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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小學校食品安全管理辦法案例篇一
第一條 為保證進出口食品安全,保護人類、動植物生命和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進出口食品的檢驗檢疫及監督管理。
進出口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水果、食用活動物的安全管理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在國家質檢總局的統一領導下,依法做好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國家質檢總局對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實施注冊管理,對向中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實施備案管理,對進口食品實施檢驗,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實施備案管理,對出口食品原料種植、養殖場實施備案管理,對出口食品實施監督、抽檢,對進出口食品實施分類管理、對進出口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誠信管理。
第五條 進出口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誠實守信,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六條 檢驗檢疫機構從事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人員(以下簡稱檢驗檢疫人員)應當具有相關的專業知識,盡職盡責。
最新中小學校食品安全管理辦法案例篇二
第六條衛生部會同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劃及其實施計劃。
第七條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劃及其實施計劃應當明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近期發展目標、實施方案和保障措施等。
第八條衛生部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劃及其實施計劃和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
第九條各有關部門認為本部門負責監管的領域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應當在每年編制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前,向衛生部提出立項建議。立項建議應當包括要解決的重要問題、立項的背景和理由、現有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依據、標準候選起草單位,并將立項建議按照優先順序進行排序。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立項建議。
第十條建議立項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條規定。
第十一條審評委員會根據食品安全標準工作需求,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立項建議進行研究,向衛生部提出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的咨詢意見。
第十二條衛生部在公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劃、實施計劃及制(修)訂計劃前,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十三條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在執行過程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調整。
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和食品安全監管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可以緊急增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項目。
最新中小學校食品安全管理辦法案例篇三
第一條 為加強學生小飯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生小飯桌是指僅為中小學學生提供餐飲的校外餐飲服務活動。
第三條 省、市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學生小飯桌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市、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承擔學生小飯桌的登記和食品安全監管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 學生小飯桌開辦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應嚴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對學生飲食安全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餐飲安全責任。
第五條 學生小飯桌實行登記制度。縣(市、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建立學生小飯桌登記檔案,并向當地教育行政部門通報。
有關學生小飯桌的開辦條件、從業要求、登記事項,由縣(市、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每學期開學前,縣(市、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在各中小學校門前醒目位置,公告學校周邊登記的學生小飯桌名單及監督舉報電話,方便學生家長選擇。
第七條 縣(市、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定期進行學生小飯桌監督檢查,建立學生小飯桌監督檢查檔案。
第八條 對違反《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縣(市、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及時查處,督促整改。
第九條 縣(市、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整改不到位、發生食物中毒、或達不到開辦條件的,應取消其登記資格,并及時向周邊學校公告。
第十條 縣(市、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加強餐飲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安全知識的宣傳培訓,每年應對學生小飯桌開辦者、廚師等從業人員進行集中教育培訓,提高其餐飲安全實際保障能力。
第十一條 縣(市、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督促學生小飯桌建立進貨記錄、清洗消毒、健康查體、飯菜留樣等制度,規范其經營管理。
第十二條 各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對社會反映的學生小飯桌食品安全問題應及時組織查處,并向投訴舉報人反饋。
第十三條 市、縣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學生小飯桌實際情況,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具體監管辦法。
最新中小學校食品安全管理辦法案例篇四
一、制定本單位保健食品衛生管理制度和崗位衛生責任制管理措施。
二、制定本單位保健食品經營場所衛生設施改善的規劃。
三、按有關發放保健食品許可證管理辦法,辦理領取或換發保健食品許可證,無許可證不得從事食品經營。做到亮證、亮照經營。
四、組織本單位保健食品從業人員進行保健食品安全有關法規和知識的培訓,培訓合格者才允許從事保健食品流通經營。
五、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六、對本單位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總結、推廣經驗,批評和獎勵,制止違法行為。
七、執行保健食品安全標準。
八、協助保健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監測。
一、制定本單位食品衛生管理制度和崗位衛生責任制管理措施。
二、制定本單位食品經營場所衛生設施改善的規劃。
三、按有關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辦理領取或換發食品流通許可證,無食品流通許可證不得從事食品經營。做到亮證、亮照經營。
四、組織本單位食品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有關法規和知識的培訓,培訓合格者才允許從事食品流通經營。
五、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六、對本單位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總結、推廣經驗,批評和獎勵,制止違法行為。
七、執行食品安全標準。
八、協助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實施食品安全監督、檢測。
一、為健全食品安全保障制度,明確食品安全責任,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障人體貼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店實際,制定本條例。
二、本店法定代表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店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負總責,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和監督管理責任制。食品安全管-理-員負責食品安全日常工作。
三、本店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并按國家法規要求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等經營食品的相關證件,其食品經營范圍與環境應當符合國家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
四、食品銷售應當具備保障食品安全的設施設備和條件,遠離污染源,并符合國家有關食品安全標準。
五、禁止使用無品名、產地、廠名、生產日期、批號、規格、配方、保質期和食用方法等標識的預包裝食品和食品添加劑加工食品。
1 公司全體員工均應保持經營場所的干凈,整潔。
2 經營場所內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3 經營場所內不得隨地吐痰,亂丟果皮,雜物等。
4 任何員工不得將易燃,易爆等物品帶入經營場所內。
5 個人辦公區間物品應擺放整齊,辦公臺上不得擺放與辦公無關的物品。 6 不得在經營場所內用餐,如需用餐需在公司統一規定的區域內。
7 注意個人衛生,不得穿背心,拖鞋進入辦公區域。
8 滅蚊燈,老鼠夾,殺蟲劑應保持有效狀態,發現故障應及時報告衛生管-理-員,衛生管-理-員應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決。
1 根據“按需購進,擇優選購”的原則,依據市場動態,庫存結構及質量部門反饋的信息編制購貨計劃,報國珍專營店批準后執行.要建立供銷平衡,保證供應,避免脫銷或品種重復積壓以致過期失效造成損失。
2 嚴格執行企業制定的保健食品購進程序,確保從國珍專營店購進合法和質量可靠的保健食品。
3 要認真審查供貨單位的法定資格,經營范圍和質量信譽,考察其履行合同的能力,必要時會同質量管理部門對其進行現場考察,簽訂質量保證協議書,協議書應注明購銷雙方的質量責任,并明確有效期。
4 加強合同管理,建立合同檔案.簽訂的.購貨合同必須注明相應的質量條款。
5 質量管理部門要做好首營企業和首營品種的審核工作.向供貨單位索取加蓋企業印章的,有效的《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和《產品檢驗合格證》,以及保健食品的包裝,標簽,說明書和樣品實樣,執行《首營企業和首營品種的審核制度》。
6 購進保健食品應有合法票據,按規定做好購進記錄,做到票,帳,貨相符,購進記錄保存至超過保健食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7 嚴禁采購以下保健食品:(1)無《衛生許可證》生產單位生產的保健食品.(2)無檢驗合格證明的保健食品.(3)有毒,變質,被污染或其他感觀性狀異常的保健食品.(4)超過保質期限的保健食品.(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保健食品。
最新中小學校食品安全管理辦法案例篇五
第一條? 為了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稱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經營活動,及其安全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制定有關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標準、公布食用農產品安全有關信息,應當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三條? 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證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安全,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統一負責、領導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經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協調配合機制、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機制,并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納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標考核。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統一組織部署、指導協調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依法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負責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的日常衛生監督管理工作、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質量監督部門依法承擔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承擔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流通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承擔餐飲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負責對農村家庭宴席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法承擔本市鐵路口岸、航運口岸、具有國際通航業務的機場和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范圍內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商貿流通、教育、城鄉建設、市政、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委托范圍內,依法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加強食品安全監督檢查,發現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章? 食品生產經營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食品生產經營場所生產或貯存有毒、有害以及容易造成食品污染的物品;
(二)食品生產經營場所應當防潮、防霉、通風干燥,食品應當分類存放;
(三)定期維護食品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及時清洗,保持設備或者設施清潔、衛生;
(四)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有明顯區別標識,分開使用、定位存放、保持清潔。
第八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用非食用化學物質浸泡水產品、畜禽產品;
(二)在食品中摻入罌粟殼等有毒、有害物質;
(三)以廢棄食用油脂為原料生產食用油。
第九條? 從事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餐飲服務許可,從事特定品種食品生產經營的,還應當依法在相應許可證件中予以特別標注;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食品生產、食品流通和餐飲服務活動的,由相應的許可管理機關予以查處。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生產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許可,但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他食品或者從事餐飲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或者餐飲服務許可;取得餐飲服務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出售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和流通許可。
第十條? 食品添加劑生產者和依法屬于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管理的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應當向市質量監督部門依法申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第十一條? 禁止利用廢紙、廢塑料、廢橡膠、廢纖維等有害物質為原料,生產直接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工具、設備等食品相關產品。
第十二條? 食品生產企業制定的企業標準低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自動失效;食品生產企業應當予以修改。
第十三條? 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員出現腹瀉、嘔吐、黃疸、發燒、咳血和咽部、肺部、皮膚化膿等病癥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將其調整到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工作崗位,康復后可以繼續從事原工作。
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健康證明在全市范圍內適用。
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由市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 采用委托方式生產加工食品、食品添加劑、依法屬于生產許可管理的食品等相關產品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企業進行生產。
委托雙方應當到所在地區縣(自治縣)質量監督部門備案,提交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和委托加工合同復印件。
委托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標明委托雙方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事項。
第十五條? 食品、食品添加劑經營者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以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六條? 食品、食品添加劑批發經營者,應當如實記錄批發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相關信息的銷售票據;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七條? 食品、食品添加劑批發經營者,應當定期將進貨查驗記錄信息、批發記錄信息報告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八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指定專人保管、專柜貯存食品添加劑,并標示“食品添加劑”字樣。
