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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江西勞動合同條例(精選23篇)

    時間:2025-06-15 作者:飛雪

    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雙方的基本信息、工作崗位、薪酬待遇、工作時間等重要條款。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勞動合同范文,僅供參考,希望能為大家提供一些幫助。

    最新江西勞動合同條例(精選23篇)篇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以及工會等組織,應當采取措施,推動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

    第三條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

    第四條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第五條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條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的職工名冊,應當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

    第九條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連續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條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條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對協商不一致的內容,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崗位,其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其他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第十五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最新江西勞動合同條例(精選23篇)篇二

    注:本篇法規已被《廣州市關于停止執行428件規范性文件的通知》(發布日期:4月17日實施日期:204月17日)停止執行(原因:已被12月19日市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廣州市勞動合同管理規定》代替,廣州市勞動合同條例。)

    (1992年12月5日廣州市發布,

    穗府(1992)127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勞動合同管理,保護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明確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

    第三條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堅持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合同范本《廣州市勞動合同條例》。

    第四條勞動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必須嚴格執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解除或終止。

    第五條廣州市范圍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含外商投資企業)、外地或境外單位駐穗機構,以及個體工商戶、農業專業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境外人員在廣州地區就業的勞動合同(以下簡稱境外人員就業勞動合同)均適用本規定。

    第六條廣州地區勞動合同管理機關為廣州市各級勞動行政機關。

    最新江西勞動合同條例(精選23篇)篇三

    第一條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以及工會等組織,應當采取措施,推動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

    第三條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

    第四條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第五條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條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的職工名冊,應當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

    第九條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連續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條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條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對協商不一致的內容,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崗位,其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其他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第十五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第二十二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于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最新江西勞動合同條例(精選23篇)篇四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以及工會等組織,應當采取措施,推動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

    第三條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

    第四條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第五條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條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的職工名冊,應當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

    第九條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連續工作滿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條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條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對協商不一致的內容,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崗位,其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其他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第十五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第二十二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于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第四章勞務派遣特別規定。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或者其所屬單位出資或者合伙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的,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不得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

    第二十九條用工單位應當履行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義務,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

    第三十一條勞務派遣單位或者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勞務派遣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法津責任。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處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或者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而未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支付。

    第三十五條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勞動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的行為的投訴、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解讀。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解讀】: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工作地點即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并不一致,由于全國各地關于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存在地域性差別,本條對此進行了明確,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當然,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第十五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解讀】:《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本條實際上是用詞不嚴密的表現,該條可以得出兩種理解,第一種理解: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第二種理解: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從條款規定看,兩種理解都沒有錯,但是,一個法條不可能有兩種理解,否則無法操作。本條對此進行了明確,采納了第二種理解,即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解讀】:《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但是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培訓費的具體構成,本條明確了培訓費用包括有支付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這樣,本條就具有很強的操作性了,這里需注意培訓費用里面不應當包括培訓期間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解讀】:實踐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服務期協議(培訓協議)的期限通常都長于勞動合同期限,當合同期限屆滿,勞動者提出終止勞動合同的,是否還需受服務期限制?本條對此進行了明確,勞動合同期滿而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續延至服務期滿。當然,如果雙方在服務期協議中對此有特別約定的,從其約定。

    最新江西勞動合同條例(精選23篇)篇五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以及工會等組織,應當采取措施,推動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

    第三條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

    第四條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第五條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條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的職工名冊,應當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

    第九條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連續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條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條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對協商不一致的內容,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崗位,其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其他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第十五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第二十二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于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第四章勞務派遣特別規定。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或者其所屬單位出資或者合伙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的,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不得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

    第二十九條用工單位應當履行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義務,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

    第三十一條勞務派遣單位或者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勞務派遣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或者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而未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支付。

    第三十五條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勞動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的行為的投訴、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閱讀。

    一、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與賠償金不能兼得。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同時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對經濟補償與賠償金是否同時適用,社會上有不同的理解:一種意見認為,為了有效懲罰用人單位的違法用工行為,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在支付了相當于經濟補償兩倍的賠償金后,還應當再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另一種意見認為,已經支付賠償金的,不應當再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對此進行了明確,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

    二、經濟補償與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可以兼得。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注意:《社會保險法》自7月1日起施行后,明確規定了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無需用人單位負擔了。

    三、計算經濟補償的工資基數。

    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為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但是并未明確該工資包括哪些項目,導致實務中在計算經濟補償時出現不同的計算方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對此做了一個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四、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依法終止要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并未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終止要不要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對此進行了明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也適用經濟補償制度。

    勞務派遣單位同樣屬用人單位,因此,其與勞務派遣工之間因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自然也得適用勞動合同法關于經濟補償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對此明確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或者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最新江西勞動合同條例(精選23篇)篇六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三十二條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最新江西勞動合同條例(精選23篇)篇七

    第一條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以及工會等組織,應當采取措施,推動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

    第三條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

    第四條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第五條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條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的職工名冊,應當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

    第九條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連續工作滿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條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條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對協商不一致的內容,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崗位,其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其他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第十五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最新江西勞動合同條例(精選23篇)篇八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撫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九條國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五章特別規定。

    第一節集體合同。

    第五十一條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第五十二條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可以訂立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

    第五十三條在縣級以下區域內,建筑業、采礦業、餐飲服務業等行業可以由工會與企業方面代表訂立行業性集體合同,或者訂立區域性集體合同。

    第五十四條集體合同訂立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第五十五條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第五十六條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二節勞務派遣。

    第五十七條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二百萬元;。

    “(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六十一條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第六十二條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第六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第六十四條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十六條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第六十七條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第三節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七十三條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在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應當聽取工會、企業方面代表以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七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及其執行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于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

    第七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查閱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有關的材料,有權對勞動場所進行實地檢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勞動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依法行使職權,文明執法。

    第七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十七條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七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都有權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十條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一條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八十六條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四)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三條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四條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五條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給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九十六條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七條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八條本法自1月1日起施行。

    問題解讀:

    最新江西勞動合同條例(精選23篇)篇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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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以及工會等組織,應當采取措施,推動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

