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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論文文獻(通用18篇)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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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論文文獻(通用18篇)篇二
撰寫文獻綜述通常出于某種需要,如為某學術會議的專題、從事某項科研、為某方面積累文獻資料等等,所以文獻綜述的選題,作者一般是明確的,不象科研課題選題那么困難。文獻綜述選題范圍廣,題目可大可小,大到一個領域、一個學科,小到一個方法、一個理論,可根據自己的需要而定。初次撰寫文獻綜述,所選題目宜小些,這樣查閱文獻的數量相對較小,撰寫時易于歸納整理,否則,題目選得過大,查閱文獻花費的時間太多,影響實習,而且歸納整理困難,最后寫出的綜述大題小作或是文不對題。
選定題目后,應圍繞題目進行搜集與問題有關的文獻。關于搜集文獻的有關方法有多種,如看專著、年鑒法、瀏覽法、滾雪球法、檢索法等等。搜集文獻要求越全越好,因而最常用的方法是用檢索法。搜集好與文題有關的參考文獻后,就要對這些參考文獻進行閱讀、歸納、整理,如何從這些文獻中選出具有代表性、科學性和可靠性大的單篇研究文獻十分重要,從某種意義上講,所閱讀和選擇的文獻的質量高低,直接影響文獻綜述的水平。因此在閱讀文獻時,要寫好“讀書筆記”、“讀書心得”和做好“文獻摘錄卡片”。用自己的語言寫下閱讀時得到的啟示、體會和想法,將文獻的精髓摘錄下來,不僅為撰寫綜述時提供有用的資料,而且對于訓練自己的表達能力,閱讀水平都有好處,特別是將文獻整理成文獻摘錄卡片,對撰寫綜述極為有利。
工會論文文獻(通用18篇)篇三
當我第一次接觸到文獻論文的時候,我感到非常迷茫。不知道該從哪里開始,不知道該選擇什么樣的文獻,不知道該如何解讀和分析文獻。我甚至懷疑自己是否有能力完成一篇文獻論文。然而,通過和導師的交流和不斷的學習,我逐漸明白了文獻論文的重要性和意義,也掌握了一定的解讀和分析技巧。
二、合理的文獻篩選。
在進行文獻篩選的過程中,我發現經驗和書本知識都非常重要。有時候,基于自己對研究題目的了解,可以合理地選擇一些文獻進行閱讀和分析。而有時候,僅憑個人經驗可能會導致文獻選擇的偏頗,這時候就需要研究相關的理論和文獻,以確保文獻的全面性和客觀性。此外,動態更新文獻也非常重要,隨時關注最新的研究成果可以讓我們的文獻論文更具有時效性。
三、深入的閱讀與分析。
文獻論文需要我們對文獻進行深入的閱讀和分析,而不是僅僅泛泛地瀏覽一遍。通過仔細閱讀,我們可以找到文獻中的問題和研究方法,以及作者對于問題的分析和解決方案。在分析文獻的過程中,我們還要考慮到研究背景、研究目的、研究方法、研究結果和研究結論等因素,并從中提取出有助于自己研究的知識和信息。同時,我們還要批判性地思考文獻的可信度和適用性,以保證自己的論文的可信性和有效性。
四、提煉和整理文獻內容。
在閱讀和分析的過程中,我們不僅需要理解文獻的主要觀點和結論,還需要提煉和整理文獻中的關鍵信息和論證鏈條。這樣,不僅可以為自己的論文提供支撐材料和論據,還可以在后續的寫作過程中提供參考和借鑒。當然,對于文獻內容的提煉和整理也需要非常的謹慎,不能夸大或曲解文獻中的觀點。準確地理解和把握文獻的核心思想和論證路徑,是寫出一篇高質量文獻論文的前提。
五、合理引用和參考。
最后,在文獻論文中,我們需要合理地引用和參考相關研究成果。這不僅可以表明我們對于前人研究的尊重和重視,還可以通過引用和參考來增加論文的權威性和可信度。而在引用和參考的過程中,我們也要遵守學術誠信的原則,不得惡意抄襲或篡改他人的研究成果。同時,我們也要保持對于自己觀點和發現的獨立性和創新性。有條理地整理和呈現引用和參考信息,可以讓讀者更容易地獲取我們的研究線索和參考依據。
總結來說,文獻論文的寫作需要我們有耐心和深入的閱讀和分析能力,同時也需要我們對于文獻內容進行合理的提煉和整理。在寫作的過程中,我們要嚴格按照學術規范和學術誠信的原則進行引用和參考,以確保自己的文獻論文質量和可信度。雖然剛開始接觸文獻論文時會有困惑和迷茫,但只要不斷學習和實踐,相信每個人都能夠寫出一篇高水平的文獻論文。
工會論文文獻(通用18篇)篇四
由于文獻綜述的特點,致使它的寫作既不同于“讀書筆記”“讀書報告”,也不同于一般的科研論文。因此,在撰寫文獻綜述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搜集文獻應盡量全。掌握全面、大量的文獻資料是寫好綜述的前提,否則,隨便搜集一點資料就動手撰寫是不可能寫出好多綜述的,甚至寫出的文章根本不成為綜述。
2、注意引用文獻的代表性、可靠性和科學性。在搜集到的文獻中可能出現觀點雷同,有的文獻在可靠性及科學性方面存在著差異,因此在引用文獻時應注意選用代表性、可靠性和科學性較好的文獻。
3、引用文獻要忠實文獻內容。由于文獻綜述有作者自己的評論分析,因此在撰寫時應分清作者的觀點和文獻的內容,不能篡改文獻的內容。
4、參考文獻不能省略。有的科研論文可以將參考文獻省略,但文獻綜述絕對不能省略,而且應是文中引用過的,能反映主題全貌的并且是作者直接閱讀過的文獻資料。
總之,一篇好的文獻綜述,應有較完整的文獻資料,有評論分析,并能準確地反映主題內容。
工會論文文獻(通用18篇)篇五
文獻綜述是一種重要的學術論文,它在研究生學位論文寫作、課題申報與撰寫和科研寫作能力的培養等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因而,掌握這門寫作技能對于提高科研能力大有裨益。只有依照文獻綜述的基本特點,重新建構文獻綜述相關知識的理論體系,才能撰寫出思路清晰、內容翔實、語言簡練的文獻綜述,并為開展科學研究提供參考。為此,根據文獻綜述的概念和特點,筆者提出了撰寫文獻綜述的若干要求。但是在撰寫文獻綜述時,需要先回答以下基本問題:
第一,國內外研究者對某一主題(或內容)進行了哪些研究?回答“研究了什么”的問題。
第二,對于某一主題,國內外研究者是怎樣進行研究的?這是回答“怎么研究”的問題。
第三,對于研究結果,國內外研究者的研究之間有什么關聯性?即是回答“相關性研究的區別和聯系是什么”的問題。
第四,該研究有何突出性的貢獻或效果?后世對該研究做出了何種評價?回答“研究怎么樣”的問題。
上述的問題是構思文獻綜述中最核心的問題,如果能比較清楚地回答,那么這篇文獻綜述的主體內容就基本形成了。但是還要注意以下的若干原則,才能寫出高質量和高水準的文獻綜述。
(一)選文獻的“三最”原則。
