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策劃需要我們與不同的人群進行合作和協調,以達到共贏的效果。活動策劃的成功離不開經驗和教訓的總結,以下是一些經驗豐富的活動策劃人員的分享和建議。
誠信考試教育活動策劃(優秀15篇)篇一
一、活動背景:
面臨考試月,我們班的同學開始進入備考階段。嚴肅考風考紀已然成為我院關注的問題。本次活動意在使同學們認識到誠信的重要性和培養同學們誠信的意識,并初步學會將誠信融入日常生活中的每一件小事,真正做到誠實守信。讓每位同學認識到誠信對于人生的重要性,誠信是做人的一種品質,是職業道德的根本,是個人成就事業的根基。要培養誠信的良好道德品質,就要從身邊的每一件小事做起。
二、活動目的:
1.全面貫徹誠信思想、認真學習考場紀律要求。
2.指導大家的認真復習,做好考試準備。
3.加強誠信意識教育,塑造良好道德品質。
河大護理學院20xx級四班全體學生。
四、活動時間:20xx年6月10號。
四班教室。
六、活動流程:
l晨會部分:
由負責人在晨會上宣講《考試與誠信倡議書》、以及激起大家學習的熱潮,積極備考。
l主題班會部分:
1、主題班會當天,負責人宣讀此次會議的目的。
2、由負責人重申我校關于考試的各項規章制度。
3、請一些同學講自己對考試舞弊的看法和感受。
4、邀請成績優秀的同學傳授學習經驗,講自己學習的技巧和復習功課時的好方法。
通過這次活動,同學們都充分的認識到了誠信的重要性,大家都會在以后的工作與學習中以誠信的優良傳統美德指導自己的一言一行。古往今來,凡是品德高尚的人,都是誠實守信的人。孔子說:“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只有誠信,你才能在社會立足,才能得到別人的尊敬,才能使他人信服,因為誰都不喜歡被欺騙。因此,做一個誠信之人是我們的責任和義務,以及一個做人的最起碼的原則!要想做到誠信,就要從生活中每件點點滴滴的小做起。今天,我們重溫我們優秀的道德文化傳統,并在這豐富的道德資源中,汲取到中華民族騰飛的持久動力。希望同學們能牢記這一點,在今后的學習生活中,處處做到誠信。為將來的人生道路打下堅實的基礎!
八、注意事項:
1、在組織過程中負責人要注意時間的分配,盡量避免由于時間過短和問題過偏而效果不佳。
2、會場氣氛要活躍,但保持會議的紀律;負責人要調動班內氣氛。
3、通過靈活的方式,讓同學更投入到班會中,正面認識考試紀律的嚴肅性,讓所有同學都有所收獲。
4、班干部都要積極配合負責人工作,幫助維持會場秩序。
策劃書:護理學院四班團支部。
20xx年6月10日。
誠信考試教育活動策劃(優秀15篇)篇二
一、活動背景:
面臨考試月,我們班的同學開始進入備考階段。嚴肅考風考紀已然成為我院關注的問題。本次活動意在使同學們認識到誠信的重要性和培養同學們誠信的意識,并初步學會將誠信融入日常生活中的每一件小事,真正做到誠實守信。讓每位同學認識到誠信對于人生的重要性,誠信是做人的一種品質,是職業道德的根本,是個人成就事業的根基。要培養誠信的良好道德品質,就要從身邊的每一件小事做起。
二、活動目的:
1.全面貫徹誠信思想、認真學習考場紀律要求。
2.指導大家的認真復習,做好考試準備。
3.加強誠信意識教育,塑造良好道德品質。
三、活動對象:
河大護理學院xx級四班全體學生。
四、活動時間:xx年6月10號。
五、活動地點:
四班教室。
六、活動流程:
l晨會部分:
由負責人在晨會上宣講《考試與誠信倡議書》、以及激起大家學習的熱潮,積極備考。
l主題班會部分:
1、主題班會當天,負責人宣讀此次會議的目的。
2、由負責人重申我校關于考試的各項規章制度。
3、請一些同學講自己對考試舞弊的看法和感受。
4、邀請成績優秀的同學傳授學習經驗,講自己學習的技巧和復習功課時的好方法。
5、負責人進行期末考試動員。
七、活動意義:
通過這次活動,同學們都充分的認識到了誠信的重要性,大家都會在以后的工作與學習中以誠信的`優良傳統美德指導自己的一言一行。古往今來,凡是品德高尚的人,都是誠實守信的人。孔子說:“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只有誠信,你才能在社會立足,才能得到別人的尊敬,才能使他人信服,因為誰都不喜歡被欺騙。因此,做一個誠信之人是我們的責任和義務,以及一個做人的最起碼的原則!要想做到誠信,就要從生活中每件點點滴滴的小做起。今天,我們重溫我們優秀的道德文化傳統,并在這豐富的道德資源中,汲取到中華民族騰飛的持久動力。希望同學們能牢記這一點,在今后的學習生活中,處處做到誠信。為將來的人生道路打下堅實的基礎!
八、注意事項:
1、在組織過程中負責人要注意時間的分配,盡量避免由于時間過短和問題過偏而效果不佳。
2、會場氣氛要活躍,但保持會議的紀律;負責人要調動班內氣氛。
3、通過靈活的方式,讓同學更投入到班會中,正面認識考試紀律的嚴肅性,讓所有同學都有所收獲。
4、班干部都要積極配合負責人工作,幫助維持會場秩序。
策劃書:護理學院四班團支部。
xx年6月10日。
誠信考試教育活動策劃(優秀15篇)篇三
樹道德之新風,立誠信之根基,是當代大學生青年義不容辭的責任。管理學院學子作為跨世紀的大學生中的一員,更應該成為“樹道德新風,立誠信根基”的先鋒模范。特此,我們鄭重的向全院同學倡導——自覺遵守學校教育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杜絕考試作弊,做誠實的學生!
