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工作涉及到各種文檔的處理和管理,需要細心和嚴謹的工作態度。行政是組織、協調和監督人員以及資源,以實現特定目標的活動。行政工作需要具備良好的組織和領導能力,以應對各種挑戰和問題。如何有效地管理行政事務,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行政工作范文,希望能給大家帶來一些啟示和借鑒。
行政訴訟上訴狀(通用16篇)篇一
居民電話:
_______。
委托代理人:
_______。
地址:
_______。
居民電話:
_______。
被告:
_______。
電話:
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被告:
_______。
電話:
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
被告:
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
電話:
_______。
1、請求責令對行政違法人員依法嚴處。
2、請求責令被告在改制過程中對原告所受的經濟損失應依法補償。
3、請求責令被告在改制中亂收費600元及一個月的工資依法補給原告。
4、請求賠償原告此次的訴訟費、差旅費、材料費、誤工費等1.5萬元。
因制藥廠在20____年改制過程中以。
_______。
市人民政府自制的[____]6號文件為標準,這是地方性行政違法行為,沒有依照湖南省和婁底市人民政府的有關政策實施改制。另在改制過程中,王國強還在我手上要去了600元錢,說還要我打一個400元的領條,也就是需要我在改制中出1000元錢?,F我的退休養老保險費每月只有445元,改制后的.第一個月的退休養老保險費沒有補發。以上事實,沒有確保政令暢通,沒有確保政府指導價的權威、沒有確保弱勢者的合法利益?,F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和國家賠償法第二章第二節第七條特提起訴訟。
此致
_______。
市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行政訴訟上訴狀(通用16篇)篇二
住所地:xx省和縣xx鎮。
被申訴人:xx省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分局。
法定代表人:王xx分局局長。
住所地:xx省xx市xx區五一西路x號。
申訴人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于xxxx年6月16日作出的(xxxx)益法行終字第17號行政判決書之判決,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
1、請求依法對本案進行再審,撤銷本案一、二審判決;。
2、請求依法判決撤銷被申訴人作出的益市資工商案字(xxxx)第07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訴的事實和理由:
一、被申訴人認定事實錯誤且適用法律錯誤,對申訴人的行為無處罰權。
被申訴人認為申訴人將其生產的農藥“草甘膦10%水劑”的標簽內容,由農業部《農藥臨時登記證》所核準的使用范圍:柑桔園,防治對象:雜草,擅自修改為使用范圍:果園、非耕地、高桿作物行間,防治對象:一年生、多年生雜草及灌木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對商品的用途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誤導了廣大農民用戶。從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申訴人作出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并給予罰款60000元的行政處罰。
首先,被申訴人對申訴人的行為定性錯誤,對事實的認定缺乏證據。申訴人的行為應屬擅自修改標簽行為,而非對商品的用途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
被申訴人認為申訴人的行為屬于虛假的廣告宣傳行為,也就是認為標簽屬于廣告,貼標簽屬于廣告宣傳。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作為廣告,首先要求商品的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必須承擔費用。而申訴人并未為其標簽承擔任何費用,承擔的只是標簽的制造成本,所以并不具備成為廣告的前提條件,當然不屬于廣告。
此外,廣告必然具有任意性,即當事人有選擇的余地,可以發布也可以不發布。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農藥產品包裝必須貼有標簽或者附具說明書。申訴人是根據此規定在包裝瓶上貼上標簽的,具有強制性,與廣告的任意性有著根本的區別。并且申訴人也沒有在任何媒體或公共場所對此標簽作任何形式的宣傳,相反該標簽貼在包裝瓶上后又被封裝在外包裝箱內,在開箱之前一直處于隱蔽狀態,又何來宣傳呢?顯然,申訴人的行為根本不屬于廣告宣傳行為。
另外,被申訴人認為申訴人的行為引人誤解,誤導了廣大農民用戶,證據呢?被申訴人自始至終都沒有提供該方面的證據,難道僅憑被申訴人的主觀臆斷就可以給行為定性,而不需要所謂的“人”和“廣大農民用戶”來加以證實嗎?所謂“引人誤解”,也即一般人對申訴人的標簽內容至少有兩種以上的理解,而申訴人的標簽內容很明確,根本就不存在兩種以上的理解,又何來誤解呢?況且申訴人生產的該農藥經xx省農藥檢定所實驗證明,對修改后的使用范圍內的防治對象均有很好的防治效果(有xx省農藥檢定所出具的證明為證),根本不會對廣大農民用戶的利益帶來任何損害,標簽內容也并不是虛假的。
申訴人只是在沒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申請變更登記的情況下擅自修改了標簽的內容,應屬擅自修改標簽內容行為。退一萬步講,即使申訴人的行為構成了虛假的廣告宣傳,那也只是申訴人擅自修改標簽內容行為所帶來的結果,而行政處罰是對行為進行處罰而不是對結果進行處罰,是根據行為定性而不是根據結果定性。
其次,被申訴人適用法律錯誤,違背了“特別法優于一般法”及“一事不再罰”的法律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作為對農藥生產、經營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的特別法,對于市場競爭中的農藥違法行為理所當然應當首先適用該法進行規范和處罰。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作為調整市場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一般法,對于農藥違法行為,只有在《農藥管理條例》沒有作出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才能予以適用。而《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三)項明確規定對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的行為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處罰。所以,被申訴人對申訴人的行為根本沒有處罰權。對此,《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條第二款也作出了明確的指引:“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監督檢查的,依照其規定?!?/p>
申訴人在此之前已經被xx市xx區農業局執法大隊當場處罰過,并且在收到被申訴人未加蓋公章的聽證告知書后就電話告知了被申訴人這一情況。之后申訴人又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等相關材料傳真給被申訴人,有電信部門出具的傳真記錄為證。被申訴人在行政復議時也已經承認接聽過申訴人的電話告知,知道申訴人被處罰過的事實。然而,被申訴人卻否認收到申訴人的傳真,并借口沒有收到申訴人的書面陳述意見,對申訴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作出了再一次的行政處罰。而被申訴人在聽證告知書中只要求“向本局提出”,并未要求“向本局書面提出”,申訴人已經通過電話方式向被申訴人提出了被處罰過的事實且得到了被申訴人的承認。被申訴人并未按《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對申訴人提出的事實向農業局進行復核,而一味地對申訴人作出再一次的處罰。顯然有違法律的明確規定,損害了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二、本案的一審、二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且程序違法。
被申訴人于xxxx年8月26日對申訴人作出益市資工商案字(xxxx)第07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申訴人依法在法定期限內向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復議。被申訴人在復議期間向復議機關提供了其于xxxx年8月3日向申訴人寄送了聽證告知書的證據,而申訴人收到的'是一份沒有加蓋公章的聽證告知書,顯然,被申訴人的程序違法。而被申訴人卻在一審過程中又提出其于xxxx年8月9日向申訴人寄出了補正聽證告知書和更正函。由此可見,被申訴人也承認其于8月3日寄出的是沒有加蓋公章的聽證告知書。被申訴人對此事實很清楚,而在復議期間應當提供而沒有提供相應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一條明確規定:“復議機關在復議程序中收集和補充的證據,或者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在復議程序中未向復議機關提交的證據,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認定原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而一審和二審法院均違背該條的規定,將被申訴人在復議期間沒有提供而在一審過程中提供的證據作為認定被申訴人程序合法的依據。嚴重違反了法律規定,顯屬適用法律錯誤,直接損害了申訴人應有的行政訴訟利益。
在申訴人的起訴狀和上訴狀中,申訴人均提出了申訴人的行為屬于擅自修改標簽行為,應當優先適用《農藥管理條例》進行處罰的主張(且被申訴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時也認定申訴人的行為屬于擅自修改標簽)。而一審和二審法院在判決書中僅籠統地認為申訴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而對申訴人的主張予以回避,對《農藥管理條例》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優先適用問題只字未提,不能給出任何理由,又是怎么認定申訴人的主張不能成立的呢?申訴人不得而知!也許只有一種可能,即是一審和二審法院對二者優先適用問題很清楚,而基于某種原因又不能說明,故只能避實就虛,從而滿足某種要求吧!
