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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住戶停電申請書大全篇一
第四十九條本規定中的“承租人”是指租用公有居住房屋的本市居民。
第五十條本規定中的“新生嬰兒”是指本規定施行之日后出生的嬰兒。
第五十一條本規定自7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關戶口管理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由市公安局治安總隊負責解釋。
最新住戶停電申請書大全篇二
建北派出所:
本人是****街道居民,于**年**月**日與丈夫***育有一子,名為***。當時因工作忙,沒有及時為小孩上戶口,現特申請貴所辦理***(小孩名字)落戶手續。
特此申請。
申請人:
**年**月**日。
最新住戶停電申請書大全篇三
負責人(聯系人):_______________。
有關單位批準:。
電力科批示: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主管處長批示: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最新住戶停電申請書大全篇四
第十四條戶口遷移應當由遷移人本人到公安派出所辦理。遷移人因故無法辦理遷移手續的,可書面委托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辦理。
涉及全戶遷移的,遷移人應當書面委托戶主或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戶內成員辦理。
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戶口遷移由其監護人辦理。
第十五條涉及60歲以上老年人的戶口遷移,如遷(移)出地住房系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民警必須當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戶口遷(移)出的書面材料上簽名。
遷(移)入地住房系60歲以上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如有戶口遷(移)入,民警必須當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接受的書面材料上簽名。
第十六條本市非農業戶口居民(本市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戶口、科研單位學生集體戶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駐滬辦事處工作戶口人員除外)以購買、交換、分配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權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權的,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
本市農業戶口居民以購買、繼承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權的,經區、縣公安機關批準后,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并登記為非農業戶口。
第十七條本市居民系房屋產權人或承租人或農業戶戶主的,經其同意,其本市非農業戶口的直系親屬(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戶口、科研單位學生集體戶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駐滬辦事處工作戶口人員除外)可以在其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本市直系親屬之間的遷移包括:
(一)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遷移;。
(二)夫妻之間的遷移;。
(三)(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之間的遷移;。
(四)公婆與兒媳之間或者岳父母與女婿之間的遷移。
第十八條本市農業戶口居民可以遷移入本市農業戶口配偶處。本市農業戶口居民,經遷移入區、縣公安機關批準,可以遷移入本市非農業戶口配偶處,并登記為非農業戶口。
本市居民系農業戶戶主的,經其同意,本市農業戶口的直系親屬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在戶主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一)系遷(移)入地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
(二)系遷(移)入地農村集體土地承包人;。
(三)離婚后遷(移)到子女或者父母處。
第十九條本市非農業戶口居民(本市監獄、勞教系統所屬的皖南、蘇北4個農場,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戶口,科研單位學生集體戶口,中央各部、各省市駐滬辦事處工作戶口人員除外)因離婚、原居住地房屋動遷、出售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且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本市非農業戶口的非直系親屬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戶口遷移,經公安派出所批準后,辦理入戶手續。
(一)房屋產權人或者承租人同意;。
(二)遷(移)入后不造成住房困難(按照遷移時本市城鎮住房解困標準)。
第二十條房屋產權人或承租人死亡,因故無法變更房屋權證或者因正當理由無房屋權證,經房屋所有權利人或者戶內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同意的,本市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戶口遷移,經公安派出所批準后,辦理入戶手續。
第二十一條本市家庭戶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專院校錄取的,戶口一概不遷(移)入學校;本市集體戶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專院校錄取的,戶口可以遷(移)入學校;被錄取的新生原為本市農業戶口的,由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變更為非農業戶口。
已在本市全日制大中專院校就讀且戶口已遷入本市的外省市生源學生畢業后,符合本市有關戶口遷移規定的,可以辦理本市戶口遷移手續。
最新住戶停電申請書大全篇五
第三十四條家庭成員同住一處、共同生活的可立為一戶;一人獨居的可單立為一戶。
公安派出所憑居民提供的《上海市房地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或《租用居住公房憑證》等房屋權證辦理家庭戶的立戶手續。
第三十五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學校等單位,經區、縣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設立職工集體戶口:
(一)有在本單位工作和生活,且相互之間非家庭成員關系的公民;。
(二)單位設集體戶口地址的宿舍房屋產權為本單位所有;。
(三)宿舍人均居住面積不低于當年市政府城鎮住房解困標準;。
(四)有專人負責管理集體戶口。
在本市無直系親屬且無合法固定住所的職工,戶口可以報入本單位的職工集體戶內。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根據宿舍面積核定該單位可以申報集體戶口的人數。
第三十六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大中專院校,經區、縣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設立學生集體戶口:
(二)具有招收外省市生源新生資格的;。
(三)有專人負責管理集體戶口。
第三十七條本市居民因婚姻關系變更等原因,且生活獨立,有居住條件的,可以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分戶,經公安派出所批準后,辦理分戶手續:
獨立成套住宅或者違章建筑不予分戶。
第三十八條本市居民在戶內所有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同號并戶,經公安派出所批準后,辦理并戶手續。
最新住戶停電申請書大全篇六
第一條為進一步推進城鎮化建設進程,擴大人口規模,提高城市和城鎮發展質量,提升人氣,富集要素,適應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省政府批轉省公安廳關于進一步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準入范圍包括市中心城市、縣城、建制鎮建成區。
第三條常住戶口準入的基本條件為:有固定住所,或穩定職業(生活來源)。
固定住所:包括購買的商品房、房改房、二手房、自建房、租住房、單位給本單位員工使用的集體住房。
有穩定職業(生活來源):指被當地機關、團體、企業(含民營和私營)、事業等單位正式錄用(其中被企事業單位錄用、聘用的應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養老保險),或從事第二產業、第三產業,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
公安機關對有穩定職業(生活來源),但暫無固定住所的人員,根據具體情況設立集體戶口,進行登記管理。對工作人員10人(含)以上的由單位申請單獨設立;10人以下的由公安機關綜合設立,統一管理。單獨設立、綜合設立的集體戶口,用人單位必須明確具體的管理人員,負責單位員工戶口遷入、遷出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到變動及時、管理規范。
第四條租房人員戶口的準入:
我市戶籍人口租住成套合法產權住房或商住兩用房,已實際入住或經營使用,經產權人同意,租房人可將本人、共同生活的親屬戶口遷入,在實際居住地或在常住集體戶做“租住戶”登記。
租房人登記常住戶口時,需提供租房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房屋租賃合同。在實際居住地登記入戶的,出租房屋產權人需提供身份證、產權證或購房合同、同意入戶證明。
