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系。優秀的合同都具備一些什么特點呢?又該怎么寫呢?下面我給大家整理了一些優秀的合同范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我們一起來看一看吧。
勞動合同法第39條篇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并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并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勞動合同的主體即勞動法律關系當事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主體與其他合同關系的主體不同:其一,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由法律規定的具有特定性,不具有法律資格的公民與不具有用工權的組織不能簽訂勞動合同;其二,勞動合同簽訂后,其主體之間具有行政隸屬性,勞動者必須依法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管理。
1.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象。
按照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改革要求,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對象包括:新招用的勞動者、原有的固定工以及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員。所謂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員,是指根據勞動部關于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的通知和貫徹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的以下人員:①存在著勞動關系而沒能履行勞動義務的特殊人員。例如,用人單位的“富余人員、放長假”的職工,長期被外單位借用的人員、帶薪上學人員,請長期病假人員、停薪留職人員,被派到合資、參股單位人員;②企業、事業單位的中共黨委書記、廠長或經理、工會主席等。
2.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
根據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包括:中國境內的企業法人,個體、合伙制非法人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特殊類型經濟組織,如租賃經營(生產)、承包經營(生產)的企業等等。
勞動關系是指受勞動法調整的,在勞動者運用勞動能力、實現勞動過程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使用者)之間的社會勞動關系。由于我國就業競爭激烈的國情以及《勞動合同法》發展歷史,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地位的不平等性,造成了事實勞動關系的存在。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建立、變更和終止的一種法律形式。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建立勞動關系的,應當及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但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勞動關系包括了勞動合同關系和事實勞動關系兩種形態。
勞動合同除了具有合同的共同特征外,還有自己獨有的下列特征:
(1)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勞動者,即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即具有使用勞動能力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雙方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具有支配與被支配、領導與服從的從屬關系。
(2)勞動合同內容具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和對應性。沒有只享受勞動權利而不履行勞動義務的,也沒有只履行勞動義務而不享受勞動權利的。一方的勞動權利是另一方的勞動義務,反之亦然。
(3)勞動合同客體具有單一性,即勞動行為。
(4)勞動合同具有諾成、有償、雙務合同的特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合同條款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成立。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給付勞動報酬,不能無償使用勞動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享有一定的權利并履行相應的義務。
(5)勞動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質利益關系。 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社會保險條款,同時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有關福利待遇條款,而這些條款往往涉及第三人物質利益待遇。
1、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式。以勞動合同作為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勢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這是由于勞動過程是非常復雜的也是千變萬化的,不同行業,不同單位合同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各不相同,國家法律法規只能對共性問題做出規定,不可能對當事人的具體權利義務做出規定,這就要求簽訂勞動合同明確權利義務。
2、勞動合同是促進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深感經營或工作需要確定錄用勞動者的條件和方式數量,并且通過簽訂不同類型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發揮勞動者的特長合理使用勞動力。
3、勞動合同有利于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勞動合同明確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這既是對合同主體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有助于提高雙方履行合同的自覺性,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因為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有利于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有利于穩定勞動關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單項勞動合同”。
一、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原勞動法規定的長期合同。
三、單項勞動合同,即沒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39條篇二
甲方(用人單位):
名稱: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聯系電話:
乙方(職工):
姓名:
身份證號碼:
現住址: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及省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一)勞動合同期限
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1、期限: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試用期個月)
2、合同終止后雙方可以在平等自愿條件下商議續簽。
二、合同工作內容
(一)乙方的工作崗位(工作地點、工種或職務)為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的工作任務或職責是_________________。
三、工作時間及節假日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確定乙方的工作時間:按季節調整工作時間,每周六、周日為帶薪休假日。
(二)其它節假日按照國家法定假日休假(如五一,十一等),過年期間可享受公司給予的天帶薪休假(如遇特殊情況可共同商議)。
四、工資待遇及社會福利
(一)乙方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按下列形式執行,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1、基本工資:元/月,每月日發放。
2、績效工資:
3、甲方每月發給乙方交通補助元,通訊費補助元,與基本工資同時發放。
4、甲方安排乙方正常工作時間外(工作時間為周一至周五,每日早9點至晚6點)加班的,應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資。加點的,甲方應支付加點工資。
(二)其他形式:
1、工資必須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2、甲方每月日發放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3、如乙方經常在外辦理公司業務,甲方應為乙方交納意外保險。
五、勞動合同中的勞動紀律
(一)甲方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法律、法規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應向乙方公示。乙方應自覺遵守國家和省規定的有關勞動紀律、法規和企業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二)甲方有權對乙方履行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考核和獎懲。
(三)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業秘密,乙方有義務為甲方保守商業秘密。
六、勞動合同范本的變更
(一)任何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都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二)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并辦理變更本合同的手續。
七、勞動合同的解除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應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屬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單方解除本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甲方歇業、停業、瀕臨破產處于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的。
