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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門醫院專項資金管理制度(案例15篇)篇一
第一條 為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監管力度,規范支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由省級補助資金補助給培訓機構。省級補助資金30%用于發給農民的教材及資料費;60%用于教師的講課費、交通費、誤餐費、績效考評以及其他后勤保障支出;10%用于宣傳、監督檢查和年終考核評比費用。業務主管部門、項目承擔單位不得再提取任何管理費用、工作費用。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專項資金應嚴格按照批準的用途專款專用,專項、專人審批開支,本著統籌安排,量入為出的原則,由單位財務統一核算。
(二)管理專項資金應設置“專項資金管理臺帳”進行日常管理,要定期對專項工作實施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加強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三)縣財政局在培訓項目實施單位開展培訓前預拔項目經費的30%用于前期準備和開展工作。培訓機構在培訓任務完成后形成書面報告,報告內容包括:培訓經過情況、參訓人員數量、經費支出明細等,經縣農業委員會審核后,集中到縣財政局統一報賬,報賬資料中必須提供教師講課費(包括交通費、誤餐費)發放清單、購買資料及印刷資料的詳細清單等。
(四)專項工作完成后,應根據有關要求及時向上級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報告。對預算結余和報賬結余資金,可繼續用于增加培訓場次支出。
為建立科學管理,確保專項資金安全和有效使用,防止資產流失,特訂立本制度。
一、 專項資金的內容。 專項資金是指國家和上級撥付給本單位的項目資金、扶貧資金、貼息資金、補助資金等。
二、 嚴格執行專款專用。 凡屬過節或上級撥付的'各項專項資金一律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它用或改變用途性質。
三、 資金使用審批。 專項資金的使用必須實行嚴格的審批制度。由鄉黨委會議審批支出項目,嚴格按上級指定方向和數額使用的必須按要求使用。如無上級安排就由班子成員集體決定使用方向和數額。
四、 專項資金的管理。 專項資金實行專帳管理,專戶儲存,財會人員必須嚴格遵照執行。
五、 專項資金的支付。 專項資金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開支后方可支付,支付程序為:開支內容――憑證――經辦人――簽字――審核――審批――支出。
對違反上述規定者,扣減年終獎,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處理。
2015.11.9
第一條 為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監管力度,規范支出,提高資金使用
第二條
(一)專項資金應嚴格按照批準的用途專款專用,專項、專人審批開支,本著統籌安排,量入為出的原則,由單位財務統一核算。
(二)管理專項資金應設置“專項資金管理臺帳”進行日常管理,要定期對專項工作實施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加強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三)專項工作完成后,應根據有關要求及時向上級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報告。當年不能完成的專項工作,其資金可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第四條 專項工作業務經費報銷,經辦人必須在發票上注明每筆支出的事由,部門負責人簽字證實,按報賬審批權限送專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審批簽署意見后,交財務列支。 經辦人、部門負責人對支出項目的真實性負責;財務對報銷單據的合規性、審批程序是否符合財務制度負責;專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對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負責。 所有報銷原始憑證,必須內容合法,手寫發票簽章、字跡要清晰,項目填寫齊全,要具備費用開支項目、單位名稱、單價、數量、金額等內容,大小寫相符,不得涂改。否則,財務不予報銷。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必須和醫院報銷制度相統一必須先預算后實施,否則財務科不予日報賬。
昆明市第三人民醫院
2015年7月5日
熱門醫院專項資金管理制度(案例15篇)篇二
責任單位:黑河學院財務處。
責任人:承辦人(a角、b角)、分管副處長、處長、分管副校長、校長、校長辦公會成員。
經費支出審批按黑河學院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黑院政發〔2015〕91號)執行。
(一)第四條“各類專項資金在學院統一安排下,由財務處負責資金管理和日常核算工作,項目資金必須按來源渠道和建設項目分別設賬,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學校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擠占。”
建設、圖書信息建設)、基礎設施建設。”
(三)黑河學院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第七條“專項資金主要用于為完成該建設項目在實施過程中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等支出。”
(四)黑河學院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第九條“專項資金不得用于各種罰款、還貸、捐贈贊助、對外投資、發放各種勞務獎金以及與建設項目無關的其他開支。”
(一)項目申請書;。
(三)黑河學院預算分配方案;。
(四)可行性研究報告。
專項資金支出受理時間按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發布時間確定。承辦人(a角、b角)對各部門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相關規定,予以受理,要求經辦人現場登記。材料不齊全的,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內容。不符合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要求或弄虛作假的,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二)承辦人(a角、b角)根據處長意見,確定專項經費支出日程,由分管副處長審核,處長審定,報請校長確定后,支付中心電話通知各部門經辦人。
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并在7個工作日內召開校長辦公會組織審核,在審核后的一周內,正式通知各部門。
本管理辦法在黑河學院印發的財務處工作管理條例中長期公布,專項經費支出將在校內辦公網上長期公布。
按照《黑河學院關于執行規范權力運行制度監督檢查辦法(試行)》執行。
按照《黑河學院關于違反規范權力運行制度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執行。
熱門醫院專項資金管理制度(案例15篇)篇三
一、獎勵制度:
(一)嘉獎(a類):
獎勵個人50元至200元,與當月個人薪金一并發放;
1.對改善部門管理,提高業務水平提出合理化建議的;
2.工作中表現突出,創造優良成績的;
3.工程施工過程中為公司樹立良好形象,提高知名度的;
(二)記功(b類):
記功類獎勵獎個人200元至500元,與當月個人薪金一并發放;全公司通報表彰;(以下三項節約成本均在5000—10000元以內者)。
1.提出合理化建議,節約建設成本成效顯著者;
2.杜絕浪費,發現公司內或施工方人員的浪費現象及時有效進行制止的;
3.提出建議,改進施工工藝、流程,經實際驗證成果顯著的;
(三)記大功(c類):(節約成本均在10000元以上者)。
記大功獎勵獎個人1000元以上,視具體情況由工程總監和公司領導研究決定,公司員工大會表彰。
二、處罰制度:
(一)警告類(a類):
1.不服從部門經理的領導,以各種理由推脫領導安排的工作,推諉應承擔的責任;
2.消極怠工,在部門辦公場所內發牢騷,發泄個人情緒的;
3.不按本部門規定參加例會及其他會議的;
4.對施工作業點的巡查不按規定次數進行,或者漏查;巡查過種中只走形式不重質量的;
5.不按規定填寫管理日志、忘填、漏填,事后進行補填的;
(二)記過類(b類):
記過類處罰每次扣除當月薪金200元至800元,全公司通報批評;
1.不按規定制作周報、月報、計劃、總結等文書材料的;
2.超過規定的時限傳送文件或上報的,造成不良后果或影響的;
3.未按規定程序,部門內、部門外的工作制作聯系單,走工作流程的;
4.在外單位人員在場的情況下,發泄私人不滿情緒或牢騷的;
7.半年內受到警告類處罰三次以的;
(三)留崗查看(c類):
留崗查看處罰:情節較輕者扣除當月個人薪金1000元到__元;情節較重者留崗查看期為一個月至三個月,留崗查看期間停發個人薪金,且對全部損失進行賠償。全公司通報批評。
1.不按圖紙施工,造成工程工期延誤,需返工整改的(特殊情況除外);
2.工程整改兩次以上仍不能驗收通過的(特殊情況除外);
3.未履行工作職責,造成工程存在重大質量隱患的;
4.工作過程中,過失泄露公司機密的;
6.半年內受到記過類處罰兩次以上的;
(四)開除(d類):
開除類處罰,公司除名,扣除個人當月全部所得,并承擔全部損失。
