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簽訂對于維護勞動者的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穩定具有重要意義。優秀的合同都具備一些什么特點呢?又該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帶來的優秀合同模板,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2023年墓地分期合同 購房分期合同(6篇)篇一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1)前款_________元。
(2)余款_________元。
(3)月息_________元。
第二條乙方預付_________元予甲方,余款自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每月_____日前各支付_________元。
第三條乙方可以就上述提供擔保,于本合同成立時,以前條所載的金額與日期,開出支票_________張交付甲方。
上述支票的保管處理權限屑甲方,每次交付支票,即視為乙方償還貸款。
第四條甲方于本合同訂立的同時,將_________產品交予乙方,并同意乙方對該產品的使用。
第五條乙方若能支付第二條分期付款金額及其他應付的各項費用,須自支付日始以日息_________分支付甲方作為延遲損失金。
第六條乙方須以正當的方式使用_________產品,若有違反,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合同。
第七條乙方連續兩次未支付價款,并且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甲方可以請求乙方支付到期以及未到期的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乙方請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出賣人(甲方):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2023年墓地分期合同 購房分期合同(6篇)篇二
乙方:___身份證號碼___
乙方購買甲方房屋,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二、該宅基地的附屬設施同時轉讓,附屬設施包括:___.
三、甲方對該房屋狀態陳述和承諾如下:
2、該房屋的抵押狀況為:___.
3、該房屋的使用狀況為:___.
四、轉讓的價格為***___元(大寫___元)。
該價格不包括轉讓產生的契稅、和該宅基地過戶等費用,所有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五、乙方付款方式和期限:______________.
六、宅基地交付時間:________________.
七、乙方已經對所購買的宅基地的具體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宅基地產權、使用等作了詳細了解并已知悉。
八、甲方違反本協議導致宅基地不能過戶或無故進行交付,甲方應支付給乙方違約金___萬元;乙方未按本協議付款,乙方應支付給甲方違約金___萬元。九、本協議一式二份,各方各執一份。自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十、雙方往來通訊方式如下:
甲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3年墓地分期合同 購房分期合同(6篇)篇三
乙方(購車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xxx民法典》及有關規定,甲乙丙三方經協商,自愿達成如下分期付款購車合同。
第一條 購車的型號及數量
第二條 購車單價、方式、期限及金額
1、乙方所購汽車的總價為人民幣( )元(大寫)______________元,其中首付款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貸款人民幣()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元,乙方在合同簽訂之日即向甲方支付首款(_________)元。
2、乙方所借的貸款還款期為 _______個月,每月還款按購車方與甲方簽訂的合同及還款明細表,向甲方支付貸款本金及利息。
3、按協議的要求,乙方需在每月 _______日前將每月應付(本金額)及利息交至甲方。
第三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如實提供購車的證明文件(身份證和駕駛證)。
2、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擁有所購車輛的使用權。
3、乙方須按期如數向甲方交納車款、利息,如出現拖欠按購車方與甲方簽訂的借款合同規定須向甲方交納有關費用,乙方到期還清本息后,車輛所有權轉歸乙方。
4、乙方對所購車輛在使用期間出現的質量問題,應按廠方相關的三包條款處理,乙方不能以此做為拖欠車輛款的理由。
5、本合同設計的全部款項(含滯納金)全部結清前,乙方不得將所購車輛自行轉讓、銷售、出租、抵押、償債。
6、當乙方客觀上有危及所欠車款安全情況時(包括涉及經濟糾紛的訴訟、交通責任事故、經濟狀況惡化等)應當在時間發生后三天內書面通知甲方,并保證所欠甲方車款本息的全部償還。
7、為降低甲方風險,乙方須向甲方指定的保險公司投保,規定甲方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保險費用由乙方承擔。保單正本和保險費收據復印件交由甲方存執,保險期限為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乙方最后還款日止。
如發生全車失竊、報損或其他形式的滅失,乙方必須繼續履行合同的義務(支付所欠車款、利息及滯納金)并要將保險賠付通過保險公司一次性償還所欠甲方的款項。其中,車輛損失保險的公司理賠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擔(含保險公司不予理賠的車輛損失)。
