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是一種常見的書面形式,用于傳達信息、分析問題和提出建議。它在各個領域都有廣泛的應用,包括學術研究、商業管理、政府機構等。那么報告應該怎么制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報告范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土地征拆工作報告篇一
十七屆三中全會即將召開,土地流轉將是熱點。
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將于10月9日至12日召開,會議將審議《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該決定將是農村土地改革30年后的又一重大舉措,將成為今后一個時期推進農村改革發展的指導性文件。預計該決定將在糧食問題、土地管理制度、農村金融體系、城鄉一體化建設等多方面有所突破。其中農村土地流轉問題尤受關注。
土地流轉的方向與形式。
目前的農村土地流轉有(1)農業用地流轉為非農業用地;(2)非農業用地流轉為農業用地;(3)農業用地內部之間相互流轉;4)非農業用地內部之間相互流轉;這四種都是在農村土地之間流轉,因此不涉及到土地所有權的問題。
另外,聯產承包責任制下農民對土地只擁有不完整的所有權,這已經阻礙了我國農業的發展,阻礙了農村經濟的起飛。
土地流轉方式可能增加,但農業用地向非農用地的流轉不會放松。
具體來說:針對農村土地流轉政策可能會是:(1)增加農業用地內部相互流轉的方式,但對其用途嚴格限制;(2)嚴格限制農業用地向非農用地的流轉;(3)適當允許非農業用地內部相互流轉;(4)可能不會允許非農業用地向建設用地流轉;(5)農村土地收歸國有的可能性不大。
此次農村改革的影響將在長期凸現出來。
這次農村改革不僅涉及到土地流轉問題,還涉及到糧食問題、農村金融體系、城鄉一體化問題等等,這將是農村聯產承包責任制實施30年后,最重大的一次農村改革,將會為未來半個世紀甚至更長時間農村經濟的發展奠定基調。一旦《決定》擴展農村土地流轉方式,則會起到土地價格發現的作用,引起農村土地商品化,貨幣化;長期內將把農民從土地上解放出來;有利于開發農村市場,擴大內需,改變我國gdp的結構,國內消費的比重將上升。(本文來源:光大證券)
土地征拆工作報告篇二
經調查,全區自1997年立項的集體土地開發項目21個,截止調查結束工程已完工13個,計劃投資額201972萬元,已實際完成投資額220692萬元,實際占地面積和實際建筑面積分別為1205798.4平方米、1523972.88平方米,截止調查結束已銷售面積577519.87平方米,實現銷售收入65643.65萬元,其中6個項目已申報納稅1752.29萬元。
2、開發項目的審批情況:集體土地開發均通過區計劃與經濟委員會批準,項目主要是“農民中心村復建房”、“××項目配套生活區”、“××項目配套設施”以及“農村老師集資建房”名義立項。
3、開發項目的土地來源,經調查,調查的21個項目大部分是集體土地,其中八卦洲有69畝地塊為二橋拆遷安置的國有土地,其他均為集體土地開發建設,未按規定征為國有。根據南京市集體土地房地產開發遺留問題處置工作小組2019年4號文件規定,紅山區部分通過審查2個項目,整體通過審查10個項目,可以補辦規劃手續。
4、房屋銷售對象:經調查,目前調查21個項目,立項以安置本地農民為主,目前從實際情況來看,銷售對象均有非當地農民,非當地農民銷售大約占60%,有的項目銷售對象都是非當地農民。
5、開發單位資質:經調查,具體開發單位具備開發資質的有5個項目,其余均是以村鎮或村鎮企業名義開發建設,不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
6、領取銷售許可證情況:目前21個項目均未領取銷售許可證。
7、能否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產權證。目前根據南京市集體土地房地產開發遺留問題處置工作小組2019年4號文件規定,紅山區部分通過審查2個項目,整體通過審查10個項目,可以補辦規劃手續,補辦手續后可以為購房者辦理相應的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產權證,其他項目無法辦理“兩證”。
8、銷售收入和申報納稅情況。目前21個項目已實現銷售收入65643.65萬元,已申報銷售收入35045.8萬元,繳納銷售不動產營業稅1752.29萬元。
1、項目手續不規范,屬非法占地、非法開發。
