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是雙方共同達成的一種約定,具有法律效力,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歡迎閱讀下方提供的勞動合同范文,希望能夠給您的勞動合同起到一定的參考作用。
補簽勞動合同(優質19篇)篇一
編號:
甲、乙雙方根據《_勞動法》、《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甲乙雙方約定按下列種方式確定_勞動合同期限_:
a、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試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b、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自年月日起,其中試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c、以完成工作任務為勞動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完成本項工作任務之日即為勞動合同終止日。
二、工作內容及要求。
(一)乙方根據甲方要求,經過協商,從事工作。甲方可根據工作需要和對乙方業績的考核結果,按照合理誠信原則,變動乙方的工作崗位,乙方服從甲方的安排。
(二)甲方安排乙方所從事的工作內容及要求,應當符合甲方依法制訂的并已公示的規章制度。乙方應當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內容及要求履行勞動義務,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要求。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雙方在工作時間和休息方面協商一致選擇確定條款,平均每周工作四十小時:
a、甲方實行每天小時工作制。
具體作息時間,甲方安排如下:
每周周至周工作,上午,下午。
每周周為休息日。
b、甲方實行三班制,安排乙方實行班運轉工作制。
c、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崗位,屬于不定時工作制,雙方依法執行不定時工作制規定。
d、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崗位,屬于綜合計算工時制,雙方依法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規定。
(二)甲方嚴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時間,控制加班加點,保證乙方的休息與身心健康,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須安排乙方加班加點的,應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同意,依法給予乙方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三)甲方為乙方安排帶薪年休假。
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二)甲方必須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安排乙方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應定期為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三)乙方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乙方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
(四)甲方按照國家關于女職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規定,對乙方提供保護。
(五)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甲方應當執行國家關于醫療期的規定。
五、勞動報酬。
甲方應當每月至少一次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的工資。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甲方承諾每月日為發薪日。
(二)乙方在試用期內的工資為每月元。
(三)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對乙方的工資報酬選擇確定條款:
a、乙方的工資報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的內部工資分配辦法確定,根據乙方的工作崗位確定其每月工資為元。
b、甲方對乙方實行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相結合的內部工資分配辦法,乙方的基本工資確定為每月元,以后根據內部工資分配辦法調整其工資;績效工資根據乙方的工作業績、勞動成果和實際貢獻按照內部分配辦法考核確定。
c、甲方實行計件工資制,確定乙方的勞動定額應當是本單位同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的,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按質完成甲方定額,甲方應當按時足額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
d、......
(四)甲方根據企業經營效益、當地政府公布的工資指導線、工資指導價位等,合理提高乙方工資。乙方的工資增長辦法按照(工資集體協商協議、內部工資正常增長辦法)確定。
(五)乙方加班加點的工資,以雙方經過協商確定的工資為基數計算。
(六)乙方事假期間,甲方扣除工資的標準為。
(七)乙方依法享有帶薪假期(婚假、喪假、年休假、探親假)期間的工資,按乙方的工資支付。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
(一)雙方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時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其中依法應由乙方繳納的部分,由甲方從乙方工資報酬中代扣代繳。
(二)甲方應當將為乙方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公示,乙方有權向甲方查詢其各項社會保險的繳費情況,甲方應當提供幫助。
(三)如乙方發生工傷事故,甲方應負責及時救治,并在規定時間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為乙方依法辦理勞動能力鑒定,并為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履行必要的義務。
(四)乙方依法享有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甲方應當執行。
(五)。
七、勞動紀律。
甲方制定的勞動紀律應當符合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履行民主程序,并向乙方公示。乙方遵照執行。
八、協商條款。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選擇條約定條款。
a、乙方工作涉及甲方商業秘密的,甲方應當事前與乙方依法協商約定保守商業秘密或競業限制的事項,并簽訂保守商業秘密協議或競業限制協議。
b、由甲方出資招用或培訓乙方,并要求乙方履行服務期的,應當事前征得乙方同意,并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c、甲方出資為乙方提供其它特殊待遇,如(住房、汽車等),并要求乙方履行服務期的,應當事前征得乙方同意,并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d、甲方同意為乙方辦理補充養老保險(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情況,具體標準為:。
f、甲方同意為乙方提供如下福利待遇:。
g、甲乙雙方需要約定的其它事項:
經甲乙雙方協商約定,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2、----------;。
3、----------。
(一)勞動合同一經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當依法執行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中止、解除、終止、續訂以及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規定。
(二)當事人一方故意或者過失違反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并給另一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規定或者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十一、勞動爭議處理。
(一)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甲乙雙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甲方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損害乙方合法權益的,乙方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舉報。
十二、其他。
(一)勞動合同期內,乙方戶籍所在地址、現居住地址、聯系方式等發生變化,應當及時告知甲方,以便于聯系。
(二)本合同未盡事宜,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通過雙方平等協商解決。
(三)本合同不得涂改。
(四)本合同如需同時用中文、外文書寫,內容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五)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六)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
法定代表人簽名:乙方簽名:
或委托代理人簽名:
甲方蓋章:
簽章日期:簽名日期:
甲乙雙方自愿申請勞動合同鑒證的,應當在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
鑒證機構蓋章:鑒證人簽名:
鑒證日期:
補簽勞動合同(優質19篇)篇二
案例解析:小麗的這種做法是利用職務之便獲得不當利益,不能支持。理由如下: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同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但現實中存在很多不按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由于一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法律意識薄弱,或者一些用人單位利用其優勢地位,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逃避應當履行的勞動合同義務。
