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講比朗誦更自然,更自由,可以隨著講稿的內容而變化站位。一般說來,不要在演講人前邊安放講桌,頂多安一個話筒,以增加音量和效果。那么我們寫演講稿要注意的內容有什么呢?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關于學習演講稿模板范文,希望會對大家的工作與學習有所幫助。
全球變暖的演講稿中文篇一
謝佑平高毅
人類社會的發展是一個由野蠻到文明不斷進化的歷程,而反映人類社會文明進程的正是各種社會關系和社會制度的臻于完善。刑事訴訟制度作為一種重要的社會制度,其自身的變遷從一個側面折射出人類社會的文明進程。近現代以來,刑事訴訟制度的發展呈現文明化、民主化、科學化的世界性趨勢。然而就在訴訟文明化日益得到彰顯的今天,刑訊逼供這種古老而又野蠻的訴訟手段卻在法治的時代背景下禁而不絕,盡管許多國家都在法律中廢止了刑訊逼供,但在各國刑事司法實踐中仍有大量的秘密刑訊和變相刑訊存在。如何通過對刑訊逼供的危害及其現實成因的透析,探討、完善刑訊逼供的應對策略,已成為各國刑事法學理論研究中的重要課題。在高倡依法治國的現代中國,由于傳統司法觀念的影響以及現行法律制度某些方面的缺失,刑訊逼供現象在我國的刑事司法實踐中相當普遍,已對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事業造成了極大損害,這就使得從理論上探討、完善刑訊逼供的應對策略在當前的中國顯得更為迫切。
一、刑訊逼供的危害
我們之所以從價值層面對刑訊逼供作出否定性評價,是因為刑訊逼供作為一種訴訟手段,違背了現代刑事訴訟的一系列基本價值目標和原則。
(一)刑訊逼供損害正當程序的價值目標
國家設立刑事訴訟程序的最初動機就是為了發現實體真實,即查明案件事實、懲罰犯罪,以正確實現國家刑罰權,維護社會安全,因而實體真實是一切刑事訴訟制度的基本價值目標。但是任何一項法律制度所追求的都不會是單一的價值目標,而是一個多種目標兼容的價值目標體系。近現代人權思想的產生與發展已深深地影響到刑事訴訟制度的價值取向,現代國家在設計和運作刑事訴訟制度時,不得不更多地關注涉訟公民的基本人權保障。在此基礎上,現代刑事訴訟理論提出:實體真實與正當程序是刑事訴訟制度所追求的雙重價值目標。
變相刑訊的形式存活,都是對刑事訴訟追求正當程序這一價值目標的極大損害。
(二)刑訊逼供妨害實體真實的發現
可以說,長期以來司法實踐中刑訊逼供禁而不絕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司法官員深信刑訊逼供能獲取有價值的證據從而有助于實體真實的發現。在此,我們無意否認刑訊逼供對發現實體真實的個案意義,但是,我們需要理性地沉思與審視的是:刑訊逼供是否有助于普遍意義上的實體真實的發現。
其實,刑訊逼供對個案意義上的實體真實的發現是有前提和條件的。它依賴于兩個預設的前提和條件:第一,作為刑訊逼供對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是本案真正的犯罪行為人。刑訊逼供是通過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主要是有罪供述,因而只有本案真正的犯罪行為人所作的口供,才是對真實案情的陳述與回復,才有助于案件事實真相的查明,才能作為破案和定罪量刑的根據;第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訊下所作的口供必須是客觀真實的。從理論上講,只有在上述兩個前提和條件同時具備的情形下,刑訊逼供對于實體真實的發現才是可能的;但是從刑事訴訟機制的運作機理來分析,現行刑事訴訟機制并不能確保這兩個前提和條件的實現。首先,從偵查機制來看,偵查權指向的對象并不一定是真正的罪犯,而僅僅是嫌疑人;偵查權運作的結果既可能是查明案情、查獲罪犯,也可能是排除嫌疑人的犯罪嫌疑,因而偵查機制的運作并不能確保犯罪嫌疑人都是真正的犯罪行為人。從偵查邏輯上說,犯罪嫌疑人與犯罪行為人之間的同一性正是國家司法機關通過偵查程序要予以確認的事實,是偵查機關運作的結論而非前提,將犯罪嫌疑人與犯罪行為人之間的同一性作為刑訊逼供發現實體真實的前提條件,無疑是倒果為因。在司法實踐中,一旦發生犯罪嫌疑人并非真正的犯罪行為人的情形,刑訊逼供就只能是屈打成招,造成冤假錯案,正如貝卡利亞所說:“無辜者被屈打成招為罪犯,這種事真是不勝枚舉”。在日本每年在偵查階段有40%多的刑事被疑案件和不起訴處理,試想如果對這40%多的刑事被疑案件中的嫌疑人都進行刑訊逼供,該造成多少冤假錯案,可能整個偵查機制都會運轉失靈,還談何發現實體真實;其次,刑訊逼供作為一種審訊手段,其自身機能并不足以確保犯罪嫌疑人在刑訊下作出客觀真實的供述。刑訊逼供“是想讓痛苦成為真相的熔煉爐,似乎不幸者的筋骨和真話并不那么自由”,軟弱的無辜者可能因為經受不住刑訊的折磨而自認有罪,而強壯的罪犯則可能因為抵御住痛苦而拒不認罪,這樣,刑訊逼供只能“保證使強壯的罪犯獲得釋放,并使軟弱的無辜者被定罪處罰”。
