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是一種金融合同,用于規定借款的金額、利率、還款方式等重要條款。閱讀借款合同的范文可以幫助我們明確合同中各個條款的意義和重要性。
借款合同及借據(通用22篇)篇一
編號:
年???月???日。
借款人。
還款方式。
擔保方式。
開戶銀行。
賬號。
小寫。
千
百
十
萬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借款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借款用途。
借款種類。
月利率(‰)。
出借人(借款客戶):
制單:
第一聯會計部門留存、第二聯借款人債務憑證、第三聯業務部留存。
借款合同及借據(通用22篇)篇二
借款合同與借據的關系是怎么樣的?你真的分的清楚嗎?借款合同與借據有什么不同?看看下面吧!
區別一:對是否已還款證明作用不同
借款是要償還的,從理論上講,任何借款文書都應有償還時間(雖然實踐中有未明確的,但不等于不需要償還)持有借款合同或借據對于證明是否還款有不同的作用。
借款合同。
合同通常不止一份,持有該合同不能直接證明義務人是否已經履行合同義務,因此,持有借款合同,不能夠用來證明債務人沒有償還借款,即使“持有”的時間已經在合同的約定還款時間之后。
如果債權人意圖憑該“持有”合同去證明債務人沒有償還債務而構成違約事實,也是站不住腳的。
借據借條。
借據通常只有一份正件或一式幾聯(復印件除外),按照民間使用借據的一般操作程序,是在借款發生(交付)時,由債務人寫就、出具借據,并將借據交付給債權人持有。
在債務人償還借款時,債權人將借據退還給債務人。
因此,如果債權人持有借據,還可證明:債務人尚沒有償還該借款。
如果借據上有明確的償還時間,則“持有”可分為償還時間前持有與償還時間后持有。
在償還時間前“持有”,不能證明債務人違約;但如果過了償還時間,債權人仍持有該借據,可初步證明債務人沒有償還該借款,構成違約。
因此,過了償還時間的債權人“持有”,一般還可作為自己主張的此種證明:即證明債務人違約。
區別二:成立的方式不同
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書面)的成立,一般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后,雙方在合同上簽字(蓋章),合同成立。
一般情況下,合同成立后,再開始履行,成立與履行相分離。
典型的銀行貸款即是按此操作的;也有個別約定合同成立即時履行的。
借據多用于民間借貸,根據民間借貸習慣,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后,在即時履行的情況下,貸款義務方向對方支付借款,則對方立即向貸款方出示(成立)借據。
即貸款方持有借據,證明貸款行為肯定發生。
可見從成立方式上看,借款合同的成立不當然與合同義務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貸款)發生必然聯系;但借據的成立必然同合同義務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貸款)發生聯系。
區別三:文書的法律意義不同
借款合同一般一式兩份,雙方當事人各持一份,從前述分析可知,持有借款合同,不當然具有證明約定義務是否履行(發生)的法律意義,只能證明合同成立(或生效),證明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具體內容。
借據一般只由借款人寫就(或簽名)一份,并在收到款項時向貸款人交付,所以,貸款人(債權人)“持有”借據,可以證明貸款人向借款人支付了款項,證明借款人收到了該借款。
一、成立的方式不同
根據《合同法》,“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書面)的成立,一般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后,雙方在合同上簽字(蓋章),合同成立。
一般情況下,合同成立后,再開始履行,成立同履行相分離。
典型的銀行貸款即是按此操作的;也有個別約定合同成立即時履行的。
借據多用于民間借貸,根據民間借貸習慣,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后,在即時履行的情況下,貸款義務方向對方支付借款,則對方立即向貸款方出示(成立)借據。
即貸款方持有借據,證明貸款行為肯定發生。
可見,從成立方式上看,借款合同的成立不當然同合同義務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貸款)發生必然聯系;但借據的成立必然同合同義務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貸款)發生聯系。
二、“持有”文書的法律意義不同
借款合同一般一式兩份,雙方當事人各持一份,從前述分析可知,持有借款合同,不當然具有證明約定義務是否履行(發生)的法律意義,只能證明合同成立(或生效),證明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具體內容。
借據,一般只由借款人寫就一份,并在支付貸款時向貸款人交付,所以,貸款人(債權人)“持有”借據,可以證明貸款人向借款人支付了貸款,證明借款人收到了該借款。
因此,“持有”借據同“持有”借款合同的法律意義是不一樣的,另外還可能發生另一種不一樣的法律意義,見下點。
三、對是否已經還款的證明作用不同
借款是要償還的,從理論上講,任何借款文書都應有償還時間(雖然實踐中有未明確的,但不等于不需要償還)持有借款合同或借據對于證明是否還款有不同的作用。
按照民間使用借據的一般操作程序,是在借款發生(交付)時,由債務人寫就、出具借據,并將借據交付給債權人持有。
在債務人償還借款時,債權人將借據退還給債務人。
因此,債權人持有借據,還可證明:債務人尚沒有償還該借款。
如果借據上有明確的償還時間,則“持有”可分為償還時間前持有與償還時間后持有。
在償還時間前“持有”,不能證明債務人違約;但如果過了償還時間,債權人仍持有該借據,可初步證明債務人沒有償還該借款,構成違約(當然,也不排除是因債權人違約原因而導致債務沒有履行,所謂“提存”正是為此設計的)因此,過了償還時間的債權人“持有”,一般還可作為自己主張的此種證明:即證明債務人違約。
借款合同,由于該合同的“持有”同合同義務履行不發生必然聯系,因此,持有借款合同,不能夠用來證明債務人沒有償還借款,即使“持有”的時間已經在合同的約定還款時間之后,意圖憑該“持有”合同去證明債務人沒有償還債務而構成違約事實,也是站不住腳的。
四、結論
借款合同同借據存在著上述明顯的區別,其“持有”所代表的法律意義不盡相同,二者不應等同。
不僅是借款合同,其他可以形成債權債務關系的合同,也與“借據”有著前述區別,在司法實踐中,不能把“借據”的作用、法律意義照搬照套到“xx合同”上去。
在司法程序中,債權人用持有“借據”來證明自己的下列主張,可以成立,盡到了證明責任,達到了自己應達到的證明標準。
但是否據此定案,還應經質證和允許對方提出抗辯:
1、借款已交付債務人;
2、債務人沒有償還借款;
3、債務人超出借據上約定的償還時間沒有償還構成違約(如果“持有”時的時間已過償還時間)經質證和抗辯后,如無相反證據(對方陳述除外),司法機關應予支持其主張。
但債權人不能用持有“借款合同”去有效證明自己的上述主張。
或者,可以用“借款合同”加“本人陳述”進行立案,進行舉證,但一旦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則主張不應被司法機關支持。
1、什么是“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后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簡而言之:“借款合同”只能證明借貸雙方曾經有過借款的意思表示,并不能直接證明借款已經給付的事實。(編者語:為了便于讀者閱讀,特此注明一下:本文中“出借人”一般是指債權人,“借款人”一般是指債務人。)
郭飛律師提醒: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成立需要兩個要件,即雙方當事人有“借貸的合意”和“借貸給付的事實”,二者缺一不可,而“借款合同”僅是代表借貸的合意。
2、“借款合同”的證明力(編者語:證明力是指,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能力,一般來講證明力越大,就越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如果借貸雙方只有“借款合同”而沒有其他證據,原告還須向法院提供能夠證明借款已經實際交付的憑證,否則很有可能被法院以借貸關系不成立為由,駁回訴訟請求。因此,在只有“借款合同”的情況下,其證明力偏弱。
3、“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項
在這里有必要提醒一下大家,在簽訂“借款合同”的同時,務必保留好相關付款憑證,最好通過銀行轉賬的形式付款,盡量不要直接給付現金,轉賬后及時讓對方出具“借條”。必要時可以通過錄音或者短信等方式留存證據,便于以后維權。
借款合同及借據(通用22篇)篇三
借款人:法人代表:
貸款人:身份證號:
甲方是一家注冊資本萬元的有限責任公司,因生產經營項目的實施臨時需要資金,乙方有閑置資金。為此,甲、乙雙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經充分協商一致簽訂本借款合同,并保證共同遵守執行。
一、借款金額:元。
二、借款期限:從__年月日至__年月日止,借款期限為年。借款到期后如雙方無異議,則本借款合同自動延期年。
三、借款利率及計收方法:
1、借款利息為年息,以甲方收到借款日計算利息。
2、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
四、借款用途:本借款限于用于甲方生產經營項目,必須專款專用,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五、借款償還:
1、如甲方不能按期還款,最遲在借款到期前十五天應向乙方提出延期申請,屆時乙方可在雙方協商的基礎上決定是否延期。
2、如乙方臨時需要收回借款,應提前十五天向甲方提出還款申請,借款利息按實際借款天數計算利息。
六、違約和違約處理:
下列情況均屬甲方違約:
1、甲方未能按合同計劃用款和還本付息。
2、未經乙方同意改變借款用途或挪作他用。
3、甲方違反本合同其他條款事項。
根據違約情況,乙方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1、對違約部分貸款加收最高不超過罰息。
2、采取必要法律手段直至依法索償應付未付借款本息及費用。
七、合同生效: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本合同共貳份,雙方各執壹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雙方進一步商定補充條款。
借款人:貸款人:
簽字:簽字:
簽約日期:簽約日期
借款合同及借據(通用22篇)篇四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見證人。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乙方欲向甲方借部分資金使用,雙方經過充分協商,特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乙方還款計劃如下:___年___月___日一次性歸還本息共計_________元整,還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乙方如不按規定時間、數額還款,應付給甲方違約金。違約金按每天加借款數額的1%計算。
第四條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如一方當事人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應在10日內通知另一方當事人,并達成書面協議。本合同變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應付的利息仍應按本合同的規定償付。
第四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條本合同一式三份,借款方,出借方,見證人各持一份,合同經各方簽字后生效,借款本息全部清償后自動失效。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出借方:________(簽字)。
借款方:________(簽字、蓋章附身份證復印件)。
見證人:________(簽字)。
簽約日期:
簽約地點:
借據。