現實中,也出現了一些勞動者為了獲取不正當利益,利用人事工作人員等職務之便,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離職時將勞動合同私自帶走,事后又惡意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情形。該種行為既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也不符合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差額的條件須用人單位主觀上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少數勞動者的惡意訴訟行為,降低了自己的社會信用評價,損害了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因此,我們建議:一方面,勞動者維權時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合法、合理地維護自身權益,不義之財不可圖。另一方面,用人單位不僅要重視勞動合同的簽訂,也要重視勞動合同的保管。對于人事等工作人員的勞動合同應當由公司經理等其他管理人員保管。對于由人事工作人員自己保管的,在人事工作人員離職時應當辦理交接手續,防止遺失。
補簽勞動合同(優質19篇)篇三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有效聯系地址:
電話:
電子郵箱:
緊急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訂立本勞動合同,供雙方共同遵守。
雙方同意,勞動合同期限采取如下第種形式:
(1)本合同為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試用期從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合同。工作任務為:。乙方同意,甲方有權根據工作任務完成及收尾工作的需要安排合同終止的具體時間。
(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其中試用期從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1、乙方同意在崗位(工種)工作,按時、按質、按量完成該崗位(工種)所承擔的各項內容,同時應完成公司或上級交待的其它任務。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按照制度進行績效考核,認可考核結果將作為調整乙方崗位、薪酬及判定乙方是否勝任工作的依據。
2、甲乙雙方確認工作地點為。
甲方在上述工作地點的其它門店、分支機構有需要時,乙方同意服從甲方安排到其它門店或分支機構工作。
如甲方的經營機構搬遷,乙方同意相應變更工作地點。
乙方同意,根據崗位及甲方的經營需要接受到外地出差的安排。
3、乙方同意,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甲方可將乙方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1)連續兩個月無法完成月任務業績指標的;
(4)員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在公司工作,公司認為不利于工作需要調崗的;
(5)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發生變化,導致崗位必須進行調整的。
(6)根據乙方的工作表現、身體狀況以及甲方生產經營的需要等情況,需要調崗的。
(7)績效考核結果為不合格或不勝任工作的;
(8)單位規章制度所規定的應調整崗位的情況的;
(9)其它原因:
乙方同意,薪酬標準參照調整后的崗位薪酬標準進行相應調整。
1、甲乙雙方協商確定,工資標準按下列標準執行:。
試用期工資標準:上述工資標準的80%,并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2、甲方于每月日左右發放工資。乙方同意,如遇客觀情況變化、生產經營困難等,甲方可告知乙方適當推遲工資發放時間,但延遲發放不得超過一個月。
3、乙方同意,甲方有權根據經營情況、甲方規章制度和乙方的工作內容、工作崗位、工作職務、工作地點、工作業績、工作表現等因素,調整乙方的勞動報酬,但數額不得低于實際工作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4、乙方同意計算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按本條第1款約定的月工資標準計算。甲方在該月工資標準之外另外發放的津貼、補貼、獎金等項目不計算在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之內。
5、乙方若對某月工資、獎金或福利待遇有異議,應在發放之日起三日內向甲方書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視為對該月工資、獎金及福利待遇沒有異議。
1、乙方所在崗位執行標準工時制;如所在崗位有申報特殊工時制,則以申報的工時制度為準。
2、在公司規定的工作時間之外,乙方因完成工作任務的需要,確需加班的,應當填寫加班申請單,經主管領導批準后,方視為加班,享受加班待遇。加班時間以實際發生的時間為準。
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加強職業危害防護。
1、乙方應自覺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及勞動紀律。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乙方同意甲方可對乙方履行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考核和獎懲。
2、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時,屬于嚴重違紀行為,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
(2)未經甲方同意在其他單位從事兼職工作;
(3)自營、從事經營或投資與甲方競爭企業、競爭性業務或與甲方相關聯的業務的;
(6)工作中不服從管理,不按領導的正當指令行事的,經再次要求仍不服從的;
(7)不服從工作分配擅自離開崗位的;
(8)違反甲方的保密條款,泄露甲方商業秘密的;
(12)乙方行為給甲方信譽造成損害的,包括但不限于由于乙方行為被媒體所報道者;
(13)與客戶發生肢體沖突或劇烈言辭沖突的,無論何種原因;
(14)提供虛假的票據進行報銷,或報銷用途與實際用途不相符合的,無論金額多少;
(15)其他嚴重違反勞動紀律行為的。
1、乙方應當于辦理入職手續時提交參加社會保險所必需的真實、合法、完整的資料,如因乙方拒絕、延遲提交資料或提交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所導致的一切后果和責任(包括但不限于不能補繳社會保險及乙方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利益等一切后果和/或責任、補繳費用和/或滯納金等)應由乙方承擔。
2、甲方為乙方提供的福利待遇按甲方規章制度執行。
1、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或勞動紀律的;
(6)甲方規章制度或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它情形。
3、本合同到期后,如乙方繼續在甲方工作而甲方無異議,則視為本勞動合同自動延期一年,并可多次自動延期。但甲方已向乙方發出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或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或者確已不再上班時除外。
4、雙方符合依法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時,如乙方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乙方應在原勞動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內,書面向甲方提出申請。未書面提出申請的,視為乙方放棄續簽勞動合同。
1、乙方應當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包括甲方客戶、交易對方及其他甲方對其負有保密義務的主體的商業秘密。
出于對商業秘密保護的需要,勞動合同終止前3個月內,甲方可以變更乙方的崗位。乙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甲方可以在乙方提出后正式解除前變更乙方的崗位。
上述保密義務不僅應在乙方在職期間,而且在乙方離職(不論任何原因)后仍應履行。
2、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或甲方的相關規章制度,辦理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應依據甲方要求交接經辦的業務工作、歸還當時占有的公司財物和文件資料、結清借款以及簽署相關工作交接單等其他相關手續。雙方同意在簽署交接單后方視為辦結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甲方在工作交接辦理完成時支付。
3、如經甲方在乙方離職時或提前通知,則乙方在雙方關系解除或終止后(無論因何種原因)兩年內應遵守競業限制義務,而無需再行約定。
如無其它約定,則競業限制補償金按乙方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不足12個月按實際月份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向乙方支付。但甲方可以隨時通知乙方終止競業限制的履行,同時免除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的義務。
如乙方違反競業限制義務,應退還甲方支付的全部競業限制補償金,并按乙方離職前一年的全部收入的五倍為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同時仍應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4、乙方在職期間接受費用超過3000元的專業技能培訓后,如乙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則乙方應按未履行的勞動合同年限折算,向甲方返還相應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另行約定處理。
1、雙方確認,乙方在工作期間所產生的工作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技術資料,、開發、總結的概念、創意、文件及所出版的書籍,工作日志、培訓材料、操作手冊、音像資料等),無論何種形態(文字、圖畫、音像等),其全部知識產權均屬于甲方享有。
2、乙方確認,甲方已如實告知乙方工作內容、工作條件、用人要求、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情況,并已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它情況告知乙方。
3、乙方確認,其向甲方提供或填寫的入職登記表、履歷上的信息完全真實有效。乙方與其它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亦不受其他用人單位競業限制義務的限制。
4、甲方通過本協議中列明的乙方聯系方式的任何一種(包括電子郵箱),就本合同之履行向乙方發送相關通知、發布規章制度與文件、布置工作等,均視為有效送達與告知乙方。
乙方同時授權,在其處于聯系障礙狀態(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病住院、喪失人身自由等情形)時,其“緊急聯系人”作為乙方的受委托人,該受委托人享有代為進行和解、調解、代領、接受相關通知以及代為變更、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權利。
補簽勞動合同(優質19篇)篇四
簽贈與合同要注意什么?簽贈與合同的注意事項你都知道嗎?看看下面吧!
