車棚內。
7、家長會等大型活動車輛管理按學校制定的臨時方案實施。
8、凡違反上述規定者,由學校職能部門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并視情節處理。
9、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用車安全管理制度(優質19篇)篇二
1、家長未在接送地點等候,可打電話通知家長,無人接幼兒必須送回園里,絕不可以讓幼兒獨自回家。
2、若有家長要求司機在沿途增添停車點或更改線路。司機可示意家長寫申請信,在不違反交規情況下經園方同意后方可更改。
3、司機應按校車表的時間準時到達接送點,若提前到達應確定已上齊幼兒,否則需等候至預定時間方可開車。
4、接送幼兒一律實行接送卡接送幼兒,無卡代接司機在接到家長委托電話后方可將幼兒交予代接人。
1、跟車教師必須提前10分鐘上車,負責安排幼兒入座上車維持秩序,作好安全乘車的準備工作。上車時,跟車教師清點幼兒人數,讓幼兒站隊上車,沒有教師帶領的幼兒不能上車。接幼兒來園時跟車教師要下車接幼兒上車,安排好幼兒的座位。車到園后,幼兒下車,跟車教師與本班教師交接,清點本趟車上各班幼兒人數。
2、跟車教師要加強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質量,始終和司機保持密切合作,協調一致,對家長、幼兒態度和藹、細心周到,服務熱情。
3、跟車教師在開車前后及時開關車窗,以保障車內空氣流通,并根據氣候變化為幼兒上下車做到及時增減衣服。押車教師要時刻提醒幼兒,幼兒不要將頭手等身體的.部分伸出窗外,窗戶不要打開的過大。
4、跟車教師保證各班聯系單及幼兒園通知單,準時發給家長;并將幼兒服藥準確地帶回交到各班教師手中,保障幼兒及時服藥。
5、跟車教師要掌握幼兒尤其新入園幼兒的乘車起始、終點,對家長提出的線路更換和正確建議高度重視并及時反映,以便更好地解決而服務于家長。
6、老師根據各車接送名單,接送幼兒的往返乘車并不準有幼兒漏上或錯上車的事故出現。
7、送幼兒時車要靠邊停,跟車教師要先看一下前后是否有車輛,確認無車輛時,教師要先下車后再讓幼兒下車,同時教育幼兒下車后不要奔跑,等車走后再走。確保每個幼兒安全到家。
用車安全管理制度(優質19篇)篇三
1、目的:為了加強本公司的車輛管理和保養,特制定本規定。
2、范圍:本公司用于送貨之貨車。
3、職責:
3.1司機負責車輛的定期檢查和保養,并憑《用車申請書》出車。
3.2用車部門負責填寫《用車申請書》并經部門部長簽名后交總經理或行政部部長審批。
4.1車輛由專職司機駕駛,司機應定期進行檢查和保養,確保行車安全。
4.2車輛出車前必須進行安全檢查,車輛行車途中應安全行駛并嚴格遵守交通規則,若有違規罰款由駕駛員負擔。
4.3用車部門在用車前須填寫《用車申請書》,經部門部長簽字后交行政部部長審批后交司機。
4.4用車應設《用車記錄狽記錄出差地點、時間、用車人等,并應要求用車人在記錄薄上簽名,每月30日前上交財會統計結算。
4.5公司用車送貨物原則(以本公司鋁殼箱為標準)低于2件的不出車。
4.6如節假日或業余時間用車的應提前一天向總經理或行政部提出申請并填寫《用車申請書》,經審批后方可使用。該用車時間內所有責任由用車人負責(包括事后得知該時段發生的電子違章記錄罰款。
4.7車輛出車任務結束后和節假日應停放在公司專用車位內,不得擅自將公車私用,否則追究司機責任。
4.8車輛的各類證件要保管完好,行駛證、車匙不得放在車內,以防發生盜竊。
4.9營銷人員用車各項費用自理,包括油費、路費、違章罰款,司機出差補貼等。
4、司機管理:
5.1公司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安全駕車,并應遵守本公司其它相關的規章制度。
5.2司機應愛惜公司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發現有故障的應及時報告行政部,經批準后送汽修廠維修。
5.3司機應清楚了解車輛的保養時間和各季度的審核工作,如因證件不齊全或過期失效的,后果由司機負責。
5.4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包括高速緊跟、爭道、賽車等),不準疲勞駕車、不準酒后駕車。如因故意違章或以上原因被罰款的,費用由當事人負責。
5.5上班時間未派出車的,應隨時在公司等候出車,在辦公室內應協助做好各方面工作(包括接收、派送傳真文件、復印等)必要時協助其它部門工作。
5.6未經批準不得將車輛隨意交給他人駕駛或練習駕駛,嚴禁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
用車安全管理制度(優質19篇)篇四
為加強校內車輛安全管理,規范校內車輛的行駛與停放,確保師生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嚴禁非本校教職工的一切車輛駛入校園,更不準將車輛停放在校園車棚里。
二、進入校內的一切車輛車速不得超過20碼,發現違規者門衛和保衛人員必須進行勸阻,可以要求離開校園,可以取消其車輛駛入及在校內車棚停車的'權利。對勸阻無效的,門衛、保安及其他教師都有權扣車,再作處理。門衛、保衛發現情況不作為的,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在課間,嚴禁一切機動車輛在校園內穿梭進出,以防止與奔跑追逐的學生相撞造成責任事故。
四、上學、放學學生進出校門口高峰時間段,要主動避讓學生,延時開車離校。嚴禁一切車輛與學生搶道。
五、小車駕駛合格證獲得未超過半年以上駕齡的,不得開車進入校園。
六、嚴禁進入校內的所有車輛,包括電瓶車和自行車都不得從教學樓底層的中間通過。
七、準許進入校內的一切車輛應無條件接受門衛、保安、學校保衛科人員管理,按規定路線開車,按指定地點和要求停車。
八、本制度對本校教職工、食堂人員、小店人員、校外蔬菜食品商品運送人員、垃圾處理車等一切進入校內的車輛適用。
用車安全管理制度(優質19篇)篇五
為了創建“安全文明校園”,營造安全、和諧的環境,減少校園安全隱患,進一步加強校園車輛行駛、停放的管理,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教工車輛憑門證卡出入。(門證卡只限教師本人使用,不得外借,門證卡遺失要及時報告保衛科并按保衛科相關規定進行補辦)
(二)在校園內駕駛汽車或摩托車時行駛速度控制在5km/h以內,有學生經過時要緩速或停止通行。
(三)校內禁鳴喇叭,機動車一律不得進入學校田徑場、校園小路、草地,防止損壞環境、綠化。
(四)車輛必須按規定的行駛路線行駛,不得隨意停放。
摩托車停放在劃定的教師車棚。汽車停放時請按所劃車位停放,停放整齊,不要橫置,不要停放在車位中間,以免妨礙他人停放。
(五)駕駛員應鎖好機動車的車門,錢包、貴重物品不要放在車內。
(六)機動車輛損壞公、私財物,違反交通規定,軋壞人行路面、草坪,發生交通事故等,必須照章賠償,并承擔相應責任。
(一)社會車輛未經批準一律不準進入校園。不得停放在校門口。
(二)需要進入校園的社會機動車輛,須經學校批準,在門衛室登記備案,并按指定的時間和路線慢速行駛,停放在指定的'地點。進入校園內的所有人員、車輛均須遵守交通法規和本規定。
經允許進入校園送貨、送菜的車輛時間限定每天:
上午9:00-上午10:20
(三)各種車輛進出校門均須服從值班、執勤人員指揮,自覺接受詢問、檢查;騎自行車進出校門時,應下車推行。
(四)各種車輛進入校園后,不準鳴笛,不準在非停車區(校園大道,教學樓、學生宿舍樓、餐飲樓門口)隨意停放。
(五)社會車輛在學生活動期間禁止入校。
用車安全管理制度(優質19篇)篇六
第一條為規范機關公務車輛管理,提高公務車輛使用效益,節約經費,確保運轉有序和行車安全,按照市紀關于公車管理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情況,對原有制度進行了修改完善,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機關公務車輛,是指機關從事公務活動的用車。
第三條車輛管理的內容包括車輛日常管理、調度與使用、維修與保養、車輛費用管理、駕駛員管理等。
第四條機關車輛管理堅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統一調度,注重節約,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局辦公室是機關公務車輛管理的職能部門,由專人負責管理;局監察室對機關車輛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六條嚴格車輛管理。固定車輛駕駛人員,不得將車輛借與他人駕駛。否則,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駕駛員自行承擔,車輛行駛必需的相關隨車證照(資料)由駕駛員負責妥善保管。
第七條嚴格控制車輛運行費用。切實加強車輛用油管理,嚴格執行“一車一卡”加油辦法。駕駛員持本車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車輛管理人員根據加油站每月提供的加油記錄,與駕駛員提供的數據進行核對,準確掌握每臺車的耗油情況。駕駛員要隨時掌握加油卡的資金余額,需要補充時提前向車管人員報告。一般情況下不得用現金加油,否則不予報銷。