可見,刑訊逼供盡管可能發現個案意義上的實體真實(比如犯罪嫌疑人正好是真正的犯罪行為人而又抵御不住刑訊的痛苦而招認),但從功能主義的角度分析,刑訊逼供作為一種訴訟手段本身并無發現實體真實的機能,因而在司法實踐中采用刑訊逼供不但無助于反而會妨害普遍意義上的實體真實的發現。
(三)刑訊逼供違背無罪推定原則
刑事訴訟人權保障的重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權保障,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權保障的核心問題是如何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訴訟中的地位。可以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的變化體現著刑事訴訟文明化、民主化的進程,而表征這一文明進程的正是無罪推定原則的確立。
國的原則的基本涵義是指在刑事訴訟中,任何受到刑事追訴的人在未經司法程序最終判決為有罪之前,應推定其無罪。無罪推定原則的基本價值取向是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訴訟中的合法權益,保障其在刑事訴訟構造中享有與控訴方平等的訴訟主體地位,以使其能運用以辯護權為核心的各項訴訟權利與擁有強大訴追能力的國家追訴機關相抗衡,并借以自保。作為一項抽象的法律原則,無罪推定原則在立法上和司法運作中具體外化為以下幾項可操作的技術性規則:(1)證明責任規則,即證明責任由控訴方承擔,被告人不承擔證明責任。據此,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有權保持沉默或者拒絕供述,不能因為被告人沒有或者不能證明自己無罪而認定其有罪;(2)審判規則,即當控訴方不能證實被告人有罪,審判者對被告人是否犯罪、罪行輕重尚存懷疑、難以確證時,應實行“疑罪從無”原則,作出對被告人有利的判決。刑訊逼供與封建糾問式訴訟下的有罪推定存在著必然的聯系,從而與無罪推定原則在內容和精神上存在根本性沖突:刑訊逼供實質上是國家追訴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通過刑訊迫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有罪供述,以此作為證據來證明被告人有罪,這實際上是在強迫被告人自證其罪,是將本應由控訴方承擔的證明責任強加給被告人承擔,違背了無罪推定原則的責任規則強調控方舉證的基本要求。同時,刑訊逼供違背被告人的意志強迫其供述,實質上否定了被告人在訴訟中意志的獨立性,從而將其視為不具有獨立性的訴訟客體,這就與無罪推定原則保障被告人在訴訟中的主體地位的精神相悖。
二、制度完善與觀念更新:刑訊逼供的應對策略
探討問題是解決問題的先導,但探討問題的最終目的仍是要解決問題。前面我們透視刑訊逼供的危害、分析其現實成因,最終目的都是為我國當前司法實踐中十分突出的刑訊逼供現象找尋妥善的應對策略。從背景上分析,我國當前司法實踐中刑訊逼供現象突出的原因,既有現行訴訟制度的不健全,也有傳統訴訟觀念的消極影響。針對此,完善刑訊逼供的應對策略,從宏觀上看應包括制度完善與觀念更新兩方面的內容。
(一)制度完善
刑事司法的國際標準對我國而言,具有兩方面意義:
二、刑事司法國際標準的“最低限度意義”可以確保我國刑事司法改革對本土資源的充分關注,使我國刑事司法制度的世界化目標建立在本土化的基礎之上。以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為例,在證據制度中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已是世界性趨勢,但對于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適用范圍各國有不同的認識,美國主張證據排除的范圍應包括言詞證據和通過違法搜查、扣押獲得的物證;而德、日等國則主張言詞證據應絕對予以排除,但物證具體是否排除應加以權衡。這樣,在求同存異的“最低限度意義”上,《宣言》和《公約》中確立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僅將證據排除的范圍限于言詞,證據并未包括違法搜查、扣押獲得的物證。從社會文化背景和法律傳統上來看,我國顯然更適宜于接受德、日等國的主張,《宣言》和《公約》的“最低限度意義”就為這種本土化努力提供了保證。