簽訂贈與合同注意事項。
贈與合同是一種雙方、無償的行為,在實踐中簽訂贈與合同應注意如下幾點:
1、贈與合同的內容要具體明確。
贈與合同主要包括:合同當事人雙方、贈與的財產名稱、財產目前狀況、贈與合同履行的時限以及方式、贈與是否附條件以及什么條件、贈與合同的違約責任以及爭議解決方式。
2、從贈與人的角度考慮,若贈與行為在交付財產或轉移權利之前有可能撤銷,建議不對贈與合同進行公證,因為一旦公證將很難撤銷;從受贈人的角度考慮,若擔心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則應積極勸說贈與人將贈與合同進行公證。
3、如果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時對受贈人有一定的要求,則可作為一個贈與的條件。
如果受贈人無法滿足贈與人提出的條件,或者受贈人的行為讓贈與人不滿意,則贈與人可以名正言順的拒絕履行贈與義務。
4、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約定辦理有關手續的內容。
5、贈與人應在贈與合同中說明贈與財產存在的瑕疵,否則由此給受贈人造成損失的將承擔責任。
贈與合同的終止事由。
(一)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是指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得由贈與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銷贈與合同。
但在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和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中,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合同。
(二)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
贈與合同中,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后,贈與人即喪失了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權利,但在以下條件具備時,贈與人仍可享有撤銷贈與合同的法定權利:
1、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
2、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3、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
該期間為除斥期間。
超過這一期間,贈與人不得再行使撤銷權。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予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
這一期間同樣也是除斥期間。
(三)贈與合同的法定解除。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贈與合同,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該合同解除不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贈與人就原已履行的贈與,無權要求受贈人返還。
贈與合同的效力。
[案情介紹]。
被告李a、原告李b系父女,被告李a、李d系父子。
被告李a與其妻原有坐落于洛陽市西工區*號院內(以下簡稱*號院內)北房4間、東房3間、西房1間。
期間,承租人王a在承租期間建南房1間,因拖欠租金,王a以折抵租金的形式將南房折給李a夫婦。
19年7月15日,有關部門將57號院內的北房4間、東房3間、西房1間及南房1間的產權登記在李a的名下。
2年7月16日,經公證處公證,被告李a與其妻自愿將南房1間贈與原告李b。
但李b沒有實際占有使用該房,也沒有到國家有關房屋管理機關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2年4月,被告李a之妻病故。
2年7月14日,被告李a將*號院內的北房4間、東房3間、西房1間、南房1間贈與被告李a之女李,經公證處公證并辦理了產權過戶手續。
2年,被告李a的其他子女**被告李a、李d,要求依法繼承母親的遺產。
2年8月,法院依法對被告李a與其妻的共有財產北房、東房、西房進行了分割,但未對南房1間做出處理,理由是原告未能提供南房系李a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
【本所律師觀點】。
2年,李a將全部房屋(含南房)贈與孫女李行為部分有效部分無效。
理由是李a將全部房屋贈與孫女李,是在家庭成員未析產繼承的情況下實施的贈與行為,李a不僅處分自己應得的份額,同時也處分家庭成員的遺產份額,故此贈與行為部分有效部分無效,應駁回原告李b的訴訟請求。
理由如下:
1、第一份贈與合同雖成立但未生效。
我國法律規定,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贈與合同是單務、無償合同,同時也是實踐合同,即必須實際給予贈與物,贈與才生效。
在本案中,李a對李b、李的贈與合同都經過公證,這兩個贈與合同都符合贈與合同成立的要素,故二合同均成立。
但合同成立并不一定生效。
贈與合同的生效要以實際給付為要件。
不動產的給付,系法律規定的要式行為,即要到國家有關機關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否則,所有權不發生轉移,贈予合同不生效。
本案中李a對李b的贈與,雖經公證成立,但因未實際交付使用及未辦理房產的過戶手續,故贈與并未生效,房屋的所有權一直未發生轉移。
所以,該贈與合同雖成立但未生效,贈與標的物南房1間仍為李a夫婦共有財產。
而李a對李的贈與則已經實際交付、使用,并及時辦理了房產的過戶手續,房屋的所有權已經轉移,故該贈予合同在形式上是成立且生效的。
2、第二份贈與合同,雖生效但其效力不能及于全部房產。
李a將全部房屋贈與孫女李,形式上合同成立且生效,但法院同樣不能支持。
本案爭議的房屋是李a夫妻的共同財產。
在李a妻子去世后,全部房屋未進行家庭析產繼承,一直處于共有狀態。
所以,李a只能處分自己的財產,無權處分其妻的遺產,李a將全部房屋贈與孫女李系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部分有效、部分無效的行為,即對李a應繼承部分的贈與是有效的合法處分,對其他人應繼承部分的贈與是無效的無權處分。
2xx年8月,法院依法對被告李a之妻的遺產北房、東房、西房進行了分割,但未對南房1間做出處理,可見訴爭的南房并未確權。
李b以財產權屬為由**,并非以遺產繼承為由,故不應支持李b的訴訟請求,對此只能另案解決。
綜上,贈與合同成立,不必然就生效,贈與的生效要件是贈與物的實際給付,就本案而言就是不動產所有權的要式轉移。
本案原告所根據的贈與因不具備實際給付要件而未生效,故其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原告本應以其父無權處分其母遺產份額,要求繼續分割其母部分遺產即南房1間為訴因,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審判結果】。
法院審理后認為,*號院內的南房1間雖登記在李a的名下,但系李a與其妻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
李a夫婦自愿將南房贈與李b,李b也表示接受贈與并辦理了公證,但李b未依法辦理產權過戶手續,也沒有實際占有、使用該房,故該贈與合同無效。
李a之妻病故后,李a將*號院內的全部房屋包括南房1間贈與李d之女李,但李a之妻病故后,因家庭成員未對*號院內的南房1間析產繼承,該南房1間仍處于共有狀態,李a自行處分共有財產的行為系部分有效部分無效的民事行為。
李b要求確認該南房1間屬自己所有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_民法通則》第五條、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判決駁回.
