夢想可以激發我們的創造力和創新思維,使我們在實現夢想的過程中不斷突破自我。實現夢想需要我們善于發現機遇,抓住每一個機會。以下是一些關于夢想的成功案例,它們證明了只要堅持努力和勇于追求,夢想最終都能實現。
專業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模板13篇)篇一
第一條特殊吊裝作業:吊裝20t以上重物、土建工程竹梯結構、吊裝重物量不夠20t但形狀復雜、長經比大,剛度小的設備及精密貴重儀器、吊裝條件特殊的吊裝作業。
第二條一級吊裝作業:介于特殊和二級之間的吊裝作業。
第三條二級吊裝作業:吊裝5t以下的設備(行車和電動葫蘆作業除外)的吊裝作業。
第四條對于特殊吊裝作業,作業單位要編制吊裝預案,經設備、技安部門審查,由總工程師或分管廠領導審批。
第五條一級吊裝作業,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審查后,設備部門會同技安部門審批。
第六條二級吊裝作業,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或吊裝作業負責人確認,并落實到位相應的安全措施和現場監護人,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審批,方能進行吊裝作業。
第七條各車間的行車和電動葫蘆吊裝作業,必須是持有吊裝作業證的人員進行作業,并現場有監護人。
第八條吊裝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考核合格后,持有特殊工種操作證,才準予上崗操作。
第九條吊裝作業前,應預先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禁止入內。吊裝作業時,嚴禁在已吊裝物下通行或站人。
第十條吊裝作業人員必須佩帶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2811的規定,高處作業應遵守《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中的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吊裝作業前,應對起重設備、鋼絲繩、攬風繩、鏈條、吊鉤和安全裝置等各種機具進行檢查,必須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運行。
第十二條吊裝作業前,必須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gb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聽到緊急停車信號,不論何人發出,都立即執行。
第十三條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錨點,未經設備、建筑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第十四條吊裝作業前,必須對各種起重吊裝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以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吊裝設備的安全裝置應靈敏可靠。吊裝前必須試吊,確認無誤方可作業。
第十五條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在特殊情況下,必須隨之升降的,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過現場指揮人員批準。
第十六條吊裝作業現場如須動火時,應遵守《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吊裝作業現場的吊繩索、攬風繩、拖拉繩等應避免同帶電線路接觸,并保持安全距離。
第十七條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量時,吊運前應檢查制動器并用小高度(200~300mm),短行吊后,再平穩地吊運。吊運有毒有害液、易燃易爆物品時,也必須先進行小高度、短行程試吊。
第十八條汽車起重機工作前應按要求平整停機場所,牢固可靠打好支腳。
第十九條重物不得在空中懸停時間過長,且起落速度要平穩,非特殊情況不得緊急制動和急速下降。
第二十條吊裝作業的項目單位,必須指定作業監護人,監護人必須熟悉吊裝作業現場環境及重要物料管線、設備。作業單位也應落實相應現場監護人。作業單位的現場監護人必須對作業相關的安全措施進行檢查、落實。作業單位和項目單位監護人必須堅守現場,并作好應急處理。
第二十一條在吊裝作業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吊裝:
1、指揮信號不明;
2、超負荷或物體質量不明;
3、斜拉重物;
4、光線不足,看不清重物;
5、重物下站人;
6、重物埋在地下;
7、重物緊固不牢,繩打結、繩不齊;
8、棱刃物體沒有襯墊措施;
9、重物越人頭;
10、安全裝置失靈。
第二十二條吊裝作業項目承包給有資質的單位后,企業應向承包單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議。
第二十三條有資質的外單位在企業所屬區域進行吊裝作業,若其作業對企業構成影響、危及安全,應及時制止。
第二十四條《吊裝安全作業證》由技安部門負責管理。《吊裝安全作業證》式樣見〈附件八〉,作業證一式兩份,作業單位或作業人保存一份,技安處留存一份。
第二十五條特殊吊裝作業、一級吊裝作業,必須辦理《吊裝安全作業證》,由吊裝作業單位填寫各項內容,特殊吊裝作業應附吊裝方案,經技安、設備部門審查后,由總工程師或分管廠長批準。一級吊裝作業,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審查后,技安部門會同設備部門批準。
第二十六條《吊裝安全作業證》批準后,作業負責人應將《吊裝安全作業證》交作業人員。作業人員應檢查《吊裝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
第二十七條必須按《吊裝安全作業證》上填報的內容進行作業,嚴禁涂改、轉借《吊裝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第二十八條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條本制度解釋權屬技安處。如有爭議時由廠安全生產委員會仲裁。
專業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模板13篇)篇二
本制度適用于全公司各區域內的起重吊裝作業。
2職責。
2.1安全處是本制度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制度進行修改及本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2相關部門是本制度的協助部門,對自己所管轄區內的起重吊裝作業安全負責。
2.3作業相關人員必須對整個起重吊裝作業過程負責。
3定義。
起重吊裝作業: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設備、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
a)一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100t;
b)二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c)三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小于40t。
5作業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1吊裝機具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5.2吊裝作業人員(指揮人員、起重工)應持有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從事吊裝作業指揮和操作。
5.3吊裝質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吊裝物體雖不足40t,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以及在作業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
5.4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經派工部門和安全處/分公司安全生產科審查,報分管經理(或分公司經理)批準后方可實施。
5.5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的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6.1吊裝機具引進部門和安全處共同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質確認。
6.2派工單位、施工單位進行有關安全事項的研究和討論,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確認。
6.3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起重吊裝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于完好狀態。
6.4實施吊裝作業單位使用汽車吊裝機械,要確認安裝有汽車防火罩。
6.5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警戒區域及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安全警戒標志應符合gb16179的規定。
6.6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在施工現場核實天氣情況。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不應安排吊裝作業。
7.1吊裝作業時應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志;應佩戴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2811的規定。
7.2應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gb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指揮人員按信號進行指揮,其他人員應清楚吊裝方案和指揮信號。
