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關于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合同應該怎么制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帶來的優秀合同模板,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建筑合同糾紛案例篇一
原告與被告d廠于x 年2 月28 日簽訂轉貸協議,約定,貸款金額總計503 萬美元,其中包括買方237萬美元、101萬美元兩筆,期限分別為81個月、78個月,利率為5.17 % ;現匯貸款165萬美元,期限六年,利率為五年以上半年浮動利率;同時,貸款人收取手續費年率0.05 %。同日,為上述協議的履行,原告與被告d廠簽訂抵押合同,d廠以其所有的生產設備及辦公樓抵押給原告,并無抵押清單,亦未辦理登記。x年6月14日被告j公司為上述貸款出具不可撤銷擔保書,為495萬美元及利息所需外匯額度提供擔保。x年11月y公司前身單位為上述貸款出具書,擔保上述貸款的償還。協議簽訂后,原告依約放款。貸款后。d廠未全部履行還款責任,二保證人亦未履行保證責任。
本所律師擔任y公司訴訟代理人,以下為律師代理詞摘要:
首先、從本案證據情況來看,我方與本案沒有直接關系,不應成為本案的被告。
在庭審中,原告所舉出所有證據,從內容上都與我方當事人沒有直接的聯系。我方當事人的全稱是xx公司,它是于x年服從天津市政府的行政命令,依據國家法律設立的獨立的企業法人。而本案中,原告方認為與我方當事人有關系的xx局,則是具有國家機關性質的公法人。我方當事人與其雖有著歷史上的前后相繼關系,但是因為法律性質的根本不同,兩者之間并不存在法律權利義務方面的承繼關系。因此在x年才成立的我方當事人是不應對xx局在1993 年的行政行為承擔任何民事責任的。
其次、從天津市xx局的角度來看,xx局對本案中所涉的債務依照法律規定也不應承擔保證責任。
(一)xx局于x年11月所出具的《xx局鋁包鋼絲絞線項目償還貸款保證書》不應對x 年2 月28 日原告與本案第一被告d廠所簽的《轉貸協議》 項下的債務產生法律后果。
本案原告依據其于x年2月28日與本案第一被告d廠所簽的《 轉貸協議》 為事實基礎提起對本案三個被告的訴訟,但是.在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有關證據材料卻實際發生于1993 年11月,這期間存在著將近4 個月的時差。最基本的法律常識、作為任何一項貸款的保證人所出具的還貸款的保證書都應在貸款協議簽訂之時或簽訂之后才應存在的法律文件而絕不會早在貸款協議簽訂前4個月就積極地為一個尚不存在的債務提供擔保。
(二)即使提供了保證,也并不導致xx局應對x年2 月28日原告與本案第一被告d廠又簽訂的《轉貸協議》 項下的債務繼續承擔保證責任的法律后果。
根據《擔保法》 實施前關于擔保問題普遍使用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定(法發[x]8號)》 第12 條規定,“債權人與被保證人未經保證人同意,變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如保證合同中約定有保證責任期限,保證人仍在原保證責任期限內承擔保證責任;如保證合同中未約定保證責任期限,保證人仍在被保證人原承擔責任的期限內承擔保證責任。”因此,xx局即使曾為原告與本案第一被告d廠簽訂的某個“貸款協議”提供過保證,其保證責任也應以原保證責任的期限為限,或者應當在被保證人原承擔責任的期限內承擔保證責任;而不應再為原告與第一被告在1994 年2月28日又簽訂的《 轉貸協議》項下的債務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三)xx局于x年11 月所出具的《 xx局鋁包鋼絲紋線項目償還貸款保證書》 并不具有以天津市冶金工業局的財產為本案中所涉債務提供保證的意思表示。究其實質只是一個行政文件,而不應是一個可以被推定為要承擔保證責任的法律文書。
(四)即使xx局有為本案所涉債務提供保證的意思表示,愿意為本案所涉債務提供保證;然而,其任何保證依據法律也均是無效的。這種意思表示不應對xx局,發生任何法律效果。對我方當事人也不發生任何法律效果。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6條規定:“保證人應當是具有代償能力的公民、企業法人以及其他經濟組織。保證人即使不具備完全代償能力,仍應以自己的財產承擔保證責任。國家機關不能擔任保證人?!蓖瑫r,《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家機關能否作經濟合同的保證人及擔保條款無效時經濟合同是否問題的批復》(法(研)復[1988]39 號)第1 條規定:“經濟合同的保證人應當是具有代為履行或者代償能力的公民、企業法人以及其他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不應作為經濟合同的保證人。經濟合同中以國家機關作為保證人的,其保證條款,應確認為無效。”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證人為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的,因此造成的損失由債權人自行承擔?!钡牧⒎ň?。因此,在本案中即使與我方當事人有相繼關系的xx局在當時有為本案所涉債務提供保證的意思表示,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也應確認為無效的法律行為,它不應對天津市冶金工業局發生任何法律效果,因此也不應對我方當事人發生任何法律效力。
最后,原告要求我方當事人對本案全部債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
(二)、因為本案所涉債務是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債務。因此本案的保證人也只應對案中所涉債權的“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部承擔賠償責任。
在證據中可以清楚看到,本案所涉債務設有物的擔保。然而對于人保與物保的關系問題,在涉案的《轉貸協議》和《抵押合同》中均未有相關的約定,伺時在涉案擔保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規和有關司法解釋中也未有相關的規定。
