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的文化和價值觀會對組織的發展和員工的行為產生重要影響。現在就跟隨小編的腳步,一起來讀一讀這些單位總結范文吧。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通用16篇)篇一
本公司實行總公司、分公司、項目總監三級負責制:
一.總公司責任:
1.制定公司內部管理制度;
2.檢查制度執行情況;
3.組織人員的培訓,再教育;
4.委派項目總監理工程師;
5.組織每半年、年終大檢查;
6.對責任人實施獎罰;
7.組織年終總結評比;
8.承擔國家規定的法律責任和相應的經濟責任。
二.分公司責任:
1.督促落實公司制度;
2.對每項工程每月檢查不少于1次;
3.協助總監落實監理部人員并督促到位;
4.每月向公司報告各項目的監理進展情況;
5.對項目的監理部進行考核和獎懲;
6.承擔公司規定的相應責任。如受到有關部門經濟處罰,按分成比例承擔相關責任。
三.總監理工程師責任:
1.本公司實行現場監理總監負責制,全面組織、領導、負責現場的具體監理工作并承擔相關責任。
3.組織編制監理規劃和實施細則,做好五項審查,六方面檢查督促工作,正確行使停工指令,并及時報告。
4.做好工地現場巡視,大型項目到位率在80%以上,中型項目到位率在50%以上,一般小項目每周不少于一次。做好與項目經理的聯合周檢安全生產工作。
5.每月召開不少于一次監理部工作回顧、分析、總結研討會,不斷改進和提高自身素質。
6.每月向公司報告項目監理情況,
7.向分公司提交對項目組成員年度考核獎罰意見。
8.承擔法律、法規及公司制度規定的相關責任。
四.總監代表職責:
2.除規范3.2.4中規定不得行使之外的工作,凡總監不在現場時,均應認真代理總監工作。
3.協助總監做好安全生產聯合周檢工作,及時處理安全隱患的苗頭,防止事故發生并及時報告。
4.承擔公司制度規定的相關責任。
五.專業監理工程師職責:
2.做好本專業范圍內的安全監理,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碰到難題及時報告。
3.承擔法律、法規及公司制度規定的相應責任。
六.監理員職責:
2.認真做好現場監理,發現問題及時向監理工程師報告,必要時可直接向總監或公司報告。
3.承擔法律、法規及公司制度規定的相關責任。
七.專職安全監理員職責:
專職安全監理員應當配合總監理工程師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及監理委托合同實施安全監理,對所監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產進行監督檢查,具體包括:
(一)施工準備階段安全監理工作
1、根據《條例》的規定,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50319-2000)和相關行業監理規范的要求,編制安全監理規劃分篇,明確安全監理的范圍、內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員配備計劃和職責等。
2、對中型及以上項目和建質(2015)87號規定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應當編制監理實施細則。實施細則應當明確安全監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點,以及對施工單位安全技術措施的檢查方案。
3、配合總監理工程師審查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以及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審查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1)施工單位編制的地下管線保護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
(2)基坑支護與降水、土方開挖與邊坡防護、模板、起重吊裝、腳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項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尤其是深基坑支護與土方開挖、高大模板、超高腳手架工程是否經專家論證通過。
(4)冬季、雨季等季節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
(5)施工總平面布置圖是否符合安全生產的要求,辦公、宿舍、食堂、道路等臨時設施設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
4、檢查施工單位在工程項目上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監管機構的建立、健全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情況,督促施工單位檢查各分包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建立情況。
5、審查施工單位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是否合法有效。
6、審查項目經理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具備合法資格,是否與投標文件相一致。
7、審核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是否合法有效。
8、審核施工單位應急救援預案和安全防護措施費用使用計劃。
(二)施工階段安全監理工作(具體工作及重點檢查內容詳見附件)
l、監督施工單位按照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及時制止違規施工作業。
2、定期巡視檢查施工過程中的危險性較大工程作業情況。
3、核查施工現場施工起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和安全設施的驗收手續。
4、檢查施工現場各種安全標志和安全防護措施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并檢查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情況。
5、督促施工單位進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對施工單位自查情況進行抽查,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安全生產專項檢查。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管理,加強設備監理監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的申請、核準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設備監理單位,是指從事設備監理業務、取得相應等級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的組織機構。
第四條從事設備監理業務,應當按照本辦法取得設備監理單位資格,并在核準資格范圍內開展監理業務。
第五條設備監理單位依法獨立開展業務,不得與行政機關有隸屬關系或者經濟利益關系。
第六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質檢總局)在職責范圍內負責全國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管理。
第二章資格等級和條件
第七條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等級分為甲、乙兩級。
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范圍按業務分為若干設備監理專業和設備類別。甲級設備監理單位監理核準專業中的所有設備,乙級設備監理單位監理核準專業中的部分設備。設備監理專業和設備類別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取得乙級設備監理單位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技術負責人具備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
(三)與開展每項設備監理業務相適應的注冊設備監理師不少于3人;
(四)具有與開展每項設備監理業務相適應的設施或設備;
(五)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六)有完善有效的設備監理質量管理體系。
第九條取得甲級設備監理單位資格,必須已經取得乙級設備監理單位資格,并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與開展每項設備監理業務相適應的注冊設備監理師不少于5人;
(二)有同類設備監理的.相關業績。
第三章申請和核準
第十條?申請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的,應當提交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申請書,同時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章程;
(三)?人力資源狀況,并注明持有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情況;
(四)?工作場所使用證明;
(五)?設施和設備情況;
(六)?質量管理手冊;
(七)?申請甲級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的,提供設備監理相關業績及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申請乙級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的,應當向其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受理,并可以委托有關機構組織評審。
經評審合格的,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予以核準,并頒發乙級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申請甲級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的,應當向質檢總局提出,由質檢總局受理,并可以委托有關機構組織評審。
經評審合格的,由質檢總局予以核準,并頒發甲級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
第十三條申請、受理、評審、核準的有關程序和要求,按照質檢總局行政許可有關規定以及有關部門聯合發布的設備監理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申請書以及甲級、乙級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的式樣由質檢總局統一制定。
第四章變更和終止
第十五條在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有效期內,證書上列明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原核準機關申請變更。
第十六條設備監理單位分立或者合并,應當將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交回原核準機關,按本辦法有關規定重新進行申請和核準。
第十七條設備監理單位依法終止的,核準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注銷資格的手續。
第五章管理和監督
第十八條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有效期為五年。
設備監理單位在有效期滿后繼續從事設備監理業務的,應當在證書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提出換證申請;核準機關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重新進行核準。
第十九條設備監理單位應當建立年度自查制度,記錄本單位開展的設備監理經營業績。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加強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設備監理單位取得資格后不能持續保持符合資格條件要求的,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責令及時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核準機關應當撤銷其設備監理單位資格核準。
設備監理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證書的,核準機關應當予以撤銷。
第二十三條設備監理單位遺失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的,應當在全國性媒體上聲明作廢后,向核準機關申請補發。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未取得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而承攬設備監理業務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設備監理單位超出范圍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由其他機構實施的行為的,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超越核準資格范圍承攬設備監理業務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偽造、涂改、出租、轉讓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予以警告,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給業主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從事設備監理資格核準與監督管理的有關機構和工作人員、受其委托進行評審等工作的機構和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 則
第二十八條設備監理單位資格核準涉及的相關收費項目和標準,按國家和地方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通用16篇)篇二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生產工作的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公司事業的發展,根據有關勞動保護的法令、法規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執行總經理(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各級領導要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生產要服從安全的需要,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第三條對在安全生產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要給予獎勵,對違反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要給予嚴肅處理,觸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機關論處。
第四條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是公司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機構,由公司領導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研究制訂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勞動保護計劃,實施安全生產檢查和監督,調查處理事故等工作。安委會的日常事務由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安委辦)負責處理。
(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各機樓(房)、生產班組要選配一名不脫產的安全員。
第六條安全生產主要責任人的劃分:單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分管生產的領導和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主要責任人。
第七條各級工程師和技術人員在審核、批準技術計劃、方案、圖紙及其他各種技術文件時,必須保證安全技術和勞動衛生技術運用的準確性。
第八條各職能部門必須在本職業務范圍內做好安全生產的各項工作。
l協助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令、制度,綜合管理日常安全生產工作。
2匯總和審查安全生產措施計劃,并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3制定、修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對這些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經常深入現場指導生產中的勞動保護工作。遇有特別緊急的不安全情況時,有權指令停止生產,并立即報告領導研究處理。
5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協助有關部門搞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專業培訓。
6參加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工程的設計文件和工程驗收及試運轉工作。
7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時實現。
8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的勞動防護用品、保健食品發放標準,并監督執行。
9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防止職業危害的措施,并監督執行。
10對上級的指示和基層的情況上傳下達,做好信息反饋工作。
第十條各生產單位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要協助本單位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規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處理本單位安全生產日常事務和安全生產檢查監督工作。
第十一條各機樓(房),生產班組安全員要經常檢查、督促本機樓(房)、班組人員遵守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做好設備、工具等安全檢查、保養工作。及時向上級報告本機樓(房)、班組的安全生產情況。做好原始資料的登記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條職工在生產、工作中要認真學習和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愛護生產設備和安全防護裝置、設施及勞動保護用品。發現不安全情況,及時報告領導,迅速予以排除。
第十三條對新職工、臨時工、民工、實習人員,必須先進行安全生產的`三級教育(即生產單位、機樓(房)或班組、生產崗位)才能準其進入操作崗位。對改變工種的工人,必需重新進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崗。
第十四條對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電氣、起重、焊接、車輛駕駛、桿線作業卜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嚴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證(執照)后,才能準其獨立操作。對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須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十五條各種設備和儀器不得超負荷和帶病運行,并要做到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檢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設備,應有計劃地更新和改造。
濕場所和移動式的電氣設備,應采用安全電壓。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相應防護等級的安全技術要求。
