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使用范圍很廣,按照上級部署或工作計劃,每完成一項任務,一般都要向上級寫報告,反映工作中的基本情況、工作中取得的經驗教訓、存在的問題以及今后工作設想等,以取得上級領導部門的指導。那么報告應該怎么制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最新報告范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事業單位辭職報告書事業單位辭職報告申請書篇一
執行。
一、實施范圍及對象
(一)凡本市市、區機關、事業單位(含集體事業單位)和在寧的部屬事業單位(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以及駐寧部隊所屬事業單位的全體工作人員均實行養老保險。
(二)全體工作人員包括國家干部、聘用制干部、固定工人、勞動合同制工人和計劃內臨時工。
1.本市市、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含集體事業單位)和工資關系由本市代管的中央部屬事業單位,以及駐寧部隊所屬事業單位中的勞動合同制工人(含執行國家工資標準的計劃內臨時工)、聘用制干部。
2.本市市、區所屬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包括集體事業單位)和工資關系由本市代管的中央部屬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以及駐寧部隊所屬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全體職工。
(四)其他單位和人員逐步展開。
二、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及籌集標準
(一)養老保險基金由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共同承擔,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節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統一籌集。
(二)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按下列渠道列支:國家機關及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在行政事業費中列支;差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含集體事業單位)按照差額比例,分別在財政和自有資金中解決;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含集體事業單位)在創收收入中列支,稅前提取。
(三)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統一籌集標準,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依據全部在職工作人員工資總額和離退休人員費用兩項之和的23繳納;聘用制干部和勞動合同制工人由單位按其工資總額的23繳納;在職職工個人按照本人工資額的1繳納。
國家機關:干部實行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技術工人實行的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獎金;普通工人實行的崗位工資和獎金。機關工人獎金占工資構成的30。
事業單位:職員實行的職務工資和崗位目標管理津貼,專業技術人員實行的專業技術職務工資和津貼;技術工人實行的技術等級工資和崗位津貼;普通工人實行的等級工資和津貼。上述津貼部分在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中占工資構成的50。
工資總額還包括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的職務崗位津貼;工改后保留的綜合補貼和各種保留外掛工資。
實行“工效掛鉤”和工資總額包干的事業單位,其工資總額應以市、區人事局工資計劃部門核定的工資總額為準。
各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開戶銀行按時代為扣繳,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各單位在發放工資時代為扣繳,并按季向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處(以下簡稱市機關事業社保處)繳納。
(五)原未參加養老保險的勞動合同制工人(含執行國家工資標準的計劃內臨時工)、非在職聘用制干部,其基本養老保險費應從參加工作之日起補交至1993年12月底,補交部分由單位按1993年12月本人工資額的15一次性繳納,個人部分免交。
(六)合同制工人和非在職聘用制干部投保年限必須滿15年以上,對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投保繳費不足15年的,只能按其在職期間繳費每滿一年一次性發給相當于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3個月的生活補助費。執行國家工資標準的計劃內臨時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投保繳費不足15年的,也按上述規定發給生活補助費。
(七)原在勞動部門參加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合同制工人,自本實施細則執行之日起一律劃轉到市機關事業社保處投保,其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市勞動局根據寧政發[1994]184號文件規定劃轉到市機關事業社保處管理。
三、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和撥付
(一)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按季收繳,全額結算,差額撥付。各單位在每季度的首月10號前填報本單位上季度的養老保險基金結算表,市機關事業社保處在10日內審定結束,開出委托收款憑證,委托各單位所在開戶銀行代為扣繳或劃撥,扣繳部分存入市機關事業社保處在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基金專戶。
(二)各單位應按時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對逾期不繳的按日加收應繳納數額的5‰。滯納金。對虛報冒領者,處以3倍于冒領金額的罰款。滯納金和罰金委托各單位開戶銀行收繳,并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三)各單位可根據自身的經
濟實力,從自有資金中提取一部分為本單位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亦鼓勵職工參加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本金和利息記入職工的《養老保險手冊》,所有權歸個人,離退休(職)時由本人或法定受益人選擇一次或分次領取。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保險基金及利息,不得進行社會調劑。
(四)離退休(職)人員基本養
1.參加1993年工資套改的離退休(職)人員(含按蘇人四[1994]18號文模擬套改的離休干部)基本養老金支付項目以蘇政發[1994]3號文及省、市工改答復口徑為準。
2.未參加1985年工資套改的離退休(職)人員基本養老金支付項目包括離退休(職)前的標準(等級)工資、工齡津貼、職務崗位津貼、國發(1989)82號文增資、蘇人八[1994]25號文增發的退休補助費、副食價格補貼和生活補貼、1993年工改增發的平均增資額和已實行的各項津、補貼。
3.參加1985年工資套改但未參加1993年工資套改的離退休(職)人員基本養老金支付項目包括:離退休(職)前的基本職務工資、工齡津貼、職務崗位津貼、國發[1989]82號文增資、1993年工改增發的平均增資額和已實行的各項津、補貼。
上述離退休(職)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計發比例為國發[1978]104號文、國發[1982]62號文、蘇人四[1986]26號文、蘇人八[1994]25號文,蘇政發[1994]3號文及有關政府文件所確定的計發離退休(職)費的比例。
離退休(職)人員的基本養老金仍由各單位代為發放。
四、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
(一)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轉入市機關事業社保處在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實行專項儲存,專款專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屬于全體參加投保的在職職工和離退休(職)人員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或挪作他用。對存入銀行專戶的養老保險基金,按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并入養老保險基金。積累基金的一部分可以購買國家債券等,結余部分實行財政專戶存儲,確保其保值增值。