補簽勞動合同(優質19篇)篇五
1、“公司要補簽勞動合同”,從用工之日到補簽之前扣除一個月后,按《》應支付雙倍工資。
2、“如果員工拒絕簽合同”,可按《勞動實施條例》規定書面通知本人:“xx日前來人力資源部,如逾期不簽,勞動關系自動終止”。(送達本人并由本人簽字收到)。
3、如果以后此人“就此事索賠雙倍工資”,本人簽收之日之后的不必支付雙倍。
4、一般來說,愿在公司干的員工不會不簽合同(因為保障了他的合法權益),也不會向公司索賠補簽前的雙倍工資(因為人是講道理的,自己并沒有付出雙倍的勞動)。
5、不排除一些頭腦簡單的貪心者惡意不簽合同,等著索賠雙倍工資。可按第2、第3兩條處理后與其終止勞動關系!
“兩倍工資”和“補訂合同”是用人單位并列承擔的責任,即使補訂書面勞動合同,仍應支付勞動者兩倍工資。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7條又作了進一步的明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用人單位同時必須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即“兩倍工資”和“補簽合同”是用人單位應并列承擔的責任。也就是說,只要用人單位沒有按期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就必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而不管是否補簽勞動合同,均沒有任何免責事由。
綜上可知,一般法律是允許補簽勞動合同的。但是在勞動合同補簽后,勞動者還是有權利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的工資。
補簽勞動合同(優質19篇)篇六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勞動者)姓名:
甲乙雙方根據《_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有條款。
一合同期限。
第一條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根據甲方工作需要,結合乙方本人身體條件及勞動技能特長,乙方同意從事崗位作業。
第三條根據甲方生產實際情況,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崗位。
第五條乙方必須按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工作時間。
第四條甲方對乙方實行標準工時(8小時)制和不定時工作制,具體由甲方根據乙方工種特點確定。
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五條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范圍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標準。
第六條甲方有權督促乙方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和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第七條乙方上崗前應進行身體健康檢查,且乙方必須如實告知甲方其身體狀況。
第八條乙方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甲方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有權拒絕甲方違章指揮。
第九條乙方應當接受甲方組織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五、勞動報酬。
實行標準工作時(8小時)的工資為元/月,不定時工作制的工資見工資表。
第十條甲方應按月支付乙方工資,不得克扣或無故拖欠。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甲方要求乙方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社會保險費由甲方繳納20%,乙方個人繳納8%,乙方個人繳費部分由甲方在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乙方不愿意參加社會保險的,由乙方向甲方提出書面承諾(具體內容見承諾書)。
七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
第十二條甲方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應向乙方公示。
第十三條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十四條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甲方可根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八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
第十五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第十六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不承擔解除合同的經濟責任。
(2)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3)身體無明顯生理缺陷、無智障、具有正常行業能力,具有健康證。
(4)駕駛員要求:駕駛員必須是持b照,3年以上駕齡經驗的駕駛員,并且3年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記錄事故(由申請人出具相應證明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有運管部門上崗資格證(客運)原件復印件。
2、嚴格違反勞動紀律和甲方規章制度,或不服從甲方教育和管理的;。
3、嚴重違章,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在損害的;。
4、違章作業導致自傷或導致他人受傷的。
5、無故曠工。連續3天以上的;。
6、駕駛違章所造成公司重大損失的;。
7、不能按甲方要求完成工作任務連續2個月以上的;。
8、尋釁滋事、無理取鬧、打架斗毆或者偷竊行為的;。
9、帶頭罷工或者煽動他人罷工的;。
10、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勞動教養的;。
11、隱瞞重大疾病史的;。
12、乙方自行提出解除本合同的。
第十八條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乙方因工受傷,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工傷補償協議予以一次補償處理;。
4、乙方年滿50歲,不能繼續錄用的;。
5、患有不能從事駕駛作業疾病的;。
第十九條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一個月試用期內的;。
2、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二十條本合同到期即自行終止。
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乙方違反甲方制度和規定的,由甲方按規章予以處罰,其罰款及賠款在乙方工資中予以扣除。
第二十二條乙方合同期內患病不宜繼續從事駕駛工作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雙方互不主張任何權利。
第二十三條甲方因上級要求或因公司特殊情況放假的,不承擔乙方的工資損失責任。
第二十四條乙方因特殊情況無法履行合同的,應提前6天向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申請,經甲方同意后解除勞動關系,甲乙雙方互不主張任何權利,如乙方不提前6天向甲方提出申請而擅自解除勞動關系的,甲方按每天50元的標準對乙方予以曠工處罰直至本崗位重新錄用人員為止。
第二十五條乙方違章作業受傷或者導致他人受傷的,由甲方按制度規定對乙方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乙方上崗前的體檢費用由乙方先行墊付,合同履行期滿后由甲方予以憑據報銷。
十勞動爭議處理。
第二十七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雙方均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特別提示:以上條款內容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均應事先仔細閱讀;并詳細理解本合同內容,雙方簽字后即行生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補簽勞動合同(優質19篇)篇七
這五證具體包括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房地產開發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開發許可證、工程規劃許可證,只有五證齊全了,買房者以后才能順利辦理房產證。
還需注意的是,購房者在查看五證的時候一定要看原件,復印件很容易作弊。
如果買的是期房。
期房(在建、未完成建設、不能交付使用的房屋)。
你要查看開發商是否有預售許可證,并要確認自己所購的房源在預售范圍內;買現房則要查看開發商是否具有《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和該房屋的大產證(該證在預售許可證之后取得,即由期房變現房了)。
除此以外,還要核對一下其營業執照和開發資質證書,要注意這些證照文件的單位名稱是否一致。
買期房要約定條件和時限。
所謂交房有兩個意思:一是房屋使用權即實物交付;另一層是房屋所有權轉移即產權過戶。
應當在預售合同中對實物交付和產權過戶均約定清楚,不能接受沒有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的房屋使用交付。
明確具體時間和違約責任。
對于期房,由于資金不足而延期交房是常有的事,甚至交不了房的都有。
如果不是規范的《文本》,那開發商會在合同上巧做文章,如只注明竣工日期,而無交付使用日期;運用水電氣安裝后、小區配套完成后、質量驗收合格后等一些模糊語言。
對此,購房者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將交房日期明白無誤地規定為某年某月某日,并注明開發商不能按時交房所需承擔的責任。
檢查房屋質量。
在簽約時,應查看并檢查《住宅使用說明書》和《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的內容,并將《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作為合同的附件,檢查是否有開發商對質量問題的責任。
明確物業管理事項。
一個不好的物業管理公司,一定讓你以后住得不舒暢。
所以要多比較一下物業的管理水*如何,以及明確雙方約定的物業管理范圍和收費標準。
重點約定違約責任。
當期房或現房存在與開發商的描述不一樣時,應明確開發商應承擔的相應責任。
可參考:簽約后購房者要求退房、不按期付款;面積變動超過約定幅度;開發商賣房后要求換房,不按期交房;質量不符合要求等。
別漏了違約責任的*等性。
注意合同文本中補充協議的內容。
購房者應謹防有些開發商,將示范合同文本中保護交易公*的條款,通過補充協議加以取消,以減輕賣方的責任。