1.未履行工作職責,造成施工過程中出現重大安全事故,有重大損失或人員傷亡的;
2.接受施工單位的宴請、禮品禮金,其他財物,或接受其安排的娛樂休閑活動的;
3.故意泄露公司機密或未經公司同意在同行業企業中兼職的;
4.留崗查看期內仍不悔改,經公司領導研究決定不予留用的。
熱門醫院專項資金管理制度(案例15篇)篇四
為切實規范專項資金管理,保障資金安全、高效運行,發揮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專項資金實行“專人管理、專戶儲存、專賬核算、專項使用”。
二、專項資金實行縣級報賬制,資金撥付一律轉賬結算,杜絕現金支付。
三、資金的撥付本著專款專用的原則,嚴格執行項目資金批準的使用計劃和項目批復內容,不準擅自調項、擴項、縮項,更不準拆借、挪用、擠占和隨意扣壓;資金撥付動向,按不同專項資金的要求執行,不準任意改變;特殊情況,必須請示。
四、嚴格專項資金初審、審核、審核制度,不準缺項和越程序辦理手續,各類專項資金審批程序,以該專項資金審批表所列內容和文件要求為準。
五、專項資金報賬撥付要附真實、有效、合法的憑證。
六、萬元以上的專項購置經費一律實行政府采購或參與式采購。
七、專項資金利息收入年終一律轉入本金滾動使用。
八、加強審計監督,實行單項工程決算審計,整體項目驗收審計,年度資金收支審計。
九、對專項資金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督查,確保項目資金專款專用,要全程參與項目驗收和采購項目接交。
十、對工程類項目專項資金所發生的隱蔽工程,負責資金結算的工作人員,必須到現場簽證認可,否則財政部門不予結算。
玫瑰繁育栽培技術示范與推廣項目
為提高專項資金財務管理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財務管理,統一報銷程序及規定,根據有觀規定,結合林業局管理部門的監督情況,特制定玫瑰繁育栽培技術示范推廣項目的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制度。
(一) 建立會計核算制度,嚴格按照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
定,不設置帳外帳和小金庫。
(二) 建立專項資金審批程序和財務使用制度,資金使用
情況符合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
(三) 資金使用管理部門和個人財務人員應及時與有關部
門溝通協調保證項目資金的及時到位,須執行報帳制的`,從其規定及明進行報賬。
(四) 項目資金按項目使用進度進行申報,項目資金堅持
量入為出的原則,嚴格控制項目資金的支出范圍,杜絕不符合規定的支出,隨時接受項目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及審計部門的檢查、監督和審計,做到專款專用。
(五) 報銷用的發票保證合法。
(六) 該項目所有的支出有單位負責人親自審批,林業部
門領導監督項目的執行情況。
(七) 嚴格項目資金使用管理,挪用、占用、套用項目資
金。項目資金實行專帳核算、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八) 我單位嚴格按照《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
等規定,設置獨立指定專人負責的財務會計工作行為,嚴禁白條入賬,嚴禁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資料進行會計核。
(九) 承諾配套資金需要明確使用,林業局領導整個資金
使情況進行督查。
邵東縣古奇洞玫瑰開發有限公司
第一條 為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監管力度,規范支出,提高資金使用
第二條
(一)專項資金應嚴格按照批準的用途專款專用,專項、專人審批開支,本著統籌安排,量入為出的原則,由單位財務統一核算。
(二)管理專項資金應設置“專項資金管理臺帳”進行日常管理,要定期對專項工作實施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加強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三)專項工作完成后,應根據有關要求及時向上級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報告。當年不能完成的專項工作,其資金可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第四條 專項工作業務經費報銷,經辦人必須在發票上注明每筆支出的事由,部門負責人簽字證實,按報賬審批權限送專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審批簽署意見后,交財務列支。 經辦人、部門負責人對支出項目的真實性負責;財務對報銷單據的合規性、審批程序是否符合財務制度負責;專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對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負責。 所有報銷原始憑證,必須內容合法,手寫發票簽章、字跡要清晰,項目填寫齊全,要具備費用開支項目、單位名稱、單價、數量、金額等內容,大小寫相符,不得涂改。否則,財務不予報銷。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必須和醫院報銷制度相統一必須先預算后實施,否則財務科不予日報賬。
昆明市第三人民醫院
2015年7月5日
石碣醫院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制度
為建立科學管理,確保專項資金安全和有效使用,防止資產流失,特訂立本制度。
一、 專項資金的內容。
專項資金是指國家和上級撥付給本單位的項目資金、扶貧資金、貼息資金、補助資金等。
二、 嚴格執行專款專用。
凡屬過節或上級撥付的各項專項資金一律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它用或改變用途性質。
三、 資金使用審批。
專項資金的使用必須實行嚴格的審批制度。由院長親自審批支出項目,嚴格按上級指定方向和數額使用的必須按要求使用。如無上級安排就由班子成員集體決定使用方向和數額。
四、 專項資金的管理。
專項資金實行專帳管理,專戶儲存,財會人員必須嚴格遵照執行。
五、 專項資金的支付。
專項資金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開支后方可支付,支付程序為:開支內容――憑證――經辦人――簽字――審核――審批――支出。 對違反上述規定者,扣減年終獎,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處理。
熱門醫院專項資金管理制度(案例15篇)篇五
為切實規范專項資金管理,保障資金安全、高效運行,發揮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專項資金實行"專人管理、專戶儲存、專賬核算、專項使用"。
二、專項資金實行縣級報賬制,資金撥付一律轉賬結算,杜絕現金支付。
三、資金的撥付本著專款專用的原則,嚴格執行項目資金批準的使用計劃和項目批復內容,不準擅自調項、擴項、縮項,更不準拆借、挪用、擠占和隨意扣壓;資金撥付動向,按不同專項資金的要求執行,不準任意改變;特殊情況,必須請示。
四、嚴格專項資金初審、審核、審核制度,不準缺項和越程序辦理手續,各類專項資金審批程序,以該專項資金審批表所列內容和文件要求為準。
五、專項資金報賬撥付要附真實、有效、合法的憑證。
六、萬元以上的專項購置經費一律實行政府采購或參與式采購。
七、專項資金利息收入年終一律轉入本金滾動使用。
八、加強審計監督,實行單項工程決算審計,整體項目驗收審計,年度資金收支審計。
九、對專項資金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督查,確保項目資金專款專用,要全程參與項目驗收和采購項目接交。
十、對工程類項目專項資金所發生的隱蔽工程,負責資金結算的工作人員,必須到現場簽證認可,否則財政部門不予結算。
熱門醫院專項資金管理制度(案例15篇)篇六
第一條為了促進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保證資金安全運行和有效使用,保證項目順利實施,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業綜合開發是指中央政府為保護、支持農業發展,改善農業生產基本條件,優化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綜合效益,設立專項資金對農業資源進行綜合開發利用的活動。
第三條農業綜合開發的任務是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和生態建設,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保證國家糧食安全;推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提高農業綜合效益,促進農民增收。
第四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包括土地治理項目和產業化經營項目。
土地治理項目,包括穩產高產基本農田建設、糧棉油等大宗優勢農產品基地建設、良種繁育、土地復墾等中低產田改造項目,草場改良、小流域治理、土地沙化治理、生態林建設等生態綜合治理項目,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項目。
產業化經營項目,包括經濟林及設施農業種植、畜牧水產養殖等種植養殖基地項目,農產品加工項目,儲藏保鮮、產地批發市場等流通設施項目。
第五條農業綜合開發應創新機制,強化管理,實行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公共財政相適應的管理機制和投資政策。
第六條農業綜合開發實行“國家引導、配套投入、民辦公助、滾動開發”的投入機制。