如果再結合一審和二審判決書的內容,或許更能說明這種可能性。一審判決認為申訴人的行為屬于廣告宣傳,依據是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七條第二款(三)項的規定:廣告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而該項規定和申訴人的行為毫無關系,不過卻恰好能說明申訴人的行為不屬于廣告宣傳,故也就不能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申訴人的行為進行認定。然而,一審法院在這樣的情況下,依然作出維持的判決,真是讓人費解。更讓人費解的是二審法院在判決書中這樣寫道:“本案中,原審法院判決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定性和處罰條款正確,但適用不必要適用的《廣告法》不妥,不妥之處不影響本案適用法律規范的正確性?!闭娴摹安槐匾?、“不影響”嗎?怎么不能給出具體的法律依據呢?而事實上,不適用《廣告法》又怎么能認定為廣告宣傳?不能認定為廣告宣傳又如何認定為虛假的廣告宣傳?又如何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定性和處罰?何況,既然已經認定適用《廣告法》不妥,就是適用法律錯誤,就應該按照法律的規定作出相應處理。而二審法院卻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此外,申訴人在上訴時向二審法院提出了新的證據(電信部門提供的傳真記錄復印件),并且在提起行政復議和起訴時就已經提出了向被申訴人傳真了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材料的事實,只是在當時沒能提供有關的證據。而二審法院卻在明知該事實的情況下,決定實行書面審理,顯然屬于程序違法。并致使申訴人喪失了當庭陳述等權利。
綜上所述,被申訴人違反法律的規定,對申訴人進行處罰,損害了申訴人的利益。而一審、二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使得申訴人的合法權益不能得到有效維護。在此向貴院提出申訴,請求依法撤銷本案一、二審判決,對本案進行再審,并依法判決撤銷被申訴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xxx年七月十日。
行政訴訟上訴狀(通用16篇)篇三
聯系電話: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被告:珠海市香洲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為香洲區教育路24號。
原告:不服珠海市香洲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人香勞社工決字________工傷認定決定書,提起訴訟。
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原告不服珠海市香洲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人香勞社工決字。
[20____]。
1112號工傷認定決定書。原告認為,原告從未與______建立任何形式的勞動合同關系,因此該工傷認定決定以及行政復議決定的作出均屬違法,特此提起行政訴訟。
此致
申請人: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行政訴訟上訴狀(通用16篇)篇四
原告人:王______、男,______歲,漢族,______省______市人,工人,住______市______區______路___號。
被告人:______市公安局。地址:______市______區______路______號。
請求事項:
原告人不服______市公安局于___年___月___日裁決拘留15天及對傷者孫______賠償醫療費。請求依法審理。
事實和理由:
原告人于_____年___月___日下午___時___分,下班回家途中,見不少人圍觀稅務工作人員李_______等人收稅時,一個小女孩(16歲左右)認為交稅10元過多而哭,圍觀群眾一致認為小孩手里的'塑料筷籠總共不值10元錢。原告人當時問稅務干部李_______:“記得收稅,國家不是規定2%嗎?李_______答:“我們按8%收的?!痹嬲f:“該收多少,就收多少,還吵吵啥。”這時李___便把摩托車發動,將原告人撞個趔趄。當時原告人拉住車把質問為何用車撞人。這時另一名稅務干部孫______扯住我的衣領,將我左胸打了一拳,我為自衛還手打了他胸部一拳。與此同時,四五名稅務干部動手對我拳打腳踢。我遂與孫______廝打在一起,后被圍觀群眾拉開。______市公安局工作人員不尊重原始事實真相,兩次裁決拘留我15天我認為這違背了我國適用法律以事實為根據的總原則,強行以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裁定拘留我,毫無道理,適用法律不當。至于稅務干部孫________因傷治療,完全咎由自取,原告人理應不負擔賠償醫療費。特請人民法院予以審理,公正判決。
此致
______市______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王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行政訴訟上訴狀(通用16篇)篇五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
一、依法確認被告作出的_政房征補。
【
20__。
】
第001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違法并予以撤銷;。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__市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__。
20__年8月12日。
行政訴訟上訴狀(通用16篇)篇六
地址:
__________
電話:
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
職務:
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政府
地址:
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
職務:
__________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認為,被告廢止原批復明顯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同時,原批復的廢止給被告造成了極大的經濟損失,嚴重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權益。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向貴院起訴,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__________
市__人民法院原告:
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行政訴訟上訴狀(通用16篇)篇七
原告:
名稱: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電話: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
性別:______。
年齡:___。
民族:___。
職務:___。
工作單位: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
被告:
名稱: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電話: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訴狀副本____份。
2、行政處理決定書__份。
3、其它材料_____份。
行政訴訟上訴狀(通用16篇)篇八
申訴人吳xx,男,19xx年x月x日生,漢族,出生地xx省xx縣,原任中外合資xx東坡食品有限公司總經理,住xx省xx縣xx鎮xx路x號。
申訴人因xx省xx縣鄉鎮企業管理局任免決定一案,不服xx省高級人民法院(xxx)x高行終字第xx號行政判決,現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1.請求撤銷xx省高級人民法院(xxx)x高行終字第xx號行政判決;。
2.維持x只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xxx)中行初字第x。
號行政判決。