在撰寫文獻綜述時,收集和選用文獻是前提。根據筆者的經驗,總結出選用文獻時的“三最”原則,即“最權威、最經典和最新的”原則。“最權威”是指當下某個研究領域內最有影響力和最知名的國內外學者、專家和教授的著作、論文、會議論文等各類文獻資料,主要是學術論文;“最經典”是指在中外歷史文化發展過程中,那些經歷了歷史和社會的檢驗的世界名著等,主要是書籍;“最新的”是指近幾年來(一般默認為5年)發表的各種文章,而“最新的”資訊主要體現在報紙上,因為報紙信息更換速度和信息承載量都比較大,每日都在更新。
下面以撰寫“高等教育學”專業等方面的文獻綜述為例,“最經典”的文獻就是由浙江教育出版社年出版的12本漢譯世界高等教育學名著叢書,比如約翰·s·布魯貝克的《高等教育哲學》。諸如此類的名著就是經歷過歷史和世人的考驗的學術專著,那么他們所蘊含的文化價值和知識價值就比較大。如果你在思考和撰寫文獻綜述中,連這種非常重要的文獻你都沒有收集到,那么,你的研究就缺乏重要的理論支撐,其研究結果就可以預想而知了。“最權威”的論文就是《高等教育研究》和《教育研究》上發表的學術論文,它們代表著這個領域研究發展的現狀和最前沿的學術動態。“最新的”的文獻就是光明日報、中國社會科學在線、教育報、教師報等報紙上傳遞的教育類的知識或報道。恪守這“三最”原則,就為后續研究提供了最珍貴和最有價值的文獻資料,有利于研究所用。
(二)讀文獻的忠實原則。
在選擇好文獻之后,就是讀文獻。文獻既是研究的.材料,也是評論的對象。閱讀文獻時,可以采取“史-著-論”的順序展開閱讀,才能更接近于對原文的理解,才能分清誰是作者的觀點,誰是前人的觀點,哪些是描述性的文字,哪些是議論性的文字。特別一提的是,有研究者提倡“史論著”的閱讀法,筆者在此講三者的順序略微做了一下調整,提倡采取“史-著-論”的順序展開閱讀。理由如下:“著”和“論”的存在顯著差異。著作類原創性更強,知識覆蓋面更廣,邏輯關聯性更強,而論文類知識涵蓋量有限,更多作品只是對著作類的解讀或釋義,算是比較二次性的作品。它研究的基礎已經是建立在別人的文獻基礎之上,而著作類,特別是學術專著,更多地體現出作者的原創性,它更多依賴于長期的教育生活實踐,它的研究成果對實踐的指導意義和作用更有針對性和實效性。
在研究過程中,某些研究者為了多快好省地發表論文,在對文獻資料收集不全的情況下或者對文獻資料并沒有真正理解其中的涵義的情況下就開始寫作,這就違背了對研究中的客觀性和實事求是的原則。忠實于原文原觀點。尤其是一些外文資料。要做到忠實原則并不容易。某些主題或學科專業類的文獻并不是普通研究者或人士可以獲得的最原始或一手的資料。造成這種研究的原因有:一是研究者的身份和地位;二是文獻資料的珍貴程度;三是學科專業的特性。由于上述原因,所以來執行和落實忠實性原則時就會大打折扣。
(三)寫作時的綜述結合原則。
撰寫文獻綜述時要“綜”“述”結合。文獻綜述應有述有評,對所引述文獻應做提煉、分析,盡量避免對所引述文獻只做一般性簡介。在廣泛收集閱讀文獻的基礎上,對已有研究成果作出合理性地評述,為進一步研究提供方向和依據。有些研究者不是系統化地回顧現有的研究文獻,找適合研究的問題或可預測的假設,卻宣稱某種研究缺乏文獻,從而自認他們的研究是探索性研究。這樣有選擇性的綜述文獻就帶有明顯的主觀偏見。
“綜”即收集“百家”之言,綜合分析整理;“述”即結合作者的觀點和實踐經驗對文獻的觀點、結論進行敘述和評論。只有把兩者合理地融合在一起,才算是一篇合格的文獻綜述。如你所研究的主題是關于德育方面的,通過檢索知網、萬方、維普、人大復印資料、百鏈圖書館和goolge學術收索等網站,發現關于德育方面的文獻資料就收集全面了。殊不知還有一些重要的文獻未能進入你的視野。如中國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網中關于德育研究方面的學術論文。該網站論文主要是由南京師范大學道德教育研究所主辦的《道德教育研究》期刊發表的論文,而這一部分論文及研究成果就不能在上述我們常說常用的網站上查閱到。
(四)寫作時的讀者意識。
文獻綜述屬于學術論文中的一種,它的讀者群體具有特殊性。主要供高校、科研機構、期刊社、研發中心、企事業單位等科研人員或教學人員閱讀,簡言之主要供同行交流。鑒于這種特殊的讀者群體,撰寫文獻綜述時就需要考慮該群體的文化需求,學會換位思考,在恪守學術規范和職業道德的前提下,用專業和平實的語言寫作,這樣才能讓讀者理解和明白作者的真實意思。
所謂讀者意識,就是寫作過程假想讀者對象,寫作過程傾訴或交流的目標人群。作者在創作過程中始終存在著“隱在讀者”,這一“讀者”存在于作者創作的任何一個環節。寫作中的讀者意識另一層含義就是學會換位思考。如果我是讀者,通過讀某人寫的文獻綜述,我能從中收獲什么呢?這篇文獻綜述的新穎和獨特之處在哪里呢?有沒有一種似曾相識的感覺呢?有時,你去讀別人寫的文獻綜述時,常常能找到似曾相識的感覺,其實,這類文章多半屬于低水平高重復的文章。如果在讀別人的文獻綜述時,能找到眼前一亮或者拍案叫絕或讀完之后意猶未盡之感,那么這類文獻綜述就算是比較上乘之作。換位思考,就是在理性分析和對比分析中,站在讀者的角度體驗自己寫出的文獻綜述是怎樣的感覺,試想,它將給讀者們留下怎樣的第一印象呢?如果我們善于這樣的思考,我們就為文獻綜述的修改找到了方向,從而才能不斷地提高自己的論文水平和質量。
綜上,撰寫文獻綜述較為妥帖的處理方式就是保持“中庸”———不偏不倚。因為沒有人可以完全肯定地說自己的研究是十分完美的,也沒有人可以評價他人的研究一點價值都沒有。當然,這種“中庸”之道也要注意適度,如果掌握了翔實可靠的文獻資料,并且對研究問題做出了理性分析,那么就要勇于打破“中庸”式的平衡。
工會論文文獻(通用18篇)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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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論文文獻(通用18篇)篇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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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為doc格式。
工會論文文獻(通用18篇)篇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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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論文文獻(通用18篇)篇九