第十七條引進國外設備時,對國內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時引進,引進的安全附件應符合我國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條凡新建、改建、擴建、遷建生產場地以及技術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勞動保護設施的建設,并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簡稱三同時)。
第十九條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在組織工程設計和竣工驗收時,應提出勞動保護設施的設計方案,完成情況和質量評價報告,經同級勞資、衛生、保衛等部門和工會組織審查驗收,并簽名蓋章后,方可施工、投產。末經以上部門同意而強行施工、投產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勞動場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潔、整齊。有毒有害的作業,必須有防護設施。
第二十一條生產用房、建筑物必須堅固、安全;通道平坦、暢順,要有足夠的光線;為生產所設的坑、壕、池、走臺、升降口等有危險的處所,必需有安全設施和明顯的安全標志。
第二十二條有高溫、低溫、潮濕、雷電、靜電等危險的勞動場所,必須采取相應的有效防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雇請外單位人員在公司的場地進行施工作業時,主管單位應加強管理,必要時實行工作票制度。對違反作業規定并造成公司財產損失者,須索賠并嚴加處理。
第二十四條、被雇請的施工人員需進人機樓、機房施工作業時,須到保衛部辦理《出入許可證》需明火作業者還須填寫(公司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卜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電信線路的設計、施工和維護,應符合郵電部安全技術規定。凡從事電信線路施工和維護等工作人員,均要嚴格執行《電信線路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二十六條電信線路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組織施工。對架空線路、天線、地下及平底電纜、地下管道等電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環境都必須相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施工工具和儀表要合格、靈敏、安全、可靠。高空作業工具和防護用品,必須由專業生產廠家和管理部門提供,并經常檢查,定期鑒定。
第二十七條電信線路維護要嚴防觸電、高空墜落和倒桿事故,線路維護前一定要先檢查線桿根基牢固狀況,對電路驗電確認安全后,方準操作。操作中要嚴密注意電力線對通信線和操作安全的影響,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不準聘用或留用退休職工擔任線路架設工作。
第二十八條易燃、易爆物品的運輸、貯存、使用、廢品處理等,必須設有防火、防爆設施,嚴格執行安全操作守則和定員定量定品種的安全規定。
第二十九條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貯存點,要嚴禁煙火,要嚴格消除可能發生火種的一切隱患。檢查設備需要動用明火時,必須采取妥善的防護措施,并經有關領導批準,在專人監護下進行。
第三十條簽訂電梯訂貨、安裝、維修保養合同時,須遵市勞動部門規定的有關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條新購的電梯必須是取得國家有關許可證并在勞動部門備案的單位設計、生產的產品。電梯銷售商須設立有(經勞動局備案認可的)維修保養點或正式委托保養點。
第三十二條電梯的使用必須取得勞動部門頒發的(電梯使用合格證兒。
第三十三條工程部門辦理新安裝電梯移交時,除應移交有關文件、說明書等資料以外,還須告訴接受單位有關電梯的維修、檢測和年審等事宜。
第三十四條負責管理電梯的單位,要切實加強電梯的管理、使用和維修、保養、年審等工作。發現隱患要立即消除,嚴禁電梯帶隱患運行。
第三十五條確需聘請外單位人員安裝、維修、檢測屯梯時,被雇請的單位必須是勞動部門安全認可的單位。
第三十六條電梯管理單位須將電梯的維修、檢測、年審和運行情況等資料影印副本報公司安委辦備案。
第三十七條根據工作性質和勞動條例,為職工配備或發放個人防護用品,各單位必須教育職工正確使用防護用品,不懂得防護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準上崗操作。
第三十八條努力做好防塵、防毒、防輻射、防暑降溫工作和防噪音工程,進行經常性的衛生監測,對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有毒有害作業點,應進行技術改造或采取衛生防護措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按規定發放保健食品補貼,提高有毒有害作業人員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條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人員,要實行每年一次定期職業體檢制度。對確診為職業病的患者,應立即上報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會視情況調整工作崗位,并及時作出治療或療養的決定。
第四十條禁止中小學生和年齡不滿18歲的青少年從事有毒有害生產勞動。禁止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哺乳期從事影響胎兒、嬰兒健康的有毒有害作業。
第四十一條堅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公司安委會組織全公司的檢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產單位每季檢查不少于一次;各機樓(房)和生產班組應實行班前班后檢查制度;特殊工種和設備的操作者應進行每天檢查。
第四十二條發現不安全隱患,必須及時整改,如本單位不能進行整改的要立即報告安委辦統一安排整改。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通用16篇)篇三
為貫徹落實《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汽車客運站營運客車安全例行檢查及出站檢查工作規范的通知》(交運發〔20xx〕762號)精神,按照省運管局《轉發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汽車客運站營運客車安全例行檢查及出站檢查工作規范的通知》(川運發〔20xx〕26號)要求,我市將于7月底組織開展汽車客運站及客運企業安全例檢人員從業資格培訓。其實施方案如下:
此次培訓由市運管局客運科、安全稽查科牽頭,駕訓辦、車管科配合實施,委托現有機動車維修從業資格證培訓機構進行培訓。各客運站、客運企業對參培人員進行培訓資格審核后由縣區運管所(分局)簽注意見,車輛維修科組織考核組進行考試。
培訓對象為全市汽車客運站在崗的安全例檢人員及對未進入客運站發車的客運包車、旅游包車、城鄉公交、農村客運等營運客車進行安全例檢的客運企業安全例檢人員。其送培人數按文件要求:車站日檢車輛數在100輛以下的至少送培2人;日檢車輛數在100至200輛的至少送培4人;日檢車輛數在200至400輛的至少送培6人;日檢車輛數在400-600輛的至少送培9人;日檢車輛數在600人以上至少送培12人。客運企業安全例檢人員由客運企業按實際情況自行安排。一級客運站要在7月底前培訓完畢。
1、具備必要的汽車專業知識和實際工作能力,了解客車的構造和常用檢驗方法;
2、熟悉客運管理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
1、培訓人員登記表(見附件1);
2、身份證復印件;
3、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兩張;
4、各汽車站填報客車安全例行檢查人員培訓名冊(附件2)。
(一)培訓形式及時間安排。
1、本次培訓根據統計上報培訓人數分期分批集中脫產培訓,第一期為7月20日至7月23日,第二期為7月26日-7月29日,其余期數安排另行通知。
2、培訓內容按照統一培訓大綱及教材進行。
3、請各汽車客運站和客運企業在培訓前向所在地運管部門上報參培人員《培訓人員登記表》及《培訓名冊》。
4、參培人員憑經單位和所在地運管機構簽字蓋章的《汽車客運站營運客車安全例行檢查人員培訓登記表》到培訓學校培訓。
(二)考試科目及考試形式考試科目按照考試大綱要求:
科目a:理論考試(閉卷),科目b:技能考核(現場操作)。
(三)培訓地點:瀘州汽車新技術培訓學校(瀘州大山坪南苑路段:汽車維修工從業資格培訓基地)。
培訓費用參照機動車維修從業資格c模塊收費標準收取,即培訓費為每人180元,從業資格考試費120元(理論50元、操作70元),教材費48元,合計共收取348元/人。食宿自理。
1、對已持有效機動車維修質量檢驗員從業資格證的客運站安檢人員,由市運管局增發機動車維修質量檢驗員(安全例檢)從業資格證。
2、參加培訓的安全例檢人員通過培訓并經考試合格者,由瀘州市汽車新技術學校頒發畢業證書,并由市運管處核發機動車維修質量檢驗員(安全例檢)從業資格證。
3、各汽車客運站和客運企業要合理安排培訓人數,要保證安全例檢工作正常運行。
4、參培人員必須認真參加培訓學習,中途不得請假,不得中途溜號,不得遲到早退,完成規定的培訓學時,否則不準參加考試。
5、未經統一培訓的人員,今后一律不得從事營運客車安全例檢工作,對擅自使用未持有有效機動車維修質量檢驗員(安全例檢)從業資格證的汽車客運站及客運企業,將給予相應處罰。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通用16篇)篇四
為了進一步提高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建立強有力的安全生產經營指揮系統和良好的安全會議秩序,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公司各類安全工作會議的籌備、召開程序。
3職責
3.1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組長(總經理)主持公司級會議。
3.2綜合辦公室負責公司級會議后勤及公司級安全生產會議的管理,并對各部門的安全生產會議和現場安全生產會議進行監督。
3.4生產車間負責本部門安全生產會議的管理,并對所屬車間的安全生產會議進行監督。
4控制程序
4.1會議分類
a.公司級安全會議:公司組織召開的安全會議。包括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會議、政府部門及安監部門在本公司的工作會議等。
b.車間級安全會議:車間組織召開的安全會議。包括車間安全例會、事故分析會等。
4.2會議內容
a.公司級安全會議內容包括:總結會議前的安全檢查,匯總隱患情況,做出隱患整理安排;總結本公司近期安全動態;集中學習新的安全生產法規、條例;總結前期安全工作、安排下期安全工作任務;上級指示傳達;重大事故案例分析等。
b.車間級安全會議內容包括:傳達公司級安全工作會議內容;集中學習新的安全生產法規、條例、公司規章制度;總結本部門前期安全工作,安排下期安全工作任務;公司最新指示;事故案例分析等。
4.3會議要求
1.公司每季度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研究安全生產的重要問題,及時布置公司安全生產工作,做到會議有內容、有決議、有記錄。
結合安全生產的形勢與特點,對急需研究布置的重要安全生產問題,應隨時召開專業會議。
3.生產車間每月召開一次安全會議,研究落實生產作業中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做到會議有內容、有決議、有記錄。
4.班組每周召開一次班組安全活動,學習安全生產技術知識,不斷提高職工安全素質。做到有內容有記錄。
6.綜合辦公室要定期檢查車間安委會和班組安全活動情況,并在會議記錄上予以簽字。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通用16篇)篇五
7、安全裝置不齊全的設備不準使用;
8、不是自己分管的設備、工具不準動用;
9、檢修設備時安全措施不落實,不準開始檢修;
10、檢修后的設備,未經徹底檢查,不準起用;
11、未辦高處作業證,不帶安全帶,腳手架、跳板不牢,不準登高作業;
12、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準作業;
13、未安裝觸電保安器的移動式電動工具,不準使用;
14、未取得安全作業證的職工,不準獨立作業。
1、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
2、嚴格進行巡回檢查;
3、嚴格控制工藝指標;
4、嚴格執行操作法;
5、嚴格遵守勞動紀律;
6、嚴格執行安全規定。
1、動火證未經批準,禁止動火;
2、不與生產系統可靠隔絕,禁止動火;
3、不清洗,置換不合格,禁止動火;
4、不消除周圍易燃物,禁止動火;
5、不按時作動火分析,禁止動火;
6、沒有消防措施,禁止動火。
1、必須申請辦證,并得到批準;
2、必須進行安全隔離;
3、必須切斷動力電,并使用安全燈具;
4、必須進行置換、通風;
5、必須按時間要求進行安全分析;
6、必須佩戴規定的防護用具;
7、必須有人在器外監護,并監守崗位;
8、必須有搶救后備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通用16篇)篇六
一、由院領導、院辦、保衛科、醫教科、護理部、營養科、總務科等科室負責人組成醫院安全生產委員會。
二、院長為醫院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醫院的安全生產工作;黨總支書記(專職副書記)、副院長為醫院安全生產第二責任人;保衛科科長為醫院安全生產第三責任人,具體負責分管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各科(室)科長、主任為本部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各科(室)副科長、副主任及護士長為本部門安全生產第二責任人,具體負責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
三、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和“誰出問題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認真抓好醫院的安全生產工作。
四、堅持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做到科室每周自查一次,醫院每月組織一次安全生產大檢查。對查出的不安全隱患,堅持上報制度,及時報告主管領導及有關部門,組織人員限期整改。
五、對查出的不安全隱患,由安全生產委員會向有關部門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有關部門接到通知后,必須立即組織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認真整改,消除隱患,同時將整改情況書面向主管領導和安全生產委員會匯報。
六、醫務科、護理部要切實加強臨床各科室醫療安全工作的領導、監督和管理,制定醫療安全制度及操作規程,簽訂醫院安全責任書,防止醫療事故發生;加強醫療安全教育,提高醫護人員的安全防范意識,認真做好"四防"病人和危險物品的管理,防止意外事故發生,保證病員治療和生活安全。
七、各病區要認真做好用電、用火、用氣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嚴格禁止住院病員將打火機、火柴等火種帶入病房。
八、保衛科要定期對全院滅火器、消防箱、消防栓等消防器材進行檢查,若有損壞,要及時更換和添置。
九、藥劑部門要認真把好藥品管理的各個環節,把住藥品出入庫和"出窗口"關。臨床各部門要堅持"三查七對"制度,防止病員在治療過程中用錯藥品的現象,杜絕醫療事故發生,并認真做好藥品的保管工作,防止藥品丟失和變質。
十、防治科和醫院感染控制科要認真執行《傳染病防治法》,一旦發生疫情要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把好流行病的治療、隔離、消毒、處置等各個環節,對臨床科室要定期進行檢查,制定切實有效的措施,防止交叉感染。
十一、總務科要認真執行《道路安全法》,做好機動車輛的管理,定期保養,不準開帶病車、疲勞車,不準酒后駕駛,對駕駛員要定期進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識,保證行駛安全。
十二、膳食營養科要認真執行《食品衛生法》,嚴禁霉爛、變質、變味的食品入庫,認真做好食品衛生,保證食品質量,防止食物中毒,確保食品安全,滿足病員需要。
十三、院總值班人員要堅守崗位,認真履行職責,一旦發現災害事故,要及時指揮、協調、組織人員進行處理,并向院領導匯報。若院總值班人員失職,要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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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通用16篇)篇七
場長是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第“責任者,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總的責任。即要支持分管安全生產工作副場長開展安全工作,又要督促分管其他工作的副場長做好分管范圍的安全生產工作。
(1)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組織制定、審定、頒發本單位的最新安全生產的管理制度范本;提出本單位安全生產目標并組織實施;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研究、部署安全生產工作。
(2)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3)審定本單位改善勞動條件的規劃和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及時解決重大隱患。對本單位無力解決的重大隱患,應按規定權限向上級有關部門提出報告。
(4)在安排和審批生產建設計劃時,將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納入計劃,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勞動保護措施費用:在審定新的建設項目時,遵守和執行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和同時驗收投入生產和使用的“三同時”規定。
(5)組織對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嚴肅處理,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并對所發生的傷亡事故調查、登記、統計和報告的正確性、及時性負責。
(6)組織有關部門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堅持新工人入廠后的廠、車間、班組三級安全教育和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
(7)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競賽、評比活動,對安全生產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予以表彰或獎勵。
(8)接到隱患整改指令后,應在限期內妥善解決問題。
(9)有權拒絕和停止執行上級違反安全生產法規、政策的指令,并及時提出不能執行的理由和意見。
(10)主持召開安全生產例會,定期向從業人員代表大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情況,認真聽取意見和建議,接受群眾監督。
(11)搞好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工作,抓好從業人員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通用16篇)篇八
1、施工單位每年對職工進行一次專門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理程序的培訓。特別是要加強重點崗位人員的應急知識培訓,提高現場應急處置能力。
2、項目部要在建設單位,總監辦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統一指導下,根據國家安全生產事故有關應急預案,分門別類,制定及修訂本單位的各類安全生產應急預案。項目部要按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制定應急預案。建立健全各單位以及關鍵工作崗位在內的應急預案,形成“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應急預案體系,并與上級部門及有關部門的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3、積極組織應急預案的演練,每年至少要組織一次應急預案的演練,通過演練,檢查預案,鍛煉隊伍,教育職工,提高能力。
4、依靠科技進步,提高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和應急救援水平。
5、通過各種有效方式,加大宣傳力度,普及安全生產事故預防、避險、自救、互救和應急處理知識,提高職工救援技能,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應對事故災難的能力。