第五條暫住人員的戶口準入:
在我市同一住所暫住滿2年、具有穩定收入的暫住人員,憑個人申請、暫住證(含居住證)、入戶人員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可登記常住集體戶口。
第六條親屬投靠戶口的準入:
親屬投靠戶口申報,憑被投靠人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的共同居住生活證明及投靠人居民戶口簿,可登記常住戶口。
第七條投資、購買商品房人員戶口的準入:
(一)經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的'私營企業或個體工商戶,業主或單位員工可登記常住戶口。股份制企業可參照此標準執行。
(二)外商(含港、澳、臺商)來宿遷市境內投資辦企業,其大陸親屬或企業在職大陸員工可登記常住戶口。
(三)在宿遷市境內投資興業的,投資者或單位在職員工可登記常住戶口。
(四)引資在宿遷市興辦工業企業(含農副產品加工企業),且項目已竣工或已開業的,引資人可整戶登記常住戶口。
(五)購買商品房(含二手房)、非住宅商品房的,房產所有者可整戶登記常住戶口。
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憑房屋所有權證(或購房相關手續,或營業執照,或單位證明),落戶人戶籍證明,可在單位集體戶、店鋪開設地或住所地登記常住戶口,單位在職員工尚需提供勞動合同、繳納養老保險證明及單位同意落戶證明。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須隨監護人同時遷移,方可申報戶口登記。
第八條引進人才戶口的準入:
(二)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且進入市人才庫的人員,要求在市區落戶的,憑學歷或職稱證明以及市人才服務中心出具的證明,即可辦理整戶落戶手續。
(三)具有頒發中專以上學歷或技術職稱資格的學校,由學校、培訓機構(不含6個月以下短期培訓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求學、培訓人員花名冊(外省、市需提供戶口遷移證),可登記常住戶口。
第九條干部、職工調動戶口的準入:
干部、職工調動落戶,憑工作調動介紹信(單位證明)、本人身份證件、隨遷人員戶籍證明,可登記常住戶口。
第十條對符合上述落戶條件的我市常住人口戶口遷移(申報)事項,市公安局和縣(區)公安(分)局不再逐級審核審批,申請人可以直接到申請落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
第十一條對集體戶口已不具備管理條件的,應予以撤銷;對戶口已遷入但在實際管理中已不具備戶口準入條件的,公安機關應按照實際居住地登記常住戶口的原則,責成戶口遷出,并停止辦理戶口相關業務。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市公安局組織實施并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15日后施行。《市政府批轉市公安局關于市區常住戶口準入管理辦法的通知》(宿政發〔〕107號)同時廢止。
最新住戶停電申請書大全篇七
第二十二條本市居民的戶口登記項目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由本人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由其監護人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權人、承租人以及農業戶戶主可以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變更“戶主”:
(一)原戶主死亡或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的;。
(二)原戶主戶口遷(移)出戶的;。
(三)房屋所有權人或承租人認為有必要更改的;。
(四)原戶主要求或者同意更改的。
集體戶申請變更“戶主”的,應當由單位主管部門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
第二十四條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姓名”:
(一)父母離婚、再婚的;。
(二)依法被收養或者收養關系變更的;。
(三)在同一學校或工作單位內姓名完全相同的;。
(四)名字的諧音易造成本人受歧視或傷及本人感情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六)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對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或正在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的人員,不予更改“姓名”。
第二十五條本市居民因醫學變性的,可以變更“性別”。
第二十六條本市居民已隨父或隨母登記“民族”,現要隨另一方登記的,經縣級以上民族工作部門批準,可以變更“民族”。
第二十七條“出生日期”一般不予更改。本市居民實際出生日期與公安派出所登記的出生日期確實不一致的,可以變更“出生日期”。
第二十八條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出生地”:
(一)實際出生地與登記出生地不一致的`;。
(二)出生地行政區劃調整的。
第二十九條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籍貫”:
(一)實際籍貫與登記籍貫不一致的;。
(二)籍貫地行政區劃調整的;。
(三)本人被收養隨養父籍貫的。
第三十條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變更“公民身份號碼”:
(一)錯號、重號的;。
(二)更改出生日期的;
(三)更改性別的。
第三十一條本市居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狀況、兵役情況、身高、服務處所和職業等戶口登記項目發生變化的,應當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變更。
第三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戶口登記項目變更,由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審核后予以直接辦理。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規定的戶口登記項目變更,應當由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審核后,報區、縣公安機關批準后予以辦理。
第三十三條因公安派出所的登記差錯導致居民的常住戶口登記項目與實際不符的,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及時予以更正。居民本人發現登記差錯,應當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并經公安派出所調查屬實后,辦理更正手續。
最新住戶停電申請書大全篇八
第三十九條本市居民因購買、交換、分配或繼承住房等原因而立戶的,由公安派出所發給《居民戶口簿》。
戶主戶口遷(移)出戶的,公安派出所應收回原《居民戶口簿》,簽發新的《居民戶口簿》。
第四十條本市居民遺失《居民戶口簿》,應當及時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報失。自報失之日起三十日內仍未找到的,由公安派出所予以補發。期間,居民需使用《居民戶口簿》的,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出具《戶籍證明》。
新的《居民戶口簿》補發后,原《居民戶口簿》自然作廢;對重新找到的原《居民戶口簿》,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予以收回。
第四十一條本市居民在本市范圍內辦理戶口“網上遷移”的,公安派出所不再簽發《戶口遷移證》。遷往外省市或者在本市范圍內遷移不適用“網上遷移”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戶口遷移證》。
第四十二條持證人遺失《戶口遷移證》的,應當及時到發證地公安派出所報失并提出補發申請,原發證公安派出所按原證內容予以補發。
第四十三條《戶口遷移證》超過有效期而未報入戶口的,持證人應到原發證公安派出所申請換發,原發證公安派出所按原證內容重新開具。
第四十四條凡《居民戶口簿》沒有記載的戶口登記內容,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請出具《戶籍證明》。對《居民戶口簿》已記載的內容,公安派出所不再簽發《戶籍證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據居民的申請出具《戶籍證明》:
(一)《居民戶口簿》在補辦期間;。
(二)因家庭矛盾等原因無法獲得《居民戶口簿》,經民警調查確需出具《戶籍證明》;。
(三)本市集體戶口人員無法提供《集體戶口簿》。
《戶籍證明》只限國內使用(港、澳、臺地區除外)。《戶籍證明》自簽發之日起三十日內有效,過期作廢。
最新住戶停電申請書大全篇九
總經理先生:
您好!
本人,于20xx年3月29日入職貴公司,在您的關心、支持和同事們的幫助下,收獲很大,增長了見識,開闊了視野,積累了經驗,令我終生受益。但由于私人原因,本人認真考慮后,還是決定辭去現職位,離開貴公司,具體原因如下:
一、經驗不足,水平有限。本人所學的園林專業,主攻園林綠化,但園林建筑在工程中所占的比例很重,我經驗不足,錯漏百出,難以專業勝任有關技術和管理工作,施工過程證明我不是一個合格的工程師,更不是一個合格的項目經理,還有很多東西需重新學習。因此應由更專業、更有水平、更優秀的人來任此職位。
二、精力不足,健康欠佳。最近,本人食欲不振,常感冒頭昏,總感到精力明顯不足,即使睡眠充足,也常常在上班時間打瞌睡,萎靡不振,精神狀態不佳,影響工作。經醫生檢查,本人肝功能不正常,可能有肝炎傳染病,建議多休息。本人覺得有道理,故決定還是養好身子要緊。
三、家有急事,無法脫身。我一個人在廣州打工,但家中尚有妻兒老小需要我照顧。最近更是發生了一些麻煩事,應抽出1—2個月時間才能處理好。為不影響到公司工作的開展,本人決定還是應放棄現有工作,處理好有關家事,才能安心工作。因為本人的離職而給公司造成的不便,本人深表歉意和遺憾。同時感謝貴公司和經理給予我的寶貴學習機會,我會好好銘記。祝事事順利、生意興隆!
如果可以,本人申請最后工作至20xx年x月x日,并希望能在離職時領取到本人應得的工資、補貼和提成。請批準我的申請!不勝感謝!
此致
敬禮!