二、活動主題。
三、主辦單位。
美術系分團委學生會。
四、活動投稿時間。
美術系全體學生。
六、活動目的。
樹立文明考風,誠實考試,努力發揚文學院優良的傳統學風。
一、前期準備工作。
1、學生會做好宣傳活動,在美術系學生宿舍派發傳單,讓大家積極參與活動。
2、秘書部向各班班長發送信息,讓美術系各班學生積極參與。
二、活動流程。
2、學習部整理稿件,挑選優秀標語,評選出征用口號并聯系通知出稿人。
3、實踐部將所有稿件整理于宣傳板報上,在星期一升旗時候把宣傳板塊搬到操場,組織全院學生進行簽名活動,并于現場維持活動秩序。
4、網絡部負責現場拍攝,以便匯報工作。
5、生活部負責后勤工作,購買所需活動材料。
ps:所有稿件先放于辦公室,過了截稿期后。統一集中進行評選。
八、活動經費預算。
1、征用者獎金100元。
2、宣傳費用約50元,馬克筆、簽名紙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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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信考試教育活動策劃(優秀15篇)篇四
(5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8號發布,根據1月5日《教育部關于修改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對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維護國家教育考試的公平、公正,保障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人員(以下簡稱考生)、從事和參與國家教育考試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考試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家教育考試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實施,由經批準的實施教育考試的機構承辦,面向社會公開、統一舉行,其結果作為招收學歷教育學生或者取得國家承認學歷、學位證書依據的測試活動。
第三條對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考生以及考試工作人員、其他相關人員,違反考試管理規定和考場紀律,影響考試公平、公正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及地方各級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或者本地區國家教育考試組織工作的管理與監督。
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各級教育考試機構負責有關考試的具體實施,依據本辦法,負責對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二章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五條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了考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了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伙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第十三條考試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在考試管理、組織及評卷等工作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當年及下一年度的國家教育考試工作,并由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建議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一)應回避考試工作卻隱瞞不報的;。
(二)擅自變更考試時間、地點或者考試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題的;。
(四)擅自將試題、答卷或者有關內容帶出考場或者傳遞給他人的;。
(六)在評卷、統分中嚴重失職,造成明顯的錯評、漏評或者積分差錯的;。
(七)在評卷中擅自更改評分細則或者不按評分細則進行評卷的;。
(八)因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考場出現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評卷、統分等應予保密的情況的;。
(十)其他違反監考、評卷等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四條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作弊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國家教育考試工作,由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并調離考試工作崗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因玩忽職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參加考試的或者使考試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
(三)利用監考或者從事考試工作之便,為考生作弊提供條件的;。
(四)偽造、變造考生檔案(含電子檔案)的;。
(五)在場外組織答卷、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縱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換、涂改考生答卷、考試成績或者考場原始記錄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編造、虛報考試數據、信息的;。
(九)利用考試工作便利,索賄、賄賂、以權徇私的;。
(十)誣陷、打擊報復考生的。
第十五條因教育考試機構管理混亂、考試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考點或者考場紀律混亂,作弊現象嚴重;或者同一考點同一時間的考試有1/5以上考場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取消該考點當年及下一年度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資格;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區內一個或者一個以上專業考試紀律混亂,作弊現象嚴重,由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管理機構給予該考區警告或者停考該考區相應專業1至3年的處理。
對出現大規模作弊情況的考場、考點的相關責任人、負責人及所屬考區的負責人,有關部門應當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違反保密規定,造成國家教育考試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包括副題及其答案及評分參考,下同)丟失、損毀、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內發生重大事故的,由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盜竊、損毀、傳播在保密期限內的國家教育考試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考生答卷、考試成績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行為人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指使、縱容、授意考試工作人員放松考試紀律,致使考場秩序混亂、作弊嚴重的;。
(二)代替了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
(三)組織或者參與團伙作弊的;。
(四)利用職權,包庇、掩蓋作弊行為或者脅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擊、報復、誣陷、威脅等手段侵犯考試工作人員、考生人身權利的;。
(六)向考試工作人員賄賂的;。
(七)故意損壞考試設施的;。
(八)擾亂、妨害考場、評卷點及有關考試工作場所秩序后果嚴重的。
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建議有關紀檢、監察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從重處理。
第三章違規行為認定與處理程序。
第十八條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發現考生實施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所列考試違紀、作弊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并如實記錄;對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應予暫扣。
考生違規記錄作為認定考生違規事實的依據,應當由2名以上監考員或者考場巡視員、督考員簽字確認。
考試工作人員應當向違紀考生告知違規記錄的內容,對暫扣的考生物品應填寫收據。
第十九條教育考試機構發現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所列行為的,應當由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事實調查,收集、保存相應的證據材料,并在調查事實和證據的基礎上,對所涉及考生的違規行為進行認定。
考試工作人員通過視頻發現考生有違紀、作弊行為的,應當立即通知在現場的考試工作人員,并應當將視頻錄像作為證據保存。教育考試機構可以通過視頻錄像回放,對所涉及考生違規行為進行認定。
第二十條考點匯總考生違規記錄,匯總情況經考點主考簽字認定后,報送上級教育考試機構依據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中,出現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的,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由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的處理決定應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備案;出現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的,由市級教育考試機構簽署意見,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處理,省級教育考試機構也可以要求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報送材料及證據,直接進行處理;出現本辦法第八條所列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由市級教育考試機構簽署意見,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按照前款規定處理,對考生及其他人員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由當地公安部門處理;評卷過程中發現考生有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的,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并通知市級教育考試機構。
