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是組織建設的基石,是維護組織穩定和發展的重要措施。規章制度是我們組織的行為規范,以下是我們制定的規章制度,希望大家共同遵守。
安全應急管理制度(專業20篇)篇一
1、為進一步建立健全本項目部的安全生產預警預報和應急管理,預防和控制潛在的事故或緊急情況發生時,做出應急準備和響應,最大限度地減輕可能產生的事故后果,特制訂本制度。
2、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常抓不懈,在不斷提高安全風險辨識、防范水平的`同時,加強現場應急基礎工作,做好常態下的風險評估、物資儲備、隊伍建設、完善裝備、預案演練等工作。強化一線人員的緊急處置和逃生的能力,“早發現、早報告、迅捷處置”。居安思危,預防為主。
3、應急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項目部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分級管理,分線負責”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各級領導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應充分發揮應急響應的指揮作用。
4、做好安全風險分析及危險源管理,以便有針對性地收集安全生產預警預報信息,根據工程進度、施工季節和施工強度(施工現場人員設備數量)更新安全風險評估,調整危險源級別。
5、針對各種可能發生的突發事故,完善預測預警機制,建立預測預警系統,做到及時發現、及時報告、妥善處置。每個應急人員必須在崗位能熟練使用兩個以上預警電話或其他報警方式。
6、廣開信息收集渠道,保持與上級、公司及業主緊密聯系,并通過報紙、電視、網絡等渠道獲取宏觀及周邊安全生產信息,預警信息包括氣象災害、流行病、周邊安全事故及突發事故的類別、地點、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預警級別、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發布級別等。
7、危及項目大范圍安全生產的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需經項目經理批準,局部預警信息可通過電話、警報器、警鐘等方式;特殊情況下目擊者可大聲呼叫、敲擊能發出較強聲音的器物的方式進行。
8、重大突發事故發生后,各事發源的第一目擊者必須立即報告有關部門領導,最遲不得超過3分鐘。應急處置過程中,要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9、突發事故發生后,事發源的現場人員與增援的應急人員在報告重大突發事故信息的同時,要根據職責和規定的權限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及時、有效地進行先期處置,控制事態的蔓延。
10、對于先期處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態的重大突發事故,要及時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由項目部安全文明生產領導小組組成現場應急指揮機構,統一指揮或指導有關部門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11、現場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現場的應急處置工作,并根據需要具體協調、調集相應的安全防護裝備。現場應急救援人員應攜帶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救援人員進入和離開事故現場的相關規定。
12、現場應急指揮機構根據事態的形勢,有權調動多個相關部門共同參與處置的突發事故,相關部門必須服從統一指揮,盡力協助救援。
13、現場應急指揮機構根據事態的形勢的需要,可以請求社會相關組織機構協助救援,相關項目部組織、施工隊必須做好引導、協助工作,以便充分發揮社會組織機構的作用。
14、重大突發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者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后,安全環保部要做好現場記錄,包括拍攝現場照片,以便事故調查處理。現場應急指揮機構予以撤銷,宣布恢復正常工作。
15、要積極穩妥、深入細致地做好善后處置工作。對突發事故中的傷亡人員、應急處置工作人員,以及緊急調集、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要按照規定給予補充。做好疫病防治和環境污染消除工作。
16、對重大突發事故的起因、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復重建等問題按照“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調查評估和處理。
17、項目技術負責人負責組織議定事故恢復重建計劃,并與項目副經理一起組織實施恢復重建工作。
18、突發事故的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重大事故發生后應及時向主管上級和當地政府報告,并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報告工作。也應當向員工發布簡要信息和應對防范措施等。對遲報、謊報和瞞報突發事故重要情況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而喪失應急的最佳機會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經濟損失的,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處罰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送司法機關處理。
19、編制書面事故調查報告,根據事故等級的大小,報告給相關升級領導機構。
20、對突發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責任追究制。對突發事故應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
安全應急管理制度(專業20篇)篇二
第一條本制度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各縣級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制定本轄區內建筑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專項預案。
第二條各施工單位應制訂本單位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應急預案;并根據項目特點(特別是危險性較大工程的`特點)制訂項目部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
第三條各縣級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應定期對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預案情況進行抽查;到施工現場監督檢查時,應同時檢查項目部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情況;檢查的重點是:救援組織及人員落實情況,通信聯系方式情況,救援設備、器材準備情況,與工程項目特點結合的情況,救援時的安全通道和預演情況等。
第四條發生死亡事故時,施工單位應以最快的速度報告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生死亡3人(含3人)以上事故、或情況不明的大規模的倒塌、坍塌事故時,工程所在地的縣級市、區的建設局,應立即向當地政府和蘇州市建設局報告,并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發生5人(含5人)以上死亡事故時,蘇州市建設局接報后,立即啟動蘇州市建設局應急救援預案。
第五條附件:
1、蘇州市建設局《關于印發〈蘇州市建筑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專項預案〉的通知》的通知。
2、蘇州市建設局《關于制訂建筑施工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通知》。
安全應急管理制度(專業20篇)篇三
加強和規范公司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的管理,全面提高公司員工應急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保障職工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
2 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應急處置突發事件的管理。
3 職責
3.1 事故應急指揮部對公司應急管理工作負總責。
3.2 安環部負責應急管理的日常工作。
3.3 相關部門負責各自范圍內的應急管理工作。
4 工作程序
4.1 定期對公司級應急救援預案組織修訂。
4.2 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演練。
4.3 定期組織員工進行應急相關知識學習。
4.4 應急設施、器材所在單位定期進行維護保養,確保完好使用。
4.5 職能部門定期對應急設施、器材進行監督檢查。
4.6 應急事件管理
4.6.1 突發事件發生后,公司應立即啟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展開應急處置工作:
組織協調各應急救援隊伍迅速進行應急救援;制定并組織實施搶險救援方案,防止引發次生、衍生事件;部署和協調現場治安秩序和公司員工思想穩定工作;按規定及時向上級相關部門報告,必要時請求社會救援。
4.6.2 事故發生后,公司領導和各部門負責人應在第一時間組織事故救援工作,發生重大事故時,應集結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聽從總指揮的安排和指令。
4.6.3 發生事故后,發現人員要首先向單位領導報告并向公司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報警,嚴禁單獨盲目施救。如事故形勢嚴重,須等專業救援隊伍實施救援。
4.6.4 事故發生后,應急救援專業隊負責人應按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的`指令,立即集結本隊人員攜帶應急救援裝置迅速趕赴事故現場展開救援。
4.6.5 事故發生后,公司各重要崗位的人員應采取正確緊急措施,確保各裝置安全,避免其它事故發生或事故擴大。
4.6.6 參加事故應急救援人員不可盲目施救,應首先分析事故形勢,明確可能存在的危險因素及風險程度,按可能發生的最嚴重的后果考慮,采取必要的個人防護措施和全面防護措施后,再展開救援。
4.6.7 施救人員在實施事故處置和救援過程中,如發現存在可能引發更加嚴重的事故或可能危及施救人員生命安全時,要及時采取措施,緊急避險,撤離危險區域,防止更大的傷亡。
4.7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報告具體的應急處置和恢復措施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規定執行。
5 相關材料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安全應急管理制度(專業20篇)篇四
第一條 為了加強鐵路安全管理,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暢通,保護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鐵路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三條 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鐵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設立的鐵路監督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的鐵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和鐵路監督管理機構統稱鐵路監管部門。
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鐵路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鐵路沿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保障鐵路安全的教育,落實護路聯防責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協調和處理保障鐵路安全的有關事項,做好保障鐵路安全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從事鐵路建設、運輸、設備制造維修的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執行保障生產安全和產品質量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鐵路建設、運輸、設備制造維修單位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規章制度,實行標準化作業,保證鐵路安全。
第六條 鐵路監管部門、鐵路運輸企業等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組織應急演練。
第七條 禁止擾亂鐵路建設、運輸秩序。禁止損壞或者非法占用鐵路設施設備、鐵路標志和鐵路用地。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損壞或者非法占用鐵路設施設備、鐵路標志、鐵路用地以及其他影響鐵路安全的行為,有權報告鐵路運輸企業,或者向鐵路監管部門、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報告的鐵路運輸企業、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及時處理。
對維護鐵路安全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鐵路建設質量安全
第八條 鐵路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建設物資、設備的采購,應當依法進行招標。
第九條 從事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鐵路工程建設活動。
第十條 鐵路建設單位應當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進行工程建設,并對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進行監督檢查,制作檢查記錄留存備查。
第十一條 鐵路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于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的規定,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
鐵路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依法對勘察、設計、施工的質量負責,監理單位依法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高速鐵路和地質構造復雜的鐵路建設工程實行工程地質勘察監理制度。
第十二條 鐵路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十三條 鐵路建設工程使用的材料、構件、設備等產品,應當符合有關產品質量的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第十四條 鐵路建設工程的建設工期,應當根據工程地質條件、技術復雜程度等因素,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合理確定、調整。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前款規定要求鐵路建設、設計、施工單位壓縮建設工期。
第十五條 鐵路建設工程竣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驗收,并由鐵路運輸企業進行運營安全評估。經驗收、評估合格,符合運營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運營。
第十六條 在鐵路線路及其鄰近區域進行鐵路建設工程施工,應當執行鐵路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規定。鐵路建設單位應當會同相關鐵路運輸企業和工程設計、施工單位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按照方案進行施工。施工完畢應當及時清理現場,不得影響鐵路運營安全。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設計開行時速120公里以上列車的鐵路或者設計運輸量達到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較大運輸量標準的鐵路,需要與道路交叉的,應當設置立體交叉設施。
新建、改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中的快速路,需要與鐵路交叉的,應當設置立體交叉設施,并優先選擇下穿鐵路的方案。
已建成的屬于前兩款規定情形的鐵路、道路為平面交叉的,應當逐步改造為立體交叉。
新建、改建高速鐵路需要與普通鐵路、道路、渡槽、管線等設施交叉的,應當優先選擇高速鐵路上跨方案。
第十八條 設置鐵路與道路立體交叉設施及其附屬安全設施所需費用的承擔,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三)同步建設的鐵路和道路需要設置立體交叉設施以及既有鐵路道口改造為立體交叉的,由鐵路方和道路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分擔建設費用。
第十九條 鐵路與道路立體交叉設施及其附屬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移交有關單位管理、維護。
第二十條 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需要與公用鐵路網接軌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鐵路建設、運輸的安全管理規定。
第三章鐵路專用設備質量安全
第二十一條 設計、制造、維修或者進口新型鐵路機車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并分別向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領取型號合格證、制造許可證、維修許可證或者進口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鐵路機車車輛的制造、維修、使用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產品質量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確保投入使用的機車車輛符合安全運營要求。
第二十二條 生產鐵路道岔及其轉轍設備、鐵路信號控制軟件和控制設備、鐵路通信設備、鐵路牽引供電設備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審查批準:
(一)有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檢測、檢驗合格的專業生產設備;
(二)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完善的產品質量保證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 鐵路機車車輛以外的直接影響鐵路運輸安全的鐵路專用設備,依法應當進行產品認證的,經認證合格方可出廠、銷售、進口、使用。
第二十四條 用于危險化學品和放射性物品運輸的鐵路罐車、專用車輛以及其他容器的生產和檢測、檢驗,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用于鐵路運輸的安全檢測、監控、防護設施設備,集裝箱和集裝化用具等運輸器具,專用裝卸機械、索具、篷布、裝載加固材料或者裝置,以及運輸包裝、貨物裝載加固等,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二十六條 鐵路機車車輛以及其他鐵路專用設備存在缺陷,即由于設計、制造、標識等原因導致同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的鐵路專用設備普遍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進口、使用;設備制造者應當召回缺陷產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四章鐵路線路安全
第二十七條 鐵路線路兩側應當設立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范圍,從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梁(含鐵路、道路兩用橋,下同)外側起向外的距離分別為:
(一)城市市區高速鐵路為10米,其他鐵路為8米;
(二)城市郊區居民居住區高速鐵路為12米,其他鐵路為10米;
(三)村鎮居民居住區高速鐵路為15米,其他鐵路為12米;
(四)其他地區高速鐵路為20米,其他鐵路為15米。
前款規定距離不能滿足鐵路運輸安全保護需要的,由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提出方案,鐵路監督管理機構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條第三款規定程序劃定。
在鐵路用地范圍內劃定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組織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劃定并公告。在鐵路用地范圍外劃定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組織有關鐵路監督管理機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等部門劃定并公告。