離職人:
20xx年xx月xx日。
最新住戶停電申請書大全篇十
接供電部門通知,因開閉所檢修將于9月25日早5:30―17:00對酒店兩路電源停電,而酒店無自備發電機,為保證酒店營業的基本要求,現將相關工作計劃如下。
2.柴油發電機組置于消控中心門口,承租方提供技術人員;
3.柴油發電機組提前一天即24日安裝完畢并試運行;
4.柴油發電機組電源接入酒店配電房低壓柜中發電機進線柜;
5.準備好柴油桶及加油用具;
6.25日供電停電后,配電房進行倒閘操作完畢,啟動柴油發電機組。
1.保證主樓兩臺客梯及一臺員工梯正常運行用電;
2.保證水泵房水泵運行用電;
3.保證熱水鍋爐及蒸汽鍋爐正常運行用電;
4.保證消控中心消控設備正常運行用電;
5.保證地下室及其它無自然光線區域照明用電;
6.保證酒店服務器、總機、總臺、房務中心、收銀電腦、pos機、打印機等用電;
7.保證廚房爐灶鼓風機用電;
8.保證冰庫用電;
9.各部門在停電期間禁止開啟大功率設備如洗碗機、排風排煙機、制冰機、分體式空調、開水器,有自然采光區域禁止使用燈具照明,洗衣設備停用,客房樓層停電,pa吸塵用電設備停用,后臺各區域停電,餐飲區域停電。各部門嚴格控制管轄區域用電,禁止開啟上述設備,如遇特殊情況,請與工程部聯系確認。
1.營銷部提前三天做好大堂停電告示;
2.前臺部門做好對客解釋工作,盡量控制預訂;
3.廚房提前消耗冷藏冷凍食品,只存少量必須用品,以防變質;
4.廚房在停電當天提前做好早餐準備工作;
5.安全部做好停電期間消防安全檢查工作,任何情況下將保證消防用電優先權;
1.提前一天安排好柴油發電機組安裝調試并連接至配電房;
2.停電當天5:30前將21f生活水池水箱打滿水;
3.停電當天5:30前全開中央空調,將酒店各區域預冷;
4.停電當天5:30前開啟兩臺蒸汽鍋爐并保壓;
5.停電當天5:30前將熱水溫度燒高;
6.停電當天5:30關閉中央空調、鍋爐、電梯降至一樓加鎖各類用電設備;
7.停電后5分鐘內完成倒閘操作,投入柴油發電機組;
8.發電機正常運行后,逐步合上各重要用電區域開關;
9.工程部全天檢查巡視各區域用電安全情況;
最新住戶停電申請書大全篇十一
第一條為規范全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相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公民常住戶口登記管理,適用本規定。公民居民身份證的申領和發放,依照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戶口登記管理是指戶口申報、注銷、遷移、登記項目信息變更更正等戶口登記,以及戶口證件、信息、檔案管理。
第四條公民應當依照本規定在經常居住地登記常住戶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常住戶口。
第五條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戶口登記管理事項,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提交的相關證明材料應當是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機關的,同時提交復印件。
提交的相關證明材料為外文的,應當附有由具有翻譯資質的機構翻譯的或者其他翻譯準確的中文譯本,由翻譯機構蓋章或者翻譯人員簽名。
第六條戶口登記管理工作,實行屬地管理。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治安(戶政)管理部門,具有戶口登記管理職能的公安派出所和由公安機關設置的戶證辦理中心等機構,具體負責戶口登記管理工作。
第七條戶口登記管理工作由取得戶籍管理崗位任職資格的在編、在職民警具體承辦。
戶口協管員經縣級公安機關培訓、考核合格,取得協管資格的,可以協助從事戶口登記事項受理、戶口檔案整理等輔助性工作。
第八條各級公安機關應當依照物價部門核準的收費標準收取戶口登記管理事項相關工本費,收費標準應當向社會公開,嚴禁違反規定或者超標準收取費用。
第二章立戶、分戶。
第九條本規定所稱戶包括家庭戶、集體戶。
集體戶包括單位集體戶、學生集體戶、人才流動服務中心集體戶、社區集體戶。
第十條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的常住人口,立為一戶。
第十一條家庭戶戶主一般由戶內常住人口中房屋產權所有人或者公房承租人擔任。集體戶戶主由所在單位指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一般不能擔任戶主。
戶主負責申報與本戶有關的戶口登記,督促戶內其他成員申報戶口登記。
第十二條符合家庭戶立戶條件的,可以由戶主向經常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家庭戶立戶登記,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員身份及相互關系證明;。
(二)私有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或者公有房屋租賃使用證。
明。
非住宅用房、違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記常住戶口。
第十三條公民因婚姻關系變更等原因,且生活獨立,有居住條件的,可以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分戶,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婚姻關系變更等與分戶原因相關證明;。
(三)戶主及擬分戶人員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房屋所有權、使用權未分割的,不予分戶。
第十四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學校等單位,可以設立單位集體戶:
(一)單位擁有用于本單位職工集中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
(三)有專人負責協助管理集體戶口。
除本規定明確的出生申報情形外,單位集體戶僅限于本單位職工落戶。一個單位一般設立一個單位集體戶。
第十五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學校等單位申請設立單位集體戶的,應當向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用于職工集中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房屋產權證;。
(二)本單位錄(聘)用人員勞動合同及勞動保障交納憑證;。
(三)本單位錄(聘)用人員居民身份證;。
(四)本單位指定協助管理集體戶口人員居民身份證及指定證明。
第十六條經批準建立的佛教道教寺廟、宮觀,可以建立單位集體戶,用于符合出家條件的僧人、道士申報戶口遷入登記。
第十七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和普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大中專院校),可以設立學生集體戶:
(一)具有相應的學歷教育招生資格;。
(二)具有供學生集中住宿的合法固定住所;。
(三)有專人負責協助管理集體戶口。
第十八條大中專院校申請設立學生集體戶,應當向院校所在地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相應的學歷教育招生資格證明;。
(二)提供學生集中住宿的房屋產權證;。
(三)學校指定協助管理集體戶口人員居民身份證及指定證明。學生集體戶僅限于大中專院校錄取的學生落戶。
第十九條本省依法設立的人才流動服務中心,可以設立人才流動服務中心集體戶。
省轄市設立的區,原則上不設立人才流動服務中心集體戶。省轄市市區、縣(市)范圍內一般只設立一個人才流動服務中心集體戶。
第二十條申請設立人才流動服務中心集體戶的,應當向人才流動服務中心所在地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縣級以上人事部門設立人才流動服務中心的批復;。
(二)人才流動服務中心協助管理集體戶口人員指定證明;。
(三)指定協助管理人員居民身份證。
第二十一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在人才流動服務中心集體戶落戶:
(一)在本地無合法固定住所、無有家庭戶口的直系親屬且所在單位未設立單位集體戶;。
(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專業職稱。
第二十二條根據戶口登記管理工作需要,公安機關可以以鄉(鎮、街道)為單位設立一個社區集體戶,統一登記符合落戶規定,但在當地無處落戶公民的戶口。
第一節出生申報。
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醫學證明;。
(二)父母雙方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三)父母結婚證(非婚生的除外)。
無出生醫學證明的,當事人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存有可疑情況的,公安派出所應當予以扣留,并聯系當地衛生行政部門作進一步核查、鑒別。
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無法補辦出生醫學證明的,應當提交出生住院記錄、入學記錄等相關證明,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后辦理。
公安機關辦理出生申報登記,發現超計劃生育情形的,應當將超計劃生育情況通報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
第二十四條夫妻雙方一方為家庭戶口、一方為單位集體戶口的,所生子女應當隨家庭戶口一方申報出生登記。
第二十五條對夫妻雙方均為單位集體戶口的,應當要求其將戶口遷至合法固定住所后,再辦理子女出生登記;無合法固定住所的,所生子女可以隨父或者母單位集體戶口申報出生登記,并隨父或者母戶口遷出時一并遷出。
非學生集體戶口的,在校期間所生子女的戶口應當隨非學生集體戶口一方申報出生登記。
第二十七條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一方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應當隨地方居民一方申報出生登記。
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一方為學生集體戶口居民的,所生子女可以在征得該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后,隨該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報出生登記。
