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月是為了傳承和發揚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讓社區居民更加團結友愛,共同建設美好家園。以下是小編為大家精心挑選的服務月活動照片與視頻,希望能夠讓大家進一步感受到服務月的魅力。
月嫂服務合同糾紛大全(19篇)篇一
合同。
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的所有爭議。以下是本站小編整理的法律服務合同糾紛案例,歡迎參考閱讀。
一、案情簡述:
20xx年1月11日北京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物業”)作為原告向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某小區業主王某支付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4月30日的物業費總計人民幣30452.85元,并支付違約金人民幣119378.37元。
原告訴稱:
被告王某為我小區業主。20xx年9月19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物業管理。
協議書。
》和《客戶手冊》,原告于簽訂協議書的同時向被告提供物業管理服務。雖然《物業管理協議書》中約定該協議的有效期限從20xx年9月19日起至20xx年8月30日止,但在物業管理協議約定的期限屆滿后原告一直履行物業管理義務,故雙方之間仍存在事實上的物業管理關系。故請求被告支付其拖欠的物業費和違約金。
被告王某辯稱:
1、原告在20xx年6月30日與開發商簽訂《物業全權委托管理合同》時沒有取得相應的法人資格和物業管理資質,故該合同應當自始無效,原告非本小區的前期物業。
2、原告所主張的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8月31日的物業費已經超過了普通訴訟時效,故請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3、原告物業服務不符合法律以及《物業管理協議書》中的約定,依據《合同法》相關規定,因物業服務存在瑕疵的違約形態,故被告請求適當減少原告的物業管理費用。
4、原告所主張的違約金過高,沒有書面合同作為依據。雖然《物業管理協議書》中約定日違約金為標的的千分之三,但有效期限從20xx年9月19日起至20xx年8月30日止,其已經失效,對原被告不再有拘束力,且其主張的違約金遠遠超過合同標的以及原告實際損失的數倍,故原告不同意支付違約金。
證據材料:
在審理過程中,原告提交了《物業全權委托管理合同》、《物業管理協議書》、《客戶手冊》、《北京物業管理資質合格證書》、《物業費說明》、《北京市物價局批復》、《北京郵政同城快件單據》以及物業費公示、物業服務狀況的照片等。同時被告提交了證明物業服務質量極差的照片數張,該小區其他業主對物業服務質量不滿的證人證言數張。
經法庭審理查明:
被告王某系該小區業主。房地產開發商(甲方)與原告(乙方)簽訂《物業全權委托管理合同》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并且經充分協商,系雙方當事人真是意思表示。故合同合法有效,原告為該小區的前期物業。
《物業管理協議書》中約定,本物業管理服務費收費標準暫定為:住宅每建筑平方米3元/月,公建每建筑平方米8元/每月,并且已經經過北京市物價局批復。合同還約定本物業管理協議自20xx年9月19日起至20xx年8月30日止。甲方對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綠化、環境衛生、保安、道路交通等項目進行維護、修繕、服務與管理。結合被告房屋產權的建筑面積,被告的管理綜合費用為4090元/年,由被告按年度向原告繳納。每次繳納物業管理綜合費日期為每年8月30日至9月4日。合同同時約定了被告未按期繳納物業費的違約金為合同標的的千分之三/每日。在審理中,被告王某以部分物業費已過訴訟時效作為抗辯理由,原告主張其一直進行催要,但被告王某未予認可。
二、判決結果:
間的意見,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出原告服務質量不到位等辯解,雖提供照片等證據,但不足以證明其主張,故對被告的辯解,本院不予采信。綜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部分物業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判決日下:
一、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給付原告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4月30日期間的物業管理費8363.17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是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社區中經常發生的典型案例。因該小區至今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單個業主又無法拒絕前期物業的物業服務,故無論前期物業服務質量如何,該小區業主都缺乏一個能夠代表他們的意思表示機構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物業公司雖然沒有書面的物業管理合同,但業主事實上接受了物業服務,物業公司可以要求業主交納相應的物業服務費用。但事實的物業管理合同并不等同于書面《物業管理協議書》中權利義務的延續,因此本案中雖然在《物業管理協議書》中明確約定“違約金為合同標的的千分之三/每日”,但最后法院仍認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因雙方之間并無約定,缺乏事實依據,故最終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故在審查法律關系時,應當注意區分事實物業管理合同和書面物業管理合同之間的區別。
另外,本案在法庭辯論過程中,爭議的焦點為物業管理合同應當如何適用普通民事訴訟時效制度?原告依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管理糾紛案件的意見(實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主張在審理物業管理合同糾紛時適用訴訟時效時不宜過苛,其一直在積極主張權利,因此訴訟時效應當發生中斷的效果。并且提交了物業公告欄中催繳物業費通知的照片以及北京郵政同城快件單據等證據材料證明其積極主張權利。
情形時,可以不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可以不適用訴訟時效兩年之規定。這也是法院最終以采信被告的答辯意見的原因。
因此,在適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管理糾紛案件的意見(實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時,只是在主張權利連續性上對物業管理企業不得過苛,并不是在適用民事訴訟時效上不宜過苛,應當加以區分。即只要物業管理企業能夠證明其有積極主張權利的行為,即使主張權利缺乏連續性,也應當認為其主張的權利未過訴訟時效,應當予以保護。
此外,在物業管理企業主張權利的舉證證明問題上,特別是沒有業主委員會的小區中,物業管理企業必須針對欠費的單個業主逐一主張權利,且主張權利時應當做好證據保全工作,最好以上門催收要求業主確認簽字或者ems等郵寄送達的方式要求業主簽收。
最后,我國對物業管理企業的立法在逐步完善過程中,對其監管方式和監管力度不斷改進,特別體現在物業管理費的確定上。按照1996年出臺的《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的規定普通住宅小區和經濟適用房小區的物業費都采用政府指導價和政府調節價結合的管理辦法,物業管理企業的收費辦法應當受到相應的監管部門的審批和監督,調價變價也應當獲得審批。直至20xx年1月1日《北京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試行)》正式實施后才將普通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收費納入市場調節價的收費監管的行列中去,無需經過物價部門的審批。故在司法實踐過程中,對于一些歷史遺留問題,應當依據當時的政策和法律法規區分對待,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四、實踐提示:
訴訟時,應當注意:
1、應當首先認定物業管理企業進駐小區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明確區分無因管理法律關系和事實物業管理合同法律關系。
2、應當區分事實物業管理合同和書面的物業管理合同之間的區別。
3、應當注意審查物業管理企業收費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政策的規定。
4、應當審查物業管理企業的請求權是否已過訴訟時效。
5、應當注意提示當事人做好訴訟的證據保全工作。
近日,消費者閆女士到方莊工商所投訴,閆女士與某家政公司簽定雇用一名保姆協議,公司保姆在消費者家中工作半天后離開再無消息。之后消費者找到簽約家政公司要求退還所交服務費600元,公司拒絕退還,不退理由是保姆離開是因為你們不想用她,是你們給氣走的。在雙方無法達成協議的情況下,消費者申訴到方莊工商所。工作人員分別與家政公司、消費者進行調解,最后經過調解退還消費者信息服務費540元,雙方均表示滿意。
評析:
近幾年,家政服務公司與消費者之間投訴量有上升趨勢,主要是部分公司在招聘人員匱乏的情況下,從社會上找來打工人員不經過正規培訓直接上崗,家政服務公司不按行業協會有關規定進行操作的現象時有發生。消費者在找尋保姆之前應當根據自身需要確定標準,明確與家政公司以及保姆之間的法律關系。如果家政公司以公司名義與雇主簽訂合同并提供家政服務,兩者之間是承攬合同關系,如果由于家政服務人員的責任而給雇主帶來損失,應由家政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保姆與雇主之間并不直接建立法律關系。本案既是這種情況,家政公司應當為消費者提供合格的保姆服務,不能因保姆個人原因而回避自身的責任。最終通過綜合考慮雙方的過錯程度,通過調解的方式達成的方案符合法律規定和現實情況,較好處理了市場交易矛盾。
但是如果消費者是通過中介公司或者熟人介紹聘請的保姆,雇主和保姆之間是雇傭民事關系,保姆提供家政服務的方式受雇主的指揮與分配,在飲食起居等方面也會受到雇主一定程度的管理,雙方具有人身依附關系,當出現糾紛時,就只能向保姆個人主張權利解決矛盾。
因此,無論是通過哪種方式找的家政服務,一定要有簽合同的意識,具體的服務主體、服務內容、工資數額、福利待遇、責任承擔方式等都要形成文字性的東西。看家政服務公司是否具備合法的經營資格,服務人員是否具備健康證、工作證等,不要選擇在小區貼廣告或流動的“野家政”。這樣在解決糾紛時就能明確責任主體,合法有效地處理矛盾。
案例:20xx年3月31日,劉某以“jaliseng”為用戶名在交易平臺注冊,成為易趣網的用戶,由易趣網為劉某提供免費的網絡交易平臺服務。20xx年7月1日,易趣網開始向用戶收取網絡交易平臺使用費,并于9月18日發布了新的《服務協議》供新老用戶確認,該協議對用戶注冊程序、網上交易程序、收費標準和方式及違約責任等作了具體的約定。此后,劉某確認了易趣網的《服務協議》,并繼續使用易趣網的網絡交易平臺,但至20xx年9月24日,劉某尚欠易趣網網絡平臺使用費1330元,為此,易趣網訴至法院,要求劉某支付網絡平臺使用費、賠償律師費用。劉某則認為,《服務協議》長達67頁,過于冗長,致使用戶不能閱讀全文,故用戶不應受該協議的約束。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問題是如何確認網絡服務合同的成立這一法律問題。網絡服務合同是一種較為特殊的合同,從嚴格合同的意義上而言,易趣網與用戶之間的這份《服務協議》是一份格式合同,其具有以下特征。首先,雙方當事人的服務與被接受服務的目的非常明確。作為網絡公司,其提供平臺、進行服務、收取費用,而作為用戶,則愿意接受此種服務。其次,合同未經雙方合意,系由一方單方擬定。這是格式合同最顯著的特點,即合同由一方根據自己的意愿單方擬定,相對方不能更改,要么全部接受合同的條款,要么全部不接受合同的條款,相對方只有選擇接受或不接受合同條款的權利,而沒有選擇更改合同條款的權利。再次,在網絡服務合同中,一方的身份和性質難以確定,因為網絡服務合同是自動生成的,只要用戶瀏覽了網絡公司擬定的《服務協議》,按確認鍵同意后,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即成立,故在此情況下,用戶一方的身份和性質就不能確定,用戶在瀏覽《服務協議》之后,可能會成為確定的一方當事人,也可能成為匆匆一看客。最后,網絡服務合同與傳統的構成要件有著顯著的不同。各國合同法對合同的形式都有著一定的限制,根據我國合同法關于合同形式的規定,可以對合同的形式作這樣的理解,一是除即時結清的合同以外,一般須訂立書面合同;二是法律法規規定了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合同;三是合同需經雙方協商,且需有雙方簽名蓋章。而這些要求對網絡服務合同來說則是不可能的,為此,我國合同法又進一步規定,書面合同可以是合同書、信件,也可以是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效表現的形式。因此,作為一種特殊的合同形式,網絡服務合同具備了合同的特征。
在網絡服務合同中,要完全劃清要約與承諾的界限有一定的困難,從網絡服務合同的成立要件看,網絡服務合同的成立應該符合了合同成立的要件,但要注意三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以電子形式出現的要約的法律效力問題。對此,各國法律一般都對要約的形式沒有加以限制,通常情況下只要要約人有意思表示愿意和對方訂立合同,不管是口頭、書面、電話、電子信息等方式表現,都應當認為是有效的。我國法律對要約的形式也未加以規定。而美國的《電子商務示范法》明確規定,要約和承諾可以e-mail的方式發出。
