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是中華民族的驕傲,他們的智慧和勤勞是農業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如果你在寫農民總結時遇到了困惑,不妨來看看以下的一些建議和范例。
農民的農學研究(模板21篇)篇一
等的政治權利?,F在開始增多的勞資矛盾以及農民工維權的呼聲和事件,與此不無關系。
農民工融入城鎮化。
要的新成年勞動力。其中,一大部分人沒有進入農村勞動力行列,而是走出農村,進入城市。由此將會出現兩種現象:一方面是城市里“90后”農民工所占比例大幅提高;另一方面是農村務農的青年勞動力缺乏。從城市方面來講,需要前瞻性地研究“90后”農民工大量增加帶來的新問題以及應當采取的新對策。
讓“90后”農民工有序成為城里人。這應該是思考和解決問題的現實出發點。其主要理由:一是我國正在進行大規模的工業化、城鎮化,需要大量產業工人,也必然造就一批新市民,實際上現在工業生產和城市生活已離不開農民工;二是改革開放以來形成的新管理體制已經沒有辦法把他們拒絕于城市之外,或者把他們再送回農村,不管你是否歡迎他們。近兩年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經濟增速下滑,大量農民工失業,但“90后”農民工并沒有返回農村務農。他們中的相當一部分人在城里游蕩,或在農村閑逛。鑒于此,積極的思路是使他們有序地融入城市,成為新市民。在這個思路的基礎上,剩下的問題就是研究怎么解決,采取什么政策,條件和進程怎樣。
放開發展中小城市。我國的大城市、一線城市與發達國家相比并不遜色,落差大的是二線城市和中小城市。我國人口膨脹也表現在大城市,而中小城市特別是縣城仍有非常大的發展空間,這將是我國經濟發展、產業布局和城鎮化擴張的重點。應該放開中小城市的戶籍,敞開城門;加快縣城建設,發展縣域經濟。從農民工的角度講,他們到城里打工,然后回到小城市居住和生活,既符合他們的進城愿望,也符合他們的收入水平。中小城市和縣城,將成為農民工城市生活的新家園。
做好文化和法律等方面的工作。應加強對“90后”農民工的思想引導,減少其由于進城務工心理準備不足所帶來的社會矛盾。城里的教育、文化、法律機構和教育、文化、法律工作者應重視他們的存在,把他們作為城市重要的生活群體來對待,向他們開放城市文化設施,將其納入城市文明、法律和公共規范的軌道上來,使這些新市民和老市民有機融合、和諧相處??傊?,城里人對他們的態度應該是:用城市文明和城市文化同化他們,而不是排斥他們。絕不能在城市里再搞出個“二元結構”,防止出現一些國家現代化大城市邊緣的“貧民窟”現象。
發展面向農民工的職業教育。加強農村中等職業教育,對農村初中畢業生進行適應工業化和城鎮化的職業培訓;發展高等職業教育,招收農村高中畢業生,使他們能夠適應未來企業的工作和城市的生活。無論是從工業化、城鎮化的需要還是從提高產業工人隊伍素質的角度來考慮,都要大力發展農民工職業教育和技術教育。
支持和吸引農民工返鄉創業。采取政策措施支持返鄉農民工發展規模種植業、規模養殖業、農產品初級加工業以及農村服務業。農民工中的能人和在城里打工的少部分成功人士已經有了一定的資本積累,返鄉創業將會給農村發展帶來活力。這方面已有一些成功典型,應該大力宣傳。
考慮到“90后”農民工的現實特點,在農民工的城鄉雙向流動中,從城市流回去的數量將會大為減少,從農村凈流出的速度將會明顯加快。農民工成為新市民以及我國基本完成城鎮化的進程,有可能加快。我們在宏觀決策、工作部署、政策積累上都應有相應的準備。
農民的農學研究(模板21篇)篇二
農民工的媒介形象再現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媒介不僅參與了農民工形象的建構,而且其所持有的簡單化看法在一定程度上為人們提供了解、認知農民工的模式的同時,也影響著農民工群體的自我定義,并可能成為其行為舉止的參考規范.因此,從建構論視角研究媒介對農民工群體形象的`再現,分析再現的深層動因,解決媒介對農民工形象扭曲再現的措施,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和理論意義.
作者:權波作者單位:陜西師范大學新聞傳播學院刊名:青年記者英文刊名:youthjournalist年,卷(期):2010“”(8)分類號:g22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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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的農學研究(模板21篇)篇三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經濟取得了飛速的發展。伴隨中國經濟騰飛而來的是中國社會轉型帶來的陣痛。在這個過程中,就業歧視這一社會問題在近年來日益突出,出現了各種各樣的就業歧視現象。1958年國際勞工組織《就業與職業歧視公約》(第111號公約)及建議書中已經對就業歧視有了明確的界定:“根據種族、膚色、性別、宗教、政治觀點、民族、血統或社會出生所造成的任何區別、排斥、或優惠,其結果是取消或有損于在就業或職業上的機會均等或待遇平等”,“包括得到職業培訓的機會、得到就業的機會、得到在特殊職業就業的機會以及就業條件”。簡而言之,就是勞動者在選擇就業時,因種族、性別、年齡、地域、相貌等方面的不同而受到的不平等待遇。在我國,具體表現在女性就業歧視、就業健康歧視、就業殘疾歧視、基于戶籍和地域的就業身份歧視、就業年齡歧視等。在我國,遭受就業歧視的最大群體就是農民工,農民工的就業歧視問題已成為社會共識。
城市農民工群體雖然龐大,但缺乏組織,是一個弱勢群體。農民工始終不能融入城市生活,缺乏組織的農民工群體得不到應有的保護,他們在生活和工作上處處都受到歧視,應有的權益得不到保障。農民工在城市中受到的歧視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現在:
(一)就業機會歧視。
從理論上來說,凡是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人,都應當有報名應招的平等機會,任何人或用人單位都不得加以剝奪、排斥、損害和限制。然而,在我國現實經濟社會里,農民工的應招權被限制和應招機會被剝奪、排斥、損害的現象十分普遍。
1.直接對農民工就業進行行政總量控制、職業和工種限制。如政府允許和限制使用外來勞動力的行業、工種和職業清單。在這種職業保留和勞動用工限定的制度下,廣大農民工只能進入收入低、福利差、工作環境差以及安全、待遇、勞保等都無法得到保障的次屬勞動力市場,而收入高、勞動環境好的首屬勞動力市場卻為城市居民所獨有。
2.對農民工就業的歧視性收費。農民工離開農村時要交費辦理身份證、未婚證、計生證、畢業證、待業證等,還要交計劃生育季度婦檢保證金、公糧水費和三提五統保證金。此外他們在城市還要交費辦理暫住證、健康證等。這些歧視性收費提升了農民工的就業門檻。
3.對城市居民就業和再就業的特殊優惠政策與措施,造成了競爭環境的行政干預和事實上的不平等就業,是一種變相的和更為隱蔽的保護本地居民就業,排斥外來勞動力的間接性雇傭歧視。
(二)就業待遇歧視。
1.低工資報酬。用人單位對農民工沒有制定最低工資標準;或者使其報酬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線。農民工被視為體制以外的“三不管”群體,由老板與用人單位自行決定農民工的工資報酬。在沒有強制標準的情況下,用工單位為了自己的利潤,總是盡可能的壓低雇用人員的工資。
2.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酬,是指用人單位對從事同種工作、熟練程度相同的勞動者,在提供等量勞動之后提供不同等的報酬。一些企業為了降低成本,利用靈活的招工方式,有意用各種條條框框把員工分成三六九等,人為地造成同工不同酬。農民工的勞動報酬與城市戶口的員工相比存在著明顯的差別。農民工雖然從事著與城市戶口員工相同的工作,擁有相同的工作績效,但獲得的是較少的工資;不給加班費或者少給加班費,使農民工失去了生活來源。
3.拖欠工資情況嚴重。近年來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行為屢見不鮮,在許多生產型、勞動密集型企業,特別是私營企業中,拖欠農民工工資已是普遍現象,這已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一個主要問題。根據全國總工會的數據,初,全國進城務工的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估計在1000億左右。拖欠農民工工資在建筑施工企業最為普遍,根據全國建設系統工會初的數據:“有的省約有55%的農民工遇到工資拖欠問題。據建設部統計,截止底,全國拖欠工程款約5000億元,主要是業主拖欠,其中也有相當一部分是當地政府拖欠,另外是開發商特別是房地產開發企業拖欠。根據北京市的調查,全市70萬農村進京施工隊伍,被拖欠勞務費總額約30億元,人均被拖欠4000多元?!盵李強:《農民工與社會分層》,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版,第251頁。]盡管在各級政府的重視下,拖欠工資問題得到了一定的解決,但值得注意的是,在解決了舊的拖欠的同時,新的拖欠問題又開始產生,農民工工資拖欠陷入年年治理、年年有新拖欠的不良境況。
(三)就業安全保障歧視。
1.從就業運行過程的安全保障來看,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為勞動者提供相對穩定的工作,不得隨意修改勞動合同條款或終止勞動合同,解雇勞動者即使是合法解雇,用人單位也應當向被解雇的勞動者提供一定的經濟補償和收入保障,法律例外規定除外。然而,我國外資企業、私營企業甚至公有制企事業等用人單位,與持有農村戶口的打工仔、打工妹簽訂有效勞動合同的情況并不多見。或者說,與之簽訂形式上的勞動合同,不利于農民工的勞動合同的現象也不罕見,這就為用人單位隨時隨處隨意解雇、辭退、開除農民工大開方便之門,致使此類勞動者的就業安全系數非常小。
2.從社會整體角度考慮,城鎮勞動力的福利等隱性優勢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是由農民工的低福利甚至無福利來補貼的。城市職工享受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和工傷五大保險,但農民工卻被排除在社會保障之外。1985年,國家在“七五”規劃中對社會保障的內容作了有關的規定。在其中的社會保障制度設計方面,明顯表現出了對城鎮居民的偏斜:城鎮居民以就業的單位作保障,農民的保障只是土地。在醫療保障方面,農民工由于沒有城市戶口,自己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醫療費高使得農民工根本病不起。在工傷保險方面,用工單位很少主動為農民工辦理,有很多單位都不愿意辦。一旦出現工傷事故,受害的往往是農民工自己。最近幾年受工傷但未辦理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屢見不鮮,他們有的人財兩空,有的落下終生的殘疾。失業養老保險不健全,農民工承受著巨大的心理壓力。城市工人失業了,但他們還有穩定的住所,有一定數量的生活保障金,有著家庭的直接支持。農民工失業了,他們無顏回鄉,繼續留在城市卻又沒有生活保障,真正的成為城鄉邊緣人群。
3.還存在就業服務歧視,即農村勞動者難以享有政府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的各種就業信息、職業輔導技能訓練。
農民工所遭受的普遍而嚴重的就業歧視,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僅有制度上的原因,還有法律上的原因,而農民工自身的不足、社會輿論導向也是其中的原因。
(一)制度上的原因。
我國現有的戶籍制度是城市農民工遭受歧視的制度性根源。我國特有的城鄉分割的二元戶籍制度源自1951年公安部制定的《城市戶口管理暫行條例》,1958年1月全國人大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最終以法律形式確定下來。這一條例的制定,以戶籍制度形成了城市和農村居民的身份壁壘。以戶籍制度為基礎的壁壘,事實上是將城鄉居民分成了兩種不同的社會身份,兩種就業、兩種公共服務制度,不同的身份代表著不同的權利、地位和機會,政策與制度對具有城市戶口與農村戶口的人明顯持雙重標準:保護前者而限制后者,就業歧視也就在這種體制下自然而然產生了。由于戶籍制度的壁壘,農民工無法融入城市,形成漂泊不定的流動人口。由于他們在城市中沒有正式的身份,在教育、住房、社會保障等方面面臨著一系列的困難,不但如此,還要繳納名目繁多的如贊助費、各項管理費等多項不合理費用,增加了他們進城打工的成本。戶籍制度使得農民失去了遷徙的自由,進一步擴大了已經存在的城鄉差別,使城市化滯后,形成中國特有的城鄉二元經濟結構,造成產業結構發展畸形。所以要改變農民工就業受歧視的現狀,必須要從根源入手一一改變現有的戶籍制度。
(二)法律上的原因。
1.立法缺位及規定不完善。
第二,勞動法規定存在缺漏。1995年實施的'《勞動法》對于依法調整勞動關系,規范用人單位的行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但《勞動法》本身存在立法缺陷,主要表現為適用范圍過窄,對于“就業歧視”的規定沒有涉及到戶籍歧視,這就造成農民工維護合法權益遭遇法律困境;現有規定過于原則,缺乏具體法律責任的規定。
第三,缺乏關于就業歧視的救濟程序。根據1993年7月6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就業歧視不包括在勞動爭議受案范圍之內。此外我國當前法律規定的勞動爭議受案范圍,均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已經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或建立事實勞動關系為基本前提,但許多就業歧視發生在就業前勞動者尚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使得法律在面對就業歧視時也是有心無力,更毋庸論及相關責任人的追究與受害人的損害賠償。另外,在我國就業歧視的救濟機構的設置也存在不當之處,現有的勞動行政部門、工會、法院和勞動仲裁機構中沒有專門的保護勞動者就業機會平等、處理就業歧視爭議的機構。因此,在現行的法律框架下,農民工就業歧視問題不能得到有效的救濟。再者缺乏與《勞動法》配套的相關法規、規章。地方政府不僅沒有出臺針對反農民工就業歧視的規章,反而是處處限制農民工進城就業的規定,實在是與我國的立法宗旨背道而馳。
2.勞動執法不力。
執法不力、法律法規得不到真正的落實是農民工就業備受歧視的另一個重要原因。首先,勞動監察機構一般為事業單位,受勞動行政部門委托行使執法權。其隸屬性質,使其勞動執法工作容易受到來自其領導機關和各級政府部門的執法干擾,難以保證獨立執法。其次,我國執法監查力量嚴重不足,面對大量的勞動違法案件,勞動監察機構根本無力應付。再次,勞動監察機構的級別低、待遇差,難以吸引較高素質、專業性的人員加盟該隊伍,使得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更加嚴重。最后,勞動監察機構的執法措施不足,只有行政處罰權與處理權,在一些案件的處理上力不從心。這使得勞動執法的作用得不到有效發揮。
3.司法上缺乏專門的法律援助機構。
農民工普遍受教育的程度較低,加上傳統文化的影響,使得他們主動維權的意識不強;少數農民工雖然想維權卻不知道向何處申訴或無力申訴,這種情況下各級各類法律援助機構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顯得極為重要。而我國的現實情況卻是此類機構少之又少,即使有也是綜合性質的而沒有專門針對農民工的法律援助機構,就算是接受了農民工的委托也有很大成分是以一種敷衍的漫不經心的態度予以處理的。而農民工這個日益壯大的弱勢群體在各種權益上所受到的歧視性待遇卻日益嚴重,他們急需為自己受到的不公平待遇討個說法卻心有余而力不足,他們對相關法律知識知之甚少,不懂得如何去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在企業面前他們個人的力量顯得非常微不足道,在這種情況下成立一個專門面向農民工這個弱勢群體的法律援助機構顯得尤為重要。
(三)其他原因。
1.農民工自身存在不足。隨著產業結構升級和現代化建設步伐加快,城市對務工人員素質的要求越來越高。農民工素質的高低直接影響其就業及生活。大多數農民工人力資本存量低,缺乏競爭優勢,加之我國長期面臨勞動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就業競爭十分激烈。能找到一個“飯碗”已是相當不容易,農民工幾乎不可能通過“勞資博弈”機制來沖破自己受歧視的現狀,對于用人單位的歧視行為他們也只能忍氣吞聲。
2.意識形態、社會輿論等導致對農民工的社會歧視和偏見。長期以來,中國實行城鄉分割。戶籍是一道無形的墻,把農村居民和城市居民隔離開來。農民在農村務農,城市居民從事工業和服務業,勞動力和資本等生產要素在城鄉之間無法充分流動,信息也缺乏溝通,再加上城市居民受教育程度和生活水平總體高于農村居民,因此,城市社會長久以來形成一種偏見:把農村和農民與貧窮和愚昧等同,認為農民工就一定人力資本低,他們進入城市就會給城市帶來不穩定因素,從而形成“一等公民”的身份優勢意識,甚至演化為一種城市的市民性格。面對居于明顯弱勢地位的農民工,基本上都是以一種高人一等的姿態來看待他們,換句話說,就是對農民工的歧視。
通過以上原因的分析,我們認識到解決農民工就業歧視問題是一項需要綜合治理,且需要長期努力的浩大工程。以下試圖從法律方面著手進行相應的對策探討。
(一)完善現有的法律法規、制定專門的反就業歧視法。
1.在憲法中確認遷徙自由,深化戶籍制度改革。我國憲法目前未明確規定遷徙自由反而實行限制遷徙自由和實行二元戶籍制度,導致農民工無法得到與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所以必須從我國的根本大法上徹底改變消除歧視的根源。只有在憲法上明確規定公民的遷徙自由,才能使相應的改革具有憲法依據。將遷徙自由明確地寫入憲法,指明努力的方向,這樣才更有利于公民對抗非法的權力,消除由此而產生的歧視。
深化戶籍制度改革,關鍵在于適應勞動力市場發展的客觀要求,逐步實現勞動力在不同勞動力市場中的自由流動。首先,應逐步放寬戶口遷移限制,在勞動力流向較集中的大城市實行有條件的準入制。其次,應取消以商品糧為標準劃分的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類別,實行以人口的定居空間、居住空間和主要從業內容為特征界定的戶口類別。這一改革將使戶口失去其利益分配功能和社會身份高低的體現功能,促使戶口真正成為我國公民平等競爭的結果,而不再是競爭的前提條件。最終消除城鄉分割的戶籍管理體制,為農民工創造一個由農民向城鎮居民轉變的制度環境。
