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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訴狀與大全(22篇)篇一
核心內容:刑事上訴狀是怎樣的呢?下面由中國人才網小編為您介紹刑事上訴狀范本,希望對您有幫助。
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訴人因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字第_____號刑事判決(或裁定),現提出上訴。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訴人:
代書人:
刑事上訴狀與大全(22篇)篇二
上訴人:潘……現羈押于沈陽市皇姑區看守所。
上訴人因故意傷害一案,不服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法院()皇刑初字第1122號刑事判決,現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依法撤銷()皇刑初字第1122號刑事判決,依法改判上訴人無罪。
事實與理由。
第一、一審程序嚴重違法。
1、一審法院嚴重妨害甚至剝奪被告人質證權。上訴人在案件審查起訴、審判階段均委托有律師辯護,但無論是皇姑區檢察院還是一審法院,均拒絕讓辯護人復制能證明上訴人無罪的關鍵證據:案發現場錄像資料;拒絕給上訴人及其辯護人充分、合理的錄像證據識別及論證異議時間,僅在開庭前向辯護人播放并在庭審中出示錄像證據;而且,庭審中公訴人出示錄像證據時,偌大的法庭僅用一臺顯示器為十幾吋的電腦播放,在上訴人、一審其他被告人、辯護人及旁聽人員都無法看清錄像內容的情況下,公訴人拒不說明錄像內容證明的案件事實,企圖以“一群人在毆打被害人”蒙混過關,雖辯護人強烈抗議,但法庭拒不讓公訴人釋明錄像證明的事實,在辯護人一再堅持下,法庭才允許辯護人就錄像證據的關聯性發表質證意見,辯護人認為:此錄像內容包括全部打架現場,而打架現場并沒有上訴人,錄像內容恰恰證明上訴人無罪。
2、上訴人在偵查期間受到誘供和刑訊逼供。
(1)誘供:偵查卷第5卷:偵查人員8月30日對上訴人的第二次訊問筆錄里,偵查員“問:現有證據攝像中所攝情況證實你當時過去后用拳頭打被害人頭,對胸部進行毆打,你怎么解釋?答:我當時喝多了記不清了,錄像里攝到我打對方了,那就打了唄。問:在被害人被打倒在地上后,你又對被害人怎么毆打的?答:記不清了。問:現有你同案證言證實在對方被害人倒地后你與其他人對被害人頭部、胸部用腳踢打,你怎么解釋?答:記不清了?!痹阡浵褡C據里根本不存在上訴人打人、無任何其他被告人如此指證的情況下,偵查人員此種訊問方式屬典型誘供。遺憾的是,一審法院對此裝聾作啞。
(2)刑訊逼供:x年8月28日晚案發時,上訴人因為醉酒,對于現場細節大多忘記,但上訴人隱約記得以下情節:在孟凡龍(現役軍人,另案處理)與一審其他4名被告人(下稱其他4名被告人)從菊餐廳門廳沖出去毆打被害人時,自己在后邊曾試圖阻止,失敗了;他們5人沖出去后,上訴人想出去拉架,但走出門廳后看見他們已經打得很厲害了,雨大地濕,而且上訴人也不想摻和此事,但如果退回餐廳的話又覺得對不起朋友,便站在門廳東門外挨著菊餐廳北墻根站定,其他5人(包括孟凡龍)毆打被害人期間上訴人始終沒有參與。案發次日凌晨,上訴人接到被告人李曉東電話,李曉東在電話里說,被害人周洪敏已經死亡,要上訴人一起到公安機關說明情況,雖然上訴人知道自己沒有打架,但考慮到案發當時自己畢竟在現場,便和李曉東一起在x年8月29日上午8時去沈陽市公安局皇姑分局說明情況,上訴人告訴偵查人員自己不知道事發起因,也沒有參與打架。但偵查人員對上訴人拳打腳踢,并威脅上訴人:如果不承認毆打被害人周洪敏,就要抓上訴人妻子門秀敏和侄子潘磊。上訴人在案發當晚醉酒,對大多細節本就記憶模糊,此種情況下,只好承認自己“沖出去劃拉了幾下。”但在羈押期間,上訴人逐漸回憶起一些細節,比如:自己出餐廳東門后,距離打架現場7、8米,比如自己挨著餐廳北墻,腳下有跟鐵管(停車位擋車輪的,臨地呈東西方向鋪設)……因此,上訴人第四次接受偵查機關訊問時,供述自己到門廳看見孟凡龍、相立冬、裴盛、趙宇航、李曉東五個人和對方的人在廝打,自己想過去拉架,就站在馬路欄桿旁邊站著,站在那里沒有動。直至他們打完了,就過去拉著趙宇航上車走了。因為醉酒,上訴人將上述車位阻擋車輪的鐵管錯記成馬路欄桿。錄像證據顯示:在孟凡龍和其他4名被告人毆打被害人周洪敏始終,所有錄像資料里都找不到上訴人,經辯護人現場勘查,只有站在上述車位阻擋車輪的鐵管與餐廳北墻之間,才會在錄像中消失(消失原因下文闡述),除此之外,無論潘去哪里,都會在攝像頭的攝像范圍內出現,而這個監控錄像拍攝的死角距離打架現場最近距離為3-4米。所以,被刑事拘留后,偵查人員又數次訊問上訴人,上訴人均供述:自己沒有打人,出去目的是為了拉架。直到一審開庭前,辯護人看過錄像后會見上訴人并告知錄像內容,上訴人才知道:錄像里有全部打架現場,打架現場沒有上訴人。在一審法庭調查期間,上訴人詳細陳述了偵查機關的刑訊細節,但一審法院對此視而不見。
第二、一審判決無視客觀錄像證據證明當事人無罪之事實,專門選擇對上訴人不利、矛盾百出的口供給上訴人定罪。
1、本案錄像證據證明:在孟凡龍與一審其他被告人在菊餐廳門廳外東北方向毆打被害人周洪敏時,上訴人不在案發現場。本案有兩份關鍵錄像證據:菊餐廳大廳內正對門廳的錄像(a錄像)證明,x年8月28日22時15分,孟凡龍及其他4名被告人與被害人周洪敏的糾紛已經開始,22時16分潘上完洗手間與趙麗然下樓,到大廳后潘和妻子說話,22時17分過后,潘和趙麗然走向門廳,趙麗然到門廳后返回大廳,潘站在門廳里最靠里(西)的位置,挨著大廳門框緩慢(一審判決卻認定上訴人是沖出去的)往外(東)移動,直至17分08秒從a錄像消失(自此,打架事件結束前,潘未在任何錄像中出現);菊餐廳北墻東端頂部錄像(b錄像)證明:x年8月28日22時17分10秒(比潘在a錄像消失時間晚2秒,以下時間點用分、秒計,代表x年8月28日22時x分x秒),孟凡龍與其他4名被告人沖開崔偉東的阻攔,開始毆打東門外的被害人周洪敏。毆打被害人周洪敏的有5個人,即孟凡龍與本案其他4名被告人,錄像中,最先在菊餐廳東門東北方向3、4米開外,除被害人外有6個人,即孟凡龍、本案其他4名被告人及證人王利佳(阻止打架);之后,在餐廳東門東北方向7、8米開外,被害人倒地,錄像顯示有5個人,即孟凡龍與本案一審另4名被告人毆打被害人,直到結束。也就是說,錄像顯示,案發現場毆打被害人的始終只有5個人,即孟凡龍和另外4名被告人,案發現場錄像里打架始終沒有上訴人的影子。辯護人在一審中當庭提出:本案是一個因口角瞬間引起的偶發的故意傷害案,錄像證據顯示有5個人(包括現役軍人孟凡龍)毆打被害人周洪敏,孟凡龍移交軍方處理后,只留下4個人,現在又指控5個人涉嫌故意傷害罪,請公訴人明示,到底把哪個人指控錯了?但公訴人始終不予回應。
2、一審判決給上訴人據以定罪的證據不僅與錄像內容相反,而且互相矛盾,選擇偵查筆錄內容時斷章取義,甚至顛倒黑白,將上述能夠證明上訴人無罪的錄像作為證明上訴人參與毆打被害人周洪敏的證據。
(1)一審判決書第3頁第1行“……潘相繼到公安機關投案”。但實際情況是,上訴人作為案發當晚的見證人,主動到公安機關說明情況,只是在刑訊逼供之下,才承認自己“劃拉了幾下?!?/p>
(2)一審判決書采信的第6項證據(第7頁)上訴人妻子門秀敏的證言“我就在門斗內(門廳)停頓了不到一分鐘的時間后我就出去了,走到潘跟前(離倒地的那人有1米的距離),用手抓著潘手臂把他拉走了,然后我就和潘就上車了,趙麗然也跟著過來上了車,后趙宇航也上車了?!倍T秀敏的完整證言除了上邊這段話還包括“我丈夫潘在擠出門斗前,就對一個上穿白色上衣的男的(崔偉東)說:打仗的是你一伙兒的嗎?你去勸一下吧。那個穿白色上衣的男的到最后我走時也沒過去勸架”。
如上所述,a錄像顯示17分08秒時上訴人潘挨著餐廳北墻,在寬1.2米的門廳(辯護人現場測量)、與被害人之間隔著8個人、距離超過1.5米(菊餐廳大廳東門門框距離門廳東門之間的混凝土墻長度經辯護人現場測量為1.5米,被害人周洪敏在東門外)的情況下緩慢向外(東)移動并從a錄像里消失;b錄像顯示,孟凡龍與其他被告人在17分10秒(比潘從a錄像里消失時間晚2秒)沖開了崔偉東的阻攔開始毆打被害人。17分08秒前a錄像內容顯示,上訴人未參與其他被告人與被害人周洪敏的糾紛;17分10秒之后b錄像內容顯示,打架過程始終現場都沒有上訴人。那么,17分08秒至17分10秒之間的2秒時間里,上訴人是否有可能打被害人?答案是否定的。因為在17分08秒上訴人從a錄像消失時,上訴人往外(東)移動非常緩慢,當時上訴人距離被害人超過1.5米,門廳寬度1.2米,在上訴人與被害人之間有8個人:孟凡龍、其他4名被告人、公安廳高婷婷、公安廳處長崔偉東(當時站在東門口展開雙臂隔開被害人周洪敏與其他人)及其司機王利佳。這種情況下,上訴人不僅挨不到周洪敏,甚至,因為上訴與被害人周洪敏之間中間隔著的8個人中有4個人身高超過1.8米,身高1.7米的上訴人在最里邊甚至都看不見門外的被害人周洪敏。17分08秒時,被害人周洪敏在門廳外掄著拳頭往門廳里沖,試圖打孟凡龍和其他被告人,但因為崔偉東的阻攔周洪敏始終在東門外未能沖進去。在17分10秒孟凡龍與其他被告人沖開東門處崔偉東阻攔出去毆打被害人周洪敏后,上訴人才有可能移動到東門口,因此,上訴人移動到東門口的時間不會早于17分10秒,假定上訴人在其他人沖出去后,走到東門口用時1-2秒,崔偉東被孟凡龍和一審被告人沖到門外后返回(需要2-3秒),上訴人對崔偉東說:“對方是你一起的不?是你一起的你去勸勸?!?說這句話需要3-4秒),在崔偉東沒有理睬上訴人的情況下,上訴人潘走出門廳東門,站在菊餐廳北墻與鐵管(用于停車場攔車輪)之間(需要2-3秒),這整個過程按8秒計,上訴人潘站定的時間點應該是17分18秒,而錄像顯示,在17分18秒的時間點,被害人周洪敏已經被孟凡龍和一審其他4名被告人打到了距離菊餐廳東門東北方向7、8米開外。被害人周洪敏分別于兩個地點倒地,并被毆打(先距離餐廳北墻垂直距離最遠時5-6米,后距離菊餐廳北墻垂直距離3-4米)。而潘移動的路徑,始終在餐廳北墻下1米之內。辯護人兩次到現場勘查,并比對偵查卷第二卷之現場卷照片,證明了以下事實:菊餐廳背墻東端頂部的攝像頭(拍攝出打架現場的b錄像),由于菊餐廳北外墻上部有燈箱及燈箱外凸起的“菊”字標識遮擋,加上深夜燈箱亮起后燈光的影響,致使距離菊餐廳北墻外1米之內的范圍從餐廳大廳東門框起往東方向均是攝像盲區,攝像頭根本拍攝不到該區域,而上訴人從門廳里a錄像里消失后移動的路線始終在北墻外1米之內的攝像盲區,距離打架現場最遠時7、8米,最近時3、4米,直至其他人打完架后,上訴人才上前拉被告人趙宇航離開,這時候妻子門秀敏出來,恰好看見潘距離被害人有1米左右(其實門秀敏的說法并不準確,錄像顯示,潘拉被告人趙宇航離開時,距離以坐姿倒地、背靠面包車的被害人周洪敏應當是2米左右,因為當時趙宇航在距離被害人周洪敏1米左右面朝被害人,而上訴人是從被告人趙宇航身后拉趙宇航走的),也就是在這個時間點,打架過程中始終沒有在錄像中出現的上訴人潘才和妻子門秀敏、證人趙麗然在b錄像里晃動了一下人頭(此次出現是上訴人從a錄像消失后唯一在b錄像里出現的一瞬),和被告人趙宇航4人一起離開現場。而且,打架結束后,上訴人妻子門秀敏與證人趙麗然從門廳里出來的路徑與上訴人一致,因此,趙麗然、門秀敏也是從先a錄像消失后,直至走到門廳東門往東7、8米時因為和上訴人一樣朝外(北)拐了一下,才在b錄像里晃動了一下人頭,之前在b錄像里也看不見門秀敏與趙麗然,這一事實完全能夠印證:在孟凡龍和其他被告人毆打被害人的過程中,上訴人始終在b攝像頭盲區、距離被害人周洪敏最遠時7-8米,最近時3-4米的事實。以上錄像證據所能證明的事實,辯護人在一審庭審中已詳細分析,但一審判決對此視而不見。
