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和借款機構之間達成的協議,用于約定借款的具體條件和還款方式。接下來,請您仔細閱讀一份精心編寫的合規借款合同模板。
法律有效借條(實用21篇)篇一
《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的規定。如果沒有將利率寫入借條中,出借人一起訴借款人不承認雙方約定,出借人的利息請求將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三、借款時宜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條中。
借款在訴訟時效內受法律保護,實踐中卻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訴訟時效”的概念。理論界對借款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訴訟時效問題理解不一,有人主張適用2年訴訟時效也有人主張適用訴訟時效。各地法院對此問題的把握也不盡相同。
因此從債權安全回收的角度考慮,借款時宜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條中。如借款人逾期不歸還借款的,出借人應當在借款到期后2年內向其主張權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訴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確認)。
四、借款時借條宜寫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
實踐上出借人與借款人往往關系較密切也不泛親戚關系,借款時將日常習慣稱謂寫入借條,如將出借人寫成“張叔”“張兄”將借款人寫成“阿三”“四妹”之類等等,萬一借款人逾期還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訴借款人往往會因債權、債務人不明確而被法院拒之門外。
五、借款時借條應表述清楚明確沒有歧義。
較典型的案例是張三向李四借款10萬元,同時出具借條寫明借款10萬元。幾個月后張三歸還李1萬元,遂將原借條撕毀張三重新為李四出具借條一份:“張三原向李四借款10萬元現還欠款1萬元”。這里的“還”字既可以理解為“歸還(huang)”,又可以解釋為“還(hai)欠”“尚欠”。由此產生爭議對出借人非常不利。
法律有效借條(實用21篇)篇二
黃陂六指街的78歲陸老先生有個10多年的心病:他開餐館期間,16個村、5家單位,在他的餐館吃飯打白條,現在他家餐館關閉已經6年了,還有6萬多元欠款,至今討要無門。
昨日,陸老先生向本報求助,希望能幫他討回自己的血汗錢。
陸老先生介紹,1989年11月他在當時的甘棠鎮上開了一家小餐館,小餐館生意很好,附近村委會遇事也到他的餐館吃飯。但是,村委會干部吃飯后往往以村委會的名義打白條欠賬。想到是“村里的”,陸老先生并不在意,隨著欠款越來越多,2003年起,陸老先生不堪重負,討要欠款。開始還能要回一點,之后就要不回了。直到2010年餐館關閉,還差6萬多元。
長江日報記者在陸老先生處看到,欠條有數十張,都已發黃。其中,有4張欠條上記載的是“早點”,早點欠條多的15元,最少的7元。還有幾張是《武漢市黃陂區村級債務核定書》,每張都記載著一個村欠賬總數。陸老先生說,這是欠賬的村將“小白條”收走后,打的“大白條”。
在陸老先生的統計表上,共有16個村欠款5.91萬元,最多的一個村是甘棠村,欠款2.35萬元。另外還有林業站等5家單位,欠款6936元。
陸老先生告訴記者,為了討要欠款,10多年來,他不斷往街里跑,區政府跑,都無功而返。后來跑不動了,兒子接著跑,得到的結果都是一樣:承認欠錢,但沒錢還。
昨日,六指街辦事處辦公室主任劉光濤受訪時承認,欠陸老先生的錢是事實,街紀委也介入了調查,曾專門召集欠款村書記開會,協調他們還款。劉主任叫苦,這些村都很困難,一時難以還款,街里又不能強迫村里,只能是差得比較少的先還。
【法律解讀】。
一、借款時宜寫“借條”不宜寫“欠條”
借條和欠條均是一種債權債務的憑證但兩者之間有很大的區別。借條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書面憑證,它證明雙方建立了一種借款合同關系,而欠條是雙方基于以前的經濟往來而進行結算的一種結算依據,它實際上是雙方對過往經濟往來的結算,僅是代表一種純粹的債權債務關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關系。因此借款時宜寫“借條”而不宜寫“欠條”以省去訴訟中解釋“欠”款原因、用途的舉證責任。
二、借款時雙方約定的利率宜寫入借條中。
實踐中有不少債主誤解民間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頭約定而沒有寫進借條中。事實上法律規定民間借款雙方可在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范圍內約定利息。法律依據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護。《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的規定。如果沒有將利率寫入借條中,出借人一起訴借款人不承認雙方約定,出借人的利息請求將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三、借款時宜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條中。
借款在訴訟時效內受法律保護,實踐中卻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訴訟時效”的概念。理論界對借款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訴訟時效問題理解不一,有人主張適用2年訴訟時效也有人主張適用20年訴訟時效。各地法院對此問題的把握也不盡相同。
因此從債權安全回收的角度考慮,借款時宜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條中。如借款人逾期不歸還借款的,出借人應當在借款到期后2年內向其主張權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訴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確認)。