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與公路建筑控制區、河道管理范圍、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航道保護范圍或者石油、電力以及其他重要設施保護區重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協商劃定并公告。
新建、改建鐵路的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范圍,應當自鐵路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劃定并公告。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根據工程竣工資料進行勘界,繪制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平面圖,并根據平面圖設立標樁。
第二十八條 設計開行時速120公里以上列車的鐵路應當實行全封閉管理。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在鐵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封閉設施和警示標志。
第二十九條 禁止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燒荒、放養牲畜、種植影響鐵路線路安全和行車瞭望的樹木等植物。
禁止向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排污、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鐵路安全的物質。
第三十條 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等設施,取土、挖砂、挖溝、采空作業或者堆放、懸掛物品,應當征得鐵路運輸企業同意并簽訂安全協議,遵守保證鐵路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施工安全規范,采取措施防止影響鐵路運輸安全。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派員對施工現場實行安全監督。
第三十一條 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既有的建筑物、構筑物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后仍不能保證安全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拆除。
拆除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的建筑物、構筑物,清理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的植物,或者對他人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已依法取得的采礦權等合法權利予以限制,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或者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但是,拆除非法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及其鄰近區域建造或者設置的建筑物、構筑物、設備等,不得進入國家規定的鐵路建筑限界。
第三十三條 在鐵路線路兩側建造、設立生產、加工、儲存或者銷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場所、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防護距離。
第三十四條 在鐵路線路兩側從事采礦、采石或者爆破作業,應當遵守有關采礦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規,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鐵路安全保護要求。
在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鐵路橋梁外側起向外各1000米范圍內,以及在鐵路隧道上方中心線兩側各1000米范圍內,確需從事露天采礦、采石或者爆破作業的,應當與鐵路運輸企業協商一致,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進行。
第三十五條 高速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梁外側起向外各200米范圍內禁止抽取地下水。
在前款規定范圍外,高速鐵路線路經過的區域屬于地面沉降區域,抽取地下水危及高速鐵路安全的,應當設置地下水禁止開采區或者限制開采區,具體范圍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會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告。
第三十六條 在電氣化鐵路附近從事排放粉塵、煙塵及腐蝕性氣體的生產活動,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責令整改,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鐵路橋梁跨越處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圍內圍墾造田、攔河筑壩、架設浮橋或者修建其他影響鐵路橋梁安全的設施。
因特殊原因確需在前款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圍墾造田、攔河筑壩、架設浮橋等活動的,應當進行安全論證,負責審批的機關在批準前應當征求有關鐵路運輸企業的意見。
第三十八條 禁止在鐵路橋梁跨越處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圍內采砂、淘金:
(一)跨河橋長500米以上的鐵路橋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三)跨河橋長不足100米的鐵路橋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有關部門依法在鐵路橋梁跨越處河道上下游劃定的禁采范圍大于前款規定的禁采范圍的,按照劃定的禁采范圍執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劃定禁采區域、設置禁采標志,制止非法采砂、淘金行為。
第三十九條 在鐵路橋梁跨越處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圍內進行疏浚作業,應當進行安全技術評價,有關河道、航道管理部門應當征求鐵路運輸企業的意見,確認安全或者采取安全技術措施后,方可批準進行疏浚作業。但是,依法進行河道、航道日常養護、疏浚作業的除外。
第四十條 鐵路、道路兩用橋由所在地鐵路運輸企業和道路管理部門或者道路經營企業定期檢查、共同維護,保證橋梁處于安全的技術狀態。
鐵路、道路兩用橋的墩、梁等共用部分的檢測、維修由鐵路運輸企業和道路管理部門或者道路經營企業共同負責,所需費用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分擔。
第四十一條 鐵路的重要橋梁和隧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負責守衛。
第四十二條 船舶通過鐵路橋梁應當符合橋梁的通航凈空高度并遵守航行規則。
橋區航標中的橋梁航標、橋柱標、橋梁水尺標由鐵路運輸企業負責設置、維護,水面航標由鐵路運輸企業負責設置,航道管理部門負責維護。
第四十三條 下穿鐵路橋梁、涵洞的道路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設置車輛通過限高、限寬標志和限高防護架。城市道路的限高、限寬標志由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設置并維護,公路的限高、限寬標志由公路管理部門設置并維護。限高防護架在鐵路橋梁、涵洞、道路建設時設置,由鐵路運輸企業負責維護。
機動車通過下穿鐵路橋梁、涵洞的道路,應當遵守限高、限寬規定。
下穿鐵路涵洞的管理單位負責涵洞的日常管理、維護,防止淤塞、積水。
第四十四條 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的道路和鐵路線路路塹上的道路、跨越鐵路線路的道路橋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防止車輛以及其他物體進入、墜入鐵路線路的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志,并由道路管理部門或者道路經營企業維護、管理。
第四十五條 架設、鋪設鐵路信號和通信線路、桿塔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鐵路安全防護要求。鐵路運輸企業、為鐵路運輸提供服務的電信企業應當加強對鐵路信號和通信線路、桿塔的維護和管理。
第四十六條 設置或者拓寬鐵路道口、鐵路人行過道,應當征得鐵路運輸企業的同意。
第四十七條 鐵路與道路交叉的無人看守道口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設置警示標志;有人看守道口應當設置移動欄桿、列車接近報警裝置、警示燈、警示標志、鐵路道口路段標線等安全防護設施。
道口移動欄桿、列車接近報警裝置、警示燈等安全防護設施由鐵路運輸企業設置、維護;警示標志、鐵路道口路段標線由鐵路道口所在地的道路管理部門設置、維護。
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或者非機動車在鐵路道口內發生故障或者裝載物掉落的,應當立即將故障車輛或者掉落的裝載物移至鐵路道口停止線以外或者鐵路線路最外側鋼軌5米以外的安全地點。無法立即移至安全地點的,應當立即報告鐵路道口看守人員;在無人看守道口,應當立即在道口兩端采取措施攔停列車,并就近通知鐵路車站或者公安機關。
第四十九條 履帶車輛等可能損壞鐵路設施設備的車輛、物體通過鐵路道口,應當提前通知鐵路道口管理單位,在其協助、指導下通過,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五十條 在下列地點,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設置易于識別的警示、保護標志:
(一)鐵路橋梁、隧道的兩端;
(二)鐵路信號、通信光(電)纜的埋設、鋪設地點;
(三)電氣化鐵路接觸網、自動閉塞供電線路和電力貫通線路等電力設施附近易發生危險的地點。
第五十一條 禁止毀壞鐵路線路、站臺等設施設備和鐵路路基、護坡、排水溝、防護林木、護坡草坪、鐵路線路封閉網及其他鐵路防護設施。
第五十二條 禁止實施下列危及鐵路通信、信號設施安全的行為:
(二)在地下光(電)纜兩側各1米的范圍內建造、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等設施;
(三)在地下光(電)纜兩側各1米的范圍內挖砂、取土;
(四)在過河光(電)纜兩側各100米的范圍內挖砂、拋錨或者進行其他危及光(電)纜安全的作業。
第五十三條 禁止實施下列危害電氣化鐵路設施的行為:
(一)向電氣化鐵路接觸網拋擲物品;
(二)在鐵路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500米的范圍內升放風箏、氣球等低空飄浮物體;
(三)攀登鐵路電力線路桿塔或者在桿塔上架設、安裝其他設施設備;
(五)觸碰電氣化鐵路接觸網。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依照地質災害防治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鐵路沿線地質災害的預防、治理和應急處理等工作。
第五十五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對鐵路線路、鐵路防護設施和警示標志進行經常性巡查和維護;對巡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立即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鐵路監督管理機構。巡查和處理情況應當記錄留存。
第五章鐵路運營安全
第五十六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制定鐵路運輸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作業程序,保障鐵路旅客和貨物運輸安全。
第五十七條 鐵路機車車輛的駕駛人員應當參加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考試,考試合格方可上崗。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五十八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鐵路專業技術崗位和主要行車工種崗位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和安全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技能和安全意識。
第五十九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運輸過程中的安全防護,使用的運輸工具、裝載加固設備以及其他專用設施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安全要求。
第六十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鐵路設施設備的檢查防護制度,加強對鐵路設施設備的日常維護檢修,確保鐵路設施設備性能完好和安全運行。
鐵路運輸企業的從業人員應當按照操作規程使用、管理鐵路設施設備。
第六十一條 在法定假日和傳統節日等鐵路運輸高峰期或者惡劣氣象條件下,鐵路運輸企業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應急管理措施,加強鐵路運輸安全檢查,確保運輸安全。
第六十二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在列車、車站等場所公告旅客、列車工作人員以及其他進站人員遵守的安全管理規定。
第六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維護車站、列車等鐵路場所和鐵路沿線的治安秩序。
第六十四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實施火車票實名購買、查驗制度。
實施火車票實名購買、查驗制度的,旅客應當憑有效身份證件購票乘車;對車票所記載身份信息與所持身份證件或者真實身份不符的`持票人,鐵路運輸企業有權拒絕其進站乘車。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為旅客實名購票、乘車提供便利,并加強對旅客身份信息的保護。鐵路運輸企業工作人員不得竊取、泄露旅客身份信息。
第六十五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對旅客及其隨身攜帶、托運的行李物品進行安全檢查。
從事安全檢查的工作人員應當佩戴安全檢查標志,依法履行安全檢查職責,并有權拒絕不接受安全檢查的旅客進站乘車和托運行李物品。
第六十六條 旅客應當接受并配合鐵路運輸企業在車站、列車實施的安全檢查,不得違法攜帶、夾帶管制器具,不得違法攜帶、托運煙花爆竹、槍-支-彈-藥等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
禁止或者限制攜帶的物品種類及其數量由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公安機關規定,并在車站、列車等場所公布。
第六十七條 鐵路運輸托運人托運貨物、行李、包裹,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匿報、謊報貨物品名、性質、重量;
(二)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或者在危險貨物中夾帶禁止配裝的貨物;
(三)裝車、裝箱超過規定重量。
第六十八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對承運的貨物進行安全檢查,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非危險貨物辦理站辦理危險貨物承運手續;
(二)承運未接受安全檢查的貨物;
(三)承運不符合安全規定、可能危害鐵路運輸安全的貨物。
第六十九條 運輸危險貨物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使用專用的設施設備,托運人應當配備必要的押運人員和應急處理器材、設備以及防護用品,并使危險貨物始終處于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危險貨物發生被盜、丟失、泄漏等情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告。
第七十條 辦理危險貨物運輸業務的工作人員和裝卸人員、押運人員,應當掌握危險貨物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的應急措施。
第七十一條 鐵路運輸企業和托運人應當按照操作規程包裝、裝卸、運輸危險貨物,防止危險貨物泄漏、爆炸。
第七十二條 鐵路運輸企業和托運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包裝、裝載、押運特殊藥品,防止特殊藥品在運輸過程中被盜、被劫或者發生丟失。
第七十三條 鐵路管理信息系統及其設施的建設和使用,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的安全技術要求。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網絡與信息安全應急保障體系,并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負責網絡和信息系統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十四條 禁止使用無線電臺(站)以及其他儀器、裝置干擾鐵路運營指揮調度無線電頻率的正常使用。
鐵路運營指揮調度無線電頻率受到干擾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并報告無線電管理機構、鐵路監管部門;無線電管理機構、鐵路監管部門應當依法排除干擾。
第七十五條 電力企業應當依法保障鐵路運輸所需電力的持續供應,并保證供電質量。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用電安全管理,合理配置供電電源和應急自備電源。
遇有特殊情況影響鐵路電力供應的,電力企業和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組織搶修,盡快恢復正常供電。
第七十六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鐵路運營食品安全管理,遵守有關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保證食品安全。
第七十七條 禁止實施下列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
(一)非法攔截列車、阻斷鐵路運輸;
(二)擾亂鐵路運輸指揮調度機構以及車站、列車的正常秩序;
(三)在鐵路線路上放置、遺棄障礙物;
(四)擊打列車;
(七)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或者在未設道口、人行過道的鐵路線路上通過;
(八)擅自進入鐵路線路封閉區域或者在未設置行人通道的鐵路橋梁、隧道通行;
(九)擅自開啟、關閉列車的貨車閥、蓋或者破壞施封狀態;
(十)擅自開啟列車中的集裝箱箱門,破壞箱體、閥、蓋或者施封狀態;
(十一)擅自松動、拆解、移動列車中的貨物裝載加固材料、裝置和設備;
(十二)鉆車、扒車、跳車;
(十三)從列車上拋扔雜物;
(十四)在動車組列車上吸煙或者在其他列車的禁煙區域吸煙;
(十五)強行登乘或者以拒絕下車等方式強占列車;
(十六)沖擊、堵塞、占用進出站通道或者候車區、站臺。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七十八條 鐵路監管部門應當對從事鐵路建設、運輸、設備制造維修的企業執行本條例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依法組織或者參與鐵路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鐵路監管部門應當建立企業違法行為記錄和公告制度,對違反本條例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的從事鐵路建設、運輸、設備制造維修的企業予以公布。
第七十九條 鐵路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鐵路運輸高峰期和惡劣氣象條件下運輸安全的監督管理,加強對鐵路運輸的關鍵環節、重要設施設備的安全狀況以及鐵路運輸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建立和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八十條 鐵路監管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信息通報制度和運輸安全生產協調機制。發現重大安全隱患,鐵路運輸企業難以自行排除的,應當及時向鐵路監管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報告。地方人民政府獲悉鐵路沿線有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重要情況,應當及時通報有關的鐵路運輸企業和鐵路監管部門。
第八十一條 鐵路監管部門發現安全隱患,應當責令有關單位立即排除。重大安全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人員、設備,停止作業;重大安全隱患排除后方可恢復作業。
