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身處學校還是步入社會,大家都嘗試過寫作吧,借助寫作也可以提高我們的語言組織能力。范文書寫有哪些要求呢?我們怎樣才能寫好一篇范文呢?以下是我為大家搜集的優(yōu)質范文,僅供參考,一起來看看吧
駁回立案申請書篇一
申請人對貴院受理廣東發(fā)展銀行鄭州分行經七路支行申請強制執(zhí)行一案不服,現(xiàn)依法提出管轄權異議。
申請事項:
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將本案移送至鄭州市金水區(qū)人民法院。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于20__年11月6日收到貴院關于廣東發(fā)展銀行鄭州分行經七路支行申請強制執(zhí)行一案的執(zhí)行通知書,執(zhí)行申請人提起執(zhí)行的依據是經公證的債權文書。本案中被執(zhí)行人住所地和所涉及房屋所在地均在鄭州市金水區(q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法律規(guī)定由人民法院執(zhí)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zhí)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zhí)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zhí)行”的規(guī)定,本案應當由金水區(qū)人民法院管轄。故此,申請人請求貴院依法將本案移送至鄭州市金水區(qū)人民法院,望予以批準。
此致
鄭州市管城回族區(qū)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
20__年_月_日
駁回立案申請書篇二
申請人:
事實與理由:
20xx年4月28日,李良聰實際控制的香港榮步國際有限公司將全資持有榮步電子工程(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榮步公司)xx%的股權以及其名下的全部資產以港幣750萬元轉讓給申請人,申請人按照約定于20xx年6月12 日付清了全部的轉讓款750萬元港幣,李良聰和榮步公司也分別于20xx年6月15日、6月23日、7月4日、7月21日、7月26日向申請人移交了榮步公司的土地房產登記證書、設立批準證書、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書、公司全部的印章以及涉及公司經營的全部政府批準文件,至此申請人已經合法的成為了榮步公司新的投資人和實際經營人。
榮步公司的股權轉讓給申請人后,李良聰以及其實際控制的香港榮步國際有限公司不僅不履行協(xié)助申請人變更相關股權登記、證照等義務,反而捏造證照遺失等事實,并隱瞞了其股權已經全部轉讓的真相,向企業(yè)登記機關申請補照并騙取了相關的證照和公章,接著李良聰又以同樣的方法向相關部門騙取了關于榮步公司的其他證照和印章后李良聰多次以榮步公司和榮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義分別與寧夏恒昌順貿易有限公司、重慶市九龍坡區(qū)科園三街139號附52號的任大明發(fā)生投資業(yè)務往來,致使榮步公司申請人實際經營和管理的榮步公司名下的賬號以及廠房被多次凍結、查封,特別是李良聰2012年8與7日非法以榮步公司的名義向企業(yè)登記主管機關申請企業(yè)清算的行為,導致了申請人和榮步公司經營陷入了絕境,正常的經營也無法開展,嚴重侵害了申請人和其實際經營的榮步公司的合法權益。
李良聰在榮步公司的股權相關證照、印章已經實際交付的情況下,偽造了證照遺失的虛假事實,隱瞞了股權已實際轉讓并且交付的事實真相,利用騙取到的榮步公司的證照,對外公然以榮步公司的名義從事經營、變更申請等實體活動,實際上也非法獲取了本不該屬于他的利益,其行為具有明顯的商業(yè)欺詐,是現(xiàn)今社會“三打兩建”的打擊對象,是誠信的社會主義國家所不能容忍的,其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申請人認為李良聰犯罪主觀故意明顯,也有實際存在的犯罪事實且非法獲取了利益,其行為具有明顯的社會危害性,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犯有詐騙罪。
綜上所述,為了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特請求貴局對李良聰涉嫌詐騙的行為依法予以刑事立案偵查。
申請人:
日期:
駁回立案申請書篇三
法定代表人:___職務:總經理
住所地:____
申請人因____有限公司訴申請人合同糾紛一案,依法向貴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申請事項:將本案移送至__市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于20__年9月6日收到貴院已受理____有限公司訴申請人合同糾紛一案的應訴通知書。現(xiàn)就管轄問題,提出異議,申請人認為本案應由__市人民法院管轄。理由如下:
首先,____有限公司向貴院起訴的依據是一份簽訂時間為20__年11月1日的所謂《合同書》,該合同書約定: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訴至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決。
____有限公司向貴院提供的這份《合同書》,實際上是申請人于20__年6月17日交給____有限公司,用于《鋼材供應合同書》內部結算用的協(xié)議草案。該《合同書》不僅被____有限公司篡改了時間,而且并未經過買賣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實際上并未生效。
因此對于上述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的條款因合同未生效而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對于申請人與____有限公司的糾紛應當適用雙方于20__年11月18日簽訂的《建筑鋼筋供應合同》中爭端解決的條款。