6、建立兼職的應急救援隊伍,加強組織和培訓。
7、加強對應急救援器材的管理工作,加強對儲備應急物資的動態管理,保證及時補充和更新。
8、項目部要切實保證對應急管理設備及設施的資金投入力度。
9、對重點部位的危險源點及重大危險源實行24小時實時監控。
10、安全生產事故善后工作結束后,現場應急救援指揮要分析總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高改進。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物產中大公用環境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物產環境”)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提高物產環境防范和處置事故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事故及其造成的損害和影響,保障職工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結合物產環境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按照“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企地銜接”的要求,建立“上下貫通、多方聯動、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開展應急管理常態工作。各級領導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充分發揮應急響應的指揮作用。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物產環境本部、各子公司及所屬企業(以下簡稱“各單位”)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
本制度所指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是指應對事故災難類突發事件而開展的應急準備、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和應急評估等全過程管理。
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可能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其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相關規定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章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物產環境成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公司董事長擔任組長,總經理和分管生產安全的分管領導擔任副組長,其他領導為小組成員,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應急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下設應急管理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運營管理部門。
第五條物產環境對本級及各單位安全生產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負責,統一領導、協調有關部門和各單位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第六條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第一責任人。各級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領導小組是本單位應急管理領導機構。
第三章管理內容。
第七條各單位應當針對重大危險源、重要生產裝置、重點工程建設項目、要害部位、關鍵生產環節、危險生產與作業場所、公共聚集場所及重大活動,開展危害辨識和風險評估,制定突發生產安全事件預防和控制措施,并組織實施。
第八條各單位應當針對可能發生的突發生產安全事件,編制生產安全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現場處置方案,并建立應急預案的編制、修訂、培訓、演練和審核備案等管理制度。
第九條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組織建立本單位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不具備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條件的企業,應當與周邊應急救援力量簽訂協議,為本企業應急救援提供保障。按要求購置和儲備與應急處置救援需求相適應的應急物資裝備。
第十條各單位應當鼓勵和支持應急管理方法、應急技術、應急裝備的研究與推廣應用。
第十一條各單位應當保障應急資金列支渠道暢通,確保應急物資裝備和應急救援響應資金及時到位,足額保障。
第十二條各單位應當有計劃、分層次地開展全員應急培訓,通過多種形式培訓和針對性訓練,提高全員的安全生產應急意識和應急能力。
第十三條各單位應當針對不同內部條件和外部環境,定期或有計劃地分層級、分類別開展桌面推演、實戰演練及綜合演練等多種形式的生產安全應急演練活動,并對演練工作進行總結評估。新制定或修訂的生產安全應急預案應當及時組織演練。
第十四條各單位應當定期開展隱患排查,對于發現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及高后果風險因素,應當及時組織開展隱患治理工作,加強事故防范措施,完善應急預案,做好應急監測預警。
第十五條各單位應當認真落實應急值班制度,接報信息后應當按照規定時限報送,落實領導批示,協調有關部門、單位開展應急準備,并做好事態跟蹤工作和后續工作。
第十六條各分(子)公司應當明確并落實生產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突發緊急狀況下的直接處置權和指揮權。在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應當立即下達停止作業指令、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或組織撤離作業場所。
第十七條事發單位應當根據事故應急救援需要劃定警戒區域,配合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及時疏散和安置事故可能影響的周邊居民和群眾,勸離與救援無關的人員,對現場周邊及有關區域實行交通疏導。必要時,應當對事故現場實行隔離保護,重要部位、危險區域應當實行專人值守。
事發企業應當在不影響應急處置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保護事故現場,及時收集現場照片、監控錄像、工藝設備運行參數以及應急處置過程等資料。任何人不得涂改、毀損或隱瞞事故有關資料。
第十八條事發單位或現場應急機構應當依法依規及時、如實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及上級單位報告事故情況,不得瞞報、謊報、遲報、漏報。當地方人民政府或上級組織開展現場應急救援時,事發單位或現場應急機構應當接受地方人民政府或上級組織的統一指揮,并持續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第十九條事發單位應當及時對事故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過程進行總結,并將總結報告上報事故調查組和上級主管部門。
第四章考核獎懲。
第二十條物產環境將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納入業績考核,按照年度《安全綜合目標管理責任書》進行考核。所屬單位應當對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將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納入安全生產績效考核。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各單位可根據本制度,結合企業實際,修訂完善應急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第一條。
為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有效處置安全生產事故,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根據《安全生產法》,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應急預案,系指安全生產事故預案。應急預案管理應按照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監督、指導應急預案的制定、培訓、演練和宣傳教育等工作,協調相關應急預案的銜接關系,對應急預案所涉及的資源和保障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條。
應急預案必須經制定單位組織論證和審查,并經實施應急預案有關單位認可,由制定單位發布,印送與應急預案實施有關的單位。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報送上一級政府及其安監部門備案;政府各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及其安監部門備案。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所屬各級單位都應當針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制定應急預案和有關作業崗位的應急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所屬單位和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報經上一級管理單位審查。
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經營、儲運單位的應急預案,以及生產經營單位涉及重大危險源的應急預案,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報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生產經營單位涉及輻射、城市公用事業、道路交通、火災、鐵路、民航、水上交通、漁業船舶水上安全以及特種設備、電網安全等事故的應急預案,依據有關規定報有關部門備案,并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抄報安全監管部門。
第六條。
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當對與實施應急預案有關的人員進行上崗前培訓,使其熟悉相關的職責、程序,對本單位其他人員和相關群眾進行培訓和宣傳教育,使其掌握事故發生后應當采取的自救和救援行動;生產經營單位還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崗位應急措施的培訓;應急預案所涉及的有關單位對應急預案中明確的與其相關的職責應當組織落實。
第七條。
應急預案在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適用范圍、條件,有關應急資源情況,以及與相關預案的銜接關系等發生變化時,或發現存在問題時,應當及時修訂。
第八條。
應急預案的演練與實施。州、縣人民政府應根據轄區內安全生產工作重點領域的具體情況和需要,組織開展應急預案的演練;高危行業、人員密集場所等生產經營單位,每年應組織一次應急預案演練,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要結合各自安全生產工作的特點,開展針對性的應急預案演練工作。
1、總則。
為了規范調度班安全生產管理,夯實調度班安全基礎,為宣城電網安全運行提供調度保障,制定本制度。
2、調度運行。
2.1調度值班。
2.1.1值班主值是當值的領導者,對本值電網安全運行、倒閘操作、工作許可、事故處理、無功電壓、經濟運行負完全責任,副值應配合主值完成電網監視、倒閘操作、工作許可、負荷管理、無功電壓管理及事故處理。值班調度員應堅守崗位,及時準確的處理電網運行中發生的各種事情,保證電網安全運行。
2.1.2值班調度員進行調度操作時(包括調度操作指令票操作和口令操作)應一人操作、一人監護,特別復雜的重大操作應雙重監護,操作前應核對現場實際運行方式、分析負荷平衡情況、無功電壓運行情況和合解環潮流情況,重大操作還應進行危險點分析和事故預想。
2.1.3值班調度員應對電網實時情況進行危險點分析,制定預控措施,并進行事故預想。
2.1.4值班調度員應及時做好值班記錄、事故處理記錄、拉限電記錄、危險點分析、事故預想等各項記錄。
2.1.5嚴格執行三公調度的有關制度,保護電力市場各方利益。
2.1.6調度員值班應按經批準的值班表執行,特殊情況需調整班次,須經調度班長同意。
2.2交接班。
2.2.1交班者應為下一班做好一切準備工作,接班者應提前10到15分鐘到班,接班前4小時內不得喝酒。
2.2.2處理事故或進行重要得倒閘操作時,不得進行交接班,待處理事故或倒閘操作暫告一段落后方可進行交接班。
2.2.3交接班時應對下列事項進行交接:
2.2.3.1系統及各變電站的運行方式,運行有關注意事項及規定;。
2.2.3.2系統負荷、電壓及無功補償情況;。
2.2.3.3已執行的和待執行的調令票份數(包括口頭命令);。
2.2.3.4設備檢修工作報告情況及檢修工作申請單執行情況;。
2.2.3.5繼電保護裝置投停及定值變更情況;。
2.2.3.6事故、異常運行、設備缺陷情況;。
2.2.3.7拉、限電情況及用電指標;。
2.2.3.8電網存在的危險點及預控措施等。
2.2.4交接班時應做好的下列記錄:
2.2.4.1交接班記錄;。
2.2.4.2調度運行值班記錄、事故處理記錄、拉限電記錄等口令項數統計;。
2.2.4.3危險點分析記錄(接班值接班后立即做)。
2.3調度聯系匯報。
2.3.1值班調度員在值班期間受安徽省調值班調度員的指揮,負責正確執行省調值班調度員的運行、操作和事故處理指令;省調管轄、許可范圍內設備異常故障時及時匯報省調,華東網調管轄設備異常故障時,也應及時匯報省調。
2.3.2值班調度員在其管轄范圍內的調度聯系對象為:各縣(配)調值班調度員、各變電站站長、值長或主值班員,線路工區和修試工區的工作聯系人,電力用戶指定的電氣聯系人,聯系人名單需經公司或工區批準或調度協議約定。
2.3.3當電網實際情況需要時,地調值班調度員有權直接與縣(配)調管轄的變電所進行調度業務聯系和發布調度指令。
2.3.4各級值班調度員及運行值班人員在業務聯系、發布和接受調度指令時,必須先互報單位、姓名,使用統一調度術語、操作術語,嚴格執行發令、復誦、回報、錄音記錄制度。
2.3.5各單位領導向運行人員發布的指令,如涉及地調值班調度員的業務權限時,必須得到地調值班調度員的同意后才能執行(但在現場事故處理規程內已有規定者除外)。
2.3.6地調與各運行單位之間的調度電話是電網統一調度的重要手段,非調度業務不得占用,調度業務聯系必須使用自動錄音電話,調度電話出現異常時應立即匯報所領導處理,只能使用非自動錄音電話或手機進行調度業務聯系時,也應事先匯報所領導、調度班長。
2.3.7發生重大設備缺陷、故障、電網發生事故或重要設備跳閘時應及時匯報公司分管生產的總經理、總工程師、調度所領導、生產部、安全部主任、調度班長,設備故障缺陷及時通知設備維護部門處理,負荷變化情況、用戶停產生產變動情況應及時書面通知方式。
2.4調度操作指令票。
2.4.1除有關規程規定可以使用口令操作外,所有調度操作均應使用調度操作指令票。
2.4.2正常調度操作指令票由操作前一日白班副值擬定、主值初審,晚班主值復審、副值預發;新設備啟動等特別重大操作提前兩日白班擬定、初審,晚班復審、預發,班長應對特別重大操作進行審核;臨時操作應由副值擬定、主值初審,班長復審。
2.4.3調度操作票的填寫應按典型調度操作指令票規定的精神進行,應由計算機開票打印出來,不得有錯誤,已預到現場的調度操作票因方式變化等原因需進行兩處及以下的改動時應注明原因,并及時通知。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通用16篇)篇九
第一條??城市燃氣和集中供熱(以下簡稱供熱)是城市建設的基礎設施,為了保障城市安全、可靠、持續穩定地供氣、供熱,促進城市燃氣和供熱行業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城市申從事供氣、供熱經營活動的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聯營及股份制企業,私營企業和其他企業,均應按照本規定辦理資質審查。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燃氣和供熱企業資質管理,是指氣源、熱源廠和燃氣、供熱輸配供應單位的設施水平、燃氣和供熱質量、人員素質、管理水平等條件,綜合評定企業向社會供氣、供熱的資格,并對其資格進行管理。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
第五條??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資質按供氣、供熱能力實行分級審批。
供氣能力在20萬戶以上(含20萬戶)的燃氣企業和供熱能力在 500萬平方米以上(含500萬平方米)的供熱企業的資質審查,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供氣能力在20萬戶以下的燃氣企業和供熱能力在500萬平方以下的供熱企業資質審查,由省、目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六條??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資質審查標準,按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城市燃氣企業資質標準)和(城市集中供熱企業資質標準)執行。
第七條??申請資質審查的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應提交下列文件:
(1)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資質申報表;
(2)企業法定代表人職務證件,安全技術負責人職務、職稱證件;
(3)技術資料(包括施工圖、壓力容器合格證、施工及安裝驗收資料、安全及消防設旅資料等)。
(4)液化石油氣供應企業,提供液化石油氣來源情況。
第八條??新建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資質審查分初審和正式審查兩個階段。
新建燃氣和供熱企業,應持本規定第七條所列文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資質初審。經初審同意后。企業方可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汪冊手續。
企業具備了保障供應和安全生產條件,試運行合格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企業進行工式資質審查驗收。正式審查合格后,發給(城市燃氣企業資質證書)或(城市集中供熱企業資質證明)。
對于不符合企業資質標準,驗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燃氣和供熱企業資格,企業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
第九條??《城市燃氣企業資質證書》和《城市集中供熱企業資質證書》,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城市燃氣企業資質證書》和《城市集中供熱企業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相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借用、轉讓和出賣《城市燃氣企業資質證書》和《城市集中供熱企業資質證書》。
第十一條??已取得資質證書的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發生分立或者合并,應向原資質審查批準部門繳銷資質證書。因分立或合并而成立的企業應當重新申請資質審查,并辦理相應的登記注冊手續。
第十二條??已取得資質證書的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改變法定代表人、主管安全的總工程師,應報原資質審查部門備案,并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城市燃氣企業資質證書》和《城市集中供熱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五年。在有效期內,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要在每年三月底前將企業上一年有關資質情況和年廢統計報表(當地統計部門認可的統計報表復印件)報告資質審批部門。在有效期最后一年的十一月底前,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應時向資質審批部門提出復審申請報告。經復審合格的,換發資質證書;復審不合格的,注銷資質證書,并責令其限期整頓后重新申請資質審查。
第十四條??不按本規定申請辦理資質審查、注銷手續的,或申請資質審查時隱瞞情況、弄虛作假的,不予發給或收回《城市燃氣企業資質證書》或《城市集中供熱企業資質證書》。