事實與理由。
申訴人認為,x火省高級人民法院所作的維持xx縣鄉鎮企業局xxx年x月xx日x鄉企(xxx)xx號“關于xx縣東坡食品廠廠長任免的通知”的二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訴訟程序錯誤。
一、認定事實錯誤。
二審判決根據xx省國資局和工商局的界定,認定xx縣東坡食品廠名為集體實為國營企業。事實上,東坡食品廠的前身是吳xx的家庭作坊發展起來的組辦集體企業。從其資金來源看,國家沒有任何投人,xx縣鄉鎮企業局為xx縣東坡食品廠向有關金融機構借人二百七十八萬元提供了擔保,但按法律規定,這種擔保本身為無效,同時該擔保也不能改變xx縣東坡食品廠為借貸關系的主債務人的身份,該局的擔保也不能等同于國家向企業的投資。因此,二審判決將xx縣東坡食品廠的性質認定為名為集體企業實為國營企業,在事實認定上存在重大錯誤。
二、適用法律錯誤。
二審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第四十條,作出維持xx縣鄉鎮企業局任免決定的判決。而該局的任免決定,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的。二審判決和xx縣鄉鎮企業局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規定完全不同,但仍判決維持該局的任免通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另外,xx縣東坡食品廠為集體企業,對該廠廠長的任免,只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的規定進行,而二審判決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的規定處理,顯系適用法律不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xx縣鄉鎮企業局對免去吳xx的廠長職務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在本案庭審中,xx縣鄉鎮企業局未能舉證證明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為xx縣東坡食品廠的所有者,對此種具體行政行為,法院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予以撤銷。而二審法院卻委托xx省國資局和工商局對xx縣東坡食品廠的企業性質進行鑒定,并依此鑒定結論作出判決,超越了法律規定的權限,違背了行政訴訟的舉證規則,訴訟程序運用錯誤。
綜土所述,申訴人認為,二審判決確有錯誤,故特申請再審,以維護法律的公正。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附:1,本申訴狀副本x份;。
2.xx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中行初字第x號行政判決書復印件一份;。
3.xx省高級人民法院(xxx)x高行終字第xx號行政判決書復印件一份。
申訴人吳xx。
xxxx年x月x日。
合法的處理時所使用的書面書狀。行政申訴狀由首部、請求事項、事實與理由和尾部組成。
(一)首部。
1.文書名稱。在文書上部正中寫明“行政申訴書”。文書名稱。
應比正文大一號字體。
2.當事人基本情況。行政案件中,提出申訴的當事人稱“申訴人”,無須列明對方當事人。當事人基本情的寫法與行政起訴狀相同。
3.案由。包括案件的性質、作出生效判決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名稱、裁判的時間、文書名稱、字號,當事人作不服表示等內容。
(二)請求事項。
要用簡明扼要的語言,寫明申訴人請求人民法院予以解決的具體問題。要明確具體,不能籠統地寫為“請求撤銷(或變更)原判決(或原裁定、決定)”或“予以改判”等,而因具體寫明“請求撤銷xx人民法院(xxxx)x行x字第號判決(裁定)的第x項”等具體的請求事項,如果有多項請求的,應當分項列述。
(三)事實與理由。
這部分是行政申訴書的核心部分,是能夠引起審判監督程序(或復查)的重要依據。主要應針對原判決、裁定的不當之處,從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和訴訟程序等方面加以分析,指出原裁判確有錯誤,在指明錯誤的同時,提出當事人認為是正確的案件事實,以及應當適用何法律,以此來論證提出的申訴請求是合理合法的,原生效的裁判確有錯誤,應予撤銷、變更,依法重新審理。
(四)尾部。
1.申訴狀送達的人民法院名稱,依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可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訴,也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
2.附項。寫明本申訴狀副本份數;所附生效判決或裁定份數等。3.申訴人簽名或蓋章,以及制作年月日。
申訴狀。
行政訴訟上訴狀(通用16篇)篇九
行政訴訟二審上訴狀怎么寫?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行政訴訟二審上訴狀范例,供大家閱讀與參考。
被上訴人:xx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住所地:xx市公和街9號聯系電話:8691、8601法定代表人:董,職務:廳長上訴人于20xx年2月24日收到xx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市行初字第58號行政判決書,上訴人對該判決不服,認為該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特提出此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市行初字第58號行政判決,改判被上訴人依法履行為上訴人發放運輸公路中級經濟師資格證書的法定職責。
2、一、二審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一、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存在違紀的事實是錯誤的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下發的《關于20xx年度全國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雷同情況的通報》及該中心同時下發的對考場內部抄襲考生和跨考場作答雷同情況進行的檢測結果、雷同考場測算結果及該中心出具的說明,可以確認原告劉在參加考試過程中存在違紀的事實。
現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的錯誤性剖析如下:
1.20xx年1月24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下發的《關于20xx年度全國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雷同情況的通報》,該通報第2頁最后一段為:我中心還對考場內部抄襲考生和跨考場作答雷同情況進行了檢測,現將檢測結果與雷同考場測算結果一并下發,請各地區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對檢測結果中涉及的考場及考生進行妥善處理,如果需要更正成績的,需以書面形式報我中心資格考試考務處。第3頁第二段:在檢測結果的使用過程中如有疑問的,請與我中心資格考試命題處聯系。對于被上訴人提交的該份證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并不否認有需要更正成績的的情形,而本案上訴人劉考試成績均為合格,但被上訴人在上訴人起訴后的20xx年12月份對上訴人的考試成績進行了更改,該更改行為應屬于無效。該文件后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下發的20xx年度全國經濟考試雷同考場統計表,記載xx省基礎中級雷同考場11個,實務中級雷同考場75個,因為雷同與抄襲屬于不同的概念,該部分內容與本案無關聯性。