第二,以電子形式出現的要約的生效問題。對要約的生效問題,我國和大陸法系國家均采取到達主義觀點。我國合同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受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受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受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本案易趣網的《服務協議》是向不特定的人、不特定的系統發送的,其發出的要約只要到達任何一個系統,均應視為到達,要約也就成立。
第三,以電子形式出現的承諾的效力問題。如果承諾是以數據電文的形式作出的,同樣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十六條的規定,采用到達主義原則。目前較為通行的edi交易就采用此方法,交易各方在和交易對方訂立協議時,都會確定交易方式以及發出要約、作出承諾的方式,而且在有關信息格式、數據段、系統要求等部分,目前規定電子信息應當是信息接受方能夠得到的。對此種交易方式,我國的網絡交易合同、網絡服務合同等一系列網絡合同應加以研究。
月嫂服務合同糾紛大全(19篇)篇二
由于 ____________(甲方)有雇用母嬰護理員(簡稱月嫂)方面的需求,____________(乙方)愿意為甲方提供“月嫂”服務,并承諾為甲方提供專業、優質、安全的“月嫂”服務。為了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經平等協商,特訂立如下合同,雙方共同遵守:
一、甲乙雙方約定事項
1.服務期限:
(1)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共計______天。
(2)由于乙方工作性質特殊,需24小時對母嬰進行護理,為乙方健康,甲方應安排乙方休息______天。
2.服務費用:
3.服務內容:
(1)產婦:
a.科學、合理安排產婦膳食,平衡營養,促進產后康復及乳汁分泌;
b.指導產婦實行母乳喂養、按需哺喂;
c.指導產婦進行乳房按摩與護理,防止乳房下垂、松馳;指導產婦產后運動;
d.協助產婦進行個人衛生清潔,做好會陰沖洗及傷口護理,防止細菌感染;
e.舒解產婦產后焦慮、煩躁等情緒,減輕產婦操勞,盡快恢復健康;
f.隨時對產婦的身體狀況觀察、記錄。
(2)嬰兒:
a.科學、合理健康喂養嬰兒,保證嬰兒健康的營養需要;
b.安撫哭鬧嬰兒,呵護入眠等;
d.做好臍部護理,臀部護理,保持干爽,防止感染;
e.隨時對嬰兒的身體狀況(如食欲、食量、體溫、大小便等)觀察記錄。
f.培養嬰兒良好的生活習慣。
(3)其他:
洗衣、買菜、煮飯、打掃衛生等日常家務。
二、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的權利
(1)甲方可在服務內容的工作范圍內,安排乙方工作;
(2)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體檢,并提供有效的健康證明。
2.甲方的義務
(1)按時向乙方支付服務費;
(2)配合乙方做好月嫂工作,并提供合理的協助;
(3)為乙方提供與甲方基本相同的食宿條件。
3.乙方的權利
(1)甲方增加服務內容以外的工作,乙方有權要求增加適當的報酬;
(2)乙方有權拒絕甲方不合理的工作安排。
4.乙方的義務
(1)嚴格按服務內容為甲方提供服務;
(2)在工作時,乙方需愛護甲方的財物,如因乙方的原因,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給予賠償。
三、在合同期內,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甲方有權立即終止合同,并按工作天折算費用給乙方:
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
2.不服從甲方合理工作安排的;
3.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擅自離崗;
4.被證明有偷盜行為的;
5.不能勝任相應工作的;
6.身體有病,不能繼續從事月嫂工作的。
四、在合同期內,甲方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立即終止合同,并要求甲方按工作天折算費用:
1.甲方的工作安排違反國家法律、法規;
2.甲方以任何理由對乙方實施搜身、扣押錢物、毆打謾罵、威逼等行為。
五、其他約定:
1.由于乙方的違法行為或其他責任造成甲方損失的,由乙方承擔相關責任,賠償甲方損失。
2.乙方在服務期間(包括路途中),由于自身或第三方原因造成自身傷害的責任由乙方自行負責。
3.若乙方在服務期間表現良好,甲方愿無償為乙方提供客源。
4.服務期結束后,如甲方在母嬰護理方面有疑問向乙方咨詢時,乙方應予以解答。
六、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的解決辦法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應當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所屬行政區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七、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常住地址:____________常住地址: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
月嫂服務合同糾紛大全(19篇)篇三
由于____________(甲方)有雇用母嬰護理員(簡稱月嫂)方面的需求,____________(乙方)愿意為甲方提供“月嫂”服務,并承諾為甲方提供專業、優質、安全的“月嫂”服務。為了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經平等協商,特訂立如下合同,雙方共同遵守:
一、甲乙雙方約定事項。
1、服務期限:
(1)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共計______天。
(2)由于乙方工作性質特殊,需24小時對母嬰進行護理,為乙方健康,甲方應安排乙方休息______天。
2、服務費用:
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務費,支付的時間為服務期終止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1)產婦:
a、科學、合理安排產婦膳食,平衡營養,促進產后康復及乳汁分泌;。
b、指導產婦實行母乳喂養、按需哺喂;。
c、指導產婦進行乳房按摩與護理,防止乳房下垂、松馳;指導產婦產后運動;。
d、協助產婦進行個人衛生清潔,做好會陰沖洗及傷口護理,防止細菌感染;。
e、舒解產婦產后焦慮、煩躁等情緒,減輕產婦操勞,盡快恢復健康;。
f、隨時對產婦的身體狀況觀察、記錄。
(2)嬰兒:
a、科學、合理健康喂養嬰兒,保證嬰兒健康的營養需要;。
b、安撫哭鬧嬰兒,呵護入眠等;。
d、做好臍部護理,臀部護理,保持干爽,防止感染;。
e、隨時對嬰兒的身體狀況(如食欲、食量、體溫、大小便等)觀察記錄。
f、培養嬰兒良好的生活習慣。
(3)其他:
洗衣、買菜、煮飯、打掃衛生等日常家務。
二、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的權利。
(1)甲方可在服務內容的工作范圍內,安排乙方工作;。
(2)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體檢,并提供有效的健康證明。
2、甲方的義務。
(1)按時向乙方支付服務費;。
(2)配合乙方做好月嫂工作,并提供合理的協助;。
(3)為乙方提供與甲方基本相同的食宿條件。
3、乙方的權利。
(1)甲方增加服務內容以外的工作,乙方有權要求增加適當的報酬;。
(2)乙方有權拒絕甲方不合理的工作安排。
4、乙方的義務。
(1)嚴格按服務內容為甲方提供服務;。
(2)在工作時,乙方需愛護甲方的財物,如因乙方的原因,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給予賠償。
三、在合同期內,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甲方有權立即終止合同,并按工作天折算費用給乙方:
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
2、不服從甲方合理工作安排的;。
3、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擅自離崗;。
4、被證明有偷盜行為的;。
5、不能勝任相應工作的;。
6、身體有病,不能繼續從事月嫂工作的。
四、在合同期內,甲方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立即終止合同,并要求甲方按工作天折算費用:
1、甲方的工作安排違反國家法律、法規;。
2、甲方以任何理由對乙方實施搜身、扣押錢物、毆打謾罵、威逼等行為。
五、其他約定:
1、由于乙方的違法行為或其他責任造成甲方損失的,由乙方承擔相關責任,賠償甲方損失。
2、乙方在服務期間(包括路途中),由于自身或第三方原因造成自身傷害的責任由乙方自行負責。
3、若乙方在服務期間表現良好,甲方愿無償為乙方提供客源。
4、服務期結束后,如甲方在母嬰護理方面有疑問向乙方咨詢時,乙方應予以解答。
六、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的解決辦法。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應當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所屬行政區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七、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月嫂服務合同糾紛大全(19篇)篇四
由于____________(甲方)有雇用母嬰護理員(簡稱月嫂)方面的需求,___________(乙方)愿意為甲方提供“月嫂”服務,并承諾為甲方提供專業、優質、安全的“月嫂”服務。為了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經平等協商,特訂立如下合同,雙方共同遵守:
1服務期限: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共計___天(因產婦預產期無法完全精準,要求乙方根據具體生產日期略調節服務時間,總計天即可。具體調節由甲方和乙方根據具體情況商量決定)。
2服務費用:
甲方應支付乙方服務費共計__________元整人民幣。簽訂本合同之日起甲方向乙方預交定金__________元整人民幣,余款在服務終止日全額付清。
3乙方月嫂工作時間:
正常為每天24小時間斷性服務,時間長,責任重,因此甲方不得隨意額外增加月嫂的其他服務內容,保讓月嫂的體力充沛,精力旺盛,順利完成母嬰的月中護理工作,服務時間每月為26天。
4服務內容:
(1)照顧產婦
a安排產婦膳食,合理調劑飯菜花樣,平衡營養,促進產后康復及乳汁分泌;
b給產婦洗衣服(不洗內褲、襪子、以防細菌感染);
d產婦室內環境指導和協助刷牙、梳頭、沐浴等;
e教產婦學做產婦操,產婦形體恢復指導,以利于產婦的宮頸復位;
f做好產婦的心理指導。
(2)照顧嬰兒
a新生兒的科學喂養、護理、觀察;
c育兒常識及嬰兒用品的消毒等;
d嬰兒預防接種;
f及時為嬰兒更換衣服、尿布,安撫哭鬧嬰兒,呵護入眠等;
g掌握嬰兒生長發育情況,包括每日測量嬰兒的體溫,定期測量嬰兒的身高、體重。隨時對嬰兒的身體狀況(如食欲、食量、大小便等)觀察記錄。
h培養嬰兒良好的生活習慣。
1甲方的權利
(1)甲方可在服務內容的工作范圍內,安排乙方工作
(2)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體檢,并提供有效的健康證明。
2甲方的義務
(1)按時向乙方支付服務費
(2)配合乙方做好月嫂工作,并提供合理的協助;
(3)為乙方提供食宿。
3乙方的權利
(1)甲方增加服務內容以外的工作,乙方有權要求增加適當的報酬;
(2)乙方有權拒絕甲方不合理的工作安排。
4乙方的義務
(1)嚴格按照服務內容為甲方提供服務;
(2)在工作時,乙方需愛護甲方的財物,如因乙方的原因,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給予賠償。
在合同期內,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甲方有權立即終止合同,并按工作天折算費用給乙方:
1不服從甲方合理工作安排的;
2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擅自離崗;
3被證明有偷盜行為的;
4不能勝任相應工作的;
5身體有病,不能繼續從事月嫂工作的。
6違反國家法律、法規
在合同期內,甲方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立即終止合同,并要求甲方按工作天折算費用:
1甲方的工作安排違反國家法律、法規;
2甲方以任何理由對乙方實施搜身、扣押錢物、毆打謾罵、威逼等行為。
四其他約定:
1簽訂合同之前,乙方要持有效證件(身份證、健康證、上崗證)
2由于乙方的違法行為或其他責任造成甲方損失的,由乙方承擔相關責任,賠償甲方損失;
4服務期結束后,如甲方在母嬰護理方面有疑問向乙方咨詢時,乙方應予以解答。
5若乙方在服務期間表現良好,甲方愿無償為乙方提供客源。
6甲乙雙方欲中途解除合同,需提前一周通知合同另一方。雙方應協商一致方可解除合同,否則若甲方違約,定金不再退還,若乙方違約,須雙倍退還定金。
五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的解決辦法: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應當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所屬行政區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六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常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
月嫂服務合同糾紛大全(19篇)篇五
乙方:______________(東家)。
經________、乙雙方協商同意,簽訂以下合同,在合同有效期間,_______、乙雙方必須遵履各自的權益義務。
一、________方責任。
(一)_方向乙方收取服務介紹費180元,并負責派出“月嫂”服務員,如果孕婦提前或推遲分娩,________方三天內派出月嫂。
(二)服務時間:白天工作8小時,晚上起來幫忙嬰兒喂養。