《擔保法》第28 的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力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本案中,在多個當事人為同一筆借款進行擔保的同時,d廠又以物提供了擔保,這一情況與上述規定相符。故此擔保各方僅應對本案中“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按合同約定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x年,、夫妻以買房的名義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借款。向西定縣住房公積金辦公室提供了一份其本人與九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房屋買賣協議,但并未實際購買該房屋。x年8月19日,、作為借款人,、(之妹)作為保證人與西定a銀行簽訂了《北寧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借款合同》。同日,西定縣公證處對該借款合同進行了公證,公證內容包括三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具有法律規定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合同上三方當事人的蓋章、簽字、指印屬實等。同日,西定a銀行向交付了10萬元借款,在個人住房貸款憑證上簽字確認。于x年9月、10月、11月、12月分別按期償還本金和利息共計3209.2元后于20xx年元月死亡,剩余本金98521.19元及利息一直未予償還。
x年6月23日,西定a銀行向西定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西定縣a銀行與、簽訂的借款合同,、一次性歸還借款本金98521.19元及利息,訴訟費由、負擔。
20xx年12月29日該案經西定縣人民法院審理判決,一審法院認為:原告西定a銀行與、被告簽訂的借款合同為有效合同。20xx年元月之后、一直未按借款合同的約定按月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西定a銀行請求解除合同的理由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因已去世,被告應當歸還下欠借款本金98521.19元及利息。被告、作為、借款保證人,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辨稱借款并沒有用于購房,西定a銀行與屬串通欺騙、提供擔保,但改變借款用途是其個人的違約行為,亦無證據證實西定a銀行與惡意串通的事實,一審法院不予采信。被告、辨稱、住房公積金余額未達到貸款數額的30%,違背了《北寧市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細則》的規定,但該借款合同并未違背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為有效合同。被告辨稱自己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在法庭向其釋明后并未提出申請,要求法院依照特別程序進行審查,故無法認定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被告辨稱西定a銀行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但依照法律規定在履行委托貸款協議過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引發的糾紛,貸款人(受托人)可以以借款合同糾紛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故該辨稱理由亦不能成立。原審法院據此判決如下:一、解除、與中國a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定分行簽訂的借款合同。二、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中國a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定分行借款本金98521.19元及利息,利息從x年12月20日起按月利率4.35‰支付至款付清之日止。三、負連帶清償責任。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負擔。
被告、不服一審法院判決,向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中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7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中院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為:1.西定a銀行原告主體是否適格;2.、與西定a銀行簽訂的擔保合同是否有效,應否承擔擔保責任。對此,中院經審理認為:1.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法復(1996)6號《關于如何確定委托貸款協議糾紛訴訟主體資格的批復》,在履行委托貸款協議過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還貸而發生糾紛的,貸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據此,本案中西定a銀行主體適格。2.一審出示的證據不能證實其20xx年8月與西定a銀行簽訂擔保合同時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且簽訂合同當日西定縣公證處對三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具有法律規定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進行了公證,未出示相反證據推翻該公證書的效力,其次利害關系人亦未依照法定程序對其是否屬限制行為能力人進行確認。故不能認定簽訂的擔保合同無效。