第八條嚴格執行公車使用登記制度。局辦公室統一印制(以下簡稱),每臺車輛均要建立出行記錄臺賬。駕駛員根據安排的出車任務如實填寫(出車事由、地點、里程等),并經用車人簽字確認。駕駛員要妥善保管,不得遺失。車管人員每月負責對進行審核,審核車輛行駛里程、油耗等情況,次月10日前匯總成冊送相關領導。
第九條嚴格執行車輛回單位停放制度。正常上班時間,未外派公出的車輛必須停放在單位;周一至周四的中午、下午及周五的中午下班后,機關所有公務車輛原則上應停放在單位,因特殊情況不能回單位停放的,需經因工作需要使用該車的局領導同意,但必須確保車輛的安全,如出現車輛損壞、丟失等情況,一切經濟損失由駕車人員自負,同意該車在外停放的局領導承擔相應責任;周五下午下班后至星期日,機關所有公務車輛必須回單位停放(局領導因工作需要用車時,駕駛員到單位開車,用完后立即將車開回單位停放);國家法定節假日期間,除值班車輛和應急執法車輛外,其他車輛須封存停駛。
第十條嚴禁公車私用私駕。禁止將公車用于婚喪喜慶、休閑度假、探親友等帆務活動。機關駕駛員不得公車私用,一經發現并證實,由駕駛員自行承擔所有費用,并作為聘用人員次年是否續聘的依據之一。駕駛員公車私用兩次以上(含兩次),是正式職工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并扣發年終考核獎200元/次;是聘用人員的,直接解聘。機關干部職工(含離退休職工)確因生病等特殊情況需要用車的,經分管領導同意后由車管人員靈活掌握。領導干部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駕駛公車,嚴格執行。
第十一條正常作息時間,車輛由局辦公室統一調度安排,固定局主要領導的工作用車,相對固定班子成員工作用車。機關各處室市內(不含三區兩縣)工作用車原則上與分管領導工作用車相對應,由車輛管理人員統一調度、合理安排。
重活動或特殊情況,機關所有公務車輛由辦公室統一調度。
第十二條規范車輛使用,有效管理機關公務用車。
節約公務車輛運行成本,盡量減少車輛外出次數,相對固定機關工作人員因公在市內(不含三區兩縣)辦事的車輛安排時間,一般情況下為每天上午的9:00、10:30、11:20,下午的3:10、4:30、5:10,其余時間原則上不安排車輛外出。
長途用車是指因工作需要到市外(不含本市所轄三區兩縣)的用車。
為減少長途行車安全隱患,節約能耗和費用,嚴格控制長途用車。因特殊情況確需長途用車的,由用車人填寫,經分管辦公室的局領導審批同意后,由局辦公室統一安排車輛。
局領導(含局主要領導、班子成員、保留或享受副縣級以上領導干部職務待遇的人員,下同)需要長途用車時,出行人員應達到2人以上(含2人),出行時間在5天以內(含5天)。特別特殊情況,須經局主要領導同意。
機關其他干部職工需長途用車時,出行人員要達到5人以上(含5人),出行時間在4天以內(含4天)。特別特殊情況,須經分管辦公室的局領導同意。
應急用車主要是指因處置突發事件、開展緊急行政執法行動以及發生其他應急狀況時的用車。
為保障應急工作用車,正常作息時間的應急用車由局辦公室統一安排調度,節假日及正常作息時間以外的應急用車實行機關車輛輪流值班制度。每輛車的值班周期為7天,值班時間為每天中午12:30下午2:30、下午7:30次日上午8:00,節假日值班時間為全天。值班車輛及駕駛員由辦公室統一安排,編制,及時送至相關執法處室。
值班期間,駕駛員要如實填寫,不得擅自脫離崗位、與其他駕駛員調換值班時間,若因特殊情況確需變動值班時間的,應提前告知車管人員,由車管人員進行調換,調換情況要及時告知相關執法處室;值班駕駛員統一住在指定地點,保證車輛及時到位。辦公室每月對應急用車情況進行匯計。
4、辦事處車輛管理。
辦事處車輛主要保證局主要領導和班子成員的公務用車。車輛安排按照局領導、調研員、副調研員、其他工作人員的順序安排。除局領導外,其余人員用車只負責因公出差車站、機場來往接送(特殊情況除外),由辦事處負責人安排,不得與駕駛員直接聯系。
第十三條駕駛員對自己駕駛的車輛應當勤檢查、勤維護,按時進行保養,確保車容整潔、車況良好,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嚴防事故發生。
第十四條機關車輛由財政承擔費用的維修、保養,須在市財政指定的廠家進行;由單位自行承擔費用的維修、保養等,只能在本單位指定的廠家進行(因公出差離攀等特殊情況除外);指定廠家無法完成的維修項目,由駕駛員提出申請,經車輛管理人員、辦公室負責人、局分管領導同意后,可到其他廠家維修;需要到市外進行維修的,還需要局主要領導同意。
辦事處車輛的維修保養,費用在1000元以內的,由辦事處負責人審批,每季度憑正規票據在單位報銷;車輛年審及費用在1000元以上的維修,由辦事處負責人向局辦公室說明情況,經分管辦公室和分管財務的局領導商定后辦理。
第十五條車輛管理人員負責對維修項目和質量進行監督,統一負責全局所有車輛年審。
第十六條車輛相關費用報銷必須實事求是,一經發現并證實亂報費用、將加油卡交與他人或其他車輛使用等違規定的。行為,一律嚴肅處理。
第十七條車輛維修、保養,必須按規定填寫,經車輛管理人員、辦公室負責人同時簽字、加斧章后,方可進行;車輛維修、保養費用定期結算,駕駛員不直接結賬,只在維修廠家簽字確認,由車輛管理人員每季度或每半年統一結算一次;費用報銷由車輛管理人員統一辦理,經駕駛員、車輛管理人員、辦公室負責人、財審處負責人、局領導簽字后報銷。
第十八條機關公務車輛因工作需要產生的'停車費、過路費等應由單位承擔的費用,由駕駛員填制費用報銷單,經車輛管理人員、辦公室負責人、財審處負責人、局領導審核簽字后報銷。嚴禁手腳,損公肥私,經核實屬弄虛作假從中謀利的,從嚴從重處理。
第十九條局辦公室、財務審計處負責每季度統計每臺車輛行駛的行駛公里數及耗油量,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第二十條對駕駛員的要求。
1、加強學習,鉆研業務,不斷提高思想素質和駕駛技能。
2、愛崗敬業,任勞任怨,聽從統一調度,服從工作安排。無出車任務時,應堅守工作崗位,自覺遵守單位作息時間。
3、禁止在工作時間內或公務接待活動中飲酒或酒后駕駛公車。
4、遵章守紀,文明行車,嚴格執行交通安全法規。
5、注重形象,做好服務。注重個人儀表和言行,維護單位形象和利益。
6、厲行節約,力戒浪費。車輛清洗費用實行包干管理辦法(越野車、面包車、商務車每月每輛100元,其他車輛每月每輛80元);嚴禁將加油卡交與他人使用,一經發現,嚴肅紀律處理和經濟處罰,聘用人員,一律解聘。
7、車輛管理人員、駕駛員必須保持24小時通訊暢通。
8、駕駛員須嚴格執行單位的請銷假制度。休假期間,須將車鑰匙交車輛管理人員保管。
第二十一條駕駛員的出差補貼嚴格執行單位的統一規定。
第二十二條駕駛員因公出車,如發生交通事故,依據交警部門的鑒定結果,按照責任的劃分及形成的后果等情況,承擔相應責任(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的,駕駛員承擔保險賠付后余額的5%10%的經濟責任,承擔次要責任的,駕駛員承擔保險賠付后余額的1%5%的經濟責任);駕駛員因違道路交通法律法規等原因受到處罰的,一切責任自負;未經安排私自出車發生的交通事故,除按本規定第十條進行處理外,由此形成的一切后果由駕駛員個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駕駛員全年安全行車無責任事故的,享受全額安全獎;發生承擔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事故的,取消安全獎。
第二十四條駕駛員不服從管理,多次違單位規章制度的,正式員工依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相關管理規定予以處理;臨時聘用人員依據雙方簽訂的合同,給予誡勉談話直至辭退處理。
第二十五條單位每年對駕駛員進行考核,確定考核等次,并將考核結果作為是否適合崗位要求、次年是否續聘的直接依據。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由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用車安全管理制度(優質19篇)篇七
學校是學生密集、學生活動的公共場所,為了全校師生員工的安全,防止車輛進校造成安全事故,經學校研究決定,對進出校園的車輛加強安全管理,確保全校師生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學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1、學校教職工機動車輛,在校內行使,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小時。
2、嚴禁教職工酒后開車,必須遵守交通法規。
3、學校教職工的機動車輛應停放在規定的.區域,不得停放在陡坡地帶,防止車輛自動滑行,造成安全事故。
4、學校教職工的機動車輛,自己應妥善保管,嚴防盜竊事故發生。
5、嚴禁報廢車、無牌無證車進入校園。
6、上課期間,探望學生的家長的車輛不得進入校園。
7、嚴禁營運性質的出租車、摩托車、三輪車、大貨車進入校園。
8、來校辦理公務的車輛進校,須經門衛值班人員同意并登記后方可進校。
9、機動車輛進出校門,應自覺接受門衛值班人員的查詢;進校后車速不得超過15公里/小時;車輛必須停放在停車位,不得停放在公路的陡坡上。防止車輛自行滑行,造成安全事故。
10、來校參加文體、教育教學等活動的車輛,誰組織誰負責安全。