第八十二條 實施鐵路安全監督檢查的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應當佩戴標志或者出示證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擾安全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安全檢查職責。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十三條 鐵路建設單位和鐵路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違反本條例關于鐵路建設質量安全管理的規定的,由鐵路監管部門依照有關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四條 鐵路建設單位未對高速鐵路和地質構造復雜的鐵路建設工程實行工程地質勘察監理,或者在鐵路線路及其鄰近區域進行鐵路建設工程施工不執行鐵路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規定,影響鐵路運營安全的,由鐵路監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五條 依法應當進行產品認證的鐵路專用設備未經認證合格,擅自出廠、銷售、進口、使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六條 鐵路機車車輛以及其他專用設備制造者未按規定召回缺陷產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由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缺陷產品貨值金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相應的許可證件。
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設置、維護鐵路封閉設施、安全防護設施;
(四)運輸危險貨物不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使用專用的設施設備。
第八十八條 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燒荒、放養牲畜、種植影響鐵路線路安全和行車瞭望的樹木等植物,或者向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排污、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鐵路安全的物質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單位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九條 未經鐵路運輸企業同意或者未簽訂安全協議,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等設施,取土、挖砂、挖溝、采空作業或者堆放、懸掛物品,或者違反保證鐵路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施工安全規范,影響鐵路運輸安全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鐵路運輸企業未派員對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監督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條 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及其鄰近區域建造或者設置的建筑物、構筑物、設備等進入國家規定的鐵路建筑限界,或者在鐵路線路兩側建造、設立生產、加工、儲存或者銷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場所、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防護距離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別由鐵路沿線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或者無線電管理機構等依照有關水資源管理、礦產資源管理、無線電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一)未經批準在鐵路線路兩側各1000米范圍內從事露天采礦、采石或者爆破作業;
(二)在地下水禁止開采區或者限制開采區抽取地下水;
(四)在鐵路橋梁跨越處河道上下游禁止采砂、淘金的范圍內采砂、淘金;
(五)干擾鐵路運營指揮調度無線電頻率正常使用。
第九十二條 鐵路運輸企業、道路管理部門或者道路經營企業未履行鐵路、道路兩用橋檢查、維護職責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或者上級道路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或者上級道路管理部門指定其他單位進行養護和維修,養護和維修費用由拒不履行義務的鐵路運輸企業、道路管理部門或者道路經營企業承擔。
第九十三條 機動車通過下穿鐵路橋梁、涵洞的道路未遵守限高、限寬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九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關于鐵路道口安全管理的規定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七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六條 鐵路運輸托運人托運貨物、行李、包裹時匿報、謊報貨物品名、性質、重量,或者裝車、裝箱超過規定重量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將危險化學品謊報或者匿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鐵路運輸托運人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或者在危險貨物中夾帶禁止配裝的貨物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七條 鐵路運輸托運人運輸危險貨物未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設備、防護用品,或者未按照操作規程包裝、裝卸、運輸危險貨物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八條 鐵路運輸托運人運輸危險貨物不按照規定配備必要的押運人員,或者發生危險貨物被盜、丟失、泄漏等情況不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九條 旅客違法攜帶、夾帶管制器具或者違法攜帶、托運煙花爆竹、槍-支-彈-藥等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一百條 鐵路運輸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鐵路監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非危險貨物辦理站辦理危險貨物承運手續;
(二)承運未接受安全檢查的貨物;
(三)承運不符合安全規定、可能危害鐵路運輸安全的貨物;
(四)未按照操作規程包裝、裝卸、運輸危險貨物。
第一百零一條 鐵路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本條例規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具體情節行使行政處罰權,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一百零二條 鐵路運輸企業工作人員竊取、泄露旅客身份信息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第一百零三條 從事鐵路建設、運輸、設備制造維修的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一百零四條 鐵路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一百零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給鐵路運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個人財產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一百零六條 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的安全管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一百零七條 本條例所稱高速鐵路,是指設計開行時速250公里以上(含預留),并且初期運營時速200公里以上的客運列車專線鐵路。
第一百零八條 本條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7日國務院公布的《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工程監理管理,提高工程建設管理水平,充分發揮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河南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監理以及有關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監理,是指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以下簡稱業主)委托,依據建設工程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及規范和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其他建設工程合同?,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督管理的活動。
第四條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必須遵守法律、法規,遵守監理工程師的執業紀律和道德準則,恪守科學、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省建設工程監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有關建設工程的法律、法規、規章;
(三)組織本省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考核和注冊;
(五)負責省外、外國監理單位在本省承攬監理業務的備案工作。
市地、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規定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監理工作。
第六條省計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負責推進建設監理事業的發展。
省交通、工業、水利等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做好本行業有關建設工程監理工作。
市地、縣(市)交通、工業、水利等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做好本行業有關建設工程監理工作。
第七條對建設工程監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或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監理范圍及內容
第八條建設工程實行建設監理制度。下列建設工程必須依法實行監理:
(一)國家、省重點建設工程項目;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項目;
(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建設工程項目;
(四)外商投資、國外貸款、贈款、捐款建設工程項目;
(五)投資總額300萬元(不含設備更新部分)以上的建設工程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建設工程項目。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項目,業主不具備與工程項目性質、規模、技術要求相適應的工程技術經濟管理人員的,應當實行監理。
建設工程的監理應推行社會監理,具備項目管理能力的業主,經批準也可以實行自行監理。
第九條監理單位受業主委托依法開展監理業務。工程監理的主要任務是控制建設投資、工期、工程質量,監督建設工程合同的實施,協調業主與承包方及其他單位之間有關工程監理的工作關系。
建設工程監理可分為建設前期階段、設計階段、施工準備及施工階段的監理。
業主可以根據需要,委托1個監理單位承擔全部階段的監理,也可以委托幾個監理單位承擔不同階段的監理,但施工準備和施工階段的監理應委托1個監理單位承擔。
第十條建設前期階段的監理內容:
(一)投資項目的前期決策咨詢監理;
(二)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監理。
第十一條設計階段的監理內容:
(一)協助業主提出設計要求、編制招標文件,參與評選設計方案;
(二)參與選擇勘察、設計單位,協助業主簽訂勘察設計合同,并監督合同的實施;
(三)核查設計方案和設計結果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的規定;
(五)向業主提出支付合同價款的意見。
第十二條施工準備及施工階段的監理內容:
(一)協助業主組織施工招標,編制招標文件,協助業主組織投標、開標、評標;
(二)協助業主簽訂與工程有關的合同、確認承包方選擇的分包方;
(三)協助業主辦理開工許可手續;
(五)監督承發包雙方嚴格執行工程承包合同和有關工程技術規范、標準;
(六)抽查、核驗工程使用的建材、構配件和機械設備的數量及質量;
(七)負責確認設計變更、技術核定和施工現場簽證;
(九)參與工程驗收和工程結算審查;
(十)在保修期內協助業主檢查工程狀況,參與鑒定質量責任,督促承包方回訪,監督承包方保修直至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復核保修結算。
第三章監理單位、監理工程師及其職責
第十三條本規定所稱監理單位是監理工程師的執業機構,其組織形式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確立。
設立建設監理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單位名稱、組織機構、章程和住所;
(二)有符合監理資質等級的監理技術業務人員;
(三)具備與承擔監理規模相適應的監理手段;
(四)具備相應的注冊資金,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四條監理單位的資質分為甲級、乙級、丙級,資質等級條件和業務范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監理單位資質實行分級審批:
(三)省直乙級、丙級監理單位資質由省直有關部門初審,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五條省外監理單位到本省承攬建設工程監理業務的,應持有關證件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后,方可從事監理業務活動。
境外的監理單位到本省承攬工程監理業務的,按國家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監理單位必須嚴格履行監理職責,并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格按照資質等級和監理范圍承接監理業務;
(三)嚴格履行監理合同,獨立承擔監理業務,不得轉讓;
(四)不得與施工單位、設備制造和材料供應單位發生經營性業務關系;
(五)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或出賣執業許可證書和資質等級證書;
(六)不得向接受監理的承包方指定材料設備的生產供應廠家。
(七)監理單位發生變更、歇業、終止的,應當到原審批機關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七條本規定所稱監理工程師,是指經注冊持有監理工程師執業證書的專業人員。監理工程師執業必須加入監理工程師執業機構。
監理工程師按照國家規定實行注冊制度,未經注冊的人員不得以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業務。
第十八條監理工程師從事監理業務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本規定,認真履行崗位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并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同時在2個以上監理單位任職;
(二)不得與施工、設備制造和建材經銷單位合伙經營;
(三)不得出賣、出借、轉讓、涂改《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和《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
第十九條建設工程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總監理工程師行使合同賦予監理單位的權限,其職責如下:
(一)全面負責受委托的監理工作,并在授權范圍內發布有關指令;
(二)簽訂監理工程的有關工程款支付憑證;
(三)公正地協調業主與承包方的爭議;
(四)建議撤換不合格的工程分包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及有關人員。
業主不得擅自更改總監理工程師的指令。
第二十條依法注冊的建設監理協會,應當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認真履行協會章程,開展建設監理業務培訓、技術交流和科普活動,承辦政府委托的有關事項,努力提高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和職業技能,為監理事業的健康發展發揮社會團體組織的積極作用。
第四章監理實施及費用
第二十一條監理單位承擔監理業務,必須與業主依照《建設監理合同示范文本》簽訂監理合同。
業主可以通過招標方式擇優選定監理單位。
在本省承建的中外合資、國外貸款、贈款、捐款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委托本省監理單位監理;確有必要時,可以委托與該工程項目有關的國外監理機構實行合作監理或聘請監理顧問。
第二十二條建設工程監理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編制建設工程監理規劃;
(二)按建設工程進度分專業編制建設工程監理細則;
(三)按照監理細則進行建設工程監理;
(四)參與工程竣工預驗收,簽署建設工程監理意見,并向業主提交建設工程監理有關資料。
第二十三條在實施監理前,業主應當將委托的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總監理工程師姓名及所賦予的權限,書面通知承包方。
業主有權要求監理單位更換不履行監理職責或不稱職的監理人員。
承包方必須接受監理單位的監理;承包方及材料、設備供應方應當按照監理單位的要求及時提供與監理工程有關的技術、經濟等資料。
第二十四條監理單位應當根據所承擔的監理業務組建工程項目監理機構。監理機構應當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其他人員組成。
總監理工程師應當將監理機構及其職責、各級監理人員的權限,書面通知承包方。
監理機構在工程施工階段必須進駐施工現場。
第二十五條總監理工程師或其他監理人員無權變更業主與承包方或其他有關單位簽訂的合同。確需變更合同的,應當及時向雙方當事人提出建議,協助雙方變更合同。
第二十六條建設監理是有償的綜合性技術服務。
工程監理費由業主與監理單位在監理合同中約定,監理取費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雙方不得隨意提高或降低。
建設工程監理費列入工程概算,并核減業主的管理費。
外資、中外合資、國外貸款、贈款、捐款建設的工程項目的監理費用計取標準及付款方式,由雙方參照國際慣例協商確定。
第二十七條監理單位在監理實施中提出合理化建議,被業主、設計單位或承包方所采用,由此降低工程造價或縮短工期、提高經濟效益的,業主應視合理化建議的技術難度、節約費用多少及縮短工期的情況給予獎勵。
第二十八條監理單位不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不按規定檢查,給業主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監理單位與承包方串通,為承包方謀取非法利益給業主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監理單位應當按業務收入的5%提取風險基金。風險基金專門用于監理單位執業中造成的損害賠償。
第二十九條實施建設監理的工程,仍須接受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和竣工質量等級核定,其質量監督費用應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業主違反本規定,對依法必須實行監理的工程不委托監理單位實施監理、隨意提高或降低監理取費標準的,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不予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監理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責令限期改正、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超越資質等級或監理范圍從事工程監理業務的;
(二)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資質等級證書》和《執業許可證書》的;
(三)不按照工程監理規范和技術標準履行監理職責或在監理業務中弄虛作假的;
(四)轉讓監理業務的;
(五)與業主或承包方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第三十二條監理單位因監理失職造成工程質量不合格的,應當返還監理費用,依法或按合同約定賠償經濟損失;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降低資質等級或取消監理資格,可并處監理費用1倍以下的罰款。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監理工程師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吊銷《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和《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
