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工作總結是對一段時間內的司法工作進行概括和總結的重要文件。司法工作總結范文中的精彩案例和豐富經驗可以給我們提供更多學習和借鑒的機會。
江西司法工作總結(優秀16篇)篇一
財產保險公司工作總結:__分公司下達給我公司保費收入計劃任務3700萬元,截止月31日止,__公司完成保費收入萬元,占下達計劃任務3700萬元的,提前60天超額完成全年計劃任務。其中:企財險萬元,機動車輛險萬元;交強險萬元;貨物運輸保險萬元,工程險萬元,家財險萬元,責任險萬元,意外險萬元,健康險萬元,農險(能繁母豬)萬元。
2.賠款支出。
全年共處理各種賠案1464件,賠款支出萬元,綜合賠付率為,其中:企財險18件,賠款萬元,機動車輛險(含交強險)1149件,賠款萬元,意外險(含健康險)62件,賠款萬元,健康險件,家財險5件,賠款萬元,工程險1件,賠款13萬元,能繁母豬保險229件,賠款萬元。尚有1200余萬元的賠款案件(云天化“”將近900萬元和天安化工廠“”將近300萬元的火災事故)正在報批過程當中。
二、主要工作及所采取的措施。
2016年,__公司能取得這樣的成績,各項計劃任務能夠得以順利完成,首先是有上級公司的正確領導,有縣委政府的正確領導;其次是得到縣上各有關部門以及云天化集團公司、鐵路部門的大力支持與幫助;第三是全公司職工的奮力拼搏,歸結起來,主要抓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2、加大公關力度。在鞏固原有業務的基礎上積極挖掘新保源。__縣地處滇東北,與四川省一江相隔,是隨著建云天化廠而于1981年新建的縣,轄三個鄉鎮,全縣人口僅十來萬,沒有大型的縣辦企業,從保險業來講,保源有限,僅有云天化集團公司和火車站這兩個比較大的保戶與我公司長期保持著比較好的合作關系,在保險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的情況下,如何鞏固保住這塊業務,多年來都是我公司全年工作中的頭等大事。今年在其他公司咄咄逼人的攻勢下,我們通過努力仍然保住云天化這塊業務。在保險實踐中,我們深深感到,必須改變過去的觀念,在市場經濟中必須學會用新觀點、新方法去處理問題。因此我公司的工作指導思想是:發揮中國人保公司的整體實力優勢,優質服務于客戶,鞏固好原有業務,開辟新保源,死死把住云天化這塊業務,與他們隨時保持著密切的關系往來,為他們排憂解難,使他們切實感受到中國人保公司__支公司是有實力的,有誠意的,是值得信賴的,愿意與我公司長期保持合作。為繼續保持占領我縣的保險市場,適應加入世貿組織后的保險競爭規則,我公司從四個方面開展工作:一是搞好對外窗口建設。搞好環境建設,使客戶有賓至如歸的感受,廣泛開展文明禮貌服務;二是加強對外服務工作,上門辦理保險,實行24小時報案制度,雙休日堅持雙人值班;三是加強業務質量管理,從承保到理賠按規定要求辦理。通過開展這些活動,收到了較好的效果,使我公司的業務得到穩步發展。
3、積極應對保險市場變化,做好保險市場份額占有工作。隨著保險市場的放開,多家保險公司入駐我縣,原有保險業務在競爭對手低價的打壓下,對我公司的業務構成極大威脅。對此,我公司采取在戰略上貌視,在戰術上重視對手的戰略戰術,認真對應,認真研究,在不違反保險經營法規的前提下,采取派員到___隊協助辦理車輛落戶保險,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合作,動用各種社會關系為我公司爭取保戶等措施,收到了較好的效果。事實證明,雖有多家保險公司入駐__,但我公司的保險業務并未受到大的影響,業務一直處于上升趨勢。
三、存在的問題。
2016年,我公司的各項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應歸功于上級公司和縣委政府的正確領導,歸功于公司全體職工的共同努力,在總結成績的同時必須正視我們的差距和不足,比起其他兄弟公司來講,我們還存在著這樣或那樣一些問題。一是思想還不夠解放,業務發展不夠理想,保源的挖潛工作做得不夠,有安穩思想,缺乏憂患意識;二是保險宣傳工作做得不夠好,僅滿足于搞好承保和理賠,忽視做好防災防損宣傳工作將有利保險事業的重要性;三是政治學習業務學習沒有很好地堅持,隨時被其他工作擠占,影響到對職工的政治思想素質、業務素質的提高。所有這些問題和不足將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將在新的一年里加以改進和完善,不斷完善制度,強化經營管理,努力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自我加壓,力求在競爭中完善自我,發展壯大,邁出新的步伐。
四、工作打算和措施。
1、提高認識、統一思想,認真貫徹落實黨的^v^精神,深入學習領會貫徹落實《^v^關于保險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繼續開展好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組織號召全體職工為全面完成2016年的各項工作目標獻計獻策。
2、繼續抓好“兩個文明”建設,抓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積極開展有益于職工身心健康的各種活動,引導職工樹立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和價值觀,自覺抵制中種腐朽思想的侵蝕,繼續努力做好各項工作,爭取來年各項工作再上臺階。
江西司法工作總結(優秀16篇)篇二
全市政法隊伍教育整頓開展以來,萬載縣司法局黨組認真按照市、縣政法委和市司法局的部署和要求,高度重視,成立了以黨組書記為組長的教育整頓工作領導小組,制定了《萬載縣司法行政隊伍教育頓整工作方案》,并認真組織,抓好落實,隊伍教育整頓取得初步成效,現將政法隊伍教育整頓工作主要做法和取得成效報告如下。
2.突出正反典型教育。一是利用“學習強國”組織觀看《新時代楷模》系列先進事跡宣傳片。組織黨員干部參加胡國運同志先進事跡視頻報告告會,會后組織召開了座談會,大家紛紛表示深受教育和啟迪,今后要以胡國運同志為榜樣,學習他信念堅定、對黨忠誠的政治品格,恪盡職守、精益求精的敬業精神,情系群眾、司法為民的公仆情懷,清正廉潔、無私奉獻的高尚情操,切實在政治思想、履職盡責、公正執法司法、廉潔自律上查找差距和不足,明確努力方向,抓好政法隊伍教育整頓自查自糾整改落實,不斷提升人民群眾對司法行政工作的滿意度。組織黨務干部參加全市司法行政系統“弘揚方志敏精神、堅定理想信念”主題教育培訓班。二是組織全局干部學習市紀委、縣紀委下發的違紀案例通報,以身邊的案例進行警示教育。集中觀看了江西政法干警違紀違法案件警示教育片《警鐘》,觀看警示教育片的黨員干部紛紛表示,要引以為戒,堅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切實加強黨性修養和自我改造。要以案為鑒、以案促改,明辨是非善惡,守住廉潔底線,遠離貪欲貪念,始終以高標準嚴格要求自己,筑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防線,始終保持警鐘長鳴。
7月份以來,我們以局領導班子成員、司法所長為重點開展“四查四糾”,在學習貫徹^v^^v^對政法工作的重要講話和指示批示精神的基礎上,緊扣“四查四糾”,結合個人思想和工作實際,從政治思想、履職盡責、公正執法、廉政自律方面深刻自查自糾、剖析自身存在的差距和不足。局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個人對查出的問題,形成了自查自糾報告,制定了整改措施,做到了立行立改、即知即改,對短期難以解決的問題,堅持長抓不懈。目前,班子自查出的11個問題,除2個對短期難以解決的問題,己整改落實了9個,取得了初步成效。
1.嚴格執行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不折不扣地抓好“三個規定”中各項具體措施的落實,不違規講人情、干預辦案,更不能向其他政法部門的辦案人員講人情干預辦案,沒有發生違反“三個規定”的情況。
2.開展了政法干警(職工)參股借貸和經商辦企業違行為專項治理,進行了自查自糾,全局干職工填寫了自查自糾表并作出了承諾,我局干職工沒有違規經商辦企業和違規參股借貸的情況。
3.開展了營商環境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專項整治和違規從事從事營利活動問題情況自查,我局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沒有違規從事經營活動。
4.要求社區矯正工作人員必須做到“六不準”,即:不準違法違規辦理社區服刑人員執行變更事項;不準違法違規實施監督管理、教育矯正和社會適應性幫扶措施;不準徇私枉法辦理調查評估案件;不準收受社區服刑人員及其親友的財物和宴請;不準泄露社區矯正工作秘密;不準隱瞞不報影響社區矯正安全穩定的重要情況、重要事件。我局沒有發生違規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和有案不立、壓案不查、有罪不究的情況。
開展隊伍教育整頓以來,為了提高干部隊伍的業務能力,我們先后舉辦了全縣社區矯正業務培訓班、全縣安置幫教業務培訓班,組織司法所長、司法助理員參加2期司法部舉辦的人民調解業務視頻培訓,組織機關干部參加省司法廳信息化建設業務培訓。先后派出5名班子成員、14名司法所長、10名機關業務骨干參加省、市舉辦的各類培訓班,機關中層以上干部全部參加了縣委政法委舉辦的政治輪訓班,同時利用每季度司法所工作例會,采取以會代訓方式,進行業務培訓,由分管領導和各股室業務骨干講解業務知,與會人員相互交流工作經驗,探討工作中遇到的難題。通過以上措施有效提升了隊伍的能力素質。
隊伍教育整頓工作開展以來,我局結合工作實際,以教育整頓為抓手推動工作開展,取得了明顯成效。
1.全面推行行政執法“三項制度”。按照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工作要求,實現行政執法信息及時準確公示、行政執法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全覆蓋。8月份,開展了行政執法專項整治行動,對全縣28個行政執法單位進行了專項檢查,共查出問題90個,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列出了整改清單,提出了整改建議,明確了整改期限,為優化營商環境、助推萬載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良好的法治保障。
2.深化“放管服”改革。扎實推進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及時調整了“一單、兩庫、一細則”,對各單位的《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執法人員名錄庫》《檢查對象名錄庫》以及《隨機抽查工作細則》進行了更新和調整,梳理出253類抽查監督事項,行政執法平臺錄入行政執法人員952名、檢查對象26791個,明確法律依據和抽查方式,為開展隨機抽查工作劃定了范圍,從制度上杜絕了職權濫用情況的發生。落實了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制度,制定了“兩法銜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召開了“兩法”銜接聯席會,移送案件14件。
3.完善行政復議制度,改革行政復議體制。成立了行政復議委員會,落實了辦案場所和有關裝備保障,行政復議經費納入縣政府預算,及時將行政復議案件錄入工作平臺,并完善了人員信息,積極答辯并依法出庭應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達到了60%,今年己辦理行政復議案件25件、行政調解案件659件。
4.推進農村“法律明白人”培養工程。“法律明白人”培養工程講師團,深入全縣各村開展“法律明白人”培訓,共舉辦培訓班42場,全縣共培訓“法律明白人”骨干4551人、普通“法律明白人”43614人。
5.公共法律服務有效提升。投資42萬元,新建集法律援助、遠程視頻會見、社區矯正、法律咨詢、法治宣傳為一體的縣級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優化法律援助服務方式,今年己辦理各類法律援助案件386件,接待來電來訪群眾并解答各類法律咨詢2千多人次,開展法律援助集中宣傳活動17場次,發放法律援助知識宣傳冊2萬余份。公證處實行了節假日預約服務和為行動不便的當事人提供上門服務制度,持續開展減證便民行動,進行證明事項清理,推出了“零接觸”公證服務。今年己辦理各類公證617件,為企業復工復產辦理公證2件,為1385戶拆遷戶辦理選房公證,提供上門服務15次,接受咨詢300多人次。
江西司法工作總結(優秀16篇)篇三
1.協助所包村開展好各項工作。協助所包村(板旺村做好綜計調解等工作,幫助村支部開展好農村保持^v^員先進性教育活動。
2.積極完成鎮黨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抽調到宣傳部,圓滿完成本鄉鎮的文明鄉鎮申報和鎮屬兩個村文明村寨申報材料編寫工作;對臨時安排的各項任務均能較好地完成。
3.總之,該同志為人正直,謙虛謹慎,堅持原則,嚴格依法辦事,不計個人得失,經常主動加班,一年來,能較好完成各項工作任務,是一個優秀的鄉鎮干部。
4.x_在xx年度中,服從xx鎮黨政府工作安排,安心工作,熱于本職,工作勤懇踏實,虛心好學,認真學習業務知識,嚴格按照《公務員暫行條例》的條文嚴律于己,樹立為民服務的思想,積極工作,能按時完成領導交給的各項工作任務,取得了較好的成績,受到領導和同志們的一致好評。
5.政治堅定,思想穩定,能夠忠實履行崗位職責,工作積極肯干,肯下功夫鉆研業務,運用“多數人管少數人”的自律機制,開辟了新時期農村計生管理目標實現的新途徑,效果明顯,母嬰安康保險走在全市前列。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和工作能力,對分管工作盡職盡責,能吃苦,經常深入基層檢查指導工作,正確處理了工作和家庭關系。遵紀守法,尊敬領導,團結同志,為人正直,作風正派,清正廉潔,不計較個人得失。不足:創新意識要進一步加強。
6.能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服從組織安排,積極支持配合一把手做好招商引資和紀監察工作。在開展招商引次工作中能吃苦耐勞,任勞任怨,主動到沿海等地開展招商活動,積極邀請客商來縣考察。認真做好引資企業的服務工作,幫助外資企業解決一些實際問題在招商引資上取得了成效。為人正直,待人熱情,作風正派,廉潔自律。希望做好招商引資工作的跟蹤問效服務。
7.綜合素質高,政治立場堅定,統籌能力強,能駕馭全局,切實履行了公共衛生職責。工作思路清晰,開拓創新精神強,爭取國債項目資金大。能團結班子成員共同奮斗,善于調動副職的工作積極性。講實話,干實事,求實效,踏實工作,較出色地完成了各項工作任務,連續多年實現了全縣衛生工作新變化。作風民-主,講究方法。辦事穩妥,生活樸實,關心體貼下屬。為人謙坦誠,胸懷寬廣,謙潔正派,不計較個人得失。
8.x_注重政治理論學習,作為省局下派干部,能克服各種困難,創新工作方式方法,對其分管的****計財以及全局的具體工作都提出不少建設性的意見,較好地完成了分管工作和局黨組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9.**同志自**年**月走上企業領導崗位以來,共-產主義理想信念堅定,具有極強的政治敏銳性和領導能力,從政治思想行動上與^v^始終保持高度一致。能認真學習馬列主^v^思^v^理論,積極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和社會主義榮辱觀,堅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嚴格遵守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的各項規定。工作中,他堅持原則,務實創新,廉潔勤政,體現黨員先進性,貫徹科學發展觀,堅持民-主集中制,維護領導班子團結;生活中,他嚴以律己,明白做事,清白做人,密切聯系群眾,關心職工疾苦,自覺接受群眾的監督,為黨員干部職工起到了良好的表率作用。在不同時不同的工作崗位上,團結和帶領廣大黨員干部職工,圓滿完成了組織上賦予的各項工作任務,為推進企業改革和兩個文明建設做出了積極的貢獻。
