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協議,簽訂簽訂協議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合同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帶來的優秀合同模板,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最新石家莊買房記 石家莊市買房合同實用篇一
買賣雙方根據^v^法律,經過友好協商,自愿制定本房產,條款如下:
一、賣方有房產________個單元,坐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計面積________平方米。現自愿將該房產賣給買________方。售價為________幣________佰________拾________萬________仟________佰________拾________元整(原樓價為________幣________佰________拾________萬________仟________佰________拾________元整)
二、買方對上述房屋已核實,并審閱了房產權證書及有關資料,同意交付上述房產價款。買賣雙方一致自愿成交。
三、本合同一經簽署,買方當即將房產全部價款交給賣方,賣方在收到該房產價款后,即將上述房產權證書及有關資料交給買方。
四、雙方買賣成交后,即攜帶房產權證書到__________市房地產權登記處辦理房產權轉移登記手續,該房產所有權即歸買方所有。
五、賣方所賣房產如有抵押、按揭等手續不清時,概由賣方負責,與買方無關。
六、買方交付房產價款后,而賣方不能交房時,則賣方應即退回房產價款,并負責賠償買方損失。
1、向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八、本合同自雙方簽署后經________市公證處公證之日起生效。
九、本合同用鋼筆填寫與打字油印的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共__________頁,一式________份,買賣雙方各執________份,市公證處執________份,均具同等效力。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前提下訂立本合同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二、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保證定金________萬元,如甲方反悔本合同,雙倍賠償;如乙方反悔本合同,定金不退。
三、本合同簽定時,甲乙雙方都不具備過戶條件。等過戶條件成熟時,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房屋產權手續。本合同發生的契稅,土地出讓金等由乙方負擔。其他稅費按有關法律規定負擔。乙方一次性將房款交付甲方。
四、本合同簽訂后,甲方對本房的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擔保、抵押、買賣、占有等權利一并轉讓給乙方。
六、違約責任
1、甲方應當于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交付乙方房屋,甲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價總額千分之一計算違約金支付給乙方。逾期超過_______個月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解約時,甲方除將已收的房價款全部退還乙方外,并應賠償乙方經濟損失人民幣_________元。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應加付按日千分之一計算的違約金給甲方。逾期超過_______個月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解約時,乙方已付房價款的_________作為甲方的損失賠償金。
3、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影響到乙方居住權利的行使,一切責任由甲方承擔,并應賠償乙方的損失。
4、本合同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觀原因導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應按照市場評估價返還乙方房屋價款,并賠償乙方的房屋裝修費用。
5、如因規劃部門、設計部門的原因導致房屋質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應當通知乙方,如有補償款發放,甲方應當全額退還乙方。
七、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八、其他約定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以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5份,甲乙方各執一份,見證人各一份。
最新石家莊買房記 石家莊市買房合同實用篇二
委托酬金在合同簽訂后________日之內,先付________%;其余在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宜后一次支付。
其他費用先由受托人墊付,每季度未結算一次。
所有經費往來均通過銀行結算。
六、委托授權期限
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七、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最新石家莊買房記 石家莊市買房合同實用篇三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發包人、承包人就下列建設工程施工有關事項達成一致意見,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
工程立項、規劃批準文件號:
資金來源:
二、工程承包范圍
承包范圍:
三、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_____天。
從 年 月 日開始施工,至 年 月 日竣工完成。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
五、合同價款
合同總價(小寫): 元。
(大寫): 元。
六、組成合同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按以下第 條的約定。
(1)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第2.2款。
(2)本合同第三部分專用條款第2條。
七、詞語含義
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承諾
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施工、竣工,并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全部義務。
九、發包人承諾
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全部義務。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本合同訂立地點:
發包人、承包人約定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并于 后生效。
發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 號: 帳 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子郵箱: 電子郵箱: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一、總 則
1 定義
定義 下列詞語或措辭,除特別說明外,在本合同中具有以下賦予的含義:
1.1 合同:指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為實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訂立的合同。
1.2 通用條款:指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于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
1.3 專用條款:指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訂。招投標工程的專用條款應當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1.4 協議書:指發包人與承包人為本合同工程所簽訂的協議書。招標工程應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天內簽訂。
1.5 中標通知書:指發包人正式接受中標人投標文件的函件。
1.6 承包人投標文件:指根據招標文件編制完成并被中標通知書接受的,承包人為實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發包人提交的技術、經濟文件。
1.7 標準與規范:指本合同所指明的和合同工程依法應適用的標準與規范,以及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對有關技術方面問題做出的補充、修改和批準文件。
1.8 圖紙:指由發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經發包人批準,滿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1.9 發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0 承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被發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1 分包人:指被發包人接受且具有相應資格,并與承包人簽訂了分包合同,分包一部分合同工程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2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指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1.13 第三方:除發包人、承包人雙方(含雙方雇員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員)以外的任何其他人或組織。
1.14 發包人代表:指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發包人代表由發包人依據第17.1款規定任命并書面通知承包人。
1.15 設計單位: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合同工程設計且具有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6 監理單位: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合同工程監理且具有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7 監理工程師: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合同工程監理的單位委派的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由監理單位提出,經發包人依據第18.1款規定確認并書面通知承包人。
1.18 造價咨詢單位: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合同工程造價咨詢且具有相應工程造價咨詢資質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9 造價工程師: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合同工程的造價咨詢單位委派的造價工程師。造價工程師由造價咨詢單位提出,經發包人依據第19.1款規定確認并書面通知承包人。
如果發包人沒有委托造價咨詢單位對合同約定的建筑工程進行造價控制,本合同的造價工程師是指發包人委托或指定的負責合同約定的建筑工程造價控制且具有造價執業資格的其他人員。
1.20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指定的負責合同工程施工管理和履行本合同的代表。承包人代表由承包人依據第20.1款規定任命并書面通知發包人。
1.21 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按照總日歷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實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數。
1.22 開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23 計劃竣工日期:指自開工日期起至根據合同規定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并竣工的全部時間(包括根據第31條和第32.2款規定所做的調整)。
1.24 實際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實質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單項工程并通過竣工驗收的日期,實際竣工日期按照第33.2款規定確定。
1.25 小時或天:指本合同中約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約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次日為時限,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時。
1.26 中標價格:指中標通知書中認可的,中標人實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價格。
1.27 合同價款:是指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規定完成承包范圍內合同工程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
1.28 成本費用:指現場內外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所有合理開支,包含有管理費和其他合理分攤的開支,但不包括利潤。
1.29 工程款:指為實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發包人支付或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各種價款,包括進度款、結算款等。
1.30 合同工程: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范圍內的工程。
1.31 永久工程:指根據合同約定應實施、完成的永久性工程。
1.32 臨時工程:指實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過程中所需要的各類臨時性工程。
1.33 分包工程:指合同工程中,由分包人實施的非主體結構的專業工程。