我通過登陸中國期刊網全文數據庫和查找有關文獻,共搜集有關社會體育指導員的文獻資料二十幾篇,其中大部分都集中在04、05年。現將有關的資料歸納如下:
2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培養。
2.1不同類型社會體育指導的培養。
劉平江、趙立《淺談社會體育專業人才的培養》(2002年)一文中提出:“要培養一專多能的社會體育專業的學生。”在鄧星華《論我國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培養》(2001年)一文中提出:“我國社會體育的特點和鍛煉群眾的需要,可以將社會指導員分為健身健美類、醫療保健類、競技運動類、休息娛樂類等四類。”從上述文獻資料可以看出,培養各個層次類別的體育指導員,可以全方位地為社會體育指導服務。
2.2加大高校培養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力度。
廖軍在《充分發揮高校優勢培養社會體育指導員》(2003年)一文中表明:“高校體育專業擔負著為國家培養高層次體育專業人才的任務,根據社會對個類體育人員的客觀要求,其培養目標應主要是適應面廣一專多能的復合型人才。”因此高校應該把培養和培訓社會體育指導員列入其職責范圍。
3社會體育指導員的管理。
3.1管理社會體育指導員應更加細化。
倪同云、白云、陳琳等在《完善我國社會體育指導員的管理體制的研究》(2002年)一文中明確指出:“對我國社會體育指導員進行具有國情特色的較細分類,如在大類上可分為管理型、經濟型、技術型等,再在每個大類上分細,如技術型可分為:青少年指導員、老年指導員、婦女指導員等。”
3.2建立健全的我國社會體育組織管理體制。
早在1987年,日本由文部省公布了《關于社會體育指導員知識,技能審核事業來認定規程》。在《鄧星華我國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培養》(2001年)一文中指出:“完善社會體育指導員管理法規,從社會體育指導員的申報、培訓、考核、授予稱號、上崗經營、年審注冊、晉級權利和義務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確規定。”從上可以看出,建立完善的社會體育組織管理體制的重要性。
4我國社會體育指導員的現狀。
4.1社會體育指導員總體數量情況及分布。
如付明、李飛杰在《武漢社會體育指導員現狀調查與研究》(2005年)一文中歸納出:“武漢三鎮社會體育指導員隊伍表現出第一總體數量偏少,第二等級結構失調,國家級一級所占比例太少,而三級比例過大。”何敏學、都曉鵑在我《國社會體育指導員的特點研究》(2005年)一文中指出:“我國人均社會體育指導員約為1:3994,京津滬遼江浙等市處于領先地位。”
4.2社會體育指導員的性別構成。
李小燕在《宜昌市城區社會體育指導員現狀調查與分析》(2002年)一文中指出:“女性社會體育指導員大多為職業女性和離退休人員,這一分布是與女性工作生活生理結構以及對體育的價值觀念相應的。”在武笑玲、馬美榮等《城市社會體育指導員隊伍現狀調查及對策研究》(2004年)一文中指出:“目前洛陽市城區社會體育指導員性別結構與國家1998年的.統計基本吻合,性別結構基本合理,男性高于女性,調查還發現女性社會體育指導員多為職業女性如文藝工作和離退休人員。”
4.3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年齡結構。
孫培初年《齡結構偏大文化層次偏低---社會體育指導員隊伍現象調查》(2005年)一文中明確指出:“以上海為例:70%以上的社會體育指導員由街道社區聘請專業教師授課培訓各區省自己發證,除少量街道社區文教干部外,絕大部分是離退休人員和下崗職工,其中年齡最大的78,歲最小的34歲,平均57歲。”
4.4社會體育指導員的文化素質狀況。
莊永達在《我國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問題研究》(2004年)一文中提到:“我國已經擁有各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約20萬人,這樣的發展速度和規律應該來說是來之不易的,說明我國的各級體育部門對社會體育指導員的發展給予了高度的重視,但我們也應該清楚地認識到如此高速度大規律地發展背后的質量保證問題。”
4.5社會體育指導員的職業分布狀況。
付明李、飛杰在《武漢市社會體育指導員現狀調查和研究》(2005年)一文中表明:“武漢市社會體育指導員的職業分布中專業社會體育指導員占5.9%,兼職的人員最多達到62.2%,其次是離退休人員占26%,體育教師所占的比例最少為0.5%,其他的為3.4%。我們可以看出體育教師所占的比例過少,說明體育教師的積極性還沒充分的調動起來。專職的社會體育指導員所占的比例不大,說明社會體育指導員在先階段還不能作為一種主要的謀生手段。”
5總結。
通過以上的文獻資料可以了解到,我國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培養管理等方面的理論以及它的一些現狀。荊州地處我國中南部,社會環境經濟實力體育發展水平和體育人口與東部沿海發達地區相比還處于落后狀態。社會體育指導員隊伍建設雖然要順應我國這個大環境,但也必須體現指導員鮮明的地方特色,因時、因地制宜建立適合本地區的社會體育指導員隊伍。
工會論文文獻(通用18篇)篇十
以上分析僅是涉及我國刑法因果關系研究中必然說和必然偶然說的內部之爭,那么,因果關系是否僅為我國犯罪構成理論中的客觀方面的一個要素?實際上,必然說還是必然偶然說法是建立在其為客觀方面上的一個要素展開討論的,即我國學者提出的刑法因果關系客觀性問題。我認為,刑法因果關系的客觀性,無非是指,刑事案件發生了,犯罪行為與結果以及行為人對行為與結果的認識這些客觀事實,不以我們的主觀認識存在與否,都實際存在著。而這些參在的客觀事實,包括行為人行為時的行為狀態事實,與由這種心里狀態支配的行為與結果的關系的事實。這樣因果關系既是客觀方面的一個要素,又是行為人主觀方面所具有的認識因素。而必然說、必然偶然說之爭從這個角度看僅是因果關系在犯罪構成理論的客觀方面的爭論,把因果關系的客觀性等同于客觀方面的片面認識。而我們在研究因果關系時,應同時注意主觀方面的因素,即從主客觀相統一的角度來理解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以往我們的研究,忽視了對行為人主觀方面因果關系認識的研究,按照以往研究的邏輯,客觀方面行為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的聯系確定之后,進一步查清主觀方面行為人的認識則是很容易的事,殊不知,某些案件在客觀方面的條件關系查清后,其主觀認識也具有重大意義。而我們的必然說、必然偶然說之爭在司法實踐中容易產生由因推果的思維傾向,最后導致因果關系判斷的“畢其功于一役”。