考生在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中的違規行為,由組織考試的機構認定,由相關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受其委托的組織考試的機構做出處理決定。
在國家教育考試考場視頻錄像回放審查中認定的違規行為,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認定并做出處理決定。
參加其他國家教育考試考生違規行為的處理由承辦有關國家教育考試的考試機構參照前款規定具體確定。
第二十二條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考點、考場出現大面積作弊情況或者需要對教育考試機構實施監督的情況下,應當直接介入調查和處理。
發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條所列案件,情節嚴重的,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處理,并及時報告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必要時,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參與或者直接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考試工作人員在考場、考點及評卷過程中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的,考點主考、評卷點負責人應當暫停其工作,并報相應的教育考試機構處理。
第二十四條在其他與考試相關的場所違反有關規定的考生,由市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的處理決定應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備案。
在其他與考試相關的場所違反有關規定的考試工作人員,由所在單位根據市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提出的處理意見,進行處理,處理結果應當向提出處理的教育考試機構通報。
第二十五條教育考試機構在對考試違規的個人或者單位做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復核違規事實和相關證據,告知被處理人或者單位做出處理決定的理由和依據;被處理人或者單位對所認定的違規事實認定存在異議的,應當給予其陳述和申辯的機會。
給予考生停考處理的,經考生申請,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應當舉行聽證,對作弊的事實、情節等進行審查、核實。
第二十六條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應當制作考試違規處理決定書,載明被處理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處理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處理決定的內容、救濟途徑以及做出處理決定的機構名稱和做出處理決定的時間。
考試違規處理決定書應當及時送達被處理人。
第二十七條考生或者考試工作人員對教育考試機構做出的違規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其上一級教育考試機構提出復核申請;對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機構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授權承擔國家教育考試的主管部門提出復核申請。
第二十八條受理復核申請的教育考試機構、教育行政部門應對處理決定所認定的違規事實和適用的依據等進行審查,并在受理后30日內,按照下列規定作出復核決定:
(二)處理決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決定撤銷或者變更:
1.違規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處理程序的。
做出決定的教育考試機構對因錯誤的處理決定給考生造成的損失,應當予以補救。
第二十九條申請人對復核決定或者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建立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記錄、保留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人員的相關信息。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中記錄的信息未經法定程序,任何組織、個人不得刪除、變更。
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可以依申請接受社會有關方面的查詢,并應當及時向招生學校或單位提供相關信息,作為招生參考條件。
第三十一條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及時匯總本地區違反規定的考生及考試工作人員的處理情況,并向國家教育考試機構報告。
第四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所稱考場是指實施考試的封閉空間;所稱考點是指設置若干考場獨立進行考務活動的特定場所;所稱考區是指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設置,由若干考點組成,進行國家教育考試實施工作的特定地區。
第三十三條非全日制攻讀碩士學位全國考試、中國人民解放軍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及其他各級各類教育考試的違規處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頒布的各有關國家教育考試的違規處理規定同時廢止。
誠信考試教育活動策劃(優秀15篇)篇五
第一條為規范對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維護國家教育考試的公平、公正,保障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人員(以下簡稱考生)、從事和參與國家教育考試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考試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家教育考試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實施,由經批準的實施教育考試的機構承辦,面向社會公開、統一舉行,其結果作為招收學歷教育學生或者取得國家承認學歷、學位證書依據的測試活動。
第三條對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考生以及考試工作人員、其他相關人員,違反考試管理規定和考場紀律,影響考試公平、公正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或者本地區國家教育考試組織工作的管理與監督。
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各級教育考試機構負責有關考試的具體實施,依據本辦法,負責對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二章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五條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伙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第十三條考試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在考試管理、組織及評卷等工作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當年及下一年度的國家教育考試工作,并由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建議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誠信考試教育活動策劃(優秀15篇)篇六
誠信是生命中最絢麗的色彩,是我們屹立于天地之間的腳下基石。現在就來看看本站小編為你整理的誠信考試教育。
演講稿。
歡迎閱讀。
風吹了又走,花開了雙落。伴隨著冬季的蕭索與肅殺之意,談笑風生間,本學期的學習生活又被白駒過隙般的時間清磨殆盡,而我們也即將迎來期未考試。
自古以來,考場上少了不的便是誠信。有人曾經作過一個形象的譬喻:“誠信仿佛是美麗堅貞的處女,不得用任何欺騙和偽善的手段將其柒指”。“誠信做,誠實考試”說起來便是天經地義般的平常。“紙上得來終覺淺,絕知此事要躬行,在實踐過程中,一些同學往往不能恪守道德底線向越過雷池。“靜觀塵世求一是,誠待學問二心”,世上弄虛作假者不少,沽名釣譽之徒也大有人在。惟獨做學問,來不得半點弄虛作假。讀書人應以節操為本,以誠信為基。身為海中的一員,我們更應傳承民族美德,樹立道德新風。
記得曾經有人說過:“這世上只有兩種東西能引起人心深深的感動,一是我們頭上燦爛的星空,另一個是我們心中崇高的道德”。而今,我們仰望蒼穹,天空仍然明朗,內心那些崇高的道德法則,有時卻需要我們再次呼喚,誠信便是其一。李白說:“三杯吐然諾,五岳倒為輕。”形容誠信的力量比大山還重。孔子云:“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意在沒有誠信的人,幾乎是不能想象的。盧照鄰說:“若有人兮天一方,忠為衣兮信為裳”。更是將誠信提升至一個立身于世無它不可的境界。現在我們所上的每一節課,所做的每一道題目,所考的每一次測驗,都是為了“笑看金榜題名時”的喜悅!這次期未考試就是我們邁向成功的墊腳石!就是我們邁向更高輝煌的機遇!因此,投機舞弊之舉竊不可取!
考試的成績也許不盡如人意,但即使成績不理想,也不應在考試時采取非正當的競爭手段。“君子坦蕩蕩,小人常戚戚。”要做就做一個仰不愧于天,俯不忤于地的人!做個贏得起也同樣輸得起的人!尊重考試,尊重學問,尊重對手,同時也是尊重自己!
也許在場的同學對我剛才所說的大道理是早已聽之,早已懂之,但卻也早已避之!如果你還沒有醒悟,想靠作弊與投機達成目的,那么,以自為是的你只是在“誠信做人,誠考試”的氛圍里扮演上竄下跳的小丑!拿自己的人生和命運開玩笑的人只會在大家身邊用那虛偽的永遠都不會真實的賤賣一點點掩埋自己!當失敗的淚水從你臉頰上滑落的那一刻,當親友用嘆息般的目光望著你的那一刻,當那久違的誠信早已不知被你拋卻何方的那一刻,你便應了魯迅先生的一句話:“哀其不幸,怒其不爭!”
山無脊梁,要塌方;虎無脊梁,莫王;人無脊梁莫于世,試問:“你甘愿自欺欺人,自食惡果嗎?你甘認自己遜于他人,比他人失色嗎?你難道甘心看到高考后慘敗,丟失誠信,丟失人格的自我嗎?我相信我們都會說:“不!”
那就讓我們一同高呼:“誠信考試,從我做起!”