乙方在車輛使用過程中,致使第三者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壞,并且不屬于保險公司責任范圍內的,由乙方負責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第四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在乙方未付清全部車款、利息及滯納金等費用前,甲方擁有車輛的所有權。
2、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下述情況發生時,甲方有權隨時隨地收回車輛和對車輛做任何處理,已收取的款項不予退回。
1)乙方利用所購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2)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將所購車輛轉讓、轉售、轉租、抵押、償債。
3)乙方從事其他有損車輛所有者合法權益的活動。
4)乙方連續拖欠銀行及代收代付款項二個月。
第五條 綜合條款
1、接車方式及費用負擔:
注:接車途中如遇交通事故、經濟損失,屬甲方代辦的,甲方自負;屬乙方自提的,乙方自負。
2、車輛驗收標準及提出異議期限:按二手車標準驗收,并當場提出異議,車提回按廠方售后服務規定執行。
3、隨車備品、工具數量及供應辦法:提車時當場驗收合格。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規定均應承擔違約責任(除不可抗力外),均應向另一方支付合同總金額5%的違約金。
第七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本合同一經簽訂,甲乙雙方均不得單方面變更、解約或退貨,對本合同內容的任何修改、補充或變更,必須經甲乙雙方及丙方簽署書面協議方能有效。
乙方付清全部購車款本息和可能發生的滯納金、違約金后,本合同自動失效。
第八條 經濟擔保
1、乙方配偶對乙方還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2、丙方自愿為乙方購車作連帶責任保證,不論發生什么情況,如果乙方未按照本合同要求按期交納車款、利息及各項費用時,丙方將負責償還乙方所欠甲方的全部款項,丙方有義務提供實際運營信息。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有關本合同的一切爭議,首先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合同附件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正文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附件:
1、 車輛交接清單
2、 借甲方款項及相關約定
第十一條 本合同經甲方、乙方及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十二條 如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擔保人應無條件償還債權人的債務。否則,債權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保險公司一份。
第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甲方將對以下單據進行保管:
(1)車輛登記證書正本;
(2)保險單正本;
(3)身份證復印件 ;
(4)駕駛證復印件;
(5)戶口本復印件;
電話: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2023年墓地分期合同 購房分期合同(6篇)篇四
- 分期付款合同范本
- 李振海訴被告許建祥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案
- 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當事人的權利保護
- 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所有權保留條款
市場經濟條件下,分期付款買賣作為商品促銷手段和賣方向買方融資的方式被普遍接受,但同時賣方風險的預防與買方利益免受賣方侵害之間的矛盾也始終存在。本文試從法律角度尋求解決該矛盾的最佳切入點,力求既保護賣方,又能使買方利益不受非法侵害。
一、分期付款買賣合同概述
分期付款買賣合同是一種特殊類型的買賣合同,它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出賣人先行給付標的物于買受人,買受人將其應付的總價款分期支付給出賣人的買賣合同。它與普通買賣合同相比,其獨特之處僅在于標的物先行給付和價款分期償付,而在所有權的轉移與風險責任的承擔等方面,除非有特別約定,否則與普通買賣合同并無不同。分期付款買賣合同受到重視,其根源在于:第一,分期付款買賣可以調和豐富的市場供應、潛在的消費需求和消費者有限的實際購買力三者之間的矛盾;第二,采用分期付款買賣形式,可刺激消費者的購買欲望,從而擴大商業銷售網絡,促進市場繁榮;第三,出賣人可采用這種方式擴大市場占有率,減少庫存,回收資金,促進生產。正因為如此,不難預見分期付款買賣將成為我國商品銷售的常見方式。同時也必須注意它隱含著潛在的風險:第一,出賣人將商品預先交付給買受人,買受人則分期向出賣人支付價款,對出賣人而言無疑是一種風險,其權利可能會因買受人拖欠價款而得不到最終保護;第二,就買受人而言,其權利往往會因實力雄厚的出賣人在訂立分期付款買賣合同時附加一些不利的條款而受到侵害。但相比較而言,出賣人犧牲的利益和承受的風險要大一些,法律應注重保護出賣人的權利,現在實踐中大多在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采用所有權保留、期限利益喪失、合同解除等條款予以實現,但出賣人借助合同,利用其優勢地位侵害買受人權利的現象時有發生。我們必須在堅持合同自由原則,注重出賣人權利的同時,對其加以合理的限制,以實現雙方權利與義務的基本平衡。下面將對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常見的權利保護條款作粗淺的分析。
