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協議可以為雙方提供法律保護,避免出現爭議和糾紛。范例合同協議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理解和應用合同的要素和規定,以提高糾紛解決和合同管理的能力。
保證合同管轄(優秀17篇)篇一
債權人姓名:電話:借款人姓名:電話:鄉(鎮)村身份證號:擔保人姓名:電話:鄉(鎮)身份證號:抵押物的名稱:
第一條:
1
2、借款金額:大寫:
3、借款期限:自日起至年月。
4、還款方式:
第二條:借款人承諾“。
1、按期一定用現金還清債權人借款。
2、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擅自改變借款用途。
3、借款人承諾簽名:第三條:擔保人承諾:
1、擔保人對借款人的債務承擔連帶擔責任。
2、擔保范圍:所借現金數額和債權人的費用。
3、我自愿擔保,如借款人還不清借款,有擔保人負責還清所有現金和一切費用。承諾人簽字:
第四條:違約責任。
1、借款人違約:如不按期歸還所借現金,從愈期之日起按日自愿付給債權人百分之1違約金(萬元每天100元違約金)。
第五條:本合同發生糾紛,由借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六條:本合同未盡事宜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辦理。
第七條:本合同一式二份,債權人、借款人各持一份。
第八條:本合同自各方和中間人簽字指印之日起生效。
債權人簽字(指印):電話:
借款人簽字(指印):電話:
擔保人簽字(指印):電話:
中間見證人簽字(指印):電話:
簽約地點:
保證合同管轄(優秀17篇)篇二
11.1?本合同經合同雙方簽名或蓋章后成立和生效。
11.2?本合同的效力獨立于主合同,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無效、部分無效或被撤銷、被解除等并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確認為不成立、不生效、無效、部分無效或被撤銷、被解除,則乙方對于債務人因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而形成的債務也承擔連帶責任。
11.3?對本合同的任何變更應由雙方協商一致并以書面形式作出,變更條款或協議構成本合同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變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變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條款仍然有效。
11.4?本合同一式????份,甲方執???份、乙方執????份。
11.5?其他約定事項:???????????????。
11.6?特別聲明。
乙方聲明:乙方已經詳細閱讀了本合同、主合同及附件的全部條款及內容,甲方已經就本合同全部條款及內容向乙方做了詳盡的解釋和說明,乙方完全了解本合同全部內容。
簽署時間:????年???月????日。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乙方(簽字):
保證合同管轄(優秀17篇)篇三
乙方詳知甲方與代理人_________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簽訂的編號為_________的《_____代理合同》的各項內容,自愿為該《_____代理合同》提供擔保。經甲方審查,同意乙方作為保證人。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約定如下:
一、乙方提供保證的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代理人在代理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甲方可以要求代理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二、乙方提供保證擔保的范圍為代理人_________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_____代理合同約定給甲方造成的損失,包括損害賠償金及其利息和因此發生的各種費用。
三、甲方與代理人變更_____代理合同的內容,包括自動順延_____代理合同的期限,乙方仍須承擔保證責任。
四、乙方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依法向代理人追償。
五、甲乙雙方可協議解除本合同。
六、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七、因本合同產生的爭議,雙方可依達成的_____協議通過_____解決。沒有達成_____協議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和代理人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
保證合同管轄(優秀17篇)篇四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和中國質量認證中心的有關規定,_________(甲方)向中國質量認證中心(乙方)申請對其生產的產品按有關產品認證的規則程序實施產品環保認證。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實施產品認證范圍及依據的標準。
實施產品環保認證的范圍為_________,開展認證所依據的標準及技術要求為_________。
二、實施產品環保認證的基本程序。
1.認證申請和受理;。
2.抽樣檢測;。
3.現場檢查;。
4.認證結果評價和批準;。
5.獲得認證后的監督。
三、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1.甲方的責任和義務。
(1)始終遵守認證計劃安排的有關規定;。
(3)僅允許在獲準認證的產品或包裝上使用認證標志;。
(6)認證僅用于表明獲準認證的產品符合特定標準;。
(7)確保不采用誤導的方式使用或部分使用認證證書和報告;。
(8)在傳播媒體中,對產品認證內容的引用應符合乙方的要求;。
(9)按時付清認證的有關費用。
2.乙方的責任和義務。
(1)按照標準和有關認證程序的要求,客觀、公正地為甲方申請的產品提供認證服務;。
(4)保守甲方的技術、經營管理和秘密等知識產權,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四、費用。
1.乙方按有關認證收費標準和甲方實際申請產品認證時發生的項目收取認證費用。
2.甲方應交納的認證費用。
合同金額為:_________。
具體收費項目以本中心報價單(編號:_________)為準。
3.在認證過程中,如發生再檢測或現場再檢查時,甲方應按有關規定交納相應的再檢測或再檢查費。
4.監督檢查和管理年金費用,甲方應在每年的監督檢查之前向乙方支付。
5.乙方認證某一階段活動正常開始之后,若甲方提出活動中止,乙方不退回該階段費用。
6.認證人員為履行本合同到甲方所在地的差旅費及食宿費由甲方承擔。
五、風險責任的承擔。
1.乙方對認證結論的準確性負責;。
2.乙方對甲方產品的認證不能減輕甲方對產品環保及質量的責任;。
4.若因乙方執行認證計劃失誤造成的費用增加,其增加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5.由于公認的不可抗拒原因影響認證計劃不能正常進行,造成費用增加,其增加的費用由雙方協商解決。
六、有關爭議解決及違約處理。
1.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未能解決,可向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2.若甲方或乙方有違反合同行為,使另一方遭受損失,則受損失方可要求賠償或向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七、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共三頁,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八、本合同解釋權在中國質量認證中心。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保證合同管轄(優秀17篇)篇五
按照《_____》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誠信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就乙方借用甲方資質進行建設工程投標退還保證金時達成協議如下:
1、為了保證甲方在投標期間的順利投標,在交納投標保證金時,甲方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本項目保證金數額的要求,提前將保證金匯給已方。
2、乙方在收到保證金后,應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金額、形式,在交納投標保證金的截止時間前。用自己的基本賬戶匯入招標文件所指定的賬戶內,匯款后將匯款單掃描件發給甲方財務,進行入賬。然后根據招標文件的要求進行完成下一步工作。(如招標文件規定在指定銀行換取發票)。
3、在開標之后,乙方應在招標中心退還保證金到賬后,立即通知甲方并予以退還該項保證金。
(2)若甲方中標后,與招標標人簽訂合同,并經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將投標保證金退還至中標人基本賬戶。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簽字(蓋章)。
乙方代表:______________簽字(蓋章)。
保證合同管轄(優秀17篇)篇六
甲方(買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賣方,以下簡答乙方)