夫妻雙方均為現役軍人的,所生子女可以向父親或者母親部隊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出生登記,也可以在征得該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后,隨該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報出生登記,待一方退役后再辦理該子女戶口遷移。
第二十八條出國(境)人員在國(境)外所生具有中國國籍的子女,可以向父親或者母親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出生登記,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國外或者境外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原件;。
(二)子女和父母回國使用的旅行證或者護照;。
(四)父母結婚證。
國外或者境外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原件不能保留在公安機關的,應當在原件上注明已申報出生登記。
所生子女已取得住在國長期(永久)居留權,或者已在住在國。
連續合法居留滿5年的,還應當提交該子女的華僑回國定居證。
第二十九條嬰兒出生時已經死亡的,不進行出生申報戶口登記。嬰兒出生后,在申報戶口登記前死亡的,應當申報戶口登記,同時以死亡原因注銷戶口。
第二節收養申報。
第三十條公民個人收養、且未辦理出生登記的嬰兒,收養人可以憑本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登記證,向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戶口登記。
第三十一條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由該機構持嬰兒、兒童基本情況證明及收養社會福利機構資格證明,向該機構集體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第三十二條1999年4月1日《收養法》修改決定施行前,公民私自收養未辦理出生登記的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憑本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公證書,向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登記。
1999年4月1日《收養法》修改決定施行后,公民私自收養未辦理出生登記的子女的,收養人按規定辦理收養登記手續后,按本規定第三十條辦理。
第三十三條公民私自收養,但不符合收養相關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告知撫養(助養)人為被撫養(助養)人按規定到本地社會福利機構登記集體戶口。
未到社會福利機構登記集體戶口的,公安機關應當詳細記載撫。
養(助養)人和被撫養(助養)人個人相關信息,但不得為被撫養(助養)人辦理家庭戶口登記。
第三節恢復申報。
第三十四條軍人退伍、復員、轉業的,憑縣級以上安置部門或者兵役機關開具的介紹信、居民身份證(未辦理居民身份證的,提交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和入伍前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戶口注銷證明,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恢復戶口。
被部隊開除軍籍或者除名的,憑部隊有關文件向原戶口注銷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登記;家庭住址變遷的,向現家庭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恢復戶口,并提交入伍前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戶口注銷證明。
第三十五條公民出國(出境)被注銷戶口、現回國(入境)要求恢復戶口的,可以向合法固定住所、直系親屬或者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恢復戶口,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回國(入境)使用的護照或者旅行證;。
(二)戶口注銷證明或者原始戶籍登記資料;。
(三)合法固定住所、直系親屬或者單位相關證明。
申報異地恢復戶口的,還應當符合恢復地戶口準入條件。
公安機關應當審核申請人的身份,具有華僑、港澳臺居民及外籍身份的不適用本條第一、第二款規定。
第三十六條被判刑或者勞動教養的公民,不注銷戶口。
因判刑已被注銷戶口的,在刑滿釋放或者假釋后,應當由本人。
持監獄管理部門開具的釋放證或者假釋通知書,向原戶口注銷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恢復戶口;申請異地恢復戶口的,應當符合恢復地戶口準入條件,并報恢復地縣級公安機關審批。
因判刑已被注銷戶口,現監外執行要求恢復戶口的,可以由本人憑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決定書或者監獄管理機關批準保外就醫的決定等向原戶口注銷地公安機關申報恢復戶口。
第三十七條公民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被注銷戶口,重新出現的,本人或者申報義務人可以持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判決書申報恢復戶口。
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辦理恢復申報中發現當事人戶口注銷證明登記信息與現申報身份信息不一致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按規定恢復戶口。
第四節其他情形申報。
第三十九條獲準回內地定居的港澳居民,應當由本人持省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批準的相關證明,向定居地公安機關申報戶口登記。
第四十條獲準定居大陸的臺灣居民,應當在批準定居通知書規定的時限內,由本人持批準定居通知書和臺灣居民定居證,向定居地公安機關申報戶口登記。超過規定時限的,不予辦理申報戶口登記手續。
戶口登記。
第四十二條獲準取得中國國籍的公民,應當由本人持批準入籍證明,向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戶口登記。
第五節申報項目登記。
第四十三條申報戶口登記的姓名,姓氏可以隨父姓或者隨母姓,且應當使用規范漢字和少數民族文字,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數字、符號:
(一)已簡化的繁體字;。
(二)已淘汰的異體字,但姓氏中的異體字除外;。
(三)自造字;。
(四)外國文字;。
(五)漢語拼音字母;。
(六)阿拉伯數字;。
(七)符號;。
(八)其他超出規范的漢字和少數民族文字范圍以外的字樣。第四十四條申報戶口登記的曾用名,應當填寫公民曾經在公安派出所登記并正式使用過的姓名。
第四十五條申報戶口登記的民族,應當依據父親或者母親的民族成份確定,所登記的民族應當是國家正式認定的民族族稱。
胡同、里弄的,按“××鄉(鎮)××街(路、巷、胡同、里弄)××號”填寫。
行政區劃名稱填寫基本格式為:江蘇省××市××區(縣、市)××鄉(鎮、街道);南京市可不冠以省的名稱;省轄市所轄的縣級市,填寫時略去地級市名稱,直接填寫為江蘇省××(縣級)市;未被賦予單獨行政區劃代碼的各類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不得作為行政區劃名稱填寫,但具有戶口管理權,已經公安部批準制作居民身份證印章版,且獨立簽發、管理居民身份證和臨時身份證的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除外。
標準地名是指經有關部門審批命名的街、路、巷、胡同、里弄等。在冠以街、路、巷、胡同、里弄等名后,可并列小區名稱。
門(樓)詳址城鎮填寫基本格式為:××幢(棟、樓、座)××單元××室(號),幢(棟、樓、座)、單元、樓層、戶號使用阿拉伯數字填寫,平房不填寫單元號;農村填寫基本格式為:××組(社、自然村)××號,門(樓)編制方法與城鎮一致的,與城鎮居民住址的填寫相同。
城鎮集體戶口居民住址填寫參照上述格式填寫,不得以單位名稱填寫。
第四十七條申報戶口登記的籍貫,一般填寫嬰兒祖父的戶口登記地;不能確定祖父戶口登記地的,隨父親或者母親籍貫確定。
棄嬰如果籍貫不詳的,應當將收養人籍貫或收養機構所在地作為其籍貫。
第四十八條公民申報戶口登記時,應當對公安機關出具的居民。
戶口簿登記項目進行逐項核對,有錯誤的,當場要求更正;確認無誤的,由戶主或者本人在常住人口登記表上簽字確認。
第四章戶口注銷。
第一節死亡注銷。
第四十九條公民自然死亡的,應當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或者社區、村(居)委會持死亡證明、死亡公民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向死亡公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
第五十條死亡證明包括以下四種情形:
(一)公民死于醫療單位,醫療單位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
(四)死亡公民已經火化,殯葬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
第五十一條公民死亡后,申報義務人未按規定申報戶口注銷登記的,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后,應當書面告知申報義務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村(居)委會主動到公安機關辦理戶口注銷手續;經告知仍未辦理的,公安機關可以憑村(居)委會出具的證明材料,直接注銷死亡公民戶口。
第五十二條公民被人民法院判處死刑執行或者宣告死亡的,由。
申報義務人持人民法院死刑判決書或者死亡宣告判決書、被執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向被執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