第三十四條承包方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拒絕監理單位監理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降低其資質等級。
第三十五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玩忽職守,以權謀私,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追究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申請復議;當事人也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安全應急管理制度(專業20篇)篇五
第一條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管理,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增強應急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實效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發布、備案、培訓、演練和修訂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應急預案的管理遵循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業、本領域內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轄區內本行業、本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五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二)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
(三)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危險性分析情況;
(四)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五)有明確、具體的事故預防措施和應急程序,并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
(六)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并能滿足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工作要求;
(七)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確;
(八)預案內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六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同級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工作實際,組織制定相應的部門應急預案。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aq/t9002-2015),結合本單位的危險源狀況、危險性分析情況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按照針對情況的不同,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事故類型的,應當組織編制本單位的綜合應急預案。
綜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本單位的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預案體系及響應程序、事故預防及應急保障、應急培訓及預案演練等主要內容。
第九條對于某一種類的風險,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存在的重大危險源和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制定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預防措施、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保障等內容。
第十條對于危險性較大的重點崗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重點工作崗位的現場處置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處置程序、應急處置要點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之間應當相互銜接,并與所涉及的其他單位的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十二條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系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應當經常更新,確保信息準確有效。
第三章 應急預案的評審
第十三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本部門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審定;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涉及相關部門職能或者需要有關部門配合的,應當征得有關部門同意。
第十四條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評審應當形成書面紀要并附有專家名單。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
第十五條參加應急預案評審的人員應當包括應急預案涉及的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和有關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
評審人員與所評審預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六條應急預案的評審或者論證應當注重應急預案的實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預防措施的針對性、組織體系的科學性、響應程序的操作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應急預案的銜接性等內容。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后,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公布。
第四章 應急預案的備案
第十八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九條中央管理的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上市公司)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其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分別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中涉及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按照隸屬關系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未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的備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確定。
煤礦企業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當抄報所在地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申請應急預案備案,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
(二)應急預案評審或者論證意見;
(三)應急預案文本及電子文檔。
第二十一條受理備案登記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應急預案進行形式審查,經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并出具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并說明理由。
對于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已經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登記的,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可以不提供相應的應急預案,僅提供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
第二十二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導、督促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做好應急預案的備案登記工作,建立應急預案備案登記建檔制度。
第五章 應急預案的.實施
第二十三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生產安全事故預防、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技能。
第二十四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處置方案。
應急預案的要點和程序應當張貼在應急地點和應急指揮場所,并設有明顯的標志。
第二十五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本部門、本地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預防重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第二十七條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第二十八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應急預案的管理情況進行總結。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總結應當報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總結應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根據預案演練、機構變化等情況適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至少每三年修訂一次,預案修訂情況應有記錄并歸檔。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
(二)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工藝和技術發生變化的;
(三)周圍環境發生變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險源的;
(四)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或者職責已經調整的;
(五)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發生變化的;
(六)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要求修訂的;
(七)應急預案管理部門要求修訂的。
第三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報告應急預案的修訂情況,并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配備相應的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使用狀況檔案,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良好狀態。
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后,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救援,并按照規定將事故信息及應急預案啟動情況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四條對于在應急預案編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人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按照應急預案采取預防措施,導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由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統一制定。
第三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安全應急管理制度(專業20篇)篇六
1、施工單位每年對職工進行一次專門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理程序的培訓。特別是要加強重點崗位人員的應急知識培訓,提高現場應急處置能力。
2、項目部要在建設單位,總監辦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統一指導下,根據國家安全生產事故有關應急預案,分門別類,制定及修訂本單位的各類安全生產應急預案。項目部要按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制定應急預案。建立健全各單位以及關鍵工作崗位在內的應急預案,形成“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應急預案體系,并與上級部門及有關部門的'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3、積極組織應急預案的演練,每年至少要組織一次應急預案的演練,通過演練,檢查預案,鍛煉隊伍,教育職工,提高能力。
4、依靠科技進步,提高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和應急救援水平。
5、通過各種有效方式,加大宣傳力度,普及安全生產事故預防、避險、自救、互救和應急處理知識,提高職工救援技能,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應對事故災難的能力。
6、建立兼職的應急救援隊伍,加強組織和培訓。
7、加強對應急救援器材的管理工作,加強對儲備應急物資的動態管理,保證及時補充和更新。
8、項目部要切實保證對應急管理設備及設施的資金投入力度。
9、對重點部位的危險源點及重大危險源實行24小時實時監控。
安全應急管理制度(專業20篇)篇七
加強和規范公司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的管理,全面提高公司員工應急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保障職工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
適用于公司應急處置突發事件的管理。
3.1事故應急指揮部對公司應急管理工作負總責。
3.2安全科負責應急管理的日常工作。
3.3相關單位負責各自范圍內的應急管理工作。
4.1定期對公司級應急救援預案組織修訂。
4.2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演練。
4.3定期組織員工進行應急相關知識學習。
4.4應急設施、器材所在單位定期進行維護保養,確保完好使用。
4.5職能部門定期對應急設施、器材進行監督檢查。
4.6應急事件管理
(1)突發事件發生后,公司應立即啟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展開應急處置工作:
部署和協調現場治安秩序和公司員工思想穩定工作;按規定及時向上級相關部門報告;
必要時請求社會救援。
(2)當發生各類事故時,依事故嚴重程度,分別啟動車間事故應急預案和公司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展開應急處置。
(3)事故發生后,公司領導和各車間負責人應按各級預案的`規定,在第一時間內組織事故救援工作,發生重大事故時,應集結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聽從總指揮的安排和指令。
(4)發生事故后,發現人員要首先向單位領導報告并向公司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報警,嚴禁單獨盲目施救,施救人員應保證在3人以上。如事故形勢嚴重,須等專業救援隊伍實施救援。
(5)事故發生后,各應急救援專業隊負責人應按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的指令,立即集結本隊人員,攜帶應急救援裝置,迅速趕赴事故現場展開救援。
(6)事故發生后,公司各重要崗位的人員,應采取正確緊急措施,確保各裝置安全,避免其它事故發生或事故擴大。
(7)參加事故應急救援人員,不可盲目施救,應首先分析事故形勢,明確可能存在的危險因素及風險程度,按可能發生的最嚴重的后果考慮,采取必要的個人防護措施和全面防護措施后,再展開救援。
(8)施救人員在實施事故處置和救援過程中,如發現存在可能引發更加嚴重的事故或可能危及施救人員生命安全時,要及時采取措施,緊急避險,撤離危險區域,防止更大的傷亡。
4.7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報告
具體的應急處置和恢復措施按各專業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規定執行。
本制度由公司生產部負責解釋。
安全應急管理制度(專業20篇)篇八
第一條為規范和指導煤礦企業(含煤炭為非主營業務的企業)和煤礦(包括生產、新建、改擴建、資源整合煤礦)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進一步加強煤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構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防范事故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6號)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煤礦企業和煤礦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體系;
(二)事故隱患分級管控標準和機制;
(三)風險預控和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記錄報告、安全監控、督辦驗收等工作機制;
(四)信息管理體系;
(五)資金保障、通報監督、教育培訓、考核獎懲等保障制度。
第三條煤礦企業和煤礦應當建立健全從主要負責人(包括一些煤礦企業的實際控制人,下同)到每位作業人員,覆蓋各部門、各單位、各崗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體系,明確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統一組織領導和協調指揮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明確本單位負責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記錄、上報和督辦、驗收等工作的責任部門。
將所屬煤礦整體對外承包或托管的煤礦企業,應當在簽訂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承包(托管)合同中約定本企業和承包(承托)單位在煤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方面的責任,督促承包(承托)單位按規定定期組織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安全應急管理制度(專業20篇)篇九
為維護學校師生人身安全,有效處理學校突發安全事故,使學校突發安全事故損失降低到最低限度。特制訂《湖南省安仁縣第三中學突發安全事故應管理制度》。
一、成立學校突發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統一指揮和組織我校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
應急管理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陳大初
副組長:劉忠木?李慧林?李德華?李敦華?劉聲安
成?員:譚文奇?侯仁朱?侯運德?張利華?陳志清 左小武
各處室副主任
下設辦公室:辦主室主任侯運德(兼)
成員:政務系列人員
突發事件應急疏散負責人員
疏散原則:
統一指揮,快速反應,疏散有序,確保安全
疏散指揮人員:
總 指 揮:陳大初
副總指揮:李德華??侯運德
高 三 樓:李慧林??左樓梯:何穎萍???右樓梯:譚光運
五 層 樓:劉忠木??左樓梯:彭慶平???右梯梯:左紅平
三 層 樓:劉聲安??彭水仔
初 中 部:李敦華??張小驥
疏散后處置人員:
(1)現場指揮組:譚文奇?張家尚
(2)疏散引導安置組:侯仁朱?盧志紅
(3)醫療救護組:凡遵武??陽愛娥
(4)后勤保障組:張利華??張小明??
