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的內容要與當前的背景和趨勢相結合,具有前瞻性和指導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搜集整理的相關資料,包括一些成功的意見建議案例,希望能夠給大家一些啟發。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建議書(實用19篇)篇一
我們有幸,還能領略萬里長城的蜿蜒巍峨、橫亙東西,還能駐足莫高窟飛天的衣裙飄曳、華美艷麗,還能仰視南禪古寺的歇山斗拱、瓦頂銅鈴。我們有殤,歲月無情,萬里長城已不見昔日輝煌,而且正一段段地湮滅,風蝕雨侵正在撕裂壁畫的古韻風華,功利短視已經讓很多古建筑在推土機下轟然倒塌,還有大量的文保單位大門緊閉,處在“映階碧草自春色”的窘境。我們有責,絕不能讓五千年綿延不斷的文明根脈在我們手中斷裂,絕不能讓中華民族的金色名片在我們手中失去榮光!我們有責任讓更多的文物完整真實地傳之于后世!文物保護,人人有責!
我們是51個以保護中華民族文化遺產為宗旨、自愿發起成立的社會組織和志愿者團隊。首次聚會北京,共同探討社會組織廣泛參與文物保護的有效途徑。在此,我們向全國的文物保護社會組織和志愿者團隊發出以下倡議:
深入了解當地文化遺產保存狀況,拓寬傳播渠道,宣傳普及文物保護法,提高民眾的文物保護意識;聯絡吸引文人鄉賢、退休干部教師參與研究和挖掘社區文物的歷史文化,通過撰寫文物保護單位解說詞等方式,講好文物故事,闡釋家鄉歷史。
培訓、組織志愿者參與社區文物保護單位的日常巡察,通過手機拍照和微信、郵件等方式及時向文物管理部門報告文物保護狀況,推動形成全社會齊抓共管的監督管理體系,緩解基層文保力量薄弱的壓力;及時向文物部門、政府、媒體反映損壞、損毀、偷盜文物的違法違規行為,堅持原則、堅守底線,切實履行社會組織協助政府保護文物的職責。
圍繞社區文物保護的.急需,結合社區群眾的普遍關切,依據文物保護法,在文物部門指導下,重點選擇低級別文物進行保護與修復;開展勸募工作,善于包裝項目,開展區域內的募捐,號召文物保護愛好者和有識之士慷慨解囊,為地方文物保護工作提供資金支持;吸引、組織各方面專業人才參與文物修復的設計工作,集眾智、聚眾力,提升文物保護與修復的社會化水平。
倡議人:xxx。
xx月xx日。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建議書(實用19篇)篇二
首先要大力宣傳現有的文物保護方面的法律規定,在做好現有法律的完善和細化工作的同時,也要做好面向公眾的廣泛宣傳。
其次要加強道德上的宣傳教育。讓公眾認識到刻劃行為不僅是違法的,也會對文物的完整性造成破壞,對文物的歷史文化價值造成不可恢復的破壞。通過宣傳使公眾認識到保持文物保護單位環境的美好,保護文物的莊嚴、美觀和完整是每一個人應該具有的公共道德,也是每一個人的義務。
現在的人啊,根本沒有環保意識,不去認識自己的錯誤,而不經意間也降低人類的素質,請大家反思反思吧!改正你的惡習,這樣才能使我們的加油更美麗。
3.我們可以給博物館寫建議書,要求嚴格管理文物,不要讓文物販子做壞事。
4.也可以發些宣傳單,告訴大家要愛惜文物。
5.看見文物要拿給鑒定師進行鑒定,還要查清它的價值。
6.我們發現文物,也不要倒賣,這是犯法行為,應該交給國家處理。
(3)慎重重建:一些十分重要的歷史建筑物因故被毀。由于它們是地方重要的特征、象征,因此,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有必要重建。重建有紀念意義。但是,重建必須慎重,必須經專家論證,因為重建必然失去了歷史的真實性,又耗資巨大,還破壞了遺跡。在更多情況下保存殘跡更有價值利用以不損壞遺產為前提。對歷史文化遺產的利用以不損壞遺產為前提,以續繼原有使用方式為最佳,也可以為博物館,作為參觀旅游景點要慎重,防止被破壞保持歷史街區和古城的格局特征。重點保護好歷史街區和古城的平面布局、方位軸線、道路骨架、河網水系等.
(4)保護特色建筑風格:保護特色建筑風格,包括建筑的式樣、高度、體量、材料、顏色、平面布局、與周圍建筑的關系等。控制適當的建筑尺度——高度、體量非常重要,切記今古不同,不要求高、求大.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建議書(實用19篇)篇三
尊敬的長城風景區的各位領導:
您們好!
