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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再審申請書撤回再審申請書要幾份篇一
被申請人:王xx,女,漢族,住北京市東城xx號。電話:xxx
案由:相鄰關系糾紛
申請人于20xx年xx月xx日向貴院起訴與被申請人王xx相鄰關系糾紛一案,現因雙方已經達成和解協議,故申請撤回起訴,望予準許。
此致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古xx
20xx年xx月xx日
撤回再審申請書撤回再審申請書要幾份篇二
住址:
被申請人: 、男、出身于:____年08月08日
原起訴案由:父母遺留財產糾紛案
我于 年 月 日向貴院起訴張永利財產糾紛案
現因被申請人張永利經法院查明,并無隱瞞財產行為,并達成財產分配協議,現決定撤回起訴,請貴院予以辦理為盼!
此致
沙灣縣人民法院
申請人:
日期
撤回再審申請書撤回再審申請書要幾份篇三
申請人:xxx,男,漢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廣州市天河區xxx號。
委托代理人:xxx,廣東xx律師事務所
申請事項:撤銷對被告xxx的起訴。
事實與理由:貴院審理原告xxx訴被告xxx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案號:(20xx)粵xxx民初xxx號】,因原告無法查清被告xxx的身份信息,現申請撤銷對被告xxx的起訴。
此致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
代理人:xxx
xx年xx月xx日
撤回再審申請書撤回再審申請書要幾份篇四
;摘要:隨著區塊鏈技術的興起及其平臺的搭建,智能合同橫空出世。相較于傳統合同,智能合同具有自動履行性、不可篡改性與效率性的特征。合同始于要約,終于履行。智能合同的要約是否滿足傳統合同要約的要件,以及智能合同要約的傳達特性將給傳統的要約撤回制度帶來巨大挑戰。以該項挑戰為切入點進行分析,提出智能合同要約撤回制度總括性適用、類型化救濟、當事人意思合意適當干預三個維度的解決方案,以期解決當前智能合同在要約撤回領域的適用困境。
一、智能合同的內涵
(一)智能合同的概念
智能合同是新興區塊鏈技術在傳統合同法律制度框架下運用的產物,這種“混血兒”既流淌著傳統合同法律制度的精神,又流淌著科學技術獨有的科技感。借助于法律與創新技術的發展,智能合同的應用前景是光明的。亞當·斯密說,“正是每個人通過契約為自身利益服務,自由合作的秩序才得以通過‘看不見的手自發形成”。[4]工業和信息化部于2016年10月18日發布了《中國區塊鏈技術和運用發展白皮書》,其中提及區塊鏈技術在歷經更迭之后,將進入2.0階段。[5]在這一階段中,智能合約是一個重要產物,其本質是一種將法律語言轉化為計算機語言并以此記錄當事人各項權利義務的合約。
(二)智能合同的特征
有學者認為智能合同是區塊鏈的法律協議,旨在與區塊鏈技術協同工作,使得“塊”上所記載的事務得以自動履行。與傳統合同的關鍵不同在于,智能合同的內容還包含計算機編碼,而不是僅僅為各種常見的人類語言(如中文、英語等),并由此衍生出不可篡改、自動履行等特性。[6]自動履行性是指交易雙方當事人經過事前協商,達成一致合意則合同即告成立,合同內容隨即自動履行,不需要當事人過多的實際干涉。智能合同此項特征將大大提高交易效率,減少交易成本,符合市場經濟追求效率的原則。由于智能合同是依托于區塊鏈技術而發展,區塊鏈技術的特有性質將會影響到智能合同的特性。如前所述,區塊鏈運行原理是通過特定算法將不同數據塊固定聯系起來,并向潛在交易對手公開。為了保證交易信息的確定公開性,要求區塊鏈上所附著的信息具有穩定性,不可隨意篡改。因此,根據區塊鏈這一特性,要求智能合同具有相應的不可篡改性;效率性是智能合同相較于傳統合同的一大優勢。對于商事交易來說,成本控制與效率至關重要,智能合同的自動履行性和電子虛擬性省略了人工審查的繁冗程序和現實紙質存檔的高額成本,極大地削減傳統合同中固有的邊際成本。
二、智能合同對傳統要約制度的挑戰
(一)傳統要約構成要件框架下智能合同的審視