四、借款時借條宜寫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
實踐上出借人與借款人往往關系較密切也不泛親戚關系,借款時將日常習慣稱謂寫入借條,如將出借人寫成“張叔”“張兄”將借款人寫成“阿三”“四妹”之類等等,萬一借款人逾期還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訴借款人往往會因債權、債務人不明確而被法院拒之門外。
文檔為doc格式。
法律有效借條(實用21篇)篇三
一、借條的概念:
借個人或者法人以及其他組織單位的現金或物品時寫給對方的條子,就是借條.錢物歸還后,打條人收回條子,即作廢或撕毀。它是一種憑證性文書。
二、借條代表的法律關系及相關法律規定:
借條代表的是債權債務法律關系。《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借條就是一種債權債務的憑證。
《民法通則》第九十條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4條規定,法院審查借貸案件時,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條,無書面借條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沒有證據的請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這是法律第一次明確提到“借據”的規定。
三、注意事項:對于法律方面的問題,從來都是防范第一,補救第二。借條與欠條有沒有區別,這里面存在什么法律風險,不是沒一個人都清楚的了,在這里,給大家鄭重的提示:
1、借貸手續要全。
第4條規定,法院審查借貸案件時,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條,無書面借條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沒有證據的請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在借貸時,借款人應主動寫出書面借條,出借人也應提醒對方寫出借條,如遇特殊情況,當場無法定出借條的,應有第三人作證,事后補上借條。還款時出借人應當出具收據,還款人應妥善保存收據。
這里再強調一點:要注意債務人的身份問題。有兩點值得注意。首先,債權人應當審查債務人的身份證件,并要求債務人當面書寫借條。如果債務人將事先寫好的借條交給債權人的話,就不排除該借條中債務人的簽名系由他人代簽的可能。當債權人索款時則以不是本人筆跡為由,拒絕償還。如借條為打印稿,在借款人署名欄最好要求由借款人簽名、蓋章、按手印。其次,如果借款人同時又是某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話,債權人一定要明確債務人是該借款人本人還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業。在法律上,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是可以代表公司或企業從事包括付款在內的民事行為的。如果債權人不對債務人的身份加以明確的話,就有可能出現借款人身份混同的情形。直接的后果是,債權人在日后的訴訟中,將不得不面對公司或企業與借款人之間的相互推諉,從而為債權的實現帶來麻煩。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你在借款給你的朋友時,最好能夠留下他的身份證復印件,從而為日后可能發生的訴訟做好準備。所以借條必須由債務人本人填寫。
時,可先向借款人出具復印件,以確保原件的安全。
2、名稱問題。
借錢給朋友時,應當讓他出具什么樣的憑證?生活中最常見的有三種:欠條、收條與借條。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它們的法律含義則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名稱雖然不是認定法律關系的唯一決定性因素,但它對于法官的判斷無疑是具有極大影響的。
欠條和借條都是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明,而收條則不僅僅證明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還能夠作為股權關系或合同履行的證明。前者如公司收到股東出資時出具的憑證;后者如賣方收到貨款時出具的憑證。在這兩種情形中,持有收條的一方是無權要求對方清償收條項下的款項的。持有收條的一方要求出具收條的一方清償收條項下的款項,就必須證明,其所持有的收條表征的是債權關系,而并非股權關系或合同履行的證明。而要做到這一點,僅僅靠出示一張收條通常是不夠的。收條的持有者在不能出具其他證據時,便不可避免地面臨著敗訴的風險。
欠條和借條雖然都是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明,但它們之間也是存在差別的。兩種常見的格式:
1、今借張三100元,20xx年1月1日,李四。
2、今欠張三100元,20xx年1月1日。李四。
對于1,適用于單純的借款,對于2,適用于因某事造成的欠款,比如送貨后沒給錢,賭輸了欠錢,用餐后沒帶錢等情況。從法律的意義上講,第一種情況,也就是借條,不需要其他證據佐證,也不會因此事發生和稀泥的情況;但是第二種情況,就容易發生和稀泥的情況,一般都會產生一個為何,因何,怎么欠錢的問題,問題可能不是很大,但有時會比較麻煩,會發生和稀泥的情況,更有甚者,打了也是白打。《民法通則》第九十條規定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比如,賭錢輸后打的欠條,鬧到法院后,就是打了欠條也是白打,因為法律不保護非法的事情,賭博是非法的,因此產生的欠條,就是非法之債,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借條表明了債權關系形成的原因,即因為借貸而形成;欠條則無法從字面上表明債權關系形成的原因。債權關系形成的原因是很多的,借貸只是其中的一種。能否初步認定債權關系形成的原因,對當事人最大的影響是訴訟時效的計算問題。如果寫明是借條,借貸關系成立的話,則適用的訴訟時效是兩年;如果寫明是欠條,其應當適用幾年的訴訟時效則應當依據欠條形成的原因來確定。我國法律中規定的訴訟時效按時間劃分共有四種:一年、兩年、三年和四年時效。
因此,當你借錢給朋友時,應當讓他出具借條,而不是欠條和收條。
3、語言問題。