(5)通訊聯絡組:陳志清??唐金榮
疏散警報:不間斷響鈴、敲鐘或警報。
應急指揮室:保衛處?????電話:5325033
二、學校突發安全事故種類。
學校突發安全事故含學校重大火災安全事故,學校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學校重大危險藥品安全事故,學校工程建設、危房安全事故,學校重大特種設備安全事故,學校外出大型活動安全事故,學校外來暴-力侵害事故,學校食物中毒安全事故,學校流行傳染疾病安全事故。安全事故造成1人以上死亡、集體損傷3人以上的,屬重大安全事故。
三、安全事故報告及處理程序
1、實行學校一把手負責制。
2、學校發生或接到突發安全事故后,必須在5-10分鐘內向校長報告,并及時向公安、交-警、衛生、消防等相關部門報案請求援助。學校本著"先控制、后處置、救人第一,減少損失"的原則,果斷處理,積極搶救,指導現場師生離開危險區域,保衛好學校貴重物品,維護現場秩序,做好事故現場保護工作,上交學校突發安全事故有關材料,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3、校長接到突發安全事故報告后,根據事故情況在2小時內及時向市教育局及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匯報,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在最短時間內到達事故現場,組織搶救和善后處置工作。
4、對緩報、瞞報、延誤有效搶救時間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予以紀律處分。
四、安全事故
(一)重大火災安全事故
l、學校指揮學生緊急集合疏散,迅速將事故信息報教育局及上級部門。
2、學校利用校園播音系統或鐘聲發出緊急集合信號,組織教師到班級指揮學生按順序疏散,樓道間要有專人組織疏散,及時將學生帶至遠離火源的安全地段。
3、嚴禁組織學生參與救火,教師可利用一切救火設備救火,及時報告119、120請求援助。
4、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處置工作。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1、學校指揮學生緊急集合疏散至安全地段,迅速將事故信息報中心校。
2、學校要迅速搶救受傷師生,在最短時間內將受傷師生送至醫院救治,及時報警110、l19、120請求援助,保護好事故現場。
3、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處置工作。
(三)危險藥品安全事故
1、學校危險藥品要求專柜存放,專人管理。
2、在實驗操作過程中出現的安全事故,學校要及時將師生疏散至安全地段,迅速將情況報告校長。
3、在最短時間內將受傷師生送至醫院搶救,及時報告119、120請求援助,保護好事故現場。
4、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處置工作。
(四)工程建設、危房安全事故
1、學校在建或改建的建筑物要樹立警示牌,設有隔離欄。
2、學校d級危房一律不允許使用,封閉的d級危房要樹立警示牌,設有隔離欄。
3、學校發生建筑物、危房安全事故,迅速組織師生疏散至安全地段,及時將事故信息報告教體局。
4、對受傷師生組織搶救,及時報告110、119、120請求援助,封閉事故現場。
5、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處置工作。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落實《濰坊市學校安全管理規范》(以下簡稱《規范》),建立健全學校安全責任目標和全程管理長效機制,切實保障師生人身安全、財產安全,共同營造和-諧育人環境,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學校安全工作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緊緊圍繞平安和-諧校園建設為目標,樹立“以人為本”,學生生命和健康是學校一切工作的基礎和前提的理念,堅持“以人為本,師生參入,預防為主,注重實效”的原則,提高廣大師生的安全防范意識和防范能力,形成學校安全工作時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人人有職責,處處有規范,目標明確,責任清楚的高效管理體制。
第三條:學校法人代表是安全第一責任人,負責對學校安全工作統籌規劃,合理安排,負責制定出與《規范》相配套具體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實行長效校長負責制。各學校要成立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初中、駐地小學及在校學生數達到600人以上的其他小學成立保衛科,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保衛人員以及辦公設施,落實安全保衛人員的職責,建立領導帶班,教師值班的安全值日制。
第四條: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有關安全防范工作文件精神,對師生進行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師生的安全防范意識和能力,構建學校安全工作保障體系,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完善各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安全隱患排除措施,強化學校及周邊綜合治理,創建“和-諧平安校園”。
第五條:全體教職工都是安全工作者。教職工要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自覺貫徹和落實上級有關安全文件精神,掌握組織各類戶外活動的.安全知識和處理突發事故的辦法以及緊急狀況下組織學生自救自護的辦法,具備分辨安全、危險的能力和防范事故的能力。學習掌握法律知識和對事故責任的界定常識,協助學校處理突發事件。
第六條:學校安全工作的主要內容
2、食品衛生安全:要規范師生師生校內就餐飲水習慣,監督學生不喝生水,不購買“三無”小食品,不吃變霉變質食物,培養學生飯前便后洗手的良好習慣。
3、活動安全:嚴格戶外活動申請審批制度,堅決杜絕參加一切商業慶典活動。
4、上課安全:要教會學生在課堂、實驗室、微機語音室、圖書閱覽室、體育課等教學活動過程中突發事故的自護自救常識,教會學生在實驗室、微機室上課時的用電常識和規范的操作程序,對在體育課活動中的異常體質、特定疾病的學生給予關注和照顧。
5、校舍安全:學校要對配電室、學校建筑區及一切安全隱患易發區劃設安全警戒線,教育師生遠離危險區。
6、消防安全:教育師生在公共場所注意防火,謹慎用電、用油、用煤氣等。
7、治安安全:加強校園內部和周邊治安,嚴禁學生帶刀具、火藥、爆竹進校園,加園周邊環境清理力度。
8、其它安全:要加強防自然災害、防傳染病工作力度,自覺接受上級關于自然災害預報和疾病預防通知,做好應急預防。
第七條:加大對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督管力度,建立切實可行的督察通報整改制度,定期對各校包括民辦幼兒園進行危房排查,設施安全評估,發現安全隱患,令其限期整改。
第八條:各學校要參照《規范》要求,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出安全管理措施。
第二章安全工作基本要求
第九條:帶班領導值班教師職責:帶班領導要全面協調值班教師進行值班分工、時段交接。對師生的安全、學校的財產負責,尤其對校內安全隱患易發點、校產倉庫、微機室等關鍵場所,實行全天候監管。值班教師不得隨意離崗,發現問題及時向帶班領導匯報,帶班領導要妥善處理,必要時向主要領導匯報。
第十條:門衛安全工作職責:
1、24小時在崗值班,保證信息暢通。
2、管好內門,嚴防閑雜人員或不法分子進入校園。嚴防結伙斗毆,尋釁滋事,擾亂教學秩序現象發生。
3、與校方簽訂“安全責任合同書”并認真履行。
4、作好來客登記,記好安全日志。
5、對重大違紀學生在校內發生的不良行為協助校方進行調查,取證、整理上報材料。
6、維持好大型活動的正常秩序。
7、協助校方督查學生遲到、早退、衣著不整現象,嚴防校外人員擅自出入。
第十一條:學生宿舍安全工作基本要求:
1、由總務處負責宿舍安全管理,做到設施達標、附著設施完好,防盜措施到位,防照明設施安全可靠。
2、管理人員保證24小時在崗和信息暢通,未經允許嚴禁非校內人員入內,嚴禁他人在本校留宿。
3、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4、對宿舍安全隱患定期排查并上報整改。
5、填好相關表冊,作好日志記錄。
6、嚴禁刀具、棍棒、火源和易燃易爆等危險品進入宿舍,嚴禁住宿生在宿舍違紀違規(如賭博、抽煙、酗酒等)。
7、隨時處理宿舍內的突發事件。
8、對宿舍學生的人身財產安全負責。
9、舍管員不能以罰代管,不能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
10、督促住宿生按時作息,協助班主任督促住宿生返校住宿。
11、督促學生保持清潔的室內衛生和個人衛生。
12、不向學生兜售商品和小食品。
第十二條:食堂安全工作基本要求:
1、食堂設施和配備設施以及衛生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標準。
2、定期對食堂從業人員進行培訓和體檢,凡患有礙于食品衛生疾病或其它傳染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此項工作。
3、食堂所有工作人員須持證上崗。上班期間統一衛生衣,衛生帽。嚴禁非工作人員入內。
4、杜絕向學生售過期、變質、有害、有毒、污染及“三無”食品。
5、食品留樣,存樣科學規范。
6、食品存放合理,做到菜糧分離,生熟分開,肉類冷藏,確保室內干燥,通風,碗筷嚴格消毒。防蠅、防蟲、防鼠標準規范。完善食品存放安全設施,防止投毒事件發生。
7、加強食品采購,運輸加工,貯存等環節的監控管理,建立食品的采購和索證、登記制度。
8、保證食堂操作間及大廳衛生。
第十三條:級部主任、班主任和任課教師應履行以下安全職責
1、定期對師生進行安全教育,執行和貫徹學校有關安全工作規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學生的“防火災、防溺水、防觸電、防盜、防食品中毒和煤氣中毒、防坍塌事故、防交通事故、防踩踏事故、防侵害、防爆炸污染、防戲耍打鬧、防疾病傳染”等十三防工作。
2、杜絕學生吸煙、酗酒、賭博、進游戲廳。
3、教育學生不穿奇裝異服,不留長發,不染發,不戴項鏈和首飾;不說臟話,不打口哨,不追逐打鬧。
4、嚴禁學生攜帶易燃易爆物品及刀具棍棒等進入校園。
5、教育學生不打架斗毆、談情說愛、涉黃涉毒和在外上網。
6、預防學生頂撞老師,不認真聽課,不按時交作業。
7、督促走讀生按時回家,返校。
8、預防傳染病在班內傳染,對疫情及時排查上報。
9、定期對學生進行法律、安全常識和自護自救常識教育,定期開展專項安全演練活動。
10、實行上課點名制度,對缺課學生要及時查明原因,并迅速通知學生家長。
11、不隨意延長學生在校時間,不拖堂,不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學生的課堂(活動)安全誰上課誰負責,誰主辦誰負責。
12、補課年級的級部主任和班主任應對本年級學生的在校安全負責。
13、每天最后一節課或自習的上課或輔導老師對學生的上下樓梯安全有監管指導的責任。值日教師組織好護送學生過公路口。
14、任何老師對學生的斗毆或意外傷害都有勸止護救的責任。
15、任何教師都有護校值班和處理突發事件的義務。
16、各班要成立治安聯防隊并對他們定期培訓,指導他們開展安全保衛工作。每周將班級安全工作情況書面上報學校。
17、嚴禁學生在外食宿,對措施不力,放縱學生在外食宿的,要追究班主任、級部主任和當事人的責任,并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
18、嚴格事故報告制度,并記好“班級安全日志”。
19、班級和年級要處理好學生之間,師生之間的各種矛盾。
20、全體教師集會時,級部主任要安排專人巡查值班。
21、級部主任和班主任要協助相關人員抓好學生食宿工作。
22、級部應作好建立長期的安全工作值周(或值日)機制。
第三章學校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學校的一切建筑設施應從師生安全角度出發,對不符合要求的及時發現、及時整改。
第十五條:學校要按要求配備消防、照明、安全標志等設施,并保證其發揮真正作用。
第十六條:各學校應與公安、工商等部門配合,加強學校周邊的綜合治理。
第十七條:禁止任何人在樓道,陽臺或高位處擺放無固定的擱置物。
第十八條:學校應建立長期有效的安全隱患排查整改機制,以保證安全工作萬無一失。
第十九條:學校的財務室,微機室等重點部位應配備監控設備,并安排專人看管。
第二十條:各校要加強實驗室管理,強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和腐蝕性實驗用品管理與使用原則,嚴防事故發生。
第二十一條:各處室、教室、宿舍、食堂等部門負責人應對其辦公設施和財產安全負責。
第二十二條:各學校應制定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定期對師生進行不同形式安全教育,開展事故演練活動。
第四章安全事故報告處理
第二十三條:學校應制定事故報告制度,嚴格事故報告程序,對突發性事件或不安全事故,任何人都有在緊急處理的同時即時報告的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四條:發生傷亡事故或財產嚴重損失的學校要在第一時間內向中心校報告,涉及刑事事件的應在第一時間內向公安機關報案。上報內容包括時間、地點、單位、經過、后果等等。
第二十五條:處理安全事故要按照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明確事故責任,要以最短時間處理結束,并書面將事故處理情況上報中心校。
第五章安全事故的責任追究
第二十六條:對于重大安全事故的責任人由上級相關部門給予紀律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對于一般安全事故的責任人要采取追賠、經濟處罰和評職晉級評優樹模“一票否決”的處理方式,必要時上報教育局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十八條:責任人已盡到安全教育和管理保護職責的,依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界定責任人不承擔相關責任的,不追究責任人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細則適用于鎮中心校全體教職員工。
第三十條:本細則由中心校安全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安全應急管理制度(專業20篇)篇十
為維護周口藍天救援隊的形象,加強隊伍規范化、正規化管理,特制定周口藍天救援隊隊員規章制度,本隊所有正式隊員、預備隊員和志愿者,必須嚴格執行。
第一條、熱愛祖國,遵守法紀。接受藍天精神與理念,嚴格遵守本隊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二條、戶外救援執行安全責任自負制,參加救援任務時嚴禁個人英雄主義,一切行動聽從指揮。
第三條、尊重被救助人員的個人隱私。未經隊內審核,不得隨意發布,透露被救助人員的個人情況和救援圖片及影像資料。
第四條、遵守公眾秩序,尊重社會公德。樹立良好的救援隊員形象,舉止端莊,談吐大方。禁止任何小組、個人有損害本隊的形象、聲譽的行為,禁止利用任何不正當手段侵占或破壞藍天救援隊財物,禁止任何小組或個人拉幫結派,為了小集體或個人利益而損害本隊的集體利益,破壞救援隊的發展。
第五條、倡導隊員團結互助,同舟共濟,發揚集體合作和創造精神。救援隊各隊員相互尊重,團結友愛。嚴禁在任何公共平臺談論隊員隱私,在本隊網絡平臺辱罵、挑釁、吵架、搬弄是非。
第六條、隊員、預備役隊員及志愿者個人之間的資金往來和其它糾紛與本隊無關。嚴禁以本隊隊員、預備役隊員及志愿者身份借貸,一經發現,由隊委會談話。情節嚴重者清退出本隊。
第七條、禁止外借藍天救援隊服裝和各種標識。愛護本隊的各種救援裝備和培訓器材以及公共財物。
第八條、未經隊伍工作委員會授權或批準,隊員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1、以本隊的名義參加對外培訓、合作、談判等;
2、以本隊的名義對外提供擔保或證明;
3、以本隊的名義對新聞媒體或對外人員發布信息、意見的;
4、代表本隊出席各類公眾活動。
