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想是每個人心中的夢想和向往,是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還應該與志同道合的人建立合作關系,共同努力實現理想。接下來是一些關于理想實現的精彩故事,讓我們一起來欣賞和反思。
實用檢察院律師意見書案例篇一
檢察院值班律師在執業過程中承擔著重要的職責和使命,為維護法律的公正和合理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這些律師不僅需要具備扎實的法律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更需以高度責任心和敏銳的洞察力來應對各種復雜的法律問題。值班的過程不僅是為人民服務的體現,也是對律師專業素養的一次檢驗。在這里,我將分享我作為一名檢察院值班律師的心得體會。
第二段:專業素養的重要性。
作為一名檢察院值班律師,首先需要具備扎實的法律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只有對法律有深刻的理解,才能更好地為當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議,并幫助他們在法律的軌道上尋求公正。此外,一名優秀的律師還應該具備獨立思考和分析問題的能力,能夠快速查找法律條文和案例,并靈活運用到具體的案件中,為案件提供切實有效的解決方案。
第三段:高度責任心的體現。
值班律師在執業過程中需要對每一個案件都給予足夠的重視,對待每一個當事人都以高度的責任心和嚴謹的態度。無論是簡單的日常法律咨詢,還是復雜的刑事案件,律師都應該客觀公正地對待,依法行事。作為一名檢察院的值班律師,我們既要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權威,又要注重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法律的應用能夠真正為社會大眾所接受和尊重。
第四段:團隊協作的重要性。
一名優秀的值班律師不僅要有個人的能力,更要注重團隊協作。在處理復雜案件時,律師需要與檢察官、法官、警察等多個專業人員進行緊密的合作,共同推進案件的辦理進程。團隊協作不僅能夠分享資源和經驗,還能夠提供不同的視角和思路,使得案件能夠全面、客觀地得到解決。因此,一名優秀的值班律師需要具備較強的溝通能力和團隊意識,能夠與其他人員和諧合作,共同完成案件的工作。
第五段:持續學習的重要性。
執業過程中,法律是在不斷變化和發展的,為了跟上時代的步伐,值班律師需要進行持續學習和自我提升。只有不斷更新自己的法律知識,跟進最新的法律制度和司法解釋,才能更好地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通過參加培訓班、研討會和學習交流等方式,值班律師可以不斷提高專業素養,并了解各種具體案件的審理實踐,提高自己的執業能力。
結論:檢察院值班律師的工作并不僅僅是一份職業,更是一種責任和使命。通過不斷學習,提高自身的專業素養,堅守高度的責任心和敏銳的洞察力,與團隊協作共同推進案件的辦理進程,值班律師能夠更好地為人民服務,為法律的公正與合理發揮著自己的作用。作為一名優秀的值班律師,我們要始終保持對法律的敬畏和對當事人的關心,為社會的和諧與穩定貢獻自己的力量。
實用檢察院律師意見書案例篇二
意見的指導性很強,有時是針對當時帶有普遍性的問題發布的,有時是針對局部性的問題而發布的,意見往往在特定的時間內發生效力。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不批準逮捕律師意見書,供大家參考!
廣州市xx區人民檢察院:
廣東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車某某的父親車某先生的委托,指派我擔任車某某涉嫌盜竊罪一案的辯護人。接受指派后,本辯護人及時會見了車某某,聽取了其對案件事實的陳述。本辯護人認為,車某某并不構成盜竊罪,不符合逮捕的條件,請求對車某某不予批準逮捕。具體理由如下:
一、據車某某本人陳述,其是因為準備和朋友合作開送水店,需要購買一輛電動三輪車作為送水工具,故購買了涉案車輛。該車輛是其花800元人民幣向路人購買的,并非是其盜竊得來。辯護人認為,雖然公安機關在查扣該車輛時發現車上有開鎖工具,但并不能據此就推定車某某盜竊了該車輛。如果要證明車某某盜竊該車輛,尚需要比如作案現場的監控錄相、看見其作案的證人證言或者在作案現場有提取到其指紋等其他證據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方可。否則,根據無罪推定的刑法基本原則,僅能推定其不構成犯罪。
二、涉案車輛已較為陳舊,價值不大。據車某某陳述,該品牌車輛即使是購買新車,也僅需兩千元左右,故遠不可能達到三千元的追訴標準。雖然車某某曾因涉嫌盜竊被拘留十五日,但仍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所規定的條件,不能對其適用一千五百元的追訴標準。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根據目前的證據情況來看,并不能證明車某某實施了盜竊行為并達到應予進行刑事追訴的標準。所以,辯護人懇請貴院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相關證明標準進行審查,慎用逮捕措施,對車某某不予批準逮捕為盼。謝謝!
