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合同協議也常見于租房、購買商品等場景。以下是一些常見合同協議的標準內容,大家可以參考一下。
出境旅游合同(精選18篇)篇一
甲方(旅游者):
乙方(組團旅行社):
(一)出發日期,具體集合時間,集合地點。
(二)結束日期,解散地點。
(三)旅游線路。
(四)本次行程游覽景點共____個:________。
(五)本次行程艙位安排:特等艙____人。一等艙____人。二等艙____人,其中上鋪____人,下鋪____人。三等艙,其中上鋪____人,下鋪____人。其它艙位____人,其中上鋪____人,下鋪____人。
(一)旅游者(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委托旅行社辦理個人投保的`旅游保險。
(二)保險產品名稱:
(三)保險金額:
(四)保險費:
(一)旅游費用(旅游費用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1.代收費:游船票____元;景區門票____元;。
保險費____元;其它____元。
2.綜合服務費(按代收費總額的收取)____元。
3.旅游費用總額(代收費+綜合服務費)____元。
大寫:____。
4.旅游費用總額不含用餐、索道、纜車及游船上的其他費用。
(二)費用的支付。
1.旅游費用支付的方式。
2.旅游費用支付的時間。
(一)旅行社最低成團人數:;組團低于此人數不能成團時,旅行社應當在出發前日及時通知旅游者。
(二)如不能成團,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決:
1.(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組團社延期出團。
2.(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轉旅行社出團。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亦可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消費者協會等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提交重慶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一)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二)如合同選填項空間不夠,可附紙張貼于空白處,在連接處需雙方蓋章。
(三)未盡事宜,經旅游者和組團社雙方協商一致,可列入補充條款。
旅游者簽字(蓋章):組團旅行社簽字(蓋章):
證件號碼:簽約代表:
電話:電話:
地址:地址:
簽約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簽約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境旅游合同(精選18篇)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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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編號:
旅游者: 等 人(名單可附頁,需出境社和旅游者代表簽字蓋章確認);
出境社: ;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 .
第一條 本合同術語和定義
1. 團隊出境旅游服務,指出境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和《旅行社條例》等法律、法規,組織旅游者出國旅游及赴中外雙方政府商定的國外邊境區域和港、澳地區等旅游目的地旅游,代辦旅游簽證/簽注,代訂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飲、住宿、游覽等兩項以上服務活動。
2.旅游費用,指旅游者支付給出境社,用于購買本合同約定的旅游服務的費用。
旅游費用包括:
(1)必要的簽證/簽注費用(旅游者自辦的除外);
(2)交通費(含境外機場稅);
(3)住宿費;
(4)餐費(不含酒水費);
(5)出境社統一安排的景區景點的門票費;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項目費用;
(7)導游服務費;
(8)邊境旅游中辦理旅游證件的費用;
(9)出境社、境外地接社等其他服務費用。
旅游費用不包括:
(1)辦理護照、港澳通行證的費用;
(2)辦理離團的費用;
(3)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用;
(5)境外小費;
(6)行程中發生的旅游者個人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通訊、飲料及酒類費用,個人娛樂費用,個人傷病醫療費,尋找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及報酬,個人原因造成的賠償費用。
3.履行輔助人,指與旅行社存在合同關系,協助其履行本合同義務,實際提供相關服務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
4.自由活動,特指《旅游行程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
5.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指《旅游行程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期間、旅游者不參加旅游行程活動期間、每日行程開始前、結束后旅游者離開住宿設施的個人活動期間、旅游者經領隊或者導游同意暫時離團的個人活動期間。
6. 不合理的低價,指出境社提供服務的價格低于接待和服務費用或者低于行業公認的合理價格,且無正當理由和充分證據證明該價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務費用主要包括出境社提供或者采購餐飲、住宿、交通、游覽、導游或者領隊等服務所支出的費用。
7. 具體購物場所,指購物場所有獨立的商號以及相對清晰、封閉、獨立的經營邊界和明確的經營主體,包括免稅店,大型購物商場,前店后廠的購物場所,景區內購物場所,景區周邊或者通往景區途中的購物場所,服務旅游團隊的專門商店,商品批發市場和與餐飲、娛樂、停車休息等相關聯的購物場所等。
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指旅游者自己購買或者通過旅行社、航空機票代理點、景區等保險代理機構購買的以旅行期間自身的生命、身體或者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短期保險,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險、旅游意外險、緊急救援保險、特殊項目意外險。
9.離團,指團隊旅游者在境外經領隊同意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0.脫團,指團隊旅游者在境外未經領隊同意脫離旅游團隊,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1.轉團,指由于未達到約定成團人數不能出團,出境社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在行程開始前將旅游者轉至其他出境社所組的出境旅游團隊履行合同的行為。
12.拼團,指出境社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的前提下,在簽訂合同時經旅游者同意,與其他出境社招徠的旅游者拼成一個團統一安排旅游服務的行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災害、戰爭、恐怖活動、動亂、騷亂、罷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政府行為。
14.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以外的客觀因素引發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禮賓活動導致的交通堵塞,飛機、火車、班輪、城際客運班車等公共客運交通工具延誤或者取消,景點臨時不開放。
15.必要的費用,指出境社履行合同已經發生的費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 包括乘坐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的費用(含預訂金)、旅游簽證/簽注費用、飯店住宿費用(含預訂金)、旅游觀光汽車的人均車租等。
16.公共交通經營者,指航空、鐵路、航運客輪、城市公交、地鐵等公共交通工具經營者。
第二條 旅游行程單
出境社應當提供帶團號的《旅游行程單》(以下簡稱《行程單》),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后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行程單》應當對如下內容作出明確的說明:
(2)旅游目的地地接社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用餐次數、地點、標準);
(7)自由活動的時間;
(8)行程安排的娛樂活動(明確娛樂活動的時間、地點和項目內容);
《行程單》用語須準確清晰,在表明服務標準用語中不應當出現“準×星級”、“豪華”、“僅供參考”、“以××為準”、“與××同級”等不確定用語。
第三條 訂立合同
旅游者應當認真閱讀本合同條款和《行程單》,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條款及有關附件后,出境社和旅游者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訂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權委托書。
第四條 旅游廣告及宣傳品
出境社的旅游廣告及宣傳品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其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要約規定的,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對出境社和旅游者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五條出境社的權利
1.根據旅游者的身體健康狀況及相關條件決定是否接納旅游者報名參團;
2.核實旅游者提供的相關信息資料;
3.按照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額旅游費用;
4.旅游團隊遇緊急情況時,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緊急避險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絕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勸阻旅游者違法和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出境旅游合同(精選18篇)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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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編號:
旅游者:等人(名單可附頁,需出境社和旅游者代表簽字蓋章確認);
出境社:;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
第一條本合同術語和定義。
1.團隊出境旅游服務,指出境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和《旅行社條例》等法律、法規,組織旅游者出國旅游及赴中外雙方政府商定的國外邊境區域和港、澳地區等旅游目的地旅游,代辦旅游簽證/簽注,代訂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飲、住宿、游覽等兩項以上服務活動。
2.旅游費用,指旅游者支付給出境社,用于購買本合同約定的旅游服務的費用。
(1)必要的簽證/簽注費用(旅游者自辦的除外);
(2)交通費(含境外機場稅);
(3)住宿費;
(4)餐費(不含酒水費);
(5)出境社統一安排的景區景點的門票費;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項目費用;
(7)導游服務費;
(8)邊境旅游中辦理旅游證件的費用;
(9)出境社、境外地接社等其他服務費用。
旅游費用不包括:
(1)辦理護照、港澳通行證的費用;
(2)辦理離團的費用;
(3)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用;
(5)境外小費;
(6)行程中發生的旅游者個人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通訊、飲料及酒類費用,個人娛樂費用,個人傷病醫療費,尋找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及報酬,個人原因造成的賠償費用。
3.履行輔助人,指與旅行社存在合同關系,協助其履行本合同義務,實際提供相關服務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
4.自由活動,特指《旅游行程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
