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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精選20篇)

    時間:2025-06-16 作者:XY字客

    報告范文主要用于向上級、同事或其他相關人員呈現調查分析結果以及提出相應建議。在以下的范文中,我們可以看到作者對于研究領域的深入思考和獨特見解。

    提交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精選20篇)篇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

    (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貸款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并公布的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從事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

    第三條金融機構應當履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義務,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監督、檢查。

    (一)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含20萬美元)的款項劃轉。

    (三)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含10萬美元)的境內款項劃轉。

    (四)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跨境款項劃轉。

    累計交易金額以客戶為單位,按資金收入或者支出單邊累計計算并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需要可以調整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大額交易報告標準。

    第六條對同時符合兩項以上大額交易標準的交易,金融機構應當分別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第七條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大額交易,如未發現交易或行為可疑的,金融機構可以不報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劃轉,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續存入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實盤外匯買賣交易過程中不同外幣幣種間的轉換。

    (三)交易一方為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人民政協機關和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但不包含其下屬的各類企事業單位。

    (四)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的債券交易。

    (六)金融機構內部調撥資金。

    (七)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業務項下的交易。

    (八)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下的債務掉期交易。

    (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辦理的稅收、錯賬沖正、利息支付。

    (十)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下列金融機構與客戶進行金融交易并通過銀行賬戶劃轉款項的,由銀行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二)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

    (三)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貸款公司。

    第十條客戶通過在境內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或者境內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或者發卡銀行報告;客戶通過境外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收單機構報告;客戶不通過賬戶或者銀行卡發生的大額交易,由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報告。

    提交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精選20篇)篇二

    人民銀行xx支行:

    一、建立反洗錢內控制度。

    根據反洗錢法律法規的相關規范要求,嚴格執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數據報送的接口規范,根據xx文件要求規范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批量糾刪操作的工作流程,將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數據的糾刪工作納入數據報送質量管理納入考核。

    我行反洗錢系統能夠實現對大額交易數據的系統自動抓取,我行按照相關要求對反洗錢系統生成的大額交易數據進行補錄。要求員工當日完成并驗平上一日的反洗錢系統中生成的數據補錄工作,于5個工作日內由反洗錢信息報告員完成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的數據報送工作,上報完成后在2個工作日內下載數據的處理情況,查看數據是否處理成功,有“succ”字樣時則代表成功。

    在反洗錢系統補錄的數據中交易收付方向填寫正確,未出現為規避數據接收檢查校驗而故意填報無效或錯誤信息,未發生過大額交易漏報情況。

    三、強化報告數據的報送質量根據文件精神及制定的相關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按定期對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的數據報送質量開展自查并上報上級監管部門,確保報送數據質量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嚴格執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糾刪操作規程。

    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提交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精選20篇)篇三

    第一條為加強審慎監管,規范商業銀行關聯交易行為,控制關聯交易風險,促進商業銀行安全、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商業銀行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包括中資商業銀行、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

    第三條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應當符合誠實信用及公允原則。

    第四條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和有關的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

    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應當按照商業原則,以不優于對非關聯方同類交易的條件進行。

    第五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對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關聯方。

    第六條商業銀行的關聯方包括關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七條商業銀行的關聯自然人包括:

    (一)商業銀行的內部人;。

    (二)商業銀行的主要自然人股東;。

    (三)商業銀行的內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東的近親屬;。

    (五)對商業銀行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自然人。

    本辦法所稱商業銀行的內部人包括商業銀行的董事、總行和分行的高級管理人員、有權決定或者參與商業銀行授信和資產轉移的其他人員。

    本辦法所稱主要自然人股東是指持有或控制商業銀行5%以上股份或表決權的自然人股東。自然人股東的近親屬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決權應當與該自然人股東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決權合并計算。

    本辦法所稱近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第八條商業銀行的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包括:

    (一)商業銀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東;。

    (二)與商業銀行同受某一企業直接、間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四)其他可直接、間接、共同控制商業銀行或可對商業銀行施加重大影響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主要非自然人股東是指能夠直接、間接、共同持有或控制商業銀行5%以上股份或表決權的非自然人股東。

    本辦法所指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包括商業銀行。

    本條第一款所指企業不包括國有資產管理公司。

    第九條本辦法所稱控制是指有權決定商業銀行、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人事、財務和經營決策,并可據以從其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本辦法所稱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約定或一致行動時,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

    本辦法所稱重大影響是指不能決定商業銀行、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人事、財務和經營決策,但能通過在其董事會或經營決策機構中派出人員等方式參與決策。

    第十條與商業銀行關聯方簽署協議、做出安排,生效后符合前述關聯方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視為商業銀行的關聯方。

    第十一條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因對商業銀行有影響,與商業銀行發生的本辦法第十八條所列交易行為未遵守商業原則,有失公允,并可據以從交易中獲取利益,給商業銀行造成損失的,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將其視為關聯方。

    第十二條商業銀行的董事、總行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自任職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自然人應當自其成為商業銀行主要自然人股東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報告其近親屬及本辦法第八條第三項所列的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報告事項如發生變動,應當在變動后的十個工作日內報告。

    商業銀行分行高級管理人員、有權決定或者參與商業銀行授信和資產轉移的人員,應當根據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報告其近親屬及本辦法第八條第三項所列的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

    (一)控股自然人股東、董事、關鍵管理人員;?

    (二)控股非自然人股東;?

    (三)受其直接、間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董事、關鍵管理人員。?

    第十五條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負責確認商業銀行的關聯方,并向董事會和監事會報告;未設立董事會的,向經營決策機構和監事會報告。

    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應當及時向商業銀行相關工作人員公布其所確認的關聯方。

    第十六條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在日常業務中,發現符合關聯方的條件而未被確認為關聯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應當及時向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報告。

    第十七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權依法認定商業銀行的關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三章關聯交易。

    第十八條商業銀行關聯交易是指商業銀行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下列事項:

    (一)授信;。

    (二)資產轉移;。

    (三)提供服務;。

    (四)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關聯交易。?

    第十九條授信是指商業銀行向客戶直接提供資金支持,或者對客戶在有關經濟活動中可能產生的賠償、支付責任做出保證,包括貸款、貸款承諾、承兌、貼現、證券回購、貿易融資、保理、信用證、保函、透支、拆借、擔保等表內外業務。

    第二十條資產轉移是指商業銀行的自用動產與不動產的買賣、信貸資產的買賣以及抵債資產的接收和處置等。

    第二十一條提供服務是指向商業銀行提供信用評估、資產評估、審計、法律等服務。

    第二十二條商業銀行關聯交易分為一般關聯交易、重大關聯交易。

    一般關聯交易是指商業銀行與一個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占商業銀行資本凈額1%以下,且該筆交易發生后商業銀行與該關聯方的交易余額占商業銀行資本凈額5%以下的交易。

    重大關聯交易是指商業銀行與一個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占商業銀行資本凈額1%以上,或商業銀行與一個關聯方發生交易后商業銀行與該關聯方的交易余額占商業銀行資本凈額5%以上的交易。

    計算關聯自然人與商業銀行的交易余額時,其近親屬與該商業銀行的交易應當合并計算;計算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與商業銀行的交易余額時,與其構成集團客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與該商業銀行的交易應當合并計算。

    提交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精選20篇)篇四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行為,完善外匯領域反洗錢工作,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和《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負責對金融機構執行《管理辦法》實行檢查、監督和管理,對金融機構報告的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數據進行匯總、篩選、甄別、分析;對外匯資金交易的可疑信息進行跟蹤、核查后,并對屬于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將屬于涉嫌洗錢犯罪及其他違法行為的信息、線索移交給公安等執法部門;與其他監管部門、執法部門和司法部門合作,防范和打擊洗錢等違法行為。

    第三條金融機構應嚴格遵守反洗錢規定,認真履行反洗錢職責。

    金融機構應建立健全反洗錢內控制度,設立專門的反洗錢工作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明確專人負責。

    金融機構應貫徹實施“了解你的客戶”原則,遵守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等相關規定,在與客戶建立業務聯系和辦理外匯業務時,了解客戶的身份信息和日常經營狀況及其他資信狀況,識別客戶。

    金融機構應識別、審核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信息,并及時向外匯局報告。

    金融機構應當保存履行反洗錢職責過程中所形成的各種檔案資料,保存期至少5年。

    金融機構應當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任何單位或個人泄露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信息,不得向任何單位或個人透露客戶被詢問、核查和調查的信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金融機構應協助、配合外匯局、其他監管部門、執法部門和司法部門的反洗錢工作。

    第四條金融機構對《管理辦法》第八條所規定的外匯交易,應按月以紙質文件、電子文件形式同時報告。

    金融機構對符合《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九)、(二十)項和第十二條第(三)項以及第十三條第(三)、(八)、(九)、(二十三)項所規定情形的外匯交易,應按月以紙質文件、電子文件形式同時報告。

    文檔-------。

    八)項和第十二條第(一)、(二)項和第十三條第(一)、(二)、(四)、(五)、(六)、(七)、(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四)項所規定情形的外匯交易,應及時以紙質文件報告。

    第六條客戶通過在境內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或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由開戶行(或發卡行)報告;客戶通過境外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由收單行報告;客戶不通過賬戶(或銀行卡)發生的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由業務辦理行報告。

    第七條報告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時,對《管理辦法》規定的累計交易金額按資金收入或付出的情況,單邊累計計算并報告。

    資金在外匯賬戶間流動的,按照非現金的相關標準統計并報告;外匯現金存入賬戶、從賬戶取出外匯現金以及其他現金交易,按照現金的相關標準統計并報告。

    第八條《管理辦法》第八條所規定的大額外匯資金交易系指:

    (一)企業或個人當日單筆或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所有現金外匯交易;

    (二)個人當日單筆或累計等值10萬美元以上的所有非現金外匯交易;

    (三)企業當日單筆或累計等值50萬美元以上的所有非現金外匯交易;

    (四)個人實盤外匯買賣交易過程中不同外幣幣種間轉換的大額交易;

    (六)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業務項下的大額外匯資金交易;

    --------------------------精品。

    文檔-------。

    (七)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下的大額債務掉期交易;

    (八)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大額外匯資金交易。

    第九條《管理辦法》第九、十、十二、十三條所稱的“大量”、“發生額很大”是指所交易的外匯資金金額單筆或累計不低于以下標準:

    (一)外匯現金交易等值8000美元的;

    (二)個人外匯非現金交易等值8萬美元的;

    (三)企業外匯非現金交易等值48萬美元的。

    第十條《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九)、(十)項所稱的“大部分”是指百分之五十以上。

    第十一條《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所稱的“大量人民幣現鈔”是指20萬元以上的人民幣現鈔。

    第十二條《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五)項所稱的外商投資企業年利潤匯出大幅超出原投入股本或明顯與其經營狀況不符,是指外商投資企業外方當年累計利潤匯出超出已投入股本百分之五十以上金額的,或與企業經營狀況不符的情況。

    第十三條《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七)項所稱的與走私、販毒、恐怖活動等犯罪嚴重地區的金融機構附屬公司或關聯公司進行對銷存款或貸款交易,是指金融機構、企業、個人與走私、販毒、恐怖活動等犯罪嚴重地區的金融機構附屬公司或關聯公司進行相互對抵、沖銷存款或貸款交易。

    第十四條《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稱的外匯賬戶的支出金額與當日或前一日的現金存款額基本吻合,是指從外匯賬戶提現、結匯、匯出、劃轉的金額與當日或前一日的現鈔存入金額基本吻合的交易。