1.34 單項工程:指具有獨立的設計文件,竣工后可以獨立發揮生產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組成合同工程的單項工程名稱、內容和范圍等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35 施工場地: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發包人在圖紙中具體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
1.36 施工機械:指承包人臨時帶入現場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儀器、機械、運輸工具和其它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裝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設備。
1.37 書面形式:指合同文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發包人、承包人可在專用條款中注明所采用的書面形式。
1.38 基準日:招標工程以投標截止日、非招標工程以合同訂立日前20日為基準日。
1.39 變更:指經發包人批準的由監理工程師根據第59條規定發出指令的工程任何改變。
1.40 索賠:指合同履行期間,對于并非己方的過錯,而是對方的過錯或責任發生的事件所造成的損失,己方向對方提出的費用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行為。
1.41 不可抗力: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戰爭、動亂、武 裝封鎖、罷工、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發包人、承包人責任或原因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和政府或衛生部門發布的影響正常工作的疫情。
1.42 國家:指中華人民共和國。
2 合同文件及解釋
2.1
本合同條款的標題和旁注不構成合同的一部分。
2.2
(1) 協議書。
(2) 中標通知書(適用于招標工程)。
(3) 承包人投標文件及其附件(含評標期間的澄清文件和補充資料)
(適用于招標工程)。
確認的工程量清單報價單或施工圖預算書(適用于非招標工程)。
(4) 專用條款。
(5) 履行本合同的相關補充協議(含會議紀要、工程變更、簽證、洽
商等文件)。
(6) 通用條款。
(7) 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8) 圖紙。
(9) 招標文件(含工程量清單)。
2.3
當合同文件內容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由發包人、承包人在不影響合同工程正常實施的情況下協商解決。雙方協商不成,由本合同約定的監理工程師或造價工程師作出解釋。如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本合同約定的監理工程師或造價工程師作出的解釋,按第69條規定處理。
3 語言及適用的法律、標準與規范
3.1
本合同所使用的語言文字為漢語。
3.2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為國家的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合同工程 所在地的
地方性法規。履行合同期間,發包人、承包人均應遵守適用的法律、法
規。
3.3
發包人、承包人應遵守適用的標準與規范。發包人應提供標準與規范或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適用的國家標準、規范名稱;國家沒有但行業有的,約定適用的行業標準、規范名稱;國家和行業沒有但河北省有的,約定適用的河北省地方標準、規范名稱。屬強制性標準的,發包人、承包人必須遵守。
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范的,應提供中文譯本;有異議時,以中文譯本為準。購買、翻譯標準、規范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發包人對施工技術有特殊要求的,應在招標文件中或在投標報價前說明要求;承包人自主報價并按要求提出施工工藝。
4 通訊聯絡
4.1
本合同中無論何處所涉及各方之間的申請、批準、確認、同意、決定、核實、通知、任命、指令或表示同意、否定等的通訊(含派人面交、郵寄、電子傳輸等),均應采用書面形式,且只有在對方收到后方能生效。
4.2
合同中無論何處所涉及各方之間的通訊都不應無理扣壓或拖延。發包人、承包人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各方通訊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約定發送通訊。
收件人應在通訊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時間。一方拒絕簽收另一方通訊,另一方以特快專遞、掛號信等專用條款約定的方式將通訊送至通訊地址的,視為送達。
5 工程分包
5.1
(1) 施工勞務作業分包。
(2) 按照合同規定的標準購買材料、設備。
5.2
承包人分包工程的,應與分包人簽訂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簽訂后7天內將分包合同送發包人和監理工程師各一份。承包人有義務禁止分包人將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5.3
工程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的任何責任與義務。承包人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管理人員,保證本合同的履行。分包人的任何違約行為或疏忽導致工程損壞、損害或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均應由承包人承擔責任。
5.4
分包工程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人結算。發包人應將分包工程價款全部支付給承包人,除合同另有規定或取得承包人的同意外,發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種工程價款。
如發包人有要求時,承包人應提供能表明已向分包人支付其應得的任何款項等證明資料。否則,發包人有權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未支付的應得款項。
5.5
無論何種原因,當本合同終止時,分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分包合同也隨即終止,但承包人應在本合同終止前向分包人支付分包人應得所有款項。
6 發包人提供資料
6.1
發包人應按第14.1款規定向承包人提供有關資料,并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與招標文件一齊發布。發包人對其提供的上述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承包人對其就上述資料的理解和應用負責。
7 投標文件的完備性
7.1
(1) 提供材料、設備、服務的義務及處理意外事件的義務。
(2) 實施和完成合同工程的義務。
(3) 工程質量保修的一切義務。
7.2
承包人投標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單中沒有填入單價或總價的清單項目,應認為該項目價款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單的其他項目的單價或總價中,發包人將不另行支付。
8 文物和地下障礙物
8.1
在施工中發現古墓、古建筑遺址等文物、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質研究價值的物品時,承包人應立即保護好現場并于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監理工程師應在收到通知后指令承包人保護好現場,并在收到通知后24小時內報告當地文物管理部門,發包人、承包人應按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采取妥善保護措施。發包人應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如發現后隱瞞不報或報告不及時,致使上述文物等遭受破壞,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8.2
本合同已明確指出的地下障礙物,應視為承包人在報價時已預見其對施工的影響,并已在合同價款中考慮。
本合同未有明確指出的地下障礙物,在施工中受到影響時,承包人應于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同時提出處置方案。監理工程師在收到處置方案后24小時內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正方案,并發出施工指令,承包人應按監理工程師指令進行施工。發包人應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所發現的地下障礙物有歸屬單位時,發包人應報請有關部門協同處置。
9 事故處理
9.1
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通知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并及時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9.2
發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
10 專利權
10.1
承包人在實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過程中所采用的施工工藝、施工機械和自身供應的材料、設備等,如因其商標、圖案、工藝、材料的使用等發生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并引起索賠或訴訟,則一切與此有關的損害、賠償、訴訟費和其他開支,均應由承包人承擔。但因遵守發包人提供的設計圖紙、標準與規范而造成的侵權,則屬例外。
10.2
發包人、承包人各自對屬于自己的設計圖紙及其他文件保留版權和知識產權。雙方簽訂本合同后,應視為分別授權對方為實施合同工程而復制、使用、傳送上述圖紙和文件。但未經對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將其另作他用或轉給第三方。
11 聯合的責任
11.1
如果承包人是聯合體經營,則聯合體各方應在工程開工前簽訂聯合體施工協議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該聯合體的成員都應在合同履行期間對發包人負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責任。
11.2
聯合體應有一個被授權的、對聯合體成員單位有約束力的主辦單位,并由該主辦單位指派專職代表負責,有關文件應由該專職代表簽署。未經發包人事先書面同意,聯合體的組成與結構不得隨意變動。
12 保障
12.1
合同一方應負責和保障另一方不承擔因其自身的行為或疏忽所引起的一切損害、損失和索賠,但受保障的一方應積極采取合理措施減少可能發生的損失或損害。因受保障的一方未采取合理措施而導致損失擴大,則損失擴大部分應由自己承擔。
12.2
承包人應保障發包人不承擔因承包人移動或使用施工場地外的施工機械和臨時設施所造成的損害而引起的索賠。
13 財產
13.1
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設備和承包人的施工機械一經運至現場,均應視為專門用于實施合同工程。沒有經監理工程師同意并取得發包人批準,承包人不得將它們移出現場,但用于運送材料、設備、施工機械和雇員的運輸工具除外。
13.2
如果發包人依據第70.3款規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則現場的所有材料、設備(周轉性材料除外)和合同工程,均應認為是發包人的財產.。
13. 3
如果承包人依據第70.4款規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則承包人有權要求發包人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并賠償因而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現場提供便利和協助。如發包人未付完相關款項,承包人有權留置施工現場,直到發包人付完款項為止。
二、合同主體
14 發包人
14.1
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
發包人應完成下列工作:
(1) 土地征用手續、拆遷補償、平整施工場地等工作已完成,使施工場
地具備施工條件,在開工后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可能出現的問題。
(2) 將施工所需水、電、通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施工場地范圍
內的指定地點,同時保障水、電供給和線路通暢。
(3) 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約定的施工場地的主要
道路,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并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 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勘察資料,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
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以及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
(5) 辦理施工許可證及其他施工所需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停水、停
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等的申請批準手續(證明投標人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
(6) 以書面形式確定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并進行現場交驗。
底。
(8) 協調處理工程項目所涉及的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古樹名木的保護等工作。
(9) 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的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發包人可以將其中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辦理,具體委托內容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招標工程必須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上述工作所需款額,除合同價款已包括之外,均應由發包人承擔。
14.2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價款及其他應支付的款項。