11、凡遇下課、放學等學生出入高峰期,不論是在校內行使或準備進校的任何車輛必須自覺停車,待學生疏散完后,方可繼續行駛。
用車安全管理制度(優質19篇)篇八
為了加強和規范公司管理,減少用車費用和降低公司成本,本著安全、節約、有序、高效的原則,更好地為公司服務,提高工作效率,特擬定此制度。
本制度所指車輛均指公司的業務辦公用車。
1、公司車輛由辦公室調度,主管人員管理。出差及業務用車應向主管人員登記申請,填寫用車申請表,領取鑰匙,出襄樊市需由總經理批準。
2、公司業務辦公用車的證照保管,車輛年審、車輛保險及養路費支出等事項統一由主管人員負責管理。
1、員工外出辦事,三公里以內,應首先選擇公交車為主要交通工具(經理以上人員及財務部支取大額現金用車除外)。其他符合條件的用車,一律登記、記錄、申請。
2、主管人員依重要性順序派車,不按規定辦理申請者,不得派車。如公司車輛一時調配不開,到主管人員登記申請批準后方可打車外出。在發票上要注明始點和終點及所辦事宜否則不予報銷。
3、員工因私借用公車,需經辦公室同意,并經總經理簽署派車單后,主管人員方可派發車鑰匙。交還公車前必須保持車輛整潔、外觀無損傷、車況正常,并按行駛里程計收油費。
4、節假日或業余時間車輛的使用應呈請主管人員負責人核準后方可調派。
用車安全管理制度(優質19篇)篇九
第一條、為規范我局公車使用,提高安全監管效能及公車使用效率,按照《陽泉市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制訂本公務用車管理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指公務車是指經陽泉市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準列入《陽泉市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單位車輛情況表》中的車輛(名單附后)。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公務用車事項是指按照本局職責所必須進行的機要通信、應急處置、事故搶險、執法檢查、調研督導、出差下鄉等。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執法檢查、調研督導、出差下鄉公車使用范圍為《陽泉市市直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相關辦法》規定的常駐地(包括城區、礦區、開發區)以外的區域。
第五條、應急處置、事故搶險等不可預測的特殊任務,可根據實際情況,在相關應急預案中另外制訂特殊情況下公務用車保障辦法或制訂專門的公務用車特別規定。
第六條、本局公務用車分為:一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公務用車。公務用車中,應急處置、事故搶險有用車優先權和先用事后報備權。
第七條、局辦公室為公務用車管理部門,負責本規定所稱公務用車的集中統一管理。
第八條、公務用車堅持用車部門申請、分管領導批準,局辦公室統一調配使用的原則。
第九條、公務用車實行登記管理制度。登記內容包括用車事由、用車部門,行車路線、批準人及用車人。
第十條、公務用車實行公示制度。局辦公室每月7日前將上月公務用車情況以明細表的形式在德勝街辦公樓和河下辦公樓公示,公示時間為3天。
第十一條、單位因會議和集體活動在現有公務用車無法保障的情況下,可以通過社會租賃等方式解決。重要會議(活動)或緊急情況需抽調車輛時,各部門應服從辦公室的統一安排。
第十二條、嚴格按規定使用執法執勤用車,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占用其他單位或下屬單位公車。
第十三條、凡參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人員,不得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乘坐公務用車。
第十四條、公務用車的管理工作應當納入領導干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內容,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原則,明確責任分工,規范公務用車管理。
第十五條、局辦公室應加強對本局公務用車的日常管理和例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確保公車運行安全。
第十六條、局監察室為公務用車監督部門。局辦公室應當每月向局監察室報送一次公務用車情況;局監察室要不定期對全局公務用車情況進行檢查;對違規使用或趁便乘坐公車的,應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用車安全管理制度(優質19篇)篇十
為了切實加強警用車輛管理使用,確保警用車輛正常運行,促進公安業務建設,特制定以下八條措施。
由駕駛員所在單位主要領導負責簽訂。從20xx年11月1日起,所有駕駛員必須持警車準駕證上崗,凡未領取警車準駕證的,一律不得駕駛警車,若發現駕駛警車現象的追究單位主要領導或主管領導責任。駕駛員不準將車輛交給非警人員和無照人員駕駛,凡發現一次,屬聘用的駕駛員予以解聘,正式駕駛員予以待崗一個月處理。若發生交通事故等一切后果由駕駛員自負。縣局和車輛使用單位不承擔任何責任。
二、公務派車。各單位均要實行公務用車、派車制度,自制派車表,局機關公務用車原則上由各單位填寫,駕駛員持派車單到辦公室領取加油單。
三、定點停放。所有車輛在非工作時間必須停放在車庫或指定位置,嚴禁將車輛停放在飯店酒樓和公共娛樂場所前,未經主管領導批準,駕駛員私自將車開出或將車輛隨意停放在外,發生問題及交通事故的`由駕駛員負全責,單位概不承擔責任,發現一次扣發一個月工資的50%,發現第二次的,屬聘用駕駛員予以解聘,正式駕駛員予以待崗一個月。
四、規范駕駛。嚴禁在非公務期間鳴警笛、亂停亂放、逆行、闖紅燈,如違反要求,一經發現的要在全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屬聘用駕駛員予以解聘,正式駕駛員待崗一個月。
五、定點維修。駕駛員要愛護車輛,保持車輛清潔衛生,車輛需要維修時,必須提前申報,經核實,由主管領導批準后,持維修單到指定修理點進行維修。否則不予報銷修理費用。外出執行公務的車輛無法保障行車安全需要維修時,駕駛員必須向車輛主管人員報告同意后,方可在外地維修。
六、駕駛員要堅守崗位,隨時待命,嚴禁飲酒。未出車在上班時間內,駕駛員不能離開單位,保證隨叫隨到,鑒于公安業務的特殊性,手機要24小時開機。凡每月累計3次不在崗或一次不在崗貽誤工作的,屬聘用駕駛員予以解聘,正式駕駛員予以待崗一個月。
七、鉆研業務。駕駛員要認真學習駕駛有關知識,不斷提高駕駛水平,嚴禁疲勞駕車、駕駛帶病車、開英雄車、酒后駕車,違者屬聘用駕駛員予以解聘,正式駕駛員予以待崗一個月處理。
八、責任追究。駕駛員若一年內發生一次一般交通事故,且負主要責任的,給予待崗1個月,負全部責任的,待崗2個月;全年發生兩次一般事故的給予待崗3個月;凡發生重大以上事故,負次要責任的待崗6個月,負主要以上責任的予以辭退,一切損失費用自負并追究法律責任。
用車安全管理制度(優質19篇)篇十一
為規范公司車輛的使用及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車輛使用人的確定。
1、公司車輛配備有專人駕駛,原則上不允許其他人員駕駛,特殊情況除外。
2、特殊情況劃分:
2.1專職司機不在崗時,可允許本公司其他人員駕駛。
2.2經公司領導批準,公司車輛外借時。
3、公司車輛使用者均稱為駕駛人員。
4、駕駛人員資格:需有豐富的駕駛實踐經驗,擁有c1或以上駕駛執照,三年以上駕齡。
1、公司車輛為辦公所用,原則上不可公車私用。
2、一般情況下公司車輛由專職司機負責駕駛并管理車輛,專職司機不得隨意借予非本公司人員使用,否則公司將酌情予以嚴厲處罰。
3、經公司領導批準,可由本公司人員公出時使用。
4、在駕車前應仔細檢查車輛是否有剮、蹭、碰撞、損壞、配件失竊,油箱、油量、剎車、機油等儀表顯示是否正常、輪胎充氣是否合適等有關情況,如發現問題應及時上報或處理。未上報或處理的,由駕駛人對使用后產生的后果負責。
5、維護車輛內、外清潔工作,保持車內整潔;做好車輛的保養和維護工作,保持車況良好。
6、在行車過程中,必須遵守交通規則,做到安全駕駛,避免發生違章或事故,嚴禁疲勞駕駛和酒后駕車。
7、正常上班時間內車輛不使用時,專職司機可在辦公室內休息,不得無故外出或駕車外出。
8、駕駛員在10點前結束工作的,需蔣公司車輛停放公司停車場。如遇特殊情況,需電話告知車輛管理部門。
8、專職司機將公司車輛開回家,應承擔期間的車輛保衛工作,避免發生剮、蹭、碰撞、損壞、配件失竊事件,如出現上述情況,公司將予以嚴肅處理,在此期間發生的一切損失、費用除保險公司承擔的外,余下的由專職司機承擔60%,公司承擔40%。
9、專職司機須自覺遵守工作紀律和公司制度。對于不守紀律和制度、不服從公司統一管理、以及未經公司領導安排而擅自出車的,給予必要的處罰,屢教不改或情節嚴重的作解除勞動關系處理。
10、公司車輛在使用時需如實反映出車里程數和用油量等。
11、出車任務結束后,駕駛員必須立即將鑰匙交與車輛管理部門,特殊情況(晚間用車、出差等),可在任務結束后第二天工作日8:35前交與管理部門。遇休息日,交與值班領導。
