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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公務用車管理規定范文(17篇)篇一
為保證辦公車制度改革工作順利進行,經市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研究,制定了公務用車改革的相關管理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于車改公務用車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條鼓勵領導干部購置自備車,但單位不得違反規定補貼或變相補貼個人購車費用。
鼓勵干部職工學習駕駛技術,但不得用公款支付學習費用。
第二條嚴格執行公務交通補貼標準,因職務調整、人事變動、崗位調整等原因需調整補貼標準的,應當按照程序逐級報批。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提高補貼標準。
第三條涉改人員領取交通補貼,自行負擔交通費用,不得利用職權或職務形成的便利條件,在下屬單位報銷或由其他單位或個人承擔交通費用;不得利用職權或職務形成的便利條件,收受他人贈送的汽油票或其他與交通有關的有價憑證。
各單位對交通補貼對象按資金報支渠道,單獨建立交通補貼支出臺帳;各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的汽油費、通行費、停車費、維修費等發票由個人負責妥善保管,以備上級檢查。
第四條涉改人員應當保證和提高辦事效率,不得為節省交通包干費而影響工作;享受購車補貼的人員不得將自備車輛出借或出租給他人使用而影響工作。
違反上述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和第四條的,除給予誡勉談話,責令寫出檢查,糾正違規行為,上繳不當得利外,對第一次違反規定者,停發1個月的交通補貼;對第二次違反規定者,給予通報批評,停發2個月的交通補貼;累計違反規定三次者,下月起停發交通補貼。違規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視具體情況增加扣發1-12個月目標獎的處罰。
第五條各單位不得擅自添置公車;保留公車的單位,不得擅自更換保留車輛。
保留公車應當由車輛所屬單位建立車輛檔案,安裝gps定位系統,報局紀委、監察室備案,實行科學管理,動態監控。
保留公車應當統一噴涂交通標識。
第六條保留公車應當由車輛所屬單位加強管理,不得出租、外借;各單位應根據各自工作特點,建立車輛管理的內部規章制度,明確使用、保養、維修等管理辦法,落實責任到人。負有管理職責的有關人員應當嚴格把關,正確履行職責,不得弄虛作假。
公車的保管人、使用人和駕駛人不得公車私用,不得違反規定出借或供他人特別是領取交通補貼的涉改人員使用。
執法車輛只能在交通執法工作中使用,除緊急情況外,非執法公務工作不得使用,更不得作為上下班的接送車。
執法車輛應由專職或兼職駕駛員駕駛,無特殊情況其他人不得駕車,更不能轉借給外單位人員使用。
第七條保留公車應當集中(固定)停放,按時歸庫。公車保管人、使用人和駕駛人不得違反規定將車輛停放在家中、住宅所在小區或其他非規定場所,更不能停放在居民區或飯店等經營性服務業場所。
因工作原因需要臨時異地停放過夜的,應當由使用人事先提出申請,由單位主管領導根據內部規章制度進行書面審批,并報局紀委、監察室備案。確因客觀原因無法事先辦理申請與批準手續的,應在事后由當事人以書面形式及時補辦。保留車輛的具體停放地點由車輛所屬單位確定。
違反上述第六條、第七條第一款的,除按照同期個人租賃公車費用標準補繳費用外,對第一次違反規定者,予以批評教育,責令寫出檢查,扣發1個月的目標獎;對第二次違反規定者,扣發2個月的目標獎,并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一年內累計違反規定三次者,扣發全年目標獎。
第八條個人駕駛自備車輛,應當證照齊全,設備符合安全標準,駕駛人應當認真學習并嚴格遵守交通法規。
嚴禁酒后駕車。凡酒后駕車的,一切后果由責任者自行承擔。
第九條各單位工作人員在駕車過程中如發生交通事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積極主動地配合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的調查取證。
違反上述第八條第二款和第九條的,除按交通法規處罰外,扣發責任人全年目標獎。
第十條局監察室建立涉改干部自備車輛檔案。各單位中層以上干部自購車輛上牌后15日內應將車輛購置發票、行駛證復印件等有關情況報局監察室備案,如有變更的,應當在15日內將變更情況報局監察室變更備案。
第十一條因工作原因需要在節假日和日常工作時間之余使用公車的,應當由使用人事先提出書面申請,由單位主管領導根據內部規章制度進行審批,報局紀委、監察室備案,緊急情況的除外。
第十二條保留公車的使用情況應當建立臺帳。臺帳的內容包括車輛的使用人、使用時間、使用目的、起始地、終點地、行駛里程、維修保養、費用支出等情況,并每季度統計一次,作為政務公開的重要內容進行公開。(臺帳格式見附件)
第十三條局監察室負責對交通車改紀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受理有關投訴和舉報,對違反規定的領導干部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作出處理,各有關單位應當積極配合與協助。
各單位車輛管理的內部規章制度和臺帳資料,作為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作為調查、處理投訴與舉報過程中認定事實與責任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凡未按照本規定辦理相關申請、審核、批準、備案等手續和建立、保存相關臺帳資料的,對第一次違反規定者,給予批評教育、責令糾正;再次違反的,每次扣發責任人1個月目標獎;一年內累計違反三次者,扣發全年目標獎;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本單位一年內中層以上領導干部累計發生3人次(含3人次)以上違規行為的,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有關規定,追究黨政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的領導責任。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由局紀委、監察室負責解釋。
專業公務用車管理規定范文(17篇)篇二
為進一步完善公司車輛內部管理制度,加強本公司車輛的保管,提高公司車輛有效運用,最真實的反映車輛的實際情況,保障公司工作的順利完成,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部門使用的所有公用車輛。
1、本公司所有辦公用車有關證照和鑰匙由行政部進行統一安排調度。
2、各部門有用車需求應由各部門人員提前填寫“公車使用申請單”,
(一式二份)。一份由行政部統一保管,一份由駕駛員保管,經部門經理簽字同意后交由行政文員調派用車。駕駛員憑“公務車使用申請單”報銷。
3、使用人于駕駛車輛前應對車輛做基本檢查(如水箱、油量、機油、
4、車輛實行專車專人駕駛,嚴禁將車輛私自交他人駕駛;嚴禁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任何人不得利用單位車輛練習駕車;不準跑私車。車輛出車返回后,駕駛員均應及時向辦公室報告,以便于車輛調度。未經派車,擅自出車者,按私自用車論處。
5、車輛進行加油需經財務人員負責登記,領導簽字;每月駕駛員。
需準確上報車輛的耗油和公里數情況,財務人員進行審核公布。
三、車輛維護與修理。
1、辦公室要加強對車輛的管理,按時組織進行年度審驗,及時辦理保險等有關手續,定期進行保養檢查、油料使用情況檢查,控制支出,節約開支。
2、車輛需維修時,駕駛員事先應征得車管人員和領導同意,然后到定點廠家維修,并隨時將維修費用票據帶回,按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及時履行報批手續。未經批準擅自進行修車、購置零配件或在非指定的廠家修車,其費用不得報銷。
四、相關費用報銷。
1、車輛的保險費、養路費、油費、路橋費、泊車費及凡因公使用的費用,統一由財務人員審核領導簽字后方可報銷。保險費、養路費每年報銷一次,路橋費、泊車費、洗車費由駕駛員每月匯總報銷一次,由財務人員根據出車記錄復核,經領導簽字驗核方可報銷。
2、凡各部門間因公合用車輛的經部門人員間商榷后分攤費用。
本田商務車:1.5元/公里。
豪華房車:3元/公里。
星杯車:1元/公里。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由辦公室解釋并修改,經總經理審批后嚴格執行。
五、車輛罰款及理賠管理。
1、車輛在發生交通事故時應及時聯系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進行事故鑒定,出具鑒定報告。
2、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并立即通知公司辦公室。車子為肇事車輛全權交由公安部門處理,并給予司機開除處理。如車子刮傷,碰傷等意外情況應及時告之相關負責人。公車執行公務中發生交通事故,因違章造成事故應負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的,除保險公司賠償款項外,由司機和公司共同承擔責任。并作出書面檢查;負次要責任或一定責任的,除保險公司賠償款項外,駕駛者承擔其余費用的10%。公車私用發生交通事故,除保險賠付外的一切費用由駕駛者承擔。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由辦公室解釋并修改,經總經理審批后嚴格執行。
專業公務用車管理規定范文(17篇)篇三
第一條為加強國家民委機關公務用車管理,提高車輛的`使用效能,保障工作用車的公平有序運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委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民委機關公務用車是指機關用于公務活動的各類汽車。按照干部級別和人員編制等,分為專車、相對固定用車、保證公務用車和一般公務用車。部長級干部配備專車;現職副部長級干部相對固定用車;專職委員等保證工作用車;司局級及以下干部使用一般公務用車。
第三條公務用車由財務司和機關服務局共同管理。財務司負責公務用車配置、登記、報廢、經費核撥等,行使政府部門的管理職能;機關服務局負責公務用車的日常維護、運行、駕駛員管理等服務工作。
第四條機關各部門及工作人員不得占用與本部門有業務關系的單位車輛;非機關公務車輛發生的費用一律不得在機關財務報銷。
第五條財務司、機關服務局根據人事司提供的機關各部門實有人數,結合各部門工作實際,核定各部門年度基本用車公里數額度。各部門根據核定額度使用機關公務用車。
第六條機關各部門開展專項工作、召開會議等,原則上使用機關公務用車。如機關公務用車不足,可租用社會車輛。
