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體會是一個人在某一方面的學習或經歷后,對所得到的感受和領悟進行總結的一種文字表達形式。以下是一些實用的心得體會案例,希望可以對大家總結經驗有所幫助。
實用合同法的心得體會(案例13篇)篇一
合同法的理論性和實踐性都很強,在我們實際的學習和生活中,合同無所不在。有交易的產生常常伴隨著合同的成立。所謂合同,又叫契約,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它具有三個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是引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產生、變更、終止的合法行為、而非事實行為。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第三、合同是當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他們之間的協議。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實和完全一致的。如果某一方是因為被強迫或者在其它不志愿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則該合同在法律上屬于無效合同。
的客體是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債的內容則是主體所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由合同引起的債叫合同之債。但無論是債的關系或合同關系,均須納入法的調整范圍之中。合同法就是調整合同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一旦納入法的范圍,我們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就要仔細考慮這個合同到底該不該簽,該怎么簽,因為當合同生效之后,如果自己不小心有違約的行為,可能就會使自己負上法律的責任。特別是自己作為第三方進行擔保時,要清楚自己作為擔保人所要承擔的風險。否則,當法院發給你一堆債務單的時候,自己還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
實用合同法的心得體會(案例13篇)篇二
近日,我們在太原參加了為期兩天的《勞動合同法》重點條款解讀與實施前企業人力資源應對策略培訓班。我們帶著問題去參加培訓,感到獲益匪淺,現將我的培訓心得匯報如下:。
《勞動合同法》于20xx年6月29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并于20xx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該法的實施將對企業人力資源管理乃至企業全面經營管理產生深遠的影響。
《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相比較,區別在于新頒布的勞動合同法是規范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屬于勞動法的特別法,而勞動法是勞動法的基本法規,定的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關系、勞動時間,勞動合同簽訂等一系列關于勞動著保護的基本問題。可以這樣理解新頒布的勞動合同法是對勞動法中關于勞動合同部分的細化和補充。
(一)、法律的適用范圍的變化。《勞動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勞動合同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民辦非企業單位如:民辦學校、醫院等組織。未畢業的學生不是勞動者,應簽訂實習協議。返聘人員不用簽勞動合同,不用交社保,也不構成工傷事故,但得交意外傷害保險。
(二)、制定企業規章制度的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條: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變化在于勞動合同法提高了工會在制定企業規章制度的地位,放在了和企業平等地位。
(三)、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及約定條款。《勞動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以下條款:(一)勞動合同期限(二)工作內容(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四)勞動報酬(五)勞動紀律(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四)、試用期的變化。《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五)、違約金的規定的變化。《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中第四條: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勞動合同法》違約金只有第二十二條培訓費用和第二十三條違反競業限制條款支付違約金。
(六)、事實勞動關系的法律后果的變化。現行法律規定: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新法規定用人單位與新員工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法律后果:一個月內的,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按照集體合同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每月支付二倍工資,滿一年的,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學習了《勞動合同法》后,我個人認為公司應做以下工作:
