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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警告復議申請書(通用19篇)篇一
“加強對執法活動的監督,推進依法行政,維護司法公正,提高執法水平,確保法律的嚴格實施。”同志在黨的^v^報告中的這段話,對監督行政法律關系理論的建立具有戰略上的指導意義。通信行政執法,是指通信行政機關或機構為了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直接對特定的相對人采取的具體影響其權利義務,實現通信行政管理職能活動的行政行為。長期以來,由于受傳統觀念的影響,形成了人們只重視刑法、民法而輕視其他部門法的傾向。再加上行政機關主要靠政策辦事,因而一提起執法便自然想起公安、檢察、法院的執法活動,而忽視了承擔大量執法任務的行政機關,尤其是通信行政機關更被人們忽視。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日益健全,人們法制觀念的逐步加深,開始認識到,凡是執行行政職能,與公民、組織發生某種權利義務關系的行政機關,都應是執法機關。但是社會經濟的發展也要求行政機關及其行為必須走向法制化,具體到通信行政執法也必須全面走向法制化,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加入世貿組織后新形勢的要求。這就要求通信行政執法的產生及其職權職責必須有明確的法律規定;通信行政機關的執法活動,必須合乎法律之規定,不得超越法律、法規及規章。因此,加強通信行政執法的監督必須提到議事日程。目前,我國尚未形成完善的通信行政執法監督體系,通信行政執法監督的主要手段是行政復議。然而,大多數管理相對人在通信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時,不去積極地行使通信行政復議權,他們認為我國的通信行政復議尚不能成為一種有效的救濟手段。如何確保通過通信行政復議的手段監督通信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是通信管理相對人普遍關心的問題。因此,有必要就通信行政復議監督的相關問題作一介紹。
(一)通信行政復議概述。
通信行政復議,是指通信行政管理相對人認為通信行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通信行政主管機關的上一級通信行政主管機關申請復議,由有復議管轄權的通信行政主管機關對具體通信行政行為重新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一種行政活動。通信行政復議是上級通信行政主管機關對下級通信行政主管機關進行層級監督的一種較規范的活動,是通信行政機關對通信行政執法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
通信行政復議,是解決通信行政機關在行使通信行政職權過程中與管理相對人發生的關于權利義務爭議的重要途徑之一。通信行政爭議的產生是由于管理相對人對通信行^v^力行使的程序、目的產生疑義或不服。但是,通信行政爭議的構成應符合以下條件:
1、必須有一方是通信行政管理機關。
根據我國通信行政管理體制和現行的通信法律、法規規定,在我國履行通信管理職能的機構有兩級,即中央通信行政管理機構和省級通信行政機構;地、市級的通信管理職能仍缺位。通信行政機關在履行通信管理職責過程中,不可避免地要與管理相對人發生糾紛,這里的管理相對人包括另一行政機關。但是糾紛當事人之中必須一方是履行行政管理職權的行政機關。例如某通信行政執法機關由于某公安機關擅自改變專用線路的使用范圍,對該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并處50000元罰款,該公安機關認為處罰太重與通信行政執法機構發生爭議,在這一因具體通信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爭議中,兩方當事人均為行政機關,但是公安機關是管理相對人,而通信行政管理機關則是依法履行通信行政管理職能的具有通信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這是行政糾紛區別于民事糾紛的一個顯著特點。
2、爭議的標的是通信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
如果說通信行政主體是構成通信行政爭議的形式要件,那么,通信行政行為是構成通信行政爭議的實質要件。判斷一個爭議是否屬通信行政爭議,僅僅看爭議當事人中是否有通信行政機關是不夠的,我們還必須看爭議的標的性質。只有爭議標的是通信行政行為的,才是通信行政爭議。例如某通信行政管理機關因購買辦公用品與另一方(供方)發生爭議,就不屬行政爭議,道理很簡單,他們發生爭議的標的是購銷行為。
綜上所述,通信行政爭議的構成,除爭議的當事人中一方必須是行使通信行^v^力的組織外,爭議的標的還必須是通信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
在明確了通信行政爭議的構成要件后,我們就可以得出了明確的通信行政復議概念,即:通信行政復議是通信行政機關按照特定的程序和要求處理通信行政爭議的活動。我們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來把握這一概念。
1、通信行政復議是通信行政機關的活動。
通信行政機關是行使通信行^v^力,執行國家通信法律、法規、規章,管理國家通信事務的機關。通信行政機關在通信行政復議過程中運用了行政機關的工作原則和方法,這是它的行政性,然而,通信行政機關在進行通信行政復議過程中,又擁有司法職權,例如,復議申請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復議必須向有管轄的行政主管機關提出,復議決定也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這表明,通信行政復議是集行政性和司法性于一體的。
有人曾擔心,行政復議機關一方面擁有行^v^,另一方面又擁有司法權,兩權的結合是不公平的,不可避免地會出現專制。筆者認為這一擔心是大可不必的。這是因為,行政機關的權力來源于法律,行政機關只能享有法律賦予的權力,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行使權力,這是民主和政治的基本要求。然而,一切權力具有多方面性質,可以產生良好的結果,也可能產生不良的結果。只有當行^v^力的行使符合法律規定的時候,才會產生良好的結果,否則必然對社會和個人產生侵害。因此,依法行政是行^v^力存在的先決條件。實踐中,通信行政機關違法行政的現象是屢見不鮮的。這樣,行^v^力的行使就必須受到監督;行^v^力逾大,監督的機制也必須隨之加強。行政機關的專業化程度和技術性的要求是很高的,致使行政爭議的案件極為復雜,特別是通信行政爭議案件,它涉及許多有關電信技術方面的專業知識和電信業務知識。如果將這些行政爭議案件都推給人民法院,那么法院定會力不從心,影響辦案質量,同時給行政效率的提高也造成障礙。這樣人們開始了尋求解決行政爭議的新途徑。行政爭議的解決,法院具有法律上的優勢,但它也有自己的不足,那就是行政管理的專業和技術,而這些正是行政機關的優勢。并且,大量的行政爭議發生在行政實踐中,行政部門對這些爭議的事實和背景更加了解。例如某單位未經申報開辦了電話語音信息服務,通信行政機關依法對該單位進行行政處罰,并同時責令該單位向電信企業補交因開辦電話信息服務所占用的中繼線費用。然而,該用戶不認為自己從事的業務屬電話信息服務,也拒絕向電信企業補交中繼線費用,這樣就產生了爭議。那么,要確定該單位是否違反了通信行政法規擅自開辦電話信息服務,是否要補交中繼線費用,首先要明確何為電話信息服務,何為中繼線。這些電信業務的界定,正是通信行政主管機關的優勢,這些爭議的事實和背景也只有通信行政機關最為了解。這樣將行政爭議交由行政機關進行復議是最為恰當的。況且,行政機關解決行政爭議的權力是依法行使的,而且這種權力也不是最終的權力。管理相對人對行政機關的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司法審查。人民法院才是解決行權爭議的最終途徑。
有關行政復議制度,各國的行政法都有類似的規定。例如,1951年韓國的《行政訴愿法》就是一部規定公民在行政領域中行使救濟權的重要法律。這部法律的重要特點之一就是規定了“訴愿前置原則”,所謂“訴愿前置原則”,是指公民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不服時,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訴愿,只有對訴愿或裁決不服時,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種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將行政糾紛盡可能彌息在行政過程中,從而減輕法院的負擔。1962年日本的《行政不服審查法》也確立了行政機關對行政案件的處理權。1991年美國的《路易斯安娜州行政程序法》也規定了有行政復議前置的內容,這部行政程序法典盡管僅適用于美國的路易斯安娜州(thelouisianastate),但在立法模式上,它與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和《各州標準行政程序法》頗為相似。《路易斯安娜州行政程序法》的一個重要原則就是不適用司法審查窮盡所有行政救濟手段原則。這個原則是美國司法審查的一項原則,它的主要內容是,行政機關作出決定后,受害人不服要將該決定提請法院司法審查前,應當先請求行政救濟,只有在走完所有的行政救濟途徑后,才有權提起司法審查。由此看來,由行政機關處理行政爭議,實行行政復議前置原則是現代世界各國普遍采用的一種制度。我國1999年的《行政復議法》也明確規定了行政復議制度,在我國行政法制建設中的地位。
2、通信行政復議是通信行政機關處理通信行政爭議的活動。
通信行政主管部門的行為既有行政行為,也有民事行為,兩種行為產生的爭議表現為行政爭議和民事爭議。如何區別這兩種爭議,關鍵在于主張權利的人所針對的另一方當事人是依法行使行^v^力的行權機關,還是所針對的另一方當事人是與主張權利的人處于平等地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前者發生的爭議為行政爭議,后者發生的爭議屬民事爭議。但是,在通信行政復議中,這種爭議只能以行政爭議出現,即主張權利的人只能以通信行政機關為另一方當事人。否則,就會出現復議機關對民事爭議進行復議的情況。例如甲單位未申領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無線移動通信,通信行政管理機關對甲單位作出停業沒收非法所得并向電信企業賠償所占中繼線30萬元的裁決,如果甲單位不服有關賠償裁決,向上一級通信行權管理機關申訴,被申請人只能是原處分機關,上一級通信行政管理機關復議解決的是甲單位與原通信行政處罰機關之間的關于停業沒收非法所得并向電信企業賠償的裁決,而不是甲單位與電信企業之間的賠償爭議。因為甲單位與電信企業之間的賠償爭議是處于平等地位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的爭議,屬民事爭議;而通信行政復議解決的只是通信行政爭議,即主張權利的人所針對的另一當事人是依法有權實施行政處罰的通信行政機關。因此,沒有行政爭議,就沒有必要進行行政復議。
3、通信行政復議是通信行政機關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解決通信行政爭議的活動。
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作為第三方解決行政爭議雙方糾紛的活動。這一點和人民法院作為第三方解決各種爭議的特點是一致的。行政復議的這一特性要求復議機關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必須分開,同時也要求行政復議必須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這就是行政復議程序的司法性。行政復議程序的司法性使行政復議和法院審判一樣,有許多制度貫穿其中,例如申請制度、管轄制度、移送制度、回避制度、答辯制度等。但是行政復議程序的主要特點還是體現在行政性方面,行政性的基本要求就是高效原則,這一點在行政復議的程序上有比較明顯的體現。例如行政復議制度,復議機關從收到復議申請書至作出決定止,時間最長不超過兩個月;行政復議過程中證據的判斷、收集也不象法院那樣正式,這些都體現了行政復議的行政性。行政復議作為行政活動,必須充分體現行政的效率原則,復議組織可以利用這些特點,迅速查清事實、解決行政爭議。因此,對解決行政爭議來講,行政復議程序比行政訴訟程序更經濟、更具有效率。實踐中,大量的行政爭議都是通過行政復議解決的。
行政復議已成為各國解決行政爭議仿效的一種制度。行政復議制度一方面可以發揮行政復議機關業務上、技術上的優勢,提高了解決行政爭議的效率,另一方面引入了司法性程序,保證了復議的客觀性、公正性,大大地推動了行政法治化的發展,把許多行政爭議消滅在法院訴訟之前,這無論對行政機關還是人民法院來說,都是一件利國利民的好事,它可以減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必要的訴累。
4、通信行政復議是上級通信行政主管機關對下級通信行政主管機關進行的一種層級行政監督。
通信行政監督可以在行政行為實施過程中采取,也可以在通信行政行為完成之后采取;可以由上級通信行政主管機關主動采取,也可以由利害關系人請求作出通信行為機構的上級通信行政主管機構采取。行政復議就是有權的上級通信行政主管機關依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復查原具體通信行政行為的一種措施。復查時發現原具體通信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就必須依法糾正。因此,這種復查的過程,就是行政復議機關對原具體通信行政行為機關實施的一種行政監督的過程。