10.xx_注重學習,政治素質較高,大局觀念強,自覺維護班子團結,工作思路方法清晰得當,廉潔自律,較好地完成了分管工作和局黨組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11.政治堅定,思想穩定,能夠忠實履行崗位職責,工作積極肯干,肯下功夫鉆研業務,運用“多數人管少數人”的自律機制,開辟了新時期農村計生管理目標實現的新途徑,效果明顯,母嬰安康保險走在全市前列。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和工作能力,對分管工作盡職盡責,能吃苦,經常深入基層檢查指導工作,正確處理了工作和家庭關系。遵紀守法,尊敬領導,團結同志,為人正直,作風正派,清正廉潔,不計較個人得失。不足:創新意識要進一步加強。
12.xx能夠堅持以創新的觀念和科學的戰略推動發展。通過解放思想,更新觀念,注重戰略思維,堅持正確的發展定位和取向,以科學的發展思創造性的工作方扎實的工作舉攻堅破難的工作方法,推動各項工作取得突破性進展。
13.xx能夠以科學發展觀統領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積極著眼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不斷增強本鄉的綜合競爭力。能夠把提升軟實力作為重要戰略任務來抓,通過解放思創新觀念,科學決提高效率,大力培育創業文化,激發人才活力。
江西司法工作總結(優秀16篇)篇四
在工作思想方面,積極貫徹省、市公司關于公司發展的一系列重要指示,與時俱進,勤奮工作,務實求效,勇爭一流,緊緊圍繞“立足改革、加快發展、真誠服務、提高效益”這一中心,進一步轉變觀念、改革創新。積極認真參加公司組織的各項學習,并且細心領會,化為自己的思想武器。作為一名展業人員,自己的一言一行也同時代表了公司的形象,所以更要提高自身的素質水平,高標準的要求自己,加強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同時做到尊紀守法,愛崗敬業,具有強烈的責任感和事業心。
在業務發展方面,我主要負責車商業務,這需要與各個4s店保持良好的合作業務關系及做好及時的溝通工作。無論是年初的車險見費出單還是年底的手續費統一結算;無論是核保的政策變動還是理賠系統平臺的正常運行,工作上的每一點點變化,系統上的每一步更新,我都認真參與,嘗試,全力以赴。近幾年保險市場競爭非常激烈,比如平安的電話營銷,在價格上我們可能沒有那么優勢,但是我們可以在售后服務方面做到盡可能的讓客戶滿意。同時,大力優化車險業務結構,嚴格控制高風險、高賠付的業務,從承保源頭抓起,增強盈利,使車險真正成為增收保費和創造利潤的骨干險種。
總結一年的工作,盡管有了一定的進步和成績,但在一些方面還存在著不足。比如有創造性的工作思路還不是很多,個別工作做的還不夠完善,這有待于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進。在新的一年里,我將認真學習各項政策規章制度,努力使思想覺悟和工作效率全面進入一個新水平,為公司的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
1.人保財險個人工作年終總結。
江西司法工作總結(優秀16篇)篇五
本人于19xx年11月從鄉鎮黨委書記的崗位上調任團市委副書記,xx年9月開始任團市委書記,xx年2月至今任區委副書記、常務副區長,主要協助區長分管區政府辦公室(督查室、^v^、外僑事務辦、體改辦、接待辦、無線電管理辦)、為民服務中心、機關事務管理局、人勞社保局、國土資源分局、建設規劃分局、城管局、交通局、歷史文化保護區保護開發管委會、遠東商貿廣場管委會,聯系規劃處、老干部局、^v^、郵政分局、電信分局、移動公司、聯通公司、預備役營等單位。
三年多來,無論在共青團還是在黨政領導崗位上,我始終堅持認認真真學習,踏踏實實干事,清清白白為人,在上級領導、班子成員和同志們的關心、支持、幫助下,做了一些具體的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成績。現將有關情況總結如下:
一、加強理論學習,不斷增強政治理論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質理論學習是領導干部的立身之本,成事之基。
近年來,隨著職務的變化和崗位的變動,我一直將理論學習作為自身的重要任務,樹立終身學習的觀念,自覺做到勤學多想,努力增強黨性觀念,提高思想政治素質。三年來,先后參加了中央黨校函授學院黨政管理專業本科班、中央黨校成人教育學院經濟學專業研究生班、省委黨校中青年干部培訓班學習,積極參與了臺州市領導干部論壇、路橋區中外名家論壇和平時的中心組理論學習,較為系統地學習了^v^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學發展觀,并努力在掌握理論體系和精神實質上下功夫。
自覺堅持理論聯系實際的馬克思主義學風,注重以科學理論為指導審視工作,謀劃思路,解決實踐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通過深入調研,完成了若干篇臺州社會經濟發展、黨團建設和路橋城市化推進問題的調研文章。重視以科學理論武裝頭腦,不斷改造自身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使自己真正樹立科學的發展觀、正確的政績觀和牢固的群眾觀,努力做到講黨性、講紀律、講原則、講風格。
二、注重思路創新,不斷推動工作取得新進展在團市委期間,從團的性質出發,注重圍繞黨委中心工作,提出以學習求提高,以探索求深化,以創新求發展,以作為求地位的總體思路,創造性地推進青少年思想政治工作和團的自身建設,推進農村青年中心建設、開展中學生素質拓展計劃,探索基層團組織民主建設,取得了顯著成效,其中多項工作受到了^v^第一書記周強和^v^常務書記趙勇的直接批示和肯定,有5項工作受^v^表彰,其中新世紀青少年讀書活動、青年中心建設和強鄉帶村等3項工作在全團推廣,多項工作受團省委表彰,團市委xx年、xx年連續兩年獲全省共青團和青年工作創新獎。到路橋區工作后,立足區情,面向未來,在主要領導支持下,提出了城市化快速發展階段,面對國家宏觀調控,必須全面深入疏理和提升城市規劃水平,大力推進都市路橋和一體化路橋建設的新思路,并提出加快遠東新區和省級歷史文化保護區開發,建設新行政文化中心,規劃螺洋火車場站,實施臺州沿海產業帶建設等一些牽涉全局、事關長遠的發展戰略。
尤其在關于遠東區塊發展問題上,提出全面提升城市規劃設計,提高遠東城市建設檔次的發展思路。這些思路經集體決策后,目前正逐步付諸實施,并初見成效。針對城市建設檔次不足、效率不高、速度不快等問題,提出了抓規劃、抓建設、抓管理的三抓工作思路,成為提升路橋城市建設水平的有效舉措。
三、狠抓工作落實,努力推動工作取得新成效在團市委工作期間,深化青少年新世紀天天讀書計劃,在全市建立了讀書俱樂部50多家,新世紀書屋100多家,會員5萬多名,受到了^v^、團省委的高度肯定和青少年的廣泛歡迎,并在全團推廣。開展農村團組織建設試點,開展鄉鎮(街道)團委班子直選,取得了圓滿成功,榮獲了第二屆中國地方政府創新獎鼓勵獎。
大力開展農村青年中心創建工作(全國12個試點市縣),初步構建了城市化進程中的農村青年中心建設體系,取得了明顯成效,^v^書記處第一書記周強同志專門作批示給予充分肯定,^v^常務書記趙勇、書記處書記爾肯江專門在臺州召開現場會,推廣臺州的成功經驗和做法。圍繞省委、市委各項中心工作,團結組織全市團員青年積極參與接軌大上海,主動融入長三角系列活動,此項活動受到了市委、團省委的高度肯定。為增強臺州經濟創新活力,組織北大、清華、中科院等高等院校和科研單位博士來臺州,開展了百名博士臺州行活動,得到了企業的高度認同,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開展了造綠色長城、固海塘堤壩活動,組織全市廣大青少年共植樹萬株、公里。同時,帶領團市委開創性地開展各項工作,均取得顯著成績,三年來,團市委分別獲得全國增收成才先進集體、全國保護母親河行動先進集團和全國優秀青年企業家協會、全國青年文明號活動優秀組織獎等榮譽稱號。
到路橋區工作后,我把工作的主要精力放在土地、城建、交通等工作中,突出疏理路橋城市規劃,狠抓重點工程項目建設,推進立改套,迎接土地市場治理整頓,處理信訪等工作,并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如征求人大、政協等各方意見,完成路橋分區規劃、城鄉一體化規劃等重大規劃,交通、綠化等專項規劃,以及村莊布局等村鎮規劃編制。強化了路橋松塘、中心大道、馬鋪等三個入城口的城市設計和建設,推進了遠東區塊以世紀大廈為代表的近30幢高樓建設。狠抓路橋省級歷史文化保護區二期老街修繕和東方大道等重點項目建設,以及康莊工程建設,目前老街修繕即將完成,濱海大道按計劃已建成通車,康莊工程全面建成,在全省率先實現公路通村率和通村公路硬化率100%目標,受到了省政府的獎勵和表彰。強化督查,著力推進立改套安置小區建設,依法快速處理影響小區建設的各個環節,確保順利推進。加強調研,全力協調,充分維護村民集體利益,抓好臺州二期供水樟岙水廠建設,目前各項工作進展順利。
動員和部署各鎮(街道)和有關部門,8次迎接^v^土地市場治理整頓檢查,并順利通過了驗收。加強國土資源管理,及時出臺政策,強化巡查,加強災后建設管理,加快了村民受災房屋的建設進度,有效控制了村民建房亂搭建現象。重視村民信訪工作,極力維護社會穩定,有效處置城建、社保等上訪20多批次,信件30余封,其中99%做到滿意和息訪。在人事勞動社保工作方面,強化宣傳,出臺有效措施,全面推進社保擴面和失土農民的社保工作,在全省經濟發達的26個縣市區中率先完成全覆蓋任務。為提高機關辦事效能,出臺了重大事項掛牌銷項制度;主動適應形勢發展,按照行政許可法有關要求,積極改革原有機關弊端,清理規范性文件和有關事項;實施了機關大樓保潔市場化運作,積極開展環衛體制改革調研。
四、注重求真務實,不斷提高自身駕馭全局和處理復雜問題的能力直面工作難點,不回避矛盾,不上交責任,從容應對,深入細致地解決急、難、險、重問題。如帶領工作組進駐路北后蔡村,解決全區阻礙立改套的關鍵一結,并主動到后蔡村和群眾代表對話,通過深入細致的工作,目前已取得了一定進展。多次到戶看望企業軍轉干部,約代表談心,通過誠懇踏實和耐心細致的工作,使上訪人員受到感化,表示滿意并息訪,從而很好地處理了比較棘手的企業退休軍轉干部群體性上訪事件,受到省市領導的肯定。
江西司法工作總結(優秀16篇)篇六
xxx,女,1986年6月生,6月畢業于江西司法警官職業學院司法文秘專業,5月加入中國^v^,209月通過江西省首批大學生村官招錄考試被聘為遂川縣xx鄉洋湖村村主任助理,7月通過江西省公務員考試,分配在遂川縣xx鄉人民政府,主要從事文書、組織干事等方面的工作。
在過去的一年中,該同志銳意進取,踏實肯干,用積極向上的心態不斷提高個人的政治素養和文化技能,得到了領導同事和群眾的認可。
一、思想上銳意進取。
該同志認真學習^v^和十七屆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自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提升理論修養,把學習理論和增強黨性修養貫穿于思想改造的全過程,全面提升自己的政治思想覺悟和政治理論水平。堅持用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最新成果武裝頭腦,在思想上、行動上同^v^保持高度一致,自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
二、工作上踏實肯干。
三、作風上嚴謹正派。
該同志腳踏實地,實事求是,時刻牢記“兩個務必”的要求,繼承和發揚謙虛謹慎、不驕不躁的作風,自覺抵制各種歪風邪氣,為人正派,尊敬領導、團結同事,模范遵守各項規章制度,能以極大的熱情投入到工作和生活中去。
一年來,該同志積極參與市縣組織各項活動,在209月舉辦的的遂川縣“郵政杯”創先爭優演講比賽中獲優勝獎,7月代表遂川縣參加吉安市“移動杯”建黨90周年黨史知識競賽獲二等獎。
通過對試用期間德、能、績、勤等方面的考察,該同志表現優秀,經考核,試用期合格,同意轉正。
江西司法工作總結(優秀16篇)篇七
配合校團委青志協舉辦各種活動,及時保質保量地完成校團委分派的任務以及配合院各部門活動。在過去的半年里,我們有四名新部員參加了學校的義務支教隊,對蓮松中學的孩子們進行義務輔導。我們組織我們協會參觀了八一紀念館,重溫八一起義,感受革命精神。10月13號,在感恩節即將來臨之際,我們筑起感恩墻,讓同學們學會感恩,懂得感恩。12月5號,為國際志愿者日,這這個特殊的日子里我院開展回收廢電池活動,增強志愿們愛護環境的意識,并且組織全體部員在青春廣場參見志愿者宣誓儀式。在運動會期間,我們負責方陣和體操,并在大本營對運動員們提供支持。在校青協的安排下,我們組織部員們在圖書館對圖書進行整理,這次活動也讓大家在學會在感受圖書館濃厚的文學氣息和涉取知識的同時也要保護公共環境。10月24號,我們和水環青協一起攜手在新建縣敬老院關愛老人奉獻愛心,這次活動的意義在于在享受父母和社會給我們的關愛的同時,我們也不能忘記對老人的關懷,讓尊老愛幼的傳統美德得以流傳。
我們自己的特色。
12月9號,為了促進部員感情,提高團隊精神,我們在北區田徑場進行了素質拓展活動,各部門積極參與,讓大家明白我們在服務他人的同時也要對自身神建設的培養。此次活動得到了張書記的大力支持,讓每個參與進來的人都獲得了獎勵。
12月16號,我們組織成立的微愛行動隊出現在了洪城大市場,為了能后讓更多的貧困孩子的孩子溫暖的度過這個冬天,我們青協部員冒著寒冷,用行動為他們募捐到了一批衣物。之后,我,們在學校為穆娟娟到的物資籌集運費以及在學校募捐到更多的衣服,呼吁東理學子奉獻自己的愛心。這下衣物伴著大家的關愛,信心與勇氣,伴著社會的溫暖送給貴州和南昌地區的一些貧困孩子。
而很多客觀情況學校資源不足,經費不夠,時間場地協調不過來等原因使我們付出了更多的汗水。協會各部成員在及部長的領導下積極配合,踴躍參與,盡職盡責,將自己分內事情辦好。我希望有個別部長需要反思一下自己。我需要你們的工作報告是想讓你們知道你們這半年了做了什么,我們青協不醬油。
青志協做的是奉獻的事業,愛心使我們為了這個共同的事業集聚在一起,并且執著的為之奮斗,在以后的活動開展中,我們會及時的總結工作經驗教訓,不斷探索,不斷發展,把青志協的工作做上更高的臺階。
江西司法工作總結(優秀16篇)篇八
即將過去,在公司領導的悉心關懷下和同事們的幫助指導下,結合我自身的努力,在工作、學習等各方面都取得了長足的進步,尤其是在保險理賠專業知識和技能培養方面的成熟,使我成為一名合格的車險查勘定損員。隨著工作崗位的調整,我已經成長為為一名能夠獨立工作、業務熟練的前臺工作人員。現將一年來的工作情況向公司領導總結、匯報如下:
一、加強理論學習,注重個人素質提高。
加強自身業務學習,爭做理賠標兵。在日常的工作學習中,我堅持學習更多的保險知識和業務技能,在老同志的“傳幫帶”下,不斷加強個人自學,彌補個人在保險專業知識和理賠技能上的不足,始終保持著學無止境的學習精神,力爭以優質、快速、合規的專業素質做好理賠客戶服務工作,報效公司培養,并抱以樂觀、積極的態度,以爭做理賠標兵為目標。
二、嚴格管理制度,恪守保險人員職業道德。
保自身做到克己奉公、清廉從業。
三、工作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1.堅持實事求是、“迅速、及時、準確、合理”的保險理賠原則。在正常工作時間及節假日值班期間,只要接到報案,無論事故大小,無論白天黑夜,始終堅持第一時間趕到第一現場,掌握第一手資料,嚴格按照快速賠付流程,為客戶提供力所能及的方便。
2.加強案情溝通,力保客戶滿意。在案件處理過程中,我確保每案做到上下環節交流溝通,一次性收集齊全案件賠付所需資料,方便后續環節處理,不斷提高案件的結案時效,對客戶咨詢,我做到每問必答,耐心細致,在堅持公司賠付原則的基礎上,做到以制度來做人、做事,做到按章辦事。避免了人情、感情關,增加了遵紀的自覺性,盡己所能提高客戶滿意度。
3.注重資料的完成、準確、規范,做好數據質量整理工作。數據質量建設是公司提高市場競爭力的基礎工程,數據質量的高低直接影響公司經營管理水平,是重大決策的關鍵依據。對業務數據規范性、完整性、準確性等進行了多次檢查,使公司業務數據質量得到進一步的改善。
4.注重儀容儀表,展現公司良好形象。嚴格按照制度要求,做好儀容、儀表、行為、語言、禮節,體現人保理賠員工的精神風貌。
5.注重與各崗位之間積極配合,相互支持,督促形成合力,
確保理賠流程的暢通有序。在自己工作職責范圍內,充分發揮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提高預見性、超前性和計劃性。
四、工作中存在不足。
回顧一年的工作和學習,在取得上述成績的同時,還有一些在今后的工作中亟待提升的方面:一是要繼續加強車險理賠管控,有效降低賠付成本。二是要增強防范保險欺詐意識,要進一步與交警、經偵等部門做好打假防騙工作。
五、下一階段工作目標。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會加倍的努力學習專業知識,掌握更多的業務技能,為將來的工作打好堅實的基礎。
1.在作風上,能遵章守紀、團結同事、務真求實、樂觀上進,始終保持嚴謹認真的工作態度和一絲不茍的工作作風,勤勤懇懇,任勞任怨。
