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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民事答辯狀篇一
答辯人:張xx,男,1963年生,x族,xx省xx市人,公務員,住xx市滿江片區"別墅區號",身份證號碼:5329。
被答辯人:xxxx,男,1x年生,x族,xx省彌渡縣人,個體,住彌渡縣彌城鎮號,身份證號碼:5329。
因原告訴答辯人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依法提出答辯如下:
答辯請求
請求依法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求請求。
事實與理由
雙方對承包施工范圍、工程量、單價、工程總造價以及質量要求已經有明確約定。
原告系專門從事家裝業的個體人員,20xx年9月經人介紹后擬為答辯人位于xx市滿江片區"號"別墅房進行裝修。經原告對答辯人的房屋進行充分的考察和測量之后,按照包工不包料的方式為答辯人進行裝修,最初原告向答辯人的報價為8萬多元。答辯人認為價格過高,就不打算讓原告承包施工,后原告又重新對答辯人的房屋進行測量,重新提出裝修報價為:62877.50元。答辯人認為該報價比較合理,遂同意將自己的房屋裝修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給原告施工。之后原告向答辯人提供了一份《裝飾工程預(結)算報價單》,對裝修工程量和單價均予以明確。其中也明確結算按現場實際發生的工程項目及工程量計算,但同時也明確約定如有增加施工項目的甲乙雙方先行簽訂《工程變更單》確認工程項目及工程價款后,乙方再行組織施工。同時,原告還向答辯人出具了一份《室內裝修施工工藝質量保證書》,其中還特別承諾所有施工工藝保證符合相關《室內裝飾施工工藝驗收規范》的要求。否則答辯人有權對其作出經濟上的罰款及因施工質量不合格造成的經濟損失的索賠。因此,在原告裝修施工之前,雙方對承包施工范圍、工程量、單價、工程總造價以及質量要求已經進行了明確約定。
原告開始施工之后,答辯人一直按照施工進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原告每完成一項工程內容,雙方就進行計量,然后由答辯人及時將工程款支付給原告,這有原告向答辯人出具的10份收款收據(共計63000元的工程款)為證,根本不存在原告墊付大筆工人工資維持施工進度的問題。另外,由于原告惡意拖欠刮瓷和刷乳膠漆工人的工資,導致承接該項工程的楚雄人二人生活困難,向答辯人提出請求之后,答辯人還替原告墊付了刮瓷及刷乳膠漆的工資12300元。答辯人還為原告支付其木工工人的交通費1200元,登高梯租賃費1000元。由于原告在未安裝燈具的情況下甩手不管,答辯人又另外請人安裝燈具,支付燈具安裝費6000元。這樣答辯人總共支付的工程款達到83500元,已經遠遠超出了原告當時的報價。
原告提出答辯人的房屋實際建筑面積約560平方米,這完全是歪曲事實!
當然,這也是原告認為答辯人尚欠其工程款的一個理由,然而這個理由根本就不成立。答辯人的購房合同當中明確載明房屋建筑的總面積為184.81平方米,加上答辯人加蓋的約152.2平方米的面積,答辯人房屋總面積約為337.31平方米,答辯人的房屋就在那兒,只要一測量就清清楚楚。因此,按照原告之前的測量,已約337.31平方米的面積計算,原告當時的報價62877.50元是比較客觀的。其中提出答辯人還欠其59281.33元的工程款是按照其無中生有的560平方米的建筑面積進行計算,當然與事實不符。
原告的行為已經嚴重違約,不僅給答辯人造成了經濟損失,還嚴重影響了答辯人一家的正常生活。
原告的裝修施工有嚴重的質量問題。
墻面刮瓷和刷乳膠漆不符合規范,導致墻面出現大量的裂紋;
另外原告貼墻磚不規范,有空鼓現象;原告在對主客廳的背景墻測量時嚴重失誤,導致定制的木花格兩端沒有雕花,形成空白,影響美觀;由于原告的失誤,導致答辯人的菱形玻璃柱無法安裝,玻璃鏡被迫廢棄。
原告對約定工程未完工。
原告施工中對答辯人的三樓衛生間沒有布線,鏡前燈無法使用;
食品柜未油漆,顏色嚴重不搭配,影響美觀。
《裝飾工程預(結)算報價單》45項開關插座以及47項筒燈、射燈,原告沒有安裝。
20xx年1月份,原告只再有開關插座和燈具還沒有安裝,答辯人為了慶賀房屋完工,定于20xx年2月2日殺豬請客,同時確定了女兒的婚期在20xx年3月21日。在此情況下答辯人要求原告在20xx年2月28日之前將開關插座和燈具安裝完畢,但此時原告竟然背信棄義,乘人之危,獅子大開口,要求答辯人再向其支付30000元的裝修費用。答辯人認為,自己支付的裝修費用已經遠遠超過了原告當時的報價,因此不同意原告的無理要求。但由于女兒的婚期臨近,而且布線是原告完成,其他人來安裝不方便,為了盡快完成裝修掃尾工作,答辯人答應再向原告支付5000元的費用。然而原告拒不同意,并擅自停工,離開了裝修工地。答辯人為此還專門請當時的介紹人出面做原告的工作,但原告就是拒不為答辯人完成掃尾工作,萬般無奈之下,答辯人只有另行請人完成了開關插座和燈具安裝等裝修掃尾工作,并支付安裝費6000元。
原告故意對答辯人實施欺詐行為。
原告報價僅為62877.50元,然而實際達到83500元,現在又提出還欠59281.33元,如果這樣,在沒有增加施工項目的情況下比原先的報價超出一倍多,非常不符合常理,這無非由兩種解釋,一是就是原告故意對答辯人實施欺詐,先以低價誘使答辯人將裝修工程交給原告,然后再加大工程量,這種欺詐行為不應當得到法律支持;二是原告根本沒有完成十幾萬的工程量。
原告依法應當賠償答辯人的經濟損失。
由于原告存在違約行為,其裝修質量嚴重不合格,且存在未完成工程,已經給答辯人造成了下列經濟損失,依法應當賠償:
開關插座沒有安裝,該項工程款按照原告的《裝飾工程預(結)算報價單》為480元;
筒燈、射燈沒有安裝,該項工程款按照原告的《裝飾工程預(結)算報價單》為640元;
3、電線布置不合理、三樓衛生間未布線,應當賠償答辯人20xx元;
5、墻面刮瓷和刷乳膠漆不符合規范,導致墻面出現大量的裂紋,修復費用1000元;
6、墻磚空鼓重新安裝500元;
7、食品柜油漆500元;
8、菱形玻璃柱無法安裝,玻璃鏡子廢棄損失1200元;
9、答辯人墊付刮瓷和刷乳膠漆的工資12300元。