第七條機關各部門因工作需要使用公務用車時,須提前向機關服務局提出用車要求,機關服務局按各部門登記時間的先后順序,統一調度車輛。優先保障司局級干部工作用車,特別要保障重要會議和重要活動用車。
第八條車輛使用人和駕駛員按當次行駛的公里數填寫公務用車使用登記單。第一聯由駕駛員交機關服務局,第二聯由車輛使用人交本部門綜合處留存。機關服務局定期匯總公務用車使用情況,經用車部門審簽后到財務司結算。
第九條機關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外出,如遇機關服務局車輛緊缺無法調派,經所在部門領導同意可乘坐出租汽車。出租車費用審核報銷辦法由財務司另行規定。
第十條接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委屬院校等來委要客,接待單位應填寫申請單,經辦公廳批準后通知機關服務局派車,機關服務局定期與辦公廳核對公里數后到財務司結算,費用從接待經費中開支。
第十一條機關服務局要加強公務用車運行管理,制訂內部管理辦法,未經批準,嚴禁將公務用車租借給任何單位、部門和個人使用。
第十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委機關。委屬單位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專業公務用車管理規定范文(17篇)篇四
為規范車輛管理,提高車輛的使用效率,控制辦公用車成本,根據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1.政府車輛由政府辦公室管理。
2.因公需用車輛,除特殊情況外,一般應提前到辦公室填寫“用車申請單”,車管部門根據輕重緩急的原則統籌安排,經辦公室主任簽批后與出車司機聯系。未經批準,司機不得擅自動用車輛。
3.如遇特殊情況,領導可直接使用車輛,當班司機必須做好行車記錄,事后向辦公室主任匯報。
4.凡公務用車,要嚴格遵守用車時間以免影響其他工作安排。
5.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優先安排用車:
(1)催辦呈報緊急公文,護送人事檔案或機密級重要文件;。
(2)接待上級領導、客人、外賓;。
(3)提取數量多、重量大的公用物品;。
(4)其它特殊情況(如急診、工傷等)。
6.因公用車到外地,“用車申請單”上須填清用車的天數,經辦公室主任簽批后,再由主管領導審批。
7.未經政府辦公室主任批準私自使用車輛,用車期間發生交通事故乃至損壞車輛,由當事人自負,并根據性質程度給以處罰。
專業公務用車管理規定范文(17篇)篇五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公務用車使用管理,降低行政成本,落實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措施,促進黨風廉政建設,根據中央、省、市有關規定及《__縣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規定》要求,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規定。
(二)工作人員使用公務用車必須提前申請,并如實填寫《__縣醫療保障局差旅(含下鄉)審批表》。股室業務用車的,先報分管領導,經請示主要領導同意后填寫用車申請,辦公室根據差率(下鄉)審批表及用車審批表派車,司機要服從調度安排;凡未經領導和辦公室批準,司機不得擅自出車,否則追究司機和當事人責任;凡司機擅自用車發生交通事故的,必須承擔全部責任。
(三)工作人員到湛江市外參加會議、學習、培訓等公務活動,活動舉辦方不安排司機食宿的,除特殊情況并經局主要領導批準外,一律乘用公共交通工具,減少公務用車長途行駛。
(四)單位組織的參與人數較多的外出集體活動,原則上不安排使用公務用車,而主要通過社會租賃方式解決。
第三條公務用車的保養維修。
(一)司機要愛護和注意保養車輛,經常保持車容車貌整潔,特別要在出車前和收車后認真檢查車輛,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保證車輛性能經常處于良好狀態。
(二)公務用車實行定點維修。司機發現車輛故障要及時向辦公室匯報,經辦公室報分管領導同意后送定點維修廠檢查,由司機、辦公室人員和修理廠做出維修計劃,填寫《__縣醫療保障局維修計劃表》(維修項目、費用),報分管領導簽字審批,維修費超過3000元的報主要領導同意后才能維修。緊急情況下可電話請示批準后進行維修。不經批準擅自進行修理產生的費用不予報銷。維修費用由辦公室組織人員憑《__縣醫療保障局車輛維修計劃表》每季度結算一次,由財務通過轉賬付款。
(三)車輛修理期間,司機或辦公室人員應在現場跟蹤檢查和監督,確保維修廠全部按計劃表所列維修項目進行維修。
(四)車輛維修后更換的零部件,必須全部帶回交辦公室保存備查。
(一)公務車輛用油實行辦公室統一管理,專人負責,指定專人持卡加油制度。車輛出發前,應加滿油,無特殊情況不得在途中現金加油。持卡人加油時必須如實填寫《加油登記表》,司機在表上簽名,《加油登記表》由持卡人保管。辦公室要對公務用車的用油費用進行登記、統計,定期向領導報告,然后進行內部公示。辦公室根據車輛使用頻率及行駛里程等因素指標,適時向加油卡充值。
(二)過路、過橋費、停車費根據出車情況進行報銷,過路、過橋費、停車費必須與派車單相吻合,由辦公室主任根據派車單的出車情況核實后,按規定程序報銷。
(四)完成工作任務后車輛應按時返回單位,停放在固定停放點,不得將車輛停放在本單位外過夜,如確因工作需要停放在外過夜的,需經局長同意。嚴禁公務用車在經營性餐飲和娛樂場所停放;不按規定停放公務用車,造成損失或事故的,由駕駛人員承擔責任。
(五)嚴禁公車私用、“私車公養”以及對外出租、出借公務用車。
(六)司機要嚴格執行考勤制度,沒出車任務的要在辦公室待命,不得隨意離崗;有事請假或休假的,應主動將汽車鑰匙交回辦公室管理。
(七)司機非工作時間要保持通信暢通,確保隨時執行出車任務;不服從調度或關閉手機聯系不上的,第一次進行口頭警告,第二次進行書面警告,第三次作停止駕駛公務用車處理。
(八)司機是車輛保管和安全行車第一責任人,必須把安全行車和確保乘坐人員安全放在首位,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和操作規程。違反交通規則被處罰的,由司機個人負責;年內無交通安全事故發生、不被交警部門處罰的,對司機給予精神或物質獎勵。
(七)司機不得將車輛交給他人駕駛;如有特殊情況需要交付他人駕駛的必須向辦公室報備,經辦公室分管領導批準后方可;嚴禁司機疲勞駕駛、酒后駕駛和開“英雄”車,否則后果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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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公務用車管理規定范文(17篇)篇六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落實《汽車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推動節能減排,降低行政成本,推進公務用車配備使用制度改革,促進黨風廉政建設,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公務車,是指黨政機關用于履行公務的機動車輛,分為一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一般公務用車是指用于辦理公務、機要通信、處置突發事件等公務活動的機動車輛。執勤執法用車是指用于辦案、監察、稽查、稅務征管等執法執勤公務的專用機動車輛。
第三條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遵循經濟適用、節能環保、保障公務、節約使用的原則。
第四條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分級管理。黨政機關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本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指導監督下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
第五條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編制管理。車輛編制根據人員編制、領導職數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確定。
(一)中央和國家機關一般公務用車編制按每20人不超過1輛確定;地方各級黨政機關一般公務用車編制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中央和國家機關標準,結合工作需要和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二)執法執勤用車編制由財政部門會同公安、國家安全、司法和紀檢監察及其他行政執法機關主管部門,根據車輛保障裝備標準和工作需要決定。執法執勤用車不得與一般公務車重復配備。
(三)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實行指標管理,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國管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中直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具體辦法并負責組織實施。
第六條黨政機關應配備使用國產汽車。對自主品牌和自主創新的新能源汽車,可以實行政府優先采購。
(二)執法執勤用車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應急救援、警衛和特殊地理環境等因素外,依照一般公務車標準配備。
第八條黨政機關原則上不配備越野車。確因地理環境和工作性質特殊的,可以適當配備國產越野車。不得將配備的越野車和警衛車作為領導干部固定用車。
第九條公務用車使用年限超過八年的可以更新;達到更新年限仍能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不得因領導干部提職、調任等原因提前更新。更新后,舊車處理按照公開公正、規范節約的原則,可以采取與廠家置換等方式進行。
第十條黨政機關確需高于標準配備更新公務用車,或者配備更新越野車的,必須按照規定報公務車主管部門審批,并報同級紀檢監察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根據公務用車的配備更新標準和現狀,編制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劃。
第十二條財政部門根據年度使用公務車配備更新計劃,統籌安排購置經費,并實行嚴格管理。財政部門會同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制定公務用車運行費用定額標準,據以核定公務用車運行費用,列入部門預算。