(3)一審判決采信的第6項證據(第7頁)“辨認筆錄:辨認人關麗分別辨認出潘……系發生在白蘭菊日本料理店(菊餐廳)門前打架事件當晚在207號包房就餐的人?!痹趥刹楣P錄里,關麗陳述:自己當晚只是在餐廳內聽說外邊打架了,并未看見打架;關麗能夠辨認的只是就餐的客人,不可能辨認出涉嫌故意傷害的嫌疑人。
(4)一審判決采信的第16項證據(第9頁)“公安機關調取白蘭菊日本料理店(菊餐廳)的監控錄像,并制作光盤附卷,庭審時經當庭播放,控辯雙方予以確認”。一審的實際情況是,法庭僅允許辯護人就錄像資料的真實性發表意見,辯護人認可該錄像的真實性。后來,在辯護人的一再堅持下,法庭才允許辯護人就錄像的關聯性發表意見,辯護人當庭表示,對監控錄像關聯性不予認可,因為監控錄像、尤其是上述a錄像、b錄像顯示,在打架過程的始終,并無上訴人潘參與,該監控錄像不僅不能支持公訴人的指控,恰恰證明上訴人無罪。但尤為無恥的是,一審判決無視錄像內容之真實內容恰能證明上訴人潘無罪之事實,公然撒謊,竟然認定“該錄像顯示:被告人相立冬、趙宇航、李曉東、裴盛、潘和孟凡龍一起對被害人周洪敏進行毆打”。
(5)一審判決采信的第20項證據為一審被告人裴盛的證言“我……潘都從門斗里沖出去,我印象中這幾個人都動手打周洪敏了”偵查機關訊問過裴盛5次,前四次裴盛都說沒看見上訴人潘,筆錄卻在第五次發生這樣的變化。而且,在一審法庭調查中,公訴人訊問裴盛,裴盛回答“好像看見潘了”,辯護人問裴盛“好像是什么意思”,裴盛回答“好像的意思就是沒記清楚”。退一步講,即便是裴盛或任何人陳述“潘從門斗里沖出去,毆打了周洪敏”,完整呈現打架現場與打架經過的客觀、排他的監控錄像證據證明了潘沒有打被害人的事實,該事實可以排除所有與錄像證據矛盾的證言。
(6)一審判決采信的第21項證據是上訴人在偵查機關的供述:“我也沖了出去,我過去用手劃拉這名男子幾下,打著他什么部位我記不得了?!笔紫龋摱喂P錄是刑訊所得;其次,公訴人宣讀筆錄時明明是“擠出去”,而不是沖出去,當辯護人對公訴人證據的關聯性提出異議時,公訴人滿臉通紅說,反正是出去了;再次,潘除在刑訊之下的第一份筆錄說自己出去劃拉了以外,其他所有筆錄都陳述,自己出去沒有打,是為了拉架,也就是說,上訴人不僅沒有毆打被害人周洪敏,而且絲毫沒有主觀犯意。但一審法院無視錄像證據證明的上訴人無罪之事實,惡意用刑訊取得的供述給上訴人歸罪。
三、一審法院對客觀證據視而不見,一審判決所認定的事實與客觀事實嚴重悖離,錯誤認定事實導致錯誤適用法律。
1、一審法院用不實的、矛盾百出的供述和證人證言排除客觀的、排他的、證明力最強的客觀錄像證據,不僅對證明上訴人無罪的監控錄像證據視而不見,甚至顛倒黑白,將該證據認定為上訴人潘有罪的證據并認定上訴人潘故意傷害罪名成立,其指鹿為馬的行徑,荒唐至極!
四、特別說明:上訴人無罪,而且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對被害人周洪敏在此次故意傷害案中的責任只字不提,故意加重其他被告人的責任,有意掩蓋案件真相,一審判決事實不清。
1、雖然上訴人不知道該案起因,但一審法庭調查中其他被告人均當庭陳述,在門廳里發生糾紛時,是被害人周洪敏先動手掐的第一被告人相立冬的脖子,因此,被害人周洪敏過錯在先。
2、b錄像顯示,17分10秒前,門廳里的孟凡龍和其他被告人被崔偉東攔在身后,被害人周洪敏在門廳東門外不顧崔偉東的阻攔,掄開拳頭試圖毆打崔偉東身后的其他被告人,因此,不僅周洪敏過錯在先,而且其行為直接導致糾紛升級為故意傷害案。
3、經法醫鑒定被害人周洪敏“在乙醇中毒的基礎上,因頭面部受到鈍性外力作用造成腦底左側小腦下后動脈與左側椎動脈連接處破裂,引起彌漫性蛛網膜下腔出血,并繼發肺淤血、水腫、出血、導致呼吸、循環功能性障礙而死亡”,可見,周洪敏的死亡是乙醇中毒與外力擊打的雙重結果,但一審判決對周洪敏的死亡成因及其他被告人的傷害行為給對周洪敏死亡所產生的作用未作任何區別分析,籠統地讓所有被告人承擔被害人周洪敏死亡的全部責任。
4、打架事件結束后,被害人周洪敏暈過去。周洪敏同伴崔偉東、證人王利佳等人并未立即幫助被害人周洪敏就醫,而是先把其拖到車上,拉到嘉年華洗浴中心準備洗浴,到洗浴中心大廳后發現情況嚴重才撥打醫院急救電話,待醫務人員到達時,被害人周洪敏已經死亡。其間耽誤一個小時左右,無疑延誤了搶救時機。
以上情況均表明,不僅被害人周洪敏在本案中過錯在先,而且其死亡的事實也明確為多因一果。打架事件結束后,其同伴崔偉東對周洪敏延誤就醫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但一審判決對這些情況只字未提,一味偏袒被害人周洪敏的態度顯而易見。
綜上,上訴人是否涉嫌故意傷害罪,本應是一個不用辯護的案件,無論是皇姑區公安局還是檢察院、法院,只要有一個部門具備基本的法律操守和人之良知,看到證據之后都應當即將上訴人無罪釋放,但可悲的是,上訴人不僅接受了審判,而且,任憑上訴人和辯護人拼盡全力做無罪辯護,上訴人仍被一審法院歸罪。請二審法院糾正一審錯誤,撤銷原判,改判上訴人無罪。
此致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附:上訴狀副本2份。
上訴人:潘。
辯護人:
x年12月31日。
上訴人:楊,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漢族,農民,住址:xx省xx市xx區,現羈押于看守所。
上訴人因故意傷害罪一案,經x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現已做出號刑事判決書。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用于定罪量刑的傷殘鑒定意見書在取得方式、取得時間上程序性違法,法律適用錯誤且量刑過重,故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依法號刑事判決書對上訴人的判決,在查明事實后依法改判。
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法院對上訴人定罪量刑所使用的傷殘鑒定意見書是法院自行收集取得的,屬于取得方式程序性違法,不得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條、第49條、第146條之規定,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證據應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收集,法院只有審判的職能,而無收集證據的職權。受害人與被告人楊親屬達成了賠償協議,并得到受害人的諒解,受害人撤回傷殘等級鑒定。
申請書。
且已經履行完畢在受害人未依法再提出申請鑒定的前提下法院不得依職權要求受害人進行傷殘等級鑒定故傷殘鑒定意見書的取得方式違法了程序性規定屬于程序性違法。
二、一審法院對上訴人定罪量刑所使用的傷殘鑒定意見書是在庭審之后取得,屬于取得時間程序性違法,不得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37條、240條之規定,合議庭評議案件,應當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依法作出判決、裁定。此傷殘鑒定意見書屬于庭審之后取得的證據,而非庭審之前取得的證據,不屬于庭審之時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故此傷殘等級鑒定意見書取得的時間違反程序性規定,屬于程序性違法,不得作為證據使用。
三、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法律適用錯誤,對上訴人罪名定性不當,上訴人屬于過失犯罪,而非故意犯罪。
1、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明知瓶內溶液為腐蝕性極強的溶液而使用傷害他人,屬于事實認定錯誤。由于上訴人所使用的三輪車電瓶長期漏液,故而在三輪車修理廠購買電瓶液用于彌補漏液現像,上訴人在購買電瓶液的時候賣家并沒有告知上訴人為腐蝕性溶液,且正常情況下的電瓶液溶液為稀硫酸,腐蝕性極低甚至不具有腐蝕性,不會對人體造成傷害。本案中上訴人小學文化程度,對化學常識一無所知,在賣家沒有明確告知的情況下,上訴人有理由相信電瓶液為非腐蝕性溶液,不會對人體造成傷害。所以上訴人主觀上不知為腐蝕性溶液,屬于過失。
2、案卷材料顯示,在張毆打申過程中,上訴人將散落在地上的電瓶液用手抓起向張臉上抹去,由此可以看出上訴人對腐蝕性溶液是不知情的,倘若知道為腐蝕性極強的溶液,上訴人是不會用手抓起地上的溶液的。據此仍能推算出上訴人主觀上為過失。
四、一審法院判決在認定上訴人防衛過當、認罪態度較好、積極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及初犯等量刑情節的情況下,判處六年有期徒刑的刑罰,明顯量刑過重。
《刑法》第20條2項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河南省高院《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第3條6項4款規定,對于防衛過當,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防衛過當的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等情況,減少基準刑的60%以上或者免除處罰。該意見第3條19項1款規定,積極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40%以下。上訴人認罪態度較好且已年過六十歲,年老體弱又系初犯、偶犯。法院對個案的判決要兼顧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加重對犯罪嫌疑人的處罰不是刑罰目的,目的是預防犯罪、罰當其罪、實現公平正義。上訴人是在遭受他人毆打的情況下,迫不得已才進行的反抗,具有防衛性質,其造成的后果屬于防衛過當,且主觀上對腐蝕性溶液不知情屬于過失,上訴人本身也屬于受害人,傷害后果也是上訴人意料不到的。此案已過去九年的時間,受害人從新提起本案的目的是想得到一部分經濟賠償,上訴人與受害人達成了賠償諒解協議,其目的已達到,受害人對傷殘申請予以撤回并表示不予追究上訴人的刑事責任。上訴人現已年老體弱,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六年刑罰,量刑過重,不公平不公正,與刑罰的目的背道而馳。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在審理本案中證據使用程序性違法,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希望二審法院充分考慮上訴人的實際情況及主觀惡意程度,在查明案件事實后,依法改判從輕判處,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從某種程度來說,上訴人也是受害者。望貴院能充分考慮到這些因素!