14.3
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和份數向承包人提供標準與規范、圖紙、技術要求等有關資料。如承包人需要增加圖紙或其他技術資料數量的,發包人可代為復制,復制費由承包人承擔。
14.4
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提供施工場地。如果未注明時間,發包人應在能使承包人可以按進度計劃順利開工的時間內給予承包人進入和使用施工場地的權利。但發包人保留其工作人員、雇員和相關執法人員進入和使用施工場地的權利。
14.5
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發包人應按工程量清單中“招標人供應材料、設備明細表”的要求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設備。
14.6 &, nbsp;
發包人未能正確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導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費用,其增加的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工期相應順延;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應予賠償。
15 承包人
15.1
(1) 按合同規定和監理工程師的指令實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
(2) 按合同規定和監理工程師的要求提交工程進度報告和進度計劃。
(3) 承擔施工場地安全保衛工作,提供和維修正常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設施及要約標志。
(4) 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發包人提供施工場地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
(5) 遵守政府部門有關施工場地交通、環境保護、施工噪音、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
(6) 合同工程或其某單項工程已竣工未交付發包人之前,負責已完工 程的照管工作。照管期間發生損壞的,應予以修復并承擔費用。發包人要求采取特殊保護措施的,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費用。
(7) 做好施工場地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8) 遵守政府部門有關環境衛生的管理規定,保證施工場地的清潔和交工前施工現場的清理,并承擔因自身責任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9) 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的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15.2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和監理工程師指令實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如果承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或監理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且在監理工程師書面要求改正后的7天內仍未采取補救措施的,則發包人可自行或者指派第三方進行補救,因此發生的費用和損失應由承包人承擔。該筆款項經造價工程師核實后,由發包人從應付或將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
15.3
承包人對所有現場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性、穩定性和安全性負責,并應向監理工程師提交為實施合同工程擬采用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工作安排的詳細說明。如承包人對施工組織設計和工作安排作出重大修改,應事先征得監理工程師同意。
15.4
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合同工程設計圖紙另作他用或轉給第三方。施工期間,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份合同、一套完整圖紙、適用的標準與規范、變更資料等供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檢驗時使用。
15.5
在承包人設計資質的允許范圍內,如果合同約定由承包人設計,或為了
配合施工,經發包人批準并由監理工程師指令承包人完成設計,則承包
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將此類設計圖紙提交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
審批。即使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批準,承包人仍應對其設計圖紙負責。
15.6
承包人應按合同規定或監理工程師的指令,為下述人員從事其工作提
供配合和協助:
(1)發包人的工作人員。
(2)發包人的雇員。
(3)任何監督管理機構的執法人員。
此類指令如增加了承包人的工作或支出,包括使用了承包人的設備、
臨時工程或通行道路等,應按第60條、第66條規定調整合同價款或
索賠。
15.7
承包人未能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導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費用,其增加的費用應由承包人承擔,工期不予順延;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承包人應予賠償。
16 現場管理人員任命、確認和更換
16.1
發包人應任命、確認代表發包人工作的現場管理人員,該類管理人員可包括發包人代表、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等。
發包人任命、確認的現場管理人員如需更換,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在未將有關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該項更換無效。后任管理人員應繼續行使合同規定的發包人現場管理人員的職權和履行相應的義務。
16.2
承包人應任命代表承包人工作的承包人代表,該代表的人選由承包人依法提出,經發包人同意,在專用條款中寫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規定的,應遵守其規定。招標工程的承包人代表,應為投標文件所載明的人選。
承包人代表如需更換,應取得發包人的同意和遵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否則更換無效。承包人更換承包人代表的,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應在收到通知后7天內予以答復,否則視為同意。后任承包人代表應繼續行使合同約定的承包人代表的職權和履行相應的義務。
16.3
除合同約定或依法應由監理工程師履行的職權外,監理工程師可將其職權以書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的監理工程師代表,亦可將其授權撤回。任何此類任命和撤回,均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未將有關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任何此類任命和撤回均為無效。
16.4
除合同約定或依法應由承包人代表履行的職權外,承包人代表可將其職權以書面形式授予其臨時任命的一名合適人選,亦可將其授權撤回。任何此類任命和撤回,均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和監理工程師。未將有關文件送交發包人和監理工程師之前,任何此類任命和撤回均為無效。
17 發包人代表
17.1
發包人應在專用條款中寫明發包人代表具體人選,同時在開工前以書
面形式任命發包人代表,并將有關文件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發包
人履行合同規定職責所需的一切權力。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或經承包
人同意外,發包人不應對發包人代表的權力另有限制。
17.2
發包人代表應代表發包人履行合同規定的職責、行使合同明文規定或必
然隱含的權力,對發包人負責。發包人代表在發包人授予職權范圍內的
工作,發包人應予認可。
18 監理工程師
18.1
發包人應在專用條款中寫明負責合同工程的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具體
人選,同時在開工前以書面形式確認監理工程師,并將有關文件送交承
包人,授予其代表發包人履行合同規定職責所需的權力。
18.2
監理工程師行使合同明文規定或必然隱含的職權,代表發包人負責監督
和檢查工程的質量、進度,試驗和檢驗承包人使用的與合同工程有關的
材料、設備和工藝,及時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指令、批準和通知等。
監理工程師無權免除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間應負的任何責任和義務。
18.3
除屬于第69條規定的爭議外,監理工程師在職權范圍內的工作,發包人
應予認可,但下列事項應事先取得發包人的專項批準:
(1) 根據第5.1款規定同意承包人分包工程。
(2) 根據第13.1款規定批準承包人將材料、設備、施工機械移出施
工場地。
(3) 根據第15.5款規定批準承包人的設計。
(4) 根據第28條規定批準承包人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
(5) 根據第29.2款規定發出的工程開工令。
(6) 根據第32.2款規定發出加快進度的變更指令。
(7) 根據第42.5款規定使用替換材料。
(8) 根據第54條規定發出使用暫列金額的工作指令。
(9) 根據第55條規定發出使用零星工作項目費的工作指令。
(10) 根據第59條規定指令或批準工程變更。
(11) 專用條款約定需要發包人批準的其他事項。
18.4
監理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時間及時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指令、批準和通知等。
監理工程師提供的指令、批準和通知等,均應采用書面形式。如有必要,監理工程師也可發出口頭指令,但應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對監理工程師的口頭指令,承包人應予執行。如果承包人在監理工程師發出的口頭指令48小時后未收到書面確認,則應在接到口頭指令后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監理工程師應在承包人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后48小時內給予答復,逾期不予答復的,視為承包人的書面要求已被確認。
18.5
如果承包人認為監理工程師的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向監理工程師提出書面報告,監理工程師應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后24小時內做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并書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作出決定的,承包人可不執行監理工程師的指令。
18.6
監理工程師可按第16.3款規定授權給其任命的監理工程師代表,亦可將其授權撤回。監理工程師代表行使監理工程師授予的職權,對監理工程師負責。監理工程師代表在監理工程師授予職權范圍內的工作,監理工程師應予認可,但監理工程師保留因監理工程師代表未曾對任何工作、材料、設備錯誤加以反對的失誤而否定該工作、材料、設備,并發出糾正指令的權力。未按第16.3款規定,任何此類任命和撤回均為無效。
18.7
監理工程師未能正確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或工作出現失誤,導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費用,其增加的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工期相應順延;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應予賠償。
19 造價工程師
19.1
發包人應在專用條款中寫明負責合同工程的造價咨詢單位和造價工程
師具體人選,同時在開工前以書面形式確認造價工程師,并將有關文件
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發包人履行合同規定職責所需的權力。
19.2
造價工程師行使合同明文規定或必然隱含的職權,代表發包人負責工程
計量和計價、工程款的調整和核實、結算價款的編制、調整和復核、簽
發支付證書,及時向承包人提供合同價款的核實、調整和通知等指令。
造價工程師無權免除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間應負的任何責任和義務。
19.3
(1) 根據第54條規定使用暫列金額。
(2) 根據第55條規定使用零星工作項目費。
(3) 根據第60.3款規定調整合同價款。
(4) 專用條款約定需要發包人批準的其他事項。
19.4
造價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時間及時向承包人提供合同價款的核實、調整和通知等指令。
造價工程師提供的指令,均應采用書面形式。如有必要,造價工程師也可發出口頭指令,但應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對造價工程師的口頭指令,承包人應予執行。如果承包人在造價工程師發出的口頭指令48小時后未收到書面確認,則應在接到口頭指令后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造價工程師應在承包人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后48小時內給予答復,逾期不予答復的,視為承包人的書面要求已被確認。
19.5
如果承包人認為造價工程師的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向造價工程師提出書面報告,造價工程師應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后24小時內做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并書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作出決定的,承包人可不執行造價工程師的指令。
19.6
造價工程師未能正確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或工作出現失誤,導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費用,其增加的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工期相應順延;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應予賠償。