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安排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效益優先,兼顧公平;
(二)突出重點,兼顧一般;
(三)集中投入,不留缺口;
(四)獎優罰劣,激勵競爭。
農業綜合開發以資金投入控制項目規模,按項目管理資金。
第七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因地制宜,統籌規劃;
(二)規模開發,產業化經營;
(三)依靠科技,注重效益;
(四)公平競爭,擇優立項。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實行自下而上申報。
第八條依照統一組織、分級管理的原則,合理劃分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農發辦)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黑龍江農墾總局(以下簡稱省)農業綜合開發辦事機構(以下簡稱農發機構)的管理權限和職責。
第二章扶持重點。
第九條農業綜合開發主要扶持農業主產區,重點扶持糧食主產區。農業主產區按主要農產品產量和商品量以省為單位確定。
非農業主產區的省應確定本地區重點扶持的農業主產縣(包括不設區的市、市轄區、旗及農場,下同)。
第十條土地治理項目以中低產田改造為重點,結合優勢農產品產業帶建設,建設旱澇保收、穩產高產基本農田。堅持山水田林路綜合治理,農業、林業、水利措施綜合配套,實現經濟、社會、生態效益的統一。
第十一條產業化經營項目應參照國家制定的優勢農產品區域布局規劃,根據當地資源優勢和經濟發展狀況,確定重點扶持的優勢農產品產業。通過加強優勢農產品基地建設,扶持產業化龍頭企業,提高農業生產組織化程度和農業產業化經營水平。
第十二條土地治理項目扶持對象應以農民為重點。
產業化經營項目扶持的對象包括國家級和省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含省級農發機構審定的龍頭企業)以及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等。
第十三條由國家農發辦確定納入扶持范圍的農業綜合開發縣,并按照“總量控制、適度進出、獎優罰劣、分級管理”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中央財政根據財力可能逐年增加用于農業綜合開發的資金。
第十五條財政部依據各地財力狀況分別確定各省地方財政資金與中央財政資金的配套比例。
省級財政承擔的配套資金總體上不低于地方財政配套資金的80%。省級財政可以在確保地方財政配套資金的前提下根據地(包括設區的市、自治州、盟,下同)、縣財力狀況確定不同的配套比例。
地方各級財政配套資金應列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
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以及鄉級財政不承擔資金配套任務。
第十六條農業綜合開發的扶持對象應有必要的投入。
土地治理項目的農村集體和農民籌資(含以物折資)投勞,要嚴格按照“農民自愿,量力而行,民主決策,數量控制”和“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進行籌集,并納入村內“一事一議”范疇,實行專項管理。
產業化經營項目的自籌資金應不低于財政投資的50%。
第十七條農業綜合開發可以采取補貼、貼息、有償扶持等多種形式,吸引金融資金、民間資本、工商資本以及外資,逐步擴大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投入。
第十八條中央財政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分配以綜合因素法為主,按資源條件和工作質量測算各省中央財政資金投資指標。
各省產業化經營項目中央財政資金投資規模根據項目申報情況確定。
第十九條每年新增中央財政農業綜合開發資金重點用于農業主產區。各省綜合開發財政資金應對農業主產縣進行重點投入。
第二十條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原則上7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項目,30%以下用于產業化經營項目,具體投入比例根據各省資源狀況和經濟發展要求確定。
農業綜合開發應逐步加大科技投入力度,提高財政資金中科技投入所占比重。
第二十一條用于土地治理項目的中央財政資金全部無償投入。
用于產業化經營項目的中央財政資金實行有償和無償扶持相結合,以有償扶持為主。財政資金可以投資參股產業化經營項目,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用于土地治理項目的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使用范圍包括:
(一)總庫容在1000萬立方米以下的小型水庫、塘壩及攔河壩的改建、擴建、加固、新建;總裝機容量在5000kw以下的機電排灌站的改造、續建、新建及其配套的35kv以下輸變電設備;新打、修復機電井及配套的機、泵和10kv以下的輸變電設備;灌排渠道開挖、疏浚、襯砌及配套建筑物;發展節水灌溉所需的建材、管材及噴滴灌設備。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項目資金的使用范圍及其管理辦法由國家農發辦另行制定。
(二)修建農田機耕路所需沙石料、改良土壤所需綠肥種子及秸稈還田機械設備、機械平整土地的施工;優良品種的購置、繁育及加工所需的工程設施、配套設備;推廣優良品種和先進實用技術所需的小型儀器設備及示范、培訓;購置農業機械及配套農機具的補助等。
(三)營造農田防護林、防風固沙林、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等所需的苗木購置(或苗圃建設)及工程設施;牧區改良草場所需種子購置、灌溉設施、草場圍欄、青貯窖、飼料加工、牲畜棚圈等。
第二十三條用于產業化經營項目的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使用范圍包括:
(一)經濟林及設施農業種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設施、農用道路、輸變電設備及溫室大棚,品種改良、種苗繁育設施,產品整理、分級、清洗、包裝等采后處理設施,質量檢測設施,新品種、新技術的引進、示范及培訓等。
(二)養殖基地建設所需的灌排設施、農用道路及輸變電設備等,種苗繁育、品種改良設施,養殖基地生產設施,專用飼料小型生產設施,疫病防疫設施,廢棄物處理及隔離環保設施,質量檢測設施,新品種、新技術的引進、示范及培訓等。
(三)農產品加工項目所需的生產車間、輔助車間、包裝車間、成品庫、原料庫、低溫庫、加工設備、輔助設備及配套的供水、供電、道路設施;質量檢驗設施,廢棄物處理等環保設施,衛生防疫及動植物檢疫設施,引進新品種、新技術,對基地的農戶進行技術培訓等。
(四)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儲藏保鮮項目所需的氣調庫、預冷庫、低溫庫、設備購置安裝及配套的供水、供電、道路設施,產品質量檢測設施,衛生防疫與動植物檢疫設施,廢棄物配套處理設施,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的交易場所建設等。
產業化經營項目的財政無償資金應用于:項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初步設計)所需費用,新品種、新技術的引進、示范及培訓所發生的費用,部分必要的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投入補助。
第二十四條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其他使用范圍包括:
(一)貸款貼息。從中央財政農業綜合開發資金中單獨安排資金,專項用于符合農業綜合開發扶持范圍的貸款項目的貼息。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二)縣級農發機構項目管理費。按土地治理項目財政投資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財政投資500萬元以下的按3.5%提取,1000萬元以下的其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按1.5%提取,超過1000萬元的其超過部分按0.5%提取。項目管理費從地方財政配套資金中列支,主要用于項目實地考察、檢查驗收、業務培訓、項目及工程招標、資金和項目公示以及土地治理項目可行性研究、土地治理項目一般工程初步設計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人員工資、補貼、購置車輛等行政經費開支。地、省級農發機構和國家農發辦由本級財政預算單獨安排事業費用于項目管理各項支出,不得另提項目管理費。
(三)土地治理項目主要單項工程監理費及其勘察設計費。從地方財政配套資金中列支,按實際支出數計入項目工程成本。具體辦法由國家農發辦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
第二十五條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實行專人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嚴格按照農業綜合開發財務、會計制度進行管理,按規定范圍使用資金,嚴禁擠占挪用。
第二十六條財政無償資金通過財政部門,按有關規定及時、足額撥付。有償資金通過財政部門履行承借手續,按規定程序支付,逐級統一歸還。
各級財政部門應根據已批準的項目計劃、初步設計、工程建設進度及時撥借資金。
第二十七條財政無償資金的使用實行縣級報賬制。項目實施單位要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手續及時辦理報賬。報賬資金的撥付實行轉賬結算,嚴格控制現金支出,嚴禁白條入賬。