2.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下發的對考場內部抄襲考生的檢測結果,被上訴人只提供了沒有表頭,未注明“考場內部抄襲”字樣的包括上訴人在內的兩個考生的準考證和成績,無法證明上訴人在考場內部存在抄襲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令第3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嚴重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應試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或當次全部科目成績無效、2年內不得再次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的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如果上訴人存在抄襲行為,被上訴人應當舉證證明。被上訴人援引的《關于20xx年度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外語等級統一考試考場雷同情況的通報》與本案無關,后附《關于新的雷同考場監測指標和考場內部考生抄襲作弊監測指標的說明》中考場內部考生抄襲作弊監測指標與本案無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令第3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是【考場雷同試卷認定及處理】,該規范性文件中沒有考場內部考生抄襲作弊監測的相關規定,被上訴人認定上訴人考場內部作弊僅僅依據與本案無關的通報是錯誤的,因此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考場內部作弊是沒有合法依據的。
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出具的證明提供的上訴人的身份證號碼、準考證號是對的,對另一名考生的信息我一無所知,更談不上評價該信息是正確還是錯誤。從廣義上講,考場內部抄襲監測數據中應該包含全國所有考生,因為他們都是被監測對象,被上訴人的證據既不能證明上訴人所在的考場屬于雷同考場,其出示的考場內部抄襲監測也是無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的。
二、一審法院判決適用法律錯誤被上訴人舉證的人事部人職發【1993】1號關于印發《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的通知附件一《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經濟專業初級資格和中級資格的甲種考試每年舉行一次全部考試科目合格者,授予人事部統一印制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全國范圍有效。上訴人成績合格,被上訴人應當向上訴人發放運輸公路中級經濟師資格證書。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是部門規章,可以作為行政案件的審判依據,而一審法院卻依據被上訴人提交的部門內部規定《關于人事考資格證書發放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該規定不屬于行政訴訟案件的適用法律范圍,一審法院毫無事實和法律根據的認定了上訴人存在違紀行為,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令第3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雷同試卷試卷由判定標準,一審判決竟然糊涂的采信了該部門規章未作規定的所謂“考場內部抄襲監測”的結論,毫無根據的認定了上訴人存在違紀行為。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上訴人存在違紀的事實是錯誤的,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請求貴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被上訴人依法履行為上訴人發放運輸公路中級經濟師資格證書的法定職責,敬請依法判決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為盼!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xx年3月3日。
對于變更訴訟請求或者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84、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但是法律上一事不再審,
合同。
無效和撤銷合同是針對一份合同提出的,應該只能選擇一個案由。而二審不能變更訴訟請求,調解或者有特殊情況除外。
行政訴訟上訴狀(通用16篇)篇十
委托單位:(單位名稱)。
地址:
法定代表人:_______職務:_______。
現委托_______、_______兩位同志作為我局就_______案件向_______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委托代理人參加有關活動。
委托權限:一般委托代理。
委托期限:自授權之日起,至本案終結之日止。
特此授權。
委托單位:
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人:
____年____月_____日。
行政訴訟上訴狀(通用16篇)篇十一
住所地:xx省和縣xx鎮。
被申訴人:xx省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
法定代表人:王分局局長。
住所地:xx省xx市xx區五一西路x號。
申訴人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于x年6月16日作出的()益法行終字第17號行政判決書之判決,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
1、請求依法對本案進行再審,撤銷本案一、二審判決;。
2、請求依法判決撤銷被申訴人作出的益市資工商案字()第07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訴的事實和理由:
一、被申訴人認定事實錯誤且適用法律錯誤,對申訴人的行為無處罰權。
被申訴人認為申訴人將其生產的農藥“草甘膦10%水劑”的標簽內容,由農業部《農藥臨時登記證》所核準的使用范圍:柑桔園,防治對象:雜草,擅自修改為使用范圍:果園、非耕地、高桿作物行間,防治對象:一年生、多年生雜草及灌木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對商品的用途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誤導了廣大農民用戶。從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申訴人作出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并給予罰款60000元的行政處罰。
首先,被申訴人對申訴人的行為定性錯誤,對事實的認定缺乏證據。申訴人的行為應屬擅自修改標簽行為,而非對商品的用途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
被申訴人認為申訴人的行為屬于虛假的廣告宣傳行為,也就是認為標簽屬于廣告,貼標簽屬于廣告宣傳。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作為廣告,首先要求商品的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必須承擔費用。而申訴人并未為其標簽承擔任何費用,承擔的只是標簽的制造成本,所以并不具備成為廣告的前提條件,當然不屬于廣告。
此外,廣告必然具有任意性,即當事人有選擇的余地,可以發布也可以不發布。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農藥產品包裝必須貼有標簽或者附具說明書。申訴人是根據此規定在包裝瓶上貼上標簽的,具有強制性,與廣告的任意性有著根本的區別。并且申訴人也沒有在任何媒體或公共場所對此標簽作任何形式的宣傳,相反該標簽貼在包裝瓶上后又被封裝在外包裝箱內,在開箱之前一直處于隱蔽狀態,又何來宣傳呢?顯然,申訴人的行為根本不屬于廣告宣傳行為。
另外,被申訴人認為申訴人的行為引人誤解,誤導了廣大農民用戶,證據呢?被申訴人自始至終都沒有提供該方面的證據,難道僅憑被申訴人的主觀臆斷就可以給行為定性,而不需要所謂的“人”和“廣大農民用戶”來加以證實嗎?所謂“引人誤解”,也即一般人對申訴人的標簽內容至少有兩種以上的理解,而申訴人的標簽內容很明確,根本就不存在兩種以上的理解,又何來誤解呢?況且申訴人生產的該農藥經xx省農藥檢定所實驗證明,對修改后的使用范圍內的防治對象均有很好的防治效果(有xx省農藥檢定所出具的證明為證),根本不會對廣大農民用戶的利益帶來任何損害,標簽內容也并不是虛假的。