二、英美法系的雙層次原因學說。
在英美國家中,刑法因果關系理論同作為民事侵權行為責任條件之一的因果關系理論,是一脈相承的,即把原因分為兩層:第一層是“事實原因”,第二層次是“法律原因”。“事實原因”類似于大陸法系條件說圈定的原因,由“butfor”公式判斷,意指如果沒有被告的行為,就不會發生這一危害結果,則行為是結果發生的原因。但事實原因并非最終都能被認定為刑法原因,還需要運用一定的標準進行限制篩選,找出其中應當讓行為人對結果負責的行為,這就是所謂“法律原因”。不難發現,“法律原因”理論同相當因果關系說的宗旨想同,都是為了限定刑法上因果關系范圍。然而對于如何選擇法律原因,“近因說、“普通觀念說”、“政策說”、“預見說”等各執己見,表現出百家爭鳴的局面。
我認為,“近因”所謂的最近,不必是時間或空間上的最近,而是一種因果關系的最近,其實質要求也就在于危害行為對于危害結果所起的作用不能過分微弱,應當是足以令行為人承擔責任的。本來因果關系問題應當是在責任之前考慮的問題,近因說卻把確定因果關系等同于追究刑事責任,而要回答為什么可以讓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時,又必然以因果關系的參在為前提,完全倒果為因。預見說的缺陷是考察因果關系以行為人主觀上對所發生的結果是否有認識或能認識來決定,正如有人批評《模范刑法典》因果關系條款是“因果關系和主觀責任循環論證”。而在判案實踐中,由于實用主義的影響,其具體判斷標準極富靈活性,隨著案情涉及的環境、當事人的特定狀況、時代背景不同和倫理價值觀念的變異,法官可能會對相同的事實得出不同的結論。以致有的人對于刑法中是否存在一個能夠用來解決所有因果關系問題的基本原則都產生了懷疑。
刑法因果關系歷來是刑法理論上的一個重要問題,也是一個新論迭出的問題,在我國刑法學的研究當中,歷史上就有偶然因果關系說與必然因果關系說之爭,現在又有高概率之說、條件說、事實因果關系與法律因果關系區分說之論,這些觀點的出現,表明刑法因果關系的研究正在深化,為我們進一步研究開闊了視野,但同時又給了我們一種不是隔靴搔癢——抓不到實處,就是只提出問題卻沒有說明如何解決問題的淺嘗轍止的感覺,刑法學作為一門應用科學和解釋學,其立論的出發點應該是解決實際問題,作為刑法學的重要課題刑法因果關系的研究,當然也不能例外,但是,從我國目前有關這個問題的研究來看,情況似乎并不如此。
工會論文文獻(通用18篇)篇十一
[2]李林.績效管理在hr管理系統中的定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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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人力資源管理的工作流程[j].商情,2012(4):55。
[11]郭士光.拓展訓練及其在企業員工培訓中的應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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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a公司為例[d].合肥:合肥工業大學,2010。
工會論文文獻(通用18篇)篇十二
班級:管131。
姓名:陰莉莉。
學號:2013310121。
我眼中的城市——張家口。
作為一名張家口人,大學也選在張家口,是因為我喜歡這片土地。同時我也希望這個城市可以建設的越來越好,自己也為此獻上一份力。
僅需40多分鐘;令人欣喜的不止有40分鐘即到北京的京張高鐵,還有40分鐘即到石家莊的張石航線,去年成功通航的張家口機場為張家口的建設增添了新的動力。
目前,張家口市面臨推進新型城。
鎮化、京津冀協同發展和北京張家口聯合申辦2022年冬奧會等重大戰略機遇,城市發展的內外部條件發生了重大變化,市政府及時對現行城市總體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總結評估,開展規劃修改前期基礎技術研究工作是必要的,對加強和改進城鄉規劃實施管理、促進城市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合實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逐步把張家口市建設成為經濟繁榮、社會和諧、生態良好、特色鮮明的現代化城市。
未來建設和發展中,為了張家口有更好的發展,須做好多方面工作:
發展格局的引導。
(2)要合理控制城市規模,到2020年,中心城區城市人口控制在129.8萬人以內,城市建設用地控制在124平方公里以內。要切實保護好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重視節約和集約利用土地,合理開發利用城市地下空間資源。
(3)要完善城市基礎設施,加快公路、鐵路和機場等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改善城市與周邊地區交通運輸條件。要高度重視城市地下管網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統籌規劃建設城市供水水源、給排水、污水和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要加強重點防災設施和災害監測預警系統的建設,提高城市應對地震、洪澇和地質災害能力。
態功能區的保護,制訂保護措施并嚴格實施。
(5)要創造良好的人居環境。統籌安排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服務設施的規劃布局和建設。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和中低價位、中小戶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設目標納入近期建設規劃,確保城市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給規模和區位布局合理,提高城市居住和生活質量。