以上9項共計30620元。
綜上所述,答辯人已經超額向原告支付了裝修工程款,現答辯人根本不拖欠原告的任何工程款。而且原告的裝修質量差,存在未完工程,給答辯人造成了經濟損失,由于其屬于無證經營人員,答辯人正苦于投訴無門,不料原告竟然惡人先告狀,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在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的同時,判令其賠償答辯人經濟損失30620元。
此呈
xxx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
20xx年x月x日
被告民事答辯狀篇二
答辯人:
××人民醫院
住址:××市××路七號
因×××要求×××人民醫院人身損害賠償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1.答辯人與×××之間不存在直接的合同關系,答辯人x年6月10日與××第二建筑 安裝 工程公司訂立了一份口頭合同,由××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負責把答辯人的一個高壓電表 柜拆除,×××是受××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的委托來拆除高壓電表柜的,與答辯人之間不 存在直接合同關系。
2.××的傷害賠償應由××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負責,其一,根據我國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對其職工在履行合同的范圍內所受到傷害應負責任,× ××的傷害并不是由于合同客體以外的事物造成的。其三,受××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委 托的×××在拆除高壓電表柜的過程中,存在著嚴重違反操作程序的行為,未盡一個電工 應盡的注意。
3.答辯人對×××傷害賠償不應承擔責任。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從事高度危險作業的人致他人損害的,應負賠償責任。而本 案中答辯人與××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訂有合同,高度危險來源已通過合同合法地轉移給 ××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痢恋诙ㄖ惭b工程公司成為該危險作業物的主體,××在 操作過程中受到傷害,這是××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合同客體造成自 己員工的傷害行為,與答辯人無關。
綜上所述,×××人民醫院為不適合被告,請貴院依法駁回原告起訴。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人民醫院
×年四月二日
被告民事答辯狀篇三
民事訴訟之被告答辯狀
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張xx,男,1963年生,x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公務員,住大理市滿江片區“xxx別墅區xx號”,身份證號碼:5329xxxxxxxxxxxxxx。
被答辯人:xxx,男,1978年生,x族,云南省彌渡縣人,個體,住彌渡縣彌城鎮xxx號,身份證號碼:5329xxxxxxxxxxxxxx。
因原告xxx訴答辯人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依法提出答辯如下:
答辯請求
請求依法判決駁回原告xxx的全部訴求請求。
事實與理由
雙方對承包施工范圍、工程量、單價、工程總造價以及質量要求已經有明確約定。
原告系專門從事家裝業的個體人員,20xx年9月經人介紹后擬為答辯人位于大理市滿江片區“xxxxxxxx號”別墅房進行裝修。經原告對答辯人的房屋進行充分的考察和測量之后,按照包工不包料的方式為答辯人進行裝修,最初原告向答辯人的報價為8萬多元。答辯人認為價格過高,就不打算讓原告承包施工,后原告又重新對答辯人的房屋進行測量,重新提出裝修報價為:62877.50元。答辯人認為該報價比較合理,遂同意將自己的房屋裝修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給原告施工。之后原告向答辯人提供了一份《裝飾工程預(結)算報價單》,對裝修工程量和單價均予以明確。其中也明確結算按現場實際發生的工程項目及工程量計算,但同時也明確約定如有增加施工項目的甲乙雙方先行簽訂《工程變更單》確認工程項目及工程價款后,乙方再行組織施工。同時,原告還向答辯人出具了一份《室內裝修施工工藝質量保證書》,其中還特別承諾所有施工工藝保證符合相關《室內裝飾施工工藝驗收規范》的要求。否則答辯人有權對其作出經濟上的罰款及因施工質量不合格造成的經濟損失的索賠。因此,在原告裝修施工之前,雙方對承包施工范圍、工程量、單價、工程總造價以及質量要求已經進行了明確約定。
原告開始施工之后,答辯人一直按照施工進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原告每完成一項工程內容,雙方就進行計量,然后由答辯人及時將工程款支付給原告,這有原告向答辯人出具的10份收款收據(共計63000元的工程款)為證,根本不存在原告墊付大筆工人工資維持施工進度的問題。另外,由于原告惡意拖欠刮瓷和刷乳膠漆工人的工資,導致承接該項工程的楚雄人xxx二人生活困難,xxx向答辯人提出請求之后,答辯人還替原告墊付了刮瓷及刷乳膠漆的工資12300元。答辯人還為原告支付其木工工人的交通費1200元,登高梯租賃費1000元。由于原告在未安裝燈具的情況下甩手不管,答辯人又另外請人安裝燈具,支付燈具安裝費6000元。這樣答辯人總共支付的工程款達到83500元,已經遠遠超出了原告當時的報價。
原告提出答辯人的房屋實際建筑面積約560平方米,這完全是歪曲事實!