(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盡快建立職工花名冊。完善公司用人體制。建立《順延勞動通知書》、《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中止勞動合同通知書》、《續延勞動合同通知書》、《保守商業秘密協議》、《培訓合同》等。
(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規定,嚴禁各單位今后未經公司同意私自招用員工,防止出現勞動糾紛。
(三)、在錄用人員時,讓其提供《就業狀態證明》,證明其處在待業狀態。防止其原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讓公司負70%的連帶責任。并與之簽訂勞動合同。不愿簽訂勞動合同的不予錄用。
(四)、根據《勞動合同法》,修改公司勞動合同條款,避免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或解除勞動合同時出現勞動糾紛。
我在人力資源部主要負責人員招聘和合同管理等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規定,盡量避免出現勞動糾紛,為公司的人力資源管理做出自己的貢獻。
實用合同法的心得體會(案例13篇)篇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在2008年1月1日就要實施了,通過學習,我對該法有了一個全新的認識,的感觸就是企業的責任重了。《勞動合同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相比更加具體、完善,具有較強的操作性,最突出的特點是前面規定了怎么做,后面就規定了違反的法律責任。因此,對企業的社會責任要求更高了,企業應認真學習、準確理解、自覺執行。只有這樣,才能避免法律和經濟上的風險。現就我在這次培訓中所得所感陳述一下,與各位同仁共饗。
一、《勞動合同法》突破《勞動法》,適用范圍擴大,原則增加,反映了立法者的價值趨向。
(一)、《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擴大了。《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該符號代指分款符,以下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該法第二條第一款將適用范圍擴大到“民辦非企業單位”,如民辦學校、民辦醫院等,解決了長久以來這些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無法可依,法院適用不統一的窘境。第二款是突破些規定,立法時爭論很大,最終將其列入,但是在適用時多受摯肘(見第九十六條)。
(二)、訂立勞動合同應遵循的原則增加了。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相較勞動法,新增了“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在該法中多有體現,如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條件、內容、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及其它勞動者要求的情況。相對的,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這些規定相應地轉化為權利義務,企業在簽訂合同時應注意履行義務和行使權利。
二、《勞動合同法》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特殊要求,并且規定了企業不簽訂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本項下,需注意兩個問題:一是“用工之日”的確定,現實中,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通知的時候經常使用“報到”一詞,報到之日一般應理解為用工之日,所以這個詞應慎用;二是勞動者拒簽合同的應對。對勞動者拒簽的,用工企業需要保留勞動者拒簽的證據,由于勞動者原因造成的未簽合同的責任當然不應由用工企業承擔。
三、企業制定規章制度須履行民主程序并向勞動者公示,否則該規章制度不能做為處理勞動爭議的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勞動合同法》第八十條,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制訂規章制度應履行的民主程序,制定程序主要分兩步:第一,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第二,與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對第二款“平等協商確定”的理解,有兩種意見:須經工會平等協商一致;只須協商,不須協商一致。筆者認為應采取第二種理解。因為用人單位對規章制度是單方行為,應有制定權。否則用人單位的自主權將大受限制,經營也會受限制,不利于企業的經營與發展。當然,關于這一條款的理解,有待勞動部的進一步解釋。在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該項制度以后,一旦發生勞動爭議需要適用到企業規章制度時,該規章制度是否可適用首先會從該形式上審查,不具備的不能做為處理爭議的依據。這就是在考驗企業本身的管理能力。履行民主程序要求用工企業做到以下幾點:設立有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建立規范民主程序的規章制度;注意工作中保留履行民主程序的證據。那么做到向員工公示,綜合起來不外乎一面幾種:1、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公示的方式,如員工手冊等;2、員工簽收的方式;3、員工傳閱確認的方式;4、局域網上公開(受到質疑)、單位公開欄公開。