食品生產者應當建立食品添加劑使用記錄制度,如實記錄使用食品添加劑的名稱、使用范圍、使用量、使用日期、使用目的等事項,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堂、集體用餐配送者、食品攤販不得在食品經營場所使用、存放亞硝酸鹽。
第十九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接辦集體宴席,應當具備與接待要求相適應的服務人員、食品經營場所和消費設施、設備;不得超許可范圍、承接能力接辦集體宴席。
餐飲服務提供者接辦集體宴席應當對提供的食品留樣,每個品種留樣量不少于100克,并在冷藏條件下至少存放48小時。
第二十條? 集體用餐配送者配送食品,應當在包裝明顯位置注明制作的時間和保質期限。
第二十一條?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展銷會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選址與有毒、有害場所保持規定的距離;
(三)設置必要的給排水、垃圾廢棄物清除等設施;
(四)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五)配備必要的食品安全檢測設備,設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欄。
第二十二條?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五)設置信息公示欄,及時發布市場內食品安全管理信息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信息。
第二十三條? 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二)具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清洗、消毒、包裝設備,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定;
(五)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七)從業人員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
第二十四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監督檢查或者抽檢不合格的,應當及時通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沒有營業執照的,應當及時通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餐飲服務提供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飲具的監督管理,發現餐飲具不合格的,應當及時通報衛生行政部門。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放、撤銷、撤回、吊銷、注銷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營業執照的,應當定期通報衛生行政部門。
第二十五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飲具的,應當查驗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的營業執照,并留存其營業執照和餐飲具消毒合格證明復印件。
第二十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在許可證標注的生產經營地址外貯存食品的,應當在貯存食品3日前向原許可機關備案。
為食品生產經營者提供貯存、運輸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在簽訂貯存、運輸合同前,查驗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許可證(依法不需要取得許可的除外)、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并留存其身份證明、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復印件,如實記錄貯運食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限和食品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相關信息。
第二十七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農村家庭宴席監督管理工作進行培訓和指導。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對農村家庭宴席進行備案管理。
農村家庭宴席舉辦者應當在舉辦家庭宴席前2日內將就餐時間、就餐人數、場地衛生條件、菜品清單、廚師健康狀況等情況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備案。
農村家庭宴席管理辦法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二節?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
第二十八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改進生產條件,逐步發展成為食品生產企業。
第二十九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依法取得生產加工核準,辦理工商登記后,方可從事生產加工活動。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核準的有效期為3年。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管理辦法由市質量監督部門制定。
第三十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生產加工區與生活區隔離;
(四)直接接觸食品的生產加工設施或者設備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五)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
(六)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第三十一條? 申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核準的,應當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質量監督部門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生產加工核準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生產加工固定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材料;
(四)生產加工設備、設施清單;
(五)設備布局平面圖和工藝流程圖;
(六)執行的食品安全標準;
(七)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名單和食品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文本。
依法需要預先核準名稱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同時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第三十二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食品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三)生產加工過程中防止生熟食品以及原料、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
(四)食品生產加工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無毒無害;
(五)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應當洗凈、消毒,保持清潔;
(六)食品的包裝材料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七)正確使用符合食品安全的洗滌劑、消毒劑;
(八)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九)從業人員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
第三十三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負責人應當對食品安全負責,向社會公開承諾食品安全,不亂用、不濫用食品添加劑,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品,不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生產加工食品,不生產加工假冒偽劣食品。
第三十四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禁止生產加工下列食品:
(一)乳制品、酒(不含糧食釀造酒)、罐頭制品、果凍等高風險食品;
(二)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三)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四)市質量監督部門規定的其他禁止生產加工的食品。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不得向食堂、連鎖經營的集中交易市場銷售其生產加工的食品。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不得接受食品委托生產加工。
第三十五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建立出坊食品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保質期限、銷售對象、銷售日期等內容。
進貨查驗記錄和銷售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六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的食品應當至少每半年檢驗1次;首次出坊銷售的食品,應當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出坊銷售。
不具備食品檢驗能力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第三十七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實行季節性或者臨時性生產加工的,應當在開業、停業前3日內報告所在地區縣(自治縣)質量監督部門。無正當理由的,停業不能超過6個月。
第三十八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預包裝食品的,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生產加工散裝食品的,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或者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第三節? 食品攤販
第三十九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建設改造集中交易市場,鼓勵食品攤販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固定場所經營。
第四十條? 食品攤販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三)餐飲具應當洗凈、消毒,保持清潔,一次性餐飲具不得重復使用;
(六)正確使用符合食品安全的洗滌劑、消毒劑;
(七)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八)從業人員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
第四十一條?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非主干道兩側設置臨時占道經營點規劃時,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的規定,集中規劃臨時占道食品攤販經營點,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二條? 從事臨時占道經營的食品攤販應當依法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市政設施主管部門申請臨時占道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 食品流通攤販應當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餐飲服務攤販應當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食品攤販備案管理辦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分別制定。
第四十四條? 市政設施主管部門在履行占道行為監管職責時,發現占道食品攤販違反食品安全管理相關規定,應當及時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區縣(自治縣)市政設施主管部門發放、撤銷、撤回、吊銷、注銷食品攤販臨時占道許可的,應當在3日內通報同級工商行政、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占道食品攤販違反食品安全管理相關規定,不適宜繼續經營的,應當在3日內通報市政設施主管部門;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接到通報后,應當及時責令其變更經營范圍或者依法注銷臨時占道許可證。
第三章? 食品檢驗
第四十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檢驗資源,推進食品安全檢驗檢測能力建設,為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食品安全監督檢測提供技術保障。
第四十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所生產經營的食品依法進行委托檢驗的,應當對送檢樣品、樣品所代表批量的真實性負責。
抽樣檢驗、委托送檢的檢驗樣品,應當經檢驗雙方同意后當場封存,并簽字確認。
第四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檢驗結論之日起5日內向承擔復檢工作的食品檢驗機構申請復檢,并說明理由。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抽樣檢驗結論有異議申請復檢的,還應當同時告知實施抽樣檢驗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復檢:
(一)食品微生物指標超標的;
(二)食品留樣超過保質期,影響復檢指標穩定的;
(三)逾期未提出復檢申請的;
(四)已進行過復檢的;
(五)生產經營單位對樣品真實性提出異議,但不能提供有關證明文件的。
第四十九條? 食品檢驗機構對檢驗結論的真實性、準確性、科學性負責,保證出具的檢驗數據和結論客觀、公正;因檢驗數據和結論錯誤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食品檢驗機構不得與食品生產經營者簽訂協議,作出包檢合格等影響檢驗公正性的承諾,不得索取、收受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五十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復檢結論和逾期未申請復檢的檢驗結論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一條? 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設立食品檢驗室,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等其他生產經營者建立聯檢食品檢驗室,自行對食品進行檢驗。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二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應當包括食品抽樣檢驗、餐飲具抽樣檢驗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監督管理等內容。
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結合具體情況,組織制訂、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計劃方案。
第五十三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市級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國家和本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要求和需要,制定和實施本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能力建設規劃。
第五十四條? 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獲知有關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后,應當立即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報告,同時通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
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對信息進行核實和分析,并根據需要,組織同級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商貿流通、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制訂臨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
第五十五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快速檢測方法對食品進行初步篩查;對初步篩查結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依法進行檢驗。
檢驗結論-公布之前,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不得進行銷售。
第五十六條? 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頒發、備案實施、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第五十七條? 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的監督檢查和回訪。
監督檢查和回訪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經檢查人員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負責人或者食品攤販經營者簽字。
第五十八條? 質量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撤回、吊銷、注銷許可證后,應當于3日內書面通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撤回、吊銷、注銷食品流通許可證或者接到通報后,應當責令當事人限期辦理變更登記事項,逾期不辦理變更登記的,依法注銷相關注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撤回、吊銷、注銷食品生產者、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營業執照后,應當于3日內書面通報質量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質量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通報后應當注銷其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核準證)、餐飲服務許可證。
第五十九條? 食品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分類分級的原則進行調查處理。
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關食品安全事故的舉報,應當立即核實并向衛生行政部門通報相關情況。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會同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參與食品安全事故調查的部門應當在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組織協調下分工協作、相互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的工作效率。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對事故現場進行衛生處理,提出可疑食品生產加工現場的衛生學處理措施,查清事故發病人數、死亡人數、致病食品和致病因素等,并及時提交流行病學調查報告。
