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的發展需要創新,需要不斷改進和提高,也需要適應市場需求和社會變化。小編精心挑選了一些單位總結范文,希望能夠給大家提供一些思路和啟示。
單位宿舍管理規定的通知(精選14篇)篇一
為加強教師宿舍管理,創造文明、舒適、安全的生活居住環境,特制定本制度。
1、教師宿舍的分配由學校總務處負責協調安排,落實到位。教師不得自行調整宿舍位置。要服從學校管理,自覺遵守執行本制度,創造文明、舒適、安全的生活居住環境。
2、宿舍樓內的設施、設備和學校配備的電器、辦公用品、生活用品,取暖設施等物品,入住宿舍的教職工應愛護使用,不得自行出讓、轉移、轉借、贈予他人。
3、保持室內整潔。室內物品擺放整齊,起床后應將床上用品整理好,放學或離室時關好門窗。
4、自覺維護宿舍的清潔衛生。宿舍衛生每天打掃,室內必須做到地面潔凈,門窗玻璃明亮,墻壁無蛛網,無涂損,不亂釘、亂拉線、亂掛衣物,地面無積水、無臟物,房內無異味。
5、愛護宿舍物品,凡宿舍內的設施、設備、用具發生正常破損和故障,應即時向總務處報修,故意損壞的要按照有關規定賠償。
6、不準在宿舍內惹事生非,尋釁滋事,留宿外人,大聲吼叫,酗酒,賭博等影響宿舍區正常生活和學習秩序。
電負荷過大損壞電路和控制設備。
8、冬季取暖要遵守學校取暖規定制度,加強防煤煙防火事項。宿舍內嚴禁點蠟燭。不準在宿舍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9、注意防火,防水、防電,同時做到節約用電、用水。凡在宿舍內違反國家治安、消防條例的,按治安、消防的有關條例處理。
10、住校教師應相互尊敬、和睦相處、禮貌往來、互相監督,發生糾紛或發現問題及時制止并向有關部門匯報。
11、新分配或調入人員由學校總務處統一安排住宿。
12、調離本單位的教職工向總務處交清學校財產后,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本制度自20xx年9月開始執行。
單位宿舍管理規定的通知(精選14篇)篇二
所有員工和來訪人員,在宿舍內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令,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服從行政科宿舍管理人員的管理和安排。
1、本公司宿舍只提供給員工居住,嚴禁留宿外來人員。
2、員工入住宿舍須經行政科主管人員批準,安排在指定房間,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入住或自行調房。
3、自覺愛護宿舍設施,不得亂寫亂畫,愛護門窗、玻璃,如有損壞照價賠償。
4、注意防火、防盜,外出時關好門窗,保管好自己的物品,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發現可疑人員,應及時向行政主管或保衛科報告。丟失物品責任自負。
三、員工宿舍內六禁止。
1、禁止私藏公共物品,儲存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兇器等。
2、禁止在宿舍賭博、酗酒、打架、盜竊及其他違法亂紀行為。
3、嚴禁損壞公物和他人的物品,破壞公共設施和回宿舍就餐。
4、嚴禁拉幫結派、挑釁,起哄鬧事。
5、嚴禁自行安裝電源插座和亂拉電線。
6、嚴禁無故擺弄和私自動用消防器材。
四、員工宿舍七不準。
1、不準擅自調換房間床位和拆遷挪用公物。
2、不準在宿舍用電爐子、電飯煲、電熱杯、電熱器等電器和酒精爐、液化氣等。
3、不準隨地吐痰和向窗外吐痰、潑水和丟擲任何物品。
4、不準自行張貼任何告示、傳單、招牌、廣告和宣傳品等。
5、不準帶進和飼養任何動物。
6、不準出宿舍時赤身露體。
7、不準赤身在水房沖洗。
1、保持宿舍安靜,不得喧嘩嬉鬧。
2、如遇特殊情況員工親屬臨時在宿舍住宿,必須先按規定提出申請,有宿舍主管批準,申請交主管備案。
3、離職員工限兩天內搬離宿舍,否則宿舍管理人員有權清理其所有物品。
4、保持宿舍樓清潔衛生。
5、不得隨地吐痰和亂扔果皮紙屑等雜物。
6、起床后,床鋪應擺放整齊,臟衣物應及時清洗。
7、不得在房間、走廊里潑水。
8、每天上午七點和下午一點半以前,必須將本宿舍的垃圾掃到室外,有清潔工及時清除,其它時間不準外掃。
9、不準在洗漱室和墩布池內大小便。
10、杜絕小便不入池,大便不入坑,手指不入簍,便后不沖的行為。
六、節約用水、用電。
1、
2、用水后隨即關閉水龍頭,洗衣服時不得長流水沖衣服。人離宿舍時,必須關閉燈和其它電器,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費。
七、凡違反本《員工宿舍管理制度》者,根據其性質、態度、影響和后果,按公司規定,給予批評警告,通報和罰款50-300元。盜竊物品的罰款為物值的5-10倍,拒不悔改者和多次重犯者加重處罰。
八、敢于對違反《員工宿舍樓管理》行為進行批評和檢舉者,將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表揚或獎勵。
單位宿舍管理規定的通知(精選14篇)篇三