為保證產品質量,保障食品安全,現經甲乙雙方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規定,就乙方提供甲方的產品質量事宜,共同達成協議條款,以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產品名稱、規格、包裝方式及驗收標準
1.2內外包裝:應符合以下條款,否則甲方有權拒收,由此造成逾期交付的,以逾期論。
1.2.1有內包裝的,應與外包裝獨立封口,內包裝應完好無破損。如遇有特殊情況(如政府監管部門、第三方取樣等),乙方應在包裝上標示相關取樣信息或書面通知甲方。
1.2.2包裝應完好、無破損、無污染、無異物、無老化及生銹等現象,能夠保證包裝內的產品不受到損傷,輕微缺陷(污跡、破損等)應不影響內包裝物或內容物質量。
1.2.3產品的包裝材料應符合食品級包裝要求;如甲方有需要,乙方須提供直接接觸原材料的包裝物的檢測報告。
1.2.4產品內外包裝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食品安全管理規定。
1.2.5乙方應根據產品特點制定相應的包裝標準并遵照執行,以保證產品在規定的使用期或儲存期內,達到防濕、防震、防霉、防野蠻裝卸等相關質保要求。
1.2.6產品外包裝上應有清晰標識,標明產品名稱、凈含量、生產日期/批號、生產廠家等信息,產品外包裝標識具體要求詳見各驗收標準,暫無驗收標準的按甲方的要求執行。產品如內外包裝均有標識的,應保持內外包裝標識的一致性。
第二條質量標準及檢驗方法
2.1乙方必須提供其供給甲方產品的有效執行法律。甲方有權規定乙方必須遵守的國標、行標和其他項目。
2.2甲方有權規定乙方必須實施的檢驗項目和頻率。檢測依據、檢驗項目和檢驗頻率見附件1,檢驗項目應包括但不限于表中所列項目。檢測費用由乙方承擔。新供應商首次供貨或舊供應商在新年度首次供貨時需進行形式檢驗。
2.3乙方必須具有雙方共同抽樣送檢的第三方權威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檢驗報告,證明乙方為甲方供應的產品符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標準要求,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可用于食品生產。
2.4乙方必須保證供應給甲方的產品的配料/成分組成及執行標準符合附件2表中所示,保證表中內容是真實準確的,且保證除表中所列的配料/成分外,絕不添加其它任何物質。若因有不實或遺漏內容而導致甲方產品出現質量問題或生產受到影響或被有關監管機構處罰的,或造成其它經濟或名譽損失的,由此發生的一切直接和間接損失或法律損責任,均由乙方承擔。
另外,當乙方供應給甲方的產品,其主輔料、添加劑及產品執行標準發生改變時,乙方應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甲方,因未通知或通知不及時而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及相關法律責任均由乙方承擔。
2.5乙方交付的產品應符合:
2.5.1經雙方確認的產品執行標準、驗收標準,以及雙方簽發和確認生效的相關技術質量變更通知、文件和資料。
2.5.2經雙方確認的以樣板表示的產品標準,以及雙方另行簽訂的所有質量保證協定、聲明等。
2.6上述標準之間如有沖突,則按最新確認的標準執行,無法確認最新執行標準的,按較高標準執行。除非雙方在后續協定中明確排除本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質量保證,否則本合同下的質量保證并不因上述標準的制定、修改謹廢除而被全部或部分排除。
2.7標準執行過程中存在偏差時,由雙方協商取得一致并書面簽字確認,必要成績斐然,可通過雙方封樣的方式解決。
]2.8甲方根據市場情況有權對合同產品外觀及功能的驗收標準進行必要的調整,但須提前與乙方協商。乙方應及時反饋意見,以便甲方盡快作出最終決定。
2.9驗收方式
2.9.1采取分批次檢驗的方式。
2.9.2甲方要求乙方提供質量記錄和到乙方生產/工作場所驗證時,乙方應向甲方提供真實的全部質量記錄原件和必要的驗證條件,必要時甲方有權對乙方的檢測手段的有效性進行確認,否則乙方負責承擔由此給甲方帶來的一切損失。
第三條判定規則
甲方對《原料驗收標準》中所有檢驗項目有單項否決權,即:若同一檢驗批中,被抽樣的n個樣品中有一個樣品不合格將判斷該檢驗批為不合格。
第四條不合格品的處理方式
4.1乙方供應的產品如經甲方質量部門檢測不符合本協議,甲方有權拒收。乙方將負責承擔所有不合格產品的退貨或換貨費用。
4.2對于檢驗合格的物料,在保持期內,按照乙方提供的儲存、使用方法正確使用,若使用過程中發現有任何質量問題(因抽樣檢驗本身存在風險),則甲方有權對剩余該批次產品退貨,退貨費用由乙方承擔,如造成甲方生產受到影響或停產或被第三方或有關機關處罰的,或造成其它經濟或名譽損失的,由此發生的一切直接和間接損失均應由乙方負擔。
4.3如乙方對甲方的不合格判斷有異議,應在接到甲方不合格報告七個工作日內書面提出復檢申請(微生物指示除外),逾期則視為乙方接受甲方的檢驗結果。受理原則:除微生物指標外乙方可申請復檢或第三方檢驗,該樣品就為同一樣品且由甲方質量部門提供的情況下復檢結果才有效。第三方檢測機構的選取由雙方協商選擇,并以第三方報告作為仲裁依據。仲裁時的判斷標準以甲方提供的驗收標準為準,仲裁時所采用的檢驗方法以國標中的檢測方法為準,沒有國標則以甲方提供的檢測方法為準。如第三方檢驗檢結果判斷為合格,檢測費用由甲方承擔,如第三方檢驗檢結果判為不合格,檢測費用由乙方承擔。
4.4乙方在正常供貨中,如經甲方檢測連續三次質量不合格或者存在重大質量異常時,甲方有權立即中止采購合同。乙方必須在甲方規定的整頓期限內進行整改,整改后需經甲方重新評估,經甲方評估合格后,甲方才書面通知繼續履行采購合同。在乙方整頓期間,如甲方為保證生產順暢,臨時從合同外第三方采購的,由此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應予以賠償。如限期內仍無法整頓或經整頓后仍無法通過甲方評審的,甲方有權解除采購合同,如造成甲方生產受到影響或停產或被第三方或有關機關處罰的,或造成其它經濟或名譽損失的,由此發生的一切直接或間接損失,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4.5因產品本身質量出現問題,甲方退回乙方不合格品,示甲方許可,不得擅自返工后再回銷甲方,否則一經發現,甲方有權立即從應付貨款中扣罰10倍于該批次產品的價款總和的經濟處罰,如不足扣罰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補足該經濟罰款,造成甲方損失的,還應賠償甲方的直接或間接經濟損失;發現兩次的,在行使上述權利的同時,甲方有權立即解除雙方的采購合同。甲方有權了解乙方對所退回的不合格品的處理方法。甲方認為必要時,可與乙方協商將不合格品就地銷毀,以免造成交叉污染。
第五條產品質量安全相關文件:
乙方須為甲方提供如下相關資料(提供資料復印件,必要時應出示原件)
本合同規定產品的最新執行標準號及標準文件;
乙方單位的產品檢測報告;
甲方要求的其他有關文件。
第六條變更要求:
乙方必須按樣板評估時簽訂的樣品進行供貨,在雙方合作期間任何改變必須書面通知甲方,具體如下:
6.1如乙方發生生大變更,變更前(提前2個月)必須書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根據變更情況及時安排樣板評估/現場評估等重新評估,以確保產品質量不受影響。未經甲方評估確認同意,乙方擅自自變更后生產的產品,甲方將有權拒絕收貨。如甲方發現乙方擅自向甲方交付了變更后生產的產品并得到乙方承認,甲方有權對乙方進行罰款(接收貨物價款總和的5倍),且可在貨款中直接扣除,如由此導致甲方產品質量問題、增加生產工時、人員出差或客戶投訴的,乙方還應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
6.2重大變更包括:
6.2.1雙方已協議的產品規格的變更。
6.2.2產品重要原材料材質與生產廠家等變更。
6.2.3產品配方、工藝流程重要變更。
6.2.4產品生產設施重要變更。
6.2.5產品重要制程外包變更。
6.2.6乙方廠房變遷。
6.2.7乙方重大組織變更。
6.2.8其他重大變更事項。
6.3如檢驗報告內容、質量標準等改變時,乙方必須在供貨前書面通知,待甲方同意方可收貨,否則甲方有權拒收。
第七條特殊聲明
7.1乙方提供的本合同規定范圍內的產品,保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對該類產品的要求,保證不使用國家法律法規禁用的添加劑或原輔料,保證在生產過程中對添加及輔助材料的質量及添加量嚴格按照國家法律規定要求進行控制,保證能夠在制程中消除所有不安全不衛生等因素,絕對保證產品安全衛生,質量達到甲方的要求。如乙方違反此條,將按已供該批產品價值問題的10倍支付賠償金給甲方,無論乙方產品甲方是否使用或銷售,且甲方可在貨款中直接扣除。乙方在支付上述賠償金外,如因此造成甲方損失或產品責任的,乙方還須賠償甲方的一切直接和間接損失。
7.2國產原料在其產品無相關國標/行標的基礎上必須提供備案的企業標準。當相應國標/行標/企標有改變時,必須第一時間通知甲方并及時更換最新版本給甲方,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及相關法律責任由乙方承擔。
7.3 提供質量優良的產品是乙方的責任,因此從產品交付給甲方及其現在或未來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公司(以下合稱“美味鮮”,即甲方),一直到客戶(包括但不限于經銷商、代理商及消費者),在有效期間內,若因乙方產品的質量問題造成甲方的一切損失(含客戶要求賠償、運費、律師費及甲方聲譽損失部分),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無論之前收貨時是否合格)。
第八條運輸要求
8.1不得與化工原料、有毒、有害、有腐蝕性、易發生串味和可能產生污染的物質同裝混運。
8.2運輸工具(車廂、船艙)等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要求,應有防爆曬、防雨防塵設施、運輸工具應清潔無污染(如甲方需要,還需提供相應運輸容器的檢測報告)。
8.3運輸途中造成外包裝破損或產品損壞的,甲方有權不予收貨。
8.4乙方供應甲方的產品,對于有特殊性質或特定儲存/運輸條件要求的,乙方應選擇與其儲存條件相符合的運輸工具并提供相關信息給甲方,如因乙方遺漏信息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
第八條現場審核
