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合同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我給大家整理了一些優秀的合同范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我們一起來看一看吧。
個人借款合同印花稅個人借款合同簡單篇一
1、銀行給予企業以信用額度的合同,是否應繳納印花稅?如何繳納?
2、銀行與企業之間簽訂的商業貼現協議是否應繳納印花稅?如何繳納?
5、信貸額度協議展期,及借款展期,是否應繳納印花稅?如何繳納?
(1)根據《關于對借款合同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國稅地[1988]30號)的規定,“借貸雙方簽訂的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簽訂,規定最高限額,借款人在規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額內隨借隨還。為此,在簽訂流動資金周轉借款合同時,應按合同規定的最高借款限額計稅貼花。以后,只要在限額內隨借隨還,不再簽訂新合同的,就不另貼印花。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它憑證征稅。”銀行與企業之間簽訂的商業匯票貼現協議、商業匯票背書轉讓協議、銀行承兌匯票承兌協議不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不必繳納印花稅。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的規定,“對辦理借款展期業務使用的借款展期合同或其它憑證,按信貸制度規定,僅載明延期還款事項的,可暫不貼。
在企業所得稅方面,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扣除。
在印花稅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88]11號)中所規定的借款合同,是指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并按借款金額的萬分之零點五貼花。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作為《經濟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中所規定的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包括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由于《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銀發[1996]173號)第六十一條規定,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因此,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而作為征收印花稅的借款合同雖然概念適用上也遵從《經濟合同法》的規定,但是根據國務院令[1988]11號文的規定,其征稅范圍為,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這里的銀行是指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55號)的規定,我國的其他金融組織是指除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以外,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領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書的單位。需要注意的是,金融企業與銀行企業的區別,金融企業包括銀行金融企業和非銀行金融企業,銀行金融企業是指國家專業銀行、區域性銀行、股份制銀行、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以及其他綜合性銀行。
可以說,印花稅征收范圍內的借款合同基本上遵從于《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銀發[1996]173號)中的界定,也就是說對貸款方作出了限制性規定,即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
由此可知,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簽訂的借款合同,不屬于印花稅的征稅范疇,不繳納印花稅。
此外,需要說明的是,納稅人在從事經濟活動的過程中,對經濟活動的實質課稅與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問題應正確予以理解與運用,國家對貸款業務是作出了限制及禁入性規定,但對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款業務,就營業稅而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1995]156號)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而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又作出了“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扣除”的規定。
綜上所述,從稅收層面上來說,印花稅征收范圍內的借款合同是一種狹義上的借款合同,而并非經濟合同法所界定的廣義上的借款合同。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的批復》(法釋[1999]第3號)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兩者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卻不屬于印花稅的征收范圍。
個人借款合同印花稅個人借款合同簡單篇二
債務人:________________
經過友好協商,雙方就有關事項協議如下:
第一條還款內容
1、還款金額:_________人民幣。
2、還款期限:自簽訂此協議之日起債務人至年月日前還清。
3、利率:按照________________的利率執行,具體為: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擔保
債務人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為還款的抵押。抵押期限: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至債務人還清債權人與本合同有關的全部款項及利率為止。
第三條雙方義務
(一)債權人的義務:
1、對債權人交來抵押物的單證妥善保管,不得遺失、損毀。
2、在債權人到期還清所有本協議規定的款項后,將抵押物的單證完整交給債權人。
(二)債務人的義務:
1、應按照本協議規定時間主動償還對債權人的欠款及利率。
2、債務人在簽訂協議之日起交付抵押物的所有權證書。
第四條違約責任
債務人如因本身責任不按合同規定支付給債權人欠款及利息的,債務人應負責違約責任。
第五條本合同經見證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見證單位留存二份。
債權人:(簽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債務人:(簽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個人借款合同印花稅個人借款合同簡單篇三
二、加工承攬合同 0.5‰
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0.5‰
四、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0.3‰
五、財產租賃合同 1‰
六、貨物運輸合同 0.5‰
七、倉儲、保管合同 1‰
八、借款合同 0.05‰
九、財產保險合同 1‰
十、技術合同 0.3‰
十一、產權轉移書據 0.5‰
十二、營業帳簿
1.記載資金的帳簿0.5‰
2.其他帳簿 每件5元
十三、權利、許可證照 每件5元
十四、股票交易3‰
(二)、雙方確認,購房合同、銷售商出具的收款收據、購房發票、貸款合同、放款通知、房地產權證、供樓繳款存折以及相關資料的原件一律由甲方保管,乙方只留復印件。乙方需要使用原件時可向甲方借用。
提供貸款的銀行保管房地產權證的,乙方需向銀行借用房地產權證時,應事先征得甲方書面同意,否則視為乙方違約。
(三)、甲方根據借款合同的規定于每個月直接將1500元款項存入乙方用于交納供樓款的存折,不足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擔。甲乙雙方同意,由甲方財務部門直接在乙方工資中扣除不足部分款項,代乙方辦理交納全部供樓款的手續。
三、 甲方給予乙方的上述獎勵是附帶條件的,乙方自愿接受本協議第四條及相關條款所約定的附帶條件。
(一)、乙方保證在20xx年5月8日前不主動辭職離開甲方公司:
(二)、乙方保證繼續積極努力工作。今后,如果甲方董事會認為乙方工作態度明顯變差、工作業績明顯下降,甲方有權單方面決定下調獎勵金額的額度。此后,每期須交納的供樓款不足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擔。
(三)、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
(四)、甲乙雙方確認,在20xx年5月8日之前,乙方不擁有該房產的完全所有權及處分權。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轉讓該房產或抵押給任何第三人(提供按揭的銀行除外)。如有特殊情況,乙方確實需要轉讓該房產的,須經甲方認可,并在協商確定有關具體事宜后才可以轉讓。屆時,辦理房產轉讓手續所需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5)、將來如離開公司,乙方須將工作期間所掌握的所有資料、樣品等全部交還公司。離開公司之后,仍須遵守上述規定。
(6)、乙方離職后三年之內,不得到與甲方公司相同類型的與甲方有競爭關系的企業工作,也不得自行投資或與他人合資開設此類企業。
(7)、乙方離職后,如有其他單位或個人聘請其工作的,乙方有義務將本規定全部內容告知對方。
雙方確認,如乙方違反上述第四條第(五)項第4款規定的即構成嚴重違約。除了承擔違約責任之外,由此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一律由乙方負責賠償。
五、 甲方承諾,如果今后乙方為公司作出更大貢獻的,經董事會認定后,甲方將繼續根據公司有關規定給予乙方其他獎勵。
六、 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即生效,有效期為一十年。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確定。
七、 甲乙雙方特此確認,本協議的全部內容都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張本協議無效或部分內容無效。
八、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備同等法律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