2.完善勞動法,制定專門的反就業歧視法。
(1)通過完善勞動法來規制就業歧視。
首先,擴大我國《勞動法》中對就業歧視的認定范圍。結合我國國情再借鑒國際勞工公約對就業歧視下的定義,應當將政治見解、社會出身以及年齡、容貌、身體狀況等諸項勞動者的自然因素包含在內,并加“等”字兜底,以備必要時進行擴張解釋之用。如此,可以將就業領域中大量存在的事實上的就業歧視納入法律調整的范圍。其次,完善我國就業歧視的救濟程序。在我國當前階段,應將就業歧視作為“準勞動爭議”納入勞動爭議的受案范圍。再次,加重對就業歧視的法律責任承擔。我國現行法律對就業歧視的法律責任規定較輕是農民工就業權益缺失的一個重要原因。
在就業歧視極其普遍的今天,尤其是在我國農民工平等就業權受到嚴重侵害的今天,很有必要在現行《勞動法》的基礎上,依據《憲法》的有關規定盡快制定《反就業歧視法》,以約束企業的歧視行為和政府的歧視性政策,維護就業競爭的公平性,并消除勞動力市場上因無法可依而造成的歧視現象,保護農民工及其他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至于《反就業歧視法》的內容應當包含:明確就業平等、禁止就業歧視的法律原則,并對就業歧視的涵義、種類、法律責任、救濟途徑和措施等進行明確規定,使其在法律程序上具有可操作性。
(二)政府轉變職能、加強勞動執法。
1.政府必須要樹立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的發展觀,實現政府由管制政府向服務政府的轉變。體現在農民工就業問題上:管理方式上,由防范、限制式管理轉向服務性管理;在服務理念上,政府是為全社會服務的政府,而不是為某一類人或某一地區提供單獨服務,地方政府更要真實地樹立執政為民的理念;在服務的具體方針上,政府應堅持非歧視的原則,公平地對待農民工,形成公共服務覆蓋農民工的制度。
2.加強勞動執法。
首先,應該擴大監察機構的職權,加大勞動行政部門的勞動監察執法力度。其次,建立和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度。繼續堅持勞動保障監察目標管理,量化指標,層層落實責任,并嚴格考核。嚴格實行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對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出現的過錯,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并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處理。再次,有關主管機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執法人員的管理和進行一定的專業教育、培訓,從而不斷提高執法人員法律素質和執法水平。與此同時,選拔作風正派、工作能力強、責任心強、業務素質較高的人員到行政執法崗位,不合格的執法人員堅決給予相應嚴厲處罰,造成不法后果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強化司法保障,建立專門面向農民工的法律援助機構。
1.強化司法保障。
農民工在就業中遭受歧視待遇的現象非常多,但現實中往往出現農民工不敢告狀、告狀難的狀況。對此,司法機關應通過審判活動對侵害農民工權益的行為和事件進行公正判決,從而增加農民工對法律的信心,使他們愿意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的權利。另外,司法機關應保障農民工能夠及時通過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等途徑解決權利侵害問題,對于無錢告狀的農民工,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為他們提供法律援助、減免訴訟費用。
建立專門面向農民工的法律援助機構,有助于更好地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梢試L試建立“農民工法律援助中心”,主要職能是面向全體農民工,為他們提供訴訟代理、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非訴訟調解、提供法律性指導意見等法律援助。()目前,北京、廈門、深圳等地已經成立了專門為外來農民工維權的法律援助中心。建立這種專門面向農民工的法律援助機構,可以使農民工在尋求法律援助時有歸屬感,便于農民工尋求法律援助;有利于集中專業的法律援助者為農民工提供高效優質的法律服務;有助于集中解決農民工所面臨的一些共性法律問題;更為重要的是可以使法律服務資源得以直接分配給龐大的農民工群體,使農民工真正享受到社會資源的分配,有助于真正實現社會公正。
(四)提高農民工自身素質及法律維權意識,抵制社會的歧視觀念。
1.應當加強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和教育,提高農民工群體的市場競爭力。農民工一定要利用好一切可以利用的條件,努力學文化知識和職業技能,不斷提高自己的崗位競爭力。
2.加強對農民工的普法宣傳和教育,提高農民工群體的法律意識。當務之急是要著重學習《勞動力》、《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工傷保險條件》等與農民工勞動就業關系密切的法律法規,不僅是知道自己的應有勞動權利,增強維權意識,并且當權益受到損害時,能夠敢于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3.最終消除就業歧視,需要自由、平等的人權觀念深入人心,要靠整個社會文明程度的提高。首先,需要全方位加強對公民的倫理教育與權責教育,促進公民社會的形成,最終推動整個社會文明程度的極大提高;其次,通過向社會展示農民工的弱勢生存環境,喚起人們對他們的同情,形成廣泛社會輿論,促進對他們的援助。此外,要消除人們對農民工的歧視觀念,傳媒應發揮積極作用,深入農村去關心農民,進行有效宣傳,減少對農民的社會偏見;同時加強對農民的宣傳教育,對農民進行現代文明的灌輸,在科技文化、教育衛生、法律道德等方面提升他們的現代意識,從而抵制社會中的歧視觀念。
農民的農學研究(模板21篇)篇四
隨著市場經濟發展及勞動者法制意識的增強,勞動合同越來越得到人們的重視。作為規范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形式,勞動合同已經成為社會生活中最為重要的合同之一。本文以勞動合同法為出發點,探討了勞動合同在簽訂履行中的法律問題。
勞動合同制度作為勞動法體系中重要組成部分,對勞動關系穩定調整起到重要作用。201*年是我國勞動爭議集中爆發的一年。從北京市的統計情況看,1――9月,該市勞動爭議部門共受理勞動爭議案件32954件,同比增長103.8%;同期,該市各法院共受理一審勞動爭議案件12140件,同比上升89.7%。因此,掌握勞動合同基本知識,保障勞動者及時維權,依法化解勞資矛盾,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就顯得尤為重要。
一、勞動合同的概念及適用范圍。
(一)勞動合同的概念及特點。
1、勞動合同定義。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2、勞動合同特點。
主要指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內容具有勞動權利義務的統一性和對應性;客體具有單一性;是諾成、有償、雙務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質利益關系。
(二)勞動合同的適用范圍。
1、適用范圍。
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包括以下4種類型:(1)中國境內的企業;包括法人企業和非法人企業,是用人單位的主要組成部分,是本法的主要調整對象。(2)個體經濟組織,指雇工7個人以下的個體工商戶;(3)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其他組織,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組織。如民辦學校、民辦醫院、民辦圖書館、民辦博物館;(4)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等招用工勤人員,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就要適用勞動合同法。
2、關于勞動合同主體特殊情形。
(1)實行公司制的企業廠長、經理和有關經營管理人員,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有關經理和經營管理人員的規定與董事會簽訂勞動合同。
(2)黨委書記、工會主席應當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3)企業中長期病休、放長假和提前退養的職工,與用人單位保持著勞動關系,應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
(4)“停薪留職”的職工與原單位保持勞動關系但不在崗的,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
(5)已辦理廠內離崗休養或退養手續的原固定工、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明確權利義務關。
(6)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7)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
合同。
(8)派出到合資、參股單位的職工如果與原單位仍保持著勞動關系,應當與原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原單位可就勞動合同的有關內容在與合資、參股單位訂立的雇用合同時,明確職工的工資、保險、福利、休假等有關待遇。
(9)租賃經營(生產)、承包經營(生產)的企業,在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時,該企業仍為用人單位一方。依照租賃合同或承包合同,租賃人、承包人如果作為該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該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人時,可代表該企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與雇用合同聯系與區別。
勞動合同與雇用合同有許多相似處,但二者仍存在一定區別,雇用合同勞動法不做調整,只能根據有關民法理論解決有關爭議。
(一)雇用合同概念。
雇用合同是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勞動力以從事某種工作,由對方提供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的協議。臺灣學者王澤鑒先生指出,雇用合同,“即受雇人于一定或不一定之期限內,為雇用人服雇用,雇用人負擔給付報酬的契約”。
(二)勞動合同和雇用合同聯系。
勞動合同是一種特殊的雇用合同,二者的相同點主要是:
2、二者都以給付雇用為目的。這兩類合同的目的在于勞動者(受雇人)依約定向雇用人提供雇用的行為,而不在于實現雇用人的預期利益。
3、二者都是繼續性合同。作為給付雇用的合同,受雇人給付雇用不可能是一次性的,必須在合同存續期內持續的實施給付行為,因此是繼續性合同。
4、二者都是雙務有償合同。在這兩類合同中,受雇人必須依約提供雇用,雇用人必須依約支付報酬,雙方當事人都負有義務,并且雙方的義務具有對價性,任何一方從對方取得權利均需付出代價,因此是雙務有償合同。
(三)二者的區別。
1、主體不同。這是勞動合同和雇用合同產生差別的根本原因。在這兩類合同中,提供勞動的一方(受雇人,也可以稱為勞動者)都是自然人,在這一點上,兩者沒有差異。雇用合同,法律對合同主體沒有特別限制,自然人、法人、合伙都可以作為雇用人。而勞動合同正如上文提到的.必須是法定的幾種情況才能作為用人單位。
2、形式不同。法律對雇用合同的形式沒有要求,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既可以是書面合同,也可以是口頭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我國的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是要式合同。
3、二者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雇用合同作為一種民事合同,以意思自治為基本原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條件的約定上有較大的自由。國家經常以強行法的形式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干預勞動合同內容的確定,當事人的約定不能超出法律的規定。
4、二者的法律性質不同。
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系的依據,屬于勞動法的范疇;雇用合同是建立民事、經濟法律關系的依據,屬于民法、經濟法的范疇。在適用法律時,勞動合同在勞動法有特別規定的,應當適用勞動法的規定,勞動法沒有規定的,應當適用民法的規定,但勞動法的規定不能適用于民法上的雇用合同。
5、合同主體的地位不同。
勞動合同簽訂后,勞動者便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二者的關系具有從屬性,雇用合同的主體之間并不存在從屬關系,雙方始終是相互獨立的平等主體,以自己的名義分別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6、合同的內容不同。
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雇用合同無須規定這方面的內容。
7、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
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的數量和質量以及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付勞動報酬,勞動福利待遇等,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雇用合同中的雇用價格是按等價有償的原則支付。
8、解決爭議的方式不同。雇用合同作為一種民事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雇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應向雙方選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因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當事人要向人民法院起訴,必須先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不能就是否仲裁和對仲裁機構進行選擇。
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同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但現實中有很多不按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因此,勞動合同法做出了相應的規定。
(一)簽訂勞動合同時需要注意的法律問題。
1、簽訂勞動合同要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平等自愿是指勞動合同雙方地位平等,應以平等身份簽訂勞動合同。自愿是指簽訂勞動合同完全是出于本人的意愿,不得采取強加于人和欺詐、威脅等手段簽訂勞動合同。協商一致是指勞動合同的條款必須由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才能簽訂勞動合同。
2、簽訂勞動合同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訂立勞動合同時有些合同規定女職工不得結婚、生育子女;因工負傷協議“工傷自理”,甚至簽訂了生死合同等顯失公平的內容,違反了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使這類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就成為無效或部分無效合同。因此,在簽訂合同前,雙方一定要認真審視每一項條款,就權利、義務及有關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并且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有效合法的勞動合同。
3、合同內容要盡量全面。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的內容。分為必備條款和約定條款兩部分,對于必備條款,合同必須寫明,對于約定條款,可以雙方當事人根據勞動關系的內容和需要來約定。合同內容要盡量全面,如果條款過于簡單、原則,容易產生認識和理解上的分歧和矛盾。
4、合同的語言表達要明確、易懂。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受法律保護的,它涉及到當事人的權利、責任和利益,能夠產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簽訂勞動合同時,在語言表達和用詞上必須通俗易懂,盡量寫明確,以免發生爭議。
