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還需要關注可持續發展,減少環境污染和資源浪費,推動綠色生產和循環經濟。以下是一些關于生產監控和數據分析的技術手段和工具,供大家參考。
生產制品管理制度(匯總18篇)篇一
一、為貫徹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針對員工宿舍的環境特點,特制定本規定。
二、生產車間的消防安全責任人為各車間課長,負責本部門消防工作的督促檢查和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教育。
三、車間內要保持環境清潔,各種物料碼放整齊并遠離熱源,注意室內通風。
四、保證車間內防火通道的暢通,出口、走道處嚴禁擺放任何物品。
五、車間內不得私接亂拉電源、電線,如臨時需要,需報安全生產小組批準,由機電課辦理。用后及時拆除。
六、使用各種設備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嚴禁違章作業。
七、各機械設備運行期間,要加強巡視,發現異常及時處理。
八、避免各種電氣設備、線路受潮和過載運行,防止發生短路,釀成事故。
九、車間內禁止使用明火,如確實需要,須填寫《動火申請》,征得安全生產小組同意,在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后,方可使用。使用期間須由專人負責,使用后保證處理妥當無隱患。
十、公司安管員按時對各生產車間內各部位進行檢查,發現隱患及時報告壁掛整改。
十一、車間內消防器材及設施必須由專人負責,定點放置,定期檢查并填寫點檢表,保證完好不效,隨時可用。
十二、當日工作結束前,應檢查車間內所有閥門、開關、電源是否斷開,確認安全無誤后方可離開。
十三、發現火災險情按《消防應急預案》操作,確保安全的情況下,由義務消防隊及時、有效的撲救,并立即報警同時向公司報告。
生產制品管理制度(匯總18篇)篇二
一、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二、建筑工程設計應當符合按照國家規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規程和技術規范,保證工程的安全性能。
三、建筑施工企業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建筑工程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專業性較強的工作項目,應當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采取安全技術措施。
四、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采取維護安全、防范危險、預防火災等措施;有條件的,應當對施工現場封閉管理。施工現場對毗鄰的建筑物、構筑物和特殊作業環境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五、建設單位應當向建筑施工企業提供與施工現場相關的地下管線資料,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措施加以保護。
六、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控制和處理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批準手續:
1、需要臨時占用規劃批準范圍以外場地的;。
2、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的;。
3、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4、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
5、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報批手續的其他情形。
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并依法接受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筑安全生產的指導和監督。
九、建筑施工企業必須依法加強對建筑安全生產的管理,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傷亡和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建筑施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負責。
十、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十一、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十二、建筑施工企業和作業人員在施工過程中,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建筑行業安全規章、規程,不得違章指揮或者違章作業。作業人員有權對影響人身健康的作業程序和作業條件提出改進意見,有權獲得安全生產所需的防護用品。作業人員對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十三、建筑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十四、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十五、房屋拆除應當由具備保證安全條件的建筑施工單位承擔,由建筑施工單位負責人對安全負責。
十六、施工中發生事故時,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緊急措施減少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生產制品管理制度(匯總18篇)篇三
第一條:為了推進公司的清潔生產,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和避免污染物的產生,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清潔生產,是指不斷采取改進設計、使用清潔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進的工藝技術與設備、改善管理、綜合利用等措施,從源頭削減污染,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或者避免生產、服務和產品使用過程中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以減輕或者消除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危害。
第三條:在公司所轄范圍內,從事生產和服務活動的車間以及從事相關管理活動的部門,均應依照本管理制度,組織、實施清潔生產。
第五條:加強清潔生產宣傳和教育,普及清潔生產知識,增強全員清潔生產意識。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履行清潔生產義務,有權檢舉破壞清潔生產的行為。公司對在清潔生產工作中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七條:公司辦公室主管全公司的清潔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各單位、部門負責人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清潔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公司成立《清潔生產管理領導小組》,由總經理任組長,生產副總任副組長。公司辦公室、生產部、各分廠負責人為組員。總經理對公司的清潔生產管理工作全權負責。
第九條:生產副總在清潔生產管理、協調方面的職責如下:
2、協助總經理組織公司清潔生產技改項目的評價,清潔生產技改設備的審查;。
3、組織生產系統清潔生產目標的實現。
第十條:綜合辦公室負責全公司的清潔生產管理工作。其在清潔生產管理方面的職責范圍如下:
3、參與公司清潔生產技改項目的評價,參與公司清潔生產技改設備的審查;。
4、考核監督各部門清潔生產目標的執行情況,提出清潔生產獎勵意見;。
5、協助和配合上級清潔生產審核部門對我公司進行的清潔生產審核的全程工作;。
8、組織建立關于清潔生產方面的各項臺帳,完善各類技術資料和檔案;。
9、綜合辦公室負責管轄范圍內的清潔生產項目、目標的實施,組織本單位職工開展群眾性的清潔生產活動,為公司清潔生產總目標的實現而負責。
第十一條:綜合辦公室清潔生產管理員兼作清潔生產統計員。其在清潔生產方面的職責如下:
1、協助生產副總做好清潔生產的各項組織、管理、協調工作;。
2、負責公司清潔生產各項指標的綜合統計、分析工作;。
3、按時編制全公司清潔生產各項統計報表;。
第十二條:生產部在清潔生產管理方面的職責如下:
2、參與公司清潔生產技改項目的評價,清潔生產技改設備的審查;。
3、協助生產副總組織生產系統清潔生產目標的實現。
第十三條:生產車間各班組班長,負責本部門的清潔生產管理工作。其在清潔生產管理方面的職責如下:
1、研究本部門的能源結構,制定本部門各小組、機臺的能源消耗定額。研究制定本部門重點節能措施并組織實施。
2、研究本部門的污染源及污染狀況,制定或提出本部門污染治理和控制意見。
3、檢查和督促本部門各小組、機臺能耗定額和污染指標的執行情況。
4、組織本部門職工開展群眾性的清潔生產活動。
第十四條:班組統計員負責本班組清潔生產統計工作,每月結束后,將本班組當月的清潔生產情況上報給公司綜合辦公室。
第十五條:綜合辦公室,負責管轄范圍內的清潔生產項目、目標的實施,組織本部門職工開展群眾性的清潔生產活動,為公司清潔生產總目標的實現而負責。
第十六條: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原料使用、資源消耗、資源綜合利用以及污染物的產生與處置等進行分析論證,優先采用資源利用率高和污染物產生量少的清潔生產技術、工藝和設備。
第十七條:公司在進行技術改造過程中,應當采取以下清潔生產措施:
1、采用無毒、無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嚴重的原料;。
2、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產生量少的工藝和設備,替代資源利用率低、污染物產生量多的工藝和設備。
3、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物、廢水和余熱進行綜合利用或者循環使用;。
4、采用能夠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污染防治技術。
第十八條:公司在采購、生產和銷售全過程中,應當采取以下清潔生產措施:
1、采購部在采購原材料的時候,應充分了解該原材料是否含有有毒、有害物質,對毒性大、危害嚴重的原材料不予購買。
2、原材料預處理車間對低毒、低害的原材料購進后應分別堆放、嚴格分選,確保有毒、有害原材料不投入使用。在分選和處置低毒、低害原材料時,應設法避免造成第二次污染和對人的傷害。
5、各生產車間在產品生產的全過程中應嚴格控制對環境的污染,控制和保持生產設備、場地、環境的清潔衛生。
6、提高服務質量,確保用戶滿意。
7、機修車間在制造、維修、保養設備的時候,應考慮設備的先進性、節能性和環保性,同時應嚴格保持工作場地以及周邊環境的清潔衛生。
第十九條:清潔生產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關鍵因素,清潔生產的中心思想可以歸納為“節能、降耗、減污、增效”八個字。因此,公司以及各部門在下達各階段生產經營計劃的同時應下達節能、降耗、減污、增效的計劃。
第二十條:綜合辦公室會同公司有關部門,制定全公司各單位、各產品的能耗定額、節能計劃和減污目標,報公司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總經理批準后執行。能耗定額、節能計劃及減污目標應作為公司綜合生產計劃的重要組成部份。
第二十一條:生產管理部門及管理人員在檢查、督促有關單位完成生產計劃指標的同時,應檢查、督促其完成節能、降耗、減污指標。
第二十二條:單位產品能耗定額的制定。
1、單位產品能耗定額包括供汽煤耗、發電煤耗、廠用電率、鍋爐熱效率、熱電比等。
2、各班組部門根據公司下達的能耗定額指標和本部門實際,進行分解,制定機臺的能耗定額。
3、辦公室、管理部門和食堂以及公用設施的用電,已經分別裝表計量和統計,綜合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抓緊研究制定合理、可行的節約控制辦法。
4、抓緊完善自來水、循環水等耗能工質的計量、統計工作,以便采取有效措施開展節約用水工作。
5、研究再生廢物的回收、利用、處置或達標排放技術方案。
6、單耗定額是監督各耗能單位合理使用能源,考核各崗位工人的操作技術水平,確定各單位用能指標的依據,也是開展節能競賽及評比的依據。
7、各單項定額均由綜合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并報總經理審批后執行。任何人無權隨意修改。如確實需要修改,必須由綜合辦公室組織一定的會議,并報總經理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三條:公司對主動實施清潔生產措施和項目的班組或部門給予鼓勵。在實施清潔生產措施和項目過程中,凡屬于班組主動提出建議和方案、積極配合制造和安裝、主動進行調試和試產、迅速投入使用并收到明顯效果的,對表現突出的班組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為了鼓勵積極參與清潔生產的員工,公司設立清潔生產特別獎勵基金,對積極提交合理化建議,在清潔生產宣傳、培訓、竟賽等各項活動中表現優秀的員工,給予獎勵。在節約能源、消除污染、清潔衛生等方面,做出成績的員工,給予獎勵。