12、連續用車部門,除當天填寫《派車單外》,第二天必須重新填寫《派車單》。出差人員除外。
第四條用車優先級別及管理審批權限。
1.1業務用車:因業務需要,接送客戶。
1.2因出差需要攜帶設備及員工的接送。
1.3市內送貨或發貨。
1.4其它情況及因公用車(因私用車)。
2、用車優先級別:按申請條件順序優先使用車輛。
3、管理審批權限。
3.1市內送貨或發貨,由車輛管理部門審批。
3.2業務用車、出差需要、其它情況及因公用車(因私用車)等由公司領導審批。
1、公司人員因公用車,首先在前臺文員處領取《用車申請單》(以下簡稱派車單),填寫清楚后遞交車輛管理部門審批,經批準后將《派車單》轉交駕駛人員出車。如超出車輛管理部門審批權限,需遞交公司領導審批,經批準后將《派車單》交駕駛人員出車。(圖例附件)。
2、駕駛人員必須在收到《派出單》的情況下方能發車,如特殊情況需及時將該情況向公司領導說明。
3、駕駛人員在收到《派車單》后,需到前臺文員處填寫《用車登記表》中“派車單編號”、“始發地”、“目的地”、“里程表始發數”欄后,方可出車。
4、駕駛人員在車輛使用完畢后的半個工作日內,必須補充完整《用車登記表》,填寫“里程表終點數”、“用車公里數”、“返回時間”、“駕駛人簽名”欄。
5、專職司機對《派出單》有保管的義務,對《用車登記表》有出車填寫的義務,《用車登記表》填寫不得缺項,車程行駛里程數必須前后連接,不得遺漏,遇有特殊情況未能及時填寫《用車登記表》應在事情解決后及時填寫,如發現連續三次未填寫《用車登記表》,公司將酌情予以嚴厲處罰。非專職司機接收的《派車單》應交前臺文員保管。
6、專職司機在當月底將《派車單》匯總提交前臺文員,由前臺文員根據《用車登記表》的填寫內容進行審核。經核對后的《派車單》和《用車登記表》由前臺文員提交車輛管理部門復核。
7、公司車輛加油時,專職司機需到車輛管理部門處填寫《用油申報表》,注明“加油時里程數”等相關欄。車輛管理部門發現不合理現象應及時向公司主管領導反映。
8、《派車單》、《用車登記表》、《用油申報表》由行政部存檔。
第六條公司司機管理辦法。
1、公司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安全駕車。并應遵守本公司其他相關的規章制度。
2、司機應愛惜公司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每月至少用半天時間對自己所開車輛進行檢修,確保車輛正常行駛。如果遇到不明白的問題應及時向老司機請教,需要維修的及時到車輛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3、司機應每天抽適當時間擦洗自己所開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包括車內、車外的清潔),一個月必須清洗一次車內座套。
4、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整。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根據一天的用油量發現存油不足時,應立即加油,不得出車時才臨時加油。
5、司機發現所駕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立即報告管理人員,并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包括維修項目和大致需要的經費等)。未經批準,不許私自將車輛送廠維修。
6、出車在外或出車歸來停放車輛,一定要注意選取停放地點和位置,不能在不準停車的路段或危險地段停車。司機離開車輛時,要鎖好保險鎖,防止車輛被盜。司機不要把重要的私人票據或貴重物品放在車上,丟失由自己負責。
7、司機對自己所開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應經常檢查,出車時一定保證證件齊全。不齊全或已到期、過期的及時向車管部門報告。
8、晚間司機要注意休息,不準開疲勞車,不準酒后駕車。
9、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對車內外人員不文明用語,不準危險駕車(包括高速、緊跟、爭道、賽車等)。
10、司機出車執行任務,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的,應及時設法通知管理人員,并說明原因。原則上不允許車輛在外過夜,有特殊情況的及時向車管部門反映。
11、上班時間內司機未被派出車的,應隨時在行政部或隔壁會議室等候出車。不準隨便亂竄其他辦公室。有要事確需離開司機室時,要告知管理人員去向和所需時間,經批準后方可離開;出車外出回來,應立即到管理人員處報到,以確定收車時間及其他事宜。
第七條司機獎懲制度。
1、車隊實行安全、優質、服從調度、節油獎。以年為單位對安全行車、優質服務。服從安排、節油的駕駛員給予獎勵。
2、公司將對駕駛員的出車公里數進行補助,具體補助辦法為:司機出車每公里得到公司0.02元的出車補助,此項補助只在年底結算,對于新來駕駛員不滿一年者將把公里數累計到下一年年底發放。中途辭職或被辭退者不發放。
3、對于駕駛員出車過程中用車人有急事要求去其他地點的時候,駕駛員要求用車人或自己向車管部門如實匯報,經批準后方可前往,對于不匯報私自決定的一經發現將給予罰款的處理。
4、未保持通訊聯系暢通的,根據事情的嚴重程度對當事人進行不同程度的警告、罰款、開除等處理。
第八條違規處罰與事故處理制度。
1、遇有以下情況,所有責任由駕駛人員個人承擔:
1.1對所駕駛車輛各系統疏于觀察及檢查造成損失的,罰款100元/次。
1.2違反交通規則造成罰款的,司機自行承擔所有罰款。
1.3車輛未停放至適當位置造成損失的,司機自行承擔交警處罰及維修費用。
1.4未經公司領導同意私自使用公車并造成損失的,罰款200元/次并承擔所有損失費用。
1.5未經公司領導同意將公司車輛借予他人使用并造成損失的,罰款200元/次并承擔所有損失費用。
1.6對上述現象的發生,造成巨大損失的,視情節對駕駛人員作出以下處理:
1.6.1經濟損失達3000元,處以警告。
1.6.2經濟損失達5000元,處以嚴重警告。
1.6.3.經濟損失達10000元,處以留司察看并降薪200元/月。
1.6.4經濟損失達15000元,處以解除勞動關系。
2、遇有以下情況,可以免除駕駛人員的個人責任:在公務途中,非自身原因,由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各類事故及損毀。
3、當遇到交通事故或車輛損毀時,駕駛人員應及時通知公司和保險公司,同時向交通管理部門報告。
第九條保養維修管理。
1、節約開支,盡量減少不必要費用,從嚴控制車輛使用與費用支出,專職司機對零星小零件的更換,應以自己動手為主.2、正常保養、修理車輛、更換零部件的,駕駛員必須認真填寫維修保養申請單。寫明保養內容及價格,經領導批準后方可進修理,修理費用原則上當月結清,除少量修理外(100元以下)。
3、原則上由公司選擇車輛維修單位(臨時性情況除外),車輛修理完畢后,須由公司相關人員和司機對修理項目進行仔細的核對驗收。驗收合格的,方能結算有關費用。
4、辦公室建立車輛的用油臺帳,不定期核算,抽查,嚴格按行車里程與百公里耗油標準核發油料,駕駛員或辦公室人員保管油卡并做好油卡紀錄,油卡由辦公室管理登記。
第十條其他情況處理。
1、公車私用:需填寫《用車登記表》,填寫清楚后提交公司領導審批,經批準后方可交駕駛人員出車。駕駛員認真填寫車輛運行記錄表.2、工作日用車申請需提前一個工作日申請,臨時申請依照公司車輛情況而定。工作時間外用車需提前在工作日申請。休息日用車,在值班領導處填寫,程序如上。
3、每天下午4點30,前臺張貼第二天用車情況。如有相同路程,各部門人員可與已申請用車部門進行溝通協商。
4、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執行以上制度,需公司領導予以批準。
用車安全管理制度(優質19篇)篇十二
1)用車部門填寫內部用車章,經部門經理審核,簽字。
2)按用車審批權限,由總經理室簽批。
3)將用車單轉到車隊,根據需要和車輛高度情況派車。
2、審批權限。
1)使用小車由總經理或總辦主任簽批。
2)使用其它車輛由總辦主任簽批。
3)值班、節假日用車由總經理或值班經理簽批。
4)酒店固定用車,由車隊隊長簽批。
3、長途車輛使用原則。
1)凡出市區車輛,一般應提前與兩天申報,以便車隊統一編制長途用車計劃,提高車輛使用率。
2)凡長途載貨用車,原則上需憑提供單要車。出市用車、必須如實填寫用車單,包括去向、擬購物品清單、數量、提供詳細地點、跟車人數。
3)臨時用長途車,需由總經理或總辦主任簽批。
4、市內用車原則。
1)一般每日上午9:00前,各部門將用車單報送行政部匯總(小車由總經理室匯總)。
2)凡屬部門正常用車(如每周、每月例行用車),應提前一天將用車單報審批部門,
3)小車主要供總經理、酒店重要客人(總經理或總辦主任安排)、董事會成員等領導使用。部門公務用車一般安排旅行車、工具車。
4)本著節約的原則,凡路途較近,時間允許又不需載貨的,一般不派車。
5、憑用車單派車。
1)一般情況下,必須憑內部用車單向車隊申請派車。
2)遇特殊情況,由總經理室電話通知,可先出車,但事后須及時補單。
3)只剩一部小車時,若需動用,必須經總經理簽批。
4)未經批準,禁止私下找司機出車。一經發現私自出車現象,用車人必須按酒店出租車費標準付費,同時扣發司機部分工資歷。
(二)應急用車。