3.西定a銀行與、及、于20xx年8月19日簽訂的借款擔保合同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背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合同。綜上,、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中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各2300元由、共同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西定a銀行原告主體是否適格事實上就是委托貸款協議糾紛訴訟主體的資格問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第七條第二款:委托貸款,系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托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在銀行委托貸款實務中,經常會出現委托方與銀行以及借款人之間的爭議,特別是在借款人借款不還的情況下,應當由誰來歸還貸款,以及應當由誰來參與訴訟,成為了三方爭議的焦點。
被告、認為:該案中,貸款協議中的資金出借方應為北寧市住房公積金委員會,而非西定a銀行,西定a銀行只是接受委托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而非真正的資金出借方,因此不是本案適格的當事人,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原告西定a銀行認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委托貸款合同糾紛受托人和委托人都可以提起訴訟,因此原告西定a銀行在借款人不償還借款時有權提出上訴,原審程序合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復(1996)6號《關于如何確定委托貸款協議糾紛訴訟主體資格的批復》:在履行委托貸款協議過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而發生糾紛的,貸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糾紛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貸款人不起訴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貸款協議的受托人為被告,以借款人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該批復,一審二審法院均認為:本案中,原告西定a銀行作為受托人在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時可以借款合同糾紛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西定a銀行原告主體適格。
被告在上訴時提出:借款擔保合同應為無效。同時提出了如下理由:(1)該筆貸款違背了《北寧市公積金委托貸款辦法》的相關規定,未提供所購房屋總價30%的自籌資金證明和30%以上的首付款收據。(2)被告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民事行為應為無效,不應承擔擔保責任,原審法院錯誤地未予認定。(3)西定a銀行對、不具備申請公積金貸款條件及不具備擔保人條件是明知的,其存在惡意串通坑害行為,擔保行為應為無效。(4)借款用途是用于還與別人之間的借款,并未用于購房,是欺詐行為,擔保應為無效。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關于合同無效的規定,只有在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這兩種法律規范的強制性規定時,合同才無效,違反其他法律規范并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本案中,《北寧市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辦法》和《北寧市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細則》系北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制定的內部管理規定,并不屬于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范疇,因此西定a銀行與、及、于20xx年8月19日簽訂的借款合同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雖然違背了《北寧市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辦法》和《北寧市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細則》的規定,但不違背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影響借款擔保合同的效力,應為有效合同。故被告的該上訴理由不成立。該借款擔保合同是有效的。
一審出示的證據僅能證實其20xx年因患腦出血住院治療及20xx年因腦出血術后患腦萎縮和癡呆癥到醫院治療,并不能證實其20xx年8月與西定a銀行簽訂擔保合同時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且簽訂合同當日西定縣公證處對三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具有法律規定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合同上三方當事人的蓋章、簽字、指印屬實進行了公證,未出示相反證據推翻該公證書的效力,另外利害關系人亦未依照法定程序對其是否屬限制行為能力人進行確認。故該上訴理由亦不能成立。該借款擔保合同是有效的。
被告并未舉證證實惡意串通和欺詐事實的存在,因此被告的該上述理由不成立。該借款擔保合同是有效的。