親愛的同學們:
期中考試是檢驗同學們學習成果的最好機會,更是展現一名高中生優良學風的重要窗口。學校號召全校同學在期中考試中自覺遵守考試紀律,杜絕各種作弊行為的發生,用真實的成績證明自己的實力。
我們從小就被告知:考試不要作弊!但為什么直到現在這種現象在我們中間依然存在呢?這雖然有一定的客觀原因,但更主要的還是我們主觀認識上的問題。有一些同學總是想投機取巧,坐享其成;還有一些同學虛榮心作怪,產生盲從心理;更有一些同學是非不分,任由義氣,這許多的主觀原因才是最根本的原因。
孟子說:“車無轅而不行,人無信則不立。”誠實守信是中華民族的美德,也是每個公民的基本道德要求之一。作為新世紀的中學生,考試正好是檢驗我們誠信的一種方式,作弊不僅是對自己能力的否定和蔑視,更是對我們高中生優良學風的褻瀆,還是對我們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的踐踏。希望大家都能夠成為“立誠信根基,創優良考風,樹道德新風”的先鋒模范。
為此,學生會特向高一全體學生發出如下倡議:
一、堅決做到“四提倡,四反對”,即提倡勤奮好學,反對惰性厭學;提倡誠實守信,反對作弊舞弊;提倡真才實學,反對弄虛作假;提倡嚴謹自律,反對自由散漫。
二、加強自身修養,爭當一名誠信考生。我們是21世紀的青年,是祖國的未來和希望,當誠信考生,做文明公民,既是時代的需要,更是做人的基本準則。我們要充分利用時間認真復習好每一門功課,以誠信的態度對待每一場考試,考出真實的水平,考出誠信學風,勿讓寶貴的誠信美德遺失在考場上。
三、“文明考風、誠信考試”從我做起,從現在做起。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良好的學風、文明的校風,應當從自己做起,從現在做起,我們每一位同學都要自覺抵制作弊行為,大膽地同一切違紀行為和作弊行為作堅決的斗爭。立志成為一名文明誠信的學生,努力發揚一六八學生的優良學風。
最后,衷心預祝全體同學在期中考試中取得優異的成績。
經過數月的刻苦學習和積累,我們迎來了又一次期中考試。這是一個收獲喜悅的時刻,也是一個接受挑戰的時刻。期中考試既是對我們半學期來知識積累與創新能力的檢測,也是對我們求學與做人態度的考驗,更是對我校學生優良學風的檢驗。一分耕耘,一分收獲。面對考試,已學過的知識或許可能遺忘,但我們的誠信卻永遠不可以丟。
誠信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每個人的立身之本。“誠”是真誠﹑誠實,“信”是守承諾﹑講信用。“誠信二字值千金”,孔子曰:“君子以誠為貴”,孟子云:“車無轅而不行,人無信則不立。”誠信是為人處事的底限,是我們做人應具備的基本品質,是衡量個人素質高低的一個重要標準。不講誠信、考試作弊不僅是對自己能力的否定和蔑視,更是對學校優良學風的褻瀆。樹道德之新風,立誠信之根本,是我們中學生義不容辭的責任。
時光飛逝,面對既將進行期末考試。在這個豐收的季節,同學們一定碩果累累,收獲不少吧。既有百分的快樂,真摯的友誼,又有那寶貴的知識。在老師們辛勤勞動的培育下,我們正茁壯成長,不僅掌握了知識,又修養了高尚的道德情操。就是那一句句深情甜蜜的話語,讓我們向著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道路上奔馳。在后天到來的期中考試中,我們要做的不僅是要沉著應考,認真答題。更重要的是誠信的回答每一道題,發揮出自己真實的水平,達到考試檢測的真正目的。我們要這樣想,學習不是為別人而學,而是為自己的理想而學,更是為了適應“物競天擇,適者生存”的社會而學。成績只是一個檢驗報告。好則代表自己學習方法,學習態度的正確,應該繼續保持;差,也不是讓自己喪失信心,而是對自己這段時間的學習敲打警鐘。告訴自己要改進學習方法和態度,爭取進步。因此,考試出現抄襲,偷看,傳送答案等作弊現象完全是沒有必要的。老師們想要的是一個真實的我們,誠信的我們。表面的現象,騙過了老師,家長,最終騙不了自己,有句。
名言。
說過:“生命不可能在謊言中開出燦爛的鮮花。”因此,讓我們時刻做好應考的準備,滿懷信心地走進考場,發揮誠信精神,讓自己的人生開出絢爛的鮮花。
讓我們共同行動起來,互相提醒,互相督促。把道德原則和道德規范內化為自己的內心信念,外化為自己的實際行動,以純潔的心靈吸納無盡的知識,讓舞弊遠離校園,讓誠信常駐心中!讓我們一起為誠信立下誓言:“實事求是,信守承諾,認真學習,誠實考試,手握誠信,把握未來!”展現我們冶園學子優良學風。
誠信考試教育活動策劃(優秀15篇)篇七
一、班會背景:
面臨期末,全校已經進入了備考階段。嚴肅考風考紀成為普遍關注的問題。學校多次強調要求各院系大力宣傳考試期間的誠信與考風考紀。
二、學習目的:
1.全面貫徹、認真學習考場紀律要求。
2.指導大家的認真復習,做好考試準備。
3.加強誠信意識教育,塑造良好道德品質。
三、活動對象:
07工商管理(2)班全體同學。
四、活動時間:。
2015年6月。
六、活動流程:
1、主題班會當天,主持人宣讀此次會議的目的。
2、由團支書重申我校關于考試的各項規章制度。
3、請一些同學講自己對考試舞弊的看法和感受。
4、邀請成績優秀的同學傳授學習經驗,講自己學習的.技巧和復習功課時的好方法。
5、團支書進行期末考試動員。
6、支持人總結,會議結束。
七、注意事項:
1、盡量避免由于時間過短和問題過偏而效果不佳。
2、會場氣氛要活躍,但保持會議的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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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信考試教育活動策劃(優秀15篇)篇八
(205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8號發布,根據201月5日《教育部關于修改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對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維護國家教育考試的公平、公正,保障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人員(以下簡稱考生)、從事和參與國家教育考試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考試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家教育考試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實施,由經批準的實施教育考試的機構承辦,面向社會公開、統一舉行,其結果作為招收學歷教育學生或者取得國家承認學歷、學位證書依據的測試活動。