1、當值班司機接到酒店有關部門或客人的緊急用車電話時,要詳細詢問乘車人的姓名、乘車時間、地點、目的地、如來得及通知總辦、大堂副理或值班經理時,應口頭報告,如確實來不及時,需請同班人代為通知,如同班人不在,自己獨立執行任務時,需在用車日報表或車隊黑板上注明去向。
2、出車回隊后要在用車日報表上填上回店時間、起止地點、行駛里程,并通知用車單位,補寫經總辦審批的派車單。
3、完成特殊任務(如送病號去醫院緊急搶救或工程救險等)回隊后,要向當班主管口頭匯報事情的緣由。如出車任務是住店客人,還需將行駛里程報告有關部門,由酒店領導確定是否收費。
(三)出租用車。
1、市場營銷部銷售人員、預訂人員或其他人員接到客人訂車的要求,需了解客人姓名、人數、用車日期、起止時間、車型、用車起止地點、航班號、起飛港、目的港及起飛或落地時間。并根據總辦已發的價格規定報價。
2、客人同意報價后,即刻與車隊聯系,車隊視用車時間、車輛情況予以安排確認。
3、車隊確認后,即由聯系人(前廳部或銷售部門人員)填寫(賓客派車單),經部門經理簽批后在部門交班本或專門設立的記錄本上記錄,月底與財務核對租車費用匯總。
4、派車單經總辦簽批后,由申請人交大堂副理。大堂副理在交班本上記錄,并負責與申請人核實派車單所有細節,完成以下幾項工作:
1)接機情況下,打印接機牌,供司機接機使用。
2)通知車隊并將派車單交車隊,車隊準備車輛做好接機安排。
3)接送機前與機場聯系,確認航班及起落時間,如有變化,及時通知司機及客人。
4)通知前臺接待員在分房及交班本上記錄。
5)通知前臺收款員準備雜費通知單,以便客人到店入住或離店結帳時簽字認可發生的費用。前臺收款員在交班本上記錄。
5、車隊接到大堂副理通知,派人取接機牌及派車單后由車隊主管在派車單上簽字并通知司機做好出車準備,同時在交接班或派車本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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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車安全管理制度(優質19篇)篇十三
為提升工作效率及工作品質,確保公司車輛的使用及時、合理及安全化,完善司機人員行車管理,維護公司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1.公司車輛由行政部統一管理和調配。
2.用車人原則上應至少提前一天填寫《用車申請單》,報行政部批準后,《用車申請單》方為有效。如遇緊急情況,未能提前辦理用車申請的,應提前電話或短信取得部門領導及行政部同意,出車回來后第二個工作日內,用車人應及時補辦有效的《用車申請單》。
4.司機必須依據有效的《用車回執單》,方能出車;司機有責任要求用車人提供有效的《用車回執單》,用車人無法提供有效《用車回執單》且沒有合理理由的,司機有權拒絕出車。對于未經審批并出車的,以私車公用論。
5.車輛出行前,司機應核對車輛里程表與《車輛出行記錄單》上的前一次用車的記載是否相符,使用后認真記載行駛時間、里程、地點等,并讓用車人簽字,作為公司審核的依據。
6.車輛調度原則以用車申請單送達先后順序及辦理事務的輕重緩急程度安排車輛。
7.對于節假日或業余時間的車輛使用應呈請行政部核準后方可調派。
1.車輛返回或出車前半小時,司機人員需認真檢查車輛安全狀況(油、水、電),以確保車輛正常運行。
2.司機應遵守保密規則,注意保密意識,不議論、不傳播內部事務,在車上聽到的領導談話內容,應保密,不得外傳。
3.無論用車者是否為本公司員工,司機都應熱情接待、安全駕駛。對于公司外客人更應熱情服務,以維護公司的良好形象,以將客人、來賓送至目的地大門口為原則,不得將車輛未駛進目的地即讓客人下車步行。用車人上車后,司機應向其確認目的地;用車人帶大件物品時,司機應予以幫助。
行政部。
2014年6月25日。
用車安全管理制度(優質19篇)篇十四
為提高辦事效率,確保學校各項工作正常開展,本著安全、節約原則,經學校研究決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用車范圍。
1、各處室外出開會、辦公事用車。
2、學校組織的集體活動用車。
3、財務人員存、取大額現金用車。
4、采購人員購買教育教學及生活用品用車。
5、對外接待用車。
6、學校取、送急辦文件或重要資料用車。
7、緊急情況或其他特殊情況用車(需經校長批準,總務處備案)。
1、堅持經費節約原則。學校領導和教師外出開會或參加研討、培訓活動等公務活動,一般情況下應選擇乘坐公交車、地鐵或出租車往返,憑車票報銷。
2、因為公交不便,需要學校解決車輛問題的,應由學校組織該活動的`部門提前報總務處協調,原則上以租車方式解決。租車費到市區每車每次不超200元,到區內每次每車不超100元(如租多座客車的費用標準另議)。租車費用按實際支出由財務給予報銷。
3、為確保安全,學校原則上不批準教職員工私車公用。未經學校許可,自行私車公用的,車輛行駛費用,安全責任自負,與學校無關。確因實際需要,并經學校許可,私車公用的教職員工費用按路程由學校給予一定補貼,標準為:2元/千米。即:車費補貼=2元/千米x(路程)千米數。
4、學校總務處為公務用車管理的負責部門。每次公務租車或私車公用都需總務處統一安排,應填寫申請單,注明用車時間、用車事由,做好登記。
5、嚴禁將公務用車用于與公務無關的活動,因公務用車私用而發生的安全事故,由個人承擔一切責任。
6、車費補貼由學校財務根據實際進行結算,一般在每學期末結清。
7、本制度經教代會通過后,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執行。
用車安全管理制度(優質19篇)篇十五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有關文件精神,進一步強化學校公車管理,做到節約開支,確保公車的合理、安全、有效使用,特制定《二中公務用車管理制度》。
1、學校行政領導日常公務用車、教師業務學習、培訓、交流等工作用車。
2、來賓接待及學校重要會務用車。
3、校長、分管校長指派的臨時緊急用車。
1、辦公室為車輛管理部門,負責車輛的調配,車輛由辦公室統一調度,除校長、分管校長、辦公室主任外,其他部門任何人均無權調度車輛,駕駛員也不得私自答應出車。
2、派車堅持服務教學,厲行節約的原則,根據工作主次、急緩派車。
3、各部門因工作需要用車,必須由部門負責人提前一天(特殊情況除外)與辦公室預約,由辦公室安排駕駛員出車,否則駕駛員不得出車,出車用途與主任通知不符時駕駛員有權拒絕出車。辦公室統一印制《公務車輛出車登記表》,駕駛員根據安排的出車任務如實填寫《出車登記表》(出車事由、地點、里程等),并經用車人簽字確認。駕駛員要妥善保管《出車登記表》,不得遺失,用車后立即交送辦公室存檔備案。未經辦公室安排,任何人不得隨便派車、出車,否則對當事人和駕駛員以違紀論處。
1、車輛保管實行一人一車制,駕駛員對該車負有保管責任。
2、車輛屬學校公共財產,必須在日常使用中小心駕駛,確保人員和車輛的安全。
3、外出停放車輛時盡量選擇比較安全場所,并且及時鎖好,不要在車里明顯位置擺放手機,手包等物品,在確保車輛安全的情況下方可離開。
4、辦公室駕駛員因公差或請假,其所保管的車輛的一切證件及鑰匙,應交由辦公室暫存。
5、車輛發現故障需要維修的須事先提出申請,填寫車輛維修申請表,經辦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辦理維修事宜。維修時,駕駛員應在現場督辦。
6、在駕車過程中,應保證通訊設備處于良好的狀態,以便在緊急情況下,與學校聯絡。
7、每次出車前,應查看輪胎情況,觀察儀表盤的各種信號指示燈,如有異常,應及時報告辦公室聯系修理單位,盡快認定發生問題的部位,及時予以修理,堅決杜絕帶病車上路的現象。
8、日常情況下,應在指定加油站使用油卡加油,如果在其他加油站用現金的方式加油,報銷時必須附上有辦公室主任簽字的有關說明。長途出車可酌情處理。
9、車輛修理必須到政府采購中心指定的修理廠,辦公室在比較修理質量和價格的基礎上,固定1-2家修理廠負責學校車輛的日常修理。其他人員不得擅自將車輛送至固定服務商以外的修理點,否則將自行承擔費用。
10、車輛不得出借、出租或與其他單位和個人調換使用。更不得私自借給學校以外的人員使用。私自借出車輛而發生交通事故,全部費用由借出和借入的車輛負責人和保管人承擔,并且追究借出負責人的責任。
1、辦公室負有對本部門駕駛員交通安全教育和檢查監督的職責。駕駛員要加強學習,不斷提高業務素質,自覺遵守交通法規,做到不違章,無事故,優質服務,安全行車。
2、認真執行例行和定期的'維修保養和保潔工作,愛護車輛,保持車況良好。堅持“三檢查”制度,即出車前檢查、行車途中檢查、收車后檢查。
3、駕駛員要妥善保管車輛行駛證等證件,如有丟失,要及時報告,及時補辦。
1、自覺遵守學校規定的作息時間,按時上、下班。
2、根據辦公室駕駛員崗位的特點,除出車外,要求駕駛員上班時間原則上必須在工作室內待命。節假日、雙休日、寒暑假以及其它上班以外時間,駕駛員也應做到隨叫隨到。
3、服從安排,準時準點出車。值班或工作時間內如因病、因事不能出車者,事先必須請假。
4、保持良好的個人形象、精神面貌和駕駛技能,著裝整潔。不允許酒后駕車、疲勞駕車和超過核定時速駕車,確保安全行車無事故。
5、保持車輛內外整潔,車內無雜物,無異味。
6、負責車輛的維護、保養和年檢,負責辦理年度保險等具體業務。
7、嚴守保密紀律,不插話,不議論,不傳話。
8、車輛離開本地時,駕駛員應主動告知辦公室,以便了解和掌握車輛動態。
9、實事求是,按規定領取補助,核銷的燃油費、停車、過橋過路等費用必須與承擔的出車任務相符。