第一條為加強職工宿舍樓管理,給職工提供一個安全、衛生、舒適、文明的休息場所,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堅持統一管理與住宿職工自我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共同搞好宿舍管理。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宿舍樓和平房住宿的所有人員。
第四條后勤保障部負責宿舍樓的日常管理,根據各單位職工的實際工作、生活需要,按規定合理、統籌調整安排職工住宿。
第五條職工宿舍樓設保潔員,負責本樓的公共秩序和衛生清潔。服務人員要盡職盡責,搞好服務工作,管理好所屬公用物品,如有無故丟失、損壞的由本人負責賠償,人員變動時要清查物品,做好移交手續,如出現交接不清,帳物不符,應由本人負責賠償。
第六條住宿人員要自覺遵守作息制度,愛護公物,講究衛生,保持宿舍衛生清潔。宿舍不準擅自留宿他人,不服從管理者,一次罰款50元;出現毆打、謾罵、侮辱服務人員者,交由保衛部處理。
者交保衛部依法處理。
第八條住宿人員不得損壞宿舍內配備的公共用品及門、窗、玻璃等公共設施,如有丟失或損壞按價賠償。各類廢舊、帶有腐蝕、有毒氣味的物品一律不準帶進宿舍。
第九條住宿人員要嚴格執行水、電管理規定,嚴禁私自亂拉、亂接電線;嚴禁使用電爐子和超出規定的大功率燈泡以及長明燈;嚴禁使用電褥子;嚴禁在宿舍內使用電飯鍋或液化氣做飯;不準偷電或出現長流水現象。對不按規定使用水、電或造成事故者,按《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考核細則》進行考核,并按損失水電的數量或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賠償。
第十條對職工所使用的職工宿舍,不居住超過半年或年居住累計不足一個月而又不退房的,經后勤保障部逐月核實情況后,由保衛部、職工所在單位和后勤保障部一起將職工私有物品清理封存后(物品由職工所在單位保存),收回宿舍。
第十一條對不服從管理經教育仍不悔改者,后勤保障部責令其退房,如不搬出,加扣房租費20元/天,扣款由人力資源部從本人工資中扣除。
調離、退休、退職或離崗休養必須到后勤保障部重新辦理住宿登記及退房手續,否則按每月60元收費,以上變動情況單位應及時上報后勤保障部,否則費用由單位負責。
第三章職工宿舍分配條件及辦法。
第十三條在本礦工作上三班倒的職工可申請住房,常白班作業的確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況,可由本單位申請分配宿舍。
第十五條申請住宿的職工,根據有利于生產和工作的原則,優先安排井下一線職工或確因工作需要急需住房的職工。
第四章職工宿舍收費標準(暫定)。
第十六條職工住宿每房間安排三人,住宿收費10元/月〃人。
第十七條雙職工需安排宿舍的經分管領導批準,可持結婚證明由本人申請分配平房并按標準交納房租費。在礦區家屬院居住的職工每月交房租60元,電費據實繳費。
第十八條未經領導批準現住家屬院或住招待所的干部職工一律到職工宿舍樓居住。
第十九條每月二十六日前后勤保障部將上月住宿收費明細表交人力資源部,在工資中扣除住宿費及水電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規定由后勤保障部負責監督實施。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xx年九月七日。
單位宿舍管理規定的通知(精選14篇)篇四
青年教師公寓是國家和學校投資改造,提供給在我校工作的的單身教職工居住場所。為保證青年教職工能有一個良好的生活環境,特制定本辦法。
一、入住條件。
(一)人事處登記在冊的留校、調入的且家住大連市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以外的未婚青年教職工申請入住,需經所在單位同意。
(二)附中、附校登記在冊且住大連市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以外的未婚青年教師,由單位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批準方可入住。
(三)學校獨立核算企業在職未婚青年職工住房應由企業在社會上租賃解決,確有困難且家住大連市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以外的,由所在單位向學校提出申請,經批準方可入住。房租每月每床120元。
(四)寒、暑假期間,若青年教師公寓有空房間,在校博士生、博士后可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學校批準借用探親間,住宿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房租每月每床100元。
二、入住時每人須一次性交住房租賃保證金和備品押金共500元,退房時返還,不計利息。
三、入住人員調出須先退床方可辦理報退手續。
四、入住人員在取得住房或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之后,兩個月內必須退床。如有特殊情況,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同意,報學校批準,方可繼續租住。
五、入住人員不得將床位借給他人使用、擅自調換房間,不得拒絕安排新人入住、私自占用別人床位,不得留異性住宿,違者將取消居住資格。
