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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民事上訴狀(匯總18篇)篇一
上訴人(原審被告)付某某,男,1xx2年1月3日出生,漢族,某某集團第三建安公司經理,住某市某區蓮寶路1x號院1x號-1x室,身份證號:,聯系方式: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周某某,男,1x年4月5日出生,漢族,無業,住某某省某某市某某縣某某鎮六圩行政村楊村自然村22號,身份證號:
上訴請求:
2、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和其它受理費用。
事實與理由:
在第一審開庭審理中,被上訴人周某某訴稱:被告付某某于x2年x月2x日以資金緊張為由從原告周某某處借款45x元,約定x2年x月2x日前歸還借款。借款當日被告付某某給原告周某某出具了一張借條。x2年x月份經原告周某某多次催要,被告付某某歸還了x元借款,剩余43x元至今未還,故原告周某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付某某:1、償還借款43x元;2、承擔本案訴訟費用與事實不符。
本案是被上訴人周某某利用上訴人付某某手書的欠條進行敲詐勒索的犯罪行為,借條的內容并不是被上訴人周某某所寫,而是周某某的表哥手書,上訴人付某某在周某某表哥邀約的社會閑散人員的威脅和恐嚇中被迫簽署了“借款人付某某”的名字,周某某并沒有向付某某支付45x元人民幣現金。付某某確實對借條中載明的“今借到周某某人民幣45萬元整,還款日期x月2x日”內容沒有盡到應有的謹慎審查義務,但是在原審的庭審中證人黃志德、劉仁財的證人證言明確的表明;涉案借條系被告付某某受脅迫情況下簽署的。因此周某某以付某某手書的欠條向某市某區人民法院以“民間借貸”糾紛案提起訴訟,某區人民法院竟超越職能管轄范圍,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xx條起訴條件進行立案審查,不研判本案是民事法律關系還是刑事法律關系,而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做出枉法的一審判決。某區人民法院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4x條第1款之規定,裁定不予受理或者在本案開庭法庭調查階段正確研判了法律法系以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4x條第3款之規定,裁定駁回起訴,并提出司法建議,將本案移交給海淀警方立案偵查。
二、第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沒有查清本案借條形成的過程和因果關系。
周某某起訴沒有事實依據,借條內容是原告周某某表哥所寫,簽字是被告付某某所簽。該借條形成過程是案外人殷楠冒用被告付某某的名義與原告周某某簽訂勞動合同產生的糾紛,不是民間借貸糾紛,原告周某某并未向被告付某某實際出借任何款項。原審人民法院對本案的定性、案件基本事實沒有查清的基礎上就做出了錯誤的判決。
綜上: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請求某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改判;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和其他受理費用。
此致
某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附:1、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2、(x3)某民初字第52x號民事判決書復印件一份;。
上訴人:
x3年2月23日。
民間借貸民事上訴狀(匯總18篇)篇二
上訴人(原審被告)付某某,男,x年1月3日出生,漢族,某某集團第三建安公司經理,住某市某區路號院號x室,身份證號:,聯系方式: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周某某,男,x年4月5日出生,漢族,無業,住某某省某某市某某縣某某鎮六圩行政村xx村自然村號,身份證號:
上訴請求:
2、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和其它受理費用。
事實與理由:
在第一審開庭審理中,被上訴人周某某訴稱:被告付某某于x年6月26日以資金緊張為由從原告周某某處借款450000元,約定x年7月20日前歸還借款。借款當日被告付某某給原告周某某出具了一張借條。x年8月份經原告周某某多次催要,被告付某某歸還了20xx00元借款,剩余430000元至今未還,故原告周某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付某某:1、償還借款430000元;2、承擔本案訴訟費用與事實不符。
本案是被上訴人周某某利用上訴人付某某手書的欠條進行敲詐勒索的犯罪行為,借條的內容并不是被上訴人周某某所寫,而是周某某的表哥手書,上訴人付某某在周某某表哥邀約的社會閑散人員的威脅和恐嚇中被迫簽署了“借款人付某某”的名字,周某某并沒有向付某某支付450000元人民幣現金。付某某確實對借條中載明的“今借到周某某人民幣45萬元整,還款日期7月20日”內容沒有盡到應有的謹慎審查義務,但是在原審的庭審中證人黃志德、劉仁財的證人證言明確的表明;涉案借條系被告付某某受脅迫情況下簽署的。因此周某某以付某某手書的欠條向某市某區人民法院以“民間借貸”糾紛案提起訴訟,某區人民法院竟超越職能管轄范圍,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起訴條件進行立案審查,不研判本案是民事法律關系還是刑事法律關系,而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做出枉法的一審判決。某區人民法院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1款之規定,裁定不予受理或者在本案開庭法庭調查階段正確研判了法律法系以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3款之規定,裁定駁回起訴,并提出司法建議,將本案移交給海淀警方立案偵查。
二、第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沒有查清本案借條形成的過程和因果關系。
周某某起訴沒有事實依據,借條內容是原告周某某表哥所寫,簽字是被告付某某所簽。該借條形成過程是案外人殷楠冒用被告付某某的名義與原告周某某簽訂勞動合同產生的糾紛,不是民間借貸糾紛,原告周某某并未向被告付某某實際出借任何款項。原審人民法院對本案的定性、案件基本事實沒有查清的基礎上就做出了錯誤的判決。
綜上: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請求某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改判;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和其他受理費用。
此致
某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附:1、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2、()某民初字第520號民事判決書復印件一份;。
上訴人:
x年2月23日。
民間借貸民事上訴狀(匯總18篇)篇三
上訴人(一審原告):程*,女,**年*月*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xx市xx區號。
委托代理人:楊,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牛,男,出生,漢族,無業,住xx市xx區號。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王,女,出生,漢族,無業,住xx市xx區號。
上訴人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x區人民法院于x年x月20日作出的()石民初字第2555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請依法撤銷北京市x區人民法院()石民初字第2555號民事判決;。
二、請依法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三、由被上訴人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上訴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一)一審未對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的事實進行認定,并導致了在決定訴訟費承擔上的錯誤。
上訴人在一審庭審中變更了訴訟請求,將其主張的利息從按月利率4%調整為按商業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計算,二者相差近30萬元。對此,一審判決書中未予以表述和裁決,造成上訴人承擔不必要的訴訟費用。
x年4月26日,兩被上訴人由李擔保借款*萬元,并約定有利息;x年4月26日,因兩被上訴人違約而致李承擔了保證責任(支付了*萬元本金和**萬元利息)。基于此,李對兩被上訴人享有追償權。
x年10月2x日,李將其追償權轉讓給上訴人,并通知兩被上訴人。基于此,本案產生了債權轉讓關系。
而一審判決書只對債權轉讓關系進行認定、說理和裁決,但未對本案債權轉讓關系的前提即因借貸關系而產生的追償權進行相應的認定、說理、裁決,這直接導致一審法院在本案利息問題上作出了錯誤的認定和裁判。
(三)一審在本案利息問題上的認定、裁決是十分錯誤的。
在一審法院所認定的證據中,《借款協議》、《債權協議》都清楚地約定了利息;同時,李《情況說明》明確指出“第一年利息**萬元”,這與兩被上訴人在一審中的陳述是一致的——兩被上訴人自認“利息**萬元”,只不過他倆辯解該**萬元利息已從本金中扣除,雖然這種辯解是毫無依據的,但至少可以確定這樣的事實:本案約定利息、第一年的利息為**萬元。可是,本案的借款利息有這么明確、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一審判決居然予以了否定。
再說,由于本案的債權轉讓關系是基于借貸關系所形成的追償權而產生的,而本案追償權的范圍除了李已為兩被上訴人支付*萬元本金和**萬元利息外,當然包括李因替兩被上訴人承擔保證責任而造成的法定利息的損失——李不是民政部門,也不是慈善機構,不可能無償地資助兩被上訴人;何況,李之所以承擔了保證責任,是因為兩被上訴人違約所致,那么,他是不可能以免除利息來獎勵兩被上訴人的違約行為——天下沒有任何法律會是以獎勵的方式而不是以懲罰的方式對待違約者的,任何正常的社會也不會獎賞和鼓勵違約和失信行為的。