今借到________人民幣________(本金),借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起到____年____月____止。
借款人:
證明人:
收據。
日期:
借款合同及借據(通用22篇)篇五
甲方(借款人):
身份證號碼:
聯系方式:
乙方(貸款人):
身份證號碼:
聯系方式:
甲乙雙方就下列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簽訂本合同。
一、乙方貸給甲方人民幣(大寫)??????????圓,于??????????前交付甲方。
二、貸款利息:
三、借款期限:
四、還款日期和方式:
五、違約責任:
六、本合同自??????年???月???日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乙方(簽字、蓋章)。
借據。
今借到xx人民幣(大寫)????????元整,?????年?????月????日前歸還,月息按??????計算。
借款人(簽字、蓋章):
年????????月????????日。
借款合同及借據(通用22篇)篇六
經______________(下稱貸款方)與 _____________(下稱借款方)充分協商,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自________起,由貸款方向借款方提供____________(種類)貸款(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 ,用于_____________,還款期限至_____________止,利率按月息_______‰計算。如遇國家貸款利率調整,按調整后的新利率和計方法計算。具體用款、還款計劃如下:
第二條 貸款方應在符合國家信貸政策、計劃的前提下,按期、按額向借款方提供貸款。否則,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與逾期貸款的加息同。
第三條 借款方愿遵守貸款方的有關貸款辦法規定,并按本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否則,貸款方有權停止發放貸款,收回或提前收回已發放的貸款。對違約部分,按規定加收______%利息。
第四條 借款方保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必須在貸款到期前提出書面申請,經貸款方審查同意,簽訂延期還款協議。借款方不申請延期或雙方未簽訂延期還款協議的,從逾期之日起,貸款方按規定加收______%的利息,并可隨時從借款方存款賬戶中直接扣收逾期貸款本息。
第五條 貸款方有權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了解借款方的計劃執行、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借款方對上述情況應完整如實地提供。對借款方違反借款合同的行為,貸款方有權按有關規定給予信貸制裁。貸款方按規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貸款,可直接從借款方存款賬戶中扣收。
第六條 借貸雙方發生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下列第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 其他
第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規及銀行有關貸款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合同從借、貸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借、貸雙方各執一份。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單位:(公章)______________
(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經辦人:(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章)_____________
負責人:(章)_________________
經辦人:(章)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及賬戶: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______________(下稱貸款方)與 _____________(下稱借款方)充分協商,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自________起,由貸款方向借款方提供____________(種類)貸款(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 ,用于_____________,還款期限至_____________止,利率按月息_______‰計算。如遇國家貸款利率調整,按調整后的新利率和計方法計算。具體用款、還款計劃如下:…… 經______________(下稱貸款方)與 _____________(下稱借款方)充分協商,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二條 貸款方應在符合國家信貸政策、計劃的前提下,按期、按額向借款方提供貸款。否則,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與逾期貸款的加息同。
第三條 借款方愿遵守貸款方的'有關貸款辦法規定,并按本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否則,貸款方有權停止發放貸款,收回或提前收回已發放的貸款。對違約部分,按規定加收______%利息。
第四條 借款方保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必須在貸款到期前提出書面申請,經貸款方審查同意,簽訂延期還款協議。借款方不申請延期或雙方未簽訂延期還款協議的,從逾期之日起,貸款方按規定加收______%的利息,并可隨時從借款方存款賬戶中直接扣收逾期貸款本息。
第五條 貸款方有權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了解借款方的計劃執行、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借款方對上述情況應完整如實地提供。對借款方違反借款合同的行為,貸款方有權按有關規定給予信貸制裁。
貸款方按規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貸款,可直接從借款方存款賬戶中扣收。
第六條 借貸雙方發生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下列第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規及銀行有關貸款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合同從借、貸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借、貸雙方各執一份。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合同及借據(通用22篇)篇七
出借方:?身份證號:?(以下簡稱甲方)。
借款方:?身份證號:?(以下簡稱乙方)。
乙方因資金周轉所需向甲方申請借款,為明確各方的權利和責任,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以供各方共同遵守:
1.乙方因經營所需,向甲方申請借款,各方確認并同意以下內容:
1.1借款金額?: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額為人民幣?萬元整(大寫:?元整)。此筆款項已于?年?月?日由甲方實際支付給乙方。
1.2.借款期限及利息:借款期限為?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利息為月息?。
1.3.借款用途:
2.違約責任。
2.1乙方在合同期內,未按期給付利息的,甲方按規定對其逾期期間按實際天數每日計收千分之一的罰息。合同到期后,如乙方未按期償還借款本息的,仍按此違約條款執行。
3.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權解除借款合同并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及利息:
3.2乙方發生其他嚴重的違約行為。
4.如對本合同的履行發生爭議,由各方協商解決,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協商不成的,各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5.本合同經各方簽字或蓋章后成立并生效,至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及所有其他應付費用全部償清之日終止。
6.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借款合同及借據(通用22篇)篇八
借款合同同借據既有相同點,又有區別,二者都是建立債權債務關系的依據,借款合同、借據成立(存在),說明雙方當事人的債權債務關系的約定成立;并且,一般來說,在誠信原則指導下,債權債務關系也將實際成立和存在。但,二者也存在著明顯的區別:
根據《合同法》,“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書面)的成立,一般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后,雙方在合同上簽字(蓋章),合同成立。一般情況下,合同成立后,再開始履行,成立同履行相分離。典型的銀行貸款即是按此操作的;也有個別約定合同成立即時履行的。借據多用于民間借貸,根據民間借貸習慣,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后,在即時履行的情況下,貸款義務方向對方支付借款,則對方立即向貸款方出示(成立)借據。即貸款方持有借據,證明貸款行為肯定發生。可見,從成立方式上看,借款合同的成立不當然同合同義務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貸款)發生必然聯系;但借據的成立必然同合同義務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貸款)發生聯系。
借款合同一般一式兩份,雙方當事人各持一份,從前述分析可知,持有借款合同,不當然具有證明約定義務是否履行(發生)的法律意義,只能證明合同成立(或生效),證明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具體內容。借據,一般只由借款人寫就一份,并在支付貸款時向貸款人交付,所以,貸款人(債權人)“持有”借據,可以證明貸款人向借款人支付了貸款,證明借款人收到了該借款。因此,“持有”借據同“持有”借款合同的法律意義是不一樣的,另外還可能發生另一種不一樣的法律意義,見下點。
借款是要償還的,從理論上講,任何借款文書都應有償還時間(雖然實踐中有未明確的,但不等于不需要償還)。持有借款合同或借據對于證明是否還款有不同的作用。按照民間使用借據的一般操作程序,是在借款發生(交付)時,由債務人寫就、出具借據,并將借據交付給債權人持有。在債務人償還借款時,債權人將借據退還給債務人。
因此,債權人持有借據,還可證明:債務人尚沒有償還該借款。如果借據上有明確的償還時間,則“持有”可分為償還時間前持有與償還時間后持有。在償還時間前“持有”,不能證明債務人違約;但如果過了償還時間,債權人仍持有該借據,可初步證明債務人沒有償還該借款,構成違約(當然,也不排除是因債權人違約原因而導致債務沒有履行,所謂“提存”正是為此設計的)。因此,過了償還時間的債權人“持有”,一般還可作為自己主張的此種證明:即證明債務人違約。借款合同,由于該合同的“持有”同合同義務履行不發生必然聯系,因此,持有借款合同,不能夠用來證明債務人沒有償還借款,即使“持有”的時間已經在合同的約定還款時間之后,意圖憑該“持有”合同去證明債務人沒有償還債務而構成違約事實,也是站不住腳的。