六、入住人員必須保持室內公共設施完好,如有損壞,由居住人賠償;應保持公共衛生,不得私自占用走廊等公共場所,不得在走廊內堆放雜物、垃圾。
七、入住人員要管理好煤氣、水、電,節約能源,保證安全。要努力做好安全防范及消防工作。
八、任何人不得改變房屋使用性質及房屋結構,一經發現,取消居住資格,并給予相應經濟處罰。
九、嚴禁亂拉亂扯電線及使用不符合安全規定的電器;違反規定并造成損失的,須承擔一切經濟損失和賠償責任。
十、嚴禁在宿舍內賭博、酗酒滋事,不得大聲喧嘩,不得影響他人休息和學習。
十一、應退床人員到期仍不退床的,按每月每床500元收取違約金。
十二、自學遵守作息時間(晚11:00-早5:30關閉大門),自覺遵守其他有關規定。
十三、公寓管理人員和清掃人員應做好管理和服務工作,自覺執行上述規定。
單位宿舍管理規定的通知(精選14篇)篇五
1.住宿者,須是家住外地的單身教職工。
2.家住大連附近,但因工作存在特殊情況者,說明情況,經院辦同意也可申請住宿。
二、住宿辦法。
凡需住單身宿舍的教職工須本人到院辦領取、填寫住寢審批表,經過部門領導、人事處以及院辦審核后,根據實際情況,由院辦統一安排宿舍。
三、宿費標準。
每人按每月元標準收取房費,由財務處統一扣除。水電、煤氣、物業費按照實際發生標準自行交付。如有退寢人員,應核對水電、煤氣、物業費等發生實際費用交付后方可退寢。
1.住寢時必須服從辦公室統一安排,要在指定房間、床位住寢,不準私自調換,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調換時,須經院辦同意,并須填寫調寢表。
2.教職工申請的床位及寢室內空余的床位,不得以任何方。
式轉給他人居住,另不得私自帶陌生人到寢室入住,違者按退寢處理。
3.住寢期間必須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礙或干擾管理部門對宿舍進行安全、衛生檢查。
4.為便于寢室管理,每個寢室內由入住人員自行推選一名寢室長,寢室長負責寢室的各項日常管理及衛生管理。
5.請各位教師自覺愛護房內的設施、物品。凡宿舍內的設施、設備、用具如發生破損和故障,應及時向總務處報告。如因使用不當造成物品損壞的,應對照物品價格原價賠償。故意損壞的對照物品價格加倍賠償。
6.請各位教師勿在夜間大聲喧嘩,以免影響其他教師休息。請保持房間整潔,物品擺放有序,勿亂占用宿舍空間,以免影響他人。
7.請各位老師節約用水、用電。
五、退寢管理。
若有申請不居住宿舍的教師,請到院辦以及人事說明。
六、此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院務辦公室。
單位宿舍管理規定的通知(精選14篇)篇六
為了貫徹“教育育人,環境育人,服務育人”的理念,提高宿管的管理水平和管理能力,使學校生活區的管理工作上一個新臺階,特制訂本考核細則。
一、考核細則具體操作:宿管每月按分折算,按考核項目逐一考核,直接采取扣分制,每分1元,直接從津貼中扣除,每期結束時,轉換成績效得分,作為評優評級的依據之一。
二、考核項目和評分細則:
1、按規定時間要求學生起床、洗漱,離開宿舍,及時清查各宿舍有無留宿人員,按要求統一管理。(10分)。
2、監督并協助學生搞好宿舍衛生,保持物品整齊統一擺放。(5分)。
3、搞好個人衣被、洗漱物品及日常用具的清潔衛生。(5分)。
4、保持走廊、廁所、水池衛生,杜絕學生向走廊或垃圾桶內傾倒臟水,監督學生勿將垃圾倒入水池。(5分)。
5、按時間規定搞好門窗及空調的管理工作(根據氣候變化,搞好宿舍通風,空調溫度按規定設置)。(5分)。
6、在上課期間,所有人員禁止進入宿舍,如有特殊情況,需經班主任假條批準后方可入內,每周三、四收1——4年級學生衣物由班主任老師收齊,集體洗滌。
7、上課后仔細檢查登記每個宿舍內床、空調、墻面、及廁所、水池等基本設施的損壞情況,及時登記上報,并跟蹤解決處理情況。(5分)。
8、上下課在宿舍區走廊燈光、消防栓、門窗、墻面、廁所、水池等基本設施的損壞情況,及時登記上報,并跟蹤解決處理情況。(5分)。
通話),時刻展示職工良好的精神面貌。上課期間所有來訪人員一律不得進入宿舍,下課期間,由受訪學生到門口領入,并做好登記工作。(5分)。
10、著裝要嚴格按照學校規定,不穿奇裝異服,不濃妝艷抹,不染發,不穿高跟鞋,保持簡樸大方的工作形象。(5分)。
11、下課期間,保持巡邏狀態,嚴密觀察本區域各宿舍動態,嚴禁進入教師休息室休息。(15分)。
12、下課期間,保持與各宿舍溝通,善于發現學生思想問題,搞好室員間的團結,盡全力將學生之間的矛盾及學生個人的不良思想情緒在萌芽狀態給予化解。做好登記,并向主管部門匯報。(5—20分)。
13、如在宿舍內發現學生酗酒、抽煙、打牌、爭吵、打架等嚴重突發事件,應及時制止,并聯系主管領導來宿舍協助處理。(10—50分)。
14、嚴禁學生在宿舍內是用道具、高功率電器(電吹風、夾板、熱得快、電飯鍋等),不得私拉電線、電源、明火(酒精爐、蠟燭、打火機等)。(20分)。
15、禁止學生在休息期間大聲喧嘩,如有發現,應及時制止,對不服從管理的學生應做好登記,并上報班主任和值班代班。(5分)。
16、嚴禁學生互竄宿舍,更不允許他人在宿舍留宿,如有發現,應及時制止,對不服從管理的學生應做好登記,并上報主管部門。(5分)。
17、宿管應經常督促學生將貴重物品及現金交給學校保管,對明顯不聽勸告的學生應向主管及時匯報。(10分)。