7.3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將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7.4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未經有關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專業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模板13篇)篇三
第一條特殊吊裝作業:吊裝20t以上重物、土建工程竹梯結構、吊裝重物量不夠20t但形狀復雜、長經比大,剛度小的設備及精密貴重儀器、吊裝條件特殊的吊裝作業。
第二條一級吊裝作業:介于特殊和二級之間的吊裝作業。
第三條二級吊裝作業:吊裝5t以下的設備(行車和電動葫蘆作業除外)的吊裝作業。
第四條對于特殊吊裝作業,作業單位要編制吊裝預案,經設備、技安部門審查,由總工程師或分管廠領導審批。
第五條一級吊裝作業,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審查后,設備部門會同技安部門審批。
第六條二級吊裝作業,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或吊裝作業負責人確認,并落實到位相應的安全措施和現場監護人,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審批,方能進行吊裝作業。
第七條各車間的行車和電動葫蘆吊裝作業,必須是持有吊裝作業證的人員進行作業,并現場有監護人。
第八條吊裝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考核合格后,持有特殊工種操作證,才準予上崗操作。
第九條吊裝作業前,應預先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禁止入內。吊裝作業時,嚴禁在已吊裝物下通行或站人。
第十條吊裝作業人員必須佩帶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2811的規定,高處作業應遵守《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中的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吊裝作業前,應對起重設備、鋼絲繩、攬風繩、鏈條、吊鉤和安全裝置等各種機具進行檢查,必須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運行。
第十二條吊裝作業前,必須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gb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聽到緊急停車信號,不論何人發出,都立即執行。
第十三條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錨點,未經設備、建筑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第十四條吊裝作業前,必須對各種起重吊裝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以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吊裝設備的安全裝置應靈敏可靠。吊裝前必須試吊,確認無誤方可作業。
第十五條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在特殊情況下,必須隨之升降的,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過現場指揮人員批準。
第十六條吊裝作業現場如須動火時,應遵守《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吊裝作業現場的吊繩索、攬風繩、拖拉繩等應避免同帶電線路接觸,并保持安全距離。
第十七條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量時,吊運前應檢查制動器并用小高度(200~300mm),短行吊后,再平穩地吊運。吊運有毒有害液、易燃易爆物品時,也必須先進行小高度、短行程試吊。
第十八條汽車起重機工作前應按要求平整停機場所,牢固可靠打好支腳。
第十九條重物不得在空中懸停時間過長,且起落速度要平穩,非特殊情況不得緊急制動和急速下降。
第二十條吊裝作業的項目單位,必須指定作業監護人,監護人必須熟悉吊裝作業現場環境及重要物料管線、設備。作業單位也應落實相應現場監護人。作業單位的現場監護人必須對作業相關的安全措施進行檢查、落實。作業單位和項目單位監護人必須堅守現場,并作好應急處理。
第二十一條在吊裝作業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吊裝:。
1、指揮信號不明;。
2、超負荷或物體質量不明;。
3、斜拉重物;。
4、光線不足,看不清重物;。
5、重物下站人;。
6、重物埋在地下;。
7、重物緊固不牢,繩打結、繩不齊;。
8、棱刃物體沒有襯墊措施;。
9、重物越人頭;。
10、安全裝置失靈。
第二十二條吊裝作業項目承包給有資質的單位后,企業應向承包單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議。
第二十三條有資質的外單位在企業所屬區域進行吊裝作業,若其作業對企業構成影響、危及安全,應及時制止。
第二十四條《吊裝安全作業證》由技安部門負責管理。《吊裝安全作業證》式樣見〈附件八〉,作業證一式兩份,作業單位或作業人保存一份,技安處留存一份。
第二十五條特殊吊裝作業、一級吊裝作業,必須辦理《吊裝安全作業證》,由吊裝作業單位填寫各項內容,特殊吊裝作業應附吊裝方案,經技安、設備部門審查后,由總工程師或分管廠長批準。一級吊裝作業,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審查后,技安部門會同設備部門批準。
第二十六條《吊裝安全作業證》批準后,作業負責人應將《吊裝安全作業證》交作業人員。作業人員應檢查《吊裝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
第二十七條必須按《吊裝安全作業證》上填報的內容進行作業,嚴禁涂改、轉借《吊裝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第二十八條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條本制度解釋權屬技安處。如有爭議時由廠安全生產委員會仲裁。
專業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模板13篇)篇四
4.5.1.1一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100噸;。
4.5.1.2二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等于40噸至小于等于100噸;。
4.5.1.3三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小于40噸。
4.5.2作業前的安全檢查吊裝作業前應進行以下項目的安全檢查:。
4.5.2.1應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質確認。
4.5.2.2進行有關安全事項的研究和討論,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確認。
4.5.2.3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起重吊裝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于完好狀態。
4.5.2.4實施吊裝作業單位使用汽車吊裝機械,要確認安裝有汽車防火罩。
4.5.2.5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警戒區域及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
4.5.2.6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在施工現場核實天氣情況,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不應安排吊裝作業。
4.5.3.1吊裝作業時應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志。
4.5.3.2應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指揮人員按信號進行指揮,其他人員應清楚吊裝方案和指揮信號。
4.5.3.3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將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4.5.3.4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錨點。未經有關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4.5.3.5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
4.5.3.6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4.5.3.7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吊裝索具。
4.5.3.8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地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4.5.4操作人員應遵守的規定。
4.5.4.1按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由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
4.5.4.2司索人員應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報告險情。
4.5.4.3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4.5.4.4嚴禁起吊超負荷或重物質量不明和埋置物體;不得捆掛、起吊不明質量,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的重物。
4.5.4.5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嚴禁起吊操作。