    第十五條《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稱的將多筆外匯或人民幣現金分別存入他人外幣儲蓄賬戶,同一賬戶所有人同時收取相應數額的人民幣或外匯,是指交易雙方(含雙方都在境內或分別在境內境外的)儲蓄賬戶或結算賬戶分別收到外匯或人民幣的交易情況,即一方將外匯存入他人儲蓄賬戶或結算賬戶而自己儲蓄賬戶或結算賬戶收到相應的人民幣,反之亦然。

    第十六條《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五)項所稱的企業集團內部外匯資金往來劃轉超出實際業務交易金額的,是指企業集團內部企業之間或者與關聯公司之間的外匯資金往來與實際業務需求不符的交易。

    文檔-------。

    損失的情況下,仍堅持辦理的,是指在明知不利于進行本次交易的客觀條件已經出現的前提下,沒有合理的理由,仍堅持辦理外匯買賣業務的行為。

    第十八條《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十四)項所稱的銀行等金融機構職員以合理理由懷疑的任何外匯資金交易,是指金融機構職員在辦理金融業務過程中,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審慎識別交易和客戶,發現和推斷出可能與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相關的所有非現金和現金外匯交易。

    第十九條金融機構在報告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時,應嚴格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的報表格式準確填寫報表,并經校驗和審核無誤后向外匯局報送。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對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一款的大額外匯資金交易,應當填報《企業大額外匯資金交易月報表》(下稱“表一”)或《居民、非居民個人大額外匯資金交易月報表》(下稱“表二”)。

    對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二款的可疑外匯資金交易應當按月填報《可疑外匯資金交易月報表》(下稱“表三”)。

    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五條的可疑外匯資金交易應當及時填報《金融機構甄別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表》(下稱“表四”)或者《外匯領域涉嫌洗錢違規、犯罪案件(線索)移交(報告)表》(見附件1)并附相關材料。

    一、表二和表三,逐級上報至主報告機構,并將報表以紙質和電子文檔兩種形式同時報送當地外匯局。

    一、表二和表三,并將報表以紙質和電子文檔兩種形式報當地外匯局。

    一、表二和表三,報送至所屬金融機構總部,并將報表以紙質和電子文檔兩種形式同時報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

    一、表。

    二、表三,并將報表以電子文檔形式報國家外匯管理局。

    第二十四條金融機構應對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五條的可疑外匯資金交易進行核查,發現涉嫌洗錢的,應自發現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填寫表四并附相關材料報當地外匯局。

    文檔-------。

    《外匯領域涉嫌洗錢違規、犯罪案件(線索)移交(報告)表》并附相關材料移交公安部門,并報當地外匯局。

    第二十六條滿足以下條件的,金融機構可以電子化采集大額和可量化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數據:

    (一)保證填報數據的完整性、規范性和真實性;

    (二)數據來源于金融機構自身原始數據庫的會計數據等核心業務數據;

    (三)遵循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量化指標和接口規范。

    報告數據的匯總、篩選、甄別、分析和調查核實、處理。

    第二十七條外匯局應當按規定程序對金融機構報送的報表進行規范性檢查。對未通過規范性檢查的報表,應責令有關金融機構及時重新填報。

    國家外匯管理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應將通過規范性檢查的表。

    一、表。

    二、表三分別匯總后,于每月20日前報告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支局接到金融機構報送的表四和《外匯領域涉嫌洗錢違規、犯罪案件(線索)移交(報告)表》后,應及時逐級上報至國家外匯管理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并由其及時匯總后報國家外匯管理局。

    第二十八條外匯局對通過規范性檢查的電子數據應及時整理入庫,并進行匯總、篩選、甄別、分析、核查,按規定向上一級外匯局提交分析報告(月度分析報告和季度分析報告)。

    第二十九條外匯局上級局向下級局移交核查可疑外匯資金交易信息,應填制《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涉案信息移交單》(見附件2)。下級局應及時進行核查,并在規定時間內向上級局報告核查及處理結果。

    第三十條需其他分支局協助核查外匯資金交易信息的,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應填制《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協查函》(見附件3),協助核查的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應及時進行核查,并反饋核查結果。

    第三十一條需金融機構協助核查外匯資金交易信息的,外匯局應填制《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非現場核查通知書》(見附件4)。金融機構應按要求協助核查,并如實反饋核查結果。

    文檔-------。

    操作規程》移交相關執法部門。

    第三十三條外匯局對核查發現的涉嫌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行為,應依法查處。

    國家外匯管理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應按月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本分局及轄內外匯局利用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信息開展以下工作的情況:

    (一)發現涉嫌違法犯罪行為的案件線索并按規定移交公安部門的情況;

    (二)協助司法機關和其他執法機關工作的情況;

    (三)發現、查處涉嫌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行為的情況。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金融機構不報告或未及時報告大額或可疑外匯資金交易的,依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由外匯局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金融機構未按規定審查開戶資料或開戶資料不全為企業開立外匯賬戶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由外匯局責令改正,撤銷外匯賬戶,通報批評,并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由外匯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并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配合外匯局對反洗錢信息的非現場核查的;

    (二)不配合外匯局對反洗錢信息的現場核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建立反洗錢內控制度的;

    (四)有其他不接受外匯局對其他反洗錢工作的檢查、監督行為的。

    第三十七條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由外匯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規定準確報告大額或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中出現錯誤的;

    (三)未按規定保存大額或可疑外匯資金交易記錄及其相關資料的;

    --------------------------精品。

    文檔-------。

    (四)違反規定泄露大額或可疑外匯資金交易信息,或透露客戶被詢問、核查和調查的信息。

    第三十八條金融機構未按規定審查開戶資料或開戶資料不全為個人開立外匯賬戶的,依照《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由外匯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金融機構在辦理外匯業務中違反反洗錢有關規定,情節嚴重造成重大后果的,外匯局依照《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可以暫停或停止其部分或全部結售匯業務,并可建議其他金融監管部門暫停或停止該金融機構的其他外匯業務。

    第四十條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反洗錢有關規定,協助進行洗錢的,依照《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主報告機構”系指金融機構設在省會、自治區首府、直轄市的一級分支機構或者由金融機構總部指定其在某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及特定地區收集、匯總并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報告該區域內所有分支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的特定機構。第四十二條《管理辦法》和本實施細則中關于企業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的相關規定,適用于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等境內機構,在中國境內的金融機構開立賬戶并通過該賬戶發生匯兌、外匯收支的境外機構,以及雖然不在中國境內的金融機構開立賬戶但通過其辦理外匯業務的境外機構的大額和可疑外匯交易的報告。

    第四十三條本實施細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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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精選20篇)篇五

    報告標準由“20萬元”調整為“5萬元”

    人民金融翻閱發布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舊版《管理辦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規定。其中規定,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交易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交易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金融機構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大額交易。

    而在剛剛發布的《管理辦法》中規定的大額交易報告標準將大額現金交易的人民幣報告標準由“20萬元”調整為“5萬元”,調整了金融機構大額轉賬交易統計方式,并將可疑交易報告時限由10個工作日縮短為5個工作日。

    對此,有銀行相關負責人指出,上報標準的調整說明了金融機構反洗錢任務的迫切性。“從目前的經濟形勢發展和犯罪分子的操作手法來看,大額交易報告的標準起點降低很有必要。金融機構反洗錢需要執行更嚴格的條件,以增加甄別的數據量。犯罪分子化整為零的手段比較多。”

    恒豐銀行研究院執行院長董希淼在接受人民金融采訪時表示,從目前來看,反洗錢工作的重要性越來越大。對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進行嚴格監控是反洗錢工作的`要求,符合法律規定也有現實需要。

    然而,提高了監管標準,意味著將給金融機構增加許多工作。董希淼建議,“金融機構一方面要嚴格履行監管要求,進行如實上報;另一方面要采用技術的手段,盡量減少和降低金融機構因此產生的工作量和成本。”

    非銀支付機構首次被納入上報責任主體范圍。

    新版《管理辦法》新增了“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消費金融公司”和“貸款公司”的適用范圍,并表示《管理辦法》同樣適用于非銀行支付機構。

    近些年來,非現金支付工具的普及、發展和創新便利了非現金交易,居民的現金使用偏好正逐步發生轉變,正常的支付需求通過非現金支付工具可以得到更加快捷、安全的滿足,這為強化現金管理提供了有利的條件。

    在此次修訂《管理辦法》首次將非銀行支付機構納入上報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的主體責任范圍。第二十五條中指出,非銀行支付機構、從事匯兌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報告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適用本辦法。

    央行數據顯示,第三季度,非銀行支付機構處理網絡支付業務440.28億筆,金額26.34萬億元,同比分別增長106.83%和105.82%。根據易觀數據顯示,支付寶和財付通(包含微信支付、qq錢包)分別占據移動支付交易份額前兩位,兩者在三季度的市場規模占比分別為50.42%和38.12%。

    多位業內人士認為,責任主體擴容至非銀行支付機構很有必要。“就應該將物理網點和網絡電子渠道都納入其中。消費者使用第三方支付的服務已經普遍,這也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

    “與20相比,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作為修訂《管理辦法》的基礎,央行此舉大有深意。”董希淼說。

    不僅如此,修訂后的《管理辦法》規定,金融機構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客戶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客戶的交易或者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相關的,不論所涉資金金額或者資產價值大小,應當提交可疑交易報告。即以“合理懷疑”為基礎開展可疑交易報告工作。

    提交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精選20篇)篇六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以及公司《反洗錢工作管理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公司合規部是公司反洗錢工作的職能部門,主要負責組織、協調公司內部的反洗錢工作,向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信息監測分析中心(以下簡稱“反洗錢監測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第四條各相關業務部門反洗錢專員負責處理日常大額和可疑交易信息、擬定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恐怖融資可疑交易報告、洗錢案件線索報告及時報送公司合規部門。

    第二章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的認定標準第五條本辦法中的大額交易,是指客戶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交易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收支交易。

    2011/04/28第六條商戶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20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四)客戶與洗錢高風險國家和地區有業務聯系;

    (六)客戶提供的相關文件資料有偽造、變造嫌疑;

    (七)客戶其他交易的金額、頻率、流向、性質等有異2011/04/28常情形,經分析認為涉嫌洗錢或者其他犯罪活動的。

    第八條可疑交易特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開戶后短期內大量交易,不以盈利為目的,迅速轉走資金;

    (二)頻繁的大額資金進出,沒有任何交易或者只有少量交易;

    (三)頻繁買賣商品,發貨訂單號不詳。

    第九條各業務部門在日常業務中發現以下重大可疑交易情況,應進行自主報送:

    (一)客戶身份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客戶資料的一致性明顯存在問題的;

    (二)因交易行為異常被監管部門要求協助調查,并存在洗錢嫌疑的;

    (四)客戶資產或交易行為與客戶的身份、財務狀況、經營業務等明顯不符的;

    2011/04/28。

    (五)其他重大可疑行為。

    第三章恐怖融資可疑交易的認定標準。

    第十條本辦法所稱的恐怖融資是指下列行為:

    (一)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

    (二)以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協助恐怖組織、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義、恐怖活動犯罪;

    (三)為恐怖主義和實施恐怖活動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

    (四)為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

    第十一條各業務部門反洗錢專員提交恐怖融資可疑交易報告的具體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種類:

    2011/04/28。

    (四)懷疑客戶或者其交易對手是恐怖組織、恐怖分子以及從事恐怖融資活動人員的;

    (七)有合理理由懷疑資金、其他形式財產、交易、客戶與恐怖主義、恐怖活動犯罪、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從事恐怖融資活動人員有關的其他情形。