第六十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子監管信息系統,收集、整理、記錄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相關信息。
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對本辦法規定的相關記錄實行電子記錄。食品生產經營者電子記錄內容應當與紙質記錄內容一致。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用非食用化學物質浸泡水產品、畜禽產品的;
(二)摻入罌粟殼等有毒、有害物質;
(三)生產經營以廢棄食用油脂為原料的食用油。
第六十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食品生產經營者在檢驗結論-公布之前,銷售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將許可證標注的生產經營地址外的食品倉儲備案的;
(九)使用集中消毒餐飲具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未依照本辦法規定查驗留存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營業執照和消毒合格證明文件,或者食品貯存、運輸服務經營者未依照本辦法規定查驗留存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許可證、身份證明、營業執照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的。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區縣(自治縣)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縣(自治縣)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生產加工要求不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至第九項規定的;
(三)未向社會公開承諾食品安全的;
(四)生產加工本辦法禁止生產加工食品的;
(五)向食堂、連鎖經營的集中交易市場銷售食品的;
(六)接受委托進行食品生產加工的;
(七)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出坊檢驗的;
(八)開業、停業未按規定報告的。
第六十五條? 食品攤販經營不符合本辦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區縣(自治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六條? 食品攤販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等物品,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備案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至第八項規定的;
(三)在食品經營場所使用、存放亞硝酸鹽的。
第六十七條? 消費者購買的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食品生產經營者退換、賠償損失,并支付價款5倍的賠償金:
(一)有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情形的;
(二)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食品不召回或者不停止經營的;
(三)進口食品未經相關安全性評估的;
(四)標簽、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五)添加藥品(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除外)的。
食品生產經營者不予退換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中未履行職責,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質量監督、市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未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日常監督檢查不到位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食品生產:指以銷售為目的,有固定生產場所、固定生產加工設備和裝置,將食品原料按照相應的工藝流程和要求,制作、加工成為食品的活動。
食品流通:指食品銷售者購買、銷售食品的經營活動。
餐飲服務:指通過即時制作加工、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和消費場所及設施的服務活動。包括餐館、快餐店、小吃店、飲品店、食堂和集體用餐配送者等的經營活動。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指有固定生產場所,生產加工規模小,采用傳統工藝,無預包裝或者簡易包裝的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單位或者個人。
食品攤販:指無固定店鋪,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者所在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允許的場所內從事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的個人。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包括食品批發市場、食品零售市場,以及商品批發市場、商品零售市場、商場、超市等交易市場中的食品集中交易區域。
產品合格證明文件:指食品生產者或者檢驗機構出具的,用于證明食品質量合格的檢驗報告書或者合格證。
第七十條? 生產、購買、銷售亞硝酸鹽的,應當遵守本辦法和有關危險化學品管理的規定。
第七十一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應當按照同一生產批號確定食品批量;未標注生產批號的,按照同一生產日期確定。
第七十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鐵路運營中和火車站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由鐵路主管部門依照相關規定執行。
本市行政區域內客運船舶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由客運船舶登記港所在地和客運船舶停泊所在地相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共同負責。客運船舶登記港所在地相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許可證的受理和核發。
客運船舶登記港所在地和客運船舶停泊所在地相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委托相關機構行使客運船舶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七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最新中小學校食品安全管理辦法案例篇六
一、凡在本單位從事直接為師生服務的所有食堂工作人員(包括管-理-員、廚師、采購員、庫管員、清潔工等均應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新參加或臨時參加工作的人員,應經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餐飲從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必要時接受臨時檢查。
三、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從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從業人員有發熱、腹瀉、皮膚傷口感染、咽部炎癥等有礙食品安全病癥的,應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查明原因并將有礙食品安全的病癥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
五、食品安全管-理-員要及時對在本單位餐飲從業人員進行登記造冊,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組織從業人員每年定期到指定查體機構進行健康檢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要隨時掌握從業人員的健康狀況,并對其健康證明進行定期檢查。
七、從業人員健康證明應隨身佩戴(攜帶)或交主管部門統一保存,以備檢查。
第一條為規范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師生飲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校食堂(含伙房)是指設于學校(含托幼機構),供應學校學生、教職員工等集中就餐的提供者。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各級各類學校食堂。
第四條學校食堂食品安全實行屬地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負總責,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承擔監管責任,教育部門承擔行政主管責任,學校承擔主體責任。
第五條市(州)、縣級人民政府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學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對下級政府和有關部門進行目標考核。加大財政資金投入,改善學校食品安全基礎設施條件。
第六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依法實施餐飲服務許可,開展日常監管,查處學校食堂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第七條教育部門負責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的行政主管工作,對下級教育部門和學校進行食品安全目標考核,全面落實學校食品安全責任。
第八條學校(含托幼機構)承擔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校長(托幼機構負責人)是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學校食堂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從事供餐活動,確保食品安全并符合營養要求。
第九條各地要建立學校食堂食品安全責任追究制度。對玩忽職守、疏于管理,導致學校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由相關部門依據有關規定追究學校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職責的單位及人員,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追究其責任。
第十條學校食堂應當依法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學校應以校長為法定代表人申辦學校食堂《餐飲服務許可證》,鄉鎮中心學校所轄的村小(含教學點)食堂應以中心學校校長為法定代表人申辦《餐飲服務許可證》。
第十一條學校應設置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學校首席食品安全官或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具體負責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學校應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崗位責任制度,包括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訓管理制度,加工經營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潔、消毒和維修保養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采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和臺賬記錄制度,留樣制度,關鍵環節操作規程,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投訴受理制度以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制度。
第十三條學校食堂從業人員(含臨時工作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和培訓證明后方可從事餐飲服務。凡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含病原體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安全的病癥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四條學校食堂應建立每日晨檢制度,并做好記錄。食堂從業人員有發熱、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癥等有礙食品安全病癥的人員,應立即離開工作崗位,待查明原因并將有礙食品安全的病癥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
第十五條食堂從業人員應當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操作過程中應保持手部清潔。操作時應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頭發不得外露,不得留長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飾物。專間操作人員應戴口罩。
第十六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對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員開展每年不少于40小時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學校應當組織學校食堂從業人員參加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學習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識,建立學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及從業人員健康、培訓等管理檔案。
第十七條學校食堂食品處理區應設置在室內,按照原料進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應的流程合理布局,并應能防止在存放、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食品加工處理流程應為生進熟出的單一流向。
第十八條學校食堂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臺賬。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輔材料,應通過公開招標、定點采購的方式確定供貨商。
第十九條學校食堂應設置食品庫房,食品庫房應配置良好的通風、防潮、防鼠等設施。食品貯存應當分類、分架、隔墻、離地存放,標識明顯。
第二十條學校食堂在加工過程中應當檢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發現有腐-敗變質或者其他感觀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二十一條學校食堂烹飪的食品應燒熟煮透,烹飪后的食品應在備餐間存放。烹飪后至食用超過2小時的,應當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條件下存放。
第二十二條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應分開使用并有明顯標識,設立固定區域或場所存放。直接入口食品與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應分開存放,半成品與食品原料應分開存放。
第二十三條高等院校制售涼菜,涼菜間做到專人負責、專間制作、工具專用、消毒專用和冷藏專用。
第二十四條分餐應當在備餐間或符合要求的加工經營場所內進行。供餐后多余的食品應冷藏,再次食用時,在確認沒有變質的情況下,必須經高溫徹底加熱后方可供應食用。
第二十五條餐用具應按規定進行清洗、消毒,消毒后的餐用具應儲存在專用的保潔設施內備用,保潔設施內不得存放其他雜物或私人物品。
第二十六條學校食堂不得超劑量、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添加劑存放應有固定的場所,標識“食品添加劑”字樣,盛裝容器上應標明食品添加劑名稱,嚴格“專人采購、專人保管、專人領用、專人登記、專柜保存、專用稱量”。
第二十七條學校食堂提供的每餐次食品成品必須留樣,按品種分別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專用密閉容器內,在專用冷藏設施中存放48小時以上,每個品種留樣量不少于100g,并記錄留樣食品名稱、留樣量、留樣時間、留樣人員等。
第二十八條學校食堂餐廚廢棄物應存放于標識清楚、密閉的容器中,并日產日清。餐廚廢棄物應由經相關部門許可或備案的餐廚廢棄物收運單位或個人處理,并與其簽訂合同,索取其經營資質等相關證明文件復印件,建立餐廚廢棄物處置臺賬。
第二十九條學校統一為學生訂購學生餐的,應選擇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量化分級管理b級以上的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并對供餐單位的食品安全條件、供餐能力、運輸車輛、檢驗室以及食品安全管理機構、人員配備和職責履行情況等進行實地查驗。學校應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分餐和就餐場所。
第三十條學校食堂供餐需分送各班級就餐的,其送餐車輛、容器和工具應保持清潔衛生。每次運輸食品前應清洗消毒,運輸裝卸過程中應密閉加蓋。
第三十一條學校食堂用水應符合國家標準gb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規定。
第三十二條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食堂應由學校自主經營,統一管理,不得對外承包。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引入社會經營的食堂,應選擇有資質能承擔食品安全責任的餐飲單位,建立準入和退出機制。
第三十三條嚴禁高等院校以外的各類學校食堂加工制作冷葷涼菜;嚴禁采購、貯存、使用亞硝酸鹽;嚴禁違規加工制作野生毒蕈、發芽土豆、霉變紅薯、鮮黃花菜等高風險食品;加工制作四季豆、豆漿等食品時必須燒熟煮透。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指揮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第三十五條學校食堂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事發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教育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按照應急預案及時做出反應,采取措施依法處置。
第三十六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學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調查,有權向學校了解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情況,要求學校食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進行檢驗。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并責令進行清洗消毒。
(三)經檢驗,屬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監督銷毀;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第三十七條學校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當發生學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時應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停止經營活動,在2小時內報告當地政府、教育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二)協助醫療機構救治病人;
