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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情況匯報(實用21篇)

    時間:2025-06-29 作者:溫柔雨

    通過情況匯報,我們可以及時了解工作的進展和存在的問題,保持團隊的高效運作。接下來,讓我們一起來研究一下小編為大家準備的情況匯報范文,看看如何寫出一份出色的匯報。

    最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情況匯報(實用21篇)篇一

    我國是一個歷史悠久的文明古國,不僅有大量的物質文化遺產,而且有豐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黨和國家歷來重視文化遺產保護,弘揚優秀傳統文化,為此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顯著成績。但是,隨著全球化趨勢的增強,經濟和社會的急劇變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存、保護和發展遇到很多新的情況和問題,面臨著嚴峻形勢。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現實狀況令人堪憂。一些依靠口傳心授方式加以承傳的文化遺產正在不斷消失;許多傳統技藝瀕臨消亡;大量有歷史、文化價值的珍貴實物與資料遭到毀棄或流失;隨意濫用、過度開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現象經常可見。

    二、法律法規建設的進程不能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緊迫性相適應。由于保護工作仍未能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整體規劃,與保護相關的一系列問題不能得到系統性解決。保護標準和目標管理以及收集、整理、調查、記錄、建檔、展示、利用、人員培訓等工作相對薄弱,保護管理資金和人員不足的困難普遍存在。

    三、一些地方保護意識淡薄,重申報、重開發、輕保護、輕管理的現象比較普遍。少數地區進行超負荷利用和破壞性開發,存在商業化、人工化和城鎮化傾向,甚至借繼承創新之名隨意篡改民俗藝術,損害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原真性。

    四、機構不健全,專業人才缺乏,工作落實不到位。現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機構基本不能適應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綜合性、多部門協作性、專業性、廣泛性、長期性要求。一些具體工作人員,甚至有的分管領導和專家小組成員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理解不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評判標準把握不準確。

    五、政府投入不足,普查、搶救、保護經費嚴重缺乏。許多地方連基本的普查工作經費尚且不足,更談不上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搶救、保護。

    六、宣傳不足,沒有在全社會形成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合力。目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多被認為是文化部門一家之事,相關部門、社會團體、廣大群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意識淡薄。

    (一)成立機構,建立機制。

    2011年初,界首市成立了“界首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實行領導責任制,抽調專人辦公,確定了辦公場所,制定了保護實施方案,完善了保護措施,全面負責界首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保護工作。副市長秦煦,市委常委宣傳部長張俊杰等有關領導,多次深入基層,對“非遺”保護工作進行調研,指導。長期以來,界首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中心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協調,主管單位負總責的原則,建立了相關的機制,做到了保護有規劃,措施有保證,資金有保障。

    (二)收集資料,整理入庫。

    xx年初,界首市啟動了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工作,全面收集文字、數字、音像、影像、圖片、書籍資料,通過認真整理,仔細篩選,建立了界首市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數據庫。同時,對相關實物、工具、器皿進行了采集,做到妥善保存。現這一工作仍在進行。

    (三)項目集成,匯編出版。

    隨著界首市申報國家級、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成功,界首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相繼開展了“非遺”項目集成,匯編出版工作。xx年7月,出版了《界首陶瓷》一書,其余集成匯編工作正在進行。

    (四)明確目標,確保傳承。

    (一)項目成果。

    界首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反映了界首人民代代相傳歲歲積淀的勞動和生活的文化軌跡,包涵門類極廣,有民間美術、民間音樂、民間舞蹈、民俗文化、地方戲曲、曲藝、手工技藝等等。依據目前收集到的資料分析,界首市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共分10類,其中主要門類分布比例如下:民間音樂9.6%,民間舞蹈6.4%,民間美術9.6%,民俗文化6.4%,戲曲12.8%,曲藝3.2%,民間手工技藝12.8%,民間雜技3.2%,生產商貿習俗12.8%,民間文學22%。

    從區域分布來看,界首市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在全市范圍分布較為均勻,民間文學、民間美術、民間音樂、民間舞蹈、民俗文化、地方戲曲、曲藝、手工技藝傳承廣泛,只有部分項目受到地理環境、土質要求、生活習俗等因素的制約,傳承區域范圍相對固定。如界首彩陶、扁擔戲、彩塑等。

    (二)傳承情況。

    目前,界首市已經普查登記的傳承人有62人,24個團體,基本情況是有經濟效益的項目(彩陶、剪紙等)傳承人多,大部分藝人年富力強,有的正在授徒。經濟效益不突出的項目傳承人年齡老化,缺乏新一代傳承接班人,特別是扁擔戲、版畫、面塑、刺繡、香荷包等項目,民歌、民舞、曲藝等項目和具有宗教信仰色彩的民俗活動項目更是缺乏年輕一代的傳承人。需要及時進行搶救保護,建立一整套的傳承保護體系來確保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現已成立了“界首彩陶”研究會、建立了盧氏刻花彩陶工作室和培訓基地,在市文化館成立了“界首書會”和“界首漁鼓”曲藝管理委員會、研究會。

    界首市已有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2個,即“界首彩陶燒制技藝”、“界首書會”,xx年,界首市田營鎮被安徽省文化廳命名為安徽省民間藝術(彩陶)之鄉,2011年,界首市田營鎮被文化部命名中國民間藝術彩陶之鄉;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3個,即“扁擔戲”、“界首漁鼓”、“大黃廟會”;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3個,即“界首剪紙”、“木版年畫”、“界首刺繡”。1999年3月,界首市被安徽省文化廳命名為“安徽省民間藝術(剪紙)之鄉”,xx年3月,界首市被文化部命名為“中國民間藝術(剪紙)之鄉”。縣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10個,“斗雞會”、“高蹺”、“豫劇沙河調”、“大鼓書”、“墜子書”等。另有界首面塑、呂長明牛肉、宏興果店等項目正在籌備申報。

    在傳承人方面,盧群山、王京勝被評為安徽省和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苗清臣、盧莉華被評為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一、認真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工作。要將普查摸底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基礎性工作來抓,統一部署、有序進行。要在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和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分地區、分類別制訂普查工作方案,組織開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現狀調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各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種類、數量、分布狀況、生存環境、保護現狀及存在問題。要運用文字、錄音、錄像、數字化多媒體等各種方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真實、系統和全面的記錄,建立檔案和數據庫。

    二、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體系。要通過制定評審標準并經過科學認定,建立國家級和省、市、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體系。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由國務院批準公布。省、市、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由同級政府批準公布,并報上一級政府備案。

    三、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認定、保存和傳播。要組織各類文化單位、科研機構、大專院校及專家學者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進行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現代技術的應用。組織力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科學認定,鑒別真偽。經各級政府授權的有關單位可以征集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資料,并予以妥善保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珍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和資料流出境外。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物質載體也要予以保護,對已被確定為文物的,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執行。充分發揮各級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科技館等公共文化機構的作用,有條件的地方可設立專題博物館或展示中心。

    四、建立科學有效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機制。對列入各級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可采取命名、授予稱號、表彰獎勵、資助扶持等方式,鼓勵代表作傳承人(團體)進行傳習活動。通過社會教育和學校教育,使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傳承后繼有人。要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的保護。研究探索對傳統文化生態保持較完整并具有特殊價值的村落或特定區域,進行動態整體性保護的方式。在傳統文化特色鮮明、具有廣泛群眾基礎的社區、鄉村,開展創建民間傳統文化之鄉的活動。

    五、建立協調有效的保護工作領導機制。由文化部牽頭,建立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統一協調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文化行政部門與各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形成合力。同時,廣泛吸納有關學術研究機構、大專院校、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方面力量共同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充分發揮專家的作用,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專家咨詢機制和檢查監督制度。

    六、各級政府要不斷加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經費投入。通過政策引導等措施,鼓勵個人、企業和社會團體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進行資助。要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隊伍建設。通過有計劃的教育培訓,提高現有人員的工作能力和業務水平;充分利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人才優勢和科研優勢,大力培養專門人才。

    七、要充分發揮非物質文化遺產對廣大未成年人進行傳統文化教育和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作用。各級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科技館等公共文化機構要積極開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播和展示。教育部門和各級各類學校要逐步將優秀的、體現民族精神與民間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內容編入有關教材,開展教學活動。鼓勵和支持新聞出版、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保護工作進行宣傳展示,普及保護知識,培養保護意識,努力在全社會形成共識,營造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良好氛圍。

    最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情況匯報(實用21篇)篇二

    [摘要]通過對近幾年來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研究專著的統計分析,從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對非物質文化遺產認識的深化和定義,國內學者及政府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的現狀等方面進行了綜述,同時對研究中存在的問題和今后研究的趨勢進行了展望。

    最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情況匯報(實用21篇)篇三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公約》定義的。它是指作為其文化遺產的群體、團體、有時是個人的各種做法、表演、表達形式、知識體系和技能,以及相關的工具、物品、手工藝品和文化遺址。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歡迎品鑒!

    我國是一個歷史悠久的文明古國,不僅有大量的物質文化遺產,而且有豐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黨和國家歷來重視文化遺產保護,弘揚優秀傳統文化,為此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顯著成績。但是,隨著全球化趨勢的增強,經濟和社會的急劇變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存、保護和發展遇到很多新的情況和問題,面臨著嚴峻形勢。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現實狀況令人堪憂。一些依靠口傳心授方式加以承傳的文化遺產正在不斷消失;許多傳統技藝瀕臨消亡;大量有歷史、文化價值的珍貴實物與資料遭到毀棄或流失;隨意濫用、過度開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現象經常可見。

    二、法律法規建設的進程不能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緊迫性相適應。由于保護工作仍未能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整體規劃,與保護相關的一系列問題不能得到系統性解決。保護標準和目標管理以及收集、整理、調查、記錄、建檔、展示、利用、人員培訓等工作相對薄弱,保護管理資金和人員不足的困難普遍存在。

    三、一些地方保護意識淡薄,重申報、重開發、輕保護、輕管理的現象比較普遍。少數地區進行超負荷利用和破壞性開發,存在商業化、人工化和城鎮化傾向,甚至借繼承創新之名隨意篡改民俗藝術,損害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原真性。

    四、機構不健全,專業人才缺乏,工作落實不到位。現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機構基本不能適應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綜合性、多部門協作性、專業性、廣泛性、長期性要求。一些具體工作人員,甚至有的分管領導和專家小組成員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理解不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評判標準把握不準確。

    五、政府投入不足,普查、搶救、保護經費嚴重缺乏。許多地方連基本的普查工作經費尚且不足,更談不上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搶救、保護。

    六、宣傳不足,沒有在全社會形成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合力。目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多被認為是文化部門一家之事,相關部門、社會團體、廣大群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意識淡薄。

    (一)成立機構,建立機制。

    2011年初,界首市成立了“界首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實行領導責任制,抽調專人辦公,確定了辦公場所,制定了保護實施方案,完善了保護措施,全面負責界首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保護工作。副市長秦煦,市委常委宣傳部長張俊杰等有關領導,多次深入基層,對“非遺”保護工作進行調研,指導。長期以來,界首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中心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協調,主管單位負總責的原則,建立了相關的機制,做到了保護有規劃,措施有保證,資金有保障。

    (二)收集資料,整理入庫。

    xx年初,界首市啟動了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工作,全面收集文字、數字、音像、影像、圖片、書籍資料,通過認真整理,仔細篩選,建立了界首市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數據庫。同時,對相關實物、工具、器皿進行了采集,做到妥善保存。現這一工作仍在進行。

    (三)項目集成,匯編出版。

    隨著界首市申報國家級、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成功,界首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相繼開展了“非遺”項目集成,匯編出版工作。xx年7月,出版了《界首陶瓷》一書,其余集成匯編工作正在進行。