第二十五條:為了使公司的清潔生產工作長期開展下去,公司在適當的時候修改和完善年度考核制度,增加清潔生產的有關內容,促進企業持續發展。
第二十六條:由于清潔生產是一種新的生產管理方式,清潔生產必須全員參與,因此必須加大宣傳力度,加強對員工的清潔生產知識教育,提高員工的清潔生產意識。
第二十七條:綜合辦公室組織各班組、部門,調動各方積極因素,組織各方力量,利用宣傳窗、標語、征文、培訓班、考試、競賽、文娛活動等各種形式,開展清潔生產宣傳、教育活動。使全體員工人人皆知、個個參與。
第二十八條:公司每月組織員工進行不少于兩小時的清潔生產教育,對中層以上干部及從事清潔生產管理、統計的專(兼)職人員,進行不少于四小時的節能教育。
第二十九條:清潔生產教育培訓工作由綜合辦公室進行組織和安排,各有關班組、部門應積極配合。
第三十條:原始數據是企業實行現代化管理的數字依據,為了確保上述各項條例的正確實施,要求各班組、機臺,認真做好各項原始記錄,建立有關臺帳,并按時上報辦公室。
第三十一條:為了不斷提高企業清潔生產管理水平,推動企業持續發展和進步,公司將主動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實施清潔生產審核。
生產制品管理制度(匯總18篇)篇四
1.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基礎工作,完善安全生產臺賬、記錄的標準化、規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2.公司安全生產單位必須建立安全生產臺賬。具體要求為:
2.1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責任書簽訂。
按照公司的組織結構建立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明確規定各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要求,各職能部門負責人要簽訂安全生產責任制,貫徹落實各項安全生產責任事項。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各項標準,結合公司實際,制定公司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保證各項管理制度有人落實。
2.3安全操作規程。
按照公司各類機臺設備的工作方式和安全性能,建立各項安全操作規程,并教育培訓操作人員熟悉各項安全操作規程內容。
2.4安管機構與人員。
建立公司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公司安全生產責任人擔任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組長,并確定各領導小組成員的職責安排。
2.5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與例會。
記錄公司本年度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并對公司安全生產例會做好會議記錄。
記錄公司的每一筆安全生產投入,包括勞保用品投入、安全設。
施建設、職業病檢查等內容。發生安全生產事故,詳細記錄事故情況,追究事故責任,做到“四不放過”。
2.7相關方安全管理。
收錄與氣體供應商、施工方、承攬商之間簽訂的安全協議。
2.8現場安全監督檢查情況。
將公司巡查與基層巡查的記錄匯總,裝訂成冊。
制定公司的應急處理預案,加強對危險源的控制和管理,并進行應急演練,詳細記錄演練情況。
3.臺賬要求書寫規范、字跡清晰、保存完整,防止缺、少、漏現象發生,嚴禁弄虛作假。
4.臺賬的歸檔要及時,公司各責任部門要配合安全生產管理員做好臺賬的收錄工作,如需要調用現場的其他臺賬資料的,應予以協助。
5.安全生產管理員負責安全生產臺賬的記錄、收集和整理,如人員工作調動,要認真做好臺賬的交接清點工作,臺賬資料應按年度妥善歸檔保管。
6.若因臺賬管理不完整、歸檔不及時,造成不良后果的,各相關單位要承擔責任。
生產制品管理制度(匯總18篇)篇五
2,生產車間安全通道必須保持暢通,嚴禁堆放物料堵塞通道。
3,生產車間消防箱(栓)滅火機前方,嚴禁堆放物料阻礙消防器材的緊急使用。
4,任何人員/生產員工嚴禁折缷.擅自隨意試用或移動消防器材的定位管理。
5,任何人員禁止攜帶孩童進入生產車間上班.逗留.玩耍及嘻鬧.追逐。
6,公司行政部對車間安全通道.消防器材必須進行日巡月檢,保障安全。
7,車間主任/工序負責人為本車間或工序下班關電.關窗.關門.關水的笫一責任人,為安全事故責任的追溯對象。
8,車間主任/工序負責人發現本車間或工序電氣故障.線路祼露等安全隱患,必須及時通知電工維修。
1非專業人員不準隨意打開機臺或電器接線盒、動力柜、配電柜和控制柜,需要時,請電工進行操作。
2保持機器周圍的工作區域和機身干凈整潔。油脂、機油、粘膠及其他粘滑物、危險品更應及時清除,防止人員滑倒。
3嚴禁在機器操作面、機殼表面或其他平臺處放置工具及其他物品,謹防進入機器,造成功能事故。
4上班時不準帶與生產無關的人員進入車間,及時勸阻其他無關人員進入車間。
5如有事故發生,應立即向上級如實匯報請示并保護好現場,冷靜對待,理性處理。
6工作場地應保持整潔暢通,地面.工作臺、機器周圍無雜物,維修工具、零配件要放在規定位置。
7所有設備須隨時保持良好狀態,所有防護設施正常有效,操作部件完整且功能齊全,潤滑到位,隨時可以投入生產。
三,車間機臺的使用安全管理:
1經崗前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人員方可上機操作。在崗培訓和實習人員須在領機指導下操作。非機臺定崗定編人員未經許可,不得操作機器。
2機器運行時,操作人員不得離開機器設備導致無人操作。
3機臺在正常運行時,禁止將手、腳或身體的任何部位伸進機器內部或靠近運行的機器部件。禁止隔著機器傳遞工具。
4機器如發生故障或出現異常,應立即停機檢查檢修,待檢查正常、修理完好后方可重新開機。
5工裝口袋嚴禁留放工具、硬幣、手機、鋼筆、打火機等隨身物品,謹防掉入機器造成事故。
6未經批準,非本機組人員不得擅自啟動,操作機器,助手和學徒應在領機的指導下工作。
7機臺在檢修前后開機時,須彼此呼應,確保機器內沒有人員在內,沒有人接觸機器。
五,車間機臺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
1,設備上的任意安全裝置,不得閑置,不得妨礙任一安全裝置的正常使用。
2,進入機器內部進行操作前,必須鎖死急停按鈕,如無用電需求,需關閉電源。
3,任何生產用途的工業溶(助)劑,使用完畢后要立即將剩余放到指定的溶劑存放點,不得在機器的發熱部位或接近電器元件。
4規范遵守設備維護保養制度,及時完成設備日保養、周保養所要求的項目,務必細致到位,不應付差事。
5,機器啟動前,應檢查機身各部位是否有雜物,必須先給信號(按安全鈴),前后呼應,確定機器周圍安全方可開機。
6,上版、換橡皮、做衛生等須用手接觸機器內部時,必須鎖車。
7,上紙人員起吊前要仔細檢查氣漲軸是否已與軸頭脫開;鏈條有無松動、脫落跡象;吊鉤是否已鉤穩氣漲軸。做到先檢查,后起吊。
生產制品管理制度(匯總18篇)篇六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職責。
第五條國家鼓勵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推進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管理。
第二章建設單位的安全職責。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供給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供給。
第七條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貼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八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九條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貼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十條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供給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一)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二)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
(三)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四)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
第三章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職責。
第十二條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供給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研究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提議。
設計單位和注冊建筑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
第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貼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景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職責。
第十五條為建設工程供給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
第十六條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出租單位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
禁止出租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
第十七條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驗收手續并簽字。
第十八條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到達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九條檢驗檢測機構對檢測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文件,并對檢測結果負責。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安全職責。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職責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職責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當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職責。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職責。
第二十五條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到達必須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二)土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裝工程;
(五)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到達必須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標準,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貼合國家標準。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一樣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所需費用由職責方承擔,或者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并堅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貼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貼合衛生標準。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團體宿舍。
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應當貼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施工現場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擋。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職責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職責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供給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景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第三十三條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