2.在生活中,發揚艱苦樸素、勤儉耐勞、樂于助人的優良傳統,始終做到老老實實做人,勤勤懇懇做事,勤勞簡樸的生活,時刻牢記自己的責任和義務,嚴格要求自己,確保完成自己本職工作任務。
3.在本職工作上,嚴以律己,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嚴格要求自己,擺正工作位置,時刻保持“謙虛,謹慎,律己”的工作態度,在領導的關心培養和同事們的幫助下,始終勤奮學習,積極進取,努力提高自我,始終勤奮工作,認真完成任務,履行好崗位的職責。
顧舊盼新,提升理賠服務質量仍然是20工作重心,理賠服務的好壞將直接關系到公司形象,影響到公司業務發展,車險理賠是需要管控的業務,如何縮短理賠周期,節約理賠成本,擠干理賠水分一直是我致力追求的奮斗目標。為此,在新的一年里我將更加勤奮的工作,刻苦的學習,努力提高自身的綜合素質和工作技能,以嶄新的精神狀態投入到工作當中,為公司發展做出力所能及的應有貢獻。
江西司法工作總結(優秀16篇)篇九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司法鑒定工作,保障司法鑒定客觀、科學、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司法鑒定,是指司法鑒定人依法運用專門知識和技能,對涉及訴訟活動的專門性問題進行科學鑒別和判定的活動。
司法鑒定的范圍包括:司法醫學鑒定、司法精神病學鑒定、物證技術鑒定、司法會計鑒定,涉及訴訟的事故、資產、價格、產品質量、建筑工程質量、知識產權等鑒定以及訴訟過程中依法應當進行的其他鑒定。
第三條。
司法鑒定應當以事實為依據,遵循客觀、科學、公正、合法的原則獨立進行,實行回避、保密、時限和錯鑒責任追究制度。
第四條盛設區的市設立的司法鑒定工作管理委員會負責指導、協調本轄區內的司法鑒定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二)依法組織制定有關司法鑒定工作的規范性文件;。
(三)負責本轄區重大、疑難和有爭議案件鑒定的協調工作。
第五條盛設區的市、縣(市、區)司法行政機關負責管理和監督本轄區內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及其鑒定活動。
司法機關內設的司法鑒定機構及其鑒定活動,分別由省級司法機關負責監督管理。
第六條本條例所稱司法鑒定機構包括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司法機關內設的鑒定機構和依法設立的、為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簡稱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
第七條司法機關內設的鑒定機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各自職權范圍內的鑒定活動,不得面向社會從事有償服務的司法鑒定活動。
第八條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已明確規定可以從事司法鑒定工作的鑒定機構面向社會服務的,應當向省司法行政機關登記,按照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從事司法鑒定活動。
依照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行業鑒定機構面向社會服務的,由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推薦,經省司法行政機關登記,頒發司法鑒定許可證,可以從事相關的司法鑒定活動。
其他鑒定機構從事面向社會服務司法鑒定活動的,應當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經省司法行政機關核準,取得司法鑒定許可證,方可從事相關的司法鑒定活動。
第九條設立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場所和章程;。
(二)有與其所開展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適應的儀器設備和條件;。
(三)有相應的注冊資金及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四)有與獨立開展司法鑒定業務相適應的人員。
設立的具體要求和標準,由省司法行政機關會同各行業省級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省司法鑒定工作管理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若干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審定和聘任專家委員會成員,并指導、監督其工作。
(一)經過兩次重新鑒定,對鑒定結論仍有爭議的;。
(三)對有爭議的保外就醫醫學證明,需要審查復核的。
第十一條下列司法鑒定由省人民政府依法指定的醫院進行:
(一)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的;。
(二)對精神疾病的醫學鑒定;。
(三)為罪犯保外就醫出具的醫學證明。
第十二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依法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不得超范圍鑒定,不得從事與其自身技術能力不相稱的司法鑒定活動。
司法鑒定機構不得接受司法機關辦案人個人的委托。
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司法鑒定委托后不得轉委托。
第十三條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進行的司法鑒定,可以按規定收取鑒定費用。
具體收費標準和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條本條例所稱司法鑒定人,是指依法取得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在司法鑒定機構中執業并運用專門知識和技能,對訴訟活動中涉及的專門性技術問題進行科學鑒別和判定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五條司法機關內設的鑒定機構從事司法鑒定工作的人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分別由省級司法機關考核確認其司法鑒定人資格。
第十六條在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鑒定機構中從事司法鑒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在省人民政府依法指定的醫院中從事司法鑒定的人員,具有所從事行業執業資格或者具有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經所在部門推薦、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審核,由省司法行政機關核準登記,在核準范圍內從事司法鑒定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了解與鑒定有關的案卷材料,詢問與鑒定事項有關的當事人、證人等;。
(二)應邀參與、協助委托人勘驗、檢查和模擬試驗;。
(三)要求委托人補充送鑒材料;。
(四)委托人提供虛假情況或者拒不提供鑒定所需材料的,有權辭去委托;。
(五)拒絕解決、回答與鑒定無關的問題;。
(六)與其他司法鑒定人意見不一致時,有權保留意見:
(七)因履行職務人身安全和自由受到威脅或者傷害時,有權請求司法保護;。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一)依法接受和完成委托事項,不私自接受委托和收費;。
(二)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回避;。
(三)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四)依法按時出庭,回答與鑒定有關的詢問;。
(五)遵守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人應當自行回避,或者經當事人申請,依法由司法機關或者鑒定機構決定其回避:
(一)是案件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案件當事人或者案件的處理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偵查人員、公訴人、審判人員以及證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其他可能影響鑒定公正的。
第二十條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司法機關的司法鑒定委托,也可以依法接受當事人或者其委托的訴訟代理人的司法鑒定委托。
第二十一條司法鑒定由司法鑒定機構受理,并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查驗鑒定委托書;。
(二)聽取委托人介紹與鑒定有關的情況和鑒定要求;。
(三)審查、核對送鑒材料(檢材、樣本和資料);。
(四)決定受理的,填寫司法鑒定受案登記表。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拒絕受理鑒定:
(一)委托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
(二)送鑒材料不具備鑒定條件或者與鑒定要求不符的;。
(三)委托鑒定的`項目超出鑒定機構的鑒定范圍或者鑒定能力的。
不予受理的,應在7日內告知委托人。
第二十三條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活動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循與鑒定有關的技術規范和鑒定操作規程;。
(三)需要毀損檢材的,應當征得委托人書面同意;。
(四)需要補充有關檢材的,應當向委托人提出;。
(五)對鑒定活動過程作出詳細記錄,出具書面鑒定結論。
第二十四條在司法鑒定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終止鑒定:
(一)在鑒定中發現有自身不能解決的技術問題的;。
(二)需要補充送鑒材料而無法補充的;。
(三)被鑒定人不配合的;。
(四)委托人要求終止鑒定的;。
(五)出現不可抗力致使鑒定無法繼續進行的。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補充鑒定:
(一)獲得新的相關鑒定材料的;。
(二)原鑒定項目有遺漏的;。
(三)鑒定結論有缺陷的。
補充鑒定一般由原鑒定人進行,也可以委托其他鑒定人進行。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重新鑒定:
(一)鑒定機構、鑒定人不具備司法鑒定資格或者超出核定范圍進行鑒定的;。
(二)送鑒材料失實或者虛假的;。
(三)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
(四)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
(五)鑒定結論同其他證據有明顯矛盾的;。
(六)鑒定使用的儀器或者方法不當,可能導致鑒定結論不正確的;。
(七)其他因素可能導致鑒定結論不正確的。
重新鑒定不得由原鑒定人進行。
第二十七條經兩次重新鑒定后,對鑒定結論仍有異議的,由有關司法機關委托省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鑒定。
經省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鑒定之后,不得在省內再次鑒定。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司法鑒定從受理之日起一般應當在15日內出具司法鑒定文書。如確需延長,經向委托人說明理由,可延長至30日。復雜、疑難案件的鑒定時限確需延長的,經司法鑒定機構負責人批準,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適當延長;延長期不得超過60日。
補充鑒定應當在7日內完成,復雜、疑難的應當在15日內完成。補充鑒定如需延長的,經司法鑒定機構負責人批準,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適當延長;延長期不得超過30日。
第二十九條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完成鑒定后,應當出具書面鑒定書。由于客觀原因不能作出結論的,可形成分析意見書。
司法鑒定文書正文應當標明鑒定受理日。
江西司法工作總結(優秀16篇)篇十
司法鑒定合法性原則,是指司法鑒定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它是評斷鑒定過程與結果是否合法和鑒定結論是否具備證據效力的前提。
這一原則在立法和鑒定過程中主要體現為:鑒定主體合法;鑒定材料合法;鑒定程序合法;鑒定步驟、方法、標準合法;鑒定結果合法五個方面。
1、司法鑒定機構必須是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經過省級以上司法機關審批,取得司法鑒定實施權的法定鑒定機構,或按規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必須是具備規定的條件,獲得司法鑒定人職業資格的執業許可證的自然人。
2、司法鑒定材料主要是指鑒定對象及其作為被比較的樣本(樣品)。鑒定對象必須是法律規定的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法律未作規定的專門性問題不能作為司法鑒定對象。如我國現階段對司法心理測定(俗稱測謊)、氣味鑒別(警犬鑒定)等尚未作為法定鑒定對象,其鑒定結論不能作為證據。而且鑒定材料的來源(含提取、保存、運送、監督等)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要求。
3、鑒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鑒定的提請、決定與委托、受理、實施、補充鑒定、重新鑒定、專家共同鑒定等各個環節上必須符合訴訟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
4、鑒定的步驟、方法應當是經過法律確認的、有效的,鑒定標準要符合國家法定標準或部門(行業)標準。
5、鑒定結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現為司法鑒定文書的合法性。鑒定文書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文書格式和必備的各項內容,鑒定結論必須符合證據要求和法律規范。
江西司法工作總結(優秀16篇)篇十一
第一條為了規范司法鑒定工作,保障司法鑒定客觀、科學、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司法鑒定,是指司法鑒定人依法運用專門知識和技能,對涉及訴訟活動的專門性問題進行科學鑒別和判定的活動。
司法鑒定的范圍包括:司法醫學鑒定、司法精神病學鑒定、物證技術鑒定、司法會計鑒定,涉及訴訟的事故、資產、價格、產品質量、建筑工程質量、知識產權等鑒定以及訴訟過程中依法應當進行的其他鑒定。
第三條司法鑒定應當以事實為依據,遵循客觀、科學、公正、合法的原則獨立進行,實行回避、保密、時限和錯鑒責任追究制度。
第四條盛設區的市設立的司法鑒定工作管理委員會負責指導、協調本轄區內的司法鑒定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二)依法組織制定有關司法鑒定工作的規范性文件;
(三)負責本轄區重大、疑難和有爭議案件鑒定的協調工作。
第五條盛設區的市、縣(市、區)司法行政機關負責管理和監督本轄區內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及其鑒定活動。
司法機關內設的司法鑒定機構及其鑒定活動,分別由省級司法機關負責監督管理。
第二章司法鑒定機構