(四)一審將被上訴人已還款項從本金中扣除是錯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
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定,被上訴人的還款應當先在抵充利息后,再抵充本金。因此,一審判決對被上訴人清償給上訴人的款項全部用來抵充本金是錯誤的。
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由于本案存在著以下兩個法律關系,即:一是基于原借貸關系中的保證人李高炯因承擔保證責任后產生的追償權法律關系,一是李高炯將其追償權轉讓給上訴人后產生的債權轉讓關系,那么,本案在適用法律時,應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七十九條和《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擔保法》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之規定作出判決,而一審法院竟莫名其妙地適用《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作出判決,簡直不知所云。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皆有嚴重的錯誤,同時很隨意地決定訴訟費的承擔,因此,懇請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以維護司法公正和權威,切實保障上訴人的合法權利。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程*。
x年x月3日。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自治縣xx鎮某村。
法定代表人黃某,職務: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曾某,男,漢族,生于x年12月26日,高中文化。
原審被告劉某,男,漢族,生于x年12月16日。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鄰水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鄰水民初字第1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一、請求依法撤銷(20xx)鄰水民初字第1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
二、判令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三、一審、二審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一審法院事實認定錯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并沒有形成借貸關系,本案借款與上訴人無關。
首先,從被上訴人向一審法院遞交的訴狀看,被上訴人起訴的是劉某,并不是上訴人,只是在訴訟過程中追加了上訴人,而且從追加上訴人的理由也可以看出,其于劉某形成借貸關系時,也并沒有與上訴人掛上鉤,而是其后來訴訟中才認為是法人債務。而且從其訴狀載明的訴訟請求以及事實和理由看,劉某個人搞工程須資金向被上訴人借款,并書寫。
借條。
借款后劉某卻無蹤跡被上訴人多方打聽未果從而提起訴訟要求劉某還款。該事實和理由是被上訴人真實意思表示其事實是被上訴人自認的。因此本案借款被上訴人自認是被上訴人與劉某的借貸關系。
其次,從轉款的帳戶看,被上訴人的四次轉款均是劉某的個人帳戶,并沒有任何一筆款項轉到了上訴人帳戶;而且從收到借款形式看,如果由公司人員個人名義接收款項,應當有上訴人的授權。
委托書。
故無論從形式還是從內容都不能反映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形成了借貸關系。
第三,本案借條上加蓋的印章,并不能反映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形成了借貸關系。從借條的紙張看,是法律服務所的信箋,且有另一人書寫了劉某及其妻子的電話號碼,由此可以看出,在書寫借條時被上訴人有專業人士在場指導,如果是法人債務的話,其專業人士應當會要求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以及授權委托書,事實上,并沒有這些要件。而且借條上加蓋的印章并不是上訴人使用的印章,上訴人從20xx年x月1x日起使用的印章就是經公安機關備案的有編碼的印章。由此可見,本案借條反映的應當是被上訴人與劉某的個人借貸關系,與上訴人無關。
第四,從劉某的答辯意見,可以看出其從20xx年2月起已經離開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不再參與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日常經營和管理,即不再代表企業法人對外進行民商事活動。同時表明其個人向被上訴人實際借款為56.25萬元,用于成都項目投資,而不是用于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經營管理。其離職后從未對外提供過任何上訴人的營業執照、合同等相關手續。被上訴人向法院提供的上訴人的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其來源很是可疑。由此可以看出,本案借款實際是劉某向被上訴人借款56.25萬元(轉款52.5萬元,現金3.x5萬元),用于自己成都項目的投資,其余的43.x5萬元屬于高利貸。本案借款與上訴人沒有任何關聯。
二,由于事實認定錯誤,對于上訴人來講,上訴人不是本案借款的債務人,沒有義務歸還借款,當然不能適用《民法通則》第x4條及10x條的規定,判決由上訴人歸還借款本息顯屬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x年五月三日。
民間借貸民事上訴狀(匯總18篇)篇四
上訴人(原審被告)xx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x自治縣xx鎮某村。
法定代表人黃某,職務: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曾某,男,漢族,生于xxx年12月26日,高中文化。
原審被告劉某,男,漢族,生于xxx年12月16日。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鄰水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鄰水民初字第1xxx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一、請求依法撤銷(20xx)鄰水民初字第1xxx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
二、判令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三、一審、二審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一審法院事實認定錯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并沒有形成借貸關系,本案借款與上訴人無關。
首先,從被上訴人向一審法院遞交的訴狀看,被上訴人起訴的是劉某,并不是上訴人,只是在訴訟過程中追加了上訴人,而且從追加上訴人的理由也可以看出,其于劉某形成借貸關系時,也并沒有與上訴人掛上鉤,而是其后來訴訟中才認為是法人債務。而且從其訴狀載明的訴訟請求以及事實和理由看,劉某個人搞工程須資金向被上訴人借款,并書寫借條,借款后,劉某卻無蹤跡,被上訴人多方打聽未果,從而提起訴訟,要求劉某還款。該事實和理由是被上訴人真實意思表示,其事實是被上訴人自認的。因此本案借款被上訴人自認是被上訴人與劉某的借貸關系。
其次,從轉款的帳戶看,被上訴人的四次轉款均是劉某的個人帳戶,并沒有任何一筆款項轉到了上訴人帳戶;而且從收到借款形式看,如果由公司人員個人名義接收款項,應當有上訴人的授權委托書。故無論從形式還是從內容都不能反映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形成了借貸關系。
第三,本案借條上加蓋的印章,并不能反映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形成了借貸關系。從借條的紙張看,是法律服務所的信箋,且有另一人書寫了劉某及其妻子的電話號碼,由此可以看出,在書寫借條時被上訴人有專業人士在場指導,如果是法人債務的話,其專業人士應當會要求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以及授權委托書,事實上,并沒有這些要件。而且借條上加蓋的印章并不是上訴人使用的印章,上訴人從20xx年x月1x日起使用的印章就是經公安機關備案的有編碼的印章。由此可見,本案借條反映的應當是被上訴人與劉某的個人借貸關系,與上訴人無關。
第四,從劉某的答辯意見,可以看出其從20xx年2月起已經離開xx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不再參與xx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日常經營和管理,即不再代表企業法人對外進行民商事活動。同時表明其個人向被上訴人實際借款為56.25萬元,用于成都項目投資,而不是用于xx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經營管理。其離職后從未對外提供過任何上訴人的營業執照、合同等相關手續。被上訴人向法院提供的上訴人的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其來源很是可疑。由此可以看出,本案借款實際是劉某向被上訴人借款56.25萬元(轉款52.5萬元,現金3.x5萬元),用于自己成都項目的投資,其余的43.x5萬元屬于高利貸。本案借款與上訴人沒有任何關聯。
二,由于事實認定錯誤,對于上訴人來講,上訴人不是本案借款的債務人,沒有義務歸還借款,當然不能適用《民法通則》第x4條及10x條的規定,判決由上訴人歸還借款本息顯屬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xxx年五月三日。
民間借貸民事上訴狀(匯總18篇)篇五
上訴人王xx(一審被告),男,xxx年12月23日出生,漢族,住xx省xx市寄料鎮高廟村。
上訴人李xx(一審被告),女,1xx年8月15日出生,漢族,住xx省xx市寄料鎮高廟村。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王xx,xx方邦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1xxxxx10.