通信行政復議作為一種行政監督形式,意味著行政復議是基于領導和被領導關系而產生的,行政復議權是一種行政領導權,既不可轉讓,也不可委托。因此,行使行政復議權的,多數是享有行政領導權或層級監督權的行政機關。沒有領導與被領導或指導與被指導關系的行政機關,不得行使行政復議權;沒有行政主體資格的非行政機關和任何個人,更不能行使行政復議權。通過行政復議,上級通信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及時發現并糾正下級通信行政部門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同時,也可以發現具體通信行政行為所依據的通信行政規范性文件,是否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相抵觸。這對改變目前存在的通信行政機關濫施處罰、無權處罰、自立章法的狀況是非常有益的,它能有效地保證通信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做到令行禁止。
(二)通信行政復議的基本制度。
通信行政復議的制度是由一系列相對獨立的程序群有機結合的統一體。這一系列重要的程序是構成整個復議程序的基本要素。缺少其中一個程序群,行政復議程序就難以完成。這些相互獨立的,緊密聯系的程序群構成行政復議的基本制度,是整個通信行政復議的基礎。這些基本制度是通信行政機關在行政復議活動中必須遵守的,當然基本制度應該以基本原則為指導。我國《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的基本原則有:
1、合法原則。
行政復議機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首先必須遵循合法的原則,這是對行政機關最基本的要求。所謂合法的原則,是指行政復議機關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遵照規定的程序,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進行全面審查,在此基礎上,依法對既合法又適當的具體行政行為決定予以維持,對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根據具體情況決定予以撤銷、變更、確認違法,對不作為的可以責令其限期履行法定職責;申請人提出對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的請求的,還要依照職權對該依據作出處理或者提請有權機關作出處理。合法原則應著重體現在三個方面:第一,行政復議機關自身必須合法。行政復議機關必須是依法負有行政復議職權的行政機關才能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第二,適用依據必須合法。目前有的通信行政機關受地方經濟利益的趨動,了一些不符合法律和法規的文件,如果對此不加以判斷和鑒別,一概地作為審理行政復議案件的依據予以適用,就會引起規范內部的沖突,同時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保護也很不利。因此要求行政復議機關在審理行政復議案件前,應首先對所適用的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第三,審理行政復議案件的程序必須合法。目前,行政復議機關在行政復議中重實體輕程序的問題十分普遍,這一現象已經引起關組織的重視。應該注意的是,程序問題與實體問題是密切相關的,是實體問題的正確、合法的重要保證。我國《行政復議法》對行政復議的程序問題,諸如:行政復議的申請程序、受理程序、調查程序、證據程序、行政復議文書送達程序均作了嚴格的規定,通信行政復議機關必須嚴格地遵守。
2、公正原則。
行政復議的公正原則是對行政復議機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質量要求。從具體行政復議活動的角度來看,公正是行政復議制度的靈魂,是取得管理相對人信任的根本。公正原則的實現,主要是基于同類情形的對比,也就是講,相對于基本相同的事實、情節和行為性質,行政復議的結果應當保持基本相同,不能過于懸殊。同時,行政復議機關在審理行政復議案件過程中,也應公平地對待雙方當事人,應認真聽取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意見,不能偏聽偏信或偏袒一方,尤其是不能偏袒被申請人。一定要使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過程中始終處于平等地位。特別是由于在通信行政管理活動中,行政管理相對人總是處于劣者的地位,行政復議機關尤其應當注意維護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權益,充分保障申請人享有公平地參加行政復議的權利。
3、公開原則。
公開原則應包括兩層含義,一是行政復議案件的材料要公開。在審理行政復議案件中,行政復議機關收集的材料,除了涉及^v^、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外,都應當向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公開,允許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及其委托人自由查閱;二是行政復議過程和結果要公開。行政復議機關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以采用較靈活的辦案方式,例如可以召集行政復議參加人到場進行公開審理,調查證據進行辯論等。對行政復議的結果要公開,這樣便于人民群眾和有關部門的監督,也有利于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進行教育。
4、及時原則。
行政復議是一種行政活動,行政活動的基本特征必須體現現代行政管理的效率原則,盡可能簡便、迅速地處理行政爭議。《行政復議法》的及時原則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行政復議機關應及時審查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復議機關提出。除前款規定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行政復議法》要求對行政復議機構受理或不受理行政復議申請,都必須盡快作出判斷。
(2)行政復議機關應及時審理行政復議案件。《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資料。”《行政復議法》還對行政復議機關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以及依法處理和依法移送的時限作了嚴格的要求,這些都體現了行政復議機關審理行政復議案件的及時原則。
(3)行政復議機關應及時作出復議決定。行政活動必須體現高效原則。對行政管理相對人而言,都希望盡快得到復議結果,以便決定是否采用司法救濟。我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5、便民原則。
行政復議中的便民原則,是指行政復議機關在審理行行復議案件時,要盡力方便復議申請人,為行政管理相對人申請行政復議提供便利的條件。具體應做到:
(1)要熱情周到地接待前來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管理相對人,應耐心講解有關法律、法規,對于不屬于本復議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管轄的機關申請復議。
(2)在行政復議的方式上,實行書面審查為主的辦法。按照書面審查的辦法,行政復議的舉證責任主要由被申請人承擔,不應要求申請人舉證。
(3)對于被申請人的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給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即便申請人沒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行政復議機關在作出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同時,應當依法一并責令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行政復議申請人相應的賠償。申請人沒必要再走行政賠償的請求程序,避免因請求行政賠償而牽扯過的財力和精力。同時,《行政復議法》還規定了:“行權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這些均體現了行政復議的便民原則。
6、糾錯原則。
行政管理相對人申請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復議的目的,就是想通過履行行政復議的行政機關糾正被申請人的錯誤的具體行政行為。糾錯原則,還應體現行政首長負責制和集體討論制的原則,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經集體討論通過后,方可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根據《行政復議法》的有關規定,下列具體行政行為,通信行政復議機關有權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2)適用依據錯誤的;(3)違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的;(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根據以上行政復議的基本原則,結合通信行政復議的實踐,對通信行政復議的基本制度闡述如下:
1、一級復議制度。
行政復議實行一級復議制度,即申請人申請復議后,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對復議裁決不服,只能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不能再申請復議。如果相應具體行政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復議裁決作出后即發生法律效力,為終局裁決。一級復議制度體現了及時、有效的基本原則。
通信行政復議與其他種類的行政復議一樣也實行一級復議制度。一般的行政爭議案件須經過三級審查,即一級復議審查和二級司法審查。從目前的期限看,完成這三級審查,至少得半年。這已經不適應于有關行政效率的原則,如果再增加復議的審級,就會對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產生不利影響,當然,效率應該以公正、合法為基礎,如果一個行政案件的審查,只講效率而忽視了公正、合法,那么“效率”又有何價值可言。關于兩級復議制,國外一些行政復議法也有類似的規定。如日本的《行政不服審查法》就規定了一種再審查請求,即對屬于經過審查請求的裁決以后又提出的一種審查請求。實行兩級復議制度,除了給行政機關多一次自我糾正錯誤的機會外,似乎沒有多大的法律意義,如果堅持實行行政復議兩級審查制,只會延長解決行政爭議的時間,對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都沒有多大好處。這里應注意的是,行政復議實行一級審查制度的實質就是一個行政機關的一次復議制度,這和復議機關本身的性質和級別無關。也就是講,只要經過一次復議即為終結復議程序,不應考慮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性質或級別。
2、縱向管理制度。
我國的通信行政復議實行縱向管轄制度,即對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具體通信行政行為不服申請復議的通信行政案件,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上一級通信行政機關管轄的法律制度。縱向管轄制度與我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內容是一致的,《行政訴訟法》第37條規定:“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
行政處罰警告復議申請書(通用19篇)篇二
當事人:陳__,男,1951年12月出生,時任浙______包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______)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住址:浙江省嘉善縣。
依據《^v^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陳__及其一致行動人違法減持浙______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陳__及其一致行動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__年12月19日、12月25日新疆新眾嘉股權投資有限合伙企業(以下簡稱新眾嘉)通過大宗交易分別賣出“浙______”340萬股和100萬股,占公司總股本比例分別為和。新眾嘉,是浙______上市前成立的員工持股公司,后變更為有限合伙企業。在該合伙企業中,陳__持股占比,是合伙企業的唯一普通合伙人,其他45位有限合伙人為公司的中層骨干。根據合伙企業合伙協議,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但“轉讓或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產權”等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可以認定陳__與新眾嘉為一致行動人。
20__年7月11日、14日及15日陳__實際控制的女兒陳某證券賬戶以集中競價方式分別賣出“浙______”萬股、萬股和萬股,占公司總股本比例分別為,和。
20__年7月22日陳__名下證券賬戶以大宗交易方式向其親戚及員工朋友賣出“浙______”萬股,占公司總股本比例為。
陳__在20__年7月22日減持“浙______”后,對其及所實際控制的女兒陳某賬戶以及一致行動人新眾嘉合并減持“浙______”占公司總股本比例達到5%情況,沒有及時履行報告和披露義務。