冒昧打攪了您們的工作,真對不起!我是一名小學生,我是看到了一則關于長城被破壞的.報道,才想起給您們寫這封建議書。當我看到這則報道時,我感到非常羞愧,我們中國人怎么一點兒文明都沒有!破壞長城也就等于是在侮辱我們古代勞動人民啊!他們就是我們的祖先啊!這些人到底有沒有想過,他們正在破壞的每一塊磚、每一片瓦,都有可能是他們自己的祖先用自己寶貴的生命換來的!為此,我感到非常痛心。于是我為保護長城提出了幾點建議:
1、讓游客們自己帶垃圾袋;并且在每隔100米處建設一個垃圾桶。
2、安裝攝像頭、廣播;再找人巡邏,然后被發現的人在破壞長城罰款。
3、讓那些住在長城附近的無業游民來當長城的保護員。
4、向政府建議:保護區內要少建房、并且要建必須建成風格統一的公用設施。
以上,是我為保護長城貢獻出的一小點兒力量,希望各位領導不要見意。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建議書(實用19篇)篇四
經過本報組織的“邀你當記者尋訪古遺跡游”活動,已經深深愛上西安古遺跡的特邀嘉賓記者于亞男、崔庚年、宋朝環、王建華等人,昨日聯合發出倡議,希望全西安的市民們從自身做起,自覺地愛護文物,保護文物。
倡議書提出:
一、要做文明的西安人,熱愛古城,愛護古跡,依法保護古跡;
三、教育青少年從小要有保護文物的意識,這項工作應從學校、社會、家庭聯合做起,創建文明的古城要從我們每一個人做起。
作為主要發起人于亞男說,西安與開羅、羅馬、雅典齊名為四大世界名都,擁有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55處,其中秦始皇陵及兵馬俑坑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列為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單位,秦兵馬俑被譽為“世界第八大奇跡”。歷史留下的文物古跡是我們特有的不可再生資源,在現代化的城市建設中,作為市民,我們每一個人都要從自己做起來保護這些珍貴的歷史資源。如果沒有全民的保護,再健全的法律法規都是留在紙上。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建議書(實用19篇)篇五
黃河是我們中華民族的母親河,從古至今,她養育了一代又一代的中華兒女,孕育了偉大的華夏文明。她曾經那么美麗:波飛浪滾,森林茂密,水草豐美,瓜果飄香,是我們祖先生息繁衍的地方。詩人李白曾經形象地描繪了黃河的壯美:"君不見黃河之水天上來,奔流到海不復回。"但是,隨著氣候的變化和人類無節制的開墾,樹木一棵棵地倒下,黃土高原的植被不斷的遭受破壞,土壤結構變得稀疏,植物越來越稀少,昔日的天際之水變成了蒼白的裸石和干涸的黃沙土,清清的河水失去了最初的靈秀清澈。因此,我倡議開展"拯救母親河"行動,大家從我做起,從現在做起,積極投身關愛自然環境和生態狀況的行動中來。提出以下倡議:
第一,積極開展植樹造林活動,營建紅領巾樹林。每名少先隊員每年參加一次植樹活動,為改善黃河流域的土壤植被貢獻一份力量。
第二,節約用水。杜絕那些不良的用水習慣,用洗菜水澆花,洗衣水擦地,減少水資源的浪費。
第三,禁止排放污水,保持水源的清潔。同學們不僅要自己做到愛護水資源,還要主動監督那些破壞環境的行為。
海納百川,聚沙成塔,只要人人都獻出一點愛,黃河之水就不再斷流,中華民族的棲息地將永遠鋪滿綠色。愿黃河母親青春永駐!
倡議人:李想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建議書(實用19篇)篇六
文化遺產包括物質文化遺產(文物)和非物質文化遺產。
物質文化遺產是我們的祖先智慧的結晶,它直觀地反映了人類社會發展的重要過程,具有歷史的、社會的、科技的、經濟的和審美價值,是我們社會發展不可或缺的物證。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我們民族的dna,依靠口傳心授來傳承,傳承鏈條極易斷裂。在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地球愈來愈成為一個小村落的`過程中,文化遺產保護顯得尤為重要,她是我們區別與別民族的重要依據,是我們精神的歸屬地,是我們發展前行的重要根基。12月22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通知》,要求進一步加強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其中一項重要舉措就是:決定從起,每年六月的第二個星期六為中國的“文化遺產日”。為營造保護文化遺產的良好氛圍,提高公眾對文化遺產保護重要性的認識,動員全社會共同參與、關注和保護文化遺產,特發出以下倡議:
一、對破壞偷盜倒賣文物的行為進行堅決打擊舉報。
二、自覺保護身邊的古遺址古墓葬古建筑及各種文物資源。
四、自覺投身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傳承,廣泛宣傳動員社會力量參與保護。讓我們攜手共同保護我國豐富的文化遺產,使我們的民族文化能永遠長存。物質文化遺產是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物,它包括古遺址、古墓、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動文物,歷史上各時代的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手稿、圖書資料等可移動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樣、分布均勻或環境景色結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種以非物質形態存在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世代相傳的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包括口頭傳說、傳統表演藝術、民俗活動和禮儀與節慶、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和實踐、傳統手工技能等以及與上述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文化遺產是滋潤現代科學、教育、文化和民族自尊心的源泉,對文化遺產的破壞和丟棄,終將導致精神的貧乏和歷史記憶的缺失。
在當今社會快速發展的歷史進程中,對于這些依附著民族魂魄的珍貴文化遺產,我們只有倍加保護,才更有利于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和人類文化的繼往開來。
倡議人:xxx。
xx月xx日。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建議書(實用19篇)篇七
文化遺產是人類千百萬年來積累起來的最豐富的連接歷史記憶、應對未來挑戰的發展資源。中國是歷史悠久的文明古國,中華文明作為惟一沒有中斷、連續50發展至今的世界文明史上的奇跡,留下了數不清的珍貴文化遺產,在當今社會快速發展的歷史進程中,對于這些依附著民族魂魄的珍貴文化遺產,尤其需要我們倍加呵護,依法保護,這樣才更有利于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和人類文化的繼往開來。
作為長期活躍在文化遺產保護一線的民間志愿者,我們目睹了全國各地在大拆大建中迅速消失的歷史文化遺產,深感責任在肩。為了喚起全民的文化遺產保護意識,切實的落實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作為首屆中國文化遺產保護年度杰出人物獎和年度貢獻獎獲得者,我們發出如下倡議:
第一,加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執行力度。堅持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堅持依法保護、科學保護,克服阻力、排除困難,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執法必嚴。呼吁盡快修訂、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加大對破壞文物的刑責懲處力度。
第二,停止對歷史文化名城核心老城區的大拆大建。將文物保護納入政府的城市規劃中去,對歷史城區、街區實施成片保護。設立歷史城區、街區保護委員會等機構,以應對非法拆遷對文物的破壞。
第三,對暫時不具備文物身份的歷史建筑,采取謹慎處理、保護為主的方針。
第四,加大對文物日常維護的投入。對文物的修復,實行嚴格監督,杜絕肆意篡改、拆后重建等有悖于文物保護精神行為。
第五,大力扶植各類民間文化遺產保護機構。鼓勵民間團體和個人參與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研究不可移動文物的開發利用,實現可持續發展。鼓勵民間團體及個人參與監督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以喚醒全民文保意識。鼓勵民間資本參與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鼓勵設立私人博物館,鼓勵將私有文物捐獻國家,化私為公。
文化遺產保護形勢嚴峻,讓我們共同承擔起歷史的責任,最大限度地留住承載著數千年中華文明史精髓的物質和精神!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建議書(實用19篇)篇八
作為中國人,我們應該保護長城,做到以下幾點:
1、從我做起,做一個文明的游客。
2、號召少先隊來阻止那些在長城亂扔垃圾的人。
3、成立保護長城的宣傳隊,在旅游點等地方進行宣傳,提醒人們要保護長城。
4、提醒公民不在長城設點收費,讓長城變得更美麗。
5、對破壞長城的人進行訴責。
6、向有關部門呼吁,利用電視、廣播向全國宣傳,讓每人心中有“保護文物,人人有責,從我做起,從小做起”的觀念。
7、添加保護長城的標語牌。
8、不攜帶危險物品,不扔煙頭。
9、在長城內見到垃圾應隨手撿起。
10、不在長城上面往下扔垃圾,保護長城周圍的環境。
11、不應在長城上亂涂亂畫。
12、不要在長城上大聲吵鬧,破壞了別的游人的好心情。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建議書(實用19篇)篇九
世界文化遺產是人類燦爛文明、輝煌歷史和非凡創造力的集中體現與智慧結晶,是歷史發展和人類社會進步的永恒記憶,是后人傳承歷史、繼住開來的文化淵源,是全人類共同的寶貴精神財富。20xx年6月22日,在柬埔寨首都金邊召開的第37屆世界遺產大會上,紅河哈尼梯田文化景觀正式列入聯合國世界文化遺產名錄,哈尼梯田成為了全人類共同的財富。作為哈尼梯田的故鄉、紅河哈尼梯田世界文化遺產地的元陽縣,隨著申遺的成功,標志著元陽擁有了世界級的資源和品牌,使元陽在國內外的知名度得到極大提升,元陽在全州乃至全省的核心競爭力進一步增強。
元陽山清水秀,民族文化資源豐富多彩,底蘊深厚,特別是以哈尼族為主的各族兒女在長期生產勞作中創造的19萬畝梯田,是祖先留給全縣各族兒女的寶貴財富,哈尼梯田“森林、村寨、梯田、水系”四素同構的良性農耕生態系統,是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典范,是珍貴的民族文化遺產,是活的文化景觀,在世界農耕史上具有特殊意義。
然而,隨著時代的變遷、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哈尼梯田和民族文化的保護也面臨著嚴峻的挑戰。文化遺產保護時不我待,刻不容緩,迫在眉睫。值此哈尼梯田申報世界文化遺產成功一周年之際,縣委、縣人民政府向社會各界倡議:
人人都來做哈尼梯田的宣傳者。哈尼梯田神奇壯觀,被中外游客譽為“人間仙境,世界奇跡”。作為梯田故鄉的兒女,我們要引以為豪,多向外界宣傳哈尼梯田、宣傳元陽的風土人情,提升哈尼梯田在國內外的知名度、美譽度。
人人都來做哈尼梯田的保護者。從我做起,從小事做起,保護梯田周邊的一草一木、山山水水,宣傳好、遵守好保護哈尼梯田的相關法律法規,積極同破壞哈尼梯田及其生態環境的行為作斗爭,共同保護好哈尼梯田四素同構、和-諧共生的自然文化景觀,讓哈尼梯田這塊民族瑰寶永放燦爛光芒。
人人都來做梯田文化的傳承者。作為梯田故鄉的兒女,我們要熱愛家鄉、熱愛哈尼梯田、熱愛梯田文化,學習好、傳承好、發揚好梯田文化,為筑好“梯田魂”,打造“千年梯田”文化品牌做出貢獻。
讓我們行動起來,高度重視哈尼梯田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關注哈尼梯田,熱愛哈尼梯田,走近哈尼梯田,參與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留住文化之根,守住民族之魂,為建設“宜居元陽、美麗元陽”添磚加瓦,貢獻力量!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建議書(實用19篇)篇十
提起長城,目前基本情況是:三分之一基本完好,三分之一殘破不全,三分之一不復存在。據史料記載,長城全長約6300公里,所以叫萬里長城,但據最新調查顯示,明長城墻體和遺址總長已不超過2500公里。使我感覺到:如果長城沒有得到及時有效的保護,遲早它會面目全非或全部毀滅。
我覺得我們能這樣保護長城:
一、不要登長城,過分的開發旅游已經使長城變得滿目瘡痍。
二、遵守長城保護管理制度。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建議書(實用19篇)篇十一