其次,申請人與____有限公司簽訂的《建筑鋼筋供應合同》第8條約定:合同實施或與合同有關的一切爭端應通過雙方協(xié)商解決。如果協(xié)商開始后60天還不能解決,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由上述約定可以看出,雙方只是約定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未對具體的管轄法院做出約定。
再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guī)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規(guī)定:“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fā)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雙方簽訂的`《建筑鋼筋供應合同》第3條約定:賣方負責辦理運輸,將貨物運抵現(xiàn)場。有關運輸和保險的一切費用由賣方承擔。
該條實際上確定了雙方簽訂的《建筑鋼筋供應合同》采用的是送貨方式,依據法律規(guī)定合同履行地應當是貨物送達地,也即申請人工程現(xiàn)場所在地,而非原告____有限公司所在地。
因此,____人民法院對該案并無管轄權。
綜上,申請人按照《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guī)定,特請求貴院將本案依法移送管轄,交由申請人所在地__人民法院。請予準許。
此致
__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200_年9月8日
駁回立案申請書篇四
申請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委托律師):
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yè)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基本情況,律師只需寫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
被申請人(犯罪嫌疑人):、
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yè)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基本情況。
被申請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
寫明犯罪嫌疑人犯罪時間、地點、侵害的客體、目的、動機、手段、造成的后果等事實要素。
申請的理由及法律依據:
寫明犯罪嫌疑人犯罪行為構成的罪名法律依據。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寫明主要證據及其來源,主要證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____公安局(或_____人民檢察院、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駁回立案申請書篇五
申請人:
被申請人:
申請事項
對被申請人違規(guī)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和職務侵占的犯罪行為予以立案查處。
事實與理由
20xx年4月份,我與xxx、xxx合伙利用xxx注冊的“xxx有限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經營潤滑油生意,協(xié)議簽訂每人出資三萬元,收益和虧損三方共有。簽訂協(xié)議后,三人開始合伙經營,在經營當中xxx投資1.5萬元外其余兩人均已投夠上述金額。
合伙期間經營一直處于贏利狀態(tài),但由于合伙經營由xxx牽頭,且xxx作為企業(yè)法定代表人獨攬企業(yè)財務大權,其私欲不斷膨脹,存在大量損害公司利益的違法行為。我多次提出退伙要求,并要求在退伙前對合伙財產進行核算,但xxx和xxx只同意對小部分合伙財產核算確認,且拒絕我了解公司的經營狀況及查看財務賬薄。經初步估計,我們合伙經營期間的xxx包裝有限公司凈資產,若核算后應當退還我財產份額。
我認為,xxx和xxx故意隱瞞公司的財務狀況及提供虛假的財務資料,已對我造成八萬余元的嚴重經濟損失,應以違規(guī)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責任。
另外,xxx和xxx故意編造公司虧損的事實,背著我將公司庫存及公司固定資產私自賣掉,并將所賣公司財產的所得非法占為己有,嚴重侵害了公司的利益,應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法律責任。
根據以上事實和理由,被申請人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的第一百六十一條和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guī)定,請予以立案查處。
申請人:
日期:
駁回立案申請書篇六
報案人:
【律師提示:報案人個信息中,尚需明確報案人與本案的`關系】 申請事項:請求對 一案進行立案偵查。 事實與理由:
【律師提示:重點陳述被控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實和證據】 報案人請求公安機關對本案進行立案偵查,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如認為本案不屬于刑事案件,請在法定時間內向報案人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詳細闡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此致
報案人: 年 月 日
駁回立案申請書篇七
申請人:
負責人:
申請事項:依法行使立案監(jiān)督權,督促鹽湖區(qū)公安局對20xx年6月11日運城市空港開發(fā)區(qū)雍豐食品有限公司火災案立案偵查。
事實與理由
20xx年5月9日空港開發(fā)區(qū)雍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馮勇到申請人處為位于空港金世興源農貿市場5115號的雍豐食品有限公司投保企業(yè)財產綜合險,同年6月11日馮勇向申請人報稱該處發(fā)生火災。