此致
x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xx年xx月xx日。
刑事上訴狀與大全(22篇)篇三
上訴人:某某,男,1983年9月14日出生,漢族,xxx人,初中文化。12月31日因涉嫌盜竊被某公安局城區分局取保候審,5月24日經某城區人民法院決定被逮捕,現羈押于某看守所。
上訴人因盜竊一案,不服某城區人民法院城刑初字第29號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2005)城刑初字第29號刑事判決書;。
2、依法改判減輕對上訴人的量刑。
上訴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有誤,影響了對上訴人的量刑。
1、上訴人不慎參與的盜竊罪,屬于共同犯罪。共同盜竊的犯罪成員中作用明顯有區別,應當分清主從、公正量刑。
在上訴人參與的盜竊犯罪中,犯意的產生者、成員的組織者、犯罪主要工具特別是車輛的準備者都是第一被告人某某,每次銷贓后的贓款保管者都是第二被告人某某。上訴人在盜竊過程中僅僅在開發區那一起他們三人力量不足的'情況下,叫上訴人一起搬動贓物,其余多次上訴人只是為他們開開車門,僅僅起到較小作用,上訴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明顯屬于輔助和次要性質,應當依法認定上訴人為從犯,根據《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于處罰。
由于一審判決在主從犯事實上的認定不清,直接導致上訴人這一法定從輕情節在量刑時被忽略,加重了對上訴人的量刑。
2、上訴人接到公安機關的傳喚通知,就及時主動到公安機關,在第一次接受訊問時,就如實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盜竊犯罪事實,上訴人的這種情節應當在量刑時得到酌情考慮,一審判決對此沒有認可。
3、為了體現上訴人的悔罪態度,上訴人在取保候審期間,能夠按照司法機關要求隨叫隨到,并且說服家人積極交納了罰金5000元,在上訴人參與盜竊金額4736.1元的情況下,交納罰金的表現也應當在量刑時得到體現,一審判決對此體現不夠。
二、一審判決對上訴人適用法律不公,量刑畸重,根據法律規定,結合上訴人犯罪情節,對上訴人可以宣告緩刑,以體現我國刑法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量刑原則。
1、根據《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2、上訴人在犯罪情節上具有從犯法定情節,又有相當于主動歸案的表現,且能全額及時交納罰金,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符合適用緩刑的要求;從上訴人的犯罪過程可以看到,上訴人是在受人引誘的情況下,沒有理智辨別是非,不慎走上犯罪道路的,四次盜竊行為集中在208月16日至9月2日的半個月內,此后直到上訴人被取保上訴人沒有再參與一次犯罪,上訴人屬于第一次違法、是偶犯初犯,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以適用緩刑。
上訴人年僅21歲,走上犯罪道路非常后悔,上訴人對不起父母親人、對不起社會,上訴人有信心改過自新、從新做人,懇請二審法院正確適用法律,積極體現我國法律“懲罰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改判上訴人緩刑。
此致
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某。
刑事上訴狀與大全(22篇)篇四
刑事上訴狀是二審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進行審理的依據,那么,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是刑事上訴狀結構范文,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上訴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
辯護人:××縣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_____一案,不服______人民法院于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字第_____號_____事判決(或裁定),現提起上訴。
上述的理由和請求如下: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訴人×××(蓋章)。
××年××月××日。
附:
1.上訴狀副本___份;。
2.證物___件;。
3.書證___件。
上訴人:趙*,男,x年11月16日生,住xx市xx區山路20號*單元號。
上訴人因故意傷害一案,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x年6月24日()天刑初字第101號判決,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撤銷xx市xx區人民法院x年6月24日作出的第101號判決書;。
二、宣告上訴人無罪。
上訴理由。
一、原審法院認定在我妻子被打后我聞訊趕到現場先動手打了被害人夫婦,這是與事實不符的,事實上我知道我妻子被打后趕到現場并沒有先打受害人,我是在被害人繼續對我妻子進行毆打的過程中為了奪取他手中的鐵鏈子才用馬扎打擊了他的頭部的。
事實上,在那次打架之前,我妻子與受害人的妻子就因爭地方爭吵過,我也到過現場勸解過,我一直認為擺攤做點生意都不容易,我只是想勸兩個女人以后能和平相處,從沒想過把事情擴大化。同樣這次,我聽說我的妻子跟他的妻子打起來,我作為丈夫不可能不到現場看一看,跟我一起吃飯的兩個小孩,也不可能不一塊跟我過去,這是人之常情,我們聞訊一起過去也沒有帶任何兇器。原審法院由此認定我們過去就是為了傷害被告是沒有任何根據的。
法庭調查已經查明,在這次打斗中受到傷害的只有兩個人,一個是受害人,另一個就是我的妻子馬。如果我到現場以后就開始對被害人實施傷害,還有另外兩個小青年幫忙,受害人沒有時間也沒有可能傷害到我的妻子馬,馬身體多處受傷,也構成了輕微傷,又是怎么來的呢?還有,如果我打被害人夫婦,被害人的妻子徐*怎么沒有受傷呢?原審法院卻完全忽略了這一點。
事實上,可能因為受害人感覺我和他以前已經說的很好,他的妻子又動手打了我妻子感覺理虧沒有話說,也可能他看到我們走過來幾個人認為是我妻子帶人來找他打架,我到現場以后還沒來得及問明情況,受害人已經拿起了鐵鏈對我妻子開始了毆打,馬上我妻子的頭就被打破,打的滿臉是血,我想躲下受害人手中的鐵鏈子,但他揮舞著我根本沒法靠近,情急之下才順手從旁邊拿起馬扎砸了受害人,繼而從他手里奪過了鐵鏈子。受害人又跑去拿來一把匕首,揮舞著還要打架,這個時候警察趕到,他才扔掉匕首,裝模作樣的躺在了地上。
二、整個過程時間并不長,也并不是法院認定的,我們之間相互的毆打,相互的故意傷害,事實上,至始至終我都沒有故意傷害受害人的故意,我對被害人的傷害只是為了阻止其繼續對我妻子實施傷害。奪下鏈子以后我也再沒有動手打他。
原審法院認定:我到現場后先用拳頭打擊被害人的身體,后雙方人員廝打在一起,在廝打過程中受害人拿鐵鏈反擊,我等人從現場拿起馬扎砸向受害人,致受害人多處受傷。這更不是事實,也經不起推敲。原審法院認定的是我伙同兩個男青年傷害受害人,受害人反擊才用的鐵鏈子,在這個過程中我的妻子馬并沒有參與,由此,受害人反擊的應該是我和其他兩個男青年。而事實情況是我們并沒有一個人受傷,而我的妻子卻遍體鱗傷。由此,原審法院對事實的認定也是完全錯誤的。
事實上,在我奪下受害人的鐵鏈子以后受害人又拿起了一把匕首,這個時候如果我如法院認定的一樣,繼續對其進行傷害,受害人肯定也會用匕首還擊的。法院和偵查機關都偏信受害人的話:他拿鐵鏈子是為了反擊,拿匕首也只是晃了幾下。這怎么可能呢?事實上是,受害人剛剛拿起匕首不一會,警察就到了現場,受害人趕忙將匕首藏了起來,并順勢裝著倒了下去。
三、本案疑點很多,原審法院沒有查明真相。
案發是在大街上,而且是在市場上,知情的人很多,原審法院僅憑一個案外人的證人證言就認定我犯罪是非常武斷的。
四、原審法院也曾多次規勸我認錯,讓我積極賠償,我也理解法官的良苦用心。我確實有錯,我也愿意賠償因我的過錯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但對方提出的條件確實太高,我也一下子拿不出那么多錢給他。對方看到按法律的規定并不能爭取到很多的錢,就撤訴了,不是我不賠償,是按法律規定賠償對方不要。
我很后悔打傷了受害人,但我是不得已而為之的,且受害人過錯在先,也打傷了我的家人。希望法院查明事實,依法改判。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趙*。
刑事上訴狀與大全(22篇)篇五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孫某,男,1980年*月**日生,漢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及住址:海陽市某地。
現羈押于海陽市看守所。
上訴人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不服(20**)海刑初字第*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特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20**)海刑初字第*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懇請二審法院查清本案事實、撤銷該判決,依法改判上訴人無罪、不承擔李某人身損害經濟損失賠償責任。
事實與理由。
一、上訴人沒有實施犯罪行為,本案證據不能證實上訴人實施犯罪行為,上訴人無罪。
本案所涉故意傷害罪,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等證據羅列眾多,但一審據以證明犯罪事實的證據為被害人陳述、證人b及證人c在偵查機關的證人證言,以下就該三份直接證據予以重點分析:
(一)、被害人陳述。
1、被害人李某編造傷害事實、虛假供述,其所做兩次詢問筆錄之間存在重大矛盾沖突,該兩次詢問筆錄與隋某的詢問筆錄之間存在重大矛盾沖突。
(1)關于孫某騎摩托車帶來的工具,兩次陳述不一致。
第一次詢問筆錄中稱:拿了兩根木棍;第二次詢問筆錄中稱:拿著兩張鐵锨、兩根木棍。
(2)關于孫某對其擊打的部位、次數及所用工具存在嚴重矛盾沖突,且第一次詢問筆錄中未涉及在土路上遭到孫某擊打,然而第二次竟然出現在土路上遭到孫某擊打的陳述。
具體依原陳述摘錄如下,供對照分析:
第一次詢問筆錄在地里的陳述——孫某撿起我手中的鐵锨朝我的右胳膊小臂打了一下,又朝我的左側腰部打了一下,這下又把鐵锨把手打斷了。
孫某朝我的左臉、右臉各打了一巴掌。
第二次詢問筆錄在地里的陳述——孫某就拿著斷了的鐵锨把手(王某打李某時打斷的鐵锨)就朝我的左側肋骨處打了好幾下;我當時手里也有一把鐵锨,孫某手里的斷鐵锨把手讓王某女兒拿去后孫某就拿起我的鐵锨打我,孫某用鐵锨猛打我的身體右側好幾下,我害怕孫某打我的頭,我就用右胳膊擋,孫某一直把我的鐵锨把手打斷了…孫某打斷鐵锨把手后就把手里剩下的把手扔到了東面。
孫某就開始用巴掌打我的臉,左一巴掌右一巴掌的打了我好幾下。
第一次詢問筆錄中沒有在土路上孫某對其擊打的陳述。
第二次詢問筆錄中在土路上的陳述——孫某和王某女兒把隋某按到在北面地頭上打隋某,孫某一看王某倒了,孫某又拿了一個斷了的鐵锨把手上面有鐵锨頭的過來朝我的右胳膊又打了一下。
(3)王某對其擊打陳述中,擊打部位矛盾——第一次陳述稱王某拿鐵锨朝其左側腰部打了一下,第二次陳述稱王某拿鐵锨朝其脊柱打了一下;第一次陳述未涉及鐵锨的歸屬,第二次陳述著重強調王某在地里用孫某帶來的鐵锨對其擊打,若果真如此,那么王某自己的鐵锨哪里去了?該陳述不符合生活常規。
第一次詢問筆錄中在地里的陳述——王某一看孫某過來了,王某拿手里的鐵锨朝我的左側腰部打了一下,當時王某手里的鐵锨把就斷了。
第二次詢問筆錄中在地里的陳述——王某一看孫某和王某女兒來了,王某拿起孫某帶的鐵锨朝我的脊柱打了一下,鐵锨的把手直接就斷了。
第一次詢問筆錄中在土路上的陳述——王某又用鐵锨朝我的左(原為右,后改為左)胳膊打了一下。
第二次詢問筆錄中在土路上的陳述——王某不知又從哪拿了一張完整的鐵锨,當時我坐在我村某某地北面面朝南坐著,王某拿起鐵锨打我身體左側,我用左胳膊擋著怕王某打我的頭,王某又打我好幾下。
(4)關于王某女兒對其擊打,嚴重沖突矛盾:第一次陳述稱“撿起”,第二次陳述稱“接過”斷了的鐵锨把手;第一次陳述稱王某女兒拿的是王某打她打斷的鐵锨把手,第二次陳述稱王某女兒拿的是孫某用她的鐵锨打她打斷的鐵锨把手。
第一次詢問筆錄中在地里陳述——孫某打我的時候王某女兒撿起王某打我時打斷了的鐵锨把朝我的后背及后頭打了兩下。
第二次詢問筆錄中在地里的陳述——王某女兒接過孫某手中拿的斷了的鐵锨把手朝我的頭上以及肩膀打。
(5)李某逃離現場的`陳述嚴重沖突矛盾:第一次陳述稱“跑”、孫某騎摩托車追趕;第二次陳述稱“走”、孫某沒追。
2、李某的兩次詢問筆錄與隋某的詢問筆錄之間存在矛盾沖突;隋某稱未看到孫某對李某實施侵害。
(1)關于隋某到現場的時間。
據李某第一次陳述,其逃離地里遭毆打現場坐在村民某某北面地頭時隋某才初到現場。
據李某第二次陳述,其未逃離地里遭毆打現場時隋某初到現場。
隋某陳述:等我走到我家北面的地南邊的時候,我看見我老婆躺在我家南面地鄰某某的地北頭。
(2)關于在土路上李某是否被打的陳述。