明確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權利性質,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是近幾年來的熱點話題。下文是上海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和發展上海歷史文脈,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以下簡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保存、認定、利用、傳承、傳播等保護活動及相關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
第四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新聞出版、規劃國土資源、經濟信息化、商務、工商、農業、衛生計生、民族宗教、知識產權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構承擔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的具體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實際需要,建立和完善保護機構,加強專門人才培養和專業隊伍建設。
第六條本市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由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等方面的人士組成,為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提供決策咨詢意見。
第七條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協會及其他相關社會組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以及相關的學術交流、咨詢服務、權益維護等工作。
第八條鼓勵和支持其他社會組織、公民、法人通過研究、收藏、展示、傳承、捐贈、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第九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宣傳,提高全社會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意識。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網站等媒體應當宣傳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知識。
第二章調查與保存。
第十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需要,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指導、協調,并對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調查難以覆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可以依法對其工作領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法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的具體方法和要求,按照《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予以認定、記錄、建檔,建立健全調查信息共享機制。
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收集屬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代表性實物,整理調查工作中取得的資料,并妥善保存,防止損毀、流失。其他有關部門取得的實物圖片、資料復制件,應當匯交給同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及相關數據庫。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及相關數據信息應當公開,便于公眾查閱。
第三章代表性項目名錄。
第十三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將本行政區域內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列入名錄予以保護。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統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認定標準和程序。
第十四條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從通過調查或者其他途徑發現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中,遴選擬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
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從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中,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推薦列入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可以向市或者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建議。
第十五條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從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專家委員會中,選取五名以上相關領域的專家,按照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認定標準和程序,對擬列入或者被推薦、建議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進行評審。
評審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十六條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經專家評審后擬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予以公示,征求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二十日。
公示期間,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異議的,可以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書面提出。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異議情況進行核查,認為異議不成立的,在收到異議之日起二十日內,書面告知異議人并說明理由;認為異議成立的,重新進行評審。
第十七條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和公示結果,擬訂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區、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應當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章分類保護與合理利用。
第十八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不同狀況和特點,實行分類保護,對瀕臨消失的或者本市特有且歷史文化價值較高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予以重點保護。
第十九條對瀕臨消失、活態傳承較為困難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采取將其內容、表現形式、技藝流程等予以記錄、整理,編印圖書,制作影音資料,建立檔案等方式,實行搶救性保護。
第二十條對受眾較為廣泛、活態傳承基礎較好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通過認定代表性傳承人、培養后繼人才、扶持傳承基地等方式,實行傳承性保護。
第二十一條對具有生產性技藝和社會需求,能夠借助生產、流通、銷售等手段轉化為文化產品的傳統技藝、傳統美術、傳統醫藥藥物炮制等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扶持、引導、規范對項目的合理開發利用,實行生產性保護,使該項目的核心技藝在生產實踐中得以傳承。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行生產性保護,應當保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不得擅自改變其傳統生產方式、傳統工藝流程和核心技藝。
第二十二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所需的瀕危原材料予以保護;鼓勵依法種植、養殖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所需的天然原材料,或者開發、推廣、應用相關天然原材料的替代品。
第二十三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符合條件的中華老字號和上海老字號企業的傳統技藝,優先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加大保護和扶持力度,促進本市工商業文化的傳承與發展。
第二十四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集中、特色鮮明、形式和內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區域,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制定專項保護規劃,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及其相關的場所和實物,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
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涉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集中區域空間規劃的,由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會同相關專業管理部門制定專項保護規劃。
第二十五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利用,應當以尊重其原真性、文化內涵及自然演變進程為原則,保持其原有的文化生態和文化風貌,不得歪曲、貶損、濫用。
第二十六條鼓勵和支持在有效保護的基礎上,通過與文化產業發展相融合等方式,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開發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場潛力的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
第二十七條基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所產生的著作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依法予以保護。
第五章傳承與傳播。
第二十八條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對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可以認定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傳承人包括個人和團體。
(二)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
(三)積極開展傳承活動。
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參照執行本條例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評審的規定。
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認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名單向社會公布,并建立代表性傳承人檔案。
(一)開展知識和技藝傳授、藝術創作與生產、展示、表演、學術研究等活動;。
(三)取得傳承、傳播工作或者其他活動相應的報酬;。
(一)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后繼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關的實物、資料;。
