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協議中,一方的違約行為可能會導致違約責任和損害賠償。請注意,范例合同協議僅供參考,具體簽署合同時應當遵循法律規定和雙方協商一致的原則。
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匯總18篇)篇一
_________________縣_________________鄉_________________村_________________組(以下簡稱甲方)。
_________________縣_________________鄉_________________村_________________村民(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發展林業生產,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資源,加快國土綠化,發揮森林蓄水保土、調節氣候、改善環境和提供林產品的作用,根據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承包內容、面積和地點。
甲方將座落在_________________的林地(山地)_________________畝,發包給乙方植樹和管理,四界是:_______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_____,東至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承包期限。
承包期為_________________年,從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止。
第三條林木收益分配。
1、承包林地內原有林木,成材林木(成材林木的標準,按林業主管部門的規定確定)實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分成,甲方得________________成,乙方得________________成。
2、承包期內乙方新植樹木,成材林木實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分成,甲方得________________成,乙方得________________成。
3、對原有林木的修枝材、腳材,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分成,甲方得________________成,乙方得________________成。由乙方承擔修枝勞務。承包期內新植林木的修枝材、腳材,歸乙方所有。乙方修枝要嚴格按照林業部門的有關技術規定執行。
第四條種植密度、采伐與納稅。
1、承包期間,乙方必須保證承包林地范圍內,每畝植樹不少于________________株,樹苗由乙方自備(或由甲方提供)。
2、在承包期內,甲、乙雙方均不得擅自采伐樹木。如一方需要采伐時,應由雙方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發給采伐許可證后,按批準采伐的方式(如擇伐、間伐或漸伐)進行采伐。對采伐后的空地,實行誰采伐誰補種的原則,由采伐方在采伐當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積和株數,必須大于采伐的面積和株數,并做到包栽包活。甲方如將應由自己補種的樹木委托給乙方補種的,應向乙方支付勞務費,費用由雙方議定。
3、采伐稅實行誰采伐誰負擔,應納稅方應在國家規定的時間內向稅務部門納稅。
第五條雙方的義務。
1、承包期間,乙方負責山林樹木的管理防護。乙方應做到“三有”,即有專人護林,有房屋崗棚,有護林器械。
2、乙方不得在林地野外用火,不得自行或準許他人在承包林地內毀林開墾、采石、采砂、采土和進行其它毀林行為。
3、乙方必須切實做好護林防火工作,消除火災隱患。一旦發生火災,乙方除積極采取滅火措施外,應及時向甲方報告。
4、上級發放用于造林、育林的扶持資金、物資或貸款,甲方必須及時、合理分配給乙方。
5、承包期內的林木治蟲費用,由甲方承擔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擔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獎懲。
第七條不可抗力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造成乙方承包林地內林木的損失,經調查證實后,對損失部分林木雙方均不負責。
第八條本合同自承包起算之日起生效,至承包期滿失效。
承包期滿后雙方如愿意繼續承包,應重新訂立合同。在承包期內,承包戶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員有承包繼承權。
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的變更而變更。合同執行期間,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執行中如有未盡事宜,應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___________份,送鄉政府、村委會、(如經公證或鑒證,還應送公證或鑒證機關)各留存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公章或簽名)。
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林地承包期限肯定不能超過國家法定期限,如此之外承包期間對林地的使用也要同時符合國家其他的法律制度,其他細節上的條款就沒有什么固定的答案了。相對來說國家還是支持林地承包這種經營模式的,但也要注意保護國家林木資源。
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匯總18篇)篇二
近年來,網貸行業一路高歌猛進,盡管降低了投資門檻卻造成魚龍混雜,“跑路”事件頻發。特別是,由于缺乏監管和法律法規,受害人維權難度較大。近期,有多家p2p網貸平臺引入“時間戳”服務,試圖解決電子材料偽造和篡改問題,讓網貸平臺的電子合同具法律效力。
“輕輕點擊了一下鼠標,就算簽了合同了?”近日新加入p2p網貸投資大軍的劉女士充滿疑惑地問記者,“電子合同被篡改了怎么辦?誰來保證我的財產安全?”
的確,p2p網貸平臺一方面豐富了人們的投資渠道,降低了投資門檻;另一方面行業口碑卻不太好,“跑路”事件頻發,受害者往往為數眾多,且居住分散、投資數額不一,維權道路漫長。
據網貸之家的數據,截至年末,我國網貸運營平臺達1575家,接近的兩倍;但與此同時,20共有問題平臺275家,尤其是12月份問題平臺達92家,占了全部問題平臺數量的三分之一。
“其實,不光是投資者對電子合約的有效性心存擔憂,我們p2p公司自身也有很多顧慮,一旦發生違約糾紛,電子合同如何能被法院采信是巨大的問題。”網信理財董事長李煥香說,p2p平臺基于互聯網產生借貸業務,在交易過程中會產生大量的電子合同和數據,而電子數據的可無痕篡改問題往往令投資人產生顧慮。
不過,目前部分p2p企業正在著手解除消費者的擔憂,對平臺發生的每筆資金交易,利用“電子簽名”及“時間戳”技術進行審核和監控。
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主任張昌利介紹:“通過時間戳,可以為每個電子合同生成一個對應的“指紋”,如果有人想篡改數據,一定會和最初的“指紋”不一樣。”
據了解,可信時間戳服務需要保證時間的權威性和內容的完整性,因此由我國唯一法定時間源―國家授時中心負責時間溯源、同步和監測,并結合現代密碼技術予以確證。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是目前我國唯一一家由國家授時中心作保障的可信時間戳簽發服務公司,可以為我國重點行業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可信時間戳。
專家指出,時間戳的權威性是由國家授時中心保障的,可以有效解決數據電文的存在性和內容完整性證明,適用于數據電文的法律效力證明。在進入p2p借貸領域前,時間戳已經被廣泛使用在知識產權保護、電子檔案、電子商務等領域。
隨著近年來p2p合同糾紛案件的增多,時間戳的應用場景更為豐富,目前包括積木盒子、有利網、網信理財在內的多家p2p企業均引入了時間戳。
“時間戳主要解決了在什么時間存在什么數據的問題,類似于第三方電子公正證書。”張昌利介紹,“在這個講究信息安全的年代,時間戳可以給出“零知識證明”,也就是說我們可以證明文件的原始性卻看不見實際內容,極大地解決了信息安全問題。”
據了解,目前已經有70多家p2p平臺有意向與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合作,上線高峰將在今年的2月到3月。
“由于現在p2p行業魚龍混雜,我們對不少p2p企業做了很長時間的跟蹤調查,對于客戶選擇很慎重。”張昌利透露,該公司正在著手與北京市網貸行業協會合作,加大與推薦會員單位合作。
作為第一個在p2p全平臺、全流程使用時間戳的p2p平臺負責人李煥香表示,“引入時間戳的成本分攤在p2p巨大的交易規模里幾乎可以忽略不計,但是所帶來的好處卻難以計數。p2p行業要想健康發展,需要積極樹立行業形象,首先必須解除消費者的擔憂,幫助消費者維權。”
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匯總18篇)篇三
合同法第1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由此可見,合同形式有以下幾種:
(一)書面形式(包括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
書面形式就是以文字方式表現合同內容的形式。
采用書面形式的最大特點就是便于保存,有據可查,發生糾紛時方便舉證,有利于當事人主張權利,也便于法院或仲裁機構審判、裁決。
因此,對于關系復雜的合同、價款或報酬數額較大的合同,當事人最好采用書面形式。
書面合同除合同書外,還有數據電文。
體現了現代科技的要求,這一規定具有一定的超前性。
書面形式又分為一般書面形式和特殊書面形式。
特殊書面形式是指除了用文字表現合同內容外,還要對合同進行其他程序,主要有公證、審批、登記。
(二)口頭形式。
口頭形式就是以談話的方式訂立合同,如當面交談、電話聯系等。
以口頭形式訂立合同,簡單、方便、迅速,在日常生活中經常被采用,如集市上的現貨交易,商店里的零售買賣等。
但口頭形式的缺點也是明顯的,即不能復制,容易發生爭議。
發生爭議后不易舉證。
所以,對于非即時清結的和標的額較大的合同,還是用書面形式為好。
(三)其他形式。
其他形式一般是指推定形式和默示形式。
推定形式是指當事人不直接用書面方式或者口頭方式進行意思表示,而是通過某種行為來進行意思表示。
例如,在房屋租賃合同中,期滿后,雙方都未提出終止合同,而且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出租人繼續收取租金。
這就是雙方以行為延長了房屋租賃期(但租賃期限成為不定期的)。
(再如,雙方約定經公證后生效,擔未經公證就開始履行,等于雙方以實際履行行為廢除了“經公證后生效”條款。)。
默示形式是指當事人用沉默不語的方式進行意思表示(即有時候沉默也是一種意思表示)。
如在試用買賣合同中,試用人可以在試用期限內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但是在試用期滿時,不表示是否購買的,視為購買。
還有,收到標的物,不在約定的期間提出數量或者質量異議,視為數量或質量符合合同約定。
(還有在繼承中不表示是否接受繼承;破產案件中不申報債權等)。
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匯總18篇)篇四
數據電文,也稱為電子信息、電子通信、電子數據、電子記錄、電子文件等。
數據電文一詞最早在國際法律文件中出現是在1986年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和國際標準化組織共同制定的《行政、商業和運輸、電子數據交換規則》。