18、上下樓梯及在濕滑路面活動時注意安全,如發現意外傷害學生,應及時給予幫助,嚴重者立即聯系主管部門協助處理。(5分)。
19、遇學生在打開水時,應反復提醒學生檢查瓶底、手柄是否松動,注意提水方式,防止操作不當,造成傷害。(5分)。
20、積極引導學生愛護公共財物、公共衛生,不亂寫亂畫,不亂倒垃圾,如有發現應及時制止,對于不聽勸阻的學生要立即聯系主管部門協助處理。(5分)。
21、做好學生衣被等晾曬管理工作,安規定開放陽臺,如遇突發天氣,應主動幫助學生收好衣被等。(5分)。
22、禁止學生在陽臺、樓頂及其他危險區域逗留,做好安全防范工作。(5分)。
23、夜間休息后,應按時查房,查房時應當面點到,對于未按時回宿舍的學生,應查明原因,對情況不明者,應立即聯系主管協助調查,并做好記錄工作。(20分)。
24、夜間在學生睡覺前,應保持巡邏狀態,在學生睡覺后,應實行不定時突擊檢查。(10分)。
25、學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安全救護常識。如遇到用電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火災等突發事故,應及時打開消防通道,緊急疏散學生,積極主動參與撲救工作。(5分)。
26、嚴格遵守作息時間安排,不得擅自離崗,不隨意請假,有特殊情況,應向主管部門請假,經批準并在做好工作交接后方可離崗。(20分)。
27、要善于學習,總結經驗,努力提高自身修養和管理水平。(5分)。
28、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學生任何物品,不得收受學生及家長任何禮品或現金。(20分)。
29、退學學生在整理行李時,必須由班主任親自監督,經核實后,方可攜帶行李離校。(10分)。
30、宿管手機要按時充電,保持24小時通話狀態。(5分)。
31、確保學生喝水,每2小時檢查保溫桶。(10分)。
32、確保低年級學生每隔一天洗腳,每周至少洗一次澡。
33、每周下午打1——2次藥,晚自習開窗通風后一小時方可進入。
二、本細則自20xx年9月起實行。
臨邑加華學校。
單位宿舍管理規定的通知(精選14篇)篇七
第十九條登記備案人員范圍:全旗各行政事業單位領導干部、一般工作人員及以后退(離)休人員(二級單位由一級主管單位統一備案)。今后,凡本單位、本部門出現新錄用或調入人員,于錄用或調入15日內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組織人事部門向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提供登記備案人員信息。
第二十條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供因私出國(境)審批人員簽字及因私出國(境)審批用章樣式。審批人或印章變更后,組織人事部門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更改備案。
第二十一條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負責我旗國家工作人員登記備案工作的業務指導和數據管理。
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公民因私出國(境)申請時,應當先核實有關單位登記備案情況,再確定是否頒發出入境證照。已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如未提交相關審批部門對申請人因私出國(境)的意見,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不予受理或辦理。
單位宿舍管理規定的通知(精選14篇)篇八
各地區公司:
近期檢查發現,部分新項目臨電未通、使用發電機發電,但發電機使用管理存在較大的管理漏洞,未按《施工發電機管理指引》要求實施,容易造成公司損失,如:發電機未加裝電表,未確定計價方式等,造成我方現場對柴油進場、使用、發電效率等環節不能得到有效監控。
為有效控制成本,避免xx項目發電機管理失控事件再次發生,現要求各公司務必加強施工用電尤其是發電機管理工作,由主管工程公司領導主持于4月8日前開展專項檢查并整頓完成,杜絕管理漏洞。
4月8日后管理中心將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專項檢查,再發現有重大管理漏洞的,直接給予相關人員降薪處理,性質嚴重的移交監察室。
特此通知!
通知人:
日期:
單位宿舍管理規定的通知(精選14篇)篇九
各部門、管理處:
為了進一步規范公司的信息傳遞的及時性,經公司研究決定,對公司各部門、各管理處周工作例會做如下調整:
1、各部門、管理處必須按公司統一要求于每周一上午8:30召開周工作例會,參加人員自定。
2、各部門、各管理處工作《會議紀要》,在周一下班前必須報公司同時抄報相關人員。
3、會議公文的字體一律為宋體,小四號。
4、會議紀律:與會人員不得無故缺席,如有特殊情況必須向各負責人請假;會議期間,與會人員不得吸煙、不得隨意離開會場;與會人員在會議進行中都必須關閉身邊的通訊工具或保持震動狀態,原則上不得在會議進行中接聽電話。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實施,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二o**年八月**日。