縣級農發機構借出財政有償資金,要落實還款責任,借款單位或個人須有擔保。對確實難以償還的財政有償資金實行呆賬核銷,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制定。
第二十八條各級農發機構應采取自查、委托社會中介機構等方式,加強對資金撥借、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各級農發機構應積極配合審計和財政監督機構等部門的審計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九條國家農發辦對經查明的擠占、挪用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及虛報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等違規違紀問題,應責令改正,追回資金,并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的相關責任。
第四章項目管理。
第三十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前期準備是指項目正式申報前的準備工作,包括制定開發規劃、建立項目庫、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前期準備工作應做到經常化、制度化。
第三十一條各級農發機構應依據農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政策,制定本地區農業綜合開發總體規劃及階段性開發方案,并在此基礎上,建立土地治理項目庫和產業化經營項目庫。
第三十二條存入項目庫的項目應達到項目建議書的要求。項目建議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土地治理項目:開發的必要性及條件,建設范圍、規模及主要治理措施,投資估算及來源(含農民籌資投勞計劃),效益預測。
(二)產業化經營項目:建設條件,建設單位基本情況,市場分析與銷售方案,項目建設方案,投資估算與資金籌措,財務評價。
項目建議書經省級或地級農發機構實地考察合格,可存入項目庫,擬扶持項目從項目庫中擇優選擇。
第三十三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或組織有關專家編制。
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土地治理項目:項目背景,包括自然、社會、經濟等現狀;水土資源評價;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治理范圍、地點、規模;工程量及主要工程、農藝措施;項目區現狀及工程平面布置圖;投資估算及籌資方案;經2/3以上農戶簽字同意或村民代表大會通過的農民籌資投勞計劃及自愿開發證明材料;綜合效益評價;組織實施和運行管理。
(二)產業化經營項目:項目背景及必要性,建設條件,建設單位基本情況,市場分析與銷售方案,項目建設方案,投資估算與資金籌措,財務評價,環境影響評價,農業產業化經營與農民增收效果評價,項目組織與管理。
第三十四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申報單位一般應在上年度申報下年度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各級農發機構應區別各類項目不同情況,積極推行項目招商或項目招投標,發布項目申報指南,在較大范圍內擇優選項。
第三十五條國家農發辦和省級農發機構應按職責分工組織項目評估,對擬建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結合,動態分析和靜態分析相結合的方法,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技術可行性、經濟合理性、資金配套與償還能力的可靠性進行審查和綜合評價,為項目確立提供決策依據。
國家農發辦和省級農發機構應對產業化經營項目申報單位附報的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城郊新建項目征用土地的批準文件以及干旱地區中低產田改造項目申報單位附報的水利部門出具的水資源條件鑒定意見等進行審查和評價。
項目評估采取專家評議、現場答辯、實地考察等形式。對虛報材料或財務經營狀況不清的,實行一票否決。
項目評估應建立責任制,明確專業評估人員的評估責任。評估人員應對評估項目的技術可行性、經濟合理性等作出客觀真實的評價。因評估結論失實影響項目正確決策的,評估人員及其所屬評估機構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六條土地治理項目立項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中低產田改造項目應符合土地利用規劃,有明確的區域范圍,按流域或灌區統一規劃;項目區水源有保證,防洪有保障,排水有出路,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備;開發治理的地塊集中連片,具有較大的增產潛力。年度單個項目相對連片開發面積,原則上平原地區不低于1萬畝、丘陵山區不低于5000畝。
(二)生態綜合治理項目應有明確的區域范圍,治理區面積集中連片,具有一定開發治理條件,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具有明顯的效果。年度單個項目相對連片治理面積,天然草場5000畝以上,人工草場1000畝以上,小流域治理和土地沙化治理5000畝以上。
(三)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項目應符合區域水資源利用總體規劃和節水灌溉發展規劃;直接為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區提供水利灌排條件;灌區設計灌溉面積一般不低于5萬畝、不超過30萬畝。
第三十七條產業化經營項目立項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項目申報單位或其控股單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經營期在兩年以上,有一定的經營規模和經濟實力,有較強的自籌資金能力,能保證資金安全運行;近兩年資產負債率小于70%,銀行信用等級a級以上(含a級,未向銀行貸款的除外);開發產品科技含量高,市場潛力大,競爭優勢明顯;帶動能力強,與農戶建立了緊密、合理的利益聯結機制;建立了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經營管理機制;項目安排一般限于農業綜合開發縣。
(二)除具備前項規定的條件外,種植養殖基地項目須有明顯的資源優勢和特色;農產品加工項目須有優勢農產品基地作依托,向農戶采購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儲藏保鮮、產地批發市場項目須為項目區提供與生產和加工相關的服務。
(三)以省為單位,產業化經營項目年度中央財政資金的50%以上用于中央財政投資300萬元(除重慶外的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不低于200萬元,下同)以上的單個產業化經營項目,其他產業化經營項目的單個項目年度中央財政投資一般不低于100萬元。
第三十八條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項目及中央財政年度投資或分年投資合計在500萬元以上的其他土地治理項目和中央財政年度投資在300萬元以上的產業化經營項目由國家農發辦組織評估、審定。
其他農業綜合開發項目一般由省級農發機構組織評估、審定,部分項目可以委托地級農發機構組織評估、審定,國家農發辦進行指導、監督和抽查。
第三十九條在項目評估可行的'基礎上,按照項目管理權責,由國家農發辦或省級農發機構根據財力可能,遵循合理布局的原則,擇優確定所扶持項目并編入項目計劃。
第四十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計劃原則上實行一年一定的辦法。國家農發辦逐年下達中央財政投資控制指標,作為省級農發機構編制年度項目實施計劃的依據。
第四十一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初步設計應由具備相應資質或能力的單位編制,其內容包括:項目總體設計,主要建筑物設計,機械、設備及儀器購置計劃,配套設施設計,主要工程概算,項目區現狀圖和工程設計圖等。
初步設計由省級或地級農發機構組織審定,或委托相關技術部門審定。
第四十二條地方農發機構應逐級編制、匯總年度項目實施計劃。年度項目實施計劃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編制說明書。包括開發范圍及變更情況、區域布局與開發重點、投資規模及資金來源構成、開發任務與項目安排、主要治理措施及投資構成、預期效益目標等。
(二)項目計劃表。各類項目計劃表的格式由國家農發辦統一制發。
(三)附件:省級財政對承擔配套資金、按期歸還財政有償資金的承諾意見。
第四十三條國家農發辦主要批復土地治理項目年度實施計劃的開發范圍、任務及投資額等。省級農發機構根據國家農發辦的批復向下批復項目年度實施計劃,并報國家農發辦備案。
產業化經營項目年度實施計劃300萬元以上的由國家農發辦批復,其他項目年度實施計劃由省級農發機構批復。
省級農發機構應按照國家農發辦規定的時間向國家農發辦申報項目年度實施計劃或備案其批復的項目年度實施計劃,國家農發辦應及時批復或核查。國家農發辦對省級農發機構報送備案的項目年度實施計劃在1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批復或備案的年度項目實施計劃,作為撥借中央財政資金和進行檢查驗收的依據。
第四十四條年度項目實施計劃進行調整、變更和終止的,應按照以下規定進行。
(一)凡建設內容調整涉及財政資金額度達到100萬元以上的,應在項目初步設計重新審定后逐級報經國家農發辦批準;低于100萬元的,應由組織審定該項目初步設計的省級或地級農發機構批準。