甲方有權對乙方的生產/工作場所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現場審核,以確保乙方保證產品質量的`能力,乙方應給予以協助配合,對甲方審核出的問題應按照甲方要求期限改進,逾期不改進或者改進不符合甲方要求,經甲方限期改進仍無法滿足甲方要求的,甲方可以暫時終止業務交易,直到甲方滿意為止。甲方可就現場審核工作與乙方達成保密協議,甲方承諾,未得到乙方允許,不向任何第三方泄漏乙方的技術機密或乙方享有知識產權的技術信息。
第十條損失賠償
乙方應遵照本合同的規定履行相關責任,如有違反,造成甲方直接或間接損失的,甲方有權減少支付貨款,貨款金額不足彌補損失時,乙方應另行賠償,甲方有權用該賠償費用抵消其它貨款,扣款時機及方式說明如下:
10.1未書面通知甲方,私自對產品進行重要變更,造成甲方產品質量問題或客戶投訴時,甲方將按所產生的損失加倍扣款或要求賠償。
10.2未按甲方的特別要求提供產品,導致甲方產生額外的加工費,所增加的成本將全數扣款或要求賠償。
10.3因產品質量問題,造成甲方客戶要求退貨或反工,經甲方提供確切證據證明后,所需費用和損失將全數扣款或要求賠償。
10.4因產品質量問題,導致甲方生產的半成品或成品報廢,經甲方提供確切證據證明后,則半成品或成品的成本(含生產工時)將全數扣款或要求賠償。
10.5因產品質量問題,導致甲方生產的半成品或成品報廢,經甲方提供確切證據證明后,則返工工時及產生的報廢產品成本將全數扣款或要求賠償。
10.6因產品質量問題,導致甲方產品必須全檢或送外委托檢驗的,則全檢或送外委托檢驗的延時出貨費用、檢驗費用甲方將全部扣款或要求賠償。
10.7因產品質量問題,導致甲方生產延誤或待料,甲方所產生的損失,甲方將全部扣款或要求賠償。
10.8甲方人工成本及工時說明:
10.8.1人工成本:四方人工成本以“直接人工費用+間接人工費用+設備能耗+材料損耗”來計算。
10.8.2工時:甲方參與一定量產品生產或返工所需的人員數量乘以所需時間。
10.9因產品質量問題,導致甲方須外派人員至乙方處理相關事宜,所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膳食、住宿、通訊及出差津貼等實際發生費用將全部扣款。
第十一條其他約定與未盡事宜
11.1乙方有義務在甲方研發、生產過程中免費向甲方提供產品的使用指導及相關技術支持。
11.2合同簽訂后,甲、乙雙方如有未盡事宜,可另行簽訂補充合同,該補充合同為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合同的爭議和解決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間,如出現爭議,首先應友好協商解決。雙方協商不成,可提交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裁決。
第十三條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月31日止。合同期滿,甲、乙雙方如續約,需提前一個月重新簽訂產品質量保證合同。若新的合同暫未簽訂完畢,則原合同期限順延三個月。自新合同簽訂之日起,原合同自動作廢。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終止,若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對方所有損失。如需修改或終止時,應經雙方友好協商,書面解除本合同。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授權代表(簽名): 授權代表(簽名):
日期: 日期:
保證合同管轄(優秀17篇)篇七
2010年10月份,福建省寧化縣的被告張權向江西省石城縣的原告孔明購買了一批碎石,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合同履行中,被告拖欠原告貨款,原告經多次催要,未果,遂向江西省石城縣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償付貨款。案件受理后,被告張權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原、被告簽訂的買賣合同雖然沒有約定履行地,但實際交貨地點是福建省寧化縣,根據《民訴法》第24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該案應由被告住所地福建省寧化縣人民法院管轄。
【分歧】。
本案應由哪個法院管轄?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應裁定移送被告住所地的福建省寧化縣人民法院審理。原、被告之間沒有書面合同,沒有約定合同履行地,對交貨地點也各執一詞,根據《民訴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訴訟管轄司法解釋規定,只能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應駁回被告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由江西省石城縣人民法院審理。根據《民訴法》第24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訴訟管轄司法解釋的規定,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但根據《合同法》第62條第3項“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的規定,接受貨幣一方是原告孔明,其住所地在江西省石城縣境內,故石城縣人民法院對本案也有管轄權。原告起訴屬于選擇管轄,應由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審理。因而應當駁回異議。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將案件移送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是一種司法實踐中的習慣做法,在司法實務和司法理論上均無可非議;但第二種意見,法院依據實體法作出的駁回異議裁定,則產生了較大的分歧。其爭議的焦點是《合同法》作為實體法能否作為確定案件管轄權的依據。筆者認為《合同法》第62條第3項可以作為法院確定管轄權的依據。理由分析如下:
一、從買賣合同案件管轄權法律規范的發展來看。最早,《民訴法》第24條“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其規定過于原則和粗淺,司法實踐中,法官在確定合同履行地時難以操作。其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關于適用《民訴法》若干問題意見,對買賣合同案件管轄權作出了較細的規定,但仍然不能解決司法實踐中亂爭管轄權和法院之間互不管轄的現象,到了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法發[1996]28號司法解釋,對買賣合同(當時稱為購銷合同)履行地作出了較為詳盡的規定,為人民法院審理管轄權爭議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據。上述的法律和司法解釋,從來沒有將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這個法理上的合同履行地作為確定管轄權的依據的履行地。但《合同法》頒布后,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通說認為,貨物買賣合同履行地主要是指履行義務的地點,應該包括“交貨地點”和“付款地點”兩個方面。合同法是以實體法規范對付款履行地作出了明確規定,因而,其條文中有關履行地點的規定應當作為確定管轄權的依據。
二、從實體法與程序法規范的內容來看。《合同法》雖然主要是規定實體權利義務,法學分類中有實體法和程序法之分,但縱觀我國立法機關制定的民商事法律的相關內容,并非上述簡單的分類。事實上,我國的民商事法律,不能簡單地把某個部門法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沒有絕對的實體法和程序法。在程序法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實體法規定起到對程序法“法律真空”、“法律漏洞”的補充。民商事訴訟是實體法和程序法共同作用的結果。所以有關貨物買賣合同訴訟案件管轄問題,如果離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就無法談買賣合同案件的訴訟管轄。本案中,當事人對買賣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有關程序法也沒有作出規定,《合同法》以明文形式加以規定,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的履行地,為人民法院確定管轄權爭議提供了法定依據。
三、從法律適用的效力來看。《合同法》規定的效力要高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合同履行地方面的有關解釋,要優先適用。因為本案是口頭買賣合同,因其本身特點,決定其不可能約定合同履行地(主要是難以證明履行地和交貨地點)。而最高人民法院[1996]28號的解釋規定,口頭合同不以履行地確定管轄權。所以,因口頭合同而引起的拖欠貨款糾紛,更應該適用《合同法》第62條第3項的規定,確定合同的管轄權。
保證合同管轄(優秀17篇)篇八
住址:深圳市福田保稅區金花路振和大廈西樓一層。
聯系方式: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曹某,女,20歲、漢族,益陽市人。
住址:益陽市金花坪1號。
上訴人因曹霞訴我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益陽市資陽區人民法院資民二初字第51-2號民事裁定,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撤銷資陽區人民法院(2007)資民二初字第51-2號民事裁定書,駁回被上訴人的起訴。
保證合同管轄(優秀17篇)篇九
(一)