單位宿舍管理規定的通知(精選14篇)篇十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因公出國人員護照的管理工作,防止因護照散失在個人手中而可能發生丟失、被人利用等問題、根據外交部《關于因公護照管理的暫行規定)的有關精神,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所有通過總公司外事辦公室(下簡稱外辦)申辦護照的因公出國人員。
第二章護照的統一保管。
第三條總公司外事辦公室作為公司的外事職能部門負責統一保管本公司所有因公出國人員的護照,包括外地公司人員由總公司外辦申辦的因公護照。
第四條護照由專人保管,建立嚴格的護照登記制度,每半年清理一次,保管人員定期向總公司外辦主任匯報清理情況。保管人員調離時應交接清楚。
第五條本公司因公出國人員應在回國后15天內將所持護照交回總公司外辦統一保管。因公出國人員再次出國時,憑出國任務批件或出國任務通知書(參加外單位組團出訪)從外辦取回護照。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上交的,應寫出書面申請,經本單位領導簽署意見后報外辦審核,呈總公司總經理批準。無故逾期不交者,每過一天罰款100元(于當月發放工資時兌現)。
第六條領取護照后因故未出境者,持照人應在得到不再出國通知后一周內將護照交回外辦統一保管。逾期不交者,按本規定第五條規定處理。
第七條常駐國外機構人員臨時回國,如果停留時間不超過15天,護照可由持照人自己保管;超過15天者,所持護照應交回外辦統一保管。常駐人員任職期滿回國內后,應在30天內將所持護照上交外辦統一保管。逾期不交者,按本規定第五條規定處理。
第八條持辦有多次往返簽證護照的本公司因公出國人員,在簽證有效期內每次出境回國后,應在7天之內將所持護照交回外辦統一保管,下次出國憑出國任務批件取回護照。逾期不交者,每過一天罰款200元(于當月發放工資時兌現)。
第九條護照交外辦統一保管后,個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得索回。需臨時借用護照的,應由所在公司或部門出據證明,由總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并限期交回。對逾期不交者,按本規定第五條規定處理。
第十條因工作調動等原因離開公司的人員,在辦理有關調離手續時,應將其所持護照交回外辦。外辦將按規定將護照上交發照機關注銷。對拒不交回者,總公司人事本部將不為其辦理調動手續。
第三章過期失效護照的銷毀。
第十一條護照過期失效后,由總公司外辦填寫《銷毀護照清單》,報總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后,由專人(二人)予以銷毀,并報發照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外辦將對銷毀的過期失效護照登記造冊。
第四章護照遺失、被竊的處理。
第十三條護照為出國人員出入我國國境和在國外停留的主要證件。護照一旦遺失、被竊,在國外,持照人應立即書面報告我駐當地使、領館、處,由有關館、處將護照具體情況通報并請示總公司主管領導后,由外辦向發照機關辦理注銷手續并通知公安邊防部門。
第十四條外辦將每年對遺失、被竊護照及其處理情況進行一次匯總,向總公司主管領導匯報。
單位宿舍管理規定的通知(精選14篇)篇十一
第一條為加強對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管理,適應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應按照組織、人事管理權限履行審批手續。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公務員以及參照、依照公務員管理的國家工作人員。
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第四條下列國家工作人員(以下稱“登記備案人員”)申請因私事出國(境),須向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交所在工作單位對申請人出國(境)的意見。
(三)各部門、行業中涉及國家安全及國有資產安全、行業機密的人員。
第五條登記備案人員的基本情況由其所在工作單位負責向公安機關登記備案。登記備案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戶口所在地、工作單位、現任職務、主管部門等。登記備案人員工作單位、現任職務、主管部門等發生變化的,有關單位應當及時變更相應登記備案的內容。
第六條公安機關負責本地區國家工作人員登記備案工作的業務指導和數據管理。
第七條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公民因私事出國(境)申請時,應當核實有關單位登記備案的情況,確定是否頒發出入境證件。已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如未提交所在工作單位對申請人因私事出國(境)的意見,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不予受理或辦理。