以上違法事實清楚,有相關公告、相關工商登記資料、證券交易流水、相關人員談話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陳__與其一致行動人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發行人、上市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所述情形。上述信息披露義務人是陳__。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v^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對陳__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___________________,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v^。
20__年1月21日。
行政處罰警告復議申請書(通用19篇)篇三
法定代表人:
案由:申請人因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現向湖南省某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行政復議。
申請事項:請求撤銷某工商處字【20xx】第9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事實與理由:
被申請人因申請人生產銷售的某某牌195-1115系列柴油機印刷品廣告中使用了該機型“是目前配套最廣泛,使用最多的機型”的廣告用語,認為該用語具有排他性和獨占性,貶低了其他經營者,排擠了競爭對手,爭取了交易機會。因此決定對被申請人處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以及3萬元的罰款的處罰。申請人認為:
一、處罰機關無權處罰
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因此,作為該行政處罰唯一事實依據的宣傳手冊,其違法行為發生地應在宣傳手冊的印制地,因此,即使該系列柴油機在當地有售,某某市也只是違法行為的結果地,而不是違法行為發生地。而且申請人至今未向某某市銷售過常拖牌195-1115系列柴油機,則不正當競爭的認定首先就缺少了競爭的主體要件,連銷售行為都不具備的情況下,如何產生競爭對手被排斥的結果,申請人又從哪里爭取到了何種交易機會?因此某某市對該處罰的管轄權都不具備的情況下,做出高額罰款的行政處罰的正當目的就令人懷疑。
二、處罰決定事實不清楚
根據被申請人提交的由中國內燃機工業協會單缸柴油機分會審定的“關于東風農機樣本有關用語的解釋說明”,該種機型是主要配套農業機械的動力裝置,而且涵括了目前主要的農業機械種類,因此,申請人提交的說明足以證明該用語并非完全沒有根據,僅是在進行宣傳時,對情況在客觀事實的基礎上做了一定的加工。這也符合廣告的特點,并無不當。根據《印刷品廣告管理辦法(20xx年)》的規定,“印刷品廣告必須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而申請人的宣傳手冊并不含有虛假成分,更沒有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而且一份印刷品廣告并無排擠競爭對手的巨大功能,被申請人為了證明該用語的不正當競爭功能,在行政執法中引入了審判案件的司法解釋,其援引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將宣傳廣告能被認定為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條件限定為“對商品作片面的宣傳或者對比的”。因此,如果該宣傳手冊能達到排擠、貶低其他經營者的效力,就必須存在被比對的相關產品或類似產品,并造成被比對的相關產品或類似產品的經營者因比對或片面宣傳而遭受損失,或者申請人在使用該廣告后,經營業績能夠迅速增長,并占領一定的市場分額,但被申請人自始至終都沒有采集到相關的證據,也沒有對事實加以準確認定,就匆忙地做出了行政處罰。
三、處罰決定證據不充分
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的宣傳用語貶低了其他經營者,排擠了競爭對手,爭取了交易機會。所有的認定依據僅是一份宣傳手冊,既無受侵害的競爭對手經營受損的事實,也無申請人因該宣傳用語而獨占當地市場的證據。行政處罰需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行政處罰的公正性要求執法者不僅要有處罰權,還要依法行使處罰權,依法行使處罰權的要件之一就是行政處罰是建立在真實、有效、充足的證據基礎上的。我國《行政處罰法》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被申請人在做出行政處罰前,在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不是根據違法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來決定處罰種類與處罰幅度,而是將自由裁量權加以自由發揮,使行政權脫離了公正、合法的范疇。
四、處罰決定適用法律錯誤
被申請人被立案查處的廣告用語記載于被申請人印制的宣傳手冊中,屬于印刷品廣告范疇,印刷品廣告是受廣告法調整的一種廣告形式,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關于停止發布含有亂評比亂排序等內容廣告的通知》的第三條明確規定,“自20xx年11月1日起,對未按本通知要求,違反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發布含有上述內容廣告的,依據《廣告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予以處罰。”而《廣告法》第三十九條對違反規定將承擔的法律責任表述為“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被申請人卻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對申請人進行處罰,對法律關系生搬硬套,先將一個廣告用語擴大為不正當競爭,再按照不正當競爭對申請人進行高額罰款。被申請人作為行政執法機關,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并未按法律規定執法,卻根據自己的主觀判斷,隨意選擇自己認為應加以適用的法律,執法者的角色產生了錯位,當執法者可以按己所需,隨意適用法律時,其行政行為就只能是行政亂作為,也必然會降低行政機關執法的公信力。
五、處罰決定也違反了行政合理性要求
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之一是罰過相當,而且《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申請人雖然制作了該宣傳手冊,但無證據顯示有危害后果產生,也無證據顯示申請人有違法所得。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對于申請人的行政處罰既不符合行政合法性的要求,也達不到行政合理性的要求。被申請人做出的決定是典型的沿著由“罪名到證據”的路徑尋找行政行為合法依據的做法,是權力濫用的又一明證。
綜上,懇請撤銷某工商處字【20xx】第9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此致
湖南省某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申請人:
20xx年6月 日
二:不服統計局行政處罰行政復議申請書(1081字)申請人xx縣xx農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xx縣xx鎮xx村。
法定代表人王xx,該社主任。
被申請人xx縣統計局。住所地:xx縣人民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kxx,該局局長。
申請事項:
依法撤銷x統罰款字〔20xx〕第10號《罰款行政處罰決定書》。
事實與理由:
被申請人xx縣統計局以xx縣xx城市信用合作社屢次遲報統計資料為由,對申請人處罰20000元罰款。申請人認為該行政處罰決定依法應當撤銷,具體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處罰主體錯誤
申請人不存在屢次遲報統計資料的行為,被申請人對xx縣xx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xx社)的行為對申請人做出行政處罰,屬于處罰主體錯誤。申請人與xx社在法律上沒有利害關系,被申請人認定兩者之間存在隸屬關系沒有事實和法律上的根據。
二、送達程序違法
定代表人或者該法人負責收件的人簽收。申請人沒有辦公室等專門負責收件的機構或人,因此,被申請人應當將文書直接送達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但申請人的前任及現任法定代表人均沒有接到被申請人送達的任何文書,被申請人的送達違反了法律規定,屬于程序違法。
三、沒有正當告知聽證權利
根據法律規定,行政處罰告知書的處罰內容應當與行政處罰決定書一致。不一致的,行政機關應當再次告知聽證權利。被申請人在處罰決定書與告知書內容不一致的情況下,沒有履行再次告知義務。
聽證權利只有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才有權決定行使還是放棄,法人的其他任何人在沒有法定代表人明確授權的情況下,均無權決定行使或者放棄聽證權。由于被申請人沒有依法向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送達聽證告知書,實際上剝奪了申請人的聽證權利。
四、適用法律錯誤
《統計法》第33條條規定:“國家統計局根據本法制定實施細則,報國務院批準施行。”明確規定了制定統計法實施細則的機關是國家統計局,而不是包括各省人大及其會在內的其他機關,因此本案應當依照《統計法》和《統計法實施細則》進行處理,而不是依照《河南省統計管理條例》。
五、處罰嚴重失當
《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的通知》第二部分規定:“國務院各部門制定的規章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設定罰款不得超過1000元”,因此針對遲報統計報表這一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罰限額最高為1000元。被申請人處罰20000元,屬于處罰明顯失當。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行政處罰決定處罰主體錯誤、送達程序違法、沒有正當告知聽證權利、處罰嚴重失當,請求復議機關主持正義,依法撤銷處罰決定,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x市統計局
申請人xx縣xx農村信用合作社
xx-xx年八月十七日
三:(795字)申請人:(營業執照注冊名稱)
地址:(營業執照注冊地址或有效地址)
聯系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姓名)
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作出征稅決定海關名稱)
事實:
(應包括申請人進口報關情況、價格磋商情況、繳納稅款情況、有關貨物情況、價格爭議情況等簡明事實。)
復議請求:
一、(對征稅決定的復議請求,應注明請求撤銷具體征稅決定的海關編號等情況。)
二、(對估價、商品歸類、原產地確定等爭議的復議請求,即申請人認為海關應如何歸類、如何確認原產地及申請人已交稅款、應交稅款、應退稅款等情況。)
理由:
(支持復議請求的各項理由,如申報價格是實際成交價格等。)
附件:
原征稅決定(稅款繳款書)、報關單(申報單、海關審結單)、有關報關單證(合同、發票、裝箱單、提單等)、有關付款單證、申請人營業執照、委托授權書、委托代理人身份證件等。
(申請人簽章)
(遞交申請日期)
以上正本資料連同復議申請書及四套復印件(蓋章)提交至廣州海關法規處,正本資料經法規處審核后發還申請人。
申請人:(身份證件姓名或營業執照注冊名稱)
地址:(身份證件地址、營業執照注冊地址或其他有效地址)
聯系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委托代理人:(身份證件姓名、身份證件號碼)
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作出處罰決定海關名稱)
事實:
(應包括基本案情、告知情況、申辯或聽證情況、海關處罰情況、文書送達情況、處罰決定執行情況等簡明事實。)
復議請求:
一、(對處罰決定的復議請求,應注明請求撤銷、變更、確認違法的原具體處罰決定的海關編號等情況。)
二、(對事實認定、適用法律、處罰程序、案件證據、確定處罰幅度等爭議的復議請求。)
理由:
(支持復議請求的各項理由。)
附件:
原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告知單、當事人申辯書、聽證申請書、有關執行材料及其它證據材料、申請人身份證件或營業執照、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身份證件等。
(申請人簽章)
(遞交申請日期)
行政復議申請書
申請人:李友良,男,1967年7月4日出生,漢族,農民,現住湖南省炎陵縣東風鄉紅星村坳上08號。
申請人不服炎陵縣公安局《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炎公
(三)決字[2015]第0132號,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申請事項
1、依法撤銷炎公(三)決字[2015]第013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2、賠償申請人的經濟損失。
事實和理由
治療花去醫藥費4000余元,后經神農司法鑒定所鑒定為輕微傷。在這明顯、清楚的事實下,公安局所作出的對申請人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陸佰元整。申請人在本糾紛中,是受害者,自己的人身受到嚴重損害,炎陵縣公安局對申請人的行政處罰顯失公正,存在偏見,又打又罰。