    第三條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

    第四條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第五條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條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的職工名冊,應當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

    第九條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連續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條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條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對協商不一致的內容,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崗位,其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其他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第十五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第二十二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于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或者其所屬單位出資或者合伙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的,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不得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

    第二十九條用工單位應當履行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義務,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

    第三十一條勞務派遣單位或者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勞務派遣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處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或者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而未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支付。

    第三十五條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勞動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的行為的投訴、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解讀】: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工作地點即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并不一致,由于全國各地關于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存在地域性差別,本條對此進行了明確,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當然,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第十五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解讀】:《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本條實際上是用詞不嚴密的表現,該條可以得出兩種理解,第一種理解: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第二種理解: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從條款規定看,兩種理解都沒有錯,但是,一個法條不可能有兩種理解,否則無法操作。本條對此進行了明確,采納了第二種理解,即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解讀】:《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但是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培訓費的具體構成,本條明確了培訓費用包括有支付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這樣,本條就具有很強的操作性了,這里需注意培訓費用里面不應當包括培訓期間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最新江西勞動合同條例(精選23篇)篇十

    第七條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必須采用書面形式,使用標準文本。

    第八條用人單位的全民所有制固定職工和集體所有制職工改為勞動合同制職工的,雙方應訂立勞動合同制職工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招收單位所在市區(或縣)戶口職工的,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雙方應訂立勞動合同制職工勞動合同;使用期限不足一年的,雙方應訂立本市區(或縣)臨時工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按規定招用非單位所在市區(或縣)戶口的臨時工(以下簡稱外地臨時工)的,雙方必須訂立外地臨時工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按國家規定招用農民合同制工的,雙方應訂立農民工勞動合同。

    第九條書面勞動合同自當事人雙方簽章后成立;有擔保的勞動合同還需擔保人簽章后成立;農民合同制工、外地臨時工、境外人員就業勞動合同,必須經本市勞動行政機關批準后,方為成立。

    勞動者一經簽訂勞動合同后,在同一勞動時間內,不得與其他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有要求的,可到勞動行政機關辦理鑒證手續。

    最新江西勞動合同條例(精選23篇)篇十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在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發布的關于勞動合同的法律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勞動法共分8章98條,包括:總則、勞動合同的訂立、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特別規定、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

    勞動合同法是規范勞動關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屬于社會法。勞動合同在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的前提下,重在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為構建與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提供法律保障。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實施有著深遠的意義。

    這部重要法律在制定過程中經過廣泛聽取、認真吸收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合理地規范了勞動關系,是民主立法、科學立法的又一典范,為構建與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提供了法律保障,必將對我國經濟社會生活產生深遠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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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江西勞動合同條例(精選23篇)篇十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于12月28日通過,自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最新江西勞動合同條例(精選23篇)篇十三

    施工地址___________。

    工商注冊機關___________。

    乙方居民身份證號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勞動合同期限(甲乙雙方選擇適用)。

    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效,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終止。

    其中試用期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為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乙方完成工作任務為合同終止時間。

    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效,于法定或約定的解除(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時止。

    其中試用期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

    第二條甲方招用乙方在(項目名稱)工程中擔任崗位(工種)工作。乙方的崗位(工種)上崗證號碼為。

    第三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下列第種工作時間制度。

    1、執行定時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2、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乙方每月工作不超167。4小時)。

    3、執行不定時工作制(在保證完成甲方工作任務情況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時間)。

    第四條實行計時工資制的,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應符合律、法規的規定。甲方安排乙方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甲方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工資報酬。甲方安排乙方在法定節日工作的.,應支付不低于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五條甲方應當在乙方進入施工現場當天對乙方進行入場三級安全教育,并組織對乙方學習成果的書面考試,考試結果甲方應保存在施工現場備查,考試不合格的不得在現場施工。

    甲方應當對從事電氣焊、土建、水電設備安裝等特殊工種的乙方進行崗前培訓,乙方取得相應的操作證書方可上崗。

    第六條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勞動安全、衛生的有關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甲方為乙方提供的宿舍、食堂、飲用水、洗浴、公廁等基本生活條件應達到安全、衛生要求,其中建筑施工現場要符合《建筑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jgjl46—20__)。

    第七條甲方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四、工資保險待遇。

    第八條雙方約定的工資不得低于江西省政府頒布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和本企業工資集體協商的最低標準。

    1、計時工資乙方在試用期間的工資為每月(日)__________元,試用期滿后月(日)工資為__________元。

    2、按工程量計付工資。

    (1)按工程量單價計取工資;

    (2)按工程量總量總價計取工資。雙方約定的工程量單價不得低于江西省建設工程定額人工費標準。實行按工程量計付工資的,每月支付工資額不得低于當月完成工程量的70%。

    甲方應在每月日前以貨幣形式計發乙方的工資,并由乙方簽字確認。

    甲方在勞動合同終止、解除后5天內應當一次性付清乙方的工資。

    甲乙雙方對工資支付的其他約定:

    第九條甲方應為乙方辦理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手續,并為乙方繳納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費用。

    第十條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十一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嚴重違反總包單位和甲方的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定及施工質量管理規定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二條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日(3天以上30天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不得擅自離職。

    六、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乙方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

    七、勞動爭議處理及共它。

    第十五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促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作為本勞動合同的附件,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國家、江西省規定相悖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公章)乙方___________(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

    (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新江西勞動合同條例(精選23篇)篇十四

    本合同經年月日屆次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通過,本合同由工會(以下簡稱工會)代表全體職工與(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簽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切實維護用人單位和職工的合法權益,規范雙方的行為,加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合作,協調好用人單位與職工的利益,在內部建立起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不斷增強企業的凝聚力和市場競爭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江西省集體合同條例》、《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結合用人單位實際,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本合同是雙方為促進發展,調動職工的積極性和穩定性和穩定職工隊伍應遵守的共同準則。

    雙方在有關法律、法規范圍內,遵守國家有關職工的勞動用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報酬、保險福利、培訓教育、紀律獎懲、經濟性裁員等方面的規定,并努力提供盡可能高的水平和標準。職工一方與其用人單位可以訂立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