北京律師事務所、北京律師事務所受吳妻子宋委托,分別指派李律師和律師擔任吳淦在偵查期間的辯護人。20xx年6月27日,律師接到你院電話通知,稱廈門市公安局分局已向你院提交《提請批準逮捕書》。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辯護人在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時,可以提出相關意見。現辯護人對吳淦涉嫌尋釁滋事、誹謗、煽動顛覆國家政權一案的批捕事宜,發表如下法律意見。
需要說明的是,雖然辯護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試圖向偵查機關了解案件有關情況,但偵查機關以此案中吳淦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為由,并未做任何介紹。故辯護人的意見所指向的案情,只能以等媒體報道中所涉內容以及與吳本人會見過程中所了解的有關情況作為參考,但辯護人認為新華社等媒體的報道所反映的事實并非客觀真相,所做出的評價更是極盡誣蔑,且媒體審判本身已經妨害了司法獨立與公正。
一、吳其人。
吳x本是復員軍人,在這個急劇變革的時代,他目睹社會的種種不公與不義,在鄧玉嬌案中挺身而出進行公民調查,從此走上自動自發的公益維權之路。面對肆虐的官權和官威,他不畏煩難,無懼艱險,在各種公共事件中,他始終堅持為弱勢群體鼓與呼,并對違法公權力勇敢說“不”。吳淦及吳淦式維權行動的出現、存在和彰顯,客觀上有利于促進對真相的追尋、對公權的監督和制約、對弱勢群體的人權保障。毫不夸張的說,他是現代版的俠客,是中國版的“羅賓漢”。
二、尋釁滋事。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行為方式共有四種形態:(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很明顯,本案中,吳淦的任何行為均與(一)(三)兩種形態無關。那么吳淦是否實施過(二)(四)兩種形態的行為呢?辯護人根據新華社等媒體的報道所涉內容逐一梳理后即可充分證明,吳淦的任何行為,均不構成尋釁滋事行為的第(二)或第(四)種形態。無論是所謂的侮辱女干部,還是“三頭肥豬”、滑縣維權中的“腿槍”、“戲犬”以及江西高院聲援律師閱卷等,均屬于以“行為藝術”的方式表達對違法公職人員的抗議,是一種正當的言論表達行為,并不構成刑事意義上的“辱罵”行為,當然更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的六種“情節惡劣”的情形。且上述行為多數未在公共場所發生,個別在公共場所發生的,也不屬于“起哄鬧事”,更未“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在慶安事件中,吳淦也只是將自己所獲取的有關事實做完整呈現,并未編造虛假信息,因此其行為并不構成尋釁滋事。
辯護人認為,公職人員屬于公眾人物的范疇,而公眾人物尤其是掌握公共權力的政治人物,很容易利用司法公器對公民監督者、維權者進行所謂的“合法”報復。正是基于此,世界各國對公眾人物尤其是政治人物名譽權的保護即便在民事領域都是審慎和節制的,更不會出現由國家司法機關直接利用偵查、公訴等方式予以刑事追究的情形。
三、誹謗。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誹謗罪屬于自訴案件,告訴才處理,只有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才屬于公訴案件。
根據《公安部關于嚴格依法辦理侮辱誹謗案件的通知》:對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侮辱、誹謗行為,應當認定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以侮辱罪、誹謗罪立案偵查,作為公訴案件辦理:(一)以侮辱、誹謗行為導致群體性事件,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二)因侮辱、誹謗外交使節、來訪的外國國家元首、政府首腦等人員,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三)因侮辱、誹謗行為給國家利益造成嚴重危害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吳淦并未實施任何“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更顯然沒有任何“誹謗”行為導致群體性事件,嚴重影響社會秩序,也未誹謗外交使節、來訪的外國國家元首、政府首腦等人員,明顯不存在“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不屬于公訴案件的管轄范圍。在沒有“受害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的情況下,公安機關越權進行偵查,顯然已突破了自訴和公訴的邊界,屬于濫用國家公器。
此外,最高人民檢察院20xx年8月發布的《關于嚴格依法辦理誹謗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對于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的誹謗案件,受理的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屬于公訴情形并有逮捕必要的,在作出批捕決定之前應報上一級檢察院審批。”也即,在本案中,即便你院經審查認為屬于公訴情形并有逮捕必要,在作出批捕決定之前也應報福建省人民檢察院審批。
四、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辯護人認為,偵查機關之所以在向你院提請批準逮捕時增加這一在最初刑拘時沒有的罪名,純粹是為了惡意使用《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以達到阻撓律師會見的目的。吳淦并未實施任何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其一些與政治制度有關的言論表達,是其個人政治觀點和思想理念的正常流露,并未超出一個公民言論自由的邊界,根本不構成犯罪。
五、鄭重建議。
辯護人認為,對吳淦的刑拘和報捕,是一些逆歷史潮流而動的個人和組織,企圖通過對維權群體中的典型代表的打壓,以期阻遏維權運動、壓制公民社會發育、震懾權利意識已蘇醒并開始向當權者主張權利的廣大民眾。這樣的用心,完全是“刀俎”對“魚肉”的迫害和屠戮,根本置民眾利益、社會公義和國家前途于不顧,無疑將受到所有正直公民的指責和唾棄。
在這樣是非善惡的歷史關頭,辯護人希望你院及具體負責人員能謹持司法正義、善盡權力職責、恪守道德良知,慎思慎處、迎難克艱、勇擔大義,最終本著對法治敬虔和對當事人負責的態度,依法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先賢孟子曰:“仰不愧于天,俯不怍于人”,同為法律人,希望我們到晚年都能俯仰無愧,笑對天地與子孫。
此致
廈門市人民檢察院。
辯護人:李方平律師。
燕薪律師。
簡陽市人民檢察院:
四川陽安律師事務所接受犯罪嫌疑人陳某某的委托,指派本人作為交通肇事者犯罪嫌疑人陳某某的辯護人,為其在偵查階段提供法律幫助。
交通肇事罪嫌疑人陳某某,男,51歲,漢族,1963年12月11日出生,住簡陽市某鎮某村。于20xx年9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簡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現羈押于簡陽市看守所。