補簽勞動合同(優質19篇)篇八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戶口所在地_____省(市)_____區(縣)______街道(鄉鎮)。
根據《_勞動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本合同為_____________________期限勞動合同。本合同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本合同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終止。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第三條乙方工作應達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標準。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四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________________工時制度。執行標準工時制的,乙方每日工作時間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乙方平均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在保證完成甲方工作任務情況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時間。
第五條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工資報酬。甲方安排乙方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乙方加班工資基數為每日___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執行。
第六條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范圍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
第七條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勞動紀律和甲方規章制度的教育。
四、勞動報酬。
第八條甲方每月______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_____元或按_________執行。
第九條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為____元或按____執行。
五、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條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
第十一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二條乙。
補簽勞動合同(優質19篇)篇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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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_勞動法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協商的原則,一致同意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合同期限。
1、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為期1年。其中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為試用期。
2、合同期滿即終止執行。用于生產(工作)需要,在雙方完全同意的條件下,可另訂合同。
3、試用期內,甲方如發現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或不適宜甲方工作的,可以即行解除本合同。
第二條工作崗位。
1、甲方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及市場變化的,確定乙方在合同期內的工作職責。
2、甲方有權根據生產經營經營情況和乙方的能力、表現,變更乙方的工作,乙方有反映本人意見的權利。如雙方就工作崗位安排不能達成一致,本合同自然解除,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條勞動保護。
1、甲方需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保證乙方在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環境條件下工作。
2、甲方根據乙方崗位實際情況,按甲方規定向乙方提供必需的勞動防護用品。
3、乙方患職業病,工傷等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條工作時間。
1、甲方實行每天八小時工作制,平均每周工作時間40小時。甲方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2、乙方享有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婚假、喪假、產假等有薪假期。
第五條勞動報酬。
1、按國家按勞取酬的原則,按甲方現行工資制度確定乙方月收入為人民幣_________元。
2、如乙方的職務、崗位變動時,甲方也可相應調整乙方的工資。
第六條勞保福利。
1、甲乙按規定為乙方交納養老保險金,乙方應繳納的養老保險金由甲方從乙方的工資中按月代為扣繳。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按照醫療保險的規定報銷醫療費用。
第七條勞動紀律。
1、乙方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2、乙方應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及員工守則,遵守甲方規定的工作程序、保密制度等。乙方如違反企業的規章制度,甲方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必要的處分。
3、乙方如毀損或遺失公司財物的,依市場價格予以補償。
4、乙方觸犯國家法律被認定有罪或被勞教的,本合同即自行解除。
第八條合同解除。
1、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甲方的規章制度的;乙方有嚴重損害甲方利益的行為或收受客戶回扣的。
(2)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有醫院的鑒定證明,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的,也不能從事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3)甲方因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而多余的職工。
(4)甲方企業宣布解散。
2、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
(2)勞動合同期限未滿,又不符合本合同第八條第1款規定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違反計劃生育的除外)。
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甲方不按照本合同規定向乙方支付勞動報酬;。
(2)甲方不履行本合同或者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侵犯乙方合法權益的;。
(3)乙方本人因特殊情況,需要辭職并經甲方同意的。
4、甲乙雙方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必須提前30書面通知對方,方可辦理解除合同手續。
第九條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應當向對方賠償由此而引起的經濟損失。
第十條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發生勞動爭議時,可以雙方協商;或在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一條法律效力。
1、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
2、本合同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悖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簽約雙方已讀懂上述條款,并自愿簽字確認。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補簽勞動合同(優質19篇)篇十
《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7條則作了進一步的明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用人單位同時必須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即“二倍工資”和“補簽合同”是用人單位應并列承擔的責任。
1、“公司要補簽勞動合同”,從用工之日到補簽之前扣除一個月后,按《勞動合同法》應支付雙倍工資。
2、“如果員工拒絕簽合同”,可按《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書面通知本人:“xx日前來人力資源部簽訂勞動合同,如逾期不簽,勞動關系自動終止”。(送達本人并由本人簽字收到)。
3、如果以后此人“就此事索賠雙倍工資”,本人簽收之日之后的不必支付雙倍。
4、一般來說,愿在公司干的員工不會不簽合同(因為保障了他的合法權益),也不會向公司索賠補簽前的雙倍工資(因為人是講道理的,自己并沒有付出雙倍的勞動)。
5、不排除一些頭腦簡單的貪心者惡意不簽合同,等著索賠雙倍工資。可按第2、第3兩條處理后與其終止勞動關系!
1、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2、補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只要未簽訂勞動合同,都應該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3、補簽勞動合同能否免除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1)補簽后的勞動合同期限不包括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間用人單位應該支付雙倍工資。
2)補簽后的勞動合同期限包括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間這種情況下的補簽,理論上視為勞動者對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要求支付雙倍工資權利的放棄。
4、補簽勞動合同后可要求補償嗎?