該規則規定,貿易數據電文是指當事人之間為締結或履行貿易交易而交換的貿易數據。
《電子簽名法》第二條規定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
依據該條的規定,數據電文的概念包含三層意思:1.數據電文使用的是電子、光、磁手段或者其他具有類似功能的手段;2.數據電文的實質是各種形式的信息;3.數據電文可以是原始生成件、發送件、接受件或儲存件。
(二)電子簽名。
簽名,一般是指一個人用手親筆在一份文件上寫下名字或留下印記、印章或其他特殊符號,以確定簽名人的身份,并確定簽名人對文件內容予以認可。
它既包括了簽字這么一個身體行為,也包含了認可書面內容的意思表示。
傳統意義上,簽名必須依附于某種有形的介質,而在電子交易過程,文件是通過數據電文的發送、交換、傳輸、儲存來形成的,沒有有形介質,這就需要通過一種技術手段來識別交易當事人、保證交易安全,以達到與傳統的手寫簽名相同的功能。
這種能夠達到與手寫簽名相同功能的技術手段,一般就稱為電子簽名。
《電子簽名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本法所稱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
依據該條規定,電子簽名包含以下幾層意思:1.電子簽名的實質是數據;2.電子簽名以電子形式為外在表現形式;3.電子簽名必須依附于數據電文;4.能夠與簽名人身份綁定。
在《電子簽名法》實施以前,電子合同是否具有合同法律效力,一直存在爭論,而且也只能依據《合同法》第十條、第十一條進行認定。
《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上述兩條為《電子簽名法》賦予電子合同法律效力留下了一個可能,從《電子簽名法》頒布后,電子合同在法律層面正式明確具有合同效力。
《電子簽名法》第三條規定: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
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第七條規定:數據電文不得僅因為其是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而被拒絕作為證據使用。
第十四條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電子合同適用的除外情形。
電子合同的運用,固然是提高了簽約效率,但基于電子合同自身的考慮,立法者對電子合同的使用范圍作出了限定,這就意味著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可以電子形式來簽訂。
《電子簽名法》第三條規定“不適用下列文書:(1)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系的;(2)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讓的;(3)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公用事業服務的;(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適用電子文書的其他情形。”
而為何作出如此限制,較為官方的解釋為“電子簽名、數據電文并未在社會活動中獲得廣泛應用,廣大民眾的認知度不高;同時,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應用需要借助于一定的技術手段,物質條件也會限制一部分民眾使用這種交易方式。
由于上述原因,并基于交易安全因素的考慮,參考外國和有關地區的立法例,并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在第三條規定了適用除外。”
上文已經闡述,我國法律已對電子合同賦予了與書面合同相同法律效力。
但到具體的電子合同而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筆者認為需要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數據電文符合法律法規的相關要求(實質要求和形式要求);二是可靠的電子簽名。
(一)數據電文需符合法律法規的書面形式要求。
我國有很多法律要求法律文件需采用書面形式,例如保證合同、船舶租賃合同等,同時,合同法第十一條也對何為書面形式進行了規定。
而《電子簽名法》第四條則進一步解決了什么樣的數據電文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書面形式的問題。
該條規定: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書面形式。
依據該條規定,如果一項數據電文具有如下兩項功能,即可認為具有與書面形式相同的功能:一是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二是可以隨時調取查用。
(二)數據電文需符合法律法規的原件形式要求。
原件形式要求,主要是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書證應當提交原件。
物證應當提交原物。
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
”原件形式要求構成電子商務的一個主要障礙。
通常意義上的“原件”是指信息首次固定于其上的媒介物。
如果這樣界定“原件”,則幾乎說不上數據電文有什么“原件”,因為數據電文的收件人所收到的總是“原件”的拷貝,而不是載有原始信息的那張軟盤、光盤之類的媒介物。
《電子簽名法》第五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數據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原件形式要求:(1)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供隨時調取查用;(2)能夠可靠地保證自最終形成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但是,在數據電文上增加背書以及數據交換、儲存和顯示過程中發生的'形式變化不影響數據電文的完整性。
(三)數據電文需符合法律法規的文件保存要求。
《電子簽名法》第六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數據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文件保存要求:(1)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供隨時調取查用;(2)數據電文的格式與其生成、發送或者接收時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夠準確表現原來生成、發送或者接收的內容;(3)能夠識別數據電文的發件人、收件人以及發送、接收的時間。
文件保存要求通常是為審計或者稅收目的提出的。
本條規定的三項條件中,第一項是重復了第四條的規定,因為文件保存要求必然要求文件是“書面形式”,符合本條規定第一項條件的數據電文,就可以視為滿足了“書面形式”要求。
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匯總18篇)篇五
確定判斷合同法律效力的標準是合同法的核心問題,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才需要國家強制力保證履行。合同訂立程序從形式上給予當事人平等協商訂立合同的機會,但并不能從實質上保證合同能夠反映當事人的真實意愿。例如,包含格式條款的合同,盡管也通過要約與承諾程序訂立,但一方當事人實際上喪失參與合同談判的可能性,合同中的不公平條款并不反映其真實意愿,履行合同反而會損害其合法權益。此外,當事人惡意串通簽訂的損人利己合同,雖然經過要約與承諾程序,也反映了當事人的真實意愿,但履行合同會損害國家公共利益與第三人利益。因此,合同法需要規定判斷合同法律效力的標準,從實質上確定哪些合同受法律保護,必須履行,哪些合同無須履行,不同情況下合同當事人應承擔什么權利和義務,以保證履行的合同能夠實現當事人和國家預期的經濟目標,維護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合同的法律效力有三種狀況: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法律效力不穩定的合同(可撤銷或變更的合同)、無法律效力的合同。
自然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中,個體工商戶必須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并在核準登記的業務范圍內訂立合同。
法人應當具備國家法律規定的法人條件,并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其中企業法人必須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并在核準登記的業務范圍內訂立合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單位的合法代表人,全權代表法人對外訂立合同。法定代表人簽訂合同時,應當出示身份證明以及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項目證明。
其他組織(非法人組織,包括法人的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及合伙企業等),也必須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其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取得合法資格。這些組織的負責人依法代表本單位對外簽訂合同。
代理人代訂合同,必須事先取得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以委托人的名義簽訂,才對委托人直接產生權利和義務。
理論上,認定代理人有無簽訂合同代理資格的惟一依據是授權委托書(委托證明),但實踐中注重足以證明其代理資格的書面憑證,如介紹信、蓋有合同專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等。不過,介紹信的基本功能是證明一種關系,起一定的介紹和證明作用,是人們交往的媒介,并不完全具備代理證書的性質、特點和內容,容易為他人利用進行經濟詐騙活動。
2、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沒有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利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
意思表示是當事人將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愿表現于外部的行為。意思表示應當是當事人自主、自由、自愿地表達的真實意志。只有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對合同的內容表達了其真實的意思,合同才受法律保護。因此,通過欺詐、脅迫等手段迫使對方當事人進行不真實的意思表示而訂立的合同,或者當事人雙方惡意串通、利用合同規避法律和行政法規的適用,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利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均無法律效力。