當然,這也是原告認為答辯人尚欠其工程款的一個理由,然而這個理由根本就不成立。答辯人的購房合同當中明確載明房屋建筑的總面積為184.81平方米,加上答辯人加蓋的約152.2平方米的面積,答辯人房屋總面積約為337.31平方米,答辯人的房屋就在那兒,只要一測量就清清楚楚。因此,按照原告之前的測量,已約337.31平方米的面積計算,原告當時的報價62877.50元是比較客觀的。其中提出答辯人還欠其59281.33元的工程款是按照其無中生有的560平方米的建筑面積進行計算,當然與事實不符。
原告的行為已經嚴重違約,不僅給答辯人造成了經濟損失,還嚴重影響了答辯人一家的正常生活。
原告的裝修施工有嚴重的質量問題。
墻面刮瓷和刷乳膠漆不符合規范,導致墻面出現大量的裂紋;
另外原告貼墻磚不規范,有空鼓現象;原告在對主客廳的背景墻測量時嚴重失誤,導致定制的木花格兩端沒有雕花,形成空白,影響美觀;由于原告的失誤,導致答辯人的菱形玻璃柱無法安裝,玻璃鏡被迫廢棄。
原告對約定工程未完工。
原告施工中對答辯人的三樓衛生間沒有布線,鏡前燈無法使用;
食品柜未油漆,顏色嚴重不搭配,影響美觀。
《裝飾工程預(結)算報價單》45項開關插座以及47項筒燈、射燈,原告沒有安裝。
20xx年1月份,原告只再有開關插座和燈具還沒有安裝,答辯人為了慶賀房屋完工,定于20xx年2月2日殺豬請客,同時確定了女兒的婚期在20xx年3月21日。在此情況下答辯人要求原告在20xx年2月28日之前將開關插座和燈具安裝完畢,但此時原告竟然背信棄義,乘人之危,獅子大開口,要求答辯人再向其支付30000元的裝修費用。答辯人認為,自己支付的裝修費用已經遠遠超過了原告當時的報價,因此不同意原告的無理要求。但由于女兒的婚期臨近,而且布線是原告完成,其他人來安裝不方便,為了盡快完成裝修掃尾工作,答辯人答應再向原告支付5000元的費用。然而原告拒不同意,并擅自停工,離開了裝修工地。答辯人為此還專門請當時的介紹人出面做原告的工作,但原告就是拒不為答辯人完成掃尾工作,萬般無奈之下,答辯人只有另行請人完成了開關插座和燈具安裝等裝修掃尾工作,并支付安裝費6000元。
原告故意對答辯人實施欺詐行為。
原告報價僅為62877.50元,然而實際達到83500元,現在又提出還欠59281.33元,如果這樣,在沒有增加施工項目的情況下比原先的報價超出一倍多,非常不符合常理,這無非由兩種解釋,一是就是原告故意對答辯人實施欺詐,先以低價誘使答辯人將裝修工程交給原告,然后再加大工程量,這種欺詐行為不應當得到法律支持;二是原告根本沒有完成十幾萬的工程量。
原告依法應當賠償答辯人的經濟損失。
由于原告存在違約行為,其裝修質量嚴重不合格,且存在未完成工程,已經給答辯人造成了下列經濟損失,依法應當賠償:
開關插座沒有安裝,該項工程款按照原告的《裝飾工程預(結)算報價單》為480元;
筒燈、射燈沒有安裝,該項工程款按照原告的《裝飾工程預(結)算報價單》為640元;
3、電線布置不合理、三樓衛生間未布線,應當賠償答辯人20xx元;
5、墻面刮瓷和刷乳膠漆不符合規范,導致墻面出現大量的裂紋,修復費用1000元;
6、墻磚空鼓重新安裝500元;
7、食品柜油漆500元;
8、菱形玻璃柱無法安裝,玻璃鏡子廢棄損失1200元;
9、答辯人墊付刮瓷和刷乳膠漆的工資12300元。
以上9項共計30620元。
綜上所述,答辯人已經超額向原告支付了裝修工程款,現答辯人根本不拖欠原告的任何工程款。而且原告的裝修質量差,存在未完工程,給答辯人造成了經濟損失,由于其屬于無證經營人員,答辯人正苦于投訴無門,不料原告竟然惡人先告狀,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在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的同時,判令其賠償答辯人經濟損失30620元。
此呈
大理市人民法院
被告民事答辯狀篇四
審判員:
本人依法接受湖南xxxx(集團)有限公司的委托,擔任本案的訴訟代理人,出庭參加訴訟活動,現就本案的事實和法律發表代理意見如下:
本案原告李x與第二被告陳xx合同糾紛一案,將我公司起訴至法院并要求支付報酬和違約金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能成立。
第一,違反合同的相對性原理。20xx年元月31號原告李x與被告陳xx簽定協議,并協議約定由原告協助被告陳xx承攬建筑工程,被告陳xx向原告支付報酬,該協議充分表明當事人為原告李x與被告陳xx,并且該協議有且只有兩方當事人,其中一方為原告李x,另一方為被告陳xx,我公司不是該協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也未從委托任何人從事過居間服務。因此該合同只能對雙方當事人發生效力,不能約束合同當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根據合同法的相對性原理,原告要求我公司支付報酬及違約金沒有任何法律和事實依據。
