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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辭職的違約金怎么算賠償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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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 因違約金而引起的糾紛,占據時下勞動爭議案件的近2成。雖說《勞動合同法》第22條、25條對承擔違約金情況與違約金賠償數額有著明確的規定,但,在實際處理中,依舊有不少企業,獅子大開口索要高額違約金,故意刁難人,。那么,提前辭職的違約金究竟該怎么算?賠償數額多少由什么來確定?未履行的培訓費用是否還要承擔?
2007年8月,李某與山東某有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從事技術工作。
2009年8月,公司出資送李某到省內某高校進修1年,雙方簽訂了進修人員協議書。其中,第4項規定,李某5年內不準考研;如違約,一次性賠償公司9萬元,另加公司支付的培訓費;每工作1年減少1萬元。公司為李某支付培訓費7000元。
2014年5月,李某考取山東某大學研究生,提出辭職,同時要求公司配合調檔。公司稱李某交納離職違約金5萬元及進修費用7000元后,方可辦理各項手續,李某無奈交納后,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2、25條規定條規定李某應支付的違約金為1691.7元,更不應支付離職違約金5萬元。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公司退還了李某離職違約金5萬元及進修費用5308.3元。
與違約金有關的《勞動合同法》條款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除專項培訓和競業限制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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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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