申訴人只是在沒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申請變更登記的情況下擅自修改了標簽的內容,應屬擅自修改標簽內容行為。退一萬步講,即使申訴人的行為構成了虛假的廣告宣傳,那也只是申訴人擅自修改標簽內容行為所帶來的結果,而行政處罰是對行為進行處罰而不是對結果進行處罰,是根據行為定性而不是根據結果定性。
其次,被申訴人適用法律錯誤,違背了“特別法優于一般法”及“一事不再罰”的法律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作為對農藥生產、經營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的特別法,對于市場競爭中的農藥違法行為理所當然應當首先適用該法進行規范和處罰。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作為調整市場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一般法,對于農藥違法行為,只有在《農藥管理條例》沒有作出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才能予以適用。而《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三)項明確規定對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的行為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處罰。所以,被申訴人對申訴人的行為根本沒有處罰權。對此,《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條第二款也作出了明確的指引:“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監督檢查的,依照其規定。”
申訴人在此之前已經被xx市xx區農業局執法大隊當場處罰過,并且在收到被申訴人未加蓋公章的聽證告知書后就電話告知了被申訴人這一情況。之后申訴人又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等相關材料傳真給被申訴人,有電信部門出具的傳真記錄為證。被申訴人在行政復議時也已經承認接聽過申訴人的電話告知,知道申訴人被處罰過的事實。然而,被申訴人卻否認收到申訴人的傳真,并借口沒有收到申訴人的書面陳述意見,對申訴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作出了再一次的行政處罰。而被申訴人在聽證告知書中只要求“向本局提出”,并未要求“向本局書面提出”,申訴人已經通過電話方式向被申訴人提出了被處罰過的事實且得到了被申訴人的承認。被申訴人并未按《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對申訴人提出的事實向農業局進行復核,而一味地對申訴人作出再一次的處罰。顯然有違法律的明確規定,損害了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二、本案的一審、二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且程序違法。
被申訴人于x年8月26日對申訴人作出益市資工商案字()第07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申訴人依法在法定期限內向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復議。被申訴人在復議期間向復議機關提供了其于x年8月3日向申訴人寄送了聽證告知書的證據,而申訴人收到的是一份沒有加蓋公章的聽證告知書,顯然,被申訴人的程序違法。而被申訴人卻在一審過程中又提出其于x年8月9日向申訴人寄出了補正聽證告知書和更正函。由此可見,被申訴人也承認其于8月3日寄出的是沒有加蓋公章的聽證告知書。被申訴人對此事實很清楚,而在復議期間應當提供而沒有提供相應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一條明確規定:“復議機關在復議程序中收集和補充的證據,或者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在復議程序中未向復議機關提交的證據,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認定原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而一審和二審法院均違背該條的規定,將被申訴人在復議期間沒有提供而在一審過程中提供的證據作為認定被申訴人程序合法的依據。嚴重違反了法律規定,顯屬適用法律錯誤,直接損害了申訴人應有的行政訴訟利益。
在申訴人的起訴狀和上訴狀中,申訴人均提出了申訴人的行為屬于擅自修改標簽行為,應當優先適用《農藥管理條例》進行處罰的主張(且被申訴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時也認定申訴人的行為屬于擅自修改標簽)。而一審和二審法院在判決書中僅籠統地認為申訴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而對申訴人的主張予以回避,對《農藥管理條例》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優先適用問題只字未提,不能給出任何理由,又是怎么認定申訴人的主張不能成立的呢?申訴人不得而知!也許只有一種可能,即是一審和二審法院對二者優先適用問題很清楚,而基于某種原因又不能說明,故只能避實就虛,從而滿足某種要求吧!
如果再結合一審和二審判決書的內容,或許更能說明這種可能性。一審判決認為申訴人的行為屬于廣告宣傳,依據是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七條第二款(三)項的規定:廣告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而該項規定和申訴人的行為毫無關系,不過卻恰好能說明申訴人的行為不屬于廣告宣傳,故也就不能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申訴人的行為進行認定。然而,一審法院在這樣的情況下,依然作出維持的判決,真是讓人費解。更讓人費解的是二審法院在判決書中這樣寫道:“本案中,原審法院判決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定性和處罰條款正確,但適用不必要適用的《廣告法》不妥,不妥之處不影響本案適用法律規范的正確性。”真的“不必要”、“不影響”嗎?怎么不能給出具體的法律依據呢?而事實上,不適用《廣告法》又怎么能認定為廣告宣傳?不能認定為廣告宣傳又如何認定為虛假的廣告宣傳?又如何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定性和處罰?何況,既然已經認定適用《廣告法》不妥,就是適用法律錯誤,就應該按照法律的規定作出相應處理。而二審法院卻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此外,申訴人在上訴時向二審法院提出了新的證據(電信部門提供的傳真記錄復印件),并且在提起行政復議和起訴時就已經提出了向被申訴人傳真了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材料的事實,只是在當時沒能提供有關的證據。而二審法院卻在明知該事實的情況下,決定實行書面審理,顯然屬于程序違法。并致使申訴人喪失了當庭陳述等權利。
綜上所述,被申訴人違反法律的規定,對申訴人進行處罰,損害了申訴人的利益。而一審、二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使得申訴人的合法權益不能得到有效維護。在此向貴院提出申訴,請求依法撤銷本案一、二審判決,對本案進行再審,并依法判決撤銷被申訴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x年七月十日。
行政訴訟上訴狀(通用16篇)篇十二
近來,不少朋友問小編如何寫好行政訴訟申訴狀,那么,下面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行政訴訟申訴狀參考范例,供大家閱讀參考。
申訴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慶董事長。
住所地:xx省和縣xx鎮。
被申訴人:xx省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
法定代表人:王分局局長。
住所地:xx省xx市xx區五一西路x號。