3、合同的內容、形式和訂立程序不違法(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如法律、法規明令禁止從事的活動),法律、法規規定必須采用特定形式或必須經過公證、鑒證或批準、登記后才能生效的合同,必須符合特定的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才能生效。
1.有效合同是符合上述全部有效要件的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有效合同的法律約束力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雙方當事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2)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3)合同受國家強制力保障。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2、合同成立與合同有效的關系。
合同成立與合同有效是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后才涉及合同有無法律效力,從何時發生法律效力的問題。簽訂合同時,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但已成立的合同如果缺乏合同有效的要件,則合同雖然成立,也屬于無效合同。所以,合同成立是合同有效的基礎,已訂立的合同必須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才有法律效力。通常聽說的依法成立的合同,是指完全符合合同有效要件的合同。
合同有效,是對合同性質的判斷,表明合同是否有必要履行。但有效合同從什么時候開始發生法律效力,則必須通過合同生效時間予以確認。合同生效時間有以下幾種情況:(1)合同成立時即發生法律效力,如一般的合同簽字蓋章后即成立生效;(2)合同中有特別約定,如約定條件、期限、交付定金等,則條件成就或者期限到來,或交付定金時,合同生效;(3)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要經過鑒證、公證、登記或批準后才能生效的合同,經上述程序后,合同生效。
合同效力終止,有以下幾種情況:(1)合同全部履行;(2)合同依法解。
解除;(3)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達成變更合同有效期或終止合同的協議。
(四)附條件的合同。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附條件的合同,指該合同法律效力的發生或終止取決于特定的條件成就或不成就(約定的事實發生與不發生)。作為對合同法律效力有限制作用的條件,是未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包括事件和行為兩種情況。條件必須符合下列要求:(1)在簽訂合同時,該事實沒有發生。過去和現在已經發生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2)該事實將來有可能發生。(3)事實是否發生,當事人無法預知。(4)條件是當事人選定的,而不是法律規定的。(5)條件的內容不得違法。
條件的作用是限制合同效力的發生或存續。因此,條件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是生效條件,其作用是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發生,即條件成就時,合同生效;條件不成就時,合同無效。如甲、乙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年內,甲如果出國,則房屋租賃合同生效。一年之內,甲出國,條件成就,合同生效;如果甲沒有出國,條件不成就,合同無效。附生效條件的合同雖然已經成立,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已經明確,但合同沒有生效,待條件成就時,合同才發生法律效力。二是解除條件,其作用是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存續,即條件成就時,合同失效;條件不成就時,合同繼續有效。如甲、乙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已經生效,同時約定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五年之后,甲如果回國,則房屋租賃合同失效。五年之后,甲回國,條件成就,合同失效;如果甲沒有回國,條件不成就,合同繼續有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已經生效,當事人也已經享受權利、履行義務,但條件成就時,合同失去法律效力。
當事人不得為了自己的利益惡意地促成或阻礙條件的成就。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五)附期限的合同。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附期限的合同,指該合同法律效力的發生或終止取決于一定期限的到來。作為對合同法律效力有限制作用的期限,是未來確定發生的事實。期限指明特定時期的,稱為期日;指明特定時間經過的,稱為期間。
期限與條件一樣,都是限制合同效力的發生或存續。因此,期限也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是生效期限,其作用是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發生,即期限到來時,合同生效;期限未到來時,合同無效。如甲、乙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年后生效。一年之后期限到來時,合同生效;期限未到來之前,合同無效。二是終止期限,其作用是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存續,即期限到來時,合同失效;期限未到來時,合同繼續有效。
期限和條件雖然都對合同的法律效力有限制作用,但期限的到來是可以確定的,而條件是否成就,當事人是無法確定的。
(六)特殊情況下生效的合同。
1、經被代理人事后追認生效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經被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表見代理合同。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3、越權訂立的合同。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4、無合同標的物處分權的人訂立的合同。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的,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無效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已經成立的合同因不具備合同的有效要件而沒有法律效力。無效合同不受法律保護,也無須履行,但當事人因過錯導致合同無效并因此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無效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不具備合同有效的基本要件。(2)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損害了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或公共利益。如僅損害當事人的利益,為可以撤銷的合同。(3)無教合同從成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4)無效合同的確認權由、文民法院和仲裁機構行使。
1、因當事人無合法資格而無效。
如無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的自然人訂立的合同,未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合同;未獲得追認的無權代理合同;沒有法人資格卻以法人名義訂立的合同等。
2、因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并因此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或公共利益而無效。
(1)違背當事人一方真實意愿的合同,包括欺詐的合同、脅迫的合同。欺詐,指當事人一方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為。一般通過積極作為,如虛構、編造事實等表現出來。不作為,如沉默,并不當然構成欺詐行為。但是,如果按照法律、合同、交易習慣、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有告知事實的義務而表示沉默時,則認為是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為,構成欺詐。構成欺詐行為的要件有:第一,有欺詐他人的故意。第二,有欺詐行為。第三,欺詐行為自始至終違背誠信原則。第四,因欺詐行為使他人陷于錯誤認識,并據此進行了不真實的意思表示。脅迫,指當事人因不當預告將來加以禍害并使他人陷于恐怖的行為,如以給個人或單位的榮譽、名譽和財產造成損害為要挾等。脅迫的構成要件是:第一,行為人主觀上有脅迫的故意。第二,客觀上使他人陷于恐怖。第三,他人因陷于恐怖而不得不迎合脅迫人的意愿,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欺詐與脅迫的合同因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不真實、不自愿,并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而無效。
(2)當事人進行虛假意思表示的合同,包括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偽裝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惡意串通,指當事人串通合謀實施的損人利己行為,強調雙方通謀,如當事人以來料加工合同為名合謀倒賣進口原料,逃避關稅,損害國家利益。偽裝,指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如為避免破產還債,企業將其資產無償贈送或低價出賣給其關聯企業等。惡意串通的合同與偽裝的合同,雖然當事人意思表示是自愿的,但并不真實(真實意思與合同內容不一致),履行合同會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屬于無效的合同。
3、因合同的內容、形式、訂立程序違法(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如從事違法經營活動而訂立的合同,法律規定必須經過審批才能生效的合同未經過審批程序等。履行這樣的合同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此外,如果合同中規定,造成對方人身傷害以及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時可以免予承擔法律責任時,該免責條款無效。