1、應確立“反對強迫自證其罪”的特權規則,并建立相應的程序保障機制。包括:(1)取消我國刑訴法第93條關于犯罪嫌疑人有如實供述義務的規定,賦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權和拒絕供述權;(2)建立訊問前的告知規則,對訊問前告知權利的內容及程序作出統一規定;(3)規定訊問時律師有權在場。我國刑訴法第96條第1款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但并未規定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律師有權在場。我們考慮到犯罪嫌疑人與偵查機關相比在訴訟地位和力量上的差距,如果讓犯罪嫌疑人單獨面對偵查機關接受,就容易受到偵查機關的強制包括刑訊逼供。律師于訊問時在場,一方面可以協助犯罪嫌疑人行使“反對強迫自證其罪”的特權,對偵查機關的訊問,哪些可以回答,哪些回答了可能自我歸罪而有權不回答,律師可以在旁提醒甚至代答;另一方面律師于訊問時在場也可以監督偵查機關的偵訊行為,防止偵查機關刑訊逼供;(4)確保犯罪嫌疑人與律師的會見、聯絡權。我國刑訴法第96條和第36條規定了犯罪嫌疑人與律師會見、聯絡權,但從立法與司法上看,這種權利受到了一些不合理限制:一是刑訴法規定“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造成司法實踐中大量案件偵查機關都派員在場進行監督,這就給犯罪嫌疑人造成巨大心理壓力而不能向律師自由陳述案件情況以及是否受到偵查機關的不當對待,也就不能及時得到律師的法律幫助;二是刑訴法規定“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由于何謂“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立法上并未加以界定,司法實踐中偵查機關往往以此為借口拒絕批準犯罪嫌疑人與律師會見。我國刑事訴訟立法和司法上對犯罪嫌疑人和律師的會見、聯絡權的不合理限制不但使律師執行辯護職能受到影響,而且也使律師對刑訊逼供的制約難以實現。解決問題的核心在于取消這些不合理限制,使犯罪嫌疑人和律師能有充分機會、時間和便利條件進行會見和聯絡。
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應該說,這一司法解釋已經體現了排除非法證據的精神,但是我們認為,基于訴訟規范化的要求,自白任意性規則及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還是應當在刑事訴訟立法中得到確立。
(二)觀念更新
觀念與制度之間存在著互動關系,一方面一項制度的變革往往是觀念變化的結果;另一方面一項創新制度的正常運作又有賴于與之相應的觀念的支持,這又提出了觀念更新的要求。我國當前防范刑訊逼供,不僅應著眼于訴訟制度的完善,還應重視訴訟觀念的更新,即建構與現代訴訟制度相適應的以“正當程序”為核心的現代訴訟觀念。這就要求我們必須重新認識程序的價值和意義,一方面應批判“程序工具主義”,認識到程序不僅有發現實體真實意義上的工具價值,也有實現程序正當化意義上的獨立價值;另一方面應重塑刑事訴訟價值目標體系,認識到實體真實與正當程序是現代刑事訴訟追求的雙重價值目標,刑事訴訟不僅應控制犯罪,也應保障人權。
然而,從結構上看,訴訟觀念是訴訟文化結構中內隱性、深層次的內容,它相關于政治條件、經濟條件、國家制度、民族傳統、社會心理等社會大系統,這就使得:一方面訴訟觀念的更新在一定程度上依賴于社會大系統的調整、轉換;另一方面訴訟觀念的更新、轉變將有一個較大的時間跨度和較長的文化沉淀過程。這也許意味著我們將不得不面對這樣的現實:刑訊逼供這種“暴行”(貝卡利亞語)仍將在相當長的時間里隱密或半公開地存在,這也正是我國的司法改革任重而道遠的原因之一。
時間:2002年4月26日 來源:北京檢察院第一分院
全球變暖的演講稿中文篇二
復議國:韓國、法國、巴西、加拿大