申訴人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于x年6月16日作出的()益法行終字第17號行政判決書之判決,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
1、請求依法對本案進行再審,撤銷本案一、二審判決;。
2、請求依法判決撤銷被申訴人作出的益市資工商案字()第07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訴的事實和理由:
一、被申訴人認定事實錯誤且適用法律錯誤,對申訴人的行為無處罰權。
被申訴人認為申訴人將其生產的農藥“草甘膦10%水劑”的標簽內容,由農業部《農藥臨時登記證》所核準的使用范圍:柑桔園,防治對象:雜草,擅自修改為使用范圍:果園、非耕地、高桿作物行間,防治對象:一年生、多年生雜草及灌木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對商品的用途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誤導了廣大農民用戶。從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申訴人作出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并給予罰款60000元的行政處罰。
首先,被申訴人對申訴人的行為定性錯誤,對事實的認定缺乏證據。申訴人的行為應屬擅自修改標簽行為,而非對商品的用途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
被申訴人認為申訴人的行為屬于虛假的廣告宣傳行為,也就是認為標簽屬于廣告,貼標簽屬于廣告宣傳。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作為廣告,首先要求商品的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必須承擔費用。而申訴人并未為其標簽承擔任何費用,承擔的只是標簽的制造成本,所以并不具備成為廣告的前提條件,當然不屬于廣告。
此外,廣告必然具有任意性,即當事人有選擇的余地,可以發布也可以不發布。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農藥產品包裝必須貼有標簽或者附具。
說明書。
申訴人是根據此規定在包裝瓶上貼上標簽的,具有強制性,與廣告的任意性有著根本的區別并且申訴人也沒有在任何媒體或公共場所對此標簽作任何形式的宣傳,相反該標簽貼在包裝瓶上后又被封裝在外包裝箱內,在開箱之前一直處于隱蔽狀態,又何來宣傳呢?顯然,申訴人的行為根本不屬于廣告宣傳行為。
另外,被申訴人認為申訴人的行為引人誤解,誤導了廣大農民用戶,證據呢?被申訴人自始至終都沒有提供該方面的證據,難道僅憑被申訴人的主觀臆斷就可以給行為定性,而不需要所謂的“人”和“廣大農民用戶”來加以證實嗎?所謂“引人誤解”,也即一般人對申訴人的標簽內容至少有兩種以上的理解,而申訴人的標簽內容很明確,根本就不存在兩種以上的理解,又何來誤解呢?況且申訴人生產的該農藥經xx省農藥檢定所實驗證明,對修改后的使用范圍內的防治對象均有很好的防治效果(有xx省農藥檢定所出具的證明為證),根本不會對廣大農民用戶的利益帶來任何損害,標簽內容也并不是虛假的。
申訴人只是在沒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申請變更登記的情況下擅自修改了標簽的內容,應屬擅自修改標簽內容行為。退一萬步講,即使申訴人的行為構成了虛假的廣告宣傳,那也只是申訴人擅自修改標簽內容行為所帶來的結果,而行政處罰是對行為進行處罰而不是對結果進行處罰,是根據行為定性而不是根據結果定性。
其次,被申訴人適用法律錯誤,違背了“特別法優于一般法”及“一事不再罰”的法律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作為對農藥生產、經營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的特別法,對于市場競爭中的農藥違法行為理所當然應當首先適用該法進行規范和處罰。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作為調整市場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一般法,對于農藥違法行為,只有在《農藥管理條例》沒有作出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才能予以適用。而《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三)項明確規定對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的行為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處罰。所以,被申訴人對申訴人的行為根本沒有處罰權。對此,《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條第二款也作出了明確的指引:“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監督檢查的,依照其規定。”
申訴人在此之前已經被xx市xx區農業局執法大隊當場處罰過,并且在收到被申訴人未加蓋公章的聽證告知書后就電話告知了被申訴人這一情況。之后申訴人又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等相關材料傳真給被申訴人,有電信部門出具的傳真記錄為證。被申訴人在行政復議時也已經承認接聽過申訴人的電話告知,知道申訴人被處罰過的事實。然而,被申訴人卻否認收到申訴人的傳真,并借口沒有收到申訴人的書面陳述意見,對申訴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作出了再一次的行政處罰。而被申訴人在聽證告知書中只要求“向本局提出”,并未要求“向本局書面提出”,申訴人已經通過電話方式向被申訴人提出了被處罰過的事實且得到了被申訴人的承認。被申訴人并未按《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對申訴人提出的事實向農業局進行復核,而一味地對申訴人作出再一次的處罰。顯然有違法律的明確規定,損害了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二、本案的一審、二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且程序違法。
被申訴人于x年8月26日對申訴人作出益市資工商案字()第07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申訴人依法在法定期限內向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復議。被申訴人在復議期間向復議機關提供了其于x年8月3日向申訴人寄送了聽證告知書的證據,而申訴人收到的是一份沒有加蓋公章的聽證告知書,顯然,被申訴人的程序違法。而被申訴人卻在一審過程中又提出其于x年8月9日向申訴人寄出了補正聽證告知書和更正函。由此可見,被申訴人也承認其于8月3日寄出的是沒有加蓋公章的聽證告知書。被申訴人對此事實很清楚,而在復議期間應當提供而沒有提供相應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一條明確規定:“復議機關在復議程序中收集和補充的證據,或者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在復議程序中未向復議機關提交的證據,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認定原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倍粚徍投彿ㄔ壕`背該條的規定,將被申訴人在復議期間沒有提供而在一審過程中提供的證據作為認定被申訴人程序合法的依據。嚴重違反了法律規定,顯屬適用法律錯誤,直接損害了申訴人應有的行政訴訟利益。
在申訴人的起訴狀和上訴狀中,申訴人均提出了申訴人的行為屬于擅自修改標簽行為,應當優先適用《農藥管理條例》進行處罰的主張(且被申訴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時也認定申訴人的行為屬于擅自修改標簽)。而一審和二審法院在判決書中僅籠統地認為申訴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而對申訴人的主張予以回避,對《農藥管理條例》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優先適用問題只字未提,不能給出任何理由,又是怎么認定申訴人的主張不能成立的呢?申訴人不得而知!也許只有一種可能,即是一審和二審法院對二者優先適用問題很清楚,而基于某種原因又不能說明,故只能避實就虛,從而滿足某種要求吧!