(6)要重視歷史文化和風貌特色保護。切實保護好城市傳統風貌和格局,加強對清遠樓、雞鳴驛城等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及其周圍環境的保護。要保護好七里山、小白山、清水河、洋河等自然山體、水體,加強對城市景觀視廊、建筑體量和樣式的控制和引導,突出山水城市特色。
一個科學合理有遠見的城市規劃思想對一個城市來說所承載的東西太多了,也正是由于張家口有了正確的自我定位與合理的城市規劃體系才不至于讓這座傳奇的山城變成過去,而是由一個傳奇走向另一個傳奇,張家口正一步步朝著她和諧永續的現代大都市之路前進。相信在科學的城市規劃指導路線下張家口的明天會越來越好。
工會論文文獻(通用18篇)篇十三
1、對象不同。報復陷害罪的對象必須是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4種人;而誣告陷害罪的對象可以是任何人,包括犯人。
2、客觀行為不同。報復陷害罪表現為濫用職權、假公濟私進行報復陷害,即是以利用職權或國家權力為前提條件,而誣告陷害罪是捏造他人犯罪事實,進行告發,且行為的實施不要求必須利用職權進行。而且,國家工作人員如果利用職權誣陷他人的,則要從重處罰。
3、手段方法不同。報復陷害的手段,既可以用捏造事實(不能是犯罪事實)的方式進行報復,也可以利用客觀存在的某種對被害人不利的事實進行報復,而誣告陷害罪必須是以捏造犯罪事實的方式進行。
4、犯罪主體不同。報復陷害罪的主體只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誣告陷害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二、袁廣林的觀點。袁廣林在《誣告陷害罪若干問題探析》中認為兩罪的差異在于:“。
1、犯罪主體不同。誣告陷害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是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該罪主體,可以使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一般公民,比報復陷害罪廣。報復陷害罪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靠職務實施的犯罪,具有職務性,其主體只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犯罪客體不同。誣告陷害罪的客體包括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而報復陷害罪的客體僅僅是公民的民主權利。
3、犯罪行為內容不同。誣告陷害罪和報復陷害罪雖然都是憑借國家權力進行的犯罪,但誣告陷害罪是通過捏造犯罪事實,虛假告發的方式借助司法機關的權利達到侵害被害人的目的,行為人本人沒有司法權,不能直接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責任。報復陷害罪則是行為人本人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能夠利用自身職權、假公濟私直接對被害人進行政治、經濟、行政等方面的整治。
4、犯罪行為侵害對象不同。誣告陷害罪侵害的對象是任何人,對身份、地位等沒有任何要求,而報復陷害罪的對象則是特定的,必須是對行為人提出張國斌、宋志偉的人。
1、不同:報復陷害罪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權利;誣告陷害罪侵犯的是公民的民主權利。
2、對象不同:報復陷害罪的對象是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和舉報人;誣告陷害罪的對象是一切公民。
3、主體不同。報復陷害罪只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誣告陷害罪是一般主體。
4、行為表現不同。報復陷害罪表現為濫用職權、假公濟私,進行報復陷害;誣告陷害罪表現為捏造犯罪事實,作虛假告發。
1、主體不同。誣告陷害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是一般公民。而報復陷害罪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犯罪的主體只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國家工作人員不能成為報復陷害的主體。
2、犯罪行為侵害的對象不同。誣告陷害罪侵害的對象是任何人。可以是國家干部,也可以是一般公民。而報復陷害罪侵害的對象是特定的,依刑法規定,必須是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檢舉人以及舉報人、執法人、證人。
3、告陷害的最終目的能否實現,不取決于誣告陷害行為人的主觀意愿和行為,而報復陷害罪的目的可以直接通過行為人自己的行為來實現。
4、犯罪行為的具體內容不同。誣告陷害罪和報復陷害最雖然都是憑借國家權力的犯罪行為,但是其犯罪手段是不同的,主要體現在運用國家權力的方式不同。誣告陷害罪的行為人本人沒有司法權,不能直接對誣告人進行刑事追究,只能假借司法機關的權力來實現自己的犯罪目的。因此,誣告陷害罪的行為人是以捏造犯罪事實,作虛假告發的辦法企圖借助于司法機關的權力,達到使被害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報復陷害罪則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假公濟私,在自己職權范圍內或者利用職權之便指使要挾他人利用職權直接對被害人進行政治上、經濟上的、行政上的整治。
五、王敏的觀點。王敏在《報復陷害罪若干問題探析》中認為兩罪的區別在于:“。
1、犯罪手段不同。報復陷害罪必須是基于職務,濫用職權或者假公濟私;誣告陷害罪則不需要利用職權。
2、目的不同。報復陷害罪的目的是打擊報復陷害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和舉報人;誣告陷害罪的目的是使他人枉受刑事追究。
3、報復陷害罪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靠職務實施的犯罪,具有職務性,其主體只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誣告陷害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該罪主體,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一般公民,比報復陷害罪廣。
