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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篇一
2016最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預防因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
第三條編制本法第九條所規定的范圍內的規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照本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四條環境影響評價必須客觀、公開、公正,綜合考慮規劃或者建設項目實施后對各種環境因素及其所構成的生態系統可能造成的影響,為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第五條國家鼓勵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以適當方式參與環境影響評價。
第六條國家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的基礎數據庫和評價指標體系建設,鼓勵和支持對環境影響評價的方法、技術規范進行科學研究,建立必要的環境影響評價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環境影響評價的科學性。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建立和完善環境影響評價的基礎數據庫和評價指標體系。
第二章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第七條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在規劃編制過程中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寫該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
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應當對規劃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作出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作為規劃草案的組成部分一并報送規劃審批機關。
未編寫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的規劃草案,審批機關不予審批。
第八條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應當在該專項規劃草案上報審批前,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向審批該專項規劃的機關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
前款所列專項規劃中的指導性規劃,按照本法第七條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九條依照本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報國務院批準。
第十條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實施該規劃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二)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三)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
第十一條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對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并直接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規劃,應當在該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但是,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編制機關應當認真考慮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并應當在報送審查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中附具對意見采納或者不采納的說明。
第十二條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在報批規劃草案時,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一并附送審批機關審查;未附送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機關不予審批。
第十三條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審批專項規劃草案,作出決策前,應當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召集有關部門代表和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對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查。審查小組應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參加前款規定的審查小組的專家,應當從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立的專家庫內的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
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審批的專項規劃,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審批專項規劃草案時,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以及審查意見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
在審批中未采納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以及審查意見的,應當作出說明,并存檔備查。
第十五條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規劃實施后,編制機關應當及時組織環境影響的跟蹤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報告審批機關;發現有明顯不良環境影響的,應當及時提出改進措施。
第三章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
第十六條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以下統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三)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建設項目周圍環境現狀;
(三)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四)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措施及其技術、經濟論證;
(五)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分析;
(六)對建設項目實施環境監測的建議;
(七)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
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篇二
第十六條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以下統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三)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建設項目周圍環境現狀;
(三)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四)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措施及其技術、經濟論證;
(五)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分析;
(六)對建設項目實施環境監測的建議;
(七)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設項目,還必須有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環境影響報告表和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內容和格式,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應當避免與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相重復。