5、補簽勞動合同也要付雙倍工資。
6、補簽勞動合同,單位須付雙薪。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條對《勞動合同法》第82條做了補充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及時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僅要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還要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所以,應將“2倍工資”和“補簽合同”視作是用人單位承擔的并列責任。
實踐中,勞動者被要求補簽勞動合同時,可以要求注明補簽合同的實際日期,這樣可以證明這份合同是事后補訂的,以便勞動者在日后能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可見,用人單位事后補簽勞動合同的方式并不能掩蓋其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實,是不能免除其支付2倍工資的法律責任的。
補簽勞動合同(優質19篇)篇十一
生活中經常會遇到這種情況: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入職時未同時與其簽訂。
但是會與勞動者約定過一段時間后再與勞動者補簽合同而且所簽的合同期限會包含前段未簽合同的時間。以下是本站小編整理的補簽勞動合同文章歡迎參考閱讀。
《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7條則作了進一步的明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用人單位同時必須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即“二倍工資”和“補簽合同”是用人單位應并列承擔的責任。
1、“公司要補簽勞動合同”,從用工之日到補簽之前扣除一個月后,按《勞動合同法》應支付雙倍工資。
2、“如果員工拒絕簽合同”,可按《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書面通知本人:“xx日前來人力資源部簽訂勞動合同,如逾期不簽,勞動關系自動終止”。(送達本人并由本人簽字收到)。
3、如果以后此人“就此事索賠雙倍工資”,本人簽收之日之后的不必支付雙倍。
4、一般來說,愿在公司干的員工不會不簽合同(因為保障了他的合法權益),也不會向公司索賠補簽前的雙倍工資(因為人是講道理的,自己并沒有付出雙倍的勞動)。
5、不排除一些頭腦簡單的貪心者惡意不簽合同,等著索賠雙倍工資。可按第2、第3兩條處理后與其終止勞動關系!
1、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2、補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只要未簽訂勞動合同,都應該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1)補簽后的勞動合同期限不包括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間用人單位應該支付雙倍工資。
2)補簽后的勞動合同期限包括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間這種情況下的補簽,理論上視為勞動者對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要求支付雙倍工資權利的放棄。
4、補簽勞動合同后可要求補償嗎?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條對《勞動合同法》第82條做了補充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及時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僅要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還要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所以,應將“2倍工資”和“補簽合同”視作是用人單位承擔的并列責任。
實踐中,勞動者被要求補簽勞動合同時,可以要求注明補簽合同的實際日期,這樣可以證明這份合同是事后補訂的,以便勞動者在日后能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可見,用人單位事后補簽勞動合同的方式并不能掩蓋其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實,是不能免除其支付2倍工資的法律責任的。
補簽勞動合同(優質19篇)篇十二
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未訂立勞動合同主要存在有兩種情形:一是自用工之日起未訂立勞動合同;二是勞動合同期滿后未再續訂勞動合同。未依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須承擔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的義務,該“二倍工資”屬懲罰性質,適用一般仲裁時效。因懲罰性的二倍工資不屬于行政處罰,基于“意思自治”和“誠實信用”原則,故可以通過雙方以某種形式的“合意”將此種“違法狀態”轉為“合法狀態”,表現在裁判機構允許當事人通過補簽勞動合同而免除用人單位支付二倍工資的義務。
補簽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法律規定的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期限外補訂勞動合同。根據補簽日期和合同期限的不同,補簽勞動合同存在以下情形:
一是補簽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補簽之日起計算,合同期限起算日與補簽日一致。對于該種情形,仍存在未訂立勞動合同的狀態,用人單位仍負有支付未訂立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義務。
二是補簽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覆蓋了未訂立合同的事實勞動關系存續期限,但合同簽訂日期為補簽之日。對于該種情形,實踐中存在不同處理:有認為需要支付二倍工資,也有認定不需支付二倍工資的,莫衷一是。小編認為如此種補簽勞動合同行為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對勞動者亦未造成損害,應認定補簽勞動合同合法有效,不宜支持二倍工資。
三是倒簽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覆蓋了未訂立合同的事實勞動關系存續期限,但將補簽合同之日倒簽至未訂立合同狀態的第一日或者三十日之日。此種情形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用人單位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等行為,可以認定為勞動者放棄向用人單位放棄追究相應法律責任,以事后補簽方式將雙方未訂立勞動合同狀態合法化。
三、用工建議:加強用工管理,依法及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勞動合同的主要義務在于用人單位,用人單位不能存在疏忽、僥幸之心理,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均未規定有明確的免責條款,即使存在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雖然實踐出現許多免責事由,但免責事由并非免除了依法訂立勞動合同的義務,此種“法外僥幸”不應該成為“二倍工資”的免死金牌,只要用人單位存在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那么法律風險便一直存在。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杜絕不應出現的疏忽。
補簽勞動合同(優質19篇)篇十三
《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該法條的立法精神是促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及時簽訂勞動合同,所以用人單位應該在勞動者入職后即簽訂合同,這樣有利于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該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該規定為法律規定的強制要求,對用人單位來說無免責理由,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合同的,無論后來補簽的合同是否包含此期間,都應當向勞動者支付2倍的工資。
另外,《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條對《勞動合同法》第82條做了補充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及時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僅要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還要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所以,應將“2倍工資”和“補簽合同”視作是用人單位承擔的并列責任。
實踐中,勞動者被要求補簽勞動合同時,可以要求注明補簽合同的實際日期,這樣可以證明這份合同是事后補訂的,以便勞動者在日后能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
可見,用人單位事后補簽勞動合同的方式并不能掩蓋其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實,是不能免除其支付2倍工資的法律責任的。