關于報復陷害罪與誣告陷害罪的區別的討論.,可謂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各專家對兩罪的區別都有自己獨到的見解。但是兩罪都同時具有陷害的淵源,容易產生混淆,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方面加以區分:
一、兩罪客體的界限。
依據刑法的規定,兩罪侵犯的都是復雜客體,其中都侵犯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但是報復陷害罪侵害的客體是我國公民的民主權利,即公民依法享有的控告權、申訴權、批評權和舉報權;誣告陷害罪侵犯的是包括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從侵犯的對象看:報復陷害罪侵害的對象則是特定的,必須是對行為人提出控告、申訴、批評、舉報的人;誣告陷害罪侵害的對象是任何人,對身份、地位等沒有任何要求。
二、兩罪客觀方面的界限。
兩罪在客觀方面都表現為行為人對被害人實施了陷害行為,但報復陷害罪的客觀方面要求行為人是利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批評人、舉報人和申訴人等侵害對象進行打擊報復,其中行為人濫用自己的職權是必不少的要件;誣告陷害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故意捏造犯罪事實,向國家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單位告發。
三、兩罪主體的界限。
報復陷害罪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靠職務實施的犯罪,具有職務性,其主體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誣告陷害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是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該罪的主體,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一般公民,比報復陷害罪廣。
四、主觀方面的界限。
兩罪都是故意犯罪,且是直接故意,行為人在主觀上都有陷害他人的目的,但是行為人產生陷害目的的內心起因不同。報復陷害罪的行為人是因為被害人依法行使控告、申訴、批評、舉報等民主權利,直接或者間接的涉及行為人的利益而產生報復意圖;誣告陷害罪的起因則多種多樣,有的是為了實現某種經濟的、生活的目的,有的是出于政治斗爭之目的等。
五、兩罪構成要件的界限。
犯罪的構成對行為結果的要求不同。誣告陷害罪只要行為人捏造的犯罪事實為司法機關知曉就構成即遂,而不論被害人是否受到刑事處罰。也就是說,報復陷害罪并不是情節犯;報復陷害罪則要求行為人的報復陷害行為必須造成了一定后果,才能成立,如果沒造成危害后果或后果不嚴重不構成犯罪。
六、行為表現不同:報復陷害罪表現為濫用職權、假公濟私,進行報復陷害;誣告陷害罪表現為捏造犯罪事實,作虛假告發。
七、犯罪行為內容不同。誣告陷害罪和報復陷害罪雖然都是憑借國家權力進行的犯罪,但報復陷害罪是行為人本人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能夠利用自身職權、假公濟私直接對被害人進行政治、經濟、行政等方面的整治;誣告陷害罪則是通過捏造犯罪事實,虛假告發的方式借助司法機關的權利達到侵害被害人的目的,行為人本人沒有司法權,不能直接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責任。
八、目的不同。報復陷害罪的目的是打擊報復陷害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和舉報人;誣告陷害罪的目的是使他人枉受刑事追究。
九、犯罪手段不同。報復陷害罪必須是基于職務,濫用職權或者假公濟私;誣告陷害罪則不需要利用職權。
綜上,國內學者對報復陷害罪與誣告陷害罪的區別尚未達成共識。在建設社會主義法制社會的今天,正確區分罪與非罪、明確此罪與彼罪對于法學理論研究和具體的司法實踐具有重要意義。
工會論文文獻(通用18篇)篇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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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論文文獻(通用18篇)篇十五
【案情】:2010年5月,濱海市工商局副局長李強與其妻張曉麗(濱海市工商局工作人員)為在濱海市工商局團購住房中能多得一套住房,辦理了協議離婚手續,但既未分割財產也未分居。7月,張曉麗高中同學王寧找到張曉麗,請求幫助其子進市工商局工作,并表示事成后一定給予感謝,張曉麗答應。后張曉麗未告訴李強,直接找到市工商局人事處處長趙鵬,要求其錄用王寧之子。趙鵬向李強匯報了張曉麗打招呼的情況,并提出可用點錄的方式解決,李強表示同意。9月,王寧之子在市工商局正式上班。為表示感謝,王寧到李強的辦公室送5萬元,李強以自己馬上要退休了,不能受影響為由拒絕,王寧說那就等退休以后再說,李強未置可否。3個月后李強正式退休。王寧以6萬元從移動公司拍得尾號為666666的手機號碼送給張曉麗,說:“這是個吉利的手機號,要值6萬元,感謝你和李局長解決了我兒子的工作。”張曉麗將此事告訴李強,李強說:“就一個手機號,哪值那么多錢?”后該號一直由張曉麗使用。
【分析】:本案中,主要有以下幾個行為需要運用刑法的思維加以分析和認定,一是李強和張曉麗嫁接離婚多騙取團購房行為的性質;二是張曉麗幫助其同學王寧的兒子進入工商局行為的性質;三是李強在張曉麗幫助其同學兒子進入工商局工作的過程中其行為的性質如何認定;四是王寧的行為如何認定,下面我們來一一分析。
首先,對于王寧行為的性質比較容易認定,其行為完全符合行賄罪的構成要件,由于此行為不存在任何爭議,此處不再贅述。