被上訴人xx新華夏汽車連鎖有限公司(一審原告),住所:xx市啟明南路名車苑內。法定代表人辛民,職務董事長。
一審被告胡xx,男,1xxxx年4月8日出生,漢族,住xx省xx市寄料鎮高廟村。
上訴人因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xx市瀍河回族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瀍民初字第10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二、一二審案件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判決超出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范圍和被上訴人起訴書所述的事實范圍,而且對超過部分的認定明顯錯誤。
被上訴人在起訴狀中述稱“12月2日我公司應被告王xx要求暫借我公司貳拾貳萬貳仟元提車,并于我公司簽訂《借款購車提車單》被告王xx自20xx年12月2日借我公司貳拾貳萬貳仟元提車后,未按合同約定還款和履行貸款手續”,不但被上訴人在起訴書中認定雙方糾紛屬于“借款合同糾紛”,而且一審法院在判決中也認定雙方糾紛屬于“借款合同糾紛”,所以一審法院應圍繞“被告王xx自20xx年12月2日借我公司貳拾貳萬貳仟元”這一借款事實是否真實進行審理并確認王xx是否借被上訴人貳拾貳萬貳仟元。一審法院在判決書中繞開此審理焦點,不但直接在判決書中超出被上訴人起訴書所陳述事實確認以下無關事實“原告要求被告王xx給付剩余款項的請求予以支持。由于總車款為371600元,保險費用3200元、管理費8880元、其他費用2810元,共計415290元,被告王xx已支付195250元,余款為20元,未付款項及利息被告王xx應支付給原告”,超出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范圍。
上訴人認為,關于本案判決書中所涉及的“車款為371600元,保險費用3200元、管理費8880元、其他費用2810元,共計415290元”是由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相互履行委托貸款合同、委托付款合同以及委托購車合同和委托辦理保險合同過程中產生的糾紛,屬于委托合同糾紛,而對于此糾紛,被上訴人并未起訴,借款合同糾紛與此委托合同糾紛并無任何法律上的聯系,一審法院不應對此審理,一審法院卻對此問題進行審理并認定錯誤。
二、一審法院認定的基本事實錯誤,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合理。
1、一審判決書查明認定的20xx年12月2日有王xx簽名的借款購車提車單,但該借款購車提車單是因為辦理汽車消費貸款而簽,屬委托貸款合同的附件內容,后來因為汽車消費貸款22元未辦理成功而導致原告所訴的借款222000元這一借款事實未實現。該借款購車提車單上存在三處明顯系添加內容且與上訴人、被上訴人一審時提供的其他主要證據向矛盾(以下詳述),上訴人在一審庭審時曾經對上述情況予以舉證說明,而且上訴人在一審庭審中曾問及被上訴人“222000元借款是否已經交付”時,被上訴人稱其“并未交付”上訴人。該上述借款事實根本未曾發生,被上訴人卻起訴要求上訴人歸還該上述222000元借款,所以一審法院本應該對被上訴人的222000元借款之訴應予駁回。
關于王xx《借款購車提車單》的證據論證說明:
1、被上訴人提供的《借款購車提車單》,單據內容除王xx本人簽名外,其余內容均為其擅自添加,王xx本人對此毫不知情(包括日期、車價款、銀行借款等除簽名之外的全部內容)。
其一,之前有被上訴人工作人員曾叫王xx在一張空白借款購車提車單上簽字,其用途也只是為了方便以后辦理銀行借款之用。
其二,該提車單上沒有被上訴人的公章以及相關業務辦理人員的簽字,該《借款購車提車單》沒有生效,其證明效力明顯不足。沒有相關業務人員的簽字,沒有被上訴人的公章,就無法確定被上訴人對王xx借款的事實。
其三,被上訴人提供的《借款購車提車單》上標明“銀行借款”222000元,而根據相關證據顯示,銀行根本沒有向新華夏公司發放貸款222000元。被上訴人既無法出示xx銀行向其轉賬222000元的轉賬憑證,也無法出示其支付給王xx222000元的相關銀行憑證或者公司財務支付憑證,更無法出示王xx同意接受這222000元的事實及證據。被上訴人所提供的《借款購車提車單》上寫明的是“銀行借款”,而非向被上訴人借款。該提車單上寫明“從xx新華夏汽車連鎖有限公司提走購車款371600元”與事實不符,新華夏公司沒有證據證明王xx提走371600元。被上訴人起訴的222000元包括在該371600元中,“提走購車款371600元”不存在,222000元便沒有存在的基礎。被上訴人單單憑這一張《借款購車提車單》就想證明王xx在新華夏借款222000元,證明效力明顯不足。
其四,根據被上訴人提供的《借款購車提車單》顯示,被告王xx“首付(新華夏)149600元”。然而,根據被告王xx提供的相關匯款單據以及新華夏公司收款收據顯示,王xx為購東風牌半掛牽引車,已先后支付了205250元。其中,先后支付給新華夏公司共計195250元,合同簽訂時支付給車輛的銷售單位平頂山市瑞東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平頂山瑞東公司’)10000元定金。被上訴人一審訴稱的“149600元”明顯與被告王xx已經支付給新華夏公司的“195250元”不符,所填寫的首付款明顯與事實不一致。
其五,被上訴人提供的《借款購車提車單》中手寫的的購車款、首付及銀行借款等與被上訴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王xx與被上訴人的委托辦理個人汽車消費貸款協議書,被上訴人向十堰瑞東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匯款258600元的單據,平頂山瑞東公司的定車合同商品車銷售合同)不能相互印證,存在很大矛盾。
(1)根據被上訴人提供的《委托辦理個人汽車消費貸款協議書》第一條,雙方約定訂購的車型為“東風dfl4251,車價371600元,9壹輛”。而被上訴人在其所提供的《借款購車提車單》中寫的是“購車提走東風dfl4251,宇暢ych9390型號車各壹臺”,與委托協議約定的不一致。
(2)按被上訴人提供的《借款購車提車單》顯示,上訴人王xx20xx年12月2日從新華夏公司提走371600元,但是,上訴人在20xx年12月2日之前,已經為購車支付205250元(上訴人案子一審時已經提供了充分證據)。按此計算,王xx尚欠購車款166350元,其根本沒有必要再次向“銀行借款”222000元。所以,該“借款”222000元與被上訴人當庭的陳述及原告自己提供的證據相矛盾。按上訴人所提供的《商品車銷售合同》,王xx訂購dfl4251a9一臺,價格是268600元。被告已支付205250元,下欠63350元,其根本沒有必要借款222000元。《借款購車提車單》上“宇暢ych9390”是后來人為添加的,被告王xx從沒有授權原告新華夏公司代為購買此車。
(3)按被上訴人提供的“向十堰瑞東汽貿公司匯款258600元的單據”和“向聊城國力機械公司匯款93000元的單據”計算,被上訴人共計支付351600元,與《借款購車提車單》上寫明的“提走購車款371600元”相矛盾。根據上訴人所提供的證據顯示,王xx此前已經支付給原告新華夏公司195250元。該195250元加上“銀行借款222000元”,及“定金”10000元,共計427250元,與被上訴人所述的“提走購車款371600元”也相矛盾。
其六,被上訴人所提供的《借款購車提車單》上,“宇暢ych9390”型號車,“各壹”臺的“各“字,車架號為“lgag4dy3993011368”等幾處字跡明顯與其他地方字跡不同。因該《借款購車提車單》上內容存在兩次或者幾次添加修改,所以其證明效力嚴重不足。
其一,上訴人提供的《提車單》證明,王xx已于“20xx年12月1日””在平頂山瑞東公司提走東風牌dfl4251a9一臺……發動機號:87879476”。同樣的車,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卻顯示“王xx于20xx年12月2日”從xx提走。王xx不可能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提走同一輛車,所以該《借款購車提車單》的內容系明顯偽造。
其二,平頂山瑞東公司給王xx開具的《提車單》,除簽名和聯系方式外的所有內容均為機打,不是手寫的,且加蓋有平頂山瑞東公司的公章,證明效力明顯高于被上訴人提供的《借款購車提車單》。被上訴人提供的《借款購車提車單》,上面主要內容均為手寫,字跡不盡一致,數據計算前后矛盾,爭議性較大,可信度不高。且該《借款購車提車單》上沒有被上訴人單位的相關經辦人員簽名,也沒有被上訴人公章,所以其證明明顯效力不足。
一審法院查明的被上訴人向聊城國力機械公司支付的93000元匯款不但超出被上訴人的一審訴訟請求,而且與本案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無關。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程序違法,認定事實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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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民事上訴狀(匯總18篇)篇六
被告:_________________王__________,男,苗族,經商,家住__________街_____號_____棟_____單元401室,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手機158______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
一、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還清所欠債務共計壹萬柒千柒佰元整。