5.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指《旅游行程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期間、旅游者不參加旅游行程活動期間、每日行程開始前、結束后旅游者離開住宿設施的個人活動期間、旅游者經領隊或者導游同意暫時離團的個人活動期間。
6.不合理的低價,指出境社提供服務的價格低于接待和服務費用或者低于行業公認的合理價格,且無正當理由和充分證據證明該價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務費用主要包括出境社提供或者采購餐飲、住宿、交通、游覽、導游或者領隊等服務所支出的費用。
7.具體購物場所,指購物場所有獨立的商號以及相對清晰、封閉、獨立的經營邊界和明確的經營主體,包括免稅店,大型購物商場,前店后廠的購物場所,景區內購物場所,景區周邊或者通往景區途中的購物場所,服務旅游團隊的專門商店,商品批發市場和與餐飲、娛樂、停車休息等相關聯的購物場所等。
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指旅游者自己購買或者通過旅行社、航空機票代理點、景區等保險代理機構購買的以旅行期間自身的生命、身體或者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短期保險,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險、旅游意外險、緊急救援保險、特殊項目意外險。
9.離團,指團隊旅游者在境外經領隊同意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0.脫團,指團隊旅游者在境外未經領隊同意脫離旅游團隊,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1.轉團,指由于未達到約定成團人數不能出團,出境社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在行程開始前將旅游者轉至其他出境社所組的出境旅游團隊履行合同的行為。
12.拼團,指出境社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的前提下,在簽訂合同時經旅游者同意,與其他出境社招徠的旅游者拼成一個團統一安排旅游服務的行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災害、戰爭、恐怖活動、動亂、騷亂、罷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政府行為。
14.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以外的客觀因素引發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禮賓活動導致的交通堵塞,飛機、火車、班輪、城際客運班車等公共客運交通工具延誤或者取消,景點臨時不開放。
15.必要的費用,指出境社履行合同已經發生的費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包括乘坐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的費用(含預訂金)、旅游簽證/簽注費用、飯店住宿費用(含預訂金)、旅游觀光汽車的人均車租等。
16.公共交通經營者,指航空、鐵路、航運客輪、城市公交、地鐵等公共交通工具經營者。
第二條旅游行程單。
出境社應當提供帶團號的《旅游行程單》(以下簡稱《行程單》),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后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行程單》應當對如下內容作出明確的說明:
(2)旅游目的地地接社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用餐次數、地點、標準);
(7)自由活動的時間;
(8)行程安排的娛樂活動(明確娛樂活動的時間、地點和項目內容);
《行程單》用語須準確清晰,在表明服務標準用語中不應當出現“準×星級”、“豪華”、“僅供參考”、“以××為準”、“與××同級”等不確定用語。
第三條訂立合同。
旅游者應當認真閱讀本合同條款和《行程單》,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條款及有關附件后,出境社和旅游者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訂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權委托書。
第四條旅游廣告及宣傳品。
出境社的旅游廣告及宣傳品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其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要約規定的,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對出境社和旅游者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五條出境社的權利。
1.根據旅游者的身體健康狀況及相關條件決定是否接納旅游者報名參團;
2.核實旅游者提供的相關信息資料;
3.按照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額旅游費用;
4.旅游團隊遇緊急情況時,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緊急避險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絕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勸阻旅游者違法和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出境旅游合同(精選18篇)篇四
本協議在平等、自愿、協商的基礎上,甲、乙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集合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點。
出發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點。
費用:_____元/人。
甲方參加本次旅游共__________人,單價見附表,總金額為(___________元)_______萬_______千________百________拾________元整,預付定金(__________元)_______萬_______千________百________拾________元整。
旅游費用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時間__________。
簽約地點:
監督、投訴電話:
1、甲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甲方在簽訂協議時未支付預付款的,乙方可以終止協議。
如甲方在出發前四天還未支付預付款的,甲方承擔乙方的直接損失,并支付旅游協議總價20%的違約金。出發當日,乙方需付完旅游總價除預付款外的剩余款項。
2、甲方在出發前30日內(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應當按下列標準向出境社支付業務損失費:
出發前30日至15日,按旅游費用總額5%;
出發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費用總額15%;
出發前6日到4日,按旅游費用總額70%;
出發前3日到1日,按旅游費用總額85%;
出發當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90%;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業務損失費不足以賠償乙方的實際損失,甲方應當按實際損失對出境社予以賠償,但最高額不應當超過旅游費用總額。
甲方在扣除上述業務損失費后,應當在乙方退團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乙方退還剩余旅游費用。
3、擅自變更行程內容的違約責任。
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中途擅自離團,不得要求乙方退回未完成行程的直接費用,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甲方未按協議約定,擅自改變住宿飯店、餐飲、交通工具的,費用自負,并不得要求退回相關旅游費。
1、乙方在出發前30日以內(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甲方退還全額旅游費用(不得扣除簽證/簽注的費用),并按下列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出發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的違約金;
出發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5%的違約金;
出發前6日到4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
出發前3日到1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
出發當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如上述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游者的實際損失,出境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游者予以賠償。
出境社應當在取消出團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游者退還全額旅游費用并支付違約金。
2、因乙方原因,乙方擅自減少行程活動景點的,每減少一個景點,應當支付旅游協議總價2%的違約金,并退還所減少景點的全額門市票價。
3、乙方作為有別于旅行社的'專業戶外公司,行程中不得設置任何購物地點。
4、乙方領隊在旅游行程期間,擅自離開團隊,造成甲方無人負責的,乙方應當承擔甲方滯留期間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的直接費用,退還未完成的行程用并支付旅游協議總價5%的違約金。
乙方應當協助處理,但乙方不承當賠償責任。
2、乙方在旅游安全事故前對可能發生的危險情況應向甲方作出明確警示,并積極采取防范措施。如面對乙方的關于安全方面的警告,甲方不聽勸阻的,則甲方負相應產生的全部責任。
3、乙方應按規定購買旅游意外保險,對于甲方個別隊員拒絕購買的,可以尊重對方意見,但是該隊員必須私下自行購買相關保險。
4、乙方應當按照協議約定提供服務,尊重甲方的人格尊嚴及其相關的合法權利,不得強迫甲方參加自費項目,不得設置任何購物環節。
5、甲方未按約定時間提供個人資料,或提供的個人資料不真實,造成乙方無法為甲方提供為約定服務的,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但甲方應當承擔乙方已支付的直接費用。
甲方(簽字或蓋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簽字或蓋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出境旅游合同(精選18篇)篇五
乙方是具有出境游組團資格的旅行社,甲方自愿參加乙方組織的旅行團旅游,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現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1、甲方應自備在團隊返程日有效期半年以上的護照或通行證報名,自辦的簽證/簽注應確保在出游期間有效;甲方應提供準確的個人信息(含身體狀況等),經甲方簽名確認的報名信息,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甲方應在簽訂合同時付清旅游費用。旅游費用包括:乙方代訂飛機票(含境外機場稅)或火車票等城市間交通費用;旅游觀光汽車費用;住宿費;餐費;非自費項目景點(區)的第一道門票費;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項目費用;導游(領隊)服務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3、乙方有權根據甲方的身體狀況等因素決定是否接納甲方報名參團。
4、乙方收取旅游費用時應出具合法的發票。
5、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應當向甲方提供列明旅行社經營范圍及經營許可證編號,旅游出發地、途經地和目的地,交通、住宿、餐飲安排及標準,統一安排的游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自由活動的時間和次數,購物次數、停留時間及購物店名稱,自費項目及價格,經辦人及電話,服務監督電話等內容的《旅游行程計劃說明書》(以下簡稱《計劃書》)。《計劃書》經雙方簽字或蓋章確認后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乙方的旅游廣告、宣傳單張如經雙方簽字或蓋章確認,也視為合同組成部分。
6、甲方的權利義務:
(1)有權要求乙方按照合同和《計劃書》的內容和標準,兌現旅游行程服務。
(2)有權拒絕乙方未經事先協商一致的轉團行為和合同約定以外的購物及自費項目安排。
(3)遵守合同約定,配合領隊、導游人員完成旅游行程;遵守我國和旅游目的地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尊重旅游目的地國家(地區)的風俗習慣。