    (四)明確目標,確保傳承。

    (一)項目成果。

    界首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反映了界首人民代代相傳歲歲積淀的勞動和生活的文化軌跡,包涵門類極廣,有民間美術、民間音樂、民間舞蹈、民俗文化、地方戲曲、曲藝、手工技藝等等。依據目前收集到的資料分析,界首市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共分10類,其中主要門類分布比例如下:民間音樂9.6%,民間舞蹈6.4%,民間美術9.6%,民俗文化6.4%,戲曲12.8%,曲藝3.2%,民間手工技藝12.8%,民間雜技3.2%,生產商貿習俗12.8%,民間文學22%。

    從區域分布來看,界首市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在全市范圍分布較為均勻,民間文學、民間美術、民間音樂、民間舞蹈、民俗文化、地方戲曲、曲藝、手工技藝傳承廣泛,只有部分項目受到地理環境、土質要求、生活習俗等因素的制約,傳承區域范圍相對固定。如界首彩陶、扁擔戲、彩塑等。

    (二)傳承情況。

    目前,界首市已經普查登記的傳承人有62人,24個團體,基本情況是有經濟效益的項目(彩陶、剪紙等)傳承人多,大部分藝人年富力強,有的正在授徒。經濟效益不突出的項目傳承人年齡老化,缺乏新一代傳承接班人,特別是扁擔戲、版畫、面塑、刺繡、香荷包等項目,民歌、民舞、曲藝等項目和具有宗教信仰色彩的民俗活動項目更是缺乏年輕一代的傳承人。需要及時進行搶救保護,建立一整套的傳承保護體系來確保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現已成立了“界首彩陶”研究會、建立了盧氏刻花彩陶工作室和培訓基地,在市文化館成立了“界首書會”和“界首漁鼓”曲藝管理委員會、研究會。

    界首市已有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2個,即“界首彩陶燒制技藝”、“界首書會”,xx年,界首市田營鎮被安徽省文化廳命名為安徽省民間藝術(彩陶)之鄉,2011年,界首市田營鎮被文化部命名中國民間藝術彩陶之鄉;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3個,即“扁擔戲”、“界首漁鼓”、“大黃廟會”;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3個,即“界首剪紙”、“木版年畫”、“界首刺繡”。1999年3月,界首市被安徽省文化廳命名為“安徽省民間藝術(剪紙)之鄉”,xx年3月,界首市被文化部命名為“中國民間藝術(剪紙)之鄉”。縣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10個,“斗雞會”、“高蹺”、“豫劇沙河調”、“大鼓書”、“墜子書”等。另有界首面塑、呂長明牛肉、宏興果店等項目正在籌備申報。

    在傳承人方面,盧群山、王京勝被評為安徽省和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苗清臣、盧莉華被評為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一、認真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工作。要將普查摸底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基礎性工作來抓,統一部署、有序進行。要在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和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分地區、分類別制訂普查工作方案,組織開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現狀調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各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種類、數量、分布狀況、生存環境、保護現狀及存在問題。要運用文字、錄音、錄像、數字化多媒體等各種方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真實、系統和全面的記錄,建立檔案和數據庫。

    二、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體系。要通過制定評審標準并經過科學認定,建立國家級和省、市、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體系。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由國務院批準公布。省、市、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由同級政府批準公布,并報上一級政府備案。

    三、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認定、保存和傳播。要組織各類文化單位、科研機構、大專院校及專家學者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進行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現代技術的應用。組織力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科學認定,鑒別真偽。經各級政府授權的有關單位可以征集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資料,并予以妥善保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珍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和資料流出境外。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物質載體也要予以保護,對已被確定為文物的,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執行。充分發揮各級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科技館等公共文化機構的作用,有條件的地方可設立專題博物館或展示中心。

    四、建立科學有效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機制。對列入各級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可采取命名、授予稱號、表彰獎勵、資助扶持等方式,鼓勵代表作傳承人(團體)進行傳習活動。通過社會教育和學校教育,使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傳承后繼有人。要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的保護。研究探索對傳統文化生態保持較完整并具有特殊價值的村落或特定區域,進行動態整體性保護的方式。在傳統文化特色鮮明、具有廣泛群眾基礎的社區、鄉村,開展創建民間傳統文化之鄉的活動。

    五、建立協調有效的保護工作領導機制。由文化部牽頭,建立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統一協調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文化行政部門與各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形成合力。同時,廣泛吸納有關學術研究機構、大專院校、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方面力量共同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充分發揮專家的作用,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專家咨詢機制和檢查監督制度。

    六、各級政府要不斷加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經費投入。通過政策引導等措施,鼓勵個人、企業和社會團體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進行資助。要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隊伍建設。通過有計劃的教育培訓,提高現有人員的工作能力和業務水平;充分利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人才優勢和科研優勢,大力培養專門人才。

    七、要充分發揮非物質文化遺產對廣大未成年人進行傳統文化教育和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作用。各級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科技館等公共文化機構要積極開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播和展示。教育部門和各級各類學校要逐步將優秀的、體現民族精神與民間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內容編入有關教材,開展教學活動。鼓勵和支持新聞出版、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保護工作進行宣傳展示,普及保護知識,培養保護意識,努力在全社會形成共識,營造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良好氛圍。

    最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情況匯報(實用21篇)篇四

    《廣西壯族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已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于2016年11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11月30日。

    最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情況匯報(實用21篇)篇五

    親愛的朋友們:

    xx年6月14日是我國第x個“文化遺產日”。今年文化遺產日主題為“非遺保護與城鎮化同行”,在全地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系列活動,讓廣大民眾更方便、近距離地了解非遺,參與保護。在此,我們向全地區發出倡議:非遺傳承,人人參與!

    xx是藏民族的搖籃、藏文化的發祥地,我們勤勞、智慧的祖先,創造了瑰麗多彩、蔚為大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近年來,各級黨委、政府不斷加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力度,對列入國家級和自治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實施重點保護。精心組織久河卓舞、扎塘果諧等優秀非遺節目和杰德秀邦典編織技藝、澤貼爾編織技藝等優秀傳統手工技藝參與區內外文化交流,向世界人民展示了西藏傳統文化的獨特魅力,展示了勤勞勇敢的xx人民戰勝高原的蓬勃氣勢和生生不息的偉大民族精神,受到了社會各界的一致好評。

    黨的十八大以來,xx總書記在一系列重要講話中多次指出,要加強對優秀傳統文化的保護,像愛惜自己的生命一樣保護好城市歷史文化遺產;城鎮建設要融入現代元素,更要保護和弘揚傳統優秀文化,延續城市歷史文脈。

    非物質文化遺產來自民眾,民眾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創造者,同時也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發展的主體。人人參與是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最好的傳承保護。

    我們相信,有您的參與,那些祖輩們唱過的歌、跳過的舞、扮過的戲、做過的手工技藝以及傳統的民間實踐活動和高度智慧的思維方式將重放異彩,為xx文化強地建設注入強勁的活力。而您,將獲得參與非遺實踐活動的教益和快樂;在與祖先、與今人的精神共鳴中,加深對傳統文化的理解和熱愛,獲得豐厚的人生滋養。

    關愛文化遺產、保護文化遺產,是我們每一個雅礱兒女的歷史責任。今天,這份責任傳遞到你我之手,為了使xx文化遺產與時代同行,為了實現民族復興、文化復興的共同愿望,讓我們從我做起,從今天做起,傳承非遺,弘揚傳統,美麗人生!

    xx地區文化局。

    xx地區文明辦。

    xx年6月14日。

    最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情況匯報(實用21篇)篇六

    近幾年來,在自治區黨委、地委行署的正確領導下和自治區人大、地區人大工委的關心支持下,阿瓦提縣將傳承、保護刀郎文化作為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性工程,認真貫徹《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維吾爾木卡姆藝術保護條例(草案)》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加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力度,不斷滿足各族人民文化生活需求,有力推動了城鄉文化事業繁榮發展,為全縣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提供了文化條件。現將有關工作情況匯報如下:

    一、高度重視“非遺”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門組成工作隊,確保工作力量。提高工作人員的素質,舉辦鄉鎮主管領導和“非遺”普查工作人員專題培訓班2期,確保了全縣“非遺”普查申報工作順利完成。

    二、認真貫徹兩個《條例》,“非遺”普查工作成果豐碩。 在“非遺”普查工作中,我縣認真貫徹《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維吾爾木卡姆藝術保護條例(草案)》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取得豐碩成果。截止目前,已對全縣區域內的民間文學、民間音樂、傳統手工藝、民間舞蹈、雜技與競技、民俗等6個大類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了全面普查,并重點對民間音樂、傳統手工藝進行了普查。普查民間藝人107人,收集演唱、制-作-工-藝過程的攝像資料34盤(長達16個小時),照片228余張,錄音資料120段,調查表107份。同時,積極做好“非遺”申報工作,目前已成功申報國家級“非遺”保護名錄項目1項,自治區級“非遺”保護名錄項目8項,地區級“非遺”保護名錄項目10項,收錄縣級“非遺”保護名錄項目26項;自治區級“非遺”傳承人7名,地區級10名,縣級28名。

    三、采取多種有效措施,刀郎文化傳承和保護工作成效顯著。

    (一)深入挖掘整理刀郎文化,加強非物質文化保護。組織21名民間老藝人對流傳于縣域內的刀郎木卡姆進行挖掘,整理出12個刀郎木卡姆,共160段、648句。創編了以刀郎木卡姆為題材的大型歌舞《刀郎之魂》、《刀郎木卡姆健身操》、《刀郎木卡姆健美操》,2017年,我縣參加全國少數民族健身操大賽,《刀郎木卡姆健身操》榮獲銀獎。目前,《刀郎木卡姆健身操》已在全縣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學校等全面普及。

    (二)培養刀郎文化傳承人,充分發揮老藝人帶培作用。充分

    發揮文化陣地的作用,每年利用寒暑假在縣文化館、鄉鎮文化活動中心等城鄉文化活動場所,舉辦刀郎文化傳承培訓班,由帶領老師專門對有興趣愛好和擅長表演的.青少年及兒童進行集中培訓。加強對民間老藝人的關心和保護,為107名民間藝人建立檔案,不斷提高民間藝人的生活待遇。從2017年,、政府為30名民間藝人每人每月發放350-530元不等的生活補貼,為20余名民間藝人減免義務工。2017年開始,、政府給8名刀郎農民畫傳承人每月每人發放600元的生活補助;2017年,縣政府領導帶領宣傳文化部門領導給生活貧困的10名老藝人送去了價值2萬元的電視機,逢年過節送去慰問品和慰問金,春耕時送去化肥等生產資料,切實解決老藝人生活中的實際困難,同時,充分發揮老藝人的傳幫帶作用,要求每名傳承人每年帶培2-3個徒弟,目前已培訓民間文藝骨干120余人。通過一系列培訓措施,確保了全縣刀郎文化傳承后繼有人。

    《阿瓦提縣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傳承保護情況匯報定稿》全文內容當前網頁未完全顯示,剩余內容請訪問下一頁查看。

    最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情況匯報(實用21篇)篇七

    2008年6月7日,我市淮海戲、楚州十番鑼鼓分別入選第二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和第一批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擴展項目名錄,今年5月26日,我市淮海戲表演藝術家楊秀英入選第三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名單,現將我市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及代表性傳承人保護工作匯報如下:

    一是制定了五年保護計劃。第一個五年保護計劃從2007年起,分步實施資料收集整理,建立較完整的淮海戲資料庫、設立淮海戲歷史陳列室、以優惠政策招收學員,培養淮海戲傳承人、錄制優秀劇目音像資料、舉辦淮海戲藝術節等工作,以加強保護,推動傳承。