實用合同法的心得體會(案例13篇)篇四
現如今勞動法在勞動者的心中逐漸占據了重要的位置,今天我想談談關于勞動法的一些問題.我們每天都在通過自己的辛苦和汗水,通過自己的勞動來為社會、為自己創造著財富,國家為了給我們這些勞動者提供正當的保護而特別頒布了《勞動法》,但是在現實的社會中,我們真正知道它有多少內容呢,我的答案是:很少。正因如此,才會在社會上有很多人會因此蒙受本該能夠避免的損失,因此我們應認真的學習,通過學習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首先國家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才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這充分的說明了國家制定本法的良苦用心,是為了全體的勞動者能夠得到相應的正當待遇,從而體現出個人的人生價值,并且間接的保障了偉大的社會主義的經濟秩序的穩定,社會的穩定又能促進個人的人生價值創造,使其進入一個良性循環。再次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此條充分的顯示出了本法的尊重人權,保障人權的態度,人人是平等的,正當的勞動是受人尊敬的,其中沒有高低貴賤之分,當發生勞動爭議時,為我們指明了爭取自己正當權益的方式,爭取正當權益的地點,另外它也規定了我們勞動者應當去做的,勞動者并不僅僅是只享受我們應得的權力,同樣擁有我們所應承擔的義務,平等是雙方面的,只有互相理解、尊重、支持才能得到我們應該得到的一切方面。
再者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時間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沒有什么能夠是永生不朽的,隨著社會的發展,時代的進步,當生產關系不能適應生產力的發展時,就會有新的一套關系來取代它,所以此規章制度會隨著時代的不斷發展而進行著相應的調整,這一切都顯示著國家的深思熟慮和為人民負責的原則。
國家提倡勞動者參加社會義務勞動,開展勞動競賽和合理化建議活動,鼓勵和保護勞動者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革新和發明創造,表彰和獎勵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這一切說明國家提倡和鼓勵廣大的勞動者投身于不斷的革新和發明的思想,眾人拾柴火焰高,當充分發揮出廣大勞動者的聰明才智時,我們的中華民族才會屹立于不敗之林,同樣,這也是為廣大勞動者提供創造自身價值,展示自己聰明才智的機會。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收支管理和運營社會保險基金,并負有使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責任。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依照法律規定,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實施監督。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的設立和職能由法律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社會保險基金。這里充分顯示出國家對每個勞動者的社會保障的重視,沒有人能長生不老,有了保障的工作才能更加激發廣大勞動者工作的熱情,工作的積極性,當他們的積極性被調動起來后,我們的創造力,我們的凝聚力就更能顯示出來,我們民族的騰飛便指日可待。
以上是部分勞動法的內容,在這些字眼中都可以看出,國家的政策方針均是本著以人為本的原則制定的,其中不乏一個領導者的良苦用心,和英明決策,從分調動人民群眾的積極性,充分發揮人民群眾的聰明才智,使勞動者有保障,制定的細致、人性,中華的騰飛指日可待。
實用合同法的心得體會(案例13篇)篇五
財務部二月份分幾課時學習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授權制度》等通過兩個文件的學習對合同法的理論有了更深的了解,對一些合同簽訂后產生的糾紛有了更形象的認識,相信在以后合同簽訂工作中我會受益匪淺。
合同法的理論性和實踐性都很強,在我們實際的工作和生活中,合同無所不在。有交易的產生常常伴隨著合同的成立。所謂合同,又叫契約,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是債發生的最重要、最常見的原因之一。所謂債是發生在特定主體之間的,以請求為特定行為的法律關系,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是債務人。在債的法律關系中、債的主體、客體和內容都是待定的。債的主體是指債的當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對性債的客體是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債的內容則是主體所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由合同引起的債叫合同之債。但無論是債的關系或合同關系,均須納入法的調整范圍之中。
作為公司的中層干部,我們應該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論和知識,這對我們來說不無裨益,工作中,我們會簽訂一系列的合同,知道合同法中違約責任作為一種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當事人是需要承擔這種民事責任的。