(4)行程中發生糾紛,應當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解決,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不得以拒絕登機(車、船)等行為拖延行程或者脫團(是指擅自脫離旅游團隊,不隨團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7、乙方的權利義務:
(1)有權拒絕甲方超出合同約定的要求。
(2)在出團前召開說明會,把根據《計劃書》細化的行程表發給甲方,說明所到國家(地區)的重要規定、風俗習慣、境外小費的支付標準、外匯兌換事項。
(3)行程中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安排旅游者購物、參加自費項目。甲方在《計劃書》安排的購物店所購物品系假冒偽劣商品時,乙方應當負責為甲方索賠,自甲方提出交涉之日起60日內,甲方無法從購物店獲得賠償的,乙方應當先行賠付。
(4)按照合同和《計劃書》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為甲方提供符合約定的旅游服務;在使用外語的國家(地區),應當能夠為甲方提供普通話解說服務;對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財產安全的項目和須注意的問題,應當事前向甲方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8、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變更本合同約定的旅游內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費用由變更提出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游費用,乙方應當退還甲方。
甲方(蓋章簽字):
乙方(蓋章簽字):
日期:
出境旅游合同(精選18篇)篇六
甲方(團體或個人):合同編號:乙方(組團旅行社):簽約地:
經辦人:聯系電話:服務監督:投訴電話:緊急電話:旅游局電話:
甲方自愿參加乙方組織的旅行團旅游,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現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報名及簽約。
1、甲乙應提供準確的個人信息(含身體狀況等),經甲方簽名確認的報名信息,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甲方應在簽訂合同時付清旅游費用。旅游費用包括:乙方代訂飛機票或火車票等城市間交通費用;旅游觀光汽車費用;住宿費;餐費;非自費項目景點(區)的第一道門票費,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項目費用;導游服務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3、乙方有權根據甲方的身體狀況等因素決定是否接納甲方報名參團。
4、乙方收取旅游費用時應出具合法的發票。5.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應向甲方提供列明旅行社經營范圍及經營許可證編碼,旅游出發地、途經地和目的地,交通、住宿、餐飲安排及標準,統一安排的游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參考時間,自由活動的時間和次數,購物次數、停留時間及購物店名稱,自費項目及價格,經辦人及電話,服務監督電話等內容的《行程表》。行程表必須雙方簽字或蓋章確認,也視為合同組成部分。
二、合同的履行。
6、甲方的權利義務:(1)有權要求乙方按照合同和《行程表》內容和標準,兌現旅游行程服務。(2)有權拒絕乙方未經事先協商一致的轉團行為和合同約定以外的購物及自費項目安排。(3)遵守合同約定,配合導游人員完成旅游行程: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風俗習慣。(4)行程中發生糾紛,應當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解決,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不得以拒絕登機(車、船)等行為拖延行程或者脫團(是指擅自脫離旅游團隊,不隨團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7、乙方的權利義務:(1)有權拒絕甲方超出合同約定的。
8、雙方協商一致,可以以書面形式變更本合同約定的旅游內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費用由變更提出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游費用,乙方應當退還甲方。
9、在出行前遇到不可抗力,雙方可協議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由乙方向甲方全額退還旅游費用;已發生旅游費用的,由雙方各承擔50%。
10、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雙方可以協商變更行程安排,并將未發生的旅游費用退回甲方;增加旅游費用,由雙方各自承擔50%。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如政府重大禮賓活動、交通堵塞、列車航班延誤或取消等)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雙方可以協商變更行程安排,增加的旅游費用由乙方承擔,減少的旅游費用退還甲方。因緊急情況無法征求意見時,乙方可決定行程的變更,但應當就作出的決定提供必要的說明。
11、在行程中甲方發生人身或財產損害意外事故,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甲方因不可歸責于乙方的原因所致的傷病無法繼續旅行時,乙方應積極協助作出妥善安排,但不負擔其醫療及其它費用。
12、當成團人數不足時,乙方可以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的前提下,將甲方轉至其他旅行社所組的`旅游團隊,但必須事先征得甲方書面同意,在本合同“特別約定條款”中作出選擇,并就受讓出團的旅行社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行為先行承擔責任,再行追償。
四、合同的解除。
13、在成團人數不足時,甲方既不同意延期出團的,視為乙方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14條、第17條相關約定處理。
14、雙方可在出行前提出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達時解除,并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
15、甲方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也未能在出發中途加入旅游團的,視為甲方自愿解除合同;因乙方責任導致甲方未按約定集合出發,視為乙方提出解除合同。兩者均按本合同第17條相關約定處理。
擔相應賠償責任;乙方在行程中甩團(是指違反合同約定中止對甲方提供住宿、交通、用餐、游覽等服務的行為)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乙方應當向甲方退還已交旅游費用,賠償甲方回程所需合理的交通費、食宿費及其他實際損失,并向甲方支付旅游費用20%的違約金。
五、違約責任。
17、出發前,任何一方因自身原因導致旅游行程取消的,乙方向甲方退還已交旅游費用,違約方按下列標準承擔違約責任:(1)違約方在出發前4天或以上(按出發日期減去通知日之差計算,下同)通知對方的,應支付旅游費用5%的違約金;違約方在出發前3-1天通知對方的,應支付10%的違約金;違約方在出發當天通知通知對方的,應支付旅游費用20%的違約金。(2)違約金不足以賠償對方實際損失的,違約方應當以實際損失賠償。(3)如旅游行程取消有可預見損失的,雙方在簽訂合同的時應明確告知對方,并在特別約定中載明,在索賠時還應出具實際損失證據。
18、乙方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或者未經甲方同意調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10條約定的情況除外),造成旅游費用增加的,增加部分由乙方承擔;如旅游費用減少的,減少部分應退回甲方,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旅游費用20%的違約金。乙方未經甲方簽字確認,安排甲方參加本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的,應當承擔該自費項目費用;擅自增加購物次數,每次按旅游費用的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19、乙方擅自將甲方轉自其他旅行社出團,甲方在出發前得知的,有權解除合同,要求乙方退回已交旅游費用,并按旅游費用的20%支付違約金;甲方在出發后得知的,乙方應當按旅游費用的30%支付違約金。如上述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甲方的實際損失,乙方應當按實際損失對甲方予以賠償。
20、甲方因不聽從乙方及其導游人員的勸諭而影響團隊行程等故意或過失行為,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甲方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所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21、乙方向甲方退還旅游費用及支付違約金的,應當在行程結束之日起15天內支付款項(進入調解或仲裁、訴訟程序的除外),逾期每日按應付金額萬分之五支付滯納金。
22、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乙方的原因導致甲方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因乙方不履行協助義務導致甲方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簽訂日期:簽訂日期:
經辦人:。
出境旅游合同(精選18篇)篇七
本合同文本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上海市合同格式條款監督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示范文本,供雙方當事人約定采用,簽訂合同前請仔細閱讀。
依據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并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旅游者的權利
(一)旅游者享有自主選擇旅行社的權利。我國出境旅游實行特許經營制度,因此,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出示出境旅游經營許可證明,并與旅行社協商簽訂旅游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二)旅游者享有知悉旅行社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提供行程時間表和赴有關國家(地區)的旅行須知,提供旅行社服務價格、住宿標準、餐飲標準、交通標準等旅游服務標準和境外接待旅行社名稱等有關情況。
(三)旅游者享有人身、財物不受損害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財物安全要求的旅行服務。旅行社應當推薦旅游者購買旅游期間相關的旅游者個人保險。
(四)旅游者享有要求旅行社提供約定服務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約定和行程時間表安排旅行游覽;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為旅行團委派持有《領隊證》的專職領隊人員,代表旅行社安排境外旅游活動,協調處理旅游事宜。
(五)旅游者享有自主購物和公平交易的權利。境外購物純屬自愿,購物務必謹慎。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帶團到旅游目的地國家或地區旅游管理當局指定的商店購物;有權拒絕超合同約定的購物行程安排;有權拒絕到非指定商店購物;有權拒絕旅行社的強迫購物要求。
(六)旅游者享有自主選擇自費項目的權利。參加自費項目純屬個人自愿,旅游者有權拒絕旅行社、導游或領隊推薦的各種形式的自費項目,有權拒絕自費風味餐等。
(七)旅游者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出境旅游活動過程中,旅游者的權利受到法律保護,旅游者可以要求賠償。旅游者和旅行社已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1.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造成違約的:
(1)旅行社在出團7天前(含7天)通知的,旅游者可獲得旅游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
(2)旅行社在7天之內通知的,旅游者可獲得旅游合同總價10%的違約金。
因違約造成的損失,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2.旅行社安排合同約定以外需要收費的旅游項目,應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旅行社擅自增加或減少旅游項目,給旅游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旅游者有權向旅游行政管理等部門投訴或通過其他法律途徑依法獲得賠償。