第十五條??對資質審批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者,可按《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條例》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本規定頒發前已設立的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資質審查部門要按本規定對其進行資質審查。審查合格的,發給《城市燃氣企業資質證書》或《城市集中供熱企業資質證書》。審查不合格的,責令其限期(不超過一年)整頓;整頓后仍不合格,報請城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停止運營,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企業在整頓期間,對城市安全供氣和供熱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有關規定負責賠償;危害嚴重并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規定,結合各地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村鎮興辦的燃氣和供熱企業資質管理,按照木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一條為加強供熱管理,保障安全、優質、持續、穩定供熱,促進供熱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山東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凡進行供熱經營和供熱經營許可管理的`,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從事供熱經營活動的企業必須取得省、設區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供熱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供熱經營活動。
第四條省、設區市、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以下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供熱經營許可管理工作。
第五條供熱經營許可實行分級審批。供熱面積在 100萬平方米(含)以上的供熱企業,或外供蒸汽、50熱水能力在 噸/小時(含)以上的熱電聯產供熱、區域鍋爐房供熱企業由設區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符合條件的,批準頒發《供熱經營許可證》。100供熱面積在 萬平方米以下的供熱企業,或外供蒸汽、熱水50能力在 噸/小時以下的熱電聯產供熱、區域鍋爐房供熱企業由1— —所在地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報設區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符合條件的,批準頒發給供熱企業《供熱經營許可證》,并在15發文公布之日后 個工作日內,將批準文件及供熱企業基礎資料(電子版)報省建設廳備案。
第六條供熱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進行工商注冊。
(二)有可靠的供熱熱源和設施,轉供熱企業與熱源單位必須以合同形式確定供熱量。
(三)有項目批準文件和工程竣工驗收資料。
(四)有與供熱規模相適應的供熱能力。
(五)有相應的管理制度、服務規范。
(六)有與供熱規模相適應的資本金。供熱面積在100萬平方米(含)以上的供熱企業,或外供蒸汽、熱水能力在50噸/小時(含)500以上的熱電聯產供熱企業注冊資金不少于300萬元,區域鍋爐房供熱企業注冊資金不少于100萬元;供熱面積在50萬平方米以下的供熱企業,或外供蒸汽、熱水能力在 噸/小時以下的熱電聯產供熱企業注冊資金不少于200萬元,區域鍋爐房供熱企業注冊資金不少于100萬元。
(七)有與供熱規模相適應的經營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省級審批發證的供熱企業中,熱電、供熱(暖)或相近專業技術人員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5人;市級審批發證的供熱企業中,熱電、供熱(暖)或相近專業技術人員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2人。
(八)有應急事故搶修搶險預案和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搶修搶險人員、設備。
第七條申請供熱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應提供下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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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山東省供熱經營許可申請表(文字版一式 份,電子版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驗資報告;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安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的職務、職稱證書和任職文件;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證書和聘任文件(原件)。
(三)熱源配置情況的文字材料。外購熱源的提供供用熱合同(原件)。
(四)項目建設審批文件:城市規劃許可文件,施工許可證、壓力容器合格證,工程竣工驗收資料、安全及消防設施驗收資料(原件)。
(五)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供熱事故搶修搶險應急預案,搶修搶險隊伍人員名單和設備臺帳(文本,加蓋單位公章)。
(六)企業章程、服務規范、服務承諾(文本,加蓋單位公章)。
(七)供熱服務投訴電話、電子信箱及向社會公開情況(文本,加蓋單位公章)。
第八條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接到轄區內供熱經營企業的供熱經營許可申請后,應當在10個工作曰內做出初審決定;設區的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的初審決定后,應當在3-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審批決定;省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接到設區的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決定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不予批準或者核準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省、設區的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作出批準或者核準決定后10個工作日內頒發《供熱經營許可證》。
第九條《供熱經營許可證》由省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供熱經營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條《供熱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供熱經營企業需要延續已取得的供熱經營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供熱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3個月前,按照審批程序向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供熱經營企業申請后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十一條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對轄區內的供熱企業經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不再符合《山東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條件或嚴重違反國家標準規范、操作規程及存有重大安全隱患的,或不能正常供熱的,應當責令供熱企業限期進行整改。在規定期限內不改正或整改不合格的,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責令供熱企業停業整頓,仍不合格的,由原批準機關撤銷其《供熱經營許可證》,并通知有關部門。
第十二條已取得《供熱經營許可證》的供熱企業進行分立、合并、轉讓、出賣、租賃的,不應對供熱服務造成不利影響。
供熱經營企業完成分立、合并、轉讓、出賣、租賃后4-10個工作日內向原審批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原《供熱經營許可證》作廢,并按照規定重新申請辦理《供熱經營許可證》。
第十三條已取得《供熱經營許可證》的供熱經營企業的名稱、地址、法人代表和安全技術負責人等內容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10個工作日內,向供熱經營許可審批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供熱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對供熱設施定期檢驗檢修和維護,對供熱設施安全運營情況進行巡查和檢查,發現事故隱患及時處理。
整改情況書面報告制發整改通知書的供熱行政主管部門,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書面報告后10個工作日內對整改情況進行驗收,并出具書面驗收意見。
第十六條供熱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可注銷其《供熱經營許可證》。
(一)申請供熱經營許可證審查時隱瞞情況、弄虛作假的。
(二)進行分立、合并、轉讓、出賣、租賃等,未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注銷手續的。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供熱經營許可證》,擅自開展供熱經營的,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山東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八條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依據本辦法辦理供熱經營許可時,嚴重瀆職、失職、索賄、受賄或者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通用16篇)篇十
第一條為了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生產經營單位,是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等組織。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承擔主體責任。主體責任主要包括組織機構保障責任、規章制度保障責任、物質資金保障責任、管理保障責任、事故報告和應急救援責任。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負責職責范圍內生產經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其他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生產車間(區隊)負責人、生產班組負責人、一般從業人員等全體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并逐級進行落實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從業人員職務調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據。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行業或者地方標準,制定涵蓋本單位生產經營全過程和全體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應當涵蓋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會議、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安全設施和設備管理、職業病防治管理、安全生產檢查、危險作業管理、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安全生產獎懲、調查處理,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全面負責,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二)組織制定并督促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落實;。
(三)確定符合條件的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
(七)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八)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
(九)依法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安全文化建設和班組安全建設工作;。
(十)組織實施職業病防治工作,保障從業人員的職業健康;。
(十一)組織制定并實施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十二)及時、如實報告事故,組織事故搶救;。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技術負責人和其他負責人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九條礦山、冶金、交通運輸、建筑施工單位,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運輸單位和使用危險物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單位(以下簡稱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一)從業人員不足100人的,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從業人員在1000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按不低于從業人員5‰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應當有3名注冊安全工程師。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一)從業人員不足100人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從業人員在1000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按不低于從業人員3‰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應當有2名注冊安全工程師。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勞務派遣人員從事作業的,勞務派遣人員應當計入該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人數。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支持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管理職責,并保證其開展工作應當具備的條件。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待遇應當高于同級同職其他崗位管理人員的待遇。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崗位風險津貼制度,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享受安全生產管理崗位風險津貼,事業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總監。安全總監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專項分管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在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委員會。安全生產委員會由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安全總監)、相關負責人、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相關機構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工會代表以及從業人員代表組成。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任務的貫徹落實,研究和審查本單位有關安全生產的重大事項,協調本單位各相關機構安全生產工作有關事宜。安全生產委員會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議應當有書面記錄。
第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聘用合同以及與勞務派遣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病危害的事項。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從業人員,不得隱瞞或者欺騙。勞務派遣單位無能力或逃避支付勞務派遣人員工傷、職業病相關待遇的,由生產經營單位先行支付。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職業病危害事故依法應當承擔責任的協議。使用勞務派遣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現場勞務派遣人員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履行安全生產保障責任,不得將安全生產保障責任轉移給勞務派遣單位。
第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及交通運輸工具發包或者出租的,應當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的資質進行審查,并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有關的安全生產管理事項。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不得發包、出租。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個人,或者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約定安全生產管理事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承包、承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生產經營項目、場所有多個承包或者承租單位的,發包、出租單位應當承擔對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責任,并應當加強對各承包單位、承租單位所從事生產經營范圍的查驗和涉及廠房、場所安全行為的監督檢查,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勸阻,并向所在地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承包、承租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資質、證照和條件,主動接受和配合發包、出租單位對其安全生產工作的統一協調、監督和管理。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因改制、破產、收購、重組等發生產權變動的,在產權變動完成前,安全生產的相關責任主體不變;產權變動完成后,由受讓方承擔安全生產責任;受讓方為兩個以上的,由控股方承擔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確保本單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納入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財務預算,不得挪作他用,并專項用于下列安全生產事項: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及監督管理設施設備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產評估檢查、專家咨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十)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其從業人員死亡的,死亡者家屬除依法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外,事故發生單位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其一次性支付生產安全事故死亡賠償金。生產安全事故死亡賠償金標準按照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