銀行在委托貸款中的義務。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第七條第二款:委托貸款,系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托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從委托貸款的概念中可以知道,在“委托貸款”中存在三方主體,分別是:委托人、貸款人(銀行)和借款人。三方主體之間存在兩種法律關系:委托人與貸款人之間的委托貸款法律關系,以及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的貸款法律關系。委托人與借款人之間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而是通過銀行這個媒介聯系起來。
那么在委托貸款的過程中一旦發生借款人到期不還的情況,委托人如何向借款人主張權利,銀行應不應當承擔責任呢?從法理上說,委托貸款關系其實就是一種委托合同關系,符合《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的規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因此,作者認為委托貸款關系要受到該條規定的規制,即貸款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借款人,該合同的法律后果直接由委托人承擔,但如果貸款人在辦理委托事務時存在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貸款人應負賠償責任。此時貸款人是否存在過錯主要看其是否違反受托人應盡的善良管理人的義務。委托貸款中銀行作為善良管理人的義務,即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除了上述規定以外,基于委托法律關系,銀行在貸前調查、風險評價、貸款審批、貸款支付及貸后管理等方面也必須達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程度,否則,造成委托人損失時要承擔違約責任。但是這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程度還需要將來在立法上給予更多的明確。
委托貸款中的違規行為對合同效力的影響。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根據《合同法解釋二》第十四條: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判斷標準,通常有以下幾方面:從肯定性識別上,首先是否明確違反后果是合同無效,其次是否將損害國家社會利益。否定性識別上看,首先僅是為了實現管理需要,一般不屬于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其次,針對調整對象而非行為內容而設定,一般也不屬于。綜合上面的考慮,在委托貸款的過程中出現了違規行為,并不必然導致合同的無效,還要看違反的規定是否屬于“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就本案而言,《北寧市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辦法》和《北寧市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細則》顯然不屬于。
第一,按照法律法規的基本要求進行貸前調查、風險評價及貸款支付,加強銀行監管。雖然委托貸款的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要素由委托人確定,但銀行作為具有專業知識的受托人也應該重視對借款人的資質、信用狀況、財務狀況、還款能力等信息進行調查分析,盡量減小發生借貸糾紛的概率。
第二,加強委托貸款合同的管理和履行,同時對所貸款項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管。銀行與借款人簽訂的貸款合同及相應的擔保合同應當經委托人書面確認。在履行合同之后,銀行應當盡到善良管理人的義務,對所貸款項的使用情況進行跟蹤,對于可能影響貸款安全的情況及時通知委托人,以確保貸款的合理使用和按期償還。
第三,糾紛發生以后,銀行應當在訴訟時效內及時主張債權、擔保物權等權利。一旦發生借款人逾期不償還貸款,銀行應在時效內及時向借款人主張權利,在借款人拒不履行還款義務時及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另外,銀行在貸款逾期后還應在時效內及時行使擔保物權或向保證人主張權利,防范借貸糾紛涉及的資產受到嚴重損害,并進而可能導致銀行利益和聲譽受損害。
建筑合同糾紛案例篇二
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__)遼0105民初2902號
原告邢旭。
委托代理人鄭潔,系遼寧卓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沈陽市皇姑區合紅興二手車信息咨詢服務部。
經營者孫彤。
委托代理人羅樹賢,系沈陽正興法律事務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冉宇。
原告邢旭與被告沈陽市皇姑區合紅興二手車信息咨詢服務部(以下簡稱“合紅星服務部”)、第三人冉宇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__年4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審判員關然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于20__年6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邢旭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合紅星服務部經營者孫彤及其委托代理人羅樹賢到庭參加了訴訟,第三人冉宇經本院依法送達未到庭參加訴訟,現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辦理退車手續,判令被告退還購車款98,000元、保險費1,949元、購買真皮座椅費用1,600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略,詳見起訴狀。