第十三條國管局、中直管理局會同汽車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汽車產業規劃、政策和政府采購的規定,綜合考慮車輛技術參數、安全性能、節能減排、售后服務等因素,定期發布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選用車型目錄。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根據公務用車選用車型目錄和年度配備更新計劃,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公務用車采購。
第十四條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公務用車,不得公車私用,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維修保養成本。
(一)加強公務用車集中管理,統一調度,嚴禁分散管理使用,減少駕駛,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費。
(二)嚴格公務用車使用登記和公示制度,嚴格登記和公示用車時間、事由、地點、里程、油耗、費用等信息。一般公務用車嚴格實行回單位停放制度,節假日期間除特殊工作需要外應當封存停駛。
(三)實行公務用車保險、維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購和定點保險、定點維修、定點加油制度,健全公務用車油耗、運行費用單車核算和節獎超罰制度,降低運行成本。
第十六條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到外地辦理公務,除特殊情況外,應當盡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減少公務用車長途行使。外事接待、會議和集體活動用車應當主要通過社會租賃方式解決。
第十七條黨政機關不得對外出租出借公務用車,不得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車輛,不得接受企業捐贈車輛。嚴禁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內飾,不得在車輛維修等費用中虛列名目或者夾帶其他費用。
第十八條建立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統計報告制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統計匯總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國管局、中直管理局負責統計匯總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同級黨政機關通報或者公示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接受監督。
第十九條黨政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各項規定,把公務用車的配備管理工作納入領導干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節能減排檢查考核內容,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明確責任分工,加強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工作。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以下行為依照黨紀政紀有關規定處理:
(一)違規核定公務用車編制、審批超標準配備更新車輛;。
(二)違規安排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運行經費預算;。
(三)未經批準擅自配備更新公務用車;。
第二十條試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地區和部門應當對本地區、本部門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情況進行總結和完善,不再依照本辦法核定公務用車編制和配備更新公務用車。有條件的地區和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加快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
第二十一條各級黨政機關及其所屬行政單位、各級黨委和政府直屬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適用本辦法。各級黨政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按照本辦法的原則管理,具體辦法另行規定。各級人大機關、政協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依照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報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備案。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國管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的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文檔為doc格式。
專業公務用車管理規定范文(17篇)篇七
一、為進一步加強學校公務用車管理,倡導建設節約型學校的良好風尚,根據目前汽油價格大幅上漲和我校具體實際情況,特制訂本暫行規定。
二、因工作需要赴揚州、南京及其它路途較遠地區,原則上不足二人或人數在四人以上的一律乘坐公共汽車前往(打的費用一般不予報銷)。
三、各教研組教師赴征儀中學、南京師范大學第二附屬中學、電大等城區學校參加教研等活動,原則上不安排車輛;前往陳集中學、樸席中學等鄉鎮學校參加教研活動的.,原則上乘坐公共汽車前往(打的費用一般不予報銷),確因趕時間聽課等特殊情況,可酌情安排車輛。
四、各部門、處室人員到市政府、教育局和銀行等城區單位開會或辦理其他公務的應盡可能騎車。對拖運書籍等物品或攜帶巨額現金等特殊情況,可酌情安排車輛。
五、本暫行規定自頒布之日起生效。
校長辦公室。
專業公務用車管理規定范文(17篇)篇八
為規范公務用車制度,保證行車安全,節約開支,根據學校工作實際,經校長會辦會研究,制訂車輛管理規定如下:
一、因我校沒有專門的公務用車,所以凡有學校公務活動均為租用合格的教師私人車輛或社會車輛。凡學校領導、師生參加上級會議、教研活動、技能競賽等公務活動需要車輛,必須到校長助理吳宇清處提出申請,經同意后,開具《行車任務單》,方可認定為公務用車。
二、校長辦公室負責公務用車的管理并根據工作需要進行統一調度。
三、租用教師私人車輛或社會車輛的駕駛員必須具備高度的責任感和安全生產意識,嚴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規,嚴禁酒后開車和違章駕駛,隨時保持充沛的工作精力,專心駕駛,并做好車輛的維護及出車前的車況檢修工作,杜絕一切安全事故隱患,保證行車安全。凡因違章駕駛所發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責任由駕駛員本人承擔。
四、用車人要提前計劃好,盡量避免向同一地點重復派車,能拼車的盡量拼車,出發前計劃好行車線路,提高辦事效率,節約時間、減少不必要的繞路。
五、回校后,用車人核準后在《行車任務單》上簽字,憑《行車任務單》在學校財務處結賬,結算標準:每公里為壹元陸角(1.6元/公里)。
六、本規定從20xx年9月1日起執行。
專業公務用車管理規定范文(17篇)篇九
為規范車輛管理,提高車輛的使用效率,控制辦公用車成本,根據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1.政府車輛由政府辦公室管理。
2.因公需用車輛,除特殊情況外,一般應提前到辦公室填寫“用車申請單”,車管部門根據輕重緩急的原則統籌安排,經辦公室主任簽批后與出車司機聯系。未經批準,司機不得擅自動用車輛。
3.如遇特殊情況,領導可直接使用車輛,當班司機必須做好行車記錄,事后向辦公室主任匯報。
4.凡公務用車,要嚴格遵守用車時間以免影響其他工作安排。
5.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優先安排用車:
(1)催辦呈報緊急公文,護送人事檔案或機密級重要文件;
(2)接待上級領導、客人、外賓;
(3)提取數量多、重量大的公用物品;
(4)其它特殊情況(如急診、工傷等)。
6.因公用車到外地,“用車申請單”上須填清用車的天數,經辦公室主任簽批后,再由主管領導審批。
7.未經政府辦公室主任批準私自使用車輛,用車期間發生交通事故乃至損壞車輛,由當事人自負,并根據性質程度給以處罰。
專業公務用車管理規定范文(17篇)篇十
為進一步加強集團公司公務用車管理,合理有效的使用各種車輛,最大限度的節約成本,對公司所有車輛的保養和維修進行控制,確保車輛安全、良好地運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適用范圍。
第一條:本制度適用行政部管理的所有車輛及相關人員。
第二章車輛使用管理。
第二條:行政部負責車輛派遣及使用,并對各部門用車進行審批、協調、安排,保證公司車輛的有效使用。
3.1、公司員工因公務外出或接送客戶,可申請用車。如私事用車需集團公司分管領導批準。
3.2、工作用車推行合派制度,凡兩個用車者去相近地域,且用車時間又基本一致,只派一輛車。
3.3、車輛原則上不外借,特殊原因需外借的,需集團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借用期間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由借用者承擔。
3.4、原則上控制私車公用,如公司業務確需使用私車的,需經總經理和分管副總經理批準,每次用車補助10元。
第四條:公務車輛使用流程。
4.1、部門及員工申請用車時,應到行政部填寫《派車單》,然后經行政部領導簽字后,由行政部安排車輛及駕駛員。若行政部領導外出時,可電話申請,事后補辦手續。遇到緊急情況除外。
4.2、公務車輛駕駛人員在收到《派車單》時,應提前檢查車輛狀況及油。
量情況,按照派車單上的時間按時出車,并填寫好派車單的相關數據,包括出車日期、出車事由、派車人、起至里程、實際用車里程,由用車單位人簽字。
4.3、駕駛員及公務車輛申請人員在停車等候過程中,車輛需熄火,不得出現停車開空調現象。公務辦理完畢后,應及時返回公司,不得辦理私人事務。
4.4、公務車輛駕駛人員返回公司后應將填好的派車單及時上交行政部審核,審核無誤后由行政部存檔。