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第三十五條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能夠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施工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施工單位應當自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六條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景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第三十七條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理解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三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第三十九條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全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將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資料的主要資料抄送同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四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時,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供給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能夠將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委托給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四十五條國家對嚴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對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六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四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施工的特點、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五十條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上報。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第五十一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
第五十二條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對事故職責單位和職責人的處罰與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法律職責。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職責:
(一)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施工單位頒發資質證書的;
(二)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設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未供給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
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職責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職責;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職責:
(二)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的;
(三)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職責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職責;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職責:
(一)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
(二)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提議的。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職責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職責;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職責:
(一)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第五十八條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職責。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為建設工程供給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職責。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出租單位出租未經安全性能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職責。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職責:
(一)未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的;
(三)未出具自檢合格證明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
(四)未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移交手續的。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前款規定的第(一)項、第(三)項行為,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職責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職責。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職責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職責:
(四)未向作業人員供給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
(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挪用費用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職責。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職責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職責:
(一)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團體宿舍的;
(四)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不貼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的。
施工單位有前款規定第(四)項、第(五)項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職責。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職責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職責;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職責:
(四)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業整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職責。
作業人員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冒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職責。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按照管理權限給予撤職處分;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
第六十七條施工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后,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經整改仍未到達與其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八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由公安消防機構依法處罰。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九條搶險救災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安全生產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七十條軍事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一條本條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生產制品管理制度(匯總18篇)篇七
為確保計劃免疫工作質量,根據預防接種技術操作規程,制定生物制品管理制度如下:。
1、全縣生物制品需求計劃、采購運輸和分發工作,由中心免疫規劃管理科負責。
2、根據現行的免疫程序,本轄區的總人口數,出生率,各年齡組人口數及疫苗的損耗系數等制訂疫苗計劃,經主任批準后報上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3、做好疫苗領發記錄,詳細記載品名、數量、生產單位、批號、失效期、進出數量、結余數量及領發人簽名。疫苗的出入賬物相符。
4、疫苗的運輸、貯存和使用要嚴格按照有關的溫度要求進行,保證疫苗質量。
5、按照疫苗的品種、批號分類整齊存放,疫苗紙箱(盒)之間、與冰箱冰柜壁之間均應留有冷氣循環通道。
6、分發使用疫苗要按照“先短效期、后長效期”和同批疫苗按“先入庫,先出庫”的'原則。
7、每次領發疫苗數量應根據使用量和貯存潛力妥善安排;下發給接種點的疫苗要以支、丸為單位,減少疫苗浪費。
8、各接種單位使用狀況務必按規定向縣疾控中心統計上報,隨時掌握各種生物制品的使用狀況,反映效果和剩余數量,做好統一調配處理,嚴防積壓浪費。疫苗過期或失效應及時做好報損手續并妥善處理。
9、生物制品銷售價格由主任審核,物價部門批準。銷售收入交由中心財務專項管理。
10、生物制品務必嚴格按上級規定的對象、劑量、接種方法、時間要求進行接種,杜絕錯種、漏種、誤種及接種事故的發生。
生產制品管理制度(匯總18篇)篇八
預防性生物制品是預防控制乃至消滅疾病的主要武器。為規范醫院預防性生物制品管理,確保免疫規劃的實施和預防接種的安全性、有效性,保護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傳染病防治法》、《藥品管理法》、《全國疾病預防控制工作規范》、《預防用生物制品生產供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醫院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根據免疫計劃、接種人數、冷鏈貯存條件領、購疫苗。疫苗務必從縣疾控中心等法定渠道領、購。
二、冷鏈設備、器材專物專用。疫苗要在規定的溫度條件下貯存、運輸。bcg、dpt、dt和hbv、rv在2-8℃貯存和運輸,opv和mv需在-20℃-8℃的條件下貯存和運輸。
三、各種疫苗務必避免陽光直射,按品名、批號分類,整齊存放,并按照效期長短、購藥先后,有計劃地使用,以減少疫苗的浪費。
四、疫苗要有專人管理,管理人員不得隨意私自發放疫苗,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索要疫苗。
五、嚴格疫苗領發手續,設立疫苗專用帳本,做到帳、苗相符。
六、對疫苗登記項目應齊全、完整。登記資料包括疫苗的.