(1)無效合同自成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合同無效,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3)合同無效,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單方返還、雙方相互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總之,通過返還財產、折價補償、賠償損失等方法使當事人的財產恢復到訂立合同之前的狀態。
(4)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四)合同不成立與合同無效的區別。
合同不成立,指合同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未達成一致意見,即因意思表示不一致而合同未訂立,包括要約和承諾的內容和方式不符合法律規定。合同不成立時,當事人經過再度協商,對合同條款進行補充和修改,合同仍然有成立生效的可能性。
合同無效,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因不符合合同有效要件,法律不予承認和保護。無效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
(五)有效合同與無效合同的區別。
有效合同,當事人的合同利益受法律保護,履行合同是實現合同利益的惟一途徑。因此,合同當事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如果不履行或未全面履行,法律可以強制義務人履行合同義務,或通過強制義務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彌補守約方所受到的利益損失,包括預期合同利益的損失。因此,違反有效合同應賠償當事人預期的合同利益損失。
無效合同,當事人預期的合同利益不受法律保護,合同不必履行。即使已經履行,法律也要采取補救措施強制當事人將已經得到的合同利益返還。所以,因合同無效而承擔賠償責任時。不賠償預期的合同利益損失。
三、法律效力不穩定的合同(可以變更或者撤銷的合同)。
(一)可變更或可撤銷合同的特征。
可以變更或撤銷的合同,是指因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損害了另一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合同。這類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不穩定的,受損害一方合同當事人申請變更或撤銷合同可以導致合同無效。
可變更或可撤銷合同的特征是:具備合同有效的兩個要件--訂立合同的當事人具有合法的主體資格,合同的內容、形式和訂立程序不違法,但不符合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的要件,而且,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后果僅損害了一方當事人的利益。如果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后果是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屬于無效合同。
(二)可變更或可撤銷合同類型。
(1)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的合同,包括欺詐的合同、脅迫的合同、乘人之危的合同三種情況。欺詐和脅迫在無效合同中已經論述。乘人之危,指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于危難之機,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
(2)意思表示有瑕疵(部分意思表示不真實或不自愿)的合同,包括重大誤解的合同與顯失公平的合同兩種情況。重大誤解,指行為人因對合同性質、合同內容、合同標的物的質量、數量、品種、規格或合同當事人發生重大誤解而進行了不真實的意思表示。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是:當事人一方對與合同有關的重大事項產生了重大誤解;基于重大誤解,當事人意思表示有瑕疵(意思表示的內容與其真實意思相悖);意思表示有瑕疵是由于當事人自己或其他原因造成的,而不是由于對方欺詐;重大誤解導致合同當事人一方遭受重大損失。顯失公平,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背公平、等價有償原則。
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如果生效履行,必然會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因履行合同可能會受到損害的一方當事人,可以提出變更或撤銷合同。變更或撤銷合同的權力由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行使。合同被撤銷后,成為無效合同,其法律后果與無效合同相同。
可變更或可撤銷合同的性質是相對無效,即合同被撤銷后無效,在撤銷之前,是有效合同。在一方當事人可以行使撤銷權的期間內,這類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不穩定的。通常情況下,因履行這類合同受到損害的當事人享有合同的撤銷權,有權請求成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這類合同。當事人申請后,經法院或仲裁機構宣布變更的,變更后的合同有效。經法院或仲裁機構宣布撤銷的,合同自訂立時起無效。如果當事人一方不申請撤銷或申請未被批準的,合同仍然有效。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合同撤銷權時以下事由消滅:(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
(四)無效合同與可以撤銷合同的區別。
合同被依法撤銷后,自合同成立時起無效,其法律后果與無效合同相同。但二者也有明顯區別:
(1)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是絕對無效,自合同成立時起便無效,因此,它始終不產生任何法律效力。可撤銷合同法律后果是相對無效,即合同被撤銷之前是有效合同,經撤銷后是無效合同,而合同是否撤銷,由合同當事人(通常是因合同而利益受到損害的一方)自行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或機構提出撤銷合同申請,并經裁決撤銷后,合同才無效(自始無效)。但在合同被依法撤銷之前以及有合同撤銷權的人超過法定期限未行使撤銷權時,合同有效。
(2)無效合同,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依職權就可以宣布其無效,不一定要經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可撤銷合同,必須要經利害關系人(利益受到損害的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出撤銷申請,并經裁決后才能依法撤銷。
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匯總18篇)篇六
《合同法》第185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贈與合同不同于贈與行為,因為贈與是贈與人的單方法律行為,而贈與合同是以贈與為內容的協議,是雙方法律行為。
如果僅有贈與人的意思表示,而沒有受贈人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贈與合同就無法成立。
與其他合同相比,贈與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第一,贈與合同是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
在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將其享有所有權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從而使受贈人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
第二,贈與合同是無償合同。
無償性是贈與合同最突出的一個特征。
受贈人在取得贈與物所有權的同時,不需要向贈與人給付任何對價,即受贈人純獲利益。
而贈與人向受贈人給付財產,也不從受贈人那里獲得任何補償或者回報。
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匯總18篇)篇七
一般認為,贈與人有以下義務:
1.交付贈與物的義務。
贈與人應當依照合同的約定,將贈與物交付受贈人并轉移所有權。
盡管在一般情況下,贈與人可以在交付贈與物之前撤銷贈與,但對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并且受贈人還可以要求贈與人交付贈與物。
2.擔保贈與物瑕疵的義務。
贈與人應當對贈與物的瑕疵負責。
一方面,贈與物有瑕疵的,贈與人有義務如實告知受贈人;另一方面,贈與人保證贈與物無瑕疵的,就應當對贈與物的瑕疵負責,如果由此造成受贈人損失,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贈與合同的撤銷。
贈與合同的撤銷包括任意撤銷和法定撤銷兩種情形。
關于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這表明,除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以外,贈與人均可在交付贈與物之前撤銷贈與。
關于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合同法》第192條第1款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該法第193條第1款還規定:“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可以撤銷贈與。”
不論是任意撤銷還是法定撤銷,作為合同撤銷的法律后果,撤銷權人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物,以恢復原狀。
尚未交付的,可以不再履行交付義務。
贈與合同中還需注意的一個問題是贈與合同的終止履行。
贈與合同依法成立后,如果贈與人的經濟狀況嚴重惡化,以至嚴重影響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贈與人可以提前終止合同,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匯總18篇)篇八
贈與人應當依照合同的約定,將贈與物交付受贈人并轉移所有權。盡管在一般情況下,贈與人可以在交付贈與物之前撤銷贈與,但對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并且受贈人還可以要求贈與人交付贈與物。