(三)配合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第三十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喪失傳承能力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重新或者補充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第三十一條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從愿意承擔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義務,具備開展保護工作所需人員、設施、場地等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中,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和程序,認定該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
鼓勵有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志愿作為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享有相應的權利,承擔相應的保護義務。
(三)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推薦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第三十三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宣傳、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結合市民文化節、文化遺產日、傳統節慶和民間習俗活動,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成果,營造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社會氛圍。
鼓勵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區域、商業營業場所、公園、綠地等具有展示空間和條件的公共場所,對宣傳、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給予支持、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條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術研究機構、保護機構,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檔案館、青少年活動中心、工人文化宮、社區文化活動中心等公共文化機構,以及利用財政性資金舉辦的文藝表演團體、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等,應當根據各自業務范圍,有計劃地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研究、收藏、展示、傳承等活動。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成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機構,設立展示和傳承場所,舉辦公益性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活動,研究、收藏、展示、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整理、翻譯、出版非物質文化遺產原始文獻、典籍、資料等。
第三十五條學校應當采取課堂教學與社會實踐相結合的方法,通過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內容融入相關課程,或者與特色課程相結合、開設校本課程等方式,向學生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
鼓勵和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保護單位參與學校開展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課程。
利用財政性資金開設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題公共文化設施或者展室應當為學校開展教育活動提供服務和便利。
第三十六條鼓勵和支持其他地區具有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在本市傳承、傳播,并與本土文化融合發展。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條本市應當設立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用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組織管理、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的補助等。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參照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的相關規定,設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屬于財政撥款事業單位的,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向財政部門申請預算經費。
第三十八條對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發展文化產業的單位和個人,符合國家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方向的,在申報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時,應當予以支持。
單位和個人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
第三十九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題公共文化設施,或者在公共文化機構內設立專門展室,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傳承、交流場所和傳承基地建設。
第四十條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對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和后繼人才,予以重點扶持和培養。
教育部門應當支持和引導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通過開設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業或者課程,建立教學、傳承基地,推進產教融合、校企合作等方式,培養專業人才;將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技藝傳承相關專業列入職業教育獎勵專業目錄,實施學費減免等優惠政策。
具有一定專業技術水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申報專業技術職稱。
第四十一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捐贈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資料、實物和保護資金等方式,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接受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資料、實物捐贈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登記入庫、管理使用等制度,妥善保存。
鼓
勵志。
第四十二條對做出顯著貢獻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和保護單位,按照國家和本市評比表彰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
鼓勵公民學習、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技藝,對表現優異的后繼人才給予適當資助。
第四十三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相關部門履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職責情況,納入對其績效考核的內容。
第四十四條本市建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情況的定期評估制度。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每三年對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情況進行評估,并向社會公開評估結果。
經評估,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或者保護單位,無正當理由未履行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市或者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或者保護單位資格,并予以重新認定。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文化行政管理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依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違反法定條件或者程序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及其代表性傳承人的;。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條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特點。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最大的特點是不脫離民族特殊的生活生產方式,是民族個性、民族審美習慣的“活”的顯現。它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以聲音、形象和技藝為表現手段,并以身口相傳作為文化鏈而得以延續,是“活”的文化及其傳統中最脆弱的部分。因此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過程來說,人的傳承就顯得尤為重要。
截至20xx年,我國共有昆曲、古琴藝術等26個項目入選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羌年、中國木拱橋傳統營造技藝等3個項目入選“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成為世界上入選項目最多的國家。
申報原則。
公民、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可根據逐級申報的原則,向單位或居住地所在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提出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申請。
非物質文化遺產由人類以口頭或動作方式相傳,具有民族歷史積淀和廣泛、突出代表性的民間文化遺產,它曾被譽為歷史文化的“活化石”“民族記憶的背影”。如發明于宋代的“青州白丸子”被譽為中醫藥發展的活化石。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建議書(實用19篇)篇十二
《廣西壯族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已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于2016年11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11月30日。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建議書(實用19篇)篇十三
第一條為了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繼承和弘揚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
(一)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
(三)傳統技藝、醫藥和歷法;。
(四)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
(五)傳統體育和游藝;。
(六)集中反映各民族生產生活的傳統民居建筑、服飾、器皿、用具等;。