(二)參加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應為職工建立《職工養老保險手冊》,按期填寫繳費情況并代為保管。《職工養老保險手冊》作為離退休(職)時計發養老保險待遇的依據,流動時隨同轉移。
(三)市機關事業社保處具體負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撥付、管理等工作,可按規定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提取3管理服務費,主要用于必要的行政和業務開支,不計征稅費。
(四)市機關事業社保處的財務管理,接受市財政、稅務、審計部門的監督。
五、其他
(一)自本細則實施之日起,各單位到市、區人事局計劃部門審批工資基金時,必須先審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結算憑證,否則不予批準工資基金計劃。
(二)職工實行養老保險后,原單位與離退休(職)人員的隸屬關系不變,其政治、生活、醫療和未列入養老保險的各項補貼等待遇不變,仍由原單位負責。
(三)為確保離退休(職)人員基本養老金的發放,可根據社會物價、工資增長和離退休費用的變化情況適時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籌集比例、支付標準進行適當調整。
(四)單位成建制改組、合并、解體時,應依法清償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發生債務時,不得用養老保險費做抵押或償還債務,其離退休(職)人員應隨同在職職工由單位主管部門負責統一合理劃轉,并報市機關事業社保處,同時辦理有關手續。新建單位自發工資之日起,必須按寧政發[1994]184號文規定,為本單位人員辦理養老保險。
(五)市機關事業社保處有權核查參加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的有關帳目、報表、工資總額及基本養老金的發放情況,被核查單位應予配合,據實提供有關資料。
(六)參加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有權向市機關事業社保處查詢本單位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記載情況,職工和離退休(職)人員有權向市機關事業社保處和所在單位查詢本人各項養老保險費繳納和領取情況,市機關事業社保處或單位應予提供方便。
(七)縣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由縣人事局負責,接受市機關事業社保處業務指導。
(八)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的對象必須是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干部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工人年滿五十周歲的離退休(職)人員。
(九)本細則實施后,對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離退休(職)人員,在辦理離退休(職)手續時,須將有關審批資料報市機關事業社保處,經審核認可后,方能領取基本養老金。
(十)本細則實施過程中如遇國家、省人事部門另有統一規定的,按統一規定執行。
(十一)本實施細則從1994年1月1日起實行。
事業單位辭職報告書事業單位辭職報告申請書篇二
法定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個人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mm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管理試行辦法》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聘用合同。
一、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從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其中,試用期從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_日。
(一)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及乙方所具備的工作能力,聘用乙方在mm畜牧局基層崗位工作,在聘用期內,甲方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征得乙方同意,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
(二)乙方應當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按照崗位要求履行職責,完成工作任務。
三、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
(一)甲方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勞動保護發規定,根據乙方的崗位及工作要求,為乙方提供必需的工作條件,采取必要的勞動保護措施,保證乙方能夠正常工作和工作中的安全健康。
(二)乙方必須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
四、工作報酬
(一)甲方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根據乙方的工作崗位及完成任務的情況,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作報酬。
(二)乙方工資的增減,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的發
五、保險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雙方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并按期足額繳納有關社會保險費。其中乙方個人繳納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資中代為扣繳。
(二)乙方在休息、休假期間的待遇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乙患職業病或因公(工)負傷的待遇,因公(工)或者因病死亡的喪葬費、一次性撫恤費、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等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負傷的醫療期及其待遇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工作紀律
(一)甲方有權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制定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對乙方實行管理和獎懲。
(二)乙方應當遵守甲方依法指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管理,并保守甲方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七、聘用合同的變更
(一)本合同確需變更的,甲、乙雙方應當協商一致,并按照規定程序變更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可以變更合同的有關內容:
1、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對部分條款進行變更的。
2、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本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
3、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已經修改或者廢止的。
4、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八、聘用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終止。
1、本合同期滿,或者甲、乙雙方約定的本合同終止條件出現的。
2、乙方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乙方按照有關規定提前退休或者退職的。
4、乙方死亡或者被有關機關宣告死亡的。
5、甲方被撤消的。
九、聘用合同的續訂