20 承包人代表
20.1
承包人應依據第16.2款規定在專用條款中寫明承包人代表具體人選,
同時在開工前以書面形式任命承包人代表,并將有關文件送交發包人,
授予其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規定職責所需的全部權力。
20.2
承包人代表應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規定的職責、行使合同明文規定或必然隱含的權力,對承包人負責。承包人代表在承包人授予職權范圍內的工作,承包人應予認可。
20.3
如果承包人代表在合同履行期間確需暫離現場,則應在監理工程師同意下,可按第16.4款規定授權給其臨時任命的一名合適人選,亦可將其授權撤回。臨時任命人行使承包人代表授予的職權,對承包人代表負責。臨時任命人在承包人代表授予職權范圍內的工作,承包人代表應予認可。未按第16.4款規定,任何此類任命和撤回均為無效。
20.4
承包人代表按經監理工程師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監理工程師取得聯系時,承包人代表應立即采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時內向監理工程師送交書面報告,抄送發包人。屬于發包人或第三方責任的,其發生的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工期相應順延;屬于承包人責任的,其發生的費用應由承包人承擔,工期不予順延。
21 分包人
21.1
分包人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個人不應承攬分包工程。發包人不應直接指定分包工程分包人,也不應對依法實施的分包活動進行干預。
21.2
分包人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承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負責。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專業分包工程的分包人應將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安全方案報承包人備案,承包人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作出處理。
分包人就施工現場安全向承包人負責,并應服從承包人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22 承包人勞務
22.1
承包人應雇傭投標文件中“主要人員一覽表”中指明的人員,也可以雇傭經監理工程師批準的其他人員,但不得從發包人或為發包人服務的人員中招聘雇員。
22.2
(1) 負責為雇員提供和保持必要的食宿及各種生活設施,采取合理的衛生和安全生產措施,保護雇員的健康和安全。
(2) 保證雇員的合法權利和人身安全。
(3) 充分考慮和尊重法定節假日,尊重宗教信仰和風俗習慣。
(4) 在施工現場主要出入口處設榜公布合同工程中標合同價、進度款支付情況、雇員工資發放時間和投訴電話。
22.3
承包人如需在法定節假日施工,應經監理工程師批準;如需在夜間施
工,除應經監理工程師批準外,還應經有關部門批準。如無特殊原因,
只要不影響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周圍環境,監理工程師應予同意。
但為搶救生命或保護財產,或為工程安全、質量而不可避免的作業,
則不必事先經監理工程師的批準。
22.4
承包人應按時足額向雇員支付勞務工資,并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因承包人拖欠其雇員工資而造成群體性示w、游行等一切責任,應由承
包人承擔。對發包人造成損失或導致工期延誤的,應賠償發包人的損失,
工期不予順延。
22.5
(1) 經常行為不當,或工作不負責任。
(2) 無能力履行義務或玩忽職守。
(3) 不遵守合同的約定。
(4) 有損安全、健康和環境保護的行為。
22.6
承包人應自始至終采取各種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雇員內部發生任何
無序、非法和打斗等不良行為,以確保現場安定和保護現場及鄰近人
員的生命、財產安全。
22.7
如果監理工程師提出要求,承包人應按要求向監理工程師提交一份詳
細的統計表,該表內容包括承包人在施工場地的各類職員和各個工種、
各等級的雇員人數等。
三、擔保、保險與風險
23 工程擔保
23.1
承包人應在簽訂本合同時按招標文件要求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提供履約擔保所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3.2
履約擔保的有效期,是從提供履約擔保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驗收后28日止。
23.3
發包人在對履約擔保提出索賠要求之前,應書面通知承包人,說明導致此項索賠的原因,并及時向擔保人提出索賠文件。擔保人根據擔保合同的約定在擔保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23.4
承包人按第23.1款的要求提交了履約擔保,發包人應在簽訂本合同時向承包人提交與履約擔保對等的支付擔保,提供支付擔保所發生的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
23.5
支付擔保的有效期,是從提供支付擔保之日起至發包人根據本合同約定支付完除質量保證金以外的全部款項后28日止。
23.6
承包人在對支付擔保提出索賠要求之前,應書面通知發包人和造價工程師,說明導致此項索賠的原因,并及時向擔保人提出索賠文件。擔保人根據擔保合同的約定在擔保范圍內向承包人支付索賠款額。
23.7
發包人、承包人均應確保合同工程擔保有效期符合工期合理順延的要求。若合同一方未能保證延長擔保有效期,另一方可向其索賠。
23.8
發包人、承包人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擔保內容、方式和責任等事項,并簽訂擔保合同。
24 發包人風險
24.1
發包人應承擔本合同中規定應由發包人承擔的風險。
24.2
自開工之日起至頒發工程竣工驗收證書之日止,發包人風險為:
(1) 由于永久工程本身或施工而不可避免造成的財產(除工程本身、材料、設備和施工機械外)損失或損壞。
(2) 由于發包人工作人員及其相關人員(除承包人外)疏忽或違規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損壞。
(3) 由于發包人提前使用或占用永久工程或其部分造成的損失或損 壞。
(4) 由于發包人提供或發包人負責的設計造成的對永久工程、材料、設備和施工機械損失或損害。
25 承包人風險
25.1
承包人應承擔本合同中規定應由承包人承擔的風險。
25.2
自開工之日起直到頒發工程竣工驗收證書之日止,承包人風險為:
除第24條和第26條以外的人員傷亡以及財產(包括合同工程、材料、設備和施工機械,但不限于此)的損失或損壞。
26 不可抗力
26.1
不可抗力包括因包括戰爭、動亂、武裝封鎖、罷工、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發包人、承包人責任或原因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和政府或衛生部門發布的影響正常工作的疫情。
能以數值表示的不可抗力因素,以專用條款的約定為準。
26.2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承包人應立即通知發包人和監理工程師,并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采取措施。監理工程師認為應當暫停施工的,承包人應暫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48小時內,承包人向監理工程師通報受害情況和損失情況,并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抄送造價工程師。不可抗力事件持續發生,承包人應每隔7天向監理工程師和造價工程師報告一次受害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14天內,承包人應分別按第31條規定索賠工期、按第66條規定索賠費用。
26.3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費用增加和工期順延,由雙方按以下規定分別處理:
(1) 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在永久工程上的設備的損害,應由發包人承擔。
(2) 發包人、承包人施工場地內的人員傷亡應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
承擔相應費用。
(3) 承包人帶入現場的施工機械和用于本工程的周轉材料損壞及停工損失,應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提供的施工機械、設備損壞,應由發包人承擔。
(4) 停工期間,承包人按監理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
(5) 工程所需的清理、修復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
(6) 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26.4
合同任何一方延遲履行合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另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失的責任。
27 保險
27.1
發包人應為下列事項辦理保險,并支付保險費:
(1) 工程開工前,為合同工程辦理保險。
(2) 工程開工前,為施工場地內的自有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3) 為第三方生命財產辦理保險。
(4) 為運至施工場地內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辦理保險。
保險期從辦理保險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發包人可以將其中部分事項委托承包人辦理。
27.2
承包人應為下列事項辦理保險:
(1)工程開工前,為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2)為施工場地內的自有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
保險期從開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
27.3
合同一方應按本合同要求向另一方提供有效的投保保險單和保險證明。如果發包人未投保,承包人可代為辦理,保險費應由發包人承擔;如果承包人未投保,發包人可代為辦理,保險費應從支付或將要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回。
27.4
發包人、承包人應遵守本合同保險條款的規定。如果任何一方未遵守,責任一方應賠償另一方由此引起的損失。
27.5 &, nbsp;
當合同工程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并提供有關資料。發包人、承包人有責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并應相互協助做好向保險公司的報告和索賠工作。
27.6
當合同工程施工的性質、規模或計劃發生變更時,被保險人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并在合同履行期間按本合同保險條款的規定保證足夠的保險額,因而造成的費用應由責任人承擔。
27.7
從保險公司收到的因合同工程本身損失或損壞的保險賠償金,應專項用于修復合同工程這些損失或損壞,或作為對未能修復合同工程這些損失或損壞的補償。
27.8
具體投保內容和相關責任,發包人、承包人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四、工 期
28 進度計劃和報告
28.1
承包人應在簽訂本合同后的28天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一式兩份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監理工程師應在收到該設計和計劃后的7天內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工程進度計劃,應對合同工程的全部施工作業提出總體上的施工方法、施工安排、作業順序和時間表。合同約定有單項工程的,承包人還應編制單項工程進度計劃。
28.2
承包人應按經監理工程師確認并取得發包人批準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監理工程師對工程進度的監督和檢查。
28.3
(1) 施工、安裝、試驗以及發包人工作等進展情況的圖表和說明。
(2) 材料、設備、貨物的采購和制造商名稱、地點以及進入現場情況。
(3) 索賠情況和安全統計。
(4) 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的對比,以及為消除延誤正在或準備采取的措施。
28.4
如果監理工程師指出承包人的實際進度和經確認的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應按監理工程師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監理工程師確認后執行。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不符,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要求支付任何附加的費用。工程進度計劃即使經監理工程師確認,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應負的任何責任和義務。
29 開工
29.1
工程開工必須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開工條件,并已經領取了施工許可證。
29.2
承包人應在簽訂本合同后的28天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開工申請書,并附上表明已做好開工準備的有關資料。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監理工程師應在本合同簽訂后的42天內報發包人批準后向承包人發出開工令,承包人應在接到開工令后的7天內開工。
29.3
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在接到開工令后立即以書面形式向監理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要求并說明理由。監理工程師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的48小時內書面予以答復,否則視為同意。在該情況下造成的損失應由承包人承擔,工期不予順延。
29.4
因發包人原因不能在第29.2款規定的時間內發出開工令的,監理工程師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遲開工,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應由發包人承擔,開工日期相應順延。