作為一項整體建設項目的規劃,按照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不進行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已經進行了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所包含的具體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內容建設單位可以簡化。
第十九條接受委托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審查合格后,頒發資質證書,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等級和評價范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服務,并對評價結論負責。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的資質條件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已取得資質證書的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的名單,應當予以公布。
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不得與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審批部門存在任何利益關系。
第二十條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由具有相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機構編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建設單位指定對其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機構。
第二十一條除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建設單位報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附具對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采納或者不采納的說明。
第二十二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有行業主管部門的,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經行業主管部門預審后,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辦理。
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收到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內,收到環境影響登記表之日起十五日內,分別作出審批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預審、審核、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三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下列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一)核設施、絕密工程等特殊性質的建設項目;
(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
(三)由國務院審批的或者由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建設項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區域的不良環境影響,有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該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有爭議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四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之日起超過五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原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日起十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法律規定的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該項目審批部門不得批準其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二十六條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同時實施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以及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審批意見中提出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
第二十七條在項目建設、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并報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和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備案;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也可以責成建設單位進行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
第二十八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后所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跟蹤檢查,對造成嚴重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應當查清原因、查明責任。對屬于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編制不實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屬于審批部門工作人員失職、瀆職,對依法不應批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予以批準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篇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修訂)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第三章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預防因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
第三條編制本法第九條所規定的范圍內的規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照本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四條環境影響評價必須客觀、公開、公正,綜合考慮規劃或者建設項目實施后對各種環境因素及其所構成的生態系統可能造成的影響,為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第五條國家鼓勵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以適當方式參與環境影響評價。
第六條國家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的基礎數據庫和評價指標體系建設,鼓勵和支持對環境影響評價的方法、技術規范進行科學研究,建立必要的環境影響評價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環境影響評價的科學性。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建立和完善環境影響評價的基礎數據庫和評價指標體系。
第二章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第七條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在規劃編制過程中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寫該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
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應當對規劃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作出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作為規劃草案的組成部分一并報送規劃審批機關。