名稱、生產單位、規格、數量、批號、效期、領發人簽名及日期。
七、要定期清點核查,避免過期失效,杜絕任何事故的發生。過期制品應及時砸碎銷毀(藥劑科、預防保健科、預防接種室、保衛科等相關人員參與),并做好記錄。
八、預防性生物制品務必嚴格按照上級規定的對象、劑量、接種方法、時間要求進行接種,杜絕錯種、漏種、誤種及接種事故的發生。
九、被接種人和家屬有權了解預防性生物制品的進貨渠道,并能夠拒絕接種非正常渠道供應的預防性生物制品。十、對違反本規定的科室和個人,按照《傳染病防治法》、《藥品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生產制品管理制度(匯總18篇)篇九
一、電工屬于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國家規定的專門業務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二、電工人員,上崗前必須按規定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工作時,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三、用電設備、設施應有可靠的接地保護,而且不允許超負荷使用。
四、電源導線不許纏繞和捆綁在金屬管道和金屬構件上。
五、未經允許不得私接亂拉臨時線,和使用電爐子等表面熾熱的電器。
六、移動電源必須使用絕緣良好的橡膠護套線,嚴禁使用塑料雙絞線。
七、電線接頭必須壓接牢固,并絕緣包扎良好。
八、膠蓋閘用于電源開關使用時,膠蓋閘內裝設與設備負荷相匹配的保險絲或易熔片,不準用銅絲或鐵絲替代保險絲。
九、凡是電器(設備)本身的電源線是三極插頭的,就應采用已接好地線的三孔插座。(接地極不準甩掉不用)。
十、對用電炊事機械、設備要求做到:一機、一閘、一箱、一漏,禁止同一開關電器同時控制兩臺及兩臺以上的用電設備(含插座)。
十一、對漏電開關應定期檢查,并做好記錄。失靈的漏電開關應及時更換。
十二、使用60瓦(不含)以上的燈泡要用磁燈口。
十三、組合插座及插座電源導線應完好無損,不得吊掛使用,不允許超負荷使用,嚴禁使用偽劣插座。
十四、電氣設備維修、檢修必須由正式電工進行雙人作業。
生產制品管理制度(匯總18篇)篇十
原材料搬運、存放、加工、安裝作業安全保護措施。
原材料搬運中應道路暢通,搬運量適當。
原材料存放時應避開人員通過的道路及吊裝設備覆蓋的范圍,玻璃板型材面應墊木方,應避開50mm,不許直接放置于地面。
材料放在樓板內1米遠,不要放在架子上或吊籃邊上。
原材料放上時安放實在,固定好以免加工時滑落。
材料在安裝作業時應注意周圍東西的嗑碰,安裝好以后應作封閉或圍欄的安全措施。
現場作業安全文明保護措施。
在現場設有專職安全負責人,專門負責與現場甲方,土建協調,落實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進場前和施工中對安裝隊員進行安全教育。
特殊工種(電工、焊工)要有市級以上審批專業證書。
工地宿舍工作棚等臨時建筑,經工種技術人員審核,主管領導批準后才能施工。完工后經有關人員檢查后方可使用。
進入現場后,必須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帶、穿防滑鞋,時刻檢查下層的物品,確保人員的安全,在沒有扶手和簡易的扶手的樓梯和前臺通過時,應先試其牢固程序,靠近墻一側通過,2人以上共同操作前協調一致,互相配合。
施工安裝時,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防火條例。
施工過程中,應在甲方、監理公司、建設單位指定的地點休息,施工現場不準使用電爐子,不準隨意扔煙頭,必須到指定的地點吸煙,并遠離易燃、易爆物品。
盡量不在夜晚使用具有刺激性聲音的機具,以減少擾民降低環境污染和噪音。
施工工具設備使用安全保證措施。
在使用工具前,檢查其安全性能是否完好,不具備完好標準的工具嚴禁使用。
嚴禁開動別人負責的設備和電氣開關。
設備使用中嚴禁超負荷運轉。
配合方應提供的安全保證措施。
配合方應保證腳手架的安全,在施工處應搭設跳板并固定可靠。
配合方應在房屋四周搭設安全防護網。
配合方應在有可能出現危險處設置警示牌。
消防安全保護措施。
全體員工必須嚴格遵守公司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對嚴重違反制度者按公司有關規定給予處分、處罰。
對新入現場員工,必須三級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后才允許上崗工作。
在工程進行施工前,必須對安裝隊進行安全防火教育,并進行安全防火交底。
施工現場禁止吸煙。
工作前及工作時間內不準喝酒。
走路時,遇有電氣焊、起重等作業場所,應遠離三米以上繞行通過。
嚴禁開動別人負責的設備和電氣開關。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業培訓,并獲得操作證才能上崗作業。
工作前必須按規定佩戴好勞動保護用品,如工作服、安全帽、安全帶、手套、防護鏡、絕緣鞋等。
在各種機床上操作,一律禁止戴手套。
在檢修電氣設備時,應首先切斷電源并在電源開關上掛標牌,當停電時應立即拉下電源開關。
電工、電焊工工作時必須穿絕緣鞋。
工作中禁止閑談、打鬧。不準分散他人注意力。
電工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進入現場施工時,首先查看現場電源、線路、電閘的保險程序,使用帶電工具應按使用說明書接好地線,接通電源后,經過建筑公司電工檢查后方可使用,并使用漏電保護。
工地內架設的電線,必須征得有關部門的同意,并符合用電規章制度,它的懸掛高度和工作地之間的水平,應該按當地的有關部門規定標準。
配電線路和電氣設備帶電部分,如果不便包以絕緣或者絕緣強度不足以保證安全,就可以采用屏護措施,屏護是采用遮擋欄,護罩蓋,箱匣等把帶電體與外界隔離開來。
開關電氣,不論高低壓均按出廠標準,備齊膠蓋、鐵殼箱等屏護裝置,金屬材料制度的屏護裝置必須接地(零)。
變電設備需高遮欄或柵欄作為屏護,且應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為防止過電壓放電和各種短路事故,帶電體與地面之間,帶電體與帶電體之間均需保持規定的距離。
收工時要切斷電源,并檢查施工現場,消除隱患。
電焊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在焊接時,動工前要向總包單位提出辦理動火證,并健全制度,在焊接層以下各層設立防火監護人,保證焊接渣不引起其它部位起火,電焊機接到總包單位電工同意后方可使用。
電焊機所有外露帶電部分必須有完好隔離防護裝置,如防護罩、絕緣板等。
焊機插座應完好,有接地(零)線。
一項線不許超過2米,2項線不許超過三個接頭。
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處進行作業為高處作業。
高處作業必須根據情況,使用經過檢查、檢驗合格的安全帶。
高處作業的腳手架、跳板和吊籃必須由施工負責人認真檢查,合格后方準使用并根據情況設置圍欄或圍網。
六級和六級以上的大風天,看不清信號的霧天、暴雨天均禁止露天高處作業。
高處作業時禁止往下扔材料、工具、焊條頭、釘和其它物品,必要時需用繩套拴牢工具裝取送工具或材料。
高處作業時,所有的工具零件,凡有可能掉下的物體必須事先拴好系在繩上或固定物上。
高處作業時必須戴好安全帽。
施工時,施工單位必須為施工人員創造上下和操作的安全條件并教育施工人員按指定的通道上下禁止沿繩索或架桿上下,或在墻上行走操作。