(四)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按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樣品;(五)落實各部門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態控制在最小范圍。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教育部門要建立學校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新聞發布工作機制,加強信息發布前的溝通和論證,及時、客觀、準確發布權威信息。
第三十九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對學校食堂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學校食堂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學校食堂經營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五)查封違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第四十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人員對學校食堂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對下列內容進行重點檢查:
(一)餐飲服務許可情況;
(二)從業人員健康證明、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和建立檔案情況;
(四)餐飲加工制作、銷售、服務過程的食品安全情況;
(七)餐具、飲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潔情況;
(八)用水的衛生情況。
第四十一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依法對學校進行監督檢查,并制作《現場檢查筆錄》、《監督意見書》或者《責令整改通知書》等執法文書。
第四十二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對學校食堂全面推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學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頒發及變更情況、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
第四十四條地方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制定學校食堂建設規劃和扶持政策,加強學校食堂標準化建設,會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逐步推行學校食堂食品安全遠程視頻監控。
第四十五條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行業組織、家長和學生委員會成員、新聞媒體記者等成為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社會監督員,鼓勵全社會共同參與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第四十六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的違法行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做好學校食堂食品安全舉報受理、查處和反饋工作。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由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四川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2015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小學校校園食品、用品消費市場的監督、管理,維護教育消費市場秩序,確保校園食品、用品的安全與師生身心健康,構建服務至上、誠信可靠、安全和-諧的教育消費市場體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2015]57號)、《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教育,工商、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行使對全省中小學校校園食品、用品安全的管理職能。對為學校提供食品、用品及服務的生產經營者,實行經營資格審查制度及備案管理方式。校園食品、用品經營主體采取招投標確定,經營模式以連鎖配送經營為主。
第三條 縣級以上工商管理部門負責校園內商店、食雜店等流通環節的食品、用品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校園內餐飲、食堂等消費環節的食品、用品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校園食品安全的綜合監督、組織協調和組織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處。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對校園內食品、用品履行以下管理義務:
(三)組織有關經營人員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并建檔;
(四)督促經營者銷售合格的食品、用品;
(六)禁止小攤點和無照無證經營者在校園內兜售食品、用品;
(八)配備專職、兼職食品質量安全管理人員。
學校發現經營者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對因本市場銷售的食品造成食品質量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擔有關責任。
第二章 進入校園食品用品生產企業的基本要求
第四條 為學校提供食品,用品的生產企業,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應具有一定規模、服務好、管理水平高,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企業代碼證,衛生許可證等證照齊全。
第五條 從事《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重點產品目錄》中食品生產加工的企業,必須具備《食品衛生許可證》。廠房、車間、倉庫等須符合消防,衛生、安全和環保等部門的要求,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遵章守紀、無違規記錄。
第六條 凡是使用食品用塑料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的企業,必須提供經過國家有關部門審查并取得市場準入資格的食品包裝廠家的《生產許可證》。
第三章 食品用品連鎖配送經營企業資格審查
第八條 省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省工商、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在湖北省食品安全
監管領導小組的指導下,共同組成資格審查及備案管理領導小組,對申請在學校
開展連鎖經營的企業進行綜合考察、評審,選擇一批優秀企業作為在校園開展連
鎖配送的遴選企業,并頒發資格證書。
第九條 第九條 經過資格審查的企業,根據其服務范圍,須交納一定的安全保證金,該
保證金同時也作為企業履約保證金。
第十條 第十條 經過資格審查的企業,均須接受省資格審查及備案管理領導小組組織的
年度誠信綜合考評。已備案的企業每年考評一次。已進入校園經營的企業,在年
度考評中不合格者,兩年內不得進入校園經營
第四章 食品進入校園的標準
第十一條 經過備案的企業和學校必須簽訂學生食品衛生安全責任書,規范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明確一旦發生食品衛生安全事故時經濟賠償責任及相關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學校校長是校園食品、用品衛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學校對校園食品、用品的生產、經營企業有監管責任,要定期檢查產品質量。企業不得采購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和失效變質產品。采購的產品標識應當符合進貨驗收制度的規定,堵塞市場上假冒偽劣商品的來源。
第十三條 銷售的學生食品(含保健品)必須符合保障學生身心健康和安全的國家強制性標準.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制定高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食品的銷售一律要查驗“三證三票”、驗明“三期”、嚴防“三無”,即查檢驗檢疫證、質量合格證或認證認可證明、衛生許可證和銷售發票、進貨發票、信譽卡,驗生產日期,保質期、時效期,嚴防無廠名、廠址、無qs標識、無識別條形碼食品。
食品標簽的內容必須真實,必須符合相應產品(標簽)標準的要求,標明產品名稱,廠名、廠址,配料表、凈含量、生產日期或保質期、產品標準代號和順序號等。在最小銷售單元的食品包裝上標注《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并加印(貼)食品市場準入標志。
沒有取得國家準入資格的包裝制品不能用于食品包裝和生產。獲得準入資格的產品應在包裝或標簽上注明“食品用”字樣。應有產品說明書及產品標簽,需注明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項、用途,使用環境,使用溫度、主要原輔材料名稱等內容。對于標識“耐高溫”、 “可蒸煮”等的產品,應提供相應的依據。
第十四條 食堂原(輔)料類準入企業必須為持有正規經營資質的經營單位,提供《產品質量合格證》和《產品檢測報告》,并建立購貨登記臺帳。
肉類食品必須提供衛生檢疫、檢驗證明或《產品合格證》、 《定點加工企業屠宰證》的復印件,或查看胴體上是否加蓋畜牧檢疫部門驗訖印章。
農產品應為綠色無公害產品。農產品的采購應有相對正規、固定的渠道,并檢測其合格證、
協議書、責任承諾書是否齊全,以保證其質量。
第五章 禁止采購及銷售的食品
第十五條 不具備合法生產、經營資格者所生產、加工的食品(含無“三期”食品)。
第十六條 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食品。
第十七條 含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食品。
第十八條 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超過國家限定標準的食品。
第十九條 未經檢驗檢疫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
第二十條 病死、毒死或者來源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等及其制品。
第二十一條 容器包裝污穢不潔、嚴重破損或者運輸工具不潔造成污染的食品。
第二十二條 摻雜、摻假、偽造,影響營養、衛生的食品。
第二十三條 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或者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加工制作的食品。
第二十四條 過期或變質的食品。
第二十五條 為防病等特殊需要,衛生行政部門專門規定禁止出售的其它食品。
第六章 學生用品進入校園的標準
第二十六條 供學生使用的文化用品、服裝服飾、床上用品、保健用品等,必須符合青少年生理、心理特征,確保有利于學生身心健康和安全。
第二十七條 不得銷售超過國家規定鉛、汞、砷等8種有害重金屬限量標準的文具、用品,涂(修)改液、學生書包等文具用品和學生服裝、被服等學生用品不得含苯,甲醛等對人體有害的化學成分。
第二十八條 不得銷售影響學生視力的用品、用具,杜絕使用紙張白度過高、印刷物色彩反差過大的紙品。提倡使用有防近視功能的讀本、抄本等學生用品。
第二十九條 杜絕銷售和使用造型設計存在安全隱患的文具用品。學生用品不得使用有損學生身心健康的圖案和造型。對可能危害兒童安全的文具應標注“請勿吞食”等警示標志。包裝上應有合格證、有效期、廠名廠址、生產日期、執行標準號等標識。對塑料文具要檢驗合格證,嚴禁利用一次性注射器、含有毒化學物質的廢舊塑料等為原料生產的產品流入校園。
第三十條 服裝服飾、床上用品等學生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服裝服飾有關標準。學生裝的生產、加工、包裝等有關要求應參照湖北省學生服裝地方標準執行。
第七章 校園食品用品衛生安全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一條 生產和經營企業應主動配合和接受教育、工商、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學校的監督和管理,預防安全責任事故的發生。市、州,縣教育、工商、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成聯合工作小組,負責定期對轄區內校園食品、用品的生產、經營企業進行安全監督。
第三十二條 進入校園進行廣告宣傳、產品促銷的食品(合保健品)、用品,必須經省級教育,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湖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發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單位應立即采取搶救措施,在規定的時限內向所在地衛生、教育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保護好現場,搜集可疑食品及患者排泄物以備檢查。在情況未判明之前,禁止繼續食用可疑食品。學校對已發生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證據表明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應立即停止銷售,并對已售出的有毒食品及時予以追回。學校有責任協助有關部門做好事故的查處工作。
第八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四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食品衛生行政處罰辦法》,《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及《學生集體食物中毒事件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對造成食物(含學生用品)中毒等意外事故的企業、學校和個人,由相關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行政和經濟處罰。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追究有關單位及相關責任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湖北省教育廳負責解釋。各地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學校為幼兒園,小學、初中、高中、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全市學校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障學校食品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市以下范圍:提供餐飲服務的駐淮大中專院校、普通中小學、職業技術學校、托幼機構、特殊教育學校學生食堂(以下簡稱“學校食堂”)及向學校供餐的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向學校提供食品的供應商;校園內及校園周邊200米范圍內的食品店、餐飲店、食品攤販及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校園周邊食品經營者”)。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
第一節?大宗食品統一采購
第三條?由市教育局組織,定期招標選擇米、面、肉、食用油等大宗食品的“三優”(即質量優良、價格優惠、服務優質)供應企業和優質品牌,并將招標結果匯編成供應目錄予以公布。
第四條?學校須在供應目錄中選擇食品供應單位。學校在目錄內選擇供應單位時,可通過談判等方式確定具體供應單位,并根據談判確定的價格、服務標準等內容與之簽訂合同。
第五條?食品供應單位應認真執行食品采購合同,并嚴格執行下列規定:
(一)供應單位必須確保食品質量。米、面、油等食品來源、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生豬產品須經檢驗檢疫,蓋有檢疫印戳,并附有檢疫證明;所有食品必須按《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貯藏、包裝、運輸。
(二)供應單位原則上對所有學校實行按需供應,供應的食品價格不高于中標價。
(三)供應單位須保證各類證照齊全、有效;供應單位要誠實守信,依法經營,服從管理,積極配合學校工作,要制定《送貨不達應急預案》《食物中毒應急預案》等;供應單位要做到熱情服務,不拖拉、不推諉。
第六條?食品供應單位在學校食品供應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門取消其供應資格;造成損失的,賠償所造成的經濟損失;觸犯法律的,移送相關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一)所供食品不符合國家標準,引發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違法違規經營,被行政處罰、且情節較重的。
(三)涉嫌壟斷經營,故意串通哄抬價格,學校反映強烈的。履約服務差,學校投訴多,反映問題集中的;供應不及時,影響師生正常用餐,社會影響較大的。
(四)其他問題引起社會反響或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七條?學校對食品供應單位供應行為負有監督職責,發現供應單位不履行合同或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應及時指出并限時改正,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應及時向教育主管部門報告;學校發現供應單位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及時向相關監管部門舉報。
確因供應單位原因導致無法正常滿足一個縣(區)學校食品供應的,經市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可以另行組織招標重新選擇供應單位。
第二節透明食堂統一標準
第八條?食品原料采購透明。
(一)教育行政部門應制定統一規范的采購制度,保證學校采購質優、價廉的食材和采購行為的透明規范。學校食堂米、面、油、肉等大宗食品在中標單位的中標品種中選擇采購;其它食材可以根據用量規模,以保證質量、來源可溯和方便采購為原則,由縣(區)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統一采購的方式。
(二)學校須建立食品采購索證索票制度,對供應單位供應的每批次食品必須索取食品質量合格證明,對不在招標范圍之內的其他食品必須索證索票。
(三)學校必須建立食品查驗、記錄制度,并嚴格執行。
第九條?食品加工過程透明。
嚴格按照《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制作、烹飪食品。在粗加工、切配、烹飪、餐飲具洗消等區域安裝視頻監控,操作環節全程接受監控,將監控信號接入學生就餐場所、校門口、校長室、教育行政部門等地方,接受監督;可設立食堂開放日,邀請學生家長參觀評議。
第十條?人員管理透明。
學校食堂從業人員需取得健康證、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合格證方可上崗,對從業人員的信息要進行公示。各學校要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培訓檔案等管理檔案,加強從業人員管理。從業人員上崗時要嚴格遵守《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量化分級透明。
統一學校食堂量化分級標準,a級學校食堂由各縣(區)評定,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市教育行政部門聯合抽查,一經發現不符合評定標準的學校,責令縣(區)重新評定。學校食堂必須在顯著位置懸掛量化分級公示牌,禁止私自摘下、更改、遮擋公示牌。
第十二條?透明食堂視頻資料保存一個月,以備調取。
第三節校園周邊食品經營者統一要求
第十三條?有關監管部門應依法監督管理校園周邊食品經營者的經營活動,確保經營者符合本節規定的各項要求。
第十四條?校園周邊食品經營者應亮證亮照經營,相關管理制度上墻。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標明:經營學生食品、保證食品經營合法合規,承諾接受監督和違規處罰。
第十五條?校園周邊食品經營者在經營食品活動中,應當做到:
(一)嚴格審驗供應商的主體資格,確保交易對象主體資格合法,不得從無資質的主體進貨。
(二)進貨應嚴格執行進貨查驗及記錄制度,確保購入食品質量合格和來源可溯。
(三)經營場地、服務設施、商品陳列等,應當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場所或者經營項目,應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設置顯著的警示標志。