現向貴局簡明扼要闡述不批準逮捕理由如下,請參考:
一、犯罪嫌疑人陳某某存在自首及坦白情節,對其變更強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審不致再危害社會。
犯罪嫌疑人陳某某與他人發生交通事故后,及時報警,等待警察現場處置、勘察,事后積極配合公安機構調查,每次均是隨傳隨到,態度較好。以上行為表明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措施不致再危害社會。
二、犯罪嫌疑人陳某某系初犯、偶犯且為過失犯罪,社會危害性不大據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非訴訟羈押、變更強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審措施條件。。
1、交通肇事罪屬于典型的過失犯罪,本案中嫌疑人陳某某以前從未有任何違法犯罪記錄,社會評價及當地群眾口碑較好。通過本次案件,陳某某已經充分認識到安全駕駛機動車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2、本案中,陳某某駕駛的機動車保險曾經是購買了的,但由于其粗心大意及風險意識差,未能及時續保,但陳某某表示愿意積極賠償所有受害人損失,截止被采取強制措施日前,嫌疑人陳某某已經向親戚朋友借款支付了死者家屬6萬元,傷者家屬9.5萬元,這對于一個農村家庭來說,已經盡到了努力。
3、嫌疑人陳某某表示愿意繼續盡到最大努力賠償受害人,如果能夠取保,陳某某之弟愿意代陳某某向死者家屬支付12萬元。本案死者為農村戶籍人口,按照現有相關法律規定,陳某某所支付費用已經超過農村人口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額,這充分說明了陳某某積極的賠償態度。
4、如繼續羈押嫌疑人陳某某,勢必會影響到陳某某的賠償能力和賠償積極性。陳某某本身并無積蓄,由于其年幼喪父喪母,作為長兄,拉扯弟、妹長大成人,如果能采取取保候審,陳某某必定能夠爭取到親人、朋友的支持,更好的履行賠償義務。
陳某某本人還從事農副產品中介工作,如能取保,或多或少能夠增加其收入,并保證不會因為羈押而導致客戶流失。否則有可能會因羈押導致其中介工作斷接,影響其生產生活能力。
5、犯罪嫌疑人親友、所在村民委員會具有監管、幫教條件,對犯罪嫌疑人不予羈押不致引發其他社會危險。
6、如果嫌疑人陳某某被羈押的時間過久,有可能造成其心理發生變化,而不予再積極賠償受害者親屬,而其親友也有可能在心理上發生變故,最終不利于本案的和諧解決。
三、家屬愿提供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并嚴格遵守《刑訴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規定的義務,且不影響案件繼續偵查。
綜上所述,結合本案案發前后犯罪嫌疑人的綜合表現,全面分析,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措施,是全面貫徹落實我國倡導的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有效化解社會矛盾,切實保障人權,提高訴訟效率,節約司法資源的正確實踐。故根據犯罪嫌疑人及其近親屬的請求,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建議對犯罪嫌疑人陳某某不批準逮捕。
特此申請,請審查。
申請人:四川律師事務所。
律師。
實用檢察院律師意見書案例篇三
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條的規定,我(們)受人民檢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并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現對本案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如下意見,請法庭注意。
(結合案情重點闡述以下問題:
第一、法庭調查的情況,概述法庭質證的情況、各證據的證明作用,并運用各證據之間的邏輯關系證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第二、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訟證應適用的法律條款并提出定罪及從重、加重、從輕、減輕處罰等意見。
第三、根據庭審情況,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基礎上,做必要的法制宣傳和教育工作。)。
綜上所述,起訴書認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認定被告人有罪,并應(從重、加重、從輕、減輕)處罰。
公訴人:
實用檢察院律師意見書案例篇四
尊敬的______市人民檢察院:
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接受師______的委托,指派律師擔任了涉嫌搶劫(致人死亡)案件_________偵查、審查起訴、一審階段的辯護人。
如指控__________罪名成立,__________或許被判處死刑、死緩。給辯護人增加了巨大壓力,辯護意見有必要提前。
一、辯護人努力工作,爭取讓受害方拿到一定的賠償款,爭取刑事諒解。
二、辯護人依法會見__________后,得知受害人手持鐵鍬,往死里打曹______,不讓__________逃跑。案卷中,是否有鐵鍬?受害人有能力將__________“扭送”至公安機關,為何動“私刑”用鐵鍬打__________該情節公安機關應偵查到案,或建議補充偵查。
三、關于量刑的證據,辯護人依法提取了一份《會見筆錄》、兩份《調查筆錄》、______份照片。證明___________曾經救過一個人的生命,酌定量刑參考。如公安、公訴機關對該證據的真實性有異議,建議補充偵查。
此致
犯罪嫌疑人_________的辯護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師。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本辯護意見書敬請公安、公訴機關依法附卷。
實用檢察院律師意見書案例篇五
________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起訴意見書_____公交警起字[20_____]第號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男,漢族,戶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化工廠東_____-_____02號,現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__________名邸_____-_____-_____02號,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違法犯罪經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因涉嫌危險駕駛案被__________市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危險駕駛一案,由_____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22時09分報案至我局,我局經過偵查,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立案進行偵查,犯罪嫌疑人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被我局采取取保候審措施。