二、在多次討要債務未果的情況下產生的交通費與誤工費一千二百元。
三、案件的受理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__________年12月被告與其二媳婦王__________到我家購買地瓜種子950斤,折合人民幣17700元,買完種子以后并沒有當時付清買種的款項款,打下欠條一封于201_____年清明付清。事后我去討要這筆款項時被告多次推脫,并在欠條上修改還款日期,一直沒有還款。由于被告多次不遵守承諾,特向黃平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還清所欠債務共計壹萬柒千柒佰元整,案件的受理費用由被告承擔。
證據和證據來源。
一、購買種子時所寫欠條一張。
此致
__________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__。
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間借貸民事上訴狀(匯總18篇)篇七
甲乙雙方就下列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簽訂本合同。本合同號:
第一條具體約定:
(三)、本合同借款月利率為____。
(四)、本合同借款期限____月,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到期應還款額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五)、甲方選擇的還款方式為。
(六)、本合同借款的擔保方式為_個人無限連帶保證反擔保_(見第二條保證條款)。
(七)、本合同自簽訂日起生效。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第二條、保證條款:
(一)本合同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二)保證人保證擔保的范圍:
1.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含復利)、罰息;。
2.違約金、賠償金、補償金;。
3.為實現債權和質權而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因違約方發生的律師費)。
(三)保證人保證責任的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
(四)在借款期內,保證人發生被宣告破產、被依法撤銷、解散、資不抵債等喪失擔保資格和能力的變故時,保證人應及時通知乙方,甲方應提供新的擔保。
(五)本合同項下保證人的一切義務均具有連續性,對其合法繼承人具有完全的約束力。
第三條違約責任。
一、發生下列情況之一即構成違約:
(一)甲方改變借款用途;。
(二)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逾期或未按約定的金額歸還借款本息;。
(三)甲方提供的證明、資料等文件有虛假、非法的情況;。
(六)合同履行期間,甲方中斷、撤銷乙方要求投保的保險;。
(七)保證人提供虛假財務報告或者拒絕乙方對其財務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八)保證人違反本合同保證條款或喪失擔保能力甲方未能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擔保;。
(九)甲方或擔保人其他可能影響歸還乙方貸款的行為。
二、發生違約情況時,乙方有權采取以下一種或多種措施:
(一)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計收罰息和復利,最低為到日期本息和的10%;
(三)其他法律允許的措施。
第四條糾紛的解決。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各方同意采取向合同簽訂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的方式解決。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地點:
合同簽訂日期:
民間借貸民事上訴狀(匯總18篇)篇八
上訴人(一審原告):程*,女,**年*月*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xx市xx區**號。
委托代理人:楊xx,北京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牛**,男,**出生,漢族,無業,住xx市xx區**號。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王**,女,**出生,漢族,無業,住xx市xx區**號。
上訴人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xxx區人民法院于xxx年x月20日作出的(xxx)石民初字第2555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請依法撤銷北京市xxx區人民法院(xxx)石民初字第2555號民事判決;。
二、請依法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三、由被上訴人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上訴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一)一審未對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的事實進行認定,并導致了在決定訴訟費承擔上的錯誤。
上訴人在一審庭審中變更了訴訟請求,將其主張的利息從按月利率4%調整為按商業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計算,二者相差近30萬元。對此,一審判決書中未予以表述和裁決,造成上訴人承擔不必要的訴訟費用。
xxx年4月26日,兩被上訴人由李**擔保借款***萬元,并約定有利息;xxx年4月26日,因兩被上訴人違約而致李**承擔了保證責任(支付了***萬元本金和**萬元利息)。基于此,李**對兩被上訴人享有追償權。
xxx年10月2x日,李**將其追償權轉讓給上訴人,并通知兩被上訴人。基于此,本案產生了債權轉讓關系。
而一審判決書只對債權轉讓關系進行認定、說理和裁決,但未對本案債權轉讓關系的前提即因借貸關系而產生的追償權進行相應的認定、說理、裁決,這直接導致一審法院在本案利息問題上作出了錯誤的認定和裁判。
(三)一審在本案利息問題上的認定、裁決是十分錯誤的。
在一審法院所認定的證據中,《借款協議》、《債權協議》都清楚地約定了利息;同時,李**的《情況說明》明確指出“第一年利息**萬元”,這與兩被上訴人在一審中的陳述是一致的——兩被上訴人自認“利息**萬元”,只不過他倆辯解該**萬元利息已從本金中扣除,雖然這種辯解是毫無依據的,但至少可以確定這樣的事實:本案約定利息、第一年的利息為**萬元。可是,本案的借款利息有這么明確、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一審判決居然予以了否定。
再說,由于本案的`債權轉讓關系是基于借貸關系所形成的追償權而產生的,而本案追償權的范圍除了李**已為兩被上訴人支付***萬元本金和**萬元利息外,當然包括李**因替兩被上訴人承擔保證責任而造成的法定利息的損失——李**不是民政部門,也不是慈善機構,不可能無償地資助兩被上訴人;何況,李**之所以承擔了保證責任,是因為兩被上訴人違約所致,那么,他是不可能以免除利息來獎勵兩被上訴人的違約行為——天下沒有任何法律會是以獎勵的方式而不是以懲罰的方式對待違約者的,任何正常的社會也不會獎賞和鼓勵違約和失信行為的。
(四)一審將被上訴人已還款項從本金中扣除是錯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定,被上訴人的還款應當先在抵充利息后,再抵充本金。因此,一審判決對被上訴人清償給上訴人的款項全部用來抵充本金是錯誤的。
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由于本案存在著以下兩個法律關系,即:一是基于原借貸關系中的保證人李高炯因承擔保證責任后產生的追償權法律關系,一是李高炯將其追償權轉讓給上訴人后產生的債權轉讓關系,那么,本案在適用法律時,應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七十九條和《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擔保法》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之規定作出判決,而一審法院竟莫名其妙地適用《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作出判決,簡直不知所云。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皆有嚴重的錯誤,同時很隨意地決定訴訟費的承擔,因此,懇請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以維護司法公正和權威,切實保障上訴人的合法權利。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程*。
xxx年x月3日。
民間借貸民事上訴狀(匯總18篇)篇九
第一條借款用途:本合同所借款項用于公司經營活動。
第二條借款金額:人民幣元整()。實際借款額以匯款水單為準。
第三條本借款為無利息借款。
第四條借款和還款期限:
(1)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劃款人民幣伍拾萬元整;。
2、還款期限:________年____月21之前。
第五條還款資金有限公司賬面金額。