第二,居間合同是否成立?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由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向他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媒介服務的一方為居間人,接受他方所提供訂約機會并支付報酬的一方為委托人。從表面上看,本案中原告李祥為居間人,被告陳世奇為委托人,但是在對居間人的資格,什么人才能從事居間服務方面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在民法理論界爭議較大,著名的民商法專家xx民教授認為居間合同中委托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但居間人只能是經過有關國家機關登記核準的從事居間營業的法人或公民,因為居間活動是一種中介活動,屬于商業活動的范疇,任何一種商業活動都要經過有關國家機關的登記或批準,哪怕是一家小小的服裝店,目前就這種觀點理論界也基本上達成一致。因此本案中的居間合同是否成立值得商酌。
綜上所述事實可以明確:本案的關鍵在于合同的主體是誰以及合同是否成立的問題。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的。
訴訟代理人:xxx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被告民事答辯狀篇五
答辯人:張,男,1963年生,x族,xx省xx市人,公務員,住xx市滿江片區“別墅區號”,身份證號碼:5329。
被答辯人:,男,1x年生,x族,xx省彌渡縣人,個體,住彌渡縣彌城鎮號,身份證號碼:5329。
因原告訴答辯人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依法提出答辯如下:
答辯請求
請求依法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求請求。
事實與理由
雙方對承包施工范圍、工程量、單價、工程總造價以及質量要求已經有明確約定。
原告系專門從事家裝業的個體人員,20xx年9月經人介紹后擬為答辯人位于xx市滿江片區“號”別墅房進行裝修。經原告對答辯人的房屋進行充分的考察和測量之后,按照包工不包料的方式為答辯人進行裝修,最初原告向答辯人的報價為8萬多元。答辯人認為價格過高,就不打算讓原告承包施工,后原告又重新對答辯人的房屋進行測量,重新提出裝修報價為:62877.50元。答辯人認為該報價比較合理,遂同意將自己的房屋裝修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給原告施工。之后原告向答辯人提供了一份《裝飾工程預(結)算報價單》,對裝修工程量和單價均予以明確。其中也明確結算按現場實際發生的工程項目及工程量計算,但同時也明確約定如有增加施工項目的甲乙雙方先行簽訂《工程變更單》確認工程項目及工程價款后,乙方再行組織施工。同時,原告還向答辯人出具了一份《室內裝修施工工藝質量保證書》,其中還特別承諾所有施工工藝保證符合相關《室內裝飾施工工藝驗收規范》的要求。否則答辯人有權對其作出經濟上的罰款及因施工質量不合格造成的經濟損失的索賠。因此,在原告裝修施工之前,雙方對承包施工范圍、工程量、單價、工程總造價以及質量要求已經進行了明確約定。
原告開始施工之后,答辯人一直按照施工進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原告每完成一項工程內容,雙方就進行計量,然后由答辯人及時將工程款支付給原告,這有原告向答辯人出具的10份收款收據(共計63000元的工程款)為證,根本不存在原告墊付大筆工人工資維持施工進度的問題。另外,由于原告惡意拖欠刮瓷和刷乳膠漆工人的工資,導致承接該項工程的楚雄人二人生活困難,向答辯人提出請求之后,答辯人還替原告墊付了刮瓷及刷乳膠漆的工資12300元。答辯人還為原告支付其木工工人的交通費1200元,登高梯租賃費1000元。由于原告在未安裝燈具的情況下甩手不管,答辯人又另外請人安裝燈具,支付燈具安裝費6000元。這樣答辯人總共支付的工程款達到83500元,已經遠遠超出了原告當時的報價。
原告提出答辯人的房屋實際建筑面積約560平方米,這完全是歪曲事實!