5、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時,直接用書面文字形式表達和記載當事人經過協商而達成一致的協議。用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嚴肅慎重、準確可靠、有據可查,一旦發生爭議時,便于查清事實,分清是非,也有利于主管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進行監督檢查。與書面形式相對應的口頭形式由于沒有可以保存的文字依據,隨意性大,容易發生糾紛,且難以舉證,不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沒有在建立勞動關系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
對于已經建立勞動關系,但沒有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要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應當按照企業的或者行業的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作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實行同工同酬。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資。
(三)先訂立勞動合同后建立勞動關系的情況。
在現實中也有一種情況,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進入工作崗位之前,先與勞動者訂立了勞動合同。對于這種情況,其勞動關系從用工之日起建立,其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報酬、試用期、經濟補償金等,均從用工之日起計算。
(四)勞動合同的效力。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就受法律保護。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征得對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就要承擔法律責任。勞動合同的生效時間,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沒有約定的,應當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需要注意的是,勞動合同的生效時間和勞動關系的建立是兩回事。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的表現形式,有的情況下勞動關系已建立,但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有的情況下勞動合同已生效,但并沒有實際用工,勞動關系尚未建立。
違反勞動合同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違反已經履行的勞動合同。這時勞動關系已建立,違反勞動合同約定,就要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如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另一種就是違反已生效但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這時勞動關系尚未建立,勞動合同法沒有對這種情況下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作出規定,這就需要合同雙方在訂立勞動合同時約定。這時勞動合同約定了違約責任的,按約定辦,沒有約定違約責任的,就無從承擔責任。因此,在訂立勞動合同時,雙方應當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
(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簽訂過程中的義務。
目前我國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過程中的義務主要包括: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除此以外,還應該延伸出其他相關諸如保密等義務,類似于合同法中的締約責任或后合同義務。比如德國民法第611條b項的規定,任何雇主不得公開或在公司內部登載有性別歧視的招聘廣告;根據德國民法第242條規定,任何人簽訂雇傭合同時必須堅守誠信原則,當事人雙方提供的信息是真實無誤的,如果因信息不實造成對方當事人損失的,應承擔過錯損害賠償責任。雇主應負有謹慎處理申請者申請材料的義務,在已經明確勞動者未被錄用的情況下,雇主應向勞動者及時返還相關資料,應保守其中個人隱私,如健康狀況等資料,如應申請者要求,雇主應銷毀涉及個人信息的相關資料。
建議勞動法今后應增加用人單位承擔如下義務的規定:用人單位應謹慎處理求職者應聘資料的義務,應適時銷毀求職者的應聘材料和簡歷,防止個人隱私泄露;有些招聘是求職者專門應約而往,并為專項聘用,如高級技術人員或高級管理人員的應聘可能會有相應的支出,如差旅費、住宿費等,凡是應約定而往,不論是否最終能夠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均應負擔上述費用。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階段不得向求職者收取任何費用,包括報名費、資料費等。
關于求職者在簽訂勞動合同過程中的義務法律規定比較少,在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具體來講,主要包括如下義務:申請者應如實告知用人單位自身的真實情況,尤其是對其所申請之工作崗位有不合適的情形更應如實告知;申請者有如實回答用人單位所提問題的義務;申請者對于其職業及競爭能力、知識、經驗以及職業經歷、資格考試成績及報告,用人單位的提問不受限制,申請人有如實回答之義務;女性申請者不負擔對用人單位對其可以預期未來是否結婚問題作答的義務;申請者如實告知其健康狀況的義務。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勞動合同的全面履行要求勞動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期限、地點,用約定的方式,按質、按量全部履行自己承擔的義務,既不能只履行部分義務而將其他義務置之不顧,也不得擅自變更合同,更不得任意不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對于用人單位而言,必須按照合同的約定向勞動者提供適當的工作場所和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相關工作崗位,并按照約定的金額和支付方式按時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對于勞動者而言,必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認真履行自己的勞動職責,并且親自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勞動合同的全面履行要求勞動合同主體必須親自履行勞動合同。勞動關系確立后,勞動者不允許將應由自己完成的工作交由第三方代辦,用人單位也不能將應由自己對勞動者承擔的義務轉嫁給其他第三方承擔,未經勞動者同意不能隨意變更勞動者的工作性質、崗位,更不能擅自將勞動者調到其他用人單位工作。
勞動合同的全面履行,還需要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相互理解和配合,相互協作履行。
(二)勞動報酬權。
勞動報酬權是指勞動者依照勞動法律關系,履行勞動義務,由用人單位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及勞動力價值支付報酬的權利。一般情況下,勞動者一方只要在用人單位的安排下按照約定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勞動者就有權要求按勞動取得報酬。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及時足額發放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發放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勞動者通過自己的勞動獲得勞動報酬,再用其所獲得的勞動報酬來購買自己和家人所需要的消費,從而才能維持和發展自己的勞動力和供養自己的家人,從而實現勞動力的再生產。勞動報酬權是勞動權利的核心,它不僅是勞動者及其家屬有力的生活保障,也是社會對其勞動的承認和評價。
勞動報酬包括三部分:一是貨幣工資,用人單位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勞動者的各種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二是實物報酬,即用人單位以免費或低于成本價提供給勞動者的各種物品和服務等;三是社會保險,指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直接向政府和保險部門支付的失業、養老、人身、醫療、家庭財產等保險金。
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工資是勞動者勞動收入的主要組成部分。()但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屬于工資的范圍:(1)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恤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2)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3)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根據國家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依照勞動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每月至少發放一次勞動報酬。勞動者從勞動到獲得報酬,再到消費,是一個完整的周期,在這個過程中,獲得報酬是實現這個周期的重要環節,而工資正是獲得勞動報酬的最重要的形式,以法律的形式將支付工資的周期規定為至少一個月,可以使勞動者的勞動到獲得報酬的周期不致過長,更有利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實行月薪制的用人單位,工資必須按月發放,實行小時工資制、日工資制、周工資制的用人單位的工資也可以按小時、按日或者按周發放,超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支付工資的時間發放工資的即構成拖欠勞動者勞動報酬的違法行為,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以上就勞動合同簽訂履行中一些主要法律問題進行探討,勞動合同、勞動關系事關每個勞動者、各個企業用工單位乃至整個社會和諧穩定,掌握必要的勞動合同知識對于明晰其中的概念,了解各自權利義務具有重要意義,在發生勞動爭議時能夠正確看待,理性解決問題,從而促進和諧勞動關系,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農民的農學研究(模板21篇)篇五
摘要:城市農民工為城市的建設、市民的生活提供著廉價的服務,已是城市社會結構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他們的流動和勞動對于縮小城鄉差距、增加農民收入、加快我國城鎮化進程、實現全面小康社會等起著非常重要的經濟和社會作用。
農民工就業歧視問題是我國城鎮化過程中出現的一種特殊問題,而且消除農民工就業歧視,實現農民工的公平就業是成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應有之義。
一、問題的提出。
改革開放以后,隨著農村生產經營體制的改革,農業科技的飛躍發展和農業勞動生產率的提高,許多農村勞動力從土地上解放出來,農村出現了剩余勞動力。
鑒于當時戶籍制度的限制和鄉鎮企業的發展,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轉移途徑一開始只能是就土地轉移,即“離土不離鄉”,進入鄉鎮企業務工。
隨著我國戶籍制度的松動和城市用工制度的改革,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轉移又增加了一條途徑即異地轉移。
所謂異地轉移是指許多農村剩余勞動力為了增加家庭收入,紛紛離開家鄉,離開土地,進城務工,形成了有中國特色的“離土又離鄉”的“民工潮”,形成了城市農民工這一特殊群體。
城市農民工是指在城市中從事二、三產業勞動的農民。
農民工這個詞代表的是一種社會身份與職業的結合,其中“農民”表明的是他們的社會身份,“工”則表明他們從事的職業。
這種社會身份與職業分離的狀態,使農民工處于“邊緣人”的狀態。
一方面他們雖然進入了城市,但是生活方式、思想觀念還保留著農村的痕跡,還沒有真正從傳統的農民中分離出來。
進城就業的經歷,又使他們很難回歸到原有的生活中,他們的一只腳已經踏入產業工人的門檻,另一只腳還拖在傳統農民的巢臼里。
他們還處在從傳統農民到產業工人脫胎換骨的過程,充當著從傳統農民到產業工人的中介角色,成了所謂的“非城非鄉、亦城亦鄉、非工非農、亦工亦農”的城市“邊緣人”,有人稱之為夾心階層或社會結構中的“第三元”。
城市農民工為城市的建設、市民的生活提供著廉價的服務,已是城市社會結構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他們的流動和勞動對于縮小城鄉差距、增加農民收入、加快我國城鎮化進程、實現全面小康社會等起著非常重要的經濟和社會作用。
但是許多制度設計的不公平、法規的不完善或缺位、維權組織的缺失等,使得城市農民工在城市社會中處于較低的地位,他們的合法權益屢遭侵犯,人格尊嚴屢受踐踏,成為城市社會中的新的弱勢群體,受到了來自城市社會方方面面的歧視,特別是就業歧視。
農民工就業歧視問題是我國城鎮化過程中出現的一種特殊問題,而且消除農民工就業歧視,實現農民工的公平就業是成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應有之義。
農民工就業歧視是我國勞動力市場上特有但又普遍存在的現象。
我們認為農民工就業歧視是指由于制度變遷和社會轉型等多種因素引起的農民工在進入勞動力市場前、進入勞動力市場中及退出勞動力市場的過程中遭遇的不公正或有差別的對待。
農民工的就業歧視具體表現在三個方面:就業機會歧視、就業待遇歧視、就業保障歧視。
就業機會方面的歧視主要指政府對民工的行政性限制和歧視性收費。
第一、工種和行業限制。
有些地方政府把職業分為好壞兩等類,把勞動力分為本地勞動力和外地勞動力兩等,工種和待遇相對好的職業安排本地勞動力就業,外地勞動力只能去尋找本地勞動力不愿干的報酬低、待遇差的臟、重、累、險等性質的臨時工作崗位。
第二、外來民工還要經進入城市的有關機構辦理暫住證、務工證、衛生健康證等,支付各種證照費。
再次,其他限制。
如學歷限制,規定外地勞動力就業的最低學歷;配額限制,規定使用外地勞動力的總量等。
我國1994年頒布的《勞動法》第三條規定了勞動者有平等就業的'權利,這些做法損害了進城農民平等就業的權利,對外出就業農民帶有明顯的歧視性。
此類成本主要有兩種:首先,遷移成本。
從農民工凈流出最多的四川省到凈流入最多的廣東省,乘火車的路程遙遠,長時間、長距離的奔波擁擠之苦,非一般人能夠忍受。
其次,貨幣成本。
一方面是指車票支出。
一般而言,農民工流動大多集中在春節前后此時車票在鐵道部門的壟斷之下都會上浮20%左右。
另一方面指辦證支出。
以上兩項支出往往相當于一個農民工兩三個月的收入。
工作條件方面在擔負了巨大的搜尋成本,跨過政府、企業設置的層層門檻后,進城農民工終于進入了企業,成了一名工人,然而等待他們的卻是惡劣的工作環境,高勞動強度的工作以及超長的勞動時間。
眾所周知,城市里最臟、最苦、最累、最危險的活都是農民工干的。
建筑業勞動是既重又危險的工作,而在第一線工作的大部分都是進城農民工。
煤礦、鐵礦、金銀礦是最危險的行業,煤礦瓦斯爆炸每年奪去數以千計人的生命,可是80%以上在井下工作的都是農民工。
用人單位為了降低成本,追求利潤,讓農民工在極其惡劣的環境中工作,沒有任何安全保障。
超長的勞動時間是農民工備受歧視的另一個表現。
農民工承擔了城市里最辛苦、最粗重的工作,然而他們的工資水平卻遠低于城市職工。
年《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出臺以前的情況經過十多年的改革努力,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已經取得了矚目的成績,保障了越來越多的城鎮居民的基本生活權益。
但進城民工并沒有從中受益,他們在城市的生活、工作及相關待遇并沒有本質的改變,在遭遇到城市居民可能遭遇的各種生活風險,如工傷事故風險、疾病風險、失業風險、其他意外生活風險之后,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去解決,國家既沒有相應的制度安排來提供援助,也缺乏必要的途徑來化解。
近幾年不斷增長的城市農民工工傷事件和理論學術界將城市農民工視為社會弱勢群體的事實,反映了城市農民工對社會保障權益的訴求不僅是客觀的,而且是正當的、迫切的。
然而,長期以來,他們卻被社會保障制度拒之于門外,城市農民工人的社會保障狀況不容樂觀。
農民工就業歧視是一種非常復雜的社會現象,是深刻的歷史原因和現實共同作用產生的結果。
我們從制度因素和社會因素兩方面進行分析。
就制度因素而言,它至少包括三方面的含義:戶籍制度、城市用工制度、社會保障制度。
我國城鄉二元制度導致農村和城市分離,勞動力不能在農村和城市之間自由流動,而城鄉二元分割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戶籍制度。
戶籍制度的存在,使國家對農村和城市區別對待,造成了城市和農村事實上的不平等,農民工被擋在了城市大門之外,阻礙了農村和城市之間人口的流動,成為市場配置勞動力資源過程中超經濟的行政性強制和阻礙勞動力自由流動的“制度性樊籬”。
戶籍制度因其實行時間長、限制性強,仍然是維護排他性勞動就業的制度,是造成就業歧視的直接根源,是影響農民工進城就業的一個根本性的障礙因素。
城市用工制度的存在,導致城市勞動力與農民工在勞動力市場上沒有平等的勞動就業權利,農民工實際上并不具有自由擇業的競爭力,城市勞動力市場事實上是排斥農民工的,把農民工限制在苦、臟、險的行業上,其它行業即便農民工有競爭力也不易進入,有的城市政府甚至明文規定限制農民工進入某些產業,對農民工筑起產業壁壘。