委托方: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受托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為更好地開展海運進出口業務,雙方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等法規的有關規定,現甲方委托乙方作為其代理人代理貨物出口的配艙、裝船、進棧、報關等一系列貨運代理工作,達成如下協議,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乙雙方均持有有效營業執照,并且嚴格按照營業執照中的營業范圍開展業務。由于甲方的違法經營行為給乙方所造成的一切損失與不利后果,甲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甲方同意將其攬取的或其生產的貨物委托乙方代理安排運輸。
三、訂艙時,甲方應正確填寫由乙方提供的規定格式的訂艙委托書,并加蓋公章或訂艙專用章以書面的形式傳真或派人送交乙方,保證委托書內容的完整性,其中應當包括但不限于所托運貨物之件數,重量,體積,目的港,裝船日期,貨物品名(中英文品名)。甲方對于在裝卸、儲存、保管或運輸中有特殊要求的貨物應在委托書中明確提出并隨附相關文件。如果委托書內容未注明,由此可能產生的一切風險、責任和費用均由甲方承擔。同時,甲方需于委托書上注明本協議編號,以免喪失協議內容之權利。
四、訂艙內容要求更改或取消時,甲方必須最遲于貨物裝入集裝箱的當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并與乙方的相關操作人員書面確認,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風險和額外費用;若貨物已進港或已離港,則乙方有權視情況決定拒絕更改。
五、甲方應當保證每月向乙方委托出口運輸業務量不少于_________teu。乙方及時向甲方提供有關承運人的船期及運價變動信息。
六、甲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_種方式確認費用,本協議運價(由我司代收代付承運人,費用由運費和傭金組成)可根據市場價格的變動作相應調整,經雙方確認后生效。乙方為甲方墊付的額外費用實報實銷。
1.乙方在甲方保證上述委托運輸業務量的前提下,乙方按下述優惠價向甲方結算普通干貨箱包干定額費:
自拖箱:人民幣_________元20’人民幣_________元40’。
報關費:人民幣_________元票。
其它費用:_________。
(注:每票限一張報關單。如因報關內容較多需增加報關單,每張報關單增收電腦預錄費人民幣_________元,報關后退關收人民幣_________元。)。
2.海運費_________。
訂艙費_________。
其他費用_________。
七、海洋運費按雙方確認運價(甲方可以在委托書上標明)或甲方得到船公司的確認價(應隨附優惠協議號或確認件)執行,但仍應履行本協議第十一條之規定。
八、費用結算。
1.經甲方要求,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_種方式結算運費:
a.費用按航次結算,只有在甲方付清所有費用后,乙方才交付提單。
b.甲方于船開后_________天內,將所發生的費用支付給乙方。
c.采用月結的形式,甲方墊付_________美元作押金,每月_________日結清上月乙方已墊付的費用。
2.經雙方協議按以下第_________種方式支付費用:
a.現金的付款方式;。
b.電匯,并及時把銀行匯款水單復印件送交給乙方;。
c.采取同城托收無承付的辦法結算外匯海洋運費,雙方另簽定外匯同城托收無承付結算協議。
3.在甲方按時付款情況下,乙方按海洋運費_________%的比例退定艙傭金給甲方,確認或協議凈價的除外。
4.甲方應當及時確認乙方之結算清單,若于收到結算單后七日內未予書面回復確認的,視為對于費用之確認。
九、甲方付清上述費用和報酬,乙方應及時將海關退還的核銷單,退稅單等有關單證交付甲方。
十、甲方應當按照乙方提供的費率或者其他計費依據向乙方支付應由甲方承擔的費用和報酬,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甲方必須按照約定準時、足額支付全部費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任何基于本協議下業務所產生的費用。若甲方拖欠費用,則乙方有權采取以下措施維護自身權益,而由此所產生的一切風險、費用、責任均由甲方承擔。乙方有權選擇以下任何一種或數種方式:
(1)暫停一切本協議下業務的操作,直至費用付清;。
(2)可以延遲簽發包括提單等運輸單證,直至費用付清;。
(3)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擔乙方因此所遭受的一切直接與間接損失;。
(4)有權滯留本協議下業務中所產生的單證,包括但不限于提單、外匯核銷單等單證;。
(5)有權于所簽發的當次提單上加以相應批注;。
(6)通知目的港代理延緩交付貨物。
同時,甲方對于拖欠之費用應當向乙方支付日萬分之五的利息。甲方授權乙方代領提單或者其它類似權利憑證,視為甲方同意將上述憑證出質于乙方作為其應當承擔的費用和報酬的擔保。甲方應當保證其具有合同的出質權利。由于甲方出質不當造成第三人損失的,由甲方負責賠償。
十一、乙方在收到船公司或其代理《配艙回單》后,應及時將定艙配載的船名、航次、關單號、運價等信息告知甲方(雙方同意以乙方附于《訂艙確認書》的傳真報告作為已告知的最終證據),甲方如有異議,應在收到乙方《訂艙確認書》后一日內書面提出,否則視為同意。
十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報關、報驗,應在乙方要求的時間之前,根據不同貨物的性質和各有關部門的監管或檢驗規定,應提供所必需的有關文件,依貿易性質不同可包括:合同、發票、商檢證書、許可證、核銷文件、報關單、手冊、裝箱單及有關批文等,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和一致性負責。
十三、甲方委托乙方代辦貨物裝箱的,甲方應當及時送貨至指定地點交乙方委托的裝箱人裝箱,并事先告知有關貨物的詳細狀況;甲方自行監裝的,則因裝箱不當所產生的風險和責任由甲方自行承擔。
十四、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響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時,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應在_________天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證明文件,此項證明文件應由事故發生地區的有權機構出具。按照事故對履行合同影響的程度,由雙方協商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十五、因甲乙雙方中一方的原因導致合同預期利益不能實現,無責任方有權以書面形式通知解除本合同,同時有權要求過錯方承擔違約責任。
十六、因本協議項下委托所產生的任何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無法協商或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提交乙方所在地的海事法院審理。
十七、本協議自雙方授權的如下代表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到期雙方無異議則自動順延一年,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持二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名稱(蓋章):_________乙方名稱(蓋章):_________。
甲方地址:_________乙方地址:_________。
外幣賬號:_________外幣賬號:_________。
人民幣賬號:_________人民幣賬號: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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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合同管轄(優秀17篇)篇十
因為債權轉讓涉及到債務人的實體權利,在沒有履行法定的書面通知義務的情況下,該轉讓協議對債務人沒有任何效力。
資陽區人民法院在送達駁回我司管轄權異議的民事裁定書時,才送達了國內特快專遞郵件詳情單和投遞結果清單的復印件,這就是證明佛山市藍箭電子有限公司已經履行債權轉讓通知義務的所有證據。
仔細審查上兩份所謂的證據,從中根本無法看出上訴人已經簽收該郵件,首先,在收件人簽名欄中沒有我司員工的簽字;其次,投遞結果顯示是肖紅代收,而我司根本沒有肖紅這個人(我司已提供了勞動局打印的社保費交納清單,該清單顯示我司沒有此人。
其實,證明肖紅是我司員工是原審原告的責任);最后,上述兩個證據本身都無任何證明效力,也沒有加蓋具有證明效力的單位公章,不具備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
故,上述證據不能證明佛山市藍箭電子有限公司已經履行通知義務,其與原審原告的債權轉讓協議對我司沒有任何效力,資陽區人民法院應依法駁回原審原告無理無據的起訴。
二、資陽區人民法院以原合同雙方未約定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應為益陽市資陽區為由裁定駁回上訴人的管轄權異議,是完全錯誤的,因為雙方明確約定了合同的履行地是深圳市福田保稅區。
11月29日,上訴人與佛山市藍箭電子有限公司(即與本案原告曹霞簽訂債權轉讓協議的債權人)經過充分協商,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簽訂了采購協議,該協議第2。
7條(見第一頁)明確約定了交貨地點:甲方(即上訴人)訂單上指定地點。
上訴人與佛山市藍箭電子有限公司在合同履行中所發訂單上都明確約定了交貨地為:深圳市福田保稅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生訴訟法第24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雙方在采購協議、采購訂單中明確約定了合同的履行地、交貨地是深圳市福田保稅區。
無論是合同履行地還是被告住所地都在深圳,而不是益陽!