李某第一次陳述,在土路上之時“王某用鐵锨朝我的左胳膊打了一下”,該次沒指稱遭孫某在土路上毆打。
李某第二次陳述,“王某拿起鐵锨打我身體左側,我用左胳膊擋著怕王某打我的頭,王某又打了我好幾下。
…孫某又拿了一個斷了的鐵锨把手上面有鐵锨頭的過來朝我的右胳膊又打了一下”。
隋某稱“打我老婆李某的時候我沒看見,我去了之后是孫某打的我”。
(3)隋某遭毆打的時間。
據李某第一次、第二次陳述均稱:王某女兒和孫某在土路上將隋某按倒在地打了一頓。
據隋某陳述,在土路上僅孫某一人將其按到打了幾下子,王某女兒未參與。
(4)隋某回家拿手機報警時間。
據李某的兩次陳述,隋某是報警后在土路上才遭到孫某毆打。
據隋某的陳述,其在土路上遭孫某毆打后才報的警。
3、被害人陳述與證人a的證言存在矛盾沖突。
證人a陳述稱,“接著孫某就拿起李某拿的那把鐵锨朝李某的右胳膊猛打,一直把李某的鐵锨把手也打斷了”,與李某第二次詢問筆錄稱“孫某又拿了一個斷了的鐵锨把手上面有鐵锨頭的過來朝我的右胳膊又打了一下”相矛盾。
綜上,被害人系本案之親歷者,若上訴人確實實施故意傷害犯罪的,被害人就犯罪過程的兩次陳述應該穩定一致,然,其詢問筆錄顯示出重大矛盾沖突、紊亂無序、不合邏輯常理!據此,被害人陳述那次為真、哪次陳述中存在真實部分無法確認,況且,其陳述與證人隋某、a的陳述也矛盾沖突呢!顯然,被害人系編造犯罪事實、虛假陳述,該陳述不能作為本案證據使用。
(二)證人b之證人證言。
1、對于該證人與被害人之間存在親戚關系的事實,辯護人向一審法院提交申請,要求法院將該案退回公訴機關補充偵查核實,但,一審法院未予準許。
無奈,上訴人親屬到各村委會開具證實證人b與被害人系親兩姨姊妹的證明,上述證明已提交一審法院,對此,一審法院對兩者之間存在親屬關系與否沒有回應。
故,就證人b稱其與被害人之間不存在親屬關系的謊言,上訴人將向二審法院提交上述村委會證明,以便揭穿證人b與被害人之間存在重大利害關系之事實。
在此,為節省筆墨就不再對證人b的辨認筆錄及證言中涉及親屬關系的陳述或稱呼予以反駁。
2、b與被害人往來密切,其認識王某,且先前給王某做過農活,故,其辨認出王某自在情理之中。
3、該證人稱其聽見北面吵吵幾聲就很好奇地過去看看是怎么回事,若證言為真,那么,證人此時應該且必須位于事發現場南側土路上,而事實是該土路至今尚未通車!
上訴人有證據證明本案事發時直至警察出警到達現場,沒有看到有拖拉機或打地種花生的拖拉機經過案發南側土路。
6、證人對打架過程的陳述存在主觀推斷,“我記得應該是打的隋某老婆的右胳膊”、“沒有,一個人哪能打過三個人”。
另外,本案偵查卷宗中有事發當日某某村找證人b種花生之人的證言,盡管該匿名證言未在一審裁判文書中作為證據之一使用,但,該匿名證人稱曾打電話給證人b來種花生且在事發當日一直等待證人b駕駛拖拉機去為其種花生,在未等到證人b的情況下,該匿名證人打電話給隋某聊種花生事宜。
據此,查實匿名證人與證人b在事發當日的通話記錄、該匿名證人與隋某的通話記錄,對于佐證證人b及匿名證人之證言真實性至關重要。
該匿名證人證言與證人b之證言具有高度相關性,其真假與否是證人b證言之試金石,一審法院為何不予在裁判文書中列舉而肆意取舍?懇請二審法院予以查實。
由上可知,證人b非但與被害人之間存在重大利害關系,而且其證言不符合生活常識、不客觀真實,系與被害人惡意串通、虛假編造之假證,不應作為證據使用。
(三)證人c之證言。
該證言存在如下問題及矛盾沖突,不客觀真實,不應予以采信:
1、證人使用猜測性語言推測上訴人所帶工具,即“孫某摩托車拿了好像是一張鐵锨以及幾根木棍”。
2、證人詳細復述事發之時上訴人分兩次在兩個地點打李某,竟然沒看見現場的隋某,且對于隋某什么時候到現場都沒有注意。
這與隋某陳述的在土路上上訴人將其按到擊打相矛盾沖突,且證人竟然沒聽到隋某在土路上與孫某高聲叫罵,也與隋某的陳述相矛盾。
3、證人稱沒看到王某女兒打李某,與李某的陳述矛盾。
4、證人陳述“接著孫某就拿起李某拿的那把鐵锨朝李某的右胳膊猛打,一直把李某的鐵锨把手也打斷了”,與李某第二次詢問筆錄稱“孫某又拿了一個斷了的鐵锨把手上面有鐵锨頭的過來朝我的右胳膊又打了一下”相矛盾。
(四)本案中,一審法院據以認定上訴人實施故意傷害罪之直接證據為被害人陳述、證人b、證人c之證言,但一審法院對辯護人提出的要求所有涉案證人到庭接受質證的合法要求不予照準,以保護匿名證人安全為由而刻意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即“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由此,導致本案事實不清,上訴人被刑事誣告,人身遭致羈押。
在此,上訴人提出如下要求,懇請二審法院予以批準:
1、在采取相關保護證人措施的前提下,涉案證人全部出庭接受質證!
2、要求公訴機關就本案所涉事發當日及至今發生的,證人b、種花生證人及隋某之間的所有通話記錄予以調取提交法庭。
綜上所述,本案一審法院所采信的被害人陳述、證人b證言及證人c證言不符合客觀事實,系惡意串通、虛假編造栽贓陷害的產物,依法應當予以排除。
就本案其它羅列在一審裁判文書中的間接證據在此不再一一分析辯駁,其無法形成一有效的證據鎖鏈。
上訴人未實施故意傷害犯罪,本案證據也不能證實上訴人實施該罪。
真金不怕烈火淬煉,在當前國家法治日益進步的今天,相信人民法院能查清本案事實,換上訴人清白之身!
二、上訴人未實施犯罪行為,不承擔被害人人身損害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
綜上,被告人之犯罪行為情節較輕,懇請人民法院給予被告人改過自新的機會,對被告人定罪,但處以緩刑。
此致
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上訴狀與大全(22篇)篇六
上訴人:a先生,199x年出生于xx省,漢族,初中文化,無業(代理人)。
上訴人因搶劫一案,不服xx市第x人民法院(201x)東x法刑初字第5xx號刑事判決書,現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上訴,理由如下:
一、對于該判決書判定上訴人a先生構成搶劫罪的定性,上訴人不持異議。
二、上訴人不構成多次搶劫,一審法院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認定為多次搶劫,導致一審判決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予以從輕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05]8號,第三點:關于“多次搶劫”的認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四)項中的“多次搶劫”是指搶劫三次以上。
對于“多次”的認定,應以行為人實施的每一次搶劫行為均已構成犯罪為前提,綜合考慮犯罪故意的產生、犯罪行為實施的時間、地點等因素,客觀分析、認定。對于行為人基于一個犯意實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點同時對在場的多人實施搶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點實施連續搶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點連續地對途經此地的多人進行搶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對一棟居民樓房中的幾戶居民連續實施入戶搶劫的,一般應認定為一次犯罪。
本案中,第二宗搶劫和第三宗搶劫,上訴人和其他被告人系開車流動連續搶劫,兩宗搶劫僅隔十多分鐘,基本在同一路段進行的搶劫,且在同一時間段內,均系20xx年1x月1x日2x時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基于一個犯意實施犯罪的”,與“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點實施連續搶劫犯罪的”的情形極為類似,“綜合考慮犯罪故意的產生、犯罪行為實施的時間、地點等因素,客觀分析、認定,”理應認定為一次犯罪,因此,上訴人不構成多次搶劫,一審判決認定構成多次搶劫,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三、上訴人a先生并未參與20xx年1x月x日晚的搶劫犯罪,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人a先生實施了該起搶劫,事實認定錯誤,導致判決量刑過重,理由如下:
(1)根據公安機關提交貴院的證據顯示,上訴人a先生20xx年1x月x日晚并未到過xxx鎮,而是一直呆在xx新城附近。因此,被告人a先生并未參與20xx年1x月x日的搶劫犯罪。上述事實有公安機關提交的下述證據予以證明:
4、《刑事偵查卷宗(補充偵查卷)》中第9頁,上訴人a先生辯解自己并未參與1x月x日晚的搶劫犯罪。
(2)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a先生參與了20xx年1x月x日晚的搶劫案定案依據存在疑問。
1、被告人d供述和辯解否認20xx年1x月x日參與了搶劫,其供述和辯解不能作為認定被告人a先生參與這次搶劫的依據。被告人d在公安機關的第二次、第四次筆錄以及在公安機關補充偵查階段均否認參與了這次搶劫,辯解沒有到過xxx鎮。d在檢察機關不承認參與了這次搶劫,并稱不認識“e”。
2、被告人h多次穩定的供述不足以信。被告人h供述稱b小姐參與了這次搶劫,但是一審法院查證認為b小姐沒有參與這次搶劫。
3、被告人b小姐供述,先稱參與了這次搶劫,后來又否認參與了這次搶劫,其供述極其不穩定,且一審法院查證認為b小姐沒有參與這次搶劫,其供述不能作為認定被告人a先生參與這次搶劫的依據。
4、被告人i供述,“他不知道“d”“c”“a”他們來之前做過什么事”,因此,也不足以證明被告人a先生參與了這次搶劫。
5、被害人的陳述中,兩個被害人均辯認出被告人d、h,但是并沒有辨認出有上訴人a先生。
四、上訴人a先生在20xx年1x月1x日晚參與的兩起搶劫犯罪中存在從輕、減輕處罰的量刑情節。
1、上訴人a先生在第一起搶劫犯罪中起輔助的作用,a先生并未首先提起犯罪意圖,a先生只是協助其他5人將受害人拉上車,在此過程中,a先生并未使用暴力加害受害人,根據《刑法》第27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钡囊幎ǎ琣先生在本起犯罪中是從犯,請求貴院在量刑是予以考慮。
2、根據《刑法》第23條的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上訴人a先生參與的一審法院查證的第三起搶劫犯罪,在實施搶劫的過程中a先生等人已經被公安民警抓獲,被告人實施犯罪的行為沒有完畢,因此被告人的行為屬于犯罪未遂的情況,請求貴院在量刑是予以考慮。
五、一審法院既然認為上訴人實施的第三起搶劫案屬于犯罪未遂,且被上訴人不認可第一宗搶劫,那么不應該認定為多次搶劫,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予以從輕處罰。
上訴人在第三宗搶劫實施搶劫過程中,上訴人a先生等已經被公安民警抓獲,他們實施犯罪的行為沒有完畢。因此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在量刑時應考慮與搶劫既遂區別對待,且上訴人不認可參與了第一宗搶劫,那么一審法院不宜認定多次搶劫,一審法院的判決量刑偏重。
綜上所述,上訴人a先生沒有參與1x月x日的搶劫犯罪,其次在參與1x月1x日的兩起犯罪中存在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一審法院量刑偏重,請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實,給予上訴人a先生從寬處罰,給上訴人一個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二零一x年x月x日。
刑事上訴狀與大全(22篇)篇七
1、正本一份;。
2、副本:按被告人數每人一份+法院一份+檢察院一份(上訴狀最后寫:附:本訴狀副本xx份。)。
格式:
上訴人:(刑事案件被告人、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
(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基本情況)。
被上訴人:(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或被告人、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刑事公訴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訴則不列被上訴人)。
(姓名等基本情況)。
上訴人因______一案,不服______人民法院____年__月__日()字第____號刑事判決(或裁定),現提出上訴。
上訴理由。
(對一審判決或裁定不服的具體內容,闡明上訴的理由和法律依據)。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訴人:
代書人:
相關擴展:
刑事上訴狀是刑事公訴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和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被告人不服一審法院的裁決,在法定的上訴期內,向原審法院的上級法院提出的要求重審改判的法律文書。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原告、被告也可就民事賠償部分提起上訴,使用這種文書。它是引起二審的法律文書,對于推動二審法院堅持正確裁決或糾正錯判有重要的意義。刑事上訴狀是二審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進行審理的依據。