4.5.4.6應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
4.5.4.7重物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而可能滑動,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時不得進行起吊。
4.5.4.8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4.5.4.9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中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
4.5.4.10無法看清場地、無法看清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吊。
4.5.4.11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在輸電線路近旁作業時,應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后再進行起重作業。
4.5.4.12停工和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4.5.4.13在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修;在有載荷的情況下,不得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4.5.5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的工作。
4.5.5.1將起重臂和吊鉤收放到規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應斷開電源開關。
4.5.5.2對在軌道上作業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錨定。
所有外來吊裝作業必須辦理《作業證》,由施工車間負責辦理,吊裝人員、指揮人員簽字,單位班(組)長確認安全措施,單位負責人初步審核,公司分管安全員再次審核后,三級吊裝由安全環保科負責人批準,一、二級吊裝應由生產主管或安全環保部負責人批準,必要時由公司總工程師批準。施工完畢后由安全環保科保存作業證。
專業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模板13篇)篇五
本制度規定了本公司吊裝作業分級、作業安全管理基本要求、作業前的安全檢查、作業中安全措施、操作人員應遵守的規定、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的工作和《吊裝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的檢維修吊裝作業。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制度的引用而成為本制度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勵根據本制度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制度。
gb2811安全帽。
gb5082起重吊運指揮信號。
gb16179安全標志使用導則。
3、術語和定義。
本制度采用下列術語和定義。
在檢維修過程中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設備、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
3.2、吊裝機具cranelift。
系指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裝卸機、纜索起重機、汽車起重機、輪胎起重機、履帶起重機、鐵路起重機、塔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桅桿起重機、升降機、電葫蘆及簡易起重設備和輔助用具。
4.1、一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100t;。
4.2、二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4.3、三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小于40t。
5、作業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1、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對吊裝機具進行日檢、月檢、年檢。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吊裝機具,應進行檢修處理,并保存檢修檔案。檢查應符合gb6067。
5.2、吊裝作業人員(指揮人員、起重工)應持有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從事吊裝作業指揮和操作。
5.3、吊裝質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吊裝物體雖不足40t,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以及在作業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
5.4、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經作業主管部門和相關管理部門審查,報主管安全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實施。
5.5、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的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6.1、相關部門應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質確認。
6.2、相關部門進行有關安全事項的研究和討論,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確認。
6.3、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起重吊裝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于完好狀態。
6.4、實施吊裝作業單位使用汽車吊裝機械,要確認安裝有汽車防火罩。
6.5、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警戒區域及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安全警戒標志應符合gb16179的規定。
6.6、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在施工現場核實天氣情況。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不應安排吊裝作業。
7.1、吊裝作業時應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志;應佩戴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2811的規定。
7.2、應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gb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指揮人員按信號進行指揮,其他人員應清楚吊裝方案和指揮信號。
7.3、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將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7.4、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未經有關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7.5、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7.6、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7.7、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吊裝索具。
7.8、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地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8、操作人員應遵守的規定。
8.1、按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由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
8.2、司索人員應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報告險情。
8.3、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8.4、嚴禁起吊超負荷或重物質量不明和埋置物體;不得捆掛、起吊不明質量,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的重物。
8.5、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嚴禁起吊操作。
8.6、應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
8.7、重物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而可能滑動,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時不得進行起吊。
8.8、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8.9、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中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
8.10、無法看清場地、無法看清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吊。