    二是建設了淮海戲博物館。2008年9月,江蘇省淮海戲博物館在我市中洲島竣工開放,作為展示和宣傳淮海戲歷史和成果的重要陣地,排演、交流淮海戲的活動場所,傳播和學習淮海戲知識的課堂。淮海戲博物館通過實物、圖片、模型、書畫、音像資料,以及現代多媒體技術等,來呈現淮海戲在淮安地區的發生和發展的概貌,為保護傳承淮海戲作出了一定貢獻。

    三是建設了淮海戲專題網。由我市文廣局的組織領導及江蘇省淮海劇團的支持下,籌建了中國淮海戲專題網站,網站設立劇團介紹、劇目介紹、人物簡介、專題資料、視聽下載、淮海戲圖庫、淮海戲動態、演出信息、遺產保護等欄目,對淮海戲的歷史淵源及沿革、基本內容及特征、重要價值、傳承現狀等方面作了詳盡介紹,并提供大量的傳統及現代劇目以供下載,進一步擴大影響,推動了淮海戲的保護與傳承工作。

    四是申報了國家級代表性傳承人。2008年底,我們按照國家文化部及省文化廳相關要求,組織申報第三批國家級非遺名錄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工作。6月11日,國家文化部公布了第三批國家級非遺名錄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名單,我市淮海戲表演藝術家楊秀英入選,為淮海戲的傳承提供了基本保障。

    五是建設了傳承機構。在淮安文化藝術學校開設淮海戲班,由我市第三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淮海戲表演藝術家楊秀英、戲劇梅花獎獲得者魏佳寧等淮海戲主要傳承人授課,為淮海戲的傳承發展培養傳承人。

    (二)楚州十番鑼鼓保護現狀。

    一是制定了保護計劃。第一個五年保護計劃包括翻譯已搜集的古書工尺譜為簡譜,購置有關服裝、道具,出版以楚州“十番鑼鼓”為題材的圖書冊,建設傳承基地,加強對外交流等各個方面。我市楚州區文化館,組織人員對楚州“十番鑼鼓”的盛興年代、演出道具、演出場景及風俗等作了進一步調研。掌握了許多歷史資料和實物資料;搜集整理了楚州“十番鑼鼓”的演奏方式、演奏樂器、樂隊編制、樂器定弦法等相關材料,為出版相關書目奠定了基礎;完成了“十番鑼鼓”的十首樂曲以及幾十首鑼鼓曲牌的工尺譜譯譜工作。

    二是投入了一定資金。2008年6月7日,十番鑼鼓入選第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擴展項目名錄,為了更好地予以保護傳承,楚州區政府克服財政困難,投入一定資金,用來添置樂器、服裝等必備物品,調動了相關人員的積極性與參與度。

    三是挖掘了一批曲目。為了更好地挖掘整理楚州十番鑼鼓曲目,我市楚州區文化部門給楚州十番鑼鼓聲及代表性傳承人周寶洪同志提供非常寬松的環境以及相應的資金,先后整理出了《金盆撈月》、《詠花》、《詠蝶》、《到春來》、《前探營》、《后探營》、《歸依》、《紅樓撇子》、《朝天子》、《陽告》等十首曲目。

    四是開展了傳承活動。培養傳承人員是更好地傳承十番鑼鼓的重要舉措。楚州十番鑼鼓剛剛被挖掘整理出來的時候,演奏人員僅僅限于專業文藝人員,如文化館專業演奏員和劇團樂隊成員。2008年以來,我市楚州區積極組織舉辦十番鑼鼓演奏人員培訓班,由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周寶洪親自授課,動員文化館及社會上器樂演奏培訓班中的學員參加學習,尤其注意培養年輕演奏人員,以推動項目傳承。辦班初始,大多數人對十番鑼鼓的了解不夠深入,興趣不大。楚州區文化館組織人員分別有針對性的做相關人員工作,耐心細致解釋,通過培訓,學員們一改對十番鑼鼓演奏認識不足的狀況,學習投入,演奏認真,顯現了一定的效果。現在,已形成了以專業演奏人員和社會各界演奏者共同組成的十番鑼鼓演奏隊伍,促進了十番鑼鼓的普及傳承。

    五是加強了對外交流。2008年11月,福建省福州市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茶亭十番”的傳承人員來我市進行藝術交流,與我市楚州十番鑼鼓傳承人共同探討十番音樂中演奏方式、樂器種類、樂隊編制、樂器定弦法等各方面專業知識。今年4月11日,我市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楚州“十番鑼鼓”應邀參加“連云港之春——蘇北魯南民俗文藝精英賽”。這是“十番鑼鼓”入選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后,首次代表淮安赴外參加大型演出。我市楚州區文化館針對廣場演出的特點,在樂曲的旋律節奏、演奏技法等方面作了相應調整,使舞臺效果和觀賞性得到了進一步增強,獲得觀眾一致好評。

    六是擴大了社會影響。近幾年來,我市一直非常重視對十番鑼鼓的宣傳報道,以擴大其社會影響力,《新華日報》、《淮安日報》、《淮海晚報》、《淮海商報》、《新楚州報》、楚州電視臺以及多家網站和相關出版社共同參與,利用文字、圖片、錄像、專題片等方式,進行多角度、全方位的宣傳報道,今年6月份,全國多家電視臺慕名而來,分別在楚州勺湖公園及吳鞠通中醫館等地,拍攝了楚州十番鑼鼓專題片。

    (三)代表性傳承人保護現狀。

    我市現有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1名,即淮海戲表演藝術家楊秀英,于今年5月26日入選第三批國家級代表性傳承人名單。現有正式徒弟3人,分別為許亞玲、吳玲和苗愛華,均為國家一級演員,經其指點過的演員數以百計,現仍在我市文化藝術學校淮海戲班授課,所教學員盧蓓蓓曾于2005年5月榮獲全省小梅花金花狀元第一名。目前,我市正在起草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保護工作機制,明確扶持和資助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辦法,監督、指導、考核傳承工作等各項制度,以加強對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保護。

    (一)采取的保護措施。

    一是成立組織機構。為進一步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尤其是加強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及代表性傳承人保護工作,我市在成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的基礎上,2008年9月,我市原文化局與廣電局合并成立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并成立非物質文化遺產處,負責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挖掘、保護、傳承等方面的具體實施工作。2009年3月9日,市政府辦公室印發《市政府辦公室關于成立淮安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領導小組》(淮政辦發〔2009〕26號),組織我局及我市財政局、發改委、國土局、建設局、規劃局、教育局、旅游局、民族宗教事務局等相關部門成立了淮安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領導小組,指導項目保護單位、協調處理保護工作,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及代表性傳承人保護等保護工作進一步加強。

    二是修訂保護規劃。結合江蘇省淮海劇團改制的實際情況,在2007年已經制定的淮海戲五年保護計劃的基礎上,指導江蘇省淮海劇團對原有五年計劃進一步修訂和完善,使對名錄項目及代表性傳承人的保護更加符合劇團改制市場化運作后的實際情況。對于楚州十番鑼鼓,指導楚州區文化局認真制定了楚州十番鑼鼓保護工作方案,明確工作目標,明確工作步驟,明確工作機制,明確責任人,確保經過五年的挖掘、整理、保護和傳承,使之脫離后繼乏人、處境艱難的尷尬境地,并重現昔日風采。

    三是提供經費支持。盡管我市屬經濟欠發達地區,但市財政克服困難,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經費納入預算,每年20萬元,并明確要求要向國家級非遺名錄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及瀕危項目傾斜。楚州區為進一步加強十番鑼鼓的的保護和傳承工作,克服財政困難,一期投入10余萬元,建設“楚州十番鑼鼓傳承基地”,利用楚州區文化館現有100余平方米的活動室,重新改造裝修,配以與十番鑼鼓相關的文字、圖片、錄音、錄像、實物等資料,添置陳列演奏樂器、多媒體設備。并利用基地這一平臺,培養人才,研討技藝,組織演奏。目前,該項工程已經完成項目規劃、立項及設計工作,將于今年年底前竣工掛牌。

    四是健全工作機制。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國發〔2005〕4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5〕18號)及《江蘇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文件法規,起草了《淮安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意見(討論稿)》,制定保護傳承工作機制,重點加強各級名錄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的保護工作,尤其是重點加強了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及代表性傳承人的保護。目前,該意見正在進一步修改和完善。

    五是加強展示傳承。一是舉辦活動,推動傳承。利用慶祝“文化遺產日”的活動契機,組織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淮海戲和楚州十番鑼鼓參加展演。二是建設場館,加強保護。建設了淮海戲專題博物館,為加強宣傳展示,構建保護載體,提供了平臺。三挖掘創作,延續保護。江蘇省淮海劇團創作排練現代淮海戲《續弦記》(又名《老縣長的第二春》),并對傳統劇目《皮秀英》進行重新加工排練,為淮海戲發展注入了新的活力,《續弦記》于2008年10月22日在南京參加了第三十一屆世界戲劇節的展演,受到省委宣傳部和中國劇協的領導專家的一致肯定。重排傳統劇目《皮秀英》晉京參加“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展演”系列活動,受到一致好評。楚州十番鑼鼓注重挖掘整理古曲譜,完成了對《詠花》、《詠蝶》、《到春來》等十首古曲的譯譜和整理工作。

    六是加強對外交流。一是2008年6月17日—19日,我們組織淮海戲晉京參加文化部主辦的“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展演”系列活動,受到首都領導和觀眾的熱烈歡迎和一致好評。二是今年4月11日,我們組織楚州十番鑼鼓赴港城參加“連云港之春——蘇北魯南民俗文藝精英賽”,獲“優秀表演獎”,載譽而歸。

    (二)保護工作經驗一是組織保障是基礎。由政府牽頭成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領導小組、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等保護機構,為組織、協調、督查、指導名錄項目及代表性傳承人的保護工作提供了基礎保障。

    二是經費保障是關鍵。加強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資料的搜集、整理、保存、研究等保護工作,以及支持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提供經費保障是關鍵。

    三是制度保障是重點。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國發〔2005〕4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5〕18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全市保護工作實際,制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及代表性傳承人保護工作的指導、督查及考核等制度,為推動保護工作走上規范化、制度化軌道,健康、有序、穩步推進提供了保障。

    (一)存在問題。

    二是保護傳承機制尚待完善。目前,我市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保護及代表性傳承人的資助辦法和傳承工作的監督檢查、考核評估等機制尚待進一步完善。

    三是傳承研究工作尚嫌不夠。雖然目前我市開展了一系列展示傳承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的工作,但是,傳承的廣度和研究的深度尚嫌不夠。

    (二)對策措施。

    一是健全組織機構網絡,加強組織領導。要在已經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領導小組的基礎上,健全由政府牽頭,文化、財政、發展改革、國土、建設、規劃、旅游、教育、民族宗教等部門組成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召開部門聯席會議,擬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及代表性傳承人保護規劃,協調解決保護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二是拓寬經費來源渠道,加大投入力度。不僅要將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及代表性傳承人的保護經費納入財政專項預算,確保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及代表性傳承人保護經費來源的穩定,還要積極探索并構建社會資金投入機制,以拓寬保護經費的來源渠道。

    三是完善保護傳承機制,規范保護工作。進一步健全并完善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及傳承機制,突出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及代表性傳承人的保護,并加強對項目保護單位及傳承單位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查、考核和評估工作。江蘇省淮海劇團適逢機制改革,擬將國家級名錄項目及代表性傳承人保護機制建設納入機制改革工作,將淮海戲的保護和傳承與市場化運作相結合,為淮海戲的傳承發展注入活力。

    四是建設項目傳承基地,搭建傳承平臺。加快楚州十番鑼鼓傳承基地建設進程,配備與楚州十番鑼鼓相關的文字、圖片、錄音、錄像、實物等資料,添置陳列演奏樂器、多媒體設備,并利用基地這一平臺,培養專業人才,研討傳承技藝。另在古鎮河下“非物質文化遺產一條街”建立十番鑼鼓展覽陳列兼演奏室,方便十番鑼鼓民間愛好者參加十番鑼鼓各類展示、培訓、傳承活動。