1、在無照駕駛、未經許可將車借與他人使用而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的,由駕駛人員負擔損失,并予以紀律處分。
2、違反交通規則,其罰款由駕駛人員承擔。
3、各種車輛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時,應先急救傷患人員,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并立即向學校報告,如屬小事故可自行處理后向學校報告。
4、因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其損失在扣除保險金后,再視實際情況處理。
5、發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扣除保險金額后,其差額應視責任具體處理。
用車安全管理制度(優質19篇)篇十六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交通運輸系統執法執勤用車管理,嚴格用車紀律,提高執法執勤用車使用效率,根據《義烏市深化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意見》和《義烏市市級機關執法執勤用車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交通運輸系統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各執法單位要根據工作需要嚴格按規定配備執法執勤用車,實行編制管理。各單位需配備、調整和更新公務用車的,須書面報告我局,經同意后再按有關程序辦理報批手續。所有執法執勤用車,應當統一納入本單位執法執勤用車編制管理,不得違規或超量配備執法執勤用車。
二、執法執勤用車由單位辦公室或指定部門統一進行管理,實行統一派車和登記制度,車輛鑰匙由專人進行保管。要加強執法執勤用車使用的動態監督,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對執法執勤用車適時安裝gps定位系統。
三、執法執勤用車要嚴格實行“四統一”管理辦法,即“統一標識、統一停放、統一加油、統一維修”。
(一)統一標志。所有交通系統執法執勤用車要按行業有關規定格式噴涂執法車輛標志圖案。
(二)統一停放。非工作時間和無公務活動,執法執勤用車原則上回單位停放。確因工作需要在外停放過夜的,須提前向單位主要領導報告,并確保泊車安全。法定節假日期間,除計劃安排的值班用車外,其余執法執勤用車一律應封存在指定的停放地點,無故不得動用封存車輛,如確需動用封存車輛的,須經單位主要領導的同意。
(三)統一加油。實行持卡定點加油。特殊情況需在外加油的,報銷時須有用車人員簽字說明理由,否則不予報銷。
(四)統一保養和修理。車輛保養和修理由各單位的辦公室或指定的車輛管理部門統一安排。各單位要按規定明確車輛保養或車輛修理點,原則上不得在指定地點外的其他地點保養或維修。駕駛員應根據車況提出維護保養或車輛修理要求,由單位統一開出維修(保養)委托單,安排車輛到指定地點進行維護保養或修理。車輛的保養和維修要嚴格按委托單上的項目執行,不得隨意進行變更。
四、車輛費用的報銷和結算。
執法執勤用車發生的過路費、停車費、車輛維護保養費、保險費等車輛費用實行按月報銷。車輛燃油費、保養和維修費由必須由單位財務部門或指定人員統一進行結算,駕駛員不得經辦車輛燃油費、保養和維修費的結算手續。
五、執法執勤用車配備使用應確保執法執勤公務活動,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換用、借用、占用其他單位車輛;。
(二)接受企業和個人捐贈車輛;。
(三)對外出租出借執法執勤用車;。
(四)用于上下班、一般性公務活動及其他私用行為;。
(五)將執法執勤用車作為領導干部固定用車;。
(六)為執法執勤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豪華內飾;。
(七)轉移、轉嫁執法執勤用車費用;。
(九)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六、要加強對駕駛員的管理和教育,確保執法執勤用車行駛安全。嚴禁將車輛交給或借給他人使用;要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嚴禁酒后開車、超速行駛及其他違法駕車行為,如因違章違法而發生的一切后果,由駕駛員個人自負。
七、執法執勤用車正常行駛時發生交通事故,駕駛員應先作應急處理,迅速與單位聯系,事后要提交事故報告。因駕駛員主觀過錯發生責任事故造成經濟損失的,按事故的性質由駕駛員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交通肇事后逃逸者,除由司法機關查處外,予以開除公職、辭退或解聘處理。因應急公務發生交通事故產生的費用,保險公司賠付不足部分,可給予適當補助。
八、執法執勤用車進行報廢處置須按嚴格規定程序執行,并及時辦妥有關報廢、資產注銷手續。
九、車輛費用的公開。各相關單位每月要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在單位公開欄等顯著位置公開車輛費用,接受群眾監督。車輛費用要按單車進行核算和公開,公開情況要細化到燃油費、維修費、保險費、過路過橋費等項目,并同時公開項目的本月數、本年累計數以及車輛行駛里程、百公里行車油耗等車輛運行數據。
十、各單位應當加強本單位執法執勤用車配備使用的日常監督和專項檢查,及時對發現的問題進行糾正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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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車安全管理制度(優質19篇)篇十七
為充分、合理的利用公司的車輛資源,使其更好地為企業服務,規范公司車輛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現歸屬于本公司的所有車輛—貨車、班車及公務用車。
3、職責。
3.1行政部:負責管理及派遣所屬公司車輛,對各部門用車進行審批、安排,保證車輛的有效使用。主要物流用車和辦公用車的安排。
3.2車隊長:負責公司車輛調度及管理,對車輛進行定期檢查、維修保養及交通違規等事項的處理。
3.3駕駛員:負責公司各級員工及來賓用車接送、貨物運輸及日常車輛維護、保養、年檢相關手續的辦理。
3.4各部門主管:負責本部門各級員工公務用車申請的審核。3.5財務部:負責各項車輛費用的報銷審核工作。
3.6物流部:(經理及以上人員)負責直接向車隊申請物流用車,主要是用于貨物的運輸。
4、公務車用車范圍及對象。
4.1正常情況下用車。
4.1.1有限公司及事業部各部門經理及以上職位人員外出(市內)執行公務,可直接向行政部申請用車。
4.1.2經理級以下員工一般情況下不能單獨申請用車,前往市區范圍內處理公務包括例行的市場調研或去市區直營專賣店巡店及指導店鋪貨品陳列、推廣與培訓的情況,應自行乘車(此情況同樣適用于經理級以上人員需用車但公司車輛一時調配不開時)。但若需前往市區處理緊急事物,或外出地點較遠且交通不便(單程距離在20km以上),經上級領導核實后可向行政部申請用車。
4.1.3財務部門人員存取公務所需款,或其他部門采購急需物資及派送緊急重要文件、處理店鋪重大緊急事件時可直接向行政部申請用車。4.1.4公司人員上下班可在規定的時間內自行乘班車到規定的地點。后由自己乘車去往相應的目的地。因有事情不能例行乘坐班車的人員,應提前通知班車駕駛員,避免耽誤大家的時間。
4.2員工出差、培訓期間及重要來賓用車。
4.2.1有限公司及事業部總監級及以上人員因公出差時,可向行政部申請派車接送。4.2.2有限公司及事業部各部門開展例行市場調研工作、店鋪考察時,若出行人數達4人(含)以上,可視實際行車路程像行政部申請派車同行或送往火車站、機場。
4.2.3培訓期間店鋪人員回公司,應由培訓部提前至少一天統計好人員所到的時間和地點,由車隊隊長據其進行合理安排。在無法調配得當的情況下,如若距公司距離較近且有相應的交通工具可使用,應自行乘車。
4.2.3接送重要賓客(含加盟商老板)時,接待部門可依實際需要向行政申請用車。4.2.4一般情況下,總監級以下非店鋪人員因公事外出或回公司,應自行乘相應的交通工具,公司不予派車。若有特殊情況,行政部據其緊急程度審批派車。
4.3特殊情況下。
4.3.1非公事處理任何人員不得申請公司派車。重大緊急情況下酌情考慮派車且必須符合用車規定。
4.3.2公司部門個人或集體外出非公事活動申請用車,經行政部審批后安排用車。用車期間車輛所產生的所有費用(燃油費、過路費等)均由用車人承擔。
4.3.3公司所有車輛均不外借私人使用。若有特殊情況,需向行政部申請,經同意后辦理借車手續。
5、公務用車申請流程及要求。
5.1.1公司各部門員工申請用車需填寫《用車單》,注明申請部門及申請人、用車時間、用途、目的地,經部門主管簽字后交給行政部審批。
5.1.2用車審批權限:對于常規及出差用車申請,各部門主觀審核同意后交由行政部經理對用車申請進行審批,后由車隊隊長根據用車時間及所有車輛的使用情況進行合理安排。包括調派相應的駕駛員。