(二)項目變更(指項目性質、建設地點、項目實施單位的任何一項變更)或終止,須逐級報經組織該項目評估審定的國家農發辦或省級農發機構批準。由省級農發機構批準變更或終止的項目,需報國家農發辦備案。因項目變更而實施的新項目需按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附報新建單位相關證明材料。
(三)項目變更、終止經國家農發辦或省級農發機構批準后,縣級農發機構應及時將項目變更或終止的決定正式通知項目實施單位或農民,并說明變更或終止的理由。
(四)經批準終止的項目的中央財政資金,縣級農發機構須在收到項目終止正式通知1個月內逐級上繳國家農發辦。
(五)終止項目及因項目變更取消的項目,其已發生的有關費用支出,原則上由項目實施單位自行負擔。
(六)所有項目的調整、變更或終止,應在項目立項當年年底或次年6月底之前集中申報,逾期由國家農發辦逐級收回資金。
第四十五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建設期為1—2年。凡納入計劃的項目,應如期建成,并達到國家規定的建設標準。
第四十六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應當推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資金和項目公示制。
土地治理項目主要單項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主要設備和材料的采購,實行公開招標。主要單項工程的施工,由具備相應資質或能力的單位進行監理。
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及農村集體、農民自籌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建設主要內容,應推行公示制。
第四十七條項目實施單位應按照經批準的初步設計組織實施,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設計圖紙施工,不得擅自變更建設地點、規模、標準和主要建設內容。
第四十八條各級農發機構要加強項目實施過程中的檢查監督,進行定期檢查或專項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確保工程質量和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九條省級農發機構應在每年3月底前向國家農發辦報送上年度項目實施計劃完成情況統計表。
第五十條農業綜合開發竣工項目驗收的主要依據包括國家制定的農業綜合開發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及工程建設標準,項目年度實施計劃批復、調整及資金撥借文件以及經批準的項目初步設計。
第五十一條農業綜合開發竣工項目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執行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政策的情況,項目建設任務與主要經濟技術指標完成情況,主要工程建設的質量情況,資金到位及農民籌資投勞情況、資金使用和回收落實情況,工程運行管理和文檔管理情況等。
第五十二條農業綜合開發竣工項目一般由省級農發機構進行驗收,部分竣工項目可以委托地級農發機構驗收。
縣級農發機構和項目實施單位應做好項目竣工驗收前的準備工作,由地級農發機構進行督查。
第五十三條國家農發辦對項目竣工驗收每3年進行1次考評。省級農發機構在對竣工項目組織驗收的基礎上向國家農發辦提交驗收考評申請并附驗收總結報告。國家農發辦按一定比例隨機抽樣確定考評縣或項目的數量和名單,采取直接組織和委托的方式進行考評。
國家農發辦對竣工驗收項目考評后,按考評標準作出是否合格的綜合評價。
第五十四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竣工驗收后,應當明確管護主體,及時辦理移交手續。
管護主體應建立健全各項運行管護制度,保證項目正常運轉,長期發揮效益。
各級農發機構應做好后期項目監測評價工作,為改進項目管理提供依據。
第五十五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區應按照“誰受益誰負擔”、“以工程養工程”的原則籌集項目運行管護費用;推行建立自主管理灌排區的投資、養護管理機制;采取拍賣、租賃、承包等方式對形成的資產實行有效管理。
第五十六條對因自然災害造成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區損毀工程,其修復所需資金原則上由各省自行解決。遇有特大災情,國家農發辦視財力情況予以適當補助。
第五十七條實行農業綜合開發縣末位暫停制度。對存在嚴重違規違紀問題的農業綜合開發縣,國家農發辦應當暫停或取消其開發縣資格。
國家農發辦應對竣工項目驗收考評不合格的省予以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在限期內未能認真整改的,國家農發辦可以不予安排新增資金、調減現有投資規模或者暫停投資。
第五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數。
第五十九條省級農發機構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訂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備案。
第六十條中央農口部門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管理辦法由國家農發辦另行制定。
熱門醫院專項資金管理制度(案例15篇)篇七
為建立科學管理,確保專項資金安全和有效使用,防止資產流失,特訂立本制度。
專項資金是指國家和上級撥付給本單位的項目資金、扶貧資金、貼息資金、補助資金等。
凡屬過節或上級撥付的`各項專項資金一律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它用或改變用途性質。
專項資金的使用必須實行嚴格的審批制度。由鄉黨委會議審批支出項目,嚴格按上級指定方向和數額使用的必須按要求使用。如無上級安排就由班子成員集體決定使用方向和數額。
專項資金實行專帳管理,專戶儲存,財會人員必須嚴格遵照執行。
專項資金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開支后方可支付,支付程序為:開支內容――憑證――經辦人――簽字――審核――審批――支出。
對違反上述規定者,扣減年終獎,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處理。
熱門醫院專項資金管理制度(案例15篇)篇八
為嚴肅財經紀律,進一步規范盱眙縣水務局水利專項資金管理,為提高專項資金財務管理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財務管理,統一報銷程序及規定,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局具體情況,特制定本局水利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第一條水利專項資金的`申報制度
(一)水利專項資金由水務局業務部門負責申報。
(二)水利專項資金申報文件必須真實、科學和完整,項目申報單位應提交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局有關部門提出初審意見,經局長辦公會研究同意后再行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四)申報部門以正式文件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并隨時跟蹤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情況。
第二條水利專項資金的使用制度
(一)建立會計核算制度。嚴格按照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嚴禁套取項目資金,嚴禁公款私存,設置帳外帳和“小金庫”。
(二)實行政府采購制度。對項目工程及所需的主要物質和設備,嚴格按照政府采購規定,進行公開招標和集中采購。
(三)水務局防汛專項資金一律由局長一支筆審批,要求實行縣級報帳制度的,由項目建設單位填報資金申請表,經水務局業務部門審核后,報送財政審批由財政下拔項目建設單位。建立健全項目資金審查審批程序和財務制度,資金的使用必須符合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
第三條水利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制度
(一)公示制度。對于水利工程項目專項資金,工程實施前項目單位主動向社會公示項目建設內容、資金情況。
(二)定期報告制度。各項目實施部門定期向主管部門報送項目實施進展情況。
(三)檢查驗收制度。杜絕在項目執行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的現象,隨時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的檢查;項目完工后,主動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對工程項目的質量、財務等情況進行驗收工作。
(四)審計制度。為防止發生違反資金管理使用規定的行為,上級補助5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竣工后需由有資質的審計單位對工程進行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
第四條水利專項資金財務支出制度
(一)項目承擔部門或個人和財務人員應及時與有關部門溝通協調保證項目資金的及時到位,項目資金需要執行縣級報賬制的,必須及時進行報賬。
(二)工程資金應按工程進度進行拔付,對沒有開工或進度緩慢的項目將適當調整取消補助款。