8.11、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在輸電線路近旁作業時,應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后再進行起重作業。
8.12、停工和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8.13、在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修;在有載荷的情況下,不得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8.14、下方吊物時,嚴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8.15、遇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露天作業。
8.16、用定型起重吊裝機械(例如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制度外,還應遵守該定型起重機械的操作規范。
9、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的工作。
9.1、將起重臂和吊鉤收放到規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應斷開電源開關。
9.2、對在軌道上作業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錨定。
9.3、吊索、吊具應收回放置到規定的地方,并對其進行檢查、維護、保養。
9.4、對接替工作人員,應告知設備存在的異常情況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10.1、吊裝質量大于10t的重物應辦理《作業證》,《作業證》由相關管理部門負責管理。
10.2、項目單位負責人從安全管理部門領取《作業證》后,應認真填寫各項內容,交作業單位負責人批準。對本制度5.4規定的吊裝作業,應編制吊裝方案,并將填好的《作業證》與吊裝方案一并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
10.3、《作業證》批準后,項目單位負責人應將《作業證》交吊裝指揮。吊裝指揮及作業人員應檢查《作業證》,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
10.4、應按《作業證》上填報的內容進行作業,嚴禁涂改、轉借《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10.5、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齊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實,作業環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方可進行作業。
專業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模板13篇)篇六
第一條為加強起重吊裝作業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起重吊裝過程中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起重吊裝作業是指利用各種機具將重物吊起并使重物位置發生變化的作業過程。
第三條起重施工可按工作劃分為以下三個等級一大型100噸以上二中型40至100噸三小型40噸以下。
第四條用定型起重機械如履帶起重機汽車起重機門橋式起重機等進行吊裝時除應遵守本制度外還必須遵守該定型起重機的操作規程。
第五條本制度適用于工程建設檢維修作業及其它起重施工作業。
第二章職責。
第一條生產管理部門負責布置各項吊裝作業并對安全負責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交底。
第二條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現場起重吊裝作業安全監督檢查。
第三章起重作業安全技術要求。
第一條起重機、卷揚機的操作人員必須通過培訓責任心強對機械性能了解并通過考試合格取得特殊工種操作證方可操作。
第二條起重工對吊裝作業必須熟練持證上崗。
第三條參加起重作業人員要明確分工聽從指揮嚴禁多頭指揮通常由起重工中一人指揮。
第四條指揮人員司索工所用手勢、旗哨時必須按國家標準統一制度進行發出信號要準確、清晰禁止喊話代替指揮用步話機指揮除外。
第五條指揮信號不明或有錯誤時起重機和卷揚機司機有權拒絕操作并及時通知指揮者。
第六條在五級或五級以上風力時不得進行大型設備吊裝否則應考慮風力影響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六級以上風力時嚴禁吊裝作業。
第七條夜間照明不足霧、雪、雨等惡劣天氣看不清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吊裝作業。
第八條吊車嚴禁超負荷進行吊裝。
第九條起重機每二年經相關部門進行檢測檢測合格后方可進入吊裝現場進行作業。
第十條嚴格禁止使用吊車吊裝埋在地下的物件。
第十一條起吊重物上有人或懸浮物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不能起吊。
第十二條起吊作業前必須進行試吊檢查吊車各部件是否靈活好用綁扎繩索有無異常。
第十三條在基礎上吊裝設備時起吊前有關人員必須對基礎進行檢查發現尺寸不匹配基礎承重不夠或其他缺陷時嚴禁吊裝。
第十四條雙機抬吊或大型吊裝吊裝前必須由施工單位專業人員編制出吊裝方案經相關機動、安全管理部門審批后方可吊裝作業。
第十五條起吊的物件有特殊要求保護光潔度、不能倒位保護保溫層、不能損壞平臺等必須明確指出寫出書面要求雙方簽署后生效。
第十六條大件進行吊裝時機動、安全管理部門要同起重單位負責人、指揮人員、技術員一起對繩扣、索具、滑輪、拉繩進行全面檢查合格后方準起吊。
第十七條起吊作業用的繩索不得拴綁架在生產設備及管線上也不得穿越交通要道公路、鐵路和中高壓電線的上方并不得與電線交叉相混。
第十八條在廠內通道或消防通道上進行起重作業時必須事先向消防或有關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十九條夜間在通道上進行起重作業必須在道路兩端設紅燈及標志牌。
第二十條在地面上的鋼絲繩與電焊機導線交叉時必須有絕緣保護措施防止漏電燒壞鋼絲繩和觸電事故發生。
第二十一條起吊作業現場所有工作人員必須戴安全帽高處作業系好安全帶。
第二十二條起重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各級安全監督人員的檢查施工人員應掌握應急事故預案嚴格執行和落實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條在停工或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籃、吊具和吊索懸在空中。
第二十四條吊物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動吊物棱角與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第二十五條起重機械任何部位作業時靠近運行的高、低輸電線路時沒有足夠的安全距離不得進行操作。
第二十六條在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檢修不得在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重機構的制動器。
第二十七條吊物下放時嚴禁使用快速落鉤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第二十八條高空吊裝體積較大的物體時應捆-綁溜繩。
第二十九條吊物捆-綁必須牢靠且吊裝重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
第三十條吊具承載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過安全負荷。
第三十一條高空吊裝時任何人不得攀沿拖拉繩或其它繩索上下。施工人員所帶工具應拴上保險繩防止脫手墜落。高空作業區內嚴禁拋物件只能用繩索拴系傳遞。
第三十二條在已投產的廠區施工時應告知生產單位在工作時不得排放有毒、刺激性的氣液體。
第三十三條吊裝時應在吊裝范圍以外設好警示標志施工人員不得在工件下面、受力索具附近及其它有危險的地方停留。
第三十四條多機抬吊時必須動作平穩啟、停動作協調一致避免振動或擺動。
第三十五條起重機必須在堅實平整的地面用墊木或路基箱調整平穩進行作業。
第一條使用起重機械移送人員必須使用固定的吊籃進行。
第二條使用吊籃作業必須填寫吊籃作業票并經主管領導審批后方可作業。
第三條使用吊籃作業時吊籃必須經檢查確認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條高空使用吊籃吊人時必須由專業起重工指揮。
第五條吊籃上作業人員的安全帶及吊籃的鋼絲繩必須同時與鉤體相連接不能脫鉤確保安全使用。
第六條使用的起重機械性能必須安全可靠避免滑鉤現象。
第七條起重司機操縱要平穩聽從指定人員指揮避免誤操作。
第八條吊籃在使用時起重機械司機不得離開操作室。
第九條吊籃中的施工人員所持工具設備必須采用相應的固定措施以防滑落。
第五章起重作業各作業人員應遵守規定第一條起重指揮人員應遵守以下規定。
1.必須按規定指揮信號進行指揮。
2.及時糾正對吊索或吊具的錯誤選擇。
3.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先將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4.吊裝過程中任何崗位出現故障必須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5.指揮吊運、下放吊鉤或吊物時應確保下部人員、設備的安全。重物就位前不得解開吊裝索具。6.對可能出現的事故應及時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二條起重作業中起重機司機起重操作人員應遵守以下規定。
1.必須按指揮人員中間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任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
2.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3.嚴禁使用起重機或其它起重機械起吊超載或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件。
4.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螺母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禁止起重操作。