第六條借貸雙方權利義務:
(一)借款方義務。
2、借款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期限按時還款。
(二)出借方義務。
1、出借方應當按期足額將款項支付到借款人賬戶。
2、出借方應當對借款人相關的債務、財務、經營及各類商業信息保密。
第七條違約責任:
2、任何一方違約時,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本協議。
第八條協議的變更或解除:
3、本協議的變更,必須經雙方共同協商,并訂立書面變更協議。
民間借貸民事上訴狀(匯總18篇)篇十
上訴人(原審被告):牛某,女,xxx年8月28日出生,漢族,xx市某村村民,現住某村。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顧某,男,xxx年1月24日出生,漢族,某村村民,現住該村。
上訴人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某人民法院于xxx年6月20日作出的(xxx)某民初字第458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某人民法院(xxx)某民初字第458號民事判決;。
2、依法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3、一、二審訴訟費用及其它費用、損失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存在錯誤。
本案的基本事實是,xxx年3月14日我向被上訴人借款5000元,并出具欠條一張后,因被上訴人向我索要,我于一個月后向打工的羅某借款5000元,羅某把錢交給我后,當著羅某的面,我把5000元現金還給了被上訴人。當時,我向被上訴人索要欠條,被上訴人說沒有帶著欠條,不給我,說回去找到欠條就撕毀。我讓被上訴人寫個收到條,被上訴人也不給我寫,并且說絕對不再第二次向我重復索要。當時,羅某就在現場,親眼目睹了這一切。
xxx年4月25日,被上訴人竟然以我已還清借款、沒有撕毀的欠條向人民法院起訴我,令我十分憤慨。接到法院的傳票后,在某廣場,我就質問被上訴人,被上訴人承認了我還款的事實,并承諾一定會去法院進行撤訴。同時,我拿到了被上訴人上衣兜內的一張欠條,該欠條與我所打欠條幾乎一模一樣,我以為是我所打欠條,就把它撕毀了。所以,在xxx年6月4日法院開庭那天我沒有去法院,法院在開庭時也沒有打電話提醒我到庭。我以為被上訴人果真撤訴了。誰知,6月26日法院通知我去拿判決書。在法院,我見到了我所打的真實的欠條,我才知道在某廣場我撕毀的欠條,是被上訴人模仿我的筆跡假造的。我方知,被上訴人又一次欺騙了我。
由此基本事實可知,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存在錯誤。
二、被上訴人有“詐訴”行為,原審判決僅憑欠條認定事實證據不足。
被上訴人在我已還清借款的情況下,不僅不撕毀欠條,而且憑該欠條惡意起訴我,全然不顧事實。
被上訴人假造我所打欠條,并攜帶至某廣場,在承認我已還款的事實、承諾一定會去法院進行撤訴的情況下,卻又按時參加庭審,言行不一致,屬于“詐訴”行為。
如果原審法院提醒我到庭,我出示被上訴人承認我已還款事實的錄音證據,原審判決結合欠條與該錄音證據,一定會認定被上訴人證據不足,駁回其訴訟請求。故原審判僅憑欠條就輕易認定事實,證據不足。
三、原審法院審理本案的程序不當。
民間借貸民事上訴狀(匯總18篇)篇十一
隨著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人們在借貸過程中為了更好的保障雙方的權益不僅僅單純的寫一張借條,而是簽訂書面的借款合同,有的還要保證人做擔保,將保證條款和保證人在借款合同中寫明。下面我們就來看看民間借貸合同的范本是怎樣的。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貸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向貸款方借人民幣_________萬元。
自支用貸款之日起,按實際支用數計算利息,并計算復利。在合同規定的借款期內,年利為_________。借款方如果不按期歸還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_________。
借款方保證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止,按本合同規定的利息償還借款。貸款逾期不還的部分,貸款方有權限期追回貸款。
因國家變更利率,需要變更合同條款時,由雙方簽訂變更合同的文件,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貸款方有權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了解借款方的償債能力等情況。借款方應如實提供有關的資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規定使用貸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貸款,并對違約部分參照銀行規定加收罰息。貸款方提前還款的,應按規定減收利息。
(一)借款方用自有房屋6間做抵押,到期不能歸還貸款方的貸款,貸款方有權處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數歸還貸款的,抵押權消滅。
(二)借款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
(三)借款方必須按合同規定的期限還本付息。
(四)借款方有義務接受貸款方的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了解借款方的計劃執行、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
(五)需要有保證人擔保時,保證人履行連帶責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償的權利,借款方有義務對保證人進行償還。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友好協商解決,也可由第三人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一式2份,雙方各執1份。
貸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連帶保證人:
合同簽訂日期:
年____月____日。
以上就是民間借貸合同的范本之一,在您借錢給別人或者向別人借錢時可以參照范本來約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當然您也可以根據借貸金額的大小以及借貸雙方的關系選擇更為詳細或者簡略的借貸協議。無論您采用哪種范本,建議您還是咨詢一下律師,因為借貸關系是千變萬化的,不同的情況也要做不同的處理。保險起見還是在合同的約定上就做的完善一些,避免將來出現糾紛還是給自己添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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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民事上訴狀(匯總18篇)篇十二
上訴人(原審被告):,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xx市xx區xx街道x村人,住xx市xx區路公寓x號樓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xx市xx區xx街道x村人,住x村xx街號。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起上訴。
訴訟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1、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第一,一審判決中稱“自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間上訴人先后分五次向被上訴人借款x元”,但是其中發生在20xx年xx月xx日借款金額為xx萬元的借條,其借款用途是用于上訴人賭博,這點被上訴人以及中間人知情,由于被上訴人知道用于非法活動產生的債務是不受保護的,從而要求上訴人在借條中違背事實寫出了該借款用于工程周轉,并且在一審開庭時上訴人也多次強調該借款實為賭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1條之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一審法院在明知萬為賭資的事實后置若罔聞,仍判令上訴人歸還該筆借款是錯誤的。
第二,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存在五張借條,其中僅就20xx年xx月xx日的欠條中約定了利息,因此其余四張借條中除去賭資借款外的后三張借條均不應當支付利息。
20xx年xx月xx日,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在一份關于借款本金及利息計算的承諾書中簽字,該承諾書正文并非上訴人所書寫,上訴人僅僅在承諾人處簽字,未對承諾書正文進行細看及核實。因為當時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兩個月內將現住房進行抵押貸款,以貸款償還被上訴人。礙于雙方多年朋友情誼,上訴人同意被上訴人提議,在匆忙之中未考慮其他便在承諾書中簽字,因此承諾書中對欠款利息的約定,上訴人并不認可。