第九條、全體隊員有義務保護藍天救援隊的'各種機密資料,妥善保管所持有的涉密信息和文字、圖片、影音檔案。退隊或者換隊,請移交手上所負責的資料和文字、圖片、影音檔案并對資料保密,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機密資料。
第十條、各項隊內活動、救援行動、集會期間全體隊員、學員應遵循以下行為準則:
2、精神振作,舉止端莊,談吐大方得體;
3、穿著隊服列隊時,不得嬉笑打鬧,抽煙,吃零食以及其他有損本隊的形象、聲譽的行為。
4、室內學習時,注意課堂紀律,不得大聲喧嘩,關閉手機或調至靜音,有需要的可以到室外接聽電話。認真聽講做好筆記,積極參入談論并踴躍發言。
5、野外實操時,注意安全,不嬉戲打鬧,愛護各種裝備(設備)和器材,自覺遵守各種裝備(設備)和器材的操作流程和規定。
6、著隊服時,服從帶隊或領隊統一指揮;除領隊外其他人員不得離開隊列,特殊情況需要離開隊伍必須向領隊打“報告”領隊同意后,方可出列,需分組時,各組必須跟緊組長并與前隊保持一定距離。
7、嚴禁在公眾平臺(qq、微博、微信等)發布有損本隊的形象、聲譽的圖片,視頻和文字,需要發布時必須有外聯宣傳組負責人統一發布對外各種圖文信息。
8、在出勤(備勤)培訓期間嚴禁喝酒。
為進一步加強隊伍建設,獎勵先進,預防違規,保證本隊的平穩發展,針對全體成員行為,特制訂本制度。
第一條:本制度適用于救援隊全體隊員、預備役隊員和新加入志愿者。
第二條:對有下列表現行為之一的隊員、預備役隊員、志愿者給予獎勵:
1、認真執行各項工作制度,表現積極的;
2、在各類救援行動中有明顯立功表現的;
3、有關隊伍建設建議切實有效的、隊內外有關專業技術知識培訓有明顯成效的;
4、各組負責人/秘書/信息員在平時、在各種任務或總部后臺任務值守突出的;
5、制止違反藍天隊伍規紀律和定的行為,維護本隊形象免受重大損失的;
6、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三條:獎勵分為:通報表揚、記功、晉級、頒發貢獻勛章、紀念章、授予年度優秀隊員等榮譽稱號。
第四條:對隊員的獎勵中,晉級、頒發勛章、紀念章、授予榮譽稱號,由隊務組提出建議,經隊伍工作委員會研究批準,記入本人檔案。
第五條:對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隊員,給予相應處罰:
1、違反藍天精神與理念,違反藍天隊伍各種紀律和制度的;
2、嚴重違反隊務組管理規定的;
3、在救援行動中出現重大失誤,造成不良影響的;
3、在平時或各種任務、保障中有商業推廣、行為的;
4、任何違反藍天隊服、藍天文字標識、藍天徽章管理規定的;
5、日常工作中,不履行職責,玩忽職守的;
6、對救援信息或災情通報瞞報、謊報、漏報的;
7、未經允許,私自對外發布救援信息或接受媒體采訪的;
8、私自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應急救援物資、資金的;
其他違反本制度的行為。對于嚴重違規導致后果,不能正確認識其錯誤行為,態度惡劣,可給予撤職以上處分,直至清除出隊。
第六條:處罰分為:警告、記過、降級、撤職、留隊查看、清除出隊。隊員,預備役隊員上報河南藍天工作組,根據紅頭文件之規定,在48小時后未提出復議者視為處罰有效。相對于志愿者,本隊在告知、警告無效后,直接清退并發布聲明。
第七條:隊員違反規定,導致重大后果,給藍天救援隊帶來嚴重危害或經濟損失,或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八條:違反本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本條例由藍天救援隊隊伍工作委員會負責解釋、制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應急管理制度(專業20篇)篇十一
1.1、為了預防和控制潛在的事故或緊急情況發生時,做出應急預警和響應,最大限度地減輕可能產生的事故后果,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生產經營中可能和已發生的安全生產事件的預防和處理。
2.1、實行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
應急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公司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分級管理,分線負責”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充分發揮應急預警和響應的指揮作用。
2.2、以人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害作為首要任務。切實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
2.3、預防為主,強化基礎,快速反應
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常抓不懈,在不斷提高安全風險辨識、防范水平的同時,加強應急基礎工作,做好常態下的風險評估、物資儲備、隊伍建設、完善裝備、預案演練等工作。居安思危,強化一線人員的緊急處置和逃生的能力,早發現、早報告、迅捷處置。
2.4、科學實用
應急預案應具有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通過危險源辨識、風險評估進行編制;應急對策簡練實用,通過演練不斷完善改進。依法規范,加強管理。
2.5、分級響應:
應急工作按照事故的危害程度、波及和影響范圍,實施分級應急響應。
3.1、領導機構
在總經理領導下的公司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是安全生產事故應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領導機構。負責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領導工作。
3.2、辦事機構
公司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安全生產部,負責制度起草、落實及日常管理職責。
4.1、預警
各單位要針對各種可能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完善預警機制,建立預警系統,開展危險源辨識、環境因素識別和風險評價工作,做到及時發現、及時報告、妥善處置。每個應急人員必須在崗位能熟練使用兩個以上預警電話或其他報警方式。
4.1.1、預警級別和發布
根據危險源辨識、環境因素識別和風險評價預測分析結果,對可能發生和可以預警的潛在事故進行預警。預警級別依據安全生產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勢態,一般劃分為三級:公司級(重大――可能產生特別嚴重后果)、站點級(較大――可能產生嚴重后果)和班組級(一般――可能產生較重后果)。
預警信息包括事故的類別、地點、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發布級別等。
預警信息的發布和解除經應急領導小組批準可通過廣播、信息網
絡、警報器等進行發布;特殊情況下目擊者可大聲呼叫或打電話的方式進行。
4.2、應急處置
4.2.1、信息報告
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事發源的第一目擊者必須立即報告本單位領導,最遲不得超過5分鐘,同時報告專職人員和專業部門。應急處置過程中,注意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4.2.2、先期處置
事故發生后,事發源的現場人員與增援的應急救援人員在報告事故信息的同時,及時、有效地進行先期處置,控制事態的蔓延。
4.2.3、應急響應
4.2.3.1、對于先期處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態的安全生產事故,要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由公司應急領導小組統一指揮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4.2.3.2、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負責現場的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應急救援人員應攜帶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救援人員進入和離開事故現場的相關規定。
4.2.4、應急結束
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結束,由應急領導小組發布應急工作結束信息。
4.3、恢復與重建
4.3.1、善后處置
要積極穩妥、深入細致地做好善后處置工作。對突發事故中的傷亡人員、應急處置工作人員,以及緊急調集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要按照規定給予補償。
4.3.2、調查與評估
對安全生產事故的起因、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復重建等問題按照“三不放過”原則進行調查評估和處理。
4.3.3、恢復重建
根據事故恢復重建計劃,組織實施恢復重建工作。
4.4、信息的報告與發布
安全生產事故的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事故發生后應及時按規定向主管上級和當地政府報告,并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報告工作。也應當向員工發布簡要信息和應對防范措施等。 信息的報告與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權報告或發布、組織報道、接受采訪等。
各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做好安全生產事故的應對工作,同時根據總體預案切實做好應對安全生產事故的人力、物力、財力、運輸、醫療衛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恢復重建工作的順利進行。
5.1、人力資源
公司經理辦公室、財務部、安全生產部是應急救援的專職隊伍和骨干力量。安全生產部負責日常應急救援隊伍的業務培訓和應急演練,各加氣站要建立聯動協調機制,動員全員有組織地參加應急救援工作。
5.2、財力保障
財務部負責保證所需資金。
5.3、物資保障
安全生產部負責建立健全應急物資的儲備及緊急配送體系,完善
應急工作程序,確保應急所需物資的及時供應,財務部要加強對物資儲備的監督管理。
5.4、醫療衛生保障
辦公室負責聯系就近醫院,確保醫院能在發生事故后能及時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等醫療衛生應急工作。
5.5、交通運輸保障
辦公室負責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確保運輸安全暢通;要建立緊急情況交通運輸工具的調用程序,確保搶險救援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
5.6、人員防護
各加氣站要指定或建立與人員相適應的應急避險場所,完善緊急疏散管理辦法,明確各級責任人,確保在緊急情況下員工安全、有序的疏散。
要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嚴格按照程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確保人員安全。
6.1、預案演練
各部門要結合實際,有計劃、有重點地組織對相關預案的演練。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并作好演練過程的記錄。
6.2、培訓教育
由辦公室牽頭,安全生產部負責協助組織,進行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常識的培訓,增強員工的憂患意識、社會責任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對應急救援和管理人員進行專業培訓,提高其應急專業技能。保持培訓記錄。
6.3、責任與獎懲
安全應急管理制度(專業20篇)篇十二
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省級及以上專業安全生產應急機構分別組織對本地區、本領域每一起重大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和較大未遂傷亡事故成功救援情況及時進行總結,逐起事故編寫救援總結報告。
1.事故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報告及救援經過;
3.應急預案啟動和執行情況;
4.事故現場應急指揮機構成立及組成情況;
5.專業救援隊伍、裝備調用情況以及救援過程中發生的實際費用;
7.事故原因和性質的簡要分析;
10.事故現場相關圖紙資料,現場搶救的有關圖片。
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于事故救援結束后的20個工作日內將救援總結報告報送省應急中心。
省級及以上專業安全生產應急機構于事故救援結束后的10個工作日內將救援總結報告報送相應的上級機構,同時報送省應急中心。
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省級及以上專業安全生產應急機構、省屬企業及時掌握本地區、本領域和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應急機構建設、應急演練開展、應急救援隊伍開展預防性安全檢查、事故救援以及應急救援隊伍安全技術等工作情況,填寫相關季報表(見附件2)。
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于每季度結束后的5個工作日內將季報表1、季報表3~8報送省應急中心。
省屬企業于每季度結束后的5個作日內將季報表2、季報表3~8報送省應急中心。
省級及以上專業安全生產應急機構于每季度結束后的5個工作日內將季報表3、4與相關的內容和表5、7報送省應急中心,同時報送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
安全應急管理制度(專業20篇)篇十三
為了預防和控制潛在的事故或緊急情況發生時,做出應急預警和響應,最大限度地減輕可能產生的事故后果,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生產經營中可能和已發生的安全生產事件的預防和處理。
實行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
應急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公司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分級管理,分線負責”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充分發揮應急預警和響應的指揮作用。
以人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害作為首要任務。切實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
預防為主,強化基礎,快速反應。
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常抓不懈,在不斷提高安全風險辨識、防范水平的同時,加強應急基礎工作,做好常態下的風險評估、物資儲備、隊伍建設、完善裝備、預案演練等工作。居安思危,強化一線人員的緊急處置和逃生的能力,早發現、早報告、迅捷處置。
科學實用。
應急預案應具有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通過危險源辨識、風險評估進行編制;應急對策簡練實用,通過演練不斷完善改進。依法規范,加強管理。
分級響應:
應急工作按照事故的危害程度、波及和影響范圍,實施分級應急響應。
領導機構。
在總經理領導下的公司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是安全生產事故應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領導機構。負責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領導工作。