(三)項目資金使用堅持量入為出的原則,嚴格控制項目資金的支出范圍,杜絕不符合規定支出,隨時接受項目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及審計部門的檢查、監督和審計,做到專款專用。
(四)報銷用的發票必是合法的票據。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票據,一概不予報銷。
購買各種物品、材料的發票,必須有購貨單位全稱、品名、數量、單價和金額,有收款單位財務章。否則財務有權拒絕報銷。有詳見清單字樣的發票應附清單。
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手續完備的驗收證明。需入庫的物資,必須填寫出入庫驗收單,由實物保管人員按計劃或合同驗收后,在驗收單上填寫實收數額并簽章。不需入庫的物資,除經辦人在憑證上簽章外,必須交給實物保管人員或使用人員進行驗收,并在憑證上簽章。
(五)支付款項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收款單位或個人的收款證明以及簽字,有審批人簽字,并有付款的依據。報銷用的發票必須按局財務規定辦理:經手人簽字,證明人簽字證明,財務審核后報局長審批。
熱門醫院專項資金管理制度(案例15篇)篇九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第四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包括土地治理項目和產業化發展項目。
土地治理項目包括高標準農田建設,生態綜合治理,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等。
第五條。
農業綜合開發實行國家引導民辦公助的多元投入機制,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資金和項目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因地制宜,統籌規劃;
(二)集約開發,注重效益;
(三)產業主導,突出重點;
(四)公平公開,獎優罰劣。
第六條。
第七條。
農業綜合開發主要扶持農業主產區,重點扶持糧食主產區非農業主產區的省應當確定本地區重點扶持的農業主產縣(包括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旗及農場,下同)。
第八條。
第九條。
第十條。
農業綜合開發實行開發縣管理土地治理項目應當安排在開發縣。
開發縣實行總量控制分級管理定期評估獎優罰劣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
第十一條。
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分別承擔農業綜合開發支出責任。
地方各級財政投入資金應當列入同級政府年度預算。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農業綜合開發可以采取補助貼息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增加農業綜合開發投入。
第十四條。
國家農發辦根據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類型和扶持對象規定項目自籌資金的投入比例。
鼓勵土地治理項目所在地的農村集體和農民以籌資投勞的形式進行投入。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應當用于以下建設內容:
(一)農田水利工程建設;
(二)土地平整土壤改良;
(三)田間道路建設;
(四)防護林營造;
(五)牧區草場改良;
(六)優良品種先進技術推廣;
(七)種植養殖基地建設;
(八)農業生產農產品加工設備購置和廠房建設;
(九)農產品儲運保鮮批發市場等流通設施建設;
(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十一)國家農發辦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
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的支出范圍包括:
(一)項目建設所需的材料設備購置及施工支出;
(三)工程監理費;
(四)科技推廣費;
(五)項目管理費;
(六)土地治理項目工程管護費;
(七)貸款貼息;
(八)國家農發辦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十八條。
省級設區的市級農發機構項目管理經費由本級政府預算安排,不得另外提取。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財政資金支付實行縣級報賬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結余資金應當按照規定收回同級財政。
第三章。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國家農發辦應當適時公布下一年度農業綜合開發扶持政策和重點。
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九條。
項目申報單位申報的項目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第三十條。
省級農發機構負責組織評審本地區申報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省級農發機構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可以下放項目評審權限。
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二條。
土地治理項目初步設計(實施方案)由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級農發機構負責組織審定。
第三十三條。
省級農發機構負責批復本地區農業綜合開發年度項目實施計劃,并報國家農發辦備案,同時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
地方各級農發機構應當按照年度項目實施計劃開展項目實施檢查驗收工作。
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五條。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建設期一般為1—2年。
第三十六條。
前款所稱項目調整是指項目建設內容建設地點和建設期限發生變化。
終止項目和省級農發機構批復調整的項目應當報國家農發辦備案。
第三十七條。
項目竣工決算審批管理職責和程序要求,由省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三十八條。
第三十九條。
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第四十三條。
第四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各級農發機構應當加強對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的預算績效管理。
第四十五條。
第四十六條。
監督檢查績效評價和預算執行監管結果應當作為分配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重要參考。
第四十七條。
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九條。
各級農發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審計部門財政部門的審計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第五章。
第五十條。
第五十一條。
中央有關部門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農業綜合開發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及外國政府貸款贈款項目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國家對涉農資金統籌整合使用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發布的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9號)和財政部關于修改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的決定(財政部令第60號)同時廢止。
熱門醫院專項資金管理制度(案例15篇)篇十
為嚴肅財經紀律,進一步規范縣水務局水利專項資金管理,為提高專項資金財務管理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財務管理,統一報銷程序及規定,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局具體情況,特制定縣水務局水利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一)水利專項資金由縣水務局業務部門負責申報。
(二)水利專項資金申報文件必須真實、科學和完整,項目申報單位應提交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局有關部門提出初審意見,經局長辦公會研究同意后再行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四)申報部門以正式文件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并隨時跟蹤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情況。