打借條時不要使用多音、多義字。我國的許多漢字存在一字多音,一字多解的現象,在借條中一旦使用這些漢字,就有可能造成糾紛。比如“還欠款人民幣壹萬元”,既可以理解成“已歸還欠款人民幣壹萬元”,也可以理解成“仍欠款人民幣壹萬元”。
4、利息問題。
不受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1條至第125條的規定,借貸分為有息借貸和無息借貸兩種,其中公民之間的生產經營性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生活性借貸利率。生活性借貸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兩倍。《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自然人之間的。
借款合同。
約定支付利息時,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目前,國家規定民間借貸款利率最多為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高利貸的利率不受國家保護。
可以約定利息,但利息不得高于同期銀行利率的四倍,高出的法院不會支持。如果沒有約定利息,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公民之間的個人借款如果沒有約定利息,就視為沒有利息。欠條,沒有約定的,也是沒有利息,但是過了還款日,沒有還的,到時可以要求按銀行利息計算利息。
5、時間問題。
在民間借貸中,容易產生爭議的時間包括兩點:還款時間和欠條書寫時間。還款時間就是債權人和債務人約定的應當歸還本息的時間。現實中人們經常忽視這項約定,或未作出明確約定。最常見的表述為“一定時間后”還款,如“一年后”還款。“一年后”從字面上來講是一個時間段,而非時間點。借款后兩年、三年或更長時間還款都能夠被理解為“一年后”還款。盡管法律上對此有著一定的解釋規則,但這種書寫方式畢竟增大了實現債權的不確定性。還款時間的不明確,在實踐中也容易引發關于訴訟時效的爭議。因此,在約定還款時間時,最好將其明確到年月日。
借條形成時間通常是債務人書寫欠條的時間。這一時間的約定也應當具體到年月日。實踐中,債務人往往有意或無意地漏寫這一日期,或僅僅書寫年月日的一部分。如債務人僅寫明八月一日。盡管在書寫借條時這一時間對債權人債務人都是明確的,但時過境遷,難免會對借條的形成時間產生爭議。而借條形成時間的不明確則可能導致訴訟時效難以計算。債權人可能不得不面對借條是否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法律問題。盡管文書的形成時間有可能通過物證鑒定來確定,但這樣做也并非絕對可靠,而且將增大當事人的費用支出。
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用人可能隨時歸還,出借人可隨時要求歸還。
6、催款問題。
要及時催款。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借貸期滿后,債權人應及時要求債務人歸還借款,不能礙于情面或其他原因不及時催款。如債務人一時無法歸還,出借人可在時效屆滿前,讓借款人寫出還款計劃或催要證明等,這樣訴訟時效就可從新的協議訂立之日重新計算。如債務人仍不按期履約或外逃,債權人應在借款期滿后的2年內向法院提起訴訟,進行依法催收,否則就視為放棄債權,法律不予保護。
7、借貸保證要準備。
這并非必要條件。出借人要注意了解借款人的償還能力。對于數額較大或有。
風險的借貸,可要求借款人提供相應的財產抵押,或找有一經濟實力的第三人作擔保人。另外,如果借貸雙方沒有征得擔保人同意,對還款期限或利率重新約定的,擔保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抵押和擔保都有應簽訂書面協議。
8、公證。
這并非必要條件,只具有最高證明效力。起草借款協議后,借貸雙方持個人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借款協議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公證后,借款人到期不還款,公證處可根據出借人申請,出具強制執行證書,由出借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違法借貸的處理原則。
9.見證人。
10、還錢時索回借條。
還錢時要當場索回借條。若對方將借條遺失或一時找不到,則應讓對方當場寫下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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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效借條(實用21篇)篇四
借條。
是生活中常用的條據,你知道借條有效期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嗎?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給大家普及一下關于借條的相關知識。望大家采納。
借條——甲借用已的錢(物)時,甲給已開具的借款(物)證明,借條上應該寫清楚借款(物)人的姓名、借款金額(所借之物)、還款(物)日期,這幾項最為重要的內容。
今有×××向×××借到人民幣大寫_____萬_____千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小寫_____元。上述借款約定于20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還清,逾期不還,借款人應承擔違約金_____。雙方約定本糾紛由_____人民法院管轄。
住址: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
借款人:×××。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
借款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借條的有效期是指借條的訴訟時效,借條的訴訟時效不影響借條本身的效力。只要是合法簽訂的真實有效的借條無論多久,借條本身都是有效的。時間只是確保是否超過了訴訟時效,是否會得到法律的保護問題。
關于借條的訴訟時效,與民間借貸的訴訟時效一樣要看是否約定了還款時間,如果寫明了還款日期,那么訴訟時效就從還款日期的次日起計算兩年。如果沒有約定歸還時間,則最長訴訟時效為20xx年。
二、如果超出了借條的訴訟時效該怎么辦?