第三條對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考生以及考試工作人員、其他相關人員,違反考試管理規定和考場紀律,影響考試公平、公正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或者本地區國家教育考試組織工作的管理與監督。
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各級教育考試機構負責有關考試的具體實施,依據本辦法,負責對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二章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五條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伙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第十三條考試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在考試管理、組織及評卷等工作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當年及下一年度的國家教育考試工作,并由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建議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一)應回避考試工作卻隱瞞不報的;。
(二)擅自變更考試時間、地點或者考試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題的;。
(四)擅自將試題、答卷或者有關內容帶出考場或者傳遞給他人的;。
(六)在評卷、統分中嚴重失職,造成明顯的錯評、漏評或者積分差錯的;。
(七)在評卷中擅自更改評分細則或者不按評分細則進行評卷的;。
(八)因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考場出現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評卷、統分等應予保密的情況的;。
(十)其他違反監考、評卷等管理規定的行為。
誠信考試教育活動策劃(優秀15篇)篇九
誠信是一切道德的基礎和根本,不論哪個時代,哪個國家,哪個社會,什么階層的人,誠信的人都是社會所稱贊的,是人之為人的最重要的品德。在長期的社會實踐中,中華民族形成了重承諾,守信義的道德傳統。
其實身為大學生的我們心里都明白,我們要挑戰的是未來的生存技巧和適應社會的能力,然而通過考試可以讓我們清晰的看到自己的弱點,及時糾正缺點,促進我們今后努力,但如果每次的'考試都是弄虛作假,那我們又怎能真正找到這份自信呢?考試如果考砸了,可以下次再努力;但品行上如果沾上了污點,又豈是能輕輕地拭去。于是我部門決定開展一次有關于考試誠信承諾書的活動。
一、活動時間及地點。
20xx年xx月xx日的政治團活動課在現代管理工程系各班教室。
湖南生物機電職業技術學院現代管理工程系全體學生。
三、指導老師。
申主任、吳老師、周老師、王老師、王老師、張老師。
四,活動形式及內容。
將“誠信考試”的承諾書帶到各班,讓同學們仔細閱讀后自愿簽字。
在鋪天蓋地的新聞報道中,到處都傳達著這樣一個信息:當代大學生已經喪失了基本的誠信,主要集中于考試作弊嚴重,惡意拖欠學費等。然而讀書人應以節操為本,以誠信為基,所以我們大學生就應該傳承民族美德,樹道德之新風。我部門希望通過此次活動,讓同學們自覺遵守考試紀律,誠信考試。
五、組織機構。
現代管理工程系團總支。
現代管理工程系團總支組織部。
誠信考試教育活動策劃(優秀15篇)篇十
“誠信”是道德之基石,是立人之根本,是小學生公民意識培養的重要內容。誠信是人類一種具有普遍意義的美德,世界各國均重視國民的誠信教育。中華民族有著數千年文明發展史,素有禮儀之邦的美稱,自古以來看重誠信。《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明確提出我國公民基本道德規范的內容是:愛國守法,明禮誠信,團結友善,勤儉自強,敬業奉獻。隨著《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的頒布,“誠信”已經逐步深入到我國政治、經濟、教育、文化等各個領域,成為衡量人們日常行為、道德素養的重要標準。
樹木之初重育苗,立人之始在于幼。誠信教育應從小抓起。因此,對小學生的誠信教育的實踐與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主要內容。
1.在誠實教育方面:培養學生以誠待人,言行一致,不說謊話,自覺守紀,作業和考試求真求實,不抄襲,不作弊。
2在守信教育方面:培養學生守時、守信、有責任心,承諾的事情一定要做到,言必信,行必果。遇到失誤,勇于承擔應有的責任,知錯就改。
3.在誠實守信教育的同時,還要加強遵守法紀法規,校紀校規和社會公德的教育,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三、基本原則:
1、整合性原則:本課題以小學生為研究對象,采用個別與集體跟蹤研究。結合學校開展的主題活動,將圍繞改革課堂教學,拓展校內活動,開辟社會大課堂這三條主線,通過各種活動的設計,達到研究目的。
2、主體性原則:本課題的實施需要教師的充分參與,要重視教師的主動精神,更要從學生的實際出發,充分了解學生和反映學生的實際,重視學生的參與,給學生盡可能充分的表現和選擇的機會,還應特別注意學生參與活動的反饋意見和信息,以根據學生的需要不斷修正和優化研究內容。
3、團結合作原則:育人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僅有學校教育是不夠的。學校與家庭、社會之間存在千絲萬縷的聯系。家庭教育直接影響著青少年素質的提高,決定著青少年思想品德的健康成長和發展;在信息媒體日益發達的今天,社會環境對學生的影響越來越大。在教育實踐中,要注意利用一切有效資源開展教育。
1.實踐研究法:邊實踐邊研究,不斷完善。
2.經驗總結法:從活動開展的大量實踐中,挖掘和總結科學有效的方法,及時推廣。
3.個案研究法:摸清學生的基本情況,抽取部分典型學生或班級作為個案,將課實施前后個案的誠信情況作比較。
了必要的闡述與界定。
5.調查研究法:本課題的調查對初小學生在日常學習生活中的誠信現狀作了必要的調查與分析,并建立學生誠信檔案,為學校開展誠信教育實踐提供了基本依據。