所有21個項目,均以““農民中心村復建房”、“××項目配套生活區”、“××項目配套設施”以及“農村老師集資建房”等名義,在區計經委立項。而實際使用用途中,真正的農民復建房僅占40%左右,其余均對外銷售。由于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續,近幾年來受到市國土部門的多次整改通知和處罰。
2、所謂“商品房”無合法證件。由于未取得合法手續,開發項目無《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因此無法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產權證”。
3、占用土地和實際建筑面積均超過實際批準面積。
21個項目經區計經委批準的用地面積為119.83萬平方米,實際用地面積120.58平方米;批準建筑面積141.13萬平方米,實際建筑面積152.40萬平方米。
4、建設規模巨大。
最大的“興都花園”占地65萬平方米、建筑面積80萬平方米,建設期從1997年一直到2019年跨越8個年頭,其次是“金山花苑”和“沁苑山莊”分別占地15萬平方米、建筑面積23萬平方米。
5、資金來源多渠道。
由于村委會只是農村自治組織,沒有大量的資金投入開發。因此大多采用吸收社會游資進行開發。主要形式有三種:一是由村委會組織項目“指揮部”,開發收益由行政村享有,通過由項目建筑單位墊資建設的方式,待房屋售出后再支付建筑施工有關款項并給予一定的利息補償,如萬壽村的“沁苑山莊”和“金山花苑”;二是將土地賣給有資金實力的企業或個人,如“萬豐苑”收取土地款675萬元,“萬壽商貿中心”收取土地款240萬元;三是有行政村部分干部投資成立一個經營實體,由該實體承包開發,如“興都花園”由興衛村的干部和其他投資人共7人,投資成立“南京海派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上繳興衛村3.11億元取得65萬平方米的開發權。
6、稅收收入流失嚴重。
以上21個項目,僅有6個項目按預收房款申報繳納營業稅,其他項目均未繳納任何稅收。以目前已收房款65643.65萬元計算,少繳營業稅1529.89萬元。根據南京市集體土地房地產開發遺留問題處置工作小組2019年4號文件規定,紅山區部分或整體通過審查12個項目,如通過補辦手續,應繳納營業稅為56180×5%=2809萬元。
根據以上調查情況,我們認為:
1、從這些集體土地建房后對外銷售的行為來看,不管其行為是否符合《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規范,其行為完全符合《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 “銷售不動產”的“銷售建筑物及其土地附著物”的征稅范圍。應當征收營業稅。
2、從納稅主體看,銷售不動產的主體是企業(如“南京海派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等)或經濟組織(如“萬壽村委會”)。這些經濟實體發生應稅行為,獲得應稅收入,當然成為納稅人。
3、從課稅對象看,該建筑物的不合法性沒有影響其對外出售而獲取經濟利益,因此,對納稅主體銷售不合法的建筑物而獲取的經濟收入征稅,也沒有改變其是否符合其他法律規范的性質。
因此,我們建議對該行為應該征稅,不僅應征收“銷售不動產”營業稅,而且應加強企業所得稅的征管(企業應在機構所在地繳納)。
以上情況,特此匯報。
土地征拆工作報告篇三
乙方:超洋房地產有限公司
根據《_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協議,以示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將位于 南山縣118號地塊的土地和乙方聯合開發
第二條:歸屬問題
甲方必須將擁有該土地的所有權益移交給乙方,其中包括:
1, 在該土地范圍內建筑房屋;
3, 繼承、再次轉讓及與它人置換的權利。
第三條、雙方權益、義務
1、甲方收取每畝人民幣120萬 元后,不再收取任何費用。
2、本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為超洋房地產公司所有,甲方公司不再享有該土地權益的所有權、使用權、繼承權。甲方公司應該在本協議書簽字并接受本合同條款。