5.1.3對于特殊及緊急情況用車的申請,可由行政部經理電話或口頭通知車隊隊長進行派車安排。
5.2用車條件5.2.1公務用車根據時間先后及事情緊急程度進行安排,需提前至少一天申請。特殊情況可酌情調整申請時間。
5.2.2在駕駛員未完全完成一次出車任務時接到緊急通知需及時用車的情況下,可與在用車人員進行協商,依事情重要程度駕駛員可先行處理緊急事件。
5.2.3若《用車單》已得到審批同意,因當時實際情況無法在規定的時間安排用車,車隊因及時告知用車人信息,以便其另作安排,避免耽誤事務的處理。(超過規定的用車時間20分鐘,用車人員仍未出發視為自動取消用車申請。因特殊情況需調整出發時間的需提前通知車隊,后由車隊做具體安排)。
5.2.4若有用車時間及地點相近的情況,可根據人數合理安排車輛數,避免浪費車輛資源。返回時依據事情重要程度不同,按需選擇用車人員,其他人員則需自行乘車返回公司。
6.1車輛的檢查、保養及維護。
6.1.1日常檢查:駕駛員下班前應對其使用的車輛進行日常檢查(包括輪胎氣壓、機油、冷卻水、燃油、潤滑點等),及時發現并處理其出現的簡單問題保證車輛狀況良好以免影響日后的正常工作。若遇到無法解決的問題應按車輛維修程序進行處理。在行車過程中須時刻注意車輛的狀況以免因疏忽造成不必要的人財損失。
6.1.2日常保養:駕駛員日常工作時須做好車輛出、收車檢查,保持車輛內、外清潔完整。
6.1.3車輛收車停放:駕駛員每日下班后應將車輛停在相應的區域,不得私自使用車輛。收車后非加班車輛一律不準外出,加班車輛由車隊長統一按需調派。若有特殊情況須及時上報行政部經理,得到批準后才可使用。
6.1.3車輛年審:車隊隊長應提前通知駕駛員做好車輛年審的準備工作并組織統一年審。因未按時年審所造成的罰款由駕駛員自行承擔。
6.1.3車隊應嚴格按照車輛保養相關規定對車輛進行保養,并根據每輛車的實際情況建立維修保養檔案。班車須由專人負責管理及維護,不得做其他用途。若有特殊情況,經行政部經理批準后才可使用。維修保養必須在指定的維修廠進行,駕駛員不得自行選擇修理廠。
6.1.4燃油的補充:公司所有車輛統一油卡加油,實行一車一卡制度。油卡余額不足時應交給行政部經理,由其報給財務部進行審批撥款后進行充值。若油卡還未進行充值而車輛需要補充燃油,可向行政部經理提出申請,得到批準后可使用現金加油,后憑其發票向財務部進行報銷。6.1.5駕駛證、保險卡、加油卡等由車隊駕駛員隨車攜帶保管,其他有關車輛資料均由公司存檔保管。
6.1.6車輛轉移時應將其各種資料、證件隨車移交。6.2車輛維修流程。
6.2.1公司所屬車輛在出現需專業處理的故障或保養時,車隊應報告行政部經理,經其核實后向財務部申請維修費用(或后期憑維修憑證及發票按程序向財務部報銷),得到批準后到指定的維修地點進行維修。不得私自將車開到非指定地點進行維修。特殊情況下,行政部經理酌情處理。
6.2.3車輛維修完成后由車隊駕駛員驗收,并由行政部經理對維修廠開具的發票進行確認簽字。
7、駕駛員管理規定7.1行車要求。
7.1.1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安全駕車;同時遵守本公司其他相關的規章制度。
7.1.2公務車駕駛員出車前由車隊長統一調派,要準時出車,不得誤點。出車完畢后須如實填寫《出車登記表》,按要求詳細記錄行車時間、里程、起始地等信息。貨車駕駛員由責任部門安排、調度。
7.1.3駕駛員對自己所開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應經常檢查,出車時必須保證證件齊全。
7.2.1駕駛員應愛護自己的責任車輛,做到出車前有檢查,出車后有保養,做好日常維護工作。發生自己所不能處理的非簡單故障或發現隱患應及時申請保養維護,提高車輛完好率。7.2.2完成出車任務后,車輛不得在外滯留,并要及時清理車內雜物,保持車廂清爽整潔。
7.2.3駕駛員無出車任務時,須留在指定的辦公室待命,不得隨意串崗,嚴格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并做好辦公室的日常清潔工作,保持良好的工作環境。
7.2.4必須嚴格按程序添加燃油,不得私自補充,情節嚴重著不予報銷。7.2.5晚間停車關閉電路、拉緊手制動、鎖好車門、關閉車窗。
7.2.6駕駛員在工作日應24小時隨身攜帶手機并保證其正常工作。應無條件服從上級安排的工作,不準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車。對工作安排有意見的,事后可向上級領導反映。
7.2.7不得隨意傳播乘車人的談話內容及信息。
7.3.1駕駛員加班按照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執行。7.3.2駕駛員出差按照公司《出差管理制度》執行。
7.3.3駕駛員因公事產生的通訊費用,按相關程序進行審核報銷。
8、駕駛員獎懲規定。
8.4.1對全年無違章、無事故的駕駛員獎勵300元/年。
8.4.2嚴格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及車輛管理制度,未出現行政處分的駕駛員獎勵100元/年。8.4.3每月例會均按時參加,全年無缺席者獎勵全勤獎100元/年。
8.4.4年底根據制度違規處罰率、車輛事故率、節能情況等綜合考評,達標者獎勵安全節能獎500元/年。
10、附則。
10.1制度的制定:本規定由行政部制定及修改,其最終解釋權屬行政部。
10.2制度的實施:本規定經相關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后,報總裁批準后由行政部組織實施。
用車安全管理制度(優質19篇)篇十八
第一條為規范機關公務車輛管理,提高公務車輛使用效益,節約經費,確保運轉有序和行車安全,按照市紀委關于公車管理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情況,對原有制度進行了修改完善,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機關公務車輛,是指機關從事公務活動的用車。
第三條車輛管理的內容包括車輛日常管理、調度與使用、維修與保養、車輛費用管理、駕駛員管理等。
第四條機關車輛管理堅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統一調度,注重節約,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局辦公室是機關公務車輛管理的職能部門,由專人負責管理;局監察室對機關車輛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六條嚴格車輛管理。固定車輛駕駛人員,不得將車輛借與他人駕駛。否則,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駕駛員自行承擔,車輛行駛必需的相關隨車證照(資料)由駕駛員負責妥善保管。
第七條嚴格控制車輛運行費用。切實加強車輛用油管理,嚴格執行“一車一卡”加油辦法。駕駛員持本車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車輛管理人員根據加油站每月提供的加油記錄,與駕駛員提供的數據進行核對,準確掌握每臺車的耗油情況。駕駛員要隨時掌握加油卡的資金余額,需要補充時提前向車管人員報告。一般情況下不得用現金加油,否則不予報銷。
第八條嚴格執行公車使用登記制度。局辦公室統一印制機關公務車輛出車登記表(以下簡稱出車登記表),每臺車輛均要建立出行記錄臺賬。駕駛員根據安排的出車任務如實填寫出車登記表(出車事由、地點、里程等),并經用車人簽字確認。駕駛員要妥善保管出車登記表,不得遺失。車管人員每月負責對出車登記表進行審核,審核車輛行駛里程、油耗等情況,次月10日前匯總成冊送相關領導。
第九條嚴格執行車輛回單位停放制度。正常上班時間,未外派公出的車輛必須停放在單位;周一至周四的中午、下午及周五的中午下班后,機關所有公務車輛原則上應停放在單位,因特殊情況不能回單位停放的,需經因工作需要使用該車的局領導同意,但必須確保車輛的安全,如出現車輛損壞、丟失等情況,一切經濟損失由駕車人員自負,同意該車在外停放的局領導承擔相應責任;周五下午下班后至星期日,機關所有公務車輛必須回單位停放(局領導因工作需要用車時,駕駛員到單位開車,用完后立即將車開回單位停放);國家法定節假日期間,除值班車輛和應急執法車輛外,其他車輛須封存停駛。
第十條嚴禁公車私用私駕。禁止將公車用于婚喪喜慶、休閑度假、探親訪友等非公務活動。機關駕駛員不得公車私用,一經發現并證實,由駕駛員自行承擔所有費用,并作為聘用人員次年是否續聘的依據之一。駕駛員公車私用兩次以上(含兩次),是正式職工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并扣發年終考核獎200元/次;是聘用人員的,直接解聘。機關干部職工(含離退休職工)確因生病等特殊情況需要用車的,經分管領導同意后由車管人員靈活掌握。領導干部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駕駛公車,嚴格執行攀枝花市嚴禁公車私用私駕暫行規定。
第十一條正常作息時間,車輛由局辦公室統一調度安排,固定局主要領導的工作用車,相對固定班子成員工作用車。機關各處室市內(不含三區兩縣)工作用車原則上與分管領導工作用車相對應,由車輛管理人員統一調度、合理安排。
重大活動或特殊情況,機關所有公務車輛由辦公室統一調度。
第十二條規范車輛使用,有效管理機關公務用車。