綜上,我認為炎陵縣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是一項顯失公正,并帶有嚴重傾向性,存在嚴重偏見的違法處罰決定書,現請求復議機關查明事實,并根據事實和法律依法決定撤銷炎陵縣公安局的行政處罰決定,賠償申請人的經濟損失,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炎陵縣人民政府
申請人:
年月日
附:1、炎陵縣公安局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1份;
2、株洲神農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1份。
行政復議申請書
申請人:### 身份證號碼:#############,系##市###########廠經營者,住址######################。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市環境保護局作出的東環罰字【201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現依據《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申請行政復議,請求:變更被申請人作出的東環罰字【2015】###號行政處罰決定。
理由如下: 一、申請人開辦的####市#######廠已于2011年辦理好環保手續,并經####市環境保護局審批同意發給環保合格證。申請人在經營期間非常重視環保工作,已花費巨資購置、安裝、使用排污設施,一直配合環保部門的督導和考察,經營至今未發生過一起環境污染事故。
由此可見,申請人嚴格遵守環保法律,在工廠征用拆除之前,各項生產設備符合環保要求。
二、因莞惠城際軌道謝崗段進行開發建設,需要征用申請人工業廠房、宿舍及地上附著物,申請人積極響應和執行政府決定,在規定的期限內拆除了征用的廠房和其他建筑,同時拆除了廠房內的的生產設備。由于時間緊迫,拆除后沒有工作場地。在停工三個月后,不得已在原廠房旁搭建一個小型臨時鐵皮房,用于打樣和少量生產,應付在此以前沒有完成的少量訂單,而且生產設備由原來的五臺改為二臺。在此期間,經營作業對環境的污染甚微。
因此,申請人搭建簡易廠房臨時少量生產,是不可抗力的客觀因素所造成,并非申請人主觀過錯。
三、申請人已盡最大的努力主動消除和減少因臨時生產對環境產生的 1
影響。申請人在被拆除的廠房旁,已經以最快速度重建廠房。2012年8月重新安裝了環保設備,并在安裝完畢后,馬上請環保部門重新檢驗和督導。同年9月向####市環境保護局申請驗收,環保部門于同年10月現場驗收完畢,現已進入書面審批階段。
由上可見,申請人的環保違法行為情節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給社會造成大的危害結果。
(三)排污單位不正常使用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行政 2
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的;(四)未采取防燃、防塵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區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兩者對處罰幅度的規定不同,應該適用上位法的規定。
綜上所述,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罰款5萬元,與申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不相當,顯屬畸重。同時根據該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人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也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在本案中,申請人違法行為輕微并已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應當不予行政處罰。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5萬元的處罰決定既沒有考慮申請人客觀的經營困難,也沒有參考適用《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的規定,并且處罰決定依據國務院制定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有誤。據此,該處罰決定已經損害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申請復議,請求復議機關撤銷####市環境保護局作出的東環罰字【201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市人民政府
申請人:
年 月 日
3
對交通警察簡易處罰行政復議申請書
申請人:
工作單位:
住址:
駕駛證號碼:
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
請求事項:
no:119065499570的三份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確認被申請人處罰程序違法,返還三次罰款500元整。
二、請求公布兩個涉案監控設備的近期檢驗報告。
三、請求確認在德州百貨大樓北十字路口設置的由南向北的車輛禁止左轉標志違法,取消此禁令標志。
四、請求公布交通罰款的數量、流向。
事實及理由:
一、事情過程:
2012年3月19日,申請人到被申請人處進行車輛年檢(車牌號為4t315),在查詢違章時,一女性工作人員查詢后說此車有三次違章,(后來出具的處罰決定書認定:第一次違章是2011年5月24日14時27分在振華街與興武路十字路口,“機動車通過有燈控路口時,不按所需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的”,罰款100元,記2分;第二次違章是2012年1月2日14時17分在德州百貨大樓北十字路口,“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的”,罰款200元,記3分;第三次是2012年1月26日10時21分與第二次同一地點、同一理由、同樣處罰。)我查看違章記錄照片后,記得2012年1月2日我在德州百貨大樓左轉時是由現場的一名女交-警現場指揮、隨前車行進的。我當場提出后,工作人員根本不聽取我的申辯,柜臺內的一名男性工作人員非常不耐煩地說:不行你就去德州處理去!我為了盡快把車檢過去,只得在現場授受處理,我問罰多少,能否少罰點兒,那名女工作人員說打出單子來就知道了,隨即打印出上述三份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填寫上罰款數就讓我簽字,我只得簽字后到銀行交納的罰款。
二、理由:
(一)處罰程序違法,行政處罰無效。
首先是被申請人處理申請人不能適用簡易程序,其次是不聽取申請人的申辯理由,再次是處罰決定書上無處罰法律依據、無交-警簽字。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被申請人適用簡易程序對申請人處以100元、200元罰款,違背法律規定。《行政處罰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交通安全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職權在《立法法》非常清晰非常明確,毫無疑問,《行政處罰法》是實施行政處罰所必須遵循的上位法、基本法。況且,《行政處罰法》中簡易程序是單獨章節單獨規定的行政程序法,是專門法,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條中“……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僅僅是簡易程序中的一種語言表述表現形式,并非對簡易程序這一概念單獨另作了規定,其并非“同一概念或事實或事項”。所以,依據此條款對申請人適用簡易程序實施行政處罰是十分錯誤的。并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通警察支隊的下屬大隊能否作為行政處罰主體等問題的答復》([2015]行他字第9號)第三條:本案的行政處罰行為作出時間是在違法行為發生后將近一年,地點也不在違法行為發生地,故不屬于當場處罰。本案與以上答復屬于同樣的情況,所以被申請人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申請人的做法是違法的。
退一步講,即使能夠適用簡易程序,工作人員不聽取申請人的申辯理由、處罰決定書上無處罰法律依據、無交-警簽字,違反了《行政處罰法》第三條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也屬于程序違法,行政處罰無效。
(二)不區分情節輕重、全部按照最高限額處罰,違反立法精神和法律規定。
道路的存在意義是為了公眾通行,以提高通行效率為首要目的,以交通安全為前提。交通行為的主體是人(包括行人和駕駛人),任何法律和交通執法人員都不能否認他們的當場判斷能力。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條、第三條,《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三條、第八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不區分情節輕重,一律頂格從重處罰是錯誤的,是違法的。
申請人的第一次違章是因為右轉的路口被行人占道,并且橫向車輛、行人稀少,申請人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借道右轉行駛,即使未按照標志指示的方向行駛,但是提高了通行效率,也屬于違章情節輕微,完全可以不予處罰。更何況照片中只能反映出對面的路面有道路指示標志,卻不能證明申請人行駛的道路上有指示標志。被申請人行政處罰的證據、理由不足。
申請人的第三次違章與第二次是同一地點、同一事由,申請人非常不能理解的是在此處設立禁止左轉標志的意義。申請人與很多駕馭人交流此事,他們都是見到此標志后右轉走幾十米再左轉由東向西進德百,或者繼續北向行駛,到德州大酒店路口左轉回來,如此行駛只是因為一個禁止左轉的禁行標志。難道設置此標志的意義只是為了讓駕駛人多轉幾圈嗎?這樣明顯地人為增加了此處的車流量、降低了通行效率!那么在此處設立禁止左轉標志的意義何在?由南向北行駛的車輛如何進德百?第二次在元月2日的違章時,車流、人流非常大,交-警現場指揮的情況下允許左轉,事實完全可以說明在此處允許左轉是提高道路通行效率的。我寧愿相信這不是執法機關為了罰款而設立的“執法陷阱”。因此,申請人要求公布當時設置此標志的理由、依據。退一步說,即便是設置此禁止標志的目的是因為此處車流量大,左轉車輛會阻礙左側直行車輛的行駛,容易造成交通堵塞,但是,申請人這兩次的行為并沒有造成如此結果,已經是順利通行,屬于情節顯著輕微,被申請人也給予頂格處罰,顯然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114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技術監控技術資料,可以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者依法予以處罰”,請注意條文中使用的是“可以”二字,并不是“應當”。作為駕馭人,我們從心理上寧愿相信立法者的本意并非為了給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開辟一條生財之道,但恰恰是這“可以”二字確實在客觀上的的確確已經是給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一條生財之道,這二字使得整個道路交通安全法成為質疑的焦點。《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明文規定要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教育,《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三條、第八條也有明確規定。但是,目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熱衷于通過安裝電子眼等手段拍攝取證,假借交通安全為名,以罰代管,全部按照法律規定的最高限額處罰,將交通違章處罰演變為一種單純意義上的懲罰,違背了交通違章處罰的本質。
理論上認為行政行為合理性包括下列原則:一是,適當性原則,即行政主體所采取的措施必須能夠實現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目的的實現,并且屬于正確的手段。二是,必要性原則,又稱最小侵害原則,這是指如有許多措施可實現行政目的,則必須選擇那些最有必要的,而所謂最有必要的就是選擇對公眾不會造成損害或損害最小的措施,即在能夠實現行政目的的前提下,選擇對公民權利侵害最輕的方式。因此,盡管從目前的規定看,交-警電子取證在法律上并沒有明文禁止,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交通執法仍應當遵循行政行為合理性原則,否則,勢必會造成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行政權力的擴張和濫用,侵害到公民的權利,有損行政行為的公正性。
在執法時,不接受群眾監督、指正,此種工作作風、執法方式、執法態度嚴重損害了執法者、人民警察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崇高形象;玷污了法律法規公正嚴明的莊嚴神圣;脫離了實事求是,密切聯系群眾的原則;人為制造公眾與國家、管理者之間的矛盾,人為制造不和諧因素。作為執法機關、執法者利用職權,使用強權凌駕于人民群眾之上,是公權力的濫用;是對法律賦予的神圣職責的褻瀆;是對納稅資源、國家資源的浪費;人為造成公眾利益、公民個人利益損失。粗暴執法、釣魚執法在部分執法者內心藏匿的劣根,暴露出其平時缺少黨性教育、不加強思想道德學習、對法律法規繼續教育的輕視態度;忘記了為人民服務的根本;本末倒置,是非善惡不分;強權專-政,欺凌百姓,以權自肥,甚至以權分肥(如外地有交-警每罰款100元,交通設備安裝公司得款39元的報道)。以上種種,完全是與共建和諧、法制社會的立法、執法根本背道而馳,完全是與、市府優化經濟發展環境、建設幸福德州的精神背道而馳!