當然,這也是原告認為答辯人尚欠其工程款的一個理由,然而這個理由根本就不成立。答辯人的購房合同當中明確載明房屋建筑的總面積為184.81平方米,加上答辯人加蓋的約152.2平方米的面積,答辯人房屋總面積約為337.31平方米,答辯人的房屋就在那兒,只要一測量就清清楚楚。因此,按照原告之前的測量,已約337.31平方米的面積計算,原告當時的報價62877.50元是比較客觀的。其中提出答辯人還欠其59281.33元的工程款是按照其無中生有的560平方米的建筑面積進行計算,當然與事實不符。
原告的行為已經嚴重違約,不僅給答辯人造成了經濟損失,還嚴重影響了答辯人一家的正常生活。
原告的裝修施工有嚴重的質量問題。
墻面刮瓷和刷乳膠漆不符合規范,導致墻面出現大量的裂紋;
另外原告貼墻磚不規范,有空鼓現象;原告在對主客廳的背景墻測量時嚴重失誤,導致定制的木花格兩端沒有雕花,形成空白,影響美觀;由于原告的失誤,導致答辯人的菱形玻璃柱無法安裝,玻璃鏡被迫廢棄。
原告對約定工程未完工。
原告施工中對答辯人的三樓衛生間沒有布線,鏡前燈無法使用;
食品柜未油漆,顏色嚴重不搭配,影響美觀。
《裝飾工程預(結)算報價單》45項開關插座以及47項筒燈、射燈,原告沒有安裝。
20xx年1月份,原告只再有開關插座和燈具還沒有安裝,答辯人為了慶賀房屋完工,定于20xx年2月2日殺豬請客,同時確定了女兒的婚期在20xx年3月21日。在此情況下答辯人要求原告在20xx年2月28日之前將開關插座和燈具安裝完畢,但此時原告竟然背信棄義,乘人之危,獅子大開口,要求答辯人再向其支付30000元的裝修費用。答辯人認為,自己支付的裝修費用已經遠遠超過了原告當時的報價,因此不同意原告的無理要求。但由于女兒的婚期臨近,而且布線是原告完成,其他人來安裝不方便,為了盡快完成裝修掃尾工作,答辯人答應再向原告支付5000元的費用。然而原告拒不同意,并擅自停工,離開了裝修工地。答辯人為此還專門請當時的介紹人出面做原告的工作,但原告就是拒不為答辯人完成掃尾工作,萬般無奈之下,答辯人只有另行請人完成了開關插座和燈具安裝等裝修掃尾工作,并支付安裝費6000元。
原告故意對答辯人實施欺詐行為。
原告報價僅為62877.50元,然而實際達到83500元,現在又提出還欠59281.33元,如果這樣,在沒有增加施工項目的情況下比原先的報價超出一倍多,非常不符合常理,這無非由兩種解釋,一是就是原告故意對答辯人實施欺詐,先以低價誘使答辯人將裝修工程交給原告,然后再加大工程量,這種欺詐行為不應當得到法律支持;二是原告根本沒有完成十幾萬的工程量。
原告依法應當賠償答辯人的經濟損失。
由于原告存在違約行為,其裝修質量嚴重不合格,且存在未完成工程,已經給答辯人造成了下列經濟損失,依法應當賠償:
開關插座沒有安裝,該項工程款按照原告的《裝飾工程預(結)算報價單》為480元;
筒燈、射燈沒有安裝,該項工程款按照原告的《裝飾工程預(結)算報價單》為640元;
3、電線布置不合理、三樓衛生間未布線,應當賠償答辯人20xx元;
5、墻面刮瓷和刷乳膠漆不符合規范,導致墻面出現大量的裂紋,修復費用1000元;
6、墻磚空鼓重新安裝500元;
7、食品柜油漆500元;
8、菱形玻璃柱無法安裝,玻璃鏡子廢棄損失1200元;
9、答辯人墊付刮瓷和刷乳膠漆的工資12300元。
以上9項共計30620元。
綜上所述,答辯人已經超額向原告支付了裝修工程款,現答辯人根本不拖欠原告的任何工程款。而且原告的裝修質量差,存在未完工程,給答辯人造成了經濟損失,由于其屬于無證經營人員,答辯人正苦于投訴無門,不料原告竟然惡人先告狀,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在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的同時,判令其賠償答辯人經濟損失30620元。
此呈
xx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二0xx年八月十九日
被告民事答辯狀篇六
地址:林西縣西街
法定代表人:****
因中昊小區楊東輝訴答辯人賠償丟失電動自行車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
原告請求答辯人賠償丟失電動自行車3100.00元沒有法律依據。
一、答辯人自接管中昊小區以來,一直嚴格按著《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為小區業主提供著物業服務。
對于原告丟失電動自行車一事,一直以積極的態度處理。
接到原告稱電動自行車在本小區丟失開始,答辯人及當班門衛人員積極協助原告到公安機關做筆錄,提供證據及相關線索,做到了應盡的義務。
而且答辯人屬于物業服務企業,門衛的任務是負責維護小區公共秩序的,視小區人群居住情況指定管理制度,要求定時巡邏,發現火警、治安、交通事故時協助相關單位及時處理,對可疑人員進行盤查。
而丟失電動自行車屬于治安刑事案件,應當由公安機關負責處理,與物業公司無關。
二、答辯人屬于原告所在小區的物業服務單位,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款和第四十二條規定,小區門衛的職責范圍只是維護小區公共秩序的良好與穩定,是安全、消防、交通等事項的協助管理。
并且,原告的電動自行車屬于私有財產,答辯人沒有與原告簽訂私有財產的保護合同,也沒有與原告簽訂電動自行車的保管協議,對于原告將其所丟失的電動自行車在停放時,沒有交給答辯人,也沒有告知答辯人的工作人員所停放的具體位置,答辯人的工作人員也并不知情,所以,答辯人不知道所以沒有法定義務對原告電動自行車進行保管,相應的也沒有賠付原告3100.00元的義務。
綜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原告的訴訟請求都是不合理的,也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故請求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以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林西縣人民法院
xx縣**物業有限責任公司
二〇xx年xx月十三日