(一)建立會計核算制度。嚴格按照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嚴禁套取項目資金,嚴禁公款私存,設置帳外帳和“小金庫”。
(二)實行政府采購制度。對項目工程及所需的主要物質和設備,嚴格按照政府采購規定,進行公開招標和集中采購。
(三)縣水務局防汛專項資金一律由局長一支筆審批,
要求實行縣級報帳制度的,由項目建設單位填報資金申請表,經水務局業務部門審核后,報送財政審批由財政下拔項目建設單位。建立健全項目資金審查審批程序和財務制度,資金的使用必須符合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
(一)公示制度。對于水利工程項目專項資金,工程實施前項目單位主動向社會公示項目建設內容、資金情況。
(二)定期報告制度。各項目實施部門定期向主管部門報送項目實施進展情況。
(三)檢查驗收制度。杜絕在項目執行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的現象,隨時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的檢查;項目完工后,主動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對工程項目的質量、財務等情況進行驗收工作。
(四)審計制度。為防止發生違反資金管理使用規定的行為,項目竣工后需由有資質的審計單位對工程進行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
(一)項目承擔部門或個人和財務人員應及時與有關部門溝通協調保證項目資金的及時到位,項目資金需要執行區級報賬制的,從其規定,但要及時進行報賬。
(二)工程資金應按工程進度進行拔付,主管局對沒有開工或進度緩慢的項目將適當調整取消補助款。
(三)項目資金使用堅持量入為出的原則,嚴格控制項目資金的支出范圍,杜絕不符合規定支出,隨時接受項目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及審計部門的檢查、監督和審計,做到專款專用。
(四)報銷用的發票必是合法的票據。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票據,一概不予報銷。
購買各種物品、材料的發票,必須有購貨單位全稱、品名、數量、單價和金額,有收款單位財務章。否則財務有權拒絕報銷。有詳見清單字樣的發票應附清單。
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手續完備的驗收證明。需入庫的物資,必須填寫出入庫驗收單,由實物保管人員按計劃或合同驗收后,在驗收單上填寫實收數額并簽章。不需入庫的物資,除經辦人在憑證上簽章外,必須交給實物保管人員或使用人員進行驗收,并在憑證上簽章。
(五)支付款項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收款單位或個人的收款證明以及簽字,有審批人簽字,并有付款的依據。報銷用的發票必須按局財務規定辦理:經手人簽字,證明人簽字證明,財務審核后報局長審批。
熱門醫院專項資金管理制度(案例15篇)篇十一
第一條、為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監管力度,規范支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專項資金由省級補助資金補助給培訓機構。省級補助資金30%用于發給農民的教材及資料費;60%用于教師的講課費、交通費、誤餐費、績效考評以及其他后勤保障支出;10%用于宣傳、監督檢查和年終考核評比費用。業務主管部門、項目承擔單位不得再提取任何管理費用、工作費用。
(一)專項資金應嚴格按照批準的用途專款專用,專項、專人審批開支,本著統籌安排,量入為出的原則,由單位財務統一核算。
(二)管理專項資金應設置“專項資金管理臺帳”進行日常管理,要定期對專項工作實施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加強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三)縣財政局在培訓項目實施單位開展培訓前預拔項目經費的30%用于前期準備和開展工作。培訓機構在培訓任務完成后形成書面報告,報告內容包括:培訓經過情況、參訓人員數量、經費支出明細等,經縣農業委員會審核后,集中到縣財政局統一報賬,報賬資料中必須提供教師講課費(包括交通費、誤餐費)發放清單、購買資料及印刷資料的詳細清單等。
(四)專項工作完成后,應根據有關要求及時向上級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報告。對預算結余和報賬結余資金,可繼續用于增加培訓場次支出。
熱門醫院專項資金管理制度(案例15篇)篇十二
為切實規范專項資金管理,保障資金安全、高效運行,發揮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專項資金實行“專人管理、專戶儲存、專賬核算、專項使用”。
二、資金的撥付本著專款專用的原則,嚴格執行項目資金批準的使用計劃和項目批復資料,不準擅自調項、擴項、縮項,更不準拆借、挪用、擠占和隨意扣壓;資金撥付動向,按不同專項資金的要求執行,不準任意改變;特殊狀況,務必請示。
三、嚴格專項資金初審、審核、審核制度,不準缺項和越程序辦理手續,各類專項資金審批程序,以該專項資金審批表所列資料和文件要求為準。
四、專項資金報賬撥付要附真實、有效、合法的憑證。
五、加強審計監督,實行單項工程決算審計,整體項目驗收審計,年度資金收支審計。
六、對專項資金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督查,確保項目資金專款專用,要全程參與項目驗收和采購項目接交。
熱門醫院專項資金管理制度(案例15篇)篇十三
為加強對教育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增加專項資金安排的透明度,促進我市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預算法》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特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
市級各教育事業單位專款項目及市政府批準的專款項目。
凡向財政部門申請的教育專項資金,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中收支統管的管理要求,本著多渠道、多形式辦事業的原則,屬年度預算安排的,應由主管部門在編制年度預算時給予安排,屬臨時追加的,主管部門先根據行業總體發展規劃進行審核,然后匯總各單位申請報告,按要求就用款理由、計劃規模、預期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事項向市財政部門寫出專項申請報告。
市財政部門對主管部門申請專項資金的項目,根據事業發展的總體規劃和財力的可能統籌安排,在審批時對項目的資料、計劃規模、實施條件、項目概算、完成日期、預期效益等進行可行性綜合研究,重點應體現行業發展的階段性任務和財政資金的整體效益發揮,按照“集中資金辦大事”的原則給予審定,同時,根據專項資金科學、規范化管理的要求,對于貼合條件的大項教育專項資金,應探索引入“政府采購”的管理方法。
(一)專項資金應嚴格按批準的用途專款專用,用款單位要單獨立項核算,因特殊狀況需改變資金用途的,應書面報請財政部門批準后,方可使用。
(二)管理專項資金的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定期對項目實施進度和資金使用狀況進行檢查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三)項目完成后,用款單位應及時向財政部門報送專項資金支出狀況和使用效益的文字報告,財政部門應會同主管部門對已完成的項目及時進行效益考核和驗收,當年完不成的項目,其資金可結轉下年使用。
(四)專項資金因不同原因而構成結余的資金,由市財政部門審核后,列入各單位事業基金。
(五)凡由于管理不善,造成項目金額超支的,財政部門一律不予彌補,對虛報冒領、挪用專項資金和由于主觀原因造成項目延期或達不到預期目標的,財政部門在必須時期內暫停審批專項資金,同時根據《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罰。
五、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實行。
熱門醫院專項資金管理制度(案例15篇)篇十四
為提高專項資金財務管理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財務管理,統一報銷程序及規定,根據有觀規定,結合林業局管理部門的監督情況,特制定玫瑰繁育栽培技術示范推廣項目的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制度。
(一)建立會計核算制度,嚴格按照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不設置帳外帳和小金庫。
(二)建立專項資金審批程序和財務使用制度,資金使用情況符合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
(三)資金使用管理部門和個人財務人員應及時與有關部門溝通協調保證項目資金的及時到位,須執行報帳制的,從其規定及明進行報賬。
(四)項目資金按項目使用進度進行申報,項目資金堅持量入為出的原則,嚴格控制項目資金的支出范圍,杜絕不符合規定的支出,隨時接受項目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及審計部門的檢查、監督和審計,做到專款專用。
(五)報銷用的發票保證合法。
(六)該項目所有的支出有單位負責人親自審批,林業部門領導監督項目的執行情況。
(七)嚴格項目資金使用管理,挪用、占用、套用項目資金。項目資金實行專帳核算、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八)我單位嚴格按照《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等規定,設置獨立指定專人負責的財務會計工作行為,嚴禁白條入賬,嚴禁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資料進行會計核。