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轉作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后處理資金。
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由承保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推進安全生產技術進步,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裝備并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及時淘汰陳舊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護設施、設備與技術,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生活和儲存區域之間應當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和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與員工宿舍、周邊居民區及其他社會公共設施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禁止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危險源、危險區域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配備消防、通訊、照明等應急器材和設施,并根據生產經營設施的承載負荷或者生產經營場所核定的人數控制人員進入。
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明確本單位各崗位從業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種類和型號,為從業人員無償提供符合國家、行業或者地方標準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督促、檢查、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和使用。
購買和發放勞動防護用品的情況應當記錄在案。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勞動防護用品,不得采購和使用無安全標志或者未經法定認證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二條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申報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并定期檢測、評價。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從業人員,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從業人員。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生產經營單位承擔。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及時修訂和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每年至少組織1次綜合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1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每年至少組織1次演練。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器材及裝備。不具備單獨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規模較小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鄰近建有專業救援隊伍的企業或單位簽訂救援協議,或者聯合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組織全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對新進從業人員、離崗6個月以上的或者換崗的從業人員,以及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后的有關從業人員,及時進行上崗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對在崗人員應當定期組織安全生產再教育培訓活動。教育培訓情況應當記錄備查。
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生產經營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在勞務派遣協議中明確各自承擔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職責。未明確職責的,由生產經營單位承擔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責任。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安全總監)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高危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安全總監)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進行培訓,并經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與其所從事的特種作業相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培訓,取得特種作業相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以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為主要內容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第二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定期組織安全檢查,開展事故隱患自查自糾。對檢查出的問題應當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應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監控措施,制定隱患治理方案,并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對于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治理結束后,應當將治理效果評估報告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安全檢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健全和落實情況;。
(二)設備、設施安全運行狀態,危險源控制狀態,安全警示標志設置情況;。
(三)作業場所達到職業病防治要求情況;。
(五)發放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情況,從業人員佩帶和使用情況;。
(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制定、演練情況;。
(八)其他應當檢查的安全生產事項。
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重大危險源管理,建立重大危險源辨識登記、安全評估、報告備案、監控整改、應急救援等工作機制,采用先進技術手段對重大危險源實施現場動態監控,定期對設施、設備進行檢測、檢驗,設立重大危險源安全警示標志,制定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半年向所在地縣(市、區)或者按隸屬關系向有監管責任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監控及相應的安全措施、應急措施的實施情況;對新產生的重大危險源,應當及時報告并依法實施相關管理措施。
第二十九條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進行安全生產風險評估,利用先進技術和方法建立安全生產監測監控系統,實施有效動態預警。發現事故征兆等險情時,應當立即發布預警預報信息。生產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在遇到險情時第一時間享有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的直接決策權和指揮權。
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單位負責人現場帶班制度,建立單位負責人帶班考勤檔案。帶班負責人應當掌握現場安全生產情況,及時發現和處置事故隱患。
第三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懸掛、挖掘、大型設備(構件)吊裝、危險裝置設備試生產、危險場所動火、建筑物和構筑物拆除以及重大危險源、油氣管道、受限空間、有毒有害、臨近高壓輸電線路等作業的,應當按批準權限由相關負責人現場帶班,確定專人進行現場作業的統一指揮,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檢查和監督,并由具有專業資質的人員實施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其他有專業資質的單位進行危險作業的,應當在作業前與受托方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
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通用16篇)篇十一
1、施工單位每年對職工進行一次專門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理程序的培訓。特別是要加強重點崗位人員的應急知識培訓,提高現場應急處置能力。
2、項目部要在建設單位,總監辦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統一指導下,根據國家安全生產事故有關應急預案,分門別類,制定及修訂本單位的各類安全生產應急預案。項目部要按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制定應急預案。建立健全各單位以及關鍵工作崗位在內的應急預案,形成“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應急預案體系,并與上級部門及有關部門的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3、積極組織應急預案的演練,每年至少要組織一次應急預案的演練,通過演練,檢查預案,鍛煉隊伍,教育職工,提高能力。
4、依靠科技進步,提高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和應急救援水平。
5、通過各種有效方式,加大宣傳力度,普及安全生產事故預防、避險、自救、互救和應急處理知識,提高職工救援技能,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應對事故災難的能力。
6、建立兼職的應急救援隊伍,加強組織和培訓。
7、加強對應急救援器材的管理工作,加強對儲備應急物資的動態管理,保證及時補充和更新。
8、項目部要切實保證對應急管理設備及設施的資金投入力度。
9、對重點部位的危險源點及重大危險源實行24小時實時監控。
10、安全生產事故善后工作結束后,現場應急救援指揮要分析總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高改進。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物產中大公用環境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物產環境”)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提高物產環境防范和處置事故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事故及其造成的損害和影響,保障職工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結合物產環境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按照“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企地銜接”的要求,建立“上下貫通、多方聯動、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開展應急管理常態工作。各級領導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充分發揮應急響應的指揮作用。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物產環境本部、各子公司及所屬企業(以下簡稱“各單位”)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
本制度所指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是指應對事故災難類突發事件而開展的應急準備、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和應急評估等全過程管理。
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可能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其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相關規定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章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物產環境成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公司董事長擔任組長,總經理和分管生產安全的分管領導擔任副組長,其他領導為小組成員,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應急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下設應急管理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運營管理部門。
第五條物產環境對本級及各單位安全生產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負責,統一領導、協調有關部門和各單位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第六條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第一責任人。各級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領導小組是本單位應急管理領導機構。
第三章管理內容。
第七條各單位應當針對重大危險源、重要生產裝置、重點工程建設項目、要害部位、關鍵生產環節、危險生產與作業場所、公共聚集場所及重大活動,開展危害辨識和風險評估,制定突發生產安全事件預防和控制措施,并組織實施。
第八條各單位應當針對可能發生的突發生產安全事件,編制生產安全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現場處置方案,并建立應急預案的編制、修訂、培訓、演練和審核備案等管理制度。
第九條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組織建立本單位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不具備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條件的企業,應當與周邊應急救援力量簽訂協議,為本企業應急救援提供保障。按要求購置和儲備與應急處置救援需求相適應的應急物資裝備。
第十條各單位應當鼓勵和支持應急管理方法、應急技術、應急裝備的研究與推廣應用。
第十一條各單位應當保障應急資金列支渠道暢通,確保應急物資裝備和應急救援響應資金及時到位,足額保障。
第十二條各單位應當有計劃、分層次地開展全員應急培訓,通過多種形式培訓和針對性訓練,提高全員的安全生產應急意識和應急能力。
第十三條各單位應當針對不同內部條件和外部環境,定期或有計劃地分層級、分類別開展桌面推演、實戰演練及綜合演練等多種形式的生產安全應急演練活動,并對演練工作進行總結評估。新制定或修訂的生產安全應急預案應當及時組織演練。
第十四條各單位應當定期開展隱患排查,對于發現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及高后果風險因素,應當及時組織開展隱患治理工作,加強事故防范措施,完善應急預案,做好應急監測預警。
第十五條各單位應當認真落實應急值班制度,接報信息后應當按照規定時限報送,落實領導批示,協調有關部門、單位開展應急準備,并做好事態跟蹤工作和后續工作。
第十六條各分(子)公司應當明確并落實生產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突發緊急狀況下的直接處置權和指揮權。在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應當立即下達停止作業指令、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或組織撤離作業場所。
第十七條事發單位應當根據事故應急救援需要劃定警戒區域,配合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及時疏散和安置事故可能影響的周邊居民和群眾,勸離與救援無關的人員,對現場周邊及有關區域實行交通疏導。必要時,應當對事故現場實行隔離保護,重要部位、危險區域應當實行專人值守。
事發企業應當在不影響應急處置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保護事故現場,及時收集現場照片、監控錄像、工藝設備運行參數以及應急處置過程等資料。任何人不得涂改、毀損或隱瞞事故有關資料。
第十八條事發單位或現場應急機構應當依法依規及時、如實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及上級單位報告事故情況,不得瞞報、謊報、遲報、漏報。當地方人民政府或上級組織開展現場應急救援時,事發單位或現場應急機構應當接受地方人民政府或上級組織的統一指揮,并持續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第十九條事發單位應當及時對事故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過程進行總結,并將總結報告上報事故調查組和上級主管部門。
第四章考核獎懲。
第二十條物產環境將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納入業績考核,按照年度《安全綜合目標管理責任書》進行考核。所屬單位應當對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將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納入安全生產績效考核。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各單位可根據本制度,結合企業實際,修訂完善應急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第一條。