2、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一審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下稱《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的規定作出上訴人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付利息的判決,純屬理解和適用法律錯誤。《意見》第六條只說明民間借貸中雙方明確約定的利息可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利率四倍,各地法院應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不超過銀行利率四倍的范圍內具體掌握。并且《意見》的規定應是在雙方明確約定利息多少的情形下針對約定利率是否過高由法院來進行評判,而不是像一審法院這樣在未約定的情形下直接判令上訴人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付利息。這顯然是一審法院曲解司法解釋本意,濫用法官自由載量權的結果。
同時,一審法院判決中對利息計算數額有誤,計算方式極不嚴謹,被上訴人訴稱的x元借款產生于不同日期,其中有兩筆借款產生在20xx年x月x日和20xx年x月xx日,一審判決中計算利息時將該兩筆借款利息計算時間從20xx年xx月xx日起算是明顯有誤的。
上訴人曾向被上訴人借款是客觀事實,上訴人應當承擔還款義務責無旁貸,但上訴人不該承擔他不應當承擔的還款義務。同時被上訴人在還款過程中態度積極,還一度將現住房向銀行進行抵押貸款,但是由于被上訴人極力阻止致使貸款未能成功。從維護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本著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的法律原則出發,上訴人理應向被上訴人償還34萬元借款本金,但除第一張借條外的其他借款不應向被上訴人支付利息,至于逾期利息也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綜上所述,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查明案件事實,依法撤銷一審法院的不當判決。
上訴人:
此致xx市中級人民法院
x年xx月xx日。
民間借貸民事上訴狀(匯總18篇)篇十三
申訴人(一審被告)。
被申訴人一(一審原告)。
被申訴人二(一審被告)。
申訴人因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東城法庭**日做出的**號民事判決并有**號,現提起申訴。
申訴請求。
一、請求解除執行文件,申訴人并未收到執行通知書,也不知判決書何時生效。剝奪了申訴人要求再審的時限。
二、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自相矛盾,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將本案發回重審。判令《借款合同》無效并返還所供款項、借款合同與借款借據。
三、請求審查核實被申訴人興業銀行提交所有證據真實性。要求兩被申訴人提供買賣合同原件并加蓋騎縫章對質,并對所有提交證據簽字或蓋章確認。因為實現買賣合同而簽訂的借款合同不能脫離買賣合同而存在。被申訴人興業銀行提供的買賣合同明顯是偽造的房屋買賣合同。
申訴人聲明在**號再審案件中提供證據必須有指印為證。
四、請查證**6327號與**號合同買受人是否為同一人。
五、請求判令被申訴人承擔本案全部費用。
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20xx年1月5日,申訴人與**中介以中天力通名字簽主山假日××認購書,xx年1月12日申訴人因相信律師基于認購書主體事實存在而簽了填空處為空白的房屋買賣合同標準件與公證書(內含借款合同),兩被申訴人在申訴人不在場的情況下自行于xx年3月8日簽公證書,被申訴人興業銀行于xx年3月15日在申訴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發放貸款匯入中天力通帳戶,申訴人與興業銀行第一次接觸是xx年4月19日首次付按揭款和簽收借款借據,從買賣合同與公證書的備案章xx年4月19日可知申訴人是在此后才拿到買賣合同復印件與公證書,說明興業銀行可不通過申訴人的借據簽名先轉到被申訴人中天力通的賬戶上,兩被申訴人可自行交易。申訴人拿到買賣合同復印件看到上面填空處內容顯失公平,違背如雙方未約定應該按國家標準或行業規則來履行,此合同主體不是認購書上的出賣人和公證書上的主體感到疑惑,被申訴人中天力通聲稱與買賣合同上出賣人是掛靠關系并不出具原件確認。申訴人要求興業銀行提供買賣合同原件對比,回復存放在房管所沒有原件,但是上訴時卻有假買賣合同,兩被申訴人明顯存在惡意磋商隱瞞事實真相行為。在交首次按揭款時了解在簽認購合同前銷售人員承諾在規定時間內由開發商交納財產保險的優惠,但興業銀行告之并未交納,申訴人擔心中天力通不誠信,小開發商存活期不是很長影響后期的權益,于xx年9月14日變更了按揭年限為,這份協議卻有騎縫章加蓋。
申訴人房屋質量問題找不到買賣合同的委托代理機構即中天力通相關負責人,致電買賣合同中出賣人東城開發房地產公司回復并未收到申訴人購買主山假日××的房款,所以沒有責任處理。后對比買賣合同與借款合同發現售樓款專用帳號不同。由于申訴人的買買合同與興業銀行的借款合同是基于同一事實而發生的連貫的、不可分割的法律關系,致電被申訴人興業銀行問基于同一事實的款項為何不是匯入買賣合同中指定房款帳號,興業銀行回避此問題。由于申訴人所持買賣合同復印件后于公證書成立時間,所以一直擔心所持合同是假的,但是在07年交契稅時卻能夠順利通過并顯示買賣合同成立時間為xx年4月5日,同時房管所工作人員告知并未確權辦不了房產證。根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27條以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的,須提交生效的預購房屋合同,而興業銀行所簽的借貸合同xx年3月8日成立明顯違背了國家法令,無法確認借貸合同的有效性。被申訴人中天力通一直稱已確權,多次索要購房發票也無果,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應當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開發商的原因導致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可退房。申訴人不斷的被兩被申訴人隱瞞事實真相造成權益得不到保證,于初向興業銀行提出要求退房由于找不到中天力通負責人而斷供,并要求告之合同事實真相。期間也因質量問題找不到開發商至建設局投訴要求退房,書面回復是中天力通是有資質的'開發商了事。當時被申訴人興業銀行提出由中天力通回購房屋,申訴人要求兩被申訴人提供文件參考卻沒有下文。
斷供期間收到兩被申訴人的律師函與催款單,發現興業銀行從連帶保證人中天力通帳號劃入申訴人的帳號與借款合同內帳號不一致,保證款項帳號也不同。申訴人在被申訴人興業銀行只有一個卡帳號,興業銀行隱瞞了事實真相單方面的開立并擁有申訴人借款合同帳號即借據上存款戶賬號,證明借款借據中的申訴人簽名只是兩被申訴人的交易幌子,申訴人并未實際擁有借據上的帳號。現發現房屋買賣合同上房號為××與公證書內××有略微不同,現知房產證上房號與門牌號也不同,而且得知現在也辦不到房產證,完全有理由退房。而申訴人的實際還款帳戶又無法確認是供的什么款項,脫離兩合同存在。銀行交易存折也沒有17萬的交易記錄存在,近期銀行告之銀行借款帳號為虛設帳號,說明申訴人根本就不曾向銀行實際的借出款項,不存在借貸行為。
根據《民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九十二條《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第五十八,第五十九條規定可認定該《借款合同》無效并返還所供款項、利息與借款借據。
二、一審判決證據不足:
興業銀行提供的上訴證據自相矛盾。興業銀行自行打印的買賣合同非申訴人所簽東莞房屋買賣合同標準件,而且提供副本顯然不可能出現在一式三份約定,明顯是造假行為。興業銀行提供的買賣合同中付款方式為一次性付款,證明此買賣合同不需辦理貸款;其中預售許可證為空白不符貸款流程。預售房款處開戶銀行為空白和被申訴人中天力通的不一樣,明顯是想隱瞞事實;簽章處格式內容與被申訴人中天力通不一樣,上面竟然有申訴人的簽字,上面連合同成立日期也沒有,明顯是偽造。借款借據在xx年3月15日發放款項先于申訴人拿到買賣合同與公證書,證明申訴人在不知合同有問題情況下簽的字,借據上申訴人存款帳戶與催款通知上的帳戶不同,無法確認真實性。
民間借貸民事上訴狀(匯總18篇)篇十四
被告:_________________陳__________,男,__族,_____年___月__日___生,住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
(1)判令被告歸還借款30000元;支付約定利息750元;支付逾期還款利息2100元(暫定);合計32850元。
(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_________________。
被告于,向原告借款30000元,期限為3個月,并約定支付利息750元。被告出具借條(名為借款資產抵借協議)一張,證人周__________作證簽字。
期滿后,原告多次追討未果。被告又于承諾在__年底歸還。
時至__年底,被告仍未履行相關義務,現請求貴院判令被告歸還借款本金30000元,約定利息750元,逾期還款利息2100元(以20__年全年,年息7%計,暫定)。請貴院查明相關事實,并準如所請。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間借貸民事上訴狀(匯總18篇)篇十五
申訴人(一審被告)。
被申訴人一(一審原告)。
被申訴人二(一審被告)。