夜間一般不得進行高處作業,如必須進行時,應在作業區通道上設置充足的照明。
本規定與上級規定有抵觸時,按照上級規定執行。
交叉作業各單位,應有先通知,使各單位明了交叉作業的存在。
交叉作業時,交叉面應禁止焊接等有可能產生火花的作業。
交叉作業時,應有專人看護隨時對作業進行監督。
對交叉作業處可能的落物進行徹底清理。
生產制品管理制度(匯總18篇)篇十一
第一條為落實《關于農業科研、教學單位生產和經營農作物種子、獸用疫苗的若干規定》,加強農業科研、教學單位生產生物制品的管理,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已獲農業部頒發的新獸藥證書的省級以上農業科研、教學單位,不包括現有的生物藥品廠生產車間。
第三條建立生物制品生產車間的單位,務必先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廳(局)提出申請,并附廠房設計、設備、檢驗儀器、人員等方面的材料,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廳(局)對其資格及材料審查并簽署意見后,轉報農業部畜牧獸醫司審核。經審核透過后,方可動工興建。
土建及儀器設備安裝完成后,先由省畜牧廳(局)預驗收,對預驗收合格的,再由部畜牧獸醫司組織有關人員驗收,合格的發給《獸藥生產許可證》。建立生物制品生產車間的單位憑《獸藥生產許可證》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領取《營業執照》。
第四條生產車間生產負責人應由具有講師(助理研究員)以上技術職稱并熟悉生物制品生產的人員擔任。從事生產的工人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受過有關生物制品生產方面的技術培訓。
第五條生物制品生產車間應設質量檢驗室,質量檢驗室負責人及質檢人員應由獸醫專業或微生物專業本科以上畢業的人員擔任,經過生物制品生產及檢驗專業培訓,并取得中國獸藥監察所發給的`考試合格證書,方可從事質檢工作。
質量檢驗室負責人的任免需征得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廳(局)及中國獸藥監察所的同意。
第六條生產車間應是單獨的區域,不得與任何教學科研用研究室(實驗室)混用。
第七條生產車間的生產區和檢驗區要嚴格分開,檢驗區應根據生產品種配置避免互相混淆、交叉污染的專用實驗室。
第八條生產區應根據不同的要求,劃分為一般生產區(十萬級)、控制區(一萬級)和潔凈區(一百級)。各區應根據各自的潔凈級別設置相應的更衣室、盥洗室和緩沖間。
第九條生產區應根據工藝流程合理布局、人流物流要分開,避免重復往返。
第十條生產車間應有正常的水、電、氣供應系統和防塵、防蚊蠅昆蟲等設施,應有單獨的污水處理及防止散毒設施。
第十一條廠房結構務必堅固,室內天花板、墻壁及地面應平整光滑,不得有裂縫和縫隙,不發塵不積塵,墻壁與天花板、地面的交接處應成弧型,易于清洗。
第十二條實驗動物房應分別設置安全檢驗、免疫試驗和攻毒測毒動物室。各種動物應嚴格隔離飼養,確保防止互相感染。
第十三條各檢驗動物舍應有消毒設施,并應設有消毒籠具等設備和解剖動物的專用房間。飼養管理人員應嚴格遵守消毒制度。
第十四條檢驗動物的糞便,應進行消毒無害化處理。污水應在本試驗區內經消毒處理再納入污水處理系統。動物尸體應有焚毀或化制無害化處理的設備。污水應貼合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十五條生產及檢驗動物務必貼合農業部頒布的《獸用生物制品質量標準》的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生產車間應根據生產品種不同具有相應的生產設施、設備和相適應的檢測儀器。設備安裝應根據工藝需要,布局合理,間距適當,便于操作、拆裝、清潔維修。
第十七條用于生產和檢驗的儀器、量器、衡器等應經法定計量部門認證合格,并有專人保管。
第十八條生產區務必有整潔的生產環境,應無露土地面,周圍無污染源,無蟲害,無有害動物,空氣、水質應貼合藥品生產要求。
第十九條生產及檢驗部門應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
第二十條生產和檢驗人員應持續個人衛生,進入生產區務必穿戴整潔的工作服裝,進入潔凈區務必洗浴,更換無菌工作服。
第二十一條所有用于生產的原材料及包裝材料都應貼合標準,不貼合要求的不得采購、入庫。
第二十二條半成品、成品的貯藏設施及條件應與所生產的品種、數量相適應,并嚴格分開。
第二十三條菌毒種的貯存、保管、使用,要嚴格執行農業部有關生產用菌毒種的管理規定。
第二十四條生物制品生產車間只生產自己研制的,并取得批準文號的產品。生產及檢驗務必嚴格按農業部批準的試行規程進行,不得擅自更改生產及檢驗標準和產品說明書。
第二十五條生物制品生產車間生產的每批產品務必經質量檢驗室檢驗合格后,方可銷售,并將每批產品檢驗報告報中國獸藥監察所。每批產品的檢驗記錄務必保留至失效期后一年。
第二十六條中國獸藥監察所可對生物制品生產車間生產的產品進行抽檢,受檢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帶給樣品,并交納檢驗費。
第二十七條生物制品生產車間的產品批準文號一律由農業部畜牧獸醫司發給。
第二十八條農業部畜牧獸醫司可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驗收細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生產制品管理制度(匯總18篇)篇十二
1、為確保生產安全以及員工身心健康,員工進入生產車間作業嚴禁穿拖鞋,高跟鞋(3cm以上),多塵作業組(如木工,油漆打磨組等)需戴防護口罩,違者第一次予以規勸警告,第二次開始罰款5-10元每次:部門主管出現管理松懈,監管不嚴者每次扣罰20元并列入年終績效考核內容進行稱之評定。
2、各車間作業員工需服從車間管理人員的工作安排,作業指南,如確實工作上有欠妥的地方可坦誠,熱誠地向管理人員提出,不得需個人主義,無組織無紀律主義,更不可出言不遜,故意刁難侮辱管理人員,違者罰款10-200元每次,情節惡劣者即時予以開除。
4、各車間機器設備,作業工具由指定操作使用者負責養護工作(養護:機器設備作業后的清潔,上油維護,作業工具用后清潔回箱〈倉〉),如因當事人失職而導致機器設備損壞,丟失者,當事責任人賠償由此而造成的損失(具體管理方案參照各車間所制定的機器設備,作業工具的管理規定執行)。
5、各車間作業員工進行產品生產工作時必須按照正確的產品制造工藝流程進行生產,否則由此而造成在制品損壞或因返工而嚴重影響生產進度者,視情節輕重作出相應處罰。
8、各生產車間嚴禁打明火,吸煙(特別是存放,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化學制劑的地方)違者罰款100-200元每次,由此而發生安全事故者,當事人負全責。
9、各生產車間電源閘附近(1米內),消防安全通道嚴禁堆放其他雜物,特別是易燃易爆物品,違者,對相關責任人處以20-100元罰款,相關管理人員監管不力以失職論處,由此而發生安全事故者,以上人等負全責。
11、各車間管理人員應不定時進行水,火安全事故隱患的檢查與排除,做好防范措施,否則,因疏忽大意引發事故者,以失職行為論處,從重處罰。
12、員工發現廠內存在安全隱患或正在發生安全事故應即時通知報案或有關管理人員以便及時排除,消滅安全隱患或事故,否則,因知情不報或有意延誤而導致安全事故者,即時無條件開除出廠并按國家有關消防管理條例依法處理。