贈與人應當對贈與物的瑕疵負責。一方面,贈與物有瑕疵的,贈與人有義務如實告知受贈人;另一方面,贈與人保證贈與物無瑕疵的,就應當對贈與物的瑕疵負責,如果由此造成受贈人損失,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條第一項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第二項規定,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贈與合同一般是贈與人單方履行將自己的合法財產送給受贈人的義務,受贈人不承擔義務而只享有獲得受贈財物的權利。附義務的贈與,也稱附負擔的贈與,是指以受贈人對贈與人或者第三人為一定給付為條件的贈與,也即使受贈人接受贈與后負擔一定義務的贈與。附義務的贈與不同于一般的贈與,而屬一種特殊的贈與。附有義務的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財產贈與受贈人,是附有條件的,受贈人在接受贈與人贈與的財產后,必須依法履行贈與合同中約定的義務,這是因為財產的贈與是在受贈接受贈與合同中所附加的義務,贈與合同才成立,而這部分附加的義務成為贈與合同中的必備條款,按《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條第二項的規定“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附義務的贈與,受贈人必須承擔義務,如果贈與人所附的不是受贈與人承擔的義務,而是為達到某一結果或目的的贈與,則不是附義務的贈與。其特征在于:
1.一般的贈與,受贈人僅享有取得贈與財產的權利,不承擔任何義務。而附義務的贈與,贈與人對其贈與附加一定的條件,使受贈人承擔一定的義務。
2.附義務的贈與,其所附義務有一定限度,通常低于贈與財產的價值。
3.一般情況下,在贈與人履行了贈與義務后,才發生受贈人義務的履行問題,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也無不可。
4.贈與所附義務,可以約定向贈與人履行,也可以約定向第三人履行,還可以約定向不特定的多數人履行。
5.履行贈與所負的義務,依照當事人的約定,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
6.贈與所附義務,是贈與合同的組成部分,而不是另外的獨立合同。
贈與人向受贈人給付贈與財產后,受贈人應依約履行其義務。受贈人不履行的,贈與人有權要求受贈人履行義務或者撤銷贈與。贈與人撤銷贈與的,受贈人應將取得的贈與財產返還贈與人。
對于受贈人應依約履行贈與所負義務,一些國家和我國臺灣地區均有規定。如德國規定,為有附負擔的贈與的人,如已給付,得請求履行其負擔。受贈人不履行負擔者,以應將贈與物用于履行負擔為限,贈與人得依關于返還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依雙方契約規定的解除權的要件,返還贈與物。再如我國臺灣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贈與本為無償合同,其目的在于使受贈人獲益。所附義務如果超出贈與財產的價值,則使受贈人蒙受不利,也與贈與的本旨不相符合。因而如果贈與的財產不足以抵償其所附義務的,受贈人僅就贈與財產的價值限度內,有履行其義務的責任。換句話說,如果贈與所附義務超過贈與財產的價值,受贈人對超過贈與財產價值部分的義務沒有履行的責任。
對于受贈人履行義務的限度,德國、我國臺灣也有所規定。德國規定,因權利的瑕疵或贈與物的瑕疵,致贈與的價值明顯不足抵充因履行負擔所需的費用者,在因瑕疵而生的不足額獲得補償前,受贈人得拒絕履行負擔。受贈人不知有瑕疵而履行負擔者,以受贈人因履行負擔而支出的費用超過有瑕疵的贈與物的價值為限,受贈人得向贈與人請求償還其費用。我國臺灣規定,附有負擔之贈與,其贈與不足償其負擔者,受贈人僅于贈與之價值限度內,有履行其負擔之責任。
贈與合同成立,贈與人有交付受贈人財物的義務法。商是指贈與人按照贈與合同約定的地點、期限、交付的方法等將財產交付給受贈人,并由此而發生物權的轉移,但是,法律規定必須經過登記才發生轉移的財物,如不動產,應在登記后才發生轉移法。
贈與合同成立,贈與人已將贈與財物交付受贈人,物權發生轉移,應視為受贈人合法享有受贈財物的占有使用處分權,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合同法。
三、贈與合同成立,但贈與人未將合同約定的財物交付受贈人,受贈人可以不履行贈與義務,可以撤銷贈與合同,但贈與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的贈與合同或者是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合同,對不履行這類贈與合同的贈與人、受贈與人享有要求贈與人交付的權利,贈與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贈與物毀損、滅失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法。
四、贈與合同是贈與人的無償贈送,不承擔贈與物的瑕疵責任,但是附義務的贈與,贈與人應在附義務的范圍內承擔贈與物的瑕疵責任;贈與人明知贈與物有瑕疵,故意隱瞞或者作贈與物無瑕疵的虛假保證,造成受贈人損失的。
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匯總18篇)篇九
數據電文,也稱為電子信息、電子通信、電子數據、電子記錄、電子文件等。
數據電文一詞最早在國際法律文件中出現是在1986年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和國際標準化組織共同制定的《行政、商業和運輸、電子數據交換規則》。
該規則規定,貿易數據電文是指當事人之間為締結或履行貿易交易而交換的貿易數據。
《電子簽名法》第二條規定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
依據該條的規定,數據電文的概念包含三層意思:1.數據電文使用的是電子、光、磁手段或者其他具有類似功能的手段;2.數據電文的實質是各種形式的信息;3.數據電文可以是原始生成件、發送件、接受件或儲存件。
(二)電子簽名
簽名,一般是指一個人用手親筆在一份文件上寫下名字或留下印記、印章或其他特殊符號,以確定簽名人的身份,并確定簽名人對文件內容予以認可。
它既包括了簽字這么一個身體行為,也包含了認可書面內容的意思表示。
傳統意義上,簽名必須依附于某種有形的介質,而在電子交易過程,文件是通過數據電文的發送、交換、傳輸、儲存來形成的,沒有有形介質,這就需要通過一種技術手段來識別交易當事人、保證交易安全,以達到與傳統的手寫簽名相同的功能。
這種能夠達到與手寫簽名相同功能的技術手段,一般就稱為電子簽名。
《電子簽名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本法所稱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
依據該條規定,電子簽名包含以下幾層意思:1.電子簽名的實質是數據;2.電子簽名以電子形式為外在表現形式;3.電子簽名必須依附于數據電文;4.能夠與簽名人身份綁定。
(一)電子合同在宏觀層面具有法律效力
在《電子簽名法》實施以前,電子合同是否具有合同法律效力,一直存在爭論,而且也只能依據《合同法》第十條、第十一條進行認定。
《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上述兩條為《電子簽名法》賦予電子合同法律效力留下了一個可能,從《電子簽名法》頒布后,電子合同在法律層面正式明確具有合同效力。
《電子簽名法》第三條規定: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
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第七條規定:數據電文不得僅因為其是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而被拒絕作為證據使用。
第十四條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電子合同適用的除外情形
電子合同的運用,固然是提高了簽約效率,但基于電子合同自身的考慮,立法者對電子合同的使用范圍作出了限定,這就意味著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可以電子形式來簽訂。
《電子簽名法》第三條規定“不適用下列文書:(1)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系的;(2)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讓的;(3)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公用事業服務的;(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適用電子文書的其他情形。”
而為何作出如此限制,較為官方的解釋為“電子簽名、數據電文并未在社會活動中獲得廣泛應用,廣大民眾的認知度不高;同時,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應用需要借助于一定的技術手段,物質條件也會限制一部分民眾使用這種交易方式。
由于上述原因,并基于交易安全因素的考慮,參考外國和有關地區的立法例,并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在第三條規定了適用除外。”
上文已經闡述,我國法律已對電子合同賦予了與書面合同相同法律效力。
但到具體的.電子合同而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筆者認為需要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數據電文符合法律法規的相關要求(實質要求和形式要求);二是可靠的電子簽名。
(一)數據電文需符合法律法規的書面形式要求
我國有很多法律要求法律文件需采用書面形式,例如保證合同、船舶租賃合同等,同時,合同法第十一條也對何為書面形式進行了規定。
而《電子簽名法》第四條則進一步解決了什么樣的數據電文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書面形式的問題。
該條規定: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書面形式。
依據該條規定,如果一項數據電文具有如下兩項功能,即可認為具有與書面形式相同的功能:一是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二是可以隨時調取查用。
(二)數據電文需符合法律法規的原件形式要求
原件形式要求,主要是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書證應當提交原件。
物證應當提交原物。
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
"原件形式要求構成電子商務的一個主要障礙。
通常意義上的"原件"是指信息首次固定于其上的媒介物。
如果這樣界定"原件",則幾乎說不上數據電文有什么"原件",因為數據電文的收件人所收到的總是"原件"的拷貝,而不是載有原始信息的那張軟盤、光盤之類的媒介物。
《電子簽名法》第五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數據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原件形式要求:(1)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供隨時調取查用;(2)能夠可靠地保證自最終形成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但是,在數據電文上增加背書以及數據交換、儲存和顯示過程中發生的形式變化不影響數據電文的完整性。
(三)數據電文需符合法律法規的文件保存要求
《電子簽名法》第六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數據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文件保存要求:(1)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供隨時調取查用;(2)數據電文的格式與其生成、發送或者接收時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夠準確表現原來生成、發送或者接收的內容;(3)能夠識別數據電文的發件人、收件人以及發送、接收的時間。