二、所有權保留條款
1、一般情況下,標的物所有權自出賣人交付時起轉移,即標的物的所有權自出賣人將標的物交給買受人占有時起轉移,至于是現實交付還是擬制交付則在所不問。第一,這種所有權轉移方式符合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的宗旨和本意,買受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在于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只不過由于客觀原因無法償清全部價款,才采取分期付款方式以解資金不足之急,同時出賣人出售該標的物的目的在于轉移該標的物的所有權并取得與之相對應的價款,并非轉移標的物的使用權從而取得資金;另外出賣人為擴大銷售量,利用給買受人以“期限利益”的方式推銷商品,其目的仍然在于取得出讓商品所有權的相應價款。第二,這種所有權轉移方式符合我國民法原理和法律規定。《民法通則》第72條規定: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33條也有類似規定。
2、雙方在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約定,標的物的所有權暫時保留在出售人,用以擔保買受人支付價款,這即為所有權保留條款,此時買受人對于標的物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如果買受人需以該標的物進行抵押或者進行其他處分行為,都需經出賣人同意,出賣人有權依據對標的物的所有權隨時檢查監督標的物狀況。可見,所有權保留是針對買受人于價款付清之前先行占有、使用標的物的情形,保障出賣人的價款受償權得以實現的較為理想的擔保方式。從法理上講,保留標的物所有權的出賣人行使的是物權方面的救濟措施,已讓渡所有權的出賣人只能行使債權方面的救濟措施,相比之下,所有權保留更有利于保護出賣人的利益。保留所有權,即對所有權的轉移附加條件,只有在出賣人附加的條件得到滿足時,所有權才轉移到買受人。《合同法》第13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所有權保留有兩種情形,第一,簡單的所有權保留,即出賣人保留的所有權僅限于標的物本身;第二,擴張的所有權保留,即出賣人保留的所有權除及于標的物本身以外,還及于買受人因處分該標的物或將以標的物制成的產品銷售而取得的收益,可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采用何種方式。
當然任何權利都不是絕對的,在此處必須對所有權保留的條件作出嚴格限制,即當事人只能約定在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時,出賣人才能保留標的物的所有權,而不能在合同法第134條規定之外隨意約定,否則約定無效,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不受該約定的影響。
三、期限利益喪失條款
所謂期限利益喪失條款,指在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約定,如果買受人不按期償付分期價款,出賣人有權要求買受人將所剩價款一次付清,買受人將喪失他在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所享有的期限利益。如前文所述,分期付款買賣的價值就在于買受人利用它的價款分期償付性達到融資的目的,如果買受人不能按期償付分期價款,出賣人要求買受人一次性付清所剩價款來保護其利益,這必然會使買受人的期限利益喪失。此時法律在既保護出賣人利益,又不侵害買受人利益的問題上應如何作出最佳選擇呢?《日本割賦販賣法》第五條規定,“分期付款銷售業者,關于利用分期付款銷售的方法銷售指定商品的契約,在不履行支付分期付款的義務的場合非在20天以上的相當時間以書面催促其支付,于該期間內并未支付時,不得以滯納分期付款為理由,解除契約或不得請求支付未到支付期的分期付款金;違反前項規定的特約無效”,而中國臺灣民法典第389條也規定:“分期付款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有連續兩期給付之遲延,而其遲延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1/5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這些規定均值得我們借鑒。我國《合同法》第167條規定:“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可見我國大陸地區作出了比較寬松的規定。但如果出現未支付的到期價款未超過全部價款的1/5而遲延時間過長的情形,我認為為了使出賣人的權利免受長期不能得到滿足,我國還應借鑒日本法律的規定,允許其催告,如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出賣人有權要求其一次性支付。
四、合同解除條款
1、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條件:
法律規定的合同自由原則并非不受限制,對于分期付款買賣合同,出賣人也不能利用其經濟優勢濫用權利,而隨意約定解除條件,如上面所提的日本《割賦販賣法》第5條之規定,出賣人必須以書面催促支付,過20天仍未支付才可行使,我國臺灣也有類似規定。我國大陸《合同法》第167條規定的條件是遲延支付的到期價款達到全部價款的1/5。如果達到《合同法》第97條規定的情形,出賣人也可以通過行使法定解除權來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首先,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恢復原狀,即返還:原物、因返還原物支付的費用及原物產生的孳息。
其次,出賣人可扣留其受領的價金,但數額不得超過該標的物通常的使用費,如《臺灣民法典》第390條規定:“分期付款之買賣,如約定出賣人于解除契約時,得扣留其所受領價金者,其扣留之數額,不得超過標的物使用之代價,及標的物受有損害時之賠償費,即扣留價金也應受到限制。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67條規定:出賣人可要求買受人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我認為這類似于租賃合同中的租金,即買受人因其取得標的物使用權而應支付給出賣人的一定的報酬。