要約是指希望與相對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相對于承諾而言的。傳統要約有其原生的框架體系,即要約是特定人所為的意思表示、受拘束的意旨、內容的確定性以及向相對人發出。筆者認為有必要在傳統要約構成要件體系下對智能合同中的要約要件進行逐一分析。
1.要約是特定人所為的意思表示
要約的功能系與相對人訂立合同,僅在要約人具體確定的前提下,相對人方能做出承諾,從而締結合同。所謂的要約人具體確定,即要約人能夠被外部人客觀確定。至于要約人是代理人還是本人,自然人還是法人,則在所不問。智能合同是由合同要約人事先將要約內容復刻至區塊鏈上,當然滿足該項要件。
2.受拘束的意旨
根據《合同法》第14條第2項之規定“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可知要約人發出的要約應當具有受拘束的意旨。對于智能合同而言,智能合同的要約人發出的要約內容中應當表明其有受要約拘束的意思,若未有該項拘束意思,則無法構成要約,亦有可能成為要約邀請。在具體智能合同適用中,要求當事人注意要約內容,以判斷要約人發出的為要約或者要約邀請。
3.內容的確定性
傳統合同要求要約的內容具體明確,這在智能合同中應當同樣適用。至于要約內容如何才算具體明確,《合同法》未做詳細規定。學理上一般認為一旦要約被相對人答應,即可使合同成立,當事人將被具有執行力的合同義務所約束。在智能合同領域,要約人發出的要約往往內容具體明確,因為智能合同是向不特定多數人公開的,若其內容含糊不確定,則不會有交易對方愿意做出承諾,并且久而久之將會降低要約人的社會客觀評價。
4.向相對人發出
智能合同要約在滿足上述三個條件的前提下,還需向相對人做出。這里的相對人可以是特定的相對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相對人。在自動售賣機交易中,要約人系向不特定相對人發出要約。自動售賣機的要約應以機器能夠正常運作且有存貨為條件。自動售賣機故障或者無存貨時,要約失其效力,相對人即使投入貨幣,仍不能成立合同,就其投入的貨幣,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
(二)智能合同對傳統要約撤回制度的挑戰
智能合同是借助互聯網技術進行交易,并將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記錄在區塊鏈上,交易過程具有不可逆性和不可篡改性。因此,智能合同的訂立將會對傳統合同法關于合同要約撤回制度帶來巨大的挑戰。根據傳統合同法規定,要約人發出的要約適用要約撤回規則。
要約撤回是指要約人為使先前發出的要約不生效力而發出要約撤回的通知,并且該撤回通知應先于或者同時與要約到達相對人。[7]要約人在發出要約之后因情事變更或者另有打算而想撤回要約以阻止要約生效,乃市場經濟環境下常見的事情。要約的撤回是在要約生效之前取消該項意思表示,對于相對人而言并無任何損失,所以在各國立法上得到了普遍的認可。要約撤回制度中的一個重要環節就是要約撤回的通知要先于或者同時與要約到達相對人,這要求要約到達相對人需要有一個相對較長的“傳遞期”。在智能合同場景下,智能合同的簽訂是依托區塊鏈技術,要約人將要約通過計算機編碼的形式向特定或者不特定相對人傳達,該項傳達具有瞬時性與不可逆性。對于電子形式的要約能否予以撤回,學術界有諸多不同的觀點:有學者認為可以采納《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做法,即如果撤銷要約的通知能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前送達受要約人, 則要約得予撤銷;只要要約人的要約尚未獲得承諾,應允許其對要約做出重新安排。[8]有學者認為將要約撤回制度規則應用于edi(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即電子數據交換)的特殊環境可能是不現實的。因為edi的速度極快,受要約人的計算機一旦收到電文,即自動發出承諾,從而使撤銷要約的機會幾乎不存在。[9]還有學者認為電子形式表達的要約能否撤回應以具體傳輸方式而定。[10]筆者認為智能合同要約的傳達特性會導致要約人無法及時撤回要約,即傳統的要約撤回制度在智能合同中無適用空間。