(1)產婦飲食(含加餐點心)、嬰兒的護理。
(2)產婦、嬰兒的衛生。
(3)對新生兒開展撫觸。
(4)指導產婦做產婦________、恢復體形。
(5)產婦房間的衛生。
(6)向產婦宣傳科學的飲食和嬰兒喂養。
(7)月嫂應遵守職業道德,盡心盡責服務。
二、乙方責任。
(一)乙方做到平等待人,尊重月嫂的人格和勞動,在工作上給予熱情指導,不準虐待。
(二)乙方到“中心”交介紹費180元預定月嫂后,如果不請月嫂,需提前一個月通知________方,否則180元介紹費不退。
(三)月嫂的________,由乙方在簽訂合同時一次________給________方,乙方需填寫“回訪單”由月嫂帶回交給________方。
(四)月嫂的工作期為一個月(28天),一個月(28天)滿后自行解除合同關系。若乙方需求延長服務期,應征得_方同意,乙方會“中心”重新簽訂合同,續簽半個月交介紹費100元,一個月交介紹費180元。
(五)________方派出的月嫂在乙方服務,如果乙方不滿意可調換。
本合同有效期限為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四、本合同爭議處理。
________、乙雙方均按本合同履行各自的責任、權利、義務,若________、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應由爭議方書面告知對方爭議內容,雙方可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提交福州市仲裁委員會裁決。
本合同一式二份,中心一份,東家一份。
________方:______________(公章)乙方:______________(簽字)。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
月嫂服務合同糾紛大全(19篇)篇六
甲 方:________(雇主) 證件號碼:________ (附身份證復印件)
乙 方:________(雇員) 證件號碼:________(附身份證復印件)
本合同依據起草, 由于(甲方)有雇 用母嬰護理員(簡稱月嫂)方面的需求,(乙方)愿意為甲方提供“月嫂”服務,并承諾為甲方提供專業、優質、安全的“月嫂”服務。為了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經甲、乙雙方方協商,自愿簽訂, 就乙方為甲方進行月嫂服務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與乙方為直接雇傭關系。雇傭期間的一切勞務糾紛以及民事、刑事責任均由甲、乙雙方獨立自行承擔。
第二條:乙方服務范圍:
(1)產婦:
a.安全、衛生、科學、合理安排產婦膳食,平衡營養,促進產后康復及乳汁分泌;
b.指導產婦實行母乳喂養、按需哺喂;
c.指導產婦進行乳房按摩與護理,防止乳房下垂、松馳;指導產婦產后運動;
d.協助產婦進行個人衛生清潔,做好會陰沖洗及傷口護理,防止細菌感染;
e.舒解產婦產后焦慮、煩躁等情緒,減輕產婦操勞,盡快恢復健康f
.隨時對產婦的身體狀況觀察、記錄。
(2)嬰兒:
a.科學、合理健康喂養嬰兒,保證嬰兒健康的營養需要;
b.安撫哭鬧嬰兒,呵護入眠等;
d.做好臍部護理,臀部護理,保持干爽,防止感染;
e .隨時對嬰兒的身體狀況(如食欲、食量、體溫、大小便等)觀察記錄。
f .培養嬰兒良好的生活習慣。
第三條:乙方私自外出期間以及為甲方服務期間因自身突發疾病而發生的意外傷亡,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四條:乙方與甲方及家庭成員之間人格平等。甲方不得向乙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甲方不得打罵乙方,不得對其進行人格污辱,不得進行虐待。不得完全限制其人身自由等。如有上述情況發生,乙方有權單方終止合同,并對甲方終止服務。
第五條:乙方為甲方進行家政服務期間,因乙方疏忽而造成服務對象身體受到傷害,乙方應負全部責任。甲方私有財產如果非乙方損壞、盜竊,所造成的相關后果與乙方無關。但是乙方有保護甲方私有財產不受損失的義務。
第六條:乙方向甲方提供勞務發票。
第七條:合同期限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服務收費 (春節期間從初一到初七為雙薪)。
第八條:本合同從簽訂之日起立即生效,到期后自行終止。
第九條:合同期滿以后,甲方仍需乙方為其服務,應與乙方重新協商。雙方同意以后,方可續簽合同。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 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月嫂服務合同糾紛大全(19篇)篇七
由于 ____________(甲方)有雇用母嬰護理員(簡稱月嫂)方面的需求,____________(乙方)愿意為甲方提供“月嫂”服務,并承諾為甲方提供專業、優質、安全的“月嫂”服務。為了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經平等協商,特訂立如下合同,雙方共同遵守:
一、甲乙雙方約定事項
1.服務期限:
(1)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共計______天。
(2)由于乙方工作性質特殊,需24小時對母嬰進行護理,為乙方健康,甲方應安排乙方休息______天。
2.服務費用:
3.服務內容:
(1)產婦:
a.科學、合理安排產婦膳食,平衡營養,促進產后康復及乳汁分泌;
b.指導產婦實行母乳喂養、按需哺喂;
c.指導產婦進行乳房按摩與護理,防止乳房下垂、松馳;指導產婦產后運動;
d.協助產婦進行個人衛生清潔,做好會陰沖洗及傷口護理,防止細菌感染;
e.舒解產婦產后焦慮、煩躁等情緒,減輕產婦操勞,盡快恢復健康;
f.隨時對產婦的身體狀況觀察、記錄。
(2)嬰兒:
a.科學、合理健康喂養嬰兒,保證嬰兒健康的營養需要;
b.安撫哭鬧嬰兒,呵護入眠等;
d.做好臍部護理,臀部護理,保持干爽,防止感染;
e.隨時對嬰兒的身體狀況(如食欲、食量、體溫、大小便等)觀察記錄。
f.培養嬰兒良好的生活習慣。
(3)其他:
洗衣、買菜、煮飯、打掃衛生等日常家務。
二、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的權利
(1)甲方可在服務內容的工作范圍內,安排乙方工作;
(2)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體檢,并提供有效的健康證明。
2.甲方的義務
(1)按時向乙方支付服務費;
(2)配合乙方做好月嫂工作,并提供合理的協助;
(3)為乙方提供與甲方基本相同的食宿條件。
3.乙方的權利
(1)甲方增加服務內容以外的工作,乙方有權要求增加適當的報酬;
(2)乙方有權拒絕甲方不合理的工作安排。
4.乙方的義務
(1)嚴格按服務內容為甲方提供服務;
(2)在工作時,乙方需愛護甲方的財物,如因乙方的原因,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給予賠償。
2.不服從甲方合理工作安排的;
3.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擅自離崗;
4.被證明有偷盜行為的;
5.不能勝任相應工作的;
6.身體有病,不能繼續從事月嫂工作的。
四、在合同期內,甲方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立即終止合同,并要求甲方按工作天折算費用:
1.甲方的工作安排違反國家法律、法規;
2.甲方以任何理由對乙方實施搜身、扣押錢物、毆打謾罵、威逼等行為。
五、其他約定:
1.由于乙方的違法行為或其他責任造成甲方損失的,由乙方承擔相關責任,賠償甲方損失。
2.乙方在服務期間(包括路途中),由于自身或第三方原因造成自身傷害的責任由乙方自行負責。
3.若乙方在服務期間表現良好,甲方愿無償為乙方提供客源。
4.服務期結束后,如甲方在母嬰護理方面有疑問向乙方咨詢時,乙方應予以解答。
六、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的解決辦法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應當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所屬行政區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七、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月嫂服務合同糾紛大全(19篇)篇八
由于甲方有雇用母嬰護理員(簡稱月嫂)方面的需求,乙方愿意為甲方提供專業、優質、安全的"月嫂"服務。為了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經平等協商,特訂立如下合同,雙方共同遵守:
一、甲乙雙方約定事項
1.服務期限:________天。
(2)由于月嫂工作性質特殊,為月嫂健康和對母嬰的全面護理,甲方應保證乙方提供的月嫂每天睡眠時間滿8小時,休息________天。
3.服務內容:
(1)產婦:
a.科學、合理安排產婦膳食,平衡營養,促進產后康復及乳汁
分泌;
b.指導產婦實行母乳喂養、按需哺喂;
c.指導產婦進行乳房按摩與護理;指導產婦產后運動;
d.協助產婦進行個人衛生清潔;
e.舒解產婦產后焦慮、煩躁等情緒,減輕產婦操勞,盡快恢復健康;
(2)嬰兒:
a.科學、合理健康喂養嬰兒,保證嬰兒健康的營養需要;
b.安撫哭鬧嬰兒,呵護入眠等;
d.做好臍部護理,臀部護理,保持干爽,防止感染;
e.隨時對嬰兒的身體狀況(如食欲、食量、體溫、大小便等)觀察。
f.培養嬰兒良好的生活習慣。
(3)其他:
洗衣(產婦及嬰兒)、煮飯、打掃衛生等日常家務。
二、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的權利
(1)甲方可在服務內容的工作范圍內,安排乙方月嫂工作;
(2)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月嫂體檢,并提供有效的健康證明。
2.甲方的義務
(1)按時向乙方支付服務費;
(2)配合乙方做好月嫂工作,并提供合理的協助;
(3)為乙方月嫂提供與甲方基本相同的食宿條件。
3.乙方的權利
(1)甲方增加服務內容以外的工作,乙方有權要求增加適當的報酬;
(2)乙方有權拒絕甲方不合理的工作安排。
4.乙方的義務
(1)嚴格按服務內容為甲方提供服務;
(2)在工作時,乙方月嫂需愛護甲方的財物,如因乙方月嫂的原因,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月嫂給予賠償。
三、在合同期內,乙方月嫂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甲方有權立即終止合同,并按工作天折算費用給乙方:
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
2.不服從甲方合理工作安排的;
3.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月嫂擅自離崗;
4.被證明有偷盜行為的;
5.不能勝任相應工作的;
6.身體有病,不能繼續從事月嫂工作的。
四、在合同期內,甲方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立即終止合同,并要求甲方按工作天折算費用:
1.甲方的工作安排違反國家法律、法規;
2.甲方以任何理由對乙方月嫂實施搜身、扣押錢物、毆打謾罵、威逼等行為。
五、其他約定:
1.由于乙方月嫂的違法行為或其他責任造成甲方損失的,由乙方月嫂承擔相關責任,賠償甲方損失。
2.乙方月嫂在服務期間(包括路途中),由于自身或第三方原因造成自身傷害的責任由乙方月嫂自行負責。
3.服務期結束后,如甲方在母嬰護理方面有疑問向乙方咨詢時,乙方應予以解答。
六、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月嫂服務合同糾紛大全(19篇)篇九
甲方: 身份證號: 住址: 聯系電話: 乙方: 身份證號: 住址: 聯系電話:
為規范家政行業月嫂服務行為,滿足市場對月嫂服務的需求,維護各方利益,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特簽訂本合同:
一、乙方到甲方處從事月嫂工作,提供本協議約定的服務內容。
二、工作時間
2、乙方同意按按以下第( )種服務方式;
(1)24小時月嫂,服務期限內每月滿期服務28天,休息2天;
(2)具體休息日由甲方與乙方商定。如不休息服務費用按日服務費計算。
三、費用及支付方式
1、每月服務費用為人民幣 元(大寫 ),平均每天的服務費為 元(大寫 )。
2、支付方式;甲方于本協議簽訂之日將當月服務費用的百分之五十交給乙方,乙方進行服務三天之后給付另外百分之五十。
3、如果乙方服務期間適逢國家法定假日天,甲方應按每日服務費的二倍向乙方支付相關費用。
二)、清明節當天、勞動節(5月1日)、端午節當天、中秋節當天、 國慶節(10月1日、2日、3日),以上法定假日共計11天。
四、乙方服務內容;
1、 指導產婦選擇新生兒的生活用品。
2、 指導產婦各種喂養方式及水的補充、
3、 指導產婦哺乳及乳房護理。
4、 每日產婦及新生兒的健康巡查。
5、 產后營養膳食及協助產婦日常生活。
6、 協助指導產婦做產后操。
7、 清掃母嬰房間衛生。
8、 清洗母嬰衣物。
9、 為嬰兒喂奶、換尿布、乳具消毒及嬰兒口腔、臍部、臀部、皮膚、大小便的觀察等護理。
10、 為嬰兒沐浴、游泳指導、做撫觸保健操。
五、甲方權利義務
2、 甲方應告知乙方家中的煤氣、水、電及家用電器等使用方法和需要注意的事項。因甲方未履行告知義務,造成甲方財產損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擔;由此給乙方造成人身傷害的,由甲方承擔相關賠償責任。
3、甲方應如實告知乙方:家庭人員是否患有精神病、地方病、皮膚病和傳染病以及各種慢性病。入不履行告知義務,乙方有權拒絕上崗,若因此給乙方身體健康帶來損害,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4、甲方應妥善保管好自己家中的貴重物品,若發生貴重物品丟失甲方應及時向所在當地派出所報案,由公安機關處理。
5、甲方應尊重乙方人格及其勞動,平等待人,熱情耐心地指導乙方工作,保證乙方不與異性成年人同居一室或住在可隨便進出的地方。
6、甲方應為乙方提供安全的住處,并提供和其家人相同的飲食。
7、甲方不得隨意增加合同以外的工作。
8、若遇乙方索要額外報酬事宜,甲方有權拒絕。
9、甲方不應將乙方轉讓給他人服務或帶往外省市服務,否則乙方有權拒絕,并終止合同,為提供服務期間的費用不予退還。
10、甲方如需在合同期滿后繼續留用乙方,應提前十日告知乙 方.