旅行社組團不成的,經征得旅游者同意后轉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組團時,原合約即告終止,新合約同時生效,雙方均不再系爭。
(八)旅游者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旅游者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民族風俗習慣應當得到尊重,這是我國法律的規定。在選擇出境旅行社和出境旅游活動中,旅游者的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受到損害的,旅游者有權得到法律救助。
(九)旅游者享有對旅行社服務進行監督的權利。旅游者有權抵制旅行社侵害旅游者權益的行為,有權對保護旅游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旅游者有權將組團旅行社發給旅游者的征求意見表寄給組團旅行社所在地的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如有必要也可以直接寄給國家旅游局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
二、旅游者的義務
(一)旅游者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在出境旅游中,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二)旅游者有合法保護自己權益的權利,也有不得侵害他人權利的義務。當旅游者在行使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權利。
(三)旅游者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在出境旅游申辦和實施過程中,必須提供真實情況,如實填寫有關申請資料,履行合法手續。否則,將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旅游者參加旅游應確保自身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旅游活動,并有義務在簽訂合同時將自身健康狀況告知旅行社。要保守國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會公德,尊重領隊人格和服務,服從旅游團體安排,不得擅自離團活動,不得擅自滯留不歸。如在境外擅自離團或非法滯留,所產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當事者承擔。
(四)旅游者應當遵守合同約定,自覺履行合同義務。非經旅行社同意,不得單方變更、解除旅游合同,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旅游者的原因不能成行造成違約的,旅游者應當提前7天(含7天)通知對方,但旅游者和組團旅行社也可以另行約定提前告知的時間。對于違約責任,旅游者和旅行社已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承擔,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1.旅游者按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
2.旅游者未按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10%的違約金。
旅行社已辦理的護照成本手續費、訂房損失費、實際簽證費、國際國內交通票損失費按實計算。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旅行社與旅游者訂立合同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旅游者應當遵守旅游目的地國家(地區)的法律,尊重當地的民族風俗習慣,不得有損害兩國友好關系的行為。
(六)旅游者應當自尊、自重、自愛。維護祖國和中國公民的尊嚴和形象,不得有損害國格、人格的行為,不得涉足不健康的場所。
(七)旅游者應當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的知識,提高自我保護意識。旅游者必須參加旅行社組織的行前說明會。
(八)旅游者要保存好旅游行程中的有關票據、證明和資料,以便當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作為投訴憑據、索賠證據。
(九)出境旅游過程中,旅游者與旅行社之間發生糾紛,應當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解決或在回國后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旅游者不得以服務質量等問題為由,在境外拒絕登機(車、船)、實施違反行程國家或者地區法律、法規的行為或采取其他措施強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條件。
(十)旅游者所攜帶的行李物品應當符合我國和旅游目的地國家(地區)的法律規定。攜帶貨幣出境,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不準攜帶違禁物品出入境。
三、旅游咨詢與投訴
上海市旅游事業管理委員會通訊地址:中山西路2525號,郵編:20xx年30。
上海市旅游質量監督所投訴電話:64393615。
國家旅游局通訊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內大街甲九號,郵編:100740。
國家旅游局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電話:(010)65275315。
協議條款
甲方自愿購買乙方所銷售的出境游旅游服務,為保障雙方權利和履行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促銷與咨詢
(一)乙方保證其具有國家認可的出境游組團資格。
(二)乙方廣告及其他宣傳制品內容屬實。
(三)甲方為我國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允許出境游的大陸公民。
(四)甲方應就出境游旅游服務情況作詳盡的了解。
第二條銷售與成交
(一)甲方向乙方表明旅游需要、購買意向。
(二)乙方對訂單中的日程、標準、項目、旅游者須知如實介紹、報價。
(三)對旅游服務費用所含項目,雙方達成共識。
(四)甲方確定所購買的旅游服務并交齊所需費用。
(五)乙方出具發票、成交訂單等文件。
(六)乙方必須召開行前說明會,要向甲方交待并提供書面形式的出發時間、地點及提醒注意事項,并推薦旅游者購買旅游個人保險。
(七)乙方要向甲方介紹領隊,并建立領隊與甲方的聯系。
(八)雙方約定由于甲方或乙方責任未成行的處理方式。
(九)“特別告知”為本合同的一部分,簽訂合同前甲方應當仔細閱讀“特別告知”內容。
第三條成交訂單
(一)內容
交通工具:
住宿次數_____(見行程或在行前說明會告知)
標準:
購物次數、內容:
團費總價:
注明:不包含的費用
以上條款經簽字或蓋章確認后,甲乙雙方應恪守約定,不得擅自更改。
(二)甲方在旅游服務提供期間應服從乙方的統一安排要求,乙方旅游服務提供應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
(三)乙方廣告、宣傳制品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本合同的一部分,對乙方具約束力。
第四條違約責任
(一)乙方在下列情形下承擔賠償責任:
1.因乙方的原因未達到合同規定的要求,造成甲方損失;
2.乙方旅游服務的提供未達到國家或行業標準的規定;
3.乙方代理甲方辦理旅游所需手續時,遺失或損毀甲方證件的。
(二)甲方在下列情況下責任自負或承擔賠償責任:
1.甲方違約,自身損失自負,給乙方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2.甲方違反我國或前往目的地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產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負;
3.由于甲方提供給乙方的聯系渠道有誤,導致乙方有關旅游信息未及時傳達到甲方的;
4.超出本合同約定的訂單內容進行個人活動而造成損失的,責任自負。
(三)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
2.本合同雙方已經就可能出現的問題約定免責處理措施的。
(四)乙方在旅游質量問題出現前后已采取下列措施的,可減輕或者免除責任:
1.對發生的違約已采取了預防性措施;
2.乙方及時采取了善后處理措施;
3.由于甲方自身過錯造成的質量問題。
第五條爭議的解決
(一)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甲方可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監所申請調解、提出投訴和賠償請求。
(二)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協商、調解不成時,依法向上海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若不同意通過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可采取下列方式:。
第六條本合同一式兩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補充條款
雙方約定以下補充條款:
甲方簽字或蓋章:乙方簽字或蓋章:
年月日年月日
出境旅游合同(精選18篇)篇八
本協議在平等、自愿、協商的基礎上,甲、乙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1.乙方應當協助處理,但乙方不承當賠償責任。
2、乙方在旅游安全事故前對可能發生的危險情況應向甲方作出明確警示,并積極采取防范措施。如面對乙方的關于安全方面的警告,甲方不聽勸阻的,則甲方負相應產生的全部責任。
3、乙方應按規定購買旅游意外保險,對于甲方個別隊員拒絕購買的,可以尊重對方意見,但是該隊員必須私下自行購買相關保險。
4、乙方應當按照協議約定提供服務,尊重甲方的人格尊嚴及其相關的合法權利,不得強迫甲方參加自費項目,不得設置任何購物環節。
5、甲方未按約定時間提供個人資料,或提供的個人資料不真實,造成乙方無法為甲方提供為約定服務的,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但甲方應當承擔乙方已支付的直接費用。
2、如果包車出行,那需要提交人數核算價格,但是這個人數是個虛頭,只是我們核算的一個依據,如果我方報總價,會稍顯不直觀。您提供的人數只是一個核價依據,與實際出行人數會有出入,根據我們多年的經驗,我們保證你在出發前一天,人數還會變化。
所以,一旦核價后,根據車型(商務車出行只允許減人,不允許加人),可以隨意減人,減少到剩一個也可以,可以有1~2人的人數增加,減人,只減少吃住門票等實際發生費用,車費保險不減;加人,只加吃住門票等實際發生費用,車費保險不加。
所以,最方便的辦法就是報總數給你,這樣加人減人,你們自己可以把握。
出境旅游合同(精選18篇)篇九
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定義和概念。
第一條本合同詞語定義。
1、旅行社,指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具有出境旅游業務經營權的旅行社及其委托的代理招徠出境旅游者的旅行社。
2、旅游者,指與旅行社簽訂出境旅游合同、參加出境旅游活動的中國內地居民及在中國內地的外國人、在內地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大陸的中國臺灣地區居民。
3、出境旅游服務,指旅行社依據《旅行社條例》等法律法規,招徠、組織旅游者出國及赴港、澳地區等旅游目的地旅游,代辦旅游簽證/簽注,代訂公共交通客票,安排餐飲、住宿、游覽等服務活動。
4、旅游費用,指旅游者支付給旅行社、用于購買出境旅游服務的費用。
(1)簽證/簽注費用(旅游者自辦的除外);。
(2)交通費(含境外機場稅);。
(3)住宿費;。
(4)餐費(不含酒水費);。
(5)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景區景點的第一道門票費;。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項目費用;。
(7)導游服務費和旅行社的其他服務費用。
旅游費用不包括:
(1)旅游證件的費用和辦理離團的費用;。
(2)旅游者投保的個人旅游保險費;。
(3)合同約定需旅游者另行支付的游覽項目費用;。
(5)境外小費;。
(6)行程中發生的旅游者個人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通訊、飲料及酒類費用,個人娛樂費用,個人傷病醫療費,尋找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及報酬,個人原因造成的賠償。
5、購物場所,指行程中安排的、專門或主要以購物為活動內容的場所。
6、自由活動,指《旅游行程計劃說明書》中安排的自由活動。
7、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指《旅游行程計劃說明書》中安排的自由活動期間、旅游者不參加旅游行程活動期間、每日行程開始前、結束后旅游者離開住宿設施的個人活動期間、旅游者經領隊或者導游同意暫時離團的個人活動期間。