借款合同同借據存在著上述明顯的區別,其“持有”所代表的法律意義不盡相同,二者不應等同。不僅是借款合同,其他可以形成債權債務關系的合同,也與“借據”有著前述區別,在司法實踐中,不能把“借據”的作用、法律意義照搬照套到“xx合同”上去。在司法程序中,債權人用持有“借據”來證明自己的下列主張,可以成立,盡到了證明責任,達到了自己應達到的證明標準。但是否據此定案,還應經質證和允許對方提出抗辯:
1、借款已交付債務人;
2、債務人沒有償還借款;
3、債務人超出借據上約定的償還時間沒有償還構成違約(如果“持有”時的時間已過償還時間)。
經質證和抗辯后,如無相反證據(對方陳述除外),司法機關應予支持其主張。但,債權人不能用持有“借款合同”去有效證明自己的上述主張。或者,可以用“借款合同”加“本人陳述”進行立案,進行舉證,但一旦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則主張不應被司法機關支持。
綜上,借款合同和借據在成立的方式、“持有”文書的法律意義、對是否已經還款的證明作用等方面有所區別。
借款合同及借據(通用22篇)篇九
法律咨詢:
企業向個人借款,如不能還本金,個人的錢能得到保護嗎。
如果不是非法集資,一般的借款是可以的。可以起訴請求歸還。
相關知識:
1、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無效。
企業與企業之間相互借貸違反了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貸款通則》第61條的規定:“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融資業務“。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明確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因此,企業之間的借貸顯屬違法,其民事行為自始無效,借貸合同無效。
2、關于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合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法人、事業法人作為聯營一方向聯營體投資,但不參加共同經營,也不承擔聯營的風險責任,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潤的,是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當于銀行利息的罰款”。因此,此類聯營合同名為聯營,但實際為借款,依法應當認定無效。
3、關于對企業間橫向借貸的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相互借貸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問題的解答》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的規定,對企業之間直接的相互借貸及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企業聯營,按照以下辦法處理:
(1)確認企業之間拆借資金的借款合同或者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聯營合同無效。
(2)判令借款方返還出資方本金。
(3)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繳,對另一方應處以相當銀行利息的罰款。此外,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的利息,亦應當收繳。該利息按借貸雙方原約定的利率計算,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借款利息未約定的,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
(4)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1、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的批復》中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為無效:一、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職工集資的;二、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的;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四、有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的。”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見》中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用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4倍之內的利息,依法受法律保護,超出部分則不受法律保護。”
公司流動資金比較緊張,銀行不給貸款,如與個人簽訂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有效,但利息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的部分不受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第6條規定,“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公司向個人借款的利息如果按銀行同期貸款利息支付的,可以全額在稅前扣除,如果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應該進行納稅調整。
1企業向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的借款利息扣除方法。
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__]121號)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九條規定,關聯方是指與企業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系、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由于借貸雙方均系非金融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應遵循不超過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2∶1的規定比例和《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不高于金融機構同期貸款利率規定進行稅前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這里的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貸款支付利息稅前扣除標準的批復》(國稅函[20__]1114號)的規定,包括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基準利率和浮動利率。a公司向其個人股東甲某借款,其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為500÷200=2.5(投資方之一甲個體工商戶借款500萬元,a企業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000萬元,其中股東甲個體工商戶投資200萬元),大于了規定的比例2,并且其約定利率7%高于金融機構同期貸款利率5%,故該企業借款利息不能全額稅前扣除。其可稅前扣除的借款額為200×2=400(萬元),利息支出為400×5%=20(萬元)。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財稅[20__]121號文件還規定了企業向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須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即對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一是企業能夠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二是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方可準予扣除。
企業向除上述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準予扣除。
注意:
1.企業向個人借款,向其支付利息,取得的收據不能作為稅前扣除的適當憑據,因此,所發生的費用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企業可要求個人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取得正規發票,方可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2.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3.企業向自然人支付利息應依法履行個稅扣繳義務。
4.個人取得非金融機構支付的利息應按5%繳納營業稅,同時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5.非金融企業向個人借款簽訂的借款合同,借貸雙方均無須繳納印花稅。
借款合同及借據(通用22篇)篇十
貸款種類:
合同編號:
借款人:
電話:
住址:
郵政編碼:
貸款銀行:
法定代表人:
傳真:
電話:
地址:
郵政編碼:
借款人(即抵押人,以下簡稱甲方):
貸款人(即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
保證人(即售房單位,以下簡稱丙方):
甲方因購買或建造或建或大修自有自住住房,根據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職工住房抵押貸款辦法》規定,向乙方申請借款,愿意以所購買或建修的住房作為抵押。乙方經審查同意發放貸款。在抵押住房的房地產權證交乙方收押之前,丙方愿意為甲方提供保證。為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甲、乙、丙三方遵照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執行。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幣(大寫)元。
甲方借款用于購買、建造、建、大修坐落于區(縣)街道(鎮)路(村)弄號室的住房。
貸款利率按簽訂本合同時公布的利率確定年利率為%(月利率%)。在借款期限內利率變更,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辦理。
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后,在乙方開立活期儲蓄存款戶(儲蓄卡賬戶),將自酬資金存入備用。如需動用甲方本人,同戶成員,非同戶配偶和非同戶血親公積金抵充自酬資金的,需提供當事人書面同意的證明,交乙方辦理劃款手續。甲方已將自籌資金支付給售房單位作首期房貸并有收據的可免存。
向售房單位購買住房或通過房地產交易市場購買私房的甲方在此不可撤銷地授權乙方,在辦理住房抵押登記獲得認同(乙方確定)之日起的5個營業日內將貸款金額連同存入的自籌資金全數以甲方購房款的名義轉入售房單位或房地產交易市場在銀行開立的賬戶。
甲方建造、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本合同生效后自籌資金用完或將要用完時,由乙方主動將貸款資金劃入甲方在乙方開立的活期儲蓄存款戶儲蓄卡賬戶,按工程進度支用。
貸款本金和利息,采用按月等額還款方式。
貸款從發放的次月起按月還本付息。根據等額還款的計算公式計算每月等額還貸款本息,去零進元確定每月還本息額,最后一次本息結清。
7.1第一期(合同簽訂時)每月還本息額為:人民幣(大寫)萬仟佰拾元整。
7.2第二期至以后各期每月還本息額根據當年銀行公布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計算,以乙方書面通知為準,同時變動分期每月還本息額。