(七)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文獻、譜牒、碑碣和楹聯等;。
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屬于文物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文物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應當注重其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科學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
涉及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有關的保護、開發、利用、經營等活動,應當尊重其形式和內涵,尊重各民族風俗習慣,禁止以歪曲、貶損等方式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的領導,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協調機制,并將保護、保存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建立健全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逐步加大投入。
第六條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在項目、資金、基礎設施建設、人才培養等方面扶持革命老區、貧困地區、邊境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其職責是:
(六)組織評審、推薦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認定保護責任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
(九)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處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教育、民族、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衛生、旅游、新聞出版廣電、體育、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宗教、檔案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宣傳,提高全社會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宣傳,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
第九條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社會團體等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工作,培養專門人才,提高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與合理利用的科學水平。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需要,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掌握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數量、現狀、傳承、傳播等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對其工作領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運用圖片、文字、錄音、錄像、數字化多媒體等方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真實、系統和全面的認定、記錄、建檔,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數據庫,并妥善保存相關實物和資料。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調查結束后及時將實物圖片、資料復制件匯交同級文化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信息共享機制,除依法應當保密的信息外,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及相關數據信息應當予以公開,便于公眾查閱。
第十二條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供非物質文化遺產線索,依法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并在調查結束后將實物圖片、資料復制件,提交非物質文化遺產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活動,應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批準,并在調查結束后,及時將調查報告以及實物圖片、資料復制件提交自治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
境外組織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與境內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術研究機構合作進行。
第十四條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考察、采訪和實物征集等活動時,應當征得當事人的同意,尊重民族風俗、信仰和習慣,尊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完整性,不得非法占有和損毀相關資料、實物、建(構)筑物、場所等,不得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將本行政區域內體現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予以保護。
設區的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應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備案。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應當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備案。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申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一)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
(二)具有優秀傳統文化的典型性、代表性;。
(三)具有在一定群體或者地域范圍內世代傳承、傳播的特點;。
(四)具有地域或者民族特色,在本行政區域內有較大影響力。
第十七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從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中,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推薦列入上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體現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建議或者申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對收到的建議或者申請應當及時處理,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情況回復建議人或者申請人。
第十八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項目介紹,包括項目的名稱、歷史、現狀和價值;。
(三)保護要求,包括保護應當達到的目標和應當采取的措施、步驟、管理制度;。
(四)有助于說明項目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評審小組和專家評審委員會,對被推薦、建議、申請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進行評審。
評審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專家評審小組和專家評審委員會的成員不得少于五名,專家評審小組的成員不得同時擔任專家評審委員會的成員。初評意見應當經專家評審小組成員過半數通過。專家評審委員會對初評意見進行審議,提出審議意見。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將經過專家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的擬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予以公示,征求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二十日。
公示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以向負責公示的文化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異議。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對異議進行審核,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告知異議人并說明理由;認為異議成立的,另行組織專家評審委員會再次審議。
公示期滿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專家評審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公示結果,擬訂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對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可以認定其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傳承人包括個人和團體。
(二)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
(三)積極開展傳承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將認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名單向社會公布,并建立代表性傳承人檔案。
第二十二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開展技藝傳授、技藝展示、藝術創作、學術研究等活動;。
(二)自主選擇、培養傳承人;。
(四)依法獲取補助經費;。
第二十三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后繼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關的實物、資料;。
(三)配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采取下列措施,鼓勵、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一)提供必要的傳承場所;。
(三)支持代表性傳承人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表演、傳播等社會公益性活動;。
(四)支持開展傳承、傳播活動的其他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對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和后繼人才,予以重點扶持和培養。
第二十五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重新認定該項目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傳承人喪失傳承能力,難以履行傳承義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可以重新或者補充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原代表性傳承人繼續保留有關待遇。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國家和本自治區有關規定,從愿意承擔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義務,具備開展保護工作所需人員、設施、場地等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中,認定該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