十、聘用合同的解除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二)乙方在聘期內辭職、自動離職或者被辭退、開除、勞動及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收監執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2、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雷擊礦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
3、未經甲方同意,擅自出國(境)的,或者出國(境)后未經同意逾期不歸的。
4、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5、嚴重違反工作紀律或者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
6、嚴重失職,徇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適當工作的。
2、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4、甲方由于體制改革、機構改革、頻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事業發展遇到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1、患職業病或者因公(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現有醫療條件下難以治愈的嚴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3、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負傷,在醫療期內的。
5、自接收之日起,甲方接收品用的軍隊轉業干部在3年內及內調干部、復員、退伍軍人在2年內的。
6、正在接受審查尚未作出結論或結案的。
7、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六)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告知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告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聘用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工作的。
3、聘用單位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履行聘用合同的。
4、被錄用或者選調到國家機關工作的。
5、考入教育機構接受高等學歷、中等學歷教育的。
6、依法服兵役的。
(七)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解除本合同:
1、擔任國家級、省部級重大(點)科技攻關項目、工程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的負責人和項目組成人員,工作任務尚未完成的。
2、被縣級以上組織、人事部門選派到其他單位支援工作,時間未滿的。
3、從事國家安全、機密工作,或者離開國家安全、機密工作崗位后在規定的保密期限內的。
4、正在接受審查尚未作出結論或者結案的。
5、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它情形。
十一、違反和終止、解除聘用合同的責任
(一)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聘用合同的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要付給對方違約金。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實際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1、聘用單位被撤銷,聘用人員不愿服從新的工作安排的。
2、由聘用單位提出并經受聘人員同意解除聘用合同的。
3、按照本合同第十條第(四)款規定或者第十條第(六)款第2、3項規定解除本合同的。
(三)乙方被終止或者解除本合同后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原聘用單位的規定,泄露國家和甲方的技術、商業秘密,損害國家和甲方的合法權益,按有關規定處理。
十二、附則
本合同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相抵觸的,以及本 合同未盡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甲、乙雙方協商約定。
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雙方各執1份。
事業單位辭職報告書事業單位辭職報告申請書篇三
法人代表 :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如下聘用合同條款,共同遵照履行。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一、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為 3 年,自 20xx年 10月10日至 20xx 年10月 10日止。試用期三個月。(20xx年10月10日至20xx年1月9日)
二、聘用崗位
甲方聘用乙方在 武漢市江岸區光華社區居民委員會 任 副主任 崗位的工作。工作內容:組織社區成員進行自治管理,搞好社區的衛生、物業、計生、流動人口和治安管理,完成社區成員代表大會、社區議事委員會制定的社區管理目標。及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三、工資福利
(一)乙方在聘用期間實行年薪制,年薪24萬。
(二)享受單位其它福利。
四、工作紀律
(一)乙方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本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乙方應努力學習,忠于職守,服從領導,團結同志,努力完成工作任務。
五、聘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
(一)因特殊情況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
(二)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和工作紀律,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
(3)嚴重失職,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六、聘用合同的續簽
本合同期滿前,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按照規定的程序續簽聘用合同。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聘用單位、受聘人員各持一份。
事業單位辭職報告書事業單位辭職報告申請書篇四
第一條、甲方借用丙方的期限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借用期間甲方可根據需要安排丙方的工作崗位和任務,并按月向丙方支付稅前工資____元,每月____日為發薪日。甲方為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人。
(二)借用期間甲方應承擔丙方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____元月,每____季度或年向乙方支付一次,同時按___元月的標準向乙方支付管理費。
(三)借用期間甲方可要求丙方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的管理和教育。可根據工作需求及丙方的表現,決定將丙方退回乙方,但應提前____日通知乙方和丙方,并承擔違約金。若丙方嚴重違規違紀,甲方可隨時將其退回乙方,且不屬違約行為。
第三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借用期間乙方應負責對丙方進行管理、教育和違紀處理,并為丙方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等。
(二)乙方可按約定向甲方收取社會保險費和管理費,并向丙方收取應承擔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乙方可根據工作需要,決定將丙方撤回,但應提前____日通知甲方和丙方,并承擔違約金。若甲方違約致使乙方撤回丙方,無須提前通知,也不屬違約行為。
第四條、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借調期間丙方繼續享有乙方員工的`各項保險、福利待遇,且不向乙方提出辭職請求。
(二)借調期間丙方應自覺服從甲方的各種安排,遵守其各項規章制度,保守其商業秘密。
第三條第
(三)項約定將丙方撤回,同時為甲方推薦替補人員,或者承擔違約金。
第五條、本協議期滿即行終止,期滿前____日內甲、乙任何一方無提出終止要求,本協議自行延長一個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