    2011/04/28。

    (三)合規部負責匯總和分析反洗錢工作信息和動態、審核大額與可疑交易報告、向反洗錢監測中心報送公司大額與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三條各部門報送的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必須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報告格式填寫,提供真實、完整、準確的交易信息。

    各部門應當對信息進行分析、識別,有合理理由認為該交易或者客戶與洗錢、恐怖主義活動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有關的,應當及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并配合中國人民銀行的反洗錢行政調查工作。

    第十四條大額交易數據的采集和報送流程。各部門反洗錢專員負責通過反洗錢監控系統完成大額交易數據的導入,根據要求直接填報大額交易數據必要要素并報送合規部。合規部將公司大額交易報告報送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

    第十五條反洗錢專員在客戶發生大額交易的3個工作2011/04/28日內以電子文檔形式向合規部報送;合規部應在客戶發生大額交易的5個工作日內以電子文檔形式向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

    第十六條可疑交易數據的采集和報送流程:公司可疑交易數據通過反洗錢監控系統自動抽取和自主報送兩種方式進行采集。

    (三)合規部根據各部門反洗錢專員的復核意見向反洗錢監測中心及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送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七條發現非系統報警的客戶交易金額、頻率、流2011/04/28向、性質等有異常情形,經分析認為有洗錢嫌疑的,應向合規部報送,由合規部向反洗錢監測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八條合規部應在公司客戶發生可疑交易的10個工作日內向反洗錢監測中心及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送;各部門反洗錢專員等應在可疑交易發生的5個工作日內及時報送合規部。

    第十九條各部門對已上報的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應做進一步識別和分析,并根據識別情況調整風險等級。客戶的交易被反洗錢信息系統報警為可疑交易,經審核其交易信息無法排除洗錢嫌疑且報送至監測中心的賬戶,按照公司《洗錢風險等級劃分和監管辦法》的要求設為高風險賬戶,并至少每半年重新識別一次。

    第二十條各部門經過分析后認定有重大洗錢嫌疑的交易或客戶,需在可疑行為描述中注明,經反洗錢專員復核后上報合規部,由合規部上報反洗錢監測中心。

    第二十一條各部門每半年應對重大可疑客戶、高風險客戶的可疑交易通過電話回訪或者其他方式進行復核,達到持續監控的目的,并應當按照規定保存客戶信息。

    2011/04/288。

    (三)一個可疑交易數據包中包含多個可疑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的附件包。可疑交易報告的文件名中應包含交易報告類型、報告部門、報送日期、報送批次和該文件在本次報送批次中的編號等相關信息,附件包的名稱必須與所對應的可疑交易報告名稱相匹配,兩者只在文件類型上有所區2011/04/28別,可疑交易報告的擴展名為xml,而附件包的擴展名為zip。

    報告其內容應當至少包括可疑交易涉及的客戶名稱、可疑交易描述、可疑原因及分析等。

    第二十三條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資料的保存。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自報送時起5年。

    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的書面資料及電子資料由報送該資料的部門保存。合規部對電子資料進行備份。信息技術部應當為電子資料存儲提供技術支持和技術保障。

    第二十四條對既屬于大額交易又屬于可疑交易的交易,應當分別提交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

    第五章洗錢案件線索報告。

    第二十五條各部門應在可疑交易信息當中進行篩選分析,以及日常監測中發現的有涉案嫌疑的可疑交易應按照要求向合規部進行報送。

    第二十六條合規部對發生的涉案可疑交易進行認真的分析篩選,杜絕濫報現象,并嚴格按照系統的各項要素進行上報,避免出現差錯。

    2011/04/28第二十七條合規部及相關部門應加強系統管理,專人負責,原則上要求由公司反洗錢專員負責,嚴格遵守保密規定,按規定進行管理和報送。

    第六章罰則。

    第二十八條公司各反洗錢相關業務部門的負責人及反洗錢專員應該勤勉盡職,謹慎合理地識別客戶身份,做出合理的判斷,及時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

    如果存在法律法規或本辦法要求必須報告而隱瞞不報、或者應當發現但未發現的客戶大額和可疑交易行為,致使洗錢或者其他犯罪后果發生的,視情節輕重、影響程度,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及公司合規辦法問責。

    第二十九條未按照規定及時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的,公司將視情節輕重對負責人員進行談話提醒、通報批評、警告等行政處罰問責。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于2010年11月修訂,由董事會簽發,自2010年01月28日起實施。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合規部負責解釋與修訂。

    2011/04/28。

    提交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精選20篇)篇七

    新規還明確了以“合理懷疑”為基礎的可疑交易報告要求,新增建立和完善交易監測標準、交易分析與識別、涉恐名單監測、監測系統建立和記錄保存等要求。

    此前無需報告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消費金融公司和貸款公司四大類機構,此次也納入管理范圍,需按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履行反洗錢義務。

    中國央行有關負責人30日就此表示,該管理辦法在規章層面明確了金融機構切實履行可疑交易報告義務的新要求,有助于金融機構提高可疑交易報告工作有效性,有助于預防、遏制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有助于維護中國金融體系的安全穩健,有助于進一步與國際標準接軌。

    這位負責人表示,實踐中,金融機構通過系統自動抓取報送大額交易,通過客戶身份識別、留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開展交易監測分析,發現并報送可疑交易報告。以金融機構報送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為基礎,央行開展主動分析、協查分析和國際互協查,依法向執法部門移送案件線索,與相關部門一起預防、遏制洗錢、恐怖融資,維護金融安全。

    提交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精選20篇)篇八

    第十二條保險公司應當制定關聯交易管理制度。

    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包括關聯方的報告、識別、確認和信息管理,關聯交易的范圍和定價方式,關聯交易的內部審查程序,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審計監督和違規處理等內容。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可以制定統一的關聯交易管理制度,規范集團(控股)公司內部以及集團(控股)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與其他關聯方的關聯交易行為。

    第十三條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保險公司股東和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總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保險公司報告本辦法規定的關聯方的相關信息。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關聯方信息檔案,并及時進行更新。

    第十四條保險公司重大關聯交易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準。

    保險公司董事會在審議關聯交易時,關聯董事不得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非關聯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非關聯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會議的非關聯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保險公司應當將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保險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時,關聯股東不得參與表決。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與其控股子公司之間及其子公司之間關聯交易的審查程序,可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由公司依照本辦法的原則要求,在關聯交易內部管理制度中予以明確。

    本條所稱關聯董事和關聯股東,是指交易的一方,或者在審議關聯交易時可能影響該交易公允性的董事和股東。

    第十五條已設立獨立董事的保險公司,獨立董事應當對重大關聯交易的公允性、內部審查程序執行情況以及對被保險人權益的影響進行審查。所審議的關聯交易存在問題的,獨立董事應當出具書面意見。

    兩名以上獨立董事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聘請中介機構提供意見,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

    第十六條一般關聯交易按照保險公司內部授權程序審查。

    第十七條保險公司與其關聯方之間的長期、持續關聯交易,可以制定統一的交易協議,按照本辦法規定審查通過后執行。協議內的單筆交易可以不再進行關聯交易審查。

    前款規定的協議在執行過程中主要條款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協議期滿需要續簽的,應當重新按照公司規定的管理制度進行審查。

    第十八條保險公司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關聯交易專項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報董事會和監事會。

    保險公司董事會應當每年向股東大會報告關聯交易情況和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第十九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及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的相關規定披露關聯交易信息。

    第二十條保險公司不得聘用關聯方控制的中介機構為其提供審計或精算服務。

    第四章關聯交易監管。

    第二十一條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制度應當報中國保監會備案。

    第二十二條保險公司重大關聯交易應當在發生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報告中國保監會。報告內容包括:

    (一)交易協議;。

    (二)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

    (三)獨立董事的書面意見;。

    (四)交易的定價政策,成交價格與市場公允價格之間差異較大的,應當說明原因;。

    (五)交易目的及交易對公司本期和未來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的影響;。

    (六)本年度與該關聯方累計已發生的關聯交易金額總和;。

    (七)有助于說明交易情況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條保險公司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規定向中國保監會備案或者報告的,中國保監會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保險公司關聯交易未按照公司規定的管理制度進行審查的,中國保監會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及相關負責人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保險公司關聯方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關聯交易,給保險公司造成損失的,保險公司及其股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保險公司、其他法人或組織的人事、財務和經營決策,并可據以從其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約定或一致行動時,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

    重大影響,是指對保險公司、其他法人或組織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并不能夠控制或者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

    近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蘇州市出臺戶籍準入管理辦法。

    2.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全文2016。

    3.2016甘肅省礦業權轉讓管理辦法全文。

    4.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管理辦法2016全文。

    5.商業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試點管理辦法2016全文。

    6.醫療衛生服務單位信息公開管理辦法全文【最新版】。

    7.上海市機關事務管理辦法2016全文(草案)。

    8.臨沂市工程建設項目考核管理辦法解讀。

    9.三亞市水果市場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全文解讀。

    10.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全文解讀。

    11.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最新)。

    12.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最新。

    13.廣東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全文。

    14.山東省藥品經營日常監督管理辦法。

    15.北京市居住證管理辦法全文。

    16.2016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17.陜西省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

    20.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

    提交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精選20篇)篇九

    為防止利用金融機構進行洗錢活動,規范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

    (二)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第三條。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負責接收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發現金融機構報送的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錯誤的,可以向提交報告的金融機構發出補正通知,金融機構應在接到補正通知的5個工作日內補正。

    第五條。

    第六條。

    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報告可疑交易的情況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第七條。

    金融機構應當在大額交易發生后的5個工作日內,通過其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及時以電子方式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沒有總部或者無法通過總部及總部指定的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的,其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

    客戶通過在境內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或者銀行卡發生的大額交易,由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或者發卡銀行報告;客戶通過境外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收單行報告;客戶不通過賬戶或者銀行卡發生的大額交易,由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報告。

    第八條。

    金融機構應當將可疑交易報其總部,由金融機構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在可疑交易發生后的10個工作日內以電子方式報送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沒有總部或者無法通過總部及總部指定的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可疑交易的,其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

    第九條。

    金融機構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下列大額交易:。

    (一)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交易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交易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20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三)自然人銀行賬戶之間,以及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5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四)交易一方為自然人、單筆或者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計交易金額以單一客戶為單位,按資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況,單邊累計計算并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客戶與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進行金融交易,通過銀行賬戶劃轉款項的,由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按照第一款第(二)、(三)、(四)項的規定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需要可以調整第一款規定的大額交易標準。

    提交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精選20篇)篇十

    中國人民銀行令〔2016〕第3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法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發布)進行了修訂,經2016年12月9日第9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行長周小川2016年12月28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

    (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四)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貸款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并公布的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從事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

    第三條金融機構應當履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義務,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金融機構應當通過其總部或者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按本辦法規定的路徑和方式提交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第五條金融機構應當報告下列大額交易:

    (一)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含20萬美元)的款項劃轉。

    (三)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含10萬美元)的境內款項劃轉。

    (四)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跨境款項劃轉。

    累計交易金額以客戶為單位,按資金收入或者支出單邊累計計算并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需要可以調整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大額交易報告標準。

    第六條對同時符合兩項以上大額交易標準的交易,金融機構應當分別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第七條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大額交易,如未發現交易或行為可疑的,金融機構可以不報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劃轉,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續存入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實盤外匯買賣交易過程中不同外幣幣種間的轉換。

    (三)交易一方為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人民政協機關和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但不包含其下屬的各類企事業單位。

    (四)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的債券交易。(五)金融機構在黃金交易所進行的黃金交易。(六)金融機構內部調撥資金。