5.吊物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動、吊物棱角與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6.無法看清場地、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7.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應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必須在輸電路線旁作業時必須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后再進行起重作業。
8.在停工或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懸在空中。
9.在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檢修。不得在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機構的制動器。
10.下放吊物時嚴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11.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起重機械所承的載荷不能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12.遇六級及六級以上大風或大雪、大雨、大霧等惡劣天氣時不得從事露天作業。
13.無下降極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機吊鉤在最低工作位置時卷筒上的鋼絲繩必須保持有設計規定的安全圈數。
第三條起重作業中司索人員起重工應遵守以下規定。
1.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報告險情。
2.根據重物的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吊具與吊索。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載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過安全負荷起升吊物應檢查其連接點是否牢固、可靠。
3.吊物捆-綁必須牢靠吊點和吊物的重心應在同一垂直線。捆-綁余下的繩頭應緊繞在吊鉤或吊物之上。多人綁掛時應由一人負責指揮。
4.禁止隨吊物起吊或在吊鉤、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況進入吊物下方時必須事先與指揮人員和起重機司機起重操作人員聯系并設置支撐裝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機運行軌道上。
5.吊掛重物時起吊繩、鏈所經過的棱角處應加襯墊。吊運零散的物件時必須使用專門的吊籃、吊斗等器具。
6.不得綁掛、起吊不明重量、與其它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地面和其它物體粘結在一起的重物。
7.人員與吊物應保持安全距離。放置吊物就位時應用拉繩或撐竿、鉤子就位。
8.高空吊裝體積較大的物件時應捆-綁拖拉繩。
a.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80t時,為一級吊裝作業;
c.吊裝重物的質量小于40t時,為三級吊裝作業。
b.二級吊裝作業為中型吊裝作業;
c.三級吊裝作業為一般吊裝作業。
1、項目單位負責人認真填寫《吊裝安全作業證》各項內容,交施工單位負責人批準。對施工作業中的吊裝作業,必須編制吊裝方案,并將填好的《吊裝安全作業證》與吊裝方案一并報機動部門負責人批準。《吊裝安全作業證》批準后,項目負責人應將《吊裝安全作業證》交作業人員。作業人員應檢查《吊裝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
2、吊裝作業之前必須先辦理作業許可和吊裝作業票,進車票。
(三)編制吊裝施工方案的范圍。
吊裝質量大于等于40t的物體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應編制吊裝施工方案。吊物雖不足40t,但形狀復雜、長徑比大、精密貴重,施工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施工方案。吊裝施工方案經施工主管部門和安全技術部門審查,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實施。
(四)起吊作業前應檢查和確認的內容:
e.檢查吊具與吊索是否選擇適當,其質量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f.確認吊裝方案和安全預案;
g.明確指揮人員、作業人員、監護人員的職責分工;
h.基礎周圍回填土夯實情況和天氣預報情況;
i.起吊現場已拉警戒繩,無關人員離開起吊范圍內。
1、各種吊裝作業前,應預先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禁止入內。懸吊重物下方嚴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2、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3、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錨點。未經機動、建筑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4、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在特殊情況下,必須隨之升降的,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過現場指揮人員批準。
5.吊裝作業時,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吊裝作業現場的吊繩索、攬風繩、拖拉繩等應避免同帶電線路接觸,并保持安全距離。
6.在起重作業時必須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鮮明的標志或特殊顏色的安全帽。起吊作業必須明確統一信號。
7.在采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施工前,所有參加施工人員必須熟悉吊裝方案,盡量選用相同機種、相同起重能力的起重機并合理布置,同時明確吊裝總指揮和中間指揮,統一指揮信號。
起重指揮人員、司索人員(起重工)和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學習并接受安全技術培訓,經國家或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地方主管部門簽發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后,方可從事指揮和操作,嚴禁無證操作。
1、起重指揮人員應遵守以下規定:
a.必須按規定指揮信號進行指揮;
b.及時糾正對吊索或吊具的錯誤選擇;
d.吊裝過程中,任何崗位出現故障,必須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設施。
2、起重機司機(起重操作人員)應遵守以下規定:
f.無法看清場地、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h.在停工或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懸在空中;
j.下放吊物時,嚴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k.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起重機械所承的載荷不能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3、司索人員(起重工)應遵守以下規定:
a.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報告險情;
h.高空吊裝體積較大的物件時,應捆-綁拖拉繩。
(七)起重作業結束應注意的事項。
起重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好以下工作:
b.對在軌道上工作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錨定住;
e.對起重機械進行維護保養時,切斷主電源并掛上標志牌或加鎖。
(八)不準吊裝作業的情況。
在吊裝作業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吊裝:
a.指揮信號不明;
b.超負荷或物體質量不明;
c.斜拉重物;
d.光線不足、看不清重物;
e.重物下站人;
f.重物埋在地下;
g.重物緊固不牢、繩打結、繩不齊;
h.棱刃物體沒有襯墊措施;
i.重物越人頭;
j.安全裝置失靈。
k.遇六級及六級以上大風或大雪、大雨、大霧等惡劣天氣時,不得從事露天作業。
專業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模板13篇)篇七
1、安全作業證是職工獨立作業的資格憑證,其發放范圍限于企業內部直接從事獨立作業的所有作業人員。
2、安全作業證發給經教育、培訓、考試合格,有一定的崗位生產理論知識,具有安全操作技能,能獨立從事生產活動的職工。
3、特種作業人員,除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外,還必須取得本企業的安全作業證。
1、所有化工作業人員和輔助崗位操作人員由安全部門、技術部門負責考核本崗位的工藝流程、崗位操作法和有關安全技術、工業衛生知識,操作技能和事故應急處理,以及緊急救護能力等。
2、通用工種(包括機、電、儀等維修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應考核本工種應掌握的安全作業技能和與之有關的安全理論知識。
3、安全作業證由車間組織考核,并填寫成績。經車間負責人簽字,報企業安全部門審核簽發。
1、安全作業證是證明職工上崗操作是否有獨立操作能力的證件,所以凡是獨立直接從事生產操作活動的人必須隨身攜帶,持證上崗。
2、安全作業證應記載安全教育由考核成績,安全工作獎懲情況,職工在調動工種、崗位時,應及時將調動和考核情況記入安全作業證,并報安全部門備案。
3、安全、技術部門應不定期地對安全作業證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