(四)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加工設施設備,有相應的防雨、防曬、防塵、防鼠、防蠅設施。
(五)不買、不做、不賣變質、過期、國家明令禁止銷售的食品,食物要生熟分離。
(六)保持環境衛生整潔,不占用校園門前和校門兩側的道路從事經營活動。
(七)定期參加體檢,持健康證上崗從業。
第十六條?學校應當對校園周邊食品經營者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發現問題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報相關監管部門處理;學校應教育師生主動監督校園周邊食品經營者,不到無證照或不符合要求的食品經營場所消費。
第四節?學校食品安全統一監管
第十七條?學校食品安全工作實行政府負總責、食品安全委員會綜合協調、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學校和食品生產經營者是第一責任人、社會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十八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督促學校加強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校園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會同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制定保障校園食品安全的督查考核方案,并在市食品安全委員會領導下實施。
第十九條?對校園食品安全負有監管職責的部門應按照校園食品安全工作要求和督查考核方案制定具體的履職方案,確保盡職盡責。
第三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學校不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職責,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給予相關責任人員政紀處分,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予以組織處理;情節嚴重的,給予相關責任人員行政降級以上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因教育行政部門或監管部門不正確履行職責,致轄區內多個學校存在食品安全隱患、或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淮安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抄送:各部委辦,市人大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法院,市檢-察-院,淮安軍分區。
2015年10月11日印發
1、出入依次排隊,相互謙讓,不擁擠起哄,舉止文雅,禮貌用語。
2、餐后請將餐具送到指定地點,養成文明就餐習慣。
3、保持就餐環境清潔衛生,雜物入箱。
4、用餐時保持盯面整潔,剩余飯菜隨餐具及時清理。
5、餐具按要求擺放在固定地點,不準隨意擺放。
6、愛護公共設施,保持餐桌、椅整齊清潔。
7、勤儉節約,反對浪費。
8、尊重工作人員勞動,有建議及時與伙管會聯系,或將書面建議投入意見箱內。
1、各校要建立完善的食品衛生工作領導小組,加強本校食品衛生管理,責任到人,杜絕校內發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
2、學校食品生產經營場所要依照《食品衛生法》要求到縣衛生防疫站申領《食品衛生許可證》,并每年年審一次。要保持內外環境整潔,有相應的防蠅、防鼠、防塵、清毒、更-衣、盥洗、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施。
3、食堂、小賣部從業人員應每年一次到當地衛生防疫部門進行健康體檢,領取合格的《健康證》后方可上崗工作,平時應保持個人衛生,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銷售直接入口食品時,必須使用售貨工具。
4、所提供食品應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具有相應的色、味、美等感官性狀。嚴禁購入腐-敗生蟲、過期變質、假冒偽或其他感官性狀導常、可能對師生健康有害的食品原料。
5、用水必須符合國家現定的城鄉生活飲用水的衛生標準。
6、學校食品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應當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餐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必須清洗、消毒。
7、存放食品的倉庫應當干燥、通風,采取消除蒼蠅、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蟲其孳生條件的措施,貯存食品的容器必須安全、無害,防止食品污染。
一、飲食衛生?
1、人員配置
根據需要設立合理、充分的崗位,所配置的工作人員必須有高度的安全責任感,必須要有衛生防疫部門簽發的個人健康證和相關的技術、職稱等級證書。
2、責任制度
建立健全食堂衛生崗位責任制度、從業人員的晨檢制度、食品留樣試嘗制度、食物運輸管理制度、采購管理制度、食物入庫、出庫管理制度、物品管理制度和資金管理制度。
3、操作規程
(1)食堂工作間和餐廳要通風、明亮、潔凈,保持良好的衛生環境,做到地面無雜物臟物、無油污等。食堂功能區(生加工間、粗加工間、配菜間)要嚴格區分,在加工時,嚴格按食堂工藝流程進行操作,防止出現混崗、漏崗,避免食品交叉污染;三防(防蠅、防塵、防鼠)設施要完善,要充分發揮各功能區和設施、設備的有效作用。
食堂器具要做到生、熟分開,有明顯標記,公用餐具要清潔、消毒。出售食品時,要使用售貨工具,包括出售包子、饅頭、油條等食品,不得用手接觸,必須使用專門的器具。
(2)堅持按規定程序滅鼠、滅蠅、滅蟑螂,要采取恰當的措施放滅蟲藥物,未用完的藥物要妥善保管。特別是滅鼠工作,必須按規定購買鼠藥,由經過受訓的專人投放,并做到晚投放、早清掃。
(3)食物采購,要嚴密把好采買、運輸、驗收入庫三個環節,要堅持食品原料索證原則,堅持執行食品衛生的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優質優價供貨網點,采購食物做到“三不”:不采購無固定廠名廠址,無商業標簽和無生產日期、保持期,無衛生許可證的各類食品飲料和半成品;不采購不新鮮的蔬菜;不采購有質量問題的大米、面粉、食油、佐料等。
(4)庫房要通氣、透氣,進入庫房的食物驗收登記后,要分門別類存放,標記標識要清楚,要注意先進先出,防止過期失效、腐爛變質。保管人員要做到心中有數,在領取和發放食物時,保管人員對發放的食物種類、數量要作好登記,領取人員對食物要進行檢查驗收,對感觀情況進行登記,雙方都要作好登記,以保證食物安全進入食堂進行加工。
(5)食堂管理人員要堅持試嘗菜肴,要實行成品菜留樣,次日24小時后若無食物中毒事件發生才可將所留樣品處理掉。
4、從業人員的衛生意識
(1)從業人員要做到“四勤”,即:勤洗澡、勤洗手、勤理發、勤剪指甲。上崗時要穿戴工作衣帽,不戴飾物上崗。上廁所前要摘去工作衣帽,置于換衣間,便后要用消毒液浸泡洗手后,再穿戴好工作衣帽。上崗期間,禁止吸煙,不要對著食物咳嗽、打噴嚏。
(2)加工食物時,不準用手摳鼻屎。烹調食物時,切勿用手指直接在湯汁中攪拌后,放入口中品味,切勿直接用湯勺或鍋鏟盛裝湯汁對著口腔品嘗。烹菜時,要將湯汁置入事先備好的碗勺內然后再進行品嘗。
(3)在盛裝食物時,不能用抹布和圍裙擦拭盛裝容器。盛裝好的食物不能直接與地面接觸,應放在規定的架子或操作臺上,在出售前要加蓋或加防蠅罩。在分發和出售食物時,不能用手直接接觸食物,要戴上一次性手套。嚴禁從業人員穿拖鞋上崗,嚴禁赤膊上崗。
二、衛生防疫
1、學校飲水衛生
使用自來水的學校,要定時、定人清理水池、水管,以免污垢、雜質影響水的質量。
要建立飲用水衛生管理制度,要有專人負責,要注意水源環境條件的變化,定期查驗水質,加強水源管理。自來水必須燒開后才能供給師生飲用,必須用潔凈的專用盛水器。
2、學生飲用水衛生
采購飲用水時,要核準供水商家提供的各種有效手續和衛生檢疫部門出據的檢疫報告及衛生指數。不采買不合格的飲用水,不采買不符合衛生指標的飲用水,不采買無證經營商販提供的飲用水,不采買未取得生產經營許可權或未經生產廠家批準同意銷售的不合格飲用水,不采買衛生條件不符合要求、無安全保障和生產設備設施不完善的飲用水具。
3、流行性傳染病的防與治
(1)學校要堅持對學生進行衛生健康教育,培養學生良好的衛生行為習慣。要主動和當地衛生防疫部門取得聯系,在衛生防疫部門指導下對校園環境進行整治。要定期組織學生參加體檢,及時發現疫情,特別是在春、秋兩季傳染病多發季節,更要加大力度進行檢查,將防與治結合起來。
(2)發現疫情后,處理要及時、果斷,要立即將病員進行隔離,切斷一切傳染源和傳播途徑,及時與學生家長取得聯系,告知家長,讓家長了解學生的發病情況。再盡學校所能,組織救治的同時,迅速通知傳染病預防急控中心和醫療衛生部門、當地政府,并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學校要采取有力措施,動員一切力量控制疫情的發展,防止其蔓延。之后,對有關環境和病員接觸過的物品進行全面消毒處理。
4、學生衛生習慣的養成教育
(1)要教育學生勤洗臉、洗頭、洗手、洗腳、洗澡,勤剪指甲,每天早晚堅持刷牙,三餐以后清水漱口,要勤換衣服,著裝整潔。
(2)要教育學生按時進餐,主餐要吃飽。要講究飲食的科學、合理、均衡,多吃蔬菜、水果,多喝水,保證身體發育對各種維生素及微量元素的需求。不亂吃零食,特別注意不購買、不食用無證經營的食品和飲料,防止病從口入。
(3)要教育和組織學生積極參加各類大掃除,參加滅鼠、滅蠅、滅蚊、滅蟑螂等除害活動。不亂扔果皮、紙屑,不隨地吐痰,保持潔凈的環境,有效地防御各類病害。
(4)要注意生長發育期的生理和心理衛生,合理引導學生培養自理能力,保持良好的站姿、坐姿和睡覺、行走的姿勢。認真做好廣播操和眼保健操,要保持身體各種機能的正常運行,切忌過度疲憊。保護好嗓音,切忌大喊大叫。不要隨意憋住大、小便,保持身體排泄的通暢。
(5)要注意運動衛生,參加體育運動不要過度疲勞,參加喜愛的活動也不要一味沉溺進去,要防止身體超負荷運轉。
最新中小學校食品安全管理辦法案例篇七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幼兒園食堂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師生員工的健康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幼兒園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幼兒園食堂和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工作的任務是,宣傳貫徹國家以及自治州、縣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對廣大師生進行食品衛生安全知識教育,及時排除安全隱患,防止發生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患,保障廣大師生的身體健康和安全。
第三條 幼兒園食堂和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針、原則是以堅持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實行衛生行政部門監督指導、教育行政部門管理督查、幼兒園具體實施的工作原則。
第四條 成立食品衛生管理領導小組并負責食堂管理工作,要認真執行教育局、衛生監督所的各類文件和各項要求,食堂的飯菜價格要合理,且能保證飯菜質量合格和食物搭配合理。
第二章 食品的采購和貯存
第五條 食堂和食品采購者應當嚴把食品、原材料采購關。采購員必須到持有衛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采購食品、原材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索證,并填寫采購登記表。要相對固定食品、原材料采購的場所,以保證其質量和便于監督。
嚴禁采購以下食品:
2、未經獸醫衛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
3、超過保持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標簽規定的定型包裝食品;
4、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和要求的食品。
第六條 幼兒園設立專職(兼職)倉庫保管員,要嚴格食品入庫登記制度。食品入庫驗收時要檢查食品質量、衛生狀況、數量、索取有效證件(票記要與食品批號相符),并要注意以下幾點:
1、不收、不存腐-敗變質、霉變、有臭味、生蟲、污穢不潔食品。
2、黃鱔魚、甲魚、烏魚、蟹類、各種貝類,凡是已死者有權拒收。
3、過去沒有食用習慣的水產品、野味、蘑菇等,要注重調查研究,對人體無害的,方可驗收入庫。
4、驗收食品用的工具、容器做到生熟分開。
第七條 貯存食品、原材料的場所、設備應當保持清潔,無霉斑、鼠跡、蒼蠅、蟑螂等;貯存食品、原材料的.場所應當通風良好。
1、 儲藏的食品應隔墻離地,按入庫的先后次序、生產日期、分類分架、生熟分開、擺列整齊、掛牌存放,做到主、副食品、原料、半成品分庫存放,防止交叉污染。主食庫必須設置倒梯形(上大下小)防鼠臺。庫內不得存放變質、有臭味、污穢不潔或超過保存期的食品。
2、 放糧食、干雜食品庫、要通風良好,溫濕度低,門窗、地面、貨架清潔整齊。存放醬油、糖、堿等副食調料,要做到容器見本色,無油垢,無蟲蛀。
3、 冷庫要達到應有的溫度,熟食品庫要保持在-4℃左右,豆制食品要冷藏,黃油要保存在-10℃—-15℃冰庫內,帶外包裝的熟食不準進熟食庫。生禽、肉類庫短期(幾天)保存則需要在6℃—-10℃,長期保存(一個月以上)時,冷藏的溫度要在-18℃以下。
4、 食品儲存過程中應采取保持措施,堅持先進先用的原則,切實做好質量檢查與質量預報工作,及時處理有變質征兆的食品。
5、 庫房內無私人物品,無有毒有害物品和雜物。工作人員離開庫房時要檢查庫房有無隱患,關閉電源,鎖好庫門。
第三章 食品加工的衛生要求
第八條 食品加工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1、配備足夠的照明、通風、排煙、降溫、空氣消毒裝置和有效的防蠅、防塵、防鼠(防鼠板應為高45㎝金屬板);有污水排放和符合衛生要求的存放廢棄物的設施和設備;有食品加工人員專用洗手設施。
5、加工場所要經常洗刷,保持清潔、衛生,做到無油污、無積塵、無積水、無食物殘渣。
第九條 食品加工應當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3、 加工食品必須燒熟煮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塊食品,其中心溫度不得低于70℃.加工后的熟食制品應當與食品原材料或半成品分開存放,防止交叉污染。在烹飪后至食用前需要較長時間(超過兩小時)存放的食品,應當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條件下存放。油炸食品時應當經常補充新油和濾除油渣。用于油炸食品的油,不得再用作炒菜。烘烤食品應當避免明火直接與食品接觸。凡隔夜或隔餐的熟食制品必須在充分加熱后食用。
4、 中小學校、幼兒園不得制售冷葷、醬類食品;
5、 用于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須標志明顯,使用前應當嚴格消毒,做到分開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凈,保持清潔。
第十條 餐飲具使用前必須洗凈、消毒,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未經消毒的餐飲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復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飲具。
消毒后的餐飲具必須貯存在餐飲具專用保潔柜內備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飲具應當分開存放,并在餐飲具貯存柜上有明顯標記。餐飲具的消毒設施和保潔柜應當定期清洗、保持潔凈。
第十一條 食品生產、加工、經營從業人員應當符合以下衛生要求:
1、 所有從事學校、幼兒園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必須有健康檢查證,并經過上崗培訓合格后,方可參加工作。健康檢查在每學期開學前進行。
凡患有消化道、呼吸道等傳染性疾病(包括病原攜帶者)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疾病者,不得從事食品加工、銷售工作。
2、 工作前、處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動清水洗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之前要洗手消毒;出入食堂操作間要洗手。
5、 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銷售場所吸煙,飲酒后不得上崗; 第十二條 學校餐廳衛生:
1、 餐廳的溫度、濕度、噪音、色調,要符合公共場所的衛生要求和生理、心理的要求。
2、 餐桌應當餐前擦凈,餐后除油清洗干凈,桌面、桌腿及各部位無灰塵、無油膩感。應當有專用于擦餐桌的抹布,抹布應當保持干凈,定期更換。
3、 餐廳地面、墻壁、門窗、燈具、暖氣、空調機清潔整齊,室內無有害昆蟲、老鼠等。
4、 幼兒就餐時應保持就餐環境的清潔衛生。
5、保證幼兒的碗、勺等飲食用具,在教室用餐后馬上清洗存放,不得混用,并做到每周消毒一次。公用的碗、筷、勺等飲食用具要保證餐餐按衛生監督所的要求進行消毒,以避免傳染病的傳播。
第四章 食堂和食品衛生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 建立健全各項衛生管理制度,并張貼在食品加工、儲存、銷售等顯著位置。主要包括原料采購索證制度、庫房管理制度、食品添加劑使用與管理制度、粗加工管理制度、烹調加工管理制度、面食制作管理制度、配餐管理制度、從業人員健康檢查、衛生檢查制度和餐廳衛生管理制度等。
第十四條 建立食品采購、驗收、入庫、粗加工、配菜、燒煮烹調、餐具消毒、面食制作等工作崗位責任制,各個崗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第十五條 建立主管園長負責制,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衛生管理人員。對食品采購、清洗加工、烹制和餐具的清洗、消毒以及從業人員操作的過程進行監督檢查,建立健全食品衛生管理檔案。
第十六條 建立嚴格的食堂和食品衛生安全保衛措施,嚴禁非工作人員隨意進入學校食品加工操作間及食品原料存放間,防止投毒事件的發生,確保師生用餐的衛生與安全。
第十七條 對幼兒加強飲食衛生安全教育,進行科學引導,勸阻學生不買街頭無照商販或商店出售的過期、變質、三無產品和來歷不明的可疑食物。
第十九條 食品加工、貯存、銷售、陳列的各種防護設施、設備及其運送食品的工具,應當定期維護。冷藏、冷凍及保溫設施應當定期清洗、除臭,溫度指示裝置應當定期校驗,確保正常運轉。
第二十條 發現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時,應當及時向衛生、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并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材料、工具、設備和現場,積極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開展食物中毒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第二十一條 設專人對食品采購、清洗加工、烹制和餐具的清洗、消毒以及從業人員操作的過程等是否符合有關衛生要求進行監督檢查,并建立監督檢查檔案。
管理人員應當對有關食品加工、餐具的清洗、消毒以及餐廳的衛生狀況等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提出整改建議,做出書面記錄保存備查。
第二十二條 建立食品衛生責任追究制度。玩忽職守、疏于管理,造成幼兒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隱瞞實情不上報的人,上報教育局,由教育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園長王曉軍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古丈縣幼兒園
2012年5月16日
一、負責對學校食堂和校園及周邊的食品店、餐飲店及食品攤販(以下簡稱涉食經營單位)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檢查,督促涉食經營單位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確保食品質量安全;要及時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等有關部門和廣大師生反映監督檢查情況,并提出建議。 二、對校園及周邊涉食單位安全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主體資格情況。食品流通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實名備案證、健康證、承諾書是否齊全和真實有效,是否懸掛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
(二)場所衛生情況。經營場所是否保持內部環境整潔,是否與個人生活空間分開,是否與有毒、有害物質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距離,食品是否與其它商品分區擺放。
(三)索證索票情況。是否保留進貨票據、供貨商許可證復印件和食品檢驗報告或合格證。
(四)食品質量情況。是否有“三無”、假劣、過期食品;食品標示是否虛假,是否有qs標識;是否摻雜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五)原料、添加劑使用情況。是否有對使用的原料、添加劑如實登記記錄,是否使用過期食品、回收食品加工制作食品,是否儲存、使用亞硝酸鹽、苯甲酸、明礬等禁用或限用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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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廚房、餐飲具清潔情況。廚房是否清潔衛生,餐廚垃圾是否及時清理,容器具、餐飲具是否清洗、消毒并保持清潔。