被告民事答辯狀篇七
答辯人(被告),男,x年8月9日出生,漢族,住開泰山廟街號。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原告)、起訴合伙糾紛一案,答辯意見如下:
一、起訴狀訴稱“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經營混亂”與事實不符。
雖然合伙協議約定“為合伙企業事務執行人?!钡窃诮洜I過程中,由于各合伙人的經營理念不同,從一開始,每個合伙人就各自當家,x大肆裝修自己的辦公室,又裝空調又鋪木地板,又買家具。而辦公室僅有一個辦公桌椅。雖然由管理財務,但是各合伙人隨意使用合伙資金,白條沖賬的行為比比皆是。在經營過程中,合伙人之間經常出現分歧,矛盾和糾紛不斷,無法正常行使管理權,使合伙企業不能正常經營運作,最終使合伙人協商一致解散企業。各合伙人對合伙企業都有管理權和監督權,將責任全推到一人身上不但與事實不符,也是不公平的。
二、并沒有將合伙企業剩余資金和剩余物資裝入自己囊中,更未違反合伙協議中解散清算的約定,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x9年10月31日合伙人算賬后,在公司辦公室共同協商簽訂了“解散合同”,就合伙財產的處理達成一致意見“1、各分現金57000元,分現金26000元;2、廠里原有剩余設備歸所有;3、廠里x辦公室內所有設施歸所有;4、上述內容已電話通知,再有異議糾紛,由、承擔?!痹摗敖馍⒑贤笔瞧鸩莸模么蛴C打印的。當時僅僅不在現場。根據協議,、現金他們均已全部拿走;現金她也得到了9900元,僅余16100元尚未領取。當時并未約定每人“先得”那么多現金,“解散合同”以及每人的收條上也沒有“先得”的字樣和內容。合伙企業的解散清算過程完全符合“合伙協議書”中關于解散清算的約定,也是全體合伙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且這份“解散合同”正是原告起草和打印的。
農業銀行卡中并沒有尚未分配的資金,卡中的款是合伙人經過清算后用來歸還欠款的資金,其中包括在合伙期間墊支的款項。這些資金在簽訂“解散合同”前的算賬時已經考慮在內,原告現在卻不承認了。
三、被答辯人增加的訴訟請求部分沒有任何事實依據。他們這一訴訟行為恰恰暴露了他們的不講誠信的態度,以及他們行使訴訟權利的隨意態度。這種行為也是對國家的訴訟資源的肆意占用和浪費。
根據x9年10月31日的“解散合同”第二條約定“廠里原有剩余設備歸所有”。“企業合伙協議書”第七條約定“出資比例為22%,分配比例為25%”,分配比例應當高于其他合伙人,而在清算中資金分文未得,只分得了剩余的舊設備,這些舊設備折合成現金遠遠不到50000元,但是考慮到合伙企業虧損的客觀事實,本著以和為貴、朋友一場、好聚好散的想法,對現金的分配并未斤斤計較。這些舊設備至今仍然堆積在房子里,原告竟然要求分割,實在令人費解。
再者,從原告的“增加訴訟請求申請書”上可以看出,原告對合伙財產掌握得是如此透徹,分割財產是如此仔細,那么,他們在簽訂“解散合同”時,吃虧的事情他們會干嗎?他們可能讓留存剩余資金嗎?另外,木地板、大龍骨、窗子窗簾這些裝飾材料都在當時租賃的房子里,原告盡管去拆除取走好了。
四、x9年10月31日所簽的“解散合同”是全體合伙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效力依法應當得到確認。
x8年9月30日,全體合伙人所簽的“企業合伙協議書”第九條規定“合伙企業解散后,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清算的,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后15日內指定1名或者數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依法進行清算。”事實上,全體5名合伙人中有4名合伙人參與了清算,并簽訂了“解散合同”,完全符合合伙企業清算的約定即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雖然當時未在現場,但是“解散合同”的內容當時已經電話通知了,并未提出異議,這一事實有“解散合同”上、簽字相互印證。因此,從上述事實可以認定“解散合同”是全體合伙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效力依法應當得到確認。
雖然合伙人沒有形成書面的清算報告,但是合伙人之間的算賬就是清算行為,試問如果沒有清算行為,那么怎么可能簽訂“解散合同”呢?而“解散合同”的內容就反映出了財務清算的結果,事實上也就是一種財務清算報告。那種沒有書面清算報告散伙協議就屬無效的認識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五、關于本案的法律適用問題。
本案中所稱的合伙企業,并沒有辦理工商企業營業執照,也沒有經過政府及文化主管部門的批準,在合伙經營進行期間,被告為了使合伙企業的具備印刷合法資質身份,將經營的開綠葉彩印廠的工商登記變更到合伙企業的地址上。而原告在訴訟中根本就不承認開綠葉彩印廠的存在,因為合伙企業自始至終一直對外稱為開海堡彩印廠。所以,本案中所稱的合伙企業根本就沒有依法成立,事實上是一種自然人的合伙關系,故本案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而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再有,“解散合同”第四條約定“若再有異議糾紛,由、承擔?!彼浴⒆鳛楣餐嫫鹪V,其主體不適格。本案應當終止審理。若再有異議糾紛,應當由她將、一并列為被告,另行起訴。
六、關于銀行卡的問題。