甲方需動用本人、同戶成員、非同住配偶和直系血親公積金用于償還貸款本息的,可在每年的月份辦理一次,手續與本合同第五條公積金抵充自籌資金相同。
儲蓄卡、信用卡還款。
甲方必須辦理中國建設銀行上海市分行儲蓄卡、信用卡,委托乙方以自動轉賬方式還本付息的足額款項,存入儲蓄卡賬戶或信用卡賬戶,保證乙方能夠實施轉賬還款。
當因甲方原因造成用卡還款失敗時,甲方必須持現金到原貸款經辦行還款。
甲方提前將未到期貸款本金全部還清,乙方不計收提前還款手續費,也不退回按原合同利率收取的貸款利息。
本合同項下甲方購買的住房由丙方提供階段性保證。在未將房地產權證交乙方收押前,如發生借款人違約連續3個月拖欠貸款本息、罰息及相關費用,丙方須在接到乙方發出《履行保證責任通知書》后的10天內負責代為清償。保證期限從貸款發生之日起,至乙方取得房地產權證收押之日為止。
保證期間,借款合同的甲方、乙方協議變更借款合同內容,應事先征得丙方的書面同意。
本合同項下甲方購買、建造、建、大修的住房作為借款的抵押擔保,由甲、乙雙方另行簽訂《住房抵押合同》。甲方購買期房的,應將購房預售合同交乙方保管。
甲、乙、丙三方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10內,向公證機關辦理本合同和甲乙方簽訂的住房抵押合同公證。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本合同。
甲方如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方,應符合有關規定,并應事先經一方書面同意(如在保證期間應征得丙方同意),其轉讓行為在受讓方和乙方重新簽訂借款合同后生效。
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合同約定發放貸款;
甲方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乙方歸還全部貸款本息;
甲方必須按約定用途使用乙方貸款,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將乙方貸款挪作他用。
乙方應按合同規定期限及時發放貸款。
甲方在執行本合同期間,未按月償還貸款本息為逾期貸款,乙方按規定對其欠款每天計收萬分之的罰息;并由甲方在活期儲蓄或儲蓄卡賬戶內存入一個月的貸款數,保證按時歸還乙方貸款。
甲方如連續6個月未償還貸款本息和相關費用,或被發現申請貸款時提供資料不實以及未經乙方書面同意擅自將抵押住房以出租、出售、交換、贈與等方式處分抵押住房的,乙方有權提前收回貸款本息,直至處分抵押住房,如不足以償還欠款的沒有繼續向甲方追償欠款的權利。
甲方未將乙方貸款按合同約定使用而挪作他用,對挪用部分按規定每天計收萬分之十二的罰金。
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在協商或訴訟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仍須履行。
其他約定事項。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簽訂后生效,丙方保證責任至甲方所購商品房的《房地產權證》和《房地產其他權利證明》交乙方執管后終止。甲乙雙方承擔責任至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和相關費用全部清償完畢后終止。
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乙、丙各執一份,公證機關、房地產登記機構各執一份,副本按需確定,其中:送城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一份。
甲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乙方(私章):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章):
借款合同及借據(通用22篇)篇十一
借款合同和借據的區別是什么?借款合同同借據既有相同點,又有區別,二者都是建立債權債務關系的依據,借款合同、借據成立(存在),說明雙方當事人的債權債務關系的約定成立;并且,一般來說,在誠信原則指導下,債權債務關系也將實際成立和存在,但二者也存在著明顯的區別,請看下面:
根據《合同法》,“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書面)的成立,一般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后,雙方在合同上簽字(蓋章),合同成立。一般情況下,合同成立后,再開始履行,成立同履行相分離。典型的銀行貸款即是按此操作的;也有個別約定合同成立即時履行的。
借據多用于民間借貸,根據民間借貸習慣,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后,在即時履行的情況下,貸款義務方向對方支付借款,則對方立即向貸款方出示(成立)借據。即貸款方持有借據,證明貸款行為肯定發生。
可見,從成立方式上看,借款合同的成立不當然同合同義務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貸款)發生必然聯系;但借據的成立必然同合同義務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貸款)發生聯系。
借款合同一般一式兩份,雙方當事人各持一份,從前述分析可知,持有借款合同,不當然具有證明約定義務是否履行(發生)的法律意義,只能證明合同成立(或生效),證明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具體內容。
借據,一般只由借款人寫就一份,并在支付貸款時向貸款人交付,所以,貸款人(債權人)“持有”借據,可以證明貸款人向借款人支付了貸款,證明借款人收到了該借款。
因此,“持有”借據同“持有”借款合同的法律意義是不一樣的,另外還可能發生另一種不一樣的法律意義,見下點。
借款是要償還的,從理論上講,任何借款文書都應有償還時間(雖然實踐中有未明確的,但不等于不需要償還)持有借款合同或借據對于證明是否還款有不同的作用。
按照民間使用借據的一般操作程序,是在借款發生(交付)時,由債務人寫就、出具借據,并將借據交付給債權人持有。在債務人償還借款時,債權人將借據退還給債務人。
因此,債權人持有借據,還可證明:債務人尚沒有償還該借款。
如果借據上有明確的償還時間,則“持有”可分為償還時間前持有與償還時間后持有。在償還時間前“持有”,不能證明債務人違約;但如果過了償還時間,債權人仍持有該借據,可初步證明債務人沒有償還該借款,構成違約(當然,也不排除是因債權人違約原因而導致債務沒有履行,所謂“提存”正是為此設計的)因此,過了償還時間的債權人“持有”,一般還可作為自己主張的此種證明:即證明債務人違約。
借款合同,由于該合同的`“持有”同合同義務履行不發生必然聯系,因此,持有借款合同,不能夠用來證明債務人沒有償還借款,即使“持有”的時間已經在合同的約定還款時間之后,意圖憑該“持有”合同去證明債務人沒有償還債務而構成違約事實,也是站不住腳的。
借款合同同借據存在著上述明顯的區別,其“持有”所代表的法律意義不盡相同,二者不應等同。不僅是借款合同,其他可以形成債權債務關系的合同,也與“借據”有著前述區別,在司法實踐中,不能把“借據”的作用、法律意義照搬照套到“xx合同”上去。
在司法程序中,債權人用持有“借據”來證明自己的下列主張,可以成立,盡到了證明責任,達到了自己應達到的證明標準。但是否據此定案,還應經質證和允許對方提出抗辯:1、借款已交付債務人;2、債務人沒有償還借款;3、債務人超出借據上約定的償還時間沒有償還構成違約(如果“持有”時的時間已過償還時間)經質證和抗辯后,如無相反證據(對方陳述除外),司法機關應予支持其主張。
但債權人不能用持有“借款合同”去有效證明自己的上述主張。或者,可以用“借款合同”加“本人陳述”進行立案,進行舉證,但一旦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則主張不應被司法機關支持。
一、“借款合同”在民間借貸案件中應當如何應用?
1、什么是“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后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簡而言之:“借款合同”只能證明借貸雙方曾經有過借款的意思表示,并不能直接證明借款已經給付的事實。(編者語:為了便于讀者閱讀,特此注明一下:本文中“出借人”一般是指債權人,“借款人”一般是指債務人。)
師提醒: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成立需要兩個要件,即雙方當事人有“借貸的合意”和“借貸給付的事實”,二者缺一不可,而“借款合同”僅是代表借貸的合意。
2、“借款合同”的證明力(編者語:證明力是指,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能力,一般來講證明力越大,就越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如果借貸雙方只有“借款合同”而沒有其他證據,原告還須向法院提供能夠證明借款已經實際交付的憑證,否則很有可能被法院以借貸關系不成立為由,駁回訴訟請求。因此,在只有“借款合同”的情況下,其證明力偏弱。
3、“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項
在這里有必要提醒一下大家,在簽訂“借款合同”的同時,務必保留好相關付款憑證,最好通過銀行轉賬的形式付款,盡量不要直接給付現金,轉賬后及時讓對方出具“借條”。必要時可以通過錄音或者短信等方式留存證據,便于以后維權。
師支招:如果覺得有必要,在付款時盡量要有見證人在場,如果當場未及時出具“借條”的,記得要在日后及時補收“借條”。
二、“借條”在民間借貸案件中應當如何應用?
1、什么是“借條”?
“借條”又稱為“借據”,是指: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后,由借款人出具的一種用于證明已借款事實的憑證。常見的“借條”格式一般為:今借到某某100元,借款人某某,時間。其關鍵詞是“今借到”。
2、“借條”的證明力
“借條”可以說是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中最強有力、最直接的證據了,因為“借條”不僅能夠證明雙方當事人借貸合意的形成,還能證明出借人已經向借款人履行了付款義務。由于民間借貸案件具有多樣性和復雜性等特點,我們在認定借貸關系是否成立時,可以具體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數額較小的傳統民間借貸案件中,如果當事人主張的是現金交付,除此之外沒有任何其他證據,按照一般生活常識和交易習慣:如果雙方不存在事實上的借貸關系,借款人是不會隨便給出借人出具“借條”的,因此出借人向法院提交“借條”,一般就可以視為其已經完成了舉證責任,能夠初步認定借款事實的存在。此時,如果對方當事人沒有確鑿的相反證據來推翻“借條”所記載的內容,那么原告的訴求一般都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二種情況,數額較大的民間資本借貸案件中,如果當事人仍然主張是現金交付,除此之外沒有其他相關證據,此時法官會結合出借人的經濟實力、借款人的償付能力、交易習慣以及證人證言等因素,來綜合判決借貸事實是否真實發生。
法律依據:
《最高院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16條:“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并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3、“借條”的注意事項
由于民間借貸案件具有多樣性和復雜性等特點,加之在現實生活中不乏已經還款但是沒有索回“借條”的情況,甚至是被對方強迫打“借條”等特殊情況的存在,此時僅憑一張“借條”不足以證明借貸關系的成立,出借人還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其確實已經支付了借款。因此有必要提醒大家要注意留存相關付款、收款憑證。
師提醒:所有字據,只要是涉及簽字、蓋章時一定要雙方當事人都在現場,以防被人冒充、代簽情況的發生,司法實踐中經常發生事前被人代簽,事后賴賬的情形,希望大家保持警惕。
4、“借條”和“借款合同”的主要區別
二者的區別在前文已經解析的很詳細了,這里只強調一句話:“借款合同”只能證明雙方達成了借款合意,至于是否將款項實際交付借款人,還需要有“借條”等證據來證明,而“借條”可以直接證明出借人向借款人支付了借款。因此,大家千萬勿將“借款合同”作為“借條”來使用,否則賠了夫人又折兵。
三、“欠條”在民間借貸案件中應當如何應用?