1、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盡量考慮通過友好協商,促進當事人雙方就原借條、欠條達成的還款協議。如果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還款協議,該還款協議屬于新的債權、債務關系,該還款協議應受法律保護。
2、如果超過訴訟時效,當事人雙方無法協商的,債權人一方可以考慮向對方發出催收到期款項通知單。如果債務人在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
以上內容就是對“民間借貸的訴訟時效以及借條的有效期是多久”所做的解答。無論借條上有沒有約定還款日期,出借人對訴訟時效問題都應該引起重視,如果對訴訟時效存有疑問,建議您咨詢一下律師,盡可能早的發現問題去解決,以便錯過訴訟時效變得被動,還可能造成自己的債權遭受損失。
法律有效借條(實用21篇)篇五
孫先生與王先生是好朋友,十年前,王先生急需用錢,向孫先生借了兩萬元,并寫下借條。孫先生不急著用錢,也就一直沒問王先生還錢。20xx年,孫先生在一次朋友聚餐時對王先生說,自己要出國,可能需要用錢,如果自己錢倒不開的話,會聯系王先生,讓王先生有所準備。王先生當時就表示,如果孫先生需要的話,他隨時可以把錢給孫先生,在場的其他朋友也都聽到了。但孫先生并沒有向王先生要錢,就出國了。一年前,孫先生回國發展,一次在和朋友吃飯時無意中提起這事,有個朋友說,孫先生可能會因為超過訴訟時效而無法要回這筆借款,是否真如這位朋友所說呢?當然不是。以下是律師的分析解答:
債權人不主張,權利仍有效。
我國《民法》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同時,我國《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孫先生對王先生主張還款的權利,應當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王先生向孫先生出具的借條上,并未載明還款期限,因此,只有當孫先生向王先生明確要求其還款之日起,才算是向王先生主張了權利。”遼寧圣法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鷗說,如果此時王先生不還錢,孫先生的債權才能認為是被侵害,則孫先生請求法院保護期債權這一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才開始起算,時間為兩年。“至于孫先生曾經跟王先生提到過可能用錢的問題,因為他并沒有提出明確的要求王先生還錢的.主張,而只是表示了一種可能性,并且最后沒有實施,因此不能被認為是對王先生主張了權利。
規范的借條應具備如下內容:
1.應寫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應寫清楚借款金額,包括大寫和小寫的金額;。
3.應寫清楚借款時間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確的借款期限;。
4.應寫清楚還款的具體年月日;。
6.應寫清楚借款本息償還的年月日時間及付款方式;。
7.應有借款本人親自簽章、手印或親筆書寫的簽字。
法律有效借條(實用21篇)篇六
今有×××向×××借到人民幣大寫_____萬_____千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小寫_____元。上述借款約定于20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還清,逾期不還,借款人應承擔違約金_____。雙方約定本糾紛由_____人民法院管轄。
借款人:×××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
借款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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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效借條(實用21篇)篇七
身份證號碼:年月日(身份證復印)。
借款人:______(簽名)。
身份證復印件粘貼在借條上。
甲方xxx(身份證號碼)今借乙方xxx,人民幣______元整(大寫)。
借款期限為:年月日到年月日。
借款利息為:%(月利率)。
違約責任:如果甲方不能按期歸還本息,違約金______元整。
借款人(簽名并按手印)。
法律有效借條(實用21篇)篇八
黃陂六指街的78歲陸老先生有個10多年的心病:他開餐館期間,16個村、5家單位,在他的餐館吃飯打白條,現在他家餐館關閉已經6年了,還有6萬多元欠款,至今討要無門。
昨日,陸老先生向本報求助,希望能幫他討回自己的血汗錢。
陸老先生介紹,1989年11月他在當時的甘棠鎮上開了一家小餐館,小餐館生意很好,附近村委會遇事也到他的餐館吃飯。但是,村委會干部吃飯后往往以村委會的名義打白條欠賬。想到是“村里的”,陸老先生并不在意,隨著欠款越來越多,起,陸老先生不堪重負,討要欠款。開始還能要回一點,之后就要不回了。直到餐館關閉,還差6萬多元。
長江日報記者在陸老先生處看到,欠條有數十張,都已發黃。其中,有4張欠條上記載的是“早點”,早點欠條多的15元,最少的7元。還有幾張是《武漢市黃陂區村級債務核定書》,每張都記載著一個村欠賬總數。陸老先生說,這是欠賬的村將“小白條”收走后,打的“大白條”。
在陸老先生的統計表上,共有16個村欠款5.91萬元,最多的一個村是甘棠村,欠款2.35萬元。另外還有林業站等5家單位,欠款6936元。
陸老先生告訴記者,為了討要欠款,10多年來,他不斷往街里跑,區政府跑,都無功而返。后來跑不動了,兒子接著跑,得到的結果都是一樣:承認欠錢,但沒錢還。
昨日,六指街辦事處辦公室主任劉光濤受訪時承認,欠陸老先生的錢是事實,街紀委也介入了調查,曾專門召集欠款村書記開會,協調他們還款。劉主任叫苦,這些村都很困難,一時難以還款,街里又不能強迫村里,只能是差得比較少的先還。
【法律解讀】。
一、借款時宜寫“借條”不宜寫“欠條”
借條和欠條均是一種債權債務的憑證但兩者之間有很大的區別。借條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書面憑證,它證明雙方建立了一種借款合同關系,而欠條是雙方基于以前的經濟往來而進行結算的一種結算依據,它實際上是雙方對過往經濟往來的結算,僅是代表一種純粹的債權債務關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關系。因此借款時宜寫“借條”而不宜寫“欠條”以省去訴訟中解釋“欠”款原因、用途的舉證責任。
二、借款時雙方約定的利率宜寫入借條中。