申請人:
工作單位:
住址:
駕駛證號碼:
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
請求事項:
no:119065499570的三份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確認被申請人處罰程序違法,返還三次罰款500元整。
二、請求公布兩個涉案監控設備的近期檢驗報告。
三、請求確認在德州百貨大樓北十字路口設置的由南向北的車輛禁止左轉標志違法,取消此禁令標志。
四、請求公布交通罰款的數量、流向。
事實及理由:
一、事情過程:
2012年3月19日,申請人到被申請人處進行車輛年檢(車牌號為4t315),在查詢違章時,一女性工作人員查詢后說此車有三次違章,(后來出具的處罰決定書認定:第一次違章是2011年5月24日14時27分在振華街與興武路十字路口,“機動車通過有燈控路口時,不按所需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的”,罰款100元,記2分;第二次違章是2012年1月2日14時17分在德州百貨大樓北十字路口,“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的”,罰款200元,記3分;第三次是2012年1月26日10時21分與第二次同一地點、同一理由、同樣處罰。)我查看違章記錄照片后,記得2012年1月2日我在德州百貨大樓左轉時是由現場的一名女交-警現場指揮、隨前車行進的。我當場提出后,工作人員根本不聽取我的申辯,柜臺內的一名男性工作人員非常不耐煩地說:不行你就去德州處理去!我為了盡快把車檢過去,只得在現場授受處理,我問罰多少,能否少罰點兒,那名女工作人員說打出單子來就知道了,隨即打印出上述三份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填寫上罰款數就讓我簽字,我只得簽字后到銀行交納的罰款。
二、理由:
(一)處罰程序違法,行政處罰無效。
首先是被申請人處理申請人不能適用簡易程序,其次是不聽取申請人的申辯理由,再次是處罰決定書上無處罰法律依據、無交-警簽字。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被申請人適用簡易程序對申請人處以100元、200元罰款,違背法律規定。《行政處罰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交通安全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職權在《立法法》非常清晰非常明確,毫無疑問,《行政處罰法》是實施行政處罰所必須遵循的上位法、基本法。況且,《行政處罰法》中簡易程序是單獨章節單獨規定的行政程序法,是專門法,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條中“……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僅僅是簡易程序中的一種語言表述表現形式,并非對簡易程序這一概念單獨另作了規定,其并非“同一概念或事實或事項”。所以,依據此條款對申請人適用簡易程序實施行政處罰是十分錯誤的。并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通警察支隊的下屬大隊能否作為行政處罰主體等問題的'答復》([2015]行他字第9號)第三條:本案的行政處罰行為作出時間是在違法行為發生后將近一年,地點也不在違法行為發生地,故不屬于當場處罰。本案與以上答復屬于同樣的情況,所以被申請人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申請人的做法是違法的。
退一步講,即使能夠適用簡易程序,工作人員不聽取申請人的申辯理由、處罰決定書上無處罰法律依據、無交-警簽字,違反了《行政處罰法》第三條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也屬于程序違法,行政處罰無效。
(二)不區分情節輕重、全部按照最高限額處罰,違反立法精神和法律規定。
道路的存在意義是為了公眾通行,以提高通行效率為首要目的,以交通安全為前提。交通行為的主體是人(包括行人和駕駛人),任何法律和交通執法人員都不能否認他們的當場判斷能力。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條、第三條,《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三條、第八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不區分情節輕重,一律頂格從重處罰是錯誤的,是違法的。
申請人的第一次違章是因為右轉的路口被行人占道,并且橫向車輛、行人稀少,申請人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借道右轉行駛,即使未按照標志指示的方向行駛,但是提高了通行效率,也屬于違章情節輕微,完全可以不予處罰。更何況照片中只能反映出對面的路面有道路指示標志,卻不能證明申請人行駛的道路上有指示標志。被申請人行政處罰的證據、理由不足。
申請人的第三次違章與第二次是同一地點、同一事由,申請人非常不能理解的是在此處設立禁止左轉標志的意義。申請人與很多駕馭人交流此事,他們都是見到此標志后右轉走幾十米再左轉由東向西進德百,或者繼續北向行駛,到德州大酒店路口左轉回來,如此行駛只是因為一個禁止左轉的禁行標志。難道設置此標志的意義只是為了讓駕駛人多轉幾圈嗎?這樣明顯地人為增加了此處的車流量、降低了通行效率!那么在此處設立禁止左轉標志的意義何在?由南向北行駛的車輛如何進德百?第二次在元月2日的違章時,車流、人流非常大,交-警現場指揮的情況下允許左轉,事實完全可以說明在此處允許左轉是提高道路通行效率的。我寧愿相信這不是執法機關為了罰款而設立的“執法陷阱”。因此,申請人要求公布當時設置此標志的理由、依據。退一步說,即便是設置此禁止標志的目的是因為此處車流量大,左轉車輛會阻礙左側直行車輛的行駛,容易造成交通堵塞,但是,申請人這兩次的行為并沒有造成如此結果,已經是順利通行,屬于情節顯著輕微,被申請人也給予頂格處罰,顯然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114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技術監控技術資料,可以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者依法予以處罰”,請注意條文中使用的是“可以”二字,并不是“應當”。作為駕馭人,我們從心理上寧愿相信立法者的本意并非為了給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開辟一條生財之道,但恰恰是這“可以”二字確實在客觀上的的確確已經是給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一條生財之道,這二字使得整個道路交通安全法成為質疑的焦點。《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明文規定要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教育,《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三條、第八條也有明確規定。但是,目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熱衷于通過安裝電子眼等手段拍攝取證,假借交通安全為名,以罰代管,全部按照法律規定的最高限額處罰,將交通違章處罰演變為一種單純意義上的懲罰,違背了交通違章處罰的本質。
理論上認為行政行為合理性包括下列原則:一是,適當性原則,即行政主體所采取的措施必須能夠實現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目的的實現,并且屬于正確的手段。二是,必要性原則,又稱最小侵害原則,這是指如有許多措施可實現行政目的,則必須選擇那些最有必要的,而所謂最有必要的就是選擇對公眾不會造成損害或損害最小的措施,即在能夠實現行政目的的前提下,選擇對公民權利侵害最輕的方式。因此,盡管從目前的規定看,交-警電子取證在法律上并沒有明文禁止,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交通執法仍應當遵循行政行為合理性原則,否則,勢必會造成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行政權力的擴張和濫用,侵害到公民的權利,有損行政行為的公正性。
在執法時,不接受群眾監督、指正,此種工作作風、執法方式、執法態度嚴重損害了執法者、人民警察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崇高形象;玷污了法律法規公正嚴明的莊嚴神圣;脫離了實事求是,密切聯系群眾的原則;人為制造公眾與國家、管理者之間的矛盾,人為制造不和諧因素。作為執法機關、執法者利用職權,使用強權凌駕于人民群眾之上,是公權力的濫用;是對法律賦予的神圣職責的褻瀆;是對納稅資源、國家資源的浪費;人為造成公眾利益、公民個人利益損失。粗暴執法、釣魚執法在部分執法者內心藏匿的劣根,暴露出其平時缺少黨性教育、不加強思想道德學習、對法律法規繼續教育的輕視態度;忘記了為人民服務的根本;本末倒置,是非善惡不分;強權專-政,欺凌百姓,以權自肥,甚至以權分肥(如外地有交-警每罰款100元,交通設備安裝公司得款39元的報道)。以上種種,完全是與共建和諧、法制社會的立法、執法根本背道而馳,完全是與、市府優化經濟發展環境、建設幸福德州的精神背道而馳!
法定代表人:
案由:申請人因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現向湖南省某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行政復議。
申請事項:請求撤銷某工商處字【20xx】第9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事實與理由:
被申請人因申請人生產銷售的某某牌195-1115系列柴油機印刷品廣告中使用了該機型“是目前配套最廣泛,使用最多的機型”的廣告用語,認為該用語具有排他性和獨占性,貶低了其他經營者,排擠了競爭對手,爭取了交易機會。因此決定對被申請人處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以及3萬元的罰款的處罰。申請人認為:
一、處罰機關無權處罰
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因此,作為該行政處罰唯一事實依據的宣傳手冊,其違法行為發生地應在宣傳手冊的印制地,因此,即使該系列柴油機在當地有售,某某市也只是違法行為的結果地,而不是違法行為發生地。而且申請人至今未向某某市銷售過常拖牌195-1115系列柴油機,則不正當競爭的認定首先就缺少了競爭的主體要件,連銷售行為都不具備的情況下,如何產生競爭對手被排斥的結果,申請人又從哪里爭取到了何種交易機會?因此某某市對該處罰的管轄權都不具備的情況下,做出高額罰款的行政處罰的正當目的就令人懷疑。
二、處罰決定事實不清楚
根據被申請人提交的由中國內燃機工業協會單缸柴油機分會審定的“關于東風農機樣本有關用語的解釋說明”,該種機型是主要配套農業機械的動力裝置,而且涵括了目前主要的農業機械種類,因此,申請人提交的說明足以證明該用語并非完全沒有根據,僅是在進行宣傳時,對情況在客觀事實的基礎上做了一定的加工。這也符合廣告的特點,并無不當。根據《印刷品廣告管理辦法(20xx年)》的規定,“印刷品廣告必須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而申請人的宣傳手冊并不含有虛假成分,更沒有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而且一份印刷品廣告并無排擠競爭對手的巨大功能,被申請人為了證明該用語的不正當競爭功能,在行政執法中引入了審判案件的司法解釋,其援引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將宣傳廣告能被認定為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條件限定為“對商品作片面的宣傳或者對比的”。因此,如果該宣傳手冊能達到排擠、貶低其他經營者的效力,就必須存在被比對的相關產品或類似產品,并造成被比對的相關產品或類似產品的經營者因比對或片面宣傳而遭受損失,或者申請人在使用該廣告后,經營業績能夠迅速增長,并占領一定的市場分額,但被申請人自始至終都沒有采集到相關的證據,也沒有對事實加以準確認定,就匆忙地做出了行政處罰。
三、處罰決定證據不充分
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的宣傳用語貶低了其他經營者,排擠了競爭對手,爭取了交易機會。所有的認定依據僅是一份宣傳手冊,既無受侵害的競爭對手經營受損的事實,也無申請人因該宣傳用語而獨占當地市場的證據。行政處罰需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行政處罰的公正性要求執法者不僅要有處罰權,還要依法行使處罰權,依法行使處罰權的要件之一就是行政處罰是建立在真實、有效、充足的證據基礎上的。我國《行政處罰法》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被申請人在做出行政處罰前,在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不是根據違法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來決定處罰種類與處罰幅度,而是將自由裁量權加以自由發揮,使行政權脫離了公正、合法的范疇。
四、處罰決定適用法律錯誤
被申請人被立案查處的廣告用語記載于被申請人印制的宣傳手冊中,屬于印刷品廣告范疇,印刷品廣告是受廣告法調整的一種廣告形式,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關于停止發布含有亂評比亂排序等內容廣告的通知》的第三條明確規定,“自20xx年11月1日起,對未按本通知要求,違反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發布含有上述內容廣告的,依據《廣告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予以處罰。”而《廣告法》第三十九條對違反規定將承擔的法律責任表述為“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被申請人卻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對申請人進行處罰,對法律關系生搬硬套,先將一個廣告用語擴大為不正當競爭,再按照不正當競爭對申請人進行高額罰款。被申請人作為行政執法機關,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并未按法律規定執法,卻根據自己的主觀判斷,隨意選擇自己認為應加以適用的法律,執法者的角色產生了錯位,當執法者可以按己所需,隨意適用法律時,其行政行為就只能是行政亂作為,也必然會降低行政機關執法的公信力。
五、處罰決定也違反了行政合理性要求
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之一是罰過相當,而且《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申請人雖然制作了該宣傳手冊,但無證據顯示有危害后果產生,也無證據顯示申請人有違法所得。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對于申請人的行政處罰既不符合行政合法性的要求,也達不到行政合理性的要求。被申請人做出的決定是典型的沿著由“罪名到證據”的路徑尋找行政行為合法依據的做法,是權力濫用的又一明證。
綜上,懇請撤銷某工商處字【20xx】第9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此致
湖南省某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申請人:
20xx年6月 日
二:不服統計局行政處罰行政復議申請書(1081字)申請人xx縣xx農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xx縣xx鎮xx村。
法定代表人王xx,該社主任。
被申請人xx縣統計局。住所地:xx縣人民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kxx,該局局長。
申請事項:
依法撤銷x統罰款字〔20xx〕第10號《罰款行政處罰決定書》。
事實與理由:
被申請人xx縣統計局以xx縣xx城市信用合作社屢次遲報統計資料為由,對申請人處罰20000元罰款。申請人認為該行政處罰決定依法應當撤銷,具體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處罰主體錯誤