8、旅行社責任保險,指以旅行社因組織旅游活動對旅游者和受其委派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人員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9、旅游者投保的個人旅游保險,指旅游者自己購買或者通過旅行社、航空機票代理點、景區等保險代理機構購買的以旅行期間自身的生命、身體、財產或者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短期保險,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險、旅游意外險、緊急救援保險、特殊項目意外險。
10、離團,指團隊旅游者在境外經領隊同意不隨團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1、脫團,指團隊旅游者在境外未經領隊同意脫離旅游團隊,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2、轉團,指由于低于成團人數,旅行社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在出發前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所組的出境旅游團隊的行為。
13、拼團,指旅行社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的前提下,在簽訂合同時經旅游者同意,與其他旅行社招徠的旅游者拼成一個團統一安排旅游服務的行為。
14、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如自然災害、戰爭、恐怖活動、動亂、騷亂、罷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政府行為。
15、意外事件,指因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以外的偶然因素引發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禮賓活動導致的交通堵塞、列車航班晚點、景點臨時不開放。
16、業務損失費,指旅行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團而產生的經濟損失,包括乘坐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的費用(含預訂金)、旅游簽證/簽注費用、酒店住宿費用(含預訂金)、旅游觀光汽車的人均車租等已發生的實際費用。
17、黃金周,指通過調休將春節、“十一”等3天法定節日與前后公休日相連形成、通常為7天的公眾節假日。
第二章合同簽訂。
第二條旅游行程計劃說明書。
旅行社應當提供帶團號的《旅游行程計劃說明書》(以下簡稱《計劃書》),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后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計劃書》應當對如下內容作出明確的說明:
(2)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
(3)交通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交通工具及檔次等級、出發時間以及是否需中轉等信息);。
(5)用餐(早餐和正餐)安排及其標準(明確用餐次數、地點、標準);。
(7)旅游者自由活動的時間和次數;。
(9)行程中安排的娛樂活動(明確娛樂活動的時間、地點和項目內容);。
(10)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如有安排,旅行社應在簽約時向旅游者提供《境外另行付費游覽項目表》,列明另行付費游覽項目的價格、參加該游覽項目的交通費和導游服務費等,由旅游者自愿選擇并簽字確認后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另行付費游覽項目應以不影響計劃行程為原則)。
《計劃書》用語須準確清晰,在表明服務標準用語中不應出現“準×星級”、“豪華”、“僅供參考”、“以為準”、“與同級”等不確定用語。
第三條簽訂合同。
旅游者應當認真閱讀本合同條款、《計劃書》和《境外另行付費游覽項目表》,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條款及有關附件內容后,旅行社和旅游者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第四條旅游廣告及宣傳品。
旅行社的旅游廣告及宣傳品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其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要約規定的,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對旅行社和旅游者雙方具有約束力。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六條旅行社的權利。
1、根據旅游者的身體健康狀況及相關條件決定是否接納旅游者報名參團;。
2、核實旅游者提供的相關信息資料;。
3、按照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額旅游費用;。
4、旅游團隊遇緊急情況時,可以采取緊急避險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絕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七條旅行社的義務。
1、按照合同和《計劃書》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為旅游者提供服務;。
3、為旅游團隊安排符合法規、規章規定的持證領隊人員;。
4、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種證件;。
7、按照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8、提示旅游者購買個人旅游保險;。
11、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費用發票;。
12、依法對旅游者個人信息保密;。
14、采用拼團方式出團的,旅行社仍承擔本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
第八條旅游者的權利。
3、在支付旅游費用時要求旅行社開具發票;。
4、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向旅游、工商等部門投訴或者要求旅行社協助索賠;。
5、《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賦予消費者的其他各項權利。
第九條旅游者的義務。
3、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游費用;。
7、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貴重物品;。
10、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要求旅行社協助索賠時,提供合法有效的憑據。
第四章合同變更與轉讓。
1、旅行社與旅游者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但應當以書面形式由雙方簽字確認。由此增加的旅游費用及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由變更提出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游費用,旅行社應當退還旅游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導致無法履行或者繼續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征得團隊50%以上成員同意后,對相應內容予以變更。因情況緊急無法征求意見或者經征求意見無法得到50%以上成員同意時,旅行社可以決定內容的變更,但應當就作出的決定提供必要的證明。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雙方經協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旅行社向旅游者全額退還旅游費用(已發生的簽證/簽注費用可以扣除)。已發生旅游費用的,應當由雙方協商后合理分擔。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導致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按本條第2款的約定實施變更后,將未發生的旅游費用退還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費用,應當由雙方協商后合理分擔。
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導致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按本條第2款的約定實施變更后,將未發生的旅游費用退還旅游者,因此增加的旅游費用由提出變更的一方承擔(但因緊急避險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擔)。
第十一條合同的轉讓。
經旅行社書面同意,旅游者可以將其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符合出游條件的第三人,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由旅行社退還旅游者。
第十二條不成團的安排。
當低于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游者可以與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二條中做出約定。
1、轉團:旅行社可以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降低的前提下,經事先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所組的出境旅游團隊,并就受讓出團的旅行社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行為先行承擔責任,再行追償。旅游者和受讓出團的旅行社另行簽訂合同的,本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2、延期出團和改簽線路出團:旅行社經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團或者改簽其他線路出團,需要時可以重新簽訂旅游合同,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旅行社予以退還。
第五章合同解除。
第十三條不同意轉團、延期出團和改簽線路的合同解除。
低于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游者既不同意轉團,也不同意延期和改簽其他線路出團的,視為旅行社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1款相關約定處理。
第十四條行程前的合同解除。
旅游者和旅行社在行前可以書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發前30日(按出發日減去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的自然日之差計算,下同)以上(不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旅行社提出解除合同的,全額退還旅游費用(不得扣除簽證/簽注費用);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如已辦理簽證/簽注的,應當扣除簽證/簽注費用。旅行社應當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游者退還旅游費用。
旅游者或者旅行社在出發前30日以內(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行程中的合同解除。
1、旅游者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也未能在出發中途加入旅游團隊的,視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條第1款相關約定處理。
2、旅游者在行程中脫團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旅行社退還旅游費用,如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六章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旅行社的違約責任。
1、旅行社在出發前30日以內(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游者退還全額旅游費用(不得扣除簽證/簽注等費用),并按下列標準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出發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的違約金;。
出發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5%的違約金;。
出發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
出發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