三、對學校食堂的監督管理特別規定:
(一)嚴查校食堂是否設立專用消毒設備,消毒人員是否掌握消毒的基本知識,餐飲具消毒是否符合相關要求并建立消毒記錄。
(二)認真核查食品添加劑采購和使用管理制度落實情況,是否達到專人采購、專人保管、專人領用、專人登記、專柜保存要求。
(三)檢查食品生產加工用具、設施設備是否定期維護、校驗、及時清理清洗,是否保持正常運轉和使用,并建立監控記錄;在寒暑假結束、新學期開學前,檢查食堂的食品生產加工用具、設施設備啟用前的檢查、清洗、消毒情況,確保不存在食品安全隱患。
(四)督促學校食堂依據自查標準,加強日常自我管理,確保各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得到有效落實,嚴防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事件發生。
四、對學校飲用水進行監督管理。由專人負責對學生飲水安全情況進行日常檢查并反饋情況,建立健全各項飲水管理制度。使用桶裝水的學校要做到桶裝水專間存放、專人負責,飲水機消毒有監督、有記錄,建立定期、不定期檢查制度,確保師生飲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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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負責對全體師生和校園及周邊涉食單位經營管理人員食品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
六、對各班級“食品安全進校園”等有關活動開展情況進行考核。
七、涉及校園及周邊食品安全工作的其他事項。
最新中小學校食品安全管理辦法案例篇八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以保障公眾健康為宗旨,以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為依據,做到科學合理、公開透明、安全可靠。
第三條? 衛生部負責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工作。
衛生部組織成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評委員會),負責審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工作提供咨詢意見。審評委員會設專業分委員會和秘書處。
第四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工作包括規劃、計劃、立項、起草、審查、批準、發布以及修改與復審等。
第五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章? 規劃、計劃和立項
第六條? 衛生部會同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劃及其實施計劃。
第七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劃及其實施計劃應當明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近期發展目標、實施方案和保障措施等。
第八條? 衛生部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劃及其實施計劃和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
第九條? 各有關部門認為本部門負責監管的領域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應當在每年編制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前,向衛生部提出立項建議。立項建議應當包括要解決的重要問題、立項的背景和理由、現有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依據、標準候選起草單位,并將立項建議按照優先順序進行排序。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立項建議。
第十條? 建議立項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條規定。
第十一條? 審評委員會根據食品安全標準工作需求,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立項建議進行研究,向衛生部提出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的咨詢意見。
第十二條? 衛生部在公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劃、實施計劃及制(修)訂計劃前,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十三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在執行過程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調整。
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和食品安全監管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可以緊急增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項目。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四條? 衛生部采取招標、委托等形式,擇優選擇具備相應技術能力的單位承擔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起草工作。
第十五條? 提倡由研究機構、教育機構、學術團體、行業協會等單位組成標準起草協作組共同起草標準。
第十六條? 承擔標準起草工作的單位應當與衛生部食品安全主管司局簽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項目委托協議書。
第十七條? 起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以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為主要依據,充分考慮我國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客觀實際的需要,參照相關的國際標準和國際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
第十八條? 標準起草單位和起草負責人在起草過程中,應當深入調查研究,保證標準起草工作的科學性、真實性。標準起草完成后,應當書面征求標準使用單位、科研院校、行業和企業、消費者、專家、監管部門等各方面意見。征求意見時,應當提供標準編制說明。
第十九條? 起草單位應當在委托協議書規定的時限內完成起草和征求意見工作,并將送審材料及時報送審評委員會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
第四章? 審? 查
第二十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按照以下程序審查:
(一)秘書處初步審查;
(二)審評委員會專業分委員會會議審查;
(三)審評委員會主任會議審議。
第二十一條? 秘書處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進行初步審查的內容,應當包括完整性、規范性、與委托協議書的一致性。
第二十二條? 經秘書處初步審查通過的標準,在衛生部網站上公開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為兩個月。
第二十三條? 秘書處將收集到的反饋意見送交起草單位,起草單位應當對反饋意見進行研究,并對標準送審稿進行完善,對不予采納的意見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專業分委員會負責對標準科學性、實用性審查。審查標準時,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員出席。審查采取協商一致的方式。在無法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應當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進行表決。參會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同意的`,標準通過審查。
專業分委員會應當編寫會議紀要,記錄討論過程、重大分歧意見及處理情況。
未通過審查的標準,專業分委員會應當向標準起草單位出具書面文件,說明未予通過的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見。標準起草單位修改后,再次送審。
審查原則通過但需要修改的標準,由秘書處根據審查意見進行修改;專業分委員會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對修改后的標準再次進行會審或者函審。
第二十五條? 專業分委員會審查通過的標準,由專業分委員會主任委員簽署審查意見后,提交審評委員會主任會議審議。
第二十六條? 審評委員會主任會議審議通過的標準草案,應當經審評委員會技術總師簽署審議意見。
審議未通過的標準,審評委員會應當出具書面意見,說明未予通過的理由。
審議決定修改后再審的,秘書處應當根據審評委員會提出的修改意見組織標準起草單位進行修改后,再次送審。
第二十七條? 標準審議通過后,標準起草單位應當在秘書處規定的時間內提交報批需要的全部材料。
第二十八條? 秘書處對報批材料進行復核后,報送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
第二十九條? 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應當按照專業分委員會審查意見和審評委員會主任會議審議意見,對標準報批材料的內容和格式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并反饋秘書處。
審核通過的標準由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報送衛生部。
第三十條? 遇有特殊情況,衛生部可調整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并可直接由專業分委員會會議、審評委員會主任會議共同審查。
第三十一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按照規定履行向世界貿易組織(wto)的通報程序。
第五章? 批準和發布
第三十二條? 審查通過的標準,以衛生部公告的形式發布。
第三十三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自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衛生部網站上公布,供公眾免費查閱。
第三十四條? 衛生部負責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解釋工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解釋以衛生部發文形式公布,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修改和復審
第三十五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公布后,個別內容需作調整時,以衛生部公告的形式發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修改單。
第三十六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實施后,審評委員會應當適時進行復審,提出繼續有效、修訂或者廢止的建議。對需要修訂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及時納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修訂立項計劃。
第三十七條? 衛生部應當組織審評委員會、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和相關單位對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評價。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以對標準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安排,并按照國家有關財經制度和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管理。
第三十九條? 發布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屬于科技成果,并作為標準主要起草人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的依據。
第四十條? 食品中農藥、獸藥殘留標準制(修)訂工作應當根據衛生部、農業部有關規定執行。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編號工作應當根據衛生部和國家標準委的協商意見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規范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師生飲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校食堂(含伙房)是指設于學校(含托幼機構),供應學校學生、教職員工等集中就餐的提供者。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各級各類學校食堂。
第四條學校食堂食品安全實行屬地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負總責,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承擔監管責任,教育部門承擔行政主管責任,學校承擔主體責任。
第五條市(州)、縣級人民政府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學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對下級政府和有關部門進行目標考核。加大財政資金投入,改善學校食品安全基礎設施條件。
第六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依法實施餐飲服務許可,開展日常監管,查處學校食堂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第七條教育部門負責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的行政主管工作,對下級教育部門和學校進行食品安全目標考核,全面落實學校食品安全責任。
第八條學校(含托幼機構)承擔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校長(托幼機構負責人)是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學校食堂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從事供餐活動,確保食品安全并符合營養要求。
第九條各地要建立學校食堂食品安全責任追究制度。對玩忽職守、疏于管理,導致學校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由相關部門依據有關規定追究學校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職責的單位及人員,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追究其責任。
第十條學校食堂應當依法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學校應以校長為法定代表人申辦學校食堂《餐飲服務許可證》,鄉鎮中心學校所轄的村小(含教學點)食堂應以中心學校校長為法定代表人申辦《餐飲服務許可證》。
第十一條學校應設置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學校首席食品安全官或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具體負責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學校應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崗位責任制度,包括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訓管理制度,加工經營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潔、消毒和維修保養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采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和臺賬記錄制度,留樣制度,關鍵環節操作規程,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投訴受理制度以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制度。
第十三條學校食堂從業人員(含臨時工作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和培訓證明后方可從事餐飲服務。凡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含病原體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安全的病癥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四條學校食堂應建立每日晨檢制度,并做好記錄。食堂從業人員有發熱、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癥等有礙食品安全病癥的人員,應立即離開工作崗位,待查明原因并將有礙食品安全的病癥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
第十五條食堂從業人員應當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操作過程中應保持手部清潔。操作時應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頭發不得外露,不得留長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飾物。專間操作人員應戴口罩。
第十六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對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員開展每年不少于40小時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學校應當組織學校食堂從業人員參加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學習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識,建立學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及從業人員健康、培訓等管理檔案。
第十七條學校食堂食品處理區應設置在室內,按照原料進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應的流程合理布局,并應能防止在存放、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食品加工處理流程應為生進熟出的單一流向。
第十八條學校食堂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臺賬。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輔材料,應通過公開招標、定點采購的方式確定供貨商。
第十九條學校食堂應設置食品庫房,食品庫房應配置良好的通風、防潮、防鼠等設施。食品貯存應當分類、分架、隔墻、離地存放,標識明顯。
第二十條學校食堂在加工過程中應當檢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發現有腐-敗變質或者其他感觀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二十一條學校食堂烹飪的食品應燒熟煮透,烹飪后的食品應在備餐間存放。烹飪后至食用超過2小時的,應當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條件下存放。
第二十二條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應分開使用并有明顯標識,設立固定區域或場所存放。直接入口食品與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應分開存放,半成品與食品原料應分開存放。
第二十三條高等院校制售涼菜,涼菜間做到專人負責、專間制作、工具專用、消毒專用和冷藏專用。
第二十四條分餐應當在備餐間或符合要求的加工經營場所內進行。供餐后多余的食品應冷藏,再次食用時,在確認沒有變質的情況下,必須經高溫徹底加熱后方可供應食用。
第二十五條餐用具應按規定進行清洗、消毒,消毒后的餐用具應儲存在專用的保潔設施內備用,保潔設施內不得存放其他雜物或私人物品。