最高人民法院9月12日發布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問題的規定中明確規定: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該司法解釋還明確規定:在本解釋之前發布的規定與本解釋不一致的地方,一律以本解釋為準)。
該規定更明確了雙方約定的合同履行地是深圳市,原審法院無權管轄。
上述國家或地方的法院就擁有管轄權了嗎?這顯然違背了我國的法律規定和司法宗旨,也不符合情理!
三、買賣合同雙方簽訂的采購協議中有明確的仲裁協議,約定了買賣合同中發生的一切爭議均由深圳仲裁委員會裁決,協議明確排除了法院的管轄權,而原審法院竟仍認為其有權管轄,實在令人無法理解,此等明顯的司法錯誤實在少見!
月29日,上訴人與佛山市藍箭電子有限公司(即與本案原告曹霞簽訂債權轉讓協議的債權人)簽訂的采購協議中包含有仲裁條款、品質合約、售后服務協議、采購訂單樣本等。
該采購協議第9·1條明確約定:“有關此協議的爭議應通過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如果通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雙方同意由深圳仲裁委員會依其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
該仲裁決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同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這說明上訴人與佛山市藍箭電子有限公司的買賣合同糾紛應由深圳仲裁委員會管轄。
因為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訂的仲裁條款,明確排除了法院的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26條明確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由此可見,買賣合同的雙方自愿選擇解決爭議的方式為仲裁,該約定真實、明確、合法,當屬有效!所以,該案不應由法院管轄,原審法院應當依法駁回原審原告的起訴。
四、原審法院在司法程序上存在諸多問題,有些屬于明顯的程序違法,顯示公平,具體如下:。
第一、原審法院連法定的15天答辯期都不給,這屬于明顯地程序違法!上訴人在1月24日收到原審法院郵寄送達的開庭傳票,而開庭日期確定開庭日期卻定在2月7日(我司相關負責人于201月24日才收到法律文書,從1月25日算起到2月7日開庭才14天),為何定的如此倉促?實在令人費解!
也不履行告知義務,實在不妥!也嚴重影響了上訴人正常業務的開展,也影響了上訴人的聲譽!
第三、買賣合同糾紛實際發生的貨款金額約31萬元人民幣,再加上原審原告提出的所謂的實現債權的費用6萬元,也不過約37。
00萬人民幣,為何原審法院卻裁定凍結上訴人46。
00萬元人民幣的財產?法律依據何在?道理何在?
第四、本案涉案金額較大(46。
00萬元),又是歷時兩年多的買賣合同糾紛,其中牽涉管轄權、貨款金額的核對、質量認證和鑒定、數量、交貨期限等多方面的問題,還牽涉債權轉讓等復雜的法律關系,一審法院卻選擇適用簡易程序,這顯然是不合適的!
請貴院考慮上訴人正當合理的請求,依法撤銷資陽區人民法院資民二初字第51-2號民事裁定書,駁回被上訴人的起訴,以彰顯法律之公正,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特此向貴院提出上訴,請予慎重考慮!
此致
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xxxx年x月xx日。
保證合同管轄(優秀17篇)篇十一
民事判決書。
浦民二(商)初字第3999號。
原告上海浦東xx貿易有限公司浴場,住所地上海市浦東新區xx路1557號。
負責人李x清,經理。
原告李x清,男,1965年9月6日生,漢族,戶籍地浙江省臺州市路橋區xx鎮xx村3區107號。
原告吳x元,男,1965年9月4日生,漢族,戶籍地浙江省仙居縣xx鎮xx村田xx南26號。
以上四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張x法,上海市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x,男,1961年,2月2日生,漢族,住上海市閔行區xx路5530弄110號304室。
被告陳x華,女,1973年4月2日生,漢族,戶籍地浙江省麗水市xx區xx鄉xx村184號。
以上兩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陳如浪,上海普若律師事務所律師。
以上兩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陳如波,上海普若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上海浦東xx貿易有限公司浴場(簡稱xx浴場)、李x清、付x春、吳x元訴被告張x、陳x華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林曉君獨任審判,于10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四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張x法,被告張x、被告陳x華以及兩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陳如浪、陳如波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上海浦東xx貿易有限公司浴嘗李x清、付x春、吳x元訴稱,原告、被告雙方與5月21日簽訂了《承包經營協議》一份,原告將經營的浴場給兩被告經營,經營期從207月1日至該浴場房屋拆遷之日,年租金為人民幣280,000元(以下幣種同),協議簽訂時被告交付押金人民幣100,000元,租金三個月支付一次,每次提前15天支付,協議還對違約賠償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將浴場及大量的設施交付被告,前期被告還能按照約定支付租金,但是自從204月1日起被告沒有支付年4月至6月的承包費,原告多次催討,被告拒絕,直到2008年7月15日,被告避而不見,原告發現浴場設施多有損壞。故原告要求判令:
1、解除原告、被告之間年5月21日簽訂的《承包經營協議》;。
4、被告連帶支付水電費17,695.50元;。
5、訴訟費由本案被告承擔。
被告張x、被告陳x華辯稱,原告所稱不是事實,雙方于2008年7月11日就已經就解除合同達成一致,2008年4月至6月的款項以及裝修費用,雙方已經結算,原告還需退還7000元給被告,基于當時原告、被告之間已經協商解除《承包經營協議》,原告已經將原告的相關權利給現在的案外人戴x富經營,并且達成兩份股權轉讓協議。因為被告沒有和原告簽訂書面合同,原告企圖獲取不當利益來起訴被告。該合同協商一致解除是有原因的,浴場要額外收取被告營業執照費用,故產生爭議,所以雙方就協商解除,最終達成協議,被告一直經營至6月底,5月27日之后原告付x春多次來看點,被告所述浴場內物品損壞也不是事實,原告曾經兩次清點浴場內的物品,我方沒有避而不見。同意以判決形式解除合同,即使要支付2008年4月至6月租金、6月分的`水電費,也已從10萬元押金中扣除,余下原告已經返還被告7,000元。
原告提供了以下證據:
證據1、承包經營協議,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承包經營關系。
證據2、物品移交清單,證明5月21日原告將浴場內物品移交被告,由被告張x簽收。
證據3、信件,證明2008年7月5日被告還沒有退還浴場,有協商的意愿,被告張x寫信要求原告寬限幾日協商拖欠的承包經營費和水電費。
證據4、收款存根,證明2008年7月18日原告替被告繳納了水電費17,695.50元,浴場還是由被告經營的。
二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1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不能證明被告有違約行為;對證據2的復印件真實性有異議,但是被告當時接手的物品已經還給了原告,不能反映全部的事實;對證據3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對關聯性有異議,這些證據是針對停水停電問題向輕紡市場交涉時形成的,與被告沒有直接關系,也無法反映被告有違約行為;對證據4的真實性、合法性有異議,7月11日已經解除合同,原、被告雙方就解除合同協議后續事宜是由原告負責解決,是否真的交了水電費,被告不清楚,且不是正式的發票,只是輕紡市場敲章的復印件。
兩被告提供了以下證據:
證據1、2008年7月11日收據存根,證明原、被告之間已經協議解除承包經營協議而將款項退還被告,部分設施返還被告,如果不解除合同,不存在原告方支付被告費用,上面有付x春和被告簽名。
證據2、2008年7月11日xx浴場轉讓協議,證明基于承包協議解除,原告與案外人戴年富于2008年7月11日簽署的xx浴場轉讓協議,時間一致。原告將浴場轉給案外人經營,2008年6月12日起抄就是水電費,見證人是三原告個人。
證據3、股份轉讓協議,證明基于原告被告一致解除承包經營合同,合同的案外人與原告簽訂股份轉讓協議,租金起算時間為2008年6月20日。
證據4、2008年9月17日的案外人戴x富的說明,證明原告訴訟后案外人戴x富向被告承諾到場解決爭議。
證據5、協議書及收據,證明原告被告協議解除合同承包經營協議,致使原告與案外人上海xx實業有限公司之間的租賃熱水器協議也解除。
證據6、被告申請證人王x福、林x江出庭,證明原告、被告解除合同時,被告對熱水器租賃也解除了協議,證人與戴x富、原告三個自然人協商過這件事。
原告方對證據1上的簽名無法確認,原告不叫付春,雙方從來沒有達成協議;對證據2,是復印件,對浴場轉手經營的事實確認,但是與本案無關,我們主張的是轉讓之前的租金;對證據3,與本案無關,原告有權收取轉讓之前的租金;對證據4,原告認為不能證明原告、被告雙方曾經達成了協議,被告張x與原告xx貿易公司的協議沒有xx公司的公章;對證據5,與本案無關;對證人出庭證明的事實,原告認為證人與被告有利害關系,對證言的真實性、關聯性不予認可,也不能證明達成了解除承包協議的意向,也不能證明是否達成協議。
根據原告和被告提供的證據及庭審筆錄,本院確認如下法律事實:四原告和兩被告于2007年5月21日簽訂了《承包經營協議》一份,原告方將浴場交給兩被告經營,經營期從2007年7月1日至該浴場房屋拆遷之日,年租金為人民幣280,000元,協議簽訂時被告交付押金人民幣100,000元,租金三個月支付一次,每次提前15天支付,協議還對違約賠償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將浴場及大量的設施交付被告,被告按照約定支付租金,但是從2008年5月份雙方產生了爭議,并協商解除合同。同年6月12日,李x清將其xx浴場股份總額三分之一轉給戴x富,轉讓款19萬元。7月11日,吳x元、付x春與戴x富簽訂xx浴場轉讓協議,兩原告將xx浴場股份以40萬元轉讓給戴x富。同日“付春”向兩被告出具了欠條,內容為“今欠張x人民幣7000元整作為對張x對xx浴場廣告監控等的補償款。待張x將樓頂電爐拆除及一臺電腦拿回來浴場后,一次性付清7000元整,以上事情爭取在3-5天內完成,特此雙方證明”。簽字人為“付春”和兩被告,張x并寫明“錢已拿到”。被告自2008年4月起未支付租金,xx浴場6月的水電費為17,695.5元,而被告在簽訂承包經營協議時付給原告10萬元的押金。
本院認為,四原告與兩被告的《承包經營協議》依法成立,應予確認。本案的質疑焦點是雙方是否在2008年7月已協商解除承包經營協議并且結算完畢,原告是否有權主張訴訟請求的款項。被告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至2008年7月11日原告方已經將xx浴場股份轉讓給他人,而同時與兩被告進行了結算。盡管被告因客觀原因只能提供證據的復印件,但所有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可以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依據,且原告方不否定其股份轉讓的事實,也間接證明了原告與被告結束經營關系的事實。現原告要求解除協議,被告也表示同意,本院對此予以確認。被告辯稱,即使不認可欠條的結算結果,被告在原告方處的10萬元押金,也足以支付原告的租金和水電費,本院認為被告的辯解具有事實和理由,原告方不能證明被告存在違約的事實,故對原告方要求兩被告支付租金、違約金、水電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二、對原告上海浦東xx貿易有限公司浴嘗原告李x清、原告付x春、原告吳x元的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費2728元(原告已預付),減半收取1,364元,由原告上海浦東xx貿易有限公司浴嘗原告李x清、原告付x春、原告吳x元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林曉君。