6.行動研究法:在行動研究中,課題組組織學生課外綜合實踐活動,并開展誠信考試簽名儀式,設計了誠信專題教育活動,如誠信主題班會,誠信主題黑板報等,在課程實施中貫徹誠信教育思想的行動研究。
五、活動安排:
實驗周期定為6個月(12月至5月)。實驗過程大致分為以下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12—2014.2)準備階段。
課題醞釀,成立課題組,擬定研究方案,確立申報,邀請專家進行開題論證調查小學生“誠信”的現狀,分析原因,研究對策,制定課題實施方案,為開展研究作好準備。
第二階段(2014.3—2014.4)實施階段。制訂階段研究計劃,深入課題研究,開展豐富的誠信教育活動。在此基礎上圍繞課題研究進行經驗總結,撰寫專題論文。
第三階段(2014.5—2014.6)課題總結及成果鑒定階段。進行課題研究總結,將實踐探索從理論上加以升華,收集課題資料,對課題研究進行全面總結,撰寫實驗報告,邀請有關領導和專家對課題進行鑒定,撰寫結題論文。
誠信考試教育活動策劃(優秀15篇)篇十一
誠信,就是要誠實守信,對自己、對他人、對集體要有責任感,也是我們每個人應該做到的最起碼的道德標準。今天本站小編向你推薦誠信考試教育。
演講稿。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親愛的同學們:
誠實守信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社會文明進步的標志,是為人處事最重要的品質。一直以來,全校師生始終銘記“惟真惟實”的校訓,堅持“實事求是、艱苦奮斗”的校風,形成了務實進取、積極向上的良好學習、工作氛圍。在本學期期末考試即將來臨之際,為營造一個公平、公正、有序和諧的競爭環境,創建良好的考風、學風,堅決抵制考試作弊的不良風氣,校學生會、研究生會向全體在校學生發出如下文明誠信考試倡議:
一、知榮明恥,誠信做人。
國家立誠信,社會講誠信,個人需要踐行誠信。青年人是社會棟梁和國家希望,我們有責任、有義務繼承和發揚傳統美德,樹立高遠目標。當代大學生要加強道德修養、錘煉誠信品質、積累廣博知識,為今后在激烈的社會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積蓄能量。我們應該以誠信考試為榮,以徇私舞弊為恥,充分展現石大人過硬的學術水平和道德水平,用真實的成績證明自己的實力。
二、端正態度,平和心態。
考試是檢查教師教學水平、考查學生學習成果、督促學生。
學習總結。
的重要途徑,是學校教育教學管理的需要。考試有利于同學們對學習情況系統詳細地分析總結,旨在督促同學們積極學習,為衡量個人學習能力樹立標準。但考試成績不能代表人的綜合能力,希望同學們將考試作為查漏補缺、尋求進步的重要機會,認真對待每一門考試,以平和理性的心態面對考試成績。
三、科學復習,積極備考。
科學合理地安排復習時間、努力提高復習效率是增強復習效果的有效方法。有針對性地制定復習計劃,將老師復習課的內容及教學大綱同個人復習計劃結合起來,遇到問題積極向老師咨詢解決,同時在復習階段發揚同學間互幫互助精神,在交流中認識自己的不足,加深對所學知識的鞏固,積極備考,爭取取得優異成績。
四、文明考風,嚴守考紀。
我們要堅守內心的道德,尊重監考老師,嚴格遵守考試。
規章制度。
服從管理。在不良念頭面前嚴于自律自覺抵制作弊行為積極檢舉和揭發考試作弊行為共同營造公平競爭的考試氛圍。
五、學生干部、黨員發揮模范帶頭作用。
全校各級學生干部、學生黨員要在學風建設上以身作則,弘揚誠實守信的優良品德,以實際行動維護考場秩序,為引導同學樹立正確的考試觀,營造良好的考風做出積極努力。
樹道德之新風,立誠信之根基,是我們當代大學生義不容辭的責任,讓我們共同行動起來,互相督促,互相激勵,將人生的道德修養落實在每一場考試之中,交出合格的誠信答卷,以真實成績和真誠品德展示當代大學生的風采,爭做優秀的石大人!
最后,衷心祝愿全校同學在期末考試中取得優異成績!
叮鈴鈴….悅耳的預備鈴聲打響了,宋抱著一沓厚厚的試卷,邁著輕快的步伐走進教室,她登上講臺,用白色的粉筆在黑板上流利地寫上了幾個漂亮而又醒目的大字----------考試。
寫完后,宋老師一邊給我們發白紙一邊告訴我們:今天的期中考試實行無人監考,我們能誠信考試,覺得自己能做到誠信考試的同學請在紙上簽上自己的名字。
我爽快地的在紙上簽上了自己的名字,因為以往無論老師是否監考,我都做到了如實答題。
宋老師給我們發完試卷后,就走出了教室。
我拿起試卷仔細地端詳試題,啊!太棒了!我都會!啦啦啦….這時,我發現教室里鴉雀無聲,同學們都在答題,我趕快冷靜下來,不敢遲疑半步,生怕卷子做不完。
“,,你們在干什么?”怎么了?怎么了?正在聚精會神地答題的我聽到宋老師的喊聲,不由得抬頭向前張望。
“你們怎么回事?你們不是承諾要誠信考試嗎?怎么互相對答案?”原來是有幾個在對答案的同學被前來檢查的宋老師逮了個正著。
受到批評的同學羞紅了臉,低下了頭,埋頭做起了試卷。
卷子很快就做完了,我把試卷交到老師手里,同時也交給了老師另外一份合格的試卷------誠信考試。我想告訴同學們媽媽常常告訴我的話:考試只是對我們前一段的檢驗,既然我們已經許下誠信考試的諾言,就要遵守自己的諾言,不要為了卷面上的分數,去做一個言而無信的人!
尊敬的老師親愛的同學們:
大家早上好!
今天我在國旗下演講的題目是:“誠信做人,誠信考試。”風來了又走,花開了又落,又是一秋繁華!時光飛逝,不經意間,本學期的學習已被時間消逝了一半,我們迎來了期中考試。
自古以來,考場上少不了的二字,便是誠信。“誠信做人誠信考試”,說出來就像是天經地義一般平常。誠實守信是每個學習者所應遵守的準則。自古以來,讀書人都是以節操為本,以誠信為基。我校學生更應該傳承民族美德,樹立道德新風。
記得有人曾經說過:“這世界上只有兩種東西能引起人心深深的震動。一個是我們頭上燦爛的星空,另一個是我們心中崇高的道德。”而今,我們仰望蒼穹,天空仍然明朗,內心那些崇高的道德法則,有些卻需要我們再次呼喚。誠信就是其中之一。李白說“三杯吐然諾,五岳倒為輕。”形容誠信的分量比大山還重。孔子說“人而無信,不知其可”意在“沒有誠信的人,幾乎是不能想象的”。盧照鄰說“若有人兮天一方,忠為衣兮信為裳”。更將誠信提升到了一個立身于世無它不可的境界。
誠信如此重要,我們更應倍加珍惜,如果僅是為了相對漂亮的分數,或是逃避一時的難堪,而在自己的回憶里留下了不光彩的一筆,豈不可惜?如果你想在考試中作弊,想在考試中投機。那么我想試問,你將會拿著通過丟失自己的尊嚴而得到的高分去炫耀嗎?還是捧著那通過違背自己人格的而拿到的榮譽去譏諷別人的誠信!在那短暫的虛偽謊言下,所有的一切都是虛無縹緲的,生命不可能在謊言中開出燦爛的鮮花,你只會在其中墮落之后再墮落,如同吸食著毒品,一點一點的吞噬你自己的精神你自己的人生!