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涉嫌危險駕駛案已偵查終結。經依法偵查查明,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22時05分醉酒后駕駛__________16號車沿__________路由東向西行駛至__________東路路口時,與前方已發生交通事故停駛在道路上的__________號車及_____at_____6號車相撞,造成_____ap8_____04號車乘客賀_____家受傷、三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__________公安廳物證鑒定中心檢驗,__________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15.70mg/100ml。以上事實有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犯罪嫌疑人訊問筆錄、當事人詢問筆錄、證人證言、_____ap8_____04號車、_____anh_____16號車及_____at25_____6號車車檢報告、_____公物證鑒字[20_____]405號血醇檢驗報告等證據證實。
實用檢察院律師意見書案例篇六
段一:引言(誘發興趣)。
作為一名檢察院值班律師,我一直堅守在法庭這個至關重要的崗位上,進入這個崗位已經有一段時間了。在這個過程中,我領悟到了很多法律實踐的寶貴經驗,得到了很多鍛煉和成長。今天,我想與大家分享一下我在值班律師工作中的心得和體會。
段二:保護人民群眾的權益與正義。
作為檢察院值班律師,我們的首要職責就是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和社會正義。我們需要對每一個案件進行仔細研究,全面了解案情和證據,以確保我們的起訴符合法律規定,并能夠最大程度地維護公正和公平。在這個過程中,我們不僅要將法律準則貫徹到底,還要通過良好的溝通技巧將我們的觀點傳達給法官和陪審團。只有這樣,我們才能保證案件能夠得到公正的裁決,維護社會的穩定與和諧。
段三:職業道德與自我克制。
在這個崗位上,我們也面臨著各種各樣的誘惑和困難。有時,我們可能會面臨權力的誘惑,我們必須時刻保持清醒的頭腦,堅守職業道德的底線,不受任何非法利益的腐蝕。此外,作為檢察院律師,我們還需要具備自我克制的能力,要時刻保持定力和冷靜的思維。即使在面對一些充滿沖突和激情的案件時,我們也要保持中立客觀的態度,不受情緒的左右,只憑法律事實和證據做出正確的判斷。
段四:法律知識的不斷提升和學習。
在值班律師的工作中,我們需要不斷學習和掌握最新的法律知識。法律是一門變化很快的學科,它不斷地與時俱進,我們必須跟上時代的步伐。因此,我們需要參加各種培訓和學習機會,通過不斷地學習和實踐提高自己的專業水平,并將專業知識運用到實際工作中去。只有不斷提升自己的法律能力,才能更好地為人民服務。
段五:反思與總結。
誠然,作為一名值班律師,我們面臨著巨大的責任和壓力。尤其是在一些復雜和敏感的案件中,我們需要對事實和法律條文有著敏銳的洞察力以及扎實的背景知識。然而,正是這種責任和壓力讓我們不斷地成長和進步。通過不斷地反思和總結,我們能夠更好地改進自己的工作方法和技巧,提高我們的工作效率和質量。同時,我們也能更好地適應這個充滿挑戰和機遇的職業道路。
總結:
作為一名檢察院值班律師,我深刻體會到了法律實踐中的重要性和挑戰。我們需要堅守職業道德底線,保護人民群眾的權益與社會正義。我們需要不斷地學習和提高自己的法律素養,以更好地為人民服務。同時,我們也需要不斷總結和反思,不斷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水平。這是一段又辛苦又充實的旅程,但我相信,只要我們堅守初心,矢志不渝,我們一定能夠成為更好的檢察院值班律師,為社會的發展和進步做出更大的貢獻。
實用檢察院律師意見書案例篇七
某某縣公安局經濟偵查大隊:
李某涉嫌合同詐騙一案,安徽治邦律師事務所接受其親屬的委托,指派我擔任其偵查階段的辯護律師。20xx年12月29日,因證據不足未被批捕,同日貴局對李某采取取保候審措施,現已三月有余。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以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公安機關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對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根據案情變化,應當及時變更強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審”。根據以上規定,李某被取保候審期間,貴局也不得中斷對該案的偵查,亦即不得拖延。
實體上分析,李某被控合同詐騙罪,從辯護人的角度來看,不是證據不足的問題,而是是否構成該罪。批捕程序中,辯護人已向某某縣檢察院遞交書面律師意見書,其中就詳細闡述了本案不構成合同詐騙罪。從本罪的主客觀要件上分析,本人還是堅持認為李某的行為不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請貴局再仔細斟酌之。
從證據收集程序上,涉案三名犯罪嫌疑人均已到案,先后被取保候審。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到案幾天后即被取保。就是說,涉案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均已獲取。被害人(控告人)的陳述早已有之,也提交了相應的書證——雙方簽訂的《購車協議》(雖然未親眼所見控告人提交的該書證,但推測缺少不了這一控告關鍵的證據;李某父親處也保有一份《購車協議》)。關于涉案車輛的轉讓、過戶信息,我想貴局也應已掌握。因此,辯護人認為本案的主要證據應該說都已基本收集到位。憑此如仍不能確鑿定案的話,時間恐也難以改變這一切。
實踐中,有些案情并不復雜、取證并不困難、在偵查階段被取保候審的案件,往往會被拖延至取保候審期滿后再結案:或移送,或撤案,甚或不了了之。甚至,取保候審結束后,再變更為監視居住措施,繼續拖延。辯護人認為,這些都是違背法律精神的行為,既損害了公安機關的威信,也有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使當事人不能及早得到最終的司法處理結果,而使其長期處于不穩定狀態。
遲來的正義非正義。辯護人請求貴局依法盡快偵結此案,或移送,將李某交由檢察院審查起訴、法院審判;或撤案,還李某清白之身。以上意見,請貴局慎思,并期待盡快給予答復。
此致
實用檢察院律師意見書案例篇八
在法治社會中,檢察院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其職責之一就是指派律師履行代理檢察職能。而其中,檢察院值班律師是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作為律師的代表,他們在保障公正審判、維護法律權益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在長期的從業中,我深深意識到作為檢察院值班律師的責任和使命,并結合自己的親身經歷,總結出了一些寶貴的心得體會。