再次,根據《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人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即賠償損失的范圍應包括現實的財產損失和可得利益。那種在合同中解除條款中約定買受人一次性遲延支付,則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返還標的物,出賣人無須把收取的價款返還買受人的約定應是與法律的公平原則相違背的。
五、擔保條款
為保障出賣人利益,防止價款落空,可以考慮建立分期付款買賣的擔保制度。借鑒《臺灣動產擔保交易法》中實行動產抵押、附條件買賣和信托占有標的物等制度,聯系大陸實際,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財產作為抵押,一旦買受人無力支付或拖延支付價款,出賣人可作為抵押權人行使法定權利,由此保證出賣人權利的最終實現,而不需保留標的物的所有權。
另外,出賣人可通過嚴密的事前信用調查,從源頭上預防信用度差的買受人違約。
我國現行《合同法》對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當事人權利的保護規定還不是特別具體,本文僅僅結合已有實踐對常見保護途徑作了一些探討。
原告李振海訴被告許建祥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李振海于xx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xx年6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振海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許建祥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振海訴稱,xx年1月原告為被告許建祥送石子,被告共拖欠原告6749元石子款,xx年1月28日被告許建祥向原告李振海出具了欠條。xx年原告為被告許建祥在確山縣武裝部的工地送河沙,被告許建祥欠1550元,由許建祥工地上的收料人王德平出具收條。經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為此,要求被告償還貨款8249元。
被告許建祥未提供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xx年7月份被告許建祥與馬建華在駐馬店市合伙承包工程,原告為其送石子。在原告為被告送石子的過程中,第一次于xx年11月11日經結算馬建華為原告出具了欠款9446元的欠條,后于xx年1月28日經結算被告許建祥在馬建華出具的欠條下方添加了欠款6749元的欠款內容。馬建華所出具的9446元的欠款,原告已另案起訴馬建華,雙方經本院主持調解已經達成協議。原告多次找被告許建祥催要欠款,被告均以該款應由其合伙人馬建華償還為由推托一直未還。原告在庭審中提出河沙款1500元另行主張權利。
上述事實有原告的陳述、證人王證言及欠條在卷為證。
被告許建祥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向原告李振海支付貨款6749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 ,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元,由被告許建祥負擔。
市場經濟條件下,分期付款買賣作為商品促銷手段和賣方向買方融資的方式被普遍接受,但同時賣方風險的預防與買方利益免受賣方侵害之間的矛盾也始終存在。本文試從法律角度尋求解決該矛盾的最佳切入點,力求既保護賣方,又能使買方利益不受非法侵害。
一、分期付款買賣合同概述
分期付款買賣合同是一種特殊類型的買賣合同,它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出賣人先行給付標的物于買受人,買受人將其應付的總價款分期支付給出賣人的買賣合同。它與普通買賣合同相比,其獨特之處僅在于標的物先行給付和價款分期償付,而在所有權的轉移與風險責任的承擔等方面,除非有特別約定,否則與普通買賣合同并無不同。分期付款買賣合同受到重視,其根源在于:第一,分期付款買賣可以調和豐富的市場供應、潛在的消費需求和消費者有限的實際購買力三者之間的矛盾;第二,采用分期付款買賣形式,可刺激消費者的購買欲望,從而擴大商業銷售網絡,促進市場繁榮;第三,出賣人可采用這種方式擴大市場占有率,減少庫存,回收資金,促進生產。正因為如此,不難預見分期付款買賣將成為我國商品銷售的常見方式。同時也必須注意它隱含著潛在的風險:第一,出賣人將商品預先交付給買受人,買受人則分期向出賣人支付價款,對出賣人而言無疑是一種風險,其權利可能會因買受人拖欠價款而得不到最終保護;第二,就買受人而言,其權利往往會因實力雄厚的出賣人在訂立分期付款買賣合同時附加一些不利的條款而受到侵害。但相比較而言,出賣人犧牲的利益和承受的風險要大一些,法律應注重保護出賣人的權利,現在實踐中大多在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采用所有權保留、期限利益喪失、合同解除等條款予以實現,但出賣人借助合同,利用其優勢地位侵害買受人權利的現象時有發生。我們必須在堅持合同自由原則,注重出賣人權利的同時,對其加以合理的限制,以實現雙方權利與義務的基本平衡。下面將對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常見的權利保護條款作粗淺的分析。
二、所有權保留條款