深信全球變暖會為人類的生活帶來災難性的變換
第一條、委員會確議發起一個國際層面的技術和情報交流項目,以使技術轉讓和信息共享的目的更易達到。
a).搜集全球范圍內應被監測的計量數據、水文數據資料。b).建議成立一個咨詢小組來指導、協助數據收集工作。
c).數據庫中收集的資料將有助于鑒別出需要特別注意檢測的國家,并幫助決策者應對有關海平面上升的各種特定情況。
d).數據庫將為各區域內的警報系統提供數據,以盡可能減小損失。
e).在此技術共享、轉讓平臺內,鼓勵發達國家中擁有應對措施技術的公司進入缺乏相應技術的發展中國家市場。此類公司在目標國家中的落戶將被提供以政府財政援助。開始運作后,此類公司的稅款將支付給其祖國。通過此方式,發展中國家將得到技術支持,技術提供方則將從公司運作中獲得收益。
d).應對意識宣傳工作組 e).“海墻”計劃
f).采取有效措施,改善難民安置;人道主義援助將著眼于健康援助和因海平面上升引起的疾病的預防。
第三條、鼓勵對可再生資源開發的國際合作,但也承認,傳統的能源資源利用水平,在世界能源結構中占優勢。
1)加強區域合作,特別是欠發達國家之間為解決氣候變化相關的全球性問題。2)鼓勵技術交流,以解決因旱災造成的問題,例如,建立了巨大的水壩儲存雨水和海水淡化。3)根據科學和技術要求,應當有使用到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和減少能源開發造成的污染。
4)敦促所有國家分享先進技術。
5)促進農業區域合作。提高了土地生產力的植被覆蓋為重點。6)敦促教育,科學和技術研究與發展國際合作。
第四條、確保了一致性和京都議定書的清潔發展機制運行維護和加強管理和處罰制度。
第五條、敦促跨國石油公司采取轉讓新技術,提取和煉油廠,以減少發展中國家的排放量的責任。
第七條、敦促發達國家更加重視投資清潔發展機制較小的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
第八條、明確發達國家及發展中國家在氣候變暖這個問題上的責任及應盡的義務,達到共同承擔共同解決問題的目的。要求世界各國為全人類的利益著想,認識到全球氣候變暖問題的緊迫性,并采取積極的措施應對氣候變化。
1).支持雙軌制——世界各國秉承“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根據本國國情提出最大限度減排標準。達成一份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并包含《京都議定書》的所有基本要素,同時提出各國承諾。
2).落實減排承諾,提高減排效率。要求減排強度具有相似性,即歐盟及各發達國家都做到最大的努力,共同應對全球變暖問題,并對本國減排目標負責。3).成立督查組從而有效監督各國減排行動的執行;定期監查減排工作,做到減排工作“可測量、可報告和可核實”。
第九條、在經濟日益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各國應在發展經濟的同時更多地關注環境為題而不是一味的“破壞中發展”。呼吁各國,尤其是外匯儲備充足的國家提高外匯利用率,將其投入到新能源研究或幫助發展中國家發展;并呼吁發展中國家發展自身第三產業。
第十條、在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下建立基金會 1).此基金會旨在為各國提供可供研究減排技術,開發新能源的資金給各締約國;爭取在未來3年內,在歐盟各國集資55億歐元,相當于90億美元,來幫助世界貧窮國家來解決由氣候變暖而引起的諸如海平面上升,淡水短缺等災難性問題。2).資金來源:征收碳排放稅(依據各國現狀);各國應承諾每年或每季度可支持給此基金的金額。體現公平性、透明性和有效性,確保資金易于提取。
3).資金流向:明確用途;成立督查小組進行定期檢查,以是否達到預期效果;如若不能,將限制該資金的額度。發達國家政府和有能力的發展中大國政府應主動承擔起資金來源問題,有義務提供可預期的資金,資金可來源于發達國家公共財政資金。4)、各國可向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申請專項基金以用于本國的溫室氣體減排設施建設。需向聯合國環境規劃署提交相應的報告。聯合國環境規劃署應當召開締約國代表會議,需全部締約國代表出席,對申請國的報告進行審議并投票,需簡單多數通過方能下撥基金。5)、下撥基金的具體數額由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經討論調查后確定。6)、聯合國環境規劃署有權監督基金的使用情況,并可要求已獲得基金的締約國提交具體的使用報告。7)、每年度需召開全體締約國代表會議審議基金使用國的溫室氣體排放狀況,并以此決定該國下一年度在基金中需承擔的比例。具體數額由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經討論調查后,并且獲得簡單多數代表通過后確定。