第二段:權益保障與輿論引導(以具體案例論述)。
作為檢察院值班律師,我們首先要做好的就是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曾接手過一起涉及辯護人資格申請的案件。當事人因為種種原因無法委任辯護人,偏離了法律的軌道。作為值班律師,我們要獨立客觀地評估案件情況,為當事人申請辯護人資格,確保他們受到公正審判。與此同時,我們還需及時采取輿論引導措施,平衡公眾輿論關注點,有效維護當事人的名譽權。只有平衡好雙方的權益,才能實現司法公正和輿論引導的良性互動。
第三段:合作與溝通(論述與相關部門的協同作戰)。
在處理復雜案件時,不同部門之間的合作與溝通顯得尤為重要。我曾參與一起關系復雜的經濟犯罪案件,通過與公安機關、法院等其他部門的緊密配合,我們成功地保障了證據的完整性,確保了案件偵查和審判的順利進行。在每次與相關部門的會商中,我體會到了團結和協作的力量,也意識到了自身作為檢察院值班律師的責任不局限于法律運用,還需具備協調與合作的能力。
第四段:監督與公平(以維權案例為例子)。
檢察院值班律師在司法實踐中,還肩負著對其他法律事務的監督職責。曾有一起民事糾紛案件,當事人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遭遇不公平對待,正義受到侵害。作為值班律師,我對審判的公正性提出了質疑,并積極維護了當事人的權益。最終,在檢察院的干預下,當事人獲得了公正的審判結果。通過這個案例,我切實體會到了作為檢察院值班律師的重要性,我們既是法律的執行者,也是公平正義的守護者。
第五段:個人成長與反思(以自身成長為主線)。
在擔任檢察院值班律師的過程中,我不僅學到了律師的業務技能,更感悟到了成長的重要性。每一次案件都是一次十字路口,讓我思考自身的素養和專業度。在檢察院值班律師的崗位上,我時刻保持著對法律精神的敬畏,并通過自身的努力不斷提升專業素質。正因為有了這些心得體會,我才更加堅定地認為,作為檢察院值班律師,我們不僅要有扎實的法律知識,更需在實踐中不斷摸索,提升自身的素養與修養。
總結:
作為檢察院值班律師,我們肩負著維護法律尊嚴、保障公民權益的重要使命。通過具體案例的論述,我們可以看到,檢察院值班律師不僅需要在專業知識上有所造詣,更需要具備良好的合作與溝通能力以及公平正義的底線。在不斷提升個人素質的同時,也應時刻保持樂觀、謙虛和進取的態度,勇于面對挑戰和困難。只有這樣,我們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職責,為司法的公正與公平貢獻自己的力量。
實用檢察院律師意見書案例篇九
北京律師事務所、北京律師事務所受吳妻子宋委托,分別指派李律師和律師擔任吳淦在偵查期間的辯護人。20xx年6月27日,律師接到你院電話通知,稱廈門市公安局分局已向你院提交《提請批準逮捕書》。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辯護人在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時,可以提出相關意見。現辯護人對吳淦涉嫌尋釁滋事、誹謗、煽動顛覆國家政權一案的批捕事宜,發表如下法律意見。
需要說明的是,雖然辯護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試圖向偵查機關了解案件有關情況,但偵查機關以此案中吳淦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為由,并未做任何介紹。故辯護人的意見所指向的案情,只能以等媒體報道中所涉內容以及與吳本人會見過程中所了解的有關情況作為參考,但辯護人認為新華社等媒體的報道所反映的事實并非客觀真相,所做出的評價更是極盡誣蔑,且媒體審判本身已經妨害了司法獨立與公正。
一、吳其人。
吳x本是復員軍人,在這個急劇變革的時代,他目睹社會的種種不公與不義,在鄧玉嬌案中挺身而出進行公民調查,從此走上自動自發的公益維權之路。面對肆虐的官權和官威,他不畏煩難,無懼艱險,在各種公共事件中,他始終堅持為弱勢群體鼓與呼,并對違法公權力勇敢說“不”。吳淦及吳淦式維權行動的出現、存在和彰顯,客觀上有利于促進對真相的追尋、對公權的監督和制約、對弱勢群體的人權保障。毫不夸張的說,他是現代版的俠客,是中國版的“羅賓漢”。
二、尋釁滋事。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行為方式共有四種形態:(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很明顯,本案中,吳淦的任何行為均與(一)(三)兩種形態無關。那么吳淦是否實施過(二)(四)兩種形態的行為呢?辯護人根據新華社等媒體的報道所涉內容逐一梳理后即可充分證明,吳淦的任何行為,均不構成尋釁滋事行為的第(二)或第(四)種形態。無論是所謂的侮辱女干部,還是“三頭肥豬”、滑縣維權中的“腿槍”、“戲犬”以及江西高院聲援律師閱卷等,均屬于以“行為藝術”的方式表達對違法公職人員的抗議,是一種正當的言論表達行為,并不構成刑事意義上的“辱罵”行為,當然更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的六種“情節惡劣”的情形。且上述行為多數未在公共場所發生,個別在公共場所發生的,也不屬于“起哄鬧事”,更未“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在慶安事件中,吳淦也只是將自己所獲取的有關事實做完整呈現,并未編造虛假信息,因此其行為并不構成尋釁滋事。
辯護人認為,公職人員屬于公眾人物的范疇,而公眾人物尤其是掌握公共權力的政治人物,很容易利用司法公器對公民監督者、維權者進行所謂的“合法”報復。正是基于此,世界各國對公眾人物尤其是政治人物名譽權的保護即便在民事領域都是審慎和節制的,更不會出現由國家司法機關直接利用偵查、公訴等方式予以刑事追究的情形。
三、誹謗。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誹謗罪屬于自訴案件,告訴才處理,只有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才屬于公訴案件。
根據《公安部關于嚴格依法辦理侮辱誹謗案件的通知》:對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侮辱、誹謗行為,應當認定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以侮辱罪、誹謗罪立案偵查,作為公訴案件辦理:(一)以侮辱、誹謗行為導致群體性事件,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二)因侮辱、誹謗外交使節、來訪的外國國家元首、政府首腦等人員,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三)因侮辱、誹謗行為給國家利益造成嚴重危害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吳淦并未實施任何“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更顯然沒有任何“誹謗”行為導致群體性事件,嚴重影響社會秩序,也未誹謗外交使節、來訪的外國國家元首、政府首腦等人員,明顯不存在“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不屬于公訴案件的管轄范圍。在沒有“受害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的情況下,公安機關越權進行偵查,顯然已突破了自訴和公訴的邊界,屬于濫用國家公器。