    (七)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業務項下的交易。

    (八)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下的債務掉期交易。

    (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辦理的稅收、錯賬沖正、利息支付。

    (十)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金融機構應當在大額交易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電子方式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第九條下列金融機構與客戶進行金融交易并通過銀行賬戶劃轉款項的,由銀行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二)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

    (三)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貸款公司。

    第十條客戶通過在境內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或者境內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或者發卡銀行報告;客戶通過境外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收單機構報告;客戶不通過賬戶或者銀行卡發生的大額交易,由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報告。

    第十一條金融機構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客戶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客戶的交易或者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相關的,不論所涉資金金額或者資產價值大小,應當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二條金融機構應當制定本機構的交易監測標準,并對其有效性負責。交易監測標準包括并不限于客戶的身份、行為,交易的資金來源、金額、頻率、流向、性質等存在異常的情形,并應當參考以下因素:

    (一)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發布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規定及指引、風險提示、洗錢類型分析報告和風險評估報告。

    (二)公安機關、司法機關發布的犯罪形勢分析、風險提示、犯罪類型報告和工作報告。

    (三)本機構的資產規模、地域分布、業務特點、客戶群體、交易特征,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結論。

    (四)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出具的反洗錢監管意見。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關注的其他因素。

    第十三條金融機構應當定期對交易監測標準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完善交易監測標準。如發生突發情況或者應當關注的情況的,金融機構應當及時評估和完善交易監測標準。第十四條金融機構應當對通過交易監測標準篩選出的交易進行人工分析、識別,并記錄分析過程;不作為可疑交易報告的,應當記錄分析排除的合理理由;確認為可疑交易的,應當在可疑交易報告理由中完整記錄對客戶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行為特征的分析過程。

    第十五條金融機構應當在按本機構可疑交易報告內部操作規程確認為可疑交易后,及時以電子方式提交可疑交易報告,最遲不超過5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既屬于大額交易又屬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機構應當分別提交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七條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機構應當在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同時,以電子形式或書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報告,并配合反洗錢調查:

    (一)明顯涉嫌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的。(二)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或者影響社會穩定的。(三)其他情節嚴重或者情況緊急的情形。

    第十八條金融機構應當對下列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開展實時監測,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或者其交易對手、資金或者其他資產與名單相關的,應當在立即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同時,以電子形式或書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報告,并按照相關主管部門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一)中國政府發布的或者要求執行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

    (二)聯合國安理會決議中所列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

    (三)中國人民銀行要求關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動的組織及人員名單。

    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調整的,金融機構應當立即開展回溯性調查,并按前款規定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對上述名單的監控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內部管理措施。

    第十九條金融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對本機構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做出統一要求,并對分支機構、附屬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金融機構應當將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總部所在地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備。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專職的反洗錢崗位,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資源保障和信息支持。

    第二十一條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監測系統,以客戶為基本單位開展資金交易的監測分析,全面、完整、準確地采集各業務系統的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障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監測分析的數據需求。

    第二十二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完整準確、安全保密的原則,將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反映交易分析和內部處理情況的工作記錄等資料自生成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保存的信息資料涉及正在被反洗錢調查的可疑交易活動,且反洗錢調查工作在前款規定的最低保存期屆滿時仍未結束的,金融機構應將其保存至反洗錢調查工作結束。

    第二十三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依法履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義務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對依法監測、分析、報告可疑交易的有關情況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非銀行支付機構、從事匯兌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報告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適用本辦法。銀行卡清算機構、資金清算中心等從事清算業務的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開展交易監測分析、報告工作。

    本辦法所稱非銀行支付機構,是指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發布)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的支付機構。

    本辦法所稱資金清算中心,包括城市商業銀行資金清算中心、農信銀資金清算中心有限責任公司及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資金清算中心。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所稱非自然人,包括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

    第二十七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所附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要素要求(要素內容見附件),制作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的電子文件。具體的報告格式和填報要求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第二十八條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發現金融機構報送的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內容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錯誤的,可以向提交報告的金融機構發出補正通知,金融機構應當在接到補正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正。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2006年11月14日發布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和2007年6月11日發布的《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1號)同時廢止。中國人民銀行此前發布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的其他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各支行、營業部:

    接省聯社財務部會議通知事項如下,請各支行、營業部認真遵照執行:

    二、對公存款賬戶今后再不允許開立存折戶,已經開過的存折戶要將存折憑證更換為支票;。

    三、每天必須及時在人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進行手工或批量報送數據;

    五、對公存款賬戶的所有印鑒卡進行一次審核,看印章是否清晰,若不清晰請及時補正,為了下一步的影像系統業務上線做好準備工作。

    會計財務部2016年7月26日。

    關于對收回的已核銷貸款、已核銷市場化處置貸款的本金及利息進行有關賬務處理的通知。

    各支行:

    根據《甘肅省農村信用社2016會計決算工作意見》(甘信聯發﹝2016﹞387號)有關規定:“對已核銷又收回的“賬銷案存”貸款本金要按規定轉回增加貸款損失準備,利息計入當期收入科目。”

    截止12月24日,各支行224116科目存放收回的已核銷市場化處置貸款本金365509元,224117科目存放收回的已核銷市場化處置貸款利息27261.56元。

    根據省聯社決算意見要求,請各支行速將收回的已核銷貸款本金、已核銷市場化處置貸款本金劃轉至本部“農戶貸款專項準備”賬戶,賬號:2300101***0001;將收回的已核銷貸款、已核銷市場化處置貸款的利息計入各自支行601199其他利息收入科目。

    各支行:

    根據省聯社歷年會計決算工作意見有關規定:“對已核銷又收回的“賬銷案存”貸款本金要按規定轉回增加貸款損失準備,利息計入當期收入科目。”

    截止12月26日,各支行224116科目存放收回的已核銷市場化處置貸款本金294550元,224117科目存放收回的已核銷市場化處置貸款利息82979元。

    各支行委派會計請速將各自收回的已核銷貸款本金、已核銷市場化處置貸款本金劃轉至本部“農戶貸款專項準備”賬戶,賬號:2300101***0001;將收回的已核銷貸款、已核銷市場化處置貸款的利息計入各自支行601199其他利息收入科目。相關帳務處理工作要求與今日下午下班前結束。上劃后至決算日前繼續收回已核銷或已核銷市場化處置貸款本金的,也請逐日劃轉至此貸款損失準備賬戶。

    會計財務部。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提交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精選20篇)篇十一

    第一條為防止利用金融機構進行洗錢活動,規范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

    (二)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負責接收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發現金融機構報送的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錯誤的,可以向提交報告的金融機構發出補正通知,金融機構應在接到補正通知的5個工作日內補正。

    第六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報告可疑交易的情況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第七條金融機構應當在大額交易發生后的5個工作日內,通過其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及時以電子方式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沒有總部或者無法通過總部及總部指定的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的,其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

    客戶通過在境內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或者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或者發卡銀行報告;客戶通過境外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收單行報告;客戶不通過賬戶或者銀行卡發生的大額交易,由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報告。

    第八條金融機構應當將可疑交易報其總部,由金融機構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在可疑交易發生后的10個工作日內以電子方式報送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沒有總部或者無法通過總部及總部指定的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可疑交易的,其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

    第九條金融機構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下列大額交易:

    (一)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交易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交易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20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三)自然人銀行賬戶之間,以及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5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四)交易一方為自然人、單筆或者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計交易金額以單一客戶為單位,按資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況,單邊累計計算并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客戶與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進行金融交易,通過銀行賬戶劃轉款項的,由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按照第一款第(二)、(三)、(四)項的規定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需要可以調整第一款規定的大額交易標準。

    第十條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大額交易,如未發現該交易可疑的,金融機構可以不報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劃轉,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續存入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實盤外匯買賣交易過程中不同外幣幣種間的轉換。

    (三)交易一方為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人民政協機關和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但不含其下屬的各類企事業單位。

    (四)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的債券交易。

    (六)金融機構內部調撥資金。

    (七)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業務項下的交易。

    (八)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下的債務掉期交易。

    (九)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發起的稅收、錯賬沖正、利息支付。

    (十)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信托投資公司應當將下列交易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進行報告:

    (一)短期內資金分散轉入、集中轉出或者集中轉入、分散轉出,與客戶身份、財務狀況、經營業務明顯不符。

    (二)短期內相同收付款人之間頻繁發生資金收付,且交易金額接近大額交易標準。

    (三)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短期內頻繁收取與其經營業務明顯無關的匯款,或者自然人客戶短期內頻繁收取法人、其他組織的匯款。

    (四)長期閑置的賬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或者平常資金流量小的賬戶突然有異常資金流入,且短期內出現大量資金收付。

    (五)與來自于販毒、走私、恐怖活動、賭博嚴重地區或者避稅型離岸金融中心的客戶之間的資金往來活動在短期內明顯增多,或者頻繁發生大量資金收付。

    (六)沒有正常原因的多頭開戶、銷戶,且銷戶前發生大量資金收付。

    (七)提前償還貸款,與其財務狀況明顯不符。

    (八)客戶用于境外投資的購匯人民幣資金大部分為現金或者從非同名銀行賬戶轉入。

    (九)客戶要求進行本外幣間的掉期業務,而其資金的來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戶經常存入境外開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幣匯票存款,與其經營狀況不符。

    (十一)外商投資企業以外幣現金方式進行投資或者在收到投資款后,在短期內將資金迅速轉到境外,與其生產經營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入資本金數額超過批準金額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債,從無關聯企業的第三國匯入。

    (十三)證券經營機構指令銀行劃出與證券交易、清算無關的資金,與其實際經營情況不符。

    (十四)證券經營機構通過銀行頻繁大量拆借外匯資金。

    (十五)保險機構通過銀行頻繁大量對同一家投保人發生賠付或者辦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銀行賬戶頻繁進行現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額存取現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頻繁收到境外匯入的外匯后,要求銀行開具旅行支票、匯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頻繁存入外幣現鈔并要求銀行開具旅行支票、匯票帶出或者頻繁訂購、兌現大量旅行支票、匯票。

    (十八)多個境內居民接受一個離岸賬戶匯款,其資金的劃轉和結匯均由一人或者少數人操作。

    提交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精選20篇)篇十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法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發布)進行了修訂,經2016年12月9日第9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行長周小川2016年12月28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

    (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貸款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并公布的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從事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

    第三條金融機構應當履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義務,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金融機構應當通過其總部或者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按本辦法規定的路徑和方式提交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第五條金融機構應當報告下列大額交易:

    (一)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含20萬美元)的款項劃轉。

    (三)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含10萬美元)的境內款項劃轉。

    (四)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跨境款項劃轉。

    累計交易金額以客戶為單位,按資金收入或者支出單邊累計計算并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需要可以調整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大額交易報告標準。

    第六條對同時符合兩項以上大額交易標準的交易,金融機構應當分別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第七條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大額交易,如未發現交易或行為可疑的,金融機構可以不報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劃轉,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續存入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實盤外匯買賣交易過程中不同外幣幣種間的轉換。

    (三)交易一方為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人民政協機關和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但不包含其下屬的各類企事業單位。

    (四)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的債券交易。

    (五)金融機構在黃金交易所進行的黃金交易。

    (六)金融機構內部調撥資金。

    (七)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業務項下的交易。

    (八)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下的債務掉期交易。

    (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辦理的稅收、錯賬沖正、利息支付。

    (十)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金融機構應當在大額交易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電子方式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第九條下列金融機構與客戶進行金融交易并通過銀行賬戶劃轉款項的,由銀行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二)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

    (三)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貸款公司。

    第十條客戶通過在境內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或者境內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或者發卡銀行報告;客戶通過境外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收單機構報告;客戶不通過賬戶或者銀行卡發生的大額交易,由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報告。