    五是廣泛開展傳承培訓,推動傳承發展。一是繼續加強對江蘇省淮海劇團青年演員以及淮安文化藝術學校淮海戲班學員的傳承培訓,進行規范化訓練和定位性培養,使他們能夠真正成為淮海戲的傳承者,為推動淮海戲劇種的發展作出貢獻。二是繼續舉辦十番鑼鼓演奏人員培訓班,不僅要動員文化館及社會上器樂演奏培訓班學員等專業人員參加學習,培訓還要面向社會,廣泛吸納器樂演奏愛好者,拓寬楚州十番鑼鼓的傳承面,推動項目的傳承與發展。

    最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情況匯報(實用21篇)篇八

    在學習、工作中,需要用到匯報的地方越來越多,匯報可以是任務開始前,也可以是任務結束之后進行的,每個階段的匯報重點不一樣,那么,匯報應該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利用情況匯報,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非物質文化遺產(以下簡稱“非遺”)內容豐富,項目涉及廣泛。目前正式公布的非遺項目共三批,涵蓋民間文學、傳統音樂、民間曲藝、傳統美術、傳統技藝、民俗等6大類,共27個項目。經區級文化行政部門認定的區級“非遺”傳承人5人。經市級文化行政部門認定的市級“非遺”傳承人1人。

    始終堅持“保護第一、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思想,由區文體廣旅局牽頭負責“非遺”保護、傳承、發展工作,不斷加大保護力度、拓展保護領域,著重在“非遺”宣傳、傳承推廣、資源普查、遺產申報等方面用力,積極推進“非遺”開發利用。

    (一)建立區級“非遺”專家庫

    20xx年,區區級“非遺”專家庫成立,經過三年發展,逐步建立了一支結構合理、專業齊全的非遺保護專家隊伍。充分發揮專家力量在參與研究和制定全區非遺保護規劃和相關政策文件;開展非遺咨詢、評審、課題研究、學術會議、授課等方面的作用。

    20xx年開始,在專家隊伍參與下,我區對全區“非遺”資源的種類、數量、分布情況、生存環境、生存現狀以及存在問題、保護工作的難點等,重新進行了全方位調查記錄、建檔,為做好“非遺”工作奠定了基礎。

    (二)積極開展“非遺”申報

    20xx至20xx年,在逐一摸底、考察項目和組織專家進行論證的`基礎上,我區完成了第二批、第三批區級“非遺”項目的評審工作,共評審八個區級項目,分別是:謝氏倒罐菜、馬鞍山制漆制作技藝、金面子蒸豬頭、花生制作技藝(老灶煮花生;蟠龍咸干花生)、糯米咸鵝蛋、風干雞、醉魚、楊記鹵鵝傳統制作技藝。同時啟動了市級“非遺”的申報工作。20xx年成功申報市級非遺項目一個:糯米咸鵝蛋傳統制作技藝。截至目前,我區列入市級“非遺”項目共有5項。

    20xx年我區啟動了第一批區級“非遺”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工作,成功認定了9項“非遺”項目傳承人。謝氏倒灌菜制作技藝傳承人謝玉蓉被評定為市級非遺項目代表性傳承人。

    (三)大力開展“非遺”宣傳保護

    一是充分利用非遺節等時機,通過宣傳單、“兩微一端”、手機報等多種形式宣傳《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及“非遺”成果。20xx年“文化和自然遺產日”期間,積極組織“非遺”直播帶貨、經典川劇劇目演出等系列活動,引起廣泛關注和一致好評。二是拓寬宣傳渠道,通過上電視、上活動、上節日等形式,擴大宣傳力度。我區“非遺”項目先后登錄中央電視臺《味道》欄目和中央電視臺《新農業頻道》,并多次登上省市重要媒體,成為家鄉好味道的代言項目。20xx年在“美麗鄉鎮·魅力”比賽中,我區非遺美食獲專家組最高評分。20xx年,“非遺”項目代表市非遺項目參加成都第七屆成都國際非遺節,在全國39家非遺美食中獲得最受歡迎美食之一,得到了非遺專家及全國各地美食愛好者的青睞。

    (一)重視程度不高,保護力度不足

    傳統民族民間文化屬于“不可再生資源”,面對當前非遺生存環境日益惡化的現實,我區還缺乏加強“非遺”工作的緊迫感、責任感和使命感。部分傳承單位和個人以為只要申請加入了名錄,就得到了保護,或申報只是為了掛牌,僅僅當作一種榮譽,沒有把發展和傳承作為自己的工作重心。不少群眾對非遺了解不多,理解不深,對非遺保護的范圍與內容及如何保護不完全清楚,保護意識不強,非遺保護還沒能成為群眾的自覺行動。

    (二)缺乏專業機構,專業人才匱乏

    當前,我區還面臨著專業非遺保護機構為零、專職工作人員為零的狀態、非遺中心及保護傳承(展示)場所為零。缺乏獨立的運行經費,工作人員也是身兼數職,既難以潛心從事“非遺”保護工作,也無法滿足日趨復雜的工作實際。對于量大面寬、專業性強的“非遺”普查保護工作,僅僅依靠行政主管部門的力量顯得更加單薄,難以適應“非遺”保護工作綜合性、專業性、長期性的要求。

    (三)“非遺”傳承乏力,市場適應能力弱

    在現代文明和多元文化的沖擊下,“非遺”生存發展的土壤和環境發生了急劇變化,“非遺”工作形勢嚴峻。“非遺”保護工作不以贏利為目的,和市場經濟原則背道而馳,導致了“非遺”項目缺乏經常性、長期性的展示平臺,受眾群體出現斷層,生存空間逐漸萎縮。傳統民族民間文化在中老年人中還有一定影響,而年輕一代則普遍不感興趣。許多民間老藝人生活窘迫,或者年事漸老,無法帶徒授藝;年輕人紛紛外出打工,少有人拜師學藝,傳承人青黃不接,非遺傳承后繼乏人。我區“非遺”項目傳承因缺少資金扶持而面臨斷層,很多非物質文化遺產瀕臨失傳。我區直到20xx年才認定了第一批“非遺”傳承人。

    (一)落實責任,廣泛宣傳。將“非遺”工作作為重要的議事日程,納入我區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確保做到組織到位、規劃到位、人員到位、經費到位。加強區文化部門與發改、財政、住建、教育等部門的合作聯動,建立健全聯席會議制度等有效聯動機制。突出宣傳媒體作用,通過舉辦“文化和自然遺產日”“非遺展示展演”等系列活動,加大非遺的宣傳力度,提高廣大群眾對非遺認知度和保護意識。積極推動“非遺”進校園,從小培養年輕一代對“非遺”的興趣愛好。

    (二)加大投入,培養人才。一是落實經費保障。按有關規定將非遺保護經費納入財政預算,逐步完善經費保障制度,壯大保護傳承力量。用足用活有關文化建設和文化產業發展的扶持政策,依托項目申報及特色文化成果展示,積極向上爭取資金。二是做好“非遺”項目扶持。出臺“非遺”項目的經費扶助政策,調動社會團體、企業和個人的積極性。積極吸納民間資本投入非遺保護與利用。加強對已經項目的傳承保護和發展利用。營造關心、關愛非遺傳承人的良好氛圍。三是建強工作隊伍。建立“非遺”工作領導小組,配備專業工作人員,建立一支高素質的“非遺”工作隊伍。積極與省市取得聯系,對接政策和信息,為非遺工作服好務,與非遺人員交朋友。積極引導現有非遺項目及傳承人向上升級。積極挖掘和開發新的非遺項目。積極發現和培養非遺傳承人。加大非遺產業的引導力度。四是助力傳承隊伍建設。針對大量保護項目傳承后繼乏人的狀況,要加快制定傳承人培養制度、帶徒傳藝制度、傳承獎勵制度。尤其對瀕危的重要項目要制定傳承計劃,建立傳承活動基地,設立專項傳承補貼。同時,要積極選送非遺傳承人參加各種學習培訓。鼓勵教學機構開辦興趣班,引導更多的人走上傳習之路,壯大非遺保護傳承力量。

    (三)挖掘內涵,提升價值。推動“非遺+文化”“非遺+旅游”建設,逐步形成“非遺”產業發展鏈條。一要全面梳理本地區適合生產性保護的代表項目,因地制宜制定引導、扶持政策;探索通過政府投資平臺、企業招商引資、股份合作、組建非遺協會(聯盟)等多種形式,開僻非遺傳承展示場所。對市場潛力廣闊的“非遺”項目,如謝氏倒罐菜、馬鞍山制漆制作技藝、金面子蒸豬頭、花生制作技藝等,要鼓勵探索“項目+傳承人+基地(學校)”“公司+農戶”“傳承人+協會+展會”等模式,推動良性發展。二要堅持產業化發展理念,做強做大生產性“非遺”項目。合理開發利用我區“非遺”項目輸出的文化產品或文化服務,與全域旅游、建設美麗鄉村、鄉村振興、特色小鎮建設等相融合,尤其要與旅游、出版、影視、互聯網等產業經濟相結合,積極培育“非遺”產業項目。三要切實做好市場經濟條件下“非遺”傳承保護。對處于傳承困難甚至瀕臨消失的保護項目,如李調元傳說、民間曲藝、民間山歌等,要優先搶救和扶持,記錄保存相關資料。

    最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情況匯報(實用21篇)篇九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衰落是必然的。由于它的不可再生性,使得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越來越受到諸多研究領域的關注。下文是廣西壯族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繼承和弘揚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

    (一)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

    (三)傳統技藝、醫藥和歷法;。

    (四)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

    (五)傳統體育和游藝;。

    (六)集中反映各民族生產生活的傳統民居建筑、服飾、器皿、用具等;。

    (七)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文獻、譜牒、碑碣和楹聯等;。

    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屬于文物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文物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應當注重其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科學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

    涉及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有關的保護、開發、利用、經營等活動,應當尊重其形式和內涵,尊重各民族風俗習慣,禁止以歪曲、貶損等方式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的領導,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協調機制,并將保護、保存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建立健全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逐步加大投入。

    第六條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在項目、資金、基礎設施建設、人才培養等方面扶持革命老區、貧困地區、邊境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其職責是:

    (六)組織評審、推薦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認定保護責任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

    (九)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處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教育、民族、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衛生、旅游、新聞出版廣電、體育、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宗教、檔案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宣傳,提高全社會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宣傳,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

    第九條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社會團體等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工作,培養專門人才,提高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與合理利用的科學水平。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需要,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掌握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數量、現狀、傳承、傳播等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對其工作領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運用圖片、文字、錄音、錄像、數字化多媒體等方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真實、系統和全面的認定、記錄、建檔,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數據庫,并妥善保存相關實物和資料。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調查結束后及時將實物圖片、資料復制件匯交同級文化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信息共享機制,除依法應當保密的信息外,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及相關數據信息應當予以公開,便于公眾查閱。

    第十二條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供非物質文化遺產線索,依法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并在調查結束后將實物圖片、資料復制件,提交非物質文化遺產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活動,應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批準,并在調查結束后,及時將。

    調查報告。

    以及實物圖片、資料復制件提交自治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

    境外組織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與境內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術研究機構合作進行。

    第十四條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考察、采訪和實物征集等活動時,應當征得當事人的同意,尊重民族風俗、信仰和習慣,尊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完整性,不得非法占有和損毀相關資料、實物、建(構)筑物、場所等,不得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將本行政區域內體現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予以保護。

    設區的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應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備案。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應當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備案。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申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一)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

    (二)具有優秀傳統文化的典型性、代表性;。

    (三)具有在一定群體或者地域范圍內世代傳承、傳播的特點;。

    (四)具有地域或者民族特色,在本行政區域內有較大影響力。

    第十七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從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中,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推薦列入上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體現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建議或者申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對收到的建議或者申請應當及時處理,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情況回復建議人或者申請人。