通過《合同法》的學習,使我了解到,在我國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關系的法律,它主要規定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保全、違約責任等問題。《合同法》是一門非常實用的部門法,涉及的范圍非常廣,包括買賣合同,贈與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運輸合同等等社會生活中非常的各種合同,解決是現實中各種基本的復雜法律關系,通過合同的規范從而保障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
合同的案例。前者就是判斷合同是否有效,主要是對合同的生效要件的理解和運用;后者是針對合同無效的具體原因,包括合同主體不合格的案例、合同內容不合法的案例、因受脅迫、欺詐而訂立合同的案例、形式不具備法律要求而導致合同無效的案例以及代理人違法代訂合同因而無效的案例。根據案情,運用合同有效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認定合同是否有效。有效合同,應當履行,否則,構成違約,違約方要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是無效合同,要弄清無效的原因是什么?屬于哪一種無效合同?無效的合同,不得履行,已經開始履行的要停止履行,當事人不履行的,不承擔違約責任。對于無效合同,分清當事人的過錯,有過錯的一方要賠償對方的損失,雙方有過錯的,應雙方返還。雙方故意訂立違法合同的,應將雙方取得的或約定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庫。
然而對于綜合性合同的案例,一般是從合同訂立到履行,再到擔保、違約等多方面的關系,或者是從合同無效的辨析,到確定有關人的責任等多方面的問題,現在的我思考一個合同案例也會按以下幾個步驟:
(一)合同的合法性:法律是否允許,有什么特別要求等,這是我們首先要考慮的問題。因此,為了確保合同合法有效,在訂立合同之前,需要查閱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咨詢律師,確認一下簽訂這樣的合同或者這樣簽訂合同是否合法,也可以使我們對將來的風險有個預測。
(二)合同相對人:在簽訂合同之前,除了需要對合同相對人是否適合作為合作對象等商業、技術方面的情況進行必要的了解外,為了確保合同的順利履行,還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合同相對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訂立合同的主體資格。實際上,在訂立合同之前對合同相對人的性質進行審查是對合同合法性進行審查的延伸,有條件的話在訂立合同之前最好先審查以下文件:
(2)企業、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3)對方具體負責訂立合同的人的介紹信或授權委托書。這些文件應當附在所簽訂的合同書后面與合同一起存檔備查。
2、合同相對人的履約能力。履約能力是我們選擇合作伙伴時要考慮的一個重要問題,但這主要是商業上的考慮,從法律方面來說,對合同相對人履行能力的考察主要有以下途徑:
(1)調查相對人的工商登記檔案。借此可以從側面了解相對人的規模和從業經驗等。
(2)調查相對人的房產登記檔案、機動車登記檔案等財產狀況。其主要目的是了解萬一合同相對人違約或出現其他情況給我方帶來經濟損失時是否有能力賠償我方。
(三)合同標的:在訂立合同前,對于合同標的我們需要注意的是該標的是否合法以及該標的是否存在權利瑕疵。
1、標的是否合法。
2、標的是否存在權利瑕疵。所謂瑕疵通俗地說就是有缺陷,包括兩種,一種是物的瑕疵,這比較好理解,也就是物的品質如形狀或功能有問題,這種瑕疵比較容易被注意到。另一種是權利瑕疵,是指標的物上存在著他人的權利而致使合同內容無法實現,淺顯地說,就是合同標的物上存在法律障礙而有可能導致我們的目的無法實現。權利瑕疵往往容易被人們忽略。在訂立合同前要對標的物各方面的情況都考察清楚,以防范風險,同時也減少訂立合同的成本。
(四)企業自身的思考:
1、嚴格管理公章,防止他人偷蓋造成經濟損失;
2、嚴格管理介紹信、授權書等,切忌將蓋有公章的介紹信、合同、授權委托書或單位名頭紙給流失。
通過這次合同法的學習,使我深刻地認識到了合同法在當代社會的實用性和重要性。因此,在合同訂立之前需要做大量的工作,來確保我們即將簽訂的合同能夠得到履行,同時將我們訂立合同的風險盡可能地降到最低。
實用合同法的心得體會(案例13篇)篇六
學習合同法的初衷源于我的職業需要,作為一名企業法務,合同是日常工作中最基礎的內容之一。為了更好地處理合同糾紛及日常合同管理工作,我開始了系統的合同法學習。在這個過程中,我不僅僅對合同法的相關知識有了更詳細的了解,也深刻意識到了合同作為一種權利義務關系的載體,對于商業合作的順利展開、減少交易成本等方面的作用重要性。
學習合同法讓我深入理解了合同法條文的背景、干預合同的理由和限制等內容,對于合同的內容、審查、解釋方面有了更深刻的認識。同時,學習合同法也讓我更清晰的認識到合同在現代社會中的重要作用。比如,在合同承諾精神的道德義務層面上,我認識到合同是現代市場經濟的基礎和信用體系的根本,唯有誠信守信才能保持長期互利關系。又比如,在合同法義務層面上,我認識到合同是權利的行使、保護和實現的工具,是實現個人、團體、企業及社會整體利益的基石。
雖然學習合同法給我帶來了很多收獲,但也遇到了一些困惑。比如,在合同條款的約定與義務的保護之間存在的問題,如何更好的依據國家法律法規進行約束和引導,避免條款制定過于片面,對于個人和社會公益帶來不利影響;又比如,如何保證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各方知曉自己所承擔的義務與權利,避免因信息不對稱而引發的合同糾紛等。
學習合同法的收獲和困惑讓我深入思考如何更好的進行合同管理和操作。在日常工作中,我們需要結合具體業務需求,審核合同條款,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減少未來的合同糾紛,還需要在履行過程中及時走訪、查證,做好監管等工作。同時,我們也應該利用合同法中的法律條文,充分保障自己合法權益,依法維權。在保障自身合法權益的基礎上,與合作伙伴建立長期合作關系,共同推動合同執行過程中的完善,以期獲得長期的互利發展。