6、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本合同約定的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8、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9、本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出現的。
甲方按照第5、6、7、8、9項規定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乙方,并按規定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其中按第6項解除本合同并符合有關規定的還需支付乙方醫療補助費。
(三)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但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按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克扣或無故拖欠工資的。
4、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甲方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身體健康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乙方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解除本合同后,甲乙雙方在七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有關手續。
八、勞動合同的終止
本合同期滿或甲乙雙方約定的本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本合同即行終止。
九、保險福利待遇
(一)、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北京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繳納職工養老、失業和大病醫療統籌及其他社會保險費用。
(二)、甲方應為乙方填寫《職工養老保險手冊》。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后,《職工養老保險手冊》按有關規定轉移。
(三)、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執行。
(四)、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五)、甲方為乙方提供的福利待遇包括:
十、勞動合同的調解及仲栽
雙方履行本合同如發生爭議,可先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無無效,可在爭論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栽委員會申請仲栽。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栽委員會申請仲栽。對仲栽決不服的,可在十一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其他
(一)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規定辦理。在合同期內,如本合同條款與國家、省有關勞動管理新規定相抵觸的,按新規定執行。
十二、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或蓋章后立即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勞動合同法第39條篇三
勞動合同到底有什么意義公司與小何在就業協議書上約定的服務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因此。只不過將該服務期約定放在就業協議書這一載體上,以后的工作中小何需繼續履行,除非公司不再要求其履行
就業協議書與勞動合同內容不一致的問題很多畢業生都會遇到,省人才交流中心評析:工作初期。也容易因此與單位發生糾紛。
同時對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具有一定的約束力,
就業協議書主要是作為轉遞畢業生人事關系的依據。畢業生正式到單位報到并簽訂勞動合同后,就業協議書的效力就終止了。
因此。就業協議書中約定的內容就失效。但是,當在就業協議書上約定的內容具有法律效力時,如約定了關于服務期、激進商業秘密等內容的,即使后來簽訂了勞動合同
協議中約定的效力仍然存在,畢業生必需遵循約定,否則需承擔相關違約責任。勞動合同,又叫勞動契約。
是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同勞動者之間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勞動合同是確定勞動關系的法律憑證,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即形成了規范雙方當事人勞動權利和義務的依據。
《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以勞動合同作為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式,有利于改變過去勞動制度存在的弊端,對勞動者來說,有利于保障其合法權益,主要體現在:
(1)有利于勞動者選擇職業,有了擇業的主動權;
(2)有利于勞動者增強競爭意識,促進努力學習文化科學知識,全面提高素質;
(3)在勞動合同中寫入了勞動者的權利,其正當權益受到國家法律保護,有利于勞動者合法權利的實現。
勞動合同法第39條篇四
合同快到期,一般用人單位都會通知職工本人續簽,而如果用人單位合同續簽通知未及時傳達到員工本人很可能會面臨賠償的境遇,對于未簽合同期間的`工資還得支付雙倍的標準。
張先生系外來從業人員,自20xx年起就在上海某工廠工作,由于他工作表現不錯,所以從普通工人被提拔為生產線主管,雙方簽訂了一份從20xx年1月1日到20xx年12月31日的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20xx年底單位通過廣播通知合同快到期員工進行合同續簽,由于當時張先生未在單位,所以未能續簽勞動合同。元旦放假過后,張某回到單位,繼續從事原來工作,照常上班。直到20xx年4月15日,單位發現張先生的勞動合同還沒有續簽,后人事部門找到張先生,要求與其續簽三年的勞動合同,而張某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兩天后單位回復張先生因為其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所以不同意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張某拒絕簽署三年期限的勞動合同。該單位在20xx年4月30日以張先生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為由,終止了雙方的勞動關系。張先生提起仲裁,要求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以及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該案進行了審理,最終裁決:1、單位支付自20xx年2月1日到20xx年4月15日的雙倍工資;2、單位支付自20xx年1月1日到20xx年4月30日對應的勞動合同終止經濟補償金。
專家: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規定的其它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本案中,張某未能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且也不符合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故不具備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
專家: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根據該規定,原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續簽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義務通知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的應根據不同情形處理。《勞動合同法》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故用人單位首先應承擔在原勞動合同到期后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責任。
如果超過一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根據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故用人單位在超過一個月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應當向勞動者承擔支付每月二倍工資的責任。
專家:如果因為勞動者的原因不簽訂勞動合同的,須視情形處理。第一種情形是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這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二種情形是,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時,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這種情形下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按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金。
本案中張某的情況屬于第二種情形。《勞動合同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實施,故張某的經濟補償金自20xx年1月1日起計算。
專家: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
勞動合同法第39條篇五
甲方全稱 法定代表人
注冊地址
乙方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
居民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戶口所在地址 郵政編碼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
簽訂本合同前工作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自愿簽訂本合同并承諾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為 期限勞動合同。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終止。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 崗位(工種)工作。