申訴人因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東城法庭**日做出的**號民事判決并有**號,現提起申訴。
申訴請求。
一、請求解除執行文件,申訴人并未收到執行通知書,也不知判決書何時生效。剝奪了申訴人要求再審的時限。
二、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自相矛盾,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將本案發回重審。判令《借款合同》無效并返還所供款項、借款合同與借款借據。
三、請求審查核實被申訴人興業銀行提交所有證據真實性。要求兩被申訴人提供買賣合同原件并加蓋騎縫章對質,并對所有提交證據簽字或蓋章確認。因為實現買賣合同而簽訂的借款合同不能脫離買賣合同而存在。被申訴人興業銀行提供的買賣合同明顯是偽造的房屋買賣合同。
申訴人聲明在**號再審案件中提供證據必須有指印為證。
四、請查證**6327號與**號合同買受人是否為同一人。
五、請求判令被申訴人承擔本案全部費用。
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20xx年1月5日,申訴人與**中介以中天力通名字簽主山假日××認購書,xx年1月12日申訴人因相信律師基于認購書主體事實存在而簽了填空處為空白的房屋買賣合同標準件與公證書(內含借款合同),兩被申訴人在申訴人不在場的情況下自行于xx年3月8日簽公證書,被申訴人興業銀行于xx年3月15日在申訴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發放貸款匯入中天力通帳戶,申訴人與興業銀行第一次接觸是xx年4月19日首次付按揭款和簽收借款借據,從買賣合同與公證書的備案章xx年4月19日可知申訴人是在此后才拿到買賣合同復印件與公證書,說明興業銀行可不通過申訴人的借據簽名先轉到被申訴人中天力通的賬戶上,兩被申訴人可自行交易。申訴人拿到買賣合同復印件看到上面填空處內容顯失公平,違背如雙方未約定應該按國家標準或行業規則來履行,此合同主體不是認購書上的出賣人和公證書上的主體感到疑惑,被申訴人中天力通聲稱與買賣合同上出賣人是掛靠關系并不出具原件確認。申訴人要求興業銀行提供買賣合同原件對比,回復存放在房管所沒有原件,但是上訴時卻有假買賣合同,兩被申訴人明顯存在惡意磋商隱瞞事實真相行為。在交首次按揭款時了解在簽認購合同前銷售人員承諾在規定時間內由開發商交納財產保險的優惠,但興業銀行告之并未交納,申訴人擔心中天力通不誠信,小開發商存活期不是很長影響后期的權益,于xx年9月14日變更了按揭年限為15年,這份協議卻有騎縫章加蓋。
07年申訴人房屋質量問題找不到買賣合同的委托代理機構即中天力通相關負責人,致電買賣合同中出賣人東城開發房地產公司回復并未收到申訴人購買主山假日××的房款,所以沒有責任處理。后對比買賣合同與借款合同發現售樓款專用帳號不同。由于申訴人的買買合同與興業銀行的借款合同是基于同一事實而發生的連貫的、不可分割的法律關系,致電被申訴人興業銀行問基于同一事實的款項為何不是匯入買賣合同中指定房款帳號,興業銀行回避此問題。由于申訴人所持買賣合同復印件后于公證書成立時間,所以一直擔心所持合同是假的,但是在07年交契稅時卻能夠順利通過并顯示買賣合同成立時間為xx年4月5日,同時房管所工作人員告知并未確權辦不了房產證。根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27條以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的,須提交生效的預購房屋合同,而興業銀行所簽的借貸合同xx年3月8日成立明顯違背了國家法令,無法確認借貸合同的有效性。被申訴人中天力通一直稱已確權,多次索要購房發票也無果,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應當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開發商的原因導致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可退房。申訴人不斷的被兩被申訴人隱瞞事實真相造成權益得不到保證,于08年初向興業銀行提出要求退房由于找不到中天力通負責人而斷供,并要求告之合同事實真相。期間也因質量問題找不到開發商至建設局投訴要求退房,書面回復是中天力通是有資質的開發商了事。當時被申訴人興業銀行提出由中天力通回購房屋,申訴人要求兩被申訴人提供文件參考卻沒有下文。
斷供期間收到兩被申訴人的律師函與催款單,發現興業銀行從連帶保證人中天力通帳號劃入申訴人的.帳號與借款合同內帳號不一致,保證款項帳號也不同。申訴人在被申訴人興業銀行只有一個卡帳號,興業銀行隱瞞了事實真相單方面的開立并擁有申訴人借款合同帳號即借據上存款戶賬號,證明借款借據中的申訴人簽名只是兩被申訴人的交易幌子,申訴人并未實際擁有借據上的帳號。現發現房屋買賣合同上房號為××與公證書內××有略微不同,現知房產證上房號與門牌號也不同,而且得知現在也辦不到房產證,完全有理由退房。而申訴人的實際還款帳戶又無法確認是供的什么款項,脫離兩合同存在。銀行交易存折也沒有17萬的交易記錄存在,近期銀行告之銀行借款帳號為虛設帳號,說明申訴人根本就不曾向銀行實際的借出款項,不存在借貸行為。
根據《民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九十二條《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第五十八,第五十九條規定可認定該《借款合同》無效并返還所供款項、利息與借款借據。
二、一審判決證據不足:
民間借貸民事上訴狀(匯總18篇)篇十六
申訴人(一審被告)。
被申訴人一(一審原告)。
被申訴人二(一審被告)。
申訴人因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東城法庭**日做出的**號民事判決并有**號,現提起申訴。
申訴請求。
一、請求解除執行文件,申訴人并未收到執行通知書,也不知判決書何時生效。剝奪了申訴人要求再審的時限。
二、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自相矛盾,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將本案發回重審。判令《借款合同》無效并返還所供款項、借款合同與借款借據。
三、請求審查核實被申訴人興業銀行提交所有證據真實性。要求兩被申訴人提供買賣合同原件并加蓋騎縫章對質,并對所有提交證據簽字或蓋章確認。因為實現買賣合同而簽訂的借款合同不能脫離買賣合同而存在。被申訴人興業銀行提供的買賣合同明顯是偽造的房屋買賣合同。
申訴人聲明在**號再審案件中提供證據必須有指印為證。
四、請查證**6327號與**號合同買受人是否為同一人。
五、請求判令被申訴人承擔本案全部費用。
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20xx年1月5日,申訴人與**中介以中天力通名字簽主山假日××認購書,xx年1月12日申訴人因相信律師基于認購書主體事實存在而簽了填空處為空白的房屋買賣合同標準件與公證書(內含借款合同),兩被申訴人在申訴人不在場的情況下自行于xx年3月8日簽公證書,被申訴人興業銀行于xx年3月15日在申訴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發放貸款匯入中天力通帳戶,申訴人與興業銀行第一次接觸是xx年4月19日首次付按揭款和簽收借款借據,從買賣合同與公證書的備案章xx年4月19日可知申訴人是在此后才拿到買賣合同復印件與公證書,說明興業銀行可不通過申訴人的借據簽名先轉到被申訴人中天力通的賬戶上,兩被申訴人可自行交易。申訴人拿到買賣合同復印件看到上面填空處內容顯失公平,違背如雙方未約定應該按國家標準或行業規則來履行,此合同主體不是認購書上的出賣人和公證書上的主體感到疑惑,被申訴人中天力通聲稱與買賣合同上出賣人是掛靠關系并不出具原件確認。申訴人要求興業銀行提供買賣合同原件對比,回復存放在房管所沒有原件,但是上訴時卻有假買賣合同,兩被申訴人明顯存在惡意磋商隱瞞事實真相行為。在交首次按揭款時了解在簽認購合同前銷售人員承諾在規定時間內由開發商交納財產保險的優惠,但興業銀行告之并未交納,申訴人擔心中天力通不誠信,小開發商存活期不是很長影響后期的權益,于xx年9月14日變更了按揭年限為,這份協議卻有騎縫章加蓋。
申訴人房屋質量問題找不到買賣合同的委托代理機構即中天力通相關負責人,致電買賣合同中出賣人東城開發房地產公司回復并未收到申訴人購買主山假日××的房款,所以沒有責任處理。后對比買賣合同與借款合同發現售樓款專用帳號不同。由于申訴人的買買合同與興業銀行的借款合同是基于同一事實而發生的連貫的、不可分割的法律關系,致電被申訴人興業銀行問基于同一事實的款項為何不是匯入買賣合同中指定房款帳號,興業銀行回避此問題。由于申訴人所持買賣合同復印件后于公證書成立時間,所以一直擔心所持合同是假的,但是在07年交契稅時卻能夠順利通過并顯示買賣合同成立時間為xx年4月5日,同時房管所工作人員告知并未確權辦不了房產證。根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27條以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的,須提交生效的預購房屋合同,而興業銀行所簽的借貸合同xx年3月8日成立明顯違背了國家法令,無法確認借貸合同的有效性。被申訴人中天力通一直稱已確權,多次索要購房發票也無果,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應當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開發商的原因導致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可退房。申訴人不斷的被兩被申訴人隱瞞事實真相造成權益得不到保證,于初向興業銀行提出要求退房由于找不到中天力通負責人而斷供,并要求告之合同事實真相。期間也因質量問題找不到開發商至建設局投訴要求退房,書面回復是中天力通是有資質的開發商了事。當時被申訴人興業銀行提出由中天力通回購房屋,申訴人要求兩被申訴人提供文件參考卻沒有下文。