1、什么是“欠條”?
“欠條”是指:當事人為確定債權而出具的法律憑證,是對以往雙方經濟往來的一種結算,表明自“欠條”形成之日起,雙方之間形成一種新的純粹的債權債務關系。“欠條”常見的格式是:“欠條:今欠某某100元。欠款人,某某人,時間。”其關鍵詞是“今欠”。
(編者語:“欠條”只能證明雙方具有債權債務關系,無法表明債權關系形成的真正原因。至于“欠條”的成因,可能是基于借貸關系而產生,也可能是因為履行買賣合同、承攬合同、運輸合同等合同而產生。)
2、“欠條”的證明力
“欠條”的證明力弱于“借條”,“借條”持有人只需向法院出示“借條”,便能證明其對借款人享有債權,簡單陳述借款事實即可,無須對債發生的原因進行舉證,在確鑿的證據面前,對方當事人一般很難進行抗辯或者抵賴。但如果原告向法院出示的是“欠條”,與此同時還必須向法院陳述“欠條”形成的原因,如果對方反駁、抗辯、否認,則“欠條”持有人必須進一步表明“欠條”的成因。(編者語:因為此時“欠條”只能作為間接證據來使用,需要結合其他證據來認定案件事實。)
3、“欠條”的注意事項
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實踐中經常會出現“借條”、“欠條”和“收條”與其記載的內容不一致的情形,此時應當以實際記載的內容來確定其性質。比如雙方當事人訂立民間借貸合同時,借款人出具的字據雖然抬頭為“欠條”,但實際內容卻記載的是借款事實、經過并約定了利息,這種情況下,應當將該“欠條”作為“借條”看待,并適用“借條”的舉證責任、訴訟時效等相關規定。
4、“欠條”和“借條”的主要區別
借款合同及借據(通用22篇)篇十二
借款人:
貸款人:
借款人因出口生產需要,向貸款人申請流動資金外匯貸款,經貸款人審查同意發放。雙方為了保證貸款的順利實施,并維護各自的經濟權益,特簽訂本合同如下:
一、貸款金額:____萬美元,包括應付利息____萬美元。
二、貸款期限:____年,自第一筆用匯之日起至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止。
三、貸款利率及計收方法:1.按貸款人總行制定的流動資金外匯貸款利率執行,貸款期內利率固定為借款人第一筆用匯之日總行公布的流動資金貸款利率水平。或2.按貸款人自營統籌資金貸款利率執行,貸款利息每____計收一次,結息日____(從存款帳戶中扣收要寫明)。
四、貸款用途:本貸款本金部分限于支付____費用,必須專款專用,未經貸款人同意,不得挪作他用。應付利息部分限用于償付本貸款到期利息,不得挪作其他支付。
五、貸款使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月內,借款人應提出訂貨卡片。提出訂貨卡片之日起五個月內應對外簽訂貿易合同。貿易合同付本需送交貸款人,以便對外開證、付匯。如遇特殊情況需延期定貨的,應事先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未按上述要求提出訂貨卡片和簽訂貿易合同的,貸款人有權撤銷貸款。
六、用款計劃:根據支付進度,本項貸款提款計劃為:
____月____萬美元;。
____月____萬美元;。
____月____萬美元;。
貸款人允許借款人按實際情況調整用款計劃。提款期到期,未提用貸款,如借貸雙方無其他約定,借款人不得再繼續支用貸款。
七、貸款償還:借款人以新增出口創匯和人民幣銷售收入或其他資金歸還貸款,借款人保證在本合同規定的貸款期限內按下列計劃償還貸款:
____月____萬美元;。
____月____萬美元;。
如貸款項目提前實現經濟效益,借款人應提前償還貸款;如月度還款計劃不能實現,借款人應事先提出調整還款計劃,并經貸款人同意,否則貸款人將按貸款違約處理;如借款人不能按期還款,最遲在貸款到期前十五天應向貸款人提出書面展期申請,屆時貸款人可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意見。逾期或貸款人不同意展期的貸款,自過期之日起,加收20%~50%的罰息。
為有利于還款,借款人應在貸款人處開立還款準備金帳戶,將用于還款的人民幣資金先予存入,待處匯額度落實后再結匯償還貸款。
八、還款擔保: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由____作為借款人的擔保人,并由擔保人向貸款人出具擔保函,作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一旦借款人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經貸款人發出書面通知,由擔保單位承擔還本付息責任。本貸款項下有關進出口結算業務,應通過中國銀行進出口業務部敘做。
九、違約和違約處理:
(一)下列情況均屬借款人違約:1.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計劃用款和還本付息。2.未經貸款人同意改變貸款用途或挪作他用。3.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私用轉賣用貸款購置的物品。4.借款人違反本合同其他條款事項。
(二)根據違約情況,貸款人有權采取下列措施:1.注銷借款人未使用的貸款。2.對違約部分貸款加收最高為50%的罰息。3.凍結借款人在貸款人處的存款,并追回貸款。4.向貸款擔保人追索貸款。5.借款人和擔保人未能履行合同還款責任時,貸款人有權從借款人和擔保人在各金融單位存款帳戶中主動扣收還貸款項。6.采取其他必要手段直至依法索償應付未付貸款本息及費用。
十、合同生效: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共四份,雙方各執兩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盡事宜,雙方進一步商定補充條款。
借款人(蓋章)貸款人(蓋章)。
企業負責人銀行負責人。
財務負責人經辦人員。
簽約日期:
借款合同簽訂后當日即履行的并不多見,一般都是約定履行日期。特別是款額巨大的,都要分期分批履行。而具體履行的標志實際是劃出款項的記載,通常有進賬單,銀行則以其借款借據作為貸款已劃出的標志。實踐中,以借款借據的記載作為貸款義務已經履行的標志,應當不會存在爭議。人民法院處理此類借款糾紛案件,也都是實際履行日期和借款期限的起算點。為避免將來發生爭議,雙方可以在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日期、履行方式,比如借款借據作為貸款方具體履行合同的依據,即能夠避免產生爭議,盡可能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
借款合同及借據(通用22篇)篇十三
借款方向貸款方借款人民幣——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貸款之日起,按實際支用數計算利息,并計算復利。在合同規定的借款期內,年利為——%.借款方如果不按期歸還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證從——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本合同規定的利息償還借款。
貸款逾期不還的部分,貸款方有權限期追回貸款。
五、保證條款
(一)借款方用__________________做抵押,到期不能歸還貸款方的貸款,貸款方有權處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數歸還貸款的,抵押權消滅。
(二)借款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
(三)借款方必須按合同規定的期限還本付息。
(四)乙方還款保證人____________,為確保本契約的履行,愿與乙方負連帶返還借款本息的責任。
六、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雙方協商解決,解決不成,同意提交_______區人民法院(選擇性條款不得違反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可選擇原告、被告、標的物、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
七、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編號: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__________公路建設項目,向貸款人申請人民幣貸款_________萬元,期限為_________年。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經雙方當事人平等協商,自愿簽訂本貸款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
第一條 定義與解釋
1.1 在本合同中,下列術語具有如下含義:
1.1.1 “銀行營業日”指貸款人所在地法定工作日。
1.1.2 “結息日”指每季最后一個月的20日。
1.1.3 “借款人”指依據本合同借用貸款的人,包括其繼承人、受讓人。
1.1.4 “貸款人”指依據本合同發放、管理貸款的銀行,包括經辦貸款和實施賬戶監管的銀行。
1.1.5 “提款期”指借款人依據本合同第6.1條提取貸款的期間,包括推遲提款的期間。
1.1.6 “還款期”指借款人依據本合同第6.7條歸還貸款的期間,包括貸款展期的期間。
1.1.7 “寬限期”指允許借款人遲延履行義務而不視為違約的期間。
1.1.8 “項目”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路。
1.1.9 “建設期”指從項目開工之日起至項目完工之日。
1.1.10 “經營期”指項目竣工交付使用開始至運營期結束。
1.1.11 “完工”指竣工報告經有關部門批準,項目交付使用。
1.1.12 “成本超支”指項目建設投資(包括固定資產支出和流動資金支出)超支。
1.1.13 “預備費”包括基本預備費和漲價預備費。
1.1.14 “項目資本金”指在__________________公路總投資中由投資者認繳的非債務性資金。
1.1.15 “擔保性文件”指為了保證本合同的履行而簽署的保函、保證、抵押合同、質押合同等。
1.2 本合同目錄和條款的標題僅為查閱方便,不影響本協議任何條款的含義。
第二條 借款人陳述與保證
2.1 借款人是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實體,依法有權訂立和履行本合同;
2.9 目前無重大經濟糾紛發生。
第三條 貸款
3.1 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總額為人民幣_________萬元的貸款。
3.2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只能用于__________________公路項目建設。
3.3 本合同項下貸款期限共_______年_______個月,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3.4 在貸款期限內,借款的實際提款日和還款日以貸款人批準的借據為準;其他記載事項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為準,借據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四條 利率和利息