其次,針對李強和張曉麗假接離婚多騙取團購房行為是否可以定為詐騙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詐騙罪是指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李強和張曉麗主觀上是不是具有非法占有公有財產的目的,客觀上是不是實施了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共財產的行為,是判斷其是否構成詐騙罪的兩個關鍵要素。在此種情況下,我們必須對二人離婚的客觀效力和法律效力進行評判。我國婚姻法規定,婚姻自由,既包括結婚自由,也包括離婚自由。但離婚畢竟關系到婚姻家庭關系的鞏固和社會關系的穩定,所以離婚自由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盡管我國婚姻法對協議離婚當事人沒有用“感情確已破裂”加以限制,允許雙方自愿合意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但無論是從客觀事實上講還是從法律的立法目的上講,協議離婚的實質要件依然應當為夫妻感情破裂。如果不牽涉到公共財產的所有權,那么根本不需要對二人的協議離婚是否真實進行評價,這是他們二人之間的問題,如果二人的離婚行為已經直接影響公共財產的所有權,影響到國家房改政策的落實,就必須對二人離婚的真實用意進行了解,對其客觀效力進行評判。筆者認為,如果二人的離婚雖經過了婚姻登記機關的認可,但二人并未分家,依舊以夫妻名義生活,夫妻關系并未發生實質改變,則二人的行為屬于以合法手段掩蓋非法目的。從主觀上講,二人離婚的真實目的并不是源于“感情確已破裂”,而是為了多分一套團購房,即李強和張曉麗是為達到多分得一套團購房的目的,偽造離婚手續,最終騙取了一套團購房,因此對他們離婚這一“合法行為”背后所掩蓋的非法目的應當給予適當的處罰。所以,通過對客觀事實的判斷,可以認定二人的協議離婚只不過是非法侵吞公共財產的一種手段,是詐騙罪中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具體表觀。因此根據二人的主觀意圖和客觀行為方式,二人的行為完全符合詐騙罪的主客觀要件,應當按詐騙罪定罪處罰。
再次,針對張曉麗和其丈夫在幫助其同學兒子進入工商局工作的行為應當如何認定的問題,主要涉及到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與受賄罪共犯的辨析。根據《刑法》第25條的規定:成立共同犯罪,行為人應當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為。基于此,國家工作人員與特定關系人構成受賄罪共同犯罪需要同時滿足共同的受賄故意和共同的受賄犯罪行為兩個條件。
《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稱《紀要》)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稱《意見》)分別對受賄罪共同犯罪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其中,《紀要》規定:非國家工作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伙同受賄的,應當以受賄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向國家工作人員代為轉達請托事項,收受請托人財物并告知該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國家工作人員明知其近親屬收受了他人財物,仍按照近親屬的要求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對該國家工作人員應認定為受賄罪,其近親屬以受賄罪共犯論處。近親屬以外的其他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由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財物后雙方共同占有的,構成受賄罪共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指定他人將財物送給其他人,構成犯罪的,應以受賄罪定罪處罰。
《意見》指出:特定關系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由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同時授意請托人將有關財物給予特定關系人的,構成受賄罪共犯。特定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由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財物后雙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賄罪的共犯論處。
綜合以上法律文件,筆者認為以下四種情形構成受賄罪共同犯罪:(1)特定關系人向國家工作人員代為轉達請托事項,收受請托人財物并告知該國家工作人員;(2)國家工作人員明知特定關系人收受了他人財物,仍按照其要求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3)特定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由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財物后雙方共同占有;(4)國家工作人員與特定關系人通謀,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并授意請托人將財物給予特定關系人。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是《刑法修正案。