二00八年十二月一日。
書記員沙洵。
保證合同管轄(優秀17篇)篇十二
一、當事人想約定管轄時,在不違反法院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規定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二、當事人已經約定管轄的,以約定的為準。
三、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以下合同的具體履行地是:
1、買賣合同履行地問題
(1)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僅約定了交貨地點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2)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承攬合同履行地為承攬方所在地;
3、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
4、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5、證券回購糾紛合同履行地
(1)凡在交易場所內進行的證券回購業務,交易場所所在地應為合同履行地;
1、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票據支付地,是指票據上載明的付款地。票據未載明付款地的,票據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為票據付款地。
3、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五、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本案如何確定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權【二】
2001年11月21日,原、被告簽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一份,合同第三條交貨地點、方式中約定“由供方(即原告)送貨至需方(即被告)倉庫或指定地點”。原告完成供貨義務后,雙方于2003年7月3日共同確認出具了一份《對賬單》,載明被告尚欠原告貨款155萬余元,但對付款方式和付款地點未作約定。原告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履行地為由,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訴被告償付貨款。
對本案的履行地及其管轄法院存在不同看法:
第一種意見認為:雙方共同出具的《對賬單》,對付款方式和付款地點未作約定。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根據本案《對賬單》,原告是接受貨幣的一方,本案的履行地應在原告一方,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作為合同履行地的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的《對賬單》是基于雙方簽訂了《工礦產品購銷合同》而成立的買賣法律關系,應以該買賣合同的履行地確定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定》,交貨地點為該買賣合同的履行地,作為合同履行地的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合同)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給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合同法》第六十二條“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第一百四十一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第一百六十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支付價款”等等。實務中,對以確定管轄的被告住所地爭議不大,但是,由于對買賣合同履行地的不同理解,使得此類糾紛引發的管轄權爭議問題較多,前述就是典型的案例。
所謂“合同履行地”,通常認為是“合同規定履行義務的地點”,也即義務清償地點。可具體到個案中,由于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法律行為,這決定了買賣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因此買賣合同的雙方既是權利人又是義務人,不管是出賣人還是買受人都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
具體說來,出賣人必須履行交付約定標的物的義務,而買受人則必須履行支付約定價金的義務。合同法對買受人的主要義務規定了三條(第159、160、161條),要求買受人在約定的時間、地點,將約定價款的所有權轉移給出賣人,對出賣人的主要義務規定了四條(第135、136、138、141條),要求出賣人在約定的期限、地點,將標的物或提單交付買受人并轉移所有權。
既然存在買方主要義務履行地(即交付價款地)和賣方主要義務履行地(即交貨地),那么,買賣合同的主要履行地自然也應是兩個(有些情況下可以合二為一),還可能有一些與履行該合同有關的地點,如: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理論上講這些有關地點均是合同履行地。
實際履行地點與約定不一致,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而《規定》對買賣合同的履行地作了最狹義的規定,僅以約定的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為買賣合同的履行地,其它地點(應包括價款接受地點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
既然有了對買賣合同履行地的專門規定,那么,對買賣合同的履行地只能作狹義的理解,就不應按《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作廣義的理解。還要值得注意的是《規定》和《民訴意見》第19條有沖突,因《規定》的頒布生效在后,故對買賣合同的履行地及管轄權的確定自然應適用《規定》。
對《規定》筆者的理解:
1、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或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那么,上述地點的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2、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在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原約定的地點,以變更后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否則,仍以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這里的其他方式應包括雙方實際已交付和接收地點,即以實際交貨地點作為履行地而確定管轄。
3、當事人在合同中雖有約定的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即按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
4、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無論是否實際履行或交貨,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即按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
5、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即按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
六、存在問題
值得注意是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雖有約定的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規定》中沒有明確如何確定案件管轄,筆者認為理應按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
即只要未實際交付貨物,按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對是否已實際履行,存在一個程序和實體審查的問題,原告方往往認為自己已經履行了義務,故在履行地法院起訴,而被告方可能以對方沒有履行而抗辯,要求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司法實踐中,法院往往以是否實際履行屬于實體審查范圍,在程序階段就以原告的訴請確定管轄。
發生上述問題的原因,可能在于管轄權異議純屬程序問題,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定性屬實體問題,程序審查不應審查實體問題。如此認識則過于機械,因為,許多程序問題的確定,必須依賴實體問題的正確認定,如特別地域管轄就是依不同性質、種類的實體關系來劃分的,實體關系的性質、種類不同,是適用不同管轄規定的連接標志。
所以,就被告依實體關系而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法院審查的關鍵就在于當事人之間屬何種性質、種類的實體關系,不能簡單以“據原告訴稱雙方應屬于某種關系”而確定管轄。
前述的案例雙方雖然有《對賬單》,載明被告尚欠原告貨款155萬余元,但是,必須查明被告欠原告貨款的原因,即被告是基于什么事實、原因欠了原告155萬余元,對發生爭議的合同糾紛分清是什么性質的合同,這才是雙方法律關系的真實所在。
如果被告曾向原告借款,而仍有155萬余元未還,說明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系,因而原告所在地因原告是屬接受的給付貨幣一方而被認定為合同履行地就沒有問題。
但是本案雙方是基于買賣合同關系而產生糾紛,《對賬單》只是對以前的發生的事實加以追認和明確下來,僅是一個“從合同”而已,應按該“主合同”即買賣合同約定的交貨地點作為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
該案合同約定“由供方送貨至需方倉庫或指定地點”,因此,需方倉庫或指定地點為該買賣合同的履行地,作為合同履行地的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基于買賣合同發生的糾紛,無論是貨款糾紛,還是貨物數量、質量、期限糾紛等等,應依照《規定》確定買賣合同的履行地,再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保證合同管轄(優秀17篇)篇十三
上訴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區××街××國際3-2-1605。
法定代表人:××,該公司總經理。
被上訴人:武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路×號×棟×室。