如果再結合一審和二審判決書的內容,或許更能說明這種可能性。一審判決認為申訴人的行為屬于廣告宣傳,依據是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七條第二款(三)項的規定:廣告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而該項規定和申訴人的行為毫無關系,不過卻恰好能說明申訴人的行為不屬于廣告宣傳,故也就不能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申訴人的行為進行認定。然而,一審法院在這樣的情況下,依然作出維持的判決,真是讓人費解。更讓人費解的是二審法院在判決書中這樣寫道:“本案中,原審法院判決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定性和處罰條款正確,但適用不必要適用的《廣告法》不妥,不妥之處不影響本案適用法律規范的正確性?!闭娴摹安槐匾薄ⅰ安挥绊憽眴?怎么不能給出具體的法律依據呢?而事實上,不適用《廣告法》又怎么能認定為廣告宣傳?不能認定為廣告宣傳又如何認定為虛假的廣告宣傳?又如何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定性和處罰?何況,既然已經認定適用《廣告法》不妥,就是適用法律錯誤,就應該按照法律的規定作出相應處理。而二審法院卻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此外,申訴人在上訴時向二審法院提出了新的證據(電信部門提供的傳真記錄復印件),并且在提起行政復議和起訴時就已經提出了向被申訴人傳真了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材料的事實,只是在當時沒能提供有關的證據。而二審法院卻在明知該事實的情況下,決定實行書面審理,顯然屬于程序違法。并致使申訴人喪失了當庭陳述等權利。
綜上所述,被申訴人違反法律的規定,對申訴人進行處罰,損害了申訴人的利益。而一審、二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使得申訴人的合法權益不能得到有效維護。在此向貴院提出申訴,請求依法撤銷本案一、二審判決,對本案進行再審,并依法判決撤銷被申訴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x年七月十日。
申訴人:羅××,男,××歲,漢族,××縣人,醫務工作者,住××縣××街××號。
申訴人:陳××,女,××歲,漢族,××縣人,個體工商戶,住址同上,系羅××之妻。申訴人因不服××縣人民法院(××)綿法行上字第××號行政裁定,特依法向你院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申訴人訴××縣人民政府之不應經租房屋而經租產權糾紛一案。
事實和理由:
申訴人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一起落實解決私房改造遺留問題的案件。所爭執之房屋現為××縣××街××號(與申訴人現住房為一個房號)。該房系申訴人羅××之父羅于19××年購得舊房后改建而成,面積281.76平方米。羅在該房建成后因勞累過度吐血死亡。19××年,申訴人羅××之母王因后夫趙成份問題與后夫一起被迫遷往農村居住。其時,申訴人羅××尚且年幼,在城里投靠親友讀書,房屋鎖閉。此后,城關鎮(現云溪鎮)政府部門,未征得房主同意,擅自開門,先后安排東街伙食團和甜食店等單位使用,直至19××年,城關鎮和縣房管部門將東街17號納入私房社會主義改造。19××年經縣領導處理,該房全部退還房主,但在19××年申訴人一家又被強行趕出。申訴人全家7口無處棲身,不斷申訴,要求退還私房。19××年××縣人民政府以(××)××號文件決定發還其中72.9平方米作為補留住房。申訴人認為,東街17號確系申訴人一家的自住房,在私房改造前確無私人之間的租佃關系,此情況有本案一、二審代理律師的調查材料和知情的東街干部群眾證明,縣政府認將其納入私改,實行經租,最后沒收改房,違反了國家關于經租房屋的有關政策,也不符合××省基本建設委員會川建委發(××)城××號文件的規定,屬于不符合私改條件而私改,應予糾正。故申訴人一直向縣政府有關部門申訴,但均無結果,不得已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希望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縣人民法院在已經受理此案(已收取了案件受理費,至今尚未退還)的情況下,又以此案不屬于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圍為由不予受理。上訴后,你院又以“最高人民法院,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于復查歷史案件中處理私人房產的有關事項的通知精神”為由,裁定駁回上訴,致使申訴人有冤無處伸,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
申訴人認為,你院裁定駁回上訴,維護原裁定的理由不能成立。19××年×月×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開宗明義,在第1條中就指出了頒布行政訴訟法的目的是“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法制工作委員副主任王漢斌同志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草案)〉的說明》中也指出:“根據憲法和黨的十三大精神,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出發,適當擴大人民法院現行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圍。”私房改造問題是個歷史遺留問題,行政訴訟法當然不可能單獨列出,所以該法第11條規定的受案范圍才單列了第八項“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的案件,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根據該條該項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本案,這樣做,也才能體現行政訴訟法的目的。
你院在(××)綿行上字第××號行政裁定中作為駁回上訴的理由提到的“最高法院,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于復查歷史案件中處理私人房產有關事項的通知”,想來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會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于19××年×月×日發布的法(研)發(××)××號文件《關于復查歷史案件中處理私人房產有關事項的通知》。該《通知》中指出了“私房因社會主義改造遺留問題一一應移送當地落實私房政策部門辦理”。申訴人認為,依據這一規定來確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圍也是錯誤的。第一,該《通知》只是提出了私房問題的一些處理方法并不是對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規定;第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只是一個政府部門,既無立法權,又無司法解釋權,最高人民法院會同該部下發的文件并不具有司法解釋更不具有立法效力;第三,該《通知》發布于19××年×月×日,《行政訴訟法》。生效于19××年×月×日再者,本案是由縣人民政府直接作出行政決定的,人民法院拒絕受理,如何能實現和保護憲法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
由于申訴人的私房被錯誤私改,申訴人一家受到了極大的損害,全家7口只有一人有戶口,子女入學、就業都無著落,全家僅靠申訴人擺地攤維持生計。為此,懇請貴院能依法撤銷原裁定,受理本案,以保障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省××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年×月×日。
行政訴訟上訴狀(通用16篇)篇十三
申訴人:陳,男,x年5月5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手機:,住xx縣xx鎮新街號。
申訴人不服法院()永行初字第16號行政裁定書的裁定,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
懇請貴院撤消上述行政裁定,依法重新審理。
事實和理由:
xx縣xx鄉政府,法定代表人:陳xx鄉長。
陳,x年10月時任xx縣xx鄉副鄉長,為王謀取不正當利益,利用職權出賣xx縣建設局規劃的集鎮的規劃路讓其建房。
3.更違法的還有:在未“騙取”xx縣土地局批準土地使用權屬變更的情況下,就先發給用地許可證(xx鄉土地管理所發給閩土蘇字x年第19號),根據xx縣土地局檔案記載,該地變更權屬最后批準日期是x年8月19日。它又是xx縣土地局副局長張思樞x年采用陳偽造的契約(契約乙方當事人不是王本人簽名)利用職權批準xx縣建設局x年規劃的路給王xx個人建房,堵死我們按規劃的樓房通道。
4.陳脅迫申訴人及王清地與王簽定協議,不然就要敲掉申訴人與四周鄰居相關聯的墻,且已在各墻體上標記上拆字。(有照片為證)。
第三人:王,xx鎮熙里村村民。