實踐中有不少債主誤解民間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頭約定而沒有寫進借條中。事實上法律規定民間借款雙方可在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范圍內約定利息。法律依據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護。《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的規定。如果沒有將利率寫入借條中,出借人一起訴借款人不承認雙方約定,出借人的利息請求將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三、借款時宜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條中。
借款在訴訟時效內受法律保護,實踐中卻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訴訟時效”的概念。理論界對借款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訴訟時效問題理解不一,有人主張適用2年訴訟時效也有人主張適用訴訟時效。各地法院對此問題的把握也不盡相同。
因此從債權安全回收的角度考慮,借款時宜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條中。如借款人逾期不歸還借款的,出借人應當在借款到期后2年內向其主張權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訴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確認)。
四、借款時借條宜寫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
實踐上出借人與借款人往往關系較密切也不泛親戚關系,借款時將日常習慣稱謂寫入借條,如將出借人寫成“張叔”“張兄”將借款人寫成“阿三”“四妹”之類等等,萬一借款人逾期還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訴借款人往往會因債權、債務人不明確而被法院拒之門外。
法律有效借條(實用21篇)篇九
借條。
都要要求內容簡短精明,語言通俗易懂,字跡清淅,而且內容還要說明借款原因以及事實。那么你知道有效的法律借條怎么寫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效的法律借條格式,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借條。
今借到(你的名字)人民幣叁萬元整。利息為(年息%)。
利息的支付方式為();本金的歸還時間為()。
特立此據為憑。
借款人:(簽字)。
身份證號:
x年xx月xx日。
甲方xxx(身份證號:)今借乙方xxx(身份證號:)人民幣元。(大寫)。
借款期限為:*年,從年**月**日到*年**月**日。
借款利息為:..
借款人簽名。
日期
借條。
今有×××向×××借到人民幣大寫_____萬_____千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小寫_____元。上述借款約定于20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還清,逾期不還,借款人應承擔違約金_____。雙方約定本糾紛由_____人民法院管轄。
借款人:×××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
借款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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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效借條(實用21篇)篇十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兩種。兩者的區別就在于,債務到期后,債務人(借款人)不歸還借款時,債權人(出借人)要求保證人償還借款的時間有差異。
(一)一般保證,債權人只有先向債務人提起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償還債務時,才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
(二)而連帶保證是,債務到期后,債務人(借款人)不歸還借款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由此可見,對于債權人即出借人而言,讓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對自己更為有利,但是,很多民間借貸中對于保證人承擔保證的方式沒有明確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此時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公民若是在提出借款請求的時候,能夠提供擔保人,那借款請求被受理的概率是相對會高一些的。對于債務關系之中與擔保人的情形,擔保人除了需要在借條或者是借款合同上簽字之外,還有可能會需要單獨簽署一份擔保合同。
法律有效借條(實用21篇)篇十一
案例:王某父子向朋友張宗祥借款20萬元,并打下借條,約定一年后歸還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條署名時玩了個花招,故意將“張宗祥”寫成“張宗樣”。張宗祥當時也沒有注意。到還款期后,張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誰知二人卻以借條名字不是張宗祥為由不愿歸還。無奈之下,張宗祥將王氏父子告到法院。盡管法院支持了張的主張,但張也因在接借條時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價。
律師提醒:打借條時不妨請借款人把身份證號寫上去,這樣即使借款名字書寫潦草,也可以憑身份證號確定其人。
2.是己借款,非己寫條。
案例:王某向張某借款10000元。在張某要求王某書寫借條時,王某稱到外面找紙和筆寫借條,離開現場,不久返回,將借條交給張,張看借條數額無誤,便將10000元交給王。后張向王索款時,王不認賬。張無奈起訴法院,經法院委托有關部門鑒定筆跡,確認借條不是王所寫。后經法院查證,王承認借款屬實,借條是其找別人仿照自己筆跡所寫。
律師提醒:借條書寫現場完成、不得離開視線。
3.利用歧義。
案例1:李某借周某100000元,向周某出具借條一份。一年后李某歸還5000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條撕毀,其重新為周某出具借條一份:“李某借周某現金100000元,現還欠款5000元”。這里的“還”字既可以理解為“歸還”,又可以解釋為“尚欠”。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誰主張,誰舉證”,周某不能舉出其他證據證實李某仍欠其95000元,因而其權利不會得到保護。