    第十一條金融機構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客戶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客戶的交易或者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相關的,不論所涉資金金額或者資產價值大小,應當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二條金融機構應當制定本機構的交易監測標準,并對其有效性負責。交易監測標準包括并不限于客戶的身份、行為,交易的資金來源、金額、頻率、流向、性質等存在異常的情形,并應當參考以下因素:

    (一)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發布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規定及指引、風險提示、洗錢類型分析報告和風險評估報告。

    (二)公安機關、司法機關發布的犯罪形勢分析、風險提示、犯罪類型報告和工作報告。

    (三)本機構的資產規模、地域分布、業務特點、客戶群體、交易特征,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結論。

    (四)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出具的反洗錢監管意見。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關注的其他因素。

    第十三條金融機構應當定期對交易監測標準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完善交易監測標準。如發生突發情況或者應當關注的情況的,金融機構應當及時評估和完善交易監測標準。

    第十四條金融機構應當對通過交易監測標準篩選出的交易進行人工分析、識別,并記錄分析過程;不作為可疑交易報告的,應當記錄分析排除的合理理由;確認為可疑交易的,應當在可疑交易報告理由中完整記錄對客戶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行為特征的分析過程。

    第十五條金融機構應當在按本機構可疑交易報告內部操作規程確認為可疑交易后,及時以電子方式提交可疑交易報告,最遲不超過5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既屬于大額交易又屬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機構應當分別提交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七條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機構應當在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同時,以電子形式或書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報告,并配合反洗錢調查:

    (一)明顯涉嫌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的。

    (二)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或者影響社會穩定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或者情況緊急的情形。

    第十八條金融機構應當對下列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開展實時監測,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或者其交易對手、資金或者其他資產與名單相關的,應當在立即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同時,以電子形式或書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報告,并按照相關主管部門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一)中國政府發布的或者要求執行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

    (二)聯合國安理會決議中所列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

    (三)中國人民銀行要求關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動的組織及人員名單。

    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調整的,金融機構應當立即開展回溯性調查,并按前款規定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對上述名單的監控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內部管理措施。

    第十九條金融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對本機構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做出統一要求,并對分支機構、附屬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金融機構應當將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總部所在地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備。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專職的反洗錢崗位,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資源保障和信息支持。

    第二十一條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監測系統,以客戶為基本單位開展資金交易的監測分析,全面、完整、準確地采集各業務系統的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障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監測分析的數據需求。

    第二十二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完整準確、安全保密的原則,將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反映交易分析和內部處理情況的工作記錄等資料自生成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保存的信息資料涉及正在被反洗錢調查的可疑交易活動,且反洗錢調查工作在前款規定的最低保存期屆滿時仍未結束的,金融機構應將其保存至反洗錢調查工作結束。

    第二十三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依法履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義務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對依法監測、分析、報告可疑交易的有關情況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非銀行支付機構、從事匯兌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報告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適用本辦法。銀行卡清算機構、資金清算中心等從事清算業務的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開展交易監測分析、報告工作。

    本辦法所稱非銀行支付機構,是指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發布)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的支付機構。

    本辦法所稱資金清算中心,包括城市商業銀行資金清算中心、農信銀資金清算中心有限責任公司及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資金清算中心。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所稱非自然人,包括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

    第二十七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所附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要素要求(要素內容見附件),制作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的電子文件。具體的報告格式和填報要求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第二十八條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發現金融機構報送的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內容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錯誤的,可以向提交報告的金融機構發出補正通知,金融機構應當在接到補正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正。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2006年11月14日發布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和2007年6月11日發布的《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1號)同時廢止。中國人民銀行此前發布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的其他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提交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精選20篇)篇十三

    第一條為規范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網絡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合同法》、《商標法》、《廣告法》、《侵權責任法》和《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網絡商品交易,是指通過互聯網(含移動互聯網)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有關服務,是指為網絡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臺、宣傳推廣、信用評價、支付結算、物流、快遞、網絡接入、服務器托管、虛擬空間租用、網站網頁設計制作等營利性服務。

    第四條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應當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和公序良俗。

    第五條鼓勵支持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創新經營模式,提升服務水平,推動網絡經濟發展。

    第六條鼓勵支持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成立行業組織,建立行業公約,推動行業信用建設,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規范發展。

    第二章網絡商品經營者和有關服務經營者的義務。

    第一節一般性規定。

    第七條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從事網絡商品交易的自然人,應當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開展經營活動,并向第三方交易平臺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證明、有效聯系方式等真實身份信息。具備登記注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有關許可。

    第八條已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

    第九條網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經營者不得在網上進行交易。

    第十條網絡商品經營者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網絡商品經營者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換貨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確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諾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第十二條網絡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保證商品或者服務的完整性,不得將商品或者服務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確定最低消費標準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費用。

    第十三條網絡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征得消費者同意的,可以以電子化形式出具。電子化的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可以作為處理消費投訴的依據。

    消費者索要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網絡商品經營者必須出具。

    第十四條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應當真實準確,不得作虛假宣傳和虛假表示。

    第十五條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商標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

    第十六條網絡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費者定作的;。

    (二)鮮活易腐的;。

    (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網絡商品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網絡商品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十七條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合同格式條款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按照公平原則確定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采用顯著的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提交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精選20篇)篇十四

    第一條為加強審慎監管,規范商業銀行關聯交易行為,控制關聯交易風險,促進商業銀行安全、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商業銀行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包括中資商業銀行、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

    第三條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應當符合誠實信用及公允原則。

    第四條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和有關的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

    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應當按照商業原則,以不優于對非關聯方同類交易的條件進行。

    第五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對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關聯方。

    第六條商業銀行的關聯方包括關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七條商業銀行的關聯自然人包括:

    (一)商業銀行的內部人;。

    (二)商業銀行的主要自然人股東;。

    (三)商業銀行的內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東的近親屬;。

    (五)對商業銀行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自然人。

    本辦法所稱商業銀行的內部人包括商業銀行的董事、總行和分行的高級管理人員、有權決定或者參與商業銀行授信和資產轉移的其他人員。

    本辦法所稱主要自然人股東是指持有或控制商業銀行5%以上股份或表決權的自然人股東。自然人股東的近親屬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決權應當與該自然人股東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決權合并計算。

    本辦法所稱近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第八條商業銀行的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包括:

    (一)商業銀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東;。

    (二)與商業銀行同受某一企業直接、間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四)其他可直接、間接、共同控制商業銀行或可對商業銀行施加重大影響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主要非自然人股東是指能夠直接、間接、共同持有或控制商業銀行5%以上股份或表決權的非自然人股東。

    本辦法所指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包括商業銀行。

    本條第一款所指企業不包括國有資產管理公司。

    第九條本辦法所稱控制是指有權決定商業銀行、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人事、財務和經營決策,并可據以從其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本辦法所稱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約定或一致行動時,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

    本辦法所稱重大影響是指不能決定商業銀行、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人事、財務和經營決策,但能通過在其董事會或經營決策機構中派出人員等方式參與決策。

    第十條與商業銀行關聯方簽署協議、做出安排,生效后符合前述關聯方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視為商業銀行的關聯方。

    第十一條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因對商業銀行有影響,與商業銀行發生的本辦法第十八條所列交易行為未遵守商業原則,有失公允,并可據以從交易中獲取利益,給商業銀行造成損失的,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將其視為關聯方。

    第十二條商業銀行的董事、總行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自任職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自然人應當自其成為商業銀行主要自然人股東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報告其近親屬及本辦法第八條第三項所列的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報告事項如發生變動,應當在變動后的十個工作日內報告。

    商業銀行分行高級管理人員、有權決定或者參與商業銀行授信和資產轉移的人員,應當根據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報告其近親屬及本辦法第八條第三項所列的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

    (一)控股自然人股東、董事、關鍵管理人員;?

    (二)控股非自然人股東;?

    (三)受其直接、間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董事、關鍵管理人員。?

    第十五條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負責確認商業銀行的關聯方,并向董事會和監事會報告;未設立董事會的,向經營決策機構和監事會報告。

    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應當及時向商業銀行相關工作人員公布其所確認的關聯方。

    第十六條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在日常業務中,發現符合關聯方的條件而未被確認為關聯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應當及時向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報告。

    第十七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權依法認定商業銀行的關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三章關聯交易。

    第十八條商業銀行關聯交易是指商業銀行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下列事項:

    (一)授信;。

    (二)資產轉移;。

    (三)提供服務;。

    (四)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關聯交易。?

    第十九條授信是指商業銀行向客戶直接提供資金支持,或者對客戶在有關經濟活動中可能產生的賠償、支付責任做出保證,包括貸款、貸款承諾、承兌、貼現、證券回購、貿易融資、保理、信用證、保函、透支、拆借、擔保等表內外業務。

    第二十條資產轉移是指商業銀行的自用動產與不動產的買賣、信貸資產的買賣以及抵債資產的接收和處置等。

    第二十一條提供服務是指向商業銀行提供信用評估、資產評估、審計、法律等服務。

    第二十二條商業銀行關聯交易分為一般關聯交易、重大關聯交易。

    一般關聯交易是指商業銀行與一個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占商業銀行資本凈額1%以下,且該筆交易發生后商業銀行與該關聯方的交易余額占商業銀行資本凈額5%以下的交易。

    重大關聯交易是指商業銀行與一個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占商業銀行資本凈額1%以上,或商業銀行與一個關聯方發生交易后商業銀行與該關聯方的交易余額占商業銀行資本凈額5%以上的交易。

    計算關聯自然人與商業銀行的交易余額時,其近親屬與該商業銀行的交易應當合并計算;計算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與商業銀行的交易余額時,與其構成集團客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與該商業銀行的交易應當合并計算。

    文檔為doc格式。

    提交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精選20篇)篇十五

    昨日,在《辦法》上可以看到,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如淘寶等,應對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網絡交易經營者即網絡賣家的經營主體資格進行審查,發現網絡交易經營者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或失效經營主體資格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平臺服務。消費者與網絡交易經營者發生消費爭議的,可以要求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調解。平臺經營者應當自收到消費者請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

    據了解,消費者若與淘寶等杭州本地電商平臺的賣家產生消費糾紛,可直接向杭州工商或消委進行投訴。此外,重慶市消委投訴部主任喻軍表示,重慶消費者若遇到類似問題,仍可同時向本市消委進行投訴,由他們出面協調解決。

    強迫買家改差評最高罰款兩萬元。

    買家給了差評,賣家惡意報復。對此,《辦法》首次有了明確處罰辦法。據規定,網絡交易經營者不得以任何方式騷擾或者威脅消費者,迫使其違背意愿作出、修改商品或者服務評價。騷擾或者威脅消費者,迫使其違背意愿作出、修改商品或者服務評價的,責令改正,并處以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淘寶網屬第三方平臺,京東等網站則是自營商品和其他網絡賣家的商品都在賣。如果網站對自營商品和其它商品區別不明確,很容易對消費者產生誤導。對此,《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在平臺上開展商品自營業務的,應以顯著方式對自營部分和平臺內其他經營者經營部分進行區分并予標記。

    這些違法行為都要罰。

    《辦法》規定,除上述內容外,網絡賣家有以下違反《辦法》規定的行為,可由工商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處罰。

    未按照要求保存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發布時間、交易記錄等信息的,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未在規定期限內處理消費爭議,或提供網絡交易經營者相關主體資格信息的,責令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已領取營業執照的網絡賣家,未在其經營主頁公開營業執照記載的登記事項、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或者電子營業執照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淘寶網購包裹可以到郵政自提點取貨了。