4.5、公司公務車駕駛人不得擅自將車開回家。辦完公事必須將車輛停放在規定的地點。
第三章車輛用油管理。
第五條:行政部負責對公務車輛的用油進行統計、監督、控制。第六條:車輛油費管理。
6.1、公司所有車輛統一用現金加油,不準用油卡加油,油卡加油一律不報銷費用。
6.2、公司所有車輛統一由駕駛員用現金加油,并及時索要發票。用車單位及人員在油票上簽字證明,報銷發票時應附行政部領導審簽的車輛費用審核單。并按財務管理規定審批報支。
6.3、油料實行單車成本核算,核定車輛耗油年平均標準為:桑塔納1元公里,皮卡0.8元公里。
6.4、車輛用油每月統計一次,年底匯總。
6.5、《車輛用油統計表》中的現金加油應詳細記錄日期。
第四章車輛維修、保養管理。
第七條:職責。
7.1、公司車輛維修及材料購買實行定點。由行政部與駕駛員共同選擇維修點并確定維修項目及費用。
7.2、行政部負責對維修質量進行驗證,并保存相關的評定、維修質量、維修記錄等資料。
7.3、駕駛人員負責定期檢查車輛狀況,并處理簡單的車輛故障。7.4、駕駛員負責及時發現、檢查故障;并填寫《車輛維修申請單》;經行政部批準,方可進廠維修。維修后由駕駛員確認保養維修合格;保留更換部件交公司驗審;對維修質量進行及時反饋。
第八條:工作流程。
8.1、日常檢查、保養、維護。
8.2、駕駛員須做好車輛出、收車檢查,保持車輛內、外清潔。8.3、行駛中注意車輛是否有異常聲響。
8.4、經常檢查各潤滑點,發現缺油或油變質應立即補充或更換。8.5、每月由駕駛人員對電瓶外表進行清潔,經常檢查電瓶使用情況,保持電瓶周圍干燥清潔和有效工作能力。
8.6、每月由駕駛人員檢查車輛消防設施。
8.7、行政部對車輛進行不定期抽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避免車輛造成機械事故及影響運輸任務。
第九條:定期保養。
9.1、駕駛人員要嚴格按照車輛保養相關規定定時對車輛進行保養。9.2、保養維修必須在指定的維修廠進行,駕駛員不得自行選擇修理廠9.3、駕駛員根據車輛運行里程數填寫運行記錄,由行政部核實后安排車輛保養時間。
9.4、駕駛員須辦理完審批手續后方可對車輛進行保養、修理,不允許先斬后奏。
第十條:定期保養操作流程:
駕駛員填寫《車輛維修申請單》----行政部檢查---審批--憑審批后的《車輛維修申請單》(項目、金額)經分管領導簽字后---對審批后的項目進維修---維修過程中如需增加維修項目,由行政部確認維修---對維修車輛進行檢查---索取發票及維修清單----行政部對維修項目進行審核------經行政部、分管領導簽批。
第十一條:突發故障處理。
11.1、在行駛過程中發現故障,駕駛員應及時檢查,查明原因并判斷故障嚴重程度和對行駛安全的影響程度,主動設法排除故障。
11.2、如駕駛員無法排除故障,須估算費用并征得行政部同意就近尋找修理廠處理,對故障嚴重程度及發生故障的原因應及時匯報,請示處理方案。
11.3、發生修理后必須將更換的部件交回公司驗審。行政部對車輛突發修理原因進行鑒定、審核。
11.4、突發修理的操作流程:口頭向領導進行維修申請---獲批準后進行維修(不能到指定處修理時,選擇就近的修理廠)---補填《車輛維修申請單》---對維修質量進行反饋和記錄-----行政部鑒定、審核----分管領導簽字---分管-財務領導簽字報銷。
11.5、保養、維修后的車輛須經行政部及駕駛員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出車。
第五章車輛年檢、保險管理。
第十二條:車輛年檢。
12.1、行政部對所有車輛年檢日期詳細登記,在有效期結束前一個月內安排年檢事宜。
12.2、車輛年檢由駕駛員辦理。
12.3、年檢時出現違章信息,駕駛員應詳細記錄,并報告行政部。12.4、年檢時發生的費用,如有非正常收費(如違章罰款等),駕駛員應詳細報告行政部,按有關規定處理,經批準后方可辦理業務。一切費用都應有票據,以便處理。
第十三條:車輛保險。
13.1、公司車輛保險期限由行政部詳細登記,在有效期結束前十日內安排購買保險。
13.2、行政部根據不同車輛確定需購買險種及保額。
13.3、同一車輛在確定險種及保額后,應至少找兩家保險公司報價,并選擇價格較低的保險公司。
第六章車輛罰款及理賠管理。
第十四條:車輛罰款管理。
14.1、車輛因違章停車、闖紅燈、不系安全帶、不按指向道路行駛、證件攜帶不齊全、將車輛交付他人駕駛等責任性原因產生的罰款及扣分,由駕駛員自行承擔。
14.2、駕駛員在明顯限速路段超速行駛產生的罰款和扣分,由駕駛員自行承擔。
第十五條:車輛事故理賠管理。
15.1、車輛在發生交通事故時應及時聯系保險公司、交警大隊事故科及公司領導。由保險公司進行事故鑒定,出具鑒定報告。
15.2、駕駛員應及時到保險公司指定的修理點將車輛盡早修好,不要耽誤正常工作,修理費先由駕駛員墊支或憑保險公司的事故受理單向公司借款支付。
15.3、駕駛人員應將正確無誤的公司名稱及銀行帳號告知保險公司,在保險公司受理事故后應跟蹤保險公司及時將理賠款匯至公司帳號。
15.4、當公司已確定收到該筆理賠金額時,駕駛人員應憑受理單來財務部領款或辦理沖賬手續。
第十六條:事故責任承擔。
16.1、駕駛員違章、酒駕導致的責任事故及造成的經濟損失概由駕駛員負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16.2、嚴格限制公車私用,違反規定發生交通事故的,造成的經濟損失由駕駛員本人負責。
16.3、發生交通事故,經鑒定無本方責任的(含便于處理事故減少經濟損失而主動擔責的),免于處罰。
16.4、駕駛員私自將公司車輛交付他人駕駛的,發生交通事故后,一切責任由駕駛員承擔。
第七章駕駛員出差補助。
第十七條:對集團公司專職駕駛員出車按以下標準執行:17.1、駕駛員駕車出差至本市其他縣市的,每天(次)補助8元。17.2、駕駛員駕車出差至省內其他地市的,每天(次)補助15元。17.3、駕駛員駕車出差至省外的,每天(次)補助30元。17.4、加班補助:節假日、晚上加班補助每天30元。
17.5、節假日、晚上加班期間出車的,超過4小時的,按半天計算,超過8小時的按1天計算補貼。
17.6、節假日、晚上加班駕駛車輛外出的,只能享受加班或出差補助中的一項,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選擇,不能重復享受補貼。
第八章獎勵。
第十八條:設立安全和節能獎。
18.1、公司設立行車安全獎。全年行車無安全責任事故的,且沒有違章罰款的,年終給予安全獎勵500元。
18.2、公司設立節能獎。全年行車達到耗油標準的,年終給予200元獎勵。
第九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制度自2014年3月1日起執行,解釋權歸集團公司行政部。第二十條:集團下屬各子公司、廠(場)參照執行。
專業公務用車管理規定范文(17篇)篇十一
為進一步規范機關公務用車的管理,厲行勤儉節約,特制定了相關管理規定,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關于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條本辦法適用于新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
第二條新區機關公務用車按照統一管理、分散使用、費用包干的原則,由新區機關綜合服務中心對車輛統一管理,派駐原單位調度使用。執法執勤車輛不納入統一管理范圍。
第三條新區機關綜合服務中心負責公務用車運行費用的統一管理。由新區財政局負責編制年度公務用車運行費用預算,新區機關綜合服務中心負責核定駐在單位年度公務用車包干費用,并統一審核、支付、結算實際運行費用,新區財政局監督執行。
第四條新區機關綜合服務中心負責公務用車的調度審批,并建立公務用車運行臺賬,專人管理。新區機關公務用車由駐在單位每周按工作需要提出用車計劃,新區機關綜合服務中心審定并制發派車單。新區機關綜合服務中心嚴格監控用車時間、事由、地點、里程、油耗、費用等信息,每月定期公示。
第五條新區機關綜合服務中心對公務用車實行定點保險、維修和加油,由新區機關綜合服務中心通過公開招標確定保險公司、維修廠家和加油站。
第六條新區機關綜合服務中心負責公務用車的購置、調撥、調劑、報廢、報損等工作,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七條新區機關綜合服務中心做好重要外事接待、大型會議等公務活動的用車調度安排。
第八條新區機關綜合服務中心對公務用車駕駛人員統一調派使用,發放工資。
第九條駐在單位負責公務用車的日常維護、保養和安全運行。第十條駐在單位負責制訂公務用車運行計劃,按照新區機關綜合服務中心的派車單,做好車輛的運行調度和管理。
第十一條駐在單位負責公務用車年度運行包干費用的管控,嚴格執行費用包干和定點保險、維修、加油制度,加強車輛運行的日常管理,按照規定及時審核報銷相關費用。
第十二條駐在單位要嚴格執行公務用車管理規定,嚴禁公車私用、公車私駕,嚴禁領導干部駕駛公車。公務車輛夜間定點存放,節假日期間除應急、值班和工作需要一律停駛封存。
第十三條領導干部工作調整或調離,由新單位根據工作需要提供工作用車,不得占用原單位車輛。現已占用原單位車輛的,自20xx年1月1日起,全部清退交回原單位。領導干部退休后,自批準退休發文之日起,不得占用原單位車輛。
第十四條駐在單位要加強公務用車駕駛人員的日常教育、管理和考核,配合新區機關綜合服務中心做好調派使用,負責報銷駕駛人員的出車補助。
第十五條按照中央和省市的規定,新區機關綜合服務中心和駐在單位要嚴格越野車的管理使用,不得將越野車作為領導干部固定用車。
第十六條新區機關事業單位原則上不再配備越野車,確因工作需要購置的,須經新區機關綜合服務中心審核,新區黨政辦、財政局同意后,由新區管委會審定。
第十七條新區機關越野車委托駐在單位管理,并由新區機關綜合服務中心監管,嚴格執行日常使用登記、統一調度安排、定點存放、節假日封存停駛制度。
第十八條越野車的使用范圍主要是,蘭州市區范圍內原則上不使用越野車。
第十九條實行越野車每日派車制度,新區機關綜合服務中心根據駐在單位的用車申請,每日制發派車單,駐在單位嚴格按派車單運行。所有越野車憑派車單出車,沒有派車單的,一律不得使用。
第二十條各級領導干部要以身作則,嚴格遵守公務用車管理的各項規定。新區紀檢監察機關要監督公務用車管理規定的執行,發現違紀問題,必須嚴肅處理。
第二十一條新區各鄉鎮和其他單位公務用車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新區機關綜合服務中心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由新區機關綜合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專業公務用車管理規定范文(17篇)篇十二
為進一步規范機關公務用車管理,根據中央和省市有關規定及要求,制定了公車的使用管理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于公務用車公車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條本辦法適用于新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
第二條新區機關公務用車按照統一管理、分散使用、費用包干的原則,由新區機關綜合服務中心對車輛統一管理,派駐原單位調度使用。執法執勤車輛不納入統一管理范圍。
