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這里我整理了一些優秀的合同范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吧。
居間合同案例篇一
甲方:
住所:
乙方:
身份證號:
鑒于:(工亡事故概述及調解背景)
經甲乙雙方自愿、平等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本協議為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之結果,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
第二條?甲方支付乙方以下費用: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以及其他合理費在內共計人民幣????????元整(¥??????元)。乙方完全同意接受前述賠償款額。
第三條?支付方式:
年?? 月? 日由甲方支付??????元(¥???元)給????????。指定收款賬戶(開戶銀行:??????,賬號:???????,賬戶名:??????,詳見《附件3》)。
第四條?乙方同意委托????????????(具體授權委托手續見《附件4》)全權代為領取前述全部由甲方支付的費用后,由乙方內部自行分配、處理,其分配、處理方式、后果均與甲方無關。
第五條?甲方支付乙方前述全部費用后,雙方債權全部結清,且所有糾紛一次性了斷、終結。乙方不得再就此事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任何費用,也不得就本次事件向甲方提起任何訴訟、仲裁。
第六條?本協議簽訂后,雙方均須全面遵守履行,如有任何一方違約的,違約方需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三萬元整。如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還需退還甲方支付的前述費用人民幣?????????元整(¥????????元)。
第七條?本協議為一次性處理終結協議,協議簽訂后,雙方再無其它爭議。
第八條?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九條?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執一份,乙方執一份,一份交由人社部門備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條?“甲乙雙方就本調解協議中涉及各類通知、協議等文件,以及發生爭議糾紛時相關文件和法律文書送達時的送達地址及法律后果作如下約定:
1.甲方確認其有效的送達地址為?????;乙方確認其有效的送達地址為??????。
2.前述地址適用范圍,包括雙方非訴時各類通知、協議等文件,以及就本合同發生爭議糾紛時相關文件和法律文書的送達,同時包括在爭議進入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民事訴訟一審、二審、再審和執行程序。
3.任何一方的送達地址需要變更時應當履行通知義務,通過?????的方式通知對方,確保對方知悉。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義務,雙方所確認的送達地址仍視為有效送達地址?!?/p>
第十一條?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甲乙雙方可協商解決,如通過協商無法解決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協議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糾紛。
第十二條?經甲乙雙方共同確認:對協議同項下條款文義有充分理解和把握,知悉所享有的權利及應承擔的義務及違約后將承擔的責任,且不存在重大誤解等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形。
第十三條?其他約定。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簽字):
簽訂日期:
簽訂地點:
乙方(簽字):
簽訂日期:
簽訂地點:
附件:
1.乙方身份證復印件;
2.乙方《戶口簿》復印件;
3.收款銀行賬號。
4.指定收款授權委托書;
居間合同案例篇二
甲方:
乙方:
乙方兒子:
乙方兒媳:
乙方于___日,在甲方大棚上班時,因工作失誤,造成右大腿受傷,導致“ 右側股骨下段骨折”。雙方均認可該次事故為工傷。為了解決雙方的勞動糾紛,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一次性支付給乙方工傷待遇賠償金陸萬貳仟(¥6xx年 月 日
二、醫療糾紛調解協議書
醫療機構名稱:_____ 醫療機構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
調解機構:__________
患者的姓名 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_性別 __________籍貫__________ 住址_____ 職業 __________ 協議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
患者__________于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因__________在醫方處住院(門診)_____科治療,其間,醫患雙方因患者醫療問題發生醫療行為爭議。經醫患雙方行為主體同意,醫患雙方均愿通過協商解決該醫療行為爭議;本著當事雙方自愿、平等、公平、合法、真實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經充分協商,現達成如下協議,由醫患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醫患雙方對自主協商解決該醫療爭議不持異議。