綜上,陳利用職權,偽造證件,而法院裁定超過訴訟時效,申訴人認為是錯誤的。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偽造、隱藏、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認為行政機關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違法違紀的,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監察機關、該行政機關或者其上一級行政機關;認為有犯罪行為的,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檢察機關。第四十六條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致
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陳。
行政訴訟上訴狀(通用16篇)篇十四
辦公地點:xx市行政中心辦公樓法人代表:趙。
第三人:xx市住房與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住建局)住所地:xx市雙橋區西大街路北60號,法定代表人:朱職務:局長。
第三人:xx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原xx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住所地:xx市鐘房產局辦公樓,法定代表人:張職務:主任。
上訴人因不服xx市中級法院()承行初字第15號行政判決書提出上訴。
1、請求依法撤銷中級法院()承行初字第15號行政判決書;。
2、請求高院確認被上訴人《xx市人民政府關于強制執行申請的批復》(承政法辦【】57號)違法。
3、判決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國家賠償金200元。
4、判決被上訴人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法院采信的被告第6號證據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根本不能作為本案證據使用。
被告第6號證據,以《關于明確xx市拆遷管理辦公室為拆遷管理部門的通知》的文件形式,規定xx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的下屬事業單位(xx市城市拆遷管理辦公室)代表xx市政府,行使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特有的拆遷許可審批、拆遷裁決等行政職權。該《通知》違反了《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和二十四條;違反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第九條;違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5條第2款,以及x年10月2日國務院法制辦《對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款具體含義的請示]的答復》;違反國辦發[]46號通知之第五條的禁令。
從法律淵源上講,第6號證據作為其他規范性文件,如果不與國家法律法規等上位法抵觸,在法院審理中可能具有一定參考價值;但由于第6號證據嚴重違反以上法律法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范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的精神,根本不能成為本案法庭審理依據,原審法院將其作為審判證據予以采信屬于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
二、原審法院采信的被告第6號證據的合法有效性,已經被本上訴人提供的1號證據所否定。
本上訴人提供的1號證據(【】承行終字第63號《行政判決書》),與本上訴案一審法院所采信的第6號證據(《關于明確xx市拆遷管理辦公室為拆遷管理部門的通知》),在xx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認定方面存在嚴重沖突:上訴人提供的1號證據里面認定住建局(原房產局)是xx市城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而被告第6號證據則規定拆遷辦這個事業單位是xx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
上訴人提供的1號證據和被告第6號證據中只能有一個合法有效,上訴人認為本上訴案一審法院所采信的第6號證據已經被本上訴人補充提供的1號證據所否定。
三、被告6號證據同時也是被告第1號證據、第2號證據、以及第3號證據的基礎,因此被告6號證據的違法無效性,是本案核心焦點問題。原審法院將6號證據作為合法有效證據予以采信,屬于典型的葫蘆僧判葫蘆案,懇請省高院依法糾正。
四、原審法院所采信的被告第5號證據中的資金提存證明、租房合同、房屋證據保全公證書等都不同程度存在違法無效以及偽造不實等情形,上訴人在一審法庭陳述中有確鑿詳實論述,一審法院在判決書中卻對此視而不見,避而不談。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對被告第6號證據以及被告其他證據的采信認定存在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上訴人強烈不服,特上訴請求省高院撤銷原審判決。
上訴人:####。
x年12月5日。
后附補充證據兩份。
行政訴訟上訴狀(通用16篇)篇十五
申訴人:陳××,女,××歲,×族,××縣人,個體工商戶,住址同上,系羅××之妻。
申訴人因不服××縣人民法院(××)鹽法行訴字第××行政判決和××市中級人民法院(××)綿法行上字第××號行政裁定,特依法向你院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申訴人訴××縣人民政府之不應經租房屋而經租引起產權糾紛一案。
事實和理由:
申訴人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是一起落實解決私房改造遺留問題的案件。所爭執之房屋現為××縣××街××號(與申訴人現住房為一個房號)。該房系申訴人羅××之父羅云藻于19××年購得舊房后改建而成,面積281.76平方米。羅云藻在該房建成后因勞累過度吐血死亡。19××年,申訴人羅××之母王素容因后夫趙俊臣的成份問題與后夫一起被迫遷往農村居住。其時,申訴人羅××尚且年幼,在城里投靠親友讀書,房屋鎖閉。此后,城關鎮(現云溪鎮)政府部門,未征得房主同意,擅自開門,先后安排東街伙食團和甜食店等單位使用,直至19××年,城關鎮和縣房管部門將東街17號納入私房社會主義改造。19××年經縣領導處理,該房全部退還房主,但在19××年申訴人一家又被強行趕出。申訴人全家7口無處棲身,不斷申訴,要求退還私房。19××年××縣人民政府以(××)××號文件決定發還其中72.9平方米作為補留住房。申訴人認為,東街17號確系申訴人一家的自住房,在私房改造前確無私人之間的租佃關系,此情況有本案一、二審代理律師的調查材料和知情的東街干部群眾證明,縣政府認為申訴人在私房改造前曾將該房出租作營業用房確無充分證據,因此,縣政府將其納入私改,實行經租,最后沒收該房,違反了國家關于經租房屋的有關政策,也不符合××省基本建設委員會川建委發(××)城××號文件的規定,屬于不符合私改條件而私改,應予糾正。故申訴人一直向縣政府有關部門申訴,但均無結果,不得已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希望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縣人民法院在已經受理此案(已收取了案件受理費,至今尚未退還)的情況下,又以此案不屬于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圍為由裁定不予受理。上訴后,你院又以“最高人民法院,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于復查歷史案件中處理私人房產的有關事項的通知精神”為由,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致使申訴人有冤無處伸,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
人民法院。
申訴人:
行政訴訟上訴狀(通用16篇)篇十六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某某,董事長。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__________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_________________工商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某某,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省某某市某某縣某某街某某號。
上訴請求。
依法撤銷某某縣人民法院(20__)來民二初字第00099-1號民事裁定書;。
事實和理由。
_____________。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_________________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必然導致裁判的錯誤,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此致
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某某有限責任公司。
二一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