(七)》規定的新罪名,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行為。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立法旨在于彌補法律漏洞,懲處那些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權和地位收受賄賂的與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這些人主要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血緣、親屬、情人、同學、同事、朋友、戰友等關系或者其他特殊利益關系的人。正因為這種密切的關系,行為人可以輕而易舉地對國家工作人員施以影響,令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不必直接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便利,而只要利用其身份和地位便足可以影響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直接利用他們的職權便利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中,與行為人關系密切的國家工作人員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其身份、地位及職權成為了行為人獲取非法利益的工具。
綜合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與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員收受請托人財物,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和地位,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既可能構成受賄罪的共犯,也可能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區分的關鍵在于國家工作人員與特定關系人之間是否存在共同的受賄故意和共同的受賄行為,即通謀。如果存在通謀,那么屬于受賄罪的共同犯罪;如果沒有通謀,只是特定關系人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地位和職權實施行為,那么該國家工作人員因為沒有犯罪故意和犯罪行為而不構成犯罪,特定關系人不構成受賄罪的共犯,而應當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論處。本案中,張曉麗利用其丈夫李強工商局副局長的身份和地位,為了幫助其同學的兒子進入工商局工作,令市工商局人事處處長趙鵬幫助辦妥此事,張曉麗行為的定性取決于其與李強之間是否存在通謀,如果存在,那么二人構成受賄罪的共同犯罪;如果不存在,則邵某因為缺乏犯罪故意和犯罪行為而不構成犯罪。李某單獨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根據案情可知,張曉麗與李強之間并沒有通謀,雖然人事處處長將張曉麗打招呼的事情告知了工商局副局長李強,但是這并非是張曉麗主觀上的要求,因此此處不構成張曉麗與其丈夫李強的通謀,故在本案中張曉麗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而非受賄罪的共犯,其丈夫應當認定為受賄罪,同時,工商局人事處主任應當認定為受賄罪的共犯。
綜上所述,本案中張曉麗應當以詐騙罪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二罪并罰定罪處罰;李強應以詐騙罪和受賄罪二罪并罰定罪處罰;王寧應當以行賄罪定罪處罰;工商局人事處主任應當以受賄罪共犯定罪處罰。
工會論文文獻(通用18篇)篇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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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論文文獻(通用18篇)篇十七
文獻資料是多類型的,包括是學術著作、期刊論文、學位論文、研究報告、研討會論文、政府部門的資料與數據匯編、國家政策文件等。
當前,很多畢業生寫論文參考的文獻主要集中在期刊論文、學術著作和學位論文,對國家政策文件、研究報告、研究會論文等關注不夠,因此參考的文獻類型較少,出現比較片面、或研究不典型的情況。
從學術研究上來說,這兩者是同等重要的,但是對于一些特殊專題來說,研究后者可能更有價值。
比如國家政策不僅包含過去的研究成果,也包含目前研究的熱點、前沿問題,是研究中不可忽視的文獻。
所以,文獻綜述要盡可能參考不同類型的文獻資料,做到全面有力。
二、過度依賴已有的研究成果。
學術研究是漸進的過程,新的研究要依賴于過去已有的'研究成果,但是,過度依賴就成為一種簡單的重復。
目前,不少研究生寫文獻綜述時,很難跳出別人的研究思路框架,不自覺的重復別人的觀點,或者用目前已有大量參考文獻的研究領域作為選題,這些都是對已有的研究成果過度依賴的表現,這也導致很難有學術創新成果。
所以,寫文獻綜述時,我們首先要明白一點,文獻綜述是為了找到的研究起點。
在文獻綜述寫作過程中,不能過度依賴已有的研究理論或觀點,大膽的做出突破。
三、否定已有研究成果。
有些研究者在表達自己觀點時,熱衷于否定已有研究成果,并以此來凸顯自己研究的原創性。
要知道,文獻綜述要堅持全面性原則,批判與肯定同時進行,當方面的批判或肯定都是不理性的,也是不客觀的。
目前,很多畢業論文總是喜歡說自己的研究填補了空白,對別人的研究不能給予客觀的評價。
然而,其所謂的空白不外乎兩種情況:一是研究意義重大但實在太難沒人研究;二是研究沒有意義或價值所以沒人研究。
其實,從根本上來說,這樣的研究空白是有風險的,更何況,為了凸顯自己而極力否定他人研究這種行為本身就是不理性的,沒有價值的。
所以,我們在寫文獻綜述時,應該客觀的評價已有的研究成果,避免對其局限性大做文章,這是對研究者的尊重,也能保證自己研究的客觀性。
四、簡單羅列文獻。
文獻綜述應該是通過尋找各種文獻的內在關聯來實現學術增值,而不是對已有文獻的簡單羅列。
有些研究者在寫文獻綜述時,會不自覺的將文獻羅列在一起,將各種沒有關聯的文獻羅列在一起確實會比較容易,但這只能是一種低水平的描述型文獻綜述,很難獲得審稿人的認可。
由于文獻繁多,很多原始文獻是比較凌亂無序的,所以,作者寫文獻綜述時,首先要對原始材料進行整理,即訂正那些錯誤的材料,補充那些缺漏的材料,區分哪些材料是有用的,哪些是沒用的,哪些是過時的。
其次,要對原始材料進行強有力的關聯論證,即找出這些原始材料之間的內在關聯,諸如今天的研究跟過去的研究有什么關聯,未來的研究同今天的研究有什么關聯。
最終在它們之間的內在關系引導下來寫文獻綜述。
工會論文文獻(通用18篇)篇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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