13、各車間交接班時(日班,夜班交接),相關管理人員必須提前做好有關交接工作,否則,因此而造成錯漏失誤者,相關管理人員以失職論處視情節輕重作出相應處罰。
14、各生產車間下班后,相關管理人員或原指定負責人必須做好下班收尾工作(如關鎖門窗,關閉電閘等),否則,因疏忽大意而造成車間財務丟失或發生其他安全事故者,相關責任人以失職論處,視情節輕重作相應處罰。
生產制品管理制度(匯總18篇)篇十三
第一條為加強生物制品的管理,根據《藥品管理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行政法規,特制訂本規定。
疫球蛋白、抗原、變態反應原、細胞因子、激素、酶、發。
酵產品、單克隆抗體、dna重組產品、體外免疫試劑等。第三條生物制品由衛生行政部門統一管理,并依法實施監督。凡在境內研制、生產、經營民用生物制品的各單位均適用本規定。在現行體制下,抗生素、激素、酶仍按一般藥品進行管理。第四條新生物制品的研制和審批按部頒《新生物制品審批辦法》及有關規定的要求辦理。除體外診斷試劑的臨床驗證外,其它制品未經批準,不得臨床使用。
第五條新建生物制品生產企業,需事先向衛生部提出申請報告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提出初審意見,報衛生部審批。經批準項目均須按衛生部頒發的gmp規定設計和施工;建成后由衛生部會同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聯合驗收。生物制品管理制度。經驗收合格單位,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頒發《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
第六條已有產品的生物制品生產企業增添新品種,需向衛生部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按gmp規定新建或改建車間。由衛生部會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后,準予增加新品種。第七條經驗收合格的生產單位,按所生產品種的制造檢定規程連續生產三批產品,在自檢合格后,將生產檢定記錄和樣品送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審查和檢定。衛生部根據檢定所的報告核發《藥品生產批準文號》。
第八條由衛生部生物制品標準化委員會制訂,衛生部審批、頒發的《中國生物制品規程》是國家對生物制品生產和檢定的基本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生物制品規程》的技術規定。凡不貼合《生物制品規程》要求的制品,一律不準生產、銷售。
第九條生物制品標準由衛生部制訂、頒發,各級地方和部隊不得自行制訂標準。
第十條各類醫療衛生單位的制劑室均不得配制生物制劑。第十一條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負責對衛生部直屬生物制品企業直接抽驗;必要時對地方和軍內生物制品企業的產品進行監督檢驗;負責防疫制品和其它制品疑難項目的.進口檢驗;制備和分發生物制品國家標準品,其它單位不得制售國家標準品。
第十二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藥品檢驗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方和軍內生物制品企業產品的日常抽驗工作。凡不能做的項目可送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檢驗。
各級生物制品檢驗部門有權向衛生行政部門直接反映制品質量問題,也可越級反映。
第十三條使用生物制品造成的異常反應或事故的具體處理辦法,由衛生部另行制訂。
第十四條經營生物制品應具備相應的冷藏條件和熟悉經營品種的人員。經營生物制品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批和發證。
第十五條用于預防傳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按《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防疫機構統一向生物制品生產單位訂購,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
第十六條進口生物制品,均需由衛生部審批、核發《進口藥品注冊證》。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口血液制品和防疫制品,需逐次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初審,并由衛生部核準。第十七條出口防疫用的生物制品均需報衛生部批準。其它品種的生物制品出口,按進口國的要求辦理有關手續。第十八條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和藥品監督員(或特聘專家)按照《藥品管理法》、gmp、《中國生物制品規程》和本規定等法律、規章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物制品生產和經營單位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本規定由衛生部負責解釋。第二十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生產制品管理制度(匯總18篇)篇十四
為加強生物制品的經營管理工作,有效的控制生物制品的購、存、銷行為,確保依法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gsp》、《生物制品批簽發管理辦法》、《生物制品規程》及《關于開展生物制品批簽發工作相關事宜的通告》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適用于生物制品的采購、驗收、儲存養護、銷售、銷毀等管理工作。
3職責。
按此規定嚴格管理生物制品,保證經營安全。
4定義。
生物制品是應用普通的或以基因工程、細胞工程、蛋白質工程、發酵等生物技術獲得的微生物、細胞及各種動物和人源的組織或液體等生物材料制備用于人類疾病預防/治療和診斷的藥品。目前已經納入生物制品批簽發管理的藥品有:人血白蛋白及疫苗類生物制品。
5內容。
5.1.1經營生物制品,必須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具有合法經營資格方可經營,否則不得從事生物制品的購銷經營活動。
5.2.1購進生物制品,必須嚴格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內容進行,從具有生產、經營資格的生產企業或經營企業購進。
5.2.2所購進的生物制品運輸設備/記錄必須符合生物制品儲存運輸的相關規定。
5.3.1驗收生物制品應根據供貨單位原印章的同批次《生物制品批簽發》復印件及檢驗報告進行驗收,并做好驗收記錄,驗收進口生物制品還需索取《進口藥品注冊證》/進口生物制品檢驗報告或通關單。
5.3.2生物制品應在來貨運輸儲藏條件符合規定的前提下,在1個小時內驗收完畢,并交保管員及時入庫。
5.4.1儲存。
5.4.1.2生物制品應做好出入庫登記,定期盤點,做到賬物相符;如發現差錯問題,應立即報告公司質量管理部.