    第十八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項目介紹,包括項目的名稱、歷史、現狀和價值;。

    (三)保護要求,包括保護應當達到的目標和應當采取的措施、步驟、管理制度;。

    (四)有助于說明項目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評審小組和專家評審委員會,對被推薦、建議、申請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進行評審。

    評審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專家評審小組和專家評審委員會的成員不得少于五名,專家評審小組的成員不得同時擔任專家評審委員會的成員。初評意見應當經專家評審小組成員過半數通過。專家評審委員會對初評意見進行審議,提出審議意見。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將經過專家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的擬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予以公示,征求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二十日。

    公示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以向負責公示的文化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異議。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對異議進行審核,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告知異議人并說明理由;認為異議成立的,另行組織專家評審委員會再次審議。

    公示期滿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專家評審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公示結果,擬訂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對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可以認定其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傳承人包括個人和團體。

    (二)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

    (三)積極開展傳承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將認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名單向社會公布,并建立代表性傳承人檔案。

    第二十二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開展技藝傳授、技藝展示、藝術創作、學術研究等活動;。

    (二)自主選擇、培養傳承人;。

    (四)依法獲取補助經費;。

    第二十三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后繼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關的實物、資料;。

    (三)配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采取下列措施,鼓勵、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一)提供必要的傳承場所;。

    (三)支持代表性傳承人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表演、傳播等社會公益性活動;。

    (四)支持開展傳承、傳播活動的其他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對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和后繼人才,予以重點扶持和培養。

    第二十五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重新認定該項目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傳承人喪失傳承能力,難以履行傳承義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可以重新或者補充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原代表性傳承人繼續保留有關待遇。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國家和本自治區有關規定,從愿意承擔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義務,具備開展保護工作所需人員、設施、場地等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中,認定該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

    鼓勵有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志愿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

    (二)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推薦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三)依法獲取補助經費;。

    第二十九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傳承、傳播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給予支持、提供便利。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和職業院校開設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業或者課程,建立教學、傳承基地,培養專業人才。

    中、小學校應當采取課堂教學與社會實踐相結合的方法,通過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內容融入相關課程,向學生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

    鼓勵和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保護單位參與學校開展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課程。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不同狀況和特點,實行分級、分類保護,對瀕臨消失的或者本地區特有且歷史文化價值較高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予以重點保護。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將瀕臨消失、活態傳承較為困難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內容、表現形式、技藝流程等予以記錄、整理,實行搶救性保護。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可以通過認定代表性傳承人、培養后繼人才、建設傳承基地、扶持基地運營等方式,對受眾較為廣泛、活態傳承基礎較好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行傳承性保護。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具有生產性技藝和社會需求,能夠轉化為文化產品的傳統技藝、傳統美術、傳統醫藥藥物炮制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進行合理開發利用,實行生產性保護。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行生產性保護,應當保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不得擅自改變其傳統生產方式、傳統工藝流程和核心技藝。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采取措施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所需的瀕危原材料,禁止或者限制開采、采集、捕獵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密切相關的珍稀礦產、植物、動物等自然資源;鼓勵種植、養殖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所需的天然原材料,或者開發、推廣、應用相關天然原材料的替代品。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集中、特色鮮明、形式和內涵保持完整、具有一定規模和自然生態環境良好的特定區域設立文化生態保護區,實行非物質文化遺產區域性整體保護。設立自治區級、設區的市級、縣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條件和程序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設立文化生態保護區應當尊重當地居民的意愿,并保護屬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避免遭受破壞。

    第三十七條文化生態保護區應當以保護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為核心,兼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宅和相關文物的保護,設定保護范圍和保護標識,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保護單位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條文化生態保護區內應當設置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場館或者傳習場所。

    鼓勵有條件的文化生態保護區開展符合其特色的旅游活動。

    第三十九條文化生態保護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納入本地區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統籌安排資金用于文化生態保護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有經營性收入的文化生態保護區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的經費,用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第四十條文化生態保護區因保護不力,致使非物質文化遺產和相關的自然生態環境遭到破壞,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由批準設立文化生態保護區的人民政府予以撤銷。

    第四十一條鼓勵和支持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開發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市場潛力的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

    第四十二條基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所產生的著作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三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屬于國家秘密或者商業秘密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采取相應保密措施。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人才隊伍建設,培養、引進和招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研究等各類專門人才。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實際需要安排專項經費,主要用于:

    (七)文化生態保護區專項保護規劃的制定實施;。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傳承、交流場所和傳承基地建設,根據需要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習館(傳習所)、專題博物館或者陳列館,用于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宣傳、展示、傳承和保存。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設立專題博物館,開設傳習館(傳習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傳承、展示活動。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對做出顯著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三)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時不尊重民族風俗、信仰和習慣,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五十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及其保護單位或者代表性傳承人的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取消其參評資格;已被認定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及其保護單位或者代表性傳承人的,予以撤銷,并責令其退還項目保護、傳承的資助、補助經費。

    第五十一條侵占、破壞已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項目相關資料、實物、建(構)筑物、場所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20xx年4月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范圍。

    口頭傳統和表述。

    表演藝術。

    社會風俗、禮儀、節慶。

    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

    傳統的手工藝技能。

    申報原則。

    公民、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可根據逐級申報的原則,向單位或居住地所在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提出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申請。

    非物質文化遺產由人類以口頭或動作方式相傳,具有民族歷史積淀和廣泛、突出代表性的民間文化遺產,它曾被譽為歷史文化的“活化石”“民族記憶的背影”。如發明于宋代的“青州白丸子”被譽為中醫藥發展的活化石。

    最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情況匯報(實用21篇)篇十

    第四十七條本條例所指的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的資料、實物、建筑物和場所,已被確定為文物或者文物保護單位的,適用文物保護法律、法規。

    本條例所稱的文化空間,是指定期舉行傳統文化活動或者集中展現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的場所,兼具空間性和時間性。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自6月1日起施行。

    最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情況匯報(實用21篇)篇十一

    第一條為了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繼承和弘揚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

    (一)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

    (三)傳統技藝、醫藥和歷法;。

    (四)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

    (五)傳統體育和游藝;。

    (六)集中反映各民族生產生活的傳統民居建筑、服飾、器皿、用具等;。

    (七)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文獻、譜牒、碑碣和楹聯等;。

    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屬于文物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文物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應當注重其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科學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

    涉及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有關的保護、開發、利用、經營等活動,應當尊重其形式和內涵,尊重各民族風俗習慣,禁止以歪曲、貶損等方式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的領導,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協調機制,并將保護、保存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建立健全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逐步加大投入。

    第六條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在項目、資金、基礎設施建設、人才培養等方面扶持革命老區、貧困地區、邊境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其職責是:

    (六)組織評審、推薦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認定保護責任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

    (九)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處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教育、民族、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衛生、旅游、新聞出版廣電、體育、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宗教、檔案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宣傳,提高全社會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宣傳,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

    第九條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社會團體等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工作,培養專門人才,提高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與合理利用的科學水平。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需要,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掌握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數量、現狀、傳承、傳播等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對其工作領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運用圖片、文字、錄音、錄像、數字化多媒體等方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真實、系統和全面的認定、記錄、建檔,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數據庫,并妥善保存相關實物和資料。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調查結束后及時將實物圖片、資料復制件匯交同級文化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信息共享機制,除依法應當保密的信息外,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及相關數據信息應當予以公開,便于公眾查閱。

    第十二條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供非物質文化遺產線索,依法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并在調查結束后將實物圖片、資料復制件,提交非物質文化遺產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活動,應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批準,并在調查結束后,及時將調查報告以及實物圖片、資料復制件提交自治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

    境外組織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與境內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術研究機構合作進行。

    第十四條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考察、采訪和實物征集等活動時,應當征得當事人的同意,尊重民族風俗、信仰和習慣,尊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完整性,不得非法占有和損毀相關資料、實物、建(構)筑物、場所等,不得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將本行政區域內體現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予以保護。

    設區的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應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備案。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應當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備案。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申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一)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

    (二)具有優秀傳統文化的典型性、代表性;。

    (三)具有在一定群體或者地域范圍內世代傳承、傳播的特點;。

    (四)具有地域或者民族特色,在本行政區域內有較大影響力。

    第十七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從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中,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推薦列入上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體現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建議或者申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對收到的建議或者申請應當及時處理,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情況回復建議人或者申請人。

    第十八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項目介紹,包括項目的名稱、歷史、現狀和價值;。

    (三)保護要求,包括保護應當達到的目標和應當采取的措施、步驟、管理制度;。

    (四)有助于說明項目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評審小組和專家評審委員會,對被推薦、建議、申請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進行評審。

    評審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專家評審小組和專家評審委員會的成員不得少于五名,專家評審小組的成員不得同時擔任專家評審委員會的成員。初評意見應當經專家評審小組成員過半數通過。專家評審委員會對初評意見進行審議,提出審議意見。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將經過專家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的擬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予以公示,征求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二十日。

    公示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以向負責公示的文化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異議。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對異議進行審核,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告知異議人并說明理由;認為異議成立的,另行組織專家評審委員會再次審議。

    公示期滿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專家評審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公示結果,擬訂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對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可以認定其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傳承人包括個人和團體。

    (二)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

    (三)積極開展傳承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將認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名單向社會公布,并建立代表性傳承人檔案。

    第二十二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開展技藝傳授、技藝展示、藝術創作、學術研究等活動;。

    (二)自主選擇、培養傳承人;。

    (四)依法獲取補助經費;。

    第二十三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后繼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關的實物、資料;。

    (三)配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采取下列措施,鼓勵、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一)提供必要的傳承場所;。

    (三)支持代表性傳承人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表演、傳播等社會公益性活動;。

    (四)支持開展傳承、傳播活動的其他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對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和后繼人才,予以重點扶持和培養。

    第二十五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重新認定該項目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傳承人喪失傳承能力,難以履行傳承義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可以重新或者補充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原代表性傳承人繼續保留有關待遇。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國家和本自治區有關規定,從愿意承擔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義務,具備開展保護工作所需人員、設施、場地等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中,認定該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

    鼓勵有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志愿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

    (二)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推薦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三)依法獲取補助經費;。

    第二十九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傳承、傳播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給予支持、提供便利。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和職業院校開設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業或者課程,建立教學、傳承基地,培養專業人才。

    中、小學校應當采取課堂教學與社會實踐相結合的方法,通過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內容融入相關課程,向學生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

    鼓勵和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保護單位參與學校開展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課程。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不同狀況和特點,實行分級、分類保護,對瀕臨消失的或者本地區特有且歷史文化價值較高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予以重點保護。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將瀕臨消失、活態傳承較為困難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內容、表現形式、技藝流程等予以記錄、整理,實行搶救性保護。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可以通過認定代表性傳承人、培養后繼人才、建設傳承基地、扶持基地運營等方式,對受眾較為廣泛、活態傳承基礎較好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行傳承性保護。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具有生產性技藝和社會需求,能夠轉化為文化產品的.傳統技藝、傳統美術、傳統醫藥藥物炮制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進行合理開發利用,實行生產性保護。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行生產性保護,應當保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不得擅自改變其傳統生產方式、傳統工藝流程和核心技藝。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采取措施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所需的瀕危原材料,禁止或者限制開采、采集、捕獵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密切相關的珍稀礦產、植物、動物等自然資源;鼓勵種植、養殖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所需的天然原材料,或者開發、推廣、應用相關天然原材料的替代品。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集中、特色鮮明、形式和內涵保持完整、具有一定規模和自然生態環境良好的特定區域設立文化生態保護區,實行非物質文化遺產區域性整體保護。設立自治區級、設區的市級、縣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條件和程序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設立文化生態保護區應當尊重當地居民的意愿,并保護屬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避免遭受破壞。