第六條本條例所稱司法鑒定機構包括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司法機關內設的鑒定機構和依法設立的、為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簡稱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
第七條司法機關內設的鑒定機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各自職權范圍內的鑒定活動,不得面向社會從事有償服務的司法鑒定活動。
第八條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已明確規定可以從事司法鑒定工作的鑒定機構面向社會服務的,應當向省司法行政機關登記,按照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從事司法鑒定活動。
依照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行業鑒定機構面向社會服務的,由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推薦,經省司法行政機關登記,頒發司法鑒定許可證,可以從事相關的司法鑒定活動。
其他鑒定機構從事面向社會服務司法鑒定活動的,應當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經省司法行政機關核準,取得司法鑒定許可證,方可從事相關的司法鑒定活動。
第九條設立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場所和章程;
(二)有與其所開展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適應的儀器設備和條件;
(三)有相應的注冊資金及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四)有與獨立開展司法鑒定業務相適應的人員。
設立的具體要求和標準,由省司法行政機關會同各行業省級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省司法鑒定工作管理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若干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審定和聘任專家委員會成員,并指導、監督其工作。
省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進行下列司法鑒定:
(一)經過兩次重新鑒定,對鑒定結論仍有爭議的;
(三)對有爭議的保外就醫醫學證明,需要審查復核的。
第十一條下列司法鑒定由省人民政府依法指定的醫院進行:
(一)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的;
(二)對精神疾病的醫學鑒定;
(三)為罪犯保外就醫出具的醫學證明。
第十二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依法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不得超范圍鑒定,不得從事與其自身技術能力不相稱的司法鑒定活動。
司法鑒定機構不得接受司法機關辦案人個人的委托。
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司法鑒定委托后不得轉委托。
第十三條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進行的司法鑒定,可以按規定收取鑒定費用。
具體收費標準和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司法鑒定人
第十四條本條例所稱司法鑒定人,是指依法取得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在司法鑒定機構中執業并運用專門知識和技能,對訴訟活動中涉及的專門性技術問題進行科學鑒別和判定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五條司法機關內設的鑒定機構從事司法鑒定工作的人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分別由省級司法機關考核確認其司法鑒定人資格。
第十六條在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鑒定機構中從事司法鑒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在省人民政府依法指定的醫院中從事司法鑒定的人員,具有所從事行業執業資格或者具有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經所在部門推薦、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審核,由省司法行政機關核準登記,在核準范圍內從事司法鑒定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司法鑒定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與鑒定有關的案卷材料,詢問與鑒定事項有關的當事人、證人等;
(二)應邀參與、協助委托人勘驗、檢查和模擬試驗;
(三)要求委托人補充送鑒材料;
(四)委托人提供虛假情況或者拒不提供鑒定所需材料的,有權辭去委托;
(五)拒絕解決、回答與鑒定無關的問題;
(六)與其他司法鑒定人意見不一致時,有權保留意見;
(七)因履行職務人身安全和自由受到威脅或者傷害時,有權請求司法保護;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司法鑒定人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法接受和完成委托事項,不私自接受委托和收費;
(二)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回避;
(三)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四)依法按時出庭,回答與鑒定有關的詢問;
(五)遵守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人應當自行回避,或者經當事人申請,依法由司法機關或者鑒定機構決定其回避:
(一)是案件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案件當事人或者案件的處理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偵查人員、公訴人、審判人員以及證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其他可能影響鑒定公正的。
第四章司法鑒定程序
第二十條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司法機關的司法鑒定委托,也可以依法接受當事人或者其委托的訴訟代理人的司法鑒定委托。
第二十一條司法鑒定由司法鑒定機構受理,并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查驗鑒定委托書;
(二)聽取委托人介紹與鑒定有關的情況和鑒定要求;
(三)審查、核對送鑒材料(檢材、樣本和資料);
(四)決定受理的,填寫司法鑒定受案登記表。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拒絕受理鑒定:
(一)委托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
(二)送鑒材料不具備鑒定條件或者與鑒定要求不符的;
(三)委托鑒定的項目超出鑒定機構的鑒定范圍或者鑒定能力的。
不予受理的,應在7日內告知委托人。
第二十三條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活動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循與鑒定有關的技術規范和鑒定操作規程;
(三)需要毀損檢材的,應當征得委托人書面同意;
(四)需要補充有關檢材的,應當向委托人提出;
(五)對鑒定活動過程作出詳細記錄,出具書面鑒定結論。
第二十四條在司法鑒定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終止鑒定:
(一)在鑒定中發現有自身不能解決的技術問題的;
(二)需要補充送鑒材料而無法補充的;
(三)被鑒定人不配合的;
(四)委托人要求終止鑒定的;
(五)出現不可抗力致使鑒定無法繼續進行的。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補充鑒定:
(一)獲得新的相關鑒定材料的;
(二)原鑒定項目有遺漏的;
(三)鑒定結論有缺陷的。
補充鑒定一般由原鑒定人進行,也可以委托其他鑒定人進行。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重新鑒定:
(一)鑒定機構、鑒定人不具備司法鑒定資格或者超出核定范圍進行鑒定的;
(二)送鑒材料失實或者虛假的;
(三)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
(四)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
(五)鑒定結論同其他證據有明顯矛盾的;
(六)鑒定使用的儀器或者方法不當,可能導致鑒定結論不正確的;
(七)其他因素可能導致鑒定結論不正確的'。
重新鑒定不得由原鑒定人進行。
第二十七條經兩次重新鑒定后,對鑒定結論仍有異議的,由有關司法機關委托省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鑒定。
經省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鑒定之后,不得在省內再次鑒定。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司法鑒定從受理之日起一般應當在15日內出具司法鑒定文書。如確需延長,經向委托人說明理由,可延長至30日。復雜、疑難案件的鑒定時限確需延長的,經司法鑒定機構負責人批準,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適當延長;延長期不得超過60日。
補充鑒定應當在7日內完成,復雜、疑難的應當在15日內完成。補充鑒定如需延長的,經司法鑒定機構負責人批準,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適當延長;延長期不得超過30日。
第二十九條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完成鑒定后,應當出具書面鑒定書。由于客觀原因不能作出結論的,可形成分析意見書。
司法鑒定文書正文應當標明鑒定受理日期、鑒定委托人、鑒定事由、送鑒材料情況、鑒定要求、檢驗或者檢查過程、鑒定結論或者鑒定意見、鑒定人、復核鑒定人、附件以及其他應當包括的內容。司法鑒定人員有分歧意見的,應當記錄在案卷材料中。
鑒定人、復核鑒定人在鑒定文書正文之后簽名蓋章,有技術職稱的注明技術職稱,同時加蓋鑒定機構司法鑒定專用章。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未取得司法鑒定許可證,擅自設立司法鑒定機構或者擅自面向社會開展司法鑒定的,由司法行政機關責令停止違法鑒定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對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騙取設立登記的,由省司法行政機關予以注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司法鑒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省司法行政機關吊銷其許可證:
(一)接受司法機關辦案人個人委托進行司法鑒定的;
(二)超越核準登記的范圍進行鑒定或者接受委托后轉委托的;
(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司法鑒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處罰:
(一)同時在兩個以上司法鑒定機構執業的;
(二)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費的;
(三)接受委托后,無正當理由拒絕鑒定的;
(四)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
(五)超過鑒定期限未作出鑒定結論的;
(六)泄露當事人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
(七)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出庭的;
(八)收受案件當事人財物或者接受當事人吃請的。
第三十四條司法鑒定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司法行政機關吊銷其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
(一)泄露國家秘密的;
(二)因過失導致鑒定錯誤,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故意出具虛假鑒定結論的;
(四)對送鑒材料管理不善,導致毀損、滅失,無法進行鑒定的。
第三十五條司法鑒定人在鑒定活動中違反法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違反本條例規定,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三十七條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其他有關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司法鑒定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條例所稱司法機關是指依法行使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的各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管理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第三十九條本條例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江西司法工作總結(優秀16篇)篇十二
第一條為了規范司法鑒定活動,維護司法公正,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司法鑒定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司法鑒定,是指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包括法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類鑒定以及訴訟需要的會計、知識產權、建設工程、產品質量、海事、交通、電子數據等其他類鑒定。
本條例所稱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是指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經司法行政部門登記,從事前款規定司法鑒定業務的組織和人員。