此外,最高人民檢察院20xx年8月發布的《關于嚴格依法辦理誹謗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對于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的誹謗案件,受理的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屬于公訴情形并有逮捕必要的,在作出批捕決定之前應報上一級檢察院審批。”也即,在本案中,即便你院經審查認為屬于公訴情形并有逮捕必要,在作出批捕決定之前也應報福建省人民檢察院審批。
四、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辯護人認為,偵查機關之所以在向你院提請批準逮捕時增加這一在最初刑拘時沒有的罪名,純粹是為了惡意使用《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以達到阻撓律師會見的目的。吳淦并未實施任何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其一些與政治制度有關的言論表達,是其個人政治觀點和思想理念的正常流露,并未超出一個公民言論自由的邊界,根本不構成犯罪。
五、鄭重建議。
辯護人認為,對吳淦的刑拘和報捕,是一些逆歷史潮流而動的個人和組織,企圖通過對維權群體中的典型代表的打壓,以期阻遏維權運動、壓制公民社會發育、震懾權利意識已蘇醒并開始向當權者主張權利的廣大民眾。這樣的用心,完全是“刀俎”對“魚肉”的迫害和屠戮,根本置民眾利益、社會公義和國家前途于不顧,無疑將受到所有正直公民的指責和唾棄。
在這樣是非善惡的歷史關頭,辯護人希望你院及具體負責人員能謹持司法正義、善盡權力職責、恪守道德良知,慎思慎處、迎難克艱、勇擔大義,最終本著對法治敬虔和對當事人負責的態度,依法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先賢孟子曰:“仰不愧于天,俯不怍于人”,同為法律人,希望我們到晚年都能俯仰無愧,笑對天地與子孫。
此致
廈門市人民檢察院。
辯護人:李方平律師。
燕薪律師。
實用檢察院律師意見書案例篇十
因公司跨省市搬遷,涉及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事宜,需要我們出具法律意見書。
這是我的第一個正式工作任務,一共修改了6個版本,最終定稿發給客戶。
:起初律師讓我研究一下“公司遷移員工勞動關系補償方案”,我花了一晚上時間做了詳盡的法律研究、案例分析,并作出了法律研究方案的草稿。
:半天后的見面,初步溝通了一下我的方案,于是律師便讓我根據律所的法律意見書模板形成正式的文稿。我大概用了2個多小時,把自己之前起草的草稿,按照律所的模板形成了9頁的法律意見書。主要內容分為法律依據、法律分析及操作步驟、法律風險提示。律師回復研究很詳細,建議精簡至3頁之內,法律分析再精簡、案例無需添附、重點突出操作建議,并保證文稿格式字體統一。下班前發給律師,他會發給客戶。
:用時2個小時完成第三稿。在第二稿基礎上精簡至3頁之內。發給了帶教律師。我以為我已經完成了工作,高高興興的等待律師的回復。半小時后,律師回復讓我按照他給的思路重新寫,大概思路分為以下四個部分:解除勞動合同的性質、方式、成本及注意事項。
用時2個小時,按照律師回復的要求重新起草了新的法律意見書,頁數為3頁。剛接到重新草擬回復后,整個人是比較蒙圈、混亂的,意味著我的思路需要重新構建,離下班時間還剩2個多小時,我是否有能力完成這次的工作任務,這是我的第一個正式工作任務,不想搞砸,更不想讓帶教律師對我失望。于是馬上收拾心情,強行讓自己鎮定下來,按照律師的思路重新梳理寫作提綱并填充內容。
【第一】其實是解除勞動合同性質,我不知道專業的定性應該是如何進行的,我腦子里就在想這就是個非過失性法定解除權,這個是定性嗎?無從知曉。于是開始百度、谷歌、公眾號各種搜索,沒有人明確的寫過企業搬遷是屬于何種性質。在這個問題上,我已經花費很多時間了,不能再這樣浪費時間,如果不能按時提交工作任務,可能真的會給律師留下不好的印象。再次整理了一下心情,想通過法院判決了解一下,是否法官對此類案件在判決中進行過定性分析,還真讓我找到了。判決中,法院對解除勞動合同定性的認定,一般是員工主動離職、單方面解除權。本次法律意見中,企業搬遷致使解除勞動合同,屬于用人單位可以行使的法定解除權,細分為非過失性解除之法定解除權,學過民法的同學應該都知道,解除權是一種形成權,單方意思表示即可發生法律效力。我自己認為這個應該屬于法律分析上對問題定性的解釋了,于是在第一段寫下了這段文字。
【第三】是解除勞動合同承擔的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因為合法解除,無論是協商解除抑或是非過失性解除,企業均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如果是違法解除,企業則應當支付的是賠償金,即經濟補償金的2倍。本條內容我通過公式的形式呈現。當時起草的時候,還在想是否需要引入《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更明確告知企業應當如何計算經濟補償金。但由于前面的條款均為引入法條,甚至未寫明法條序號,為了保證一致性,我也放棄了引入條款的想法。
【第四】是注意的操作事項。我主要從以下5點提出的建議:1.研判是否屬于法定情況。2.先行與勞動者進行協商。3.協商不成應留存證據。4.解除應進行法定補償。5.合法解除步驟。該部分的起草主要是結合了司法裁判要旨中法官的態度和觀點,司法實踐中,其實對于適用“客觀情形”是有法定的條件和程序的。公司負有對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的舉證責任,同時也具有同勞動者進行合理充分協商的義務。在這個庭審注重證據原則的時代,在本條中強調了企業的證據留存意識,我認為是很重要的。其實在第一、二稿中,我還從實務角度提出了員工的知情權、參與權、安置補償方案的建議。但因精簡原因,都做了刪除處理。
上述內容起草完成后,對錯別字、格式及內容進行審核,終于按時交了作業。心理很是忐忑,一直期待律師的回復。最希望得到的答案,肯定是律師對工作的肯定。但又沒有信心,擔心自己把工作搞砸了。交完作業后,遲遲未收到回復,還群里特意問了一句:“是否存在問題,如果有問題,我這邊隨時調整,畢竟在企業給業務方出具法律意見和給律所客戶出具法律意見還是有差距的。”初入律所,不管你以前的工作經驗有多少,你都是一個新人,都應當秉持著不恥下問、敏而好學的精神,認清自己,隨時調整,不要固執己見,在進入律所前就應當有這些認知,并盡快調整好工作的方式及態度。實習律師這一年肯定會是很艱辛的,無論從生活、工作方面,對我們來說都會是個很大的挑戰。但只要我們用心踏實的熬過去,我相信成為一名優秀律師并不會太遙遠。
凌晨,帶教律師回復了,我看在我的基礎上把3頁精簡為2頁,可能太晚了并沒有時間做斟酌,律師說明天再回復我。我終于可以安心睡覺啦,因為精簡是提煉,并沒有大篇幅的修改,我還是比較滿意的,至少沒有那么差,踏實睡覺去了。
早上10點多,律師將終板發給我學習。主要修改內容如下:1.性質未使用我之前的寫法,而是直接引用了《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3款。2.把第四稿的二和四內容作了整合,并簡化為協商-留存證據-方案研究階段注意嚴格保密。3.經濟補償金刪除了違法解除賠償金的內容,并引用了《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我修改了一下格式,轉化成pdf版本發給了律師,這個工作任務算是完成了。
1.法律意見書的內容是應當詳盡還是精簡?是否應該注重結合實務操作和裁判要旨?