刑事上訴狀與大全(22篇)篇八
上訴人_________一案,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收到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字第_____號刑事/民事/行政判決(或裁定)書,現因不服該判決(或裁定)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上訴理由。
此致__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
(1)本上訴狀副本___份;
(2)(證據目錄逐一列明)。上訴人年月日。
說明:應在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后用括號分別注明其在本訴中的訴訟地位,例如,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自訴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或被告人/原告/被告/第三人),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自訴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或被告人/原告/被告/第三人)。
刑事公訴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訴的不列被上訴人;刑事案件當事人的身份事項,在“出生地”后增寫“文化程度”。如果上訴人或被上訴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寫其名稱、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
新格式突出收到原審判決或裁定的時間,以便于立案時檢查是否超過了上訴期。其中的“因_________一案”應填案由,即案件的內容提要,也是案件性質的集中體現。刑事案件的案由即被控告的罪名;民事案件的案由即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系及其爭議。
正文格式比起訴狀簡單,不可套用。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上訴請求只能提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即使當事人不信任原審法院,極不情愿發回重審,也只能依法制作。
上訴理由是上訴狀的核心,要針對原審裁決的錯誤之處,進行反駁。通常分條列項:
(1)原判(裁定)認定事實有誤,
(2)原判(裁定)適用法律不當,
(3)原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違反訴訟程序,
(4)原審法官徇私枉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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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訴狀與大全(22篇)篇九
上訴人:湯文君,男,廣東省五華縣人,1963年10月4日出生。因涉嫌貪犯罪于2004年4月12日被羈押,同月29日被逮捕。
上訴請求:
請求二審法院查清本案情節,正確適用法律,對上訴人依法從輕處理。
事實和理由:
上訴人于2005年1月7日接到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穗中法刑二初字第218號民事判決書,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上訴人犯有貪罪判處上訴人有期徒刑15年。上訴人認為: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未充分考慮本案所依法具有的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判決量刑過重,現依法上訴,請二審法院查清本案情節,依法改判,對上訴人從輕處理。理由如下:
一、本案存在法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
無論是公訴機關還是法院,均認定了上訴人構成自首。根據我國刑法第67條的.規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但法院一方面認定上訴人構成自首,另一卻未在量刑上對自首的情節充分考慮,判決的刑罰是有期徒刑中的最高刑,這顯然不符合刑法中關于自首的立法精神。
二、本案也存在多處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
1、上訴人無論在偵查階段還是在法院審理階段,均自。
愿認罪。這在偵查卷宗或法院庭審筆錄均有據可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第九條“人民法院對自愿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鄙显V人明顯屬于自愿認罪,依法應酌情從輕處罰。但原審法院無視上訴人自愿認罪的情節,在判決中未體現該情節的酌情從輕,是違背上述法律規定的。
2、上訴人對犯罪所得積極退贓,沒有造成國家財產的實際損失,依法辦事應酌情從輕處罰。
3、上訴人系初犯,主觀惡性不大,且主動投案自首,更說明上訴人的主觀惡性不大,對這種情況,依法應從輕處理。
綜上所述,由于原審法院未充分考慮上訴人所具備的從輕、減輕的情節,導致判決結果明顯過重,請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致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2005年1月日。
刑事上訴狀與大全(22篇)篇十
上訴人自然情況:
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現住址。
上訴的根據:
一審是由哪個法院判決的,一審認定的罪名,判決結果,判決書文號,收到判決的時間。
事實和理由:
對判決書“本院認為”段落中哪句話不服,摘錄下來,逐一反駁。
不要涉及判決書以外的事情。不要反駁判決書中“本院認為”以前的內容。
上訴人的要求:
如重新審理、予以改判、宣告無罪。
尾部:
要呈交的法院名稱,上訴人簽字寫明上訴的時間。
刑事上訴狀與大全(22篇)篇十一
上訴人因辯護人偽造證據、妨害作證一案,不服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2009)江法刑初字第711號刑事判決,現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2009)江法刑初字第711號刑事判決,依法改判上訴人無罪。
2、貴院通過重慶市高級法院,請示最高法院針對《刑法》第306條第307條釋法,據以界定該罪系屬結果犯或行為犯。
3、貴院通過重慶市高級法院,請示最高法院釋法,據以界定辯護律師向被告人宣讀或出示同案人口供是否違法。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判決程序違法。
1、一審判決未依法決定和送達上訴人提出的公訴人回避、審判長回避、審判員回避的申請,同時剝奪上訴人申請復議的權利。
2、一審判決未依法提押或拘傳上訴人已申請到庭作證的證人出庭作證。
3、一審判決缺少前置程序,本末倒置。
依法應在龔剛模案終審判決后庭審。
4、一審判決送達前,公訴人庭審宣讀的未提交法院、拒絕出示、承諾在休庭后三日內提交法院的若干證人證言至今未提交,對這些證言的真實性、合法性尚未經過上訴人、辯護人質證,而一審據此作出一審判決。
5、本案公訴人幺寧系重慶市檢察院第五分院檢察員,根據《檢察官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幺寧依法不能同時在江北區檢察院任職,故幺寧依法不能擔任本案的公訴人。
顯然,幺寧參與本案的審查起訴和出庭公訴均存在違法情形。
6、其它(詳見二審辯護詞)。
二、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1、一審判決公然回避辯護人對一審證據的核心異議。
2、一審判決無視公訴人未能依法舉示定罪必須具備的上訴人偽造的“證據”,在公訴機關舉證不能的情形下認定上訴人構成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
3、一審判決無視公訴機關出示的及未出示的證據明顯存在虛假、違法、矛盾及自相矛盾,依舊承繼公訴機關的不能自圓其說的觀點,依據上述不能作為定案根據的證據認定上訴人構成犯罪。
4、一審判決無視龔剛模等證人證言之若干矛盾和多種說法,甚至不顧龔剛模在涉黑案庭審時已然翻供拒不承認其為黑暗社會團伙老大及多宗罪行的事實,認定上訴人教唆翻供。
一審判決無視辯護人舉示的、由偵查機關提取的龔剛模在認識李莊之前多次供述“自己被敲詐”的白紙黑字的供述,公然認定龔剛模未言被敲詐,并據此認定上訴人編造龔剛模被敲詐的虛假證言,進而認定上訴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即構成偽證罪。
一審判決無視上訴人介入龔剛模案時該案已進入刑事訴訟第三階段,即審判階段。
此時證據已關門,已不存在警察再行偵查取證之可能,上訴人不可能指使龔剛華安排保利公司員工向警察作任何偽證。
況且,龔剛華自相矛盾的證言又證實上訴人是讓龔剛華安排員工遣散,以免作證。
5、其它事實認定錯誤(詳見二審辯護詞)。
三、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1、一審判決承襲公訴人的定論,任意解釋《刑法》306條為行為犯,此舉屬無權解釋,據此判決必然誤判。
2、《刑法》306條第二款是對該條第一款之注釋與說明,即必須有疑似偽造的證據出現,方有可能構成本罪。
故,《刑法》306條應為結果犯而非行為犯。
退一步,即使可以解釋為行為犯,則本罪行為既遂或成就的標志,也必須要有疑似偽造的證據出現,本案核心問題是公訴人也承認沒有疑似偽證出現。
3、一審判決以公訴人出示或拒絕出示的明顯或虛假或違法或矛盾的證言證據認定事實無法可依,且與《刑事訴訟法》沖突。
4、一審判決認為偵查機關在看守所拘留證人取證,然后繼續拘留證人,仍屬合法收集證據,無法可依,且與《刑事訴訟法》沖突。
5、一審判決對辯護人根據事實、依據法律提出的上訴人無罪的辯護意見一概不予采信無法可依。
6、龔剛模案尚未庭審,其偵查、起訴兩階段均無上訴人介入。
一審判決憑空認定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受到上訴人妨害,既無事實根據,亦無法律依據。
7、其它法律適用錯誤(詳見二審辯護詞)。
四、特別提示。
1、一審判決未查明和認定龔剛模是否被刑訊逼供。
一審法庭首先應查明龔剛模是否被刑訊逼供,如果龔剛模存在被刑訊逼供情形,則李莊就是根據《律師法》維護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職責,而提示龔剛模在庭審時推翻原在偵查階段因各種原因和壓力所做的不真實供述。
如此則李莊的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的基礎即不復存在。
需要向二審法庭說明的是,關于發生刑訊逼供來自于龔剛模的自述,刑訊逼供的情節完整細致到有具體的時間階段、地點、實施人姓名、情節、時間、實施期間曾制止刑訊逼供人的姓名和職務、治傷醫生的姓氏、性別。
其自述內容自然連貫。
任何有判斷力的律師甚至自然人,都很難懷疑這些情節是在有辦案人員在場情況下,由于李莊的突然眨眼暗示,而引起龔剛模突然起意的完整、連貫、有聲有色的編造,除非龔剛模是故事大王。
有報道在此后龔剛模案的審理中,同案34名被告中實際還有多名被告聲稱受到類似的刑訊逼供。
實際辯護人在李莊案一審開庭前也已獲知上述龔剛模陳述或編造的被刑訊逼供情節,但是出于本案已被媒體廣泛關注和報道以及一審開庭有眾多媒體旁聽的原因,辯護人基于對重慶掃黑除惡斗爭整體大局負責等因素考慮,特別沒有對此項證據進行舉證也未對外披露相關情況。
在二審階段,辯護人也不準備披露,但將通過組織渠道向有關部門報告。
一審判決以“對質證意見的評判”取代認定是否發生刑訊逼供,以“重慶法醫驗傷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檢驗報告不能證明龔剛模被刑訊逼供,且龔剛模本人供述未受到刑訊逼供”回避認定是否存在刑訊逼供太過輕率,如此而實際忽略了關鍵事實。
盡管司法驗傷報告確實不能直接證明龔剛模被刑訊逼供,但其結論“龔剛模(除左腕外)未見確切傷情”,起碼證明龔剛模左腕確有傷情,進而與龔剛模向李莊陳述“被吊打多日”情節及證據對應。
李莊對發生刑訊逼供產生的合理懷疑,除根據龔剛模自述外,也因確實曾看到了傷情。
2、一審判決未查明認定李莊是故意偽造證據,還是因龔剛模被刑訊逼供的陳述產生合理懷疑。
《刑法》第三百零六條是故意犯罪,法庭應該查明認定李莊是否存在犯罪故意。