申請人不存在屢次遲報統計資料的行為,被申請人對xx縣xx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xx社)的行為對申請人做出行政處罰,屬于處罰主體錯誤。申請人與xx社在法律上沒有利害關系,被申請人認定兩者之間存在隸屬關系沒有事實和法律上的根據。
二、送達程序違法
定代表人或者該法人負責收件的人簽收。申請人沒有辦公室等專門負責收件的機構或人,因此,被申請人應當將文書直接送達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但申請人的前任及現任法定代表人均沒有接到被申請人送達的任何文書,被申請人的送達違反了法律規定,屬于程序違法。
三、沒有正當告知聽證權利
根據法律規定,行政處罰告知書的處罰內容應當與行政處罰決定書一致。不一致的,行政機關應當再次告知聽證權利。被申請人在處罰決定書與告知書內容不一致的情況下,沒有履行再次告知義務。
聽證權利只有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才有權決定行使還是放棄,法人的其他任何人在沒有法定代表人明確授權的情況下,均無權決定行使或者放棄聽證權。由于被申請人沒有依法向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送達聽證告知書,實際上剝奪了申請人的聽證權利。
四、適用法律錯誤
《統計法》第33條條規定:“國家統計局根據本法制定實施細則,報國務院批準施行。”明確規定了制定統計法實施細則的機關是國家統計局,而不是包括各省人大及其會在內的其他機關,因此本案應當依照《統計法》和《統計法實施細則》進行處理,而不是依照《河南省統計管理條例》。
五、處罰嚴重失當
《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的通知》第二部分規定:“國務院各部門制定的規章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設定罰款不得超過1000元”,因此針對遲報統計報表這一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罰限額最高為1000元。被申請人處罰20000元,屬于處罰明顯失當。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行政處罰決定處罰主體錯誤、送達程序違法、沒有正當告知聽證權利、處罰嚴重失當,請求復議機關主持正義,依法撤銷處罰決定,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x市統計局
申請人xx縣xx農村信用合作社
xx-xx年八月十七日
三:(795字)申請人:(營業執照注冊名稱)
地址:(營業執照注冊地址或有效地址)
聯系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姓名)
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作出征稅決定海關名稱)
事實:
(應包括申請人進口報關情況、價格磋商情況、繳納稅款情況、有關貨物情況、價格爭議情況等簡明事實。)
復議請求:
一、(對征稅決定的復議請求,應注明請求撤銷具體征稅決定的海關編號等情況。)
二、(對估價、商品歸類、原產地確定等爭議的復議請求,即申請人認為海關應如何歸類、如何確認原產地及申請人已交稅款、應交稅款、應退稅款等情況。)
理由:
(支持復議請求的各項理由,如申報價格是實際成交價格等。)
附件:
原征稅決定(稅款繳款書)、報關單(申報單、海關審結單)、有關報關單證(合同、發票、裝箱單、提單等)、有關付款單證、申請人營業執照、委托授權書、委托代理人身份證件等。
(申請人簽章)
(遞交申請日期)
以上正本資料連同復議申請書及四套復印件(蓋章)提交至廣州海關法規處,正本資料經法規處審核后發還申請人。
申請人:(身份證件姓名或營業執照注冊名稱)
地址:(身份證件地址、營業執照注冊地址或其他有效地址)
聯系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委托代理人:(身份證件姓名、身份證件號碼)
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作出處罰決定海關名稱)
事實:
(應包括基本案情、告知情況、申辯或聽證情況、海關處罰情況、文書送達情況、處罰決定執行情況等簡明事實。)
復議請求:
一、(對處罰決定的復議請求,應注明請求撤銷、變更、確認違法的原具體處罰決定的海關編號等情況。)
二、(對事實認定、適用法律、處罰程序、案件證據、確定處罰幅度等爭議的復議請求。)
理由:
(支持復議請求的各項理由。)
附件:
原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告知單、當事人申辯書、聽證申請書、有關執行材料及其它證據材料、申請人身份證件或營業執照、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身份證件等。
(申請人簽章)
(遞交申請日期)
行政處罰警告復議申請書(通用19篇)篇四
申請人:王某,男,42歲,住某某市xx區xx村六組聯系電話xx。
被申請人:某某市國土資源局,住所地某某市xx大道22號。
法定代表人xx,該局局長。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做出的x市國土資處(20xx)第28號行政處罰決定,現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事項:
1.撤銷某某市國土資源局做出的x市國土資處(20xx)第28號行政處罰決定;
2.責令某某市國土資源局依法報請xx省人民政府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補償標準爭議進行裁決,并對申請人一家進行合理的安置補償。事實和理由:
2007年9月,被申請人某某市國土資源局在未給予我家合理的安置補償的情況下,違法做出了x市國土資處(20xx)第28號行政處罰決定,強令我交出住房所在的土地(即拆遷我家的住房)。
我一家10口人共同擁有唯一的一套位于某某市xx區xx組私房,該房屋建筑面積為515.56平米(宅基地面積125.28平米)。2005年8月29日經xx省人民政府批準某某市人民政府征收了我家宅基地,但是至今未對我家的住房、林木等進行合理補償,也未對我家人給予適當安置,以致我家10口人仍不得不繼續住居在該房屋內。被申請人做出行政處罰決定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交出土地。”。我認為適用該條規定的前提是當事人有阻礙征地的行為,我與拆遷人之間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而無法拆遷的原因系拆遷人提供的補償標準太低,我沒有阻礙征地的行為,不應適用該條規定。
對我家的房屋應參照應當參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予以補償。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農村集體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有關問題的答復》(法[2005]行他字第5號)已明確指出:“行政機關征用農村集體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農村居民對房屋仍享有所有權,房屋所在地已被納入城市規劃區的,應當參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對房屋所有權人予以補償安置。”我家的房屋所在土地2005年8月即被政府征收,相關部門直至兩年多還未給予我家合理的拆遷補償安置,現我家的宅基地的性質事實上已變為城鎮國有土地,我家的房屋應視為國有土地上的城鎮房屋。被申請人仍適用征地時(2005年)的補償標準對我家的房屋進行補償,價格明顯偏低,應參照城鎮房屋拆遷的標準予以補償。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補償、安置方案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依據該規定,我家多次反映補償標準過低,屬于“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情況,應當報請批準征用土地的湖北省人民政府裁決,但是被申請人至今沒有報請湖北省人民政府裁決,致使拖延至今。
綜上所述,我沒有阻礙征地的行為。被申請人某某市國土資源局未依法將其與我家之間的補償標準爭議報請湖北省人民政府裁決,未依法給予我家合理的安置補償的情況下,做出強令我交拆遷我家的住房的行政處罰決定是錯誤的。因此,申請人特提出上述申請事項,請上級行政機關依法公正審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湖北省國土資源局。
2.證據材料_______份。
行政處罰警告復議申請書(通用19篇)篇五
申請人情況:
姓名:
身份證號碼:經常居住地址:深圳。
郵政編碼:聯系電話:
請求撤銷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支隊南山大隊編號為的《公共交通管理建議程序處罰決定書》;并依法退回本人繳納的罰款;依法公開身著便衣控制申請人的身份及與交警的關系;依法查實執法交警的身份。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于2018年6月1日6:20左右騎自行車由沙河人行天橋西段的深南大道至銅鼓路十字路口處時,被一個便衣公民非法控制,其聲稱帶我去一個地方登記一下就可以放行。此人的真實身份應當不屬于交警,此人將我控制并帶到深南大道與銅鼓路十字路口路中央的交通信號燈下(此處交警南山大隊的警車停靠并有一伙身著交警制服的人),身著警服的人不斷的盤查被便衣公民帶到該處的人們。
據悉,控制申請人的便衣為交警南山大隊的人,但其合法身份存疑,其也為向申請人出示其合法執法證件;身著交警制服的人也未向申請人出示其合法執法證件,在通過人臉識別后,向申請人開具了編號為的《公共交通管理建議程序處罰決定書》。身著警服的有關人員還口里嚷嚷:“老板,這個交給你了;又來一個……”貌似當時是進行非法勾當交易的,令身著交警制服的人不亦樂乎。
編號為的《公共交通管理建議程序處罰決定書》記載:“你于2018年06月01日06時45分在深南大道-銅鼓路口東方向有如下交通違法行為:(1)非機動車接到行駛后補迅速駛回非機動車道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第89條、《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實施條例》第70條第2款、《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55條第2款,決定給予罰款20元。”申請人認為:
第一、處罰決定書記載的申請人的違法行為時間是不真實的;
第
三、
申請人的行為發生在深圳經濟特區,依照《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交警有依法向申請人說明是否愿意協助維護道路交通秩序超過兩小時的職責,其未依法履行,直接開具罰款,有違深圳經濟特區關于交通管理的精神。
最后,交警的執法用語、執法態度等嚴重不符合深圳經濟特區交通警察的執法管理要求。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交通警察支隊南山大隊編號為***4的《公共交通管理建議程序處罰決定書》執法程序嚴重不當,執法人員的身份不明。
據上事實和理由,申請人望復議機關能查明事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支持本申請人的申請復議請求,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督促提高執法人員的執法水平。
此致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申請人:
附: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
因非機動車道被占用無法在本車道內行駛的非機動車,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行駛,并在駛過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駛回非機動車道。機動車遇此情況應當減速讓行。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五條行人、乘車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十元罰款。
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罰款;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
(一)逆向行駛的;
(二)醉酒駕駛或者駕馭的;
(三)違反規定載人,或者行駛時速超過十五公里的;
(四)進入高速公路的;
(五)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橫過機動車道時未下車推行的;
(六)非下肢殘疾人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
(七)自行車、三輪車加裝動力裝置的;
第一百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款規定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一百元罰款;違法行為人自愿協助維護道路交通秩序超過兩小時的,可以免予罰款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違法行為人自愿協助維護交通秩序的,可以免除罰款處罰。具體執行標準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罰款;違法行為人自愿協助維護交通秩序超過四小時的,可以免予罰款處罰。
行政處罰警告復議申請書(通用19篇)篇六
申請人:
被申請人:
申請事由:申請人因對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在20xx年12月22日在紅星路出具的編號為xx的處罰決定不服,特此提出行政復議。
事實與理由:
1、xx366495號處罰決定處罰50元扣1分。處罰依據為“駕駛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但執行該處罰的警官并沒有證據能證明申請人在當時未系安全帶。并且申請人認為該警官的處罰依據與事實不符。
2、xx366495號處罰決定書上對當事人的電話與其他聯系方式未做詢問,也未填寫該兩欄。由此申請人認為以上的行政處罰所涉及的行政處罰程序不合法。
復議目的與要求:申請人認為該處罰決定1、證據不足。2、行政處罰程序不合。
法。要求取消以上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出具的xx366495號處罰決定。并衷心希望一線警官能切實提高執法水平也在此對廣大交警的辛苦工作表示感謝!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申請人:
日期:
行政處罰警告復議申請書(通用19篇)篇七
出生年月日:1952年xx月13日。
住址:山西省xx縣xx鎮三元村;
身份證號:xxxxxx。
被申請人山西省婁煩縣國土資源管理局,
住所地:婁煩縣城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陰建軍,
職務:局長。
復議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婁國土資監罰〔20xx〕號土地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
事實和理由:
李某已于1999年3月與離婚,所有夫妻共同財產全部歸韓秀珍所有,處罰決定書相對人應是韓秀珍而不是李某。
20xx年縣政府批準申請人取得0。3畝集體建設用地,批準用地之前此地早已沒有林木(政府修路時已將林木全部砍伐完),不屬林地。政府批準申請人取得建設用地,處罰決定書卻認定占林地,不符合事實。
處罰決定書認定申請人于1995年在位于三元村濱河北路邊,澗河一號橋北建房,現實際占地面積為1003.08平方米(占地時地類,其中三元村集體建設用地375.62平方米,三元村林地627.46平方米),建筑面積355.6平方米,20xx年縣政府批準占用0.3畝,超占面積為803.08平方米(占地時地類,其中三元村集體建設用地175.62平方米,三元村林地627.46平方米),屬非法占用地,此認定不符合事實。而事實上八十年代初李貴堂和李景生就建了予制板廠,申請人于1997年8月10日購買了此予制板廠,當時訂了契約,并有李建峰代筆,李存懷作證(見證據5、6)。此予制板廠長27米寬21米,共計567平方米。20xx年縣政府批準申請人另取得0。3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見證據7),申請人在此建造了房屋(見證據8)。購買予制板廠房屋占地和批準的0.3畝用地面積已達767平方米,還沒有包括院子占地,處罰決定書卻認定申請人違法占地達803.08平方米,違背事實,認定錯誤,依法應予撤銷。