鼓勵有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志愿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
(二)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推薦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三)依法獲取補助經費;。
第二十九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傳承、傳播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給予支持、提供便利。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和職業院校開設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業或者課程,建立教學、傳承基地,培養專業人才。
中、小學校應當采取課堂教學與社會實踐相結合的方法,通過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內容融入相關課程,向學生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
鼓勵和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保護單位參與學校開展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課程。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不同狀況和特點,實行分級、分類保護,對瀕臨消失的或者本地區特有且歷史文化價值較高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予以重點保護。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將瀕臨消失、活態傳承較為困難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內容、表現形式、技藝流程等予以記錄、整理,實行搶救性保護。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可以通過認定代表性傳承人、培養后繼人才、建設傳承基地、扶持基地運營等方式,對受眾較為廣泛、活態傳承基礎較好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行傳承性保護。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具有生產性技藝和社會需求,能夠轉化為文化產品的.傳統技藝、傳統美術、傳統醫藥藥物炮制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進行合理開發利用,實行生產性保護。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行生產性保護,應當保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不得擅自改變其傳統生產方式、傳統工藝流程和核心技藝。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采取措施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所需的瀕危原材料,禁止或者限制開采、采集、捕獵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密切相關的珍稀礦產、植物、動物等自然資源;鼓勵種植、養殖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所需的天然原材料,或者開發、推廣、應用相關天然原材料的替代品。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集中、特色鮮明、形式和內涵保持完整、具有一定規模和自然生態環境良好的特定區域設立文化生態保護區,實行非物質文化遺產區域性整體保護。設立自治區級、設區的市級、縣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條件和程序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設立文化生態保護區應當尊重當地居民的意愿,并保護屬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避免遭受破壞。
第三十七條文化生態保護區應當以保護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為核心,兼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宅和相關文物的保護,設定保護范圍和保護標識,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保護單位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條文化生態保護區內應當設置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場館或者傳習場所。
鼓勵有條件的文化生態保護區開展符合其特色的旅游活動。
第三十九條文化生態保護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納入本地區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統籌安排資金用于文化生態保護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有經營性收入的文化生態保護區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的經費,用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第四十條文化生態保護區因保護不力,致使非物質文化遺產和相關的自然生態環境遭到破壞,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由批準設立文化生態保護區的人民政府予以撤銷。
第四十一條鼓勵和支持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開發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市場潛力的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
第四十二條基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所產生的著作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三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屬于國家秘密或者商業秘密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采取相應保密措施。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人才隊伍建設,培養、引進和招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研究等各類專門人才。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實際需要安排專項經費,主要用于:
(七)文化生態保護區專項保護規劃的制定實施;。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傳承、交流場所和傳承基地建設,根據需要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習館(傳習所)、專題博物館或者陳列館,用于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宣傳、展示、傳承和保存。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設立專題博物館,開設傳習館(傳習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傳承、展示活動。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對做出顯著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三)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時不尊重民族風俗、信仰和習慣,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五十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及其保護單位或者代表性傳承人的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取消其參評資格;已被認定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及其保護單位或者代表性傳承人的,予以撤銷,并責令其退還項目保護、傳承的資助、補助經費。
第五十一條侵占、破壞已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項目相關資料、實物、建(構)筑物、場所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自201月1日起施行。4月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建議書(實用19篇)篇十四
朋友們:
中國是歷史悠久的文明古國,我們勤勞、智慧的祖先,創造了瑰麗多彩、蔚為大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及其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傳統技藝、醫藥和歷法;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傳統體育和游藝;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為了擔當歷史賦予我們的重任,維護全人類文化的多樣性,我國在建立國家、省、市、縣四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體系的同時,還主動與周邊國家合作,為跨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共有資源建立聯合保護的工作機制。
作為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廣大民眾知識和智慧的結晶,是中華民族卓越創造力和思想情感的體現,是我們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精神寶庫。在廣大民眾適應周圍環境以及與自然和歷史的互動中,非物質文化遺產被不斷地再創造,為我們提供認同感和持續感,增強了對文化多樣性和民族創造力的尊重。
在--年文化遺產日(每年6月第二個星期六,--年為6月14日)期間,文化部、中央文明辦、民政部將以“非遺保護與城鎮化同行”為主題,在全國所有城鄉社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讓廣大民眾更方便、近距離地了解非遺,參與保護。在此,文化部、中央文明辦、民政部共同向全國發出倡議:非遺傳承,人人參與!
非物質文化遺產來自民眾,民眾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創造者,同時也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發展的主體。人人參與是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最好的傳承保護。
我們相信,有您的參與,那些祖輩們唱過的歌、跳過的舞、扮過的戲、做過的手工以及傳統的民間實踐活動和高度智慧的思維方式將重放異彩,為社會發展注入強勁的活力。而您,將獲得參與非遺實踐活動的教益和快樂;在與祖先、與今人的精神共鳴中,加深對傳統文化的理解和熱愛,獲得豐厚的人生滋養。
文化傳統是一條豐沛的河,源自遠古,流向未來。關愛它、保護它,讓它川流不息,奔涌向前,是我們每一個中華兒女的歷史責任。今天,這份責任傳遞到你我之手,為了使文化遺產與時代同行,為了實現民族復興、文化復興的共同愿望,讓我們從我做起,從今天做起,傳承非遺,弘揚傳統,美麗人生!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建議書(實用19篇)篇十五
親愛的朋友們:
--年6月14日是我國第九個“文化遺產日”。今年文化遺產日主題為“非遺保護與城鎮化同行”,在全地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系列活動,讓廣大民眾更方便、近距離地了解非遺,參與保護。在此,我們向全地區發出倡議:非遺傳承,人人參與!