根據本案公訴機關證據,可以確定李莊會見龔剛模時的原話是:“從筆錄看出刑訊逼供的現象”,進而詢問龔剛模是否發生刑訊逼供,龔剛模關于受到刑訊逼供的陳述由此引起。
李莊的上述詢問屬于正常履行律師職責。
龔剛模此前并不是早有黑暗社會打砸等惡劣行徑的惡徒,打黑斗爭前龔剛模有多年正當生意,其本人是企業主,甚至被商業界稱為摩托車銷售奇才,龔剛模突然由商業界的奇才轉變為被稱為“殺人生產隊”的黑暗社會組織第一號案犯的過程和原因是律師正常辯護中需要關注的。
李莊是出于職業感覺和合理懷疑而進行詢問,李莊沒有故意偽造證據的動機,上述詢問不構成威脅、引誘,更不構成教唆。
李莊與龔剛模存在先問后答的關系,有關龔剛模被刑訊逼供的情節全部是來自于龔剛模陳述,而不是李莊的編造。
要說明的是,在辯護人辦理李莊案期間,獲知龔剛模自述被刑訊逼供的過程、情節和具體細節后,也自然產生了是否發生刑訊逼供的合理懷疑。
辯護人由此聯想推及李莊同樣作為辯護律師,因為龔剛模具體、生動的`陳述,還看到其手腕的傷痕,進而引發是否發生刑訊逼供的懷疑,是正常合理的辯護人反應。
辯護人認為,李莊起碼是因龔剛模自述或編造的刑訊逼供情節太具體和逼真,由此產生職業性的合理懷疑,進而試圖查明事實真相,以獲得相應的證明。
由此李莊詢問曾長期供職于公安部門的吳家友,能否尋找知情辦案人員作證,也只是為了查明是否發生刑訊逼供的事實。
因此李莊的行為動機是出于職業性合理懷疑而試圖求證,并無偽造證據的動機。
而根據《刑法》第三百零六條,辯護人不是有意偽造的,不屬于偽造證據。
一審判決未查明李莊并無偽造證據的故意,未查明李莊思想、言行均是出于合理懷疑的重要事實和情節。
3、一審判決對李莊指使吳家友賄買警察的認定存在錯誤。
李莊詢問吳家友能否尋找知情警察作證的性質,與指使吳家友賄買警察作偽證的性質完全不同,也與《刑法》第三百零六條有關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構成要件完全不同。
2009年12月16日經重慶辦案機關特批中國青年報對吳家友的采訪報道是:“11月下旬,我和李莊、龔云飛、馬曉軍幾個人在大浪淘沙酒店的大廳商量,李莊讓我找公安作假證,說看到或曾經對龔剛模實行過刑訊逼供。
龔云飛跟我說,會花錢把事情擺平。
我那時候就斷然拒絕了。
”
由此報道起碼可以確定,表示“賄買”警察意思的主體并不是李莊,而是龔云飛。
而一審判決列示的公訴方證據21號吳家友證言,卻對此節關鍵事實改變為,“李莊讓他去找幾個參加龔剛模審訊的或是看到龔剛模審訊的警察出來作證,證明龔剛模被刑訊逼供了,最好找幾個參加龔剛模審訊的警察來出庭作證,李莊說要是能找到警察出庭作證,花幾百萬元也可以。
當時龔云飛也在場。
他沒有去找”。
吳家友此時證言與此前對中國青年報采訪時的陳述有了微妙和關鍵的改變。
由于吳家友被重慶辦案機關拘留,也未出庭作證,辯護人無法判斷和設想吳家友在前后兩次陳述中出現關鍵性變化,將表示“賄買警察”的主體由龔云飛變換為李莊的原因,但法庭有責任對吳家友前后矛盾的陳述進行判斷。
可以確定的是,李莊在此節事實上,既未發生“威脅、引誘潛在警察證人”的結果,也沒有行為,只有語言,李莊甚至都不可能接觸潛在警察證人。
此節事實不符合《刑法》第三百零六條,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構成要件。
五、請二審法院依法糾正一審判決的若干錯誤,依法撤銷一審判決,以免一審錯誤判決繼續影響倍受群眾擁護的重慶依法打黑的正面效果。
此致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李莊。
2010年1月18日。
刑事上訴狀與大全(22篇)篇十二
上訴人:潘xx,男,1xxx年12月28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3xxxxxxxxxxxxx91x,住臺州市椒江區景元西苑7號樓1單元101室。
上訴人潘xx因賄賂罪一案不服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法院(20xx)臺椒刑初字第656號刑事判決,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法院(20xx)臺椒刑初字第656號刑事判決。
上訴事實和理由:
一審法院違反“無罪推定”司法原則,在公訴機關一對一的指控證據尚難以達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條件下,卻早已對上訴人做了有罪推定,什么法庭調查?什么法庭質證?已近乎于形同虛設,一審法院完全置法律不顧,置上訴人的清白不顧。
本案公訴機關所提交的指控證據全部是偽造、編造的制假證據,這些證據不但取證形式不合法、內容更加荒唐,然而一審法院竟然能據以定罪量刑,是明目張膽在違法辦案。
刑事上訴狀與大全(22篇)篇十三
上訴人:(刑事案件被告人、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
(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基本情況)。
被上訴人:(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或被告人、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刑事公訴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訴則不列被上訴人)。
(姓名等基本情況)。
上訴人因______一案,不服(高法1988年解釋上訴狀應寫明上訴人收到裁判文書的時間,宜寫在此處——華氏注)______人民法院____年__月__日()字第____號刑事判決(或裁定),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上訴理由。
(對一審判決或裁定不服的具體內容,闡明上訴的理由和法律依據)。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訴人:
代書人:
刑事上訴狀的格式,包括標題、上訴人的基本情況、辯護人、上訴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受文機關、上訴人簽名蓋章、日期、附項等部分。
其格式如下:
上訴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
辯護人:××縣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_____一案,不服______人民法院于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字第_____號_____事判決(或裁定),現提起上訴。
上述的理由和請求如下: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訴人×××(蓋章)。
××年××月××日。
附:
1.上訴狀副本___份;。
2.證物___件;。
3.書證___件。
刑事上訴狀與大全(22篇)篇十四
反訴人(本訴被告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
被反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等基本情況。
反訴請求:
事實與理由。
被反訴人的罪行事實發生的時間、地點、侵犯客體等具體事實要素,闡明被反訴人罪行的性質及法律依據。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如證據、證人在事實部分已經寫明,此處只需點明名稱、證人地址。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反訴人:
代書人:
刑事上訴狀與大全(22篇)篇十五
上訴人不服金牛區人民法院金牛刑初字第×××號判決書,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上訴理由:
一、上訴人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依法成立犯罪中止。
那種案件中只要存在被害人反抗而犯罪又沒有完成的情形都應認定為犯罪未遂的觀點是錯誤的。上訴人的行為是否成立犯罪中止,關鍵要看上訴人是否主動放棄了犯罪。根據相關規定和基本法理,即便存在被害人反抗,但這種反抗客觀上并不足以阻止上訴人的犯罪行為或者上訴人主觀上不認為被害人可以阻止其行為,上訴人此時若放棄其行為,則應成立犯罪中止而非犯罪未遂。本案中,盡管被害人有反抗行為,但這些反抗客觀上不足以阻止上訴人繼續其行為,而上訴人主觀上也沒有認識到被害人的反抗可以阻止其行為,上訴人是在認識到被害人“很生氣”了之后,自動放棄了犯罪,這些事實體現了上訴人放棄犯罪的自動性,上訴人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犯罪中止。
1、客觀上,案發當時(二人滾落床下后)被害人手持小刀的行為不足以迫使上訴人停止其行為,之后上訴人返回房屋也放棄了繼續犯罪的機會。被害人的陳述(證據卷第27頁)顯示,二人滾落到床下后,被害人拿了一把刀往上訴人手背上插,見上訴人沒有放手,才又使勁在上訴人手背上插,上訴人可能是感覺痛了就放開了抱被害人的手,之后上訴人離開。被害人所持小刀未作為證據呈堂,結合被害人是從自己床頭桌臨時拿到的小刀,這種小刀很可能僅是女性閨房常備的化妝用的修眉刀之類的小刀。被害人的這種反抗顯然具有試探性,其反抗的效果自然要大打折扣。而對于該行為上訴人供述為“當時她(被害人)用刀尖放在我手背上”(見上訴人第五次供述)。兩相映照,可見被害人即便是手持小刀卻根本沒有傷害乃至刺痛上訴人。一個情緒激動的青年男子,會因為被害人將一把小刀放在手背上而中止其正在實施的強奸行為嗎?需要強調的是上訴人系剛退役不久的軍人,身體素質一貫良好(有部隊嘉獎為證),上訴人推倒被害人等行為體現的二人力量的對比,二人當時近距離接觸的事實,上訴人此時奪刀反制,進而繼續其之前的行為倒是非常容易的事情。加之上訴人的供述沒有一次提及因為被害人手持小刀而害怕,因此不敢繼續了。這些相互印證的證據顯示,被害人雖然手握小刀,但該小刀不具有現實的危險性,客觀上不足以迫使上訴人停止其行為。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在一審的庭審中上訴人供述還補充了離開房屋后的一個情節:上訴人主動離開了房間后旋即拿回來了之前被害人主動借給他的mp5要還給被害人,而此時被害人沒有收回自己的mp5而是回答說“你拿去用嘛”。上訴人返回房間時事實上第二次具備了繼續犯罪的條件,且條件更為優越(被害人手中已經沒有小刀),但上訴人沒有采取任何進一步的行動,該事實的存在在客觀上可以進一步旁證上訴人當時已經自動放棄了犯罪。
2、本案屬于激情型犯罪,事發之初,上訴人是基于主觀誤認而對被害人實施摟抱、強吻等行為,上訴人是在認識到被害人“很生氣了”以后,自動中止了之前的行為。
首先,本案屬于激情型犯罪,事發之初,上訴人是基于對被害人同意的主觀誤認而對被害人實施摟抱、強吻等行為的,這與此后來意識清醒放棄犯罪一脈相承。案發之前,上訴人與被害人的關系是比較良好的,不然被害人不會主動借mp5給上訴人,案發時被害人也不會為了保全上訴人的面子而放棄呼救,上訴人也多次供述(證據卷第17頁、21頁)被害人平時對他比較好,上訴人甚至認為被害人喜歡他,兩人間有曖昧關系(證據卷第4頁、第17頁)。在庭審中上訴人還補充了其間二人對話的情節:在被害人松開他的下唇后,上訴人曾問被害人是不是喜歡他,不然為什么平時對他這么好。被害人回答說她對誰都這樣好,不然可以去問旁人。這些事實都表明在事發之初上訴人是基于被害人同意的主觀認識而行為的,只是“在親她摸她時就控制不住了”(見證據卷第17頁),這與其此后滾下床意識清醒,認識到被害人生氣了從而放棄犯罪是一脈相承的。
其次,上訴人多次供述其之所以停止行為是因為認識到被害人很生氣了。上訴人行為停止時的主觀狀態是:“我看她當時很生氣…就離開了”(證據卷第17頁)、“當時看她確實生氣加上又在反抗我就沒有了”(證據卷第17頁)、“我當時看她很生氣就離開了”(證據卷第22頁)。
再次,上訴人伸手主動讓被害人傷害的情節再次證明上訴人中止的自動性。在庭審中,上訴人還供述在滾落床下二人分開后,上訴人主動把一只手伸過去并對被害人說“你剁幾下吧”。被害人遂伸出小刀放在上訴人手背。上訴人的這個行為一方面印證了前述的被害人的小刀根本不對其構成任何威脅,客觀上不能阻止上訴人的行為,另一方面也表明上訴人當時已經中止犯罪,并且已經在尋求被害人的諒解。
二、上訴人在一審的庭審供述顯示,偵查部門的筆錄存在不盡不實的問題,另一方面,被害人作為本案唯一的現場證人,卻沒有出庭接受質詢,一審法院在這些基本證據存在諸多錯漏的情況下徑直支持檢方的全部指控,認定事實不清,程序違法。
“重調查,不親信口供”是基本的刑事政策,口供是在偵查過程中形成的,其必須經過開庭調查、質證方能作為定案依據。本案中,上訴人關于其誤認為被害人喜歡他的對話在筆錄中沒有體現,上訴人關于伸手讓被害人剁的對話筆錄中沒有體現,上訴人關于事后回到被害人房間返還mp5的情節筆錄中沒有體現,而這三個事實對于認定案發時上訴人的主觀狀態和案發現場的客觀情狀具有關鍵性意義,一審判決對這些事實沒有作任何實質性回應。另一方面,被害人作為本案唯一的現場證人沒有出庭接受質詢,一審法院僅憑偵查機關提供的一份被害人陳述的筆錄便認定了全部事實。這讓人不禁要問,既然上訴人的筆錄中都能有那么多錯漏,被害人的筆錄就一定是鐵板釘釘的事實?刑訴法明文規定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控辯雙方質詢,本案被害人有什么理由不出庭作證?更何況,被害人還是本案唯一的現場證人?!