第四條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本行政區域的司法鑒定事業發展,協調解決司法鑒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設立司法鑒定機構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優化結構、有序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實行統一登記制度。未經司法行政部門登記并編入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名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從事本條例第三條規定的司法鑒定業務,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偵查機關因偵查工作需要設立的司法鑒定機構及其司法鑒定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司法行政部門備案登記,由其主管部門負責管理,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第六條司法鑒定管理實行行政管理和行業管理相結合的管理制度。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制定全省司法鑒定工作發展規劃和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登記、名冊編制和執業監督,組織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發、推廣和應用,指導下級司法行政部門的司法鑒定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依照法定職責管理本行政區域的司法鑒定工作。
司法鑒定協會依照法定職責和協會章程,對會員進行行業自律管理。
有關單位應當支持司法行政部門和司法鑒定協會做好司法鑒定管理工作。
第七條司法行政部門與審判、檢察、偵查等機關建立司法鑒定工作協調機制。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將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名冊及其管理情況定期向同級審判、檢察、偵查機關通報;審判機關應當將司法鑒定意見的采信、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等情況定期向同級司法行政部門通報;檢察、偵查機關應當將所屬司法鑒定機構的有關情況定期向同級司法行政部門通報。
第八條司法鑒定遵循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原則,實行司法鑒定人負責制度。
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執行統一的司法鑒定程序、技術標準和操作規范,接受社會監督。
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依法開展司法鑒定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九條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全省司法鑒定機構發展規劃,依法核準設立司法鑒定機構。
第十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設立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符合規定數額的資金;。
(二)有明確的司法鑒定業務范圍和必需的儀器、設備、執業場所;。
(三)有必需的依法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的檢測實驗室;。
(四)申請從事的每項司法鑒定業務有三名以上專職司法鑒定人,并具備相應的技術能力。
申請從事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關行業有特殊資質要求的,除具備前款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具備相應的行業資質。
司法鑒定機構負責人必須是專職司法鑒定人;受到停止執業處罰期滿未逾三年的.,不得擔任司法鑒定機構負責人。
司法鑒定機構設立分支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設立司法鑒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開除公職處分的;。
(二)司法鑒定機構負責人人選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
(三)曾被吊銷《司法鑒定許可證》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設立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受理申請的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進行審查,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直接報送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予以審核,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準予登記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司法鑒定許可證》;不準予登記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司法行政部門組織專家對申請人的儀器、設備、執業場所和檢測實驗室進行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三條《司法鑒定許可證》自頒發之日起五年內有效;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應當在屆滿六十日前依照有關規定向司法行政部門申請。
《司法鑒定許可證》不得涂改、出借、出租、轉讓。
第十四條司法鑒定機構變更名稱、負責人、業務范圍、資金數額、司法鑒定人,以及設立司法鑒定機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向司法行政部門申請變更登記;變更其他登記事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司法鑒定機構因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不能保持法定設立條件,可以自發生變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申請停業整改,期限不超過一年;整改達到設立條件,可以申請恢復執業。
司法鑒定機構因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不能保持某項司法鑒定業務執業條件,可以依照前款規定申請停業整改,期限不超過一年;整改達到執業條件,可以申請恢復從事該項業務;逾期不申請停業整改或者整改期滿仍不符合執業條件以及整改期滿不申請恢復從事該項業務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辦理業務范圍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依法撤銷登記:
(一)以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登記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準予登記的;。
(三)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準予登記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撤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司法鑒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申請終止司法鑒定業務或者自行解散的;。
(二)被依法撤銷登記的;。
(三)《司法鑒定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四)《司法鑒定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五)設立司法鑒定機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司法鑒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終止:
(一)登記設立后未開業或者無正當理由停止執業滿一年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視為終止的其他情形。
司法鑒定機構終止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辦理《司法鑒定許可證》注銷手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條司法鑒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停止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一)停業整改期間的;。
(二)受到停止執業處罰期限未滿的;。
(三)發生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情形的。
不能保持某項司法鑒定業務執業條件的,必須停止從事該項業務。
前兩款規定情形發生前已經受理尚未辦結的業務,應當與委托人協商處理。
第十八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司法行政部門登記的業務范圍內接受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不受地域限制。
司法鑒定機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應當統一接受委托和組織司法鑒定人實施。
司法鑒定機構不得以詆毀其他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或者支付介紹費、進行虛假宣傳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
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司法鑒定機構依法開展司法鑒定活動,有義務提供有關材料。
第十九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
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聘任專職司法鑒定人助理從事司法鑒定輔助業務,對其執業活動進行監督。
第二十條司法鑒定機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實行統一收費,收費標準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當事人申請司法鑒定援助的,參照《山東省法律援助條例》辦理。
第二十一條個人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登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一)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關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三)申請從事經驗鑒定型或者技能鑒定型司法鑒定業務,應當具備相關專業工作十年以上經歷和較強的專業技能。
申請從事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關行業對執業資格有特別規定的,應當符合行業規定。
第二十二條個人申請登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受過開除公職處分的;。
(四)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
(五)未參加崗位培訓或者培訓不合格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個人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應當通過司法鑒定機構提出申請,申請和審核登記程序以及《司法鑒定人執業證》的使用和延續,適用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
司法鑒定人變更執業機構、業務范圍和其他登記事項,依照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和備案。
司法鑒定人有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
江西司法工作總結(優秀16篇)篇十三
一年來臺陳司法所在縣司法局和鎮黨委、政府的領導下,以黨的xx大精神為指導,著眼構建和諧社會和公正高效的法制環境維目標,深入學習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黨的農村中心工作,加強司法所服務大局意識,努力做好排解矛盾糾紛,深入開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推進基層民主法治建設,做好社區矯正和刑釋解教對象的安置幫教工作,維護公平正義,維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援助,xx年10月被河南省司法廳授予省級規范化司法所,臺陳鎮政府被授予依法治理創建省級先進單位,現將一年來的工作匯報如下:
一、人民調解工作方面。
堅持每月一排查一分析制度,狠抓調解工作法制化、規范化工作。排查調處各類矛盾糾紛23起,成功21件,調解率100%,各村調委會全年累計調解民間糾紛310件,調解成功306件,無因調解不及時而引起的民轉刑案件和群眾性集體上訪案件的發生,所有調解案卷均按照縣局要求統一歸檔保存。未調解成功糾紛均已做好雙方當事人工作,要求當事人按訴訟程序依法解決矛盾。
二、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方面。
著眼維護社會穩定,實行幫教安置工作層次負責制,責任到人的措施要求,加大了組織協調力度。結合我鄉社情復雜的實情,使幫教工作做到“五清”,心里有底,并協助村居委會、村、鄉直單位解決了“兩勞”回歸人員生活、生產中存在的一些實際困難。進一步加強安置幫教工作。
一是通過召開座談會、個別訪談,和為他們送法律讀本與日常生活用品等方式進行幫教,進一步激發了他們積極改造、重新做人的積極性與主動性。二是對歸正人員進行幫教,摸清底子,有針對性地提出幫教計劃,確定重點幫教對象和措施。
三是利用三級幫教網絡的作用,積極落實捆綁幫教、親情幫教、訪談幫教等措施,從心理上、生活上、生產上關心重點幫教對象,四是動員和組織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參與幫教工作,充分發揮政府部門和社會力量兩個方面的積極性,最大限度地減少重新違法犯罪。五是建立健全鄉、村兩級歸正人員安置幫教工作組織網絡,落實幫教責任,對幫教對象實行跟蹤管理,并做到一人一檔。
截至年底,我鄉共排摸出近3年內的刑釋解教人員18名,并建檔立卡進行安置幫教,幫教率為98%。安置率95%。18名刑釋解教人員,無重新犯罪發生。我們改以往單一報到、登記的方式為司法干部與解教人員面對面、心與心交流,拉近與他們的距離,掌握各解教人員的具體情況。
司法所對刑釋解教人員建立一人一檔登記管理。鄉村兩級干部對幫教對象從生活上精神上給予關心,對生活確實有困難的,及時聯系勞動保障中心、民政辦,想方設法為其解決生活難題。深入摸排,落實幫教措施。解決了他們的實際困難,確保減少了社會不穩定的因素。
今年,我所繼續加強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管理力度,我們克服人員少,對象居住分散等多方面困難,進行“一幫一”的管理和教育模式,將社區服刑人員安排到司法所接受社區矯正。截止目前,全所共累計接受社區矯正對象11名,現到期順利解矯5人,6人在矯,目前,在矯對象均能按時匯報思想活動情況,做到了底細清、情況明沒有脫漏管現象和重新違法犯罪行為發生,矯正效果良好。