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是根據居民的身份構建的,由于長期存在的城鄉二元戶籍身份的分離和城鄉二元社會結構,使我國城鄉居民處于不同類型的社會保障體系之中,享受著不同的醫療衛生資源。
在這種社會保障體系框架下,城市職工享受的是一種較為穩固的公共保障,而農民工的惟一保障就是遠在家鄉的那片承包田,可以說,城市社會保障制度是把農民工排斥在外的。
城市職工下崗可以享受低保待遇,取得政府再就業幫助,而農民工則完全處于無助狀態;城市職工患病、負傷可以享受醫保,盡管農民工工作環境極端惡劣,安全缺乏保障,但他們卻沒有最需要的工傷、醫療保險,也就更談不上其它社會福利了。
就社會因素而言,它由社會意識、對違規的態度以及操作的現實困難三部分內容組成。
城市居民對農民工權利的漠視或輕視,推動了就業歧視的實行,而農民工自身權利意識的淡薄則降低了這一制度實行的阻力。
從歷史的角度看,農民階層雖然在我國具有重要的地位,在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中做出了巨大貢獻,但傳統的文化觀念卻將農民工歸入缺乏教育、愚昧落后、迷信保守之列,再加上城市與農村的長期隔絕,市民與農民工之間缺少必要的溝通,農民工幾十年中發生的變化和整體素質的提高不被城市居民所了解,傳統陳舊的觀念、錯誤的認識一時難得到很大的改變,而這些觀念反映在非農社會必然是對農民工權益的忽視或輕視。
從現實的角度看,長期的城鄉隔絕被打破后,農民工進入城市尋找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沖擊了城市社會長期以來形成的生活格局和利益格局,引起了非農社會的不安;加之農民工進城所引發的一些社會問題,使得城市居民包括一些決策者認為農民工會給社會治安、城市交通、市民就業、環境衛生等帶來嚴重問題,甚至將已經出現的一些問題完全歸咎于農民工,而一些不負責任的媒體的大肆渲染則更加強化了這種觀念,政策性就業歧視成為地方政府管理農民工的首選對策。
另外,農民工自身權利保護意識的缺乏,使得本來就有限的權益保護途徑沒有能夠發揮應有的作用,農民工權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久而久之,農民工在意識上已經對城市居民的歧視陷入了麻木的境地,從心理上也認同了這種歧視的存在,這必然減少了政策性就業歧視實行的阻力與障礙。
農民工流動的時間性、區域性極大,很不便于管理,政府部門在管理中都往往覺得費時、費力。
用人單位也常常因為農民工流動性大,覺得不便于對其進行長期規劃。
另外,流入地政府出于財政、資源等方面的考慮,也大多不愿承擔這種看似額外的負擔,從而表現出對農民工持一種“希望馬兒跑,但不想管馬兒吃沒吃草”的態度和做法。
這種現實的困難進一步加劇了農民工在城市遭受的歧視。
但造成農民工就業歧視的不是單項制度,而是一整套的制度設計和安排,包括戶籍制度、社會保障和福利制度、勞動就業制度、人事制度、組織制度、人口遷移制度、教育制度、財政制度、住房制度乃至政治制度等,這些具體制度從總體上將農民工與城市居民有區別地分離出來,使農民工不能完全融入城市勞動力市場,己成為一個與城市居民完全不同的、所謂的邊緣群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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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的農學研究(模板21篇)篇六
稅務代理是伴隨著民事代理制度的產生而產生的一項法律制度,是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根據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89條關于“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委托稅務代理人代為辦理稅務事宜”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在《稅務代理試行辦法》中對稅務代理的概念表述為:“稅務代理是稅務代理人在法律規定的代理范圍內,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托,代為辦理稅務事宜的各項行為的總稱?!?/p>
一、稅務代理的特征和原則。
稅務代理是一種特殊的民事代理,與一般民事代理相比具有以下五個方面的特征。一是稅務代理主體資格的特定性,在稅務代理法律關系中,代理方必須是經批準具有稅務代理資格的注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委托方必須是負有納稅義務或扣繳稅款義務的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二是稅務代理行為的法律約束性,代理人在從事稅務代理活動過程中,必須站在客觀、公正的立場上行使代理權限,且其行為受稅法及有關法律的約定;三是稅務代理內容的確定性,稅務代理人的稅務代理業務范圍由國家以法律、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形式確定,稅務代理人不得超越規定的內容從事代理活動;四是稅收法律責任的不轉嫁性,稅務代理關系的建立并不改變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其本身所固有的稅收法律責任的承擔;五是稅代理的有償服務性,稅務代理是智能型科技與勞動相結合的中介服務行業,稅務代理本著自愿原則,實行有償服務,稅務代理人根據所代理業務的內容和復雜程度,收取一定的費用。
稅務代理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代理,代理關系的確定受代理資格、代理范圍的限制。首先,委托項目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稅務代理人不得超載法律規定范圍進行代理,嚴禁代理偷稅、騙稅行為。其次,稅務代理是一項政策性較強、法律約束較高的工作,受托代理機構及專業人員必須具有一定資格。再者,注冊稅務師承辦業務必須由所在的稅務師事務所統一受理。此外,稅務代理關系的確立必須簽訂書面委托代理協議書,不得以口頭或其他形式確立,未經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書而擅自開展代理業務的不受法律保護。
稅務代理是一項社會性的中介服務,涉及代理人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國家各方面的利益關系,稅務代理人在從事稅務代理活動中,必須遵循以下原則。一是自愿委托原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稅務代理人之間依法確立的代理關系是合同契約關系,只有在雙方自愿和合法的基礎上訂立契約,雙方的稅收法律關系才能有效確立;二是依法代理原則,稅務代理機構必須依法成立,稅務代理人承辦的一切代理業務,都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在委托人授權的范圍內,按照委托人的合法意愿進行;三是獨立、公正原則,代理人在其代理權限內,獨立行使代理權,不受其他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非法干預,在實施稅務代理過程中,必須站在公正的立場上,在維護稅法尊嚴的前提下,公正、客觀地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辦稅務事宜,決不能因收取委托人的報酬而偏袒或遷就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四是維護國家利益和保護委托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稅務人一方面應按照國家稅法規定督促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納稅及扣稅義務,維護國家利益,另一方面應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通過稅務代理及時掌握各項政策,節省不必要的稅收支出,維護其自身合法權益。
二、稅務代理具有機構團體代理的法律特性。
訂立稅務代理合同,是稅務代理法律關系確立的標志。稅務代理同于律師代理制度,實行機構團體代理。稅務代理業務雖由注冊稅務師承辦,但注冊稅務師不能以個人名義執業,只能依托稅務師事務所進行稅務代理業務,因此,稅務代理合同的受托方只能是稅務師事務所這一團體組織而非注冊稅務師個人。對受托方主體作出這種要求,主要考慮以下因素,首先,稅務代理業務政策性、專業性強,需由具備專門知識的人員才能完成,從事的業務往往較為復雜,以社團組織為單位從事代理業務,可以發揮集體的智慧,使稅務代理工作的順利圓滿完成成為可能;其次,以稅務師事務所團體名義對外執業,可以加強對從業稅務師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另外,團體承擔風險的能力較強,在代理人因其代理行為給委托人造成損害的情況下,由團體組織對賠償的風險予以負擔相對于由個人負擔更有保障,從該角度而言,實行事務所團體代理制,有利于對委托人利益的保護。
稅務代理合同的受托方為稅務師事務所而非事務所內具體從事代理業務的注冊稅務師,委托方基于信任對特定符合法定條件從業稅務師的選擇,事務所應予尊重,如合同已明確約定具體的稅務代理人員且不得由他人代理,則稅務代理機構應遵從該約定,稅務代理機構違反該約定進行的行為構成違約,將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根據民事代理的相關法律規定,導致代理關系的變化的因素之一為代理人的變化,但對于如律師事務所、稅務代理機構這樣的團體代理是否因具體稅務代理從業人員的變化而引起稅務代理關系的變化現有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依民事代理理論,凡涉及此類較復雜,代理行為發生的后果可能因代理人不同而有所差異的情況,委托人對特定從業人員的指定,可視為該代理行為的完成與特定代理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筆者認為,稅務代理中,約定的從業稅務師的變化,同樣可引起稅務代理法律關系的變化。稅務代理合同的'受托方雖為稅務代理機構而非稅務師個人,但注冊稅務師的變化將影響稅務法律關系的變化。約定的從事代理行為的注冊稅務師因主觀原因拒絕代理,如代理雙方不能就新的稅務代理人員達成協議,委托人可以單方解除稅務代理合同,稅務代理人員或代理機構有過錯的,委托人可追究稅務代理機構的違約責任,承擔責任后的稅務代理機構,可以向有責任的稅務代理人員追償。注冊稅務師因客觀原因不能履行稅務代理行為,如注冊稅務師已死亡、被注銷資格或其他客觀原因導致不適合繼續從事稅務代理的情形的,委托人亦可單方終止代理行為。在發生稅務代理機構已破產、解體或被解散的情況下,委托代也有權單方終止代理合同。當然,發生委托人死亡、解散或違反法律規定等由委托人導致的情形,注冊稅務師及其代理機構在委托期限內也有權單方面終止代理行為,但這已不屬稅務代理機構團體代理制度所具有的特點。
三、稅務代理的法律責任。
稅務代理屬民事代理,適用我國《民法通則》中關系代理制度的有關規定。稅務代理關系是一種合同關系,同時也受《合同法》的調整,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和其他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是規范稅務代理法律責任的法律,稅務代理中發生的法律責任既包括民事法律責任,也包括刑事法律責任。
1.委托方的法律責任。
根據《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
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此,如果委托方違反代理協議的規定,致使注冊稅務師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代理協議,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的法律責任應全部由委托方承擔,委托方除應按規定承擔本身承擔的稅收法律責任外,還應按規定向受托方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
2.受托方的法律責任。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66條的規定,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稅務代理人如因工作失誤或未按期完成稅務代理事務等未履行稅務代理職責,給委托方造成不應有的損失的,應由受托方負責。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98條,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少繳稅款的,除由納稅人繳納或者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外,對稅務代理人處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3.共同法律責任。
《民法通則》第67條規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據此,稅務代理人與委托人如果互相勾結、偷稅抗稅、共同違法,應按共同違法論處,雙方都要承擔法律責任。
陳林泰。
農民的農學研究(模板21篇)篇七
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民是中國人口構成的主體,也是社會構成的主體。無論是研究我國的治理還是改革與發展,都不能離開農民這個主體,否則就會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如何保護農民利益,增加農民收入,重新喚起農民的熱情與潛能,再創輝煌。
2、 有利于推動農業發展
新中國成立之后,我國進行了土地改革,使農民在一定程度上擁有自己的土地,農業和農村有了較大發展,但是照搬蘇聯模式優先發展工業和城市,使得“城鄉二元結構”問題不但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而且在某種程度上有所加劇?,F在,許多國家經濟發展過程中,雖然農業所占比重越來越小,但農業勞動生產率和現代化水平有了很大提高,農業和非農業之間協調發展。而反觀我國,農業與非農業發展水平的差距不斷擴大。農民收入增加后會更有條件加大對農業生產的投入,擴大生產規模、改進技術,從而促進農業生產的發展,從而縮小之間的差距。
3、 制約并影響著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
我國國民經濟能不能順利完成從落后經濟到發達經濟的轉變,關鍵要看農民利益的增長質量和速度。目前,農民仍然是國民消費的主體,他們消費什么,消費多少,直接影響和決定整個國內消費市場的命運。如果農民的生存性消費占據主導地位,其他消費就會相應減少。這樣農村的消費市場就難以拉動,農民收入增加,則可以增加有效需求,促進國民經濟發展。
4、 有利于農村經濟的發展
首先,農民收入增加,資金充足,決定其在較大范圍內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和投入,從而使得農民的收入結構多元化,農村的經濟結構也可以的到很好的調整,使農村經濟結構得以優化,從而促進農村的經濟發展。其次,農民收入增加,有利于鄉鎮企業的建立于成長,從而為農村的工業化提供了很好的資本積累,推動農村的工業化發展。
農民增收是生活寬裕和村容整潔的前提和保證。只有增收,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才會增
其環境與生態保護,才能發展良性循環的農業經濟,使農村資源得到節約和合理開發利用。
并真正改善農民的生活、居住、勞動環境。促進農民經濟收入增長,為地方政府提供強有力的支撐,促進整治污染、環保目標的實現。
(三)有利于推動農村的精神文明建設以及政治文明建設
農民增收是鄉風文明、民主管理的基礎。只有通過發展生產使農民增收,才能有效地發展農村的教育事業,提高廣大農民的素質和認知水平,豐富他們的.精神內涵,提高他們積極參與鄉村的民主管理的熱情,激發他們的主人翁精神。
二、影響因素
一般說來,影響農民增收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有農民自身條件的制約也受一些客觀條件的影響。
(一)農民的自身條件
在科技相對發達的今天來說,農民的教育程度相對較低,無法將一些科技運用到其農業生產活動中,使得農業的科技化水平較低。而且,由于文化素質偏低,農民的思想有待改進。雖然,農民的價值觀念受市場經濟的沖擊正在發生變化,但傳統的文化價值觀念仍然深深支配和影響著農民,致使農民很難跟上新形勢發展的需要。
(二)缺乏健全的農產品流通機制
一般來說,農民的勞動價值實現往往在于健全的農產品流通機制。改革開放后,雖然在農產品流通機制建設方面取得較大進步。但是設和我國農村特點的農產品自由流通機制尚未完全形成。這主要表現在:(1)農產品集散地尚未建設到位。農產品市場仍然存在著發育不完善、規模小、輻射能力較差等問題。(2)農民的組織化程度較低,大多處于分散經營、小規模經營狀態。當其進入市場時,其競爭能力較弱,利益易受損。(3)農產品信息服務系統不健全,靈活高效的農產品集散調節機制尚未形成,勢必會阻礙農產品價值實現并影響到農民增收。
(三)某些政策、制度執行不當
土地承包經營權保障乏力。土地是農民最重要的生產資料。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大大加法了農民的積極性,也為充分釋放既有生產技術條件下的土地潛力和提高農民的農業收入提供有利條件。但由于實踐過程中,保障力度缺乏,各級地方政府濫占、濫用和隨意調整現象嚴重,致使出現農民因土地承包經營政策得不到落實而失去應有的收效。
(四)體制性因素
城鄉分割的二元結構限制了農民增收的渠道。長期以來,我國走的是一條城鄉二元經濟結構,工農二元產業結構的路子。這種體制導致城鄉分離、工農分離、農村經濟發展滯后、產業結構單一、人口素質低下,是我國農村經濟問題的主要癥結所在,也是農民收入渠道拓展的最大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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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的農學研究(模板21篇)篇八