    第三條本合同遵循依法辦事、平等協商、權利義務相統一,兼顧國家、用人單位、職工三者利益和維護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的原則。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尊重工會維護和代表職工的權利。用人單位制訂各項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定,均應符合本合同的原則,并應有工會或職工代表參加,聽取工會或職工意見,采取平等協商確定工會有義務支持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教育職工履行合同和遵守用人單位依照法規所制定的規章制度。工會主席列席或參加用人單位領導班子辦公會議,就重大事宜和有關職工整體利益的問題進行協商,已取得有效合作。

    第五條本合同草案經用人單位職代會審議通過后,由職工方首席代表代表職工與用人單位首席代表代表用人單位行政方簽字,并按法定程序提請登記備案。合同生效后用人單位應當在十天內向全體職工公布。

    本合同依法訂立后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嚴格遵守,依據合同的原則和內容認真履行各自的權利的義務。

    用人單位與職工依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和本合同簽訂個人勞動合同。個人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標準等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章勞動條件和勞動標準。

    (一)用人單位(指用人單位行政方,下同)根據生產經營需要,有權擇優錄用職工,并由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分別與被錄用職工簽訂個人勞動合同。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有工會代表在場。

    (二)用人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本合同規范下就職工的聘(錄)用、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以及職工待崗、下崗后的再就業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等制定實施細則,并充分聽取工會意見,經職代會審議通過后實施。

    (三)工會對職工要做好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積極幫助和指導職工簽訂個人勞動合同,主動配合用人單位妥善處理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工會有權監督個人勞動合同的執行。

    (四)用人單位制定和修改個人勞動合同標準文本,必須在合法的情況下遵循雙方協商一致的原則,并聽取工會或職工代表意見。

    (五)用人單位有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與工會協商后適時調整勞動力分布結構,改善勞動組織,采取靈活多樣的用工形式。

    (六)用人單位應成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并由工會代表擔任調解委員會主任。

    (七)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八)工會代表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自擔任代表之日起五年內除個人嚴重過失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工會主席任職期未滿和女職工按計劃生育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本人到期的勞動合同應延續至任職期和哺乳期滿為止,當事人雙方已續簽勞動合同的除外。

    第七條工作時間。

    (一)用人單位依法實行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工作制度,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上述實行的工作制度,在同一崗位70%以上職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完成勞動定額的前提下,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根據單位的特點,用人單位可以分別以周、月、年的周期計算工作時間。

    (二)用人單位應嚴格控制延長工作時間,因生產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加班時間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還需延長時間的,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可延長工作時間,但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休息日以及法定節假日加班,亦應與工會協商后方可進行加班,并按《勞動法》有關規定給予工資報酬。《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況不在此范圍內。實行輪班工作制的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休息日輪班工作視為正常工作,工會可建議用人單位合理安排或減少工作時間。

    第八條休息、休假與請假。

    (一)用人單位執行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制度,包括新年一天、春節三天、清明節一天、勞動節一天、端午節一天、中秋節一天、國慶節三天,部分職工享受的假日(如婦女節、青年節等)休假半天,工資照發。

    (二)職工依法享有國家規定的有薪休假、婚喪假、探親假、產假、計劃生育等假期,工資照發。帶薪年休假必須根據生產和工作情況有組織地安排休息。

    (三)用人單位休假制度,職工病假、事假、工傷假以及各類假期的享受和待遇,由用人單位根據國家制定制度實施辦法,與工會共同協商,提請職代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四)用人單位對工會兼職主席和委員,應提供必要的工會工作日,其工資照發,其他待遇不受影響。

    第九條勞動報酬。

    (一)用人單位遵循按勞分配、同工同酬和按資分配的原則,依據經濟效益狀況,決定工資分配方式和支付辦法,合理制定分配方案。在討論此類問題時,應有工會或職工代表參加,并經職代會討論通過。

    (二)在提高全員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的前提下,用人單位力爭使職工收入在扣除物價上漲因素后,有所增長。工會每年第一季度根據上一年度生產經營效益情況、同行業分配情況、物價上漲指數等,按照省政府公布的當年全年省工資指導線的要求,提出本年度職工收入分配增長比例同用人單位協商。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按《勞動法》規定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報酬。

    1、安排職工延長勞動時間,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未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的,按照該職工工資收入的百分三百的支付工資報酬;。

    3、未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的,按照該職工工資收入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工資報酬;。

    4、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該職工工資收入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四)用人單位如無特殊情況,在當月日前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發放工資和各類專項津補貼,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不得無故拖欠或克扣,工會有權對此進行監督。

    (五)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每年公布的當時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全體職工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

    (六)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工資照發。

    (七)用人單位在放假提倡期間內,職工待遇按國家有關政策執行。

    第十條職工福利。

    (一)用人單位應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為職工提供與用人單位經濟實力相適應的集體福利和文體活動設施,并根據用人單位經濟狀況不斷改善。

    (二)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按月給職工發放各種補貼和津貼。

    (三)用人單位應及時提取離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專項經費,并及時上繳退休人員社會管理機構,工會要協助用人單位幫助退休職工解決一些實際困難。

    (四)用人單位應按規定提取各種福利基金,用于職工的集體福利,不得挪作他用,工會協助用人單位合理安排使用。

    用人單位每年應將福利基金提取的總數及使用的情況向工會通報,接受工會的監督。

    第十一條社會保險。

    (一)用人單位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勞動保障政策,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按時按規定交納社會保險金。工會協助用人單位做好工作。

    用人單位在經濟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努力為職工實行補充保險,用人單位支持舉辦各種互濟活動。

    (二)職工應工負傷、致殘、死亡以及患職業病,應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支付有關費用,用人單位因積極幫助辦理有關手續,享受相關待遇。

    (三)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的醫療辦法和待遇,以及職工死亡后其遺屬的待遇,按國家標準享受或由用人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制訂實施細則,制訂過程中應有工會或職工代表參加制定。

    (四)對女職工和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工及從事有毒有害工種的職工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體檢工作由用人單位實施,工會協助組織。

    第十二條勞動保護。

    (一)用人單位執行國家和政府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建立健全相應的勞動安全衛生制度。