民間借貸民事上訴狀(匯總18篇)篇十七
申訴人:趙××,男,漢族,住××省××縣××鎮××村,系死者趙××××之父。
申訴人:高××,女,漢族,住××省××縣××鎮××村,系死者趙××××之母。
被申訴人:張××××,男,漢族,住××省攀枝花市××區××號××棟××單元。
申訴人趙××因與被申訴人張××××債務糾紛一案,不服××省××縣人民法院于××月××日作出的××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現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
2、判決被申訴人承擔本案一、二審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申訴人因與被申訴人債務糾紛一案,××縣人民法院已作出(2010)××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以下簡稱一審判決)。一審法院判決:限張××××于月31日前給付三原告元,于12月31日前給付三原告元。
由于一審判決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判決嚴重不公,故申訴人依法提起申訴,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申訴理由如下:
一、一審法院認為被申訴人張××××未違約,事實認定錯誤。
本案雙方當事人簽訂賠償協議,約定張××××應付申訴人35萬元,第一次付款l5萬元,付款日期為2010年6月7日,余款分二次付清。協議簽定后,張××××不履行第一次付款15萬元(6月7日付)的義務,經申訴人多次追討,張××××均以各種理由推諉,拒絕支付賠償款。為此,申訴人于2010年6月12日向××縣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張××××支付第一期賠償款15萬元的訴訟請求,2010年6月12日法院做出(2010)××民初字第××號先予執行裁定書,裁定張××××立即支付申訴人安埋死者等費用15萬元。
張××××沒有在2010年6月7日支付第一期賠償款15萬元,該款項是申訴人向法院提出訴求后經強制執行取得的。張××××未按期支付賠償款已嚴重違約,一審法院居然認定張××××未違約,事實認定錯誤。
二、一審法院將被申訴人張××××支付給申訴人趙××的4.8萬元工程款作為賠償款,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均嚴重錯誤。
一審判決書第2頁“經審理查明”部分稱:“加上被告在事故前給付原告的4.8萬元,被告共給付原告賠償款19.8萬元。”一審法院已認定該4.8萬元系張××××在事故發生前給付趙××的,則該款項的性質不可能是賠償款。雙方當事人已當庭確認該款項系工程款。事故發生后、法院開庭前,張××××從來未給趙××說過該4.8萬元作為賠償款,只是在開庭時,張××××提出該4.8萬元作為賠償款。對張××××的該主張,趙××不予認可;本案其他申訴人高××也當庭表示堅決反對。由于工程款和賠償款屬于不同性質的款項,在未經當事人同意抵扣的情況下,法院違背當事人意愿將不同性質款項混為一談、并直接進行抵扣,一審法院的該項判決毫無法律依據。學習申訴狀樣本。
三、一審法院超出一審原告的訴訟請求進行判決,嚴重違法。
申訴人一審時的訴訟請求為判令張××××一次性支付剩余賠償款20萬元并支付違約金7萬元。但一審法院的判決卻是:限被告張××××于2010年12月31日前給付三原告××元,于2012月31日前給付10萬元。一審法院關于“2010年12月31日前給付元”的判決不合法,原因在于:從法理上看,法院只能在原告訴訟請求范圍內進行判決,要么支持原告訴求,要么駁回。一審時張××××并未提出反訴,而申訴人不同意將張××××支付給趙××的4.8萬元工程款作為賠償款,在該種情況下,一審法院直接將4.8萬元工程款抵扣賠償款,超出了一審訴訟請求,法律適用錯誤,程序嚴重違法。
四、申訴人一審要求張××××支付違約金7萬元并一次性支付剩余賠償款20萬元,該訴求合理合法。
張××××逾期支付第一筆賠償款已嚴重違約,應按協議約定支付違約金7萬元。此外,申訴人要求張××××提前履行付款義務,具有法律依據,理由是:
首先,在雙方簽訂的協議中,雖然對后兩筆賠償款的支付時間作出了約定,但是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及立法精神,對于債務人嚴重違約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提前履行合同義務。
由于《合同法》未對賠償協議作出專門規定,因此,本案賠償協議可以適用《合同法》總則及分則的類似規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第一百七十四條:“法律對其他有償合同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參照買賣合同的`規定,張××××未支付到期債務的金額已遠遠超過總金額的五分之一,因此,申訴人有權要求張××××支付全部賠償款。
其次,《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對借款合同而言,在借款人違約的情況下,盡管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未到,貸款人都有權提前收回借款。即按照《合同法》的規定,附期限的合同在債務人違約的情況下,債權人有權要求提前履行合同。從上述法律規定來看,申訴人要求張××××提前履行付款義務,具有法律依據。
再次,從各地法院的判例來看,附期限合同中對于債務人違約的,法院可依法判決債務人提前履行付款義務。
對于未按協議履行義務構成預期違約的,法院判決債務人提前履行義務的案例較多,一審時申訴人選擇兩起案例供法院參考。一是浙江省浦江縣人民法院在一起借款合同糾紛中作出的判決,二是太原市迎澤區法院在一起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作出的判決。兩起案件的案由不同,但是都屬于附期限的合同,對于債務人預期違約的,法院都判決債務人提前履行付款義務。這兩起案例證明,盡管合同約定了履行期限,但在債務人嚴重違約或預期違約的情況下,判決其提前履行合同義務符合法律規定,能體現司法實踐的公平正義原則。
五、一審法院在判決書中,對一審原告起訴的主要理由只字不提,明顯是偏袒張××××。
申訴人及代理人在一審庭審過程中,反復強調雖然合同約定了履行期限,但在債務人嚴重違約或預期違約的情況下,債權人有權要求其提前履行合同義務,并提出了具體的法律依據,還提供了其他法院的類似判例。然而,對于申訴人的意見,一審法院根本不予評判、不在判決書中說明采納與否的理由,而是采取完全回避的方式。一審法院的做法,缺乏基本的公平公正,不可能讓群眾信服。
綜上所述,本案一審判決在事實認定上存在嚴重錯誤,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判決明顯不公,懇請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并依法改判。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20××年××月××日。
民間借貸民事上訴狀(匯總18篇)篇十八
原告:_____________,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出生,漢族,住________市________區_______________,公民身份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男,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出生,漢族,住________市________區________________號,公民身份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
一、請求判令被告_____立即償還原告_____________的借款本金________元及借款利息(利息計算方法:以________元為基數,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按年利率________%算至清償時止)。
二、本案由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原、被告系朋友關系。________年________月期間,被告_____________以急需用錢為由,向原告借款________元。原告_____________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用________銀行(卡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分兩次(一次________元、一次________元)共計________元轉給給被告________________名下的________銀行(卡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告承諾原告盡快歸還。但從借款到現在超過半年,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張還款,而被告卻以各種理由進行拖延和推搪,至今未清償其所欠原告的借款。
原告認為,原、被告借貸關系合法有效,原告按照約定向被告提供借款________________元,被告在原告催收后應當立即償還,但被告卻以各種理由拒不償還。被告方行為已嚴重侵犯了原告的正當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法律規定,債權人享有請求債務人給付的`權利。故原告具狀起訴,請人民法院支持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為盼。
此致
__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