4.1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利率,確定為年息百分之_________。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利率,并且本合同項下的利率在規定的調整范圍內的,則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作相應的調整,無須經借款人同意。
4.2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利息,以每年360天為基數,從借款人提款之日起,按實際貸款余額和占用天數計收(包括第一天,除去最后一天)。
4.3 貸款人在每一結息日向借款人計收利息。貸款到期,利隨本清。
第五條 提款前提條件
5.1 首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須向貸款人提交下列文件或辦理下列事項:
5.1.1 貸款證交由貸款人審核;
5.1.3 生效的建設承包合同;
5.1.4 生效的原材料供應合同;
5.1.5 項目財產保險單;
5.1.6 所有依法生效的擔保性文件。
5.2 首次和每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5.2.1 擔保合同合法有效;
5.2.3 未發生成本超支或者成本超支部分已自籌解決;
5.2.4 未發生本合同規定的違約事件;
5.2.5 出具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的情況報告及有關的'財務報表、資料;
5.2.6 按本合同規定向貸款人辦理提款手續;
5.2.7 已按第7.3條的規定開立賬戶。
第六條 提款和還款
6.1 本合同項下貸款的提款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止。
6.2 本合同項下貸款分次提取,即:
……
6.3 借款人確需推遲提款日期的,應在提款日前_______天征得貸款人的同意,并支付貸款人因此所受到的利息損失(推遲提款期的利息-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貸款人所受利息損失)。
6.4 貸款人應在借款人辦理借款手續后_______個銀行營業日內將貸款放出。
6.5 如果借款人要求取消全部或部分尚未提取的貸款,應在確定的提款日或提款期終止日_______個銀行營業日前向貸款人提出申請,經貸款人同意后方可取消。
6.6 借款人在確定的提款日或提款期內,未辦理提款手續且未申請推遲提款的,貸款人可以通知借款人在3天內辦理有關手續;逾期仍未辦理的,貸款人有權取消未提取的貸款。
6.7 本合同項下貸款的還款期為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止,分_____次還款,具體還款時間與金額如下:
還款日
還款本金數額
年 月 日
萬元
年 月 日
萬元
年 月 日
萬元
年 月 日
萬元
6.8 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貸款的,可以在該筆貸款到期日______個銀行營業日前向貸款人提交展期申請,貸款人同意后,由貸款人與借款人簽訂展期協議。
6.9 借款人用于歸還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的資金,包括但不限于:
a.____________公路建成通車后收取的車輛通行費;
6.11 借款人要求提前還款的,應于擬定提前還款日______個銀行營業日前向貸款人提交申請,經與貸款人協商同意后,可以提前還款。對于提前償還的款項,借款人不能重新借用。
6.12 借款人提前還款的,必須在結息日進行;本金金額不得少于______萬元。
6.13 借款人提前還款的,應按實際用款天數計算利息,與本金一并歸還。
6.14 借款人提前歸還的本金,應按本合同6.7條規定的還款計劃倒順序減少貸款本金。
6.15 若某個提款、還款、結息日為非銀行營業日,則順延至下一個銀行營業日,若下一個銀行營業日為下一個公歷年度或月份的第一天,則該提款、還款日提前至上一個銀行營業日。順延或提前的,相應加收或減少利息。
第七條 賬戶監管
7.1 為保證本合同項下權利、義務的落實,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銷地委托貸款人根據銀行賬戶管理規定和本合同的約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對借款人按第7.3條開立的賬戶進行監管。
7.2 賬戶監管包括:
7.2.1 監督借款人專款專用,對非用于本項目的開支有權拒付;
7.2.2 監督借款人按規定的用款順序支付款項;
7.2.3 有權從償債基金賬戶直接劃轉資金以歸還貸款本息及貸款人依據本合同而取得的其他債權。
a.項目完工后收取的車輛通行費;
b.本項目下的所有保險賠款;
d.借款人從任何其他渠道收取的本項目下的所有其他款項。
7.3.3 開立于______的償債基金賬戶,該賬戶內的資金只能用于歸還貸款本息及貸款人依據本合同取得其他債權。借款人應在還本結息日將當期應當償付的款項存入償債基金賬戶,并享有______天的寬限期。
7.4 借款人承諾,其從基本結算賬戶內的所有提款和轉賬只能按照下列次序支付下述款項:
7.4.1 項目建設期:
a.按借款人的工程預算應付的工程;
b.本合同項下的到期利息;
c.其他支出;
7.4.2 項目經營期:
a.本合同項下的到期利息額;
b.本合同項下的到期本金額;
c.本合同項下應支付給貸款人的任何其他金額;
d.按借款人的營運預算應付的營運開支;
e.其他支出。
7.5 在貸款人發出違約通知后(除非該違約通知被收回),除非用作支付貸款本息及貸款人依據本合同取得的其他債權,否則借款人從第7.3條所列賬戶的所有提款應事先取得貸款人的同意。
7.6 貸款人對為實施本合同約定的賬戶監管而采取的拒付、限制支出等措施不承擔法律責任。
第八條 擔保
8.1 為保證項目的按期完工和貸款的按期清償,有關方已向貸款人提供以下擔保:
8.1.1 在項目建設期間內,____________向貸款人提供資金承諾,保證在發生工程成本超支、不能按原計劃成本完成全部工程時,通過各種方式融資,補充資金,直至工程全部完工(見附件一)。
8.1.2 當項目不能按期完工時,借款人將其所獲得的來自于建設承包合同、原材料供應合同以及本項目下其他合同的違約金、賠償金等所有權益轉讓給貸款人。
8.1.3 借款人以依法獲得的______公路收費權質押作為清償本合同項下債務的擔保(見____________公路收費權質押合同),并承諾該質押擔保不因借款人實行承包、租賃、聯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與外商合資、合作等涉及銀行債權的產權變動或經營方式調整而撤銷。
8.1.4 項目建成后,還款期內貸款本息的償還,由____________向貸款人提供擔保,保證在借款人不能按期清償貸款本息時承擔連帶責任(見附件二)。
第九條 借款人承諾
9.1 所作的陳述與保證真實無誤;
9.2 承認和遵循貸款人的業務制度和操作慣例及本合同項下的操作規程;
9.3 按照本合同和借據中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
9.5 保證資金狀況沒有發生不利于本合同項下貸款的變化;
9.10 借款人涉及重大經濟糾紛訴訟或出現財務狀況惡化、可能危及貸款安全的,應當在事件發生后_____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
9.11 借款人應當及時就已發生或者將發生的本合同規定的違約事件向貸款人通報。
第十條 貸款人承諾
10.1 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及時足額撥付應當發放的貸款;
10.2 對獲悉的借款人項目建設、財務收支等情況依法保密。
第十一條 變更、解除與轉讓
11.1 締約各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確需變更、解除的,必須經雙方協商一致。合同變更、解除的,不影響各方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合同解除的,不影響本合同中規定的爭議解決條款。
11.2 借款人轉讓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的,受讓方必須經貸款人確認并承接本合同項下借款人的全部權利和義務;有保證人的,應取得保證人的同意或另行提供令貸款人滿意的擔保。在貸款人與受讓方的債務轉讓協議生效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第十二條 保險
12.1 借款人應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_日內向貸款人認可的保險公司辦理本合同項下的項目保險。險種為_______險、_________險、______險;保險余額應與本文同項下項目的總價值相等;保險期限應不短于貸款期限,并根據有關規定續保,直至貸款還清為止。
12.2 保險費由借款人負擔,保險單由貸款人保管,保險單為本合同附件;貸款人有權向借款人追償為維護自身利益而代付的保險費用及有關支出。
12.3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若項目發生投保范圍內的損失,借款人應將其所得保險賠償金存入第7.3.2條規定的基本結算賬戶,由借貸雙方協商決定用于項目毀損部分的修復或提前清償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13.1 借款人逾期未提款的,應按日向貸款人支付未提取貸款金額部分的百分之______的違約金。
13.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還本付息的,對逾期貸款每日計收萬分之______的利息,對未支付的利息計收復利。
13.3 借款人未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的,貸款人對違約使用部分計收萬分之______的利息。
13.4 借款人違反本合同第二條、第十一條和第12.1條規定的,應向貸款人支付貸款金額百分之______的違約金。
13.5 借款人違反本合同第7.4條規定的,應向貸款人支付挪用金額百分之______的違約金。
13.6 借款人違反本合同條款約定,情況嚴重,致使貸款人認為可能危及貸款安全的,貸款人有權取消尚未發放的貸款,并提前收回已經發放的部分或者全部貸款。不能收回的,視為貸款逾期,按第13.2條的規定計收利息。
13.7 發生第13.6條規定的情形的,貸款人有權依法處置質押的____________公路收費權。
13.8 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的規定歸還貸款本息、違約金、賠償金的,貸款人有權從借款人在貸款人及其分支機構處開立的所有賬戶上直接扣收。
13.9 貸款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及時改正,并向借款人按日償付違約部分萬分之______的違約金:
13.9.1 收到借據后,無正當理由推遲放款的;
13.9.2 無故提前收回貸款的。
第十四條 爭議解決
借貸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發生爭議的,應當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
第十五條 通訊