1、一般情況下,標的物所有權自出賣人交付時起轉移,即標的物的所有權自出賣人將標的物交給買受人占有時起轉移,至于是現實交付還是擬制交付(又分為簡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交付)則在所不問。第一,這種所有權轉移方式符合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的宗旨和本意,買受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在于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只不過由于客觀原因(如經濟實力不足)無法償清全部價款,才采取分期付款方式以解資金不足之急,同時出賣人出售該標的物的目的在于轉移該標的物的所有權并取得與之相對應的價款,并非轉移標的物的使用權從而取得資金(如租賃);另外出賣人為擴大銷售量,利用給買受人以“期限利益”的方式推銷商品,其目的仍然在于取得出讓商品所有權的相應價款。第二,這種所有權轉移方式符合我國民法原理和法律規定。《民法通則》第72條規定: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33條也有類似規定。
2、雙方在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約定,標的物的所有權暫時保留在出售人,用以擔保買受人支付價款,這即為所有權保留條款,此時買受人對于標的物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如果買受人需以該標的物進行抵押或者進行其他處分行為,都需經出賣人同意,出賣人有權依據對標的物的所有權隨時檢查監督標的物狀況。可見,所有權保留是針對買受人于價款付清之前先行占有、使用標的物的情形,保障出賣人的價款受償權得以實現的較為理想的擔保方式。從法理上講,保留標的物所有權的出賣人行使的是物權方面的救濟措施,已讓渡所有權的出賣人只能行使債權方面的救濟措施,相比之下,所有權保留更有利于保護出賣人的利益。保留所有權,即對所有權的轉移附加條件,只有在出賣人附加的條件得到滿足時,所有權才轉移到買受人。《合同法》第13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所有權保留有兩種情形,第一,簡單的所有權保留,即出賣人保留的所有權僅限于標的物本身;第二,擴張的所有權保留,即出賣人保留的所有權除及于標的物本身以外,還及于買受人因處分該標的物(如將其出售)或將以標的物制成的產品銷售而取得的收益,可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采用何種方式。
當然任何權利都不是絕對的,在此處必須對所有權保留的條件作出嚴格限制,即當事人只能約定在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時,出賣人才能保留標的物的所有權,而不能在合同法第134條規定之外隨意約定,否則約定無效,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不受該約定的影響。
三、期限利益喪失條款
所謂期限利益喪失條款,指在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約定,如果買受人不按期償付分期價款,出賣人有權要求買受人將所剩價款一次付清,買受人將喪失他在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所享有的期限利益。如前文所述,分期付款買賣的價值就在于買受人利用它的價款分期償付性達到融資的目的,如果買受人不能按期償付分期價款,出賣人要求買受人一次性付清所剩價款來保護其利益,這必然會使買受人的期限利益喪失。此時法律在既保護出賣人利益,又不侵害買受人利益的問題上應如何作出最佳選擇呢?《日本割賦販賣法》第五條規定,“分期付款銷售業者,關于利用分期付款銷售的方法銷售指定商品的契約,在不履行支付分期付款的義務的場合非在20天以上的相當時間以書面催促其支付,于該期間內并未支付時,不得以滯納分期付款為理由,解除契約或不得請求支付未到支付期的分期付款金;違反前項規定的特約無效”,而中國臺灣民法典第389條也規定:“分期付款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有連續兩期給付之遲延,而其遲延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1/5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這些規定均值得我們借鑒。我國《合同法》第167條規定:“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可見我國大陸地區作出了比較寬松的規定。但如果出現未支付的到期價款未超過全部價款的1/5而遲延時間過長的情形,我認為為了使出賣人的權利免受長期不能得到滿足,我國還應借鑒日本法律的規定,允許其催告,如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出賣人有權要求其一次性支付。
四、合同解除條款
1、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條件:
法律規定的合同自由原則并非不受限制,對于分期付款買賣合同,出賣人也不能利用其經濟優勢濫用權利,而隨意約定解除條件,如上面所提的日本《割賦販賣法》第5條之規定,出賣人必須以書面催促支付,過20天仍未支付才可行使,我國臺灣也有類似規定。我國大陸《合同法》第167條規定的條件是遲延支付的到期價款達到全部價款的1/5。如果達到《合同法》第97條規定的情形,出賣人也可以通過行使法定解除權來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首先,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恢復原狀,即返還:原物、因返還原物支付的費用及原物產生的孳息。
其次,出賣人可扣留其受領的價金,但數額不得超過該標的物通常的使用費,如《臺灣民法典》第390條規定:“分期付款之買賣,如約定出賣人于解除契約時,得扣留其所受領價金者,其扣留之數額,不得超過標的物使用之代價,及標的物受有損害時之賠償費,即扣留價金也應受到限制。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67條規定:出賣人可要求買受人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我認為這類似于租賃合同中的租金,即買受人因其取得標的物使用權而應支付給出賣人的一定的報酬。