學習合同法除了對糾紛理解有幫助外,對于人際關系的管理和提升都意義非凡。在個人層面,我們應該注重自身誠信,遵守合同約定,成為一個守信的人,秉承合同精神,遵守法律規定,提高自身道德素質。在企業層面,我們應該把握合同作為企業行動的準繩,弘揚合同精神,尊重合作伙伴的合法權益,創造開放的市場環境,以期實現經濟發展和社會效益的互利共贏。而對于社會而言,我們共同推崇和遵守合同法的規定,以誠信為基礎,推動市場經濟與法治體系的共生共榮。最終,從自我到企業到社會,和合同法學習息息相關,也與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緊密相關。
實用合同法的心得體會(案例13篇)篇七
在當今社會中,合同法律是商業活動中至關重要的一環。因此,了解和應用合同法律規則是商業成功的關鍵。學習合同法律是培養商業管理和法律意識的重要步驟,能夠使企業管理者們更好地使用和執行合同法律條款,管理客戶和供應商關系以及避免法律風險。在我個人的學習過程中,我不僅了解了合同法律的相關知識,而且也通過實踐案例加深了自己的理解,積累了寶貴的經驗。
學習合同法律需要兼顧理論知識和實踐案例,具體方法包括思考、寫作和解釋實際案例。與此同時,對于合同文本的閱讀和理解也是至關重要的。在我個人學習的過程中,我專注于讀完所有基礎知識和概念,并在此基礎上注重思考實際案例和問題。掌握最新法律變化和相關判例也是成功的關鍵,因為法律始終是在不斷變化的。
學會理解和應用合同法律知識后,就可以應用于實踐中,從而消除潛在的商業法律風險。我曾經參與過多個有關合同法律的爭議解決案例,并且成功解決其中的一部分。在實踐中,我們需要熟練運用法律條款和信息,與所涉及的各方進行交流,尋求滿意的解決方案,同時確保執行上的合法性和正確性。我們還要時刻牢記,僅當我們遵循合同法律條款和店比制度時,我們才能獲得真正的商業成功。
第四段:合同風險和風險管理。
在合同法律實踐中,風險管理至關重要。我們需要注意每個合同中的潛在風險,以及如何避免或最小化這些風險。此外,我們還需要注意各種法律法規和合同的變化,并通過相應的解釋和修改來保護我們的權益。對于一些特別復雜的合同條款,在細節上保持警惕也是非常實用的,一旦遇到糾紛或疑問,需要及時尋求合適的專業幫助。
第五段:結論。
總之,在學習合同法律方面,我們需要掌握可靠而實用的基礎知識和技能,注重實踐應用和經驗積累。同時,我們還需要意識到風險管理的重要性,并依據實際情況采取相應措施來降低風險。合同法律的學習不僅能夠幫助我們更好地進行商業管理,還能使我們成為一個更負責任的企業家,涵蓋管理和法律的更廣泛的視野,并得到商業成功和法律上的自身保護。
實用合同法的心得體會(案例13篇)篇八
在法律領域中,合同法是一項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無論是商業活動,還是日常交往,合同都是必須遵守的規則。在學習合同法的過程中,我深深感受到了合同法的重要性以及對于實踐的價值。下面我將從對合同法的理解、學習體會、實踐應用等方面進行闡述,分享自己的心得體會。
合同法是一種管理合同關系的法律規則。它確立了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則和規范,明確了各方的權利義務。在實際操作中,只有正確掌握了合同法,才能更好地處理合同關系。合同法包含了合同的成立、履行、變更、解除、違約等方面的具體內容。其中,合同的成立是最基本和關鍵的一環,如果合同的成立存在問題,則會影響合同的后續運作。
在學習合同法的過程中,我深刻了解到了“合同精神”和“契約精神”的內涵。合同的實質在于人們自愿建立關系,誠實守信,共同遵守協議。對于合同的違約行為和損害,我們需要認真對待,采用合法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維護其他人的合法權益。此外,學習合同法也讓我了解到了如何處理在實踐中出現的各類問題,如如何處理虛假陳述、因不可抗力致使無法履行合同等。
三、實踐應用。
合同法的應用是非常廣泛的,涉及到各個方面的生活和事業。在實際生活中,我們需要簽訂租賃合同、購買房屋合同、購買商品合同等,都需要遵守合同法的規則。在工作場合,也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競業限制協議等。在所有這些場合,適當的了解和運用合同法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四、尋求法律幫助。
在處理合同糾紛時,我們不能自行處理,需要尋求專業的法律幫助。因為對于合同法的使用和適用,需要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操作。在有必要的情況下,可以考慮尋求律師等專業機構的幫助。這些機構可以幫助我們弄清合同法的具體規定以及合同糾紛的法律解決方案。
五、總結。
總的來說,學習合同法是必要的,對于實踐有非常實際的意義。只有不斷學習和提高,才能更好地應對各類實際問題,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對于合同法的深入理解和應用,不僅可以切實保障個人的合法權益,也有助于促進社會的誠實守信文化,推動社會的和諧和進步。
實用合同法的心得體會(案例13篇)篇九
合同法是現代社會經濟交往中的重要法律制度,我們在學習合同法的過程中,不僅僅是學習了一門法律課程,更是在學習一種生活態度和處理問題的方式。通過對合同法的學習和實踐,我們不僅僅獲得了相關知識和技能,更重要的是培養了自己在法律意識、契約精神以及風險意識等方面的修養和素養。在合同法學習結束之際,讓我們一起回顧一下自己的心得體會,并為未來的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首先,合同法的學習使我深刻認識到合同在社會交往中的重要性。合同作為一種約定,不僅僅是經濟交往的工具,更是社會和諧與秩序的基石。在日常生活中,我們無時無刻不與合同法相關,無論是購買商品還是簽訂勞務合同,都離不開合同的約束和保障。通過學習合同法,我意識到合同的重要性,并深刻體會到合同對于維護自身權益和社會穩定的重要作用。
其次,合同法的學習讓我明白了合同精神的重要性。合同精神是指誠實守信、互利互惠的原則,在合同法中有著重要的地位。合同精神不僅是法律規定的要求,更是一種道德約束和一種社會共識。只有遵循合同精神,我們才能建立起互信互助的合作關系,實現共贏的目標。通過學習合同法,我深刻認識到誠實守信的重要性,明白了合同精神對于共同發展的關鍵作用。