三、普法宣傳依法治理工作方面。
今年是“五五”普法的驗收年,我所在總結“五五”普法經驗基礎上,通過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宣傳,抓重點單位的依法治理,切實抓好法制宣傳工作的落實。我們協調與鄉各服務中心、站所,采取多種形勢開展法制宣傳工作,重點宣傳了《人民調解法》《侵權責任法》等政策法規。
目前共開展各項宣傳活動7場次,發放《農民法律知識讀本》600份,宣傳掛歷800份,參加各項專項整治4次,加強農村兩委干部的法律知識培訓工作,培養農村基層兼職法制干部和以民調主任為主要力量的法制宣傳隊伍,在對兩委干部培訓的基礎上,xx年,近60名兩委干部和鎮政府機關公務員參加了干部法法律知識考試。極大地提高了全鎮公民的法律素質和依法行政水平,掀起學法守法用法高潮。
公文網開展法律進農村、社區、學校、企業活動,年內上法制課2場次,與順義律師事務所3名律師一起利用農村更會解答法律咨詢150余人次,為提供依法行政,遵紀守法增加了知識。如“12.4”活動期間,鎮普法辦在集鎮設法律咨詢臺,并懸掛了“弘揚法治精神,構建和諧社會”的法制宣傳標語,使過往司機和群眾抬頭即可感受到法制宣傳的濃厚氛圍。
(四)鎮黨委、政府直接交辦的工作。
xx年鎮黨委、政府主要領導直接交辦給司法所的法律事務10件,其中集體土地權屬爭議一審訴訟3件,越級上訪案件3件,土地確權1件,中院終審案結事不了的3件,截止到xx年1月上旬,調解結案3件,審結1件,已開庭未結2件,撤訴和解2件,兩件正在辦理中。
(五)法律援助工作方面。
今年,省人民政府將法律援助繼續納入為民辦實事十大工程目標考核管理體系內。我所密切同婦聯、民政、殘聯等部門的協調配合,擴大法律援助工作平臺。年初,縣法援中心給鄉所下達了全年完成10件法援案件,目前超額完成法律援助案件22件,其中10件非訴案件11件、一審訴訟案件6件、二審訴訟案件5件,已全部審結歸檔,為困難弱勢群體挽回經濟損失近近30多萬元,有效地維護了受援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的公平正義,促進了轄區的和諧穩定,社會效果反響良好。
學習貫徹執行《人民調解法》,認真開展好矛盾糾紛月排查調處工作,配合做好信訪工作及各種不穩定因素的排查調處等維護社會穩定工作,培訓好基層人民調解員。
按照縣局要求,繼續對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對象開展好監管幫教工作。完成上級下達的法援工作任務。
總之,在今后的工作中,臺陳司法所將針對存在的問題,努力創新,積極探索,大膽實踐,為構建“平安臺陳”“和諧臺陳”踏踏實實地抓好各項業務工作。繼續加強學習,與其他部門有機銜接,使我所職能作用進一步得到發揮,爭取在新的一年我所的司法行政工作再上新臺階,向人民群眾交上一份滿意的答卷。
江西司法工作總結(優秀16篇)篇十四
第一條為規范司法鑒定活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司法活動的公正性,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深圳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司法鑒定,是指司法鑒定人對涉及案件的有關證據問題所進行的技術性鑒別和判定的活動。
第三條司法鑒定應當遵循科學、客觀、公正、及時、合法的原則。
第四條司法鑒定實行回避、保密和錯鑒追究制度。
第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以下簡稱公安司法機關)負責管理其內設的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工作。
市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指導、管理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工作。
第六條司法鑒定人依法獨立進行司法鑒定,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干預。
第七條設立市司法鑒定工作委員會,由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負責人組成。
市司法鑒定工作委員會負責指導、監督、協調司法鑒定工作。
市司法鑒定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市司法行政機關負責。
第八條設立市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聘請若干名專家為鑒定人,負責本市的復核鑒定。
專家委員會的成員由兼職專家擔任。
第九條市人民政府、司法機關應當重視和服從司法鑒定體制的改革,逐步實現司法鑒定工作的統一化、規范化管理。
第十條本條例所稱司法鑒定機構包括公安司法機關內設的鑒定機構(以下簡稱公安司法機關鑒定機構)、專家委員會和其他依法設立的鑒定機構(以下簡稱社會鑒定機構)。
本條例所稱司法鑒定人包括公安司法機關鑒定機構中的鑒定人、專家委員會中的專家鑒定人和社會鑒定機構中的鑒定人。
第十一條公安司法機關鑒定機構依法承擔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司法鑒定工作。
第十二條社會鑒定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司法鑒定活動。
社會鑒定機構應當在登記的范圍內開展司法鑒定業務。
第十三條根據需要設立市司法鑒定中心,統一承擔公安司法機關鑒定機構的司法鑒定業務,并可向社會提供司法鑒定服務。
第十四條公安司法機關鑒定機構中的司法鑒定人應當具備相應的技術資質和鑒定人資格。公安司法機關鑒定機構根據需要可以聘請其他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作為鑒定人。
社會鑒定機構中的司法鑒定人必須符合行業主管部門和司法行政機關確定的條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資格后,方可從事司法鑒定活動。
(一)要求委托人無償提供鑒定所需資料;。
(二)了解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
(三)拒絕接受不合法、不具備鑒定條件或者超出自身鑒定能力的鑒定委托;。
(四)保留與其他鑒定人不一致的意見;。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司法鑒定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循“以事實為根據”的原則,遵守職業道德和操作規范;。
(二)出庭參加訴訟;。
(三)妥善保管鑒定材料;。
(四)依法回避;。
(五)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六)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人應當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偵查、檢察、審判人員或者證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鑒定公正的。
第三章初始鑒定。
第十八條本條例所稱初始鑒定,是指提交專家委員會之前所作出的司法鑒定。
第十九條訴訟過程中的初始鑒定由公安司法機關決定進行。當事人可以向公安司法機關申請進行初始鑒定。經公安司法機關同意,當事人可以委托社會鑒定機構進行初始鑒定。
第二十條鑒定申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具備法定條件;。
(二)送鑒材料具備鑒定條件、符合鑒定要求;。
(三)申請鑒定的項目屬于案件范圍和受理機關職責范圍;。
(四)申請鑒定的項目屬于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禁止、不限制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鑒定機構可以決定終止鑒定:
(一)送鑒人要求終止鑒定的;。
(二)送鑒人不能提供鑒定所必需的相關材料的;。
(三)鑒定中遇到本機構無法解決的技術問題的。
鑒定機構決定終止鑒定的,應當向鑒定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本條例所稱送鑒人是指持有并向鑒定機構提供鑒定材料的組織和個人。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鑒定機構應當重新組織鑒定:
(一)鑒定人不具備法定資格的;。
(二)送鑒材料失實的;。
(三)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
(四)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
(五)其他因素可能影響鑒定結論客觀真實的。
第四章復核鑒定。
第二十三條本條例所稱復核鑒定,是指專家委員會組織作出的鑒定。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進行復核鑒定。
(一)公安司法機關對初始鑒定結論有異議的;。
(二)當事人對公安司法機關鑒定機構作出的初始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復核鑒定的;。
(三)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提供的初始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復核鑒定的。
第二十五條復核鑒定由公安司法機關委托進行。
申請人對初始鑒定有異議的,可以向案件辦理部門書面申請復核鑒定。案件辦理部門經審查后決定不接受復核鑒定申請的,應當書面答復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鑒定機構的選擇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專家委員會的`專家鑒定人應當是符合法定執業條件、在其所屬專業領域中具有公認的較高業務水平和公信力的專業人士,經本人申請及行業主管部門推薦,由市司法鑒定工作委員會聘任。
市司法鑒定工作委員會應當定期公布所聘專家鑒定人的名單。
第二十七條專家委員會接受鑒定委托后,應當指定三名以上的專家鑒定人進行復核鑒定,并將專家鑒定人名單及時告知申請人。
專家鑒定人對鑒定結論有不同意見的,應當記錄在案。
第二十八條有關部門對復核鑒定有異議的,可以提請其上級部門鑒定機構或者委托本市以外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但不得組織本市鑒定機構另行鑒定。
第五章鑒定材料、鑒定書與鑒定費。
第二十九條鑒定需損耗檢材的,應當經送鑒人同意。需耗盡檢材或者損壞原物的,應當征得送鑒人的書面同意。
第三十條鑒定機構應當建立送鑒材料登記、移交制度,建立司法鑒定檔案,妥善保管送鑒材料和鑒定資料。
第三十一條鑒定書應當載明鑒定受理日期、委托人、案件名稱、送鑒材料情況、鑒定要求、鑒定結論或者鑒定意見、鑒定人及其他應當包括的內容。
第三十二條司法鑒定人在鑒定書正文之后簽名蓋章,同時加蓋鑒定機構司法鑒定專用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鑒定書無效:
(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不具備法定條件或者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違法的;。
(三)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
(四)鑒定人未簽名或者鑒定機構未加蓋鑒定專用章的。
第三十三條鑒定費的收取標準由物價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確定并予以公布。
公訴案件中刑事部分的鑒定和司法機關自行決定并由其鑒定機構進行的鑒定不得收費。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社會鑒定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非法從事鑒定活動的,由市司法行政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社會鑒定機構在進行司法鑒定活動中,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的,由市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登記機關可以依法吊銷執照。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合法資格從事鑒定工作的,由作出鑒定人員所在單位對其本人及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取得合法資格從事鑒定工作的,由市司法行政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對鑒定人所在的鑒定機構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司法鑒定人在司法鑒定中違反本條例的,根據情節分別予以以下處罰:
(一)鑒定人為國家工作人員的,可以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三)鑒定人為專家委員會成員的,可以由市司法鑒定工作委員會解除聘任。
第三十七條公安司法機關鑒定機構鑒定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鑒定結論錯誤,引起國家賠償的,有關部門依法向錯鑒責任人員追償。
其他司法鑒定人員因過錯導致鑒定結論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三十八條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人員在司法鑒定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追究行政責任。
第三十九條司法鑒定人和其他人員在司法鑒定活動中,違反法律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仲裁和行政執法中的鑒定活動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一條市政府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本條例自10月1日起施行。
江西司法工作總結(優秀16篇)篇十五
司法鑒定有著悠久的歷史,但做為一項法律制度建設,則是隨著現代法律制度的發展逐步成長起來的。今天,司法鑒定制度已成為當代各國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成為促進訴訟民主、維護司法公正重要的基礎性建設。下文是江西省司法鑒定條例,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司法鑒定工作,保障司法鑒定客觀、科學、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司法鑒定,是指司法鑒定人依法運用專門知識和技能,對涉及訴訟活動的專門性問題進行科學鑒別和判定的活動。
司法鑒定的范圍包括:司法醫學鑒定、司法精神病學鑒定、物證技術鑒定、司法會計鑒定,涉及訴訟的事故、資產、價格、產品質量、建筑工程質量、知識產權等鑒定以及訴訟過程中依法應當進行的其他鑒定。
第三條司法鑒定應當以事實為依據,遵循客觀、科學、公正、合法的原則獨立進行,實行回避、保密、時限和錯鑒責任追究制度。
第四條省、設區的市設立的司法鑒定工作管理委員會負責指導、協調本轄區內的司法鑒定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二)依法組織制定有關司法鑒定工作的規范性文件;。
(三)負責本轄區重大、疑難和有爭議案件鑒定的協調工作。
第五條省、設區的市、縣(市、區)司法行政機關負責管理和監督本轄區內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及其鑒定活動。