8).各締約國應當鼓勵本國企業進行植樹造林工程.并予以資金支持。資金可向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申請。
10).各個成員國定期交流、會晤
11).每年制定目標可以發展中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和用于發展低碳經濟;制定嚴格的排放標準和排放限制,并給予嚴格執行排放標準和排放限制的企業一定比例的稅務減免。
第十一條、開發新能源,優化能源結構,減少對化石能源依賴
1).強烈建議發展中國家利用發達國家提供的技術處理可利用廢棄物,實現資源再利用。
2).發展低碳經濟,尤其是工業國和發展中國家
第十二條、加強有關環境保護的宣傳與教育工作
全球變暖的演講稿中文篇三
在許多人的意識中,全球氣候變化,可能仍不過像是一個形象或寓言表達而已;聽多了,說久了,許多人就變得麻痹了,厭煩了。人們對環境氣候觀察,大多數是通過對于氣候變化直觀的感覺,或是來自宣傳或科學家推測和預言,仿佛它并非是一個直接影響人們生活的問題,離我們還很遠。
然而,一次哥本哈根世界氣候大會,中美兩國相繼宣布減排行動目標,讓“哥本哈根”旋風一夜間刮遍全球。在氣候問題日益嚴重、《京都議定書》即將到期以及金融危機重創世界經濟的特定背景下,本次哥本哈根氣候變化大會的召開無疑是一次里程碑式的事件,讓人們對全球氣候問題又特別關注了起來,從1997年的日本《京都議定書》,2007年的巴厘島線路圖到這次的哥本哈根大會,全球氣候變暖形勢并不令人樂觀。因此此次會議其長遠意義就更加不可估量了。在會議召開之后,有很多專業人士都對哥本哈根會議對氣候變化問題解決有了一定看法。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秘書處執行秘書德博埃爾看來,哥本哈根將成為應對氣候變化的“歷史性轉折點”,在哥本哈根“可以而且必須”達成一個新協議。亞洲開發銀行高級經濟學家莊健認為,本次會議對于確定京都議定書以后世界在未來10年、20年的發展方向,有重大作用和影響。現在的確也需要有這樣一個會議,來讓大家尋找共同點,一致“往前看”。從我國近期展現出的積極姿態來看,各國還是很希望在本次會議上達成實質協議。我國外交部氣候變化談判特別代表于慶泰坦言,這次會議“成果的實質內容要比成果文件名稱更為重要”。
“誰應該發揮更大作用”的問題,一直是圍繞本次氣候大會的一個爭議焦點。從本質上說,對于氣候變化這樣的重要話題,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都應該發揮重要作用。
從發達國家的角度來說,在資金和技術方面有優勢,并且隨著發展達到一定高度,更上一個新的發展臺階也是必然的要求;從發展中國家來說,現在也是一個很好的機遇,當然,發展中國家自身有更多發展方面的要求。所以,在減排問題上,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還是能夠找到共同點,但肯定也有分歧。用發達國家現在的標準來要求發展中國家顯然不合理,更可行的是結合實際,在發展和可持續之間找到平衡。
我們必須看到,在關鍵的減排目標問題上,發達國家盡管希望發揮“領導作
用”,但出于一些短期利益考慮,美歐等國提出的減排目標“距離科學的要求還有相當距離”。說到底,美國現在的首要任務不在減排,而在危機“善后”。具體來說,一是要盡快讓失業率降下來,二是要繼續穩定金融業。至于減排和開拓新增長點的問題,現在還排不到白宮工作日程的第一位,這也決定了奧巴馬政府對這次氣候大會不會全力以赴。白宮宣布的減排目標,僅相當于在1990年的基礎上減少4%。而根據“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發展中國家要求發達國家2020年在1990年的水平上至少減排40%。
如果《哥本哈根議定書》不能在今年的締約方會議上達成共識并獲得通過,那么在2012年《京都議定書》第一承諾期到期之后,全球將沒有一個共同文件來約束溫室氣體的排放。這將導致人類遏制全球變暖的行動遭到重大挫折。也因為這個原因,本次會議被廣泛視為是人類遏制全球變暖行動最后的一次機會。