第三條新區機關綜合服務中心負責公務用車運行費用的統一管理。由新區財政局負責編制年度公務用車運行費用預算,新區機關綜合服務中心負責核定駐在單位年度公務用車包干費用,并統一審核、支付、結算實際運行費用,新區財政局監督執行。
第四條新區機關綜合服務中心負責公務用車的調度審批,并建立公務用車運行臺賬,專人管理。新區機關公務用車由駐在單位每周按工作需要提出用車計劃,新區機關綜合服務中心審定并制發派車單。新區機關綜合服務中心嚴格監控用車時間、事由、地點、里程、油耗、費用等信息,每月定期公示。
第五條新區機關綜合服務中心對公務用車實行定點保險、維修和加油,由新區機關綜合服務中心通過公開招標確定保險公司、維修廠家和加油站。
第六條新區機關綜合服務中心負責公務用車的購置、調撥、調劑、報廢、報損等工作,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七條新區機關綜合服務中心做好重要外事接待、大型會議等公務活動的用車調度安排。
第八條新區機關綜合服務中心對公務用車駕駛人員統一調派使用,發放工資。
第九條駐在單位負責公務用車的日常維護、保養和安全運行。第十條駐在單位負責制訂公務用車運行計劃,按照新區機關綜合服務中心的派車單,做好車輛的運行調度和管理。
第十一條駐在單位負責公務用車年度運行包干費用的管控,嚴格執行費用包干和定點保險、維修、加油制度,加強車輛運行的日常管理,按照規定及時審核報銷相關費用。
第十二條駐在單位要嚴格執行公務用車管理規定,嚴禁公車私用、公車私駕,嚴禁領導干部駕駛公車。公務車輛夜間定點存放,節假日期間除應急、值班和工作需要一律停駛封存。
第十三條領導干部工作調整或調離,由新單位根據工作需要提供工作用車,不得占用原單位車輛?,F已占用原單位車輛的,自2015年1月1日起,全部清退交回原單位。領導干部退休后,自批準退休發文之日起,不得占用原單位車輛。
第十四條駐在單位要加強公務用車駕駛人員的日常教育、管理和考核,配合新區機關綜合服務中心做好調派使用,負責報銷駕駛人員的出車補助。
第十五條按照中央和省市的規定,新區機關綜合服務中心和駐在單位要嚴格越野車的管理使用,不得將越野車作為領導干部固定用車。
第十六條新區機關事業單位原則上不再配備越野車,確因工作需要購置的,須經新區機關綜合服務中心審核,新區黨政辦、財政局同意后,由新區管委會審定。
第十七條新區機關越野車委托駐在單位管理,并由新區機關綜合服務中心監管,嚴格執行日常使用登記、統一調度安排、定點存放、節假日封存停駛制度。
第十八條越野車的使用范圍主要是,蘭州市區范圍內原則上不使用越野車。
第十九條實行越野車每日派車制度,新區機關綜合服務中心根據駐在單位的用車申請,每日制發派車單,駐在單位嚴格按派車單運行。所有越野車憑派車單出車,沒有派車單的,一律不得使用。
第二十條各級領導干部要以身作則,嚴格遵守公務用車管理的各項規定。新區紀檢監察機關要監督公務用車管理規定的.執行,發現違紀問題,必須嚴肅處理。
第二十一條新區各鄉鎮和其他單位公務用車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新區機關綜合服務中心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由新區機關綜合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2014年10月初,中央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布各省市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央和國家機關、中管金融企業、中管高校公務用車、“吃空餉”的專項整治工作進展情況。發布情況顯示,截至2014年9月5日,全國應清理清退公務用車119846輛,實際清理清退114418輛,占95.5%。
從范圍上看,全國31個省區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均已完成超標配備公車的清理工作,清退工作大部已完成。安徽、重慶、湖北、天津、北京、寧夏、云南、新疆、江蘇等9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對于兩批次發現的應清理清退公務用車已全部清理完畢。
從進度上看,26個省區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完成應清理清退公務車輛的九成以上;23個省區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已全部完成第一批的清理清退工作。第二批清理清退超標配備公車的工作有9個省區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業已完成,剩余22個省區市均已接近清理清退完畢。
專業公務用車管理規定范文(17篇)篇十三
為加強公務用車管理使用的監督,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制定了公務用車相關管理規定,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關于廣西公務用車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為貫徹落實黨的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及《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改革公務用車制度,規范公務用車運行管理,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4〕40號)、《中央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地方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總體方案制定與報送有關事項的通知》(中車改辦〔2015〕1號)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按照中央關于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要求,堅持社會化、市場化方向,合理配置公務用車資源,創新公務交通分類提供方式,切實有效保障公務出行,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與現代化行政管理體制相統一、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一致的公務用車制度。
二、基本原則(一)制度創新,保障公務。改革公務用車實物供給模式,取消一般公務用車,普通公務出行實行社會化提供,并適度補貼交通費用,從嚴配備定向化保障的公務用車。
(二)統籌兼顧,政策配套。統籌兼顧各方面利益關系,分級分類制定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和配套政策,實現新舊制度平穩過渡,確保改革方案的科學性和政策措施的可行性。
(三)從嚴從緊,應改盡改。要從嚴從緊制定改革方案,不留口子不留后門。根據中央精神,改革后全區總體和自治區本級節支率要達到7%,市縣總體要有節支。要堅決避免出現本地區車改后公務交通支出不減反增、補貼標準過高和“既坐車又拿錢”現象。
(四)統一部署,分步推進。各地區各部門按照中央批準確定的我區改革總體方案和原則制定改革實施方案。自治區本級機關先行示范,各級黨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參公事業單位)加快實行,非參公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金融企業有序推進。
三、總體目標
結合中央精神和我區實際,按照先機關和參公事業單位后企業和事業單位的順序,分級分類有序推進。2015年12月底前完成自治區本級機關和參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完成各市、縣(市、區)、鄉(鎮)機關和參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審批工作;非參公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金融企業的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待國家出臺有關政策后按規定執行。
通過改革公務交通供給方式,實現公務出行保障有力,交通費用節約可控,補貼標準合理規范,車輛管理高效透明,監管問責科學有效,基本形成符合我區區情的新型公務用車制度。
四、改革范圍(一)機構范圍
各級黨政機關(包括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群眾團體、事業單位,下同)全部參加車改。非參公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金融企業的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待國家出臺有關政策后按規定執行。
(二)人員范圍
在編在崗廳(局)級及以下符合條件的工作人員,原則上均參加車改。鼓勵區直各部門正職和各市、縣(市、區)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參加車改,確因環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務用車的,允許以適當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車,并應嚴格規范管理,但不得領取公務交通補貼。
(三)車輛范圍
各級各部門實際使用的一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均列入車改范圍。經核定符合條件的特種專業技術用車按實有數保留,老干部服務用車暫不納入改革范圍,仍按有關規定執行。
垂直管理系統駐地方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按照屬地化原則,與駐在地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同步推進。參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人員范圍,按照駐在地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執行。
五、主要任務(一)改革公務交通保障方式
改革后,行政區域(城區或規定區域)內普通公務出行方式由公務人員自行選擇,實行社會化提供,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要做好公務交通補貼保障范圍與差旅費保障范圍的銜接,跨行政區域公務活動按照差旅費相關規定執行。
自治區本級機關公務交通補貼保障范圍為差旅費相關辦法規定的常駐地。各市、縣(市、區)、鄉(鎮)要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本地公務交通補貼保障范圍,避免出現公務出行保障范圍小、補貼標準高的不合理現象。