(九)承諾配套資金需要明確使用,林業局領導整個資金使情況進行督查。
熱門醫院專項資金管理制度(案例15篇)篇十五
第一條為規范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增強財政專項資金分配、使用的科學性和公正性,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財政專項資金是指本級財政安排、上級財政補助用于我縣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發展的各類專項資金。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使用本級財政預算內外安排、政府性融資安排、上級財政補助資金安排的各類建設資金的所有部門和單位。
第四條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是指對財政專項資金設立、分配、使用狀況進行的管理、監督和績效評價。
第五條縣財政局管理全縣財政專項資金,并會同各主管部門分別制定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具體管理辦法,明確各項資金的使用范圍、支持對象、補助標準、申報審批程序、驗收檢查、績效評價等要求。
第六條使用財政專項資金實行項目準入制度,建立項目庫實施管理。
第七條申報專項資金的項目準入條件為:
基本建設類:指按國家關于基本建設的規定,經各級發改委批準立項納入基本建設項目管理的項目。包括:房屋建筑屋購建、辦公設備購置、專用設備購置、交通工具購置、基礎設施建設、大型修繕、信息網絡購建、其他基本建設。
其他項目類:指經縣委、縣政府批準實施的項目。包括:房屋建筑屋購建、辦公設備購置、專用設備購置、交通工具購置、基礎設施建設、修繕、信息網絡購建、大型會議(全縣性的會議)、大型活動、專項業務活動(指各單位在日常基本事務外開展的專業性較強、涉及面廣、耗時較長的專項工作項目)、其他。
第八條單位申報財政專項資金程序為:項目實施單位于每年10月底以前寫出專題報告,并附財政專項資金審核意見表,報送縣政府審批。財政專項資金審核意見表由財政局統一制定。
第九條縣財政局憑財政專項資金項目審批文件,將項目錄入項目庫。對納入項目庫的項目,根據財力可能,按照“保證重點、兼顧一般”和“輕重緩急”的原則安排資金。未納入項目庫的項目,縣財政一般不得安排資金,對確需安排資金的,務必按規定程序先納入項目庫。
第十條向縣以上部門申報財政專項資金的項目一般應在項目庫中篩選,并以財政、主管部門聯合文件形式申報。如項目庫未納入的項目,務必按規定程序將項目納入項目庫后申報。
第十一條所有項目實施務必堅持公開透明原則,凡在當年政府采購目錄范圍內及招標限額標準以上的項目,務必實行政府采購,統一到縣政府采購中心實行公開交易。
第十二條所有項目務必實施工程監理制,項目監理機構透過公開招標方式擇優選定。項目監理機構按其職責對工程進度及質量等實行全過程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三條實施項目主管部門應嚴格實行合同管理,要與項目單位的法人代表或負責人簽訂目標職責書,明確各自的權利和職責。
第十四條項目實施完工后,項目承辦單位應組織邀請相關項目管理職能部門參與項目驗收,并構成規范的項目驗收報告。
第十五條財政專項資金實行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財政專項資金要嚴格按預算、按進度、按程序撥付和使用,堅持先批后用,先審后用。
第十六條財政部門按照已確定的年度部門預算,將年度專項資金項目支出預算指標下到達項目主管部門和具體使用資金的單位。
第十七條項目單位根據下達的專項資金預算、用款計劃、項目實施進度,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規定,向縣財政局提出撥款(支付)申請。縣財政局審核后,由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中心將財政專項資金直接支付到項目成交商或勞務帶給者賬戶。
第十八條財政專項資金項目實行保證金制度管理,以保證項目按計劃、按預算實施。財政在撥付專項資金時,按項目投資總額的10%預留作為項目保證金。工程交付使用一年之后,項目主管部門組織技術質量監督等部門進行復查,工程質量無問題的,項目質量保證金全額撥付;工程質量有問題的,財政將10%的質量保證金作為專項維修費,并按工程建設施工合同有關條款進行相應處置。
實施的農、林、水、畜、環保等工程項目,按前中后三階段檢查驗收,同時也按30%、40%、20%的比例分期撥款。
有償資金工程項目在撥款前先在總投資額中預留20%的還款準備金,然后再按上述比例分期撥款。
第十九條財政專項資金支出按項目實際支出列入當年財政支出。項目單位要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制度,嚴格遵循項目資金專款專用、專賬核算、專人管理的原則,加強項目成本核算和資金管理。
第二十條項目的結余資金由縣政府統籌安排。項目結余資金主要包括以下四種類型:
(1)項目當年已完工交付使用并辦理竣工決算后的結余資金;
(2)由于受政策變化、計劃調整等因素影響,項目中止或撤消構成的結余資金;
(4)項目因故當年未執行,需要推遲到下年度執行構成的結余資金。
上述第(1)項、第(2)項規定的項目結余資金統稱為凈結余資金,凈結余資金由縣財政統一平衡使用。第(3)項、第(4)項規定的項目結余資金統稱為結轉結余資金,實行縣財政局審核備案管理,單位結轉使用。
第二十一條縣財政局在撥付專項資金或有關部門在監督檢查時,如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暫緩或停止撥款: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弄虛作假,騙取國家資金的;
(二)自籌資金未能落實,影響項目建設的;
(四)不按規定向縣財政局或主管部門報送財務報表和有關資料的;
(五)拒不理解各級財政或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
(六)應納入政府采購但未納入,自行采購物資和設備的;
(七)未按規定進行專賬核算的;
(八)不貼合合同條款規定的;
(九)有重大工程質量問題,造成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的;
(十)結算手續不完備,支付審批程序不規范的;
(十一)未按規定要求報送季度(分月)用款計劃或信息資料嚴重失真的。
第二十二條縣財政局、主管部門應建立專項資金績效預算審查制度。主要評審項目資金管理執行制度狀況,包括審查資金的到位是否與工程建設進度相適應;資金的使用及管理是否存在截留、擠占、挪用、轉移建設資金;項目招標資金支付是否按政府采購和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進行招標和撥付資金。
對虛報項目資料,夸大項目投資額的;配套資金不到位,留有缺口的;資金管理不力,上年度專項資金使用效益差的;多頭重復安排的項目,要堅決予以制止。
第二十三條縣財政局和主管部門共同對財政專項資金進行跟蹤問效,實行財政專項資金支出的績效評價制度。對績效良好的項目通報表揚,并對下年度的同類項目優先安排。對績效評價不合格的項目,暫停下一年度項目實施單位專項資金申請資格。
第二十四條縣財政局和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財政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實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程監督管理,審計部門負責財政專項資金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五條財政、審計、監察部門每年應抽查財政專項資金投資項目不少于一次,抽查的面也不得少于當年立項的30%,其目的是遏制項目建設中的高估冒算、截留挪用、弄虛作假現象,確保財政資金的安全、合規、有效使用。
第二十六條財政專項資金監督檢查的主要資料如下:
(一)資金來源是否合法,配套資金是否落實到位;
(二)有無截留、擠占和挪用;
(三)有無改變項目資金用途;
(四)有無計劃外工程和超標準建設;
(五)工程項目是否按規定采取招、投標并進行評估;
(六)工程項目所購原材料和設備是否按規定納入政府采購;
(七)內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八)是否建立并堅持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九)其他違規、違法事項。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如數或加倍調減下年度分配指標,并按有關規定追究單位和有關人員的職責。
(一)揮霍、浪費、截留、克扣、擠占財政專項資金的;
(二)配套資金不足的,導致項目損失的;
(三)同一項目多頭申報,多頭申請資金的。
第二十八條單位和個人有騙取、套取、挪用、貪污財政專項資金等違法行為的,由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如數追還收繳財政。同時,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有關規定,對違法單位和職責人員做來源罰、處分的決定;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職責。
第二十九條財政、審計、監察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個性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第三十條全縣財政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按照本辦法實施。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