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會是指將學習的東西運用到實踐中去,通過實踐反思學習內容并記錄下來的文字,近似于經驗總結。心得體會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認識自己,通過總結和反思,我們可以更清楚地了解自己的優點和不足,找到自己的定位和方向。下面我幫大家找尋并整理了一些優秀的心得體會范文,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不予起訴心得體會篇一
被不起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份證號碼、民族、文化程度、職業或工作單位及職務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應當寫明犯罪期間在何單位任何職)、住址(被不起訴人住址寫居住地,如果戶籍所在地與暫住地不一致的,應當寫明戶籍所在地和暫住地),是否受過刑事處罰,采取強制措施的種類、時間、決定機關等。)
(如系被不起訴單位,則應寫明名稱、住所地等)。
辯護人……(寫姓名、單位)。
本案由(偵查機關名稱)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涉嫌罪,于x年x月x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
(如果是自偵案件,此處寫“被不起訴人涉嫌一案,由本院偵查終結,于年xx月x日移送審查起訴或不起訴?!比绻讣瞧渌嗣駲z察院移送的,此處應當將指定管轄、移送單位以及移送時間等寫清楚。)
(如果案件曾經退回補充偵查,應當寫明退回補充偵查的日期、次數以及再次移送審查起訴的時間。)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概括敘寫案件事實,其重點內容是有關被不起訴人具有的法定情節及檢察機關酌情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具體理由的事實。要將檢察機關審查后認定的事實和證據寫清楚,不必敘寫偵查機關移送審查時認定的事實和證據。對于證據不足的事實,不能寫入不起訴決定書中。在事實部分中表述犯罪情節時應當以犯罪構成要件為標準,還要將體現其情節輕微的事實及符合不起訴條件的特征敘述清楚。敘述事實之后,應當將證明“犯罪情節”的各項證據一一列舉,以闡明犯罪情節如何輕微。)
本院認為,犯罪嫌疑人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x條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情節(此處寫明從輕、減輕或免除刑事處罰具體情節的表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x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被不起訴人的姓名)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x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x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年月日
x人民檢察院(院印)
不予起訴心得體會篇二
第一段:介紹不予起訴的概念和背景(200字)
不予起訴是指法律主體依法對某特定案件進行審查后,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與事實不符,在法律上不再追究法律責任的一種處理方式。不予起訴具有一定的靈活性和適應性,能夠在法律實踐中根據不同的情況作出相應的處理決策。在我國法律體系中,不予起訴機制的建立和運行,對于保護合法權益,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具有重要意義。
第二段:不予起訴的優點和作用(200字)
不予起訴機構有助于及時解決一些社會糾紛和矛盾,防止一些犯罪行為的發生和擴大。對于一些輕微違法行為或者犯罪嫌疑人沒有明顯的重大危害或者危險的情況下,通過不予起訴也可以達到法律懲治和教育的目的,起到警示和教育的作用。不予起訴還可以減輕法院負擔,提高司法效率,使有限的司法資源得到更加合理的配置。
第三段:法律的基本原則和限制(200字)
在不予起訴機制中,法律對起訴和不予起訴都有一定的規定和限制。法律要求對于有充分證據證明犯罪事實的案件必須起訴,而對于沒有達到起訴條件或者證據不足的案件可以不予起訴。同時,法律還規定了不予起訴的程序和要求,要求依法、公正地對案件進行審查和判斷。不予起訴應當遵循法律原則,不能隨意或者片面地放棄追究犯罪責任。
第四段:對不予起訴的體會(300字)
在最近一次案件審查中,我作為法律主體參與了對某犯罪嫌疑人的審查和決策過程。在審查過程中,我秉持公正、嚴謹的原則,依法進行證據審查和案件評估,最終做出了不予起訴的決定。這一經驗使我深刻認識到不予起訴機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實際操作中,不予起訴需要保證公正、公開,避免個人意志的介入和強制行使。法律主體應秉持正義和公平的原則,依法辦事,對每個案件進行細致的分析和判斷,從而能夠做出符合法律和事實的處理決策。
第五段:對不予起訴機制的建議和總結(300字)
為了進一步完善不予起訴機制,我們應當加強對法律主體的教育和培訓,提高其法律素質和實踐能力。同時,加強對案件審查和決策過程的監督和評估,確保不予起訴的程序合法、公正,避免濫用職權和違背法律的情況。此外,還需要不斷改進和完善相關的法律和制度,使不予起訴機制更加靈活、適應實際、符合公眾利益和法治精神。只有通過不斷完善和推動不予起訴機制,才能更好地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有效保障社會的穩定和公眾利益。
不予起訴心得體會篇三
甲某因非法侵入住宅罪被予以起訴,現上海律師事務所總結辦案思路。
貴院審查起訴的嫌疑人甲某非法侵入住宅一案,律師接受犯罪嫌疑人嫌疑人甲某的委托,擔任其辯護人,經過約見犯罪嫌疑人和了解案情,現就本案發表如下法律意見,懇請公訴機關依法予以采納:
貴院審查起訴的嫌疑人甲某非法侵入住宅一案,河南正商律師事務所王麗、王衛華律師,接受犯罪嫌疑人嫌疑人甲某的委托,擔任其辯護人,經過約見犯罪嫌疑人和了解案情,現就本案發表如下法律意見,懇請公訴機關依法予以采納:
請求對甲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案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
事實和理由:
一、被害人乙某具有明顯過錯,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
本案發生的起因是受害人欠錢未還,嫌疑人甲某多次找其要錢未果,后來被受害人乙某拉黑qq等聯系方式,打電話不接,導致無法聯系上受害人乙某,才一時沖動犯錯。
(1)被害人具有明顯過錯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二、嫌疑人甲某是拿著受害人乙某門口掛在鞋柜上的鑰匙打開了受害人甲某家的門,如果不是受害人乙某自己疏忽大意,則嫌疑人甲某是不可能進入受害人乙某家中。
三、由于受害人乙某無法提供被破壞物品的維修單,因此,鄭州市價格認證中心認為本案犯罪數額無法確定。
五、甲某是初犯,此前從無劣跡前科,積極配合偵查機關辦案,悔罪態度非常明顯。
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嫌疑人甲某是初犯,取得受害人諒解,對受害人賠償到位,社會危害性不大。
上海律師認為: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73條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05條、《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286條、第406條的規定,法院應對甲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案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
不予起訴心得體會篇四
近年來,隨著法治意識的不斷增強,司法機關在依法辦案過程中,不予起訴的情況也逐漸增多。作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曾多次參與和見證了不予起訴的案件。通過這些經歷,我深刻領悟到了不予起訴對于維護正義、保障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意義,也意識到了作為法律工作者應具備的思維方法和職業素養。在這篇文章中,我將分享我對不予起訴的心得體會。
第二段:審慎權利的運用
不予起訴是司法機關根據法律的規定,認為某些案件不符合起訴條件,因此不起訴的一種處理方式。在進行不予起訴決定時,我們必須審慎權衡各方面的利益。首先,我們要以法律為準繩,確保不予起訴的決定符合法律的要求。其次,我們需要充分尊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不予起訴不損害其利益。最后,我們還要考慮社會大局,保持公正公平的原則,確保不予起訴不給社會帶來惡劣影響。審慎權利的運用是不予起訴工作的關鍵,也是維護法律公正的根本。
第三段:深化司法改革
不予起訴作為一種靈活的辦案方式,為司法改革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實踐方法。在實踐中,我們發現很多案件并非必須通過刑事追究解決,如果能夠通過其他方式解決,既可以減輕司法負擔,又可以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權益。因此,我們需要逐步深化司法改革,完善相關政策和機制,鼓勵司法機關在合適的情況下,選擇不予起訴的方式進行處理。深化司法改革可以提升司法公正和效率,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對法律正義的需求。
第四段:加強職業素養
作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們要時刻保持專業的職業素養。在參與不予起訴的工作中,我們應始終堅持法律至上。首先,我們要保持獨立客觀的立場,遵守職業道德,不受任何非法利益的干擾。其次,我們要提升專業水平,不斷學習法律知識和技能,確保決策的準確性和合法性。最后,我們要保持真實透明的原則,與當事人保持良好的溝通,并向社會公開解釋不予起訴的理由和依據。加強職業素養是不予起訴工作的基礎,也是法律工作者的應有之義。
第五段:提升社會認知度
不予起訴是維護司法公正和人權保護的重要手段,然而很多人對此存在誤解和不理解。因此,我們需要積極提升社會的認知度,讓更多的人了解不予起訴的意義和重要性。首先,我們可以通過宣傳教育活動,向公眾普及法律知識和案件處理原則,讓大家更加理解司法機關的工作方式。其次,我們可以提供更加及時和準確的案件信息,讓社會公眾了解到不予起訴的具體情況和依據。最后,我們還可以借助新媒體等網絡平臺,積極回應社會關切,解答疑惑,加強與公眾的交流和互動。提升社會認知度是促進不予起訴工作的有效途徑,也是增進司法公信力的必要手段。
總結:
通過參與和見證不予起訴的案件,我深刻感受到了不予起訴對于維護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權的重要意義。審慎權利的運用、深化司法改革、加強職業素養和提升社會認知度是促進不予起訴工作的關鍵要素。作為法律工作者,我們應不斷學習和成長,不斷提升自己的專業能力和職業素養,為推動不予起訴工作的發展貢獻自己的力量。
不予起訴心得體會篇五
不起訴決定申請書一:不起訴決定申請書
被申請人:王x,男,漢族,20xx年7月20日出生,重慶市忠縣人,未成年人,住忠縣xx鄉插花村4組。現羈押于豐都縣看守所。
請求事項:請求豐都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犯罪嫌疑人王x作出不起訴決定。