法定代表人:××,該公司總經理。
因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一案,上訴人不服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法院(xxxx)洪民商初字第××號民事裁定,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上級人民法院撤銷原裁定,將本案依法移送北京市××區人民法院審理。
上訴理由:
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于xxxx年7月14日簽訂的《協議書》中,既未約定合同履行地,也未約定交貨地點。雙方在《協議書》中特別提示約定:“所有貨物必須于收貨當日當著運輸公司人員的面開箱確認貨物外觀完好,……。如果甲方于收貨數日后而非收貨當日告知乙方貨物外觀由于運輸原因破損,由于已無法追究運輸公司責任,乙方對此破損不承擔責任。”以上約定應當正確地理解為雙方就貨物的交接驗收和責任劃分所進行的約定。然而,一審法院想當然地將其延伸理解為雙方對交貨地點的約定。而且這種錯誤的理解為一審法院錯誤地適用相關規定,錯誤地處理本案的管轄權異議埋下了伏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定》(法發[xxxx]28號)明確規定了以約定的履行地點或者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確定合同履行地。而一審法院適用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法發[xxxx]28號號司法解釋問題的批復》(法釋[xxxx]3號)明確規定廢止適用。該《批復》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定》(法發[xxxx]28號),是一項關于人民法院案件管轄問題的程序性規定。不論購銷合同是在該規定生效前簽訂的還是生效后簽訂的,凡在該規定生效后起訴到人民法院的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應適用該規定,而不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的規定。”
所以,一審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的規定,以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是錯誤的,是不能成立的。同時,一審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款“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的規定是沒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的,亦是錯誤的。上訴人依法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本案不能依據履行地確定管轄,而應依上訴人的住所地確定本案的管轄,即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法院對本案行使管轄權是不適當的,應依法將本案移送到北京市××區人民法院審理。
綜上所述,上訴人請求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嚴格執法,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xxx年六月八日。
保證合同管轄(優秀17篇)篇十四
一、民事訴訟管轄簡介民事訴訟管轄是指確定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和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下列幾種管轄:級別管轄、地域管轄、指定管轄和移送管轄。
(一)級別管轄級別管轄是指人民法院系統內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級別管轄的確定,在我國立法上主要是以案件的性質、案件的影響的大小為標準。
(二)地域管轄地域管轄是指確定同級的不同區域的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地域管轄,包括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協議管轄、專屬管轄和共同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一般地域管轄是指按照當事人所在地與人民法院轄區的隸屬關系所確定的管轄。該類管轄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即原告起訴應到被告所有地的人民法院提出。
2、特殊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是指以訴訟標的所在地、被告住所地與法院轄區之間的關系所確定的管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特別地域管轄有以下幾種: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協議管轄。協議管轄是指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約定確定的管轄。在我國,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協議管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第一,雙方當事人必須以書面的形式進行約定;第二,只能就合同糾紛進行約定;第三,約定只能針對第一審法院的管轄,第二審法院不能由當事人以協議進行約定;第四,協議管轄法院的范圍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合同標的物所在地法院。此外,協議管轄不得變更專屬管轄和級別管轄。
4、專屬管轄。專屬管轄是指法律規定某些訴訟標的特殊的案件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轄。
專屬管轄具有強制性和排他性,即專屬管轄的案件,只能由享有專屬管轄權的法院管轄,其他法院無權管轄,法律也不準許當事人以協議變更專屬管轄。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專屬管轄的案件有以下三種:
第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指定管轄和移送管轄。
1、指定管轄。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對某個具體的案件,指定其轄區內某個下級人民法院予以管轄。
2、移送管轄。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受訴人民法院發現自己對該案無管轄權,而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質。
決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合同法》第269條將建設工程合同的定義為:“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工程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因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于建設工程合同的一種。建設工程合同的性質從民法角度分析屬于承攬合同,因此《合同法》第287條規定了建設工程合同無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可適用承攬合同的'相關規定。過去司法實踐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歸入房地產糾紛而適用專屬管轄,即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只能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質是相違背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性質出發,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作出了新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適用特殊地域管轄,即《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的“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又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于特殊的承攬合同,承攬合同的合同履行為“加工行為地”,所以進一步規定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履行地為“施工行為地”。由此看出,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方式明確廢止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專屬管轄。
三、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法院管轄及約定仲裁的建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事先正確約定糾紛受理機關或在發生糾紛后選擇有管轄權的法院或仲裁機關審理案件,有利于糾紛得到迅速處理。筆者認為,建設工程合同當事人在制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發生糾紛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基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再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可在合同訂立時約定發生爭議時由人民法院管轄或由某一仲裁委員會處理,合同當事人如果選擇訴訟作為解決爭議方式,還可以進一步約定在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標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的規定。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的江蘇省各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民事糾紛案件級別管轄的標準為:
低于上述標準,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屬于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應當作為一審案件受理的,在受理前必須報請省法院批準。
第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未實際履行而發生糾紛時,法院管轄有特殊規定,合同當事人應予遵守。
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7月14日發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未實際履行而發生糾紛時,法院管轄有特殊規定。當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協議選擇仲裁處理糾紛時,則不發生類似問題,約定的仲裁委員會可對糾紛作出處理。
保證合同管轄(優秀17篇)篇十五