11、如果乙方中途擅自離崗,拒絕繼續提供服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照未提供服務天數的服務費退還相關費用。
12、甲方有權對乙方提供的服務要求有償試崗三天,如果三天期滿,甲方不同意繼續留用乙方,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需退還定金的百分之五十。如第四天開始至本服務協議結束期間,乙方不存在違約行為,甲方無權要求退費。
13、甲方有義務提前2天通知乙方上崗時間,否則造成任何損失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六、乙方權利義務
1、乙方必須持崗位專業培訓證書、健康證書、身份證上崗。
2、乙方應顧全大局,團結互助,用愛心、誠心為客戶服務,妥善處理與甲方之間的關系。
3、乙方有保護所看護產婦和嬰幼兒人身安全的責任和義務。
4、乙方應謹慎、合理地使用客戶的一切物品,給客戶財產造成損害的,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5、乙方應保護客戶家庭隱私秘密,因違反保密義務,給客戶造成的損害,自行承擔責任。
6、乙方因故不能完成與客戶的服務合同,必須提前一個月告知甲方,否則,未經甲方同意即擅自離崗者,乙方應承擔相關賠償責任。
7、乙方有權拒絕協議規定之外的勞務負擔。如甲方需增加額外勞動,乙方有權要求增加服務費。
8、乙方有權拒絕客戶將其轉讓給他人服務及被帶往外省市服務。
七、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十、雙方在執行本合同過程中所發生的糾紛,首先應友好協商,如協商不成,應提請當地人民法院裁決。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月嫂服務合同糾紛大全(19篇)篇十
隨著社會的發展,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也越來越多。在過去的一年里,我作為物業部門的負責人,親身經歷了幾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件。這些案件給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也讓我深刻認識到了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所涉及的問題和解決方法。在此,我將分享我對物業服務合同糾紛的心得體會。
首先,物業服務合同糾紛通常涉及內容繁雜。一個物業服務合同中涉及到的內容通常包括物業管理費、維修費、保險費等各種費用。而這些費用的計算和支付方式往往會引發爭議。例如,有些業主會質疑物業公司收取的費用是否合理,或者質疑物業公司是否按時足額地支付供應商的費用。因此,在簽署物業服務合同時,雙方應明確規定費用的計算方法和支付方式,并對費用的合理性進行共識,以避免后續的糾紛。
其次,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中,雙方的權益需要平衡。物業公司作為服務方,需要提供高質量的物業管理服務,以維護業主的權益。而業主作為委托方,需要支付相應的費用來保證服務的提供。因此,在解決糾紛時,應根據雙方的權益進行權衡。對于涉及到費用問題的爭議,可以通過第三方機構進行鑒定,以達到權益平衡的目的。
第三,物業服務合同糾紛的處理需要及時有效。一旦出現糾紛,雙方應立即進行溝通,以達成共識。如果無法協商解決,可以尋求法律途徑進行解決。然而,訴訟過程通常會耗費大量時間和精力,并且可能會對雙方的關系造成傷害。因此,雙方應盡量通過調解或仲裁等方式解決糾紛,以達到快速有效的結果。
第四,物業公司應加強內部管理,提高服務質量。物業公司作為服務方,應承擔起更多的責任和義務。首先,物業公司應加強內部管理,明確各個崗位的職責,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流程。其次,應定期進行服務質量評估,以確保服務的及時性和準確性。此外,物業公司還應加強員工培訓,提高員工的服務意識和專業水平。
最后,物業服務合同糾紛的預防更為重要。預防勝于治療,物業公司和業主應在簽署合同之前,明確各自的權益和責任。雙方應充分溝通,對合同中的各項條款進行深入了解和討論,以避免后續的糾紛。同時,在合同期限內,雙方應保持良好的合作關系,及時溝通,共同解決問題。
總之,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是一個復雜而常見的問題。通過對這些糾紛案件的研究和探討,我認識到了物業服務合同糾紛的常見問題和解決方法。只有雙方積極溝通,權益平衡,及時處理和預防糾紛,才能保證物業服務合同的順利實施,維護業主的權益,促進社區的穩定發展。
月嫂服務合同糾紛大全(19篇)篇十一
答辯人:胡某,男,漢族,1xxx年x月x日出生,現住在廣州市xx區xx路xx號,聯系電話xxxxxxx。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廣州市某某房地產代理有限公司居間合同糾紛一審一案,現針對被答辯人訴訟請求和,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被答辯人在本案中沒有促成合同成立,依法不能收取費用。
本案中,本案答辯人、被答辯人以及第三方陳某某、李某某xxx1年x月x日共同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在合同性質上看屬于居間合同,不是正式的買賣合同。真正的房地產買賣合同需要買、賣雙方一起到房地產管理部門簽訂統一制作的標準的《廣州市房地產買賣合同》,但本案買、賣雙方并沒有簽訂正式的《廣州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因此雙方之間合同并未成立。而對于xxx1年x月x日三方共同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中就買賣的部分內容約定,該內容充其量屬于房地產買賣的意向性約定,但絕不能視為正式的房地產買賣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因此,被答辯人未促成《廣州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的正式簽署,依法不得收取報酬。
此外,答辯人已經向被答辯人支付了5xxx元費用,足以彌補被答辯人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何況,被答辯人并未提供任何證據證實其從事居間活動花費了多少必要費用,答辯人要求被答辯人退還多收的居間費用。
二、《房屋買賣合同》屬于居間合同,被答辯人提供的報酬條款與《合同法》相沖突而無效。
根據《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因此,被答辯人只有在促成答辯人與第三人房屋買賣合同正式簽署后,才有權要求支付報酬。可是,被答辯人單方面制作的《房屋買賣合同》卻在第九條只字未提《廣州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的簽署,僅僅簽署了本居間合同就要求答辯人支付居間報酬,違背了《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的強制性規定,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該條款無效。
此外,該《房屋買賣合同》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只字未提被答辯人促成買、賣雙方一起到房地產管理部門簽訂統一制作的標準的《廣州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的基本居間義務,卻要求答辯人支付居間報酬甚至違約金,這種行為明顯屬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根據《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該條款無效。
至于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在其單方面提供的《服務收費確認書》上簽字表示愿意接受該確認書約束,一方面該確認書屬于格式條款明顯屬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因而無效,另一方面也表明被答辯人即使是自己提出的服務義務,也遠遠沒有履行完畢,因此請求支付居間報酬甚至居間費用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合所述,被答辯人作為答辯人與第三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居間人,只有在促成答辯人與第三人一起到房地產管理部門簽訂統一制作的標準的《廣州市房地產買賣合同》,才屬于履行了居間義務。被答辯人將其單方面提供的居間服務合同等同于答辯人要求簽署的《廣州市房地產買賣合同》,以居間服務合同替代商品房買賣合同,明顯違反了我國法律相關規定。因此,被答辯人請求答辯人支付居間報酬,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
此致
廣州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x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月嫂服務合同糾紛大全(19篇)篇十二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以下條款:
一、服務項目:
在《_________網》_________頁_________位放置甲方企業網頁和鏈接企業網站。
二、權益與義務:
上傳內容僅限經濟業務方面,不得上傳虛假信息,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如因違反而引起的糾紛與法律責任等由甲方自負,與本網無關。若因技術問題使甲方信息不能正常發布時間連續超過15天以上30天以內的,乙方按天計算賠償甲方損失,超過30天以上仍無法正常發布的,乙方將未予發布時間的全部款項退還甲方,本合同同時解除(火災、地震、黑客病毒攻擊等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三、費用:
甲方向乙方支付信息服務費_________元/年,網頁維護費_________元/年,圖表設計費(一次性)_________元,網頁制作費_________元,合計_________元(大寫)。
四、其他約定:
服務期限:到款之日起至次年同日。
如有未盡事宜可及時協商解決。本協議自簽字蓋章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有效期為一年。合同期滿經雙方同意可自動延續。合同傳真件與正本具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月嫂服務合同糾紛大全(19篇)篇十三
第一段:引言(150字)。
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是當前社會經濟發展中普遍存在的一個問題。作為現代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服務,物業管理在為居民提供便利的同時,也有可能導致合同糾紛的發生。本文將從合同履行、爭議解決、補救措施等多個方面對物業服務合同糾紛進行探討,為居民和物業管理公司提供一些心得體會。
第二段:合同履行(250字)。
物業服務合同的履行是避免合同糾紛的關鍵。居民在簽訂合同前應詳細閱讀合同條款,并對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內容、價格、責任范圍等進行明確的了解。物業公司則要通過充分溝通,確保與居民在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等方面達成一致。此外,物業公司應保證服務的及時性和質量,以提升居民對物業管理的滿意度,減少糾紛的發生。
第三段:爭議解決(300字)。
糾紛的發生在任何合同中都無法完全避免。當物業服務合同糾紛發生時,雙方應首先進行充分的協商和溝通,尋找解決問題的共同方案。如果協商無果,可以尋求第三方的協助,例如物業協會或者相關部門的介入,并通過仲裁、調解等方式解決爭議。在爭議解決過程中,應注意保留相關證據,例如合同、通信記錄、支付憑證等,以便維護自身權益。
第四段:司法救濟(300字)。
如果通過協商和調解無法解決爭議,雙方可以尋求司法救濟。居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物業管理公司則需要保持合規經營,妥善應對訴訟風險。在訴訟過程中,雙方需要充分理解法律規定,積極提供相關證據,并遵從法院的調解和判決。同時,雙方也應該對訴訟過程中的成本和時間成本有一個清晰的認識。
第五段:改進措施(200字)。
為了減少物業服務合同糾紛的發生,物業管理公司和居民都需要采取一些改進措施。物業管理公司應注重提升服務質量,加強內部管理,與居民建立良好的互動溝通機制,及時反饋、解決問題。居民則應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加強合同意識,詳細了解合同條款和物業公司的責任范圍,在發現問題時及時進行反饋,并保留相關證據,以便維權。
結尾(100字)。
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是社會經濟發展中常見的問題,合同履行、爭議解決和司法救濟等環節都需要雙方合作,尋求共同解決方案。通過加強管理和溝通,提升居民滿意度,以及加強保護意識和權益維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的發生可以得到有效的避免和減少,為社會和諧穩定做出貢獻。
月嫂服務合同糾紛大全(19篇)篇十四
特別提示:
客戶及其代理人在入網之前,請務必仔細閱讀本協議各條款,尤其是“特別提示”及黑體字部分(標題除外),如有不明之處請及時咨詢。客戶及其代理人有權同意本協議或選擇其他協議,但客戶及其代理人在簽署本協議后即視為客戶同意本協議全部條款。
本協議甲方系指舟山市電*分公司,本協議乙方系指舟*電信客戶(以下簡稱“客戶”),乙方所需業務及相關辦理手續的具體內容、方式、資費等請參見相關業務說明或向甲方咨詢。
為保護客戶的通信權利,維護甲方合法的通信經營權,雙方本著自愿、平等的原則,達成協議如下:
一、協議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1、?客戶的權利與義務。
(1)?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國家保護。
(2)?有權對通信質量和服務質量進行監督和申訴。
(3)?須在甲方規定時限內交納電信業務服務費用(每月計費結帳周期為:1日至月底;每月電信費用交納期限為每月6日至次月5日)。
(4)??固定電話、小*通、寬帶等新裝或拆機業務,當月基本月租費計收按實際竣工日期、拆機申請日期區分全月或半月月租費;通話費按實際發生計收。新裝:即1日至15日(含15日)為全月,16日(含16日)至月底為半月;拆機:即1日至15日(含15日)為半月,16日(含16日)至月底為全月。
(5)?客戶選擇銀行托收、信用卡代扣、郵政儲蓄代扣方式繳付通信費用時,需到銀行或郵政局辦理相關委托托收或代扣手續。
(6)?申請辦理各項電信業務須提供真實、準確、合法、有效的客戶資料,當客戶資料變更時應及時辦理客戶資料變更手續。客戶對填寫的客戶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8)?簽署的各類優惠業務協議或寬帶包年期到后,應在到期后一個月內自行到當地電信營業廳辦理相關手續,如在一個月仍未辦理變更或續簽手續,則默認甲方按普通資費標準收取費用。對不再使用的,應在到期前來辦理取消手續,如超過到期日來辦理,發生的費用則由客戶自己承擔。
2、?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照國家規定的電信標準資費收取各項費用,并保留在國家規定的標準資費政策范圍內調整資費的權利。
2)?本協議終止后,甲方有權對客戶原使用的業務號碼回收,并進行再分配。
(3)?在營業場所公布服務標準、服務項目、資費標準,并以多種方式(現金付費、購買充值繳費卡、銀行托收、信用卡代扣、郵政儲蓄代扣等)為客戶繳費提供方便。
(4)?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規定,可對超過規定交費約定期限的用戶,所欠費用每日加收3‰的滯納金。在超過交費約定期限的30日后,采取暫停提供服務措施。在暫停提供服務的60日內,用戶仍不交納所欠費用和滯納金,可終止提供的服務。
(5)?提供業務咨詢、查詢;根據客戶的需要免費向客戶提供長途話費、區間話費詳細清單,并保留話費信息半年。
(6)??客戶辦理暫停手續后,客戶業務號碼仍予保留,停機期間按規定收取停機保號費(每3個月為一計費單元,不足3個月按一個計費單元計收,以次類推),如需恢復通話或拆機,須辦理相關復話或拆機手續。裝移機業務轉為待裝業務的,所選的號碼不予保留,屆時客戶需重新辦理相關手續。
(7)?提供的寬帶接入終端modem設備,產權歸甲方所有,一年內保修。乙方寬帶拆除時負責對modem設備進行檢測和收回,如遺失或損壞,照價賠償。
二、協議的終止與解除。
1、客戶在繳清所有費用后可辦理拆機或過戶手續,本服務協議相應終止。
月嫂服務合同糾紛大全(19篇)篇十五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管理條例》、《中。
第一條項目基本情況。
1.1項目名稱:美好愿景項目二期。
1.2項目接入地點:
1.3業務類型:固定電話部;寬帶條,速率為m。
第二條甲方權利義務。
2.1甲方及其客戶同意使用乙方電信網所提供的電信業務。