5.4.1.3由于破損/變質/過期失效而不可供藥用的品種,應清點登記單獨妥善保管,并例表上報公司質量管理部門,等候處理意見。
5.4.2養護。
5.4.2.1生物制品因其特殊性,應例為重點養護品種,按規定進行養護檢查,做好相關記錄并建立養護檔案.
5.4.2.2在養護過程發現質量異常和超過有效期/貯存溫度不符合要求/破損/污染/霉變等情況,應及時采取隔離/暫停銷售等有效措施,報質量管理部等候處理意見.
5.5.1生物制品在出庫復核時要對品種/數量進行復查核對,并做好出庫復核記錄,出庫時盡量安排生物制品最后發出,縮短其保溫箱內的時間。
5.6.1運輸生物制品要及時,盡量縮短運輸時間。
5.7.1應按依法批準的范圍經營生物制品。
5.8.1生物制品的不合格品要妥善保管,不得擅自處理和銷毀,應例表登記,并上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安排處理。
生產制品管理制度(匯總18篇)篇十五
一、儀器設備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熟悉儀器設備技術性能及工作原理后,才可以按照每臺儀器設備操作說明進行操作。
二、在操作過程中要注意儀器設備隨時出現的意外情況,并加以預防,以免人身及國家財產受到損害。
三、在操作過程中突遇停電,應及時關閉電源,以免突然來電時造成意外傷害。
四、在操作過程中不得做與操作無關的其它事情。
五、專人負責的儀器設備由本人應按儀器設備本身要求按時對其進行檢修和保養,在檢修和保養后,應填寫在《教學、科研儀器設備維修情況記錄簿》上。
六、操作人員在使用貴重、精密、稀缺儀器設備后應填寫《貴重、精密、稀缺儀器設備使用記錄卡》。
七、操作人員在選用儀器設備量程時,應首選較大量程,以免超出最大量程而損壞。任何儀器設備嚴禁超負荷運轉。
八、儀器設備使用后應關閉一切開關,防止因通電、通水、通氣時間過長而損壞。
九、操作人員要按儀器設備性能、實驗操作要求使用,要自覺愛護儀器設備。凡在工作進程中損壞儀器設備者,必須如實填寫損壞報告單,對貴重、精密、稀缺儀器設備造成損壞者,還需寫出書面檢查材料。
十、擅自動用與實驗無關的儀器設備,私自拆卸儀器設備而造成事故和損失的,肇事者必須寫出書面檢查,視情節輕重和認識程度,進行處理和賠償。
生產制品管理制度(匯總18篇)篇十六
一、實驗室的儀器設備由實驗室主任宏觀管理,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度。實驗室設儀器設備管理人員,其具體負責儀器設備的領用、安裝、調試、保管、維修、維護、保養、標定、計量、調度等整體工作,建立并保管好固定資產賬、卡及技術檔案資料,做好主要儀器設備使用情況及成果的統計工作。各實驗室負責人具體管理各實驗室設備,其它公用儀器設備由實驗室指定人員具體負責,統一管理。
二、實驗室的大中型儀器的管理必須按要求建立技術檔案,各種資料應完整保存,歸檔資料包括:訂貨申請、訂貨合同、裝箱單、說明書、安裝調試驗收報告、儀器設備零配件、登記表和維護記錄。做到賬、物、卡及存檔資料完全相符。
三、儀器設備及附件要定位存放,儀器設備說明書由各實驗室負責人管理。
四、實驗室工作人員變更時,必須嚴格履行交接手續。接收人要作好儀器設備的交接工作,交出者要移交資料(如說明書,使用記錄,維修記錄等),說明儀器設備現狀。清點儀器設備附件、備件數量。
五、按照儀器設備的不同性能與要求分別做好防火、防潮、防塵、防熱、防凍、防震、防爆、防銹、防腐、防盜等工作,并經常檢查,防止損壞和丟失。
六、實驗室大型儀器設備實行專人操作使用和培訓使用兩種型式,特別貴重及操作復雜的儀器設備由專人操作使用,一般大型儀器需經過培訓后方可使用。中小型儀器設備通過實驗教師講解、示范,便可操作使用。
七、管理人員要加強對儀器設備的維護。一般儀器設備要做到隨時保養和維護,精密貴重儀器設備更要精心養護,定期檢修和檢測,對其性能和指標要進行定期檢驗、計量和標定,以確保儀器設備的精度和性能,使儀器設備經常處于完好狀態。并督促其儀器設備使用人員按求操作儀器設備。
八、管理人員應密切注意儀器設備運行情況。若發現設備有故障,如果是軟故障,管理人員應自己解決,并把解決情況填入工作日志;如果是硬故障,應在維修記錄上填寫儀器設備的名稱、設備號、所在位置、故障現象、故障日期等欄目。如發生重大故障,應立即報進行處理。實驗室將組織人員進行責任認定,并提出處理意見。重大事故交由學校進行處理。
九、維修人員在維修設備時,應在維修記錄上填寫維修日期、故障原因、故障排除情況及所需元器件等詳細情況。
十、儀器設備負責人作好儀器設備的功能開發和效益開發工作。詳細記錄師生實驗、實習的人次、時間以及完成的科研成果,作好儀器設備的使用成果考核。
十一、實驗室定期開展經驗交流,使用技術培訓、評比等工作。
十二、儀器設備報廢需通過儀器設備負責人、實驗教學中心主任,經系領導簽字蓋章,上報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執行。
生產制品管理制度(匯總18篇)篇十七
為加強公司管理,維護公司良好形象,明確要求,規范行為,提高工作效率,營造良好的辦公環境和公司文化氛圍,制定本規范。
第一條, 保守公司機密。
第二條, 員工應準時上下班,因故遲到和請假的,必須事項電話告知。
第三條, 員工應著裝整齊,禮儀,儀表端莊,穩重大方。不許穿拖鞋上班。
第四條, 每日上班時整理整頓好自己的辦公用具及物品,按規定位置保存,擺放,下班時清理好自己的東西,關閉自己的電腦及附近辦公設備的電源。
第五條, 工作時間內不脫崗,迅速,準確,及時的做好上情下達。
第六條, 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不得隨地吐痰,不亂丟紙屑,雜物。辦公室內區域不得吸煙。
第七條, 辦公室內用語規范,語氣溫和,音量適中,嚴禁大聲喧嘩。確保辦公環境安靜有序。嚴禁說臟話,忌語。
第八條, 工作期間不飲酒。如遇接待任務,須提前報經領導同意,飲酒適量,確保酒后不失態。
第九條, 發現辦公設備(包括通訊,照明,電腦等)損壞或異常時,應及時報修。
第十條, 工作區域內沒有人工作時,應自覺做到人離燈熄,并關閉電腦電源,打印機,復印機,空調等電源開關。
第十一條, 不斷提高自身素養,刻苦學習,勤奮工作,主動承當任務,創作新工作方法。
生產制品管理制度(匯總18篇)篇十八
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保證員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公司事業的發展。
第二章:適用范圍:適用于公司各部門。
第三章:組織機構與職責
1、公司安全領導小組
組長:副組長:
成員:
2、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職責
(1)組織安全管理小組制定、修訂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對這些制度的貫切執行情況監督檢查。