    (二)工會支持用人單位加強勞動保護管理,協助用人單位定期檢查勞動保護、勞動安全衛生方面的情況,對不符合規定和危及職工安全的現象,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采取措施限期改正。

    (三)用人單位根據工種崗位需要,保證按規定發放工種津貼和提供相應的勞動保護用品。每年冬夏季節,用人單位負責采取防寒保暖降溫措施。

    (四)用人單位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用人單位在審定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方案時,應有工會代表參加,并對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實施“三同時”(即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五)用人單位應積極推廣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逐步完善安全衛生設施,努力降低塵毒指標,達到國家規定標準。

    (六)用人單位對未成年工和女職工實行特殊保護。女職工在經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依法享受特殊保護,對違反國家有關保護女職工的法律法規行為,工會有權提請改正。

    (七)用人單位發生因工傷亡等事故,應及時通知工會,工會有權參與調查和提出處理意見。

    (八)職工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對于用人單位行政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職工有權拒絕執行,工會有權維護職工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

    第十三條職工培訓。

    (一)用人單位應建立職工培訓制度,按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工培訓經費,有計劃地對職工進行崗位培訓教育。用人單位在制定年度培訓計劃是應有工會或職工代表參加,并聽取工會或職工代表的意見。

    (二)用人單位應視經濟狀況為職工培訓提供必要的設施、條件和經費。

    (三)工會要對職工開展思想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協助用人單位對職工進行科學技術、業務知識的培訓;鼓勵職工自學成才,開展技術比賽、崗位練兵活動,提高勞動生產率。

    第十四條富余職工安置。

    (一)用人單位安置富余職工,應當遵循用人單位自行安置為主,社會幫助為輔,盡量保障富余職工基本生活。

    (二)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且不符合用人單位違紀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職工,用人單位應當予以妥善安置,不得推向社會。

    (三)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可以辦理內部退養手續。職工內退期間,由用人單位依據職工工齡長短按月發給生活費,但生活費最低不得少于標準工資(或崗位技能工資)的80%,國家規定的各項補貼和保險福利待遇仍按原單位規定執行。用人單位和退養職工應按規定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四)經濟型裁員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進行。

    第十五條紀律與獎懲。

    (一)用人單位按《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單位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并以此為依據決定對職工進行獎懲。

    用人單位在制定勞動紀律和獎懲制度時應有工會代表參加,并經單位職代會審議通過,工會應維護支持用人單位執行職代會審議通過的《職工獎懲制度》。

    (二)對于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而造成一定后果的職工,用人單位可以分別不同情況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也可酌情給予一次性罰款或經濟賠償;情節嚴重的可以解除勞動關系和提請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三)對職工進行行政等處分時,須事先征求工會意見,工會應認真聽取被處分職工本人的申辯,如有異議可與用人單位協商。在解除職工勞動合同形成決議或會簽文件時應有工會參加,并報有關部門備案。工會認為不合理或不當的,可與提出異議,與用人單位協商。

    (四)工會支持用人單位嚴格按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辦事,并注意善后事宜的協商穩定工作。

    (五)用人單位應對工作表現突出的職工按規定實行精神和物質獎勵。

    第三章履行合同的職責和義務。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的職責和義務。

    (一)用人單位依法行使職權,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對用人單位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負有全面的責任。

    (二)用人單位鼓勵和支持職工參政議政,堅持通過職代會實行民主管理,落實好職代會五項職能,認真執行職代會依法做出的決定,及時處理好職工的提案,尊重職工的主人翁地位,搞好自身的廉政建設,不斷改進工作方法。

    (三)用人單位應尊重人才,任人唯賢,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為職工安排與其能力相適應的工作。

    (四)用人單位根據勞動生產率的增長,不斷改善和提高職工的勞動條件和生活條件。

    (五)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工作,依法按時足額撥付工會經費,并努力為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第十七條職工的職責和義務。

    (一)每個職工的職責,按照用人單位制定的崗位責任制予以確定。

    (二)每個職工必須做到:

    2、服從工作安排,圓滿完成用人單位規定的各項生產、工作任務;。

    3、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和工藝規程,愛護設備、禁止野蠻操作,杜絕死亡事故;。

    4、遵守勞動紀律;。

    5、維護用人單位形象,不做有損用人單位名譽和用人單位利益的事情。

    (三)積極參加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崗位練兵等為提高產量、降低成本、增加單位經濟效益的活動。

    第十八條工會的職責和義務。

    (一)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和民主權利。

    (二)支持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管理,支持用人單位依法行使職權,支持單位依法執行各項規章制度。

    (三)組織職工學習政治、科學、文化技術知識,不斷提高職工的整體素質,開展勞動競賽,開展文體活動,教育職工認真履行勞動合同、遵守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完成用人單位的生產(工作)任務。

    (四)工會開展文體活動,應盡量安排在生產工作時間以外進行,如需占用生產工作時間,應事先征得用人單位同意。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本合同一經生效,對用人單位和全體職工具有同等約束力。雙方應嚴格遵守,認真履行,非因法定事由或雙方協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予以修改過變更。

    第二十條履行本合同期間,若出現違約責任,視其后果和責任大小,按《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為確保合同的全面執行,本合同正式生效后10天內,雙方按人數對等原則聯合組成集體合同監督檢查小組,共同商定實施履行本合同的檢查方案的措施,檢車的時間周期由雙方商定,一般每半年進行一次。檢查的結果以書面報告形式提交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研究處理,并由用人單位向職代會報告。

    第二十二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爭議,首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按有關規定的仲裁,訴訟程序辦理。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在次年召開職代會時,要報告上年度履行集體合同的情況,并由職工代表按照“全面履行、較好履行、基本履行、未履行”進行評議。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要自覺接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總工會等有關部門對集體合同簽訂和履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合同的期限、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有效期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滿滿前二個月內經雙方平等協商簽訂新合同,新合同的生效日期與前合同的終止日期應吻合。

    第二十六條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特殊情況時,雙方都有有權提出修改本合同有關條款,經雙方協商同意后,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條款作為本合同附件執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無權單方面變更本合同。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集體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集體合同:

    (一)訂立集體合同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被修改或者廢止;。

    (二)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戰爭等);。

    (三)企業兼并、重組、解散或者破產;。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本集體合同期限屆滿,集體合同即行終止。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或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三十條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分別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總工會、主管部門各一份備案。

    第三十一條本合同雙方簽字后七天內報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進行審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自收到本合同之日起十五天內未提出異議的,即行生效。

    用人單位(蓋章):

    用人單位方首席代表(蓋章):

    職工方首席代表(簽字):

    最新江西勞動合同條例(精選23篇)篇十五

    乙方:_______

    簽訂時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江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甲方法定代表人:____

    企業地址:____

    施工地址:____

    工商注冊機關

    乙方居民身份證號:____

    出生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家庭住址:____

    郵政編碼:____

    戶口所在地____省____(市)區(縣)____鄉____鎮____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勞動合同期限(甲乙雙方選擇適用)

    1、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效,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終止。

    其中試用期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為年月日;以乙方完成工作任務為合同終止時間。

    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效,于法定或約定的解除(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時止。

    其中試用期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條甲方招用乙方在(項目名稱)工程中擔任崗位(工種)工作。乙方的崗位(工種)上崗證號碼為:____。

    第三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下列第種工作時間制度。

    1、執行定時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2、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乙方每月工作不超167.4小時)。

     3、執行不定時工作制(在保證完成甲方工作任務情況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時間)。

    第四條實行計時工資制的,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應符合律、法規的規定。甲方安排乙方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甲方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工資報酬。甲方安排乙方在法定節日工作的,應支付不低于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第五條甲方應當在乙方進入施工現場當天對乙方進行入場三級安全教育,并組織對乙方學習成果的書面考試,考試結果甲方應保存在施工現場備查,考試不合格的不得在現場施工。

    甲方應當對從事電氣焊、土建、水電設備安裝等特殊工種的乙方進行崗前培訓,乙方取得相應的操作證書方可上崗。

    第六條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勞動安全、衛生的有關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甲方為乙方提供的`宿舍、食堂、飲用水、洗浴、公廁等基本生活條件應達到安全、衛生要求,其中建筑施工現場要符合《建筑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jgjl46—20xx)。

    第七條甲方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八條雙方約定的工資不得低于江西省政府頒布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和本企業工資集體協商的最低標準。

    1、計時工資乙方在試用期間的工資為每月____(日)元,試用期滿后月(日)工資為____元。

    2、按工程量計付工資

    (1)按工程量單價計取工資;

    (2)按工程量總量總價計取工資。雙方約定的工程量單價不得低于江西省建設工程定額人工費標準。實行按工程量計付工資的,每月支付工資額不得低于當月完成工程量的70%。

    甲方應在每月日前以貨幣形式計發乙方的工資,并由乙方簽字確認。

    甲方在勞動合同終止、解除后5天內應當一次性付清乙方的工資。

    甲乙雙方對工資支付的其他約定:

    第九條甲方應為乙方辦理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手續,并為乙方繳納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費用。

    第十條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十一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嚴重違反總包單位和甲方的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定及施工質量管理規定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二條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日(3天以上30天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不得擅自離職。

    第十三條乙方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促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作為本勞動合同的附件,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國家、江西省規定相悖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公章)乙方:_______(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

    (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新江西勞動合同條例(精選23篇)篇十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類型為 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 年 月 日,其中試用期 個月。

    本合同 終止。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 崗位(工種)工作。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合法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四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 工作制。

    執行定時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甲方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己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時間 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在保證完成甲方工作任務的情況下,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條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應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資;加點的,甲方應支付加點工資。

    第六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 建立建全生產工藝流程, 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甲方應按照國家或北京市有關規定組織安排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第七條 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第八條 甲方的工資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

    第九條 執行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的的乙方為甲方工作,甲方每月 日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工資不低于 元,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為 元。

    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資支付按 執行。

    第十條 由于甲方生產任務不足,使乙方下崗待工的,甲方保證乙方的月生活費不低于 元。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北京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繳納職工養老、失業和大病醫療統籌及其他社會保險費用。

    甲方應為乙方填寫《職工養老保險手冊》。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后,《職工養老保險手冊》按有關規定轉移。

    第十二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 執行。

    第十三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

    第十五條 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范;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思想覺悟和職業技能。

    第十六條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七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八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十九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一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十八條規定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二條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經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終止、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3.義務兵復員退伍和建設征地農轉工人員初次參加工作未滿三年的;

    4.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第二十四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醫療終結,經市、區、縣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按 辦理,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五條 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第二十八條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乙方離休、退休、退職及死亡或本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出現,本合同終止。

    第二十九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違反和解除乙方勞動合同的,應按下列標準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條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應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乙方解除本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1.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第三十一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應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本單位上年月平均工資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3.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

    以上三種情況,如果乙方被解除本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高于本單位上年月平均工資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資計發。

    第三十二條 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己方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三條 支付乙方經濟補償時,乙方在甲方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四條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還應發給乙方不低于企業上年月人均工資六個月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一百。

    第三十五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訂立的無效勞動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應按損失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本合同約定的保守商業秘密事項,對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損失的程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資培訓和招接收的人員,應向甲方償付培訓費和招接收費。其標準為:

    第三十八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九條 甲方以下規章制度 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第四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最新江西勞動合同條例(精選23篇)篇十七

    工商注冊機關

    乙方居民身份證號:____

    出生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家庭住址:____

    郵政編碼:____

    戶口所在地____省____(市)區(縣)____鄉____鎮____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勞動合同期限(甲乙雙方選擇適用)

    1、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效,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終止。

    其中試用期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為年月日;以乙方完成工作任務為合同終止時間。

    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效,于法定或約定的解除(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時止。

    其中試用期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條甲方招用乙方在(項目名稱)工程中擔任崗位(工種)工作。乙方的崗位(工種)上崗證號碼為:____。

    第三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下列第種工作時間制度。

    1、執行定時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2、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乙方每月工作不超167.4小時)。