辦事機構。
公司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安全生產部,負責制度起草、落實及日常管理職責。
預警。
各單位要針對各種可能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完善預警機制,建立預警系統,開展危險源辨識、環境因素識別和風險評價工作,做到及時發現、及時報告、妥善處置。每個應急人員必須在崗位能熟練使用兩個以上預警電話或其他報警方式。
預警級別和發布。
根據危險源辨識、環境因素識別和風險評價預測分析結果,對可能發生和可以預警的潛在事故進行預警。預警級別依據安全生產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勢態,一般劃分為三級:公司級(重大——可能產生特別嚴重后果)、站點級(較大——可能產生嚴重后果)和班組級(一般——可能產生較重后果)。
預警信息包括事故的類別、地點、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發布級別等。
預警信息的發布和解除經應急領導小組批準可通過廣播、信息網。
絡、警報器等進行發布;特殊情況下目擊者可大聲呼叫或打電話的方式進行。
應急處置。
信息報告。
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事發源的第一目擊者必須立即報告本單位領導,最遲不得超過5分鐘,同時報告專職人員和專業部門。應急處置過程中,注意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事故發生后,事發源的現場人員與增援的應急救援人員在報告事故信息的同時,及時、有效地進行先期處置,控制事態的蔓延。
應急響應。
對于先期處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態的安全生產事故,要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由公司應急領導小組統一指揮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負責現場的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應急救援人員應攜帶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救援人員進入和離開事故現場的相關規定。
應急結束。
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結束,由應急領導小組發布應急工作結束信息。
恢復與重建。
善后處置。
要積極穩妥、深入細致地做好善后處置工作。對突發事故中的傷亡人員、應急處置工作人員,以及緊急調集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要按照規定給予補償。
調查與評估。
對安全生產事故的起因、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復重建等問題按照“三不放過”原則進行調查評估和處理。
恢復重建。
根據事故恢復重建計劃,組織實施恢復重建工作。
信息的報告與發布。
安全生產事故的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事故發生后應及時按規定向主管上級和當地政府報告,并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報告工作。也應當向員工發布簡要信息和應對防范措施等。信息的報告與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權報告或發布、組織報道、接受采訪等。
各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做好安全生產事故的應對工作,同時根據總體預案切實做好應對安全生產事故的人力、物力、財力、運輸、醫療衛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恢復重建工作的順利進行。
人力資源。
公司經理辦公室、財務部、安全生產部是應急救援的專職隊伍和骨干力量。安全生產部負責日常應急救援隊伍的業務培訓和應急演練,各加氣站要建立聯動協調機制,動員全員有組織地參加應急救援工作。
財力保障。
財務部負責保證所需資金。
物資保障。
安全生產部負責建立健全應急物資的儲備及緊急配送體系,完善。
應急工作程序,確保應急所需物資的及時供應,財務部要加強對物資儲備的監督管理。
醫療衛生保障。
辦公室負責聯系就近醫院,確保醫院能在發生事故后能及時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等醫療衛生應急工作。
交通運輸保障。
辦公室負責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確保運輸安全暢通;要建立緊急情況交通運輸工具的調用程序,確保搶險救援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
人員防護。
各加氣站要指定或建立與人員相適應的應急避險場所,完善緊急疏散管理辦法,明確各級責任人,確保在緊急情況下員工安全、有序的疏散。
要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嚴格按照程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確保人員安全。
預案演練。
各部門要結合實際,有計劃、有重點地組織對相關預案的演練。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并作好演練過程的記錄。
培訓教育。
由辦公室牽頭,安全生產部負責協助組織,進行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常識的培訓,增強員工的憂患意識、社會責任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對應急救援和管理人員進行專業培訓,提高其應急專業技能。保持培訓記錄。
責任與獎懲。
安全應急管理制度(專業20篇)篇十四
(一)市局指揮部指揮網絡機構。
1、指揮:建設局局長。
2、副指揮:建設局副局長。
3、成員:辦公室、質安處、城建處、建筑業處、規劃設計處、綜合計劃處等處室負責人,安監站、質監站、城建監察支隊、建筑管理處負責人,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等。
綜合協調組:由辦公室主任、質安處、建筑業處、綜合計劃處有關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組成。指揮部指揮兼組長,辦公室主任為聯絡員。
現場搶險組:由質安處、城建處、規劃設計處、質監站、安監站有關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事故單位有關負責人組成。指揮部副指揮兼組長,質安處處長為聯絡員。
善后處理組:由質安處、安監站、城建監察支隊、建筑管理處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事故發生單位有關負責人組成。指揮部副指揮兼組長,安監站站長為聯絡員。
應急救援專家庫:從“蘇州市建設工程施工管理專家庫名單”中抽取選用。
(二)各市、區建設局根據各自的特點設立管轄區內的建筑工程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
(三)各施工單位根據企業規模、項目特點,按照市政府《蘇州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決定》(蘇府〔20xx〕52號)的精神,分別建立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制訂應急救援預案,并不斷完善預案,進一步落實責任,健全組織。
(—)指揮部。
1、按照“預案”迅速開展施救工作;
2、根據事故發生狀態,具體制定并組織實施防止事故擴大施救安全防范措施;
3、迅速組織預測、分析和掌握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性質;
5、負責迅速組建、調集現場搶險隊伍;
6、負責統一組織指揮現場搶險救災,傷員救治轉送,物質轉移;
7、配合進行事故調查處理;
8、做好穩定社會秩序和傷亡人員的善后及安扶工作;
10、辦理市總指揮部交辦的其它事項。
綜合協調組:組織制訂并實施防止事故擴大的施救安全防范措施;制訂搶險救援方案,報總指揮部審定;搜集應急救援工作情況和事故信息,匯總形成書面材料,報告給指揮部負責人;負責與現場搶險組、善后處理組的對內聯絡;負責向總指揮部匯報情況,與市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各指揮部(或公安、衛生等部門)的對外聯系。
現場搶險組:
參與制訂防止事故擴大的施救安全防范措施和搶險救援方案,負責組織技術專家掌握事故動態,控制和減少損失;負責統一調集、指揮現場施救隊伍,實施搶險救災;負責組織事故現場群眾撤離、傷員救治轉送和物資轉移。
善后處理組:
負責搜集事故現場有關的物證、資料,繪制事故現場示意圖,現場攝影攝像,保護事故現場和證據;協助市善后處理指揮部做好相關工作;配合進行事故調查處理;做好穩定社會秩序和傷亡人員的善后及安扶工作;配合做好發布公告,將事故的原因、責任及處理意見公布于眾。
1、本預案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可能發生的一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或重傷15人以上或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建筑工程安全事故。
2、事故一旦發生,事故單位或項目部應以最快速度立即上報,局各處室、單位接到重特大安全事故報告后,立刻向局長和分管局長報告(局值班電話:xxx),并迅速上報市政府辦公室(值班電話:xxx)、市安委會辦公室(值班電話:xxx)和省建設主管部門(值班電話:xxx)。
3、在接到總指揮部啟動預案通知或建筑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報告后,指揮部馬上開展工作,由綜合協調組、現場搶險組、善后處理組聯絡員通知有關組成成員和技術專家立即趕赴現場,按本方案履行職責、組織施救。
4、事故發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以及生產技術安全等部門應全力以赴,配合指揮部工作,并提供全部資料和后勤保障條件。
5、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擔負救援任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指揮部的統一指揮和調度。
6、事故單位必須在24小時內寫出書面事故報告,事故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發生事故的'單位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事故原因、性質的初步判斷,事故搶救處理的情況,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支持的事宜,事故報告單位、報告人、報告時間。
安全應急管理制度(專業20篇)篇十五
1.1、為了預防和控制潛在的事故或緊急情況發生時,做出應急預警和響應,最大限度地減輕可能產生的事故后果,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生產經營中可能和已發生的安全生產事件的預防和處理。
2.1、實行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
應急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公司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分級管理,分線負責”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充分發揮應急預警和響應的指揮作用。
2.2、以人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害作為首要任務。切實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
2.3、預防為主,強化基礎,快速反應
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常抓不懈,在不斷提高安全風險辨識、防范水平的同時,加強應急基礎工作,做好常態下的.風險評估、物資儲備、隊伍建設、完善裝備、預案演練等工作。居安思危,強化一線人員的緊急處置和逃生的能力,早發現、早報告、迅捷處置。
2.4、科學實用
應急預案應具有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通過危險源辨識、風險評估進行編制;應急對策簡練實用,通過演練不斷完善改進。依法規范,加強管理。
2.5、分級響應:
應急工作按照事故的危害程度、波及和影響范圍,實施分級應急響應。
3.1、領導機構
在總經理領導下的公司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是安全生產事故應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領導機構。負責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領導工作。
3.2、辦事機構
公司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安全生產部,負責制度起草、落實及日常管理職責。
4.1、預警
各單位要針對各種可能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完善預警機制,建立預警系統,開展危險源辨識、環境因素識別和風險評價工作,做到及時發現、及時報告、妥善處置。每個應急人員必須在崗位能熟練使用兩個以上預警電話或其他報警方式。
4.1.1、預警級別和發布
根據危險源辨識、環境因素識別和風險評價預測分析結果,對可能發生和可以預警的潛在事故進行預警。預警級別依據安全生產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勢態,一般劃分為三級:公司級(重大——可能產生特別嚴重后果)、站點級(較大——可能產生嚴重后果)和班組級(一般——可能產生較重后果)。
預警信息包括事故的類別、地點、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發布級別等。
預警信息的發布和解除經應急領導小組批準可通過廣播、信息網絡、警報器等進行發布;特殊情況下目擊者可大聲呼叫或打電話的方式進行。
4.2、應急處置
4.2.1、信息報告
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事發源的第一目擊者必須立即報告本單位領導,最遲不得超過5分鐘,同時報告專職人員和專業部門。應急處置過程中,注意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4.2.2、先期處置
事故發生后,事發源的現場人員與增援的應急救援人員在報告事故信息的同時,及時、有效地進行先期處置,控制事態的蔓延。
4.2.3、應急響應
4.2.3.1、對于先期處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態的安全生產事故,要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由公司應急領導小組統一指揮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4.2.3.2、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負責現場的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應急救援人員應攜帶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救援人員進入和離開事故現場的相關規定。
4.2.4、應急結束
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結束,由應急領導小組發布應急工作結束信息。
4.3、恢復與重建
4.3.1、善后處置