(一)智能合同要約撤回總括性適用——冷靜期制度的引入
筆者認為,從保護智能合同要約人的角度出發,有必要將冷靜期制度引入智能合同領域,并對所有類型的智能合同予以應用。智能合同要約人可以在區塊上復刻要約的同時,加入冷靜期條款。按照要約人冷靜期條款的規定,要約人在冷靜期內享有冷靜權,相對人不能即刻做出承諾,只有經過一定時長的冷靜期之后,相對人方可做出承諾。冷靜期條款的設置旨在給予要約人一定時長的冷靜考慮期。對于一個非完全理性的交易人而言,其在做出要約之時無法預料到之后所發生的所有市場波動。當出現交易環境出現重大變化時,要約人完全可以在冷靜期內行使冷靜權,做出撤回要約的意思表示,從而避免自身受到不應有的損害。
(二)智能合同類型化要約撤回救濟——共同與特性
上述冷靜期制度的引入可以適用于所有智能合同,但不同的智能合同有其共性與特性。對于不同智能合同類型的特性,不能一概處理。筆者認為,有必要將智能合同類型化,再針對不同類型化的智能合同,采取不同的方式進行救濟。本文嘗試以自動售賣機、汽車起動器中斷器與航班延誤險為例進行救濟,以期提供方法論指導啟示。
自動售賣機是指一種購買人將貨幣投入后自動交付貨物的機器。要約人事先將標的物放置機器中并標明價格。相對人在了解貨物及價格后,投入相應的貨幣,完成交易。在正常情況下,自動售賣機的交易不會發生任何糾紛。但是,若要約人事先投入的貨物不符合智能合同約定,則要約人將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對于誤將錯誤商品或者不符合合同約定質量的商品放入自動售賣機的要約人能否通過特殊的手段予以救濟。筆者認為,要約人可以在自動售賣機程序中嵌入遠程強制取消要約的命令,即當要約人發現自己先前放置的商品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時,可以通過遠程啟動要約強制取消命令,使要約失去效力。在此情況下,即使相對人向自動售賣機投入貨幣,自動售賣機也無法進行交易,而將貨幣退還給相對人。
汽車起動器中斷器,即當事人利用計算機技術將傳統民法中的汽車留置權置于智能合同條款。當交易對手違約而觸發留置權條款時,出賣人可遠程鎖定汽車發動器,使買受人無法繼續使用汽車,從而達到留置的效果。該項智能合同的應用目的在于當相對人不履行合同時,要約人可以遠程啟動程序使汽車無法被相對人啟動使用,從而更好地保護要約人的利益。若相對人訂立合同初期就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則要約人將如何救濟自己的權利。筆者認為,在要約人與相對人進行磋商過程中,若相對人要求提前交付汽車用以試駕,而要約人及時發現相對人并無實際履行合同的意愿,則可以提前啟動程序。要約人提前啟動程序導致汽車無法正常使用,使交易目的落空,變相地取消了要約的效力,最終達到保護要約人的效果。
航班延誤險是指投保人向保險人支付保費,當出現合同中約定的航班延誤情況時,由保險人依照合同約定向投保人支付保險金的法律行為。全球最大保險公司安盛保險已利用以太坊公有區塊鏈技術為航空乘客提供自動航班延遲賠償,該項產品是智能合同與保險業的首次結合。其用公有以太坊區塊鏈技術來記載客戶保險產品的買入,實時監控全球空中交通數據庫,若出現飛機航班延遲超過兩小時的情形,則智能合同的自動觸發系統將會自動執行賠償機制,并向客戶自動支付,全程獨立于安盛保險公司的決策。該項智能合同的運用大大提高了安盛保險公司業務的自動化,但其也存在諸多弊端。例如,若乘客在登記前并未仔細閱讀保險合同條款,其并無實際訂立航班延誤險的意愿。在此種情況下,僅有保險公司的要約,而未有相對人的承諾,保險合同實際并未成立。智能合同無法辨別真實情況,而自動履行合同約定,將會導致保險公司不必要的損害。筆者認為,可以在該項智能合同中約定一項“中間賬戶條款”,即當出現航班延誤時,智能合同應將保險金交付至中間賬戶而非客戶賬戶。再由保險公司根據事后調查,若確實存在客戶承諾的行為,則將保險金移轉給客戶。該項措施實際上間接地阻隔了要約的效力,僅在保險公司調查結束后,相對人才能行使有效的承諾行為。
(三)智能合同強制化約束——當事人要約撤回合意的適度干預