未編寫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的規劃草案,審批機關不予審批。
第八條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應當在該專項規劃草案上報審批前,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向審批該專項規劃的機關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
前款所列專項規劃中的指導性規劃,按照本法第七條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九條依照本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報國務院批準。
第十條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實施該規劃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二)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三)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
第十一條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對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并直接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規劃,應當在該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但是,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編制機關應當認真考慮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并應當在報送審查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中附具對意見采納或者不采納的說明。
第十二條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在報批規劃草案時,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一并附送審批機關審查;未附送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機關不予審批。
第十三條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審批專項規劃草案,作出決策前,應當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召集有關部門代表和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對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查。審查小組應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參加前款規定的審查小組的專家,應當從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立的專家庫內的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
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審批的專項規劃,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審批專項規劃草案時,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以及審查意見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
在審批中未采納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以及審查意見的,應當作出說明,并存檔備查。
第十五條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規劃實施后,編制機關應當及時組織環境影響的跟蹤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報告審批機關;發現有明顯不良環境影響的,應當及時提出改進措施。
第三章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
第十六條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以下統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三)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建設項目周圍環境現狀;
(三)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四)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措施及其技術、經濟論證;
(五)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分析;
(六)對建設項目實施環境監測的建議;
(七)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設項目,還必須有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環境影響報告表和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內容和格式,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應當避免與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相重復。
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篇四
第二十九條規劃編制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組織環境影響評價時弄虛作假或者有失職行為,造成環境影響評價嚴重失實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規劃審批機關對依法應當編寫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而未編寫的規劃草案,依法應當附送環境影響報告書而未附送的專項規劃草案,違法予以批準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有前兩款所列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二條建設項目依法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而未評價,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依法批準,審批部門擅自批準該項目建設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接受委托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在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弄虛作假,致使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失實的,由授予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并處所收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負責預審、審核、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部門在審批中收取費用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違法批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篇五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海域使用管理,維護國家海域所有權和海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海域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海域,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的水面、水體、海床和底土。
本法所稱內水,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基線向陸地一側至海岸線的海域。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持續使用特定海域三個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海域屬于國家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海域所有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海域。
單位和個人使用海域,必須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權。