為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有效處置安全生產事故,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根據《安全生產法》,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應急預案,系指安全生產事故預案。應急預案管理應按照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監督、指導應急預案的制定、培訓、演練和宣傳教育等工作,協調相關應急預案的銜接關系,對應急預案所涉及的資源和保障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條。
應急預案必須經制定單位組織論證和審查,并經實施應急預案有關單位認可,由制定單位發布,印送與應急預案實施有關的單位。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報送上一級政府及其安監部門備案;政府各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及其安監部門備案。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所屬各級單位都應當針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制定應急預案和有關作業崗位的應急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所屬單位和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報經上一級管理單位審查。
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經營、儲運單位的應急預案,以及生產經營單位涉及重大危險源的應急預案,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報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生產經營單位涉及輻射、城市公用事業、道路交通、火災、鐵路、民航、水上交通、漁業船舶水上安全以及特種設備、電網安全等事故的應急預案,依據有關規定報有關部門備案,并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抄報安全監管部門。
第六條。
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當對與實施應急預案有關的人員進行上崗前培訓,使其熟悉相關的職責、程序,對本單位其他人員和相關群眾進行培訓和宣傳教育,使其掌握事故發生后應當采取的自救和救援行動;生產經營單位還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崗位應急措施的培訓;應急預案所涉及的有關單位對應急預案中明確的與其相關的職責應當組織落實。
第七條。
應急預案在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適用范圍、條件,有關應急資源情況,以及與相關預案的銜接關系等發生變化時,或發現存在問題時,應當及時修訂。
第八條。
應急預案的演練與實施。州、縣人民政府應根據轄區內安全生產工作重點領域的具體情況和需要,組織開展應急預案的演練;高危行業、人員密集場所等生產經營單位,每年應組織一次應急預案演練,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要結合各自安全生產工作的特點,開展針對性的應急預案演練工作。
1、總則。
為了規范調度班安全生產管理,夯實調度班安全基礎,為宣城電網安全運行提供調度保障,制定本制度。
2、調度運行。
2.1調度值班。
2.1.1值班主值是當值的領導者,對本值電網安全運行、倒閘操作、工作許可、事故處理、無功電壓、經濟運行負完全責任,副值應配合主值完成電網監視、倒閘操作、工作許可、負荷管理、無功電壓管理及事故處理。值班調度員應堅守崗位,及時準確的處理電網運行中發生的各種事情,保證電網安全運行。
2.1.2值班調度員進行調度操作時(包括調度操作指令票操作和口令操作)應一人操作、一人監護,特別復雜的重大操作應雙重監護,操作前應核對現場實際運行方式、分析負荷平衡情況、無功電壓運行情況和合解環潮流情況,重大操作還應進行危險點分析和事故預想。
2.1.3值班調度員應對電網實時情況進行危險點分析,制定預控措施,并進行事故預想。
2.1.4值班調度員應及時做好值班記錄、事故處理記錄、拉限電記錄、危險點分析、事故預想等各項記錄。
2.1.5嚴格執行三公調度的有關制度,保護電力市場各方利益。
2.1.6調度員值班應按經批準的值班表執行,特殊情況需調整班次,須經調度班長同意。
2.2交接班。
2.2.1交班者應為下一班做好一切準備工作,接班者應提前10到15分鐘到班,接班前4小時內不得喝酒。
2.2.2處理事故或進行重要得倒閘操作時,不得進行交接班,待處理事故或倒閘操作暫告一段落后方可進行交接班。
2.2.3交接班時應對下列事項進行交接:
2.2.3.1系統及各變電站的運行方式,運行有關注意事項及規定;。
2.2.3.2系統負荷、電壓及無功補償情況;。
2.2.3.3已執行的和待執行的調令票份數(包括口頭命令);。
2.2.3.4設備檢修工作報告情況及檢修工作申請單執行情況;。
2.2.3.5繼電保護裝置投停及定值變更情況;。
2.2.3.6事故、異常運行、設備缺陷情況;。
2.2.3.7拉、限電情況及用電指標;。
2.2.3.8電網存在的危險點及預控措施等。
2.2.4交接班時應做好的下列記錄:
2.2.4.1交接班記錄;。
2.2.4.2調度運行值班記錄、事故處理記錄、拉限電記錄等口令項數統計;。
2.2.4.3危險點分析記錄(接班值接班后立即做)。
2.3調度聯系匯報。
2.3.1值班調度員在值班期間受安徽省調值班調度員的指揮,負責正確執行省調值班調度員的運行、操作和事故處理指令;省調管轄、許可范圍內設備異常故障時及時匯報省調,華東網調管轄設備異常故障時,也應及時匯報省調。
2.3.2值班調度員在其管轄范圍內的調度聯系對象為:各縣(配)調值班調度員、各變電站站長、值長或主值班員,線路工區和修試工區的工作聯系人,電力用戶指定的電氣聯系人,聯系人名單需經公司或工區批準或調度協議約定。
2.3.3當電網實際情況需要時,地調值班調度員有權直接與縣(配)調管轄的變電所進行調度業務聯系和發布調度指令。
2.3.4各級值班調度員及運行值班人員在業務聯系、發布和接受調度指令時,必須先互報單位、姓名,使用統一調度術語、操作術語,嚴格執行發令、復誦、回報、錄音記錄制度。
2.3.5各單位領導向運行人員發布的指令,如涉及地調值班調度員的業務權限時,必須得到地調值班調度員的同意后才能執行(但在現場事故處理規程內已有規定者除外)。
2.3.6地調與各運行單位之間的調度電話是電網統一調度的重要手段,非調度業務不得占用,調度業務聯系必須使用自動錄音電話,調度電話出現異常時應立即匯報所領導處理,只能使用非自動錄音電話或手機進行調度業務聯系時,也應事先匯報所領導、調度班長。
2.3.7發生重大設備缺陷、故障、電網發生事故或重要設備跳閘時應及時匯報公司分管生產的總經理、總工程師、調度所領導、生產部、安全部主任、調度班長,設備故障缺陷及時通知設備維護部門處理,負荷變化情況、用戶停產生產變動情況應及時書面通知方式。
2.4調度操作指令票。
2.4.1除有關規程規定可以使用口令操作外,所有調度操作均應使用調度操作指令票。
2.4.2正常調度操作指令票由操作前一日白班副值擬定、主值初審,晚班主值復審、副值預發;新設備啟動等特別重大操作提前兩日白班擬定、初審,晚班復審、預發,班長應對特別重大操作進行審核;臨時操作應由副值擬定、主值初審,班長復審。
2.4.3調度操作票的填寫應按典型調度操作指令票規定的精神進行,應由計算機開票打印出來,不得有錯誤,已預到現場的調度操作票因方式變化等原因需進行兩處及以下的改動時應注明原因,并及時通知。
總則。
(一)目的:為加強全員安全生產意識,充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方針,落實各項安全管理措施,保證生產經營正常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法令、法規,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生產經營的安全管理。
1、設立安全生產委員會,由總經理任主任委員,由生產副總經理任副主任委員。
2、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委員,由各部門負責人、車間負責人組成。
3、公司安全工程師任專職安全生產管理員,各部門及車間設立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
4、綜合辦公室為管理安全生產的職能部門。
(二)安全職責。
一、總經理安全職責。
(1)總經理是公司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2)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對本公司的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3)積極改善勞動條件,消除事故隱患,組織制訂、修改、審批安全生產和勞動條件改善規劃,使生產經營符合安全技術標準和行業要求。
(4)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組織安全管理人員制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實施細則。支持安全部門工作,對安全生產工作有突出貢獻者給予獎勵,對失職者或事故責任者給予懲罰。
(5)認真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合理使用安全費用。
(6)參加或組織重大傷亡事故及重大經濟損失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認真落實整改措施并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二、生產副總經理安全職責。
(1)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和“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工作的同時要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2)定期研究安全生產狀況,及時解決有關安全的重大問題,及時消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
(3)認真組織好各類安全大檢查及專業性的安全檢查,確保安全生產,對查出的安全事故隱患采取措施及時進行整改。
(4)參加重大傷亡事故及重大經濟損失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三、綜合辦公室安全職責。
(1)綜合辦公室作為安全生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協助總經理貫徹執行勞動安全管理制度,組織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委員對公司安全生產現場管理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對存在的安全隱患責令責任部門及時整改,并跟蹤驗證。
(2)負責公司新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3)負責公司安全文書檔案的管理,做好防火工作。
(4)負責工傷員工的社保索賠支付事宜。
(5)負責所屬員工的崗位安全教育及所轄車輛的年審工作管理。
(6)負責公司安全消防設施的管理。
(1)協助領導貫徹執行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的相關制度和法規,及時向車間領導和有關部門反應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提交安全生產工作的建議。
(2)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總結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對新工人和換崗工人進行上崗前的安全教育。
(3)經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遇有險情有權暫停作業,并立即報告公司領導解決。
(4)參加新添或自制機械設備的驗收工作,不符合安全衛生要求的不準使用。
(5)協助領導組織安全檢查,制定技術措施計劃和事故隱患整改計劃,并督促實施。
五、設備部安全職責。
(1)組織下屬員工文明生產,嚴格控制加班加點,確保安全生產。
(2)負責下屬員工崗位安全教育工作,加強員工安全操作規程執行的監督檢查。
(3)負責編制、審查本部門安全技術規程、安全操作規程。
(4)協助綜合辦公室對本部門員工的安全教育和考核。
(5)加強易燃易爆物品的領取、使用、管理,防止火災發生。
(6)負責新投產的設備包括自制設備,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7)負責本部門特種設備等操作人員的培訓。
(8)對本部門發生的安全事故進行調查分析并提出處理建議和整改措施。
(9)參加安全生產檢查,對本部門存在的安全隱患及時整改。
(10)負責本部門區域內的消防器材的使用保管。
(11)負責全廠的電氣、機械、起重、鍋爐、壓力容器、環境保護等設備的安全管理,保證安全附件齊全、靈敏,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定期進行檢查和檢驗,使全部設備保持良好狀態。
六、生產車間安全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公司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制度,對員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負直接責任。
(2)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工作時,必須同時把安全工作貫徹到每個具體環節中,做到安全生產經常化、制度化、具體化、標準化。
(3)負責組織本車間的員工安全教育,對新員工、調崗人員進行崗位安全教育后,方可上崗,并做好相關原始記錄。
(4)堅持安全值班制,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性的安全檢查,召開一次安全例會,對檢查出的事故隱患要及時組織整改。對本車間無法整改的應及時報綜合辦公室,由綜合辦公室負責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整改。
(5)按照公司安全生產目標,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負責組織實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
(6)發生工傷事故時,要立即組織搶救,保護現場及時上報并負責查找原因,采取防止事故重復發生的措施,對安全生產有貢獻或事故的責任者,提出獎懲意見。
七、班組長安全職責。
(1)對班組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對所轄范圍內的員工安全教育負責。
(2)堅持“安全第一”的方針,帶領全班做到把安全放在首位,決不做任何違章的事。
(3)貫徹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安全生產操作規程,領導班組安全開展工作。
(4)堅持開展日常性安全檢查,做到班前有布置,班中有檢查,班后有總結。發現隱患,必須及時處理或上報車間領導解決。
(5)開展日常性安全教育,組織班組員工學習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安全制度,教育職工遵章守紀。
(6)發生事故要立即組織搶救,并立即報告上級和保護現場,配合上級做好事故檢查分析,不隱瞞、不掩蓋,如實報告事實真相。
八、一線員工安全職責。
(1)認真學習和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勞動紀律,不違章作業,并勸阻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2)精心操作,做好各項紀錄,交接班必須交接安全生產情況,交班要為接班創造安全生產的良好條件。
(3)正確分析,判斷和處理各種事故苗頭,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發生事故,要果斷正確處理,及時如實地向上級報告,嚴格保護現場,做好詳細記錄。
(4)作業前認真做好安全檢查工作,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和報告。
(5)加強設備維護,保持作業現場整潔,搞好文明生產。
(6)上崗必須按規定著裝,妥善保管、正確使用各種防護用品和消防器材。
(7)積極參加各種安全活動。
(8)有權拒絕違章作業的指令。
九、技術部安全職責。
(1)負責公司產品質量改進、新產品開發的設計和實施中的安全和環境因素管理。
(4)協助綜合辦公室對本部門員工的安全教育和考核。
(5)加強易燃物品、危險化學品的領放和使用管理,防止火災發生。
(6)負責本部門區域內的消防器材的使用保管。
(7)負責下屬員工崗位安全教育工作,加強員工安全操作規程執行的監督檢查。
十、倉庫安全職責。
(1)負責制訂倉庫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負責倉儲物品和危險品的安全管理。
(2)負責倉庫物品的整齊堆放,保持安全通道暢通。
(3)負責下屬員工崗位安全教育工作,加強員工安全操作規程執行的監督檢查,并對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加強培訓。
(4)加強易燃、易爆物品的發放、保存管理工作,防止火災發生。
(5)負責本部門區域內的消防器材的使用保管。
(6)負責下屬員工崗位安全教育工作,加強員工安全操作規程執行的監督檢查。并對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加強培訓。
十一、財務部安全職責。
(1)按規定標準支付防護用品、保健食品、防暑用品等費用。
(2)按時支付員工勞動保險費用。
(3)按照國家規定負責員工安全教育費的支付。
(4)負責下屬員工的崗位安全教育。
十二、銷售部安全職責。
負責下屬員工的崗位安全教育。
(一)考核辦法。
1、本公司各級領導和員工如不履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政策和規定,不遵守公司制定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以致造成安全事故者,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口頭警告、書面警告并處以50—1000元的罰款,直至開除,觸犯法律的將送司法機關處理。
2、當月發生一般及以下安全事故者,扣除責任人和部門主管績效成績10分/人次,發生一般以上事故者,責任人和部門主管當月績效考核成績取消并取消當年度晉級資格。
為了加強部門之間安全工作的溝通,及時了解公司的安全狀態,推進安全管理,特對安全生產會議要求如下:
(一)職責。
1、綜合管理辦公室負責召開本公司的安全會議。
2、各車間、部門定期召開安全生產例會。
3、安委會負責召開每季度末安全會議及年度總結、表彰大會。
(二)安全會議組織。
1、安全生產會議是協調和處理公司生產組織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確保生產計劃順利實施的主要形式。因此,為了保障生產信息流的暢通,安全生產會議必須及時召開,并形成會議記錄,需要時向有關部門、單位和公司領導傳遞,并對存在的問題及時協調處理。
2、公司安全生產會議每月召開一次,各車間根據具體情況每周召開一次,并形成會議記錄備查。
3、公司安全生產例會由綜合辦公室組織召開,地點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具體時間在召開會議前臨時通知。參加會議的人員一般有:公司總經理、公司生產副總經理、各車間部門等有關負責人和專職安全員,并根據有關情況對與會人員按需要隨時增減。
4、各車間安全生產會議召開時間、地點和人員由各車間自定。
5、公司安全生產會議采用到會人員簽名制,對無故不參加會議者,按公司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6、公司安全生產會議參加人員應是本車間、本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或主管生產的領導,必須熟悉本車間、本部門的生產情況,不得隨意安排他人替代參加會議。
7、公司安全生產會議召開時間原則上為當月十五日,若節假日順延一天,具體時間以綜合辦公室通知或電話通知為準。
8、各車間安全生產會議的組織形式可參照公司安全生產會議的組織形式進行。
9、當公司發生重大事故或突發性事故時必須及時召開會議。
(三)會議內容。
1、總結和分析近期的安全生產形勢,各部門提出已經發現或隱藏的安全隱患,并針對隱患做出具體的安排和部署。
2、傳達貫徹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文件、會議精神和指示。
3、研究和決定對各項安全責任事故的處理以及對有關責任人的處理意見。按“四不放過”原則認真分析,吸取教訓,制定防范措施。
4、研究決定對各項安全有功及年度安全先進部門和先進個人的表彰。
5、公司安全會議由綜合辦公室負責組織,安全員做好記錄。安全會議之后,安全員將會議精神和會議紀要下發和張貼,并跟蹤了解重大安全措施的執行情況。
6、部門每周進行的生產例會,由各車間主任做好會議記錄并保存。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通用16篇)篇十二