30 暫停施工和復工
30.1
監理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向承包人發出暫停施工令,并在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應按監理工程師的指令停止施工,并妥善保護已完工程。承包人實施監理工程師的處理意見后,可向監理工程師提交復工報審表要求復工;監理工程師應當在收到復工報審表后的48小時內予以答復。如果監理工程師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未予答復的,承包人可自行復工,監理工程師應予認可。
30.2
(1) 如果此項停工僅影響合同工程的一部分時,及時提出工程變更或索賠,取消該部分工程,并書面通知發包人,抄送監理工程師和造價工程師。
(2) 如果此項停工影響整個合同工程時,則根據第70.4款規定解除合同。
30.3
(1) 承包人某種失誤或違約造成,或應由承包人負責的必要暫停施
工。
(2) 承包人為合同工程的施工調整部署,或為合同工程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術措施所需要的暫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暫停施工的,應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暫停施工的,應按照第26條規定處理。
30.4
如果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經催告后在28天內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暫停施工,直至收到包括第62.2款規定的應付利息在內的所欠全部款項。由此造成的暫停施工,視為是因發包人原因造成的。
30.5
暫停施工結束后,承包人和監理工程師應對受暫停施工影響的工程、材料、設備進行檢查。承包人負責修復在暫停期間發生的任何變質、缺陷或損壞,因而發生的費用和造成的損失應按第30.3款規定處理。
31 工期和工期延誤
31.1
發包人、承包人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合同工程的工期,工期從開工日期開始計算。
合同有單項工程的,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各單項工程的工期。
31.2
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1) 基準日以后實施的國家和本省法律、法規、規定。
(2) 發包人未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3) 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
(4) 發包人代表或施工現場發包人雇用的其他人的人為因素。
(5) 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及時提供所需指令、批準等。
(6) 工程變更。
(7) 工程量增加。
(8) 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每周累計停水、停電、停氣超過8小時且造成停工的。
(9) 不可抗力。
(10) 發包人風險事件。
(11) 非承包人失誤、違約,以及監理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12) 經審定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變更,但修正錯誤除外。
順延工期的天數,應由承包人提出,經監理工程師核實后與發包人、承包人協商確定;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由監理工程師暫定,通知承包人并抄報發包人。
31.3
當第31.2款所述情況首次發生后,承包人應在14天內向監理工程師發出要求延期的書面通知,并抄送發包人。承包人應在發出通知后的7天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要求延期的詳細情況,以備監理工程師查核。
31.4
如果延期的事件持續發生時,承包人應按第31.3款規定的14天之內發出要求延期的書面通知,然后每隔7天向監理工程師提交事件發生的詳細資料,并在該事件終結后的14天內提交最終詳細資料。
31.5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第31.3款和第31.4款(發生時)規定的時間內發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和提交(最終)詳細資料,則視為該事件不影響施工進度或承包人放棄索賠工期的權利,監理工程師可拒絕做出任何延期的決定。
監理工程師應在收到承包人按第31.3款和第31.4款(發生時)規定發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和提交(最終)詳細資料后的28天內,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順延工期的理由或與發包人、承包人協商確定順延工期的天數;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由監理工程師暫定,通知承包人并抄報發包人。如果監理工程師在28天內未予答復,則視為監理工程師已認可承包人提出的順延工期天數。
32 加快進度
32.1
在承包人無任何理由取得順延工期的情況下,如果監理工程師認為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進度過慢,與進度計劃不符或不能按期竣工,則監理工程師應書面通知承包人加快進度。承包人應按第28.4款規定采取必要措施,加快工程進度。
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監理工程師通知后的14天內,未能采取加快工程進度的措施,致使實際工程進度進一步滯后;或承包人雖然采取了一些措施,仍無法按期竣工,監理工程師應立即報告發包人,并抄送承包人。發包人可按第70.3款的規定解除合同,也可將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承包人既應承擔由此增加的一切費用,也不能免除其根據合同約定應負的任何責任和義務。
32.2
(1) 加快進度擬采取的措施。
(2) 加快進度后的進度計劃,以及與原計劃的對比。
(3) 加快進度所需的合同價款增加額。該增加額按第60.1款和第60.2款規定計算。
發包人應在接到建議書后的7天內予以答復。如果發包人接受了該建議書,則監理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發出變更指令,相應調整工期,并由造價工程師核實和調整合同價款。
33 竣工日期
33.1
發包人、承包人應在協議書約定合同工程計劃竣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實際竣工日期遲于計劃竣工日期的,承包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33.2
實際竣工日期按下列情況分別確定:
(1) 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
(2) 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未能組織驗收,或驗收后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
(3) 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使用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
34 誤期賠償
34.1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計劃竣工日期內竣工,承包人應按第56.2款規定向發包人支付誤期賠償費,但誤期賠償費的支付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應負的任何責任和義務。
34.2
上述各相關日期,依據本合同相關條款確定。
五、質量與安全
35 質量的管理
35.1
發包人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之前,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35.2
發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施工作業中違反法律、法規和建筑工程質量與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35.3
承包人應對合同工程施工質量負責,并按照工程的設計圖紙、標準與規范和有關技術要求施工,不得偷工減料。
36 質量目標
36.1
發包人、承包人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工程質量標準,約定的工程質量標準應符合國家、行業、省標準的規定。
工程質量應當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質量標準。
質量評定,應以合同約定的標準為依據;合同沒有約定的,應以國家、行業、省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質量標準的,承包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36.2
發包人、承包人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的,應按第69.4款規定調解,所需的費用及因而造成的損失,應由責任方承擔。雙方均有責任的,應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劃分分別承擔。
36.3
承包人對合同工程的質量向發包人負責,其職責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1) 編制施工技術方案,確定施工技術措施。
(2) 提供和組織足夠的工程技術人員,檢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質量。
(3) 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設備,使其符合標準與規范、設計要求及合同約定的標準。
(4) 組織或參加所有工程的驗收工作,包括隱蔽驗收、中間驗收。
(5) 承擔質量保修期的工程保修責任。
(6) 承擔的其他工程質量責任。
36.4
承包人應建立和保持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在合同工程實施前,監理工
程師有權要求承包人提交質量保證體系實施程序和貫徹質量要求的文
件。承包人遵守質量保證體系,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應負的
任何責任和義務。
37 工程的照管
37.1
從開工之日起,承包人應全面負責照管合同工程及運至現場將用于和安裝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設備,直到發包人頒發合同工程竣工驗收證書之日止。此后,工程的照管即轉由發包人負責。
如果在整個工程竣工驗收證書頒發前,發包人已就其中任何單項工程頒發了竣工驗收證書,則從竣工驗收證書頒發之日起承包人無須對該單項工程負責照管,而轉由發包人負責。但是,承包人應繼續負責照管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將用于或安裝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設備,直至發包人頒發合同工程竣工驗收證書之日止。
37.2
承包人在負責工程照管期間,如因自身原因造成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及材料、設備或臨時工程的損壞,承包人應自費彌補上述損壞,保證工程質量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
38 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
38.1
發包人應遵守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的規定,并按第64條規定支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
38.2
(1) 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規定進行施工。
(2) 對承包人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
(3) 明示或暗示承包人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發包人違反上述規定或由于發包人原因導致安全事故的,應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和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38.3
(1) 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2) 保持現場道路暢通、排水及排水設施暢通,實施必要的工地地面硬化處理和設置必要的綠化帶。
(3) 妥善存放和處理材料、設備和施工機械,水泥和其他易飛揚細顆粒建筑材料應密閉存放或采取覆蓋等措施,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應分類存放。
(4) 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置消防設施和滅火器器材,合理布置安全通道和安全設施,保證現場安全,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
(5) 現場設置密閉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應分類存放。施工垃圾必須采用相應的容器或管道運輸,及時從現場清除并運走。
(6) 為了公眾安全和方便或為了保護工程,按照監理工程師的指令或政府的要求提供并保持必要的照明、防護、圍欄、警告信號和看守。
(7) 政府有關部門關于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規定的其他工作。
承包人對合同工程的安全施工負責,并應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承包人違反上述規定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應由承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和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38.4
監理工程師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監理工程師發現承包人未遵守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規定或施工現場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整改;情況嚴重的,應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并及時報告發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監理工程師發出書面通知后的48小時內仍未整改的,監理工程師可在報經發包人批準后指派第三方采取措施。該款項經造價工程師核實后,由發包人從應付或將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