第四條國家實行海洋功能區劃制度。海域使用必須符合海洋功能區劃。
國家嚴格管理填海、圍海等改變海域自然屬性的用海活動。
第五條國家建立海域使用管理信息系統,對海域使用狀況實施監視、監測。
第六條國家建立海域使用權登記制度,依法登記的海域使用權受法律保護。
國家建立海域使用統計制度,定期發布海域使用統計資料。
第七條國務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海域使用的監督管理。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授權,負責本行政區毗鄰海域使用的監督管理。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對海洋漁業實施監督管理。
海事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對海上交通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規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檢舉和控告。
第九條在保護和合理利用海域以及進行有關的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海洋功能區劃
第十條國務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全國海洋功能區劃。
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上一級海洋功能區劃,編制地方海洋功能區劃。
第十一條海洋功能區劃按照下列原則編制:
(一)按照海域的區位、自然資源和自然環境等自然屬性,科學確定海域功能;
(二)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統籌安排各有關行業用海;
(三)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海域可持續利用,促進海洋經濟的發展;
(四)保障海上交通安全;
(五)保障國防安全,保證軍事用海需要。
第十二條海洋功能區劃實行分級審批。
全國海洋功能區劃,報國務院批準。
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功能區劃,經該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
沿海市、縣海洋功能區劃,經該市、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報國務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海洋功能區劃的修改,由原編制機關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提出修改方案,報原批準機關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改變海洋功能區劃確定的海域功能。
經國務院批準,因公共利益、國防安全或者進行大型能源、交通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改變海洋功能區劃的,根據國務院的批準文件修改海洋功能區劃。
第十四條海洋功能區劃經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但是,涉及國家秘密的部分除外。
第十五條養殖、鹽業、交通、旅游等行業規劃涉及海域使用的,應當符合海洋功能區劃。
沿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港口規劃涉及海域使用的,應當與海洋功能區劃相銜接。
第三章海域使用的申請與審批
第十六條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使用海域。
申請使用海域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請書;
(二)海域使用論證材料;
(三)相關的資信證明材料;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材料。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海洋功能區劃,對海域使用申請進行審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海域使用申請,應當征求同級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八條下列項目用海,應當報國務院審批:
(一)填海五十公頃以上的項目用海;
(二)圍海一百公頃以上的項目用海;
(三)不改變海域自然屬性的用海七百公頃以上的項目用海;
(四)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用海;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用海。
前款規定以外的項目用海的審批權限,由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章海域使用權
第十九條海域使用申請經依法批準后,國務院批準用海的,由國務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登記造冊,向海域使用申請人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用海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向海域使用申請人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海域使用申請人自領取海域使用權證書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權。
第二十條海域使用權除依照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方式取得外,也可以通過招標或者拍賣的方式取得。招標或者拍賣方案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制訂,報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制訂招標或者拍賣方案,應當征求同級有關部門的意見。
招標或者拍賣工作完成后,依法向中標人或者買受人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中標人或者買受人自領取海域使用權證書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權。
第二十一條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應當向社會公告。
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除依法收取海域使用金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海域使用權證書的發放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二條本法施行前,已經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的養殖用海,符合海洋功能區劃的,經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核準,可以將海域使用權確定給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用于養殖生產。
第二十三條海域使用權人依法使用海域并獲得收益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海域使用權人有依法保護和合理使用海域的義務;海域使用權人對不妨害其依法使用海域的非排他性用海活動,不得阻撓。
第二十四條海域使用權人在使用海域期間,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從事海洋基礎測繪。
海域使用權人發現所使用海域的自然資源和自然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時,應當及時報告海洋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海域使用權最高期限,按照下列用途確定:
(一)養殖用海十五年;
(二)拆船用海二十年;
(三)旅游、娛樂用海二十五年;
(四)鹽業、礦業用海三十年;
(五)公益事業用海四十年;
(六)港口、修造船廠等建設工程用海五十年。
第二十六條海域使用權期限屆滿,海域使用權人需要繼續使用海域的,應當至遲于期限屆滿前二個月向原批準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請續期。除根據公共利益或者國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權的外,原批準用海的人民政府應當批準續期。準予續期的,海域使用權人應當依法繳納續期的海域使用金。
第二十七條因企業合并、分立或者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變更海域使用權人的,需經原批準用海的人民政府批準。
海域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海域使用權轉讓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海域使用權可以依法繼承。
第二十八條海域使用權人不得擅自改變經批準的海域用途;確需改變的,應當在符合海洋功能區劃的前提下,報原批準用海的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九條海域使用權期滿,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海域使用權終止。