為了提高公司全員的安全生產意識,貫徹落實安全生產各項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保障本公司全體員工的生命安全與身體健康,促進公司的安全、穩定,受董事會委托作為本公司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公司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在此,向廣大員工和社會鄭重承諾:
1、認真貫徹各級政府和安全管理部門制定的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及有關規定,并組織員工認真學習。
2、建立健全本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并保障其受到嚴格執行;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管理人員;自覺接受政府及安監部門的監督管理,把安全工作責任落實到部門和責任人。
3、保障安全投入資金的合理提取和使用;配備滿足安全生產需要的安全設施、設備、器材;為員工提供符合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并督促其正確使用;持續完善安全工藝、設施,改進安全生產條件,努力實現本質安全。
4、經常參加公司的安全檢查,認真查找并整改各類安全隱患。
5、對重大危險源和重點部位實施有效監測、監控;落實重點部位、重點崗位應急措施;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演練。
6、保證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
7、堅持事故“四不放過”原則,整改落實事故調查組提出的各項防范措施,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
8、接受社會和媒體監督,積極弘揚公司安全文化,營造安全生產氛圍。
9、落實安全獎懲,做好績效考核,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表彰安全先進典型,保障安全管理工作的持續改進。本人將切實履行上述承諾并接受員工和社會的'監督。
總經理:xxx。
____年____月____日。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通用16篇)篇十三
為了加強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落實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有效預防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根據《河北省深化法人代表安全生產承諾制度工作方案》和《鹿泉市深化法人代表安全生產承諾制度工作方案》的要求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人作為公司辦公室的負責人,對職責范圍的安全生產工作做如下承諾:
1、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在總經理領導下負責公司勞動保護、勞動紀律、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
2、認真做好新入廠人員的入廠教育。并對教育情況進行記錄。
3、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工作,做好工人招收和調配工作。
4、按時組織召開公司級安全生產例會并對會議情況進行總結、記錄。
5、積極參加公司組織的事故調查工作,并對事故預防措施的落實進行監督。
6、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臺帳。及時發放勞動防護用品。
7、自覺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承諾期內,若違反上述承諾內容,依照公司有關規定接受處罰,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按照以下條款規定接受處罰:
1、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的20%的罰款。
2、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的30%的罰款。
3、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的40%的罰款。
4、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的50%的罰款。
承諾期限:20____年1月1日至20____年1月1日。
公司總經理:辦公室負責人:
簽字:簽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通用16篇)篇十四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消除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統稱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條? 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 單位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六條? 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三)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五)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第七條? 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訂消防安全缺席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三)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六)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
(八)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第八條? 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由產權單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單位統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經營、管理的單位應當遵守本規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 對于有兩個以上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建筑物,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對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明確管理責任,可以委托統一管理。
第十條? 居民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在管理范圍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開展防火檢查,消防火災隱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對受委托管理范圍內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
第十一條? 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的主辦單位、承辦單位以及提供場地的單位,應當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對建筑物進行局部改建、擴建和裝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 下列范圍的`單位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二)醫院、養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三)國家機關;
(四)廣播電臺、電視臺和郵政、通信樞紐;
(五)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
(六)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以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七)發電廠(站)和電網經營企業;
(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
(九)服裝、制鞋等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
(十)重要的科研單位;
(十一)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高層辦公樓(寫字樓)、高層分寓樓等高層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集中的大型倉庫和堆場,國家和省級等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應當按照本規定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第十四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其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設置或者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的消防管理人員;其他單位應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可以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公眾聚集場所應當在具備下列消防安全條件后,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開業使用:
(一)依法辦理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手續,并經消防驗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消防安全責任明確;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完全的操作規程;
(四)員工經過消防安全培訓;
(五)建筑消防設施齊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十七條? 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主辦或者承辦單位應當在具備消防安全條件后,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第十八條? 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的特點,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公布執行。單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防火巡查、檢查;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火災隱患整改;用火、用電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專職和義務消-防-隊的組織管理;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靜電);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內容。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公眾聚集場所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時,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共同采取措施,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專人監護,保證施工及使用范圍的消防安全。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期間禁止動火施工。
第二十一條? 單位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防火卷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嚴禁下列行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四)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銷售、運輸或者銷毀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條? 單位發生火災時,應當立即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務必做到及時報警,迅速撲救火災,及時疏散人員,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持。任何單位、人員都應當無償為報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單位應當為公安消防機構搶救人員、撲救火災提供便利和條件。火災撲滅后,起火單位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故的情況,協助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四章? 防火檢查
第二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兩小時一次;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醫院、養老院、寄宿制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并及時撲救。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 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其他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四)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六)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七)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十)防火巡查情況;
(十一)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七條? 單位應當按照建筑消防設施檢查維修保養有關規定的要求,對建筑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情況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
第二十八條? 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其自動消防設施進行全面檢查測試,并出具檢測報告,存檔備查。
第二十九條? 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和維修檢查。對滅火器應當建立檔案資料,說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的時間等有關情況。
第五章? 火災隱患整改
第三十條? 單位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條? 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單位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并督促落實。
(一)違章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二)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三)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四)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六)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七)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八)其他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情況以及改正情況應當有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二條? 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者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管理分工,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向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單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第三十三條?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第三十四條? 對于涉及城市規劃布局而不能自身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以及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單位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并及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五條? 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寫出火災隱患整改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第三十六條? 單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公眾聚集場所對員工的消防安全培訓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的內容還應當包括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知識和技能。單位應當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第三十七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活動期間,應當通過張貼圖畫、廣播、閉路電視等向公眾宣傳防火、滅火、疏散逃生等常識。學校、幼兒園應當通過寓教于樂等多種形式對學生和幼兒進行消防安全常識教育。
第三十八條? 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一)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前款規定中的第(三)項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第七章? 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和演練
第三十九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制定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組織機構,包括: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其他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參照制定相應的應急方案,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演練。消防演練時,應當設置明顯標識并事先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
第八章? 消防檔案?