38.5
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毗鄰建(構)筑物或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以及實施爆破作業、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應在施工前14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監理工程師并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監理工程師認可后實施。
38.6
承包人應保證施工場地的清潔達到環境衛生部門的管理要求,為現場所有人員提供并維護有效的、清潔的生活設施,并在頒發合同工程竣工驗收證書后的28天內,清理現場,運走全部施工機械、剩余材料和垃圾,保持施工場地和合同工程的清潔整齊。否則,發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出售或處理留下的物品,所得金額在扣除因而發生的各種支出之后,余額應退還給承包人。
39 放線
39.1
發包人應在發出開工令后的7天內,向承包人提供原始基準點(包括基準線、基準高程)書面資料;監理工程師對承包人的施工定線或放樣進行檢查驗收。
39
最新石家莊買房記 石家莊市買房合同實用篇四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房屋的基本情況
現甲方自愿將甲方合法擁有的坐落在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__________號__________樓室的房屋賣給乙方,并將與所出賣房屋的使用權同時轉讓給乙方。乙方也充分相識該房屋具體狀況,并自愿購買該房屋,該房屋始建于__________年,房屋結構為__________結構,層高為_____層,建筑層數地上_____層,建筑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條價格
雙方議定上述房地產按套計算,每套單價__________元,總價款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即人民幣小寫_____元。
第三條付款方式及期限
1、乙方應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內,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購房款,由銀行直接劃撥給甲方指定賬號。因甲方提供指定賬號錯誤等原因造成甲方購房款無法到賬的責任由甲方全部承擔。乙方出具銀行劃撥憑證,甲方應開具收款收據或收款證明。
2、其他付款方式:
第四條交付期限
甲方應于購房款到賬之日起_____日內,將該房屋交付給乙方。如遇房屋正在出租,自交房之日起,租賃關系自動轉為乙方,由乙方負責收租。
第五條乙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乙方未按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金額的2‰支付違約金,逾期達一個月以上的,即視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屆時將由乙方承擔此次交易中雙方的全部費用,并向甲方支付購房款10%違約金。
第六條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給乙方使用,乙方有權按已交付的房價總款向甲方索賠倍處罰賠償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第七條關于合法、權屬的約定
甲方保證該房產合法、權屬清楚,并已經取得全部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合同生效后,如遇政府征地拆遷,房屋的拆遷利益全部歸乙方所有。甲方房產合法繼承者,不得向乙方收回乙方所購買的房屋及所有權。
第八條甲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有關按揭、抵押債務、稅項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辦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九條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并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一條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條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合同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
賣方: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__
最新石家莊買房記 石家莊市買房合同實用篇五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單位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乙方(勞動者)姓 名:
戶籍所在地:
現居住地址: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勞動合同期限經雙方協商一致,采取下列第
種形式:
(一)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無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到法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其中,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時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 甲方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安排乙方從事
工作,工作地點為 。
甲乙雙方可以簽訂崗位協議書,約定崗位具體職責和要求。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內容及要求,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按時完成工作任務,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根據甲方的工作需要,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工作內容。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四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 工時工作制。
(一)標準工時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
(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三)不定時工作制:甲方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并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應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或者不定時工作制的,由甲方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后實行。
第五條 甲方依法保證乙方的休息權利。乙方依法享受法定節假日以及探親、婚喪、計劃生育、帶薪年休假等休假權利。
第六條甲方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乙方加班。確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三小時,每月不超過三十六小時。
四、勞動報酬
第七條甲方結合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制度。乙方的工資水平,按照本單位的工資分配制度,結合乙方的勞動技能、勞動強度、勞動條件、勞動貢獻等確定,實行同工同酬。
第八條甲方按下列第 種形式支付乙方工資。
(一)計時工資。乙方的工資標準為 元/月(周),績效工資(獎金)根據乙方實際勞動貢獻確定。
(二)計件工資。乙方的勞動定額為 ,計件單價為。
(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資分配制度確定。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標準為 。
第九條甲方于每月 日前以貨幣或銀行轉賬形式足額支付乙方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甲方應書面記錄支付乙方工資的時間、數額、工作天數、簽字等情況,并向乙方提供工資清單。
第十條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依法安排乙方補休或者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資。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甲乙雙方必須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其中,乙方負擔的部分由甲方負責代扣代繳。
第十二條乙方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休息休假、患病或負傷、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生育、死亡等待遇,以及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期限及待遇,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四條甲方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和安全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危害防護制度,并對乙方進行必要的培訓。乙方在勞動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各項制度規范和操作規程。
第十五條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勞動工具及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安排乙方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定期為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第十六條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預防勞動過程中的事故發生,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七條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有權拒絕。乙方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七、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
第十八條 甲乙雙方按照本勞動合同的約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十九條 甲方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本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條 甲方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本勞動合同繼續有效,由承繼甲方權利和義務的單位繼續履行。
第二十一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并以書面形式確定。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
第二十二條甲乙雙方解除、終止本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第四十四條的規定進行。
第二十三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本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情形的,甲方應依法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十四條甲方違法解除或者終止本勞動合同,乙方要求繼續履行本勞動合同的,甲方應當繼續履行;乙方不要求繼續履行本勞動合同或者本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甲方應當依法按照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賠償金。
乙方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解除、終止本勞動合同時,甲方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雙方可以訂立專項協議,約定服務期。
乙方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七條 乙方負有保密義務的,雙方可以訂立專項協議,約定競業限制條款。
乙方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以下協議作為本勞動合同的附件:
1、崗位協議書
2、培訓協議書
3、保密協議書
第二十九條 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第三十條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三十一條 本勞動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勞動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簽字日期:年月日 簽字日期:年月日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保證向對方提供的與履行勞動合同有關的各項信息真實、有效。
2、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3、除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約定服務期和競業限制的人員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最新石家莊買房記 石家莊市買房合同實用篇六
在簽訂購房合同時,如果合同上的開發商并不是該房產土地擁有者,就可能會導致合同出現無效的問題。現在,就讓我們試著寫一下購房合同吧。你是否在找正準備撰寫“石家莊購房合同”,下面小編收集了相關的素材,供大家寫文參考!