文件保存要求通常是為審計或者稅收目的提出的。
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匯總18篇)篇十
《合同法》第185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贈與合同不同于贈與行為,因為贈與是贈與人的單方法律行為,而贈與合同是以贈與為內容的協議,是雙方法律行為。
如果僅有贈與人的意思表示,而沒有受贈人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贈與合同就無法成立。
與其他合同相比,贈與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第一,贈與合同是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
在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將其享有所有權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從而使受贈人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
第二,贈與合同是無償合同。
無償性是贈與合同最突出的一個特征。
受贈人在取得贈與物所有權的同時,不需要向贈與人給付任何對價,即受贈人純獲利益。
而贈與人向受贈人給付財產,也不從受贈人那里獲得任何補償或者回報。
第三,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
一般情況下,贈與人負有給付的義務而不享有權利,受贈人享有接受財產的權利而不承擔任何給付義務。
在附義務的贈與合同中,受贈人要承擔一定的義務,并以此作為取得贈與物所有權的一個條件,但這一義務對受贈人所產生的負擔是遠遠低于其所獲得的利益的。
第四,贈與合同既有諾成合同的特點,又有實踐合同的特點。
一般地,贈與合同自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時成立,不要求以接受贈與物作為合同成立的要件,從而表現為諾成合同的特點。
但公民之間的贈與關系或者當事人有特別約定的合同,可以贈與物交付作為合同成立的要件,使得這部分合同具有實踐合同的特點。
一般情況下,贈與合同是實踐性的合同,即除當事人的'合意外,還需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
但我國《合同法》第188條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可見,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和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即當事人達成合意,贈與合同即成立。
贈與合同的法律效力主要體現在贈與人的義務。
一般認為,贈與人有以下義務:
1.交付贈與物的義務。
贈與人應當依照合同的約定,將贈與物交付受贈人并轉移所有權。
盡管在一般情況下,贈與人可以在交付贈與物之前撤銷贈與,但對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并且受贈人還可以要求贈與人交付贈與物。
2.擔保贈與物瑕疵的義務。
贈與人應當對贈與物的瑕疵負責。
一方面,贈與物有瑕疵的,贈與人有義務如實告知受贈人;另一方面,贈與人保證贈與物無瑕疵的,就應當對贈與物的瑕疵負責,如果由此造成受贈人損失,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贈與合同的撤銷包括任意撤銷和法定撤銷兩種情形。
關于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這表明,除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以外,贈與人均可在交付贈與物之前撤銷贈與。
關于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合同法》第192條第1款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該法第193條第1款還規定:“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可以撤銷贈與。”
不論是任意撤銷還是法定撤銷,作為合同撤銷的法律后果,撤銷權人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物,以恢復原狀。
尚未交付的,可以不再履行交付義務。
贈與合同中還需注意的一個問題是贈與合同的終止履行。
贈與合同依法成立后,如果贈與人的經濟狀況嚴重惡化,以至嚴重影響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贈與人可以提前終止合同,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匯總18篇)篇十一
出賣人(甲方):身份證號碼:買受人(乙方):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前提下訂立本合同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將其位于(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以人民幣(大寫:人民幣)的價款出售給乙方。
二、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保證定金萬元。如甲方解除本合同,雙倍返還定金;如乙方解除本合同,甲方不予退還定金。
三、甲方于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房款元。
四、本合同簽定時,甲乙雙方都不具備過戶條件。甲方提供建造本房屋的相關證明資料等作為交易依據。待過戶條件成熟時,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房屋產權手續。本合同發生的契稅,土地出讓金等由乙方負擔。其他稅費按有關法律規定負擔。
五、本合同簽訂后,甲方對該房屋的使用、收益、出租、擔保、抵押、買賣、占有等全部權利一并轉讓給乙方。甲方承諾并保證乙方對該房屋享有完全的居住權以及處分權,甲方不得就該房屋再與他人訂立協議、合同或其他任何方式的處分。
六、違約責任____日將該房屋交付乙方,甲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____日按房價總額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1、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合同解約后,甲方除將已收的房價款全部退還乙方外,并向乙方賠償經濟損失元。
2、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影響到乙方居住權利的行使,一切責任由甲方承擔,并應賠償乙方的損失。
3、本合同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觀原因導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應按照市場評估價返還乙方房屋價款,并賠償乙方的房屋裝修費用。
4、如因規劃部門、設計部門的原因導致房屋質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應當通知乙方,如有補償款發放,甲方應當全額退還乙方。
七、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買受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八、特別約定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主張合同無效,如本合同被有權機關認定為無效合同,則甲方應返還乙方所支付的全部房款,并賠償乙方損失叁拾萬元。
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以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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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匯總18篇)篇十二
丁某在一審中訴稱:丁某與陳某于2012年10月28日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居間服務合同》及《過戶按揭代理合同》,買賣合同約定陳某將其1306號房屋出賣給丁某,合同約定該房屋總價共計985000元。
其中居間人與代理人為北京鏈家公司。
丁某與陳某同意委托該代理人辦理房屋權屬登記及物業交驗過戶手續及相關事宜。
丁某分別于2012年10月28日、11月2日向陳某支付了2萬元定金和購房款43萬元后并入住了該房屋。
后丁某于2012年12月31日又支付了250125元人民幣,并已經支付了居間服務費用、光纜入網建設費、物業管理服務費等費用。
但陳某將房屋賣給丁某后,于2013年8月15日又與第三方孟某簽署了《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僅以65萬元的價格將1306號房屋再次賣給孟某,并于3天后將房屋迅速過戶至孟某名下。
因此,丁某以欺詐手段獲取房屋所有權,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陳某與孟某之間以欺詐手段惡意簽署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陳某在一審中辯稱:不同意丁某的訴訟請求。
孟某在一審中辯稱:陳某與孟某所簽訂的買賣合同合法,不同意丁某的訴訟請求。
【審理結果】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判決:確認陳某與孟某簽訂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孟某與陳某于判決生效后共同將登記于孟某名下的1306號房屋轉移登記至陳某名下;駁回丁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陳某、孟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訴。
北京一中院經審理后改判:撤消了一審法院的民事判決并駁回丁某的訴訟請求。
【裁判理由】
法院經審理認為: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2013年8月11日,陳某與孟某就購買1306號房屋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為完成產權過戶,陳某與孟某又于2013年8月15日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
陳某與孟某2003年8月11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雙方設立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而陳某與孟某2003年8月15日簽訂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系為完成產權過戶而簽訂網簽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并不受該網簽合同約束。