    3、執行不定時工作制(在保證完成甲方工作任務情況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時間)。

    第四條實行計時工資制的,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應符合律、法規的規定。甲方安排乙方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甲方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工資報酬。甲方安排乙方在法定節日工作的,應支付不低于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第五條甲方應當在乙方進入施工現場當天對乙方進行入場三級安全教育,并組織對乙方學習成果的書面考試,考試結果甲方應保存在施工現場備查,考試不合格的不得在現場施工。

    甲方應當對從事電氣焊、土建、水電設備安裝等特殊工種的乙方進行崗前培訓,乙方取得相應的操作證書方可上崗。

    第六條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勞動安全、衛生的有關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甲方為乙方提供的宿舍、食堂、飲用水、洗浴、公廁等基本生活條件應達到安全、衛生要求,其中建筑施工現場要符合《建筑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jgjl46—20xx)。

    第七條甲方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八條雙方約定的工資不得低于江西省政府頒布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和本企業工資集體協商的最低標準。

    1、計時工資乙方在試用期間的工資為每月____(日)元,試用期滿后月(日)工資為____元。

    2、按工程量計付工資

    (1)按工程量單價計取工資;

    (2)按工程量總量總價計取工資。雙方約定的工程量單價不得低于江西省建設工程定額人工費標準。實行按工程量計付工資的,每月支付工資額不得低于當月完成工程量的70%。

    甲方應在每月日前以貨幣形式計發乙方的工資,并由乙方簽字確認。

    甲方在勞動合同終止、解除后5天內應當一次性付清乙方的工資。

    甲乙雙方對工資支付的其他約定:

    第九條甲方應為乙方辦理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手續,并為乙方繳納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費用。

    第十條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十一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嚴重違反總包單位和甲方的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定及施工質量管理規定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二條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日(3天以上30天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不得擅自離職。

    第十三條乙方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促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作為本勞動合同的附件,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國家、江西省規定相悖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_(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

    (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新江西勞動合同條例(精選23篇)篇十八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條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___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其中試用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止。其中試用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___工作(任務)完成時終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乙方從事_________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乙方的工作地點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工作崗位(工種)和工作地點。

    乙方應認真履行崗位職責,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管理,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給予相應處理。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以下第___種工時制度:

    (一)執行標準工時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休息日為__________。

    (二)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執行以_______為周期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

    (三)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執行不定時工作制度。

    甲方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乙方依法享有法定節日假、產假、帶薪年休假等假期。

    甲方因生產需要,商得乙方同意后,可安排乙方加班。日延長工時、休息日加班無法安排補休、法定節假日加班的,甲方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四、勞動報酬。

    第四條甲方采用以下第___種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資:

    (一)計時或崗位工資,工資額為____元/月,試用期工資為____元/月。

    (二)計件工資。計件單價約定為______。

    (三)其他工資形式。具體約定在本合同第______條中明確。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22時到次日6時工作的,每個工作日夜班補貼為______元;從事井下作業的,每個工作日井下津貼為______元。

    甲方應按月支付乙方工資,發薪日為每月______日,不得克扣或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不得違反國家和地方有關最低工資的規定。

    甲方生產經營任務不足,乙方同意待崗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生活費為______元。待崗期間乙方仍需履行除崗位工作外的其他義務。

    五、社會保險。

    第五條甲乙雙方按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并承擔相應的社會保險義務。乙方應繳的社會保險費由甲方代扣代繳。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乙方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的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乙方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等各項待遇,按國家有關生育保險政策規定執行。

    六、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六條甲方應依法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甲方應對乙方進行安全生產培訓,保證乙方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乙方未經安全生產培訓,不得上崗作業。乙方從事國家規定的特殊工種,應當經過培訓并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方可上崗。

    甲方應當督促乙方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乙方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甲方必須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培訓乙方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甲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在合同期內應定期對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乙方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甲方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對甲方及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并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甲方不得因此而降低乙方的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

    乙方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七、解除和終止。

    第七條本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依《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

    八、勞動爭議處理。

    第八條甲乙雙方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通過申請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解決。

    九、其他。

    第九條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本勞動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本勞動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新江西勞動合同條例(精選23篇)篇十九

    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

    所有制性質:____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文化程度: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戶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家庭地址: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本合同為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法定或約定的解除(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時止。

    (三)本合同為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自______之日起至______之日止(起訖時間必須明確具體)。

    (四)乙方屬新錄用的,自本勞動合同生效之日起--個月內為試用期。

    二、工作內容和義務。

    (一)乙方同意由甲方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安排擔任或從事______崗位(工種)。

    (二)乙方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按時完成規定的生產(工作)數量、質量標準或工作任務,并愛護設備和所使用的工具甲方可根據生產(工作)需要,適當調整或協調另行安排職務或崗位。

    (三)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并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

    2.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

    3.維護甲方的榮譽和利益;

    4.忠于職守,勤奮工作;

    5.履行保守甲方商業秘密,不得利用甲方的商業秘密為本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謀取不正當的經濟利益。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甲方安排乙方執行下列第--種工作時間制度。

    1.執行定時工作制(執定時工作制的,乙方每日工作時間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3.執行不定時工作制(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在保證完成甲方工作任務情況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時間)。

    (二)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甲方應按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工資報酬.甲方安排乙方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三)甲方必須按乙方所任工作需要,提供符合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的工作場地、生產工具、材料、安全保護設施、防護用品、衛生條件,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乙方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四)甲方應將本單位所制定的各種勞動行為規范,于乙方上崗前以書面形式發給。

    (五)乙方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有權拒絕執行。

    四、勞動報酬。

    (一)甲方每月___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乙方月工資為____元或按_____執行。

    (二)乙方在試用期間的工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乙方工資的增減、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的發放,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等,均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

    甲乙雙方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甲方應依法制定各項具體的內部管理制度。乙方應服從甲方的管理。

    六、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1.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

    2.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3.乙方不能從事或者不能勝任原崗位(工種)工作的。

    (二)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朋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人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四)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達到政府規定的嚴重困難企業標準,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井以書面形式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五)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條第(三)、(四)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看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的;