三、上訴人中止犯罪后沒有造成實質性的損失,依法應當免予處罰。并且,上訴人年紀較輕,一貫表現良好,本次涉罪系初犯,認罪和悔罪態度好,實亦有可原宥之處,法庭應當對上訴人免予刑事處罰。
據上訴人供述,其是誤認為被害人喜歡她,最初心態是想占被害人的便宜,但隨著事態的發展在與被害人發生直接的身體接觸時喪失了自控能力(見證據卷第4頁“只是男女之間有些曖昧關系”、第16頁“我心里就想占她的便宜”、第17頁“她平時對我也好,我誤認為她喜歡我”、“我在親她摸她時就控制不住了”等)。這屬于典型的激情犯罪,上訴人主觀惡性不大,年少而缺少自制力是實施犯罪的重要原因。上訴人五次供述,對于涉嫌的主要犯罪事實均如實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上訴人的行為構成犯罪中止,且其行為沒有造成實質性的損害(被害人身體上甚至沒有任何一處輕微傷,財產損失則更無從說起),依法應當免予處罰。上訴人輟學后從軍期間一貫表現良好,曾多次獲得嘉獎,退役后涉世時間不長,本次涉罪系初犯,認罪和悔罪態度好,實有可原宥之處,上訴人重返社會后也不具有任何社會危害性,常言道“浪子回頭金不換”,建議法庭綜合考慮以上情節,依法判處上訴人免予刑事處罰。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行為依法成立犯罪中止,且沒有造成實質性的損失,依法應當免予處罰,一審程序中關鍵證人未出庭作證,諸多關鍵事實未予認定,認定事實不清,程序違法。上訴人請求二審人民法院就上訴涉及的事實和法律適用問題重新作出認定,糾正一審法院的程序違法行為,對該案依法予以改判。
此致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ct。
20××年×月×日。
刑事上訴狀與大全(22篇)篇十六
1、在本案中,上訴人收受在押人員家屬李某送3萬元差旅費不應認定為收人賄賂金額,一方面,賄賂人在主觀上并未有將該款項送予上訴人的意識,上訴人也沒有認識到該款是送給自己的,雙方都一致的表示該款項是送予押解人員和用于押解途中的費用。另一方面,該3萬元錢也在事實上由上訴人分兩次退還給了在押人員家屬王某,因此該3萬元不應認定收人賄賂金額。
2、包括上述3萬元在內,上訴人分兩次在案發前退還給王某共計4萬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收人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條: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托人財物后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收人賄賂。國家工作人員收人賄賂后,因自身或者與其收人賄賂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為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不影響認定收人賄賂罪。而上訴人的退款行為是發生在收受該款項后不久,被紀檢監察機關第一次詢問之前,應當屬于及時退還,并且,上訴人也并未是由于或自或與其收人賄賂有關聯的人或事被查處而退還,因此,該4萬元不應認定為收人賄賂罪數額。
刑事上訴狀與大全(22篇)篇十七
上訴人:趙xx,男,漢族,19xx年9月26日生,四川省南充市人,身份證號51292119790926xxx,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區橋龍鄉正龍街xx號,現在押。
上訴人因交通肇事一案,不服大理市人民法院于20xx年9月15日作出的“大刑初字第301號”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上訴理由如下:。
一、對于該判決書判定上訴人趙xx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上訴人不持異議。
二、上訴人認為該一審判決量刑過重,理由如下:。
1、上訴人趙xx系初犯,沒有前科。
上訴人平時一貫表現良好,無違法違紀之前科。
且上訴人從領取駕駛執照至事故發生前,一貫遵守交通規則,從未發生過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純屬偶然的意外。
2、上訴人趙xx歸案后認罪態度好,能如實供述案件的相關事實。
歸案筆錄顯示,趙xx歸案前,接到公安交警部門的電話后,兩次積極主動地協助公安機關的調查工作,并對事發當時的情況進行回憶,能如實供述案件的相關事實,聽從公安機關的安排,表現出良好的認罪悔罪態度。
3、上訴人趙xx歸案后主動要求對本案受害人的家屬作出賠償,愿意承擔相關的民事賠償責任。
目前,雖然上訴人趙xx處于被羈押狀態,但在上訴人家屬及肇事車主的努力下,
已經對事故中的死者彭素丹及16名傷者中的15名傷者先行進行了民事賠付,僅有傷者尹xx因鎖骨骨折需在4個月復查期之后主張賠償而尚未進行民事賠付。
4、本案交通事故的對方駕駛員殷xx存在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對此次事故的發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大理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隊“大公、交二認字(2010)第1026號交通事故認定書確定:殷xx所駕駛云l16118大型臥鋪客車發生事故時的速度為77km/h,在限速為40km/h的事故發生路段而言,超速達到92.50%,存在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
正是由于云l16118大型臥鋪客車駕駛員殷xx的嚴重超速行為遇到被告人趙xx的實線超車行為,才導致了致人傷亡的嚴重交通事故。
三、請求上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適用緩刑,理由如下:。
1、上訴人趙xx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行為應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檔考慮量刑。
2、結合本案事實及根據上訴人趙xx的實際情況,請求上級法院對上訴人趙xx適用緩刑。
(1)上訴人趙xx除具備上述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外,還存在困難重重的家庭困難。
趙清松20xx年離婚,帶著一個9歲的女兒,家中還有沒有勞動能力的將近70歲的老母親。
這樣一個特殊的三口之家,趙xx是唯一具有勞動能力的人,這個家庭需要上訴人趙清松去支撐。
(2)上訴人趙xx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對其適用緩刑符合法律規定。
上訴人具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酌定情節,又不會有危害社會的可能性,符合緩刑條件,上訴人請求上級法院綜合本案事實情況,依法對上訴人適用緩刑。
綜上所述,鑒于上訴人認罪態度好、又系初犯、主觀惡性不深,不具有危害社會的可能性,
充分考慮本案交通事故的對方駕駛員殷xx存在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的事實,給予上訴人趙xx從寬處罰。
上訴人希望上級法院能夠給予從輕、減輕處罰,給上訴人一個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
此致
大理州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趙xx。
20xx年10月8日。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劉,男,漢族,38歲,身份證編號:,初中文化,河南省開封市人,現住河南省開封市街號院號樓號。
上訴人因涉嫌合同詐騙罪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永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故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書。
2.改判被告人不構成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在本案中的地位決定上訴人無從知曉河南文化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稱文化公司)無履行合同的能力。
文化公司為本案第一被告人丁發起成立,在設立公司之時,丁向工商登記部門投送的各種資料及公司的設立過程,上訴人均不知曉。
上訴人開始只是丁的一個司機,后被丁派到鄭州分公司任副經理,從事的'都是按照丁的指令做一些具體事務,包括文化公司對外招標的各種事宜,上訴人均不知曉,故上訴人沒有機會知道文化公司的資金運作狀況。
再者,上訴人原來沒有從事過項目投資方面的工作,加上自身文化程度較低,也無能力判斷文化公司是否投資該項目的資金狀況。
但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號判決書認定上訴人明知被告人丁無履行能力,仍介紹被害人施工企業簽訂工程施工合同,騙取合同履約金,屬認定事實錯誤。
二、上訴人無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客觀上也沒有占有施工企業的錢財。
上訴人雖然介紹了兩家企家和文化公司簽訂了合同,但所收的這兩家企業的合同履行金,均按照丁的指示,全部交給了丁本人或匯到了丁指定的帳戶上。
至今為止,上訴人為文化公司工作時墊付的各項費用6萬多元(已向法院提交證據)也無著落。
客觀地說,上訴人本人也是本案的受害者,何來占有受害企業錢財之談,更談不上主觀上的占有。
綜上所述,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判決書針對上訴人而言,查明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懇請二審法院本著實事求是,認真負責,有錯必究的工作態度,給上訴人一個公平的判決。
此致
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上訴狀與大全(22篇)篇十八
上訴人:____,男,xxx年9月14日出生,漢族,________人,初中文化。xxx4年12月31日因涉嫌盜竊被____公安局城區分局取保候審,20xx年5月24日經____城區人民法院決定被逮捕,現羈押于____看守所。
上訴人因盜竊一案,不服____城區人民法院(20xx)城刑初字第29號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20xx)城刑初字第29號刑事判決書;。
2、依法改判減輕對上訴人的量刑。
上訴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有誤,影響了對上訴人的量刑。
1、上訴人不慎參與的盜竊罪,屬于共同犯罪。共同盜竊的犯罪成員中作用明顯有區別,應當分清主從、公正量刑。
在上訴人參與的盜竊犯罪中,犯意的產生者、成員的組織者、犯罪主要工具特別是車輛的準備者都是第一被告人yyy,每次銷贓后的贓款保管者都是第二被告人ww.上訴人在盜竊過程中僅僅在開發區那一起他們三人力量不足的情況下,叫上訴人一起搬動贓物,其余多次上訴人只是為他們開開車門,僅僅起到較小作用,上訴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明顯屬于輔助和次要性質,應當依法認定上訴人為從犯,根據《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于處罰。
由于一審判決在主從犯事實上的認定不清,直接導致上訴人這一法定從輕情節在量刑時被忽略,加重了對上訴人的量刑。
2、上訴人接到公安機關的傳喚通知,就及時主動到公安機關,在第一次接受訊問時,就如實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盜竊犯罪事實,上訴人的這種情節應當在量刑時得到酌情考慮,一審判決對此沒有認可。
3、為了體現上訴人的悔罪態度,上訴人在取保候審期間,能夠按照司法機關要求隨叫隨到,并且說服家人積極交納了罰金5000元,在上訴人參與盜竊金額4736.1元的情況下,交納罰金的表現也應當在量刑時得到體現,一審判決對此體現不夠。
二、一審判決對上訴人適用法律不公,量刑畸重,根據法律規定,結合上訴人犯罪情節,對上訴人可以宣告緩刑,以體現我國刑法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量刑原則。
1、根據《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2、上訴人在犯罪情節上具有從犯法定情節,又有相當于主動歸案的表現,且能全額及時交納罰金,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符合適用緩刑的要求;從上訴人的犯罪過程可以看到,上訴人是在受人引誘的情況下,沒有理智辨別是非,不慎走上犯罪道路的,四次盜竊行為集中在xxx4年8月16日至9月2日的半個月內,此后直到上訴人被取保上訴人沒有再參與一次犯罪,上訴人屬于第一次違法、是偶犯初犯,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以適用緩刑。
上訴人年僅21歲,走上犯罪道路非常后悔,上訴人對不起父母親人、對不起社會,上訴人有信心改過自新、從新做人,懇請二審法院正確適用法律,積極體現我國法律“懲罰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改判上訴人緩刑。
此致
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
二零___年___月___日。
刑事上訴狀與大全(22篇)篇十九
上訴人:程____,男,xxx年6月24日出生,住____省____縣____鄉____村四組。
因不服該判決書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二、依法判決宣告對上訴人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事實與理由:
一審判決對上訴人量刑過重,依法應對上訴人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一、上訴人在本案的交通事故中,主要是因為離開了現場,才被交警部門認定為逃逸并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上訴人并沒有其他嚴重的違章行為。
注意義務,交通事故的結果是上訴人無法控制的。
2、本案交通事故發生時,上訴人駕駛的車輛行駛的速度極其緩慢,是被害人高速駕駛的摩托車主動撞上了上訴人駕駛的車輛,而不是上訴人駕駛車輛撞上被害人。