對執行重大搶險救災、事故處理、突發事件處置等不可預測的特殊任務,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在應急預案中另行制定特殊情況下公務用車保障辦法。
(二)改革公務用車實物供給方式
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應急、機要通信、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符合規定的一線執法執勤崗位車輛及其他車輛。
1.合理確定保留的應急、機要通信用車
除自治區本級機關各部門正職和各市、縣(市、區)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根據工作需要保留符合標準的公務用車之外,各級各部門應急、機要通信用車保留數量按四大班子辦公廳(室)、參改人員編制數、所轄縣鄉數量等因素綜合確定。具體配備管理由各級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確定。
自治區本級:自治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機關保留必要的應急和調研用車;其他各部門留用車輛按部門行政、參公單位人員編制數的一定比例保留,原則上30人以下1輛、31-50人2輛、51-100人3輛、101-200人4輛、201人以上5輛??梢匀∠哟密嚨?,原則上一律取消,通過社會化方式提供;由于客觀條件限制,無法通過社會化方式提供的,可以保留部分車輛,保留比例不得超過實有數的35%。自治區黨委機要局、自治區黨委辦公廳機要交通處和自治區國家保密局承擔機要、保密工作任務的車輛,根據工作需要,經自治區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核定后,適當增加保留機要通信用車。
各市、縣(市、區):根據地域面積、人口數量,確定保留一定數量的應急、機要通信用車。改革后保留的車輛,不再全部配備到部門,除必須配備到部門的車輛外,集中起來建立服務平臺,實行統一管理。進入服務平臺的車輛可用于處理地方突發性事件的應急保障。
各鄉(鎮):黨政主要負責人統一參加車改。各鄉(鎮)保留應急、機要用車的數量,由各縣(市、區)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根據各鄉(鎮)面積、人口、所轄村屯等因素,在核定的縣(市、區)總編制范圍內按2-3輛統籌配備。
2.優化執法執勤用車配置
各級執法執勤用車審批部門負責制定本級執法執勤用車改革的具體辦法,報本級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準后實施。執法執勤用車配備嚴格限制在一線執法執勤崗位,機關內部管理和后勤崗位,以及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一律不得配備。執法執勤部門的其他一般公務用車一律納入改革范圍。
鑒于2011年實施公務用車問題專項治理以后,我區已按雙壓縮原則對執法執勤用車編制進行了壓縮,現有車輛基數較小。我區屬山地丘陵性盆地地貌,山嶺連綿,山區較大,地形復雜,交通不便。位處邊陲,流動人口多,邊境線長,邊境情況復雜,維穩任務重,執法執勤用車實際需求大,保障任務重。全區在滿足節支率要求的前提下,保留的執法執勤用車比例,以現有編制數測算,按自治區本級不超過40%、市本級不超過60%、縣(市、區)、鄉(鎮)不超過70%的標準執行。確因工作需要超過此比例保留執法執勤用車的,每多保留1輛車,每年按5萬元扣減公務交通補貼;保留車輛比例超過90%的,不發放公務交通補貼。
各地要建立跨部門執法執勤用車綜合平臺,2年之內建設到位,優化配置執法車輛并統一噴涂執法標識。
除國家核定配備執法執勤用車的17個執法執勤部門外,有行政執法職能確需配備一線行政執法用車的單位,在從嚴控制總量的前提下,根據原核定的行政執法用車編制數,按自治區本級不超過30%、市本級不超過50%、縣(市、區)不超過60%的標準核定行政執法用車,納入執法執勤用車綜合平臺統一保障。
(三)合理確定公務交通補貼標準
公務交通補貼標準,要按照節約成本、保障公務、便于操作的要求,綜合考慮公務出行成本、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承受力、轄區面積、自然地理環境、交通便利情況、公務出行次數和距離、行政級別和實際承擔的工作職責等因素確定。補貼標準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我區按國家關于邊疆民族地區交通補貼標準不得高于中央和國家機關補貼標準的150%的規定,確定我區公務交通補貼標準上限為:廳級每人每月1950元,處級每人每月1200元,科級每人每月750元,科員及以下每人每月650元。
各市、縣(市、區)公務交通補貼標準層次,要根據本地實際適當細化,適度拉開檔次,層次劃分不得少于四級。同一市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各市與自治區本級的補貼標準差距不得超過20%。各參改單位車輛封存停駛并驗收合格后,可以發放公務交通補貼。
根據交通成本等相關因素變化情況,公務交通補貼標準可適時適度進行調整,調整方案須報經上一級財政部門批準,但不得高于中央規定的最高補貼標準。為解決不同崗位之間公務出行不均衡等問題,各參改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自主決定集中部分公務交通補貼統籌使用,統籌比例原則上不能超過補貼總額的10%,采取統籌的單位應制定統籌資金使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確保公開透明。
垂直管理系統駐地方單位經費按原財務隸屬關系予以保障。
(四)妥善安置分流司勤人員
各參改單位根據改革后的實際需要,合理設置司勤人員崗位,采取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方式確定留用人員。對未聘用的在職在編司勤人員,原則上以內部消化為主,不得簡單推向社會,通過內部轉崗、提前離崗等措施妥善安置。依法做好未聘用的其他司勤人員終止、解除人事關系或勞動關系工作,維護其合法權益,相關必要支出原則上由用人單位按原資金渠道予以保障。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單位組成工作組,負責指導參改單位做好司勤人員安置分流工作,確保改革平穩推進。
(五)公開規范處置公務用車
各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公務用車處置辦法,報本級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審批后,由公務用車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公開招標評估、拍賣機構。由鑒定評估機構對各單位列入取消的車輛進行鑒定評估,根據鑒定評估結果確定公開拍賣或報廢處置。對高污染排放車輛一律予以淘汰,對達到報廢條件的車輛按有關規定處置。
對黃標車全部作報廢處理,對其他列入取消的車輛通過公開拍賣等方式公開處置,不得針對公務人員搞任何特殊照顧,防止甩賣和賤賣,避免國有資產流失。黨政機關公務用車處置收入,扣除有關稅費后全部上繳國庫。
改革后,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對未能及時處置的車輛,采取設立過渡性車輛服務中心或社會化租賃公司的方式,進行市場化運營,減少車輛閑置浪費。過渡性車輛服務中心的過渡期由各級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在各級實施方案中確定。過渡性車輛服務中心必須進行市場化運營,各級政府不得變相為其提供財政性補貼,不得借此成立新的公車服務管理機構。
六、健全公務用車管理和保障制度(一)加強保留車輛管理
嚴格核定保留車輛的編制和標準,車輛配備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對核定保留的車輛,要創新和不斷健全日常使用管理制度,嚴格按規定用途使用,加強監督檢查。用于機要通信、相對固定路線執法執勤、通勤等車輛配備更新時應當使用新能源汽車。按照《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新能源汽車實施方案》(國管節能〔2014〕293號)要求,確保更新車輛時購買新能源汽車達到一定比例。除涉及國家安全、偵察辦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按規定保留的一線執法執勤、特種專業技術用車,要統一噴涂標識,有條件的可采用衛星定位等辦法,實現即時有效的監督管理。
(二)完善財務管理
黨政機關公務交通補貼屬于改革性補貼,統一納入財政預算,在交通費中列支,隨工資按月發放,用于保障公務人員普通公務出行。各單位要加強財務管理,按照參改人員數量和職級核定補貼數額,嚴格公務交通補貼發放,不得擅自擴大補貼范圍、提高補貼標準。各級黨政機關公務交通補貼發放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負擔。對未參改單位和人員,不得發放公務交通補貼。
(三)加強監督檢查
各級各部門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變相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不得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的車輛,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或固定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應急、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不得以公務交通補貼名義變相發放福利,公務人員不得既領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乘坐公務用車。審計機關要將保留車輛的配備使用、運行維護費用、取消的公務用車處置、交通補貼發放等情況納入日常和專項審計監督。紀檢監察部門要強化監督檢查,及時受理群眾舉報,嚴肅查處違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和公務用車管理的行為,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四)切實保障公務出行
公務出行由實物保障轉為主要由社會化公共交通保障,涉及到廣大公務人員用車習慣、出行方式的轉變,要創新必要的條件,努力實現新舊制度平穩過渡、有機銜接,避免影響正常公務活動開展。鼓勵公務出行利用公共交通服務。各市、縣(市、區)要采取有效措施,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服務體系,完善出租車市場化運營管理方式,積極發展適合公務出行的市場化交通定制服務,確保改革后公務出行得到有效保障。