事實和理由:嫌疑人王x于20xx年3月21日豐都縣公安局以其涉嫌搶劫罪將其刑事拘留,20xx年4月21日被貴院批準由豐都縣公安局執行了逮捕?,F豐都縣公安局已經將此案移送貴院審查起訴?,F我要求貴院對王x作出不起訴決定。其理由如下:
3、王x現在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要求讀書,給他一個學習改造的機會;
4、我們家長愿意加強對王x的教育管理,負起監護責任,讓他成人成才,不危害社會;
5、王x的行為情節不嚴重,并沒有造成其他同學身體傷害或不敢上學。而且他并沒有到社會上強行要錢,也不是伙同其他人強行要錢,其行為社會危害性不大。
6、我們家長積極賠償了損失,有部分損失我們家長找學校、派出所要求賠償給其他學生,他們拒不接受。
綜上所述事實和理由,犯罪嫌疑人王x的行為及其輕微,社會危害不大,是初犯,又積極認錯,悔改。根據我國《刑法》第61條、《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42條,《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4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第2條、第20條等的相關規定,請求豐都縣人民檢查院依法、及時對犯罪嫌疑人王x作出不起訴決定。
豐都縣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王xx
不起訴決定申請書二:不予起訴申請書(1421字)
申請人:劉洪濤 北京市凱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88號soho現代城d-1708
電話:***
案由:申請人因xxx人民檢察院對陳x涉嫌故意傷害致死案審查起訴一案,提出以下申請:
請求目的:
對陳x涉嫌故意傷害致死案做不予起訴陳x的決定。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受故意傷害致死案嫌疑人陳x和其父親(法定監護人)委托為陳偉的辯護人,經過查閱查閱xxx公安局對本案的《起訴意見書》和本案法醫鑒定《四川華西醫學鑒定中心法醫病理學報告》(法會20xx-287),以及會見嫌疑人陳x,和調查了解了部分知情人員;現提出以下辯護意見做為對申請不予起訴陳x的事實和理由。
一、據陳x供述,因陳x于20xx年9月8日被鐘xx毆打,鄧xx(本案另一嫌疑人)等就自發到何xx家門口找鐘xx為陳x說理。陳x并沒有召集他們去打本案受害人何xx,那時陳偉根本不認識何xx,完全不可能召集人去打受害人。受害人出來是跟鄧xx爭吵,陳x并沒有和受害人爭吵,受害人是和鄧xx扭在一起,陳x并沒有和受害人扭在一起,反而是想勸架,更是沒有任何毆打受害人的行為。xxx公安局對本案的《起訴意見書》對是誰與受害人爭吵和扭在一起描述不清,是誰如何毆打受害人的什么部位和將其打死更是描述不清。
公安局送檢時的描述,該法醫鑒定不能認定受害人與人爭吵的事實,尸檢上也沒有受害人與嫌疑人肢體接觸的痕跡描述,當然也不能認定有肢體接觸。而且假如有爭吵和肢體接觸的事實,法醫也因在該情形導致受害人有什么樣的生理變化,特別是有什么樣的病理變化的基礎上才能認定是否該情形促進了被害人死亡,而該法醫鑒定并沒有這些生理病理理由依據。根據常識很容易理解與人爭吵和肢體接觸一般是不可能致人死亡的,受害人的原有疾病和飲導致而心源性猝死是無疑的死亡原因。
四、就算與人爭吵和肢體接觸是死亡的促進因素,顯然爭吵不屬于故意傷害;肢體接觸也不一定是毆打,所以肢體接觸與故意傷害是兩個概念。本案當時除了嫌疑人與受害人有肢體接觸外,受害人的兒媳張xx、120搶救的醫生等都有和受害人都有肢體接觸,根據xxx公安局的意見豈不是他們都要涉嫌被追究對受害人故意傷害致死的刑事責任。
不予起訴心得體會篇六
原告_______,性別___,___族,籍貫_____,職業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性別___,___族,籍貫_____,職業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
一、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
四、__市___區___路___號房所有權歸原告所有,其他財產依法分割。
事實和理由:
原告于____年____月___________(自由戀愛/經人介紹)與被告相識,于_____年_____月 ___日領取結婚證。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下_________。
由于婚前雙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礎薄弱,雙方生活習慣不同,被告性格暴躁,對原告經常惡言惡語?;楹蟛坏絖_年,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感情破裂原因)。結婚至今,彼此積怨,沒有溝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被告在外與他人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沒有盡到夫妻之間應有的忠實義務。
經實踐證明,夫妻雙方分居多年,性格不合,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間_____________的義務且____________________,繼續共同生活下去已沒有意義,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無和好可能,理當結束這段婚姻。
婚生兒子/女兒______歲,一直與原告生活,從小一直由原告照顧,而被告從未關心和照顧兒子的生活,為有利于_______(兒子/女兒)的健康成長,應保持現狀,繼續由原告撫養為宜。被告現月收入__元,且其經常夜不歸宿,聯絡不上,因而原告請求被告應一次性支付撫養費。原告收入不多和不穩定,為維護原告和兒童的合法權益,原告現___________財產應判歸原告所有。至此,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再無和好可能,為此,根據《民法典》和《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具狀前來,懇請人民法院準予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 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不予起訴心得體會篇七