第二十六條學校食堂不得超劑量、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添加劑存放應有固定的場所,標識“食品添加劑”字樣,盛裝容器上應標明食品添加劑名稱,嚴格“專人采購、專人保管、專人領用、專人登記、專柜保存、專用稱量”。
第二十七條學校食堂提供的每餐次食品成品必須留樣,按品種分別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專用密閉容器內,在專用冷藏設施中存放48小時以上,每個品種留樣量不少于100g,并記錄留樣食品名稱、留樣量、留樣時間、留樣人員等。
第二十八條學校食堂餐廚廢棄物應存放于標識清楚、密閉的容器中,并日產日清。餐廚廢棄物應由經相關部門許可或備案的餐廚廢棄物收運單位或個人處理,并與其簽訂合同,索取其經營資質等相關證明文件復印件,建立餐廚廢棄物處置臺賬。
第二十九條學校統一為學生訂購學生餐的,應選擇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量化分級管理b級以上的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并對供餐單位的食品安全條件、供餐能力、運輸車輛、檢驗室以及食品安全管理機構、人員配備和職責履行情況等進行實地查驗。學校應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分餐和就餐場所。
第三十條學校食堂供餐需分送各班級就餐的,其送餐車輛、容器和工具應保持清潔衛生。每次運輸食品前應清洗消毒,運輸裝卸過程中應密閉加蓋。
第三十一條學校食堂用水應符合國家標準gb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規定。
第三十二條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食堂應由學校自主經營,統一管理,不得對外承包。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引入社會經營的食堂,應選擇有資質能承擔食品安全責任的餐飲單位,建立準入和退出機制。
第三十三條嚴禁高等院校以外的各類學校食堂加工制作冷葷涼菜;嚴禁采購、貯存、使用亞硝酸鹽;嚴禁違規加工制作野生毒蕈、發芽土豆、霉變紅薯、鮮黃花菜等高風險食品;加工制作四季豆、豆漿等食品時必須燒熟煮透。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指揮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第三十五條學校食堂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事發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教育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按照應急預案及時做出反應,采取措施依法處置。
第三十六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學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調查,有權向學校了解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情況,要求學校食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進行檢驗。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并責令進行清洗消毒。
(三)經檢驗,屬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監督銷毀;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第三十七條學校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當發生學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時應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停止經營活動,在2小時內報告當地政府、教育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二)協助醫療機構救治病人;
(四)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按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樣品;(五)落實各部門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態控制在最小范圍。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教育部門要建立學校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新聞發布工作機制,加強信息發布前的溝通和論證,及時、客觀、準確發布權威信息。
第三十九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對學校食堂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學校食堂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學校食堂經營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五)查封違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第四十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人員對學校食堂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對下列內容進行重點檢查:
(一)餐飲服務許可情況;
(二)從業人員健康證明、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和建立檔案情況;
(四)餐飲加工制作、銷售、服務過程的食品安全情況;
(七)餐具、飲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潔情況;
(八)用水的衛生情況。
第四十一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依法對學校進行監督檢查,并制作《現場檢查筆錄》、《監督意見書》或者《責令整改通知書》等執法文書。
第四十二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對學校食堂全面推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學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頒發及變更情況、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
第四十四條地方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制定學校食堂建設規劃和扶持政策,加強學校食堂標準化建設,會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逐步推行學校食堂食品安全遠程視頻監控。
第四十五條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行業組織、家長和學生委員會成員、新聞媒體記者等成為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社會監督員,鼓勵全社會共同參與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第四十六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的違法行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做好學校食堂食品安全舉報受理、查處和反饋工作。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由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四川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2015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最新中小學校食品安全管理辦法案例篇九
第三十五條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公布后,個別內容需作調整時,以衛生部公告的形式發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修改單。
第三十六條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實施后,審評委員會應當適時進行復審,提出繼續有效、修訂或者廢止的建議。對需要修訂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及時納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修訂立項計劃。
第三十七條衛生部應當組織審評委員會、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和相關單位對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評價。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看可以對標準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最新中小學校食品安全管理辦法案例篇十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加強鐵路運營食品安全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鐵路運營食品安全統一綜合監督制度。國務院衛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鐵路主管部門共同建立鐵路運營食品安全監督協調機制,具體工作由鐵路食品安全監督機構承擔。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鐵路運營中食品經營活動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鐵路運營食品經營指鐵路站車和鐵路運營站段范圍內的餐飲服務、食品流通、食品運輸等活動。
鐵路運營中的食品流通、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經鐵路食品安全監督機構許可后,憑許可文件證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第四條 鐵路食品安全監督機構按照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有關標準、要求、規范對鐵路運營中的食品流通、餐飲服務等進行許可和監管,采取《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措施,對鐵路運營中的食品經營者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的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第五條 鐵路運營中的食品經營者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鐵路運營安全管理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得從事禁止生產經營食品的經營活動。
鐵路餐車使用餐料應當保持清潔,即時加工,隔餐食品必須冷藏。站車內供應的自制食品應當實行檢測備案制度。專供旅客列車的配送食品應當符合保質時間和溫度控制等食品安全要求。
第六條 食品運輸車輛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標有清洗合格標識,防止食品污染。禁止承運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禁止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混放、混裝、混運。
食品運輸經營者發現可能受污染的食品,應當及時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時報告鐵路食品安全監督機構。
第七條 鐵路食品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第八條 鐵路食品安全監督機構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關食品安全事故的舉報、報告,應當立即核實情況,經初步核實為食品安全事故的`,要及時作出反應,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依法處置,并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報告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和通報地方衛生行政部門。
第九條 鐵路運營中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落實情況。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應當立即封存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設備設施,在2小時內向鐵路食品安全監督機構報告并按照要求采取控制措施,配合事故調查處理,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
第十條 鐵路食品安全監督機構負責管理鐵路運營食品安全監督信息,定期向衛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報鐵路運營食品安全情況。
第十一條 有關法律法規對國境口岸及出入境列車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涉及的鐵路運營食品經營活動包括國家、地方和合資鐵路,以及鐵路專用線、專用鐵路、臨管線和鐵路多種經營企業。
鐵路站車范圍指鐵路車站主體站房前風雨棚以內、候車室、站臺等站內區域和鐵路客貨運列車。
鐵路運營站段范圍指與運輸有關的機務、車務、工務、電務、車輛、行車公寓(招待所)、配餐基地等鐵路所屬站段(單位)圍護設施結構以內的地域。
在鐵路運營站段范圍內專供鐵路站車使用的食品的配餐生產,屬于鐵路運營食品餐飲管理范疇,由鐵路食品安全監督機構負責監管。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鐵路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最新中小學校食品安全管理辦法案例篇十一
一、目的:
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一)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食品生產經營的餐廳、水吧、外賣點及食堂的食品安全管理。
(二)任何部門和個人有權舉報食品生產經營中的違法行為,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職責:
(一)本公司所有公園應當嚴格執行本制度和有關食品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保證食品安全。
(二)公園的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公園的食品安全管理。
(三)主要負責人、安全負責人、經營負責人、食品從業人員人員應認真履行本單位規定的相關職責,切實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1、公司食品從業人員、新入職員工包括實習生,必須在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2、應當認真制訂培訓計劃,定期組織管理人員、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知識、職業道德和法律教育的培訓以及食品加工操作技能培訓。
3、公司食品從業人員包括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服務人員,對其的初次培訓時間應分別不少于20、50、15課時。
4、建立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檔案,將培訓時間、培訓內容、考核結果記錄歸檔,以備查驗。
5、公司應當定期使用廣播、壁報、標語、視頻等形式開展經常性的食品安全知識宣傳和普及教育。
1、公司食品從業人員須持有《健康證》且在有效期內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食品從業人員,新入職員工包括實習生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后方可上崗,嚴禁先上崗后查體的情況發生。
2、公司負責組織食品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工作,建立其衛生檔案,督促“五病”人員調理崗位,并對從業人健康狀況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3、凡是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凡是餐飲從業人員手部有開放性、感染性傷口的,必須調離工作崗位。當觀察到員工有以下癥狀時,應暫停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護措施:腹瀉;手外傷、燙傷;皮膚濕疹、長癤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發熱;嘔吐。
5、餐飲從業人員應當認真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指示,掌握本崗位的衛生紀律要求,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勤洗手,勤洗澡、理發、剪指甲,勤洗衣服、被褥,勤換工作服。
6、操作前、處理食品原料后、從事與食品加工無關的其他活動后、上廁所后或接觸直接入口食品之前都應洗手,先用消毒液消毒,后用流動水沖洗。
7、不得留長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不得在食品加工或者銷售場所內吸煙、吃東西、隨地吐痰,不得穿工作服入廁。
8、不得面對食品打噴嚏、咳嗽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行為,不得用手抓取直接入口食品,用勺直接嘗味,使用后的操作工具不得隨處亂放。
9、要注意個人衛生形象,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頭發梳理整齊置于帽后。進入備餐間必須更衣兩次,按分餐要求洗手消毒、帶口罩、帶衛生手套、帶工作帽。
《食品流通許可證》、標注通過有關質量認證食品的相關質量認證證書、進口食品的有效商檢證明、國家規定應當經過檢驗檢疫食品的檢驗檢疫合格證明。注意查驗證件有效期限,是否是偽造、涂改、借用的證件。
2、采購食品時,索取供貨商出具的正式銷售發票;或者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索取有供貨商蓋章或者簽名的銷售憑證,并保留真實有效的地址和聯系方式;銷售憑證應當記明食品名稱、規格、數量、單價、金額、銷貨日期等內容。
3、索取和查驗的營業執照(身份證明)、生產許可證、流通許可證、質量認證證書、商檢證明、檢驗檢疫合格證明、質量檢驗合格報告和銷售發票(憑證)應當按供貨商名稱或者食品種類整理建檔備查,相關檔案應當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該種食品購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4、禁止采購腐敗變質、摻雜摻假、發霉生蟲、有毒有害、質量不新鮮及無產地、無廠名、無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或標志不清、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和原料;禁止采購無《食品衛生許可證》或《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的食品和原料。
1、倉庫負責人須對入庫的食品做好驗收工作,在食品臺帳上詳細登記供貨單位、產品名稱、數量、批次、保質期限和相關證件是否齊全,相關證件證明應當保存一年以上備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入庫。
2、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定期查閱食品臺賬和檢查食品的儲存狀況,對即將到保質期的食品,應當在食品臺賬中做出醒目標注,并優先出貨;對超過保質期或者腐敗、變質、質量不合格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立即停止銷售,撤下柜臺報損。食品的處理情況應當在食品臺賬中如實記錄。
3、建立倉庫進出庫專人驗收登記制度,做到勤進勤出和先進先出,定期清倉檢查,防止食品過期、變質霉變和生蟲,及時清理不符合衛生要求的食品。
4、食品與非食品應分庫存放,不得與洗化用品、日雜用品等混放。
5、食品應分類(即: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植物性食品、動物性食品和水產品;生、熟食品等)分架、隔墻隔地(隔地30cm、隔墻10cm)存放,各類食品有明顯標志,有異味或易吸潮的食品應密封保存或分庫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時冷藏、冷凍保存,散裝食品應盛裝在容器內并加蓋密封并張貼標識。