持安全作業證者,必須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核,成績記入安全作業證上,考核不合格者允許補考一次,凡補考不合格者,將收回安全作業證,取消獨立作業資格。
專業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模板13篇)篇八
(一)丙烷氣庫房和作業間屬重點防火防爆部位,必須設置醒目的“嚴禁煙火”標志,庫房和作業間嚴禁吸煙或動用明火,非工作人員禁止入內。
(二)丙烷氣庫房和作業間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倉庫內不得有地溝、暗道,嚴禁明火和其他熱源,倉庫內應通風、干燥、避免陽光直射。
(三)庫房和作業間應采取整體防火防爆安全措施,庫房內電源體應符合防爆要求,電閘、開關應安裝在庫房外,室內通風必須良好。工作結束后,切斷電源,關好門窗,方可離開。
(四)庫房存放的氣瓶嚴禁橫放,空瓶與滿瓶應分開擺放,并有明確標識,且不得超過規定用量。庫房和作業間嚴禁存放各種化學危險物品、油類、易燃可燃物品及雜物。
(五)作業間工作人員必須經過消防安全培訓,嚴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熟悉滅火應急預案。
(六)禁止敲擊、碰撞、拋擲、滾滑氣瓶。瓶閥凍結時,禁止用火烘烤,禁止油類接觸,瓶內氣體不能全部用完,必須留有0.2帕的余壓氣體。
(七)所有的`氣瓶不得靠近明火熱源,應與明火熱源相距10米以上,如采取隔熱措施,但不得小于5米。
(八)氣瓶作業系統上必須安裝回火防止器,其它安全附件應靈敏可靠。
(九)相關人員對氣瓶、氣體管道要經常檢查,防止泄露。氣瓶間內裝有可燃氣體泄露報警器,若出現報警,作業人員應立即尋找泄露點并采取安全有效的處理措施。
(十)庫房和作業間安裝有六氟丙烷自動滅火器,工作人員應經常查看滅火器的紅色玻璃球是否完好,如有異樣及時聯系保衛科。
(十一)工作人員必須會正確使用消防器材,掌握撲救火災的基本方法,對配備的消防器材和設施必須妥善保管,自覺維護和保養。
專業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模板13篇)篇九
1.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內的作業安全管理,用以控制和消除生產作業過程中的潛在風險,實現安全生產。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廠內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高處作業、設備檢維修作業、高溫作業等危險作業。
2.術語、定義。
2.1廠內動火作業:在公司內進行的電焊、氣焊、氣割、切割、磨光等產生明火的作業。
2.2進入受限空間作業:進入設備內部;進入專用管道、地溝、地井、煙道;進入專用貯料倉、庫等,進行清堵、檢測、維修、養護等。
2.3臨時用電作業:公司內一切臨時用電的作業。
2.4高處作業:公司內一切超過2米的登高作業。
2.5高溫作業:公司內部涉及高溫崗位的作業活動。
3.職責。
3.1安全辦公室職責。
2
---真理惟一可靠的標準就是永遠自相符合。
3.1.1安全辦公室為作業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作業安全管理。
3.2相關作業部門職責。
3.2.1負責各項危險作業的實施,協助主管部門監督各項作業中的安全工作。
3.2.2認真貫徹執行本制度,保障各項作業安全實施。
4.管理內容及方法。
4.1。
特種作業必須辦理安全作業許可證。
4.1.1申辦廠內安全作業許可證的程序。
4.1.1.1由作業或被作業部門提出指定專人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4.1.1.2安全作業許可證由安全辦公室或相關部門簽發并進行監督,注重時效性。
4.1.1.3安全作業證一式兩份安全辦公室、作業部門各一份。
4.1.2安全作業許可證的內容。
4.1.2.1安全作業許可證應注明作業內容和作業的起止時間。
3
---真理惟一可靠的標準就是永遠自相符合。
4.1.2.2應規定具體的防范措施和作業區域。
4.1.2.3需通知的相關部門和具體的防護要求。
4.1.2.4作業負責人和作業監護人。
4.1.3安全作業許可證的使用要求。
4.1.3.1嚴格遵守作業的起止時間,如超時應及時補辦相應手續。
4.1.3.2對作業區域應有明確的警戒標識。
4.1.3.3防范措施應告知所有作業人員,并按規定穿戴和使用防護用品。
4.1.3.4作業監護人應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和做其他工作。
4.1.3.5作業完成后應及時按防范標準清理作業現場,通知相關部門撤除警戒標識,并及時向主管部門匯報作業完畢。
4.1.4作業涉及到企業關鍵裝置和重點部位時應進行風險評價和制定相應的控制措施。
4.2動火作業。
按照《動火作業管理制度》相關要求執行。
4.3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4
---真理惟一可靠的標準就是永遠自相符合。
4.3.1作業單位要做好嚴密的勞動組織工作,分工明確,責任到人。由設備所屬單位對將進入設備人員進行必要的技術交底和安全教育。
4.3.2進入設備作業前,由設備所屬單位進行可靠的置換沖洗,確保清除干凈。符合安全要求后由安全辦公室或相關部門辦理安全作業許可證。
4.3.3特殊情況需在不置換的情況下進入設備短時間作業,必須由設備所屬單位第一負責人在安全作業許可證上簽字并親臨現場加強監護,使用防爆工具,佩戴長管防毒面具或空氣呼吸器以及其它勞動保護用品。使用前應仔細檢查,確保防毒面具、空氣呼吸器完好。
4.3.4禁止用氧氣吹風。進入有腐蝕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設備內作業時,必須穿戴適用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防毒面具。
4.3.5設備內作業必須設作業監護人,監護人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人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并與作業人員保持有效的聯絡。
4.3.6設備內應有足夠的照明,照明電源必須是35v以下的安全電壓,如在潮濕場所內,照明燈具的電壓不得超過12v。
4.3.7嚴禁在作業設備內向外投擲工具及器材。
4.3.8作業完工后,經檢修人、監護人、使用部門負責人共同檢查,確認設備內無人、工器具等,方可封閉設備孔。
4.4臨時用電作業。
5
---真理惟一可靠的標準就是永遠自相符合按照《臨時用電管理制度》相關要求執行。
4.5。
高處作業。
4.5.1高處作業的定義。
4.5.1.1高處作業是指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
4.5.1.2墜落高度基準面是指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
4.5.2.1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必須經安全辦公室辦理登高安全作業許可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施工。
4.5.2.2登高安全作業許可證審批人員應赴高處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批準高處作業。
4.5.2.3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酒后人員等,不準進行高處作業。
4.5.2.4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查驗登高安全作業許可證,檢查確認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施工,否則有權拒絕施工作業。
6
---真理惟一可靠的標準就是永遠自相符合。
4.5.2.5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作業前要檢查,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
4.5.2.6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
4.5.3.1高處作業前,施工單位應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登高安全作業許可證內。
4.5.3.2不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設備不得使用。
4.5.3.3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不準投擲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墜落。
4.5.3.4在化學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場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的位置作業時,應事先與區域負責人取得聯系,建立聯系信號,并將聯系信號填入高處作業許可證備注欄內。
4.5.3.5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作業時,必須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4.5.3.6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按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業,若必須垂直進行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4.5.3.7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根據現場情況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聯系。
7
---真理惟一可靠的標準就是永遠自相符合。
4.5.3.8在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進行帶電高處作業時,必須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
5.
檢查與考核。
5.1檢查。
5.1.1安全辦公室負責對公司內所有危險作業安全作業證的監督檢查。5.1.2相關部門協助安全辦公室負責對安全作業證落實的檢查。
5.2考核。
5.2.1凡未按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執行的部門安全辦公室將按公司安全管理規定進行處罰。