    第三十七條文化生態保護區應當以保護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為核心,兼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宅和相關文物的保護,設定保護范圍和保護標識,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保護單位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條文化生態保護區內應當設置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場館或者傳習場所。

    鼓勵有條件的文化生態保護區開展符合其特色的旅游活動。

    第三十九條文化生態保護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納入本地區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統籌安排資金用于文化生態保護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有經營性收入的文化生態保護區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的經費,用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第四十條文化生態保護區因保護不力,致使非物質文化遺產和相關的自然生態環境遭到破壞,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由批準設立文化生態保護區的人民政府予以撤銷。

    第四十一條鼓勵和支持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開發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市場潛力的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

    第四十二條基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所產生的著作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三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屬于國家秘密或者商業秘密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采取相應保密措施。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人才隊伍建設,培養、引進和招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研究等各類專門人才。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實際需要安排專項經費,主要用于:

    (七)文化生態保護區專項保護規劃的制定實施;。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傳承、交流場所和傳承基地建設,根據需要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習館(傳習所)、專題博物館或者陳列館,用于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宣傳、展示、傳承和保存。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設立專題博物館,開設傳習館(傳習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傳承、展示活動。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對做出顯著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三)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時不尊重民族風俗、信仰和習慣,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五十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及其保護單位或者代表性傳承人的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取消其參評資格;已被認定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及其保護單位或者代表性傳承人的,予以撤銷,并責令其退還項目保護、傳承的資助、補助經費。

    第五十一條侵占、破壞已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項目相關資料、實物、建(構)筑物、場所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自201月1日起施行。4月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最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情況匯報(實用21篇)篇十二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繼承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本自治縣行政區域內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

    (一)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二)具有代表性的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藝、雕塑等;。

    (三)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

    (四)紡、染、織、繡、藤竹編、制陶、茅屋建筑等傳統工藝和制作技藝;。

    (五)體現地方特色的生產、生活習俗和歷史發展的民居、服飾、器具、用具、工具等;。

    (六)具有代表性的傳統建筑、標識和特定的自然場所;。

    (八)傳統工藝傳承人及其所掌握的知識和技藝;。

    (九)民間傳統藥物秘方、醫學醫術和保健知識;。

    (十)其他需要保護的民間傳統文化形式。

    屬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凡屬文物的,適用有關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要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確保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得到有效保護、活態傳承的前提下,合理開發利用。

    自治縣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管理與監督。

    自治縣各鄉鎮人民政府和民族宗教、發展與改革、財政、規劃與建設、公安、工商、教育、衛生、旅游等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協助文化主管部門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第六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設立保護工作專項資金,保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經費投入。同時可以接受社會捐贈,鼓勵社會捐助。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項:

    (七)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和保護單位的表彰和獎勵;(八)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傳播活動,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不得擾亂社會秩序,不得侵犯公民合法權益和損害公民身心健康。

    最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情況匯報(實用21篇)篇十三

    文化遺產包括物質文化遺產(文物)和非物質文化遺產。

    物質文化遺產是我們的祖先智慧的結晶,它直觀地反映了人類社會發展的重要過程,具有歷史的、社會的、科技的、經濟的和審美價值,是我們社會發展不可或缺的物證。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我們民族的dna,依靠口傳心授來傳承,傳承鏈條極易斷裂。在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地球愈來愈成為一個小村落的`過程中,文化遺產保護顯得尤為重要,她是我們區別與別民族的重要依據,是我們精神的歸屬地,是我們發展前行的重要根基。12月22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通知》,要求進一步加強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其中一項重要舉措就是:決定從起,每年六月的第二個星期六為中國的“文化遺產日”。為營造保護文化遺產的良好氛圍,提高公眾對文化遺產保護重要性的認識,動員全社會共同參與、關注和保護文化遺產,特發出以下倡議:

    一、對破壞偷盜倒賣文物的行為進行堅決打擊舉報。

    二、自覺保護身邊的古遺址古墓葬古建筑及各種文物資源。

    四、自覺投身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傳承,廣泛宣傳動員社會力量參與保護。讓我們攜手共同保護我國豐富的文化遺產,使我們的民族文化能永遠長存。物質文化遺產是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物,它包括古遺址、古墓、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動文物,歷史上各時代的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手稿、圖書資料等可移動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樣、分布均勻或環境景色結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種以非物質形態存在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世代相傳的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包括口頭傳說、傳統表演藝術、民俗活動和禮儀與節慶、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和實踐、傳統手工技能等以及與上述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文化遺產是滋潤現代科學、教育、文化和民族自尊心的源泉,對文化遺產的破壞和丟棄,終將導致精神的貧乏和歷史記憶的缺失。

    在當今社會快速發展的歷史進程中,對于這些依附著民族魂魄的珍貴文化遺產,我們只有倍加保護,才更有利于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和人類文化的繼往開來。

    倡議人:xxx。

    xx月xx日。

    最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情況匯報(實用21篇)篇十四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最大的特點是不脫離民族特殊的生活生產方式,是民族個性、民族審美習慣的“活”的顯現。它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以聲音、形象和技藝為表現手段,并以身口相傳作為文化鏈而得以延續,是“活”的文化及其傳統中最脆弱的部分。因此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過程來說,人的傳承就顯得尤為重要。

    截至2009年,我國共有昆曲、古琴藝術等26個項目入選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羌年、中國木拱橋傳統營造技藝等3個項目入選“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成為世界上入選項目最多的國家。

    申報原則。

    公民、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可根據逐級申報的原則,向單位或居住地所在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提出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申請。

    非物質文化遺產由人類以口頭或動作方式相傳,具有民族歷史積淀和廣泛、突出代表性的民間文化遺產,它曾被譽為歷史文化的“活化石”“民族記憶的背影”。如發明于宋代的“青州白丸子”被譽為中醫藥發展的活化石。

    最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情況匯報(實用21篇)篇十五

    第二十五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開發和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傳承、傳播,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所需的天然原材料,發展民族民間文化產業。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設民族博物館,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收集、整理、研究、展示和保存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開發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產品,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服務,以及其他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產業,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產業,應當保護文化生態資料和文化原貌。禁止對各民族文化進行破壞性開發活動。

    第二十七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采取有效措施,合理開發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

    (四)發展黎族、苗族等民間醫藥,推廣黎族、苗族特色療法;。

    (五)錄制、編寫、出版非物質文化遺產志書,宣傳優秀傳統文化。

    第二十八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投資的公共活動場所建筑物要突出民族特色,增加民族特色圖騰、雕塑雕刻等內容。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做好民族特色風情小鎮和民族特色村莊建設。自治縣人民政府所在地椰林鎮應當規劃建設民族風情一條街。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黎族苗族文化產業開發示范園。在黎族苗族文化產業開發示范園建設和旅游景點的規劃設計、改造升級中要注入民族文化元素,提升自治縣旅游文化品位。

    第二十九條黎族、苗族聚居地區的新建建筑,應當按照城鄉規劃的要求,結合當地傳統建筑特點和風情小鎮建設,體現黎族、苗族文化特色。

    黎族、苗族聚居的村莊可以根據本民族文化特點,開發黎族、苗族文化產業開發示范園。

    最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情況匯報(實用21篇)篇十六

    明確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權利性質,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是近幾年來的熱點話題。下文是上海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和發展上海歷史文脈,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以下簡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保存、認定、利用、傳承、傳播等保護活動及相關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

    第四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新聞出版、規劃國土資源、經濟信息化、商務、工商、農業、衛生計生、民族宗教、知識產權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構承擔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的具體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實際需要,建立和完善保護機構,加強專門人才培養和專業隊伍建設。

    第六條本市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由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等方面的人士組成,為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提供決策咨詢意見。

    第七條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協會及其他相關社會組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以及相關的學術交流、咨詢服務、權益維護等工作。

    第八條鼓勵和支持其他社會組織、公民、法人通過研究、收藏、展示、傳承、捐贈、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第九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宣傳,提高全社會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意識。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網站等媒體應當宣傳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知識。

    第二章調查與保存。

    第十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需要,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指導、協調,并對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調查難以覆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可以依法對其工作領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法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的具體方法和要求,按照《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予以認定、記錄、建檔,建立健全調查信息共享機制。

    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收集屬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代表性實物,整理調查工作中取得的資料,并妥善保存,防止損毀、流失。其他有關部門取得的實物圖片、資料復制件,應當匯交給同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及相關數據庫。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及相關數據信息應當公開,便于公眾查閱。

    第三章代表性項目名錄。

    第十三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將本行政區域內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列入名錄予以保護。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統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認定標準和程序。

    第十四條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從通過調查或者其他途徑發現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中,遴選擬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

    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從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中,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推薦列入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可以向市或者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建議。

    第十五條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從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專家委員會中,選取五名以上相關領域的專家,按照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認定標準和程序,對擬列入或者被推薦、建議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進行評審。

    評審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十六條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經專家評審后擬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予以公示,征求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二十日。

    公示期間,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異議的,可以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書面提出。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異議情況進行核查,認為異議不成立的,在收到異議之日起二十日內,書面告知異議人并說明理由;認為異議成立的,重新進行評審。

    第十七條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和公示結果,擬訂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區、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應當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章分類保護與合理利用。

    第十八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不同狀況和特點,實行分類保護,對瀕臨消失的或者本市特有且歷史文化價值較高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予以重點保護。

    第十九條對瀕臨消失、活態傳承較為困難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采取將其內容、表現形式、技藝流程等予以記錄、整理,編印圖書,制作影音資料,建立檔案等方式,實行搶救性保護。

    第二十條對受眾較為廣泛、活態傳承基礎較好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通過認定代表性傳承人、培養后繼人才、扶持傳承基地等方式,實行傳承性保護。

    第二十一條對具有生產性技藝和社會需求,能夠借助生產、流通、銷售等手段轉化為文化產品的傳統技藝、傳統美術、傳統醫藥藥物炮制等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扶持、引導、規范對項目的合理開發利用,實行生產性保護,使該項目的核心技藝在生產實踐中得以傳承。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行生產性保護,應當保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不得擅自改變其傳統生產方式、傳統工藝流程和核心技藝。

    第二十二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所需的瀕危原材料予以保護;鼓勵依法種植、養殖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所需的天然原材料,或者開發、推廣、應用相關天然原材料的替代品。

    第二十三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符合條件的中華老字號和上海老字號企業的傳統技藝,優先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加大保護和扶持力度,促進本市工商業文化的傳承與發展。

    第二十四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集中、特色鮮明、形式和內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區域,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制定專項保護規劃,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及其相關的場所和實物,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

    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涉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集中區域空間規劃的,由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會同相關專業管理部門制定專項保護規劃。

    第二十五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利用,應當以尊重其原真性、文化內涵及自然演變進程為原則,保持其原有的文化生態和文化風貌,不得歪曲、貶損、濫用。

    第二十六條鼓勵和支持在有效保護的基礎上,通過與文化產業發展相融合等方式,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開發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場潛力的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

    第二十七條基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所產生的著作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依法予以保護。

    第五章傳承與傳播。

    第二十八條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對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可以認定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傳承人包括個人和團體。

    (二)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

    (三)積極開展傳承活動。

    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參照執行本條例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評審的規定。

    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認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名單向社會公布,并建立代表性傳承人檔案。

    (一)開展知識和技藝傳授、藝術創作與生產、展示、表演、學術研究等活動;。

    (三)取得傳承、傳播工作或者其他活動相應的報酬;。

    (一)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后繼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關的實物、資料;。

    (三)配合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第三十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喪失傳承能力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重新或者補充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第三十一條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從愿意承擔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義務,具備開展保護工作所需人員、設施、場地等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中,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和程序,認定該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

    鼓勵有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志愿作為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享有相應的權利,承擔相應的保護義務。

    (三)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推薦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第三十三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宣傳、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結合市民文化節、文化遺產日、傳統節慶和民間習俗活動,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成果,營造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社會氛圍。