6、食品倉庫實行專用并設有防鼠、防蠅、防潮、防霉、通風的設施及措施,并運轉正常。食品倉庫應經常開窗通風,定期清掃,保持干燥整潔。
1、食品處理區應按照原料進入、原料處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應的流程合理布局設備、設施,防止在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
2、配備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設施,主要設施宜采用不銹鋼,易于維修和清潔。
3、加工與用餐場所(所有出入口),設置紗門、紗窗、門簾或空氣幕,如木門下端設金屬防鼠板,排水溝、排氣、排油煙出入口應有網眼孔徑小于6mm的防鼠金屬隔柵或網罩;距地面2m高度可設置滅蠅設施;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蒼蠅及其他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
4、食品處理區應采用機械排風、空調等設施,保持良好通風,及時排除潮濕和污濁空氣。
5、用于加工、貯存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或包裝材料和設備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無異味、耐腐蝕、不易發霉。
6、各功能區和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操作臺、刀具、砧板等工用具,應分開定位存放使用,并有明顯標識。
7、貯存、運輸食品,應具有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要求的設備、設施,配備專用車輛和密閉容器,遠程運輸食品須使用符合要求的專用封閉式冷藏(保溫)車。每次使用前應進行有效的清洗消毒,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8、應當定期維護食品加工、貯存、陳列、消毒、保潔、保溫、冷藏、冷凍等設備與設施,校驗計量器具,及時清理清洗,必要時消毒,確保正常運轉和使用。設立獨立的餐飲具洗刷消毒室或專用區域,消毒間內配備消毒、洗刷保潔設備。
9、洗刷餐飲具的水池專用,不得在洗餐飲具池內清洗食品原料,不得在洗餐飲具池內沖洗其他物品和保潔用品。
10、收回的餐飲具、用具,須立即進行清洗消毒,不隔餐隔夜。
11、清洗餐飲具、用具的洗滌劑、消毒劑須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餐具消毒前必須清洗干凈。消毒后的餐飲具表面光潔、無油漬、無水漬、無異味、無泡沫、無不溶性附著物,及時放入保潔柜密閉保存備用。
12、盛放消毒餐具的保潔柜要有明顯標記,要經常擦洗消毒,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飲具要分開存放,不準放入私人物品,防止交叉污染。
13、洗刷消毒結束,須清理地面、水池衛生,及時清理泔水桶,做到地面、水池清潔衛生,無油漬殘漬,泔水桶內外清潔。
14、分設肉類、水產類、蔬菜原料加工清洗區域池,并有明顯標志。食品原料的加工和存放要在相應位置進行,不得混放和交叉使用。
15、加工肉類、水產類的操作臺、用具和容器與蔬菜分開使用,并要有明顯標志,盛裝水產品的容器要專用。
16、各種使用原料不得隨地堆放,清洗加工食品原料須先檢查質量,發現有腐敗變質、有毒有害或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擇洗、切配、解凍、加工工藝流程必須合理,各工序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規程和衛生要求進行操作,確保食品不受污染。
17、蔬菜類食品原料要按“一擇、二洗、三切”的順序操作,徹底浸泡清洗干凈,做到無泥沙、雜草、爛葉。肉類、水產品類食品原料的加工要在專用加工洗滌區域池內進行。肉類清洗后無血、毛、污,魚類清洗后無鱗、鰓、內臟,活禽宰殺放血完全,去凈羽毛、內臟。
18、做到刀無銹、砧板不霉,整齊有序,保持室內清潔衛生。加工結束后及時清理地面、水池、加工臺,及時清除垃圾,垃圾桶每日清洗,保持內外清潔衛生。
1、烹調加工前須認真檢查食品原料的質量,不得燒煮腐敗變質、有毒有害的'食品。
2、烹制加工的食品要燒熟煮透,其中心溫度不低于70℃,油炸食品要防止外焦里生,加工后直接入口的熟食要盛在已消過毒的容器或餐具內,不得使用未經消毒的餐具和容器。
3、烹調后至食用前需要較長時間(超過2小時)存放的食品應當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條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應在放涼后再冷藏。
4、隔餐隔夜熟制品必須經充分加熱后方可食用。
5、烹制加工時不得用勺子品味。
6、菜刀、砧板、盆、抹布、盆用后清洗消毒;食品容器不落地存放;灶臺、抹布應當隨時清洗,保持清潔,不要用抹布擦拭碗盤,滴在盤邊的湯汁用消毒抹布擦拭。
7、應嚴格按照《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廢棄食用油脂管理規定》要求,搜集處理廢棄油脂,及時清洗抽油煙機罩。
8、剩余食品及原料按熟食、半成品、生食的衛生要求存放,不可混放和交叉疊放。
9、工作結束后,調料加蓋,工具、用具要洗刷干凈、定位存放;灶上下、地面要清洗沖刷干凈,不留殘渣油污,不留衛生死角,及時消除垃圾。
1、加工前要對待加工使用的食品原料質量感官檢查,發現生蟲、霉變、有異味、污穢不潔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情況,不能加工。
2、做餡用的肉、蛋、水產品、蔬菜等原料要按照粗加工食品安全制度的要求加工。蔬菜要徹底浸泡清洗;易造成農藥殘留的蔬菜應該浸泡30分鐘以上,沖洗干凈后再加工制作。
3、各種工具、用具、容器生熟分開使用,定位存放。各種熟食面點改刀要在專用的熟食板上進行,不得在面案上直接改刀。
4、當餐未用完的面食,應當妥善保存,糕點存放在專用柜內,含水分較多的帶餡糕點,要冷藏,注意生熟分開保存。
5、各種食品加工用具、設備如:面板、面案、容器、絞肉機、饅頭機、豆漿機、和面機、面條機等,用后及時清洗干凈,定期消毒。各種用品如蓋布、籠布、抹布等要洗凈、晾曬備用。
6、加工結束后及時清理面點加工場所,做到地面無污物、殘渣,用具、設備清潔,各種容器、用具、刀具等清洗干凈后定位存放。
1、裱花應在專間內由專人加工制作,其他人不得隨意進出,個人生活用品及雜物不得帶入裱花間。
最新中小學校食品安全管理辦法案例篇十二
1999年以來,商務部會同中宣部、科技部、財政部、鐵道部、交通部、衛生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環保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國家認監委、國家標準委等十二部門聯合實施了以“提倡綠色消費、培育綠色市場、開辟綠色通道”為主要內容的“三綠工程”。為全面掌握實施情況,更好地貫徹《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3號)精神,商務部組織全國城市農貿中心聯合會、中國連鎖經營協會對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狀況進行了為期兩個月的調查。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主要成效。
據有關部門監測,我國食品內在衛生質量有了明顯改觀,食品衛生平均合格率2001年為88.6%,2002年為89.5%,2003為90.45%,2004年預計為92%左右,呈逐年上升態勢。2004年37個城市第五次監測農藥殘留合格率為93%,比2001年提高30.5個百分點,比2002年提高9.4個百分點,比2003年提高1.9個百分點。2004年4月份,16個城市畜產品中“瘦肉精”檢出率僅為1.2%,在2003年大幅下降基礎上又下降了1.4個百分點。5城市水產品氯霉素殘留檢測均為0。
(二)市場食品安全檢測工作得到加強。
目前,全國年銷售2億元以上的農副產品批發市場普遍實行了自檢制度,實施檢測的零售店鋪數量逐年增加。大中城市商務部門定點檢測機構已覆蓋了較大的范圍,并形成了企業自檢、社會中介機構受托檢測和政府部門監督抽檢三道“防線”。據調查,農副產品批發市場中,42.6%設立了檢測室,55.1%配備了專職檢測人員,其中最多配備了62人;連鎖超市中,73%配備了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建立了目標責任體系,21%向其所屬門店派出衛生質量巡查專員。
(三)市場食品安全準入制度得到實施。
近年來,由于大力推行認證、索證、索票、信用檔案、場廠(地)掛鉤等準入制度,市場食品安全把關作用得到加強。調查顯示,食品安全的國家標準普遍推行,其中32%的企業采用了國際標準;農副產品批發市場中,4.45%通過了iso9000、iso14000和oshms18000三類國際通行的質量管理體系認證,27.11%設立了無公害產品專區,16.31%設立了綠色食品專區,6.14%設立了有機食品專區,三者相加近50%;超市公司中,注重食品安全基礎建設的占91%,建立加工食品安全制度的占73%,注重環境因素的占59%,實行食品衛生安全崗位責任制的達91%,把食品安全指標量化并作為考核依據的達86%。2004年,全國32.9萬家食品經銷企業中,有15.1萬家建立了進貨驗收制度,14.5萬家建立了購銷臺賬制度,11.9萬家建立了銷售食品質量承諾制度。
(四)食品流通基礎設施得到明顯改觀。
據調查,目前,農副產品批發市場中,建有冷庫的占38.56%,其中上海高達52.4%;27.9%配備了速測儀,10.59%配備了色譜儀,3.6%購置了檢測車;43%配備了污物處理設備,其中,12.92%擁有垃圾分類處理設備,9.53%設立封閉式垃圾樓,8.9%配備污水處理設施;24.79%建立了配送中心。連鎖超市中,大多數已把食品冷藏柜作為營業設施中的基本配置,遼寧、福州、青島、南京、上海、廣州、寧波等地城市在肉類食品市場上配備冷柜的超過60%,部分企業也配備了簡易的檢測設備;被調查的超市全都對垃圾污物進行分類,集中處理;90%以上的連鎖零售企業建有配送中心,截止2004年6月末,我國限額以上連鎖零售企業配送中心已達2845個。
(五)消費者食品安全意識顯著增強。
消費者選擇食品標準從優先考慮價格轉向價格與質量并重。過去一味相信廣告,現在更相信產品衛生質量公告。調查結果顯示,消費者中,85%關注食品保質期,72%關注蔬菜和水果的農藥殘留量,55%關注食品的細菌超標問題以及包裝材料、食品添加劑含量等有關因素。
消費者對超市食品安全的認同度明顯領先于農貿市場。消費者對超市所銷售的各類食品的安全性認同是農貿市場的9倍,其中速食食品安全認同度最高。
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自我保護能力增強。調查顯示,消費者中,47.9%關注相關檢驗證明,22.3%關注食品的色澤、外觀;70.4%希望購買無公害農產品,56.4%愿意選擇綠色食品,52.4%希望選擇安全食品,22.3%希望選擇有機食品。在遇到食品安全問題時,越來越多的消費者會采用多種辦法維護自身的權益,包括向有關理部門申訴、提請仲裁機構仲裁、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向人民法院起訴、與生產經營者協商等,這幾方面的比例分別為68.4%、54.1%、48.7%、30.3%和14.7%。
廣大消費者對“三綠工程”的參與意識大大增強。據調查,66.2%的人希望通過電視專題片進一步了解“三綠工程”,69.7%的人愿意為“三綠工程”出謀劃策,53.8%的人愿意義務宣傳“三綠工程”,49.2%的愿意積極舉報食品安全相關問題。在“三綠工程”采取什么措施可以提高消費信心這一問題上,認為開展誠信經營及行業自律、樹立放心品牌、嚴格食品檢驗檢測的消費者比例分別為66.9%、56.1%、47.8%。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上市食品超標問題依然存在。
盡管我國食品內在衛生質量有了明顯改善,食品抽檢合格率不斷提高,但上市食品超標問題依然存在。目前,食品衛生平均不合格率仍達8%左右,蔬菜農藥殘留超標率為7%,畜產品“瘦肉精”檢出率為1.2%。據對7萬多家食品市場檢查,發現不合格散裝食品19萬多公斤,病害肉40多萬公斤,假冒偽劣酒類案件9.5萬件。
《食品衛生法》和《產品質量法》都涉及到了食品生產和銷售的衛生要求,但總的看,商品流通過程中的法律條款仍相對粗疏。食品很多都是鮮活產品,從生產到銷售過程中保鮮、貯藏等要求較高,應有相應的法律規定。此外,市場準入是一項行之有效的辦法,但這項制度的實行尚缺少上位法的支持。目前,食品安全管理主要還是靠行政管理,亟需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
最新中小學校食品安全管理辦法案例篇十三
為加強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提高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效能,近日,食藥監總局發布了《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辦法》,下面是辦法的詳細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加強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提高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效能,增強食品生產經營者誠信自律意識和信用水平,促進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公開,加快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切實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總局制定了《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現印發各地,請遵照執行。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最新中小學校食品安全管理辦法案例篇十四
本辦法所稱經銷商,是指從事食品批發、零售、現場制作銷售等活動的組織或個人。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流通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商務部負責全國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的行業管理。
第六條市場應當設立負責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門或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監控本市場的食品安全狀況。
第七條市場應當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鼓勵市場與食品生產基地、食品加工廠“場地掛鉤”、“場廠掛鉤”,建立直供關系。
禁止偽造經銷商檔案。
第八條鼓勵市場申請綠色市場認證,并使用相應的認證標志。
禁止冒用、使用偽造的前款規定的認證標志。
鼓勵市場現場制作食品在消費者可視范圍內操作。
市場生、熟食品應分區銷售,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三條鼓勵新聞媒體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任何單位或個人可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舉報、投訴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最新中小學校食品安全管理辦法案例篇十五
第一條為了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加強鐵路運營食品安全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實行鐵路運營食品安全統一綜合監督制度。國務院衛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鐵路主管部門共同建立鐵路運營食品安全監督協調機制,具體工作由鐵路食品安全監督機構承擔。
鐵路運營食品經營指鐵路站車和鐵路運營站段范圍內的餐飲服務、食品流通、食品運輸等活動。
鐵路運營中的食品流通、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經鐵路食品安全監督機構許可后,憑許可文件證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第四條鐵路食品安全監督機構按照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有關標準、要求、規范對鐵路運營中的食品流通、餐飲服務等進行許可和監管,采取《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措施,對鐵路運營中的食品經營者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的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第五條鐵路運營中的'食品經營者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鐵路運營安全管理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得從事禁止生產經營食品的經營活動。
鐵路餐車使用餐料應當保持清潔,即時加工,隔餐食品必須冷藏。站車內供應的自制食品應當實行檢測備案制度。專供旅客列車的配送食品應當符合保質時間和溫度控制等食品安全要求。
第六條食品運輸車輛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標有清洗合格標識,防止食品污染。禁止承運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禁止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混放、混裝、混運。
食品運輸經營者發現可能受污染的食品,應當及時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時報告鐵路食品安全監督機構。
第七條鐵路食品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第八條鐵路食品安全監督機構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關食品安全事故的舉報、報告,應當立即核實情況,經初步核實為食品安全事故的,要及時作出反應,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依法處置,并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報告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和通報地方衛生行政部門。
第九條鐵路運營中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落實情況。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應當立即封存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設備設施,在2小時內向鐵路食品安全監督機構報告并按照要求采取控制措施,配合事故調查處理,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
第十條鐵路食品安全監督機構負責管理鐵路運營食品安全監督信息,定期向衛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報鐵路運營食品安全情況。
第十一條有關法律法規對國境口岸及出入境列車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二條本辦法涉及的鐵路運營食品經營活動包括國家、地方和合資鐵路,以及鐵路專用線、專用鐵路、臨管線和鐵路多種經營企業。
鐵路站車范圍指鐵路車站主體站房前風雨棚以內、候車室、站臺等站內區域和鐵路客貨運列車。
鐵路運營站段范圍指與運輸有關的機務、車務、工務、電務、車輛、行車公寓(招待所)、配餐基地等鐵路所屬站段(單位)圍護設施結構以內的地域。
在鐵路運營站段范圍內專供鐵路站車使用的食品的配餐生產,屬于鐵路運營食品餐飲管理范疇,由鐵路食品安全監督機構負責監管。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鐵路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最新中小學校食品安全管理辦法案例篇十六
第十四條衛生部采取招標、委托等形式,擇優選擇具備相應技術能力的單位承擔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起草工作。
第十五條提倡由研究機構、教育機構、學術團體、行業協會等單位組成標準起草協作組共同起草標準。
第十六條承擔標準起草工作的單位應當與衛生部食品安全主管司局簽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項目委托協議書。
第十七條起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以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為主要依據,充分考慮我國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客觀實際的需要,參照相關的國際標準和國際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
第十八條標準起草單位和起草負責人在起草過程中,應當深入調查研究,保證標準起草工作的科學性、真實性。標準起草完成后,應當書面征求標準使用單位、科研院校、行業和企業、消費者、專家、監管部門等各方面意見。征求意見時,應當提供標準編制說明。
第十九條起草單位應當在委托協議書規定的時限內完成起草和征求意見工作,并將送審材料及時報送審評委員會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