3、甲方持該土地之權屬證明,甲方保證對該土地享有完整處分權,保證該物業沒有被司法機關查封,且出售該土地沒有侵犯第三方的權利,并保證本協議之情況及資料均真實、合法、準確、完整,否則賣方應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責任,由于賣方的原因,造成該土地不能辦理交易過戶手續產生糾紛的,由賣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四條、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必須遵守合同條款,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無故解除協議。如有違約行為,違約方賠償由此而給對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1,乙方有權在土地上進行房屋建設并擁有土地上所有建筑物的產權。
2,該地被依法征收或征用的所有補償權利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補償及地上物補償均歸乙方。
3,甲方不得單方面變更、解除或終止協議。協議生效后甲方不得因承辦人或者負責人變動或自身名稱變化而變更或者解除協議也不得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者合并而變更或者解除。
第五條、
1、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本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執行中,如發生糾紛,經甲、乙雙方協商不成,可通過當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2、 本協議簽訂責任人:任何變動、死亡、判刑等原因,不會影響此合同的執行,簽訂人無能力履行時,簽訂人的直系親屬可繼續履行此合同,法人有權處理及使用自己擁有使用土地的權力。
3、 該協議違約責任除有約定以外,違約責任按《合同法》有關規定解決,該協議如有不足之處需補協議,補簽約條款與本協議有效律,本協議屬無限期(永久展生)有效合同,協議期間如遇集體證收的,待所有相關手續辦理完畢后才能作廢。
第六條,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本合同經雙方簽字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日期: 20xx年xx月xx日
乙方(簽字):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土地征拆工作報告篇四
情
況
農村土地流轉不僅是從土地上解放出來的農民的要求,也是現階段農業農村經濟自身發展的需求,更是搞活農村經濟發展的生產力,同時也是改變生產關系的必然要求。近年來農村土地流轉的實踐證明,只要政府積極引導、農村因地制宜、農民自覺參與,土地流轉就能“轉”出農民的新生活。
一、花溪區農村土地流轉基本情況
二、土地流轉主要形式
1.轉包。全區通過轉包形式流轉土地總面積650余畝,占流轉總量的13%。
2.轉讓。轉讓這種形式的市場化程度較低,隨著農民法律意識和對土地保護意識的提高,我區沒有發生以轉讓形式將土地流轉。
3.互換。是土地流轉中農民為方便耕作采取最通俗一種方式。目前全區互換流轉土地總面積400余畝,占流轉總量的8%。4.出租。出租是當前我區農村土地流轉中面積最大、比例最高的一種土地流轉形式。是目前比較規范、也為各方所普遍接受的一種符合市場化規律的農村土地流轉形式。目前,全區以出租方式流轉的土地總面積約畝,占土地流轉總量的79%。
5.入股。入股是指實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股權,自愿聯合從事農業合作生產經營;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為股權,入股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從事農業生產經營。這種形式在我區還處于探索和起步階段,目前全區以入股方式進行土地流轉的約為50余畝。
三、土地流轉的主要特點
一是中介組織流轉型。最典型的是花溪濕地公園用地流轉,以租用的方式流轉農民土地,涉地農民在得到滿意的流轉費之后,每年還有百余名勞力在園內打工、或者經營,每年園內農戶都有較為豐厚的收入。花溪區濕地公園的土地流轉是在以村委作為中介,充分征求全村絕大多數農戶的意見,實現了千畝以上的集中連片流轉。
二是企業帶動型。在區內的一些農業企業,如“常吃常想”有限公司(辣椒制品生產)、貴州中意食品有限公司、金鈺錚食品廠等農業企業,為解決生產原料供應問題,在我區范圍內大面積租用農民土地發展原材料生產基地,實現了以企業租地反聘農民投工生產的公司+農戶的發展模式。
三是合作組織入股型。全區目前已注冊成立各類農民專業合作社20余個。其中,種植類的合作社16個,農戶200余戶,入股土地50余畝。