賣房方(甲方):
購房方(乙方):
一、關于乙方向甲方購房事宜,雙方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甲方愿將其位于棗莊市薛城區嵩山路新八中對過中和嘉園2號樓13層東戶的房屋(建筑面積122.37平方米)以總房價人民幣叁拾玖萬元整($39萬元整)出售給乙方(含燃氣開口費、有線電視開口費2400.00,預付物業費1000.00,裝修保證金1000.00)。乙方愿意以上述價格向甲方認購該房。乙方在協議簽訂后五日內一次性向甲方首付人民幣貳拾伍萬元整($25萬元整),剩余壹拾肆萬元在乙方取得銀行貸款十日內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如乙方不利用銀行貸款,在協議簽訂60日內結清余款。
二、甲方承諾:
1、向乙方申請購房貸款銀行或貸款銀行認可的機構提供符合要求的房屋資料(購房合同、購房發票等)以備查核。
2、保證對出售的房屋未予出租或出售。如果該房屋為共有房屋或已出租,則甲、乙雙方解除本協議。甲方應如數退還給乙方收取的首付款(人民幣25萬元)。
3、自簽訂本協議起,保證將該房屋按約定價格出售給乙方,期間不得反悔或將房屋出售給第三人。
4、按照前述業務的需要,及時配合辦理各種手續,包括共同辦理變更購房合同、轉交購房發票(收據)等事宜。
5、在辦理產權過戶時,應依要求將房屋產權資料交付貸款銀行或貸款銀行認可的機構持有。
三、乙方承諾:
1、向貸款銀行或貸款銀行認可的機構提供符合要求的資料以備查核,并依規定支付費用。
2、保證按原約定價格向甲方購買前述房屋。
3、按照前述業務需要,及時辦理各種手續,包括共同辦理變更購房合同、購房發票(收據)等事宜。并承擔有關費用。
四、購房合同變更后的七日內,乙方應向貸款銀行申請購房抵押貸款,獲得批準本協議可延續執行,如果貸款銀行認為乙方的借款申請不符合條件而不予批準,則甲、乙雙方可以解除本協議。甲方應如數退還給乙方收取的首付款(人民幣25萬元)。
五、違約責任
1、如果甲方違約,協議執行期間拒絕將房屋出售給乙方,應向乙方賠償因此受到的損失壹萬元。
2、如果乙方違約,自動放棄購房,貸款申請獲準后沒有向甲方購買房屋,或因乙方消極原因未能取得銀行貸款取消買賣關系時,向甲方賠償因此受到的損失壹萬元。
六、本協議的定立,履行,接觸,變更和爭議的解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七、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八、本協議壹式肆份,雙方各執壹份。由乙方交貸款銀行或其認可的機構壹份。
九、特別約定: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甲方(賣方)
(代簽)
乙方(買方)
第一條:房屋基本情況
乙方購買甲方合法擁有的坐落于,建筑面積平方米,地下室平方米的房產一套,由于房主已故,該房產由房主6子女共同繼承,經房主6子女協商一致同意授權并委托房主三子李根明全權代表負責房屋的一切事務及承擔房屋買賣協議中的所有責任和義務,以下條款中所有甲方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均有李根明履行。
第二條:付款方式
第三條:房屋過戶
1、因本合同簽定時該房產為下花園煤礦沉陷區拆遷房,暫無房產證,所以甲乙雙方都不具備過戶條件,等過戶條件成熟時,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房屋產權手續,因甲乙任何一方不配合所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賠償守約方。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辦理張家口市下花園區中學西街盛源小區9號樓1單元2樓2號房產過戶乙方時所需繳納的稅費、手續費及各種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2、本合同簽訂后,甲方對張家口市下花園盛源小區9號樓1單元2樓2號的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擔保、抵押、買賣、占有等權利一并轉讓給乙方。
第四條:甲方責任
1、保證產權清晰,無抵押、查封和任何糾紛,保證所提供的材料真實有效,不含虛假內容,若有違反上述約定造成的責任由甲方承擔。
2、甲方應在乙方全額付完房款后出具收款證明并將該房產的有關資料、收據和所有鑰匙全部移交乙方。
3、甲方應結清該房屋交接日期前的所有費用,交接后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應結清房屋交接前的天然氣、水、電表入戶費、物業等費。
4、如因規劃部門、設計部門的原因導致房屋質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應當通知乙方,如有補償款發放,甲方應當全額退還乙方。
第五條:合同變更
1、在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若需變更合同內容,應書面通知對方,征得對方同意后在規定時間內(書面通知發生三日內)簽訂變更協議,否則造成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2、本合同的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條:違約責任
本合同簽訂后,雙方不得違約,如甲方違約,雙倍返還乙方定金,如乙方違約,定金不退。
第七條:合同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解決不成時,可向有關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即生效。
第九條:本合同共頁,一式份,甲、乙雙方及見證人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條:其他約定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
電話:________電話: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簽約日期:________
見證人:________見證時間:________
出賣方:_____姓名:________ 身份證:_____
地址: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
買受方:_____姓名:________ 身份證:_____
地址: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
第一條 房屋的基本情況
出賣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于_____;位于第_____層,共_____(套)(間),房屋結構為_____,建筑面積_____平方米(其中實際建筑面積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為_____;(房屋所有權證號、土地使用權證號)(房地產權證號)為_____。
第二條
第三條
第四條 擔保人的責任
如遇房屋拆遷而造成買方損失或賣方不賠付的,擔保人承擔連帶保證賠款責任。
第五條 付款方式
買受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出賣方支付定金( 幣)______萬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并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內將該房屋全部價款付給出賣方。具體付款方式可由雙方另行約定。
第六條 交付期限
出賣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 日內,將該房屋付給買方。
第七條
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買受方有權提出退房,出賣方須在買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內將買受方已付款退還給買受方,并按已付款的_____%賠償買受方損失。
第八條
出賣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有關按揭、抵押債務、稅項及租金等,出賣方均在交易前辦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出賣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九條
經出賣方和買方協商電費均按國家收費標準收取,不得加價.