1、勞動合同內容合法。
勞動合同的內容不能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的規定。勞動合同一般包括必備條款及約定條款。必備條款缺失的勞動合同為無效勞動合同。什么是必備條款呢?《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為: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約定條款不違背相關法律規定,如有違背勞動合同部分失效。比如試用期的規定,保密協定,培訓協議等都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2、勞動合同雙方具備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
比如勞動者必須年滿16周歲,在校學生,軍隊現役人員等不能與企業簽定正式勞動合同。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也不能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企業必須合法經營,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等。違法的企業,比如制毒工廠,勞動合同當然無效,有些公司不具備勞動用工權,也無權訂立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采用書面形式。
有些企業沒簽書面勞動合同,對于勞動者來講有事實勞動合同的法律保護,對于企業來講則是違法行為,需要對勞動者進行經濟補償。從某種意義上來講,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僅僅是在保護勞動者的權益,也在保護企業的權益。
4、勞動合同雙方真實意思表達。
任何一方以威脅、欺詐等手段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簽訂的勞動合同都是無效勞動合同。這里要特別留意,勞動合同一定要勞動者本人簽字才生效,有些企業將勞動合同交給員工回去填寫再自己交上來,風險極大,有些不會寫字的員工,你就是讓他照著畫,也要將自己的名字畫出來并按上手印,別人代簽的勞動合同無效。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哪些合同是有效合同,哪些是無效合同,哪些是部分有效合同,可以參考一下。
在勞動仲裁或訴訟中,勞動合同條款雖不違法但卻違背了社會公共利益、有損害社會公德的內容及公民基本自由和權利同樣無效。比如:有些公司要求員工不允許產生辦公室戀情,一經發現給予解雇處理。有集體合同的企業,勞動合同內容不能與集體合同相沖突,在法律效力上集體合同是高于勞動合同的。比如集體合同規定員工基本工資為1500元,勞動合同簽定的基本工資就必須等于或高于1500元,否則該條款無效。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明確規定,企業應當從用日之起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這一條同樣適用于勞動合同的續定。也就是勞動合同的續定也應自到期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員工續訂書面勞動合同。沒簽定勞動合同的后果,《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中有明確的規定。
后果主要有兩個,一是公司需要多支付員工一倍的工資。二是勞動合同轉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也就是說要在原來發放了工資的基礎上再發放相同數量的工資。比如某人入職9個月沒簽勞動合同,這9個月他的工資總額為18000元(每個月20xx元),如果這9個月企業沒有給他簽勞動合同,則公司從第2個月到第九個月要多支付給其16000元(8個月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最后一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用工滿一年的書面勞動合同的補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企業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是違法行為,企業與員工補簽勞動合同風險很大。如果公司有數十上百甚至上千人,很容易成為群體勞資事故,要特別謹慎。補簽勞動合同之前最好咨詢勞動相關律師或資深的hr人員,提前預測風險,事先做好預案,防患于未然。
補簽勞動合同(優質19篇)篇十四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款規定“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從用工之日起一年 內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的工資。
補簽勞動合同(優質19篇)篇十五
生活中經常會遇到這種情況: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入職時未同時與其簽訂。
但是會與勞動者約定過一段時間后再與勞動者補簽合同而且所簽的合同期限會包含前段未簽合同的時間。以下是本站小編整理的補簽勞動合同文章歡迎參考閱讀。
《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該法條的立法精神是促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及時簽訂勞動合同,所以用人單位應該在勞動者入職后即簽訂合同,這樣有利于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該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該規定為法律規定的強制要求,對用人單位來說無免責理由,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合同的,無論后來補簽的合同是否包含此期間,都應當向勞動者支付2倍的工資。
另外,《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條對《勞動合同法》第82條做了補充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及時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僅要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還要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所以,應將“2倍工資”和“補簽合同”視作是用人單位承擔的并列責任。
實踐中,勞動者被要求補簽勞動合同時,可以要求注明補簽合同的實際日期,這樣可以證明這份合同是事后補訂的,以便勞動者在日后能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
可見,用人單位事后補簽勞動合同的方式并不能掩蓋其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實,是不能免除其支付2倍工資的法律責任的。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約定條款不違背相關法律規定,如有違背勞動合同部分失效。比如試用期的規定,保密協定,培訓協議等都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2、勞動合同雙方具備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比如勞動者必須年滿16周歲,在校學生,軍隊現役人員等不能與企業簽定正式勞動合同。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也不能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企業必須合法經營,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等。違法的企業,比如制毒工廠,勞動合同當然無效,有些公司不具備勞動用工權,也無權訂立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采用書面形式。有些企業沒簽書面勞動合同,對于勞動者來講有事實勞動合同的法律保護,對于企業來講則是違法行為,需要對勞動者進行經濟補償。從某種意義上來講,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僅僅是在保護勞動者的權益,也在保護企業的權益。
4、勞動合同雙方真實意思表達。任何一方以威脅、欺詐等手段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簽訂的勞動合同都是無效勞動合同。這里要特別留意,勞動合同一定要勞動者本人簽字才生效,有些企業將勞動合同交給員工回去填寫再自己交上來,風險極大,有些不會寫字的員工,你就是讓他照著畫,也要將自己的名字畫出來并按上手印,別人代簽的勞動合同無效。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哪些合同是有效合同,哪些是無效合同,哪些是部分有效合同,可以參考一下。
在勞動仲裁或訴訟中,勞動合同條款雖不違法但卻違背了社會公共利益、有損害社會公德的內容及公民基本自由和權利同樣無效。比如:有些公司要求員工不允許產生辦公室戀情,一經發現給予解雇處理。有集體合同的企業,勞動合同內容不能與集體合同相沖突,在法律效力上集體合同是高于勞動合同的。比如集體合同規定員工基本工資為1500元,勞動合同簽定的基本工資就必須等于或高于1500元,否則該條款無效。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明確規定,企業應當從用日之起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這一條同樣適用于勞動合同的續定。也就是勞動合同的續定也應自到期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員工續訂書面勞動合同。沒簽定勞動合同的后果,《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中有明確的規定。