再次,根據《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人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即賠償損失的范圍應包括現實的財產損失(即因現有財產的滅失、損壞和費用的支出)和可得利益(即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期望通過合同的履行所獲得的利益,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能夠合理預見到的利益)。那種在合同中解除條款中約定買受人一次性遲延支付,則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返還標的物,出賣人無須把收取的價款返還買受人的約定應是與法律的公平原則相違背的。
五、擔保條款
為保障出賣人利益,防止價款落空,可以考慮建立分期付款買賣的擔保制度。借鑒《臺灣動產擔保交易法》中實行動產抵押、附條件買賣和信托占有標的物等制度,聯系大陸實際,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財產(包括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本身)作為抵押,一旦買受人無力支付或拖延支付價款,出賣人可作為抵押權人行使法定權利,由此保證出賣人權利的最終實現,而不需保留標的物的所有權。
另外,出賣人可通過嚴密的事前信用調查,從源頭上預防信用度差的買受人違約。
我國現行《合同法》對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當事人權利的保護規定還不是特別具體,本文僅僅結合已有實踐對常見保護途徑作了一些探討。
歷史進入了市場經濟繁榮時代,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信用經濟極大地促進的交易的活躍,經濟的繁榮,人們在經濟交往中講求誠信,社會提倡誠信。然而,誠信的背后是風險,信用經濟的本質特征在于交易雙方的利益實現存在著時間差 。這就意味著后實現利益的一方承載著一定的交易風險。作為信用供與方式之一的分期付款買賣,就是在買受人尚未支付全部價款的情況下,出賣人已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給了買受人。由于出賣人須在商品出賣后的一定時期內才能收回全部價款,所以必須承擔買受人因經濟狀況惡化(如破產)等原因而不能履行或者不愿履行支付價款義務的風險。因此,為了有效避免或者防止這類風險的發生,出賣人常常選擇在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訂立所有權保留條款。所有權保留制度以物權的效力來擔保債權的風險,在實踐中確實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但該項制度屬于非典型性擔保 方式之一,在我國目前立法現狀尚不完善,立法機關在草擬《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過程中,因考慮到中國目前的信用欠缺,所有權保留制度在實際操作上尚有一定難度,故暫不對它作出規定,而留給學說繼續研究,讓司法裁判去建立調整規范。從而形成法解釋學上所稱的明知漏洞 。本文以法律實務的角度,就起草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設立所有權保留條款需注意的理論和實踐問題提出一些拙見,僅供同行交流和實踐操作借鑒之用。
一、所有權保留的概念及與其他傳統擔保制度之比較
所有權保留,是指在買賣合同(尤其是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買受人雖先占有、使用標的物,但在雙方當事人約定的條件(通常是指價款的一部或全部清償)成就前,出賣人仍保留標的物所有權,待條件成就后,再將所有權移轉給買受人的制度。
擔保方式有數種,哪一種最適合分期付款買賣呢?筆者認為是所有權保留制度。這一結論并不意味著民法上的傳統擔保制度與分期付款買賣的結合斷不可能。因為從理論上講,傳統擔保制度都可保障出賣人的價金債權之實現。在實際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出賣人也可以根據對買受人信用風險的把握,選擇單獨適用所有權保留或者除設立所有權保留之外再選擇保證擔保或抵押擔保或質押擔保以增加責任人或責任財產來防范信用風險的發生。但就幾種制度相比較而言,所有權保留制度的優勢是很明顯的。具體些說,就保證制度而言,保證人不易尋覓,即使有人愿意提供保證,也多系有償,徒增交易費用,而且保證制度難以擺脫無法確定責任財產的陰影。質權制度的運用,出賣人難脫保管質物之累,且在交易外的標的物上設定負擔,勢必影響物盡其用 ;而在權利質押中,比如在股權質押中,由于股市的多變和質權的相對穩定的矛盾,往往又以給出質人帶來利益上的損失為代價。抵押制度雖已在制度設計上對效益有所偏愛,但一方面抵押權設定手續較為麻煩,另一方面,抵押權實行手續相當煩瑣,效率不高,又不切實際。所有權保留制度則既不必求于人,也不必求諸他物,設定和實行也不煩瑣,方便而快捷,且以所有權為基礎的債的擔保,出賣人以所有人身份而受保護,法律地位至為牢固可靠,還可使買受人自覺使用他人之物,以加強買受人對價金債務的意識,敦促其履行剩余債務。即使在買受人破產的情況下,設立所有權保留的財產也不計入破產財產,出賣人可以直接行使取回權已清償其所欠債務。因此,所有權保留制度兼顧了交易的安全性和效率性,使其在分期付款買賣交易中得以廣泛地運用,二者如影隨形。而所有權保留制度發展的動因,也主要是分期付款買賣的廣泛利用 。
二、所有權保留制度的立法現狀