2.2允許乙方無償使用甲方樓層設備間進行相關通信布線等施工。
2.3提供乙方通信設備獨立使用的380v電源,包括所需的機房、樓。
2.4為保證本合同的順利履行,為乙方通信設施及通信業務日常維護。
2.5對乙方設置于甲方的各類通信設施負有保護責任,未經乙方允。
2.6。
第三條乙方權利義務。
3.1負責本合同約定范圍內的通信施工建設,乙方或乙方委托的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應注意保護甲方相應的環境設施,力求整潔美觀。
3.2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施工資料。并根據甲方要求,提供甲方使用乙方通信業務所必需的信息資料和相應的技術咨詢。
3.3乙方負責通信設施的運行維護,保證通信服務質量,并按有關服務標準及時處理各項申告障礙。
3.4乙方保留對網絡組織進行調整的權利,以確保通信網的安全和升級改造。如乙方檢修通信設施可能影響到甲方通信時,應事先通知甲方。
第四條產權歸屬。
4.1本合同范圍內的設施,雙方只能按本合同的約定占有或使用,不得違反本合同的約定侵犯對方產權,否則將承擔侵權的法律責任。
4.2屬于電信投資的產權歸屬于電信。電信投資部分僅為提供給客戶使用電信產品;客戶如停止使用電信產品,電信投資的部分由電信公司予以回收。
第五條所有權或管理權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乙雙方若發生所有權或管理權的變更,從而影響到本合同的履行時,變更方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另一方,并及時向所有權或管理權的受讓方移交本合同,以便繼續履行本合同相應條款。任何一方變更,都不影響本合同履行;如果由于任何一方變更而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變更無效。
第六條保密條款。
6.1甲、乙雙方對本合同的具體內容負有保密責任,未經對方書面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和合同終止后,任何一方都不得向第三方提供、透露因簽訂本合同而獲知的對方業務、技術等方面的資料和信息,否則對方有權索賠,但法律或本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
6.2除本合同規定之外,未經對方事先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使用、刪改、復制對方的商業信息、技術及其他資料。
第七條違約責任。
7.1若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中的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
(1)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義務;。
(2)要求違約方采取及時、合理的補救措施;。
(3)要求違約方對其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7.2乙方啟動投資建設電信系統網絡的過程中,若因甲方的原因致使合同解除,甲方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乙方本合同涉及項目的全部投資及因此而造成的其他一切損失。
第八條免責條款。
因不可抗力(包括地震、臺風等自然災害、第三方電路故障、本地政府政策變化及乙方上級主管部門相關政策調整變更)導致雙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規定的有關義務時,雙方互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雙方應于不可抗力發生后的15日內將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提供有關部門的證明。在不可抗力影響消除后的合理時間內,一方或雙方應當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九條爭議的解決。
9.1雙方因本合同的履行而發生的爭議,應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約定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9.2當產生任何爭議及任何爭議正在訴訟時,除爭議事項外,雙方將繼續履行本合同未涉爭議及訴訟的其它部分。
第十條合同期限。
本合同的有效期為十年。
第十一條合同的生效及附則。
11.1合同生效:本合同經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單位印鑒之日起生效。
11.2合同變更: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修訂或補充本合同,所訂立的附表或文件作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內容如有矛盾,以時間在后者優先。
11.3合同執行: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條款在履行期間變為不合法、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時,則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但如果變更未根本影響本合同的效力時,本合同的其他條款應不受影響。
11.4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月嫂服務合同糾紛大全(19篇)篇十六
原告莊鑫,男,1981年7月8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惠安縣。
被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住所地泉州市豐澤區。
法定代表人林威,該分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建農、方羽,福建師友律師事務所律師、實習律師。
被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
法定代表人王曉初,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聶懷明,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漢族,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員工,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
原告莊鑫與被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以下簡稱泉州電信公司)、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電信公司)電信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xx年3月24日立案受理,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xx年4月30日、20xx年7月22日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莊鑫、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建農、方羽、被告中國電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聶懷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莊鑫訴稱,20xx年5月9日,原告在泉州市鯉城區電信營業廳購入手機卡,并辦理了天翼6分卡套餐,訂單編號為fj20383。泉州電信宣稱:天翼6分卡套餐0月租,0保底,不分閑忙時,不分網內網外,打遍全國6分錢;用戶開辦該套餐在本地服務區內接聽免費,打電話不分網內和網外,不論本地或國內長途每分鐘收費6分錢。泉州電信蓋有公章業務登記單、推銷的廣告單及uim卡包裝套上都明白無誤地寫著“0月租0保底”,但泉州電信卻超出服務協議約定范圍,強制為客戶開通來電顯示(6元/月),提供收費服務。原告在辦理之后,向該司投訴反映要求被告立即關閉來電顯示業務,但該司不理會不讓關閉。另外,經原告向省通信管理局查證,泉州電信銷售的天翼6分卡套餐未經主管部門審批備案,屬于違法違規行為。為此,原告于20xx年7月中旬向泉州市物價局舉報中國電信泉州分公司銷售“天翼6分卡套餐”的違法違規行為,請求泉州市物價局依法查清事實,并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對中國電信泉州分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20xx年12月17日,泉州市物價局物價舉報中心向原告送達告知書,根據相關價格法律法規,對中國電信泉州分公司作出罰款十萬元的處理。原告本無開通來電顯示的意愿,但卻被被告強行捆綁開通此項功能并收取了原告的服務費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而且還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規定,侵犯了原告的自主選擇權及財產權。因泉州電信公司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之規定,中國電信公司應當依法為其設立的分公司承擔侵權民事責任,故依法將中國電信公司列為本案共同被告。為此,原告請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6元/月的來電顯示業務,不可未經原告本人同意而再次強制性開啟此項業務,并雙倍現金賠償已收取的來電顯示業務費110元及利息;2、被告就其違規銷售未經批準的套餐業務及強制開通來電顯示業務的強制消費行為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庭審中,原告放棄關于利息的訴訟請求;同意按110元計算賠償金,自愿放棄超過的部分;明確選擇合同之訴,但同時要求被告公開書面道歉(需加蓋公司的公章和法人的簽字)。
被告泉州電信公司辯稱,1、原告沒有在《業務服務協議》上簽名,原告是否所訴號碼的機主,是否具備訴訟主體資格應予審查;2、被告不存在強制開通來電顯示服務的行為,原告開通的套餐業務本來就包含了來電顯示的服務;3、被告不存在隱瞞行為,所銷售的套餐的資費、功能、使用范圍等事項,已經做了明確的說明,原告自愿接受該套餐,就說明原告已經知曉了這些情況,不存在欺詐的情況。
被告中國電信公司辯稱,1、同意本案被告泉州電信公司對原告訴訟請求所做的答辯意見。2、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經過工商核準登記,其經營范圍包括了基礎電信業務、增值業務和一般經營項目,具備相應的經營能力,有權以分公司的名義從事營業執照范圍內的業務,具有相對獨立的民事權利能力,具備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在本案中,被告泉州電信公司作為電信服務合同的簽約主體和履約主體,符合合同法和公司登記條例的有關規定,參加訴訟符合民訴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3、被告泉州電信公司具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民事行為能力。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是被告中國電信公司的分支機構,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對外承接公司業務范圍,辦理業務。被告中國電信公司沒有參與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的具體經營行為,且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經營狀況良好,具有良好的履約能力,也就是說被告完全有能力因電信業務合同履行所引發的相應的民事責任。4、將中國電信公司列為被告沒必要,只有當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的訴訟標的額超出其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所產生的爭議事項較為復雜,超出其權限時,才有必要將被告中國電信公司作為共同被告。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予以駁回。
在本院審理過程中,原、被告對以下事實均無異議,本院依法予以確認:20xx年5月9日,原告莊鑫在泉州市鯉城區電信營業廳購入手機卡,并辦理了天翼6分卡套餐,訂單編號為fj20383。20xx年7月中旬,原告向泉州市物價局舉報中國電信泉州分公司銷售“天翼6分卡套餐”的違法違規行為,請求泉州市物價局依法查清事實,并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對泉州電信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20xx年12月17日,泉州市物價局物價舉報中心根據相關價格法律法規,對泉州電信公司作出罰款十萬元的行政處罰。
另查明,被告中國電信公司與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是總公司與分公司的關系。
以上事實,有原告莊鑫提供的市物價局價格舉報中心舉報結果書面答復件、入網業務登記單、電信收費發票(伍張),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被告中國電信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本院依職權調取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以及本院的二份庭審筆錄加以佐證。
本案的爭議焦點:一、原告莊鑫是否是涉案號碼的機主的問題;二、被告泉州電信公司對涉案號碼開通6元/月的來電顯示業務的行為的合法性問題以及應否停止并雙倍賠償的問題;三、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應否就其違規銷售未經批準的套餐業務及開通來電顯示業務向原告書面賠禮道歉的問題;四、被告中國電信公司應否承擔責任的問題。
原告莊鑫認為:1、雖然沒有實名登記,原告沒有在業務登記單上簽名,按工信部的規定,實名登記屬于自愿行為,而非必須的,原告根據自己的情況選擇不實名登記。但是該號碼由原告本人持有,資費廣告單及其卡體、入網協議書、業務登記單都能證明原告是機主。2、被告中國電信泉州分公司在未經審批備案的情況下,就對“天翼6分卡套餐”開展宣傳并銷售,屬于違法違規行為,且被告泉州電信公司蓋有公章的業務登記單、推銷的廣告單及uim卡包裝套上都明白無誤地寫著“0月租0保底”,卻超出服務協議約定范圍,強制為客戶開通來電顯示(6元/月),提供收費服務,明顯違背服務承諾,屬不完全履行合同,已構成嚴重違約。原告向該司投訴反映要求被告立即關閉來電顯示業務,但該司不理會不讓關閉,剝奪了原告依約享有電信公司提供的各類電信服務業務的自主選擇權,已構成強制消費,且被告也未在事先告知用戶不可以關閉此項業務,有欺詐之嫌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河《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四十九條規定,被告應雙倍現金返還其違規收取服務費共計110元及利息。3、《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電信用戶有權自主選擇使用依法開辦的各類電信業務”;第四十一條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在電信服務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任何方式限定電信用戶使用其指定的業務;……(三)違反國家規定,擅自改變或者變相改變資費標準,擅自增加或者變相增加收費項目;……(五)對電信用戶不履行公開作出的承諾或者作容易引起誤解的虛假宣傳;……”;第七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向電信用戶賠禮道歉,賠償電信用戶損失。”據此,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應當依法向原告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的損失。4、因泉州電信公司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注冊資金為0,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之規定,中國電信公司應當依法為其設立的分公司承擔侵權民事責任,故依法將中國電信公司列為本案共同被告。