第三條 乙方工作應達到 標準。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四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 工時制度。執行標準工時制的,乙方每日工作時間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乙方平均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 40小時。定時工作制的,在保證完成甲方工作任務情況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時間。
第五條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應支付不低于小時工資150%的工資報酬;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于日工資200%的工資報酬;甲方安排乙方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支付不低于日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第六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第七條 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勞動紀律和甲方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四、勞動報酬
第八條 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乙方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甲方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 元或按 執行。乙方在試用期間的工資為 元。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它約定 。
第九條 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不能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
供勞動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為 元或按 執行。
五、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吉林省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
第十一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和吉林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吉林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六、勞動紀律
第十四條 甲方根據生產經營需要,依法制定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第十五條 乙方應當遵守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遵守勞動安全衛生、工作制度、操作規程和工作規范;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職業技能。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甲方的規章制度,甲方有權根據規章制度進行處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應變更勞動合同并及時辦理變更合同手續:
(一)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的;
(二)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三)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發生變化的。
第十七條 當事人依據第十六條第(二)項的約定,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的,應將變更要求書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應在15日內(含15日)書面答復對方;15日內未答復的視為不同意變更本合同。
第十八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依法制訂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的;
(三)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一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合同:
(一)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
(二)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的。
第二十二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解除本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被確認達到傷殘等級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集體協商的職工代表在勞動合同期內自擔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內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乙方解除本合同,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應予以辦理保險關系轉移、檔案移交等相關手續,并出具經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的《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但乙方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后,因甲方原因未辦理終止手續而造成事實勞動關系的,乙方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的,勞動關系即行解除。
八、勞動合同的終止、續訂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
(一) 合同期限屆滿的;
(二)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三)乙方達到法定退休條件的;
(四)甲方依法破產、解散、被撤銷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前30日內,甲方應將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續訂本合同并及時辦理續訂手續:
(一)合同期限屆滿,甲乙雙方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
(二)本合同期限屆滿后,用人單位未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仍存在勞動關系,乙方要求續訂勞動合同的。
九、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二十九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甲方克扣或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二)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根據乙方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一)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二)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三)本合同期限屆滿,因甲方原因未辦理終止手續仍存在勞動關系,經與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的。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解除本合同,應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方相當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資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如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的工資高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資,按本人月平均工資計發: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三)甲方裁減人員的。
第三十二條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發標準不得低于企業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三十三條 甲方根據本合同第二十條第(一)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支付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還應加發50%的醫療補助費,患絕癥的加發100%的醫療補助費。
第三十四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應按損失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 甲方出資培訓和出資招用的人員,違反本合同的約定解除合同的賠償標準為: 第三十六條 乙方因存在本合同規定的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情形,被甲方解除本合同,且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保守商業秘密事項,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雙方約定賠償標準為: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三十八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三十九條 本合同依法訂閱后應在30日內,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勞動合同鑒證手續。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吉林省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甲方保存的一份需存入乙方檔案。 十一、當事人約定的其它內容
第四十一條 甲乙雙方協商約定增加以下內容: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用人單位(蓋章) 法人代表(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勞動者:(簽字蓋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