5.2.2安全管理規定中未涉及的部分將對部門負責人進行50元罰款。
6.
報告和記錄。
6.1動火安全作業證。
6.2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證。
6.3臨時用電作業證。
專業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模板13篇)篇十
1.1為規范高處作業安全管理,減少高處墜落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相關方的高處作業安全管理。
高處作業分為一般高處作業和特殊高處作業兩類。
2.1.2符合以下情況的高處作業為特殊高處作業;
在作業基準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處作業、高溫或低溫、雨雪天氣、夜間、接近或接觸帶電體、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突發災害搶救、有限空間內等環境進行的高空作業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超出允許濃度的場所進行的高處作業。
進行高處作業需向生產部提出申請,由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辦理《登高作業許可證》,一般高處作業由生產部審批,特殊高處作業由公司安全環保部進行檢查確認后,公司主管安全領導負責審批。
未辦理作業票,嚴禁作業。
4.1凡是墜落高度在2米以上(含2米)的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高度雖不足2米,但作業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于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轉動設備或堆放容易傷人的物品,工作條件特殊(風雪天氣),有機械震動的地方,在有毒氣體存在的房內工作時,均應按高處作業的規定執行。
4.2在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作業現場必須設置安全護梯或安全網(強度合格)等防護設施,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暴雨或雷電天氣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4.3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合格,并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準及酒后等人員不準進行高處作業。
4.4進行高處作業的人員一般不應交叉作業,凡因工作需要,必須交叉作業時,要設安全網、防護碰等安全設施,否則不準作業。
4.5高處拆除工作,必須提前作好方案,并落實到人。
4.6鋪設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筑材料(石棉瓦、石膏板、薄木板等)時,必須有保證施工安全的措施。
4.7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從上往下或從下往上拋扔工具、物體或雜物等,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時應及時將各種工具、零部件等清理干凈,防止墜落傷人,上下輸送大型物件時,必須使用可靠的起吊設備。
4.8進行高處作業前,應檢查腳手架、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泥、冰等,如果有,要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當結冰、積雪嚴重而無法清除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4.9在易散發有毒有害氣體的房上部及塔頂上作業時,要設專人監護,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泄漏時,應立急停止工作,工作人員馬上撤離現場。
4.10高處作業地點應與架空電線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距普通電線1米以上,距普通高壓線2.5米以上,并要防止運輸的導體材料觸碰電線。
4.1
1高處作業所用的腳手架,必須符合《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
4.12高處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
4.13.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4.1
4進入有限空間進行高處作業,在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票》后,辦理特殊高處作業票。
高處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
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5.5生產部職責:負責監督檢查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簽發高處作業票。
5.6其他簽字領導的職責:對特殊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組織、安排、作業負總則。
6.1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6.2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6.3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專業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模板13篇)篇十一
第一條電氣工作人員必須認真遵守和執行以下規程:
1、電子工業部1987年1月頒發的《電氣安全工作規程》。
2、水利電力部1978年6月頒發的《電氣防火規程》。
3、能源部1991年9月頒發的《電業安全工作規程》。
4、本公司制定的各種有關電氣安全規程、電氣設備拆修標準工藝等。
第二條電氣作業人員的基本條件
1、電工屬特種作業,必須年滿十八歲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身體健康,沒有妨礙本工種作業的禁忌等疾病和生理缺陷。
3、工作認真負責具有本專業所需安全生產專業技術知識及實踐經驗。
4、必須經過有關部門專業培訓,經考試合格后取得操作證者,方可操作。
5、凡對電氣設備進行安裝修理、拆除工作,必須由持有操作證的電工嚴格按照電氣安全技術規程規定進行工作。
第三條電氣人員工作必須遵守下列事項:
1、特種作業操作證必須隨身攜帶,隨時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特種作業操作證不準涂改和轉借他人,丟失應立即聲明,向安全生產監察部申請補發。
2、未經電力主管單位批準,電氣人員不得私自改裝或安裝電氣設備。
3、各單位調入電氣工作人員時,必須查清是否有電工特種作業操作證,如有還必須在所從事電氣作業崗位上跟老師傅學習半年以后,方準獨立從事電氣作業,否則不準從事電氣工作。
第四條凡電氣工作人員不準從事下列違章作業:
1、私自設置臨時用電設備或不經批準架設用電線路。
2、讓電器帶病異常運行或使用不合乎安全要求的器材。
3、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冒險作業、不聽勸阻或唆使他人違章作業,用低壓測驗器具測試高壓設備電源或線路。
4、存在各種事故隱患、漏洞,經有關主管部門提出整改意見后仍拖延不改。
5、值班時未經領導批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6、擅自動用變電間、低壓間的安全防護用具和滅火工具。
7、在變電間、低壓間內存放易燃、易爆油類及長、大及無關物品。
8、對保護裝置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起封、起印、私自調動。
9、不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單人巡視高壓,進入高壓遮攔以及單人執行配電室開關和線路停、送電操作或倒閘操作。
10、安裝手持式電動工具和安裝臨時配電箱不裝或裝不符合要求的漏電保護器。
11、不嚴格履行停送電手續、不進行檢查確認而隨意送電。
第五條架設的臨時線路應符合下列要求。
1、臨時線路必須保證絕緣性能良好,使用負荷正確,接頭處包扎完好,全線無裸露。架設高度必須符合安全要求。
2、采取懸架或沿墻架設時,戶內離地面高度不得低于2.5米,戶外不得低于3.5米。架設時需要設專用電桿或專用瓷瓶固定,禁止在頂棚、樓上、腳手架上或其他不安全的地方掛線,嚴禁在有高壓線、易燃、易爆、刺割、腐蝕、澆鑄、輾壓等場地架設臨時電氣線路。
3、臨時線一般不得任意拖地,如確實需要拖地應加裝可靠的安全套管,以防止移動磨損、輾壓或割斷電線。
4、臨時線與設備水管、門窗等安全距離應保持0.3米以上,跨越交通路口不得低于6米,并用電桿和瓷瓶固定。臨時線地面架設需要跨越交通道路時,必須在外面加鋼管埋置地面以下。
5、安裝好的臨時線路,未經技術管理部、安全生產監察部同意,任何部門和人員不得擅自改動或搭接其它臨時線。
第六條電氣安裝檢修安全規定
1、電氣檢修工作一般應停電進行。如特殊情況必須帶電作業時,應有妥善的安全措施,并須經所在單位主管領導批準,在電氣技術人員的監督下方可帶電作業。
2、在停電、送電時,應嚴格按用電規程規定執行。
3、全部停電和部分停電的電器檢修工作前,應安裝防護裝置(掛警告牌和臨時接地線)。在拆裝接地線時,應按電氣安全技術規程規定執行。
4、對高壓電氣設備檢修和維護工作必須貫徹執行工作票制度,同時嚴格按照專用規程執行。
5、高空作業時,必須系安全帶,戴好安全帽,穿好防護鞋等個人防護用品,確保人身安全,人體與帶電體必須保持安全距離。
6、檢修機電設備時,應先由電工填寫《檢修工作票》,履行停電手續,在驗電、放電確認無誤,做好封地后再拆電源,且必須在電閘手柄上掛“有人檢修不準合閘”的警示牌,防止有人誤合電閘送電發生人身事故。
7、檢修生產設備時,必須首先由崗位工履行停電手續,將需要檢修的電源確認,并斷開電源開關,掛好“有人工作,禁止合閘”停電牌。經電工檢查確認無誤,由崗位工打好閉鎖,方可作業。
8、巡視或維修電源線路時,無論電源線停電與否,均應視為有電或隨時有來電的可能;對線路故障點必須當有電對待,必須制止任何人靠近線路斷落點,在8米以外留專人看守并迅速報告上級妥善處理。
9、現場接檢修電源時,必須明確責任人,一種電氣開關只能控制一臺電氣設備,嚴禁一閘多用。
專業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模板13篇)篇十二