15.1 本合同履行中的任何通知和溝通均應直接送交,或者采用掛號信函、傳真、電報、電傳等書面形式。但是采取除掛號信函之外的其他書面形式送交的,應在事后三天內以掛號信函方式補寄對方。
15.2 本合同履行中的各種送交,均以寄件人寄出的時間為送交時間。
15.3 本合同雙方的通訊地址,以本合同締約人欄中的記載為準,如有變更,應立即通知對方。
第十六條 其他
16.1 本合同自雙方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授權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項下所有應付款項全部清償之日止。
16.2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另行約定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或授權代理人)
附件一 承諾函
中國工商銀行_____________分行:
為了使_____________公路項目能夠按照預定的工期完工,本_____________承諾當工程成本超過原定計劃資金安排或因借款人原因導致資金不足時,本單位將以補充投資或向其他金融機構融資以及其他任何方式提供項目所需的任何資金。
如本單位不能提供該項目所需資金導致項目不能按期完工的,本單位將無條件代借款人償還貸款本息。
本承諾獨立于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修改、變更而修改、變更,也不因借款合同的無效而無效。
出具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附件二 擔保函
中國工商銀行____________分行:
本保證人對__________________公路項目建成后,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約定歸還貸款本息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當借款人在還本結息日不能按期足額歸還貸款本息時,本保證人在接到你行還款通知的______日內,將及時清償借款人所欠貸款本息,本保證有效期限為兩年。
本保證在債務人轉讓債務時繼續有效。
保證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借款合同及借據(通用22篇)篇十四
一般格式為:
1.標題。寫明“借條”。
2.正文:寫明事由或事實(涉及金額必須大寫)。
3.署名、日期。
貸款人(出借人):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所及郵編:_________________。
實際經營場所及郵編: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擔保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及郵編:_________________。
實際住址及郵編:_________________。
辦公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家庭電話:_________________。
手機:_________________。
今有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_________________元,應于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歸還,屆時一并支付利息_________________元。
貸款人: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簽名并蓋章)。
擔保人:_________________。
借款合同及借據(通用22篇)篇十五
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___。
甲方因公司經營需要,以自有車輛作為抵押向乙方借款,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特訂立本抵押協議。
名稱:___,車號為___發動機號為:___。上述抵押的車輛為甲方所有。
抵押期限為月,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1、清點:___本協議生效后一天內,甲、乙雙方共同清點檢查抵押物的數量、質量,并列出抵押情況聲明,經核實無誤后雙方在抵押情況聲明上簽名,加蓋手印,以示認可。
2、暫管:___抵押物由乙方負責暫管,一切倉儲及其保險管理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1、甲方應保證是該抵押的合法所有權人,今后如因該抵押物的所有權歸屬問題發生糾紛,并因此而引起乙方的.損失時,甲方應負責賠償。
2、在本協議簽訂之后,甲方應將與抵押物有關的一切原始單證、票據交給乙方。
3、乙方應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得遺失、毀損。
本協議期滿,甲方尚不能還清欠款本息者,乙方有權向____人民法院申請處分抵押物,亦有權將抵押物轉讓、出售、再抵押或其它方式處分。
1、當甲方抵押期限到期,仍因實際困難無法如期償清貸款本息、要求延長抵押期限者,經甲方提出書面申請,乙方審查同意并簽訂補充協議和作為本協議書的附件,可以延長抵押期限。
2、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如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對方當事人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之規定向____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本協議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抵押人:___抵押權人:___。
___年___月___日。
借款合同及借據(通用22篇)篇十六
茲有_____(以下簡稱借款戶)向中國人民銀行_______分行_____支行或辦事處(以下簡稱放款銀行)申請小額貸款,并愿遵守下列條款:。
第一條辦理借款人民幣_____元(大寫),具體用途是:(寫明:品名、數量、單價等)。
第二條借款戶保證按上述用途使用借款。如挪作它用,放款銀行有權追回已發放的貸款和應收的利息。
第三條借款期限為____月,從放款銀行貸出之日計算,保證每月還款______元,利隨本清,如逾期還款,放款銀行對逾期部分的借款按現行利率加收利息。
第四條本戶向銀行借款,除以____作為抵押外,并愿找在本市工作的職工一至二人擔保,擔保人愿負償還銀行借款本息的經濟責任。
第五條放款銀行如發現借款戶的活動危及銀行貸款安全時,有權提前收回貸款本息。
第六條此項借款現行利率為______,如銀行利率有變動時按新規定辦理。
第七條借款戶因故無法償還借款時,銀行有權處理抵押品或追究擔保人以清理貸款。
第八條借款戶填寫借據一份,送放款銀行辦理貸款。借款本息全部還清時,退回抵押品,本借據同時作廢。
第九條本借據如有未盡事宜按銀行有關規定辦理。
住址:。
電話。
擔保人姓名及印章:。
住址:。
核對擔保人印章:。
電話:。
借款合同及借據(通用22篇)篇十七
本人__________(即借款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因生意上資金周轉困難,今特向___________(即出借人、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為該次借款的質押擔保。本人保證借款到期一次性歸還上述借款,若逾期未歸還、可按上述借款金額的日千分之五支付違約金,若逾期超過一個月還未歸還、出借人可通過法律途徑起訴借款人并有權處理借款人的質押物,本人對上述借款的處理絕無異議。借款人簽字后即已承認收到此筆借款。
擔保人確認:本人同意為借款人的上述債務向出借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限為借條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擔保范圍為本協議項下乙方的債務本金、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甲方實現債權(含擔保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律師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等)。所有借款本息、違約金、出借人實現債權的費用。
特立此據。
借款合同及借據(通用22篇)篇十八
甲方(出借方): 住所地: 聯系人: 聯系電話:
乙方(借款方): (身份證號: ) 住所地: 聯系電話: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達成本合同,并保證共同遵守執行。
一、借款金額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幣(大寫) (小寫: )。
二、借款用途為 。
三、借款利息:借款利率為年利率 %,利息清算按日計算,利隨本清。
四、借款期限:借款期限為 ,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如實際放款日與該日期不符,以實際借款日期為準。乙方收到借款后應當出具收據,乙方所出具的借據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甲方以轉賬的方式將所出借款項打入乙方如下賬戶: 乙方用戶名: 賬號: 開戶銀行:
六、保證條款:
1、乙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否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立即還本付息,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負責。
2、乙方必須按合同規定的期限還本付息。
七、違約責任
1、乙方如未按合同約定向甲方償還借款,每逾期____日,應按照逾期未償還的借款金額每日利息的百分之五計付罰息,直至全部借款歸還為止。同時,乙方還應承擔甲方因此所遭受的經濟損失以及因訴訟發生的律師費、訴訟費、差旅費等費用。
2、乙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權隨時收回該借款,并要求乙方承擔借款總金額百分之二十的違約責任。
3、當甲方認為乙方發生或可能發生影響償還能力之情形時,甲方有權提前收回借款,乙方應及時返還。
八、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借款合同及借據(通用22篇)篇十九
借款方(以下簡稱乙方)
見證人
現乙方欲向甲方借部分資金使用,雙方經過充分協商,特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乙方還款計劃如下:___年___月___日一次性歸還本息共計_________元整,還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乙方如不按規定時間、數額還款,應付給甲方違約金。違約金按每天加借款數額的1%計算。