經查,鹽湖區(qū)消防大隊參與滅火并對現(xiàn)場勘驗后發(fā)現(xiàn)多處起火點,根據《火災事故調查規(guī)定》涉嫌人為縱火。遂于20xx年6月13日以(20xx)運公消火移字第0001號通知書將全案及火災現(xiàn)場移交鹽湖區(qū)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空港責任區(qū)中隊進行立案調查。
20xx年12月22日,空港開發(fā)區(qū)雍豐食品有限公司起訴至鹽湖區(qū)人民法院,要求申請人賠償其火災損失1154000元。
火災發(fā)生后至空港開發(fā)區(qū)雍豐食品有限公司起訴申請人期間,申請人到鹽湖區(qū)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空港責任區(qū)中隊要求其對該案立案偵察,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犯罪予以嚴懲。遭到拒絕。
申請人認為,該起火災涉嫌人為縱火,且被保險人起訴損失巨大,屬特大火災,火災原因的查明及消防、公安刑偵部門依法對火災損失的界定直接決定申請人與空港開發(fā)區(qū)雍豐食品有限公司保險責任的承擔分配,且如不及時立案偵查,相關證據極易遭人為破壞而致湮滅,事關追查犯罪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大事,申請人特依據《火災事故調查規(guī)定》、《行政執(zhí)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刑事立案監(jiān)督有關問題的規(guī)定》等相關規(guī)定,請求貴院依法履行立案監(jiān)督職責,督促鹽湖區(qū)公安局對雍豐食品有限公司火災案盡快立案調查。
此致
申請人:
20xx年1月17日
駁回立案申請書篇八
申請人:樊永正,男,漢族,富源縣人,1960年4月16日出生,身份證:5322252。住富源縣大河鄉(xiāng)青龍村公所樊家灣村183號,系富源縣大河鄉(xiāng)莊子山煤礦法定代表人。
電話:。
被申請人:富源縣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段文茂職務:局長
地址:富源縣太和街27號
申請事項
請求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富公刑不立字【20xx】1號不予立案通知書》予以撤銷。
復議請求
請求貴局及時依法以詐騙、搶劫犯罪對王光順刑事立案偵查。
事實和理由
20xx年2月21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樊永正控告王光順詐騙、搶劫案》的控告報案材料。被申請人以富公刑不立字[20xx]1號不予立案。申請人對此不服,特向貴局申請復議,并希望貴局及時立案。申請人的具體依據如下:
貴局所謂的沒有犯罪事實,是貴局認定事實錯誤,貴局不予立案的決定是錯誤的。
20xx年,富源縣大河鎮(zhèn)莊子山煤礦是申請人個人獨資企業(yè),王光順是申請人聘請的會計。王光順利用會計負責年檢的職務之便,冒用申請人的名義,提供虛假不全的材料,于20xx年7、8月間注銷申請人獨資企業(yè),并采取同樣虛假手段設立申請人與王光順、顧會珍的合伙企業(yè),將申請人獨資企業(yè)篡改成合伙企業(yè)(名稱沒有變、法定代表人沒有變、公章沒有變,以便欺騙申請人)。
20xx年8月1日至20xx年7月28日的5年期間,涉案企業(yè)所有收入都歸申請人個人所有,沒有分紅記錄、沒有合伙人會議記錄等有效證據證明王光順的主張【王光順單方書寫或偽造的或騙取的不具法律效力的證據除外(法院已經判決合伙不具真實性)】。
已經生效的(20xx)富民初字第196號《民事裁定書》中,認定“結合本院調取的證據,對莊子山煤礦為合伙企業(yè)的真實性,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王光順、顧會珍)對被告(樊永正)質證的,本院調取的工商檔案第6、7、15、42、52頁不是被告(樊永正)簽字蓋手印的質證意見無異議。”。
王光順在虛假注冊合伙企業(yè)時提供的富云會師驗字(20xx)第28號驗資報告(虛假驗資報告),因申請人“樊永正”(實際是王光順)提供給富源云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的《合伙企業(yè)全體合伙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書》、《驗資業(yè)務約定書》等不是樊永正簽字摁手印。云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曲云會師決字【20xx】第1號《撤銷驗資報告決定書》予以撤銷。
20xx年7月28日,王光順以煤礦經營困難、資金短缺為由,將申請人煤礦“28.8%股份”轉讓給他人獲得1060萬元并協(xié)助他人進駐煤礦。申請人以煤礦屬于獨資企業(yè)為由阻止王光順轉讓股份,并阻止他人進駐煤礦。
20xx年5、6月間帶領幾十人強行進駐煤礦,致使一人受傷、一人死亡、一人判刑。將煤礦強行占為己有。
(20xx)曲中行終字第31號《行政裁定書》以“訴訟時效為由駁回申請人的起訴,并沒有做出對企業(yè)性質的認定。
綜上所述,以上事實足以證明王光順的行為構成詐騙、搶劫犯罪,被申請人應依法及時以詐騙、搶劫犯罪對王光順進行立案偵查。
被申請人在沒有對控告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及相關材料上的簽字、手印進行刑事鑒定的情況下,對王光順“沒有犯罪事實”的認定是錯誤的。
根據《刑法》第399條第1款的規(guī)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的規(guī)定:(2)對明知是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3)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較輕的追訴,或者使罪輕的人受較重的追訴的;(6)其他徇私枉法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被申請人涉嫌徇私枉法、瀆職侵權犯罪,應依法追究其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責任。
請貴局查清事實,依法追究王光順的刑事責任,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敬禮!
富源縣公安局
申請人:樊永正
20xx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