--是藏民族的搖籃、藏文化的發祥地,我們勤勞、智慧的祖先,創造了瑰麗多彩、蔚為大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近年來,各級黨委、政府不斷加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力度,對列入國家級和自治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實施重點保護。精心組織久河卓舞、扎塘果諧等優秀非遺節目和杰德秀邦典編織技藝、澤貼爾編織技藝等優秀傳統手工技藝參與區內外文化交流,向世界人民展示了西藏傳統文化的獨特魅力,展示了勤勞勇敢的--人民戰勝高原的蓬勃氣勢和生生不息的偉大民族精神,受到了社會各界的一致好評。
非物質文化遺產來自民眾,民眾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創造者,同時也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發展的主體。人人參與是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最好的傳承保護。
我們相信,有您的參與,那些祖輩們唱過的歌、跳過的舞、扮過的戲、做過的手工技藝以及傳統的民間實踐活動和高度智慧的思維方式將重放異彩,為--文化強地建設注入強勁的活力。而您,將獲得參與非遺實踐活動的教益和快樂;在與祖先、與今人的精神共鳴中,加深對傳統文化的理解和熱愛,獲得豐厚的人生滋養。
關愛文化遺產、保護文化遺產,是我們每一個雅礱兒女的歷史責任。今天,這份責任傳遞到你我之手,為了使--文化遺產與時代同行,為了實現民族復興、文化復興的共同愿望,讓我們從我做起,從今天做起,傳承非遺,弘揚傳統,美麗人生!
--地區文化局--地區文明辦。
--年6月14日.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建議書(實用19篇)篇十六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世界各民族文化傳統和傳統知識不斷傳承、創新和積淀的成果,它既是文化多樣性的熔爐,又是可持續發展的保證,更是人類創造力的重要源泉。下文是洛陽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歡迎閱讀!
第一條為了繼承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河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主要包括:。
(一)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
(三)傳統技藝、醫藥和歷法;。
(四)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
(五)傳統體育和游藝;。
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協調機制,統一協調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的組織、協調、監督和管理工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機構負責具體實施保護、保存工作。
財政、教育、園林、衛生、工商、旅游、檔案、民族宗教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
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有關的社會組織、人民團體應當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指導、督促成員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并向上一級文化主管部門推薦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門提出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建議。
對尚未列入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有條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開展搶救、記錄、傳承等保護工作。
第六條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備案。
對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保護單位制定項目保護規劃。
對列入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應當按照項目保護規劃要求實行嚴格保護。
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特點和現狀,實行分類保護。對本市特有且歷史文化價值較高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予以重點保護。
第九條對于存續狀態受到威脅、活態傳承較為困難、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行搶救性保護。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重點加強對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并建立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搶救保護方案,優先安排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記錄、整理、保存項目資料和實物,建立數據庫、檔案庫,修繕建(構)筑物和場所,改善或者提供相應的傳承條件,安排或者招募人員學藝。
第十條對于存續狀態較好、有一定的消費群體,具有市場潛力和發展優勢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行生產性保護,使該項目的核心技藝在生產實踐中得以傳承。
實施生產性保護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保持傳統工藝流程的整體性和核心技藝的真實性,并可以借助生產、流通、銷售等手段,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資源轉化為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文化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產性保護項目現狀、市場情況,制定扶持政策,積極發揮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作用。
第十一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豐富、代表性項目集中、特色鮮明、形式和內涵保持相對完整、自然生態環境和人文生態環境較好的傳統村鎮、街區等特定區域,實施區域性整體保護。該保護區應當保持歷史風貌和傳統文化生態,不得擅自改變與其依存的自然景觀和人居環境。
第十二條對于受眾較為廣泛、活態傳承基礎較好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文化主管部門可以采取認定代表性傳承人、培養后繼人才、扶持傳承基地等方式,實行傳承性保護。
第十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門根據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和保護單位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一)提供必要的傳承場所;。
(二)提供代表性傳承人補助費,提供必要的經費資助其開展授徒、傳藝、交流等活動;。
(三)支持其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
(四)資助有關技藝資料的整理、出版;。
(六)指導其依法保護享有的知識產權;。
(七)支持其開展傳承、傳播活動的其他措施。
第十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人才隊伍建設,培養和引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傳承、保護、管理等各類專業人才。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制定符合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行業特點的招聘條件和培訓大綱,引進、培養社會專門人才。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支持和引導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通過開設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課程,建立教學、傳承基地,推進產教融合、校企合作等方式,培養專門人才。應當支持和鼓勵中小學校通過課堂教學與社會實踐相結合的方式,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內容融入相關課程,建立社會傳承基地,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
第十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結合牡丹文化節、河洛文化旅游節、文化遺產日、傳統節慶和民間習俗等實際情況,宣傳、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營造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社會氛圍。
鼓勵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區域、商業營業場所、公園、綠地等具有展示空間和條件的公共場所管理者、經營者等,對宣傳、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給予支持、提供便利。
第十六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成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機構,設立展示和傳承場所,舉辦公益性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活動,研究、收藏、展示、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整理、翻譯、出版非物質文化遺產原始文獻、典籍、資料等。
第十七條未取得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的,不得以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的名義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不得以與其資格不相符的名義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第十八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利用,應當尊重其真實性、文化內涵及自然演變進程,保持其原有的文化生態和文化風貌,不得以歪曲、貶損等方式使用。