當天,上訴人就駕駛自己的車輛去交警大隊協助調查,投案自首。
摩托車駕駛人則是以極快的速度撞向上訴人駕駛車輛的尾部。
二、上訴人為維持并不富裕的家庭生活才于去年多方籌借款項購買了本案中賴以生存的大貨車,原本希望以靠運輸為生,改善一下家人的生活,沒想到買車時向親戚朋友借來的款項還沒有還完,卻發生了本案的交通事故,使得并不寬裕的家庭經濟因此而瀕臨絕境,但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后,上訴人及家屬還是盡自己所能支付了賠償款人民幣25000元,上訴人在一審庭審中明確向法庭表示,愿意在法律確定的范圍內將本案中價值人民幣20萬元的肇事車輛依法折價或拍賣價款賠償給被害人家屬,上訴人現有年幼的女兒需要撫養,上有無經濟收入的年邁的父母需要贍養,上訴人是家庭經濟的支柱,現上訴人因被羈押,家庭已經瀕臨解體,為使上訴人的家庭能繼續完整地存在,讓年幼的孩子健康成長,為讓年邁父母老有所養,上訴人請求上級法院能充分考慮:上訴人已經盡了最大的努力給予了對方家屬適當的賠償及上訴人家庭的具體情況,對上訴人能適用緩刑;而一審法院在量刑時并沒有充分考慮這一情節,對上訴人進行了過重的量刑。
三、本案交通事故中,被害人醉酒駕駛摩托車是嚴重的違反刑法的行為,是應該承擔刑事責任的!是其嚴重的過錯直接導致了本案交通事故的發生,上訴人也成為被害人醉酒駕駛摩托車的受害者;很顯然,一審法院并沒有充分考慮到被害人在本案中的過錯的嚴重程度,沒有因此而充分地減輕對上訴人的刑事處罰,對上訴人量刑明顯過重。
四、上訴人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對上訴人量刑時應該適用緩刑。
1、本案上訴人犯罪情節較輕;本案中,上訴人不存在比較惡劣。
的情節,且被害人在本案中也有嚴重的過錯行為。
2、上訴人有悔罪表現;犯罪后,上訴人主動投案自首,并愿意。
盡其所能賠償對方的損失,有強烈的悔罪表現。
做一個遵紀守法的公民。
不良影響。
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刑事上訴狀與大全(22篇)篇二十
反訴人(本訴被告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
被反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等基本情況。
反訴請求:
事實與理由。
被反訴人的罪行事實發生的時間、地點、侵犯客體等具體事實要素,闡明被反訴人罪行的性質及法律依據。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如證據、證人在事實部分已經寫明,此處只需點明名稱、證人地址。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反訴人:
代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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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訴狀與大全(22篇)篇二十一
上訴人:趙xx,男,漢族,19xx年9月26日生,四川省南充市人,身份證號51292119790926xxx,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區橋龍鄉正龍街xx號,現在押。
上訴人因交通肇事一案,不服大理市人民法院于20xx年9月15日作出的“(2010)大刑初字第301號”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上訴理由如下:。
一、對于該判決書判定上訴人趙xx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上訴人不持異議。
二、上訴人認為該一審判決量刑過重,理由如下:。
1、上訴人趙xx系初犯,沒有前科。
上訴人平時一貫表現良好,無違法違紀之前科。
且上訴人從領取駕駛執照至事故發生前,一貫遵守交通規則,從未發生過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純屬偶然的意外。
2、上訴人趙xx歸案后認罪態度好,能如實供述案件的相關事實。
歸案筆錄顯示,趙xx歸案前,接到公安交警部門的電話后,兩次積極主動地協助公安機關的調查工作,并對事發當時的情況進行回憶,能如實供述案件的相關事實,聽從公安機關的安排,表現出良好的認罪悔罪態度。
3、上訴人趙xx歸案后主動要求對本案受害人的家屬作出賠償,愿意承擔相關的民事賠償責任。
目前,雖然上訴人趙xx處于被羈押狀態,但在上訴人家屬及肇事車主的努力下,
已經對事故中的死者彭素丹及16名傷者中的15名傷者先行進行了民事賠付,僅有傷者尹xx因鎖骨骨折需在4個月復查期之后主張賠償而尚未進行民事賠付。
4、本案交通事故的對方駕駛員殷xx存在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對此次事故的發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大理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隊“大公、交二認字(2010)第1026號交通事故認定書確定:殷xx所駕駛云l16118大型臥鋪客車發生事故時的速度為77km/h,在限速為40km/h的事故發生路段而言,超速達到92.50%,存在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
正是由于云l16118大型臥鋪客車駕駛員殷xx的嚴重超速行為遇到被告人趙xx的實線超車行為,才導致了致人傷亡的嚴重交通事故。
三、請求上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適用緩刑,理由如下:。
1、上訴人趙xx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行為應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檔考慮量刑。
2、結合本案事實及根據上訴人趙xx的實際情況,請求上級法院對上訴人趙xx適用緩刑。
(1)上訴人趙xx除具備上述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外,還存在困難重重的家庭困難。
趙清松20xx年離婚,帶著一個9歲的女兒,家中還有沒有勞動能力的將近70歲的老母親。
這樣一個特殊的三口之家,趙xx是唯一具有勞動能力的人,這個家庭需要上訴人趙清松去支撐。
(2)上訴人趙xx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對其適用緩刑符合法律規定。
上訴人具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酌定情節,又不會有危害社會的可能性,符合緩刑條件,上訴人請求上級法院綜合本案事實情況,依法對上訴人適用緩刑。
綜上所述,鑒于上訴人認罪態度好、又系初犯、主觀惡性不深,不具有危害社會的可能性,
充分考慮本案交通事故的對方駕駛員殷xx存在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的事實,給予上訴人趙xx從寬處罰。
上訴人希望上級法院能夠給予從輕、減輕處罰,給上訴人一個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
此致
大理州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趙xx。
20xx年10月8日。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劉,男,漢族,38歲,身份證編號:,初中文化,河南省開封市人,現住河南省開封市街號院號樓號。
上訴人因涉嫌合同詐騙罪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故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書。
2.改判被告人不構成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在本案中的地位決定上訴人無從知曉河南文化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稱文化公司)無履行合同的能力。
文化公司為本案第一被告人丁發起成立,在設立公司之時,丁向工商登記部門投送的各種資料及公司的設立過程,上訴人均不知曉。
上訴人開始只是丁的一個司機,后被丁派到鄭州分公司任副經理,從事的'都是按照丁的指令做一些具體事務,包括文化公司對外招標的各種事宜,上訴人均不知曉,故上訴人沒有機會知道文化公司的資金運作狀況。
再者,上訴人原來沒有從事過項目投資方面的工作,加上自身文化程度較低,也無能力判斷文化公司是否投資該項目的資金狀況。
但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號判決書認定上訴人明知被告人丁無履行能力,仍介紹被害人施工企業簽訂工程施工合同,騙取合同履約金,屬認定事實錯誤。
二、上訴人無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客觀上也沒有占有施工企業的錢財。
上訴人雖然介紹了兩家企家和文化公司簽訂了合同,但所收的這兩家企業的合同履行金,均按照丁的指示,全部交給了丁本人或匯到了丁指定的帳戶上。
至今為止,上訴人為文化公司工作時墊付的各項費用6萬多元(已向法院提交證據)也無著落。
客觀地說,上訴人本人也是本案的受害者,何來占有受害企業錢財之談,更談不上主觀上的占有。
綜上所述,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判決書針對上訴人而言,查明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懇請二審法院本著實事求是,認真負責,有錯必究的工作態度,給上訴人一個公平的判決。
此致
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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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訴狀與大全(22篇)篇二十二
范文一:
上訴人:陳××,男,××歲,×族,××省××縣人,××廠會計,住××市××街××號。
上訴人因盜竊一案,不服××市××區人民法院19××年×月×日(××)刑普判字第××號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理由和上訴請求:
上訴人于19××年×月×日盜竊了林××自行車一輛,賣給×××,得人民幣100元。當被公安機關發覺后,上訴人立即坦白交代,并主動將贓款全部退出。在審訊中,××法院審判員張××再三追逼,說我是個慣犯,決不只盜竊一輛自行車,一定還有很多,如不交代,就要從嚴判;如果徹底交代,保證從寬處理、不判刑或者只判很輕的刑。為了爭取“坦白從寬”,我就捏造事實,說從19××年×月到19××年×月一共盜竊了11輛自行車。誰知這一“交代”,不但得不到寬大,反而以此為根據(判決書上說我供認不諱,罪行嚴重)判徒刑。我所坦白的那10輛自行車全是假的,根本沒有的事;只有盜竊林××的那一輛才是真的,一被發覺,我即坦白認罪,并積極退款。根據黨的政策,我是符合“坦白從寬”的條件的??墒窃瓕徣嗣穹ㄔ簠s判我10年徒刑,這是不符合法律規定和政策精神的,因此我不服原判,特提出上訴,請求撤銷原判,重新審理,依法改判,給我以寬大處理。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陳××。
代書人:律師王××。
××××年×月×日。
附:
1.上訴狀副本二份。
2.張審判員審問我的情況,有記錄在卷,請查對。
范文二:
上訴人:吳某,男,漢族,1960年2月20日生。
上訴人不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2)海刑初字第xxxx號刑事判決書,特向貴院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二、請求依法重新認定上訴人收賄金額;。
三、請求認定上訴人有自首情況。
事實與理由。
一、上訴人收賄金額應重新認定。
1、在本案中,上訴人收受在押人員家屬李某送3萬元差旅費不應認定為收賄金額,一方面,賄賂人在主觀上并未有將該款項送予上訴人的意識,上訴人也沒有認識到該款是送給自己的,雙方都一致的表示該款項是送予押解人員和用于押解途中的費用。另一方面,該3萬元錢也在事實上由上訴人分兩次退還給了在押人員家屬王某,因此該3萬元不應認定收賄金額。
2、包括上述3萬元在內,上訴人分兩次在案發前退還給王某共計4萬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收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條: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托人財物后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收賄。國家工作人員收賄后,因自身或者與其收賄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為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不影響認定收賄罪。而上訴人的退款行為是發生在收受該款項后不久,被紀檢監察機關第一次詢問之前,應當屬于及時退還,并且,上訴人也并未是由于或自或與其收賄有關聯的人或事被查處而退還,因此,該4萬元不應認定為收賄罪數額。
二、上訴人自首情節應予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7條第二款規定:被告人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本案中,在6月24日,北京市公安局紀委第一次詢問上訴人時,上訴人主動供述了紀檢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其兩次收取的4萬元現金和5000元加油卡的`事實,而此時,北京市公安局紀檢監察機關僅僅掌握了上述人收到在押人員家屬李曉芬3萬元差旅費的線索,根據前述法律規定,上訴人對收受4萬元及5000元加油卡的供述應成立自首。
綜上所述,上訴人有法定和酌定的從輕情節,并且上訴人配合偵查,主動交待相關事實,認罪態度良好,在收受在押人員相關款項后多數也用于改善在押人員生活等,剩余也都予以退還,其主觀惡性極小,情況輕微,并未造成危害后果。另外,上訴人年齡較大,身體素質也較差,適用緩刑不至于產生危害社會的后果,因此請求二審法院從輕判決并考慮緩刑。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