    鼓勵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區域、商業營業場所、公園、綠地等具有展示空間和條件的公共場所,對宣傳、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給予支持、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條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術研究機構、保護機構,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檔案館、青少年活動中心、工人文化宮、社區文化活動中心等公共文化機構,以及利用財政性資金舉辦的文藝表演團體、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等,應當根據各自業務范圍,有計劃地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研究、收藏、展示、傳承等活動。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成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機構,設立展示和傳承場所,舉辦公益性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活動,研究、收藏、展示、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整理、翻譯、出版非物質文化遺產原始文獻、典籍、資料等。

    第三十五條學校應當采取課堂教學與社會實踐相結合的方法,通過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內容融入相關課程,或者與特色課程相結合、開設校本課程等方式,向學生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

    鼓勵和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保護單位參與學校開展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課程。

    利用財政性資金開設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題公共文化設施或者展室應當為學校開展教育活動提供服務和便利。

    第三十六條鼓勵和支持其他地區具有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在本市傳承、傳播,并與本土文化融合發展。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條本市應當設立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用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組織管理、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的補助等。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參照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的相關規定,設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屬于財政撥款事業單位的,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向財政部門申請預算經費。

    第三十八條對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發展文化產業的單位和個人,符合國家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方向的,在申報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時,應當予以支持。

    單位和個人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

    第三十九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題公共文化設施,或者在公共文化機構內設立專門展室,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傳承、交流場所和傳承基地建設。

    第四十條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對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和后繼人才,予以重點扶持和培養。

    教育部門應當支持和引導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通過開設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業或者課程,建立教學、傳承基地,推進產教融合、校企合作等方式,培養專業人才;將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技藝傳承相關專業列入職業教育獎勵專業目錄,實施學費減免等優惠政策。

    具有一定專業技術水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申報專業技術職稱。

    第四十一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捐贈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資料、實物和保護資金等方式,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接受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資料、實物捐贈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登記入庫、管理使用等制度,妥善保存。

    勵志。

    第四十二條對做出顯著貢獻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和保護單位,按照國家和本市評比表彰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

    鼓勵公民學習、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技藝,對表現優異的后繼人才給予適當資助。

    第四十三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相關部門履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職責情況,納入對其績效考核的內容。

    第四十四條本市建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情況的定期評估制度。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每三年對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情況進行評估,并向社會公開評估結果。

    經評估,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或者保護單位,無正當理由未履行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市或者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或者保護單位資格,并予以重新認定。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文化行政管理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依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違反法定條件或者程序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及其代表性傳承人的;。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條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特點。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最大的特點是不脫離民族特殊的生活生產方式,是民族個性、民族審美習慣的“活”的顯現。它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以聲音、形象和技藝為表現手段,并以身口相傳作為文化鏈而得以延續,是“活”的文化及其傳統中最脆弱的部分。因此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過程來說,人的傳承就顯得尤為重要。

    截至20xx年,我國共有昆曲、古琴藝術等26個項目入選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羌年、中國木拱橋傳統營造技藝等3個項目入選“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成為世界上入選項目最多的國家。

    申報原則。

    公民、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可根據逐級申報的原則,向單位或居住地所在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提出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申請。

    非物質文化遺產由人類以口頭或動作方式相傳,具有民族歷史積淀和廣泛、突出代表性的民間文化遺產,它曾被譽為歷史文化的“活化石”“民族記憶的背影”。如發明于宋代的“青州白丸子”被譽為中醫藥發展的活化石。

    最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情況匯報(實用21篇)篇十七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普查、調查,文化主管部門具體實施,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予以認定、記錄,建立檔案和數據庫。

    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調查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的管理下依法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向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載明調查的內容、對象、時間、地點、調查組織或者人員等情況;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后15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書面決定;獲得批準的申請人應當將批準文件送交調查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后,方可開展調查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組織在本省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與境內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術研究機構合作進行。

    第十一條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考察、采訪和實物征集等活動時,應當征得被調查對象同意,尊重民族風俗、信仰和習慣,尊重真實性、完整性,不得歪曲和濫用,不得非法占有、損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資料、實物,不得侵害被調查對象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對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予以記錄和收集有關實物,并立即采取搶救性保護措施。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在調查中取得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和資料,應當妥善保存,防止損毀、流失;其他有關部門取得的實物圖片、資料復制件及電子檔案,應當在30日內匯交給同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對捐贈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資料和實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獎勵。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將體現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列入名錄予以保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專家評審制度。

    第十六條單位和個人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申請。

    單位和個人認為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體現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文化主管部門提出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建議。

    鼓勵單位和個人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供非物質文化遺產線索。

    (一)具有突出的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

    (二)具有優秀傳統文化的典型性、代表性;。

    (三)具有在一定群體或者地域范圍內世代傳承傳播的特點;。

    (四)具有地域和民族特色,在本行政區域內有較大影響力。

    第十八條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確定相應的保護責任單位;保護責任單位應當具有該項目相對完整的資料,具備實施該項目保護計劃的能力和開展傳承、展示活動的場所及條件。

    第十九條保護責任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收集該項目的實物、資料,并登記、整理、建檔;。

    (二)保護該項目相關的文化場所;。

    (三)開展該項目的展示展演活動;。

    (四)為該項目傳承及相關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五)定期報告項目保護實施情況,并接受監督。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將擬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予以公示,征求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于20日。

    公示期間,單位和個人可以書面提出異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經過調查,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在30日內書面告知異議人并說明理由;異議成立的,應當重新組織專家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評審。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根據專家評審委員會的意見和公示結果,擬定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市、州、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從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中向上一級文化主管部門推薦列入上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

    上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將下級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列入本級名錄。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每2年對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情況進行評估。評估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變更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責任單位;無法變更或者項目失傳的,命名機關取消其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資格。

    第二十四條符合條件的個人可以申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單位和個人可以推薦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單位和個人推薦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征得被推薦人的書面同意。

    申請和推薦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材料應當真實、準確:。

    (一)被推薦人或者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該項目的傳承譜系以及被推薦人或者申請人的學藝與傳承經歷;。

    (三)被推薦人或者申請人的技藝特點、成就及相關的證明材料;。

    (四)被推薦人或者申請人持有該項目的相關實物、資料的情況;。

    (五)其他說明被推薦人或者申請人代表性的材料。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名單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認定后公布。

    第二十五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依法履行義務,并享有下列權利:。

    (一)開展傳藝、技藝展示、講學以及藝術創作、學術研究等活動;。

    (二)享受人民政府規定的傳承補貼;。

    (三)按照師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選擇、培養傳承人;。

    (四)依法提供有關原始資料、實物、場所等;。

    (五)參加有關活動取得相應的報酬;。

    第二十六條對做出重要貢獻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和保護責任單位,由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核準,授予杰出傳承人和優秀保護責任單位稱號,并給予獎勵。

    市、州、縣級人民政府對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或者保護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和保護責任單位,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和保護責任單位開展傳承活動:。

    (一)記錄、整理、出版有關技藝資料;。

    (二)提供必要的傳承活動場所;。

    (三)給予必要的經費資助;。

    (四)組織開展研討、展示、宣傳、交流等活動;。

    (五)其他有利于項目傳承的措施。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每2年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進行考評。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法律規定義務,或者在傳藝、展示、講學等活動中隨意改變非物質文化遺產性質謀取非法利益的,命名機關可以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喪失傳承能力的,命名機關可以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第二十九條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豐富、保存較完整、特色鮮明、歷史文化積淀豐厚、存續狀態良好,具有重要價值和廣泛群眾基礎的特定區域,可以申請設立文化生態保護區,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

    第三十條設立文化生態保護區,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編制保護規劃,聽取保護區內村(居)民的意見,提出申請,經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文化生態保護區跨兩個以上縣級行政區域的,可以聯合申報。

    申請設立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劃定文化生態保護區保護范圍,并設立保護標志。

    文化生態保護區內對列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名錄項目所涉及的建(構)筑物、場所、遺跡等,文化生態保護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在城鄉規劃和建設中采取措施予以保護。

    第三十二條文化生態保護區內的建設項目選址和設計方案應當符合文化生態保護區的保護規劃。

    文化生態保護區內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的建(構)筑物、場所、遺跡等不得擅自修繕、改造;確需修繕、改造的,其風格、色彩及形式應當與相鄰傳統建筑的風貌相一致,并接受文化、住房和城鄉建設等相關部門的指導和管理。

    第三十三條文化生態保護區應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館(室)。

    鼓勵單位和個人在文化生態保護區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館和傳習所,開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對文化生態保護區的保護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保護規劃未能有效實施的,應當及時糾正、處理。

    第六章傳播與利用。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播與利用,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人才的扶持和培養。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建立收藏、展示、研究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專門場所;對列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相關建(構)筑物、場所、遺跡等,在不改變其原有風貌、文化內涵的前提下,應當向公眾開放。

    對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的具有重要歷史、文化、藝術、科學價值的建(構)筑物、場所、遺跡等,有關部門應當提供必要的維護經費。

    第三十七條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結合節慶、當地民間習俗等,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展示、展演等活動。

    第三十八條廣播、電視、互聯網、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宣傳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知識,培養全社會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意識。

    鼓勵和支持教育機構以開設相關課程等形式開展傳播、弘揚優秀非物質文化遺產活動。

    鼓勵和支持中小學校將本地優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內容納入素質教育。

    鼓勵和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研究和專門人才培養。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優勢,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進行弘揚優秀民族傳統文化的文藝創作,開發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市場潛力的文化產品和開展文化服務。

    第四十條對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發展民族文化產業的單位和個人,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應當予以扶持。

    第四十一條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商業秘密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傳播、利用。

    第七章權利保障。

    第四十二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責任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依法行使該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相關權利。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鼓勵、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和保護責任單位將項目申請專利、注冊商標、申報地理標志、登記權或者使用權受法律保護。

    第四十四條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應當注明項目名稱及所在地、所屬民族等相關信息,不得進行虛假或者誤導性宣傳。

    第四十五條在特定區域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從事整體開發經營活動的,應當與該區域相關組織及村(居)民代表約定利益分配方式。

    第四十六條單位和個人開發非物質文化遺產產品、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服務等相關產業的,依照國家和省的相關規定享受稅收等優惠政策。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以及在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時侵犯被調查對象風俗習慣,造成嚴重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被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或者取得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予以撤銷,責令返還項目保護經費或者傳承補貼,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對考察、調查、采訪、實物征集等活動者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不良影響的,責令消除影響;損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資料、實物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項目保護責任單位不履行職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導致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資料損毀、流失的,對項目保護責任單位和直接責任人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情節輕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情節輕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造成不良影響的,責令消除影響,并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對傳統醫藥、傳統工藝美術等的保護,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四條本條例自5月1日起施行。7月30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民族民間文化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最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情況匯報(實用21篇)篇十八

    (8月26日蘇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制定209月27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為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繼承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江蘇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在本地世代相傳并被公認為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之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

    (一)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

    (三)傳統技藝、醫藥和歷法;。

    (四)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

    (五)傳統體育和游藝;。

    (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屬于文物的,適用文物保護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應當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處理好政府和社會、事業和產業、保護和利用的關系。

    第五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鄉規劃,并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統一協調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市、縣級市(區)和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經費和專項資金的管理、監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經費和專項資金的使用,應當突出重點、專款專用、注重實效。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規劃布局、項目準入、資金投入、場所調配等方面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有關的商標、字號、版權等知識產權的保護。

    第六條市、縣級市(區)文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組織、協調、監督和管理工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相關工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有關單位、專門人員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第七條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有關的社會組織、人民團體應當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指導、督促成員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第八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調查的基礎上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并向上一級文化主管部門推薦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門提出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建議。對尚未列入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有條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開展搶救、記錄、傳承等保護工作。