司法機關內設的司法鑒定機構及其鑒定活動,分別由省級司法機關負責監督管理。
第六條本條例所稱司法鑒定機構包括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司法機關內設的鑒定機構和依法設立的、為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簡稱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
第七條司法機關內設的鑒定機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各自職權范圍內的鑒定活動,不得面向社會從事有償服務的司法鑒定活動。
第八條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已明確規定可以從事司法鑒定工作的鑒定機構面向社會服務的,應當向省司法行政機關登記,按照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從事司法鑒定活動。
依照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行業鑒定機構面向社會服務的,由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推薦,經省司法行政機關登記,頒發司法鑒定許可證,可以從事相關的司法鑒定活動。
其他鑒定機構從事面向社會服務司法鑒定活動的,應當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經省司法行政機關核準,取得司法鑒定許可證,方可從事相關的司法鑒定活動。
第九條設立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場所和章程;。
(二)有與其所開展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適應的儀器設備和條件;。
(三)有相應的注冊資金及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四)有與獨立開展司法鑒定業務相適應的人員。
設立的具體要求和標準,由省司法行政機關會同各行業省級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省司法鑒定工作管理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若干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審定和聘任專家委員會成員,并指導、監督其工作。
(一)經過兩次重新鑒定,對鑒定結論仍有爭議的;。
(三)對有爭議的保外就醫醫學證明,需要審查復核的。
第十一條下列司法鑒定由省人民政府依法指定的醫院進行:
(一)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的;。
(二)對精神疾病的醫學鑒定;。
(三)為罪犯保外就醫出具的醫學證明。
第十二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依法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不得超范圍鑒定,不得從事與其自身技術能力不相稱的司法鑒定活動。
司法鑒定機構不得接受司法機關辦案人個人的委托。
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司法鑒定委托后不得轉委托。
第十三條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進行的司法鑒定,可以按規定收取鑒定費用。
具體收費標準和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條本條例所稱司法鑒定人,是指依法取得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在司法鑒定機構中執業并運用專門知識和技能,對訴訟活動中涉及的專門性技術問題進行科學鑒別和判定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五條司法機關內設的鑒定機構從事司法鑒定工作的人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分別由省級司法機關考核確認其司法鑒定人資格。
第十六條在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鑒定機構中從事司法鑒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在省人民政府依法指定的醫院中從事司法鑒定的人員,具有所從事行業執業資格或者具有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經所在部門推薦、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審核,由省司法行政機關核準登記,在核準范圍內從事司法鑒定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了解與鑒定有關的案卷材料,詢問與鑒定事項有關的當事人、證人等;。
(二)應邀參與、協助委托人勘驗、檢查和模擬試驗;。
(三)要求委托人補充送鑒材料;。
(四)委托人提供虛假情況或者拒不提供鑒定所需材料的,有權辭去委托;。
(五)拒絕解決、回答與鑒定無關的問題;。
(六)與其他司法鑒定人意見不一致時,有權保留意見:
(七)因履行職務人身安全和自由受到威脅或者傷害時,有權請求司法保護;。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一)依法接受和完成委托事項,不私自接受委托和收費;。
(二)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回避;。
(三)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四)依法按時出庭,回答與鑒定有關的詢問;。
(五)遵守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人應當自行回避,或者經當事人申請,依法由司法機關或者鑒定機構決定其回避:
(一)是案件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案件當事人或者案件的處理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偵查人員、公訴人、審判人員以及證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其他可能影響鑒定公正的。
第二十條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司法機關的司法鑒定委托,也可以依法接受當事人或者其委托的訴訟代理人的司法鑒定委托。
第二十一條司法鑒定由司法鑒定機構受理,并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查驗鑒定。
委托書。
(二)聽取委托人介紹與鑒定有關的情況和鑒定要求;。
(三)審查、核對送鑒材料(檢材、樣本和資料);。
(四)決定受理的,填寫司法鑒定受案登記表。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拒絕受理鑒定:
(一)委托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
(二)送鑒材料不具備鑒定條件或者與鑒定要求不符的;。
(三)委托鑒定的項目超出鑒定機構的鑒定范圍或者鑒定能力的。
不予受理的,應在7日內告知委托人。
第二十三條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活動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循與鑒定有關的技術規范和鑒定操作規程;。
(三)需要毀損檢材的,應當征得委托人書面同意;。
(四)需要補充有關檢材的,應當向委托人提出;。
(五)對鑒定活動過程作出詳細記錄,出具書面鑒定結論。
第二十四條在司法鑒定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終止鑒定:
(一)在鑒定中發現有自身不能解決的技術問題的;。
(二)需要補充送鑒材料而無法補充的;。
(三)被鑒定人不配合的;。
(四)委托人要求終止鑒定的;。
(五)出現不可抗力致使鑒定無法繼續進行的。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補充鑒定:
(一)獲得新的相關鑒定材料的;。
(二)原鑒定項目有遺漏的;。
(三)鑒定結論有缺陷的。
補充鑒定一般由原鑒定人進行,也可以委托其他鑒定人進行。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重新鑒定:
(一)鑒定機構、鑒定人不具備司法鑒定資格或者超出核定范圍進行鑒定的;。
(二)送鑒材料失實或者虛假的;。
(三)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
(四)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
(五)鑒定結論同其他證據有明顯矛盾的;。
(六)鑒定使用的儀器或者方法不當,可能導致鑒定結論不正確的;。
(七)其他因素可能導致鑒定結論不正確的。
重新鑒定不得由原鑒定人進行。
第二十七條經兩次重新鑒定后,對鑒定結論仍有異議的,由有關司法機關委托省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鑒定。
經省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鑒定之后,不得在省內再次鑒定。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司法鑒定從受理之日起一般應當在15日內出具司法鑒定文書。如確需延長,經向委托人說明理由,可延長至30日。復雜、疑難案件的鑒定時限確需延長的,經司法鑒定機構負責人批準,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適當延長;延長期不得超過60日。
補充鑒定應當在7日內完成,復雜、疑難的應當在15日內完成。補充鑒定如需延長的,經司法鑒定機構負責人批準,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適當延長;延長期不得超過30日。
第二十九條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完成鑒定后,應當出具書面鑒定書。由于客觀原因不能作出結論的,可形成分析意見書。
司法鑒定文書正文應當標明鑒定受理日期、鑒定委托人、鑒定事由、送鑒材料情況、鑒定要求、檢驗或者檢查過程、鑒定結論或者鑒定意見、鑒定人、復核鑒定人、附件以及其他應當包括的內容。司法鑒定人員有分歧意見的,應當記錄在案卷材料中。
鑒定人、復核鑒定人在鑒定文書正文之后簽名蓋章,有技術職稱的注明技術職稱,同時加蓋鑒定機構司法鑒定專用章。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未取得司法鑒定許可證,擅自設立司法鑒定機構或者擅自面向社會開展司法鑒定的,由司法行政機關責令停止違法鑒定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對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騙取設立登記的,由省司法行政機關予以注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司法鑒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省司法行政機關吊銷其許可證。
(一)接受司法機關辦案人個人委托進行司法鑒定的;。
(二)超越核準登記的范圍進行鑒定或者接受委托后轉委托的;。
(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司法鑒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處罰:
(一)同時在兩個以上司法鑒定機構執業的;。
(二)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費的;。
(三)接受委托后,無正當理由拒絕鑒定的;。
(四)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
(五)超過鑒定期限未作出鑒定結論的;。
(六)泄露當事人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
(七)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出庭的;。
(八)收受案件當事人財物或者接受當事人吃請的。
第三十四條司法鑒定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司法行政機關吊銷其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
(一)泄露國家秘密的;。
(二)因過失導致鑒定錯誤,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故意出具虛假鑒定結論的;。
(四)對送鑒材料管理不善,導致毀損、滅失,無法進行鑒定的。
第三十五條司法鑒定人在鑒定活動中違反法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違反本條例規定,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三十七條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其他有關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司法鑒定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條例所稱司法機關是指依法行使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的各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管理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第三十九條本條例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司法鑒定合法性原則,是指司法鑒定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它是評斷鑒定過程與結果是否合法和鑒定結論是否具備證據效力的前提。
這一原則在立法和鑒定過程中主要體現為:鑒定主體合法;鑒定材料合法;鑒定程序合法;鑒定步驟、方法、標準合法;鑒定結果合法五個方面。
1、司法鑒定機構必須是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經過省級以上司法機關審批,取得司法鑒定實施權的法定鑒定機構,或按規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必須是具備規定的條件,獲得司法鑒定人職業資格的執業許可證的自然人。
2、司法鑒定材料主要是指鑒定對象及其作為被比較的樣本(樣品)。鑒定對象必須是法律規定的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法律未作規定的專門性問題不能作為司法鑒定對象。如我國現階段對司法心理測定(俗稱測謊)、氣味鑒別(警犬鑒定)等尚未作為法定鑒定對象,其鑒定結論不能作為證據。而且鑒定材料的來源(含提取、保存、運送、監督等)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要求。
3、鑒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鑒定的提請、決定與委托、受理、實施、補充鑒定、重新鑒定、專家共同鑒定等各個環節上必須符合訴訟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