誠信考試教育活動策劃(優秀15篇)篇十二
第一條為規范對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維護國家教育考試的公平、公正,保障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人員(以下簡稱考生)、從事和參與國家教育考試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考試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家教育考試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實施,由經批準的實施教育考試的機構承辦,面向社會公開、統一舉行,其結果作為招收學歷教育學生或者取得國家承認學歷、學位證書依據的測試活動。
第三條對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考生以及考試工作人員、其他相關人員,違反考試管理規定和考場紀律,影響考試公平、公正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或者本地區國家教育考試組織工作的管理與監督。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各級教育考試機構負責有關考試的具體實施,依據本辦法,負責對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二章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五條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各階段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成績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伙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第十三條考試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在考試管理、組織及評卷等工作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當年及下一年度的國家教育考試工作,并由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建議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一)應回避考試工作卻隱瞞不報的;。
(二)擅自變更考試時間、地點或者考試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題的;。
(四)擅自將試題、答卷或者有關內容帶出考場或者傳遞給他人的;。
(六)在評卷、統分中嚴重失職,造成明顯的錯評、漏評或者積分差錯的;。
(七)在評卷中擅自更改評分細則或者不按評分細則進行評卷的;。
(八)因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考場出現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評卷、統分等應予保密的情況的;。
(十)其他違反監考、評卷等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四條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作弊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國家教育考試工作,由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并調離考試工作崗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因玩忽職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參加考試的或者使考試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
(三)利用監考或者從事考試工作之便,為考生作弊提供條件的;。
(四)偽造、變造考生檔案(含電子檔案)的;。
(五)在場外組織答卷、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縱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換、涂改考生答卷、考試成績或者考場原始記錄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編造、虛報考試數據、信息的;。
(九)利用考試工作便利,索賄、賄賂、以權徇私的;。
(十)誣陷、打擊報復考生的。
第十五條因教育考試機構管理混亂、考試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考點或者考場紀律混亂,作弊現象嚴重;或者同一考點同一時間的考試有1/5以上考場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取消該考點當年及下一年度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資格;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區內一個或者一個以上專業考試紀律混亂,作弊現象嚴重,由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管理機構給予該考區警告或者停考該考區相應專業1至3年的處理。
對出現大規模作弊情況的考場、考點的相關責任人、負責人及所屬考區的負責人,有關部門應當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違反保密規定,造成國家教育考試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包括副題及其答案及評分參考,下同)丟失、損毀、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內發生重大事故的,由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盜竊、損毀、傳播在保密期限內的國家教育考試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考生答卷、考試成績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行為人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指使、縱容、授意考試工作人員放松考試紀律,致使考場秩序混亂、作弊嚴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
(三)組織或者參與團伙作弊的;。
(四)利用職權,包庇、掩蓋作弊行為或者脅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擊、報復、誣陷、威脅等手段侵犯考試工作人員、考生人身權利的;。
(六)向考試工作人員賄賂的;。
(七)故意損壞考試設施的;。
(八)擾亂、妨害考場、評卷點及有關考試工作場所秩序后果嚴重的。
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建議有關紀檢、監察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從重處理。
第三章違規行為認定與處理程序。
第十八條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發現考生實施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所列考試違紀、作弊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并如實記錄;對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應予暫扣。
考生違規記錄作為認定考生違規事實的依據,應當由2名以上監考員或者考場巡視員、督考員簽字確認。
考試工作人員應當向違紀考生告知違規記錄的內容,對暫扣的考生物品應填寫收據。
第十九條教育考試機構發現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所列行為的,應當由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事實調查,收集、保存相應的證據材料,并在調查事實和證據的基礎上,對所涉及考生的違規行為進行認定。
考試工作人員通過視頻發現考生有違紀、作弊行為的,應當立即通知在現場的考試工作人員,并應當將視頻錄像作為證據保存。教育考試機構可以通過視頻錄像回放,對所涉及考生違規行為進行認定。
第二十條考點匯總考生違規記錄,匯總情況經考點主考簽字認定后,報送上級教育考試機構依據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中,出現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的,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由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的處理決定應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備案;出現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的,由市級教育考試機構簽署意見,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處理,省級教育考試機構也可以要求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報送材料及證據,直接進行處理;出現本辦法第八條所列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由市級教育考試機構簽署意見,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按照前款規定處理,對考生及其他人員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由當地公安部門處理;評卷過程中發現考生有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的,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并通知市級教育考試機構。