七、改革的組織實施(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
各級各部門要成立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明確工作機制,負責落實各項改革任務。自治區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主要負責指導、協調全區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制定并組織實施自治區本級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及配套政策。自治區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在國家出臺有關政策后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金融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抓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并擔任領導小組組長。各級領導小組要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金融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及配套政策。各設區市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報自治區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準后實施,同時按照下管一級的原則,指導所屬縣(市、區)公務用車制度改革。
已先行開展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地區和單位,要按本方案進行規范。
(二)精心組織,扎實推進
各級各部門要健全工作機制,周密制定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明確時限要求,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改革任務,要及時研究解決改革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保證改革順利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后,各級各部門可結合實際,創新工作方法,改進工作模式,確保高效便捷地開展各項工作。
(三)加強輿論引導,營造良好氛圍
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涉及到利益關系調整,要切實做好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廣泛宣傳解讀相關政策規定、典型經驗和成效,及時回應社會關切,使廣大公務人員和人民群眾了解、支持改革,努力為改革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弊:沒有想象中好
拿“公車”開刀,在最近一年,漸有“流行”態勢。不管是出于作秀,還是應急,其出現本身就是一種進步。換言之,公車采購并非想象中那么美好,銷量沒有預想中高,因此,自主品牌不能高興太早。業內專家認為,自主品牌還應苦練內功,最理想的解決辦法是如奧迪般利用公車市場提高個人消費。奧迪是公認公車采購的最大受益者,但2011年,其個人消費已占到總銷量的八成以上。
憂:執行力成疑
政府公車采購首選本土汽車,在全球范圍內都有慣例,包括中國?!赌夸洝凡⒎堑谝环萜鞄悯r明支持自主品牌的規定,早在2009年出臺的《汽車產業調整振興規劃》就已經提出:從當年起,各級政府和公共機構配備更新公用車,自主品牌車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0%。然而,這一規劃一直未能得到有效執行,2009年,公務車采購自主品牌不足一成,2010年也僅僅只是三成,2011年則是兩成。
汽車企業與當地政府有千絲萬縷的關系,這在汽車業內并非秘密,本地車企所生產車型向來是當地公務車乃至出租車首選,即便這一本地車企非自主品牌,也是如此。所以,《目錄》不僅要面對執行力不足的挑戰,而且要過地方政府這道坎。
利:提升品牌形象
當然,持樂觀和肯定態度的人也不在少數。長安相關負責人表示,長安汽車(微博)已經全面準備好迎接《目錄》的到來。比亞迪、奇瑞、長城高層在接受采訪時也肯定公車采購對于今年銷售的帶動,“公車采購對銷售貢獻率不會低于海外市場”。
一服務合資品牌的汽車專家在接受采訪時也表示,為國家能出臺這樣的政策而高興。他認為,經過多年發展,自主品牌諸多車型品質已經達到了國際水準,安全舒適一點也不比合資品牌差,且具有性價比更高的優勢,“用作公務用車,肯定不會丟臉”。不少專家認為,《目錄》對自主品牌是一大利好,尤其是對品牌形象提升有莫大幫助。
專業公務用車管理規定范文(17篇)篇十四
第一條為進一步提高公務用車的管理水平,本著安全高效、優質服務、科學管理的原則,根據本鋼集團公務用車的有關要求,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隸屬本鋼浦項管理范圍內的所有車輛。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三條本鋼浦項綜合管理部總務室(以下簡稱總務室)是本鋼浦項提供公務用車服務的部門,主要職責:
一、負責為本鋼浦項各部門以及電鍍鋅產線提供公務用車服務。
二、負責管理協調公司主要領導(經理層,副總工,正、副部長)和外國專家的工作用車。
三、負責臨時到我公司進行技術等方面交流人員接送車輛的協調安排工作。
四、負責安排車輛接送外國專家到機場或沈陽。
五、負責本鋼浦項各部門生產應急、事故救援和其他特殊等情況的人員用車。
第三章派車方式。
第四條公務用車以領導用車、電鍍鋅產線用車、生產調度用車三種方式提供公務用車服務。
第四章派車原則。
一、原則先保證公司主要領導(經理層,副總工,正、副部長)和外國專家工作用車;電鍍鋅產線用車優先保證電鍍鋅產線對外聯系工作;生產調度用車由生產部調度室統一調配。
二、其他人員因工作需要申請車輛使用時,應提前30分鐘填寫《車輛使用申請單》(需要所屬部門正、副部長簽字),要認真準確填寫各項內容(包括目的、用車時間、出車點等),總務室負責車輛調遣人員應根據各部的需求合理安排派遣車輛。車輛使用人員不得以工作之名去做其他與本鋼浦項工作無關事情,如發現有此類現象,司機有權停止提供車輛服務,并進行公司內部通報,情節嚴重者追究部門負責人管理責任。
三、臨時到我公司進行技術等方面交流人員接送車輛的協調安排工作。各部應提前半小時以上,以書面形式向總務室提出車輛需求方案,總務室根據各部的需求給予合理安排。
第六條長途車派車原則。
一、目的地為本溪市外的車輛即稱長途車輛。
二、如需要接送外國專家到機場或沈陽,各部應提前一天以上,以書面形式向總務室提出車輛需求方案,并協助總務室做好與外方專家的聯系工作。
三、各部門主任以上(包括)如因工作原因出市區的并且要使用車輛時,應首先填寫車輛使用申請單,經分管副總經理同意后,總務室根據具體情況安排車輛。出長途車輛當日無法返回時,須征得總經理獲準,并在車輛使用申請單上有總經理簽字后,總務室方可安排車輛。
第五章用車制度。
第七條公務用車由綜合部總務室統一管理,各部如因工作原因需要用車,應填寫《車輛使用申請單》,或提交書面材料進行申請。
第八條雙休日、節假日、夜間用車,各部門應提前向總務室提出要求,由總務室提前做出安排,如果是非工作時間臨時用車,由調度協調安排車輛。
第九條長途車輛臨時增加時間或改變行車路線,用車單位的隨車人員或管理人員應及時向總務室說明情況,由總務室進行記錄備案。
第十條對超出服務范圍的工程、維修、生產等其他特殊用車需求,各單位應報給部門主管領導審批后方可執行。
第十一條各部門要遵守本鋼浦項公務用車使用的管理規定,由總務室對各部門用車情況進行檢查,發現違規使用車輛的,依據本鋼浦項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由本鋼浦項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
專業公務用車管理規定范文(17篇)篇十五
為了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公司工作車及商品車加油管理,實行節能降耗降低車輛運行成本,切實維護好公司的利益,經公司研究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嚴格管控公司加油卡使用流程,明確權限人、負責人,做到充值有記錄,使用有記錄,信息真實、完整、準確。為公司車輛日常消耗核算提供依據。
加油卡由公司財務部負責統一管理、監督、管控。
1、使用流程:
(2)、加油車輛完成加油后,將加油卡及加油小票交回原領卡處,在加油小票上寫明加油車號當事人簽字。以備上級部門進行檢查和監督。
2、充值流程:
加油卡余額不足200元時,由辦財務人員提出充值申請,申請時先匯總加油卡的`使用記錄。制成表附于充值申請后,交公司上級主管領導審核,審核通過后,移交財務部人員完成充值。
1、工作車:出車時用車人需主動到前臺登記出車行程(附件二),如用車人不及時登記或當天不登記的,每天罰款20元,罰款后還須補登出車行程。
2、商品車:每次給車加油都要依次登記(附件三),以便備查。五、其他。
3、實行加油卡后,原則上不允許再用現金加油(因公需出車去外地的除外)。2、使用加油卡時應保持卡面清潔,不得彎折,故意損壞的公司給予50-100元的經濟處罰。遺失加油卡,后續補辦所產生的費用由當事人個人自行承擔。
4、嚴禁與他人串通后送、換、賣油料,如有發生,一經查實,將按實際損失價值的2倍予以經濟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或損失較大時,將依法移交公安機關處理并對當事人追究經濟損失賠償。
附件一(油卡登記表)。
油卡登記表。
單位:永州華捷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日期:年月
附件二(私車公用出車登記表)。
單位:永州華捷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日期:年月
附件三(商品車加油登記表)。
商品車加油登記表。
xxx年xx月xx日。
專業公務用車管理規定范文(17篇)篇十六
為加強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工作,對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分享關于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幫助。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落實《汽車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推動節能減排,降低行政成本,推進公務用車配備使用制度改革,促進黨風廉政建設,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公務車,是指黨政機關用于履行公務的機動車輛,分為一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一般公務用車是指用于辦理公務、機要通信、處置突發事件等公務活動的機動車輛。執勤執法用車是指用于辦案、監察、稽查、稅務征管等執法執勤公務的專用機動車輛。