8月13日,廖先生在瀏覽報紙時看到了一則“商鋪銷售高薪誠聘”的招聘信息,廖先生一陣驚喜:他非常符合招聘要求。于是,廖先生當即撥打了招聘信息上的聯系電話。
8月14日,廖先生來到龍華某花園售樓部,參加面試。
“1982年出生,屬狗的吧?!饼埲A××售樓部營銷中心經理看了一眼廖先生簡歷上的出生年月后,又將簡歷遞到了廖先生手中。“對不起,我們不招聘屬狗的員工。”營銷經理告訴廖先生,只要是屬狗、屬虎的,一概不予考慮。
與這家地產公司招聘的做法相反,一家私營企業在招工時,老板明確要求,只招屬狗的。這位老板迷信一“看相大師”的說法,稱狗能給他帶來好運氣。
而有的企業招工時規定,不招屬雞的。因為老板屬狗,招屬雞的員工可能導致“雞犬不寧”、“雞飛狗跳”局面,會堵塞財路,于是將雞年出生的應聘者拒之門外。
保險公司招聘要挑星座血型。
無獨有偶,有的公司在招聘人員時把注意力更多地放在了星座與血型上,“挑肥揀瘦”還“振振有詞”。
不久前,一家知名保險公司在華中科技大學進行招聘,宣講會上,招聘方詳盡介紹了公司的企業文化、發展方向、近年來取得的業績等情況。
趙小姐今年畢業,工作還沒有著落。趙小姐與兩位同學提前半個小時來到宣講會場。宣講會開始了,趙小姐認真聽講。可是,宣講會還沒有進行到一半,趙小姐就和2名同學再也聽不下去了,主動退出了會場。
原來,招聘方主講人介紹說,他們招聘員工要看星座和血型。他還特別強調不招水瓶座、金牛座及a型血的人。因為水瓶座的人“怪”、“另類”,所作所為通常不能被周圍的人理解;金牛座的人被動,連戀愛時都會慢半拍;a型血的人喜歡按部就班、有條有理地辦事。這些性格特點不適合保險行業。
恰好,趙小姐的星座就是水瓶座,一位同學是金牛座,而另一位同學雖然星座沒有問題,但是a型血,也在招聘方“禁區”之內。本想趁此機會找個合適的工作,不想招聘還沒有開始,自己就沒戲了,趙小姐一行只好乘興而來,掃興而歸。
只招成績中等的不聘前十名。
深圳某生產半導體的著名外企在西安某高校招聘時,對來到招聘現場的同學說的第一句話是:“在座的同學,如果你的成績排名在班級屬于前10%或者后10%,那么請離開這里,我們不想浪費你的時間,我們公司不需要這樣的人才!”
針對這一招聘規定,眾人不得其解。招聘方負責人則解釋說,公司主要招聘設備工程師,而設備工程師的工作,主要是對生產設備進行日常維護,可以說是簡單而乏味。而他們進行現場招聘的這所高校是國內著名的重點大學。他認為,前10%的同學絕對優秀,如果讓他們進了公司,其中多數會因為不適應枯燥的工作環境而謀求更高的發展,即跳槽,而公司在每個員工身上的前期投入都是非常巨大的,跳槽對公司來說,是一個非常嚴重的損失,所以,這部分人他們不會錄??;公司的生產設備是全世界最先進的,他們有理由相信,后10%的同學絕對不能夠勝任這份工作。因此,他們不招聘成績最好的,也不招最差的,只招成績中等的。
律師:這是變相的“招聘歧視”
針對招聘過程中出現的種種“怪招”,深圳市政協委員楊一平律師認為,招聘單位不看員工的實際工作能力,而是看中屬相、星座、血型等,這是一種人才價值觀的錯位。招聘單位的這種行為是一種變相的“招聘歧視”。對此,應聘者可到勞動保障部門進行投訴。此外,這種現象也折射出,我國個別行業的經營者仍存在一種投機鉆營的心理。如果這些行業都有規范的經營制度及市場法制,就不會存在屬相不合的說法。企業運作以市場價值規律為指針,誠實守法經營,自然也犯不上擔心員工“犯沖”。
農民的農學研究(模板21篇)篇九
【內容提要】文章考察了買賣合同與《合同法》總則的關系、買賣合同的特征、買賣合同的瑕疵擔保、風險負擔及其與其他有償合同的關系等問題。認為《合同法》框架下買賣合同中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已無存在必要;買賣合同中的風險負擔是與違約責任相分離的一個問題;認為其他有償合同在參照適用買賣合同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分析。
一、買賣合同與《合同法》總則的關系。
買賣合同是所有有償合同的典范。買賣合同是最典型、普遍、廣泛的交易形式,是自由經濟社會營利行為之代表?!逗贤ā房倓t中許多制度都是以買賣合同為藍本構建起來的,契約法中的絕大多數規則都來自買賣法(注:陳小君、易軍著:《合同法分則整體性研究》,載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21卷,金橋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版。)。在《德國民法典》第二編第一至第七章關于債權法的總則性規定中,有很多規則都是來源于買賣合同;《德國民法典》的總則編也是如此。(注:[德]羅伯特?霍恩、海因?科茨、漢斯?g?萊塞著:《德國民商法導論》,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版,第126-127頁。)在各國民法典中,買賣合同都規定于典型合同的首位,這充分證明買賣合同的重要性。但是即使如此,作為買賣合同的規定與《合同法》總則的規定仍非單純為特別法與普通法的關系。兩者之間的關系如何判斷,應當分門別類,因其性質不同而個別分析了解。
首先,《合同法》總則的規定,系從抽象意義上講;而買賣合同的規定,則為確定性規范,即對總則內容進行了具體化。如總則中往往稱之為債權人、債務人,在買賣合同中則稱之為出賣人(在價金債務中為債權人,在標的物債務中為債務人)、買受人(在價金債務中為債務人,在標的物債務中為債權人)。又如《合同法》總則第94條規定了法定解除的類型,其中該條第5項規定: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而“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在買賣合同中則有許多具體規定。如《合同法》第164條、165條、166條、167條的規定均是。
其次,買賣合同出于具體合同本身或法律政策等原因的需要,為了減緩或者加重債務人的責任,則有一些修正性規定或排斥性規定。其中部分排除的,即為修正性規定。例如對于履行地點的確定,《合同法》總則部分第61條、62條第3項確定了一個標準,但是買賣合同一方面適用《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同時對第62條第3項卻不再適用,而是在《合同法》第141條、160條單獨確定履行地點。如果全部排除總則的規定,則為排斥性規定。如根據《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權處分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但是根據《合同法》第150、151、152條的規定來看,在買賣合同中,如果出賣人對于標的物的出賣屬于無權處分,則出賣人應當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即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既然出賣人承擔的是違約責任,買賣合同在性質上當然屬于有效合同。
根據買賣合同與總則的這種關系,在法律適用時,應當首先考慮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不能引用《合同法》總則的規定,而應當直接引用買賣合同中的有關規定。
二、買賣合同法律特征考察。
《合同法》第130條規定:買賣合同為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從這個定義可以看出,買賣合同為雙務合同、有償合同、諾成合同、不要式合同?,F就幾個一般性問題作一簡單探討。
(一)雙務與有償并非一一對應的關系。即并非所有的有償合同均屬于雙務合同,并非所有的單務合同均屬于無償合同。一般來說,雙務合同中的“債務”必須是合同生效以后的債務,而在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由于其為要物合同,則標的物的交付非為合同生效以后的債務,而為合同生效的條件,不屬于債務。因此如果是有償的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仍屬于單務合同,但為有償合同。因此雙務、單務與有償、無償之間的關系為:凡雙務合同必為有償合同,凡無償合同必為單務合同。但有償合同不一定是雙務合同,單務合同不一定是無償合同。
(二)對于合同書面形式要求的認識。買賣合同不要求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因此為不要式合同無疑。但是《合同法》規定借款合同《合同法》第197條)、租賃期限為6個月以上的租賃合同(第215條)、融資租賃合同(第238條)、建設工程合同(第270條)、技術開發合同(第330條)、技術轉讓合同(第342條)都應當采取書面形式。除租賃合同如果沒有采用書面形式,法律規定轉化為不定期租賃合同,其他合同是否成立或者生效,法律沒有規定。多數學者認為這種書面形式的要求不屬于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而應當屬于倡導性條款?!靶问讲皇侵饕?,重要的在于當事人之間是否真正存在一個合同。如果合同已經得到履行,即使沒有以規定或者約定的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也應當是成立的。”(注:胡康生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釋義》,法律出版社版,第68頁。)但從《合同法》第36條的規定來看,卻有探討的必要。第36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根據這條規定,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情況下,只有當一方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梢娙绻斒氯宋床捎脮嫘问?,而且沒有后面的實際履行行為,則合同未成立。因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即書面形式應當是合同的成立要件。
(三)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必須是有體物,不包括財產權。既然《合同法》第130條明確規定為“移轉標的物的所有權”,因此我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不包括其他財產權,如債權、知識產權等,對于這些權利的買賣應當是參照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處理。本人認為,《合同法》的這條規定參考了《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但有值得探討的余地。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目的在于規范國際間的“貨物”買賣,因此其標的物當然屬于有體物,而且應當是動產。該公約第2條還特別規定“本公約不適用于以下銷售:
(b)經由拍賣的銷售;
(c)根據法律執行令狀或其他令狀的銷售;
(d)公債、股票、投資證券、流通票據或貨幣的銷售;
(e)船舶、船只、氣墊船或飛機的銷售;
(f)電力的銷售。”
而作這樣的規定,恰恰是由于國際間貨物買賣本身的特點所決定的。因為許多權利的買賣只有在一個特定的'國家范圍內才能得到承認,如果放到一個國際環境中去,往往會產生許多額外的問題。如國際技術轉讓必須單獨制定規則等。但是國內的買賣則不受這種限制,故《合同法》將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局限于有體物,值得商榷。從制定分則合同的根本目的出發,即盡可能準確、有效地規范典型交易行為,既然沒有明顯的理由區分有體物的買賣和權利的買賣,在買賣合同中排斥權利買賣,沒。
有法律上的理由。雖然合同法本身規范知識產權的轉讓,即技術轉讓合同,但是對于其他權利的買賣則沒有規范,而這就給法律適用留下了很大的空白,對于司法實踐和理論探討都是不利的。另外合同法的規定與其他現行立法也有一定的沖突,如《拍賣法》第3條規定:是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根據這一條規定,財產權的轉讓也是買賣的一種。這給將來的法律適用也會帶來一定的困難。
當然,《合同法》雖然沒有規定有關權利等標的物的買賣,但是根據《合同法》第174條的規定,仍然可以參照該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三、買賣合同瑕疵擔保責任探討。
所謂瑕疵擔保責任,出賣人就買賣標的物上的權利瑕疵或物的瑕疵所承擔的法定責任。所謂瑕疵,指買賣的標的物的本身或權利存在瑕疵。瑕疵擔保責任分為兩種,即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和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瑕疵擔保責任,是法定責任。在傳統大陸法系國家,只要權利或物有瑕疵,出賣人必須負責,因此屬于無過錯責任。正好與其違約責任的過錯歸責相對應。其制度設計的目的在于平衡出賣人與買受人的利益和風險。
瑕疵擔保責任作為一種法定責任,與違約責任有一定區別。在傳統大陸法系,學者認為,違約責任屬于違反義務的責任,而瑕疵擔保責任,還沒有違反義務。(注:鄭玉波著:《民法債編各論》,臺北三民書局1992年版,第30-31頁。)因此瑕疵擔保責任,與違約責任相比,其責任內容要輕。首先對于物的瑕疵擔保,在補救方式上僅限于解除合同和減價,而且重點在于減價請求權。沒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甚至連另行交付無瑕疵物的請求權都沒有。只有在特殊情況下買受人才能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即出賣人明示擔保物的品質或者故意不告知瑕疵時,可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此時出賣人主觀上有過錯存在,因此可以按照債的不履行承擔違約責任。其次,在訴訟時效上也有不同;對于瑕疵擔保請求權,大陸法系各國大都規定一個比較短的訴訟時效,如德國、西班牙都規定瑕疵擔保的訴訟時效對動產為6個月,對不動產為1年。
那么我國《合同法》對于瑕疵擔保責任又是如何處理呢?在學理上應當如何認識瑕疵擔保責任在我國《合同法》上的地位?我們認為應當區別物的瑕疵擔保責任與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分別討論。
(一)物的瑕疵擔保。許多學者在新《合同法》頒布以后的教材中仍然繼續探討物的瑕疵擔保責任的問題(注:如龍翼飛主編:《新編合同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版,第179頁;孔祥俊著:《合同法教程》,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版,第566頁,等等。)。并將該法第153條、155條的規定作為物的瑕疵擔保的法律依據,這是值得商榷的。大陸法系合同法中規定瑕疵擔保責任,主要原因在于:傳統大陸法系在違約責任上采過錯歸責原則。無過錯則無債的不履行責任。而對于買受人來說,由于其履行標的為給付一定的價款,而貨幣屬于一般等價物,屬于種類物的一種,因此只有履行遲延,而不存在履行不能。故對于買受人實際上存在履行擔保,即在任何情況下均應當履行給付義務。如德國《民法》第279條規定:負擔的標的物只依種類指定的,在此種類中給付為可能時,債務人即使沒有過失,仍應對其給付不能負責。而買賣合同為雙務有償合同,移轉財產權與支付價金二者,系相互對價而報償,如僅買受人就價金支付負擔保責任;反之,出賣人僅于瑕疵有過失時,始負責任,顯然有違等價交換之正義理念,亦非買賣制度設計之本意(注:邱聰智著:《債法各論》,自辦發行,1994年版,第92、74頁。)。
我國《合同法》在違約責任歸責原則上采無過錯歸責,因此不再以債務人的過錯作為違約責任成立的要件。因此只要出賣人給付的標的物存在物的瑕疵,作為出賣人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逗贤ā返?55條規定:“出賣人交付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買受可以依照本法第111條的規定要求承擔違約責任”。根據這條規定,無論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存在瑕疵是否知道,都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此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已經為違約責任所吞并。所以再討論物的瑕疵擔保責任沒有任何法律上的價值。
(二)權利瑕疵擔保?!逗贤ā返?50、151、152條的規定屬于權利瑕疵擔保的規定。根據我們前面的探討,在《合同法》將歸責原則確定為嚴格責任以后,與物的瑕疵擔保一樣,權利瑕疵擔保已經沒有存在的價值。即對于權利瑕疵,不論出賣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都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由于《合同法》第51條規定,在無權處分時,合同為效力待定的合同。這就與買賣合同關于權利瑕疵擔保的規定不一致。根據《合同法》第150、151、152條的規定,在出賣人的標的物存在權利瑕疵時,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既然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則前提就是合同有效。而標的物的權利瑕疵擔保,根據大陸法系的理論,應當包括權利存在擔保與權利無缺擔保兩類。因此合同法關于權利瑕疵擔保的規定,應當說排斥了合同法第51條的規定,所以在法律的具體適用時,應當注意這點區別。而且將權利存在瑕疵的合同確認為有效合同,既有利于保護買受人的合法權益,又符合《合同法》總則鼓勵交易的原則。從這一點來看,在理論上確認《合同法》存在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的規定,有其獨特的價值。
四、買賣合同的危險負擔。