案例2:張某向王某借現金3000元,向王某出具借條一張:“借到張某現金3000元,8月17日”。后王某持該借條向人民法院起訴,張某當庭辯稱此借條證實王某借其款3000元,要求王某歸還現金3000元。后經證實,張某在書寫欠條時,把本應寫在現金3000元后的借款人名字故意寫在“借到”二字后面的空格處,致使欠條出現歧義,以達到不還借款的目的。
律師提醒:借條內容應反復閱讀,不留歧義。
4.以“收”代“借”
案例:李某向孫某借款7000元,為孫某出具條據一張:“收條,今收到孫某7000元”。孫某在向法院起訴后,李某在答辯時稱,為孫某所打收條是孫某欠其7000元,由于孫給其寫的借據丟失,因此為孫某搭寫收條。類似的還有,“憑條,今收到某某元”。
律師提醒:寫清借款原因,“收”“借”分明。
5.財物不分。
案例:鄭某給錢某代銷芝麻油,在出具借據時,鄭某寫道:“今欠錢某芝麻油毛重800元。”這種偷“斤”換“元”的做法,使價值相差10倍有余。
律師提醒:寫明借款用途,事由列清。
6.自書借條。
案例:丁某向周某借款0元,周某自己將借條寫好,丁某看借款金額無誤,遂在借條上簽了名字。后周某持丁某所簽名欠條起訴丁某歸還借款120000元。丁某欲辯無言。后查明,周某在20000前面留了適當空隙,在丁某簽名后便在后加了“1”。
律師提醒:金額的阿拉伯數字后面追加漢字大寫,謹防篡改。
案例:劉某向陳某借款18000元。出具借據一張:“借到現金18000元,劉某”。后劉某歸還該款,陳某以借據丟失為由,為劉某出具收條一份。后第三人許某持劉某借條起訴要求償還18000元。
律師提醒:將借據遺失一事明確載明。
8.借條不寫利息。
案例:李某與孫某商量借款10000元,約定利息為年息2%。在出具借據時李某寫到:今借到孫某現金10000元。孫某考慮雙方都是熟人,也沒有堅持要求把利息寫到借據上。后孫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條起訴要求還本付息,人民法院審理后以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的規定,駁回了孫某關于利息的訴訟請求。
律師提醒:事先明確約定,并記載于借條之上。
寫借條,要注意這8點。
1.應寫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應寫清楚借款金額,包括大寫和小寫的金額;。
3.應寫清楚借款時間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確的借款期限;。
4.應寫清楚借款用途;。
5.應寫清楚還款的具體年月日;。
7.應寫清楚借款本息償還的年月日時間及付款方式;。
2.借貸雙方名字書寫不規范;。
3.借條不是借款人本人親自書寫;。
4.還有礙于雙方友好關系,干脆沒有任何文書,借款事實存在與否都很難證明。
法律有效借條(實用21篇)篇十二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民眾之間的相互借款越來越普遍借貸的數額也越來越高。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效。
借條。
樣本,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借條。
本人(借款人)_________今借到(出借人)________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元整,小寫_________元。
借款期限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____個月,利率為每月_____%,全部本息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一次性還清。
借款人提前還款的,需征得出借人同意,否則視為無效。
違約責任:借款人逾期未還款,需支付借款總額百分之十的違約金;同時出借人有權私自出售與借款人有關的任意資產或股份用于追回借款,需通過上訴法院解決的,借款人承擔額外產生的一切費用。
借款人(簽字)身份證號碼:
擔保人(簽字)身份證號碼:
現因借款人_______因經營__________(寫借款用途)需向貸款人_______借款人民幣_____元整(小寫_________元整)。借款種類為現金,借款日期為_____年____月____日,還款日期為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按時一次性償還清______借款加利息。借款利息為:0.5%(年利率),特立此據為憑。
借款人:______(親筆簽名并按手印)。
貸款人:______(親筆簽名并按手印)。
見證人:______(親筆簽名并按手印)。
借條。
今有×××向×××借到人民幣大寫_____萬_____千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小寫_____元。上述借款約定于20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還清,逾期不還,借款人應承擔違約金_____。雙方約定本糾紛由_____人民法院管轄。
借款人:×××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
借款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法律有效借條(實用21篇)篇十三
白紙黑字的欠條卻引出了讓人一頭霧水的借貸糾紛。日前張家口市宣化區法院就處理了這樣一起官司。
某索要借款,趙某以沒錢為借口拒絕償還,遂訴至宣化區人民法院。
被告趙某辯稱,2008年2月29日打出借條是其作為公司會計的職務行為,實際上是劉某借了原告的錢,劉某到期還不了利息便給原告打條,原告非要讓我打條。該條所記載的10萬元并沒有給我,我只是代替劉某打條。
法院查明:劉某在宣化注冊了張家口**物資有限公司,趙某為其公司會計,2007年10月至2007年12月劉某以買地、開辦4s店為名,許以6%到10%的借款月利率,先后數次向原告借款72萬元。2008年2月29日前后,劉某不能按時支付原告利息,提出給其打欠條,原告不同意并要求趙某出具人民幣10萬元的借條。
宣化區法院根據原、被告以及劉某的陳述,認為被告趙某雖然給原告打了10萬元借條,但該借條是劉某以欠原告10萬元為由要求趙某打給原告的,原告與被告之間并不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規定,判決駁回原告要求被告趙某歸還10萬元借款及6400元利息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原告承擔。
延伸閱讀。
一、概念釋義。
1、借條:民間借貸關系憑證,其基礎法律關系就是民間借貸。通俗地說,就是向人借錢,給人出具的借款憑證。
2、欠條:以金錢為給付內容的債權憑證,其基礎法律關系具有多樣性和不確定性。例如,借款無能力還可以出具欠條,無能力支付貨款也可以出具欠條,拖欠勞務費可以出具欠條,分割共有財產時無能力給付現金也可以出具欠條,等等。總之,欠條可以產生于任何以金錢為給付內容的法律關系中。
二、借條的訴訟時效。