2、 范圍:進人化工生產區域內的各類塔、球、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陰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閉場所內進行的作業。
3、 責任者:安全部、罐內作業單位
4、 程序:
4.1切斷
4.1.1 停止危險設備的運行和使用,對設備與外界連接的管道、設施進行可靠隔絕,如裝設盲板、拆卸連接部位、不能用水封或閥門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4.1.2 對動力電源的切斷,應采用取下保險熔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掛警示牌。
4.2.清洗、置換和清理
4.2.1 對危險設備可靠切斷后,打開設備上所有人孔、手孔、放散閥、排空閥、出氣閥、料孔和爐門等。
4.2.2 根據危險設備內的介質類型用蒸汽、水、熱水、機械通風或自然通風等方式進行介質的清洗和置換;如危險設備內裝有非導電性液體(如苯、乙醚等)時,為防止靜電產生導致事故,必須將設備進行可靠性接地,沖入水蒸氣時應盡量低壓、低速導入。
4.2.3 危險設備內殘留物必須盡量排放或移液,清理干凈。
4.3采樣、分析或檢測
4.3.1 檢修作業人員進入危險設備內前,要對設備內的狀況進行分析或檢測,并符合下列條件:
4.3.1.1 含氧量在18~21%之間;
4.3.1.3 其他可燃性氣體低于其爆炸下限濃度的20%以下;
4.3.2 對危險設備內的氣體或粉塵進行取樣分析或檢測不得早于進入設備作業前30分鐘,所采取的樣本應是設備內的最高濃度;工作中斷后,作業人員再次進入前應重新采樣分析或檢測。
4.3.3 使用具有揮發性溶劑、涂料時,應做連續性分析檢測并加強通風措施。
4.4電氣及安全防護措施
4.4.1 進入危險設備內作業的照明電壓應使用不高于36v的安全電壓,狹小或潮濕場所應使用不高于12v的安全電壓;使用的電動工具必須裝有防觸電的電氣保護裝置。
4.4.2 在易燃易爆作業環境中應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和電動工具,電氣線路必須絕緣良好,無斷線接頭,電源接點無松動,防止產生電氣火花造成事故;作業人員不得穿戴化纖類等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
4.4.3 .在有酸堿等腐蝕性作業環境中,應穿戴好防護用品,在設備外部應設有急救用的沖洗裝置和水源等。
4.4.4 在設備內多層交叉作業應搭設腳手架、安全作業平臺,作業人員應正確穿戴勞動保護用品。
4.4.5 設備內作業嚴禁拋擲工具、材料,也不得將工具、材料等物品放置在人孔邊上或設備頂部,以防墜物傷人。
4.4.6 在設備內進行焊接作業時,應使用干燥絕緣墊,進行氣割、氣焊時,要使用不漏氣的設備,在設備內不得隨便開放乙炔或氧氣,加強設備內通風。
4.5安全監護
4.5.1 設備外應配備空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安全繩和相應的急救用品和裝置。
4.5.2 進入設備內部作業前,所有作業人員要檢查安全措施、安全器具,規定好統一的聯絡信號。
4.5.3 進入設備內部作業前,所有作業人員要檢查安全措施、安全器具,規定好統一的聯絡信號。
4.5.4 監護人員一旦發現有異常情況發生,應立即召集急救人員穿戴好防護器具進行搶救,不得無防護措施情況下盲目進入搶救。
4.6罐內作業許可證的管理
4.6.1 《罐內作業許可證》由危險設備所屬單位專職安全員認真填寫許可證上設備所屬單位、設備名稱、設備內介質、檢修作業時間、檢修作業內容、設備切斷置換安全措施、單位負責人簽名等內容后,交由檢修單位填寫。
4.6.2 檢修單位在接到《罐內作業許可證》后,檢修項目負責人認真填寫該證上檢修單位、檢修單位負責人簽名、作業中可能產生的有害物質和檢修作業安全措施等內容。
4.6.3 在完成進入危險設備內作業的各項準備工作,落實安全措施,經現場分析或檢測檢查合格后,依序由現場檢測分析人、危險設備所屬單位檢修現場監護人、檢修項目負責人、檢修單位檢修現場監護人和公司安全部安全管理人員分別簽名后,《罐內作業許可證》生效,檢修單位方可開始作業。
4.6.4 《罐內作業許可證》為一式二聯,第一聯由公司安全部留存,第二聯由檢修單位留存。
4.6.5 進入罐內作業涉及動火的,按公司《動火管理制度》執行并辦理相應的動火許可證。
4.6.6 在檢修作業過程中,檢修項目負責人、檢修現場監護人(包括設備所屬單位和檢修單位)必須堅守檢修現場;對于在作業過程中可能產生、竄入或析出危險物質的情況下,現場檢測分析人必須堅守檢修現場,并最多每隔30分鐘進行檢測分析一次;一旦發現異常,及時通知設備內作業人員立即撤出,待采取措施并重新檢測分析合格后,方可繼續進入作業。
專業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模板13篇)篇十三
第一條特殊吊裝作業:吊裝20t以上重物、土建工程竹梯結構、吊裝重物量不夠20t但形狀復雜、長經比大,剛度小的設備及精密貴重儀器、吊裝條件特殊的吊裝作業。
第二條一級吊裝作業:介于特殊和二級之間的吊裝作業。
第三條二級吊裝作業:吊裝5t以下的設備(行車和電動葫蘆作業除外)的吊裝作業。
第四條對于特殊吊裝作業,作業單位要編制吊裝預案,經設備、技安部門審查,由總工程師或分管廠領導審批。
第五條一級吊裝作業,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審查后,設備部門會同技安部門審批。
第六條二級吊裝作業,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或吊裝作業負責人確認,并落實到位相應的安全措施和現場監護人,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審批,方能進行吊裝作業。
第七條各車間的行車和電動葫蘆吊裝作業,必須是持有吊裝作業證的人員進行作業,并現場有監護人。
第八條吊裝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考核合格后,持有特殊工種操作證,才準予上崗操作。
第九條吊裝作業前,應預先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禁止入內。吊裝作業時,嚴禁在已吊裝物下通行或站人。
第十條吊裝作業人員必須佩帶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2811的規定,高處作業應遵守《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中的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吊裝作業前,應對起重設備、鋼絲繩、攬風繩、鏈條、吊鉤和安全裝置等各種機具進行檢查,必須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運行。
第十二條吊裝作業前,必須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gb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聽到緊急停車信號,不論何人發出,都立即執行。
第十三條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錨點,未經設備、建筑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第十四條吊裝作業前,必須對各種起重吊裝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以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吊裝設備的安全裝置應靈敏可靠。吊裝前必須試吊,確認無誤方可作業。
第十五條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在特殊情況下,必須隨之升降的,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過現場指揮人員批準。
第十六條吊裝作業現場如須動火時,應遵守《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吊裝作業現場的吊繩索、攬風繩、拖拉繩等應避免同帶電線路接觸,并保持安全距離。
第十七條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量時,吊運前應檢查制動器并用小高度(200~300mm),短行吊后,再平穩地吊運。吊運有毒有害液、易燃易爆物品時,也必須先進行小高度、短行程試吊。
第十八條汽車起重機工作前應按要求平整停機場所,牢固可靠打好支腳。
第十九條重物不得在空中懸停時間過長,且起落速度要平穩,非特殊情況不得緊急制動和急速下降。
第二十條吊裝作業的項目單位,必須指定作業監護人,監護人必須熟悉吊裝作業現場環境及重要物料管線、設備。作業單位也應落實相應現場監護人。作業單位的現場監護人必須對作業相關的安全措施進行檢查、落實。作業單位和項目單位監護人必須堅守現場,并作好應急處理。
第二十一條在吊裝作業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吊裝:
1、指揮信號不明;
2、超負荷或物體質量不明;
3、斜拉重物;
4、光線不足,看不清重物;
5、重物下站人;
6、重物埋在地下;
7、重物緊固不牢,繩打結、繩不齊;
8、棱刃物體沒有襯墊措施;
9、重物越人頭;
10、安全裝置失靈。
第二十二條吊裝作業項目承包給有資質的單位后,企業應向承包單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議。
第二十三條有資質的外單位在企業所屬區域進行吊裝作業,若其作業對企業構成影響、危及安全,應及時制止。
第二十四條《吊裝安全作業證》由技安部門負責管理。《吊裝安全作業證》式樣見〈附件八〉,作業證一式兩份,作業單位或作業人保存一份,技安處留存一份。
第二十五條特殊吊裝作業、一級吊裝作業,必須辦理《吊裝安全作業證》,由吊裝作業單位填寫各項內容,特殊吊裝作業應附吊裝方案,經技安、設備部門審查后,由總工程師或分管廠長批準。一級吊裝作業,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審查后,技安部門會同設備部門批準。
第二十六條《吊裝安全作業證》批準后,作業負責人應將《吊裝安全作業證》交作業人員。作業人員應檢查《吊裝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
第二十七條必須按《吊裝安全作業證》上填報的內容進行作業,嚴禁涂改、轉借《吊裝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第二十八條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條本制度解釋權屬技安處。如有爭議時由廠安全生產委員會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