因為銀行卡里邊的款項是一個動態的狀況,該卡先后由不同的人拿著,卡在誰手里掌握,關系著誰使用了卡里的錢。說該銀行卡是往卡里打9900元(即x9年11月6日)以前一個月的時候從李婷手里接過來的,也就是x9年10月初的時候,而按照原告證人李婷的證言該卡是x9年4月25日交給被告。從銀行卡的交易記錄上可以看到,x9年4月25日和x9年10月初這兩個時間點以前銀行卡分別已經透支9797元和9900.38元,妻子于x9年11月6日將9900元存入卡以后,卡中透支額僅剩290.38元。可見這9900元的性質確實是根據“解散合同”分配的資金。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除了應當支付x16100元清算資金以外,原告的其它訴訟請求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55條規定“合伙終止時,對合伙財產的處理,有書面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書面協議,又協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資額相等,應當考慮多數人意見酌情處理;合伙人出資額不相等的,可以按出資額占全部合伙額多的合伙人的意見處理,但要保護其他合伙人的利益。”本案中,合伙人已經簽訂了散伙協議即“解散合同”,對合伙財產進行了清算和分割。雖然原告在訴訟中稱“解散合同”無效,但是當初在簽字時,“解散合同”確實是全體合伙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是沒有根據的,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以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
答辯人:
x年3月16日
被告民事答辯狀篇八
性別:男出生年月:19xx年11月24日
民族:漢工作單位:中鐵國際多式聯運阿克蘇項目部職業:
住址:巨野縣獨山鎮解海村
被答辯人:康環英
性別:女出生年月:19xx年10月12日
民族:漢工作單位:
職業:
住址:巨野縣獨山鎮高海村
答辯人因康環英訴離婚糾紛一案,進行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1、依法判令雙方離婚。
2、婚生女孩解曉柔由答辯人撫養,由被答辯人支付撫養費用。
3、訴訟費用由被答辯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1、20xx年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經媒人介紹認識,并于20xx年5月17日辦理了結婚登記,20xx年12月16生育女孩解曉柔。
婚后夫妻感情不好,為了整個家庭,答辯人常年外出打工,并將收入除去生活費用外全部給于家庭。
而被答辯人不求上進,好吃懶做,將自己封
閉于家中。
該種性格給婚生女孩解曉柔帶來了嚴重的性格缺陷:孤僻、語言表達能力較差。
2、被答辯人自婚后一直沒有生活來源,全憑答辯人全力支撐家庭收入、開支。
被答辯人嚴重的缺乏預估能力,婚生女孩解曉柔20xx年12月16日出生,至20xx年2月28日時,未辦理上戶手續并將此事不告知答辯人。
以上兩種情況,給婚生女孩解曉柔受教育等帶來極大的不穩定性和不良影響。
3、目前答辯人工作穩定,收入均衡,能給婚生女孩解曉柔提供更好的生活及受教育的條件。
所以請求法院秉著為婚生女孩解曉柔將來負責的原則,將婚生女孩判給答辯人撫養。
此致
巨野縣人民法院
20xx年5月25日
被告民事答辯狀篇九
答辯人:張xx,男,1963年生,x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公務員,住大理市滿江片區“xxx別墅區xx號”,身份證號碼:5329xxxxxxxxxxxxxx。
被答辯人:xxx,男,1978年生,x族,云南省彌渡縣人,個體,住彌渡縣彌城鎮xxx號,身份證號碼:5329xxxxxxxxxxxxxx。
因原告xxx訴答辯人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依法提出答辯如下:
答辯請求
請求依法判決駁回原告xxx的全部訴求請求。
事實與理由
雙方對承包施工范圍、工程量、單價、工程總造價以及質量要求已經有明確約定。
原告系專門從事家裝業的個體人員,20xx年9月經人介紹后擬為答辯人位于大理市滿江片區“xxxxxxxx號”別墅房進行裝修。經原告對答辯人的房屋進行充分的考察和測量之后,按照包工不包料的方式為答辯人進行裝修,最初原告向答辯人的報價為8萬多元。答辯人認為價格過高,就不打算讓原告承包施工,后原告又重新對答辯人的房屋進行測量,重新提出裝修報價為:62877.50元。答辯人認為該報價比較合理,遂同意將自己的房屋裝修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給原告施工。之后原告向答辯人提供了一份《裝飾工程預(結)算報價單》,對裝修工程量和單價均予以明確。其中也明確結算按現場實際發生的工程項目及工程量計算,但同時也明確約定如有增加施工項目的甲乙雙方先行簽訂《工程變更單》確認工程項目及工程價款后,乙方再行組織施工。同時,原告還向答辯人出具了一份《室內裝修施工工藝質量保證書》,其中還特別承諾所有施工工藝保證符合相關《室內裝飾施工工藝驗收規范》的要求。否則答辯人有權對其作出經濟上的罰款及因施工質量不合格造成的經濟損失的索賠。因此,在原告裝修施工之前,雙方對承包施工范圍、工程量、單價、工程總造價以及質量要求已經進行了明確約定。
原告開始施工之后,答辯人一直按照施工進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原告每完成一項工程內容,雙方就進行計量,然后由答辯人及時將工程款支付給原告,這有原告向答辯人出具的10份收款收據(共計63000元的工程款)為證,根本不存在原告墊付大筆工人工資維持施工進度的問題。另外,由于原告惡意拖欠刮瓷和刷乳膠漆工人的工資,導致承接該項工程的楚雄人xxx二人生活困難,xxx向答辯人提出請求之后,答辯人還替原告墊付了刮瓷及刷乳膠漆的工資12300元。答辯人還為原告支付其木工工人的交通費1200元,登高梯租賃費1000元。由于原告在未安裝燈具的情況下甩手不管,答辯人又另外請人安裝燈具,支付燈具安裝費6000元。這樣答辯人總共支付的工程款達到83500元,已經遠遠超出了原告當時的報價。
原告提出答辯人的房屋實際建筑面積約560平方米,這完全是歪曲事實!