現在,哥本哈根世界氣候大會已經結束。最終,《哥本哈根協議》維護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其《京都議定書》確立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就發達國家實行強制減排和發展中國家采取自主減緩行動做出了安排,并就全球長期目標、資金和技術支持、透明度等焦點問題達成廣泛共識。
學院邀請梅進祿給學院師生講解了有關哈根會議與氣候的問題,并以影片《2012》為切入點,從氣候變暖的原因、應對措施及個人的所作所為三個大方面為講解了全球變化和哥本哈根會議的主要內容。并引用胡錦濤總書記“氣候變暖不單是環境問題,歸根到底是發展問題” 指出,全球氣候變暖與我們每個人的生存和發展息息相關。梅進祿將全世界人民都關注的低碳問題向全院師生作了系統全面的介紹,將深奧的問題化為通俗、易懂的語言,讓同學受益匪淺,感受良多。
或許,正是他們,才是拯救地球和氣候的希望。作為大學生,更應該對氣候和環境有進一步的認識,倡議:低碳生活是每個人的職責,創建低碳生活、低碳大學,相信“今天你低碳了嗎?”這句話將成為今年的流行語,我們應該從自己做起,叢身邊的小事做起,成為低碳生活的參與者,做先鋒作作用,帶動身邊的人。
全球變暖的演講稿中文篇四
(參考文本)
股東會決議
鞍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二oo×年×月×日在鞍山市
一、本公司名稱為鞍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為海
二、選舉林××、王××、謝××為公司董事會成員。任期三
年
三、選舉陳××、陸××為公司監事會成員,另一名監事由
職工代表選舉產生。任期三年。
四、制定公司章程
以上決議經全體股東表決,持贊同意見股東所代表的股份數,占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股份總數的90%,持反對意見的占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股份總數的4%,持棄權意見的占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股份總數的6%,持反對意見和棄權意見的股東所代表的股份數,占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股份總數的10%。
股東:林××(簽字)
股東:鞍山興×貿易有限公司(蓋章)二oo×年×月×日
備注:
1、該參考文本為有限責任公司首次股東會決議;
2、該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及監事會。
全球變暖的演講稿中文篇五
早上好!
今天,我國旗下講話的題目是《珍惜糧食,從我做起》。10月16日是“世界糧食日”,是呼吁我們每一個人都要節約糧食!
吃飯的時候,有些同學將所打的飯菜吃得干干凈凈,今天在這里,我們大聲地表揚他們。可是,也有同學們有浪費糧食的現象,看見白白的米飯和剩菜被倒掉,真是讓人心疼!“一粥一飯當思來之不易”,同學們,你們知道嗎,我們中國還有很多人吃不飽飯,還有很多孩子讀不起書,也還有很多孩子因家庭貧困而輟學,早早地擔負起家庭的重擔,外出打工。當你浪費一口糧食時,也許在他們的眼里浪費的就是一頓豐富的大餐。我看到有的同學很是挑食,說這飯菜是自己不喜歡吃的,吃了幾口飯就倒掉了!我看到有的同學盛飯和湯的時候,走路慌張把飯湯灑在地上!我看到有的同學一邊吃一邊打鬧??這些都是在浪費糧食!我們要堅決抵制這些陋習。如果你浪費這一點,他浪費這一點,大家都浪費這一點,那就是一個驚人的損失了!因此珍惜糧食值得我們深思。我們浪費一粒米,扔掉一個饅頭,實際上丟棄的是中華民族勤儉節約的傳統美德,是我們人類的可貴的生命。
同學們,勤儉節約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現在全國都在提倡“光盤行動”,同學們,你想做個文明的學生嗎?那就從文明就餐、珍惜糧食開始吧!其實節約糧食,做起來很簡單:吃飯時,吃多少盛多少,不要剩飯菜;不挑食、不在吃飯的時候嬉戲打鬧!讓節約光榮,浪費可恥的觀念在校園蔚然成風,從現在做起,從我做起,珍惜每一粒糧食,珍惜農民的血汗,珍惜人類的生命。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