1、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訴訟時效從還款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計算滿2年;。
2、沒有約定還款期的借條:依照《合同法》第206條,對于借款期限沒有約定和約定不明確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據此,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其訴訟時效從出借人主張返還之日的次日起開始計算滿2年。
三、欠條的訴訟時效。
1、約定還款期限的欠條:訴訟時效從還款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計算滿2年。需要說明的是,此類訴訟案由應為基礎法律關系。
2、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欠條: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復[法復(1994)35號中》指出:“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后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的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后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的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據此,此類欠條的訴訟時效應從出具欠條之日起開始計算。
四、實為民間借貸而出具的欠條。
基于“借別人錢就是欠別人錢”的理解,很多人在向人借錢時出具的卻是欠條。若欠條明確了還款期限,此類糾紛的訴訟時效當然容易計算。
如因民間借貸出具的欠條沒有約定還款期限,有人認為應按最高法院有關欠條的訴訟時效批復處理,從出具欠條之日起滿2年。
個人認為:如有證據表明是因民間借貸而出具欠條且沒寫明還款期限的,應尊重客觀事實和法律,訴訟時效依照《合同法》第206條之規定處理。
法律有效借條(實用21篇)篇十四
甲方(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今借乙方,人民幣______元整(大寫)。
借款期限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到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借款利息為:_________%(月利率)。
違約責任:如果甲方不能按期歸還本息,違約金______元整。
借款人(簽名并按手印)。
原因:今日由于個人財務緊張借_________1000元人民幣(壹仟圓人民幣)。
借款日期:xx年4月1日
還款日期:xx年8月1日
借款人:______(簽名)。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法律有效借條(實用21篇)篇十五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民眾之間的相互借款越來越普遍借貸的數額也越來越高由此引發的糾紛也日漸增多。在這類糾紛中債主提供法院的證據往往只有一份“借條”在法律上稱之為“孤證”即沒有其他證據相互佐證。因此民間借款中如何寫好借條需要注意一些事項。
借條和欠條均是一種債權債務的憑證但兩者之間有很大的區別。借條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書面憑證,它證明雙方建立了一種借款合同關系,而欠條是雙方基于以前的經濟往來而進行結算的一種結算依據,它實際上是雙方對過往經濟往來的結算,僅是代表一種純粹的債權債務關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關系。因此借款時宜寫“借條”而不宜寫“欠條”以省去訴訟中解釋“欠”款原因、用途的舉證責任。
實踐中有不少債主誤解民間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頭約定而沒有寫進借條中。事實上法律規定民間借款雙方可在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范圍內約定利息。法律依據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護。《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的規定。如果沒有將利率寫入借條中,出借人一起訴借款人不承認雙方約定,出借人的利息請求將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借款在訴訟時效內受法律保護,實踐中卻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訴訟時效”的概念。理論界對借款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訴訟時效問題理解不一,有人主張適用2年訴訟時效也有人主張適用20xx年訴訟時效。各地法院對此問題的把握也不盡相同。
因此從債權安全回收的角度考慮,借款時宜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條中。如借款人逾期不歸還借款的,出借人應當在借款到期后2年內向其主張權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訴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確認)。
三”“四妹”之類等等,萬一借款人逾期還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訴借款人往往會因債權、債務人不明確而被法院拒之門外。
五、借款時借條應表述清楚明確沒有歧義。
法律有效借條(實用21篇)篇十六
1、借條的書寫人一定要由借款人書寫,而不是由貸款人書寫。這樣可以防止借款人以貸款人擅自書寫內容為由,拒絕承認借條的有效性。
2、借條盡量簡潔明了,不要用模棱兩可的語言。比如:a借b一萬元。這樣的語言無法明確是誰向誰借錢,應當用“借給”而不是“借”,沒有明確方向性。
3、不要書寫借條的原因關系。比如:因為什么原因向你借錢,這個與借條本身無關,如果加入就可能產生附帶條件的借貸民事行為,導致借款人引用該條件進行抗辯。
4、盡量附帶借款人和貸款人的身份證號碼。體現在借條中,這樣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確認借條當事人的過程。因為,有時候某些人的日常用名與其身份證上的名字是不同的,如果借款人是用化名或小名和你交往和書寫借條的,那么,該借條的簽名就存在重大瑕疵。
5、最重要的是借款人的簽名一定要親眼所見。如果借款人利用他人之手來簽署名字,就會導致借條失去證明力,因此,不要接受已經書寫好的借條或事后書寫的借條,必須要求借款人當面書寫借條。