所謂危險負擔,亦稱風險承擔,指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在合同生效后因為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而發生毀損、滅失時,該損失由哪方當事人承擔。這個問題涉及買賣雙方當事人最根本的利益,因此一直是買賣合同中最重要的問題之一。在風險負擔這個問題上,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危險負擔的構成條件。
買賣合同中的危險負擔,其構成條件為:
第一,雙務合同才存在危險負擔問題。因為對于危險負擔,根據大陸法系的傳統觀點,大都認為主要是價金風險問題(注:[英]施米托夫:《國際貿易法文選》,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出版,第325頁。)。即當標的物毀損、滅失時,對方是否需要支付價金的問題(注:如《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66條規定:貨物在風險轉移到買方承擔后毀損、滅失,買方支付價款的義務并不因此解除,除非這種毀損、滅夾是由于賣方的行為或者不行為所造成。另外德國民法第446條也是如此表述。)。因此只有在雙務合同中,才有探討危險負擔的必要。
第二,須非因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風險必須是由不可歸責于當事人任何一方的原因造成的。在買賣合同可能出現的風險中,既有可能由可以歸責于當事人,某一方或雙方的事由造成的,也有可能由不可歸責于任何一方的事由造成。對于前一種情況,各國立法都通過違約責任制度加以規定,只有由于不可歸責于任何一方當事人的事由導致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才交給危險負擔制度處理。
第三,危險發生的時間應當在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履行中發生。危險的出現必須在合同簽訂之后,而不能是合同簽訂之前已經出現。如果在合同簽訂之前就已出現,那屬于標的物自始不能的問題。另外危險必須發生在合同業已生效的情況下,如果合同還沒生效,談不上合同的履行,也就無所謂危險負擔的問題。
(二)危險負擔轉移的界限為標的物的交付。
從各國的立法來看,對危險負擔的分配主要采用了三種學說和觀點。(1)所有人主義。實際上采納的是危險與利益相一致的原則,誰對某物享有所有權或者某種利益,就應當承擔該物所產生的危險。因此標的物的所有人承受標的物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而毀損、滅失的損失。(2)債務人主義。即由債務人承擔不能履行的風險,債權人的對待給付義務被免除。例如,在買賣合同中,如果債務人在交付之前,標的物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而滅失的,債權人支付價款的義務消滅,債務人應當承擔買賣物滅失的損失。這實際上就是以“交付”作為危險負擔移轉的界限。(3)債權人主義。即債權人仍應為對待給付,不能履行的危險由債權人負擔。例如,在買賣合同中,如果債務人在交付之前,標的物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而滅失的,債權人仍須支付全部價款,債務人免負交付買賣物的義務。我國與《德國民法典》的規定一致,即采用債務人主義。在明確我國危險負擔采取交付移轉的前提下,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危險負擔的移轉與否與所有權是否移轉無關。危險移轉因標的物占有的交付而完成,而與所有權轉移與否沒有關系。在實踐中,由于動產所有權的移轉也是以交付為標準,而危險負擔的移轉也是以交付為標準。另外在《合同法》頒布之前,我國學理上一般都認為危險負擔采用所有權人主義。因此在《合同法》制定后在實務中應當認識到,危險負擔與所有權沒有必然聯系。特別是在所有權保留的買賣合同中,風險隨著交付的完成發生移轉。雖然所有權仍然保留在出賣人手中,但是危險負擔已經發生移轉。
第二,“交付”既包括實際交付,也包括擬制交付、簡易交付等交付方式。如《合同法》第140條規定,標的物在訂立合同之前已為買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時間為交付時間。此條就是關于簡易交付的規定。因此如果在標的物事先已經為買受人占有的情況下,合同生效的時間就是標的物的交付時間,危險負擔也在合同生效時發生移轉。
第三,危險負擔是否發生移轉與出賣人是否違約無關。原則上,應當說危險負擔的移轉與否與出賣人的違約行為,即出賣人履行不符合合同約定沒有關系。出賣人雖然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債務,如遲延履行或者交付的貨物不符合合同約定等,但只要買賣標的物已經交付,危險負擔就發生移轉。因為在標的物交付的情況下,實際上控制標的物的能力已經為買受人所取得,所以在這種情況下,由買受人承擔危險負擔比較合理。至于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事情,可以由買受人另外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合同法》第149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危險負擔是否發生移轉也會與出賣人的違約行為聯系在一起。如《合同法》第148條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即在標的物質量不合格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時,如果買受人拒絕接受貨物或者解除合同,則危險負擔應當由出賣人承擔。
第四,不動產買賣的危險負擔。根據《合同法》第142條的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根據這條規定,實際上我國的危險負擔問題不區別動產與不動產,一律自標的物交付之時發生移轉。對于不動產來說,意味著實際的交付即可達到轉移危險負擔的結果,而并不是在辦理登記過戶之時發生移轉。
第五,試用買賣中的危險負擔。危險負擔的問題在時間點上,是發生在合同履行時。因此如果合同沒有生效,則不發生危險負擔轉移的問題。因為合同沒有生效的情況下,也就談不上合同的履行。所以在試用買賣中,如果在試用期內發生標的物的毀損、滅失,應當由出賣人承擔毀損、滅失的后果。因為在試用期中,合同還沒有生效,所以沒有發生危險負擔轉移的問題。對此美國《統一商法典》2-327條有明確規定:除非另有協議,在采用試用方式時,即使貨物已特定于合同項下,但在買方接受貨物前,風險和所有權不轉移至買方。
五、買賣合同的訴訟時效。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一般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算。我國《合同法》除了在第129條規定了涉外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的訴訟時效為4年以外,沒有另外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因此買賣合同的訴訟時效的規定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處理,即適用2年的訴訟時效。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民法通則》第136條第1項又規定: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訴訟時效為1年。從傳統大陸法系的規定來看,這1年的規定是與瑕疵擔保的內容聯系在一起的(注:梁慧星著:《民法學說判例與立法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172-173頁。)。如原來的《德國民法典》第477條規定:解約或減價請求權,以及欠缺保證品質的損害賠償請求權,除出賣人惡意不告知瑕疵外,對于動產,自交付之日起經6個月時效消滅,對于土地,自交付時起經1年時效消滅。這是為了在一定程度上減輕瑕疵擔保人,即出賣人的法律責任。由于原來我國違約責任采用過錯歸責原則,學理和相關立法都承認在買賣合同中有物的瑕疵擔保,因此規定一個1年的短期訴訟時效是必要的。但是現在我國《合同法》已經將買賣合同中的歸責原則確定為無過錯責任,即只要產品有瑕疵,作為出賣人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此沒有必要再將這類訴訟的訴訟時效確定為1年。這在繼續承認瑕疵擔保責任的國家也有相應的變化。德國在債法修改后,也是盡量將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強化,使其接近或者等同于債的不履行,并將其訴訟時效區別情況予以延長。在通常情形,瑕疵擔保請求權的訴訟時效自買賣標的物交付后2年內不行使而消滅;在建筑物情形,消滅時效為5年;在特定的權利瑕疵情形,為30年(注:具體內容參見1月施行的《德國民法典》第438條規定。)。如果出賣人惡意隱瞞瑕疵,則適用3年普通消滅時效期間的規定,并且對消滅時效的起算適用主觀定義的標準,即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侵害及債務人時起算。
六、其他合同的準用制度探討。
《合同法》第174條規定:法律對其他有償合同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買賣合同的內容從130條到175條,共計46條之多,其中哪些條款能夠為其他有償合同所參照,如何參照,實有探討的必要。
(一)有些合同雖為有償合同,但是由于性質的不同,不能準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如運輸合同、倉儲合同等。這些合同雖為有償合同,但是其合同性質上屬于提供勞務的合同,性質上與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有本質區別。因此買賣合同中的瑕疵擔保責任與危險負擔等內容不能為這些合同所準用。對此我國臺灣地區民法規定比較科學,臺灣地區民法第347條規定:本節規定,于買賣契約以外之有償契約準用之。但為其契約性質所不許者,不在此限。
即一個合同既有買賣合同的特征,還有其他合同的特征此時在考慮法律適用時,應當具體分析例如,目前在實踐中,經常有買賣合同附加贈與合同的情形,即所謂“買一贈一”的情形,在這個情況下,如果出賣人拒絕贈與,或者雖然提供了贈與物,但是贈與物有瑕疵,此時出賣人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我們認為此種“買一贈一”的合同,在性質上屬于聯立合同,即合同中的買賣的內容與贈與的內容應當互為條件,即買受人不購買這些貨物,出賣人肯定不為贈與行為因此如果出賣人在履行贈與時或者履行贈與物有瑕疵時,應當承擔《合同法》第191條第2句規定的違約責任即購買標的物的限度內承擔違約責任。
(三)買賣合同中的哪些內容可以為其他有償合同所參照值得探討。有學者指出:“買賣合同中,表征有償契約之規定者,主要為瑕疵擔保責任,所謂準用買賣規定,主要亦指準用瑕疵擔保責任之相關規定而言。”(注:邱聰智著:《債法各論》,自辦發行,1994年版,第92、74頁。)對此德國民法的規定最為確定,《德國民法典》第493條規定:對于以有償方式讓與物或對物設定負擔的其他合同,準用關于出賣人因物的瑕疵而負擔的擔保義務的規定。也有學者指出:“其準用買賣之規定,主要在于瑕疵擔保及危險負擔之規定?!保ㄗⅲ毫终\二著:《民法債編各論》,瑞興圖書有限公司1994年版,第53頁。)故對于危險負擔是否準用于其他有償合同,學者有爭議。我們認為其他有償合同可以參照買賣合同關于危險負擔的有關規定,除合同性質不允許者以外。理由有兩點:一是危險負擔只能就雙務合同存在,而根據前面的闡述,凡雙務合同必為有償合同。故買賣合同關于危險負擔的規定可以為其他有償合同所參照。二是從德國民法和我國臺灣民法的規定(德國民法第323條,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266條)來看,危險負擔不但于買賣合同中有規定,而且在債法總則部分有規定。因此關于危險負擔的內容,不但在買賣合同中有適用,而且在其他合同中也應有適用。故買賣合同關于危險負擔的規定可以為其他有償合同所參照。
(四)鑒于我國合同立法的特點,我們認為權利買賣合同最應參照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由于我國《合同法》關于買賣合同的規定排斥了權利買賣,因此權利買賣除了技術轉讓合同以外,將不屬于典型合同的內容,其法律適用只能是根據《合同法》第124條的規定處理,即適用該法總則的規定,并參照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因此權利買賣合同應當參照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其參照內容也幾乎涉及買賣合同的所有內容。另外對于易貨交易、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也是如此。
(五)在具體司法實踐中,要注意引用條文的準確性。如果是權利買賣,或者其他有償合同參照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應當首先引用《合同法》第174條的規定,再引用買賣合同中的相關規定。
農民的農學研究(模板21篇)篇十
20xx年,我在國務院研究室工作,具體主持農民工問題的研究。后來,因為到地方工作,沒有再做專門研究,但一直在觀察農民工問題。通過多年的研究和觀察,我日益感到,對新一代農民工即1990年后出生的農民工,應作為一個專題來研究。這不僅對農民工問題的研究和政策選擇具有重要意義,而且對推進我國的工業化、城鎮化尤其是城鎮化具有特別意義。
三代農民工。
據多部門的分析估算,一般概念上的農民工約2億多人,其中進城務工的在1.5億人左右。對始于上世紀80年代后期的農民跨地區打工現象,我一直是觀察者和親歷者。1987年,我在團中央當青農部長,同當時的國務院“三西辦”(甘肅的定西、河西,寧夏的西海固地區扶貧辦)合作,開展了農村青年“東西互助、以勞助學”活動――組織“三西”地區的農村青年到蘇滬浙地區的鄉鎮企業打工,讓他們學知識、學技術、學管理,開闊眼界。當時的想法是,為西部地區發展鄉鎮企業培養一批員工,同時增加西部農民的工資性收入。當然,隨著活動的擴大和發展,越來越多的西部青年留在東部地區,沒有再回家鄉??梢哉f,這批人是最早的打工仔和打工妹。20多年過去了,組織那場活動所帶來的東西部地區觀念碰撞的強烈程度、東西部青年溝通的重要意義以及遠距離跨地區勞務輸出帶來的種種問題,至今仍歷歷在目。不過,對當時那樣一個創意性活動所具有的時代意義,我是后來才逐漸認識到的。
從那時起,由于工作原因,我一直在關注農民工現象,親見、親歷了三代農民工。第一代農民工是上世紀80年代農村政策放活以后出來打工的農民。農村實行家庭承包經營以后,生產效率提高,地不夠種了,勞動力有富余,同時農民又有了自主支配勞動的權利,于是一部分農民就出來打工。當然,他們中的絕大部分是在鄉鎮企業打工,亦工亦農,離土不離鄉。時至今日,這一代農民工早已人過中年,除了少部分具有技術專長或管理能力的人成為企業經營者,大部分人已回到農村。因為是“洗腳上田”、進廠務工,他們應該算作第一代農民工。第二代農民工大多是上世紀80年代成長起來的農民,隨著90年代我國經濟快速發展、經濟外向度大幅提高而外出打工。這部分人是目前農民工中數量最多的,是我們重點研究和政策針對的農民工主體。外出進城打工是這代農民工有別于上代農民工的顯著特點,他們一般都有左右的打工經歷,大多在建筑業、加工業、紡織業、出口企業打工。這部分農民工的城鎮化走向是有所不同的:一部分有技能、有管理能力的人成為企業生產骨干,留了下來;還有一部分有文化的女工也留了下來,不少嫁給了城里人;但仍有很大一部分人隨著年齡增長,掙了一些錢而選擇回鄉。近幾年,農民工隊伍中出現了一個新群體,就是上世紀90年代后出生的農民工,當然模糊一點也包含80年代末出生的,可統稱為“90后”,他們算是第三代農民工。最近幾年新增加的農民工主要是這部分人,他們基本是進城打工,估計有4000萬人左右。雖然在數量上他們還不占主體,但由于其特殊性和今后的成長性,值得高度關注、深入研究。
農民的農學研究(模板21篇)篇十一
在新型職業農民的思想道德教育工作中,應該增強農民的法治觀念?;鶎痈刹靠梢酝ㄟ^開展法制宣傳活動,組織觀看法制電影,張貼宣傳的海報和標語等形式對農民進行法制法規的宣講。另外,還可以借助網絡技術擴大法制宣傳的力度與廣度,讓農民真正知法懂法,遇到問題時能夠通過法律渠道解決問題,通過正常渠道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并在農村發展中嚴守道德底線,促進我國法治社會的`建設。
2.2加強基層團隊建設。
農民是我國經建設的重要力量,在未來的農村與農業發展中,新型職業農民的文化程度、能力、素質和思想都會對農業改革產生深遠的影響。要想做好農民的思想道德教育,就要建立一批高素質、高學歷的基層干部團隊,通過少數帶動多數、上層帶動下層的方式,全面提高德育的力度。國家及各級部門應該切實重視起基層團隊的建設問題,督促基層干部正確認識自己身上的責任與義務,為新農民的德育工作打下堅實的基礎。
2.3加強觀念的引導。
加強農民觀念的引導,就是要破除封建迷信思想,使農民有技術、有文化、有思想,能夠根據時代的發展不斷轉變思想觀念。引導農民向正確的觀念轉變,不僅需要國家政策的支持,還需要廣大社會的支持,積極響應國家的號召。我國要培養新型職業農民,需要整個社會的積極參與,自由、平等、公正、法制的社會才是社會的正確發展形勢,農民處于這樣的環境中,更有利于觀念的轉變。
2.4強化農民文化教育。
農民的文化程度低,是制約新農村建設的根本問題。政府應該對農民的生產技術和基本的農業生產知識進行培訓,通過增加農民的基礎知識,促進農村勞動力向技術化、科學化的方向轉型,農民的文化程度提高后,思想道德也會不斷提升。2.5促進精神文明建設要實現農村經濟發展,還應該重視農民精神文化的建設。農村的物質建設在逐步完善,還要不斷滿足農民的精神需要,這樣才能不斷提高農民的創造力與積極性,為我國的新農村建設作出貢獻。
3結束語。
在我國新農村建設與農村經濟發展中,需要一大批有思想、有文化、有素質的新型職業農民。但是,從當前我國農民的思想道德水平來看,還存在許多問題,國家有關部門要提高重視,積極做好新型職業農民的德育工作,全面促進農村經濟和諧發展。
參考文獻:
[4]陳燕翔.人文關懷與農民思想道德教育[d].湖南農業大學,.
農民的農學研究(模板21篇)篇十二