4、鑒定的步驟、方法應當是經過法律確認的、有效的,鑒定標準要符合國家法定標準或部門(行業)標準。
5、鑒定結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現為司法鑒定文書的合法性。鑒定文書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文書格式和必備的各項內容,鑒定結論必須符合證據要求和法律規范。
江西司法工作總結(優秀16篇)篇十六
第一條為了規范司法鑒定工作,保障司法鑒定客觀、科學、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司法鑒定,是指司法鑒定人依法運用專門知識和技能,對涉及訴訟活動的專門性問題進行科學鑒別和判定的活動。
司法鑒定的范圍包括:司法醫學鑒定、司法精神病學鑒定、物證技術鑒定、司法會計鑒定,涉及訴訟的事故、資產、價格、產品質量、建筑工程質量、知識產權等鑒定以及訴訟過程中依法應當進行的其他鑒定。
第三條
司法鑒定應當以事實為依據,遵循客觀、科學、公正、合法的原則獨立進行,實行回避、保密、時限和錯鑒責任追究制度。
第四條盛設區的市設立的司法鑒定工作管理委員會負責指導、協調本轄區內的司法鑒定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二)依法組織制定有關司法鑒定工作的規范性文件;
(三)負責本轄區重大、疑難和有爭議案件鑒定的協調工作。
第五條盛設區的市、縣(市、區)司法行政機關負責管理和監督本轄區內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及其鑒定活動。
司法機關內設的司法鑒定機構及其鑒定活動,分別由省級司法機關負責監督管理。
第六條本條例所稱司法鑒定機構包括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司法機關內設的鑒定機構和依法設立的、為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簡稱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
第七條司法機關內設的鑒定機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各自職權范圍內的鑒定活動,不得面向社會從事有償服務的司法鑒定活動。
第八條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已明確規定可以從事司法鑒定工作的鑒定機構面向社會服務的,應當向省司法行政機關登記,按照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從事司法鑒定活動。
依照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行業鑒定機構面向社會服務的,由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推薦,經省司法行政機關登記,頒發司法鑒定許可證,可以從事相關的司法鑒定活動。
其他鑒定機構從事面向社會服務司法鑒定活動的,應當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經省司法行政機關核準,取得司法鑒定許可證,方可從事相關的司法鑒定活動。
第九條設立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場所和章程;
(二)有與其所開展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適應的儀器設備和條件;
(三)有相應的注冊資金及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四)有與獨立開展司法鑒定業務相適應的人員。
設立的具體要求和標準,由省司法行政機關會同各行業省級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省司法鑒定工作管理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若干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審定和聘任專家委員會成員,并指導、監督其工作。
省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進行下列司法鑒定:
(一)經過兩次重新鑒定,對鑒定結論仍有爭議的;
(三)對有爭議的保外就醫醫學證明,需要審查復核的。
第十一條下列司法鑒定由省人民政府依法指定的醫院進行:
(一)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的;
(二)對精神疾病的醫學鑒定;
(三)為罪犯保外就醫出具的醫學證明。
第十二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依法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不得超范圍鑒定,不得從事與其自身技術能力不相稱的司法鑒定活動。
司法鑒定機構不得接受司法機關辦案人個人的委托。
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司法鑒定委托后不得轉委托。
第十三條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進行的司法鑒定,可以按規定收取鑒定費用。
具體收費標準和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條本條例所稱司法鑒定人,是指依法取得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在司法鑒定機構中執業并運用專門知識和技能,對訴訟活動中涉及的專門性技術問題進行科學鑒別和判定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五條司法機關內設的鑒定機構從事司法鑒定工作的人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分別由省級司法機關考核確認其司法鑒定人資格。
第十六條在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鑒定機構中從事司法鑒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在省人民政府依法指定的醫院中從事司法鑒定的人員,具有所從事行業執業資格或者具有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經所在部門推薦、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審核,由省司法行政機關核準登記,在核準范圍內從事司法鑒定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司法鑒定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與鑒定有關的案卷材料,詢問與鑒定事項有關的當事人、證人等;
(二)應邀參與、協助委托人勘驗、檢查和模擬試驗;
(三)要求委托人補充送鑒材料;
(四)委托人提供虛假情況或者拒不提供鑒定所需材料的,有權辭去委托;
(五)拒絕解決、回答與鑒定無關的問題;
(六)與其他司法鑒定人意見不一致時,有權保留意見: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司法鑒定人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法接受和完成委托事項,不私自接受委托和收費;
(二)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回避;
(三)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四)依法按時出庭,回答與鑒定有關的詢問;
(五)遵守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人應當自行回避,或者經當事人申請,依法由司法機關或者鑒定機構決定其回避:
(一)是案件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案件當事人或者案件的處理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偵查人員、公訴人、審判人員以及證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其他可能影響鑒定公正的。
第二十條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司法機關的司法鑒定委托,也可以依法接受當事人或者其委托的訴訟代理人的司法鑒定委托。
第二十一條司法鑒定由司法鑒定機構受理,并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查驗鑒定委托書;
(二)聽取委托人介紹與鑒定有關的情況和鑒定要求;
(三)審查、核對送鑒材料(檢材、樣本和資料);
(四)決定受理的,填寫司法鑒定受案登記表。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拒絕受理鑒定:
(一)委托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
(二)送鑒材料不具備鑒定條件或者與鑒定要求不符的;
(三)委托鑒定的項目超出鑒定機構的鑒定范圍或者鑒定能力的。
不予受理的,應在7日內告知委托人。
第二十三條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活動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循與鑒定有關的技術規范和鑒定操作規程;
(三)需要毀損檢材的,應當征得委托人書面同意;
(四)需要補充有關檢材的,應當向委托人提出;
(五)對鑒定活動過程作出詳細記錄,出具書面鑒定結論。
第二十四條在司法鑒定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終止鑒定:
(一)在鑒定中發現有自身不能解決的技術問題的;
(二)需要補充送鑒材料而無法補充的;
(三)被鑒定人不配合的`;
(四)委托人要求終止鑒定的;
(五)出現不可抗力致使鑒定無法繼續進行的。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補充鑒定:
(一)獲得新的相關鑒定材料的;
(二)原鑒定項目有遺漏的;
(三)鑒定結論有缺陷的。
補充鑒定一般由原鑒定人進行,也可以委托其他鑒定人進行。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重新鑒定:
(一)鑒定機構、鑒定人不具備司法鑒定資格或者超出核定范圍進行鑒定的;
(二)送鑒材料失實或者虛假的;
(三)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
(四)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
(五)鑒定結論同其他證據有明顯矛盾的;
(六)鑒定使用的儀器或者方法不當,可能導致鑒定結論不正確的;
(七)其他因素可能導致鑒定結論不正確的。
重新鑒定不得由原鑒定人進行。
第二十七條經兩次重新鑒定后,對鑒定結論仍有異議的,由有關司法機關委托省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鑒定。
經省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鑒定之后,不得在省內再次鑒定。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司法鑒定從受理之日起一般應當在15日內出具司法鑒定文書。如確需延長,經向委托人說明理由,可延長至30日。復雜、疑難案件的鑒定時限確需延長的,經司法鑒定機構負責人批準,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適當延長;延長期不得超過60日。
補充鑒定應當在7日內完成,復雜、疑難的應當在15日內完成。補充鑒定如需延長的,經司法鑒定機構負責人批準,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適當延長;延長期不得超過30日。
第二十九條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完成鑒定后,應當出具書面鑒定書。由于客觀原因不能作出結論的,可形成分析意見書。
司法鑒定文書正文應當標明鑒定受理日期、鑒定委托人、鑒定事由、送鑒材料情況、鑒定要求、檢驗或者檢查過程、鑒定結論或者鑒定意見、鑒定人、復核鑒定人、附件以及其他應當包括的內容。司法鑒定人員有分歧意見的,應當記錄在案卷材料中。
鑒定人、復核鑒定人在鑒定文書正文之后簽名蓋章,有技術職稱的注明技術職稱,同時加蓋鑒定機構司法鑒定專用章。
第三十條未取得司法鑒定許可證,擅自設立司法鑒定機構或者擅自面向社會開展司法鑒定的,由司法行政機關責令停止違法鑒定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對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騙取設立登記的,由省司法行政機關予以注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司法鑒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省司法行政機關吊銷其許可證。
(一)接受司法機關辦案人個人委托進行司法鑒定的;
(二)超越核準登記的范圍進行鑒定或者接受委托后轉委托的;
(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司法鑒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處罰:
(一)同時在兩個以上司法鑒定機構執業的;
(二)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費的;
(三)接受委托后,無正當理由拒絕鑒定的;
(四)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
(五)超過鑒定期限未作出鑒定結論的;
(六)泄露當事人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
(七)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出庭的;
(八)收受案件當事人財物或者接受當事人吃請的。
第三十四條司法鑒定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司法行政機關吊銷其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
(一)泄露國家秘密的;
(二)因過失導致鑒定錯誤,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故意出具虛假鑒定結論的;
(四)對送鑒材料管理不善,導致毀損、滅失,無法進行鑒定的。
第三十五條司法鑒定人在鑒定活動中違反法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違反本條例規定,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三十七條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其他有關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司法鑒定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本條例所稱司法機關是指依法行使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的各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管理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第三十九條本條例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