后果主要有兩個,一是公司需要多支付員工一倍的工資。二是勞動合同轉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也就是說要在原來發放了工資的基礎上再發放相同數量的工資。比如某人入職9個月沒簽勞動合同,這9個月他的工資總額為18000元(每個月20xx元),如果這9個月企業沒有給他簽勞動合同,則公司從第2個月到第九個月要多支付給其16000元(8個月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最后一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用工滿一年的書面勞動合同的補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補簽勞動合同(優質19篇)篇十六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款規定“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從用工之日起一年內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的工資。
補簽勞動合同(優質19篇)篇十七
首次建立勞動關系,必須在用工之日起30日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續簽的,到期前最好完成續簽。
如果相應截止日遇到節假日的,一定在節假日之前完成相應簽訂工作。
案例:李某是一名中年婦女,她在三年內從三家企業共獲得了3萬5千元的雙倍工資差額的賠償。
前年,她應聘到一家企業做操作工,工作了一段時間,企業提出與她簽訂勞動合同,她以各種理由推脫。
工作快一年后,她以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提請勞動爭議仲裁,獲得1萬多元的雙倍工資差額賠償。
去年,她又在一個家具廠找了一份工作,后以同樣的理由拿到了1萬多元賠償。
而后,她去了一家紡織企業,企業要求她簽合同,她還是拒絕。
最終企業支付了7千多元的賠償。
法律條例: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解析:一旦未按照法律規定的時間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法就應承擔二倍工資的懲罰。
不少用人單位有一種誤解,工資、社保之類的都依法發放了,似乎不簽訂勞動合同對勞動者并沒什么影響。
在此必須重點提示:涉訴時,仲裁和法院只審查簽沒簽書面勞動合同這個事實,而不會考究沒有簽訂對勞動者有無影響。
而現實中確也存在部分勞動者拒簽勞動合同的情況,還有因不可抗力、意外情況等用人單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勞動合同未簽訂的。
簽字和蓋章。
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注意核實用人單位的名稱和公章一致,并通過工商登記確認用人單位合法存續;而用人單位一定核實勞動者的簽字為本人簽字,且簽字與勞動者平時字體一致。
案例:鄭女士原是某科技公司的一名職工,2012年1月30日,她受聘于該公司從事燈板組的工作。
同年3月15日,鄭女士離職,雙方勞動關系終止。
此后鄭女士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但其仲裁請求被駁回。
鄭女士不服并向法院提起訴訟。
庭審中,被告公司答辯稱雙方已經簽了勞動合同,不應該支付雙倍工資。
原告鄭女士聞言立刻拋出“重磅炸彈”,她認為被告提供的勞動合同上的簽名不是她本人所簽,自己根本就沒有簽訂過勞動合同,是公司事后偽造的。
雙方各執一詞,原告鄭女士向法院提出了對其簽名筆跡進行鑒定。
經鑒定,被告公司提供的勞動合同確實非原告本人所簽。
對此,被告公司有自己的解釋,認為勞動合同肯定有簽,但當時原告及其親戚朋友好多人同時到該公司應聘,簽訂合同時,原告可能說不會簽字,存在親戚朋友代簽的情況,由于當時沒有記錄,誰簽也不清楚了。
法院經審理認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被告在與原告建立勞動關系后,未在一個月內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依法應向其支付二倍的工資。
解析:合法有效的'簽章是簽訂勞動合同的必備條件,實踐中,該環節經常會出現五花八門的問題,比如,勞動者用消字筆簽字的;勞動者找人代簽,事后不認可的;甚至hr當面看著勞動者簽字,最后鑒定簽字不是本人簽訂的。
雖然這些情況都是一些極端情況。
但需要提醒注意:比如盡量用用人單位自己準備的筆,用勞動者平時寫字的字體當面簽署勞動合同等。
避免單獨就試用期簽訂所謂試用期勞動合同。
案例:小王新入職某貿易公司,公司人事主管告訴小王,為了考察小王的工作能力,先簽訂一個三個月的試用合同,試用期間月薪1500元,三個月試用期滿,如果小王能夠為公司帶來新的訂單,公司將簽訂正式勞動合同,正式合同期工資為2000元。
如果三個月試用期小王沒有達到公司規定的業績,公司將不正式聘用小王。
法律條例:《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4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解析:不少用人單位習慣于簽訂單獨的試用期勞動合同,但這樣的后果將是該試用期勞動合同被視為一份未約定試用期的短期勞動合同。
一旦這樣,首先,試用期約定本身不合法;其次,試用期勞動合同到期,將被認定為第一次勞動合同到期,再簽勞動合同將屬于第二次簽訂勞動合同;最后,用人單位如果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將被認定為違法解除。
試用期本就是第一次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種類和期限依法可以約定的條款之一,用人單位無需單獨就該條款簽署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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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簽勞動合同(優質19篇)篇十八
勞動合同補簽不影響勞動補償的計算,按照《勞動合同法》相關條款計算即可,?需要注意區別勞動合同的補簽和倒簽。
用人單位事后補簽勞動合同通常有兩種情況。一種為“補簽”,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事后簽訂勞動合同,把合同期限往前移,簽訂日期為補簽合同的時間。另一種為“倒簽”,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事后補簽勞動合同,將合同期限往前移,同時將簽訂日期寫成勞動關系建立之初的時間。“倒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往往拿不到用人單位未按期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因為在審理過程中存在舉證難的問題。如果“倒簽”是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的共識,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就符合民法關于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就是有效的。
在補簽勞動合同時一定要慎重,要正確理解“倒簽”與“補簽”的差異,用人單位補簽勞動合同時,只有將簽訂日期寫明為簽合同的日期,才能定為“補簽”,才能證明簽訂勞動合同的真正日期,也有利于勞動者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補簽勞動合同(優質19篇)篇十九
第一種: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將日期補簽到實際用工之日,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倒簽,因勞動合同的實際簽署,一般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此達成合意,勞動合同有效,如果勞動者因此而主張該期間二倍工資的,通常不予支持,但勞動者能夠提供證據證明該種補簽勞動合同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二種: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雖然補簽勞動合同,但未補簽到實際用工之日,因勞動合同的實際簽署,一般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此達成合意,勞動合同有效,但對實際用工之日與補簽之日間相差的時間,勞動者可以扣除一個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寬限期,主張未訂立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補簽勞動合同的內容是雙方商定嗎?
勞動合同是企業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的協議。只要勞動合同的內容不違法,企業可以與勞動者協商確定勞動合同的條款內容。
各地勞動局擬定的'勞動合同是推薦合同,企業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可以用來參考及借鑒。勞動合同是不是要勞動局鑒定才能生效?勞動合同鑒定不是勞動合同生效的必要程序。
企業可以根據自身業務需要,比如驗廠或辦理員工的相關證件(比如商務簽證),考慮是否需要進行勞動合同鑒定。對于重要的職位,本人建議還是采用勞動局推薦樣本合同并送勞動局鑒定,確保合同條款的有效性,維護勞資雙方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