再次,合同法的學習讓我意識到了風險意識的重要性。合同法并不僅僅是一門關于爭議解決的法律課程,更是一門關于風險規避和管理的課程。通過對合同法權益保護、違約責任等內容的學習,我深刻認識到風險是存在于合同交易中的,我們要學會識別、評估和規避風險,以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合同法的學習給我提供了一種解決風險問題的思路和方法,讓我在今后的生活中更加理性和謹慎地處理合同交易。
最后,合同法的學習使我對法律產生了更深刻的認識和理解。合同法作為一門實務性較強的學科,教會了我如何將法律知識應用到具體案例中,學會了通過法律思維和法律方法解決實際問題。通過學習合同法,我認識到法律是一種秩序和規則,它不僅僅是負面的約束和限制,更是一種正面的保障和平衡。我相信,在今后的生活和工作中,我會更加注重法律意識,并遵循法律的規定,真正成為一個遵紀守法、誠信經營的人。
總之,通過對合同法的學習和實踐,我在知識、態度和能力等方面都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升。學習合同法不僅僅是為了通過考試,更是為了培養自己在生活中的法律意識和合同精神。合同法的學習讓我認識到合同的重要性、合同精神的重要性、風險意識的重要性以及法律的重要性。我相信,在今后的發展中,我會用所學知識指導自己的行為,誠實守信、認真負責地履行合同義務,在維護自身權益的同時,也為社會的發展做出自己的貢獻。
實用合同法的心得體會(案例13篇)篇十
近日,我在法學課程中學習了合同法規,通過學習,我不僅了解了各種類型的合同以及其應用,還受益匪淺地領悟到了合同精神。以下是我學習合同法規的心得體會。
合同是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人們在購物、租房、簽訂工作合同等方面都需要合同的約束。因此,法律要對合同進行規范。我在法學課程中學習到了各項法規,包括《合同法》、《擔保法》、《民法典》等。通過了解法規,我了解到合同法規的重要性,在合同簽訂中,作為當事人的我們就必須確保自己了解和遵守相應法規。
第二段:不完善合同的后果。
合同弊病,普遍存在于日常生活中。常見的合同弊病包括欺詐、威脅等。若當事人簽訂的合同不完善,則有可能會導致將來的糾紛或其他問題。我認為,在簽訂合同時應仔細了解合同內容,明確各方面的權利和義務,以盡可能減少避免和減輕糾紛可能性。同時,當發現合同存在問題時,應該及時終止合同或尋求專業幫助。
第三段:合同的種類和標準。
在學習合同法規時,我學習了各種不同類型的合同。在購物合同中,可以了解產品的質量和服務標準;在租賃合同中,可以詳細了解租戶和房東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在工作合同中,則涉及到薪資、崗位、工作時間等方面。通過學習這些合同標準,我們能夠更好的了解如何判斷合同是否有效以及如何執行標準。
第四段:合同精神及其重要性。
在學習合同法規時,我認識到合同所體現的精神是非常重要的。正如《合同法》中所述,合同雙方均應誠實守信,履行各自責任,減少因合同虛假、瑕疵等造成的爭議和損失。當我們簽訂一個合同時,我們應該說話算話,要認真履行自己的責任。合同的遵守是維護誠信和商業信譽的體現,是保障商業交易和維護市場秩序的基礎。
第五段:結語。
學習合同法規是非常有必要的。了解合同法規可幫助保護個人利益、維護社會秩序以及促進經濟發展。我相信,在學習合同法規后,大家都能夠更好地遵守規定,確保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在簽訂合同時,更應該保持一份誠實守信、認真履行的精神,保證所有當事人所引起的交易都能夠公平、公正,同時促進社會健康穩定的發展。
實用合同法的心得體會(案例13篇)篇十一
天下沒有不散的筵席。因個人原因或工作關系而離職的員工,如何面對原公司的索賠,是《勞動合同法》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按照新的規定,除了特殊情況外,即使公司約定了賠償金數額,員工的單方辭職也無需支付,特別是涉及戶口方面的違約金,今后將不再受法律支持。此外,《勞動合同法》還對離職員工獲得經濟補償金的范圍和工作交接程序進行了增補和規范。
〉〉法條新規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出臺動機
北京律協勞動法律委員會委員馬照輝表示:此前,勞動法律及一些地方法規大多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可以約定違約金。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該支付約定的違約金。“新法的一個重大變化就是:員工一般不承擔違約金責任。”
〉〉權威解讀
馬照輝解釋稱,之所以有這個規定,目的是防止公司濫用違約金條款,事先約定高額違約金來限制員工流動。新法施行后,員工可以主動離職,并無需承擔違約金責任。即使公司自行規定違約金,法院今后也不會支持。
但新法亦對此作了2個例外規定:一是在公司支付培訓費用并約定了服務期限后,員工在約定的服務期內主動離職,應當賠償違約金;二是,在違反競業限制責任時,員工也應該承擔違約金責任。
馬照輝進一步解釋稱,這里的培訓,不是普通的、必要的培訓,而是專項技術培訓。因培訓產生的違約金數額,不得超過公司實際支出的培訓費用。此外,公司要求員工支付的違約金,亦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公司因競業限制原因,約定員工需承擔違約金,也應付出相應代價:在約定違約金的同時,必須同時約定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北京市一中院法官黃彩相表示,在北京地區,單位和員工之間涉及戶口問題而發生的違約金糾紛較多。以往的審判實踐中,法院通常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明顯過高的違約金給予調整,但基本上都持支持態度。“勞動合同法實施后,今后此種違約金約定將因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而無效。”
黃彩相同時表示,對于培訓費用,普通、必要的職業培訓與專項技術培訓也不能混為一談,且應以實際為員工專項技術培訓所支出的費用來約定違約金數額。
〉〉舊案新解