出發當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如上述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游者的實際損失,旅行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游者予以賠償。
旅行社應當在取消出團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游者退還全額旅游費用并支付違約金。
2、旅行社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或者未經旅游者同意調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十條第2款規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項目減少、旅游時間縮短或者標準降低的,應當采取措施予以補救,未采取補救措施或者已采取補救措施但不足以彌補旅游者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旅行社領隊或者境外導游未經旅游者簽字確認安排本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的,應當承擔擅自安排的自費項目費用;擅自增加購物次數,每次按旅游費用總額1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旅行社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的,每次按旅游費用總額的2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4、旅行社違反合同約定在境外中止對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務的,應當負擔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務期間所訂的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費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如果因此給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財產損害的,旅行社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旅行社未經旅游者同意,擅自將旅游者轉團、拼團的,旅游者在出發前(不含當日)得知的,有權解除合同,旅行社全額退還已交旅游費用,并按旅游費用總額的15%支付違約金;旅游者在出發當日或者出發后得知的,旅行社應當按旅游費用總額的25%支付違約金。如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游者的實際損失,旅行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游者予以賠償。
6、與旅游者出現糾紛時,旅行社應當積極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七條旅游者的違約責任。
1、旅游者在出發前30日內(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應當按下列標準向旅行社支付業務損失費:
出發前30日至15日,按旅游費用總額5%;。
出發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費用總額15%;。
出發前6日至4日,按旅游費用總額70%;。
出發前3日至1日,按旅游費用總額85%;。
出發當日,按旅游費用總額90%;。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業務損失費不足以賠償旅行社的實際損失,旅游者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行社予以賠償,但最高額不應當超過旅游費用總額。
旅行社在扣除上述業務損失費后,應當在旅游者退團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游者退還剩余旅游費用。
2、因不聽從旅行社及其領隊的勸告而影響團隊行程,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所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4、由于旅游者的過錯,使旅行社遭受損害的,應當由旅游者賠償損失。
5、與旅行社出現糾紛時,旅游者應當積極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其他責任。
1、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問題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簽、緩簽、拒絕入境和出境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旅行社將未發生的費用退還旅游者。如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游者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旅行社的原因導致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動期間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盡到必要警示說明義務且事后已盡到必要協助義務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協議條款。
第十九條旅游時間。
出發時間,結束時間;共天夜。
第二十條旅游費用及支付(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成人元/人;兒童(不滿12歲的)元/人;。
合計元(其中簽證/簽注費用元/人)。
旅游費用支付的方式和時間。
第二十一條個人旅游保險。
旅游者(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委托旅行社辦理旅游者投保的個人旅游保險。
保險產品名稱:
保險人:
保險金額:元人民幣。
保險費:元人民幣。
第二十二條成團人數與不成團的約定。
最低成團人數人;低于此人數不能成團時,旅行社應當在出發前日通知旅游者。
如不能成團,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決:
1、(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轉至旅行社出團;。
2、(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延期出團;。
3、(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改簽其他線路出團。
第二十三條拼團約定。
旅游者(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采用拼團方式出團。
第二十四條黃金周特別約定。
黃金周旅游高峰期間,旅游者和旅行社對行前退團及取消出團的提前告知時間、相關責任約定如下:
出發前日至日。
出發前日至日。
出發前日至日。
出發前日至日。
出發前日至日。
第二十五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亦可向合同簽訂地的旅游質監執法機構、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申請調解。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其他約定事項。
未盡事宜,經旅游者和旅行社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列入補充條款。
(如合同空間不夠,可以附紙張貼于空白處,在連接處需雙方蓋章。)。
第二十七條委托代理約定。
本合同系旅行社接受。
(出境社)依照法律法規委托,代理招徠出境旅游者,組團社與代理社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委托合同的約定,向旅游者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等,所約定的旅行社權利由組團社和代理社分享。
簽約日期:年月日簽約日期:年月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行社監督、投訴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省市旅游質監執法機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訴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郵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線路及編號旅游者出團意向時間。
姓名。
性別。
民族。
出生日期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身體狀況。
(需注明身體情況是否適宜出游、有無突發病史、有無藥物過敏史;是否身體殘疾,是否為妊娠中婦女,是否為精神疾病等健康受損情形,旅行社在接受旅游者報名后在合理范圍內給予特別關照,所需費用由雙方協商確定。)。
旅游者全部同行人名單及分房要求(所列同行人均視為旅游者要求必須同時安排出團):
與同住,與同住,與同住,
與同住,與同住,與同住,
為單男/單女需要安排與他人同住,不占床位,
全程要求入住單間(同意補交房費差額)。
其他補充約定:
旅游者確認簽名(蓋章):
備注。
(年齡低于18周歲,需要提交監護人書面同意出行書)。
以下由旅行社工作人員填寫。
服務網點。
名稱。
旅行社。
經辦人。
附件2:帶團號的《旅游行程計劃說明書》。
經辦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境旅游合同(精選18篇)篇十
甲方:_________(旅游者或團體)。
聯系電話: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組團旅行社)。
聯系電話:_________。
甲方自愿購買乙方所銷售的出境旅游服務,為保障雙方權利和履行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保證其具有國家認可的出境游組團資格。
(二)乙方廣告及其他宣傳制品內容屬實。
(三)甲方為我國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允許出境游的大陸公民。
(四)甲方應就出境的旅游服務情況作詳盡的了解。
第二條銷售與成交。
(一)甲方向乙方表明旅游需要、購買意向。
(二)乙方對旅游行程中的日程、標準、項目、旅游者須知如實介紹、報價。
(三)對旅游服務費用所含項目,雙方達成共識。
(四)甲方確定所購買的旅游服務并交齊所需費用。
(五)乙方出具發票、旅游行程等文件。
(六)乙方必須召開行前說明會,要向甲方交待并提供書面形式的出境時間、地點及注意事項,并推薦旅游者購買旅游個人保險。
(七)乙方要向甲方介紹領隊,并建立領隊與甲方的聯系。
(八)雙方約定由于甲言成乙方責任旅行的處理方式。
(九)“告別告知”為本合同的一部分,簽訂合同前甲方應當仔細閱讀“特別告知”內容。
(一)內容。
團號_________或在說明會告知。
行程共計_________晚_________天(飛機、車、船在途時間以及前往目的地和返回境內時間包括在行程天數之內)。
出發、返回地點、日期_________
目的地國家(地區)及主要旅游點_________。
交通工具_________標準_________。
住宿次數/標準_________。
餐飲標準_________。
購物次數_________。
團組總計_________。
注明:不包含的費用_________。
以上事項經簽字或蓋章確認后,甲乙雙方應格守約定,不得擅自更改。
(二)甲方在旅游服務回應服從乙方的統一安排,乙方旅游服務提供應綜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
(三)乙方廣告、宣傳制品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本合同的一部分,對乙方具約束力。
(一)乙方在下列情況下承擔賠償責任:
1.因乙方的原因未達到合同規定的要求,造成甲方損失;
2.乙方旅游服務的提供未達到國家或行業標準的規定;
3.乙方代理甲方辦理旅游所需手續時,遺失或損毀甲言證件的。
(二)甲方在下列情況下責任自負或承擔賠償責任;
1.甲方違約,自身損失自負,給乙方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2.甲方違反我國或前往目的地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所產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負;
3.由于甲方提供給乙方的聯系渠道有誤,導致乙方有關旅游信息未及時傳達到甲方的;
(三)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
2.本合同雙方已經就可能出現的問題約定免費處理措施的。
(四)乙方在旅游質量問題出現前后已采取下列措施的,可減輕或者免除責任;
1.對發生的違約已采取了預防性措施;
2.乙方及時采取了善后處理措施;
3.由于甲方自身過錯造成的質量問題。
(一)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甲方可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申請調解、提出投訴如賠償請求。
(二)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或調解不成對,依法向西寧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通過其他法律途徑:_________。