第八條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和公安機關在因私事出國(境)管理工作中,應建立有效的聯系機制,制定責任制度和保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
第九條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應對本單位已申領出入境證件的國家工作人員嚴格執行有關管理規定,實行因私事出國(境)報告登記制度,要求出國(境)人員在境外遵守外事紀律,未經批準不得逾期滯留。登記備案人員已申領的出入境證件,由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集中保管。
第十條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因未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或登記備案手續的,公安機關違反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造成國家利益損失的,應視情節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管領導的責任,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或者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各地區、各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按照隸屬關系,分別報送中央組織部、中央金融工委、中央企業工委、公安部、人事部備案。
第十二條本規定由中央組織部、中央金融工委、中央企業工委、公安部、人事部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單位宿舍管理規定的通知(精選14篇)篇十二
(中紀發[]6號)。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紀委、組織部、外事辦公室、公安廳(局)、國家安全廳(局)、監察廳(局)、人事廳(局)、商務主管部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黨組(黨委)、紀檢組紀委、外事部門、監察局、人事(干部)部門,中央紀委各派駐紀檢組,監察部各派駐監察局、監察專員辦公室,中央直屬機關工委、紀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紀工委:
改革開放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先后下發一系列文件,對黨員干部出國境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的規定,取得了比較好的效果。但是,隨著國際交往日益增多,人員和資金跨境流動日益頻繁,近年來一些黨員干部出國境私自不歸的情況屢有發生,甚至少數黨員干部攜贓款外逃,給黨和國家在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在經濟上造成重大損失,嚴重危害我國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對此,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決。為進一步加強黨員干部出國境管理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加強因公出國(境)人員的管理。
(一)加強教育,防范在先。要認真學習、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有針對性地對出國(境)黨員干部進行理想信念、愛國主義、民族精神、外事紀律、安全保密等方面的教育。要把教育與管理結合起來,堅持和完善出國(境)人員行前集中培訓、談話提醒等行之有效的做法和制度。要及時了解和掌握出國(境)人員的思想動態,發現苗頭性問題,提前采取措施,防止問題的發生。
(二)強化管理,從嚴把關。黨員干部因公出國(境),必須嚴格按照《關于因公出國人員審查的規定》(中辦發[1991]8號)和《關于因公出國人員審查的補充規定》(中辦發[1993]23號)規定的批準權限進行審批。縣(處)級以上黨員干部因公出國(境)的審批,要嚴格執行《關于加強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出國(境)管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3號)的有關規定。
(三)健全制度,規范黨員干部在因公出國(境)期間的行為。對派駐國(境)外工作的黨員干部,派出單位應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和規定。臨時出國(境)的團組,應建立臨時黨支部(黨小組);團組成員未經團組領導同意,不得單獨活動;不得擅自變更出訪路線;不得擅自延長在國(境)外的期限;重要情況要及時報告派出單位和外交部等有關部門。