一、當事人想約定管轄時,在不違反法院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當事人已經約定管轄的,以約定的為準。
三、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以下合同的具體履行地是:
(1)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僅約定了交貨地點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2)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承攬合同履行地為承攬方所在地;。
3、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
4、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5、證券回購糾紛合同履行地。
(3)凡在交易場所內進行的證券回購業務,交易場所所在地應為合同履行地;。
四、其他由法律規定的管轄法院。
1、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票據支付地,是指票據上載明的付款地。票據未載明付款地的,票據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為票據付款地。
3、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五、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保證合同管轄(優秀17篇)篇十六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中國_________簽訂。
第一條 貿易內容
(一)乙方向甲方提供用于生產的_________型機械_________臺,以及各種其他輔助機械設備,并同時提供各類機械設備所必需的附配件及備用件,以及在生產過程中各種必需的測試儀器。
具體的各類機械設備、測試儀器、附、配件、備用件之型號、名稱、規格、數量、價格、包裝要求、交貨期限等,由雙方另行簽訂設備進口合同,作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甲方用乙方提供的機械設備所生產的部分產品以及其他商品,或經雙方協商,用_________工廠生產的_________商品來償付全部機械設備的價款。
具體的償付商品的名稱、數量、價格、交貨期限等,由雙方另行簽訂補償商品供貨合同,作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設備進口合同與補償商品供貨合同可合并為補償貿易購銷合同(見附件)。
第二條 支付條件與方式
由甲乙雙方對開信用證,即由甲方分期開出以乙方為受益人的遠期信用證,分期、分批支付全部機械設備的價款;乙方開出以甲方為受益人的即期信用證,支付補償商品的貨款。
甲方用乙方支付補償商品的貨款,來支付全部機械設備的價款。
當乙方支付的貨款不能相抵甲方所開的遠期信用證之金額時,其差額部分由乙方用預付貨款方式,在甲方所開的遠期信用證到期前匯付甲方,以使甲方能按時議付所開的遠期信用證。
甲方所開的遠期信用證的按期付款,是基于乙方按規定開出限期信用證及按規定預付貨款。
乙方保證按規定開出信用證及預付貨款。
第三條 償付期限
甲方用_________年零_________個月,分月和商品償付全部機械設備的價款。
償還日期自第一批機械設備到貨后約_________個月后開始,原則上每月償還的金額是全部機械設備價款的_________分之_________。
甲方可以提前償還,但需在_________個月前通知乙方。
在甲方用補償商品償還機械設備價款期間,乙方應按本協議項下的有關補償商品合同的規定,開出以甲方為受益人的足額、限期、不可撤銷,可分割、可轉讓的信用證。
第四條 計價貨幣和作價標準
雙方商品均用_________幣計價。
乙方提供的全部機械設備及所有儀器、附配件用_________幣作價,甲方提供的補償商品則按簽訂合同時甲方出口貨物的人民幣基價,以當時的`人民幣對_________幣的匯率折算為_________幣。
第五條 利息計算
甲方所開的遠期信用證及乙方所預付貨款的利息應由甲方負擔。
雙方議定年利息為百分之_________。
第六條 技術服務
貨物到達甲方口岸后,由甲方自行安裝,但在主要設備安裝過程中,甲方認為需要時,乙方必須派出技術人員進行現場指導,提供必要的技術服務,在此過程中由于技術上的問題,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
經雙方協調,為完成此項工作,由乙方派出_________數量的技術人員。
在中國的一切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 附加設備
在執行在協議過程中,如發現本合同項下的機械設備在配套生產時需要繼續增添新的機械設備或測試儀器時,可由雙方另行協調,予以增訂。
增訂的項目仍應列入本合同范圍之內。
第八條 保險
設備進口以后由乙方投保。
設備所有權在付清貨款后發生轉移,之后,如發生意外,損失先由保險公司向投保人賠付,再按比例退回甲方已支付的設備貨款。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乙方不按合同規定購買補償商品或甲方不按合同規定提供商品時,均應按合同條款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并向對方支付該項貨款總值的_________%的罰款。
第十條 履約保證
為保證合同條款的有效履行,雙方分別向對方提供由各自一方銀行出具的保函,予以擔保。
甲方的擔保銀行為中國銀行_________分行,乙方的擔保銀行為_________國_________銀行。
第十一條 合同條款的變更
本合同內容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變更,須經雙方協商一致。
第十二條 不可抗力
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一方或雙方不能履行合同有關條款,應及時向對方通報情況,在取得合法機關的有效證明之后,允許延期履行或不履行有關合同義務,并可根據情況部分或全部免除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 仲裁
凡是有關本協議或執行本協議而發生的一切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
如不能解決,則應提交_________國_________仲裁委員會按_________仲裁程序在_________進行仲裁。
仲裁適用法律為_________國法律。
該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是最終的,甲乙雙方均受其約束,任何一方不得向法院或其它機關申請變更。
仲裁費用由敗訴一方負擔。
第十四條 文字、生效
本合同用中、_________兩種文字寫成,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______年。
期滿后,雙方如愿意繼續合作,經向中國政府有關部門申請,獲得批準后,可延期_________年或重新簽訂合同。
甲方(簽字):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
鑒 于
鑒于甲方同意從乙方購買該項機器設備;
鑒于甲方有意向乙方出售______,以償還乙方的機器設備價款;
因此,考慮到本協議所述的前提和約定,甲、乙雙方特訂立此協議。
第一條 貿易內容
1. 乙方向甲方提供用于生產的_____________型機械__________臺,以及各種其他輔助機械設備,并同時提供各類機械設備所必需的附配件及備用件,以及在生產過程中各種必需的測試儀器。
具體的各類機械設備、測試儀器、附、配件、備用件之型號、名稱、規格、數量、價格、包裝、要求、交貨期限等,由雙方另行簽訂設備進口合同,作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 甲方用乙方提供的機械設備所生產的部分產品以及其他商品,或經雙方協商,用_____工廠生產的______商品來償付全部機械設備的價款。
具體的償付商品的名稱、數量、價格、交貨期限等,由雙方另行簽訂補償商品供貨合同,作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設備進口合同與補償商品供貨合同可合并為補償貿易購銷合同。
第二條 支付條件與方式
由甲乙雙方對開信用證,即由甲方分期開出以乙方為受益人的遠期信用證,分期、分批支付全部機械設備的價款;乙方開出以甲方為受益人的即期信用證,支付補償商品的貨款。
甲方用乙方支付補償商品的貨款來支付全部機械設備的價款。
當乙方支付的貨款不能相抵甲方所開的遠期信用證之金額時,其差額部分由乙方用預付貨款方式,在甲方所開的遠期信用證到期前匯付甲方,以使甲方能按時議付所開的遠期信用證。
甲方所開的遠期信用證的按期付款,是基于乙方按規定開出限期信用證及按規定預付貨款。
乙方保證按規定開出信用證及預付貨款。
保證合同管轄(優秀17篇)篇十七
為保證乙方債權的實現,甲方自愿為(以下簡稱被保證人),其有效身份證件號或單位注冊號(或編號)為_________,向乙方領用_________網易貨交易卡提供保證擔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保證合同。
一、定義:本合同所稱被保證人系_________易貨交易卡持卡人和單位和個人卡持卡人。
二、保證責任范圍:被保證人根據其與乙方所簽定的編號為_________的《_________易貨交易卡領用合同》項下因易貨交易卡而發生的全部債務(包括信用額度內及超信用額度透支本息、超限費、納金、追索費用等)和乙方實現擔保權利的費用。甲方對被保證人債務的償還順序為先償還已計息債務,后償還未計息債務,還款的順序均為利息、費用(超限費、納金、追索費用等)、額度劃轉和額度消費等債務。
三、保證責任方式:連帶責任保證。
四、保證期間:自被保證人易貨交易卡下透支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_________易貨交易卡領用合同》有效期內持卡人多次透支不還的,保證期間單獨計算。甲方應無條件履行其相應的保證責任,否則,乙方有權向甲方追索。
五、甲方陳訴與保證:
(二)確認有相應的保證能力,并履行必要的審批手續;
(三)確認向乙方提供的有關材料真實、合法、有效,并愿積極配合乙方進行資信狀況的調查。
六、甲方有權熟知被保證人易貨交易卡項下持卡人數的增減。
七、甲方在申請表中所填內容有所變更時,須立即書面通知乙方。甲方未履行上述的義務的,應承擔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
八、甲方需終止本合同應向乙方提出書面申請,被保證人另行提供了經乙方認可的擔保或被保證人銷戶后,本合同方可解除,但甲方對合同解除以前被保證人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九、甲方的保證責任不因_________易貨交易卡章程所依附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修改、章程的修改、對被保證人收費項目或標準的變化、利率的調整、被保證人數的增減、被保證人中途換領新卡、被保證人信用額度的調整等情形而改變。
十、本合同不因乙方與被保證人所簽定的《_________易貨交易卡領用合同》的無效而無效。
十一、甲方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起訴訟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十二、本合同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至持卡人銷戶之日終止。
甲方(保證人)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地址及電話:_________
乙方(發卡機構)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地址及電話:_________
_________易貨交易卡申請人簽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地址及電話:_________
簽章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