綜上,申請人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依法向貴局申請行政復議,請求貴局支持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此致
申請人。
行政處罰警告復議申請書(通用19篇)篇八
全市旅游行政管理相對人對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3、認為各市(縣)區旅游局侵犯合法的經營自的;
5、對各市(縣)區旅游局關于具體事項作出的決定或者批復不服的;
6、認為各市(縣)區旅游局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對*市旅游局作出的有關處罰決定、核準批復事項或其它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向*市政府或遼寧省旅游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具體程序按照*市政府或遼寧省旅游局的規定執行。
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具備法定資格;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4、在法定期限內以書面或口頭形式提出;超過法定期限的,應有正當的事實和理由。
三、申請行政復議應提交的材料。
申請書內容應包括申請人及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復議請求、事實與理由、提交的復議機關、日期及簽字或蓋章等。
2、申請人身份證明。
申請人是公民的,應提交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公民死亡,其近親屬申請行政復議的,提交公民死亡證明和親屬關系的證明。
申請人是法人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承受已終止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提交承受權利義務的證明。
申請人是其他組織的,應提交有關機關同意該組織成立的相關證明材料、負責人身份證明。
3、授權委托書及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委托他人代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應當提交由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具體權限。
4、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文書(處罰決定書、確權決定書等)。
5、申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法定復議申請期限申請行政復議的,提交有效的證明材料。
6、其他相關證據材料。
復印件必須帶原件現場核對。
四、辦理程序。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直接向*市旅游局(培訓指導科)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書。
2、市旅游局對收到的行政復議申請,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立案審查,對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除此之外,復議申請自市旅游局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3、對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市旅游局自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各市縣區旅游局),由被申請人在法定時間內(10日)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4、市旅游局根據行政復議申請和被申請人提交的答復等材料,審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
5、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市旅游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查閱文件和資料。
6、市旅游局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7、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方式送達有關行政復議法律文書。
根據《^v^行政復議法》的有關規定,行政復議申請人在行政復議過程中,享有一定的權利,同時也應當承擔一定的義務。
(一)權利。
1、申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有權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委托人代為參加;
3、申請人可以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
4、在行政復議機關作出復議決定前,經說明理由,申請人可以撤回行政復議申請;
5、認為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不合法的,可以依法提出審查申請;
7、申請人對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義務。
2、復議期間,申請人應當執行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3、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申請人協助調查取證的,申請人應當予以配合;
六、法律責任。
對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復議申請的,或者不按規定轉送復議申請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工作人員在行政復議活動中,或者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的,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監督部門:市旅游局機關黨支部。
監督電話:*。
行政處罰警告復議申請書(通用19篇)篇九
《外匯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是否為復議前置規定《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行為辦案程序》(以下簡稱《程序》)將辦案所需的各種法律文書的格式進行了統一,并以模版的形式在附件中進行了詳細列明,這不但方便了檢查人員辦案,而且使相關法律文書在全國得以統一化。但^v^肇慶中支在辦案中發現,《程序》中的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模版未告知當事人復議和訴訟的權利;行政處罰決定書模版告知了當事人復議的權利,但未告知當事人訴訟的權利,這主要和《外匯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是否把復議設定為前置程序有關。筆者認為,無論是從法律體系還是文義來看,該條都存在產生多種理解的可能。
一、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要不要告知當事人復議或訴訟的權利?《程序》中的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模版的尾部未告知當事人復議和訴訟的期限和方式。一般認為,既然不予處罰,當事人就沒理由復議和訴訟了。嚴格來說,這種理解有一定的偏頗。《行政處罰法》對三種情況作出了不予處罰的規定:第一是不滿1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第二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第三是違法行為輕微并經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首先,這三種情況都是以當事人違法為前提的,只是由于當事人符合法定的其他條件才不對其實施行政處罰。雖然^v^未對其進行行政處罰,但從整個事件來看畢竟是將當事人的行為定性為違法,當事人完全有理由和可能認為^v^對其行為性質的認定錯誤而進行復議或訴訟。
其次,即使當事人對^v^關于其行為性質的認定無異議,并不能排除當事人認為^v^處罰程序失當的可能,在程序正義越來越受到重視的情況下,當事人有理由和可能認為^v^因處罰程序失當造成當事人精神或物質利益損失。因此,即使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仍然有必要告知當事人復議或訴訟的權利。
二、《外匯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是否為復議前置規定?《程序》中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模板尾部載明“你(單位)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v^申請行政復議”。法律依據為《外匯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外匯管理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條確實能理解為行政復議前置,但由于在表述上和法律規定的復議前置模式不太一致,容易讓人產生不同理解。
首先,從法律體系上來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此時行政行為的可訴性除受到選擇權本身的限制外,不受其它因素制約,這種可訴性就是直接可訴性。第二款規定“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此時行政行為的可訴性受到了復議程序這一前置條件的限制,這種可訴性就是間接可訴性,即行政相對人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從《行政訴訟法》第37條和相關司法解釋的制定邏輯上分析,行政行為的直接可訴性是原則性規定,間接可訴性是例外性規定,即只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后對復議決定不服再提訟的,才屬于復議前置間接可訴性的行政行為。這也符合限制行^v^過分擴張,給予行政相對人充分的救濟選擇權的立法潮流。
復議前置的典型表述主要有以下幾種:《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六條“經營者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應當先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行政復議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分別為法律和行政法規,符合《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設定復議前置例外規定的法規效力層次。而《外匯管理條例》雖然也為行政法規,可以設定復議前置的例外規定。但第五十一條的表述方式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并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設置復議前置例外規定的標準表述形式。因此,也可以理解為該條不屬于《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復議前置情況。既然如此,在復議和訴訟的安排上就應以《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操作,既可以申請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訴訟。
其次,從法條文義上來看。《外匯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的表述方式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這里的“可以”當然能理解為當事人可以行使行政復議的權利,也可以放棄行政復議的權利,這樣理解就能看出該條規定確實為復議前置規定。但是,這里的“可以”也能理解為復議只是一種選擇,當事人還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選擇,就像“可以這樣做”的潛臺詞是也“可以那樣做”一樣。這樣理解也是文義應有之意,況且復議和訴訟為《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明文規定的兩種救濟途徑,這兩種救濟途徑的存在不受其他法律、法規是否明示的影響。在這種情況下,規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自然能理解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三、未告知當事人訴權所存在的法律風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v^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期限的,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應當知道訴權或者期限之日起計算。但知道或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隨著當事人期限的延長,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法律風險也相應延長。
四、相關案例建設銀行漯河分行訴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處罰案2002年7月17日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建設銀行漯河分行作出漯工商處字〔2002〕第088號處罰決定,以該行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經營保險業務為由,依法對其進行了行政處罰。處罰決定書尾部載明“如對我局處罰不服,當事人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復議”。建設銀行漯河分行不服,于2003年4月8日至人民法院。一審法院審查認為,根據《^v^企業法人登記條例》第32條:“企業法人對登記主管機關的處罰不服時,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復議。上級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的規定,原告對原處罰決定不服的,應先申請復議,未申請復議直接提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據此于2003年9月1日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建設銀行漯河分行不服一審裁定,提起上訴稱,漯工商處字〔2002〕第088號處罰決定未告知我單位訴權,知道訴權后,我單位即提出行政訴訟。依照《行政訴訟法》第37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而《^v^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32條規定的實質是“可以”而非“應當”或“必須”。一審法院以行政復議前置為由裁定不予受理違反法律規定。請求撤銷原裁定,依法受理我單位的。二審法院審查認為,《行政處罰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上訴人建設銀行漯河分行對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處罰決定不服,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遂裁定撤銷一審裁定,指令一審法院立案受理。