丁某如認為陳某與孟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應當就陳某與孟某2013年8月11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提出自己的主張,在該合同的法律效力未經司法程序確認前,丁某僅要求確認陳某與孟某之間為辦理過戶而簽訂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北京一中院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直接對網簽合同的效力做出認定不當,據此判令將1306號房屋的產權登記到陳某名下錯誤,北京一中院予以糾正。
孟某在本案一審中系被告,未提出反訴,現上訴要求確認1306號房屋歸其所有,本案不予處理。
陳某與孟某之間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因不在本案訴訟請求范圍內,本案不予處理。
【裁判解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意思表示真實。
合同應當要涉及民事杈利義務關系設立、變更或終止,且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
網簽合同是房屋買賣交易雙方簽訂合同后,到房地產相關部門進行備案而簽訂,并公布在網上。
網簽合同的真實目的是為了讓房地產交易更加透明化,從而防止—房多賣。
從合同的性質來看,網簽合同作為完成過戶的一個必經程序,其是房地產管理部門對房屋買賣所要求的手續,真實目的是更好地完成過戶,并不是真實的權利義務關系意思表示。
因此,從本質上來看,網簽合同并不是一份真實的房屋買賣合同,當事人不應該直接起訴要求確認網簽合同的效力。
網簽合同與房屋買賣合同即為人民通常所說的"陰陽合同”,由于房屋買賣過程中涉及的稅費負擔依據為網簽合同,故當事人為了逃避國家稅收,通常真實的房屋買賣合同價格與網簽合同上的價格并不一致,網簽合同上的房屋價格往往遠低于市場價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
網簽合同作為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的協議,故意降低合同價款以逃避國家稅收規定,存在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
但對于網簽合同的處理,并沒有明確的規定。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第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之間就轉讓同一房屋先后分別簽訂數份買賣合同,合同中關于房屋價款、履行方式等約定存在不一致,當事人就此產生爭議的,應當依據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合同約定繼續履行。
對于當事人在房屋買賣中確實存在規避稅收征管、騙取貸款等行為的,必要時可一并建議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網簽合同即使是存在規避稅收征管的問題,但并不影響整個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對于房屋買賣合同的.認定,應當根據真實意思的買賣合同來確定雙方權利義務關系。
此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會議紀要》第四條關于房屋買賣合同中陽合同的效力中規定:當事人在房屋買賣合同(包括雙方已經簽字的網簽合同)中為規避國家稅收監管故意隱瞞真實的交易價格,該價格條款無效,但該條款無效不影響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當事人以逃避國家稅收為由,要求確認買賣合同全部無效的,不予支持。
具體到本案中,一審法院認定網簽合同因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確認網簽合同無效,并判決孟某將訴爭房屋過戶到陳某名下,并沒有查清案件基本事實,亦沒有認清網簽合同的實質。
一審法院對于陳某與孟某之間的真實買賣合同并未查明,僅依據網簽合同中對于價款的約定即認定合同無效,且判令孟某返還房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網簽合同作為完成過戶的程序,其僅為房屋買賣過程中依法定程序的備案手續,本身并不產生權利義務關系,真實意思表示的合同為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因此在審理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的案件中,應當對代表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房屋買賣合同進行審理,不能僅對網簽合同的效力進行確認。
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匯總18篇)篇十三
集體合同法律效力表現在三個方面:對合同雙方當事人、合同涉及的地域和人員、合同終止時間等力。下面是律伴網的小編為您詳細闡述的集體律效力的具體內容,希望能夠為您提供幫助。
(一)集體合同對人的法律效力:集體合同對人的法律效力是指集體合同對什么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根據中國《》的規定,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用人單位全體勞動者具有約束力。這種約束力表現在:集體合同雙方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集體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如果集體合同的當事人違反集體合同的規定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勞動者個人與用人單位訂立的中有關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二)集體合同的時間效力:集體合同的時問效力是指集體合同從什么時間開始發生效力,什么時間終止其效力。集體合同的時間效力通常以其存續時間為標準,一般從集體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如果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應在集體合同中明確規定。集體合同的期限屆滿,其效力終止。
(三)集體合同的空間效力:集體合同對空間的效力是指集體合同規定的對于哪些地域、哪些從事同一產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所具有的約束力。
(一)就約定變更和解除而言,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于2004年頒布的《集體合同規定》第39條的規定,只需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以變更或者解除集體合同。
(二)就法定變更和解除而言,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于2004年頒布的《集體合同規定》第40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1、用人單位因被兼并、解散、破產等原因,致使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無法履行的;。
2、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無法履行或部分無法履行的;。
3、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約定的變更或解除條件出現的;。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集體合同與勞動者簽訂的一般合同的主要區別就是簽訂主體是職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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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匯總18篇)篇十四
一般情況下,贈與人負有給付的義務而不享有權利,受贈人享有接受財產的權利而不承擔任何給付義務。
在附義務的贈與合同中,受贈人要承擔一定的義務,并以此作為取得贈與物所有權的一個條件,但這一義務對受贈人所產生的負擔是遠遠低于其所獲得的利益的。
第四,贈與合同既有諾成合同的特點,又有實踐合同的特點。
一般地,贈與合同自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時成立,不要求以接受贈與物作為合同成立的要件,從而表現為諾成合同的特點。
但公民之間的贈與關系或者當事人有特別約定的合同,可以贈與物交付作為合同成立的要件,使得這部分合同具有實踐合同的特點。
一般情況下,贈與合同是實踐性的合同,即除當事人的合意外,還需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
但我國《合同法》第188條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可見,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和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即當事人達成合意,贈與合同即成立。
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匯總18篇)篇十五
黑白合同所謂“陰陽合同”,顧名思義,就是在房屋買賣過程中當事人簽訂了兩份合同,一份為當事人各執一份的實際履行的買賣合同即“黑合同”,另一份為雙方辦理網簽登記時登記備案的合同即“白合同”。
我國房屋管理部門為了防止一房多賣、維護交易秩序,在房屋買賣過程中確立了網簽程序,即雙方簽訂網簽合同后產生備案效力,不能再進行其他交易行為,從而保證交易安全。
然而,由于國家征稅是在不低于最低交易價的前提下,依據網簽合同中的交易價格,故當事人在簽訂網簽合同時往往故意降低價格,造成兩份合同的房款不一致。
2、雙方為什么要簽訂黑白合同?
(1)買房者為多貸款。
由于銀行貸款是按照房價的成數來放貸的,所以如果房價越高的話,即使成數不變,買房者下家的首付就會越少。
(2)賣房者為少交稅。
很多為投資而買房的人都會遇到營業稅的問題。
按規定,出售購買不足兩年的房屋,要交納一筆費用不小的營業稅,這大大地增加了買房者的成本。
因此,如果買房者想在兩年內出售房屋的話,就可能會動減少成交價的腦筋,達到少交營業稅的目的。
兩份合同的效力如何確定,首先要區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合同成立是指當事人就某特定事項自愿達成合意,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
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合同受到法律的保護。
應該說,從表面上看本案所涉及的兩份合同都已成立。
在合同條款有不一致的時候,如何認定合同的效力呢?