4.優秀的律師助理(實習律師)應當具備怎樣的品格和工作能力?
實用檢察院律師意見書案例篇十一
根據《xxx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現行有效的《xxx華川有限x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河北x威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xxx華川有限x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曹x立律師列席了20xx年xxx華川有限x司第次臨時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對本次股東大會的會議召集及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資格、會議表決程序等事項進行見證,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見書。
在本法律意見書中,本所律師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僅對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會議的人員資格、會議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事項發表法律意見。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見證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相關事項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師審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屆董事會第次會議決議;。
(三)20xx年月日華川有限x司關于召開本次股東大會通知、回執及公告;。
(四)公司本次股東大會股東到會登記記錄及憑證資料;。
(五)公司本次股東大會股東表決情況憑證資料;。
本所律師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出席了本次股東大會,并對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及召開程序等有關事項及公司提供的文件進行了核查檢驗,出具如下法律意見:
本次股東大會由公司第屆董事會第次會議決議召集,本次股東大會于20xx年月日以方式通知了全體股東,同時在發布公告。通知及公告中包括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時間和地點、會議議題、參加人員、參加辦法等相關事項。
本次股東大會召開會議的基本情況如下:
會議召集人:公司董事會;。
會議主持人:xx董事長。
會議投票方式:現場投票并在會議記錄上簽字確認;。
現場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20xx年x月x日xx點00分;
現場會議召開地點:本公司xx會議室;。
經本所律師見證,本次股東大會實際召開的時間、地點、方式等與通知內容一致。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董事會作為召集人的資格合法、有效。
(二)本所律師列席了本次臨時股東大會。
(三)本次股東大會由公司董事會召集由董事長主持,其作為本次股東大會召集人和主持人的資格合法有效。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
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對通知所列議案進行審議,并以舉手表決簽字確認的方式現場進行了表決,舉手同意的股東在股東會議記錄上簽字,未簽字的股東對決議內容表示棄權。本所律師見證了會議表決全過程。
(二)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結果如下:
根據統計結果,以上議案由參加會議有表決權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公司章程》有關規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和召集人資格、會議提案、表決程序、表決結果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股東大會通過的決議合法、有效。
實用檢察院律師意見書案例篇十二
當事人:
(甲方)。
法定代表人:
當事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調解人:律師事務所律師(甲方委托)。
以上協議,雙方均愿履行。履行日期為協議生效后個月內履行完畢。
本調解協議書自年月日起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甲方律師:律師事務所律師。
乙方律師:律師事務所律師。
實用檢察院律師意見書案例篇十三
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原告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合法有效,雙方都應當誠實信用地履行合同義務,但現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歸還欠款,依法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據此,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依照《xxx合同法》與《xxx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訴至貴院,請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請。
此致
濮陽市___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___。
實用檢察院律師意見書案例篇十四
尊敬的檢察官:
河南國基律師所接受嫌疑人王某之配偶王某某的委托,并取得了王某的同意,指派張勝利律師依法承擔王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的辯護律師。
辯護律師詳細聽取委托人所介紹的情況,依法會見了王某,并與委托人及其親屬實地查看了交通事故現場,也向承辦交警提交了相關辯護手續文書,簡單了解了案件情況;對于交通事故認定書更是詳細研究,也就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依法提起了復核。雖然辯護律師在公安偵查階段不能全部的了解案情,但是基于交通肇事案件的特殊性,現就滎陽市交警部門隱瞞核心事實、錯誤認定事故責任、嚴重違反法律程序等問題,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86條,提出以下意見:
就基本事實而言,事發路口屬于干路與支路交叉路口,在支路南北兩個路口,也就是被害人安某某南北通行的兩個路口均設置了八角形紅底白字的“停”字警示性交通標牌。
但令人奇怪的是,在鄭公交認字(20xx)第00047號事故認定書中,關于“道路情況”中卻沒有記載、沒有認定南北通行路口設置的這兩個“停”字交通警示標牌!這顯然屬于事實不清!