四是外縣種植能手租地型。主要是外縣種植能手有志到農村發展、同時擁有一定的資金積累和農業專業技術,在交通、環境、水源比較好的地方租用農民土地發展特色種植業。
四、引導土地流轉的措施和方法
1.土地既是農民的生存資本,以流轉等各種不同方式盤活農民手中的土地資源,是實現農民增產、增收、增效捷徑。同時也必須堅決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
2、應用政策導向、資料宣傳等形式,引導農民把土地流轉到集中連片的區域,結合當地優勢特色產業實行集中開發。同時可吸引本區域內外的農戶和企業進行投資實行聯合開發。
3、政府投入了大量資金修建了農業基礎設施,對一些種養殖大戶、企業給予了一定的政策和資金方面的扶持,鼓勵種養植大戶擴大生產,做大規模,提高經濟效益,并以點帶面,帶動廣大農戶向產業化、規模化方向發展。
五、存在的問題
1、在邊遠鄉鎮農村土地流轉中,多數是農戶自發流轉,口頭協議多,無具體的合同依據,容易引起土地糾紛。
2、各鄉鎮引進的企業、業主大戶等簽訂的土地流轉合同文本格式規范性差,違約責任不具體,發生違約是難以維權。
六、采取的措施
1、建立了花溪區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進一步規范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流轉中心主要從事介紹流轉對象、幫助審查接包方資格、提供有關業務咨詢等。并相應建立了農村土地流轉交易信息網絡,及時登記匯集可流轉土地的數量、區位、價格等信息資料,定期公開對外發布可開發土地資源的信息,接受土地供求雙方的咨詢,提高土地流轉交易的成功率。在雙方協商一致前提下,流轉中心幫助辦理流轉手續;妥善處理土地經營過程中發生的矛盾和問題;切實維護土地所有者、承包者、經營者三方的合法權益。
2、加強農民土地法律法規知識的培訓,提高農民素質,增強其法律意識。
3、積極鼓勵和支持區域內外農民和投資大戶興辦龍頭企業,發展專業協會,建立運銷隊伍、農村經紀人隊伍等服務實體把農民和市場連接起來,把農業生產與科技的推廣應用結合起來。
4、擬建農村土地流轉中介評估機構,對土地收益進行土地經營權價格評估,然后進入市場流通,保護好農民的利益。
花溪區農業局 2011年12月11日
土地征拆工作報告篇五
征收單位:(以下簡稱甲方)
被征收單位:鄉(鎮)村小組(以下簡稱乙方)
1、甲方征收乙方土地面積畝,其中水田畝,旱地畝,園地畝,宅基地畝,林地及其他土地畝,未利用土地畝。
2、甲方征收乙方土地四至是:東至:,南至,西至,北至。(詳見征地勘測定界圖)
1、土地補償費:水田每畝元,旱地每畝元,園地每畝元,宅基地每畝元,林地及其他土地每畝元,未利用地每畝元,計人民幣元。
2、安置補助費:水田每畝元,旱地每畝元,園地每畝元,宅基地每畝元,林地及其他土地每畝元,未利用地每畝元,計人民幣叁佰玖拾萬零貳仟肆佰陸拾肆元伍角元。
3、青苗及附著物補償費:由青苗核實工作組負責調查種類、數量、權屬等,補償按有關規定執行。
以上征地補償費共計人民幣元。
征收土地協議簽訂后,由屬地鄉鎮人民政府向縣政府行文請示撥付征地補償費,經縣財政、國土等部門核實報縣政府同意后,由縣財政將征地補償費撥付給鄉鎮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必須在7個工作日內將征地補償費轉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截留、挪用。
1、征收縣城近期規劃區內和巴邱鎮規劃區內用于城市建設的集體耕地,按征收耕地8%的比例預留土地,用于被征地村組發展生產、村內公益事業、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和解決農民生活保障、醫療保障及就業培訓等。
2、甲方支付給乙方全部征地補償費用后7日內,乙方應清理完地上青苗及附著物,凈地交給甲方。逾期不交付土地的,甲方有權依照法律規定收繳土地。
3、甲方在告知擬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圍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土地范圍上搶栽、搶種、青苗和搶建建筑物、構筑物,否則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4、甲方征收乙方土地,所有權歸國家。
附件:勘測技術報告及勘測定界圖
甲方代表(簽章)乙方代表(簽章)
鄉(鎮)政府代表(簽章)
鑒證單位代表(簽章)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