2002年12月,陳某與一家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期限自2002年12月至2007年12月。雙方約定:“若員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每提前一年,向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前3個月工資收入的違約金”。2007年3月,陳某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公司要求陳某支付違約金。陳某認為,自己提前三十日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不應當承擔違約金責任。公司向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后,仲裁委裁決陳某向公司支付違約金15000元。陳某不服向法院起訴,法院維持了仲裁裁決。
馬照輝分析稱,陳某與公司之間有違約金的約定,該約定符合當時的法律規定。仲裁委和法院的裁判,在當時的情況下是正確的。若簽訂該合同的時間為2008年1月1日后,則不能約定違約金。即使約定,也屬無效。
但需要注意一點,《勞動合同法》第97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假如陳某和公司的勞動合同存續到2008年,則原定的違約金約定依然有效。
員工辭職獲補償金范圍擴大
〉〉法條新規
第四十六條(節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出臺動機
北京律協勞動法律委員會委員馬照輝表示,之前,除了公司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員工勞動,員工因此解除合同,公司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員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公司一般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在這方面做出了很大的突破,大大擴充了員工解除合同可獲得經濟補償金的范圍。
〉〉權威解讀
馬照輝表示:“本次勞動法修改,加大了對勞動者的保護,精髓就體現在這。”
他分析稱:“現實生活中,個別公司尋找理由逼迫員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以此來規避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員工遇到此類行為后,或根本無權主張補償,或只能依照實際發生的損失要求賠償。新法在這里做了很大的突破性規定。”
此外,新法還增加了一條特別規定:勞動合同期滿,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公司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馬照輝認為:補償金范圍擴大導致解除合同的成本加大,有利于引導公司與員工訂立長期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試用期辭職應三日前通知
〉〉法條新規
第三十七條(節選)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出臺動機
市一中院法官黃彩相稱:“這個變化,是為了兼顧公司利益與員工利益。”他介紹稱:此前施行的《勞動法》,在第三十二條曾規定:“在試用期間內,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現實生活中,員工在試用期內,隨時撂挑子不干的行為,給用人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帶來了一些不利的影響。
實用合同法的心得體會(案例13篇)篇十二
合同法是民法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規范了人民群眾在經濟交往中的合同行為。通過學習合同法,我深刻體會到合同法在現代經濟社會中的重要作用。在學習的過程中,我逐漸形成了自己的一些心得體會。本文將從合同的基本概念、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和解除等幾個方面進行探討。
首先,關于合同的基本概念。合同是法律認可的當事人基于平等意思表示達成的協議,具有約束力。學習合同法,我深刻理解了合同的雙方自愿、平等的原則。在合同的訂立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必須基于真實意思進行交流和約定,不能有強迫、欺騙或者誤導行為。這讓我認識到,在現代社會中,合同的訂立不僅僅是一種經濟行為,更是一種法律行為,要求當事人必須遵守法律規定并保持誠實守信的原則。
其次,關于合同的訂立。合同是經濟交往的基石,合同的訂立不僅僅是簡單的口頭約定,更要有明確的條款和格式的書面協議。學習中,我明白到在合同訂立過程中,當事人應當明確約定合同的內容、權利義務和約定的時間地點等,以確保各方的合法權益。同時,在合同的簽訂過程中,要注意言行一致,不得違背法律規定以及禁止性規則,確保合同的法律效力。
再次,關于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法的核心內容,也是合同法的重要目的之一。合同的履行不僅僅要求履行期限和履行地點的準確性,更要求當事人必須按照約定的義務進行履行。學習中,我了解到合同的履行包括兩個方面,即結果義務和努力義務。當事人不僅要達到預期的結果,還要付出合理的努力。另外,合同的履行還要遵守義務的安全規定,確保雙方的合法權益。
此外,關于合同的變更。在現實生活中,合同存在著隨時變更的現象。合同法對于合同的變更有一定的要求,即當事人應當基于自愿的原則,在達到一致意見的前提下進行的。學習中,我明白到合同的變更必須符合相應法律規定,當事人在變更合同時應當考慮合同對他人的影響,并經過對方的同意和簽署書面變更協議。這讓我了解到在變更合同時,不能隨意擅自行動,必須經過合法程序達成一致。