(一)被不起訴人基本情況 包括被不起訴人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證號碼,民族,文化程度,職業或工作單位及職務(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的犯罪,應當寫明犯罪期間在何單位任何職務),住址,身份證號碼,是否受過刑事處罰,采取強制措施的種類、時間、決定機關。
(二)辯護人基本情況, 包括姓名、單位、通信地址
(三)案由和案件來源 如果是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寫明姓名、案由、案件來源,如“被不起訴人×××盜竊一案,由×××公安局偵查終結向本院移送起訴?!?如果是本院偵查終結的案件,寫明姓名、案由、案件來源,如“被不起訴人×××貪污一案,由本院依法偵查終結。” 如果是上級人民檢察院移交起訴的或者因審判管轄的變更由同級法院移送審查起訴的,寫明姓名、案由、案件來源,如“被不起訴人×××盜竊一案,由×××公安局偵查終結,經×××人民檢察院交由本院審查起訴”或“被不起訴人×××盜竊一案,由×××公安局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經×××人民法院轉至本院審查起訴……”。
(四)案件事實情況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4款和第142條第1款、第2款作出的三種不起訴,分別寫明: 1、如果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決定不起訴的,應簡要寫明案件事實及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 2、如果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4款決定不起訴的,應簡要寫明經補充偵查仍然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理由。 3、如果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的規定不起訴的,應簡要寫明案件事實 和認定“犯罪情節輕微,依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根據。
(五)不起訴理由、法律根據和決定事項 本院認為,……(以下用準確精煉語言概述行為性質,情節,危害結果,法律責任。如果是《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不起訴的,要寫明觸犯的刑法條款(如被不起訴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條的規定),并寫明犯罪情節輕微,依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的規定,決定對×××不起訴。
(六)告知事項 對于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不起訴的,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不起訴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7日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果不服不起訴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7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檢察院起訴。
檢察員 年 月 日
(院印)
不予起訴心得體會篇八
主要負責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一:_________________文某
住址:_________________深圳市深圳市羅湖區_____________綜合樓二樓。
被告二:_________________深圳市_____區中電幼兒園
地址:_________________深圳市羅湖區_____________綜合樓二樓。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董__________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一到管理處登記備案;
3.拆除相關設施,恢復原樣,停止侵占小區的公共部位。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一到管理處登記備案;
根據管理處的查詢,_____________綜合樓的產權人已經于1月21日轉變為被告一即文某的個人產權。但是從變更之日起至今,2月有余,被告一均未至管理處進行備案登記,管理處作為小區的物業服務單位,有義務對小區全體業主及出租戶進行全面的信息登記。
產權人已經變更為被告一文某,被告二作為_____________綜合樓的實際物業使用者,其應當向小區物業管理處提供其合法使用的依據。但自1月21日產權變更以來,被告二一直未向管理處提供合法使用的依據。
3.拆除相關設施,恢復原樣,停止侵占小區的公共部位。
(1)被告二擅自將_____________綜合樓后門的公共部位改成休息室。
_____________綜合樓后門的平臺和階梯都屬于小區的公共面積,平時供行人通行和使用。但被告二擅自將其改成休息室,并將其上鎖封閉,導致小區業主通行和使用不便,引起業主極大不滿。
(2)被告二將外墻天井封閉并加鎖,在其內堆放雜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