原告莊鑫為支持其主張,相應提供證據1即居民身份證,以此證明原告的身份情況及訴訟主體資格;證據2即內資企業登記基本情況表、網頁查詢結果,以此證明被告泉州電信公司、中國電信公司的基本情況及其訴訟主體資格,以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證據3即市物價局價格舉報中心舉報結果書面答復件,以此證明20xx年12月17日,泉州市物價局物價舉報中心向原告送達告知書,根據相關價格法律法規,對中國電信泉州分公司作出罰款十萬元的處理,以及證明原告是該號碼的機主,6分卡套餐業務不合法,違法收費;證據4即入網業務登記單、業務服務協議,以此證明20xx年5月9日,原告在泉州鯉城區電信營業廳購入手機卡,并辦理了天翼6分卡套餐業務,訂單編號為fj20383;證據5即電信收費發票5張,以此證明被告強行捆綁開通此項功能并收取了原告的服務費用,侵犯了原告的自主選擇權,給原告造成了金錢損失,同時證明原告是訟爭號碼的機主的事實;證據6即電信6分卡卡套、套餐包裝盒、宣傳單,以此證明原告持有訴爭號碼,是訴爭號碼的機主的事實;證據7即福建省通信管理局《關于中國電信福建公司全業務資費套餐優惠方案延期的批復》、《關于中國電信福建分公司20xx年12月-20xx年11月優惠資費套餐方案的批復》、《關于中國電信福建公司全業務資費套餐優惠方案延期的通知》、《福建兩部門繼續清理整頓電信資費》、《省物價局召開電信資費清理整頓工作會議》,以此證明報批的資費文件中并未有天翼6分卡套餐,泉州電信公司銷售的天翼6分卡套餐未經主管部門審批備案,屬于違法違規行為。
被告泉州電信公司、中國電信公司質證如下:1、對證據1、2真實性沒有異議。2、對證據3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與原告的訴求無關聯,無法證明原告的主體資格。3、對證據4的真實性無異議,但是登記單上的客戶不是原告,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存疑。同時,登記單上的內容產品功能第二項證明,來電顯示功能開通。4、證據5中發票的付款方是“云卡”,不能證明機主就是原告莊鑫。5、對證據6真實性無異議,可以證明該卡的持有者必須開通來電顯示業務、收費標準系6元/月。6、證據7沒有原件,且與本案沒有關聯,不予質證。
被告泉州電信公司認為:1、原告沒有在《業務服務協議》上簽名,是否所訴號碼的機主,是否具備訴訟主體資格應予審查。2、被告不存在強制開通來電顯示服務的行為,原告開通的套餐業務本來就包含了來電顯示的服務。套餐是附條件合同,來電顯示功能是作為附條件的,是履行合同的內容之一,要關閉除非停止該項業務。不能停止。套餐業務內容有區分必需項和非必須項,來電顯示必須開通,屬于必需項,除非停止訴爭套餐業務。因此,不存在雙倍賠償的情形。3、被告不存在隱瞞行為,所銷售的套餐的資費、功能、使用范圍等事項,已經做了明確的說明,原告自愿接受該套餐,就說明原告已經知曉了這些情況,不存在欺詐的情況,不必向原告賠禮道歉。4、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有獨立的主體資格,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為支持其主張,相應提供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證明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的基本情況以及訴訟主體資格。
被告中國電信公司認為:1、同意本案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的意見。2、沒必要中國電信公司列為被告,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經過工商核準登記,其經營范圍包括了基礎電信業務、增值業務和一般經營項目,具備相應的經營能力,有權以分公司的名義從事營業執照范圍內的業務,具有相對獨立的民事權利能力,具備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在本案中,被告泉州電信公司作為電信服務合同的簽約主體和履約主體,具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民事行為能力,且經營狀況良好,具有良好的履約能力,也就是說被告完全有能力因電信業務合同履行所引發的相應的民事責任。
被告中國電信公司為支持其主張,相應提供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證明被告中國電信的基本情況以及訴訟主體資格。
原告莊鑫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本院依職權向泉州市物價局調取了泉物價(20xx)罰書字第1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該決定書,原告與二被告均無異議。
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1、2由有關部門出具,可以證明原、被告的基本情況及訴訟主體資格,以及二被告之間為總公司與分公司關系的事實;證據3即市物價局價格舉報中心舉報結果書面答復件,與本院依職權調取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相互印證,可以證明20xx年12月17日,泉州市物價局物價局依法對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擅自制定屬于政府定價范圍的天翼6分卡套餐交費標準的行為進行查處,責令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立即改正擅自制定屬于政府定價范圍的天翼6分卡套餐資費標準的行為,并作出罰款100000元的行政處罰;證據4、5、6由原告持有,可以證明20xx年5月9日,原告在泉州鯉城區電信營業廳購入手機卡,并辦理了天翼6分卡套餐業務,訂單編號為fj20383等事實;證據7系相關部門對套餐業務的批文,可以證明天翼6分卡套餐未經主管部門審批備案的事實。二被告提供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可以證明二被告的基本情況以及訴訟主體資格。因此,對原告、二被告所提供的上述證據以及本院依職權調取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綜合雙方當事人無爭議的事實及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本院對本案爭議焦點作如下分析認定:
一、原告莊鑫是否是涉案號碼的機主的問題。
本院認為,原告莊鑫提供的證據4、5、6,均由原告持有,可以證明20xx年5月9日,原告在泉州鯉城區電信營業廳購入手機卡,并辦理了天翼6分卡套餐業務,訂單編號為fj20383等事實。原告未進行實名登記,也未在業務登記單上簽名,并不能否定其是涉案號碼的實際機主的事實。
本院認為,根據本院調取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可以確定:20xx年12月17日,泉州市物價局物價局依法對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擅自制定屬于政府定價范圍的天翼6分卡套餐交費標準的行為進行查處,責令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立即改正擅自制定屬于政府定價范圍的天翼6分卡套餐資費標準的行為,并作出罰款100000元的行政處罰。20xx年6月3日,本院發《函》給泉州市物價局,調查是否責令被告泉州電信公司停止辦理該項業務,對已經辦理該項業務的客戶如何處理等問題。該局至今未予回復。因此,泉州市物價局對被告泉州電信公司“責令立即改正”是否發出整改通知書以及具體要求被告泉州電信公司如何整改等問題,均未能明確,且是否處罰、如何處罰、處罰后果、是否發出整改通知等均是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管理職能,本院不宜徑直予以審查。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4入網業務登記單、證據6電信6分卡卡套、套餐包裝盒、宣傳單,其中“溫馨提示1”載明“本套餐須開通來電顯示”、“來顯6元/月”、“產品功能[開通]來電顯示”,被告泉州電信公司對該項套餐業務須開通來電顯示業務有明確的提示和告知,資費標準明確。原告購買6分卡(0元保底)及疊加包,與被告泉州電信公司之間的電信服務合同關系意思表示真實,且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依法成立有效。并且,套餐業務與普通業務不同,系提供服務的一方將服務(功能)項目與資費標準互相聚合捆綁的一種特殊的銷售方式,來電顯示功能作為該套餐業務的重要功能,列為“須開通”的第一項,與“0月租0保底”的宣傳并不沖突,且不在選擇的范圍之內。原告有權自主選擇是否解除合同,終止該套餐業務。因此,原告選擇開通該項功能后,以“未事先告知不可以關閉此項業務”、“有欺詐嫌疑”“侵犯自主選擇權”等理由,要求雙倍返還已收取的服務費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認為,被告泉州電信公司違規銷售未經批準的套餐業務的行為,已經泉州市物價局以泉物價(20xx)罰書字第1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處理,對該行為的處罰,是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管理職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在電信服務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任何方式限定電信用戶使用其指定的業務;(二)限定電信用戶購買其指定的電信終端設備或者拒絕電信用戶使用自備的已經取得入網許可的電信終端設備;(三)違反國家規定,擅自改變或者變相改變資費標準,擅自增加或者變相增加收費項目;(四)無正當理由拒絕、拖延或者中止對電信用戶的電信服務;(五)對電信用戶不履行公開作出的承諾或者作容易引起誤解的虛假宣傳;(六)以不正當手段刁難電信用戶或者對投訴的電信用戶打擊報復。本案中,原告自主選擇訂購6分卡(0元保底)及疊加包,與被告泉州電信公司訂立的電信服務合同,意思表示真實,且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依法成立有效,并不存在“限定使用其指定的業務”的行為;被告泉州電信公司違規銷售套餐業務,將來電顯示功能作為該套餐業務的重要功能,列為“須開通”的第一項,輔之以“0月租0保底”等優惠政策,并未擅自改變或者變相改變資費標準,也未擅自增加或者變相增加收費項目;對該套餐業務的宣傳也并非虛假宣傳。因此,被告的行為并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的上述規定,原告依此要求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書面賠禮道歉,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四、被告中國電信公司應否承擔責任的問題。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法發(1992)22號)第40條第(5)項的規定,被告泉州電信公司作為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系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屬于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其他組織”范疇,但因為被告泉州電信公司只是被告中國電信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具備法人資格,故只能在其財產范圍內對外承擔民事責任,其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應由其法人單位即被告中國電信公司承擔。
綜上所述,本院認為,原告莊鑫與被告泉州電信公司之間的電信服務合同關系,主體合格,意思表示真實,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合同有效。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擅自制定屬于政府定價范圍的天翼6分卡套餐資費標準的行為,已經泉州市物價局以泉物價(20xx)罰書字第1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處理,對該行為的處罰,是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管理職能。原告購買6分卡(0元保底)及疊加包,系選擇一種將服務(功能)項目與資費標準互相聚合捆綁的套餐業務,與普通業務不同,該業務將來電顯示功能列為“須開通”的第一項,有明確的提示和告知,且有明確的資費標準,原告有權自主選擇是否解除合同,終止該套餐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據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莊鑫對被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50元,由原告莊鑫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陳子平。
代理審判員黃招榮。
人民陪審員郭麗娜。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伍曉利。
月嫂服務合同糾紛大全(19篇)篇十七
11、如果乙方中途擅自離崗,拒絕繼續提供服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照未提供服務天數的服務費退還相關費用。
12、甲方有權對乙方提供的服務要求有償試崗三天,如果三天期滿,甲方不同意繼續留用乙方,甲方有權解除。
合同。
乙方需退還定金的百分之五十。如第四天開始至本服務協議結束期間乙方不存在違約行為甲方無權要求退費。
13、甲方有義務提前2天通知乙方上崗時間,否則造成任何損失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六、乙方權利義務。
1、乙方必須持崗位專業培訓證書、健康證書、身份證上崗。
2、乙方應顧全大局,團結互助,用愛心、誠心為客戶服務,妥善處理與甲方之間的關系。
3、乙方有保護所看護產婦和嬰幼兒人身安全的責任和義務。
4、乙方應謹慎、合理地使用客戶的一切物品,給客戶財產造成損害的,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5、乙方應保護客戶家庭隱私秘密,因違反保密義務,給客戶造成的損害,自行承擔責任。
6、乙方因故不能完成與客戶的服務合同,必須提前一個月告知甲方,否則,未經甲方同意即擅自離崗者,乙方應承擔相關賠償責任。
7、乙方有權拒絕協議規定之外的勞務負擔。如甲方需增加額外勞動,乙方有權要求增加服務費。
8、乙方有權拒絕客戶將其轉讓給他人服務及被帶往外省市服務。
七、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十、雙方在執行本合同過程中所發生的糾紛,首先應友好協商,如協商不成,應提請當地人民法院裁決。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身份證號:
居住地:
聯系方式:
乙方:身份證號:
居住地:
聯系方式: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自愿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乙方為甲方提供產褥期的護理工作,工作內容包括:新生兒母親護理(指導母乳喂養,做好乳房護理,膳食月子餐的調配,協助產婦進行個人衛生清潔,傷口護理,防止細菌感染,疏解產婦產后的焦慮、煩躁等情緒,減輕產婦操勞,盡快恢復健康,隨時觀察產婦的身體狀況。)新生兒護理(人工和混合喂養、洗澡、撫觸、洗換尿布,做好臍部護理、臀部護理保持干燥、防止感染,隨時觀察嬰兒的身體狀況(如食欲、食量、體溫、大小便等)及產婦和嬰兒居住的環境衛生)。
第二條乙方遵守協議,做好個人的清潔衛生,做到守時守信,盡心盡力,盡責的為客戶服務。
第三條工作時間:每月工作時間26天,一個月休假四天。
1、年月日起至年月止。共計天,屆時按月嫂進醫院之日為準。
2、由于乙方工作性質特殊,需24小時不間斷對母嬰進行護理,為了乙方健康,甲方應安排乙方合理的休息時間,保證乙方的全天食宿條件和足夠的睡眠時間。配合月嫂做好工作和提供協助。
第四條服務費用:乙方下單前甲方依時支付服務費元給乙方,不得無故拖欠,現預收甲方定金元,屆時在乙方服務費中減除,中途如無故辭退月嫂需付全月工資。
第五條月嫂有享受國家法定假日的權利(法定假期如:元旦、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各一天、國慶、春節各三天),若甲方不給乙方放假,需按國家規定支付三倍工資,若甲方給乙方放假,加班費可免,若甲方既不給乙方放假又不支付加班費,則應減少月嫂工作日。
第六條甲方不得隨意扣除乙方酬金,不得隨意更改和增加服務項目,必須乙方同意,需要延時服務的提前預約,提前補交服務費用,(遇不足5斤和不滿37周出生屬于早產另增加工資30%,遇多胞胎另增工資50%,特殊嬰兒另增加工資30%)工作中,甲方增加服務內容以外的工作,乙方有權需要增加適當的報酬或有權拒絕甲方不合理的工作安排。
第八條甲方家庭成員中如有傳染病的,應提前告訴乙方,做好必要的防護措施,若由于甲方沒有告訴乙方而致使乙方染病的,乙方患病期間所有醫藥及護理費用由甲方負責。
本合同經雙方協議簽訂后,甲方所付定金不退,本合同一式兩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到期后自行終止,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共
2
頁,當前第。
2