實際上,依據道路交通法律法規,依據交通標牌國家標準,在此交叉路口,依法享有優先通行權的是干路的機動車輛。
另一方面,即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9條第二項,被害人安某某在交叉路口也應該依法慢行、瞭望,讓右方道路來車先行——也就是說,即使忽略“停”字警示標牌,事故發生時候依法享有優先通行權的不屬于被害人,而是屬于機動車駕駛司機王湘。
正是因為被害人違反交通規則,強行、搶占道路,方才發生交通事故。而事故恰恰發生在北半幅,就在申請人安某某由南向北的右側。
所以,方方面面來看,滎陽市交警部門所認定的被害人享有優先通行權既不符合客觀事實,也不符合法律法規——根本上就屬于故意混淆事實,任意、違法的認定被害人擁有優先通行權。
二、根據《河南省道路細則》附件“過錯行為分類表”中第14條、15條、44條,被申請人安青辰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9條第一項、或第二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0條第一款——而過錯行為分類表”中第14條、15條、44條,均屬于主動型行為過錯類型,都是應該承擔主要責任的。
《河南省道路細則》是公安部明文授權地方公安機關制定的,是根據道路交通法律法規所制定的,是明確、具體的責任認定規定——其更重要的意義也是對于交警行政權力的一種限制!
但涉案事故認定書明顯違反這個細則,也是屬于違法的!
首先,6月22日上午發生交通事故,肇事司機王某當日就被刑事拘留;而交通事故認定書出具的時間則是6月28日——沒有認定事故責任,沒有深入調查取證,就已經刑事拘留肇事司機,這不僅僅是違反刑訴立案程序問題,分明就是別有用心、試圖巧取豪奪。
其次,根據《道路事故程序規定》第47條第二款,發生死亡事故的,交警部門應當在事故認定書制作之前,召集各方當事人當場,公開調查取得的證據。但滎陽交警大隊至今未向申請人方面公開證據。這也是嚴重違反法律程序的。
總而言之,本案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是被害人安某某嚴重違反交通法律法規、強行搶占道路所引發的。若果說肇事司機存在過錯行為的話,則是沒有按照三角形黃底黑字“慢”的指示標牌減速行駛——但若果被害人騎行自行車闖入機動車道,對于限速80公里每小時的平整路段,機動車即使減速也不能完全避免事故的發生!所以,肇事司機的這種過錯行為充其量屬于被動型的過錯行為!
縱觀本案,滎陽交警部門故意顛倒事實、加重肇事司機責任、又嚴重違反程序,不由得讓人疑竇縱生,這似乎就是別有用心、意圖巧取豪奪!
另外,嫌疑人王某年齡已經55歲,沒有犯罪記錄,也屬于在編在職人員,收入穩定,擁有住所;況且交通肇事罪屬于過失犯罪,實在沒有逮捕必要。
以上意見,望檢察官予以采納。
實用檢察院律師意見書案例篇十五
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原告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合法有效,雙方都應當誠實信用地履行合同義務,但現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歸還欠款,依法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據此,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依照《xxx合同法》與《xxx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訴至貴院,請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請。
此致
濮陽市xx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xx。
時間:
實用檢察院律師意見書案例篇十六
在文書頂端居中標明“法律意見書”字樣。
2、致送單位(或人)的稱謂。
在標題的下一行頂格寫明接受文書的單位名稱或人的名稱。如:“××有限責任公司”“尊敬的××國××××先生(女士)”“××董事長”等。
3、說明解答內容的緣起和依據。
要求用簡明扼要的文字概括交待解答的是什么內容,即就提出的什么問題予以答復,這是法律意見書的開頭部分。
二)正文。
這部分是法律意見書的主體部分。正文通過法律、法規來詳細解答詢問人所提出的問題。一般而言,這一部分需要進行嚴密的論證,科學的分析,從而給詢問人一個圓滿的答案。正文的內容既可單列一項,就問做答,也可以分為若干個問題,用分題標號形式一一作答,具體如何寫,要根據詢問人所提問題的多少來決定。
三)結尾。
正文寫完之后,一般應另起一段,用幾句話對所述問題進行總結,加以概括,起到歸納全文的作用。最后在文末右下角寫出律師的工作單位、職務及姓名,并注明制作日期。
實用檢察院律師意見書案例篇十七
湖南君信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企業(以下簡稱:公司)的委托,依據本所與簽訂的《股權并購法律事務委托。
合同。
本所律師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所審閱的相關文件資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及資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公司股東會(董事會)關于股權并購的決議;。
(4)資產評估公司關于目標公司的《資產評估報告》;。
(7)轉讓方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律師特聲明如下:
(1)關于法律意見書出具的法律依據的聲明;。
(2)對本法律意見書真實性的聲明;。
(3)對本法律意見書出具證據材料的聲明;。
(4)對委托方保證提供資料真實性的聲明;。
(5)對本法律意見書使用目的的聲明。
本所律師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的精神,對提供的文件和相關事實進行了核查和驗證,現發表法律意見如下:
1.關于轉讓股權的目標公司。
2.關于股權的轉讓方(為公司時)。
3.關于股權的受讓方(為企業時)。
本所律師認為:(就各方主體的合法存續發表意見,略)。
經本所律師查證:
轉讓方(為公司時)持有目標公司簽發的出資證明,該證核發日期為年月日,核定的股權為萬元。
本所律師認為:(就并購標的的合法有效發表意見,略)。
經本所律師查證:
公司作為有限公司,公司董事會于年月日召董事會議,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股權并購的可行性分析報告》及《關于公司股權并購的方案》。
本所律師審查了目標公司的《公司股權并購方案》,該方案的內容主要包括:
(1)(轉讓標的公司)股權的基本情況;。
(2)公司股權并購行為的有關論證情況;。
(3)轉讓標的公司涉及的、經公司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的職工安置方案;。
(4)轉讓標的公司涉及的債權、債務,包括拖欠員工工資及補償金的處理方案。
經查,本所律師認為:(就方案的合法性發表意見,略)。
(1)(轉讓標的公司)股權的基本情況;。
(3)其他事項。
經查,本所律師認為:(就合同的合法性發表意見,略)。
結論(綜合發表意見,略)。
本法律意見書正本一式份,副本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