第二條:醫院同意向患方實行一次性經濟補償:__________ (¥_____元 )
第三條:醫方同意于本協議生效后_____日內向患方一次性支付本協議第二條規定的款項。
第四條:在醫方依照本協議約定支付全部款項后,醫患雙方因患者醫療問題引起的所有爭議即告終結,患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醫方主張權利,否則患方應無條件返還醫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項,且不得以本協議作為其主張權利的依據。
第五條: 本協議一式三份,醫患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由醫方交主管部門備案,協議自雙方代表人簽字后,醫方蓋上公章、患方蓋上指印之日起生效。
調解機構(代表人署名):
醫方代表人簽字:
醫方法定代表人(簽章):
患方簽字:
簽注日期: 年 月 日
居間合同案例篇三
早早地就被法官揪到二中院。到方莊的法院,至少要提前一個小時出發,七點半就從家里出發。
法官昨天通知八點半到庭,通知八點半,一般最快也要九點鐘開庭。因為法庭調查階段已經走過了,以為今天只是拿判決書,而且所以沒有過于緊張。
雖然已經實行了每周一次的限行,可沒想到南三環還是堵車,木樨園橋到方莊橋只有十公里的時速,到法院時還是遲到了五分鐘。
在法院四樓的走廊里,看到對方房地產中介公司的法律顧問阿雷。在法庭上的唇槍舌戰,在庭下一般都沒有什么對抗,畢竟各為其主。和他打招呼,他說法官還沒來。
我走到31法庭的旁聽席坐下,女法官和書記員進來。她看了我一眼,卻并沒有理我。
書記員到走廊上,喊著一個公司的名字,一個女同志進來,站到法官面前。法官向她詢問公司以前為員工辦理社保的標準,女同志答不出來。法官不高興地的讓她立即給單位領導打電話詢問。女同志大概不敢隨意給領導打電話,她搪塞說領導也不一定知道。法官說,那我就傳你們領導過來,她讓書記員記下來,下周讓他們領導帶著會計到她這里來,“你們單位怎么可能為員工發工資二千元,不上保險呢,為什么別的人有發五千的,有發六千的,保險金全都是一個數?”法官嚴厲地質問女同志。
打發走了女同志,書記員喊來一個戴眼鏡的瘦小伙,小伙子提供了一個錄音證據,為錄音附錄的一個文字說明。法官又批評瘦小伙:“你是律師,提供文字記錄,我要你的全文記錄,我不要你的摘錄,這個文件這樣就能拿過來?”瘦小伙連忙說自己要回去整理。法官讓書記員查看了排期工作記錄,通知了瘦小伙另外的開庭時間和證據提交時間。
又有一撥人進來,我看了看,我還是出去了,因為不是到什么時間才排到我這里。到了年底,法院要求結案率,所以,法官比較辛苦,每天會通知幾撥當事人到場。所以,在法院等待開庭是正常的,但是,一般你不能遲到,法官會理解北京的堵車,但是,不能過分允許你不打提前量。
這一撥人又出來了,八點五十分,二十來分鐘解決了三撥人,法官的效率也夠高的了。
出乎我的意料的是,法官讓我們進去之后,讓書記員把門關上。我知道法官這又是要調解了。
法官開始核實了雙方身份,她問上訴人房屋中介阿雷:“你是雨字頭的雷嗎?!”阿雷大概被她上次的氣勢搞懵過,還沒回過味。他解釋說:“啊,不是,是雷-鋒的雷?!狈ü伲骸澳遣皇蔷陀曜诸^的雷嗎?”這次法官的脾氣還好,還比較寬容阿雷的反駁。
法官又核實了我的身份。
法官問:“上次我的調解方案你們考慮的怎么樣了?”昨天打電話給我,她已經記不清每個案子的具體情況了。我告訴了她的方案。她問我們能否同意八到十萬元的方案。
上訴人阿雷說:“我們董事會同意的方案,只能是十萬元。”
法官又問我,我說:“我和當事人征求過意見,這邊最多只能接受五萬元?!痹趶妱莘ü俚拿媲?,我要盡量表現的弱勢,爭取法官的同情,“我的當事人是公司的副總,公司去年準備在香港收購上市公司,如果上市成功,公司會獎勵他五百萬到一千萬的股份,但是,公司被境外機構騙了,沒有收購成功,還賠了幾百萬。當事人原來按揭貸款的奔-馳車也被公司收走了。當事人的工資每個月只能開五千來塊錢。所以,他只能接受五萬元的調解方案。”
法官:“我不是和你說了,我這里只管調解,不管執行,你的方案現接受下來嗎。那如果我判決的話對你更不利呢?”
我:“是啊,我已經和我的當事人說過了,但是,他這人特軸。他擔心如果同意調解了,那執行階段每個月到單位扣他的工資,也會扣一年的。要是十萬元,他兩年就沒有生活來源了。我也和他說過了,如果不調解,法院也可能判決我們承擔二十萬元的敗訴結果。但他還是不同意。”
調解階段,你即使再有道理,法官不會聽取你的半點意見。這個階段法官已經充分地形成了自己的內心意見,你再多說一句也會引起她的厭煩。她只想讓雙方各自讓步,達成妥協的最后方案。
她又問阿雷:“你就不能和董事會說說,你們的格式合同交給人家。人家雖然簽訂了七百萬的購房合同,畢竟沒有最后成交,合同目的沒有實現,這樣就收人家二十三萬元的中介費合適嗎?”
阿雷也略帶委屈地說:“我們也沒辦法,因為他們違反合同,我們也喪失了一次簽約機會。董事會給我的授權就這么大,我也沒有辦法?!?/p>
法官看了看我們雙方:“我是真心想讓你們調解成功,看來你們沒有辦法了?!?/p>
我故作很配合法官工作地說:“我再和當事人做做工作?!?/p>
法官:“中午之前回話,我沒有時間再等你們了。我下午就要寫判決書?!?/p>
我和阿雷看過筆錄,簽名后,走出法庭。又有一撥人被書記員宣進去。
中國的法院要求法官有調解結案率,這是法官的考核指標之一。法院的理念認為,調解了,雙方的矛盾化解的就好了,當事人就“和諧了”。但是,正如清華大學張*平教授所說的,調解實際上是在拿法律打折扣。法律的公正才是真正的和諧。不能僅以當事人的滿意為準。當事人的利益經常是沖突和不可調和的。在法律的范圍內,正如貪污犯罪得到適當的懲罰,要比通過不正當手段得到法外寬宥更能夠體現法律的尊嚴。民事案件也是一樣的。
案件沒有宣判前對我們都如賭博般有懸念,不知案件會怎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