第十條
因本房屋所有權轉移所發生的土地增值稅、契稅由出賣方向國家交納,其他房屋交易所發生的稅費除另有約定的外,均按政府的規定由甲乙雙方分別交納。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并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四條
本合同之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第十五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由人民法院仲裁。
第十六條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條
本合同連同附表共_____頁,一式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_____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出賣方(簽章): ___年___月___日
買受方(簽章): ___年___月___日
擔保人(簽章): ___年___月___日
附件一:房屋平面圖附件二:室內附著設施
甲方:身份證號:
乙方:身份證號:
一、甲乙雙方基于客觀真實的情況共同作出以下約定:
1、___年___月___日,甲方委托乙方以乙方名義為甲方購買_市_區___小區__樓__單元__門房屋一套,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
2、甲方已于____年___月___日以乙方名義與_________有限公司(下稱“開發商”)簽訂認購協議書,該認購協議書的權利義務由甲方享有及承擔。
3、由甲方以乙方名義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申請銀行按揭貸款及辦理購房的所有相關手續,甲乙雙方均認可銀行首付款及每月的按揭貸款等所有購房相關費用全部由甲方支付,甲方是實際出資人。
二、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雙方共同嚴格遵守。
1、乙方代甲方購買的__市___區___小區___樓___單元___門房屋所有權歸甲方所有,甲方享有該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利,乙方對受甲方委托購買的房屋無權行使甲方享有的前述權利,亦不得對受甲方委托購買的房屋進行侵占、破壞、轉賣、出租、抵押及贈與。
2、購房首付款、按揭還款、抵押費、保險費,所有交款憑據由甲方保管,乙方有義務協助甲方辦理交款手續。
3、___市___區___小區___樓___單元___門房屋產權證暫辦至乙方名下,產權證由甲方保管,甲方有權在任何時間將產權變更至本人名下,或轉讓、出租及抵押該房屋,乙方應當協助甲方辦理相關手續,不得拒絕。
4、乙方因代理甲方購房的合理交通費、誤工費、通訊費等費用由甲方承擔。
5、乙方有義務將本協議代理購房事宜通知乙方的所有利害關系人(包括但不限于父母、子女及配偶),保證其利害關系人不得主張___市___區___小區___樓___單元___門房屋所有權利。
6、甲方有權隨時解除本協議,解除本協議后,乙方有義務協助將受甲方委托購買的房屋更名到甲方指定名下。
7、甲方對該房屋進行的裝修及在該房屋內添置的所有家具、家電及物品均歸甲方所有。
8、乙方應當恪守誠信,受甲方委托購買的房屋在其名下時不得侵害甲方的利益,如果乙方對受甲方委托購買的房屋進行毀損,乙方應當負責全額賠償;如乙方惡意侵占、轉賣、抵押及贈與該房屋,乙方應當按房屋當時市場價格給予甲方賠償。
9、乙方不得隨意解除本協議,不得拒絕、拖延履行代理購房的協助義務,如隨意解除本協議或拒絕、拖延履行代理購房的協助義務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負責全額賠償。
10、爭議的解決方式:
1)雙方友好協商。
2)訴至房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11、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后成立。
12、本協議自___市___區___小區___樓___單元___門房屋證辦理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最新石家莊買房記 石家莊市買房合同實用篇七
出賣方: 【身份證號碼】
居住地址:
買受方: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居住地址:
第一條 房屋基本情況
(一)出賣人將其所有的位于 的房屋自愿轉讓給乙方。
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面積為準)。
(三)轉讓房屋包含房屋內的固定裝修、家具電器(包括廚房的櫥柜、抽油煙機,衛生間的固定設施、熱水器,客廳的燈具、窗簾,臥室的窗簾等)以及其他附屬設施。
第二條 房屋權屬情況
開發建設單位已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交付該房屋。出賣人應告知買受人其與開發建設單位約定的付款方式,確認房款已付清,并將相關票據交予買受方。
(二)出賣人保證欲出售的房屋沒有權利瑕疵,不具有下列任何一種情形:
1、無合法證件的房屋(包括違法建設的房屋);
2、有權利瑕疵的房屋;
3、有產權爭議的房屋;
5、經人民法院裁定限制產權轉移或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代管房屋。
第三條 成交價格、付款方式
(一)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該房屋成交價款(包含更名費)為:人民幣 元(小寫),(大寫)。
(二)買受方已于 年月日向甲方交付定金人民幣 元
(小寫),(大寫)。
(三)出賣人同意在 年月日前將房屋更名給買受方。買受方將
于房屋更名之日以現金形式支付第二期房款人民幣元(小寫),(大寫),做為出賣人更名使用,買受人不承擔出賣人更名所花銷的一切費用,此次支付第二期房款連同定金將在總成交價款中扣除。
(四)出賣人將房屋更名買受人后,買受方將于房屋更名之日支付第三期房款人民幣元(小寫),(大寫)
(五)出賣人將房屋更名買受人后,需在十個工作日內將房屋交付買受人,買受人查看房屋無誤后,支付第四期房款人民幣 元(小寫), (大寫)。 (六)房款支付方式為現金支付或銀行轉賬匯款。
第四條 房屋相關費用
在房屋交付日以前發生的【物業管理費】【供暖】【水】【電】【燃氣】
【有線電視】【電信】【】等費用由出賣人承擔,交付日以后(含當日)發生的費用由買受人承擔。出賣人繳納的該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公共維修基金)的賬面余額,出賣人同意轉移至買受人名下。
第五條 房屋的交付
出賣人同意在 年月日前將房屋交付給買受方。該房屋交付時,出賣人應該將該房屋鑰匙交付與買受人,并保證房屋達到入住條件。出賣人應兌現第一條第三款的條件,不得讓買受人蒙受損失。
第六條 違約責任
(一)逾期交房責任
(2)逾期超過2日(該日期應當與第(1)項中的日期相同)后,買受人有權解除本合同,買受人解除本合同的,出賣人應當自合同解除通知送達之日起1日內退還全部已付房款,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房屋全部購房款的5 %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二)逾期付款責任
乙方未按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金額的2‰支付違約金,逾期達一個月以上的,即視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屆時將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購房款5%違約金。
(三) 如出賣人違反本合同第二條第二款的約定,其出售的房屋存在權利瑕疵,使買受人對所購買房屋不能享有完全的所有權,由出賣方承擔違約責任,出賣人向買受人退還全部已付房款,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房屋全部購房款的(四)出賣人在交鑰匙時,買受人對房屋及房屋內的固定裝修、家具電器(包括廚房的櫥柜、抽油煙機,衛生間的固定設施、熱水器,客廳的燈具、窗簾,臥室的窗簾等)以及其他附屬設施進行查驗,房屋及房屋內的'固定裝修、家具電器、附屬設施不能有損壞、劃痕、污濁等影響買受人使用的缺陷。如有違反本條款,買受人有權扣除第三次房款支付,視為出賣人違約。
第七條 稅、費相關規定
雙方為履行本合同而與 房地產公司辦理更換合同而產生的費用,由出賣方承擔。
第八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自動生效。如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前提下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共______頁,一式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賣人______份,買受人______份,見證人______份。
出賣人: 買受人:
見證人:
簽訂時間: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