    網購了商品但沒時間取快遞,放在物管不放心怎么辦?近日,郵政自提網點信息嵌入淘寶(天貓)平臺,消費者在淘寶網購物時,可選擇就近郵政自提網點作為收貨地址,這些自提網點對用戶都是免費使用。

    據了解,消費者在淘寶網購時,頁面上將自動彈出離收件地址最近的郵政包裹自提網點,你可選擇其為收貨地址,商家將根據自提點地址發貨,自提網點人員接收包裹并將信息錄入系統,系統自動觸發短信提醒,消費者憑短信密碼,即可在自己方便時取回包裹。郵政自提網點不局限于郵政用戶使用,任何一家快遞公司發貨,均可享受此服務。

    據中國郵政相關人士介紹,截至今年3月23日,重慶共建成郵政自提點2800個,其中郵政營投自提點1420個、社會自提點1330個、報刊亭自提點50個。同時,重慶作為全國7個試點城市之一,已投入資金約1200萬元安裝智能包裹柜325臺。隨著郵政自提網點信息嵌入淘寶(天貓)平臺,分布在主城區及各區縣的3125個郵政自提網點將投入開放式服務。目前,重慶電商包裹自提率達22.9%,全國排名前列。

    辦法中指出,未提交工商登記信息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經營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為網絡交易經營者提供平臺服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平臺經營者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辦法特別規定了在網絡交易中不得從事的系列活動,包括惡意實施批量購買后批量退貨或者拒絕收貨等行為損害他人利益,利用技術手段干擾搜索、排名結果,損害他人利等。

    提交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精選20篇)篇十六

    第二十三條商業銀行應當制定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包括董事會或者經營決策機構對關聯交易的監督管理,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的職責和人員組成,關聯方的信息收集與管理,關聯方的報告與承諾、識別與確認制度,關聯交易的種類和定價政策、審批程序和標準,回避制度,內部審計監督,信息披露,處罰辦法等內容。

    商業銀行關聯交易管理制度應當報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四條商業銀行董事會應當設立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負責關聯交易的管理,及時審查和批準關聯交易,控制關聯交易風險。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成員不得少于三人,并由獨立董事擔任負責人。

    未設立董事會的商業銀行,應當由經營決策機構設立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

    商業銀行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的日常事務由商業銀行董事會辦公室負責;未設立董事會的,應當指定專門機構負責。

    第二十五條一般關聯交易按照商業銀行內部授權程序審批,并報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備案或批準。一般關聯交易可以按照重大關聯交易的程序審批。

    重大關聯交易應當由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審查后,提交董事會批準;未設立董事會的,應當由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審查后,提交經營決策機構批準。

    重大關聯交易應當在批準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報告監事會,同時報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與商業銀行董事、總行高級管理人員有關聯關系的關聯交易應當在批準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報告監事會。

    第二十六條商業銀行董事會、未設立董事會的商業銀行經營決策機構及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對關聯交易進行表決或決策時,與該關聯交易有關聯關系的人員應當回避。

    第二十七條商業銀行的獨立董事應當對重大關聯交易的公允性以及內部審批程序履行情況發表書面意見。

    第二十八條商業銀行向關聯方提供授信后,應當加強跟蹤管理,監測和控制風險。

    第二十九條商業銀行不得向關聯方發放無擔保貸款。

    商業銀行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權作為質押提供授信。

    商業銀行不得為關聯方的融資行為提供擔保,但關聯方以銀行存單、國債提供足額反擔保的除外。

    第三十條商業銀行向關聯方提供授信發生損失的,在二年內不得再向該關聯方提供授信,但為減少該授信的損失,經商業銀行董事會、未設立董事會的商業銀行經營決策機構批準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商業銀行的一筆關聯交易被否決后,在六個月內不得就同一內容的關聯交易進行審議。

    第三十二條商業銀行對一個關聯方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商業銀行資本凈額的10%。商業銀行對一個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所在集團客戶的授信余額總數不得超過商業銀行資本凈額的15%。

    商業銀行對全部關聯方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商業銀行資本凈額的50%。

    計算授信余額時,可以扣除授信時關聯方提供的保證金存款以及質押的銀行存單和國債金額。

    第三十三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根據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的風險狀況,縮減商業銀行對一個或全部關聯方授信余額占其資本凈額的比例。

    第三十四條商業銀行不得聘用關聯方控制的會計師事務所為其審計。

    第三十五條商業銀行內部審計部門應當每年至少對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進行一次專項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報商業銀行董事會和監事會;未設立董事會的,報商業銀行經營決策機構和監事會。

    第三十六條商業銀行董事會應當每年向股東會就關聯交易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以及關聯交易情況做出專項報告。關聯交易情況應當包括:關聯方、交易類型、交易金額及標的、交易價格及定價方式、交易收益與損失、關聯方在交易中所占權益的性質及比重等;未設立董事會的,應當由商業銀行經營決策機構向監事會做出專項報告。

    第三十七條商業銀行應當按季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關聯交易情況報告。

    第三十八條按照《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暫行辦法》規定披露信息的商業銀行,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關聯方和關聯交易的下列事項:

    (一)關聯方與商業銀行關系的性質;。

    (二)關聯自然人身份的基本情況;。

    (四)關聯方所持商業銀行股份或權益及其變化;。

    (五)本辦法第十條簽署協議的主要內容;。

    (六)關聯交易的類型;。

    (七)關聯交易的金額及相應比例;。

    (八)關聯交易未結算項目的金額及相應比例;。

    (九)關聯交易的定價政策;。

    (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項。

    重大關聯交易應當逐筆披露,一般關聯交易可以合并披露。

    未與商業銀行發生關聯交易的關聯自然人以及未與商業銀行發生關聯交易的本辦法第八條第三項所列的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商業銀行可以不予披露。

    按照《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暫行辦法》規定免于或者暫不披露信息的商業銀行,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一個月內,在當地主要報紙上向社會公眾披露本條規定事項。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商業銀行的股東通過向商業銀行施加影響,迫使商業銀行從事下列行為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區別不同情況限制該股東的權利;對情節嚴重的控股股東,可以責令其轉讓股權:

    (一)未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進行關聯交易,給商業銀行造成損失的;?

    (二)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審批關聯交易的;?

    (三)向關聯方發放無擔保貸款的;?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為關聯方融資行為提供擔保的;?

    (五)接受本行的股權作為質押提供授信的;?

    (六)聘用關聯方控制的會計師事務所為其審計的;?

    (七)對關聯方授信余額超過本辦法規定比例的;?

    (八)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披露信息的。?

    (一)未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報告的;?

    (二)未按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承諾的;?

    (三)做出虛假或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

    (四)未按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回避的;?

    (五)獨立董事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發表書面意見的。?

    第四十二條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進行關聯交易,給商業銀行造成損失的;?

    (二)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審批關聯交易的;?

    (三)向關聯方發放無擔保貸款的;?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為關聯方融資行為提供擔保的;?

    (五)接受本行的股權作為質押提供授信的;?

    (六)聘用關聯方控制的會計師事務所為其審計的;?

    (七)對關聯方授信余額超過本辦法規定比例的;?

    (八)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披露信息的;?

    (九)未按要求執行本辦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規定的監督管理措施的。?

    第四十三條商業銀行有本辦法第四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責令商業銀行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取消商業銀行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至十年的任職資格或禁止其一定期限從事銀行業工作,可以禁止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從事銀行業工作;未構成犯罪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對商業銀行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中的“資本凈額”是指上季末資本凈額。

    本辦法中的“以上”不含本數,“以下”含本數。

    第四十五條外國銀行分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5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頒布的有關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如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提交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精選20篇)篇十七

    第一條為防止利用金融機構進行洗錢活動,規范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

    (二)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負責接收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發現金融機構報送的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錯誤的,可以向提交報告的金融機構發出補正通知,金融機構應在接到補正通知的5個工作日內補正。

    第六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報告可疑交易的情況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第七條金融機構應當在大額交易發生后的5個工作日內,通過其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及時以電子方式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沒有總部或者無法通過總部及總部指定的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的,其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

    客戶通過在境內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或者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或者發卡銀行報告;客戶通過境外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收單行報告;客戶不通過賬戶或者銀行卡發生的大額交易,由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報告。

    第八條金融機構應當將可疑交易報其總部,由金融機構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在可疑交易發生后的10個工作日內以電子方式報送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沒有總部或者無法通過總部及總部指定的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可疑交易的,其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

    第九條金融機構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下列大額交易:

    (一)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交易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交易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20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三)自然人銀行賬戶之間,以及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5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四)交易一方為自然人、單筆或者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計交易金額以單一客戶為單位,按資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況,單邊累計計算并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客戶與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進行金融交易,通過銀行賬戶劃轉款項的,由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按照第一款第(二)、(三)、(四)項的規定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需要可以調整第一款規定的大額交易標準。

    第十條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大額交易,如未發現該交易可疑的,金融機構可以不報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劃轉,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續存入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實盤外匯買賣交易過程中不同外幣幣種間的轉換。

    (三)交易一方為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人民政協機關和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但不含其下屬的各類企事業單位。

    (四)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的債券交易。

    (六)金融機構內部調撥資金。

    (七)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業務項下的交易。

    (八)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下的債務掉期交易。

    (九)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發起的稅收、錯賬沖正、利息支付。

    (十)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信托投資公司應當將下列交易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進行報告:

    (一)短期內資金分散轉入、集中轉出或者集中轉入、分散轉出,與客戶身份、財務狀況、經營業務明顯不符。

    (二)短期內相同收付款人之間頻繁發生資金收付,且交易金額接近大額交易標準。

    (三)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短期內頻繁收取與其經營業務明顯無關的匯款,或者自然人客戶短期內頻繁收取法人、其他組織的匯款。

    提交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精選20篇)篇十八

    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的反洗錢崗位,明確專人負責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下面小編為大家精心搜集了關于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的全文,歡迎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第一條為防止利用金融機構進行洗錢活動,規范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

    (二)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負責接收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發現金融機構報送的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錯誤的,可以向提交報告的金融機構發出補正通知,金融機構應在接到補正通知的5個工作日內補正。

    第六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報告可疑交易的情況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第七條金融機構應當在大額交易發生后的5個工作日內,通過其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及時以電子方式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沒有總部或者無法通過總部及總部指定的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的,其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

    客戶通過在境內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或者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或者發卡銀行報告;客戶通過境外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收單行報告;客戶不通過賬戶或者銀行卡發生的大額交易,由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報告。

    第八條金融機構應當將可疑交易報其總部,由金融機構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在可疑交易發生后的10個工作日內以電子方式報送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沒有總部或者無法通過總部及總部指定的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可疑交易的,其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

    第九條金融機構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下列大額交易:

    (一)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交易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交易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20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三)自然人銀行賬戶之間,以及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5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四)交易一方為自然人、單筆或者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計交易金額以單一客戶為單位,按資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況,單邊累計計算并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客戶與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進行金融交易,通過銀行賬戶劃轉款項的,由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按照第一款第(二)、(三)、(四)項的規定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需要可以調整第一款規定的大額交易標準。

    第十條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大額交易,如未發現該交易可疑的,金融機構可以不報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劃轉,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續存入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實盤外匯買賣交易過程中不同外幣幣種間的轉換。

    (三)交易一方為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人民政協機關和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但不含其下屬的各類企事業單位。

    (四)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的債券交易。

    (六)金融機構內部調撥資金。

    (七)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業務項下的交易。

    (八)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下的債務掉期交易。

    (九)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發起的稅收、錯賬沖正、利息支付。

    (十)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信托投資公司應當將下列交易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進行報告:

    (一)短期內資金分散轉入、集中轉出或者集中轉入、分散轉出,與客戶身份、財務狀況、經營業務明顯不符。

    (二)短期內相同收付款人之間頻繁發生資金收付,且交易金額接近大額交易標準。

    (三)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短期內頻繁收取與其經營業務明顯無關的匯款,或者自然人客戶短期內頻繁收取法人、其他組織的匯款。

    (四)長期閑置的賬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或者平常資金流量小的賬戶突然有異常資金流入,且短期內出現大量資金收付。

    (五)與來自于販毒、私運、恐怖活動、賭博嚴重地區或者避稅型離岸金融中心的客戶之間的資金往來活動在短期內明顯增多,或者頻繁發生大量資金收付。

    (六)沒有正常原因的多頭開戶、銷戶,且銷戶前發生大量資金收付。

    (七)提前償還貸款,與其財務狀況明顯不符。

    (八)客戶用于境外投資的購匯人民幣資金大部分為現金或者從非同名銀行賬戶轉入。

    (九)客戶要求進行本外幣間的掉期業務,而其資金的來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戶經常存入境外開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幣匯票存款,與其經營狀況不符。

    (十一)外商投資企業以外幣現金方式進行投資或者在收到投資款后,在短期內將資金迅速轉到境外,與其生產經營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入資本金數額超過批準金額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債,從無關聯企業的第三國匯入。

    (十三)證券經營機構指令銀行劃出與證券交易、清算無關的資金,與其實際經營情況不符。

    (十四)證券經營機構通過銀行頻繁大量拆借外匯資金。

    (十五)保險機構通過銀行頻繁大量對同一家投保人發生賠付或者辦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銀行賬戶頻繁進行現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額存取現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頻繁收到境外匯入的外匯后,要求銀行開具旅行支票、匯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頻繁存入外幣現鈔并要求銀行開具旅行支票、匯票帶出或者頻繁訂購、兌現大量旅行支票、匯票。

    (十八)多個境內居民接受一個離岸賬戶匯款,其資金的劃轉和結匯均由一人或者少數人操作。

    第十二條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將下列交易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進行報告:

    (一)客戶資金賬戶原因不明地頻繁出現接近于大額現金交易標準的現金收付,明顯逃避大額現金交易監測。

    (二)沒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較小的客戶,要求將大量資金劃轉到他人賬戶,且沒有明顯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客戶的證券賬戶長期閑置不用,而資金賬戶卻頻繁發生大額資金收付。

    (四)長期閑置的賬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并在短期內發生大量證券交易。

    (五)與洗錢高風險國家和地區有業務聯系。

    (六)開戶后短期內大量買賣證券,然后迅速銷戶。

    (七)客戶長期不進行或者少量進行期貨交易,其資金賬戶卻發生大量的資金收付。

    (八)長期不進行期貨交易的客戶突然在短期內原因不明地頻繁進行期貨交易,而且資金量巨大。

    (九)客戶頻繁地以同一種期貨合約為標的,在以一價位開倉的同時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價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開倉后平倉出局,支取資金。

    (十)客戶作為期貨交易的賣方以進口貨物進行交割時,不能提供完整的報關單證、完稅憑證,或者提供偽造、變造的報關單證、完稅憑證。

    (十一)客戶要求基金份額非交易過戶且不能提供合法證明文件。

    (十二)客戶頻繁辦理基金份額的轉托管且無合理理由。

    (十三)客戶要求變更其信息資料但提供的相關文件資料有偽造、變造嫌疑。

    第十三條保險公司應當將下列交易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進行報告:

    (一)短期內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釋。

    (二)頻繁投保、退保、變換險種或者保險金額。

    (三)對保險公司的審計、核保、理賠、給付、退保規定異常關注,而不關注保險產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資收益。

    (四)猶豫期退保時稱大額發票丟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內多次退保遺失發票總額達到大額的。

    (五)發現所獲得的有關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稱、住所、聯系方式或者財務狀況等信息不真實的。

    (六)購買的保險產品與其所表述的需求明顯不符,經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解釋后,仍堅持購買的。

    (七)以躉交方式購買大額保單,與其經濟狀況不符的。

    (八)大額保費保單猶豫期退保、保險。

    合同。

    生效日后短期內退保或者提取現金價值,并要求退保金轉入第三方賬戶或者非繳費賬戶的。

    (九)不關注退保可能帶來的較大金錢損失,而堅決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釋退保原因的。

    (十)明顯超額支付當期應繳保險費并隨即要求返還超出部分。

    (十一)保險經紀人代付保費,但無法說明資金來源。

    (十二)法人、其他組織堅持要求以現金或者轉入非繳費賬戶方式退還保費,且不能合理解釋原因的。

    (十三)法人、其他組織首期保費或者躉交保費從非本單位賬戶支付或者從境外銀行賬戶支付。

    (十四)通過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險費,而不能合理解釋第三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關系的。

    (十五)與洗錢高風險國家和地區有業務聯系的。

    (十六)沒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堅持要求用現金投保、賠償、給付保險金、退還保險費和保單現金價值以及支付其他資金數額較大的。

    (十七)保險公司支付賠償金、給付保險金時,客戶要求將資金匯往被保險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戶要求將退還的保險費和保單現金價值匯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

    第十四條除本辦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發現其他交易的金額、頻率、流向、性質等有異常情形,經分析認為涉嫌洗錢的,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五條金融機構對按照本辦法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報告涉及的交易,應當進行分析、識別,有合理理由認為該交易或者客戶與洗錢、恐怖主義活動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有關的,應當同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并配合中國人民銀行的反洗錢行政調查工作。

    交易同時符合兩項以上大額交易標準的,金融機構應當分別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第十七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所附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要素要求(要素內容見附表),提供真實、完整、準確的交易信息,制作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的電子文件。具體的報告格式和填報要求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第十八條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區別不同情形,建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二)取消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

    (三)責令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發現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應報告其上一級分支機構,由該分支機構按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或提出建議。

    第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和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如下:

    “短期”系指10個工作日以內,含10個工作日。

    “長期”系指1年以上。

    “大量”系指交易金額單筆或者累計低于但接近大額交易標準的。

    “頻繁”系指交易行為營業日每天發生3次以上,或者營業日每天發生持續3天以上。

    “以上”,包括本數。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2019年1月3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9〕第2號)和《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9〕第3號)同時廢止。

    提交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精選20篇)篇十九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

    (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貸款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并公布的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從事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

    第三條金融機構應當履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義務,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金融機構應當報告下列大額交易:

    (一)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含20萬美元)的款項劃轉。

    (三)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含10萬美元)的境內款項劃轉。

    (四)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跨境款項劃轉。

    累計交易金額以客戶為單位,按資金收入或者支出單邊累計計算并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需要可以調整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大額交易報告標準。

    第六條對同時符合兩項以上大額交易標準的交易,金融機構應當分別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第七條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大額交易,如未發現交易或行為可疑的,金融機構可以不報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劃轉,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續存入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實盤外匯買賣交易過程中不同外幣幣種間的轉換。

    (三)交易一方為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人民政協機關和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但不包含其下屬的各類企事業單位。

    (四)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的債券交易。

    (六)金融機構內部調撥資金。

    (七)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業務項下的交易。

    (八)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下的債務掉期交易。

    (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辦理的稅收、錯賬沖正、利息支付。

    (十)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下列金融機構與客戶進行金融交易并通過銀行賬戶劃轉款項的,由銀行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二)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

    (三)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貸款公司。

    第十條客戶通過在境內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或者境內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或者發卡銀行報告;客戶通過境外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收單機構報告;客戶不通過賬戶或者銀行卡發生的大額交易,由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報告。

    第十一條金融機構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客戶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客戶的交易或者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相關的,不論所涉資金金額或者資產價值大小,應當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二條金融機構應當制定本機構的交易監測標準,并對其有效性負責。交易監測標準包括并不限于客戶的身份、行為,交易的資金來源、金額、頻率、流向、性質等存在異常的情形,并應當參考以下因素:

    (一)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發布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規定及指引、風險提示、洗錢類型分析報告和風險評估報告。

    (二)公安機關、司法機關發布的犯罪形勢分析、風險提示、犯罪類型報告和工作報告。

    (三)本機構的資產規模、地域分布、業務特點、客戶群體、交易特征,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結論。

    (四)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出具的反洗錢監管意見。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關注的其他因素。

    第十三條金融機構應當定期對交易監測標準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完善交易監測標準。如發生突發情況或者應當關注的情況的,金融機構應當及時評估和完善交易監測標準。

    第十四條金融機構應當對通過交易監測標準篩選出的交易進行人工分析、識別,并記錄分析過程;不作為可疑交易報告的,應當記錄分析排除的合理理由;確認為可疑交易的,應當在可疑交易報告理由中完整記錄對客戶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行為特征的分析過程。

    第十五條金融機構應當在按本機構可疑交易報告內部操作規程確認為可疑交易后,及時以電子方式提交可疑交易報告,最遲不超過5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機構應當在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同時,以電子形式或書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報告,并配合反洗錢調查:

    (一)明顯涉嫌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的。

    (二)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或者影響社會穩定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或者情況緊急的情形。

    提交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精選20篇)篇二十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反洗錢工作,提高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大額交易指交易主體通過**農村商業銀行以各種結算方式發生的規定金額以上的交易行為。

    可疑交易指客戶的身份、行為,交易的資金來源、金額、頻率、流向、性質等有異常特征的交易行為。

    恐怖融資交易,指與恐怖融資組織、恐怖分子或恐怖活動有關的交易行為。

    第四條我行在總行財務會計部設立專門的反洗錢崗位,在各營業網點由包點稽核員負責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

    第五條本辦法適用于**農村商業銀行轄內營業部、各支行、分理處(以下簡稱“各營業網點”)。

    第二章職責分工。

    (二)負責通過反洗錢系統做好大額交易數據補錄和可疑交易識別、分析工作。

    (五)負責按照人民銀行和上級機構要求做好與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有關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各營業網點應當報告下列大額交易:(一)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含20萬美元)的款項劃轉。

    (三)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含10萬美元)的境內款項劃轉。

    (四)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跨境款項劃轉。

    累計交易金額以客戶為單位,按資金收入或者支出單邊累計計算并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大額交易,如未發現該交易可疑的,各營業網點可以不報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劃轉,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續存入在同一行社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行社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定期存款。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行社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實盤外匯買賣交易過程中不同外幣幣種間的轉換。

    (三)交易一方為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人民政協機關和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但不含其下屬的各類企事業單位。

    (四)行社同業拆借、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的債券交易。

    (五)行社在黃金交易所進行的黃金交易。(六)行社內部調撥資金。

    (七)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業務項下的交易。

    (八)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下的債務掉期交易。

    (九)行社辦理的稅收、錯賬沖正、利息支付。(十)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下列交易可不計入客戶當日累計大額交易的范圍:

    (一)辦理匯兌業務支付手續費。(二)辦理貼現業務支付手續費。

    (三)購買憑證(轉賬支票、現金支票、承兌匯票等)支付的工本費。

    (四)開立存款證明支付手續費。(五)當月發生的信息服務費。

    (六)掛失、補辦銀行卡、存折支付手續費。(七)開具業務征詢函支付手續費。

    生成全轄的數據文件,以電子方式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

    第十一條各營業網點在大額交易發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省聯社報告,不得隱瞞不報或漏報。