二、對因私出國(境)黨員干部進行嚴格審查。
(一)黨員干部因私出國(境),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嚴格履行審批手續。縣(處)級以上黨員干部因私出國(境)的審批,要嚴格執行中辦發[1999]23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各地區、各部門不得擅自或變相下放審批權限。對黨員領導干部和涉及管理人、財、物、機要檔案以及其他重要崗位的黨員干部,要嚴格審查,著重審查近期政治表現和廉政情況。對法律規定不準出境和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的黨員干部,不得批準其出國(境)。
(二)嚴格按照中央組織部、公安部、人事部等五部門《關于加強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管理的暫行規定》(公通字[]13號),進一步完善國家機關在職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離(退)休廳(局)級以上干部和涉及國家安全、國有資產安全、行業機密等人員因私出國(境)的登記備案工作。
(三)加強黨員干部因私出國(境)后的管理。因私出國(境)的黨員干部,在國(境)外不得以黨員身份參加公開活動,每季度要把在國(境)外的情況向所在單位和單位黨組織匯報一次,重要情況要及時報告。黨員組織關系的處理,要嚴格執行《中央組織部關于共產黨員因私事出國或去港澳地區的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組發[1981]19號)。回國后及時向所在單位報告。
三、切實做好出國(境)證件的管理工作。
(一)因公出國(境)的黨員干部,應在回國(境)后15天內,將所持因公出國(境)證件交由發證機關指定的部門統一保管或注銷。對拒不執行規定的,吊銷其所持證件。
(二)黨員干部申領因私護照或往來港澳通行證后,以及每次因私出國(境)前,要向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報告并登記;各單位的領導干部,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向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并登記。本通知下發后,各部門要對黨員干部申領上述證照的情況進行清理,對未報告登記的,要組織補報和登記。
(三)因私出國(境)的國家機關登記備案人員,應在回國(境)后10天內,將所持因私出國(境)證件交由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集中保管。
(四)各單位要建立出國(境)證照專人負責制和護照使用登記保管制度。
(五)黨員干部辦理外國長期居留證、前往港澳通行證、香港和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縣(處)級以上黨員干部的配偶出國定居或辦理上述證件的,要嚴格執行中辦發[1999]23號文件的有關規定。
四、明確責任,加強監督檢查。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要高度重視黨員干部出國(境)管理工作,切實加強領導,明確責任,抓好落實。各地區、各部門要明確一名領導同志負責這項工作,組織人事部門要建立健全具體的工作程序和制度。各業務主管部門特別是外交、商務、金融等部門及負責出國(境)審批、出入境證件頒發部門,要分別負起責任。
(二)加強對黨員干部出國(境)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管理權限和程序做好日常監督工作,定期逐級上報黨員干部出國(境)管理工作的情況。下級組織人事部門每年第一季度將上年度黨員干部出國(境)情況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作書面報告,重大情況及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黨員干部出國境管理工作進行專項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三)加大查處違紀違法案件的力度。對黨員干部出國(境)私自不歸的,要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或采取組織處理措施。對給國家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要從嚴懲處;對涉嫌犯罪的,公安、國家安全等部門要加大緝捕力度。對黨員干部在出國(境)或辦理出國(境)審批手續中弄虛作假,甚至偽造、變造或者買賣、使用偽造的出國(境)證件的,要依紀依法嚴肅查處。對駐國(境)外機構或臨時出國(境)團組發生人員擅自脫離組織出走、叛逃,或者有其他嚴重違紀(境)行為的,除對當事人進行嚴肅處理外,還應當依照規定追究該機構或團組領導人以及派出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對違反出國(境)證件管理規定,拒不交出所持出國(境)證件的黨員干部,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還應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對在出國(境)管理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失職瀆職導致黨員干部出國(境)私自不歸,或發生問題后不報告、不處理的,要依紀依法追究主管部門領導和有關人員責任。對一些出國(境)后私自不歸和外逃后被引渡或遣送回國的黨員干部受到黨紀國法懲處的典型案例,要及時通過內部通報或公開報道,警示廣大黨員干部。