要積極穩妥、深入細致地做好善后處置工作。對突發事故中的傷亡人員、應急處置工作人員,以及緊急調集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要按照規定給予補償。
4.3.2、調查與評估
對安全生產事故的起因、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復重建等問題按照“三不放過”原則進行調查評估和處理。
4.3.3、恢復重建
根據事故恢復重建計劃,組織實施恢復重建工作。
4.4、信息的報告與發布
安全生產事故的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事故發生后應及時按規定向主管上級和當地政府報告,并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報告工作。也應當向員工發布簡要信息和應對防范措施等。
信息的報告與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權報告或發布、組織報道、接受采訪等。
各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做好安全生產事故的應對工作,同時根據總體預案切實做好應對安全生產事故的人力、物力、財力、運輸、醫療衛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恢復重建工作的順利進行。
5.1、人力資源
公司經理辦公室、財務部、安全生產部是應急救援的專職隊伍和骨干力量。安全生產部負責日常應急救援隊伍的業務培訓和應急演練,各加氣站要建立聯動協調機制,動員全員有組織地參加應急救援工作。
5.2、財力保障
財務部負責保證所需資金。
5.3、物資保障
安全生產部負責建立健全應急物資的儲備及緊急配送體系,完善應急工作程序,確保應急所需物資的及時供應,財務部要加強對物資儲備的監督管理。
5.4、醫療衛生保障
辦公室負責聯系就近醫院,確保醫院能在發生事故后能及時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等醫療衛生應急工作。
5.5、交通運輸保障
辦公室負責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確保運輸安全暢通;要建立緊急情況交通運輸工具的調用程序,確保搶險救援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
5.6、人員防護
各加氣站要指定或建立與人員相適應的應急避險場所,完善緊急疏散管理辦法,明確各級責任人,確保在緊急情況下員工安全、有序的疏散。
要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嚴格按照程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確保人員安全。
6.1、預案演練
各部門要結合實際,有計劃、有重點地組織對相關預案的演練。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并作好演練過程的記錄。
6.2、培訓教育
由辦公室牽頭,安全生產部負責協助組織,進行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常識的培訓,增強員工的憂患意識、社會責任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對應急救援和管理人員進行專業培訓,提高其應急專業技能。保持培訓記錄。
6.3、責任與獎懲
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實行責任追究制。
對事故應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遲報、謊報和瞞報事故重要情況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而喪失應急的最佳機會,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經濟損失的,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處罰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送司法機關處理。
6.4、本制度由安全生產部負責解釋。
安全應急管理制度(專業20篇)篇十六
一、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規范公司應急管理制度,提高應對風險和防范事故的能力,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和生命安全,最大限度的減少財產損失、環境損害和社會影響。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三、應急管理分“預防、準備、響應和恢復”四個過程。主要內容包括:應急管理組織體系,應急救援預案管理、應急培訓、應急演練、應急物資保障等。
四、成立以公司總經理為組長,主管安全生產經理、各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應急管理制度領導小組。應急管理辦公室設在安全生產科,并負責日常管理。
五、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遠的編寫和修訂。公司應急管理制度領導小組負責預案的編制、修訂。預案要符合《生產經營單位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導則》,并保持與上級部門預案的銜接。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實際演練情況,適時修訂《預案》,做到科學、易操作。
六、應急管理培訓。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員應急管理培訓,培訓內容應當包括:事故預防、危險辨識、事故報告、應急響應、各類事故處置方案、基本救護常識、避災避災避險、逃生自救等。
七、應急演練。根據年度應急演練計劃、每年至少分別安排一次桌面演練和綜合演練,強化職工應急意識,提高應急隊伍的反應速度和實戰能力,安全生產科負責做好演練記錄和總結。
八、應急通訊設備保障。公司要對電話、對講機、手機等通訊器材進行經常性維護或更新,確保通訊暢通。
九、應急救援物資保障。根據公司預案做好應急救援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工具、材料、藥品等保障工作。確保經費、物資供應,切實加強應急保障能力,并對應急救援設備、設施要定期進行檢測、維護、更新、確保性能完好。
十、應急處置。事故發生后,立即啟動應急預案。
十一、成立簡直救護隊,人員由各科室、采區主要負責人及業務骨干組成,并進行經常性訓練,熟練掌握基本的救護常識和救援能力。
十二、應急救援協議。充分利用社會應急資源,與地方政府預案、上級主管單位及相關部門的預案和應急組織相銜接。
十三、應急管理費用有公司總經理審批,財務部門予以保障。
十四、本制度解釋權歸應急管理制度領導小組,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安全應急管理制度(專業20篇)篇十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要求,并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1、人員組成
總指揮:
副總指揮:
信息聯絡組:
警戒組:
救護組:
滅火組
物資供應組:
善后處理組:
2、應急救援組織機構職責
(1)由指揮部發布和解除應急救援命令、信號。
(2)應急救援指揮部統一負責本企業事故救援的指揮及各部門之間的協調和人員調度。組織有關部門按照緊急救援預案迅速開展搶救工作,防止事故的進一步擴大,力爭把事故損失降到最低。
(3)向上級匯報事故情況,必要時向有關單位發出救援請求。
(4)組織事故調查,總結事故急救經驗教訓。
(5)應急救援人員應服從統一調配,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不得擅離崗位
(2)物資設備部負責對相關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培訓。
(1)應急物資的準備:簡易單架、跌達損傷藥品、包扎紗布。
(2)各種應急物資要配備齊全并加強日常管理。
安全應急管理制度(專業20篇)篇十八
為加強隧道的事故應急救援管理工作,促進應急管理規范化,保證應急救援的及時和可靠,使應急救援工作始終保持良好狀態,真正做到“行動迅速、保障有力”,特制定本制度。
1.高度重視事故應急救援管理工作,始終把它作為一項長期的重要工作來抓,要經常檢查、督促,不斷改進和完善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2.成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機構”,明確機構內部各成員的分工、職責、工作范圍,以及在應急救援中的其它事項。
3.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全方位防止事故發生,落實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在發生事故時能有效防止事故擴大和迅速搶救遇險人員,消除或降低事故的影響。
4.應急救援設備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確保設備齊全、完好。
5.做好值班工作,保證人員、車輛和電話暢通,發生事故要及時上報。
6.事故發生后,發現單位或人員就近及時上報。現場人員要采取安全措施,進行力所能及的救護,不能盲目或在無安全措施的情況下進行救護人員。
7.部門負責人在接到事故報告后,要根據事故情況來確定是否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若需上級單位幫助救援的,要向上級單位報告事故并請求支援。
8.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要根據事故現場情況的變化,及時調整應急措施,現場處置人員要嚴格按照應急處置措施進行現場救護。
9.事故區內的隊長、班長要聽從指揮命令,積極采取措施,有序地組織現場人員安全撤退。
10.在事故發生后及時進行總結。
安全應急管理制度(專業20篇)篇十九
西八家戶路東社區應急管理工作制度社區應急管理工作,堅持以人為本,服務居民,維護轄區穩定和居民根本利益,促進社區文明、安定、和諧,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打下堅實的基礎。
一、建立完善應急預案體系。社區針對轄區單位活動特點,堅持“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適時編制應急預案,對事前、事發、事中、事后做到職責清晰,具有可操作性,并根據需要不斷修訂完善。
二、健全完善應急管理體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社區內設立應急管理服務崗,落實應急管理工作責任人,將應急管理工作作為社區居民自治管理的重要內容,做好居民參與處置突發事件的組織、動員工作,確保必要的社區應急管理工作人員經費,加強與駐區單位和上級應急管理辦事機構的銜接,構建順暢便捷的應急管理網絡。
三、加強應急隊伍素質建設。社區黨總支負責抓好應急管理隊伍的定期培養和演練,以駐區單位、社區黨員干部、預備役民兵等骨干力量為主體,提高現場先期快速處置能力,逐步形成統一高效的專業應急救援體系。
四、加強應急保障體系建設。健全應急保障資金投入機制,保證日常工作經費和物資、裝備、基礎設施投入,切實做好食品、藥品、衣物、飲用水等相關應急物資的儲備、管理工作。
相鄰社區之間的縱向和橫向的配合協調,建立健全應急處置的聯動機制,確保一旦有事,能夠有效組織、快速反應、高效運轉、臨事不亂,共同應對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五是建立嚴格的責任制度。建立完善突發公共事件預防和處置獎懲制度,社區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和駐區單位主要領導建立相互制約的應急管理責任制,并明確相應職責,對不履行職責引起事態擴大、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任人依法追究責任,對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開展好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
六、廣泛開展應急宣傳工作。采取多種形式,在居民集聚居地有針對地開展應急知識宣傳,增強群眾的防災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努力形成群眾廣泛參與、全社會共同應對的良好局面。
安全應急管理制度(專業20篇)篇二十
為認真落實區教育局學校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處理預案的文件精神,更好地承擔起本校安全工作的教育、管理、監督、協調和調查處理責任,高效、有序地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本校師生傷亡和財產損失,特制定本校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處理預案。
1.本預案適用于本校重大傷亡事故和其它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的事故。
2.本預案適用于責任事故和自然災害事故,包括:火災事故、交通安全事故、校舍安全事故、食物中毒、傳染病爆發流行、校園意外傷害事故等。
領導小組組長:
領導小組副組長:
成員:
全體教師。
1.負責學校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后迅速啟動預案,組織指揮有關人員進入現場救援和處理善后工作。
2.負責向當地政府和上級教育部門匯報事故的有關情況。
3.負責制定具體方案、措施等重大問題的決策,并組織落實、協調、調查和處理等。
4.負責安排值班人員,保證24小時通訊暢通。
1.遵循迅速報告的'原則:即學校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后,學校負責人、事故當事人或目擊者立即向主要領導及當地政府和教育局報告。
2.遵循主動搶險、迅速處理的原則:即學校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后,全校師生都要盡可能的進行救援。
3.遵循生命第一的原則:即學校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后,要把救護師生生命作為首要任務,最大限度實施救護,及時疏散處于危險之中的師生及人員。
4.遵循科學施救,控制危險源,防止事態擴大的原則:即在事故事件處理過程中,要迅速判斷現場狀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危險源,避免應急處理過程中再次發生人員傷亡。
5.遵循保護校產安全的原則:即學校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后,要積極搶救校產,盡一切可能確保重要物品及設施的安全,把事故的損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6.遵循保護現場,收集證據的原則:即在對學校特大安全事故實施救援的過程中,要盡可能對現場進行有效保護,收集有關證據,為日后查找原因,正確處理提供依據。
1.學校一旦發生特大安全事故,必須在最短時間內向教育局和當地政府報告,并組織教職工及學生實施自救,努力將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2.學校要根據事故的性質向公安局110指揮中心、119消防中心、120急救中心、交警、衛生、防疫等部門緊急求援,使災情較快得到控制,受傷人員及時得到治療。
3.學校領導及有關人員必須在20分鐘內趕赴事故現場,聽取事故情況匯報;召集領導小組應急處理會議,成立現場指揮組,事故調查組,事故善后工作組,采取應急措施全力搶救,維持秩序,疏散師生,保護現場,監控險情,關注事態發展。
4.學校協同有關部門搶險救災,配合調查取證,做好受傷學生和受驚嚇學生的慰問工作,并及時與受害學生家長取得聯系,做好傷亡學生家長的安撫解釋工作。
5.學校要依靠政府,配合有關部門進行事故的調查處理,協調賠償,努力維護學校和社會的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