考生在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中的違規行為,由組織考試的機構認定,由相關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受其委托的組織考試的機構做出處理決定。
在國家教育考試考場視頻錄像回放審查中認定的違規行為,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認定并做出處理決定。
參加其他國家教育考試考生違規行為的處理由承辦有關國家教育考試的考試機構參照前款規定具體確定。
第二十二條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考點、考場出現大面積作弊情況或者需要對教育考試機構實施監督的情況下,應當直接介入調查和處理。發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條所列案件,情節嚴重的,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處理,并及時報告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必要時,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參與或者直接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考試工作人員在考場、考點及評卷過程中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的,考點主考、評卷點負責人應當暫停其工作,并報相應的教育考試機構處理。
第二十四條在其他與考試相關的場所違反有關規定的考生,由市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的處理決定應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備案。
在其他與考試相關的場所違反有關規定的考試工作人員,由所在單位根據市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提出的處理意見,進行處理,處理結果應當向提出處理的教育考試機構通報。
第二十五條教育考試機構在對考試違規的個人或者單位做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復核違規事實和相關證據,告知被處理人或者單位做出處理決定的理由和依據;被處理人或者單位對所認定的違規事實認定存在異議的,應當給予其陳述和申辯的機會。
給予考生停考處理的,經考生申請,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應當舉行聽證,對作弊的事實、情節等進行審查、核實。
第二十六條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應當制作考試違規處理決定書,載明被處理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處理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處理決定的內容、救濟途徑以及做出處理決定的機構名稱和做出處理決定的時間。
考試違規處理決定書應當及時送達被處理人。
第二十七條考生或者考試工作人員對教育考試機構做出的違規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其上一級教育考試機構提出復核申請;對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機構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授權承擔國家教育考試的主管部門提出復核申請。
第二十八條受理復核申請的教育考試機構、教育行政部門應對處理決定所認定的違規事實和適用的依據等進行審查,并在受理后30日內,按照下列規定作出復核決定:
(二)處理決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決定撤銷或者變更:
1.違規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處理程序的。
做出決定的教育考試機構對因錯誤的處理決定給考生造成的損失,應當予以補救。
第二十九條申請人對復核決定或者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建立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記錄、保留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考生的相關信息。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中記錄的信息未經法定程序,任何組織、個人不得刪除、變更。
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可以依申請接受社會有關方面的查詢,并應當及時向招生機構提供相關信息,作為招生參考條件。
第三十一條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及時匯總本地區違反規定的考生及考試工作人員的處理情況,并向國家教育考試機構報告。
第四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所稱考場是指實施考試的封閉空間;所稱考點是指設置若干考場獨立進行考務活動的特定場所;所稱考區是指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設置,由若干考點組成,進行國家教育考試實施工作的特定地區。
第三十三條非全日制攻讀碩士學位全國考試、中國人民解放軍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及其他各級各類教育考試的違規處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頒布的各有關國家教育考試的違規處理規定同時廢止。
誠信考試教育活動策劃(優秀15篇)篇十三
活動目的:
期末考試日益臨近,全校已進入了備考階段會電25班的同學壓力尤其的大,因為他們同時面臨著英語等級考試及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三重壓力。在如此高壓下我們要有正確的心態、積極地備考。嚴肅的考風考紀是我們普遍關注的問題,并且使不得不遵守的問題。通過本次班會指導大家認真復習并做好考試準備。加強誠信意識教育,塑造良好道德品質。
活動主題:
樹誠信之風,做誠信之人。
活動形式:
主題班會、視頻、互動形式。
活動時間:
20xx年1月xx日。
活動地點:
中藥樓113。
活動主持人:
團支書。
活動對象:
麻醉學20xx—1班全體學生。
活動流程:
1、主持人宣布注意事項,講解開展誠信考試班會的目的。
2、隨機抽取同學上臺講解他對誠信考試的理解及意義。
4、同學上臺發言談談誠信考試我們該怎么做。
5、駐班委對本次班會作總結。
6、活動結束,有請輔導員為本次班會做總結。
注意事項:
1、班會按時開始,副班長做好考勤。
2、提前布置好會場,彰顯班會主題。
3、整個會議在輕松氛圍下進行,所有手機必須關機或調成振動。
4、不要亂扔紙屑,保持會場干凈。
5、活動過程中不能關門,非討論環節不允許在下面討論。
6、同學發言鼓掌要熱烈點,由主持人提示。
7、會后班干部留下整理會場,其他同學有序退場。
誠信考試教育活動策劃(優秀15篇)篇十四
20**年2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決定,將每年的12月13日設立為南京大屠殺死難者國家公祭日。為貫徹落實中央、省委、省委教育工委有關通知精神,牢記侵略戰爭給中國人民和世界人民造成的深重災難,表明中國人民反對侵略戰爭、捍衛人類尊嚴、維護世界和平的堅定立場,激發廣大師生維護世界和平,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不懈奮斗的正能量,決定在全校開展南京大屠殺死難者“國家公祭日”主題教育,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活動時間:
20**年12月10日-12月13日。
二、活動方式:
1、登陸國家公祭網,網址:xx,利用網絡資源進行專題學習。
2、進入新華日報媒體宣傳互動網絡平臺——“眾志成城,為了永不忘卻的國家記憶”(網址:xx),向象征國力國防和人民意志的.城墻進行虛擬捐磚,激發眾志成城的愛國之情。具體方法為登陸網站,進入主題頁面,根據提示輸入參與人姓名可選擇加磚、獻花、點燭和寄語等相關操作。
3、開展一次活動。可利用思政課課堂講授“國家公祭日”設立的重要意義,或可利用主題班會開展形式多樣的簽名、演講、辯論、觀看電影等主題教育,為南京大屠殺死難者祈福,表達對世界和平的祝愿,號召廣大青年學生牢記歷史、反對戰爭、珍愛和平。
三、活動要求:
1、要充分認識南京大屠殺死難同胞公祭主題教育的重要意義,結合各自實際,圍繞主題開展好相關活動。要加大宣傳力度,充分運用網絡、微博、微信等新媒體技術等多種途徑,對活動進行報道,尤其要通過新媒體手段對相關活動進行宣傳,為首個南京大屠殺死難同胞國家公祭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2、精心組織,要以南京大屠殺國家公祭日為契機,組織師生開展紀念活動,放大紀念活動凝聚力量、鼓舞人心的效應。通過網上公祭活動,寄托對逝者的哀思、表達對民族的真情,給人以精神震撼和思想啟迪,在12月13日“南京大屠殺國家公祭日”興起活動高潮。
誠信考試教育活動策劃(優秀15篇)篇十五
一、活動背景:
期末考試臨近,全校已經進入了備考階段。
10級學生迎來了他們的第三次期末考試。嚴肅考風考紀是我們普遍關注的問題,學校多次強調要求各院系大力宣傳考試期間的誠信與考風考紀。
二、活動目的:
1.全面貫徹、認真學習學校考場紀律要求。
2.指導大家認真復習,做好考試準備。
3、加強誠信意識教育,塑造良好道德品質。
三、活動主題:
以實力爭取優異成績,以誠信展現良好學風。
四、活動形式:
主題班會討論形式。
五、活動時間及地點:
20xx年x月x日10:00—11:30、四號樓109教室。
六、活動對象:
10級(2)班、10級(3)班、10級(4)班全體同學。
七、活動前期準備:
由學習學術部負責本次活動的策劃、通知,活動所需教室的安排工作,班委負責班會當天的人員安排及誠信承諾書的制定及考場規章制度的宣講,由宣傳部負責海報宣傳工作。
八、活動內容及要求:
1、主題班會當天,主持人宣讀我校關于考試的各項規章制度。
2、請一些同學講自己對考試舞弊的看法和感受,或發起討論。
3、邀請成績優秀的同學傳授學習經驗,講自己學習的技巧和復習功課時的好方法。
4、集體宣誓并簽署誠信考試承諾書。
九、注意事項:
1、班會內容要緊扣主題,重點強調考風考紀問題。
2、會場氣氛要活躍,但保持會議的紀律及出勤率。
20xx級3班。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