    (七)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八)本合同期滿或者甲乙雙方約定的本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應當即行終止。由于生產(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一致,應當在合同期限屆滿三十日內辦理勞動合同續訂。

    (九)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乙方離休、退休、退職及死亡或本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出現,本合同終上。

    七、社會保險和福利。

    (四)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及其待遇、乙方供養直系親屬的醫療待遇等按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定執行。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

    (三)甲乙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后果和責任大小向對方支付賠償金。

    九、經濟補償與賠償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按下列標準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和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工作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最多不超過12個月。

    1.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3.本合同期限屆滿,因甲方原因未辦理終止手續仍存在勞動關系,甲方與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的。

    (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解除本合同,應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滿1年支付乙方相當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資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如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高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資,按本人月平均工資計發: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甲方裁減人員的。

    (四)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規定發給乙方經濟補償盆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需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五)甲方依據本合同第六條第(三)款第一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支付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還應加發50%的醫療補助費,患絕癥的加發100%的醫療補助費。

    解除本合同時,甲方可以按照實際支付的培訓費(包括培訓期間的工資)計收賠償金,其標準為每服務一年遞減實際支付的培訓費總額的______%。

    (七)乙方因存在本合同規定的第六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情形,被甲方解除本合同,且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八)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保守商業秘密事項,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十、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酌,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十二、本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處理勞動爭議的依據,應妥善保管。

    甲方(蓋章)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簽章)____。

    簽訂日期:__年__月__日

    鑒證機關(蓋章)______鑒證員(簽章)________。

    鑒證日期:__年__月__日

    最新江西勞動合同條例(精選23篇)篇二十

    甲方:

    乙方:

    甲方聘用乙方為短期員工,雙方經過平等協商,彼此同意約定下述條款以共同遵守,填寫好的勞動合同。

    一、乙方之考勤與管理悉按甲方有關員工手冊辦理之。

    二、乙方這職務或工種為。

    三、乙方受聘于甲方期間,應根據甲方工作安排,在下述工作場所履行職責:

    (一)甲方公司總部;

    (二)甲方在全資公司或參股的合資公司;

    (三)甲方在內地省份機構及境外機構;

    (四)應出差服務之場所。

    四、乙方之工作職責、事項由甲方依乙方之職務或工種,并視乙方能力及甲方需要進行分派。

    五、乙方之正常工作時間每日為7小時,每周五個半工作日,其工作、休息、休假等,依員工手冊辦理之。

    六、甲方根據工作需要,要求乙方加班時,除不可抗拒之事外,乙方應予配合,有關加班事宜,依員工手冊辦理之。

    七、甲方按國安規定實行社會保險制度,并為乙方投保。

    八、甲方應按月支付乙方報酬,乙方的工資待遇每月元人民幣。

    九、乙方在醫療費用報銷和勞保福利方面享受正式員工一半的待遇。

    十、乙方每月工資由甲方次月5日發放,若工資發放日適逢周日或假日。甲方得提前或推后一日或數日發放。

    十一、甲方對乙方獎勵,分為嘉獎、記功、晉級、評為先進生產(工作)者和勞動模范等5種。甲方對乙方之懲處,分為警告、記過、降級、辭退、除名等5種。以上獎勵及懲處事由和辦法,依員工手冊辦理之。獎勵及懲處記錄列為甲方考核乙方之依據之一。

    十二、甲方因業務萎縮或乙方不能勝任甲方工作時,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并提前1個月通知乙,合同終止時,甲方增發乙方1個月的工資。

    十三、乙方主動提出解除本合同時,須提前1個月通知甲方,調離時,乙方須按員工手冊辦理有關手續,且甲方不予增發1個月工資。

    十四、乙方聲明: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業已獲得員工手冊,并知悉全文,愿意遵守各項規定。

    十五、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章后于年月日起生效。

    十六、本合同為長期合同,甲、乙雙方若不特別聲明,本合同保持持續有效。

    十七、甲、乙雙方就履行本合同所發生一切爭執,同意以市勞動局為第一仲裁機關。

    最新江西勞動合同條例(精選23篇)篇二十一

    乙方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期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勞動合同期限(甲乙雙方選擇適用)。

    本合同于_______________生效,于_______________終止。

    其中試用期至_______________止。

    2、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為_______________;以乙方完成工作任務為合同終止時間。

    本合同于_______________生效,于法定或約定的解除(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時止。

    其中試用期至_______________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

    第二條甲方招用乙方在(項目名稱)工程中擔任崗位(工種)工作。乙方的崗位(工種)上崗證號碼為。

    第三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下列第_______________種工作時間制度。

    1、執行定時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2、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乙方每月工作不超167.4小時)。

    3、執行不定時工作制(在保證完成甲方工作任務情況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時間)。

    第四條實行計時工資制的,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應符合律、法規的規定。甲方安排乙方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甲方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工資報酬。甲方安排乙方在法定節日工作的,應支付不低于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五條甲方應當在乙方進入施工現場當天對乙方進行入場三級安全教育,并組織對乙方學習成果的書面考試,考試結果甲方應保存在施工現場備查,考試不合格的不得在現場施工。

    甲方應當對從事電氣焊、土建、水電設備安裝等特殊工種的乙方進行崗前培訓,乙方取得相應的操作證書方可上崗。

    第六條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勞動安全、衛生的有關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甲方為乙方提供的宿舍、食堂、飲用水、洗浴、公廁等基本生活條件應達到安全、衛生要求,其中建筑施工現場要符合《建筑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jgjl46—20xx)。

    第七條甲方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四、工資保險待遇。

    第八條雙方約定的工資不得低于江西省政府頒布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和本企業工資集體協商的最低標準。

    1、計時工資乙方在試用期間的工資為每月(日)_______________元,試用期滿后月(日)工資為_______________元。

    2、按工程量計付工資。

    (1)按工程量單價計取工資;。

    (2)按工程量總量總價計取工資。雙方約定的工程量單價不得低于江西省建設工程定額人工費標準。實行按工程量計付工資的,每月支付工資額不得低于當月完成工程量的70%。

    甲方應在每月日前以貨幣形式計發乙方的工資,并由乙方簽字確認。

    甲方在勞動合同終止、解除后5天內應當一次性付清乙方的工資。

    甲乙雙方對工資支付的其他約定:

    第九條甲方應為乙方辦理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手續,并為乙方繳納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費用。

    五、勞動紀律和勞動合同的解除。

    第十條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十一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嚴重違反總包單位和甲方的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定及施工質量管理規定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二條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日(3天以上30天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不得擅自離職。

    六、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乙方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

    七、勞動爭議處理及其他。

    第十五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促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作為本勞動合同的附件,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國家、江西省規定相悖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

    最新江西勞動合同條例(精選23篇)篇二十二

    甲方(用人單位)__________乙方(職工)____。

    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

    所有制性質:____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文化程度: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戶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家庭地址: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本合同為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法定或約定的解除(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時止。

    (三)本合同為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自______之日起至______之日止(起訖時間必須明確具體)。

    (四)乙方屬新錄用的,自本勞動合同生效之日起--個月內為試用期。

    (一)乙方同意由甲方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安排擔任或從事______崗位(工種)。

    (二)乙方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按時完成規定的生產(工作)數量、質量標準或工作任務,并愛護設備和所使用的工具甲方可根據生產(工作)需要,適當調整或協調另行安排職務或崗位。

    (三)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并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

    2.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

    3.維護甲方的榮譽和利益;

    4.忠于職守,勤奮工作;

    5.履行保守甲方商業秘密,不得利用甲方的商業秘密為本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謀取不正當的經濟利益。

    (一)甲方安排乙方執行下列第--種工作時間制度。

    3.執行不定時工作制(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在保證完成甲方工作任務情況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時間)。

    (二)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甲方應按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工資報酬.甲方安排乙方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三)甲方必須按乙方所任工作需要,提供符合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的工作場地、生產工具、材料、安全保護設施、防護用品、衛生條件,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乙方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四)甲方應將本單位所制定的各種勞動行為規范,于乙方上崗前以書面形式發給。

    (五)乙方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有權拒絕執行。

    (一)甲方每月--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乙方月工資為--元或按____________執行。

    (二)乙方在試用期間的工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乙方工資的增減、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的發放,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等,均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

    甲乙雙方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甲方應依法制定各項具體的內部管理制度。乙方應服從甲方的管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1.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

    2.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3.乙方不能從事或者不能勝任原崗位(工種)工作的。

    (二)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朋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人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四)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達到政府規定的嚴重困難企業標準,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井以書面形式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五)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條第(三)、(四)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看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的;

    (七)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八)本合同期滿或者甲乙雙方約定的本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應當即行終止。由于生產(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一致,應當在合同期限屆滿三十日內辦理勞動合同續訂。

    (九)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乙方離休、退休、退職及死亡或本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出現,本合同終上。

    (四)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及其待遇、乙方供養直系親屬的醫療待遇等按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定執行。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

    (三)甲乙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后果和責任大小向對方支付賠償金。

    九、經濟補償與賠償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按下列標準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和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工作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最多不超過12個月。

    1.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3.本合同期限屆滿,因甲方原因未辦理終止手續仍存在勞動關系,甲方與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的。

    (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解除本合同,應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滿1年支付乙方相當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資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如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高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資,按本人月平均工資計發: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甲方裁減人員的。

    (四)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規定發給乙方經濟補償盆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需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五)甲方依據本合同第六條第(三)款第一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支付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還應加發50%的醫療補助費,患絕癥的加發100%的醫療補助費。

    解除本合同時,甲方可以按照實際支付的培訓費(包括培訓期間的工資)計收賠償金,其標準為每服務一年遞減實際支付的培訓費總額的______%。

    (七)乙方因存在本合同規定的第六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情形,被甲方解除本合同,且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八)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保守商業秘密事項,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十、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酌,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十二、本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處理勞動爭議的依據,應妥善保管。

    甲方(蓋章)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簽章)____。

    簽訂日期:__年__月__日

    鑒證機關(蓋章)______鑒證員(簽章)________。

    鑒證日期:__年__月__日

    最新江西勞動合同條例(精選23篇)篇二十三

    編號____________甲方(用人單位)

    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第一條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___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其中試用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止。其中試用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___工作(任務)完成時終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第二條乙方從事_________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乙方患有崗位工種及行業禁忌的疾病,應及時向甲方報告,并即時脫離工作崗位。乙方的工作地點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工作崗位(工種)和工作地點。乙方應認真履行崗位職責,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管理,按時完成工作任務。乙方違反服務規范和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給予相應處理。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第三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以下第___種工時制度:

    (一)執行標準工時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休息日為__________。

    (二)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執行以_______為周期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

    (三)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執行不定時工作制度。

    甲方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乙方依法享有法定節日假、產假、帶薪年休假等假期。甲方因顧客服務需要,商得乙方同意后,可安排乙方加班。日延長工時、休息日加班無法安排補休、法定節假日加班的,甲方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四、勞動報酬第四條甲方采用以下第___種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資:

    (一)月工資____元,試用期間工資____元。甲方每月_____日前向乙方支付工資。

    (二)日工資____元,試用期間工資____元。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資的時間為每月___日。

    五、社會保險第五條甲乙雙方按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按規定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并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乙方應繳的社會保險費由甲方代扣代繳。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乙方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等各項待遇,按國家有關生育保險政策規定執行。

    六、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第六條甲方應在乙方上崗前對乙方進行職業安全衛生、食品安全衛生、服務規范、職業道德、職業技能、甲方規章制度方面的培訓。甲方每年必須按國家規定組織對乙方進行健康檢查。甲方按照國家勞動安全衛生的有關規定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甲方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經營條件;健全內部服務和食品質量管理制度,嚴格實施崗位質量規范、質量責任以及相應的考核辦法。

    七、解除和終止第七條本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依《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乙方患崗位工種及行業禁忌的疾病,醫療期滿后不符合國家從事有關行業、工種崗位規定,甲方無法另行安排工作的,可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并依法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

    八、勞動爭議處理第八條甲乙雙方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通過申請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解決。

    九、其他第九條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本勞動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勞動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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