節約公務車輛運行成本,盡量減少車輛外出次數,相對固定機關工作人員因公在市內(不含三區兩縣)辦事的車輛安排時間,一般情況下為每天上午的9:00、10:30、11:20,下午的3:10、4:30、5:10,其余時間原則上不安排車輛外出。
長途用車是指因工作需要到市外(不含本市所轄三區兩縣)的用車。
為減少長途行車安全隱患,節約能耗和費用,嚴格控制長途用車。因特殊情況確需長途用車的,由用車人填寫長途用車申請單,經分管辦公室的局領導審批同意后,由局辦公室統一安排車輛。
局領導(含局主要領導、班子成員、保留或享受副縣級以上領導干部職務待遇的人員,下同)需要長途用車時,出行人員應達到2人以上(含2人),出行時間在5天以內(含5天)。特別特殊情況,須經局主要領導同意。
機關其他干部職工需長途用車時,出行人員要達到5人以上(含5人),出行時間在4天以內(含4天)。特別特殊情況,須經分管辦公室的局領導同意。
應急用車主要是指因處置突發事件、開展緊急行政執法行動以及發生其他應急狀況時的用車。
為保障應急工作用車,正常作息時間的應急用車由局辦公室統一安排調度,節假日及正常作息時間以外的應急用車實行機關車輛輪流值班制度。每輛車的值班周期為7天,值班時間為每天中午12:30—下午2:30、下午7:30—次日上午8:00,節假日值班時間為全天。值班車輛及駕駛員由辦公室統一安排,編制機關應急用車安排表,及時送至相關執法處室。
值班期間,駕駛員要如實填寫應急用車值班情況登記表,不得擅自脫離崗位、與其他駕駛員調換值班時間,若因特殊情況確需變動值班時間的,應提前告知車管人員,由車管人員進行調換,調換情況要及時告知相關執法處室;值班駕駛員統一住在指定地點,保證車輛及時到位。辦公室每月對應急用車情況進行匯總統計。
辦事處車輛主要保證局主要領導和班子成員的公務用車。車輛安排按照局領導、調研員、副調研員、其他工作人員的順序安排。除局領導外,其余人員用車只負責因公出差車站、機場來往接送(特殊情況除外),由辦事處負責人安排,不得與駕駛員直接聯系。
第十三條駕駛員對自己駕駛的車輛應當勤檢查、勤維護,按時進行保養,確保車容整潔、車況良好,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嚴防事故發生。
第十四條機關車輛由財政承擔費用的維修、保養,須在市財政指定的廠家進行;由單位自行承擔費用的維修、保養等,只能在本單位指定的廠家進行(因公出差離攀等特殊情況除外);指定廠家無法完成的維修項目,由駕駛員提出申請,經車輛管理人員、辦公室負責人、局分管領導同意后,可到其他廠家維修;需要到市外進行維修的,還需要局主要領導同意。
辦事處車輛的維修保養,費用在1000元以內的,由辦事處負責人審批,每季度憑正規票據在單位報銷;車輛年審及費用在1000元以上的維修,由辦事處負責人向局辦公室說明情況,經分管辦公室和分管財務的局領導商定后辦理。
第十五條車輛管理人員負責對維修項目和質量進行監督,統一負責全局所有車輛年審。
第十六條車輛相關費用報銷必須實事求是,一經發現并證實亂報費用、將加油卡交與他人或其他車輛使用等違反規定的行為,一律嚴肅處理。
第十七條車輛維修、保養,必須按規定填寫車輛維修申報表,經車輛管理人員、辦公室負責人同時簽字、加蓋公章后,方可進行;車輛維修、保養費用定期結算,駕駛員不直接結賬,只在維修廠家簽字確認,由車輛管理人員每季度或每半年統一結算一次;費用報銷由車輛管理人員統一辦理,經駕駛員、車輛管理人員、辦公室負責人、財審處負責人、局領導簽字后報銷。
第十八條機關公務車輛因工作需要產生的停車費、過路費等應由單位承擔的費用,由駕駛員填制費用報銷單,經車輛管理人員、辦公室負責人、財審處負責人、局領導審核簽字后報銷。嚴禁大手大腳,損公肥私,經核實屬弄虛作假從中謀利的,從嚴從重處理。
第十九條局辦公室、財務審計處負責每季度統計每臺車輛行駛的行駛公里數及耗油量,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第二十條對駕駛員的要求。
1、加強學習,鉆研業務,不斷提高政治思想素質和駕駛技能。
2、愛崗敬業,任勞任怨,聽從統一調度,服從工作安排。無出車任務時,應堅守工作崗位,自覺遵守單位作息時間。
3、禁止在工作時間內或公務接待活動中飲酒或酒后駕駛公車。
4、遵章守紀,文明行車,嚴格執行交通安全法規。
5、注重形象,做好服務。注重個人儀表和言行,維護單位形象和利益。
6、厲行節約,力戒浪費。車輛清洗費用實行包干管理辦法(越野車、面包車、商務車每月每輛100元,其他車輛每月每輛80元);嚴禁將加油卡交與他人使用,一經發現,嚴肅紀律處理和經濟處罰,聘用人員,一律解聘。
7、車輛管理人員、駕駛員必須保持24小時通訊暢通。
8、駕駛員須嚴格執行單位的請銷假制度。休假期間,須將車鑰匙交車輛管理人員保管。
第二十一條駕駛員的出差補貼嚴格執行單位的統一規定。
第二十二條駕駛員因公出車,如發生交通事故,依據交警部門的鑒定結果,按照責任的劃分及形成的后果等情況,承擔相應責任(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的,駕駛員承擔保險賠付后余額的5%—10%的經濟責任,承擔次要責任的,駕駛員承擔保險賠付后余額的1%—5%的經濟責任);駕駛員因違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規等原因受到處罰的,一切責任自負;未經安排私自出車發生的交通事故,除按本規定第十條進行處理外,由此形成的一切后果由駕駛員個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駕駛員全年安全行車無責任事故的,享受全額安全獎;發生承擔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事故的,取消安全獎。
第二十四條駕駛員不服從管理,多次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正式員工依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相關管理規定予以處理;臨時聘用人員依據雙方簽訂的合同,給予誡勉談話直至辭退處理。
第二十五條單位每年對駕駛員進行考核,確定考核等次,并將考核結果作為是否適合崗位要求、次年是否續聘的直接依據。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由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用車安全管理制度(優質19篇)篇十九
(一)忠于職守,聽從調度,服從指揮。因公務用車出差時,司機應隨叫隨到,迅速到位;不出差的情況下,在局里正常上班,接受領導分工安排。如有特殊情況,必須請假獲準,方可外出,司機不經批準不能使用工作車外出辦私事。
(二)鉆研業務,熟悉車輛的各種性能,自覺做好車輛的保養工作。每次出車前,都要對車輛進行檢測,查看是否存在故障,有故障應及時修理,如不能自己排除故障,應及時請示主管領導或分管領導,在征得同意后,由辦公室派人會同司機送車進廠維修。每次出差回來,要及時將小汽車清洗干凈,并將小車停放在安全的地方,避免發生意外。
(三)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范車輛駕駛操作程序,嚴禁酒后開車、盲目開快車和強行超車,確保行車安全。嚴禁交車給無證人員駕駛,以免無證駕駛人員因技術不嫻熟、操作不正當造成交通事故。
二、車輛調度。
(一)車輛調度堅持“先急后緩”的原則,任何人都要以服從大局為重,首先滿足公務需要。
(二)本局車輛的調度工作由辦公室負責。因公用車人員,每次都必須填寫派車單,說明用車時間、用車事由、到達的.目的地、申請車用油數量,并將派車單報局長或分管副局長審批。經同意后,因公用車人員將派車單交給辦公室存檔,作為同意派車的依據。辦公室憑派車單方可調度車輛,并通知司機準時出車。無派車憑據或沒有征得領導的同意,辦公室不得擅自派車,司機也不得隨意出車。
(三)在縣城辦理公務,路程較近的一般不派車。長途出差者除局領導外,其他干部一般不派專車,確因工作任務緊迫或繁重需要用車的,且在局長或分管副局長領導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安排車輛。
(四)小汽車所需汽油,由辦公室統一購買,管理油票。每次出車前,由司機或因公用車人員憑派車單與辦公室辦理車用油有關手續,簽名領取油票。堅持“按量所需”的原則,車油統一列表核量如下:
(一)要健全每輛公務用車的檔案,做到一車一檔(一車一檔就是一輛車購置回來之后,即制定一份檔案,保存好車輛購置時相關審批文件等材料,并做好該車每次加油、維修、保養、購買保險等記錄)。
(二)要嚴格實行車輛定點存放和節假日封存。如遇特殊情況需在節假日執行公務用車的,需向縣紀委(監察局)報備。
(三)嚴格執行“三定制度”。要嚴格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文件要求,做好公務用車定點保險、定點維修、定點加油各項工作,以此降低運行成本,便于建立公務車輛維修、保養、加油管理檔案,對公務用車的油耗和維修費用實行單車核算,杜絕轉嫁、攤派、隱匿公務用車運行費用等現象。
四、本局干部、職工因私事用車。
(一)干部、職工原則上嚴禁公車私用,但如遇特殊情況用車,也須填寫派車單,在征得局長或分管局長的同意下,方可安排車輛。
(二)干部、職工因私事用車,燃料費自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