第十九條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有效保護的基礎上,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開發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市場潛力的傳統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
對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發展文化產業的單位和個人,符合國家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方向的,在其申報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時,市、縣(市、區)應當予以支持。
第二十條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每二年對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情況進行評估。
經評估,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或者保護單位,無正當理由未履行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或者保護單位資格,并予以重新認定。
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被舉報或者經檢查發現不履行義務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評估。
第二十一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下列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二)將個人收藏的重要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或者實物捐贈給國家的;。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本條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特點。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最大的特點是不脫離民族特殊的生活生產方式,是民族個性、民族審美習慣的“活”的顯現。它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以聲音、形象和技藝為表現手段,并以身口相傳作為文化鏈而得以延續,是“活”的文化及其傳統中最脆弱的部分。因此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過程來說,人的傳承就顯得尤為重要。
截至20xx年,我國共有昆曲、古琴藝術等26個項目入選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羌年、中國木拱橋傳統營造技藝等3個項目入選“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成為世界上入選項目最多的國家。
申報原則。
公民、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可根據逐級申報的原則,向單位或居住地所在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提出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申請。
非物質文化遺產由人類以口頭或動作方式相傳,具有民族歷史積淀和廣泛、突出代表性的民間文化遺產,它曾被譽為歷史文化的“活化石”“民族記憶的背影”。如發明于宋代的“青州白丸子”被譽為中醫藥發展的活化石。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建議書(實用19篇)篇十七
作為中國人,我們應該保護長城,做到以下幾點:
1、從我做起,做一個文明的游客。
2、號召少先隊來阻止那些在長城亂扔垃圾的人。
3、成立保護長城的宣傳隊,在旅游點等地方進行宣傳,提醒人們要保護長城。
4、提醒公民不在長城設點收費,讓長城變得更美麗。
5、對破壞長城的`人進行訴責。
6、向有關部門呼吁,利用電視、廣播向全國宣傳,讓每人心中有“保護文物,人人有責,從我做起,從小做起”的觀念。
7、添加保護長城的標語牌。
8、不攜帶危險物品,不扔煙頭。
9、在長城內見到垃圾應隨手撿起。
10、不在長城上面往下扔垃圾,保護長城周圍的環境。
11、不應在長城上亂涂亂畫。
12、不要在長城上大聲吵鬧,破壞了別的游人的好心情。
保護長城,保護文物,保護古人給我們留下的美好財富,這既是守法行為,更是愛國的表現,愿我們從小樹立保護長城等文物的意識,做一個守法愛國的好公民,愿我國的“世界遺產”永遠放光。
建議人。
xx年xx月xx日。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建議書(實用19篇)篇十八
第八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九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組織專業機構和人員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收集、搶救、整理、研究與出版等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評估。
對于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門提出搶救和保護的意見或建議。對通過調查或者其他途徑發現的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自治縣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立即予以記錄并收集有關實物,或者采取其他搶救性保存措施;對需要傳承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傳承。
第十條自治縣人民政府公布予以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所涉及的建筑物、場所、遺跡及其附屬物,應當注重保護原貌。確因國家建設需要遷移且屬于文物的,應當依照有關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珍貴的傳統技藝、工藝流程、制作材料等需要保密的,依法實行保密制度。
第十二條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構或者指定的其它機構,依法接受社會團體、組織或個人捐贈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和實物。自治縣人民政府對捐贈者,應當給予獎勵,并頒發捐贈證書。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構征集屬于個人和單位所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珍貴資料和實物時,應當以自愿為原則,合理作價,并頒發證書。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構擁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實物屬國家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構對征集或者受捐贈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實物應當妥善保管,重要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實物應當采用先進技術長期保存。
第十三條個人和單位收藏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和實物等,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
第十四條境外團體、個人到本自治縣行政區域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術性考察與研究,應當提供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十五條個人和單位持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和實物或者載體進入市場流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禁止走私出境。
第十六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具有本地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納入素質教育內容,開展相關教育活動。
第十七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各種形式對文化管理人員、專業人員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進行教育培訓,有計劃地選送專業人員到專業院校培訓,建立一支素質較高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專業隊伍。
自治縣文化、民族宗教、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傳承人到自治縣各中小學校傳授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知識和開展各種技藝實踐課活動。
每年6月份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活動宣傳月”,每年6月份的第二個星期六為“文化遺產日”,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開展傳承活動。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宣傳,廣泛傳播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建議書(實用19篇)篇十九
作為中國人,我們應該保護長城,做到以下幾點:
1、從我做起,做一個文明的游客。
2、號召少先隊來阻止那些在長城亂扔垃圾的人。
3、成立保護長城的宣傳隊,在旅游點等地方進行宣傳,提醒人們要保護長城。
4、提醒公民不在長城設點收費,讓長城變得更美麗。
5、對破壞長城的人進行訴責。
6、向有關部門呼吁,利用電視、廣播向全國宣傳,讓每人心中有“保護文物,人人有責,從我做起,從小做起”的觀念。
7、添加保護長城的標語牌。
8、不攜帶危險物品,不扔煙頭。
9、在長城內見到垃圾應隨手撿起。
10、不在長城上面往下扔垃圾,保護長城周圍的環境。
11、不應在長城上亂涂亂畫。
12、不要在長城上大聲吵鬧,破壞了別的游人的好心情。
保護長城,保護文物,保護古人給我們留下的美好財富,這既是守法行為,更是愛國的.表現,愿我們從小樹立保護長城等文物的意識,做一個守法愛國的好公民,愿我國的“世界遺產”永遠放光。
建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