(四)紀檢監察、組織、外交、公安、國家安全、人事、商務等各有關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各負其責,嚴格管理,密切配合,齊抓共管。要加強聯系,及時溝通情況,形成有效預防和處理黨員干部出國(境)私自不歸問題的工作協調機制。要充分利用現代化信息技術手段,建立和完善出國(境)登記備案人員證照審批、資料管理和出國(境)情況信息數據庫,并實現出國(境)相關管理部門間聯網,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各地外事部門要定期通報因公護照收繳保管情況,及時準確上傳頒照數據。財政、金融部門要對巨額資金和外匯使用流動等情況進行匯集和分析,并加強監管。紀檢監察機關要對黨員干部持有和使用出入境證件情況進行匯總和分析,及時掌握涉嫌違紀違法且有出國(境)動向人員的情況,并向公安機關提出依法采取措施、控制他們出國(境)的建議,公安機關要積極予以協助。外交、公安、國家安全、監察等部門,要進一步研究如何加強黨員干部出國(境)管理和加強國際警務合作問題,完善有關政策,并提出相應措施。教育、科技、國家安全、人事、商務等部門,要研究防范科技骨干、高級管理和技術人才出國(境)私自不歸問題,提出防范措施。
六、本通知自12月31日起執行,原有規定中凡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單位宿舍管理規定的通知(精選14篇)篇十三
第三條領導干部申請辦理因私出國(境)手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審批。
(1)受到黨紀政紀撤職以上處分未滿5年的;。
(2)違反外事紀律造成不良影響的;。
(3)因涉嫌違法違紀已被有關機關立案調查的;。
(4)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不準出國(境)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退(離)休領導干部申請因私出國(境)可酌情審批,在外期限最長不超過半年。在職領導干部申請因私出國(境)須從嚴掌握,一般不予批準,有特殊情況經批準的,在外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個月。
第五條全旗科級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員符合下列特殊情形的,可申請辦理因私出國(境)手續或領取因私出國境證件。
(1)本人的直系親屬病重病危或去逝,需探望或處理后事的;。
(2)本人是港、澳、臺僑胞或者黨外干部需探親的;。
(3)專家需以私人身份參加學術交流活動的;。
(5)因病確需到國(境)外治療的(需提供主治醫師的診斷證明);。
(6)其他在職領導干部申請辦理因私出國(境)手續或領取因私出國(境)證照,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組織人事部門明確可申請辦理因私出國(境)手續或領取因私出國(境)證照的特殊情形。
單位宿舍管理規定的通知(精選14篇)篇十四
第十四條因私出國(境)人員回國后七日內,將因私出國(境)證照上交組織人事部門進行集中統一保管。
第十五條已退(離)休的科級及以下工作人員的因私出國(境)證照交由所在單位集中管理,且申請因私出國(境)時要履行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對無特殊情況,逾期未交回因私出國(境)證件人員,組織人事部門將于逾期5日內通知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注銷因私出國(境)證照。并對相關人員進行通報批評,5年內不得審批其因私出國(境)申請。
第十七條因私出國(境)證件丟失無法交回的,由本人前往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證照作廢,并將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證件作廢回執或證明于歸國(境)7日內按照因私出國(境)審批權限送交組織人事部門統一管理。
第十八條各單位、各部門要加強與組織人事部門的溝通聯系,對工作單位及職務發生變化的干部,按照因私出國(境)審批權限,在任命文件下達7日內,將因私出國(境)證照移交相應組織人事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