第五十三條公民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的,由申報義務人持人民法院失蹤宣告判決書、被宣告失蹤公民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向被宣告失蹤公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失蹤登記,注銷戶口。
第五十四條公民在戶口遷移過程中死亡的,由遷入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入手續,同時辦理死亡登記,注銷戶口。
第五十五條公民在暫住地死亡的,暫住地公安機關應當書面通知死亡公民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死亡公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本規定第五十一條注銷戶口。無法查明死亡公民戶口所在地的,暫住地公安機關應當將已經查明的事項和死亡情況登記備查。
第五十六條公安機關治安、交管、刑偵、消防等有關部門對非正常死亡公民出具死亡證明的,應當抄送非正常死亡公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非正常死亡公民戶口在外縣(市)的,應當抄送非正常死亡公民戶口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治安(戶政)管理部門。
本省縣級公安機關治安(戶政)部門接到本地公民死亡證明后,應當通知死亡公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本規定第五十一條注銷戶口。
第二節入伍注銷。
第五十七條被批準服現役的應征公民在入伍前,應當由本人或。
者親屬持應征公民入伍通知書,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銷戶口。
第五十八條被批準服現役的應征公民未按規定注銷戶口的,公安派出所依據人民武裝部門提供的應征公民入伍人員名單,經告知應征公民入伍人員直系親屬后,可以直接注銷其戶口。
公安機關發現服現役公民未注銷戶口的,經調查核實后并告知應征公民入伍人員直系親屬后,可以直接注銷其戶口。
第三節出國(境)定居注銷。
第五十九條經批準前往香港、澳門定居的,由本人持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的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批準通知書注銷戶口。通過因私渠道在香港就業、就學居住滿七年,并獲得香港永久性居留權的,憑省轄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出境定居注銷戶口通知書注銷戶口。
已在境外定居但未按規定申報注銷戶口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確認,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注銷其戶口。第六十條前往臺灣定居的,由本人持省轄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的批準赴臺定居注銷戶口通知書注銷戶口。
第六十一條已加入外國國籍或者出國定居的,應當由本人持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護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注銷戶口。
已加入外國國籍或者確屬華僑身份但未按規定申報注銷戶口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確認,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注銷其戶口。
第四節其他。
第六十二條經確認屬于戶口注銷情形的,應當在當事人常住人口登記表等簿冊上登記注銷原因,并在人口信息管理系統中注銷戶口信息。
第六十三條公安機關發現公民有兩個以上常住戶口的,戶口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治安(戶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調查核實,并按規定注銷非法或者錯誤登記的戶口。
第六十四條對因入伍注銷戶口的,公安機關應當收回其居民戶口簿內頁,已辦理居民身份證的,不再收回其居民身份證。
對因出國(境)定居注銷戶口的,公安機關應當收回其居民身份證和居民戶口簿內頁。
第五章戶口遷移。
第六十五條公民離開常住戶口登記地到另一地經常居住的,本人或者戶主應當向實際長期居住地公安機關申報戶口遷移。
第六十六條公民戶口遷移,遵循合法固定住所實際居住、人戶一致原則,實行條件準入制。
戶口準入條件,是指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設定的戶口準入條件。
第六十七條本規定所指戶口遷移分為市內遷移、市外遷入、遷出市外和大學生戶口遷移四種情形。
市內遷移是指在省轄市市區或者縣(市、區)范圍內,公民將戶口由原登記地遷到現居住地的戶口登記。
市外遷入是指公民戶口從省轄市市區或者縣(市、區)范圍以外遷入的戶口登記。
遷出市外是指公民戶口從省轄市市區或者縣(市、區)范圍內遷出的戶口登記。
大學生戶口遷移是指大中專院校學生因入學、畢業、肄業、退學、開除學籍等原因,將戶口遷入或者遷出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戶的戶口登記。
第六十八條公安機關對佛教道教寺廟、宮觀出家人員申請將戶口遷入寺廟、宮觀單位集體戶的,應當根據寺廟、宮觀定員數額,查驗市、縣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出具的證明后辦理。對僧人、道士申請由原住寺廟、宮觀遷往另一寺廟、宮觀的,應當根據雙方寺廟、宮觀所在地市、縣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出具的證明辦理。
對不愿意將戶口由原籍遷入寺廟、宮觀的僧人、道士,以及長期居住在寺廟、宮觀的非出家工作人員和臨時留宿人員,不予辦理戶口遷移,應當按規定辦理暫住戶口登記。
第六十九條戶口遷移一般先在遷入地公安機關辦理戶口準遷證,憑戶口準遷證到遷出地公安機關辦理戶口遷移證,再憑戶口遷移證等手續到遷入地公安機關辦理落戶。
辦理過程中發現疑問的,遷入地與遷出地公安派出所應當及時溝通聯系,核實有關情況。
第七十條戶口遷移應當由遷移人本人到公安機關辦理。遷移人本人因故無法辦理的,可以委托戶主或者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直系親屬辦理,受托人應當同時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以及遷移人委托證明。
整戶遷移可以由戶主辦理。
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戶口遷移由其監護人辦理。
第一節市內遷移。
第七十一條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常住戶口落在同一家庭戶的,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常住戶口不得單獨遷移。
第七十二條公民申請將戶口遷移至本人其他合法固定住所的,按本規定第十二條辦理。
第七十三條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請投靠遷移:
(一)父母與子女之間相互投靠的;。
(二)投靠配偶的;。
(三)省轄市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四條公民申請投靠遷移,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權人同意遷入的聲明;。
(三)投靠人與被投靠人之間關系證明;。
(四)省轄市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十五條家庭戶口、集體戶口(不包括學生集體戶口)的遷移應當按以下原則辦理:
(四)家庭戶口除本規定明確的情形外,不得遷至集體戶落戶。第七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應當將戶口遷往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處或者符合投靠條件的被投靠人處;本人無合法固定住所、無處投靠,現工作單位設立單位集體戶的,應當遷往本人單位集體戶處;本人無合法固定住所、無處投靠、且無工作單位或者工作單位未設立單位集體戶的,應當遷往戶口所在地鄉(鎮、街道)社區集體戶。
(二)因征地、房屋拆遷等原因,失去現戶口登記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
(三)戶口登記在單位集體戶,現單位已不存在或者本人離開單位的;。
(四)其他按規定應當將戶口遷出現戶口登記住址的情形。
第七十七條有條件地區應當推行市內遷移網上一站式辦理。實行市內遷移網上一站式辦理的戶口遷移,不再使用戶口準遷證、戶口遷移證,公民持相關材料直接到遷入地公安派出所辦理。
第二節市外遷入。
第七十八條公民因親屬投靠、工作調動、人才引進、購房落戶、投資納稅等原因申報市外遷入的,應當符合遷入地戶口準入條件。
第七十九條公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且被投靠人有家庭戶口的,可以申請投靠戶口遷移:
(一)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二)男性超過60周歲或者女性超過55周歲,夫妻雙方需投靠成年子女的;。
(三)投靠配偶的。
屬上述投靠情形的,被投靠人應當擁有合法固定住所;屬第三種情形,被投靠人無合法固定住所的,被投靠人直系親屬應當擁有合法固定住所。
省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設定子女與父母相互間投靠的戶口準入條件與本條第一、二款規定不一致的,執行省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八十條公民申請投靠遷移的,應當向遷入地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與投靠情形相符合的關系證明;。
(二)合法固定住所產權證;。
(三)投靠雙方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四)省轄市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十一條公民因工作調動、人才引進、公務員錄用等原因申請遷移的,應當向遷入地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組織、人事或者勞動部門批準證明;。