被告合紅星服務部答辯稱,不同意返車輛,按照機動車交易協議書履行。20__年3月6日雙方簽訂協議,起訴日期是3月28日,按照協議已經超過約定的時間,超過訴訟時效。不同意退還購車款,訴訟費有原告承擔。
第三人未到庭答辯。
經審理查明,20__年3月6日,原告邢旭(乙方)在被告合紅星服務部(甲方)購買了遼a凌派牌黑色車輛一臺(車架號:lhggj565xe2135211、發動機號:2156707)。約定價款為98000元整,雙方簽訂了機動車交易協議書,協議書對車輛型號、價款及雙方權利義務進行約定,在備注處,被告合紅星服務部填寫了“甲方保證此車無重大事故無水淹”。當日,原告向被告交納了購車款98,000元,車輛由第三人冉宇過戶至原告邢旭名下。原告以被告隱瞞了車輛發生重大事故的事實為由,要求被告退還車款未果,故于20__年4月19日訴至我院。
另查,20__年12月29日,第三人冉宇因雪天發生側滑,導致其駕駛的遼a車輛撞到路兩旁的大樹致使車輛發生損壞,后第三人冉宇自行到汽車修理廠更換了兩側前車門、安全氣囊、擋風玻璃等部件,總計花費修車費用25000余元。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提供的機動車交易協議書、交易明細表、機動車所有權證書、車輛行駛證、保險單及保險費收據、錄音資料在卷予以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車輛買賣協議的簽訂主體是原告與被告合紅星服務部,被告合紅星服務部作為經營車輛買賣的個體工商戶,對車輛情況的認知有專業的經驗,在銷售二手車輛過程中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如實的履行告知義務。原告購買的車輛發生事故后更換過安全氣囊、前車門等重要部件,屬于重大事故,事故后果會直接影響到原告購買行為的意思表示,被告應該將車輛事故的真實情況如實地告知給原告?,F被告隱瞞車輛事故損害的行為,已經嚴重影響了原告對車輛真實情況的認知,被告隱瞞車輛事故信息系欺詐行為,其與原告訂立的車輛買賣協議系可撤銷的買賣合同,合同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故原告主張要求被告退還購車費用98,000元、返還購買車輛的訴訟請求,正當合理、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關于被告抗辯車輛事故不屬于重大事故的意見,因雙方對重大事故沒有明確定義,按照日常生活法則根據車輛原值,對比車輛實際損失,本院認為車輛上述事故已經實際構成了重大事故,故本院對被告抗辯稱不屬于重大事故的意見不予采納。
關于原告主張被告返還保險費1949元的訴訟請求,因原告主張的保險費并非強制性交納,系原告自主選擇購買的,且其實際享有了保險帶來的保險利益,故保險費用應由其自行與保險公司協商退還,對原告主張被告返還保險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原告主張被告返還其購買真皮座椅費用1600元的訴訟請求,因原告購買車輛后自行更換真皮座椅,系其自主行為,且該車輛原告已經實際使用近三個月,結合原告實際享有了車輛使用過程中的利益,本院對原告主張真皮座椅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第三人冉宇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其舉證、質證權利的放棄,本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
一、被沈陽市皇姑區合紅興二手車信息咨詢服務部自本判決確定的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原告邢旭購車款98,000元。
二、原告邢旭在被告沈陽市皇姑區合紅興二手車信息咨詢服務部返還購車款同時將遼a凌派牌黑色車輛退還給被告沈陽市皇姑區合紅興二手車信息咨詢服務部(車架號:lhggj565xe2135211、發動機號:2156707),同時,原告邢旭配合被告沈陽市皇姑區合紅興二手車信息咨詢服務部辦理車輛更名過戶手續,過戶費用由被告承擔。
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25元(原告已交付),由被告沈陽市皇姑區合紅興二手車信息咨詢服務部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關然
20__年七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李寧
建筑合同糾紛案例篇三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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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糾紛是最常見的糾紛之一。如何快速高效地處理勞動合同糾紛,不僅有助于單位專注于生產經營,也有助于勞動者盡快投入到工作當中,減少社會經濟成本的支出,促進社會整體效率的提高。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并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并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一、發生勞動合同糾紛解決步驟
發生勞動爭議: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
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2、當事人→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
3、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
4、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另有規定仲裁為終局裁決的情形外)。
上述步驟并非每個步驟都要經過,我國法律法規只規定了提起勞動仲裁是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前置條件,其他步驟可選擇適用。
二、解決勞動合同糾紛應當注意的問題
(一)注意勞動爭議范圍