律師認為應從雙方訂立合同的不同時間及其目的來進行分析,就第一份合同來講,是雙方當事人就訟爭房屋的買賣、價格等主要條款達成了一致,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同時根據《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所以第一份合同,是依法成立并已生效的房屋買賣合同,對于雙方有法律約束力,司法認定應當保護交易安全。
而第二份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為辦理房屋產權變動登記的目的而簽訂的.,是為了實現第一份合同的履行、使第一份合同關于產權變動的約定經登記生效而訂立,所以就這一部分內容應當是繼續有效的。
而關于房價的約定,因為是為了減少交稅而故意虛報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所以本案中的第二份合同明顯違反上述第二項的規定,合同雙方為了少繳稅,惡意串通降低成交金額,損害了國家利益,所以該合同的成交金額不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即便是合同成立也不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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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匯總18篇)篇十六
格式合同的產生和發展是20世紀合同法發展的重要標志之一,它的出現不僅改變了傳統的訂約方式,同時也對合同自由原則提出了挑戰。這種加快定單發出和接受的方式與快速的標準化生產相伴而生,其核心模式即是預先印制好的買單和賣單格式。我們一起來看一下電子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
隨形式著計算機技術的發展與廣泛應用,網絡時代的到來,一些大型的電子商務網站也擬訂了極為詳盡的格式條款。在目前普遍所訂立的合同總數中,格式合同的數量大約形式占45%以上。在西方發達國家,合同總數的99%為格式合同。因此,有學者稱“我們生活在格式合同的世界里”。在現代商業交易中,格式合同的大量運用所帶形式來的效益是顯而易見的。首先,使用格式合同可以最大限度地節省訂約時間,從而加速交易的進行;其次,使用格式合同格式也極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對于標準格形式式合同的`優點,有學者形象地指出:“在大規模生產的時代,幾乎沒有必要去強調大量生產的商品的優點,這與適用與其他事情一樣適用于大量生產的合同。”形式[2]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特別是加入wto后,格式合同以其自身的價值與特征,被廣泛地應用于社會經濟的各個領域,促進了社會主義市場形式經濟的繁榮與發展。但它也給經濟的發展帶來了一些負面影響,并由此引發了一系列的法律問題。
我們應當看到,格式合同對極大地降低交形式易成本、規范和完善合同內容、預防和減少合同糾紛確實起到了重要作用。盡管格式合同被認為在一定程度上違反了契約自由原則,但由于它有著自身的優勢,而且形式已廣泛應用于商業交易中,因此,各國立法往往在一定條件下肯定其法律效力。英國法學家戴西和莫里斯也提醒道,在涉及當事人之間談判權力明顯不平等的標準格形式式合同時,適用使合同有效原則就要特別慎重[3]。所以格式條款如果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公序良俗、誠實信用原則以及與非格式條款相抵觸時,則不應具形式有法律效力。
如前所述,由于電子商務大量采用自動交易手段,其所包含的交易條件除少部分可以協商外,大部分是不具有可協商性、供重形式復使用的格式條款。對于這些格式條款,對方要么接受,要么拒絕,沒有討價還價的余地。由此產生的問題是可能損害處于弱勢地位、缺乏談判經驗的合同相對人的形式利益。例如,有的網站的格式條款規定:本公司有權在任何時候更改或修正本合同條款,修改后的合同條款一經通知即生效;有的網站的格式條款要求消費者事先接形式受其要到承諾作出以后方可知曉的協議;還有的網站對于格式條款中所包含的免責內容根本未以醒目的方式提請相對人注意等,這均有可能對相對人利益構成不同程形式度的損害。因此,如何在意思自治的體制下伸張合同正義,使經濟上的強者不能憑借合同自由之名壓榨弱者,是現代法律面臨的艱巨任務。[4]另一個相關的問題形式是可能產生所謂的“格式之爭”,即當要約人和承諾人在向對方發出要約與承諾是分別以各自的格式合同進行時,雖然可以導致合同成立,但若產生了糾紛,到底應形式依哪方的合同條款來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總之,應對電子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實踐證明,由具備一定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的律師來處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糾紛,也可以更好地解決法律糾紛,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經濟損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權益。為了更好地幫您解決電子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問題,防止陷入法律誤區,您可以通過委托當地有經驗的律師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使您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
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匯總18篇)篇十七
在合同簽訂和履行的過程中,很多合同原件保存不善,僅保存了合同的傳真件、掃描件,這樣是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隱患的。
在合同管理中一直強調保全合同原件的重要性,因為原件、傳真件和掃描件的法律效力及證明力存在天壤之別。
本文就對合同原件、傳真件和掃描件的法律效力及區別做簡要闡述,僅作參考。
合同原件是指經雙方當事人合議一致后簽字或加蓋雙方印章的合同文本,合同原件是合同法規定的 “書面形式”中最具有法律證明力的一種,合同原件在證據學上可被認定為直接證據和原始證據,是一種直接來源于爭議事實而且可以單獨、直接證明爭議事實的證據,法院一般都予以直接采信。
傳真件也屬于合同書面形式的一種,但是與原件相比較,傳真件性質的不同會影響其法律效力:由雙方互相傳真并直接就其所載內容進行修改或確認的傳真件可視為原件,但僅以傳輸文本、圖像為目的的傳真件在性質上類似于復印件,屬于效力待定的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其次,應根據客觀情況判斷傳真件證明力大小。
有時,即使傳真件的性質屬于原件,仍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比如,在當事人相互要約、承諾過程中所使用的傳真件,只要一方的承諾尚未成立,該傳真件就不能作為認定合同關系成立的證據;或者,在可以證明合同關系成立的傳真件之后,雙方當事人就約定事宜又簽署了正式合同文本,則該傳真件也不能作為認定合同內容的證據。
最后,在認定傳真件的證據效力前,要先鑒別傳真件的真實性。
傳真件的.內容可以通過復印等手段進行變造,因此,傳真件在作為原件時雖具有完全證據效力,但一般仍需要通過其他證據佐證其真實性。
對于確認傳真件的證據效力,首要方法是詢問對方當事人對傳真件的質證意見。
若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則進一步詢問傳真件上的傳真標志、傳真號碼等是否屬于該當事人所有。
如對方不置可否,可依照 《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八條第二款來確認傳真件證據效力。
另外,也可查詢電信部門發出傳真方的電話機在特定時間傳真的檔案記錄,與傳真件相對照。
該等證據的取得可能需要依法申請法律調取,電信部門的檔案記錄保存時間也需要引起注意。
從證據角度來說,掃描件是圖片,作為復印件的形式存在,從技術上可以被篡改,因此單單掃描件的證明效力是很低的,除非對方對掃描件認可,否則需要提供其它相關證據進行佐證,形成證據鏈條,掃描件才能作為定案證據,從而具有較高證明效力。
掃描件相當于復印件,僅憑此去打官司是很難得到法院支持。
原件也可能被篡改,但可以被鑒定出來,如原件真實,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而掃描件即使鑒定真實,仍不能直接作為證據認定,這就是兩者區別。
證明力最強的是加蓋公章的合同原件!但在實務操作過程中存在某些實際困難以致無法獲取原件,只能取得相關傳真件或掃描件,雖然傳真件和掃描件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無論是掃描件、傳真件還是原件,只要是合同,就一定要用公章,否則便談不上證明力度。
如果是掃描件最好用彩色掃描,傳真件、掃描件均需保留原件,必要時進行比對,才能真正具備法律效力。
同時為了使傳真件和掃描件的法律效力更高,可以在合同中附加一句“雙方均同意傳真件、掃描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另外在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合同雙方可以借助網絡平臺,通過電子郵箱或qq等傳輸合同、合同履行簽認等電子文本,并保存相關記錄,以備發生糾紛時做證據使用。
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匯總18篇)篇十八
打印版的合同是我們最常見的合同的種類,除此之外還有手寫合同、口頭合同以及其他形式的合同。
而很多人也會擔心手寫合同比較不規范,會懷疑手寫合同有法律效力嗎?其實,只有符合一定的特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合同法第1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由此可見,合同形式有以下幾種:
(一)書面形式(包括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
書面形式就是以文字方式表現合同內容的形式。
采用書面形式的最大特點就是便于保存,有據可查,發生糾紛時方便舉證,有利于當事人主張權利,也便于法院或仲裁機構審判、裁決。
因此,對于關系復雜的合同、價款或報酬數額較大的合同,當事人最好采用書面形式。
書面合同除合同書外,還有數據電文。
體現了現代科技的要求,這一規定具有一定的超前性。
書面形式又分為一般書面形式和特殊書面形式。
特殊書面形式是指除了用文字表現合同內容外,還要對合同進行其他程序,主要有公證、審批、登記。
(二)口頭形式
口頭形式就是以談話的'方式訂立合同,如當面交談、電話聯系等。
以口頭形式訂立合同,簡單、方便、迅速,在日常生活中經常被采用,如集市上的現貨交易,商店里的零售買賣等。
但口頭形式的缺點也是明顯的,即不能復制,容易發生爭議。
發生爭議后不易舉證。
所以,對于非即時清結的和標的額較大的合同,還是用書面形式為好。
(三)其他形式
其他形式一般是指推定形式和默示形式。
推定形式是指當事人不直接用書面方式或者口頭方式進行意思表示,而是通過某種行為來進行意思表示。
例如,在房屋租賃合同中,期滿后,雙方都未提出終止合同,而且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出租人繼續收取租金。
這就是雙方以行為延長了房屋租賃期(但租賃期限成為不定期的)。
(再如,雙方約定經公證后生效,擔未經公證就開始履行,等于雙方以實際履行行為廢除了“經公證后生效”條款。)
默示形式是指當事人用沉默不語的方式進行意思表示(即有時候沉默也是一種意思表示)。
如在試用買賣合同中,試用人可以在試用期限內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但是在試用期滿時,不表示是否購買的,視為購買。
還有,收到標的物,不在約定的期間提出數量或者質量異議,視為數量或質量符合合同約定。
(還有在繼承中不表示是否接受繼承;破產案件中不申報債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