(二)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三)遷移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四)省轄市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十二條公民因購買商品住房申請遷移的,應當向遷入地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所購房屋的產權證;。
(二)所購房屋的土地使用證;。
(三)遷移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四)省轄市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十三條公民因投資申請遷移的,應當向遷入地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二)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
(三)遷移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四)省轄市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十四條公民因納稅申請遷移的,應當向遷入地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稅務部門完稅憑證;。
(二)遷移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三)省轄市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十五條公民因部隊家屬隨軍申請遷移的,應當向遷入地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部隊師(旅)級以上政治部門批準手續;。
(二)軍官證;。
(三)家屬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四)結婚證;。
(五)省轄市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十六條戶口空掛在人才流動服務中心集體戶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在當地無合法固定住所、無工作單位、不符合本規定第七十三條情形,且在入學前戶口所在地父母有家庭戶口或者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將戶口遷至入學前戶口所在地父母家庭戶口或者合法固定住所處落戶。申請遷移的,應當向遷入地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身份證件;。
(二)與父母關系證明或者合法固定住所證明;。
(三)大中專院校畢業證書。
父母家庭戶口或者合法固定住所不在入學前戶口所在地的,按本規定第七十九條或者第八十二條辦理。
第三節遷出市外。
第八十七條遷出地公安派出所應當憑遷入地公安機關簽發的戶。
口準遷證,按照戶口準遷證填寫內容,辦理相應人員戶口遷移證。
第八十八條遷出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證過程中,應當識別戶口準遷證真偽、核對公民身份信息,注銷其人口信息管理系統中的戶口信息,并收繳居民戶口簿或者遷出人戶口簿內頁。
第四節大學生戶口遷移。
第八十九條考取大中專院校的新生(包括研究生,下同),入學時可以憑新生錄取通知書,自愿選擇將戶口遷往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戶。跨年度的,遷出地公安機關不再辦理新生戶口遷出手續。
被軍事院校錄取的新生,屬于現役軍人的,憑新生錄取通知書注銷戶口;不屬于現役軍人的,按前款規定辦理。
被宗教院校錄取的新生,一般不予辦理戶口遷移。
第九十條大中專院校申報新生遷入登記時,應當向學校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蓋有招生主管部門錄取專用章的錄取新生名冊、錄取通知書和戶口遷移證。
入學時已將戶口遷入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戶的,在學期間不辦理戶口遷出手續,國家或者本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十一條大中專院校新生入學時已將戶口從原戶口登記地遷出,但未在戶口遷移證有效日期內申報遷入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戶的,應當持戶口遷移證向原遷出地公安派出所申請恢復戶口。
的批準文件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在學期間因故退學、開除學籍或者肄業的,憑學校批準文件或者相關證明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第九十三條普通中等學校學生在學期間因故轉學、退學、開除學籍或者肄業的,憑市級中專主管部門或者學校的批準文件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第九十四條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可以憑畢業證書、畢業生就業報到證,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證。
第九十五條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依法被我省單位錄(聘)用的,可以向工作地公安機關申報戶口遷入登記,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畢業證書;。
(二)畢業生就業報到證(與現工作單位一致);。
(三)戶口遷移證。
第九十六條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落實工作單位,但因畢業時間較長無法改派、取得與現工作單位一致的畢業生就業報到證,且符合工作地戶口準入條件的,按工作地戶口準入條件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第九十七條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入學時已將戶口遷至學生集體戶,可以憑畢業證書、戶口遷移證,向入學前戶口所在地或者現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遷入登記。
第九十八條普通中等學校畢業生畢業時,符合就業地落戶條件的,應當將戶口遷往就業地;不符合就業地落戶條件的,應當將戶口遷回入學前戶口所在地或者現家庭所在地。
第六章戶口登記項目信息變更更正。
第九十九條公安機關對公民變更更正戶口登記項目信息的申請,應當進行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予以變更更正。
第一百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變更戶主:
(一)原戶主死亡的;。
(二)原戶主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的;。
(三)原戶主出國(境)定居或者加入外國國籍的;。
(四)原戶主戶口遷出的;。
(五)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發生轉移,現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認為需要變更的;。
(六)戶內成年人及房屋產權人協商一致申請變更的;。
(七)其他特殊原因應當變更戶主的。
單位集體戶申請變更戶主的,應當由該單位向公安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
第一百零一條公民申請家庭戶變更戶主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戶口簿;。
(二)新戶主居民身份證;。
(三)戶內成年人及房屋產權人協商一致的書面意見。
的,還應當征得其本人同意。
第一百零三條對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的未成年人姓名變更,按以下情形辦理:
(三)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姓名的變更,由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協商一致后決定。
第一百零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變更姓氏:
(一)因血親關系在父姓和母姓之間變更的;。
(二)因收養關系變更姓氏的;。
(三)未成年子女因父母離婚或者再婚變更姓氏的;。
(四)公安機關認為確需變更姓氏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變更名字:
(一)姓名或者姓名的諧音違背公序良俗的;。
(二)姓名或者姓名的諧音易造成性別混淆、他人誤解或者傷及本人感情的;。
(三)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四)公安機關認為確需變更名字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姓名變更登記:
(一)正在服刑或者被勞動教養、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
(二)作為當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審結或者尚未執行完畢的;。
(三)父母離婚的未成年人變更姓名,父母未能達成協議的;。
(四)變更姓名或者更正出生日期未滿三年的。
第一百零七條出生日期原則上不得更改。公民實際出生日期與居民戶口簿登記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可以申請更正出生日期,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公安機關原始戶籍資料;。
(三)原始戶籍資料登記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出生日期更改情況說明。
第一百零八條公民申請更正出生日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組織、人事部門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確定或者更改的;。