第四條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如一方當事人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應在10日內通知另一方當事人,并達成書面協議。本合同變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應付的利息仍應按本合同的.規定償付。
第四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條本合同一式三份,借款方,出借方,見證人各持一份,合同經各方簽字后生效,借款本息全部清償后自動失效。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出借方:________(簽字)
借款方:________(簽字、蓋章附身份證復印件)
見證人:________ (簽字)
簽約日期:
簽約地點:
借據
今借到________人民幣________(本金),借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起到____年____月____止。
借款人:
證明人:
年月日
收據
日期:
借款合同及借據(通用22篇)篇二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申請固定資產借款事宜,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執行。
1、借款幣種為______,借款金額為______,(大寫______)。
2、借款期限為______個月(即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
3、甲方應將借款用于______。本合同項下借款專款專用,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改變借款用途。
借款的利息為_______%。
甲方按先還息再還本的原則償還,甲方應在借款到期日連本帶資金占用費一并歸還乙方。
甲方應向乙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借款擔保,擔保合同由乙方和擔保人另行簽訂。
1、甲方發生下列任一情況,均構成違約:
(2)甲方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第六條約定的任一義務的;
(3)甲方未按約定按時足額償還本合同項下任意一期貸款本息的;
(4)甲方未按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
(6)甲方停止項目建設或生產經營;
(8)甲方未履行對乙方負有的其它到期債務,或乙方發現甲方有其他拖欠債務的行為的;
(10)甲方(被)申請破產;
(11)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2、保證期間內,保證人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甲方未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擔保的,構成甲方違約:
(1)違反保證合同任一約定或陳述與保證的事項存在任何虛假、錯誤、遺漏的;
(3)保證人拒絕乙方對其資金和財產狀況進行監督的;
(4)保證人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負擔能力的擔保的;
(5)保證人喪失或可能喪失保證能力的其他情形。
3、抵押或質押期間內,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甲方未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擔保的,構成甲方違約:
(4)可能危及乙方抵押權或質權實現的其他情形。
4、擔保不成立、未生效、無效、被撤銷、被解除,擔保人違約或者明確表示或以其行為表明將不履行其擔保責任,或擔保人出現部分或全部喪失擔保能力、擔保物價值減少等乙方認為可能危及本合同項下債權安全的其他情形,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擔保的,視為甲方違約。
出現上述任一違約情形,乙方有權行使下述任一項或同時行使幾項權利:
(1)停止發放本合同項下的貸款;
(2)宣布貸款立即到期,要求甲方立即清償全部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
(3)要求甲方限期糾正違約行為并賠償相應損失;
(4)要求甲方對本合同項下所有債務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擔保;
(5)行使擔保權利;
(6)委托第三方或通過任何公眾媒體發布公告等方式進行催收或追償;
(7)以法律手段追償借款本息及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
(8)解除合同;
(9)有權采取的其他救濟措施。
本合同爭議,可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方執______份,乙方執______份,登記機關、公證機構及擔保人等執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借款合同及借據(通用22篇)篇二十一
甲方(貸款人):
身份證復印件:
乙方(借款人):
身份證復印件:
經貸款人、借款人協商一致,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借款金額、種類與用途:貸款人同意在_____年__月___日至_____年__月__日期間內向借款人發放貸款,金額為人民幣。借款種類與用途以借款借據為準。
第二條借款期限:本合同項下各筆借款的借款期限以借款借據約定為準。
第三條借款利率:本合同借款利率由貸款人、借款人根據當筆貸款時國家利率政策商定,具體以當筆借款借據為準.
第四條。
還款方式:本合同約定付息方式為按月預付息,逾期付息視為違約。本金到借款期限屆滿時一次性歸還,利隨本清。
第五條貸款展期:借款人若需延長借款期限,應在貸款到期日前以書面方式向貸款人提出申請。經貸款人、擔保人同意后,由貸款人、借款人、擔保人另行簽訂展期還款協議。利率按前約定利率計。
第六條違約責任:
(一)借款人違約及其違約責任:
1、不按期歸還貸款本金(含展期),從逾。
期之日起按借款借據所約定的利率另加收_0.3_%/天的罰息利率計收罰息。
2、不按期償付貸款利息的,按罰息利率計收復息。
3、不按合同約定使用貸款,對擠占挪用的貸款在挪用期間按約定利率加收_3_%的罰息利率計收罰息。
4、借款人可提前歸還貸款;貸款人對未超半個月的借款提前歸還的有權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利率向借款人按實際天數加收5日的利息。
(3)不接受或不配合貸款人對其貸款使用情況的查詢或監管的;。
(5)參與重大賭博、吸毒等違紀違法行為的;。
第六條(一)之5中相同或類同情形之一,貸款人有權提前收回未到期的貸款。
(二)貸款人違約及其違約責任:貸款人未依約向借款人提供貸款的,應向借。
款人承擔下列責任:1、按逾期罰息利率向借款人支付違約金;。
2,向借款人賠償超過違約金部分的直接損失(間接損失和可得利益不在賠償范圍)。
第七條合同的履行:借款人應提供最少二個賬戶,貸款人將借款劃入該。
賬戶之一時即視為貸款人履行了發放貸款之義務。
第八條合同的成立、生效: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成立。2、
借款人應為貸款人債權提供適格的擔保。若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借款人未為貸款人債權提供適格的抵押擔保,貸款人有權解除本合同。
第十條本合同發生糾紛,由貸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一條附則。
1、借款借據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貸款人已提請借款人對本合同各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并已將本合同字體加粗部分向借款人作了特別提示和充分的說明;本合同各條款均在訂立前進行了充分磋商。
3、借款應覓連帶責任擔保人1名,確保本合同的履行。連帶責任擔保人愿與借款負連帶返還本金、利息和追討該借款的差旅費、律師費、訴訟費等的責任,并拋棄先訴抗辯權。
4、本合同一式三份,貸款人持一份,借款人持一份,擔保人一份。
借款人(簽字)貸款人(簽字)。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擔保人(簽字)。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據。
今借到人民幣大寫:,月息率為,借款期限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借款人身份證號:
借款人:連帶責任擔保人:借款日期:年月日
借款合同及借據(通用22篇)篇二十二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以下簡稱乙方)。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見證人。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乙方欲向甲方借部分資金使用,雙方經過充分協商,特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乙方還款計劃如下:___年___月___日一次性歸還本息共計_________元整,還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乙方如不按規定時間、數額還款,應付給甲方違約金。違約金按每天加借款數額的1%計算。
第四條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如一方當事人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應在10日內通知另一方當事人,并達成書面協議。本合同變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應付的利息仍應按本合同的規定償付。
第四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條本合同一式三份,借款方,出借方,見證人各持一份,合同經各方簽字后生效,借款本息全部清償后自動失效。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出借方:________(簽字)。
借款方:________(簽字、蓋章附身份證復印件)。
見證人:________(簽字)。
簽約日期:
簽約地點:
借據。
今借到________人民幣________(本金),借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起到____年____月____止。
借款人:
證明人:
收據。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