頁
1
2
月嫂服務合同糾紛大全(19篇)篇十八
原告莊鑫,男,1981年7月8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惠安縣。
被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住所地泉州市豐澤區。
法定代表人林威,該分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建農、方羽,福建師友律師事務所律師、實習律師。
被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
法定代表人王曉初,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聶懷明,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漢族,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員工,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
原告莊鑫與被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以下簡稱泉州電信公司)、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電信公司)電信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xx年3月24日立案受理,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xx年4月30日、20xx年7月22日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莊鑫、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建農、方羽、被告中國電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聶懷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莊鑫訴稱,20xx年5月9日,原告在泉州市鯉城區電信營業廳購入手機卡,并辦理了天翼6分卡套餐,訂單編號為fj20383。泉州電信宣稱:天翼6分卡套餐0月租,0保底,不分閑忙時,不分網內網外,打遍全國6分錢;用戶開辦該套餐在本地服務區內接聽免費,打電話不分網內和網外,不論本地或國內長途每分鐘收費6分錢。泉州電信蓋有公章業務登記單、推銷的廣告單及uim卡包裝套上都明白無誤地寫著“0月租0保底”,但泉州電信卻超出服務協議約定范圍,強制為客戶開通來電顯示(6元/月),提供收費服務。原告在辦理之后,向該司投訴反映要求被告立即關閉來電顯示業務,但該司不理會不讓關閉。另外,經原告向省通信管理局查證,泉州電信銷售的天翼6分卡套餐未經主管部門審批備案,屬于違法違規行為。為此,原告于20xx年7月中旬向泉州市物價局舉報中國電信泉州分公司銷售“天翼6分卡套餐”的違法違規行為,請求泉州市物價局依法查清事實,并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對中國電信泉州分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20xx年12月17日,泉州市物價局物價舉報中心向原告送達告知書,根據相關價格法律法規,對中國電信泉州分公司作出罰款十萬元的處理。原告本無開通來電顯示的意愿,但卻被被告強行捆綁開通此項功能并收取了原告的服務費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而且還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規定,侵犯了原告的自主選擇權及財產權。因泉州電信公司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之規定,中國電信公司應當依法為其設立的分公司承擔侵權民事責任,故依法將中國電信公司列為本案共同被告。為此,原告請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6元/月的來電顯示業務,不可未經原告本人同意而再次強制性開啟此項業務,并雙倍現金賠償已收取的來電顯示業務費110元及利息;2、被告就其違規銷售未經批準的套餐業務及強制開通來電顯示業務的強制消費行為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庭審中,原告放棄關于利息的訴訟請求;同意按110元計算賠償金,自愿放棄超過的部分;明確選擇合同之訴,但同時要求被告公開書面道歉(需加蓋公司的公章和法人的簽字)。
被告泉州電信公司辯稱,1、原告沒有在《業務服務協議》上簽名,原告是否所訴號碼的機主,是否具備訴訟主體資格應予審查;2、被告不存在強制開通來電顯示服務的行為,原告開通的套餐業務本來就包含了來電顯示的服務;3、被告不存在隱瞞行為,所銷售的套餐的資費、功能、使用范圍等事項,已經做了明確的說明,原告自愿接受該套餐,就說明原告已經知曉了這些情況,不存在欺詐的情況。
被告中國電信公司辯稱,1、同意本案被告泉州電信公司對原告訴訟請求所做的答辯意見。2、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經過工商核準登記,其經營范圍包括了基礎電信業務、增值業務和一般經營項目,具備相應的經營能力,有權以分公司的名義從事營業執照范圍內的業務,具有相對獨立的民事權利能力,具備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在本案中,被告泉州電信公司作為電信服務合同的簽約主體和履約主體,符合合同法和公司登記條例的有關規定,參加訴訟符合民訴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3、被告泉州電信公司具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民事行為能力。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是被告中國電信公司的分支機構,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對外承接公司業務范圍,辦理業務。被告中國電信公司沒有參與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的具體經營行為,且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經營狀況良好,具有良好的履約能力,也就是說被告完全有能力因電信業務合同履行所引發的相應的民事責任。4、將中國電信公司列為被告沒必要,只有當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的訴訟標的額超出其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所產生的爭議事項較為復雜,超出其權限時,才有必要將被告中國電信公司作為共同被告。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予以駁回。
在本院審理過程中,原、被告對以下事實均無異議,本院依法予以確認:20xx年5月9日,原告莊鑫在泉州市鯉城區電信營業廳購入手機卡,并辦理了天翼6分卡套餐,訂單編號為fj20383。20xx年7月中旬,原告向泉州市物價局舉報中國電信泉州分公司銷售“天翼6分卡套餐”的違法違規行為,請求泉州市物價局依法查清事實,并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對泉州電信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20xx年12月17日,泉州市物價局物價舉報中心根據相關價格法律法規,對泉州電信公司作出罰款十萬元的行政處罰。
另查明,被告中國電信公司與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是總公司與分公司的關系。
以上事實,有原告莊鑫提供的市物價局價格舉報中心舉報結果書面答復件、入網業務登記單、電信收費發票(伍張),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被告中國電信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本院依職權調取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以及本院的二份庭審筆錄加以佐證。
本案的爭議焦點:一、原告莊鑫是否是涉案號碼的機主的問題;二、被告泉州電信公司對涉案號碼開通6元/月的來電顯示業務的行為的合法性問題以及應否停止并雙倍賠償的問題;三、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應否就其違規銷售未經批準的套餐業務及開通來電顯示業務向原告書面賠禮道歉的問題;四、被告中國電信公司應否承擔責任的問題。
原告莊鑫認為:1、雖然沒有實名登記,原告沒有在業務登記單上簽名,按工信部的規定,實名登記屬于自愿行為,而非必須的,原告根據自己的情況選擇不實名登記。但是該號碼由原告本人持有,資費廣告單及其卡體、入網。
協議書。
業務登記單都能證明原告是機主。2被告中國電信泉州分公司在未經審批備案的情況下,就對“天翼6分卡套餐”開展宣傳并銷售,屬于違法違規行為,且被告泉州電信公司蓋有公章的業務登記單推銷的廣告單及uim卡包裝套上都明白無誤地寫著“0月租0保底”,卻超出服務協議約定范圍,強制為客戶開通來電顯示(6元/月),提供收費服務,明顯違背服務承諾,屬不完全履行合同,已構成嚴重違約。原告向該司投訴反映要求被告立即關閉來電顯示業務,但該司不理會不讓關閉,剝奪了原告依約享有電信公司提供的各類電信服務業務的自主選擇權,已構成強制消費,且被告也未在事先告知用戶不可以關閉此項業務,有欺詐之嫌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河《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四十九條規定,被告應雙倍現金返還其違規收取服務費共計110元及利息。3《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電信用戶有權自主選擇使用依法開辦的各類電信業務”;第四十一條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在電信服務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任何方式限定電信用戶使用其指定的業務;……(三)違反國家規定,擅自改變或者變相改變資費標準,擅自增加或者變相增加收費項目;……(五)對電信用戶不履行公開作出的承諾或者作容易引起誤解的虛假宣傳;……”;第七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向電信用戶賠禮道歉,賠償電信用戶損失。”據此,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應當依法向原告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的損失。4因泉州電信公司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注冊資金為0,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之規定,中國電信公司應當依法為其設立的分公司承擔侵權民事責任,故依法將中國電信公司列為本案共同被告。
原告莊鑫為支持其主張,相應提供證據1即居民身份證,以此證明原告的身份情況及訴訟主體資格;證據2即內資企業登記基本情況表、網頁查詢結果,以此證明被告泉州電信公司、中國電信公司的基本情況及其訴訟主體資格,以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證據3即市物價局價格舉報中心舉報結果書面答復件,以此證明20xx年12月17日,泉州市物價局物價舉報中心向原告送達告知書,根據相關價格法律法規,對中國電信泉州分公司作出罰款十萬元的處理,以及證明原告是該號碼的機主,6分卡套餐業務不合法,違法收費;證據4即入網業務登記單、業務服務協議,以此證明20xx年5月9日,原告在泉州鯉城區電信營業廳購入手機卡,并辦理了天翼6分卡套餐業務,訂單編號為fj20383;證據5即電信收費發票5張,以此證明被告強行捆綁開通此項功能并收取了原告的服務費用,侵犯了原告的自主選擇權,給原告造成了金錢損失,同時證明原告是訟爭號碼的機主的事實;證據6即電信6分卡卡套、套餐包裝盒、宣傳單,以此證明原告持有訴爭號碼,是訴爭號碼的機主的事實;證據7即福建省通信管理局《關于中國電信福建公司全業務資費套餐優惠方案延期的批復》、《關于中國電信福建分公司20xx年12月-20xx年11月優惠資費套餐方案的批復》、《關于中國電信福建公司全業務資費套餐優惠方案延期的通知》、《福建兩部門繼續清理整頓電信資費》、《省物價局召開電信資費清理整頓工作會議》,以此證明報批的資費文件中并未有天翼6分卡套餐,泉州電信公司銷售的天翼6分卡套餐未經主管部門審批備案,屬于違法違規行為。
被告泉州電信公司、中國電信公司質證如下:1、對證據1、2真實性沒有異議。2、對證據3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與原告的訴求無關聯,無法證明原告的主體資格。3、對證據4的真實性無異議,但是登記單上的客戶不是原告,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存疑。同時,登記單上的內容產品功能第二項證明,來電顯示功能開通。4、證據5中發票的付款方是“云卡”,不能證明機主就是原告莊鑫。5、對證據6真實性無異議,可以證明該卡的持有者必須開通來電顯示業務、收費標準系6元/月。6、證據7沒有原件,且與本案沒有關聯,不予質證。
被告泉州電信公司認為:1、原告沒有在《業務服務協議》上簽名,是否所訴號碼的機主,是否具備訴訟主體資格應予審查。2、被告不存在強制開通來電顯示服務的行為,原告開通的套餐業務本來就包含了來電顯示的服務。套餐是附條件合同,來電顯示功能是作為附條件的,是履行合同的內容之一,要關閉除非停止該項業務。不能停止。套餐業務內容有區分必需項和非必須項,來電顯示必須開通,屬于必需項,除非停止訴爭套餐業務。因此,不存在雙倍賠償的情形。3、被告不存在隱瞞行為,所銷售的套餐的資費、功能、使用范圍等事項,已經做了明確的說明,原告自愿接受該套餐,就說明原告已經知曉了這些情況,不存在欺詐的情況,不必向原告賠禮道歉。4、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有獨立的主體資格,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為支持其主張,相應提供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證明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的基本情況以及訴訟主體資格。
被告中國電信公司認為:1、同意本案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的意見。2、沒必要中國電信公司列為被告,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經過工商核準登記,其經營范圍包括了基礎電信業務、增值業務和一般經營項目,具備相應的經營能力,有權以分公司的名義從事營業執照范圍內的業務,具有相對獨立的民事權利能力,具備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在本案中,被告泉州電信公司作為電信服務合同的簽約主體和履約主體,具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民事行為能力,且經營狀況良好,具有良好的履約能力,也就是說被告完全有能力因電信業務合同履行所引發的相應的民事責任。
被告中國電信公司為支持其主張,相應提供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證明被告中國電信的基本情況以及訴訟主體資格。
原告莊鑫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本院依職權向泉州市物價局調取了泉物價(20xx)罰書字第1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該決定書,原告與二被告均無異議。
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1、2由有關部門出具,可以證明原、被告的基本情況及訴訟主體資格,以及二被告之間為總公司與分公司關系的事實;證據3即市物價局價格舉報中心舉報結果書面答復件,與本院依職權調取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相互印證,可以證明20xx年12月17日,泉州市物價局物價局依法對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擅自制定屬于政府定價范圍的天翼6分卡套餐交費標準的行為進行查處,責令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立即改正擅自制定屬于政府定價范圍的天翼6分卡套餐資費標準的行為,并作出罰款100000元的行政處罰;證據4、5、6由原告持有,可以證明20xx年5月9日,原告在泉州鯉城區電信營業廳購入手機卡,并辦理了天翼6分卡套餐業務,訂單編號為fj20383等事實;證據7系相關部門對套餐業務的批文,可以證明天翼6分卡套餐未經主管部門審批備案的事實。二被告提供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可以證明二被告的基本情況以及訴訟主體資格。因此,對原告、二被告所提供的上述證據以及本院依職權調取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綜合雙方當事人無爭議的事實及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本院對本案爭議焦點作如下分析認定:
一、原告莊鑫是否是涉案號碼的機主的問題。
本院認為,原告莊鑫提供的證據4、5、6,均由原告持有,可以證明20xx年5月9日,原告在泉州鯉城區電信營業廳購入手機卡,并辦理了天翼6分卡套餐業務,訂單編號為fj20383等事實。原告未進行實名登記,也未在業務登記單上簽名,并不能否定其是涉案號碼的實際機主的事實。
本院認為,根據本院調取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可以確定:20xx年12月17日,泉州市物價局物價局依法對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擅自制定屬于政府定價范圍的天翼6分卡套餐交費標準的行為進行查處,責令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立即改正擅自制定屬于政府定價范圍的天翼6分卡套餐資費標準的行為,并作出罰款100000元的行政處罰。20xx年6月3日,本院發《函》給泉州市物價局,調查是否責令被告泉州電信公司停止辦理該項業務,對已經辦理該項業務的客戶如何處理等問題。該局至今未予回復。因此,泉州市物價局對被告泉州電信公司“責令立即改正”是否發出整改。
通知書。
以及具體要求被告泉州電信公司如何整改等問題,均未能明確,且是否處罰、如何處罰、處罰后果、是否發出整改通知等均是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管理職能,本院不宜徑直予以審查。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4入網業務登記單、證據6電信6分卡卡套、套餐包裝盒、宣傳單,其中“溫馨提示1”載明“本套餐須開通來電顯示”、“來顯6元/月”、“產品功能[開通]來電顯示”,被告泉州電信公司對該項套餐業務須開通來電顯示業務有明確的提示和告知,資費標準明確。原告購買6分卡(0元保底)及疊加包,與被告泉州電信公司之間的電信服務合同關系意思表示真實,且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依法成立有效。并且,套餐業務與普通業務不同,系提供服務的一方將服務(功能)項目與資費標準互相聚合捆綁的一種特殊的銷售方式,來電顯示功能作為該套餐業務的重要功能,列為“須開通”的第一項,與“0月租0保底”的宣傳并不沖突,且不在選擇的范圍之內。原告有權自主選擇是否解除合同,終止該套餐業務。因此,原告選擇開通該項功能后,以“未事先告知不可以關閉此項業務”、“有欺詐嫌疑”“侵犯自主選擇權”等理由,要求雙倍返還已收取的服務費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認為,被告泉州電信公司違規銷售未經批準的套餐業務的行為,已經泉州市物價局以泉物價(20xx)罰書字第1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處理,對該行為的處罰,是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管理職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在電信服務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任何方式限定電信用戶使用其指定的業務;(二)限定電信用戶購買其指定的電信終端設備或者拒絕電信用戶使用自備的已經取得入網許可的電信終端設備;(三)違反國家規定,擅自改變或者變相改變資費標準,擅自增加或者變相增加收費項目;(四)無正當理由拒絕、拖延或者中止對電信用戶的電信服務;(五)對電信用戶不履行公開作出的承諾或者作容易引起誤解的虛假宣傳;(六)以不正當手段刁難電信用戶或者對投訴的電信用戶打擊報復。本案中,原告自主選擇訂購6分卡(0元保底)及疊加包,與被告泉州電信公司訂立的電信服務合同,意思表示真實,且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依法成立有效,并不存在“限定使用其指定的業務”的行為;被告泉州電信公司違規銷售套餐業務,將來電顯示功能作為該套餐業務的重要功能,列為“須開通”的第一項,輔之以“0月租0保底”等優惠政策,并未擅自改變或者變相改變資費標準,也未擅自增加或者變相增加收費項目;對該套餐業務的宣傳也并非虛假宣傳。因此,被告的行為并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的上述規定,原告依此要求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書面賠禮道歉,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四、被告中國電信公司應否承擔責任的問題。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法發(1992)22號)第40條第(5)項的規定,被告泉州電信公司作為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系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屬于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其他組織”范疇,但因為被告泉州電信公司只是被告中國電信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具備法人資格,故只能在其財產范圍內對外承擔民事責任,其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應由其法人單位即被告中國電信公司承擔。
綜上所述,本院認為,原告莊鑫與被告泉州電信公司之間的電信服務合同關系,主體合格,意思表示真實,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合同有效。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擅自制定屬于政府定價范圍的天翼6分卡套餐資費標準的行為,已經泉州市物價局以泉物價(20xx)罰書字第1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處理,對該行為的處罰,是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管理職能。原告購買6分卡(0元保底)及疊加包,系選擇一種將服務(功能)項目與資費標準互相聚合捆綁的套餐業務,與普通業務不同,該業務將來電顯示功能列為“須開通”的第一項,有明確的提示和告知,且有明確的資費標準,原告有權自主選擇是否解除合同,終止該套餐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據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莊鑫對被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50元,由原告莊鑫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陳子平。
代理審判員黃招榮。
人民陪審員郭麗娜。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伍曉利。
共
2
頁,當前第。
2
頁
1
2
月嫂服務合同糾紛大全(19篇)篇十九
答辯人:張xx,女,1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廣州市xx路3xx號b附樓1xa。
被答辯人: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x區振華路xxx大廈xx樓。
法定代表人:xxx。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針對被答辯人的起訴,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望合議庭予以采信:
一、被答辯人主張的物管費缺乏依據。
1、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不存在物業服務合同關系。
廣東xx大廈業主委員會與被答辯人簽訂原《物業服務合同》的合同期限自xxxx年x月2x日起至xxxx年x月25日止,該合同期滿后既未自動續期,雙方至今也未簽訂新的《物業服務合同》。這一事實在被答辯人的《民事起訴狀》中已得到確認。
廣東xx大廈b附樓大多數業主對原《物業服務合同》的履行存在較大異議,于xxxx年x月25日原《物業服務合同》期滿后遂不同意續簽并要求更換物管公司,被答辯人在《民事起訴狀》中陳述廣東xx大廈b附樓業主“對原告(被答辯人)按原物業服務合同提供的物業管理未提出任何異議”與事實嚴重不符!大多數業主因物管公司退出小區一事與被答辯人進行過多次交涉,但被答辯人堅持不同意退出,后業主們就此問題多次投訴至華樂街道辦事處,華樂街道辦事處也曾多次組織業主們與被答辯人進行協調,最終也未解決問題。
根據合同約定,期滿后的原《物業服務合同》因存在較大異議而不自動續期一年并已解除。原《物業服務合同》第二十八條規定:“本合同期滿后一個月內,雙方對本合同履行無異議的,本合同繼續自動續期一年。雙方如有異議的,本合同解除。”可見,原《物業服務合同》簽訂雙方已事先書面約定合同自動續期一年的條件,即原《物業服務合同》履行不存在異議才自動續期一年。而現在大多數業主拒絕續簽及積極投訴等行為已明確表示對合同履行存在諸多異議,原《物業服務合同》應根據合同約定不自動續期一年并已經解除。退一萬步講,即使自動續期,續期1年時至xxx1年x月25日就已期滿,被答辯人也無權據此再主張合同期滿以后的權利。
3、被答辯人的所謂“事實物業服務”屬違法的強行服務。
原《物業服務合同》已于xxxx年x月25日期滿,但被答辯人拒絕退出廣東xx大廈b附樓,非法霸占b附樓物業兩年多,強行向業主提供事實服務,強迫業主接受他們不合理的物業費等費用,拒絕接受業主對他們的服務監督,從根本上無視業主的合法權利,侵犯了業主自由選擇其他物管公司的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物業服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業主委員會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服務區域、移交物業服務用房和相關設施,以及物業服務所必需的相關資料和由其代管的專項維修資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拒絕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實上的物業服務關系為由,請求業主支付物業服務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后的物業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答辯人以單方、強行提供的所謂“事實物業服務”起訴答辯人,法院應當予以駁回。
另外,被答辯人強行服務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等法律規定。被答辯人同業主、業主委員會在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二者是以物業服務為標的的委托合同法律關系:業主或業主委員會委托被答辯人為其提供物業服務、并向其支付相關勞務費用的簡單民事法律關系,其適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等相關基本法律。就《合同法》具體而言,《合同法》第三條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第四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即合同當事人有權選擇訂立對象,有權選擇訂立或不訂立合同,任意一方不得強行要求對方接受要約,不得強行要求對方履行無法律依據的義務。同時,《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在事實合同成立的要件上,《合同法》要求“對方接受”,“對方接受”的前提是愿意,雙方“合意”是事實合同的基礎。而事實上被答辯人所謂的“事實物業服務”自始至終未得到多數業主的“愿意”。所以,被答辯人無權通過單方、強行的所謂“事實物業服務”來要求答辯人繳納物管費。
二、被答辯人主張的物管費收取標準缺乏依據。
1、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未約定物管費收取標準。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原《物業服務合同》中關于物管費收取標準的約定因原《物業服務合同》期滿不續期而無效,且原合同雙方無簽訂新的《物業服務合同》,至今被答辯人就物管費收取標準并未與廣東xx大廈業主委員會或業主達成一致意見,更未在有效合同上明確約定,被答辯人根據已期滿未續期的原《物業服務合同》來確定收取標準,違反了上述規定。
2、被答辯人主張的物管費收取標準未經物價局核定、備案。
廣州市物價局于xxxx年2月3日曾經就b附樓的物管費問題發出了一份整改通知書,要求“b附樓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由越秀區物價局核定或由業主與物管公司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廣東xx大廈業主委員會與被答辯人自xxxx年x月2x日始不存在物業服務合同關系,業主與被答辯人也一直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據此b附樓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應由越秀區物價局核定,但被答辯人一直未辦理核定、備案手續,在本案中也未提供這方面的相關證據。
3、被答辯人的物管收費與服務水平不符合相適應的原則。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廣東省物價局、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收費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同時,根據xxxx年度廣州市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基準價,一級物業服務的基準價(有電梯)為1.x元/平方米·月,可以上下浮動的幅度為15%,元/平方米·月之間,而被答辯人主張的物管費標準為14.x5元/平方米·月,將近政府指導價標準的1x倍!被答辯人向業主主張超高標準的物管費,卻并未提供符合相應服務水平要求的物業服務,從b附樓的現有居住環境也完全看不到有這么高標準的物業配套服務。答辯人的房屋經常出現沒有電和漏水等問題,當答辯人向被答辯人反映時,被答辯人聲稱:14.x5元有14.x5元的服務,x元就只有x元的服務。被答辯人主張高額的物管費卻不提供符合相應服務水平要求的服務,對業主的合理要求置之不理,其行為明顯嚴重違反了上述規定,也侵犯了業主的合法權益。
三、被答辯人主張的滯納金缺乏依據。
本案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不存在物業服務合同關系,更未對“未按時繳納的物業服務費用,每天收取x.5‰的滯納金”進行約定。同時,被答辯人據以的原《物業服務合同》已期滿并且期滿后其強行提供的物業服務嚴重違反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此外,《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對就拖欠物管費是否支付滯納金也并沒有規定,并且本案主張的滯納金也明顯高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息的標準。因此,本案被答辯人滯納金的主張缺乏合同和法律的依據。
四、答辯人實際上已按照較高標準繳納了物管費。
雖然答辯人一直要求被答辯人于原《物業服務合同》期滿后退出廣東xx大廈b附樓且不滿意被答辯人強行提供的物業服務,雙方也未約定物管費的支付標準和支付方式。但善良的答辯人自xxx1年5月起至xxx2年x月止,還是按照x元/平方米·月的較高標準(約政府指導價標準的4倍)向被答辯人支付了物管費。而被答辯人竟然還無理起訴答辯人,為此,答辯人保留要求被答辯人返還已繳納的物管費的權利。被答辯人主張答辯人拖欠物管費缺乏事實和合同及法律依據,并且其提交的欠費清單中也未扣減答辯人xxx2年x月份已繳納的金額,被答辯人訴訟請求的物管費金額本身就存在計算錯誤。
綜上所述,鑒于被答辯人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收取物管費及其標準無任何依據,答辯人無需支付被答辯人主張的物管費及滯納金。相反,被答辯人強行提供的物業服務直接違背了包括答辯人在內的大多數業主的意愿并嚴重損害了大多數業主的合法權益,答辯人保留要求被答辯人返還已繳納物管費的權利,并懇請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張xx。
代理人:于xx、余xx。
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