第六條本合同一式兩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境旅游合同(精選18篇)篇十一
本協議當事人:
發包方:____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就____古城公共廁所承包經營事宜,在友好、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甲乙雙方需共同遵守:
____古城川區11號院底層公廁及該區域內適當的多種經營(如衛生紙、香煙、飲料)。
從20____年6月1日至20____年5月31日,共計12個月。
1、簽訂本合同時,乙方需向甲方繳納1000元押金;
2、簽訂本合同之日起,甲方免收乙方三個月管理費用;
3、乙方從第四月起,向甲方繳納____元/月的管理費用;
4、管理費用每季度繳納一次,每季度末25日前繳納下季度管理費用。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水、電均按民用水、電費用計收;
2、甲方將定時對乙方承包范圍內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4、甲方負責經營范圍內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
1、對于置信實業內部員工入廁一律不收費(憑其佩戴的胸牌予以確認);
2、負責承包范圍內的衛生清掃工作,其衛生標準按潔華公司規定執行;
3、確保公廁24小時開放;
4、自行承擔承包期內產生的水、電費用;
5、遵守潔華公司所有規章制度,并接受商業管理經營部的.統一管理;
6、保證按元/次/人、月票10元/人收取入廁費用;
7、對甲方提供的所有設施設備,如有損壞,均須照價賠償。
8、乙方在承包經營范圍內所銷售的商品,須向甲方提供商品名稱、規格、銷售價格等明細,經甲方審核同意后實施,乙方不得隨意增加商品種類、提高銷售價格。
1、乙方在經營過程中如有違反上述條約,情節嚴重的,甲方有權收回經營權并解除本合同。
2、甲乙雙方在經營期限內不得單方無故中止合同,如有違反將向對方支付一年管理費用作為賠償。
1、合同期滿后,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享有繼續承包的優先權;
2、合同期滿后,甲方可根據實際情況提高管理費用;
3、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甲方(蓋章):____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授權代表(簽名):
經辦人:
乙方(蓋章):
授權代表(簽名):
地址:
聯系電話: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
出境旅游合同(精選18篇)篇十二
甲方:______________(旅游者或團體)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組團旅行社)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購買乙方所銷售的出境游旅游服務,為保障雙方權利和履行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促銷與咨詢
(一)乙方保證其具有國家認可的出境游組團資格。
(二)乙方廣告及其他宣傳制品內容屬實。
(三)甲方為我國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允許出境游的大陸公民。
(四)甲方應就出境游旅游服務情況作詳盡的了解。
第二條 銷售與成交
(一)甲方向乙方表明旅游需要、購買意向。
(二)乙方對訂單中的日程、標準、項目、旅游者須知如實介紹、報價。
(三)對旅游服務費用所含項目,雙方達成共識。
(四)甲方確定所購買的旅游服務并交齊所需費用。
(五)乙方出具發票、成交訂單等文件。
(六)乙方必須召開行前說明會,要向甲方交待并提供書面形式的出發時間、地點及提醒注意事項,并推薦旅游者購買旅游個人保險。
(七)乙方要向甲方介紹領隊,并建立領隊與甲方的聯系。
(八)雙方約定由于甲方或乙方責任未成行的處理方式。
(九)“特別告知”為本合同的一部分,簽訂合同前甲方應當仔細閱讀“特別告知”內容。
第三條 成交訂單
(一)內容
團號_________________(或在行前說明會告知)
行程共計_________晚_________天(飛機、車、船在途時間以及前往目的地和返回境內時間包括在行程天數之內)
行走國家(地區)及主要游覽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宿次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見行程或在行前說明會告知)
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明:不包含的費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條款經簽字或蓋章確認后,甲乙雙方應恪守約定,不得擅自更改。
(二)甲方在旅游服務提供期間應服從乙方的統一安排要求,乙方旅游服務提供應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
(三)乙方廣告、宣傳制品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本合同的一部分,對乙方具約束力。
第四條 違約責任
(一)乙方在下列情形下承擔賠償責任:
1.因乙方的原因未達到合同規定的要求,造成甲方損失;
2.乙方旅游服務的提供未達到國家或行業標準的規定;
3.乙方代理甲方辦理旅游所需手續時,遺失或損毀甲方證件的。
(二)甲方在下列情況下責任自負或承擔賠償責任:
1.甲方違約,自身損失自負,給乙方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2.甲方違反我國或前往目的地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產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負;
3.由于甲方提供給乙方的聯系渠道有誤,導致乙方有關旅游信息未及時傳達到甲方的;4.超出本合同約定的訂單內容進行個人活動而造成損失的,責任自負。
(三)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
2.本合同雙方已經就可能出現的問題約定免責處理措施的。
(四)乙方在旅游質量問題出現前后已采取下列措施的,可減輕或者免除責任:
1.對發生的違約已采取了預防性措施;
2.乙方及時采取了善后處理措施;
3.由于甲方自身過錯造成的質量問題。
第五條 爭議的解決
(二)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協商、調解不成時,依法向上海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若不同意通過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可采取下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補充條款
雙方約定以下補充條款:
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出境旅游合同(精選18篇)篇十三
甲方:_________(旅游者或團體)。
24小時聯系電話: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組團旅行社)。
24小時聯系電話:_________。
甲方自愿購買乙方所銷售的出境游旅游產品,為保障雙方權利和履行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1.乙方保證其具有國家認可的出境游組團資格。
2.乙方廣告及其他宣傳制品內容屬實。
3.甲方為我國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允許出境游的大陸公民。
4.甲方要就出境游旅游產品情況作詳盡的了解。
1.甲方向乙方表明旅游需求、購買意向。
2.乙方對訂單中的日程、標準、項目、游客須知如實介紹、報價。
3.對旅游產品費用所含項目,雙方達成共識。
4.甲方確定所購買的旅游產品并交齊所需費用。
5.乙方出具發票、成交訂單等文件。
6.乙方要向甲方交代并提供書面形式的出發時間、地點及提醒注意事項。
7.乙方要向甲方介紹領隊,并建立領隊與甲方的聯系。
8.雙方約定由于甲方或乙方責任未成行的處理方式。
9.乙方提供的《游客須知》將被視為本合同的一部分,簽訂合同前甲方也要仔細閱讀《游客須知》內容。
1.內容。
(1)團號:_________。
(4)行走路線及其游覽點:_________。
(5)交通工具:_________。
(6)住宿次數、標準:_________。
(7)購物次數、內容:_________。
(8)娛樂次數、內容:_________。
(9)保險項目、金額:_________。
(10)導游及其他費用:_________。
(11)不包含的費用:_________。
2.以上訂單一經成交,甲乙雙方應恪守約定,不得擅自更改。
3.甲方在旅游產品提供期間應服從乙方的統一安排要求,乙方旅游產品提供應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
4.乙方廣告、宣傳制品將被視為本合同的一部分,對乙方具約束力。
1.乙方在下列情形下承擔賠償責任。
(1)因乙方過失或故意未達到合同規定內容,造成甲方直接經濟損失。
(2)乙方旅游產品的提供末達到國家或行業標準的規定。
(3)乙方代理甲方辦理旅游所需手續時,遺失或損毀甲方證件的。
(4)因乙方違規操作,使甲方遭受損失的。
2.甲方在下列情況下責任自負或承擔賠償責任。
(1)甲方違約,自身損失自負,給乙方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2)甲方違反我國或前往目的地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產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負。
(3)由于甲方給乙方的聯系渠道的誤差,導致乙方有關旅游信息未及時傳達到甲方的。
(4)超出本合同約定的訂單內容、進行個人活動而造成損失的,責任自負。
3.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造成甲、乙雙方不能履約的,已成行時,應提供不能履約的證據,末成行時,應及時通知對方。(2)非甲、乙雙方的責任導致的雙方各自的'損失的。
(3)本合同雙方已經就可能出現的問題約定處理措施的。
(4)乙方在旅游質量問題出現前后已采取下列措施的,應減輕或免除責任。
a.非過失、故意的違約。
b.對發生的違約已采取了預防性措施。
c.乙方及時采取了善后處理措施。
d.由于甲方自身過錯造成的質量問題。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監所提出投訴和賠賠償請求,甲、乙可向法院起訴。
甲方(簽字):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出境旅游合同(精選18篇)篇十四
合同編號:
甲方(團體或個人):
乙方(組團旅行社):
甲方自愿參加乙方組織的旅行團旅游,為保證旅游服務質量,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報名與成團。
1、甲乙雙方共同確認:在簽訂本合同前,已詳細閱讀及充分理解由廣州市旅游局制定、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監制的《廣州市出境旅游報名須知及責任細則》(以下簡稱“須知”)。同意遵守須知并將須知列為本合同附件。
2、甲乙雙方共同確認:乙方己就其服務項目及質量標準向甲方作出了全面介紹及詳細說明。
第二條內容與標準。
1、主要事項。
雙方其他約定:
2、甲乙雙方同意恪守上述約定。甲方保證在旅游活動中服從乙方的統一安排和要求,乙方保證所提供的各項服務符合國家與行業規定的標準。
第三條違約責任。
1、乙方在下列情形下視作違約,并承擔賠償責任:
(1)因故意或過失未達到本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標準而造成甲方直接經濟損失的;
(2)乙方的服務未達到國家或行業規定的標準。
2、甲方違反合同規定,對其自身的損失應責任自負,給乙方造成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3、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況:甲乙雙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及時通知對方,并提供事故詳情及不能履約的'有效證明材料。
4、乙方在旅游質量問題發生前后已采取以下措施的,應減輕或免除責任:
(1)對旅游質量和安全狀況已給予充分說明、提醒、勸誡、警告或事先說明;
(2)所發生的質量問題已采取了預防性措施;
(3)質量問題的發生是全部或部分由于賠償請求人自身的過錯;
(4)質量問題發生后,乙方及時采取了善后處理措施。
第四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監所申請調解、提出投訴和賠償請求。
2、雙方協商、調解不成的,向廣州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若不同意通過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可在特別約定條款中明確解決爭議的方式。
第五條本合同的以下附件視為本合同的一部分,對甲乙雙方具有約束力:
2、旅游發票;
3、行程表;
第六條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本合同從簽訂之日起生效。
特別約定條款: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地址:
地址:
郵編:
郵編:
電話:
電話: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境旅游合同(精選18篇)篇十五
甲方自愿參加乙方組織的旅行團旅游,為保證旅游服務質量,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報名與成團
1、甲乙雙方共同確認:在簽訂本合同前,已詳細閱讀及充分理解由廣州市旅游局制定、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監制的《廣州市出境旅游報名須知及責任細則》(以下簡稱“須知”)。同意遵守須知并將須知列為本合同附件。
2、甲乙雙方共同確認:乙方己就其服務項目及質量標準向甲方作出了全面介紹及詳細說明。
第二條內容與標準
1、主要事項
旅行團名
報名人數
初定出團日期
旅游線路與天數
交通工具及標準
住宿標準
用餐標準
導游服務
購物娛樂安排
預付款數額
應交納團費總額
雙方其他約定
2、甲乙雙方同意恪守上述約定。甲方保證在旅游活動中服從乙方的統一安排和要求,乙方保證所提供的各項服務符合國家與行業規定的標準。
第三條違約責任
1、乙方在下列情形下視作違約,并承擔賠償責任:
(1)因故意或過失未達到本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標準而造成甲方直接經濟損失的;
(2)乙方的服務未達到國家或行業規定的標準。
2、甲方違反合同規定,對其自身的損失應責任自負,給乙方造成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3、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況:甲乙雙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及時通知對方,并提供事故詳情及不能履約的有效證明材料。
4、乙方在旅游質量問題發生前后已采取以下措施的,應減輕或免除責任:
(1)對旅游質量和安全狀況已給予充分說明、提醒、勸誡、警告或事先說明;
(2)所發生的質量問題已采取了預防性措施;
(3)質量問題的發生是全部或部分由于賠償請求人自身的過錯;
(4)質量問題發生后,乙方及時采取了善后處理措施。
第四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監所申請調解、提出投訴和賠償請求。
2、雙方協商、調解不成的,向廣州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若不同意通過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可在特別約定條款中明確解決爭議的方式。
第五條本合同的以下附件視為本合同的一部分,對甲乙雙方具有約束力:
1、廣州市出境旅游報名須知及責任細則;
2、旅游發票;
3、行程表;
4、出境游報名表。
第六條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本合同從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境旅游合同(精選18篇)篇十六
甲方自愿參加乙方組織的旅行團旅游,為保證旅游服務質量,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報名與成團
1.甲乙雙方共同確認:在簽訂本合同前,已詳細閱讀及充分理解由____________市旅游局制定、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監制的《_________市出境旅游報名須知及責任細則》(以下簡稱“須知”)。同意遵守須知并將須知列為本合同附件。
2.甲乙雙方共同確認:乙方已就其服務項目及質量標準向甲方作出了全面介紹及詳細說明。
第二條 內容與標準
1.主要事項
旅行團名
報名人數
初定出團日期
旅游線路與天數
交通工具及標準
住宿標準
用餐標準
早餐
次,正餐
次,標準
導游服務
派領隊及導游服務
購物娛樂安排
預付款數額
應交納團費總額
雙方其他約定
2.甲乙雙方同意恪守上述約定。甲方保證在旅游活動中服從乙方的統一安排和要求,乙方保證所提供的各項服務符合國家與行業規定的標準。
第三條 違約責任
1.乙方在下列情形下視作違約,并承擔賠償責任:
(1)因故意或過失未達到本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標準而造成甲方直接經濟損失的;
(2)乙方的服務未達到國家或行業規定的標準。
2.甲方違反合同規定,對其自身的損失應責任自負,給乙方造成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3.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況:
甲乙雙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及時通知對方,并提供事故詳情及不能履約的有效證明材料。
4.乙方在旅游質量問題發生前后已采取以下措施的,應減輕或免除責任:
(1)對旅游質量和安全狀況已給予充分說明、提醒、勸誡、警告或事先說明;
(2)所發生的質量問題已采取了預防性措施;
(3)質量問題的發生是全部或部分由于賠償請求人自身的過錯;
(4)質量問題發生后,乙方及時采取了善后處理措施。
第四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監所申請調解、提出投訴和賠償請求。
2.雙方協商、調解不成的,向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若不同意通過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可在特別約定條款中明確解決爭議的方式。
第五條 本合同的以下附件視為本合同的一部分,對甲乙雙方具有約束力(附件略):
1._________市出境旅游報名須知及責任細則;
2.旅游發票;
3.行程表;
4.出境游報名表。
第六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 本合同從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八條 雙方特別約定以下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__(公章)
代表:________(簽字)
代表:________(簽字)
地址: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境旅游合同(精選18篇)篇十七
甲方:_________(旅游者或團體)
24小時聯系電話: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組團旅行社)
24小時聯系電話:_________
甲方自愿購買乙方所銷售的出境游旅游產品,為保障雙方權利和履行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1.乙方保證其具有國家認可的出境游組團資格。
2.乙方廣告及其他宣傳制品內容屬實。
3.甲方為我國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允許出境游的大陸公民。
4.甲方要就出境游旅游產品情況作詳盡的了解。
1.甲方向乙方表明旅游需求、購買意向。
2.乙方對訂單中的日程、標準、項目、游客須知如實介紹、報價。
3.對旅游產品費用所含項目,雙方達成共識。
4.甲方確定所購買的旅游產品并交齊所需費用。
5.乙方出具發票、成交訂單等文件。
6.乙方要向甲方交代并提供書面形式的出發時間、地點及提醒注意事項。
7.乙方要向甲方介紹領隊,并建立領隊與甲方的聯系。
8.雙方約定由于甲方或乙方責任未成行的處理方式。
9.乙方提供的《游客須知》將被視為本合同的一部分,簽訂合同前甲方也要仔細閱讀《游客須知》內容。
1.內容
(1)團號:_________
(4)行走路線及其游覽點:_________
(5)交通工具:_________
(6)住宿次數、標準:_________
(7)購物次數、內容:_________
(8)娛樂次數、內容:_________
(9)保險項目、金額:_________
(10)導游及其他費用:_________
(11)不包含的費用:_________
2.以上訂單一經成交,甲乙雙方應恪守約定,不得擅自更改。
3.甲方在旅游產品提供期間應服從乙方的統一安排要求,乙方旅游產品提供應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
4.乙方廣告、宣傳制品將被視為本合同的一部分,對乙方具約束力。
1.乙方在下列情形下承擔賠償責任
(1)因乙方過失或故意未達到合同規定內容,造成甲方直接經濟損失。
(2)乙方旅游產品的提供末達到國家或行業標準的規定。
(3)乙方代理甲方辦理旅游所需手續時,遺失或損毀甲方證件的。
(4)因乙方違規操作,使甲方遭受損失的。
2.甲方在下列情況下責任自負或承擔賠償責任
(1)甲方違約,自身損失自負,給乙方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2)甲方違反我國或前往目的地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產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負。
(3)由于甲方給乙方的聯系渠道的誤差,導致乙方有關旅游信息未及時傳達到甲方的。
(4)超出本合同約定的訂單內容、進行個人活動而造成損失的,責任自負。
3.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造成甲、乙雙方不能履約的,已成行時,應提供不能履約的證據,末成行時,應及時通知對方。(2)非甲、乙雙方的責任導致的雙方各自的損失的。
(3)本合同雙方已經就可能出現的問題約定處理措施的。
(4)乙方在旅游質量問題出現前后已采取下列措施的,應減輕或免除責任。
a.非過失、故意的違約。
b.對發生的違約已采取了預防性措施。
c.乙方及時采取了善后處理措施。
d.由于甲方自身過錯造成的質量問題。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監所提出投訴和賠賠償請求,甲、乙可向法院起訴。
甲方(簽字):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出境旅游合同(精選18篇)篇十八
甲方:_________(旅游者或團體)。
24小時聯系電話: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組團旅行社)。
24小時聯系電話:_________。
甲方自愿購買乙方所銷售的出境游旅游產品,為保障雙方權利和履行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1.乙方保證其具有國家認可的出境游組團資格。
2.乙方廣告及其他宣傳制品內容屬實。
3.甲方為我國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允許出境游的大陸公民。
4.甲方要就出境游旅游產品情況作詳盡的了解。
1.甲方向乙方表明旅游需求、購買意向。
2.乙方對訂單中的日程、標準、項目、游客須知如實介紹、報價。
3.對旅游產品費用所含項目,雙方達成共識。
4.甲方確定所購買的旅游產品并交齊所需費用。
5.乙方出具發票、成交訂單等文件。
6.乙方要向甲方交代并提供書面形式的出發時間、地點及提醒注意事項。
7.乙方要向甲方介紹領隊,并建立領隊與甲方的聯系。
8.雙方約定由于甲方或乙方責任未成行的處理方式。
9.乙方提供的《游客須知》將被視為本合同的一部分,簽訂合同前甲方也要仔細閱讀《游客須知》內容。
1.內容。
(1)團號:_________。
(4)行走路線及其游覽點:_________。
(5)交通工具:_________。
(6)住宿次數、標準:_________。
(7)購物次數、內容:_________。
(8)娛樂次數、內容:_________。
(9)保險項目、金額:_________。
(10)導游及其他費用:_________。
(11)不包含的費用:_________。
2.以上訂單一經成交,甲乙雙方應恪守約定,不得擅自更改。
3.甲方在旅游產品提供期間應服從乙方的統一安排要求,乙方旅游產品提供應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
4.乙方廣告、宣傳制品將被視為本合同的一部分,對乙方具約束力。
1.乙方在下列情形下承擔賠償責任。
(1)因乙方過失或故意未達到合同規定內容,造成甲方直接經濟損失。
(2)乙方旅游產品的提供末達到國家或行業標準的規定。
(3)乙方代理甲方辦理旅游所需手續時,遺失或損毀甲方證件的。
(4)因乙方違規操作,使甲方遭受損失的。
2.甲方在下列情況下責任自負或承擔賠償責任。
(1)甲方違約,自身損失自負,給乙方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2)甲方違反我國或前往目的地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產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負。
(3)由于甲方給乙方的聯系渠道的誤差,導致乙方有關旅游信息未及時傳達到甲方的。
(4)超出本合同約定的訂單內容、進行個人活動而造成損失的,責任自負。
3.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造成甲、乙雙方不能履約的.,已成行時,應提供不能履約的證據,末成行時,應及時通知對方。(2)非甲、乙雙方的責任導致的雙方各自的損失的。
(3)本合同雙方已經就可能出現的問題約定處理措施的。
(4)乙方在旅游質量問題出現前后已采取下列措施的,應減輕或免除責任。
a.非過失、故意的違約。
b.對發生的違約已采取了預防性措施。
c.乙方及時采取了善后處理措施。
d.由于甲方自身過錯造成的質量問題。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監所提出投訴和賠賠償請求,甲、乙可向法院起訴。
甲方(簽字):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