6、借條本身必須是一張完整的紙,不能是撕過或裁剪過的紙張。曾有一個真實的案例是:一個借款人分幾次償還借款,每次償還就書寫在借條的下部,最后,貸款人把下部撕去,否認借款人前面幾筆還款的事實,將借款人告上法庭,要求其全額償還。借款人以借條有撕去部分作為抗辯,最后被法官結合其他證件采納借款人,判決貸款人敗訴。
因此,借條的完整性也非常重要,防止借款人以借條不具有完整性作為抗辯,因為法院并不了解撕去的部分是否有其他意思表示,而民事訴訟中,本著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如果你作為原告主張撕去的是空白無用的廢紙,是需要自己舉證,如果舉證不能就要承擔敗訴的結果。
7、訴訟時效的問題,2年的訴訟時效是從還款日開始起算,如果從還款日起兩年內,你未向借款人主張債權就喪失勝訴權。雖然從法理上,你只要向借款人要求還款就中斷訴訟時效,但是,你要證明自己某日確實向借款人主張過債權是非常困難的(這種情況下由貸款人證明),在實踐中基本沒有可操作性。
1、訴訟時效即將屆滿的之前,要求借款人重新打借條,如果借款人不肯就向借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根本不寫還款日,因為,2年訴訟時效的起算是由還款日開始計算的,如果沒有寫還款日,就是債權人第一次向債務人主張債權開始起算。由于沒有還款日的借條中,債權人隨時可以向債務人要求還款,因此,債務人要證明債權人主張債權的時間也是非常困難的(這種情況下由借款人證明)。而無明確還款日的保護時效是20年,如果自借款之日20年內你還不主張債權,你完全喪失債權。
法律有效借條(實用21篇)篇十七
手打借條,如果約定了還款期限就是借條到還款時間兩年內都訴訟時效。如果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就20xx年的有效期。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借條的訴訟時效是2年,這個期間是可以中止中斷的。
出借人不要機械地理解這個2年訴訟時效,2年的起算點根據借條內容有所不同。借條上注明了還款日期或者借款期限的,期限屆滿后才開始起算2年的訴訟時效。借條上沒有注明期限的,從出借人催要借款時開始起算2年的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可以中止、中斷的,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9條“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以及第140條“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延伸閱讀:
律師回復:
一、具體解析: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詐騙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和經濟糾紛本質的區別就在于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經濟糾紛中借款人本身是不存在這樣非法占有目的的。通常認為,借款人由于某種原因,長期拖欠不還的,只要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確實打算償還的仍屬借貸糾紛,不構成詐騙罪。你所說情況如果對方一開始就是以非法占有你的錢財為目的采取了欺騙行的話,這是屬于詐騙的從你所說情況看,對方是屬于詐騙錢財。
二、法條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法律有效借條(實用21篇)篇十八
乙方(貸款人):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借款事宜,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乙方貸給甲方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交付甲方。
借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期限:
還款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還款方式:現金__________支付。
法律有效借條(實用21篇)篇十九
茲因________近來手頭不便,而向________借金額,共得款項人民幣______元整。 預計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如期歸還。
期間每個月利息人民幣______元整,需於每個月初支付不得有誤。
以上唯恐口說無憑,特立此借條為證。
借 條
今借到黃x (身份證號碼:xxxxx)現金人民幣xx萬元整(大寫:人民幣貳拾伍萬圓整),月利率1%,借期一個月,即于2015年12月12日前歸還全額本金。
補充約定:一、利息在借款當天先行給付;
二、如逾期不還,借方自本借款還款到期日起每月(自然月)需向出借方支付當月違約金人民幣xxx元整。
此據
借款人:
身份證號碼:xxxxx
住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于某市某區
(附借款人身份證復印件)
法律有效借條(實用21篇)篇二十
今有向借到人民幣大寫_____萬_____千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小寫_____元。上述借款約定于201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還清,逾期不還,借款人應承擔違約金_____。雙方約定本糾紛由_____人民法院管轄。
借款人: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
借款日期: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法律有效借條(實用21篇)篇二十一
本人(借款人)_________今借到(出借人)________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元整,小寫_________元。
借款期限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____個月,利率為每月_____%,全部本息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一次性還清。
借款人提前還款的,需征得出借人同意,否則視為無效。
違約責任:借款人逾期未還款,需支付借款總額百分之十的違約金;同時出借人有權私自出售與借款人有關的任意資產或股份用于追回借款,需通過上訴法院解決的,借款人承擔額外產生的一切費用。
借款人(簽字)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