所有權保留制度源遠流長,可以追溯至古羅馬。《十二表法》第六表第8條規定:“出賣的物品縱經交付,非在買受人付清價款或提供擔保以滿足出賣人的要求后,其所有權并不轉移。”內容與現代所有權保留極為相似。就我國現行立法而言,可以追溯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72條 。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4條則可以認為所有權保留制度的雛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33、134條對此作了進一步的規定,其中第133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13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第134條的規定為指導性條款,而非強制性條款。因此,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適用該條款和約定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條件。但從該法條表述來看,對所有權保留約定所附的條件也有一定的限制,即應當以買受人違約為前提。但總的來說,我國目前的立法只是所有權保留制度的基礎性依據,是引子,尚不足以構成整個所有權保留制度。
三、所有權保留的設立和表述
第一、設立時應考慮標的物的性質,根據買受人取得標的物的用途選擇適用簡單的所有權保留或者擴張的所有權保留。簡單的所有權保留是指賣方保留的所有權僅及于標的物本身。擴張的所有權保留是指賣方保留的所有權除及于標的物本身以外,還及于買方因處分該標的物如將貨物出售或將標的物制成的產品銷售而取得的收益。標的物的用途不同,所有權保留的約定也應有所區別。以工程車輛分期付款買賣為例,由于買受人取得工程車的主要目的是通過使用工程車或者出租工程車來獲得收益。因此,在買賣合同中可以選擇適用簡單的所有權保留,甚至買賣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買受人不得將標的物再行轉讓、變賣或贈與。而在普通商品的批發買賣分期付款交易中,買受人購買商品的目的往往是將取得的商品再轉讓或再生產來掙取中間利潤,對于這種分期付款買賣,出賣人限制其轉讓或物權流動是不現實的,也是不符合訂立合同目的的,是故,對這種買賣,出賣人則選擇擴張的所有權保留為宜。
第二、在文表述上應盡量與法條的表述相一致。盡量選擇用“未履行”、“不支付”、“未及時支付”等否定詞語,盡量避免用肯定的語言表述,如“支付完全部價款后”之類的表述,因為,如前所述,所有權保留的約定條件也有一定的限制,為保護買受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其正當的期待權,防止出賣人濫用所有權保留條款,法律要求該約定必須以買受人違約為前提,不以違約為前提的所有權保留約定應視無效約定。
第三、文表述要盡量使用法言法語,語意明確,不含糊,前后之間不矛盾。當事人一旦行使所有權保留之權利,往往會訴諸法院,如果該表述語意不清,如將“所有權”表述成“法定處理權”,就會發生歧義,從而成為爭議焦點,而給訴訟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因此,建議應盡量使用內涵及外延明確的法言法語。而且,在同一表述中,不要出現前后相矛盾的情況,如前句講“標的物的所有權自交付時轉移”,而后一句講“買受人未支付全部價款的,標的物仍屬于出賣人所有”。因為設立所有權保留就是為了有效的排除“所有權自交付之時轉移”的一般法律規定。當然這里也存在一個理論問題,即法律為防止出賣人濫用所有權保留權力,非明示的要求該約定應以買受人違約為前提,也即“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但問題是在分期付款買賣中,買受人履行支付貨款義務是分期進行的,之前依約履行義務并不意味著之后不違約,那么,在尚未出現違約的情況下,標的物應歸誰所有呢?既然不是出賣人所有,根據合同的相對性,那就是買受人所有了,而這又與所有權保留有效排除“所有權自交付之時轉移”相矛盾。在實務中,為有效排除該理論缺陷,在設立所有權保留條款的表述中,應以買受人“未及時支付全部貨款”之類表述為宜。
四、取回權的設立和行使
筆者認為,在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約定了所有權保留的同時,應約定出賣人享有取回權。所有權保留約定與取回權的設立是相互相成的,都是所有權保留制度的重要內容。取回權是出賣人行使所有權保留之權利的內在要求。取回權是一種自力救濟權,可以不經過司法程序而自行完成。
就取回權的行使對合同的效力的影響問題,我國立法并沒有對此作出規定,各國立法也此也有不同的立場。其中德國《分期付款買賣法》第五條規定,出賣人基于保留所有權取回標的物時,得為解除契約。即認為出賣人行使取回權后必須解除合同。而美國《統一商法典》在這個問題上則認為,取回權行使前提是債務人履行遲延,但并未賦予擔保人(出賣人)解除合同的權利。取回制度的意旨在實現合同,而非解除合同,故學者稱之為“實現合同的簡單救濟法。” 筆者認為,我國未來立法應以承認取回權行使的獨立存在價值,否認其與合同解除之間的必然聯系為宜。即出賣人取回標的物后,買賣合同仍然存在,價金請求權若尚未超過時效的,出賣人仍可請求,并在買受人給付價金時,返還標的物。這樣處理,有利于維護合同的穩定性,最大限度的促成交易,避免當事人交易意圖輕易受挫。而“出賣人保留所有權的目的即在于保障價金債權,故出賣人基于保留之所有權,取回標的物者,其目的亦在滿足未償之價金債權。” 出賣人將標的物取回后,可以將該標的物依法拍賣,所得價金,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再充原本,如有剩余應返還買受人,如有不足,出賣人有權繼續追償。鑒于我國目前立法現狀,筆者建議:合同當事人在設立所有權保留時,應對上述問題加以明確的約定,以防止訴訟爭議的出現。
五、解除權的設立和行使
當事人可以約定單方行使解除權的條件,當條件成就時,有享有解除權的一方當事人選擇行使或不行使。如上所述,筆者認為,所有權保留的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出賣人依約行使取回權并不以解除合同為代價,出賣人可以自由選擇解除合同或者要求買受人實際履行合同義務并承擔違約責任。但解除權的行使則應該以書面形式作出,自送達對方當事人時生效。當然,解除權的行使應當及時,被解除一方享有催告權。而就合同解除的效力問題,我國法律未作明確規定。一般認為應當恢復原狀,回到合同訂立時的狀態,出賣人取回標的物,其所受領之價款應返還買受人;買受人對使用標的物之代價及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但由于出賣人的實際經濟損失往往難以估算,也沒有統一的標準,或者估算的費用成本比較高,給實際訴訟帶來了不小的麻煩。為避免該麻煩的發生,建議在訂立合同時事前約定解除合同后的損失賠償計算方法,同時約定該條款不受合同解除之影響。