眾所周知,包括智能合同在內的所有合同都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體現。當事人有權就是否訂立合同以及合同的內容做出自己的安排,法律不應過多地介入當事人私法自治的范疇。筆者認為基于智能合同的特殊性,有必要對智能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予以適度干預。傳統合同的要約撤回制度在智能合同領域有適用之空間。為了更好地適用傳統制度,筆者認為應當對當事人就要約撤回的排除性約定予以限制,即智能合同當事人不能約定排除要約撤回的適用。之所以如此,是基于以下兩點的考慮:第一,從保護要約人的角度出發。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傳統法律制度更多地偏向于保護消費者(承諾人)。但在智能合同領域內,筆者認為要約人更應該予以保護。因為,要約人都是預先將自己的要約內容向不特定多數人公開,而當市場出現變化時,有時無法及時地更改要約內容,從而導致要約人受有額外的損害;第二,從提高交易效率的角度出發。市場經濟追求效率,智能合同正是基于其高效性的特點而受到諸多市場主體的追捧。但是智能合同的高效性容易導致智能合同的不可逆轉性。這將會產生更多的合同糾紛,大大加重當事人的交易成本,降低交易效率。
四、余論
技術與法律是兩個辯證協調的事物,技術的發展推動法律的進步,法律的適用為技術保駕護航。對于一項新技術的適用,往往可以從工具價值和理性價值予以剖析,不能盲目地追求新事物。可喜的是,有一些法學界人士已經注意到了技術中心主義對法治的潛在危害并提出了警示。[13]如季衛東教授認為,對現代信息科技的過度期待或誤解可能導致現代法治的制度設計分崩離析。[14]又如陳景輝教授認為,在信息技術、網絡科技、人工智能和生物技術等新技術新生事物面前,謹慎是唯一恰當的理性態度,它意味著應將價值問題和科技問題放在一起作整體性的討論。[15]本文從區塊鏈背景下智能合同對傳統合同要約撤回制度的挑戰進行研究,但其對傳統法律制度的挑戰并不局限于此。例如,智能合同對合同糾紛管轄權的適用挑戰、對傳統民事行為能力制度的挑戰等。智能合同的出現是傳統合同制度與區塊鏈技術碰撞的結果。借助于區塊鏈技術與法律的適用,智能合同的發展前景必將無限光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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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事項 :
申請人依法撤銷對被申請人交通事故糾紛一案的起訴。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復興區支公司交通事故糾紛一案貴院已受理。現申請人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為了便于本案的盡快解決,決定只選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復興區支公司作為本案的被告。基于以上事實與理由,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特申請撤銷被申請人為本案共同被告參加訴訟,請貴院予以準許!
此致
20xx年x月x日
撤回再審申請書撤回再審申請書要幾份篇六
被申請人:xx
地址:xx
法定代表人:xx
申請事項:
申請人對20xx年6月9日向貴委提出的勞動仲裁申請,現請求撤回。
申請理由:
申請人因與被申請人勞動爭議一案,申請人于20xx年6月9日申請勞動仲裁,貴委已經受理。現因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達成庭外和解,故申請人向貴委撤回勞動仲裁申請,請予批準。
此致
勞動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xx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