文學作品作為在時間中按一定思維邏輯展開的時間藝術,描寫人物、環境和抒發感情是靠語言,讀者靠從文學作品的具有美感的語言中想像故事的情景。這樣,人們在閱讀文學作品時就得依靠自己的生活經驗和思想感情,按自己的方式和理解想像故事和人物。也就是說,文學形象是只可感受而不能實際看見的,其最大特點是想象性和虛幻性。影視媒介作為在空間中按直觀畫面展示的空間藝術,其最大特點是具象性和可聽性,就是能夠實際看見,它不需要觀看者去想像,它能提供可以看見的特定的情景和人物,并且讓觀眾聽見對話和聲音。觀眾只需要注目而不像閱讀文學作品那樣凝思和想像了。在敘事策略上,文學作品中的人物形象、矛盾沖突、情節設計、敘事結構、對話語言等,為影視作品的敘事轉換提供了基礎,而影視媒介又直觀傳播了文學形象的意義,二者形成了“互譯”的關系。
如何把文學作品的想象形象轉換成影視媒介的可視形象呢?法國影視傳播學家馬賽爾和克萊爾指出:要把文學形象變成影視作品,“意味著這兩者之間存在著‘延遲修復’關系和‘不同的合作’關系。原著只有在被改編后才能供人閱讀,但改編卻需要一種特定的適合于某種方式的闡釋,這種闡釋本身也經常融入到另一時空之中。”其實馬賽爾和克萊爾說的這種“闡釋”或者說轉換的過程就是影視的“聲畫蒙太奇”制作過程,把語言文字轉換成連續不斷的可視畫面。影視敘事結構的基本單位就是鏡頭,一部影視作品就是運用蒙太奇手法按照既定的情節、節奏將單個鏡頭組合成場面進而形成有故事性的段落并最終完成。簡單說來,就是鏡頭組合。要把想象化的文學形象轉換成視覺化的影視形象,就必須通過這樣的鏡頭“蒙太奇”轉換才能達到。
文學形象用文學語言來表達,它是通過語言這一“中介”,讓我們通過閱讀來想象的。這里,作為讀者的我們必須通過主觀幻象才能理解作品的形象和所表達的意思,文學形象是表現在我們的大腦里。而影視表現不一樣,影視把一個個由拍攝影師所拍攝的鏡頭組合成視覺化的我們可以看見的形象,視覺效果取代了文字閱讀成了第一位的東西。蒙太奇“把生活現象的潛伏的內在的聯系,變為昭然若揭的鮮明可見的可以直接感受而不必解釋的聯系?!痹凇爱嬅婷商妗钡臄⑹轮?,文學作品中以抽象文字闡釋的人物行動、表情描寫、背景描寫等,都變成了視覺上的可見可聽的人物的表情和行動。其次,文學作品中的人物對話、人物的內心獨自、感情的抒發,是用語言的表達能力間接傳達的。我們無法聽見這些聲音,讀者只能通過語言自己想象。在“聲音蒙太奇”的表現中,文學作品中用文字人物的對話、描寫的自然音響和生活音響,被轉換成觀眾能夠聽見的聲音和音響,讓觀眾聽其聲,對生活現場聲和自然聲進行還原,很直接地進入影片的情景中去,不需要我們通過思維想象來重新“組合”。這也是影視形象對文學形象轉換所獨有的特點。
需要指出的是,在表達人物的心理活動和感情抒發方面,影視媒介與文學作品相比,影視雖然能夠讓我們直接看見和聽見形象的造型和聲音,但卻不能直接表現人物的心理活動,這應該是影視媒介表現人物形象,刻畫人物性格和心理、氣質的短處。一般來說,對于人物的心理活動,影視劇對文學形象的敘事轉換一般采取三種處理方法:其一是“刪”。由于無法表現,干脆刪除。在電視連續劇《紅樓夢》中,對賈寶玉和林黛玉的心理活動表現,由于影視語言無法表現這些心理活動,基本上都被刪除了。、其二,用鏡頭外的話外音表現。如前蘇聯根據陀斯妥也夫斯基名著《白夜》改編的同名電影,由于文學形象的心理活動是小說的主要內容,所以電影用了大量的話外音來表現人物心理。其三,用音樂間接烘托或者表現。如電視劇連續劇《紅樓夢》中對林黛玉的“葬花詩”的表現,用了歌曲與音樂直接表現和間接烘托,較好地傳達了林黛玉孤獨幽怨的心理活動。
二、敘事轉換中的再現、增刪與解構。
影視媒介如何轉換文學形象?即如何更好也更有創新一性地從想象性、虛幻性的內心視象變為銀幕或者銀屏上直觀的視聽形象,一直是影視界探討和研究的問題。這樣的形象轉換是一個艱苦的藝術再創造的過程。探討起來,目前世界各國主要有以下幾種轉換方式:
1再現式敘事轉換。
再現式敘事轉換,就是影視改編完全忠于原著,對人物形象和人物所處的環境、人物之間的關系、故事情節的發展基本不作變動。
這是用得最普遍的影視媒介轉換文學作品的方法,比如前蘇聯對托爾斯泰文學作品的改編,基本上都是遵循再現式敘事轉換的方法。前蘇聯著名電影導演邦達爾丘克改編的托爾斯泰的巨著《戰爭與和平》,就非常地忠實于原著,除個別細節以外,基本不作大的變動。影片共四集,約有6個多小時,但仍然保留了原著的本色。這部影片受人歡迎就在于導演堅持了“再現式敘事轉換”的原則,即不背離托爾斯泰對人物形象刻畫和時代背景理解的原意。觀眾都認可這部影片“是托爾斯泰的,而不是其他人的?!睂а莅钸_爾丘克在談《戰爭與和平》的敘事轉換時。就說過要盡全力把這部作品道德的、心理的和思想的巨大力量傳達給觀眾,而不僅僅是再現作品的人物和情節,要深入到事件的本質、事件的意義中去,并從而體現出托爾斯泰所處的時代。邦達爾丘克特別注重準確地體現托爾斯泰原著的精神,努力尋找與托翁原著文學形象相符合的“銀幕的等價物”,再現小說所描寫的十九世紀初俄法戰爭的宏大規模和壯觀景象。
在中國,影視界對文學作品的敘事轉換也大體遵循著“再現式敘事轉換”的路子。如電視連續劇《三國演義》,連人物對話都大多采用原著,人物形象、故事情節也忠實于原著。而其他對古典名著的敘事轉換,如對《西游記》、《水滸傳》、《紅樓夢》的敘事轉換,編導都基本遵循“忠于原著,慎于翻新”的原則,用再現式敘事轉換的方法進行。又如對魯迅小說《祝福》的電影敘事轉換;則完全體現了魯迅小說原著的主旨、主要人物、故事情節甚至環境特點。還有前幾年對老舍的名著《四世同堂》的電視劇轉換,被稱為“以嚴格的現實主義手法把小說搬上了屏幕”,也是很典型的“再現式敘事轉換”的例子。又如近年來中央電視臺改編的前蘇聯文學作品,瓦西里耶夫的《這里的黎明靜悄悄》和奧斯特洛夫斯基的《鋼鐵是怎樣煉成的》也非常忠實于原著,幾乎沒有做較大的變動。
當然,再現式敘事轉換雖然忠實于原著,但也并不是說對原著的人物和情節一絲不動地照搬。再現式敘事轉換是要在主要情節和主要人物上忠實于原著,特別是要保持原著的藝術風格和完美故事。但也得把握文學作品向影視劇轉變中的必須要發生的適當的移植和取舍。如電視劇《紅樓夢》,全部人物刻畫和基本情節發展都忠于原著,但在電視劇的結尾,就做了不同于原著的變動。小說的結局是榮、寧二、府在皇帝的照料下又沐浴皇恩,“蘭桂齊芳”,重新興盛起來。在具體情節上,電視劇對原著的幾個情節的敘事轉換是有意味的。如元妃之死,原著是因為元妃因病而亡,但電視劇把元妃之死的原因寫成了她是因為受不了封建統治者內部的殘酷爭斗和窒息的環境而突然猝死。又如導致林黛玉死亡的賈、薛二人的婚姻,在原著中,是毒辣而干練的“賈府大管家”王熙鳳為了大家族的利益設了“調包計”,讓賈、薛二人結婚。但在電視劇中,“調包計”的情節變成了賈、薛二人的結婚是皇帝下的圣旨,是“奉旨完婚”。這些既不影響原著基本內容的改動,既忠實于原著,又發揮了影視藝術的特長,利用影視直觀再現的長處深化了作品的主題意蘊。
2增刪式敘事轉換。
這也是一種常見的把文學作品敘事轉換成影視的方法。如增加人物和刪去一些人物,增加一定的內容或刪除一些內容,增加造型藝術的成分,削弱非視覺化的成分。這樣的敘事轉換方法雖然也要對文學作品作較大的改動,但在主題、人物、環境等方面基本與原著保持一致。
與前蘇聯著名導演邦達爾丘克對托爾斯泰《戰爭與和平》作了忠實于原著的再現式敘事轉換相映成趣,在1956年,美國人拍成了同名電影。這部影片對托翁原著的增刪就比較多。電影大大削弱了原著中的戰爭場面,而按照好萊塢的編劇方式和美國觀眾的現代口味,大大加強了主人公彼埃爾和娜達莎的愛情戲。它把原著中的23個主要人物壓縮成17個,原著中寫娜達莎與彼埃爾的會晤占去了250頁,而電影僅用了一個鏡頭。美國上個世紀50年代版對英國女作家艾米莉,勃朗特小說《呼嘯山莊》改編的同名電影,在對主要人物凱西和希刺克利夫的形象轉換上,就把小說的情節砍掉了一半,卻增加了人物沖突大約130多場戲,使戲劇沖突和人物形象更為集中。又如央視播出的電視連續劇《孔雀東南飛》,改編自流傳千古的`中國古典同名民間故事。但古典文學中的《孔雀東南飛》只是一篇二千多字的詩歌,人物形象比較簡單,要編成30集的電視連續劇,編導給故事增加大量內容是顯而易見的。這部電視連續劇大量增加了人物之間所謂“唯美”的愛情和尖銳的戲劇沖突,作為對劉蘭芝和、焦仲卿愛情悲劇的對照,還增加了焦仲卿好友孫懷同的故事,劇中的人物形象比原著多了不少。該劇編劇之一熊誠就說,他對這部古典名著的“轉換”就是要“改編經典,借古喻今”?!八晕蚁M琛犊兹笘|南飛》來向觀眾展示一種最純凈、最執著、最浪漫、最唯美的愛情。”“賦予古代經典以現實意義,能做到借古喻今”。
來自增刪式敘事轉換的另外一種方法是,在保持一個作家幾篇作品的“靈魂”,即保持原著的主題和基本情節的基礎上,把一個作家的幾篇作品綜合起來轉換成一部影視劇。這種敘事轉換方式我姑且把它叫做“組合式敘事轉換”。這種方法的敘事轉換常常是對一個作家的幾篇主題大致相同的中、短篇小說的綜合,把它們糅合在一起形成一部影視劇。如中央電視臺播出的電視連續劇《月牙兒與陽光》,就是將我國現代著名作家老舍的三篇小說《月牙兒》、《陽光》、《微神》的主要內容綜合在一起拍攝的。張藝謀的電影《紅高粱》,敘事轉換自小說家莫言的同名小說《紅高粱》,但在影片中又使用了莫言的另一篇小說《高粱酒》的情節。張藝謀在敘事轉換過程中把小說中的九兒與幾個男人的風流改成只是余占鰲的妻子,是一個受同情的正派女人,減少了小說中的人物禿三炮、羅漢等人的故事,而且淡化了小說故事發生的地點和人們棲息的所在――村落,強化了高粱地,別出心裁地設計了小說中沒有的“野合”的場面,渲染了紅的色彩――太陽、高粱、血、紅蓋頭、高粱酒等。這樣的增刪不但使小說的情節有了一定的變化,在主題內容基本保持的情況下增加了對生命的禮贊和對自由的追求。
需要指出的是,后一種“增刪式敘事轉換”雖然與原著差別較大,但不得變動原著的基本情節和基本精神,即要在主題、人物、環境、風格等方面與原著保持一致。比如《月牙兒與陽光》,在主題表達和歷史背景、人物關系、人物性格與所處環境上都按照老舍的原著來安排,并且語言藝術形式也體現老舍的幽默和詼諧。這就與我們下面提到的“解構式敘事轉換”有了本質區別。
3解構式敘事轉換。
解構式敘事轉換,就是把原著按編導自己的理解或者現代觀眾的愛好、商業利益的需要做隨意的解構,或內容解構,或形式解構,或風格解構。這樣的解構,使影視作品只是保留了原著的名字和結構而已,內容、情節與風格基本不是文學原著的了。
世界影視界很熱衷于改編莎士比亞戲劇作品。一百多年來,莎士比亞眾多戲劇被無數次轉換成影視作品。在中國,僅僅在近十多年,就出現了馮小剛和胡雪樺轉換自莎士比亞戲劇名著《哈姆雷特》的《夜宴》和《喜瑪拉雅王子》。有研究者做過統計:“莎劇為電影提供了取之不竭的素材與靈感。18,英國拍攝了電影史上第一部莎劇電影《約翰王》,長度僅4分鐘。此后,每年便至少有四部莎劇被改編成電影在全世界上映。從默片到有聲電影,從黑白片到彩色片,從舞臺劇與卡通片,從古典到后現代,37部莎劇被改編成400多部電影,堪稱文學名著改編電影之最。”不過,影視媒介對莎劇的許多文學形象轉換是解構式的,敘事現代性、影象時尚化是這些年來影視編導們轉換文學形象的顯著傾向。典型的是美國電影對莎劇的轉換。如根據莎士比亞戲劇《奧賽羅》敘事轉換的美國電影《奧賽羅》。這部著名的莎翁作品寫的是中世紀的一個“愛情與陰謀”的故事。在上個世紀90年代末,好萊塢將《奧賽羅》敘事轉換成了什么呢?雖然電影中有與莎士比亞作品中人物的所謂的“對應關系”:奧賽羅――奧丁?詹姆斯;苔絲狄夢娜――黛茜;伊阿古――古爾丁,但影片只是借助了莎士比亞原著故事的外衣,實寫當代商業社會中人性異化、學校暴力、種族歧視、吸毒等現實社會問題,并加進了大量的時尚娛樂元素。美國好萊塢近三十多年來改編的莎翁的《羅密歐與朱麗葉》、《哈姆雷特》等,大都解構了原著內容和精神而變成了后現代社會的文化消費時尚與“當代社會日常生活之經緯的訊捷的符號與影像”。所以,有人戲稱這類轉換是“一不小心將莎翁的偉大愛情故事拍成了大街上新人類互送的巧克力、糖果盒和彩色不干膠?!比毡緦а莺跐擅饕草^為喜歡解構式轉換莎劇的作品。如他把莎士比亞的悲劇《麥克白》轉換成《蜘蛛巢城》。故事情節雖然大致與《麥克白》相似,但內容卻大不同。黑澤明把故事的時代背景、發生地點、劇中人物、風土人情等等,全都搬到了日本,使其純日本化,日本化的武士與巫婆成了影視形象的中心,影片成了日本社會的“影像寓言”。這些影片,除了敘事結構與原著相似,基本看不出與小說原著的人物形象之間有多少內在的聯系。
“解構式敘事轉換”近來在中國非常盛行,我們對之稱呼為“戲說”。如近來流行的把古典文學作品敘事轉換成電視劇,基本是解構式轉換,劇中人物雖然來自文學原著的形象,但都說著現代的語言,著裝是現代的流行時裝,還象現代的時尚少女一樣染了發,唱著港臺味的流行歌曲等。電視劇《春光燦爛豬八戒》中的豬八戒成了多情男子,許多時髦而開放的少女成天圍著他調情。根據古典民間故事轉換的電視劇《風流才子唐伯虎》,唐伯虎顯然是現代花花公子式的人物,而秋香也是現代的時髦女性。這些對文學形象的解構轉換幾乎成了當今流行文化的典型。這誠如戴安娜,、克蘭所說:“電視節目若想流行,它必須呈現能迎合不完全贊同主導意識形態的群體的成員的興趣和以不同方式闡釋主導意識形態的人的興趣?!憋@然,影視媒介由于其大眾傳播本質,對娛樂化和商業化的訴求,導致對文學形象的后現代解構,使文學形象在影視的轉換中出現“空殼化”現象和與原著藝術精神的日漸疏離。
影視媒介有著通俗化、大眾化、視聽化的特點,現在的許多人,由于有了影視對文學形象的“再現”,也不看文學原作,而從影視媒介中“閱讀”和“理解”文學形象和原著精神。這肯定是不充分的。因為影視編導對文學形象的轉換必然加上自己的東西,自己的理解,也受到收視率(票房)的指揮,所以很可能歪曲原作,讓觀眾誤讀。既使非常忠于原作,由于影視本身表現上的限制,也不可能使觀眾有語言的美和自己閱讀時的共鳴與感動,人們的注意力基本上都被影視的故事再現所吸引了。從這個角度上說,影視媒介對文學形象的轉換是“遺憾的藝術”。反過來說,又有許多文學作品借助影視的娛樂化與普及化而家喻戶曉,眾人皆知,甚至一些藝術水平本來較為一般的文學作品也因為影視媒介對其的改編轉換而成為所謂的“文學名著”。同時,不同影視編導建構文學形象的不同藝術方法與造型手段及富有特色的闡釋,又使得原著的文學形象得到一定程度的開發與延伸,從而開拓了現代讀者和觀眾對傳統文學形象新的理解空間。
農民的農學研究(模板21篇)篇十三
改革開放的實踐證明,農民只有循序從土地剝離出來,才能提高生活質量,才能加快現代化的步伐。黨的十六大提出,解決“三農”問題必須統籌城鄉社會經濟發展。“城鄉統籌”就是要對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進行戰略性調整,提高農業的競爭力,為農村經濟發展開拓新的空間,為農民增收開辟新的途徑。要做到這些,就必須創造條件,讓更多的農民離開土地,從而在工業化、城市化的牽引下完成人口與資源的優化組合。因此,部分農民失地不僅是歷史發展的必然,也是時代進步的需要。合理地離開土地,不僅符合政府的愿望,也是多數農民的愿望和要求。城市化有利于農民富裕,而不是造成大批農民失地失業;有利于縮小城鄉差距,而不是擴大社會不公。但在具體操作中也應認識到,農民失去土地之時,便是政府引導農民建立長久生活基礎的“歷史性時刻”。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大量土地被征用后必須做好補償工作。更要考慮到失地農民今后的經濟來源和生活保障問題。為此,我們做了失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的專題調研。
一、基本情況。
(一)農村分布和農民收入情況。到2003年底,奎文區共有人口33.9萬人,城鎮人口27.4萬人,農村人口6.5萬人。其中,城中無地村15個,人均0.2畝以下的村11個,0.2畝至0.5畝的村14個,0.5畝至1畝的村12個,1畝以上的村13個。鋼廠工業園區共有12個村,6652人,勞動力3463人,人均耕地面積均在1.4畝以上。2003年全區農村經濟收入32.5億元,其中來自一產的3.9億元,占11.8%;來自二產的18.1億元,占55.7%;來自三產的10.5億元,占32.5%。全區農民人均收入3878元,其中工資性收入1774元,占45.7%;經營性收入1467元,占37.8%;農業收入636元,占16.5%。農民人均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村22個,最多的為濰州路街道楊家村,人均5371元;在3000元以下的14個村,最少的為鋼廠工業園孫家村,人均2700元。
(二)農村勞動力就業現狀。近年來,我區把國有集體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和農民就業通盤考慮,城鄉統籌,優劣互補,在做好國有集體企業下崗失業職工再就業工作的同時,把街道企業、村辦企業、個體私營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作為吸納農民就業的主渠道,不斷開發就業崗位,加強進城農民職業技能培訓,提高就業能力,從而形成了城鄉一體,工農一體的大就業格局,促進了全區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開展,保持了就業局勢穩定。到2003年底,全區共有城鎮從業人口89935人,農村勞動力34101人,其中,年齡在20歲以下的占28%,20―40歲的占32%,40―60歲的`占40%。從事傳統農業的0.77萬人,占23.3%;在企業打工的1.28萬人,占38.8%;從事個體私營經濟的0.78萬人,占23.6%;無業的0.44萬人,占13.3%。無地村中,從村集體積累、村辦企業效益等方面綜合看,就業情況可分為三個層面。第一層面。部分近郊村、城中村的村辦集體企業效益比較好,村中80%―90%左右的農村勞動力在本村企業工作,其余外出打工或在本村自謀職業。這些村就業問題解決得比較好,基本上無農村勞動力失業問題,生活安寧,社會穩定。如廣文街道李家村,廿里堡街道南屯、廿里堡村,大虞街道東莊村等。廣文街道李家村發揮集體經濟優勢,對自愿參與本村企業就工的村民實現全部就業。南屯村依托金寶集團公司安置本村1300名村民,占全村勞動力的73.7%。大虞街道東莊村結合舊村改造,騰出黃金地段聯合開發建設了早春園市場和沿街商業房,提供就業崗位300多個。據統計,全區在本村就工的農民達5980人,占全部勞動力的18%。第二層面。部分近郊村,村辦企業少,農村勞動力只有30%左右在村辦企業工作,其他在外打工或自謀職業,大部分家庭比較富裕,就業壓力不大。第三層面。大部分遠郊村、小部分近郊村無村辦企業或村辦企業效益不佳,部分農村勞動力外出打工或自謀職業,還有部分無業,就業壓力大。如廣文街道東上虞村、廿里堡街道范家村、大虞街道劉家村等。
農民的農學研究(模板21篇)篇十四
部分地區生育保險的申報條件中有一條為:連續繳費滿12個月方可享受社會統籌生育保險待遇。為何單拿此條款說到。要從最近發生的一件事情說起。
今年6月份突然得到消息一個女員工懷孕滿6個月了。同事拍桌:趕快查看她的保險繳費記錄,是否符合報銷條件。從第二天開始,同事面試女應聘者是總是旁敲側擊,是否有懷孕打算。并且聯系指定體檢醫院,表示如果有懷孕跡象的報告要及時溝通。
我們笑他過于神經。他嘆一句,生育保險要求連續繳納,并且滿12個月,要求太苛刻。
生育保險的申報條件大致分為3部分:1、符合計劃生育條件;2、連續繳費滿12個月;3、申報生育待遇時,單位參加社保。
其次,生育保險僅可由單位購買,個人無法每月用少量的金錢換取生育待遇。例如,跳槽換工作導致中間斷開一個月,不管之前繳納月數/年數,只能重新計算。
最后,申領的是平均工資并不是你每月的實發工資,對照個人情況是高、是低,因人而異了。
如此看來,我們倒是同情同事那緊繃的神經了。有幾個條件不錯卻因未婚未孕的原因而被婉拒的應聘者,只能感慨,太可惜了!