當然,這也是原告認為答辯人尚欠其工程款的一個理由,然而這個理由根本就不成立。答辯人的購房合同當中明確載明房屋建筑的總面積為184.81平方米,加上答辯人加蓋的約152.2平方米的面積,答辯人房屋總面積約為337.31平方米,答辯人的房屋就在那兒,只要一測量就清清楚楚。因此,按照原告之前的測量,已約337.31平方米的面積計算,原告當時的報價62877.50元是比較客觀的。其中提出答辯人還欠其59281.33元的工程款是按照其無中生有的560平方米的建筑面積進行計算,當然與事實不符。
原告的行為已經嚴重違約,不僅給答辯人造成了經濟損失,還嚴重影響了答辯人一家的正常生活。
原告的裝修施工有嚴重的質量問題。
墻面刮瓷和刷乳膠漆不符合規范,導致墻面出現大量的裂紋;
另外原告貼墻磚不規范,有空鼓現象;原告在對主客廳的背景墻測量時嚴重失誤,導致定制的木花格兩端沒有雕花,形成空白,影響美觀;由于原告的失誤,導致答辯人的菱形玻璃柱無法安裝,玻璃鏡被迫廢棄。
原告對約定工程未完工。
原告施工中對答辯人的三樓衛生間沒有布線,鏡前燈無法使用;
食品柜未油漆,顏色嚴重不搭配,影響美觀。
《裝飾工程預(結)算報價單》45項開關插座以及47項筒燈、射燈,原告沒有安裝。
20xx年1月份,原告只再有開關插座和燈具還沒有安裝,答辯人為了慶賀房屋完工,定于20xx年2月2日殺豬請客,同時確定了女兒的婚期在20xx年3月21日。在此情況下答辯人要求原告在20xx年2月28日之前將開關插座和燈具安裝完畢,但此時原告竟然背信棄義,乘人之危,獅子大開口,要求答辯人再向其支付30000元的裝修費用。答辯人認為,自己支付的裝修費用已經遠遠超過了原告當時的報價,因此不同意原告的無理要求。但由于女兒的婚期臨近,而且布線是原告完成,其他人來安裝不方便,為了盡快完成裝修掃尾工作,答辯人答應再向原告支付5000元的費用。然而原告拒不同意,并擅自停工,離開了裝修工地。答辯人為此還專門請當時的介紹人出面做原告的工作,但原告就是拒不為答辯人完成掃尾工作,萬般無奈之下,答辯人只有另行請人完成了開關插座和燈具安裝等裝修掃尾工作,并支付安裝費6000元。
原告故意對答辯人實施欺詐行為。
原告報價僅為62877.50元,然而實際達到83500元,現在又提出還欠59281.33元,如果這樣,在沒有增加施工項目的情況下比原先的報價超出一倍多,非常不符合常理,這無非由兩種解釋,一是就是原告故意對答辯人實施欺詐,先以低價誘使答辯人將裝修工程交給原告,然后再加大工程量,這種欺詐行為不應當得到法律支持;二是原告根本沒有完成十幾萬的工程量。
原告依法應當賠償答辯人的經濟損失。
由于原告存在違約行為,其裝修質量嚴重不合格,且存在未完成工程,已經給答辯人造成了下列經濟損失,依法應當賠償:
3、電線布置不合理、三樓衛生間未布線,應當賠償答辯人20xx元;
5、墻面刮瓷和刷乳膠漆不符合規范,導致墻面出現大量的裂紋,修復費用1000元;
6、墻磚空鼓重新安裝500元;
7、食品柜油漆500元;
8、菱形玻璃柱無法安裝,玻璃鏡子廢棄損失1200元;
9、答辯人墊付刮瓷和刷乳膠漆的工資12300元。
以上9項共計30620元。
綜上所述,答辯人已經超額向原告支付了裝修工程款,現答辯人根本不拖欠原告的任何工程款。而且原告的裝修質量差,存在未完工程,給答辯人造成了經濟損失,由于其屬于無證經營人員,答辯人正苦于投訴無門,不料原告竟然惡人先告狀,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在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的同時,判令其賠償答辯人經濟損失30620元。
此呈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
二0xx年xx月xx日
被告民事答辯狀篇十
答辯人:李繼傳,男,1977年8月15日,漢族,現屬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鎮騰飛實業公司貨運司機,住址位于海南省儋州市清華路7號。
現答辯人就與被答辯人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為澄清事實,分清責任,特提出以下答辯意見供審判庭參考:
二、在賠償金的確定問題上,我存在較大疑問
其一、屬于需要正式憑單票據、意見書或鑒定書的加以佐證的項目,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我方無法認可。
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法解釋》)第十九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第二十二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二十四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二十六條規定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
其二、對某些項目的賠償金計算標準和計算方法上存在疑問,被答辯人應當依法計算準確數額,而不能擴大賠償要求。
其三、被答辯人存在明顯不合理的請求項目
求了殘疾賠償金后,不能再重復要求精神損失費,希望法庭依法評判。
在司法鑒定費的承擔問題上,答辯人保留辯論和質疑的權利。
三、關于責任分配問題,為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和法律尊嚴,我有幾點意見。
首先,根據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濱江大隊于20xx年2月20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我承擔事故的全部過錯責任,即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而實際上我認為騰飛公司與我在賠償問題上脫離不了干系是有據可查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實際車主肇事后其掛靠單位應否承擔責任的復函》(20xx)民一他字第23號中曾明示:“實際車主肇事后其掛靠的從掛靠車輛的運營中取得了利益的被掛靠單位應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此,懇請法庭仔細考量,適當的認定我與騰飛公司之間的責任分配關系。
其次,根據保險有關規定,車輛在有交強制險的情形下,首先應由昌平保險公司在醫療費10000元,死亡或殘疾110000萬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另行由其他責任方承擔。
綜上所述,答辯人對被答辯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只能依據法律的規定在相應的賠償限額范圍內對其合理部分費用進行賠償,對超過賠償限額的部分不承擔賠償義務,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不合理的訴訟請求。
此致
儋州市江緬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李繼傳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答辯狀副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