    第九條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對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保護單位制定項目保護規劃。

    第十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的條件、權利、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江蘇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的規定執行。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的保護工作檔案。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每二年對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進行一次評估。經評估,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可以取消其資格,自取消資格之日起,不再享有相應的權利。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被舉報或者經檢查發現不履行義務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評估。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每年組織有關專家和社會組織對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的保護工作績效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作為給予補助、資助、獎勵的依據。

    第十一條文化主管部門在擬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記憶名錄和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時,應當依法組織專家評審,并將評審意見向社會公示。

    文化主管部門在作出編制保護規劃、實施重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程和確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項目等決策時,應當聽取專家、公眾的意見和建議。

    對列入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應當按照項目保護規劃要求實行嚴格保護。對列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昆曲、古琴藝術、端午習俗、香山幫傳統建筑營造技藝、緙絲織造技藝、宋錦織造技藝等項目,應當按照我國加入的相關國際條約要求實行嚴格保護。

    第十三條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特點和現狀,可以采取搶救性保護、記憶性保護、生產性保護和區域性整體保護等方法實行分類保護。

    第十四條對存續狀態受到威脅、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施搶救性保護。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重點加強對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并建立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搶救保護方案,優先安排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記錄、整理、保存項目資料和實物,修繕建(構)筑物和場所,改善或者提供相應的傳承條件,安排或者招募人員學藝。

    第十五條對喪失傳承人、客觀存續條件已經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實施記憶性保護。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記憶名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對列入記憶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及時開展調查,收集相關資料和實物,形成系統完整的文字、圖片、音像等資料,建立數據庫、檔案庫。

    第十六條對存續狀態較好、有一定的消費群體,具有市場潛力和發展優勢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在有效傳承其核心技藝和文化內涵的前提下,通過培育和開發市場、完善和創新產品或者服務等形式,實施生產性保護。

    實施生產性保護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保持傳統工藝流程的整體性和核心技藝的真實性,并可以借助生產、流通、銷售等手段,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資源轉化為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文化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市、縣級市(區)和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產性保護項目現狀、市場情況,制定扶持政策,積極發揮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作用。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引導金融機構通過創新金融產品等方式,對實施生產性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提供信貸支持。

    第十七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豐富、代表性項目集中、特色鮮明、形式和內涵保持相對完整、自然生態環境和人文生態環境較好的傳統村鎮、街區等特定區域,實施區域性整體保護。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實施區域性整體保護的特定區域,設立以非物質文化遺產為核心的文化生態保護區,并逐步建立文化生態保護扶持機制。實施區域性整體保護應當保持文化生態保護區的歷史風貌和傳統文化生態,不得改變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人居環境。涉及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的,應當執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協調好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

    第十八條市、縣級市(區)和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密切相關的珍稀礦產、動物、植物等天然原材料的保護。

    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有權優先利用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密切相關的天然原材料。依法需要經過特別許可的,從其規定。鼓勵種植、養殖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密切相關的天然原材料。鼓勵科研創新,開發、推廣和使用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密切相關的天然原材料的替代品。

    第十九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人才隊伍建設,培養和引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傳承、保護、管理等專門人才。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制定符合行業特點的招聘標準和培訓大綱,引進、培養社會專門人才。鼓勵普通高等院校、職業技術院校通過開設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專業、傳承班,以及與相關單位聯合辦學、辦班等途徑,培養專門人才。鼓勵有條件的院校采取減免學費或者給予助學金、獎學金等措施,資助學生學習傳統技藝。

    第二十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對列入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學藝者予以扶持。

    取得初級職稱、國家四級職業資格(中級工)或者達到同等技藝水平的學藝者,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給予專項資助。取得中級職稱、國家三級職業資格(高級工)或者達到同等技藝水平的非本市戶籍的學藝者需要加入本市戶籍的,參照引進緊缺人才的戶籍準入辦法執行。本條第二款、第三款扶持政策的具體規定,由市文化主管部門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一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文化主管部門編寫有地方特色的讀本,并支持中小學校開發校本教材,將本地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列為特色教育的重要內容。

    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應當通過走進學校、社區等形式,傳播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

    第二十二條文化主管部門應當通過重點課題招標、研究成果評估、優秀項目成果獎勵等方法,吸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

    第二十三條在有效保護的基礎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開發具有地方特色的傳統文化產品、服務和旅游項目。

    市、縣級市(區)和鎮人民政府應當對符合本地文化傳統特色的民俗節慶加強保護,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結合民俗節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展示、展演等活動。

    第二十四條鼓勵、支持和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資助、獎勵、提供商業保險、設立基金等形式,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對做出顯著成績者,由市、縣級市(區)和鎮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志愿者隊伍,引導公眾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宣傳。

    第二十五條未取得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的,不得以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的名義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不得以與其資格不相符的名義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可以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本條例自1月1日起施行。5月18日蘇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蘇州市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辦法》同時廢止。

    最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情況匯報(實用21篇)篇十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文化行政部門在編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評審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等工作中,應當聽取專家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民間性活動,對開展相關活動給予指導,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資助。

    鼓勵社會以捐贈、認領保護、設立保護專項資金等形式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事業。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事業捐贈的,享受國家和省有關優惠待遇。

    最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情況匯報(實用21篇)篇二十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世界各民族文化傳統和傳統知識不斷傳承、創新和積淀的成果,它既是文化多樣性的熔爐,又是可持續發展的保證,更是人類創造力的重要源泉。下文是洛陽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歡迎閱讀!

    第一條為了繼承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河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主要包括:。

    (一)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

    (三)傳統技藝、醫藥和歷法;。

    (四)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

    (五)傳統體育和游藝;。

    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協調機制,統一協調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的組織、協調、監督和管理工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機構負責具體實施保護、保存工作。

    財政、教育、園林、衛生、工商、旅游、檔案、民族宗教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

    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有關的社會組織、人民團體應當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指導、督促成員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并向上一級文化主管部門推薦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門提出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建議。

    對尚未列入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有條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開展搶救、記錄、傳承等保護工作。

    第六條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備案。

    對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保護單位制定項目保護規劃。

    對列入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應當按照項目保護規劃要求實行嚴格保護。

    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特點和現狀,實行分類保護。對本市特有且歷史文化價值較高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予以重點保護。

    第九條對于存續狀態受到威脅、活態傳承較為困難、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行搶救性保護。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重點加強對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并建立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搶救保護方案,優先安排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記錄、整理、保存項目資料和實物,建立數據庫、檔案庫,修繕建(構)筑物和場所,改善或者提供相應的傳承條件,安排或者招募人員學藝。

    第十條對于存續狀態較好、有一定的消費群體,具有市場潛力和發展優勢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行生產性保護,使該項目的核心技藝在生產實踐中得以傳承。

    實施生產性保護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保持傳統工藝流程的整體性和核心技藝的真實性,并可以借助生產、流通、銷售等手段,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資源轉化為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文化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產性保護項目現狀、市場情況,制定扶持政策,積極發揮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作用。

    第十一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豐富、代表性項目集中、特色鮮明、形式和內涵保持相對完整、自然生態環境和人文生態環境較好的傳統村鎮、街區等特定區域,實施區域性整體保護。該保護區應當保持歷史風貌和傳統文化生態,不得擅自改變與其依存的自然景觀和人居環境。

    第十二條對于受眾較為廣泛、活態傳承基礎較好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文化主管部門可以采取認定代表性傳承人、培養后繼人才、扶持傳承基地等方式,實行傳承性保護。

    第十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門根據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和保護單位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一)提供必要的傳承場所;。

    (二)提供代表性傳承人補助費,提供必要的經費資助其開展授徒、傳藝、交流等活動;。

    (三)支持其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

    (四)資助有關技藝資料的整理、出版;。

    (六)指導其依法保護享有的知識產權;。

    (七)支持其開展傳承、傳播活動的其他措施。

    第十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人才隊伍建設,培養和引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傳承、保護、管理等各類專業人才。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制定符合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行業特點的招聘條件和培訓大綱,引進、培養社會專門人才。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支持和引導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通過開設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課程,建立教學、傳承基地,推進產教融合、校企合作等方式,培養專門人才。應當支持和鼓勵中小學校通過課堂教學與社會實踐相結合的方式,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內容融入相關課程,建立社會傳承基地,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

    第十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結合牡丹文化節、河洛文化旅游節、文化遺產日、傳統節慶和民間習俗等實際情況,宣傳、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營造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社會氛圍。

    鼓勵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區域、商業營業場所、公園、綠地等具有展示空間和條件的公共場所管理者、經營者等,對宣傳、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給予支持、提供便利。

    第十六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成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機構,設立展示和傳承場所,舉辦公益性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活動,研究、收藏、展示、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整理、翻譯、出版非物質文化遺產原始文獻、典籍、資料等。

    第十七條未取得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的,不得以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的名義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不得以與其資格不相符的名義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第十八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利用,應當尊重其真實性、文化內涵及自然演變進程,保持其原有的文化生態和文化風貌,不得以歪曲、貶損等方式使用。

    第十九條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有效保護的基礎上,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開發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市場潛力的傳統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

    對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發展文化產業的單位和個人,符合國家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方向的,在其申報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時,市、縣(市、區)應當予以支持。

    第二十條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每二年對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情況進行評估。

    經評估,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或者保護單位,無正當理由未履行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或者保護單位資格,并予以重新認定。

    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被舉報或者經檢查發現不履行義務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評估。

    第二十一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下列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二)將個人收藏的重要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或者實物捐贈給國家的;。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本條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特點。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最大的特點是不脫離民族特殊的生活生產方式,是民族個性、民族審美習慣的“活”的顯現。它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以聲音、形象和技藝為表現手段,并以身口相傳作為文化鏈而得以延續,是“活”的文化及其傳統中最脆弱的部分。因此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過程來說,人的傳承就顯得尤為重要。

    截至20xx年,我國共有昆曲、古琴藝術等26個項目入選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羌年、中國木拱橋傳統營造技藝等3個項目入選“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成為世界上入選項目最多的國家。

    申報原則。

    公民、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可根據逐級申報的原則,向單位或居住地所在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提出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申請。

    非物質文化遺產由人類以口頭或動作方式相傳,具有民族歷史積淀和廣泛、突出代表性的民間文化遺產,它曾被譽為歷史文化的“活化石”“民族記憶的背影”。如發明于宋代的“青州白丸子”被譽為中醫藥發展的活化石。

    最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情況匯報(實用21篇)篇二十一

    第十八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單位或個人申報縣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

    對具有重大保護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申報省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對具有代表性的,在當地具有影響力,能代表一方文化或習俗的縣級以上保護項目,可以在本行政村或社區設立保護村或保護社區。

    非物質文化遺產屬于省級保護項目的,由文化主管部門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報,予以命名;屬縣級保護項目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和命名。

    第十九條單位或個人申請并獲得列入縣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可以確定和命名其保護單位或傳承人。

    第二十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可以申報或者被推薦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單位或傳承人:

    (二)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

    (三)在研究、傳播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經常開展民間傳統文化活動;。

    第二十一條單位和個人向自治縣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申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或傳承人命名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并將擬確定的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或傳承人名單向社會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5日內沒有異議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命名。

    第二十二條傳承人或保護單位享有以下權利:

    (一)使用自治縣人民政府提供的傳承場所;。

    (二)開展傳藝、講學以及藝術創作、學術研究等活動;。

    (三)有償提供其掌握的知識和技藝以及有關的原始資料、實物、場所;。

    (四)開展傳承活動有經濟困難的,可以向自治縣人民政府申請資助;。

    第二十三條傳承人或保護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開展傳承活動,培養新的傳承人;。

    (二)妥善保存相關原始資料、實物;。

    (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第二十四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其命名的傳承人、保護單位進行評估;對喪失命名條件、不履行義務以及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情節嚴重的,撒銷命名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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