有些因勞動合同發生的糾紛并不屬于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爭議的范圍,不能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而應通過提起行政訴訟或申請行政復議等方式維權。
1、屬于勞動爭議的事項: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2、不屬于勞動爭議的事項:
(1)勞動者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金的糾紛;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
(4)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
(5)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
(6)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雇人之間的糾紛。
(二)注意時效的經過
(1)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
(2)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
(3)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
申請仲裁期間中斷的,從對方當事人明確拒絕履行義務,或者有關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或明確表示不予處理時起,申請仲裁期間重新計算。
(三)注意證據的收集
雖說法律法規規定了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想要證明自己的觀點需有充分的證據,如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如果沒有勞動合同,可以出示打卡記錄、工資條、為公司代發快遞的快遞單等等作為證據。
勞動爭議案例關鍵詞:解除勞動合同糾紛 經濟賠償金糾紛
——王某與北京某地產公司勞動爭議案評析
申訴人:王某
被申訴人:北京某地產公司
一、勞動爭議案例基本案情
王某系北京某地產公司(以下簡稱“地產公司”)員工,王某自 2005年2月28日起與地產公司建立勞動關系,任銷售部管理人員,雙方簽訂了期限為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勞動合同,月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和傭金。2008年8月1日,王某被確診為肺結核(無傳染性),醫師開具的治療期為9個月。2008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但雙方均未提出終止合同,王某繼續在公司上班,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系。2009年1月31日,公司以雙方合同已在2008年12月31日終止為由,不讓王某繼續到公司上班,并在2月17日向王某發出《關于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提出其定于2008年12月31日(即原勞動合同到期日)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終止與王某的勞動關系。地產公司僅支付王某2008年12月31日前的工資,及一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金。王某則認為公司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數額過低,經與公司協商不成,王某向北京某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了仲裁申請。
二、審理結果
建筑合同糾紛案例篇四
;旅游合同糾紛案例
因病出行泡湯旅游費協商退還
xx工商調解一起旅游合同糾紛
12月6日,x縣工商局成功調解了一起因病取消行程的旅游合同糾紛案,按照合同約定旅行社退還了當事人340元的費用。
今年11月29日x局里闖進來一位怒氣沖沖的投訴者,原來這位x先生的爸媽向來身體健康,愛好旅游,本來兩老已經在x縣某旅行社報名參加11月28日組團出發的“港澳七日游”,共交納費用3360元。可誰知臨行前三天,x父突然腎結石發作,痛得下不了床,在醫院掛了三天針也不見好,無奈,臨行當天上午,x先生電話通知旅行社要求取消這次的行程,當時電話里導游小姐只說取消行程要承擔相應的損失,x先生認為只是承擔已經發生的費用就表示同意,可今天一早去旅行社退錢卻被告知分文不退。劉先生難以接受于是前來12315投訴。
12315工作人員在仔細了解了事情經過后,立即聯系了旅行社負責人。得知x的父母已于11月20日和旅行社簽訂了一份《中國公民出境旅游合同》,合同中針對游客退團和相關賠償有明確規定?!坝慰统霭l當日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按旅游費用總額的90%進行賠付。如上述支付比例不足以賠償組團社的實際損失,旅游者應當按實際損失對組團社予以賠
償,但最高額不得超過旅游費用總額?!惫ど倘藛T向雙方表示旅游合同一經簽署,在法律上就已生效,旅客單方提出解除合同屬于違約行為,因合同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但消費者于旅行前身患疾病因而無法繼續履行合同,該情形非其所能預料及避免,故不屬于惡意違約,應只承擔已發生的費用。經過調解雙方達成協議,按照合同約定,旅行社退還消費者340元。
這起案例中,在雙方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合同成為解決矛盾的重要砝碼。合同和法律一樣,都是殘酷的,x老先生最終還是要為自己的無心違約承擔責任。工商人員提示消費者,在簽訂旅游合同之前,要仔細閱讀每一項條款,并將有可能發生的意外提前與旅行社進行協商,形成附加條件寫進合同,并在意外情況發生的第一時間內通知旅行社,才能將損失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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