第三條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遵循經濟適用、節能環保、保障公務、節約使用的原則。
第四條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分級管理。黨政機關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本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指導監督下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
第五條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編制管理。車輛編制根據人員編制、領導職數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確定。
(一)中央和國家機關一般公務用車編制按每20人不超過1輛確定;地方各級黨政機關一般公務用車編制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中央和國家機關標準,結合工作需要和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二)執法執勤用車編制由財政部門會同公安、國家安全、司法和紀檢監察及其他行政執法機關主管部門,根據車輛保障裝備標準和工作需要決定。執法執勤用車不得與一般公務車重復配備。
(三)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實行指標管理,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國管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中直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具體辦法并負責組織實施。
第六條黨政機關應配備使用國產汽車。對自主品牌和自主創新的新能源汽車,可以實行政府優先采購。
第七條黨政機關配備公務用車應當嚴格執行以下標準:
(二)執法執勤用車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應急救援、警衛和特殊地理環境等因素外,依照一般公務車標準配備。
第八條黨政機關原則上不配備越野車。確因地理環境和工作性質特殊的,可以適當配備國產越野車。不得將配備的越野車和警衛車作為領導干部固定用車。
第九條公務用車使用年限超過八年的可以更新;達到更新年限仍能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不得因領導干部提職、調任等原因提前更新。更新后,舊車處理按照公開公正、規范節約的原則,可以采取與廠家置換等方式進行。
第十條黨政機關確需高于標準配備更新公務用車,或者配備更新越野車的,必須按照規定報公務車主管部門審批,并報同級紀檢監察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根據公務用車的配備更新標準和現狀,編制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劃。
第十二條財政部門根據年度使用公務車配備更新計劃,統籌安排購置經費,并實行嚴格管理。財政部門會同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制定公務用車運行費用定額標準,據以核定公務用車運行費用,列入部門預算。
第十三條國管局、中直管理局會同汽車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汽車產業規劃、政策和政府采購的規定,綜合考慮車輛技術參數、安全性能、節能減排、售后服務等因素,定期發布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選用車型目錄。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根據公務用車選用車型目錄和年度配備更新計劃,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公務用車采購。
第十四條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公務用車,不得公車私用,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維修保養成本。
(一)加強公務用車集中管理,統一調度,嚴禁分散管理使用,減少駕駛,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費。
(二)嚴格公務用車使用登記和公示制度,嚴格登記和公示用車時間、事由、地點、里程、油耗、費用等信息。一般公務用車嚴格實行回單位停放制度,節假日期間除特殊工作需要外應當封存停駛。
(三)實行公務用車保險、維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購和定點保險、定點維修、定點加油制度,健全公務用車油耗、運行費用單車核算和節獎超罰制度,降低運行成本。
第十六條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到外地辦理公務,除特殊情況外,應當盡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減少公務用車長途行使。外事接待、會議和集體活動用車應當主要通過社會租賃方式解決。
第十七條黨政機關不得對外出租出借公務用車,不得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車輛,不得接受企業捐贈車輛。嚴禁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內飾,不得在車輛維修等費用中虛列名目或者夾帶其他費用。
第十八條建立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統計報告制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統計匯總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國管局、中直管理局負責統計匯總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同級黨政機關通報或者公示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接受監督。
第十九條黨政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各項規定,把公務用車的配備管理工作納入領導干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節能減排檢查考核內容,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明確責任分工,加強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工作。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以下行為依照黨紀政紀有關規定處理:
(一)違規核定公務用車編制、審批超標準配備更新車輛;。
(三)未經批準擅自配備更新公務用車;。
(四)違規使用公務用車。
第二十條試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地區和部門應當對本地區、本部門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情況進行總結和完善,不再依照本辦法核定公務用車編制和配備更新公務用車。有條件的地區和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加快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
第二十一條各級黨政機關及其所屬行政單位、各級黨委和政府直屬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適用本辦法。各級黨政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按照本辦法的原則管理,具體辦法另行規定。各級人大機關、政協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依照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報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備案。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國管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的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專業公務用車管理規定范文(17篇)篇十七
為規范公務用車制度,保證行車安全,節約開支,根據學校工作實際,經校長會辦會研究,制訂車輛管理規定如下:
一、因我校沒有專門的公務用車,所以凡有學校公務活動均為租用合格的教師私人車輛或社會車輛。凡學校領導、師生參加上級會議、教研活動、技能競賽等公務活動需要車輛,必須到校長助理吳宇清處提出申請,經同意后,開具《行車任務單》,方可認定為公務用車。
三、租用教師私人車輛或社會車輛的駕駛員必須具備高度的責任感和安全生產意識,嚴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規,嚴禁酒后開車和違章駕駛,隨時保持充沛的工作精力,專心駕駛,并做好車輛的維護及出車前的車況檢修工作,杜絕一切安全事故隱患,保證行車安全。凡因違章駕駛所發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責任由駕駛員本人承擔。
四、用車人要提前計劃好,盡量避免向同一地點重復派車,能拼車的盡量拼車,出發前計劃好行車線路,提高辦事效率,節約時間、減少不必要的繞路。
五、回校后,用車人核準后在《行車任務單》上簽字,憑《行車任務單》在學校財務處結賬,結算標準:每公里為壹元陸角(1.6元/公里)。
六、本規定從2011年9月1日起執行。
201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