從該案的判決結果可以看出兩點:一是二審法院認為《^v^企業法人登記條例》第32條不屬于復議前置的規定,而該條和《外匯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的表述方式基本相同;二是二審法院認為漯河市工商局應承擔未告知對方訴權的不利后果。如果當初漯河市工商局在處罰決定書中告知對方訴權,對方在規定的時間內未復議或,期限屆滿對方的訴權就消滅了。而由于漯河市工商局未告知對方訴權,使得對方在兩年內都可以。
五、相關建議。
行政處罰警告復議申請書(通用19篇)篇十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
復議請求:
請求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__________)食藥罰決【20__________】__________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行政處罰行為違法,應當予以撤銷,具體理由如下:
一、申請人不可能知道涉案保健食品假冒批準文號。
二、被申請人沒收違法所得的處罰行為錯誤。
1、根據《(自_____)食藥罰決【201_____】__________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違法的的依據是按《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三條第一款作出的,其規定的內容為:_________________“第三條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其生產、銷售的產品安全負責,不得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產品。”從其條文中可以看出,這是國務院法規對食品生產者作出的'法律規范,申請人為藥品經營個體工商戶,顯然不適用此條款。
2、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銷售的三種涉案食品假冒食品批準文號,但卻沒有依據假冒食品批準文號的法律依據進行處罰,只能籠統地引用了《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明顯適用法律不當。
四、被申請人的處罰顯失公允。
被申請人按《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以5萬元的最高額度對申請人進行處罰,明確責罰不當。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__________)食藥罰決【201_____】__________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法律適用錯誤且有失公平、公正原則,為維護申請人自身合法權益、糾正被申請人的違法行為,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之規定,向貴局申請行政復議,望支持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此致
_______________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行政處罰警告復議申請書(通用19篇)篇十一
**市商務綜合執法支隊:
貴局在20**年1月對我公司經營銷售的酒類商品進行檢查,在抽檢中發現21瓶葡萄酒存在侵權行為,并給予3萬元的行政處罰。此事,實屬我超市工作人員工作疏忽以及管理人員的疏漏。對此,我公司領導高度重視,在貴局給出的整改建議的基礎上逐條逐項的進行整改,對供應商也進行了嚴厲的批評教育。
我公司自成立以來,一向是遵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經營,在消費者心中也有良好口碑。通過此事,我公司已深刻認識到此問題的嚴重性,并已認真整改。同時也懇切的向貴局提出減免行政處罰申請,希望貴局領導能切實了解和關切我司的`具體情況,給予酌情處理,從輕處理。
******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年*月*日。
行政處罰警告復議申請書(通用19篇)篇十二
劉春生:
我局執法人員于20__年03月18日01時05分在東莞市鳳崗鎮金鳳凰順成酒店路口巡查發現,你使用粵sj260w小型轎車未取得出租汽車經營許可,從事非法營運,違反了《廣東省出租汽車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依據《廣東省出租汽車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給予你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20__0元)的處罰決定。
經核查,由于文書送達程序有誤,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相關規定。為此,我局決定撤銷原作出及已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文書號:粵東交罰[20__]01723號),重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制作相關文書并送達你處。由于你拒收我局郵寄送達的撤銷文書的通知,依據《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現向你公告送達。
東莞市交通運輸局。
xx年9月28日。
行政處罰警告復議申請書(通用19篇)篇十三
申請人:___,性別,____年__月__日出生,漢族,住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廳,地址:_______________號。
法定代表人:___,職務:廳長。
復議請求:
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河南省環境保護局關于河南聯創化工有限公司年產10萬噸離子膜燒堿10萬噸pvc樹脂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豫環監[__]39號)的具體行政行為。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于____年__月__日得知,被申請人于____年__月__日作出了《河南省環境保護局關于河南聯創化工有限公司年產10萬噸離子膜燒堿10萬噸pvc樹脂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豫環監[__]39號)的具體行政行為。
申請人持有的《承包合同》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編號:c4100059502),均能證明涉案建設項目需占用的土地包含了申請人擁有合法使用權的土地。因此,該具體行政行為與申請人具有直接的利害關系。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該具體行政行為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利,程序違法、事實不清且嚴重錯誤,應予撤銷。具體理由如下:
一、被申請人在沒有履行聽證程序的情況下,做出批復,程序違法,應當撤銷。
根據《環境保護行政許可聽證暫行辦法》第六條、第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一條: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六條: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行政許可直接涉及原告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原告、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被申請人剝奪了申請人的聽證權利,違法做出同意的批復,應當依法撤銷。
二、批復內容與備案的建設項目不符,依據事實不清,應當依法撤銷。
20__年4月27日,律師到濟源市國土資源局查詢得知,河南聯創化工有限公司占用我享有使用權的土地所建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為《河南省環境保護局關于河南聯創化工有限公司年產10萬噸離子膜燒堿10萬噸pvc樹脂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豫環監[__]39號),而律師到河南省環境保護廳申請政務公開時,河南省環境保護廳出示批復卻是《河南省環境保護局關于河南聯創化工有限公司年產8萬噸離子膜燒堿10萬噸pvc樹脂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豫環監[__]39號),同一個項目,同一個文號,同一時間,卻是名稱不同的兩個批復。事實不清,依據不明,應當依法撤銷。
三、缺乏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材料不全,應予撤銷。
根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4號《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規定一、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按照下列規定對建設項目實行環境保護分類管理:(一)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全面、詳細的評價。附錄中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要求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
簽名: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行政處罰警告復議申請書(通用19篇)篇十四
被處罰人:,男,漢族,初中文化,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現住址:市縣鄉村,農民。
違法犯罪經歷:月4日因盜竊被我局行政拘留十日,決定后查明,其4月14日曾因盜竊被省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經報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審批委員會于2009月9日,以教字[200第025號決定對勞動教養一年。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勞動教養案件規定》第四十八條及《公安部法制局關于作出行政拘留處罰決定后能否變更為勞動教養問題的電話答復》的相關規定。現決定撤銷公(治)決字【200第44號對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勞動教養決定,被行政拘留一日折抵勞動教養一日。
申請人:
行政處罰警告復議申請書(通用19篇)篇十五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申請事項:請求貴局擬以xxx對申請人的行政處罰舉行聽證。
事實與理由:
綜上所述,申請人對本次事故的`發生沒有責任。
故,請求貴局擬以xxx對申請人的行政處罰進行聽證。
此致
xxx管理局。
申請人:
行政處罰警告復議申請書(通用19篇)篇十六
申請事項:
請求貴局擬以(大)質監罰告字(20xx)k0879號對申請人的行政處罰舉行聽證。
事實與理由:
20xx年03月02日,大理州質量技術監督局開展風險大排查過程中,告知申請人存在以下問題:1、生產環境較差,用于清洗瓶子的消毒池未投入使用,包裝物堆放在車間內,生產環境混亂;2、風淋設備未投入使用,員工未穿工作服;3、化驗室未投入使用,化驗室內堆放雜物;4、人流、物流通道混用;5、倉庫內堆放有是申請人的“維生素果味飲料”,產品配料中標識有:維生素pp,維生素b6及添加維生素群字樣,查看申請人添加劑倉庫未發現存放有以上兩種維生素,用于指導生產的配料清單中也無維生素添加劑。
申請人自成立以來,一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法納稅,從未受過任何行政處罰,更沒受過稅務機關的處罰。由于申請人的母親生病住院,患有老年癡呆癥及膽結石等多種雜病,老父親又患上糖尿病,因家中無人照看老人,申請人在前期一直在湖南老家照顧老人,只好把廠里的工作交于下手打理,也就導致廠里疏忽了管理。在此次的排查中確實出現了以上的問題及漏洞,直到大理州質量技術監督局此次排查并出具告知書,申請人才知道廠里存在的問題。申請人對廠里出現的問題深刻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但申請人認為該《告知書》中對申請人的處罰過于偏重,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
據此,申請人特向大理州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聽證要求,懇請大理州質量技術監督局在作出處罰決定時充分考慮申請人理由。
此致
大理州質量技術監督局
申請人:楊 x x
20xx年06月15日
行政處罰警告復議申請書(通用19篇)篇十七
_____海關:
貴關制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海關行政處罰告知書》(_____告字【20___】_____號)已經收悉。
我公司對該告知書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存在異議:
1)我公司對擬作出行政處罰的時效性、合理性存在異議。
2)我公司申請貴關告知認定依據。
3)我公司期待貴關就告知書中提及的稅款、罰款的計算方法和法律條款適用給出明細說明。
特此向貴關提出聽證申請,敬請批準為謝。
此致
敬禮!
______海關。
申請人:______。
申請日期:______
行政處罰警告復議申請書(通用19篇)篇十八
劉春生:
我局執法人員于20年03月18日01時05分在東莞市鳳崗鎮金鳳凰順成酒店路口巡查發現,你使用粵sj260w小型轎車未取得出租汽車經營許可,從事非法營運,違反了《廣東省出租汽車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依據《廣東省出租汽車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給予你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200元)的處罰決定。
經核查,由于文書送達程序有誤,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相關規定。為此,我局決定撤銷原作出及已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文書號:粵東交罰[20]01723號),重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制作相關文書并送達你處。由于你拒收我局郵寄送達的撤銷文書的通知,依據《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現向你公告送達。
東莞市交通運輸局。
20xx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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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警告復議申請書(通用19篇)篇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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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電話:
申請事項:請求貴局擬以___對申請人的行政處罰舉行聽證。
事實與理由:
綜上所述,申請人對本次事故的`發生沒有責任。
故,請求貴局擬以___對申請人的行政處罰進行聽證。
此致
___管理局。
申請人:
申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