第四十一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消防檔案應當詳實,全面反映單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并附有必要的圖表,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單位應當對消防檔案統一保管、備查。
第四十二條? 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單位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三)消防管理組織機構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情況;
(六)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人員及其消防裝備配備情況;
(七)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情況;
(八)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九)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四十三條? 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
(二)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的報告以及維修保養的記錄;
(三)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四)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五)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包括防雷、防靜電)等記錄資料;
(六)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七)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八)火災情況記錄;
(九)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前款規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項記錄,應當記明檢查的人員、時間、部位、內容、發現的火災隱患以及處理措施等;第(六)項記錄,應當記明培訓的時間、參加人員、內容等;第(七)項記錄,應當記明演練的時間、地點、內容、參加部門以及人員等。
第四十四條? 其他單位應當將本單位的基本概況、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與消防工作有關的材料和記錄等統一保管備查。
第九章? 獎??? 懲
第四十五條? 單位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內部檢查、考核、評比內容。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班組)和個人,單位應當給予表彰獎勵。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單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者其他處理。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公安消防機構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依法實施監督,并對自身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為加強干部隊伍建設,營造良好的工作環境,保證機關各項工作的正常運轉,特制定本制度。
一、機關學習制度
(一)堅持定期學習制度。采取自學、輔學、集中學相結合等形式開展,以適應新時期財政工作的需要。每月月初第一個星期四下午為集中學習日,特殊情況另行通知。
(二)學習內容
1、政治理論:主要包括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中央、省、市、區有關政策法規、決定、決議、文件精神。
2、法律知識:主要包括財政、稅收、經濟等方面的法律、法規、條例和市場經濟條件下與人民群眾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新近頒布修改的法律法規等相關法律知識。
3、業務知識:主要包括財經方面的新制度、新辦法和電算化培訓等。
4、其他方面知識:由辦公室根據情況確定。
(三)集中學習由分管機關的所長負責牽頭,辦公室負責組織學習內容,學習形式力求多樣化,講求實效。
(四)學習時間任何人不得遲到或早退,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學習的,必須向分管機關的所長請假,并到辦公室登記。
(五)遵守學習紀律,不做與學習無關的事情。
(六)堅持做到集中學習有筆記,討論有結果。
(七)鼓勵干部職工進行學歷、職稱等專業知識的學習,對取得相關成績的,按有關政策予以獎勵。
二、機關考勤與值班制度
(一)嚴格執行作息時間,所內工作人員實行簽到制,按時上下班,嚴禁遲到、早退。
(二)嚴格工作考勤。工作期間外出辦事應請示批準,說明事由、去向、時限。嚴禁工作期間外出辦私事。
(三)嚴格請假制度。因病需要休息的,須憑醫院證明并履行請假手續。因事請假,須履行書面請假手續,經批準后方可離崗。未履行請假手續離崗的,一律以曠工處理,視情節扣發一定的責任制獎金。
(四)按國家規定,執行雙休制和年休假制。特殊情況必須服從統一安排,隨叫隨到,無條件上崗并完成交辦的任務。
(五)值班安排
1、全體工作人員實行分組輪流值班,每個值班組由值班領導、值班人員組成,值班領導由所長或副所長擔任。
2、辦公室具體負責值班人員的安排,并對值班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六)值班人員的主要職責
1、做好值班記錄。應在《值班記錄》中記錄清楚如下內容:來電來訪單位、姓名、聯系電話、電話內容等。
2、處理一般的公務、來訪事件。
3、做好傳達和報告工作。及時將記錄內容傳送到相關人員。緊急公文、緊急信函、重大突發事件應立即報告主要領導。
4、負責當天環境衛生,做好機關的安全防護。
(七)值班紀律
1、值班時間嚴格按照正常上班作息時間執行,不得遲到、早退。值班地點統一設在一樓。
2、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臨時換班的,必須自行找人調換,并提前向辦公室說明。凡發現值班未到位的,按曠工處理。
3、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工作崗位,嚴禁脫崗。不得有聚眾喝酒打牌等違紀行為。值班人員玩忽職守,引發安全問題,要追究當事人責任。
4、值班人員要認真履行交接-班手續,保證值班工作正常運轉。當班期間的事務要處理完畢,做到不拖拉、不推諉。遇重大情況立即向領導報告。
(八)法定節假日期間,統一安排的崗位值班人員,按有關規定發給加班工資。婚、產、喪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機關安全管理制度
(一)自覺遵紀守法,機關工作人員嚴禁打牌賭博,搞封建迷信活動,嚴禁私藏槍-支-彈-藥、易燃易爆物品和從事其他違法活動。
(二)辦公室和宿舍要做好防搶、防火、防盜工作,做到人走鎖門、關電、關水,有價證券、票證和現金按規定妥善保管。
(三)加強車輛安全管理。司機必須保障行車安全,經常保持車輛技術狀況良好及車容整潔,做到按時出車,按時返回。
(四)門面要做好防火、防盜、防意外事故工作,對安全隱患要及時向有關人員報告并及時排除。
(五)處罰
1、對違反規定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處理。
2、凡公共場合參與賭博、封建迷信活動,被公安機關處罰的,財政所同時申請鎮委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并在年終責任制給予相應的扣分。當年的考核定為不合格檔次。
3、辦公室、宿舍發生火災,追究有關人員責任,視其損失大小責令經濟賠償,情節嚴重的交司法機關處理。
4、辦公室、宿舍被盜,由責任人負責賠償。
四、機關計算機信息系統管理制度
(一)計算機使用管理
1、單位內個人使用的計算機個人負責,多人使用的計算機,應明確專人負責,堅持誰使用誰負責;應定期打掃清潔衛生,嚴防煙灰、紙屑、茶水等進入計算機,確保安全運行。
2、正確開機和關機。開機時,先開外設(顯示器、打印機等),再開主機;關機時,應先退出應用系統和關閉操作系統,再關主機和外設。下班后應當關閉計算機并切斷電源、網線,如遇雷雨天氣,應切斷交換機的總電源,保護好電腦。
3、嚴禁在上班時間聊天、玩游戲、看影碟等;嚴禁在計算機上安裝與工作無關的程序與軟件;嚴禁使用計算機進行與本職工作無關的操作,避免計算機、打印機的疲勞使用,降低機器損耗。
4、嚴禁任何人私自隨意拆裝、移動計算機設備,更換計算機硬件設施,更改計算機程序。特殊需要,須經領導同意,并指定專業人員進行操作。
5、為保證網絡系統安全工作,軟盤、u盤、光盤等必須經病毒檢查后方可使用。
6、計算機正常損耗的維護工作,應委派專人負責。
(二)信息系統管理
1、與區財政聯網的計算機,由區財政局信息中心統一管理和維護,非計算機管理人員,未經許可,不得隨意更改計算機的軟、硬件配置、以保證整個系統的完整和穩定。
2、嚴格執行計算機設備防火、防電、防雷規定,預防火電侵害,確保人身和計算機設備的安全。
3、應正確使用電源(含ups),計算機設備使用的電源和其他超負荷設備使用的電源應分開,電源在接地方面要符合要求,避免因電壓不穩或接地不良而損壞計算機設備。
4、遇到雷雨天氣或長時間不用計算機設備,應關閉計算機設備電源。
5、網絡設備的調試、安裝完成以后,計算機管-理-員應該及時修改口令,刪除不必要的用戶。
6、針對系統應用的不同用戶,應當設置口令和權限,各用戶對操作口令應嚴格保密,并經常修改。
7、每臺計算機應安裝防病毒軟件,出現故障或發現病毒,應及時通知網絡維護員。網絡維護員應及時處理和排除,并做好記錄。除網絡維護員外,其它人員不得在服務器上任意安裝和刪除軟件,不得隨意更改服務器和交換機上的各項系統設置。
8、單位需向外網提供數據信息,須嚴格執行審批制度,確保信息內容的可用性、嚴謹性與真實性,重要上網內容需經主要領導審核把關。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杜絕泄密情況的發生,確保信息安全。
9、未經許可,任何人不得借出本單位電腦,任何人不得私自更換電腦硬件和軟件。
10、可查找與工作相關信息;嚴禁瀏覽反動、色情網頁,不發表反動言論;嚴禁從網上下載游戲、電影等內容。
(三)事故責任追究
1、私自隨意拆裝計算機設備,更換計算機硬件設施,更改計算機程序的,或造成計算機損壞的,由當事人承擔全部維護費用。
2、因操作人員使用未經殺毒的軟盤、光盤等導致辦公系統感染病毒、出現癱瘓現象的,視情況輕重給予相應處罰。
3、未經同意,私自從互聯網下載有關內容而致使黑客或病毒侵襲的,由當事人承擔責任。
4、本制度由辦公室負責日常監督和檢查,對事故違規的處理按組織程序辦理。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通用16篇)篇十五
一、建立健全工程項目安全生產保障體系,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體系,并認真落實。
二、合理配備監理人員,所設監理人員與委托監理合同的服務內容、期限、工程環境、工程規模等因素相適應,滿足項目安全監理工作的需要。安全監理人員需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后方可上崗。
三、當發現勘察、設計文件有不滿足建設工程強制性標準及其它相關規定,或存在較大施工安全風險時,應向建設單位提出。
四、認真核查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工程分包單位和勞務分包單位(以下簡稱分包單位)的企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以及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五、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對于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未經監理單位審查簽字認可施工單位擅自施工的,及時下達工程暫停令,并將情況及時書面報告建設單位。
六、積極督促施工單位對將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并嚴格審核。將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監理等工作列入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針對工程特點、周邊環境和施工工藝等,制定安全監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對專項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理。
七、認真履行安全監理職責,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下達書面指令要求施工單位進行整改或停止施工,及時對隱患整改情況進行復查。
八、施工單位拒絕按照監理單位的要求進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及時將情況向有關部門報告。
九、做好安全監理的資料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歸檔和保管。
十、依法依規如實上報生產安全事故。
十一、依據本承諾事項制定具體的承諾落實標準。
承諾期內,若違反上述承諾內容,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接受從嚴處罰;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自愿接受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做出的經濟或行政處罰。
監理單位法人或其委托的項目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
承諾日期:
____年____月____日。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通用16篇)篇十六
為了保證個人人身安全,維護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提高個人安全意識及警惕性,我們本著對自我負責的態度,嚴格遵守以下規章:
1、積極落實本部門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等),并嚴格執行;按規定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管理人員。自覺接受安全監督管理,把安全工作責任切實落實到基層和責任人。
2、對員工進行部門安全教育和班組安全教育,對員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意識、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術教育,并組織考核。定期組織本部門全體員工開展安全知識、消防知識的培訓活動,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安全業務技能。使員工做到四懂四會,能夠果斷、正確地處置各種突發事件。
3、組織本部門進行定期安全檢查,落實隱患整改,保證安全設施、設備,各種安全標志齊全并符合要求,確保疏散通道和消防通道暢通。
4、嚴格執行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在發生重傷、死亡事故后狀態,做到班有班人管。
(1)項目部領導必須堅持貫徹管生產的同時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工作時,必須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2)計劃經營部門在安排計劃經營工作時,要同時考慮安全工作,合理安排生產周期,做到生產和安全兩個指標同時下達,兩項工作同時抓。
(3)生產部門在編制生產:計劃、進行生產調度時,貫徹生產必須安全的原則,充分考慮生產上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將安全列為生產、調度例會的重要內容。下達生產計劃,要滿足應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
(4)各部室、作業層必須做到安全生產同時把安全工作貫穿到生產經營活動的每個環節中去,每周組織一次安全檢查,每月進行一次安全教育。
各專職安全員對發生的事故進行處理時,注意保護現場,查清原因,采取防范措施,堅持四不放過原則。
5、對重大危險源和易發生事故的重點部位實施有效監測、監控;落實重點部位、重點崗位應急措施,建立定期巡回檢查制度;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進行演練。
6、根據作業環境為員工配備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個人防護用品,培訓員工正確的使用方法,并監督其有效佩戴使用。
違反上述承諾,接受相應的行政處罰,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如因安全生產工作管理不力導致任何責任安全事故,部室、作業層負責人接受任何處罰。
承諾人: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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