海域使用權終止后,原海域使用權人應當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或者影響其他用海項目的用海設施和構筑物。
第三十條因公共利益或者國家安全的需要,原批準用海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權。
依照前款規定在海域使用權期滿前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權的,對海域使用權人應當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三十一條因海域使用權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調解;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海域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海域使用現狀。
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篇六
公路工程的建設和開通會對周圍的環境產生一系列的影響,這些影響是不可避免的,在公路建設前以及建設后期都要對公路工程給環境帶來的影響進行一個評價,使公路工程對環境的不利影響降到最小,充分照顧到環境效益。下面就對公路工程環境影響評價中應該關注的問題做一個探討。
1公路工程對環境的影響
公路工程的建設無疑會對環境產生多方面的影響,這些影響有的是直接的,有的是間接的,有的是短期的,有的則會是長期的。所以在對公路工程環境影響進行評價時要進行多方面的綜合考慮。公路工程造成的影響會涉及到社會環境、生態環境以及環境污染等方面,社會環境主要包括土地利用、環境景觀、拆遷安置、交通環境等方面。生態環境則包含土壤侵蝕、水資源破壞、野生動植物、地形地貌等相關問題;環境污染上會涉及到噪聲污染、固體廢棄物污染、大氣污染、地表水污染等污染類型。所以,在對公路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時就要進行整體考慮,對各方面可能形成的影響做好充分考量,通過充分的評價,在具體公路修建過程中減少不利因素的影響,使環境受到的干擾降到最小。
2公路工程環境影響評價中應該關注的問題
2.1土壤問題
公路工程的建設不可避免會對公路周圍的土壤產生影響。公路工程建設前一般是路基的施工,路基施工時一般會在路基周圍的土地開挖,以獲取路基的培土。這樣在路基兩旁就容易形成溝塘,由于沒有耕地、林地等植被的保護,這些土壤極易發生變化,如果遇到較大的降雨會形成水土流失,使原有土地的營養成分減少,另外這些土地長時間的裸露,經過風化的作用也極易出現沙化現象,使土地失去利用價值。對于這種取土方式建議盡量不采用,雖然節約工程成本,但造成的環境影響較大。項目工程應明確取土場、取土方式、取土場的土壤修復方式,或利用建筑垃圾輔助培土的施工方案進行路基施工。因為表層土富含大量有機質或已形成特色生態環境(如西部地區礫石表層),所以表層土一定要用于土壤生態的修復,不能直接用于路基培土;表層土的堆放也要明確地點和堆放方式,不能造成表層土的流失。公路工程對土壤產生的影響在西北內陸地區尤其嚴重。這些地區公路修建時對植被的破壞,從而形成地表土壤的裸露,裸露的土壤如果沒有任何防護措施,在很短時間內就會出現沙化現象,一旦出現了沙化這個過程就是一個不可逆的,再想恢復到之前的情況就變得不可能。所以,在對公路工程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時要首先考慮會對土壤產生的可能影響。
2.2對水資源產生影響
公路工程的修建會對水資源產生一定影響。對水資源的影響在平原地區多是對地表水的影響。公路工程施工時會排放一些污水,這些污水如果不進行處理直接排放,會對當地的河流、地下水等造成污染,特別是在生活營地、砂石場、預制作場地、棄土場、橋梁施工現場。在施工過程中會產生很多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和施工污水,這些污水含有很多有害物質,直接排放就會對當地的地表水造成污染。另外如果公路工程的修建在有地表徑流的山地,那么公路的修建就很可能改變地表徑流的原有狀態。公路在修建過程中會對地面徑流發生阻隔,影響地表徑流的匯水區域,從而對當地的水資源情況產生影響。在山地地區修建公路,如果大量棄土進入河道則會使河道變窄,誘發一些水患。山地地區的公路修建挖土的路段如果位于地下水位線之下,就會造成地下水位的下降,從而影響地表植物對水分的吸收。同時對穿越河流的橋梁的選址要考慮橋梁周邊水體的流速、流量、功能、用途,上下游的取水口位置等情況。橋梁設計時要考慮特發事件對河流的環境影響,要同步規劃設計建設相應的污染防治設施(如橋面的廢水收集系統等),對上下游存在取水口的要制定相應的應急方案。
2.3對生態系統的影響
一個地區的生態系統具有整體性,一個要素發生變化,對生態系統中的其他要素都會有影響,公路工程在修建中對生態系統就會造成一定的破壞。上面論述了公路工程的修建對土壤和水資源的影響。土壤和水資源是一個生態系統中的最基本的要素。這兩方面的要素受到影響,整個生態系統的平衡就會被打破。比如一個地區如果在公路修建時對當地的土壤造成了破壞,那么在土壤上生長的植被就會受到影響,植被的減少或者缺失對一些食草性動物而言就沒有了食物來源,這些動物隨之減少,食草動物的減少對食肉動物而言食物來源也缺少,最后使整個食物鏈遭到破壞,生態系統的平衡被打破。所以在公路修建過程中要保護好當地的生態系統,結合所在地生物特性,建立有效的生物通道,保持好原有的生態平衡。在對公路工程環境影響進行評價時要從當地整個生態平衡著眼,充分考慮到系統內的各要素,實現公路建設和生態平衡的保持相協調。
2.4公路工程噪音的問題
公路工程在修建和開通后都會有噪音產生,這些噪音也會形成噪音污染,對道路附近的居民和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在公路修建的過程中會產生很多噪音,比如爆破聲、攪拌聲、車輛運輸聲以及路面的碾壓鋪攤等噪音,這些噪音會對附近居民的白天工作及夜間休息造成影響,另外長時間的噪音會對道路附近的生物也會形成干擾,使一些生物的生物鐘等遭到破壞。當公路建成后也還會持續形成噪音,這些噪音主要來自過往的車輛鳴笛、發動的聲音。在做完公路工程環境影響評價之時就應該采取相應措施,比如道路鋪設用料的選擇、道路兩旁隔離帶的建設、建設隔音設施等,來減弱噪音的傳播,減小噪音對民眾生活的影響。
2.5固體廢棄物問題
公路工程施工過程中會產生很多固體廢棄物,這些固體廢氣物如果得不到處理會對環境造成較大的污染。這些廢棄物一般包括石塊、水泥塊、石灰、砂石料等,這些固體廢棄物在公路完工后很可能被遺棄在道路兩側,造成對周圍水系和土地的破壞。所以對于這些固體廢棄物,在公路工程竣工后要及時進行處理,及時清理掉,防止其對環境造成破壞。當然在對棄土場進行選擇時要充分考慮場址及場址周邊的地理地質環境和生態環境,要做到不影響地理地質環境的同時,也不能惡化場址及場址周邊生態環境。
2.6環境景觀問題
環境景觀影響分析是公路項目評價中一個重要環節,城市道路的建設我們在考慮交通通暢、安全的前提下,要注重道路亮化美化與沿線建筑的協調性,同時要避免光污染的產生。特別是在立交橋的選址設計過程中,我們應充分論證通達性、合理性、必要性、美觀性。城市間道路建設要充分調研路線沿線的地質特點和環境風貌特點,在線路規劃論證過程中要考慮沿線的風景設置,可采取充分利用、合理回避、確當隔離的原則來規劃設計路線及沿途的風景。道路的景觀影響不僅僅是道路周邊的環境風景,還考慮到道路本身的環境景觀建設。特別是道路的綠化美化設計、路牌設置,服務區的規劃設置、收費站的規劃設置,同時在符合交通安全的前提下,結合地形地貌充分分析道路起伏度設置、道路的曲率設置等因素對環境景觀的影響,并結合人體視角原理,分析遠近景觀的影響。
3積極采取防護措施
在公路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完成后,對那些可能會對環境造成重大影響的因素就要積極采取防護措施,對于有些不合理的設計要及時進行修改。公路建設造成裸露的土壤在施工完成后要積極開展植被恢復工作。對于施工和運營時產生的污水要經過提前處理然后再進行排放,避免對當地的水源造成污染。生態系統方面,避免在公路施工過程中對某些要素造成徹底破壞,對于受損的要素要及時進行修復,與工程同時修建生物通道等預防措施,防止造成不可挽回的破壞。噪音處理上可以在道路兩旁栽種高大喬木,建設隔音屏等措施來減弱噪聲影響。對固體廢棄物在施工完成后要及時進行清理,防止其影響當地植被生長;利用地形地貌,結合環境因素,合理修建棄土場。充分落實景觀設計方案,優化選線,合理設置施工場站和服務區等配套設施的建設,從源頭控制入手,在實施過程中落實。通過采取這些措施可以有效降低公路修建給環境帶來的影響,社會和自然效益都能兼顧。
4結束語
公路工程的建設對自然產生影響是不可避免的,但是通過有計劃地防治,可以把這種影響降到最低,使這種影響降到自然可承受范圍內,這樣就可以實現人與自然地和諧,讓人在擁有便捷的交通的同時還有美好的環境。
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篇七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程序的有關規定,經審議,我局擬對興國經濟開發區(南區)首期拆遷安置區市政道路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作出批復決定。為保證此次審議工作的嚴肅性和公正性,現將該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基本情況予以公告。公告期為12月2日-12月8日(5個工作日)。
聽證告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自公告起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對上述擬作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復決定要求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