最后,關于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是當事人自愿解除合同關系的一種方法,也是民事法律關系終止的形式之一。學習中,我了解到合同的解除必須依法進行,并經過書面協議或者經過法院的判決。在解除合同時,當事人應當考慮到合同對對方權益的影響,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并在合同解除后,對已經履行的義務和對方已經獲得的利益進行合理的補償。這讓我深刻體會到,在解除合同時,要尊重合同的法律效力,并盡量減少對對方的影響。
總結起來,學習合同法使我認識到合同在經濟社會中的重要性。在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和解除等各個方面,都需要當事人遵守法律規定,并保持誠實守信的原則。只有這樣,才能確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并保護各方的合法權益。通過學習合同法,我不僅了解了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相關規定,更獲得了對合同法的深入認識和理解。我相信,在今后的經濟交往中,我將能夠更好地運用合同法知識,保護自己的權益,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
實用合同法的心得體會(案例13篇)篇十三
2007年6月頒布,2008年1月1日即將開始實施,這標志著我國勞動合同制度已納入依法規范、依法調整的法制軌道。2007年9月份,省局組織全省各市級局相關部門人員參加了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舉辦的《勞動合同法》理解與運用培訓班,此次系統的學習使我對該法有了全新的認識,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相比,《勞動合同法》更加具體、完善,具有較強的操作性,是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確定出臺的,完全符合中國現狀,有利于保障勞動者依法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保持社會勞動關系的穩定、發展,最終推動構建和諧社會。現結合《勞動合同法》的學習收獲具體談談我的理解和體會:
企業的勞動規章制度是其要求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所遵守的規則,也是其為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而制定的系統管理規則。規章制度也是國家法律法規的延伸和補充,也是企業執行勞動法律法規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具體規定。勞動規章制度包括勞動人事管理制度、勞動紀律和生產、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勞動人事管理制度又包括:職工錄用、調動、培訓、考核、離職規定,職工工資支付、保險福利待遇規定,獎懲規定,還有勞動合同和糾紛處理規定等。科學、合法、合理和可操作性的勞動規章制度能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促進勞動力的提高和維護用人單位正常生產和經營活動的保證。《勞動合同法》第四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當前,大部分企業都有一系列的勞動規章制度,可是在制定和執行上普遍存在問題,主要表現一是相關規章制度不完善不健全或者已經不適用;二是勞動規章制度內容不明確,缺少量化指標以及可操作性;三是制定的規定沒有讓職工普遍學習;四是只注重企業的自身利益和自身現狀,單方面強制職工遵守執行規章制度,不能很好的保障勞動法行使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因此,企業必須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使之科學、合法、合理、可操作,以充分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促進勞動力的提高和維護企業正常生產和經營活動。
現代企業以民主管理為基礎,強調全員管理,充分調動廣大職工的積極性,從而提高內部管理水平,增強企業經營決策的.準確性和透明度。勞動規章制度只有得到員工的參與和認同才能很好地制定和實施。《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可見,企業制訂規章制度履行民主程序首先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同時要與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這就要求企業一要設立有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二要建立規范民主程序的規章制度;三是注意工作中保留履行民主程序的證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這些原則相應地轉化為權利義務,企業在簽訂合同時應注意履行義務和行使權利。同時,《勞動合同法》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特殊要求,要求“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且規定了企業不簽訂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可見,《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和實施,對企業的社會責任的要求更高,需要認真學習、準確理解、自覺執行,才能避免法律和經濟上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