(三)正在服刑或者被勞動教養、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
(四)作為當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審結或者尚未執行完畢的;。
(五)申報戶口登記時對出生日期已簽字確認的;
(六)已更正出生日期的;
(七)變更姓名未滿三年的。
第一百零九條公民申請變更民族登記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申請人父母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三)省轄市人民政府民族工作主管部門批準變更民族成份的證明。
年滿20周歲的公民要求變更民族成份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不予受理。
第一百十條公民實施變性手術,申請變更性別登記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國內三級醫院出具的性別鑒定證明和公證部門出具的公證書,或者司法鑒定部門出具的證明。
未成年人申請變更性別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其監護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第一百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應當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變更公民身份號碼登記:
(一)公民身份號碼屬重號、錯號的;。
(二)變更性別的;。
(三)更正出生日期的。
公安機關發現公民身份號碼屬錯號的,應當告知公民本人申請變更登記;發現公民身份號碼屬重號的,應當協調重號雙方當事人,確定一方申請變更登記;發現公民有兩個以上公民身份號碼的,應當協調公民本人確認一個公民身份號碼,注銷其他公民身份號碼。
第一百十二條公民申請婚姻狀況變更登記的,除提交本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外,還應當提交以下相應材料:
(二)在國外結婚或者離婚的,提交《結婚證》或者《離婚證》,駐外使館認證的翻譯件;。
(三)在香港結婚或者離婚的,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師認證;。
(四)在澳門結婚或者離婚的,提交《結婚證》或者《離婚證》;。
(五)在臺灣結婚或者離婚的,提交臺灣地方法院公證處的公證書;。
(六)喪偶的,提交配偶死亡證明。
第一百十三條公民的文化程度、身高、兵役狀況、服務處所和職業等戶口登記項目發生變化的,可以憑相關證明材料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變更登記。
第一百十四條公民戶口登記項目信息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由本人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由其監護人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
第一百十五條公民申請變更更正姓名、性別、民族、公民身份號碼、出生日期的,公安機關受理時應當收取當事人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經審核批準后,收回當事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并在常住人口登記表、居民戶口簿和人口信息管理系統中記載。
第一百十六條公安機關對已變更更正姓名、性別、民族、公民身份號碼、出生日期的公民,可以根據當事人申請按規定出具相關證明。
第一百十七條常住人口登記表是證明公民身份狀況以及家庭成員間相互關系的基本法律文書,是公安機關進行戶籍登記管理的基礎性資料。表中登記的事項,由申報人如實申報,經戶口登記機關審核登記,申報人簽字確認無誤,承辦人簽章并加蓋戶口專用章后,具有證明公民身份和家庭成員間相互關系的法律效力。
第一百十八條居民戶口簿是證明公民身份狀況和家庭成員間相互關系的法定證件,是公民依法履行常住戶口登記義務的憑證,也是國家以戶為單位管理常住人口和進行戶口調查、核對的主要依據,其登記內容與常住人口登記表登記內容一致。
第一百十九條公民按規定申報戶口登記后,公安派出所應當簽發居民戶口簿。
變更戶主或者戶主戶口遷出的,應當收回原居民戶口簿,簽發新的居民戶口簿。
第一百二十條公民遺失居民戶口簿的,戶主應當及時到公安派出所申報證件遺失和補發。
新的居民戶口簿補發后,原居民戶口簿自然作廢;遺失的居民。
戶口簿重新找到的,應當上繳公安派出所。
第一百二十一條公民從事有關活動,需要證明身份的,應當按規定使用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公安機關不再對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已記載信息出具證明。
第一百二十二條戶口遷移證、戶口準遷證是公民辦理戶口遷移使用的戶口證件,有關項目內容應當按照常住人口登記表登記的內容填寫。
戶口準遷證、戶口遷移證超過有效日期或者遺失的,應當向原簽發機關申請換發、補發。簽發地公安機關應當按原證件內容予以換發、補發,并注明開具日期。
戶口準遷證、戶口遷移證登記的遷移地址需要變更的,持證人應當向原簽發機關重新申領,簽發地公安機關應當憑相關材料重新開具,并注明日期。
換發、補發或者重新開具前,簽發地公安機關應當通過人口信息管理系統查詢或者與遷入地公安機關聯系核實持證人落戶情況,不得要求當事人提供未落戶證明。
第一百二十三條公安機關向公民簽發的居民戶口簿、戶口遷移證、戶口準遷證應當按照規范格式用計算機打印,不得手寫,不得涂改。
的一方進行說服教育;說服無效的,書面告知其相關戶口政策;告知5個工作日后仍不提供居民戶口簿的,公安派出所可憑該家庭成員的書面申請以及相關證明,為其制發僅含首頁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記卡的居民戶口簿,并在常住人口登記表和人口信息系統中注明相關情況。
第一百二十五條公安機關應當加強空白居民戶口簿、戶口準遷證、戶口遷移證等戶口證件管理,對空白戶口證件的生產、發放、領取等環節,建立登記備案制度;對備存空白戶口證件,指定專人保管,嚴防丟失被盜、非法買賣。
第一百二十六條公安機關提供或者出具的原始戶籍登記資料、非正常死亡公民死亡證明、戶口注銷證明等材料,應當由經辦民警簽字,提供或者出具單位蓋章確認。
第八章戶口檔案管理和信息查詢。
第一百二十七條公安機關辦理戶口登記管理事項接收的相關證明材料,應當整理形成戶口檔案。
第一百二十八條戶口檔案應當按規定立卷、歸檔,永久保存、妥善保管、規范使用。
第一百二十九條司法機關因辦案需要查詢涉案公民戶口登記信息的,憑相關辦案文書、單位介紹信和查詢人有效身份證件向涉案公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治安(戶政)管理部門查詢。
第一百三十條政府有關部門因履職需要查詢相關公民戶口登記信息的,憑履職需要證明、單位介紹信和查詢人有效身份證件,向被查詢公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治安(戶政)管理部門查詢。
第一百三十一條本規定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條查詢公民戶口登記信息的內容限于被查詢人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和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
第一百三十二條律師因代理起訴等訴訟事項需要查詢案件當事人戶口登記住址信息的,憑法律事務委托代理合同、律師執業證書以及律師事務所證明,向相關公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市、縣公安機關治安(戶政)管理部門查詢。
第一百三十三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承辦民事案件法律事務過程中,因代理起訴等訴訟事項需要查詢案件當事人戶口登記住址信息的,憑法律事務委托代理合同、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以及基層法律服務所介紹信,向相關公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市、縣公安機關治安(戶政)管理部門查詢。
第一百三十四條公民因本人申報曾用名、更正出生日期等事項,需要查找公安機關登記的、居民戶口簿記載信息以外其他戶籍信息的,公安機關應當協助查找。
第一百三十五條公民在房產交易中需要查詢購買房屋落戶情況的,可以憑房屋購買協議和居民身份證向購買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查詢該房屋落戶情況。
公安機關對此類戶口登記情況查詢僅作有或者無以及登記戶口人數的答復,不得透露登記戶口人員身份信息。
第一百三十六條公安機關對與申請查詢事項無關的信息,不予提供查詢,并告知查詢人在規定的范圍內使用查詢獲取的公民戶口登記信息,不得泄露,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章辦理程序及時限。
第一百三十七條公安機關對單位或者個人的戶口登記管理事項申請,應當實行首接責任制,首接民警即為責任民警,負責申請事項的解答、辦理、轉交、上報、告知等,不得推諉扯皮。
戶口協管人員首接的戶口登記管理事項申請,戶籍管理崗位民警為責任民警。
第一百三十八條公安機關對公民或者單位申報的戶口登記事項,應當按照以下情形辦理:
(一)對符合條件、證明材料齊全,且按規定可以當場辦理的,應當當場予以辦理;。
(三)對不符合條件或者證明材料不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處理意見或者應當補充的證明材料。
第一百三十九條公安派出所對以下情形應當當場辦理:
(二)家庭戶立戶申報;。
(三)注銷戶口(不包括出國(境)定居注銷戶口和公民未按規定注銷的戶口)申報;。
(四)戶口市內遷移(不包括遷入農村地區的戶口遷移);。
(五)大中專院校錄取新生戶口遷入、遷出和畢業后戶口遷入、遷出;。
(六)除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號碼以外的戶口登記項目信息變更更正;
(七)居民戶口簿補發;。
(八)戶口遷移證換發、補發或者重新出具。
第一百四十條公安派出所對以下情形應當受理,調查核實后辦理:
(一)家庭戶分戶申報;。
(三)遷入農村地區的戶口市內遷移;。
(四)公民未按規定主動注銷的戶口注銷;。
(五)出國(境)定居公民戶口注銷;。
(六)大中專院校學生在學期間因轉學、退學、開除學籍或者肄業的戶口遷移。