    第十二條各營業網點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客戶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客戶的交易或者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相關的,不論所涉資金金額或者資產價值大小,均應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三條各營業網點應當對反洗錢系統監測出的可疑交易進行人工分析、識別,并記錄分析過程;確認不作為可疑交易報告的,應當記錄分析排除的合理理由;確認為可疑交易的,應當在可疑交易報告理由中完整記錄對客戶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行為特征的分析過程。

    第十四條各營業網點對反洗錢系統未監測出的特殊可疑交易,應在系統中手工添加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五條各營業網點可疑交易監測標準包括但不限于客戶的身份、行為,交易的資金來源、金額、頻率、流向、性質等存在異常的情形,應當參考以下因素:

    (一)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發布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規定及指引、風險提示、洗錢類型分析報告和風險評估報告。

    (二)公安機關、司法機關發布的犯罪形勢分析、風險提示、犯罪類型報告和工作報告。

    (三)本機構的資產規模、地域分布、業務特點、客戶群體、交易特征,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結論。

    (四)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出具的反洗錢監管意見。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關注的其他因素。

    第十六條各營業網點應本著合理、審慎、盡職的原則,對可疑交易進行深入、全面的分析,在有合理理由認為該交易或者客戶涉嫌洗錢及其上游犯罪、恐怖活動等的前提下,及時有效地向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重點可疑交易報告。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認為提交的重點可報告分析不充分、判斷不合理、資料不齊全,要求進一步分析判斷的,各營業網點應補充相關資料后重新提交。

    第十七條重點可疑交易識別要素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要素:

    5.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發現的其他重大可疑行為;(四)其他情節嚴重或者情況緊急的情形。

    第十八條各營業網點應當對下列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開展實時監測,發現已與監控名單所涉主體建立了業務關系或者有涉及監控名單的交易發生,且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或者其交易對手、資金或者其他資產與名單相關的,應當按重點可疑交易報告流程立即向反洗錢系統提交可疑交易報告,同時以電子形式或書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報告,并按照相關主管部門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一)中國政府發布的或者要求執行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

    (二)聯合國安理會決議中所列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

    (三)中國人民銀行要求關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動的組織及人員名單。

    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調整的,各機構應當立即開展回溯性調查,并按前款規定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對上述名單的監控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可疑交易模型包含但不局限于以下模型:

    (一)疑似非法匯兌型地下錢莊。

    (二)疑似非法結算型地下錢莊。

    (三)疑似腐敗。

    (四)疑似毒品犯罪。

    (五)疑似走私。

    (六)疑似詐騙。

    (七)疑似電信詐騙。

    (八)疑似非法集資。

    (九)疑似非法傳銷。

    (十)疑似納稅犯罪。

    (十一)疑似恐怖融資。

    (十二)疑似賭博。

    (十三)疑似非法經營票據。

    (十四)疑似下游洗錢犯罪模型。

    (十五)疑似規避監測模型(十六)異常開戶。

    (十七)對公異常行為監測模型(十八)對私異常行為監測模型(十九)疑似套現。

    (二十)疑似證券期貨洗錢(二十一)疑似保險洗錢。第四章工作流程及內控措施8。

    第二十條對于既屬于大額交易又屬于可疑交易的交易,各營業網點應當分別提交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

    第二十一條各營業網點應當建立健全反洗錢系統,以客戶為基本單位開展資金交易的監測分析,全面、完整、準確地采集各業務系統的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障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監測分析的數據需求。

    第二十二條我行應當定期對交易監測標準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完善交易監測標準。如發生突發情況或者應當關注的情況的,各機構應當及時評估和完善交易監測標準。

    第二十三條各營業網點應當按照完整準確、安全保密的原則,將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反映交易分析和內部處理情況的工作記錄等資料自生成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保存的信息資料涉及正在被反洗錢調查的可疑交易活動,且反洗錢調查工作在前款規定的最低保存期屆滿時仍未結束的,應將其保存至反洗錢調查工作結束。

    第二十四條對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發現各營業網點報送的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內容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錯誤而發起的補正通知,各營業網點應當在接到補正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正。

    監測、分析、報告可疑交易的有關情況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第二十六條各營業網點應當在確認為可疑交易后,及時在反洗錢系統中提交可疑交易報告,最遲不超過2個工作日。

    第二十七條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發生主體:客戶發生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由客戶歸屬行社負責報告;客戶在行社辦理的不通過賬戶發生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由行社負責報告;客戶通過境外銀行卡發生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如行社為收單機構,由行社負責報告。

    第二十八條可疑交易報告方式:各營業網點通過反洗錢系統上報省聯社,由省聯社匯總生成全轄的數據文件,以電子方式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對于重點可疑交易報告,我行應同時以電子形式或書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提交。

    第二十九條可疑交易監測工作應貫穿于業務辦理的各個環節,我行各業務部門均應在業務管理辦法或操作規程中明確監測內容、細化監測流程,與反洗錢工作有效銜接,確保能夠及時發現與洗錢、恐怖融資、電信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有關的客戶、資金和交易。

    第三十條可疑交易監測分析的對象不限于會計數據,應全方面覆蓋,我行業務部門和工作人員應根據各自的崗位優勢積極履行反洗錢監測義務。

    (一)前臺柜員、客戶經理在為客戶辦理業務過程中,應將客戶辦理的交易與其身份、職業、業務相結合,同時充分利用與客戶面對面進行交流的有利條件,注意觀察客戶不符合常理的情形,如發現可疑情形應及時上報。

    (二)全行業務部門在業務拓展過程中,應遵循“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加強對客戶實際控制人、實際經營業務和規模、財務狀況、主要產品、主要交易對手信息的了解。

    第三十一條各營業網點在辦理業務時,如果發現客戶、客戶的實際控制人、交易的實際收益人以及辦理業務的對方金融機構來自于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監管薄弱,洗錢、毒品或腐敗等犯罪高發國家(地區),各機構應采取強化客戶盡職調查措施,審查交易目的、交易性質和交易背景情況,發現疑點的,按照規定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第三十二條各營業網點在辦理業務時,應有效識別不法分子利用他人代辦業務、控制他人交易等手段進行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如發現或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隱瞞有關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交易實際受益人情況,以及發現或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阻礙我社對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交易實際受益人做盡職調查的,應及時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第三十三條各營業網點應對提前還貸的客戶于還貸后的次一工作日內對客戶進行甄別、判斷,如分析認為可疑的,應及時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第三十四條高風險客戶在業務辦理的各個環節應持續監測,做好相關記錄,如分析認為可疑的,應及時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1.營業網點反洗錢監測人員應從客戶行為、賬戶、交易特征入手,結合客戶的職業、行業、地域及業務性質對反洗錢系統監測出的可疑交易報告進行分析、識別和認定,如有合理理由認為其可疑的,要對其可疑交易行為進行詳細描述,并在反洗錢系統中提交可疑交易報告;如經認定后排除其可疑行為,則需將該筆交易刪除。可疑交易認定或排除的理由要充分,描述要詳實,確保報送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

    營業網點柜員、客戶經理等工作人員在日常業務辦理或為客戶服務過程中,在履行可疑交易監測職責時,經分析判斷確定為可疑交易的,應報告反洗錢監測崗工作人員及營業機構負責人,及時在反洗錢系統中手工增加可疑交易報告。

    2.總行反洗錢監測人員對全轄提交的報告進行嚴格把關,結合客戶具體情況對提交和排除的可疑交易進行審核,分析報告理由是否充分、合理;審核不通過的,及時通知營業網點進行修正,審核完成后提交省聯社。

    1.各營業網點對反洗錢系統監測出的可疑交易進行甄別,對日常業務辦理和客戶服務過程中發現的客戶異常行為和交易應進行持續關注和分析,增強可疑交易報告的有效性。

    或判斷,有合理理由排除這些疑點,或沒有合理理由懷疑該交易或客戶涉及洗錢或違法犯罪活動的,則不應將該客戶或交易作為可疑交易上報,應結合客戶具體情況對刪除理由進行詳細描述,并保留相關盡職調查或分析判斷的證據及相關交易數據,作為履行識別分析業務的依據。

    3.總行建立可疑交易報告督導工作機制,每日對轄內所有上報的可疑交易報告質量進行審核,并定期對營業網點排除的異常交易進行檢查,分析排除理由是否合理,并留存檢查督導記錄。省聯社對行社上報的數據進行監督管理。

    1.營業網點反洗錢監測人員對反洗錢系統監測出的可疑交易經分析、判斷后擬作為重點可疑交易的,或經員工發現客戶存在重點可疑的,應立即向營業網點負責人報告。

    2.營業網點負責人組織開展重點可疑交易分析工作,對客戶進行強化盡職調查,調取客戶交易記錄,對客戶交易對手、交易特征和交易目的等情況進行梳理和初步分析,認為客戶交易或行為異常且與先前掌握的客戶身份、財務狀況嚴重不符,可能與洗錢、恐怖主義活動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有關,屬于重點可疑交易,應按照《重點可疑交易報告模板》形成重點可疑交易報告,及時向總行財務會計部提交報告,同時在反洗錢系統進行上報。

    重點可疑交易的,經主管領導批準后,立即上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和省聯社反洗錢工作主管部門,并確保上報內容一致,同時在反洗錢系統進行上報。

    1.屬于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按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執行。

    2.各營業網點應加強對重點可疑交易的分析與管理,積極為監管部門提供有價值的可疑交易分析報告。發現客戶涉嫌恐怖融資或違法犯罪的,按相關流程進行上報。

    3.各營業網點應對重點可疑交易的分析流程和分析結果單獨保管,積極配合相關部門進行調查,同時將該客戶的風險等級調整為高風險。

    第三十九條重點可疑交易報告要求要求語言精簡、分析合理有據、充分使用數據圖表說明問題,結合數據分析和非數據因素進行描述。

    重點可疑交易報告應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分析報告。應包括以下幾個部分:

    1.可疑交易發現和分析過程。包括可疑交易線索的發現過程、對涉及和關聯主體的調查措施、對可疑交易的分析判斷過程。

    2.涉及和關聯主體的詳細信息。包括涉及和關聯主體的身份基本信息、主營業務或從事行業、經營或收入狀況、相互之間的關系等。

    3.交易資金來源及流向分析。對所有主體資金交易進行關聯性分析,總結分析可疑資金交易數額、交易頻率、交易方式、來源與去向、用途、涉及金融產品與服務,掌握資金交易脈絡,必要時可制作資金流向分析圖。

    4.可疑特征和涉嫌犯罪的類型分析。對客戶身份、客戶行為、資金交易等方面主要可疑特征進行分析,據此判斷可疑交易涉嫌犯罪的類型。

    5.研判后擬采取的措施。

    (二)重點可疑交易基本情況表。包括可疑交易涉及和關聯主體身份基本信息,以及業務辦理和資金交易總體情況等。

    (三)資金交易明細。包括可疑交易涉及主體和關聯主體在本行系統內所有賬戶的交易明細,時間范圍為報告日之前至少半年。

    具體應提供開戶網點、賬號、交易日期、交易時間、交易幣種、交易金額、資金收付標志、交易方式、交易工具、賬戶余額、網銀ip地址、代辦人名稱、代辦人證件號、交易對方名稱、交易對方賬號、交易對手開戶行等。

    (四)可疑交易涉及和關聯主體在本行系統內的開戶資料復印件。

    (五)分析審核記錄。指記載金融機構內部對重點可疑交易進行分析、判斷、審核過程的相關表格或文書資料復印件或打印件。應包括發起部門(機構)、主管部門、高管等各環節審核意見,以及相關負責人簽名、日期等。

    (六)對于由各營業網點直接向公安機關報案的重點可疑交易,應提供報案證明材料的復印件。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所稱非自然人,包括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農村商業銀行反洗錢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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