[生育保險導致就業歧視?]。
農民的農學研究(模板21篇)篇十五
摘要:近年來,農業機械化在農業生產中的地位和作用越來越受到農民的重視,農業機械化勢在必行已成共識。農業機械化的發展促使著農民增產、增收,如果沒有機械化,就沒有生命力,先進的農業技術不通過機械手段來實施,就不可能得到大面積應用。隨著社會的進步,農業科學與農業機械化越來越密切,將逐步走上農機、農藝緊密結合、相互適應的良性發展軌道。
由于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不斷加快,我國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也進入了一個關鍵時期,農業將在更大范圍和更深層次上參與國際競爭。我國農業只有加快現代化進程才能在國際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要想實現農業現代化必須加強農業機械化建設,提高機械化的綜合水平,從而提高勞動生產率,降低生產成本,提高產品質量,增加農民收入,使我國農產品在國際市場上具有競爭力。
我國農業機械化走過了一條不平凡的風雨之路,從總體上看,應該說成績是主要的。從建國至今,我國的農業裝備水平和農業機械化水平實現了跨越式發展。截至2008年底,全國農機總動力達8.22億千瓦,是1949年8.01萬千瓦的10000倍,年平均增長速度為16.95%;每公頃耕地擁有農機動力6.75千瓦;拖拉機保有量2021.91萬臺,是1949年度報告7臺的17.3萬倍,年均增長速度為22.68%。高性能、大功率的田間作業動力機械和配套機具增長速度較快,特別是大中型拖拉機、半喂入式水稻聯合收割機、水稻插秧機、玉米收獲機和保護性耕作機具的保有量有了大幅度增長。農業機械化水平進入了中級發展階段,2008年底,全國耕種收綜合機械化水平達到50.8%。在主要糧食作物生產機械化迅速發展的同時,農機作業領域也由糧食作物向經濟作物,由大田農業向設施農業,由種植業向養殖業、農產品加工業全面發展,由產中向產前、產后延伸。農機標準化作業程度明顯提高,集收獲、耕整、播種于一體的機械化復式作業應用范圍擴大,農業搶收搶種能力和農業綜合生產能力進一步增強。
同時,國家積極推動農業機械化科技創新,通過農具改革,實施國家科技攻關、國家科技支撐計劃、農業科技跨越計劃、引進國際先進農業技術(948)項目等,加大了農業機械裝備關鍵技術和裝備的研制開發和扶持力度,推動了農業機械化部分“瓶頸”環節技術和技術集成問題的解決。農機工業通過轉換經營機制,深化企業改革,實現了從農機生產弱國發展成為世界農機生產大國的歷史性跨越,支撐了我國農業機械化的迅速發展。2008年底全國農機制造企業約8000家,規模以上企業達到2021家,農機工業總產值1915億元,是改革開放初期1980年(103.7億元)的18.5倍。我國農機對外開放領域也進一步擴大,成功地引進、消化、吸收了國外先進的水稻、玉米、甘蔗等作物生產機械和旱作節水農業、保護性耕作技術,促進了我國農業機械化水平提高。目前,我國農機產品不僅能滿足國內市場需要,而且在國際市場上也表現出了明顯的競爭優勢。
間作業、運輸到精選、烘干、入庫、加工等全部過程都實現機械化;三是生產組織的社會化,將農業生產從缺乏分工的自然經濟轉化為區域專業化的商品生產,形成一個產、供、銷密切聯系高度社會化的經濟體系。
農業現代化的根本所在是農業科技現代化,農業機械化又是農業科技現代化的核心技術組成,農業機械化始終與農業現代化協調發展。農業機械化將始終伴隨著農業科技進步而不斷創新與發展。同時,農業機械化的發展取決于農業一體化的進展、農村經濟的繁榮和農民收入的增長。
農業機械化是現代農業技術應用的手段與載體,不但可以大幅度提高勞動生產率,在提高糧食單產和改善農作物品質方面也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如機械化收獲、糧食產后烘干、糧食初加工等都是農業增效的有效途徑,農業機械化支撐著農業現代化。
農民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主體,農民收入是農村經濟發展的基礎,也是農村經濟發展的晴雨表。增加農民收入、改善農民生活質量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目標。
(1)農業生產方式發生巨大變化。
首先,農民的生產工具發生了根本變化。國家購機補貼政策的連續實施,促進了農民購買農機具的積極性,提高了現代農業的裝備水平。農業生產耕作方式發生了巨大變化。新機具和新技術的引進推廣,實現了農機和農藝的緊密結合。其次,是農民素質提升發生了巨大變化。農機化迫使廣大農機使用者必須不斷學習使用新知識、新技術,從而帶動農村廣大農民素質的快速提高。
(2)農村勞動力結構發生明顯變化。
隨著農機化的不斷推進,農機新機具和新技術得到廣泛的推廣和應用,減少了農業生產用工,部分農民轉移進入二三產業。
(3)農民生存質量發生巨大變化。
農機化生產“少數擁有、資源共享、高效利用”的發展道路,實現了農機資源市場的有效配置。少數農機大戶通過市場化、社會化服務,解決了廣大“無機戶”的生產問題,大大推進了現代農業的發展步伐,滿足了數萬小規模農戶農機化生產的需求。廣大農民擺脫和摒棄了傳統簡陋農具和落后耕作方式的束縛,從繁重的體力勞動中解脫出來;一批批農民新村、農民公寓如雨后春筍拔地而起,促進了城鄉一體化建設,加快了城鎮化發展速度。
農業機械化是農業技術進步和產業發展的主要力量,其水平和效益的高低已成為衡量農業現代化水平的重要標志。黨的十六大報告明確提出,要在21世紀頭20年內,集中力量,全面建設惠及十幾億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會,實現這個奮斗是一項艱巨的歷史任務。實現農業現代化是世界農業發展的基本方向,也是我國農業發展的長期奮斗目標。
能力和國際競爭力、促進農民增收提供強有力的農業機械化技術支持。
回顧過去,展望未來,從現在到2020年,是我國由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邁進的關鍵時期,農業機械化發展面臨著良好的發展機遇。
農業機械化的作用就是提高“三率”,即提高勞動生產率、資源利用率、土地產出率。實現“三個解放”,即:把農民從土地中解放出來,把農業從傳統的生產方式解放出來,把農民從高強度的勞作中解放出來,徹底改變面朝黃土背朝天、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生產方式。達到“三個促進”,即:促進農業穩定發展、農民持續增收,促進生產、生活和生態建設,促進農業、農民和農村面貌變化。
因此,農業機械化在轉變農業發展方式,實現現代農業中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沒有農業的機械化就不可能實現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的轉變。
參考文獻:
4.農民收入問題的重新認識及對策,重慶交通學院學報2006.11。
農民的農學研究(模板21篇)篇十六
2017年7月實施《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以來,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保持快速發展的勢頭,作為現代農業經營組織形式,成為走有中國特色農業現代化道路的重要載體。
一、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現狀
1、數量快速增長,成為農村市場主體
2011年9月底,全國農民專業合作社達48.43萬家,實有入社農戶3870萬戶,約占全國農戶總數的15.5%,成為農村地區除農戶之外的第四大市場主體(前三位的依次是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其他有限責任公司)。2011年,平均每個月新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超過1萬家。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蓬勃發展,成為近年來農村改革發展中的突出亮點之一。
2、以種養業為多,服務能力有待提高
據國家工商總局發布的數據,2017年底,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種植業和養殖業業務的有27.67萬家,占合作社總數的73.0%;沒有登記從事種植、養殖業業務的合作社有10.24萬家,占合作社總數的27.0%。2011年,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統計信息管理系統對221793個農民專業合作社調查統計,種植業占47.85%,養殖業占35.06%,其他行業占17.09?%。總體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綜合服務能力還不強。
3、自身質量改善,帶動能力逐步增強
在國家及有關部門的政策引導和扶持下,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在數量快速增長的同時,自身的規模逐步擴大,經濟實力逐步增強,對農戶的帶動能力得到提升。2011年9月底,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平均社員79.91戶,比2017年平均數76.50戶提高4.54%;?2011年1—9月底,新增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平均社員數達到92.21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出資總額達5733億元,合作社平均出資額128.54萬元。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平均規模逐步擴大,經濟實力不斷提升。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主要類型
1、政府項目帶動型
這類合作社通過接受地方有關部門的項目發揮示范作用。2017年,江蘇省政府出臺了《關于加快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通知》,要求高效設施農業、農業三項工程、現代農業園區等農業項目要優先安排符合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2017年5月4日,農業部等七部委發出《關于支持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國家有關涉農項目的意見》。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涉農項目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山東省400個試驗示范基地中,有189個是建在合作社。省農業部門還鼓勵各地依托合作社建設村級技術服務點,充分發揮農民專業合作社在農業技術推廣工作中的組織帶動作用。
2、能人、專業大戶帶動型
這類合作社主要依靠農村中的能人或專業大戶領頭,以其掌握的市場營銷渠道,先進的栽培、養殖技術和優良品種,帶動合作社社員發展生產,增強產品的市場競爭力。山東省平原縣前曹鎮益民土地托管合作社的發起人,曾經擔任鄉鎮種子站站長,后來從事種子和農業生產資料經營。他既是農技人員,又有農業生產資料經營渠道和經驗。在成立土地托管合作社后,他一方面發揮技術優勢,將連片承租社員的200畝耕地全部作為玉米良種繁育基地;另一方面發揮經營農資的優勢,為農民提供比市場價便宜的農藥、化肥和種子等。
3、龍頭企業帶動型
這類合作社技術推廣是由龍頭企業帶動,有的合作社原來就與龍頭企業存在“公司+農戶”合作關系。2017年國家實施《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以來,大力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并制定了一些優惠政策,不少農業龍頭企業就牽頭組織農戶成立了合作社,有的企業還通過股份形式加入合作社。如北京市平谷區張濤2001年在中國農科院引種中豌4號試驗種植成功后,成立了公司帶動當地農民種植豌豆。2017年1月,張濤組織原來公司聯系的農戶成立了榮濤豌豆產銷專業合作社,現有社員527戶。2017年合作社籌資400多萬元,新建了碗豆加工廠,開發碗豆深加工產品。
4、涉農服務單位帶動型
這類是由涉農部門如農業技術推廣部門、供銷社、農業科研教育單位等牽頭,幫助農民成立的合作社。如山東省高唐縣興農棉花種植專業合作社,是在縣供銷社的指導下,上靠省棉花科學研究所,下聯村委會和農戶,于2017年7月成立。合作社做到播種、施肥、灌溉、病蟲害防治、雜交授粉、采摘收購、儲存、加工、銷售“八統一”,生產資料統一購買配送,為棉農提供產前、產中、產后服務。
5、村支部(村干部)帶動型
這是由村黨組織和村委會牽頭成立的合作社。由于合作社有較好的組織基礎,對農民的帶動作用明顯。如江蘇省鎮江市句容市戴莊村于2017年初成立了江蘇省第一家有機農業合作社。通過爭取農業開發和扶貧項目的支持,完善了全村水、電、路等基礎設施,全村70%的農戶參加了合作社,80%的水田和37.5%的崗坡地發展搞有機農業,促進了當地經濟發展,改善了村莊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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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的農學研究(模板21篇)篇十七
當前,我國的大部分農民的學歷程度還不是很高,因此,法律意識十分淡薄。一旦農民發生經濟利益糾紛,大多會采用武力解決問題,人在情緒激動的情況下,對自己的行為就很難掌控,就容易發生人員的傷亡。農民出現利益糾紛而又不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就會導致問題的進一步激化,造成嚴重的后果。
1.2存在封建迷信思想。
農民中的大多數人沒有受過高等教育,特別是在老一輩人中。盡管網絡技術已經高度發展,但在很多的農村中,封建迷信思想還很嚴重,尤其是我國偏遠的農村地區,一旦出現天災人禍,依舊愿意相信迷信的做法。燒香、問卜、祈雨等現象還存在于部分農村地區,這類問題嚴重制約了我國新農村的改革與發展。
1.3小農觀念重。
小農觀念就是因為許多農民安于現狀、得過且過,不愿面對改革的風險。傳統的農耕方式在我國已經沿襲了幾千年,雖然耕種的方式已經逐漸由人力、畜力轉變為機械力。但是當前的農業發展對土地的依賴依舊十分嚴重。農民不愿接受新事物與新技術,也是制約我國農業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1.4追求功利化。
受到我國市場經濟與新農村發展的激化,許多農民的思想觀念也在逐漸發生轉變。原本寧靜淳樸的農村風貌漸漸變得浮躁,農民的思想觀念也不在單純,部分農民為了追求經濟利益,在生產和銷售中弄虛作假,缺乏誠信意識;還有的農民一味追求眼前利益,沒有采取合適的生產方法和途徑,最終導致產業發展受阻。
1.5精神文化單調。
由于農村經濟發展相對落后,娛樂的設施設備也較城市落后許多。農民的生活條件偏低,就會花大量的時間和精力來追求物質生活,導致精神世界的極大空虛。在農忙過后,農民最常見的消遣活動就是麻將,這種情況是我國社會的普遍現象。農村在操辦各種事情時,存在嚴重的鋪張浪費現象,單調的精神文化直接導致農民價值觀、人生觀的缺失。
農民的農學研究(模板21篇)篇十八
曹菊來自山西呂梁農村,2012年初夏,她結束大專學習,做著邁入社會的準備:一離校,她就要按月償還3年來近兩萬元的助學貸款,她迫切需要一份工作。在求職網站上,曹菊看到巨人教育公司正在招聘行政助理,崗位描述:負責安排主管的日程及處理文件,需熟練使用辦公軟件,具有一定的溝通、組織能力。曹菊認為自己符合要求,且對教育行業很有興趣,第一時間投了簡歷?!拔姨貏e想得到這份工作?!彼f。之后,曹菊又在巨人教育官方網站查到招聘郵箱,直接投遞了一份簡歷。十幾天過去,她沒有收到任何短信、電話或者是郵件的答復。半個月后,曹菊再次查看巨人教育的招聘啟事時卻發現,其中出現了僅限男性的條件。她向巨人教育集團重申她希望得到這個機會,但遭到拒絕。
2012年6月25日,曹菊再一次登錄智聯招聘查看投遞簡歷消息時,發現巨人教育的行政助理招聘啟事中有一條“僅限男性”的條件。難道自己是因為性別原因被拒嗎?帶著這樣的疑問,曹菊當天致電巨人教育進行詢問,巨人教育答復稱該職位只招男性,即使曹菊各項條件都符合,也不會予以考慮。
農民的農學研究(模板21篇)篇十九
農民工的媒介形象再現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媒介不僅參與了農民工形象的建構,而且其所持有的簡單化看法在一定程度上為人們提供了解、認知農民工的模式的同時,也影響著農民工群體的自我定義,并可能成為其行為舉止的參考規范.因此,從建構論視角研究媒介對農民工群體形象的`再現,分析再現的深層動因,解決媒介對農民工形象扭曲再現的措施,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和理論意義.
作者:權波作者單位:陜西師范大學新聞傳播學院刊名:青年記者英文刊名:youthjournalist年,卷(期):“”(8)分類號:g22關鍵詞:
農民的農學研究(模板21篇)篇二十
3月,王小姐入職上海一家貿易公司,崗位為商務拓展專員,月薪八仟。雙方簽訂了3年的勞動合同,其中試用期為3個月。在入職前填寫的《應聘人員求職登記表》和入職當天填寫的《員工入職登記表》中,王小姐均填寫的是“未婚”。
過了4個月,王小姐意外懷孕,這令王小姐“已婚”的事實被單位發現?;谕跣〗闳肼殨r沒有如實告知公司婚姻狀況,公司于208月將其解聘,理由是王小姐故意隱瞞婚姻關系,違反了《員工手冊》中的相關規定予以解除。
王小姐認為自己并非故意隱瞞已婚,而是根據上海的風俗,領了結婚證未辦酒席算未婚。并且認為婚姻狀態并不影響工作能力。但是單位沒有協商的余地,王小姐拿到蓋章的書面解除通知后就委托律師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恢復履行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從仲裁之日起到恢復之日的工資和社保。
農民的農學研究(模板21篇)篇二十一
摘要:隨著農業機械化的發展,大量的農民開始改變原有的農業生產方式,采用農機農藝的融合方式發展和提高農業生產,農機農藝融合有助于提高農業生產活動效率;有助于農民從土地中解放的目標實現;有助于農村發展建設。反之,農民增收能夠進一步的推進農機農藝的融合。農機農藝融合是農民增收的關鍵,也是農業現代化發展的必然要求。
近年來,元謀縣科協堅持以促進農民增收為核心,切實加強業務指導和規范管理工作,組織開展農民合作組織規范化建設,不斷推進農民合作組織科學發展。
每年到了水稻栽插的時節,村民都會頭頂烈日,彎腰在田里忙活好幾天。而近幾年已經不用再下田插秧了,因為村民用了機械插秧后,只需要送送秧苗就可完成操作。2015年元謀縣在全縣推廣600畝水稻全程機械化示范種植。水稻全程機械化種植統一機耕、統一大棚育秧、統一供秧、統一機插、統一機防和統一機收。將優質稻品種、高產栽培技術、測土配方施肥、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和機械化耕、種、治、收、烘等技術集成一體,推進糧食生產全程機械化。
一、農機農藝融合的內涵概述。
農機即指農業生產中需要和用到的動力機械與作業機械等相關技術設備。農藝是指農業生產中農作物的耕種規律和種植方式。農機農藝融合基本的含義是指在農業生產活動中,農業機械工具與農藝的規律、方式和要求能夠相互適應,形成高效與協調的機械化作物生產體系,在投入最少的情況下獲得最高的農業產出。農機農藝融合的重點是農機與農藝相互能夠適應,并相互促進,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農機和農藝都要以實現可用、促進農業活動的生產發展以及增加農民的收益為主要和最終目標。農機與農藝兩者的關系,是相互服務、相互適應的密切配合關系。農機與農藝的發展要以提高效益為原則,根據具體的作物調整兩者的應用關系,以獲得最好的經濟效益。農機農藝融合是推動農業機械化的關鍵,是先進的農業技術普及應用于農業生產的關鍵,與農業質量、糧食安全以及農產品的供給密切相連。
1.農機農藝融合有助于提高農業生產活動效率。
傳統的農業是“靠天吃飯”,農業生產主要以農藝為主,以人力和畜類的耕種為主要方式,需要投入較多的時間和大量的勞力,并且其生產效率較低。新型的農業生產是農機與農藝相結合的高效協調模式。利用現代化的生產模式,不僅能夠提高生產效率,還可以提高土地的產出率以及資源的利用率。
2.農機農藝融合有助于農民從土地中解放的目標實現。
農機農藝融合可以減少農民的工作量和工作時間,可以使得農民有更多的空閑時間去做一些與農業無關的事情,改變傳統農業靠天吃飯的狀態,促使農民從土地中能夠解放出來;改變原有的傳統生產方式,從傳統的人力和畜類的低效落后方式中解放出來;改變農民的生活方式,不再需要大量的時間進行勞作,使得大量的農村勞動力得到了解放進入城市,為工業與服務業的發展貢獻力量和提供保障,同時也能夠提高農民的收益以及增收空間。隨著農業生產的高效化以及農機農藝融合的優越性體現,大量的農民開始學習農機農藝的管理知識,購買和投資農業機械。將農機農藝融合并應用于生產生活中,不斷的提高農業生產效率,在增加自身收益的同時也減輕了生產活動的負擔。
3.農機農藝融合有助于農村發展建設。
農機農藝融合能夠促進農業的穩定發展,保證農民能夠持續增收,促進農村的農業經營體制合理改革。五十年代與六十年代的老一輩農民由于科學技術的落后,文化素質的偏低,導致農業生產水平與經濟收入水平相對較低。現代化的農業是以依靠科技為主的高效方式,通過機械化的農業工具可以提高作物的畝單產,實現精確的播種、快速的收割等。不僅能夠促進生產生活,還能夠進一步推進新型的城鎮化建設以及生態建設。在人們越來越注重綠色、有機與環保的新時代,高質量與大數量的農產品能夠在市場上取得很好的優勢,市場營銷是農民能夠增收的關鍵措施。隨著農機數量以及種類的增多,促進了農民原有的小面積種植向大面積的耕種發展,也促進了農民耕種成本的降低,農民種植的作物也變得多樣化,開始了以經濟作物為主的轉變,比如:藥材、樹木、蔬菜、茶葉、花圃等。在物質生活得到保障之后,農民便開始建設新的房屋與其他基礎設施,為改變農村的面貌與建設起到了推進作用。
三、農民增收進一步推進農機農藝的融合。
由于近幾年農機農藝融合的快速發展,為農民節約了大量的作業成本、轉移了大量的農村勞動力、改變的農民的種植方式與作物種類等,使得農民的經濟收入得到了提高。農機農藝的融合優化了農業機械的應用,使得機械化的現代農業服務范圍不斷的擴大,作業的領域以及廣度和深度不斷的擴大與拓寬。農民開始科學化的發展農業生產,通過電視、廣播、報紙、電腦等多種途徑學習先進科學的農藝,了解農業市場的發展態勢。當農民感受到農機農藝融合的好處時,便會進一步的推進和發展農機農藝的融合,經營和購買農機,主動了解和學習農藝,進一步的應用和促進農機農藝融合。
四、結語。
目前,元謀縣已經完成機械化插秧100畝,其余500畝可在月底全面栽插結束。通過實施水稻全程機械化示范種植,推廣全程機械化種植,可為農民節省50%左右的成本,從而降低農民的生產成本,促進農民增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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