六、所有權保留相關問題研究
(一) 所有權保留的對內對外效力
所有權保留情況下,出賣人繼續享有標的物的所有權,買受人則享有期待權。就其對內效力而言一般沒有異議,作為合同當事人,應受有效合同的拘束,所有權保留約定對合同買賣雙方及合同其他當事人均有拘束力。而如果出賣人或者買受人將所有權保留的標的物再行轉讓,則會出現所有權保留的對外效力問題,對此,一般觀點認為,不論動產還是不動產買賣,看所有權保留是否登記來對抗善意第三人。依法辦理了登記,則可對抗善意第三人,否則,則不能。
筆者對前一個觀點沒有異議,對后一個觀點持不同的看法,筆者認為,應區別情況而定:就出賣人“一物二賣”問題,要看標的物是不動產還是動產,如果是不動產,第三人沒有惡意并依法辦理了過戶手續,可以對抗買受人,買受人以此遭受的損失,只能向出賣人提出;如果是動產,由于動產標的物一般為買受人占有,出賣人只能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將標的物讓與給第三人,這時,即使第三人為善意,買受人指向標的物的所有權的期待權也不消滅。因為在指示交付場合,受讓人本就應該承擔更高的調查義務。就買受人將標的物再轉讓問題,如果標的物是不動產,則第三人因實際不能實現辦理過戶登記而不能對抗出賣人;如果標的物是動產,根據買受人取得標的物的用途不同,可以根據合同分為允許再轉讓和不允許再轉讓,但不論何種情況,善意第三人均可以對抗出賣人。
(二) 所有權保留買賣中標的物風險轉移問題
我國現行合同法第142條已明確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在標的物風險轉移問題上,我國奉行交付主義,而非所有權人主義,當然也不排除當事人自由約定。因此,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也一樣,標的物的風險轉移如未另有約定,自交付之時轉移。當然,合同法第143-147條的特殊情況下風險轉移問題作出了較全面的規定,對所有權保留買賣中標的物風險轉移問題同樣有效,這里不再敖述。
(三) 所有權保留優先權體現問題
所有權保留條款的設立對出賣人而言的一大好處是當買受人依法宣告破產后,出賣人享有破產取回權,而避免被當作普通債權人對待。破產取回權,是指破產管理人占有不屬于破產財團之他人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得不依破產清算程序,從破產管理人占有的財產中取回其財產的權利。所有權保留的優先權在這里得到了充分的體現。
所有權保留的優先權也體現在它能有效對抗買受人的其他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扣押該保留財產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18條規定:“被執行人購買第三人的財產,已經支付部分價款并實際占有該財產,但第三人依合同約定保留所有權,申請執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價款或者第三人書面同意剩余價款從該財產變價款中優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該準許,已經采取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應該解除,但人民法院可以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執行被執行人因支付價款而形成的對該第三人的債權。”在這里,所有權保留的優先權體現在出賣人有權提出第三人執行異議,有權選擇接收申請執行人的代為給付,同意從該財產變價款中優先支付或者依法解除合同之權利。
2023年墓地分期合同 購房分期合同(6篇)篇五
賣方:___(以下簡稱甲方)
買方:___(以下簡稱乙方)
保證人:___(以下簡稱丙方)
第一條本合約的標的物__產品分期付款總額定為人民幣__元整。乙方得依照下列規定支付款項予甲方。
(1)前款__元
(2)余款__元
(3)月息__元。
第二條乙方預付__元予甲方,余款自____年_月_日至____年_月_日止,每月_日前各支付__元。
第三條乙方與其保證人得就上述提供擔保,于本合約成立時,以前條所載的金額與日期,開出支票_張交付甲方。上述支票的保管處理權限屬甲方,每次交付支票,即視為乙方償還貨款。
第四條甲方于本合約訂立的同時,將__產品交與乙方,以交換乙方的.支票,并同意乙方對該產品的使用。
第五條乙方若能支付第二條分期付款金額、及其它應付的各項費用,須自支付日始以日息_分支付甲方作為延遲損失金。
第六條乙方須以正當的方式使用__產品,若有違反,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合約。
第七條乙方若違反第二條的規定,即失去對__產品的使用權,并應立即將該產品歸還甲方。
賣方(甲方):地址:
買方(乙方):地址:
保證人(丙方):地址:
2023年墓地分期合同 購房分期合同(6篇)篇六
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
(1)前款 元。
(2)余款 元。
(3)月息 元。
第二條 乙方預付元予甲方,余款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每 月 日前各支付 元。
第三條 乙方可以就上述提供擔保,于本合同成立時,以前條所載的金額與日期,開出支票 張交付甲方。
上述支票的保管處理權限屬甲方,每次交付支票,即視為乙方償還貨款。
第四條 甲方于本合同訂立的同時,將產品交予乙方,并同意乙方對該產品的使用。
第五條 乙方若能支付第二條分期付款金額、及其它應付的各項費用,須自支付日始以日息 分支付甲方作為延遲損失金。
第六條 乙方須以正當的方式使用 產品,若有違反,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合同。
第七條 乙方連續兩次未支付價款,并且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甲方可以請求乙方支付到期以及未到期的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乙方請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