第一百四十一條公安派出所對以下情形應當受理,調查核實后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
(一)無出生醫學證明、超過2周歲、收養以及在國(境)外出生子女出生登記申報;。
(二)姓名、公民身份號碼變更;。
(三)華僑及港澳臺居民回國定居、入籍、監外執行、刑滿釋放異地恢復等戶口申報;。
(四)符合準入條件的戶口市外遷入;。
(五)隨軍家屬戶口遷移;。
(六)遷入社區集體戶的戶口遷移;。
(七)申報單位集體戶立戶;。
(八)戶口準遷證的換發、補發。
第一百四十二條公安派出所對以下情形應當受理,經縣級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后報市級公安機關審批:
(一)學生集體戶立戶申報;。
(二)人才流動服務中心集體戶立戶申報;。
(三)社區集體戶立戶申報;。
(四)出生日期更正;
(五)民族變更;。
(六)性別變更。
第一百四十三條公安派出所受理的以下情形,應當報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審核后辦理:
(一)出國(境)人員在國(境)外所生子女申報出生登記;。
(二)公民出國(出境)被注銷戶口,現回國(入境)要求恢復戶口;。
(三)公民在國外定居或者加入外國國籍注銷戶口。
出入境管理部門對上述情形的當事人身份以及出入境使用的證件應當進行審核把關,并書面告知公安派出所當事人身份情況以及出入境使用的證件情況。
第一百四十四條公安派出所調查核實后辦理的戶口登記事項,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辦理需要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批(審核)的戶口登記事項,各環節的工作應當在以下時限內完成:
(一)公安派出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并將有關材料上報縣級公安機關。
(二)縣級公安機關接到上報材料后,經審查,對有權作出審批(審核)決定的戶口申報事項,應當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報材料1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并將審批(審核)結果返回公安派出所,或者按規定簽署審核意見并將有關材料上報市級公安機關;市級公安機關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三)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級公安機關審批決定的3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告知申請人。辦理需要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審核的戶口登記事項,出入境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
第一百四十五條公安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統中戶口申報、注銷、遷移、登記項目信息變更更正、立戶分戶審批,證件簽發,信息查詢等功能操作權限應當與本規定明確的辦理權限一致,分級設置、有效監管、責任到人。
第一百四十六條公安機關應當建立戶口管理監督檢查制度,定期檢查戶口管理工作,抽查審批辦理事項,排查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統異常數據,核查群眾舉報投訴線索,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
第一百四十七條縣級公安機關對單位或者個人申報的戶口登記管理事項,運用本規定無法辦理或者有疑問的,應當逐級請示上報,努力解決問題,盡力提供服務,不得推托、延誤。
第十章責任。
第一百四十八條公民采用隱瞞事實真相、編造虛假事實、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冒用他人身份等手段,非法辦理戶口登記,經查證屬實的,查處地公安機關應當按規定辦理戶口注銷手續,收回當事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對非法遷移落戶的,還應當向當事人出具加蓋查處地公安機關戶口專用章的當事人原落戶相關證件(明)的復印件,并協調原戶口遷出地公安機關按規定辦理恢復戶口手續。
第一百四十九條各級公安機關紀檢、督察、治安(戶政)部門應當認真調查分析群眾有關戶口登記管理事項的投訴舉報,對規范辦理的民警,積極維護其正當權益;對違規辦理的民警,應當依法依紀查處。
第一百五十條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辦理公民申報戶口登記管理事項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上級公安機關應當予以糾正,并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責任人相應處分:
(一)對符合規定的申請不予辦理的;。
(二)對不符合規定的申請違反規定予以辦理的;。
(三)工作疏忽大意造成差錯且導致不良后果的;。
(四)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結的;。
(五)違反規定或者超標準收取費用的;。
(六)其他應當給予處分的情形。
第一百五十一條凡工作不認真、審核把關不嚴導致假報戶口、冒名頂替他人戶口等違法犯罪行為發生或者造成有關戶口證件流失、人口信息泄露的,應當倒查追究相關責任人失職、瀆職責任;凡利用職務之便違規為他人辦理戶口、身份證件以及出賣備存空白戶口證件的,依法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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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住戶停電申請書大全篇十二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本市常住戶口管理工作,切實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人員。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戶口管理是指戶口登記,戶口遷移,以及《居民戶口簿》、《戶口遷移證》、《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等戶口證件的申請、簽發。
第四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包括本市監獄、勞教系統所屬的皖南、蘇北4個農場)辦理戶口登記,戶口遷移,以及申請、簽發《居民戶口簿》、《戶口遷移證》、《戶籍證明》等戶口證件,必須嚴格遵守本規定。
《居民身份證》的申請、簽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市公安局治安總隊是本市戶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各公安分、縣局治安支(大)隊和各公安派出所按權限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戶口管理工作。
第六條本市居民應當依法在經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記常住戶口。常住戶口登記權利受法律保護。
最新住戶停電申請書大全篇十三
···供電公司:
我單位承建的······項目(······號,客戶編號:······),現因我單位······工程施工問題需要貴單位配合停電。停電線路:10kv···一回和10kv···上線。停電時間:···年···月···日12:00至18:00,望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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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住戶停電申請書大全篇十四
尊敬的客戶:
因配改工程、業擴工程需要,我司計劃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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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住戶停電申請書大全篇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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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口街道:鄭家d線號桿山頭朱x號變支線跌落式熔斷器因線路施工停電,影響江口街道江口號變(山頭朱x號)一帶:-:。
江口街道:鄭家d線號桿徐家塔村支線跌落式熔斷器因線路施工停電,影響江口號變(徐家塔村)一帶:-:。
岳林街道:六板d線、環保d線改線路檢修因環保d線x號桿調換開關及電纜試驗停電,影響:奉化市環境衛生管理處、奉化市第三實驗幼兒園、牌門村一帶、污水廠、江河保潔中心、奉化吉善永盛水務有限公司:-:。
最新住戶停電申請書大全篇十六
尊敬的各位領導同志:
抱歉在這個時候,由于個人狀態原因,向單位領導同志提出停職申請。
本人至20xx年分配到本單位,到現在也有三年多的時間,在期間得到各位領導同志的關心,和各位同事們的幫助,對此我表示感謝。
由于各種私人原因和在工作中價值觀的原因,使本人在家和單位的個人狀態,一直處在不太良好的狀態,致使長期處于內在壓抑和煩躁中,為了不因個人因素影響到工作,本人一直在進行控制,避免自己在工作中出現各種危險和影響到大家情況發生,由于個人精神長時間處于亞狀態,已有抑郁的征兆,為了避免因個人狀態原因,對領導同志們的帽子和位置、同事們的安全造成影響,特在此提出停職申請,以期在停職期間,脫離渾沌的環境,使自己在寧靜的環境中,對自身進精神狀態進行調節和自我修復,而回到良好狀態。
這是我考慮再三的決定,為的就是在已處于零界狀態的我,出現會影響到領導帽子和位置、同事安全的情況出現前,使自己處于相對沒有喧囂和干擾的環境中,進行精神狀態調節和自我修復,同時也是給自己繼續從事職業理想的一次機會。
這次停職申請,本人申請停職時間為一個月,如到時本人仍無法恢復到原來精神狀態,則本人將本著負責的態度主動提出離職,盡請諒解。
再次感謝各位領導關系和同事們的幫助,望領導在考涉及慮安全的情況下,批準本人停職申請。此致敬禮!
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