(2)監督日常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3)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3、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生產管理部安全辦)
安全辦主要成員
主任:
成員:
4、生產管理部安全辦職責
(1)制訂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實施細則并負責組織落實。
(2)對生產廠區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及隱患整改情況。
(3)對公司各部門的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及培訓工作。
(4)公司員工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安全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提高防止安全事故的措施,減少事故的發生。
(5)對公司安全的信息和基本情況上傳下達,配合上級監管部門(如安監局、消防大隊、氣象局)對我公司監督指導工作,做好信息反饋工作。
(6)貫徹執行公司安全領導小組的各項安全工作,確保生產安全。
(7)對公司消防器材的配發、日常監督檢查各部門對消防器材的保養維護,使事故發生時能保證消防器材有效利用,減少事故發生。
第四章:安全規章制度
1、廠區消防車由設備部管理負責車輛日常保養維護保持性能良好,保證能起到消防滅火的作用,車輛日常時刻處于戰備狀態,遇突發事故能第一時間抵達事故現場。
2、對從事鍋爐、電氣、天車、焊接、車輛駕駛等特殊工種的員工,需持證上崗。對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須進行經常性的安全培訓教育。
3、各種設備和儀器不得超負荷和帶病運行,并要做到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檢修,不符合要求的陳舊設備,應有計劃地更新和改造。
4、員工在生產、工作中要認真學習和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愛護生產設備和安全防護裝置、設施和勞動保護用品。發現不安全情況,及時報告上級或安全辦,并迅速予以排除。
5、要求生產車間開班前、班后安全會,并做好會議記錄,各部門要不定期針對本部門內部進行安全自查,并做好隱患排查記錄,部門內部要不定期進行安全培訓,并做好培訓記錄。
6、嚴禁員工帶小孩進入生產車間或操作間,嚴禁酒后上崗,進入生產車間、工作區域嚴禁穿拖鞋、高跟鞋,嚴禁佩戴吊墜、掛墜等首飾,女員工禁止有披肩發的現象,留長發應將頭發扎好。
7、設備部機修機電人員在高壓、高溫、潮濕、雷電、靜電等危險的勞動場所,必須采取相應的有效防護措施。
8、進入生產廠區嚴禁抽煙、攜帶火種,需動火作業的應到安全辦公室辦理動火證,經批準后方可動火作業。
10、廠區車輛限速20公里/小時,車間門口及轉彎處限速5公里/小時,生產車輛及外來車輛嚴禁超速行駛。
11、外來人員在本公司的場所進行施工作業時,主管部門應加強管理,對違反作業規定或違反廠內有關規定的將予以處罰。
12、上班期間嚴禁生產車輛私自外出,如需外出時(如加油、接貨等)必須有部門經理(車間主任)批條,并列安全辦公室備案,其他車輛進入生產廠區必須持有保衛部配發的“車輛出入證”。
13、上班期間嚴禁員工私自外出,如有特殊情況必須外出時,須持臨時出入證方可外出,否則出現的安全事故按私人行為處理。
14、成裝車間、制曲車間配發的勞保用品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佩戴防護用品。
15、釀酒車間或其他部門人員登高作業時,必須佩戴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繩),地面有監護人;釀酒車間人員需下入窖池作業(天熱缺氧情況下)應打開送風設施,并有監護人。
16、員工在上下班途中應遵守道路交通規則,做到文明出行,提高安全意識。
17、各部門對消防器材應做好維護工作,不得私自動用消防器材,不得以任何借口堵塞消防通道及應急通道。
第五章:重點部門的管理制度
a勾儲部:
1.勾儲車間負責人為車間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要嚴格遵守“誰主管,誰負責”“誰在崗、誰負責”的原則將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層層落實,實行值班長掛牌值班制,切實做到各負其責,確保庫房安全。
2.所有庫房管理人員必須經過消防安全知識和自防自救常識培訓,對消防器材能懂會用,了解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熟知各種設備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對周圍環境做到心中有數,具有應對初期火災和疏散人員的本領。
3.嚴禁庫內吸煙和使用電熱設備,嚴禁私拉亂接電線。
4.庫內所配消防器材除特殊情況,嚴禁私自動用,嚴禁埋壓、遮擋、借用。
5.庫內所使用的一切照明燈具必須為防爆型。
6.嚴禁在庫內私自動火,若需動火必須嚴格執行動火審批制度,并采取防范措施后方可。
7.庫內一切設備在工作狀態下必須有人監護,打酒、凈化要嚴格按照操作規程精心操作。
8.嚴格執行班前、班中、班后檢查制度和交接班制度,發現隱患及時排除,并及時上報。
9.庫內及外圍要備足防火用沙,阻燒麻袋等防護用品,以備萬一。
10.發生火災險情應及時通知部門負責人及公司安全辦進行撲救。
b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1.各種機械的外漏危險部位,應有安全防護裝置。安全防護裝置應經常保持良好,不得隨意拆除或不用。
2.天車、鍋爐起重機不能超載吊運,按規定設定的各種安全裝置必須保持靈敏可靠,作業范圍必須做到視野清晰開闊,吊運物必須重心平穩,不準在空中游蕩停留,操作人員嚴禁離開工作崗位。
3.公司車輛及交通運輸工具要定期檢查維護,并做好記錄,車輛車燈、喇叭、制動等裝置應保持良好性能,預防事故發生。
4.電氣設備要絕緣良好,有可熔保險或自動斷電裝置,其金屬外殼必須根據技術條件采取保護性接地或接零措施,設備維護人員應巡回檢查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消除。
5.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裝置必須經常保持齊全、靈敏、可靠。
6.鍋爐、壓力容器、天車和起重設備要嚴格操作規程,按照特種設備管理規定要求進行定期檢驗,操作人員要經過培訓,持證上崗,并定期檢查和復訓。c倉儲部:
1.所有庫房管理人員必須經過消防安全知識和自防自救常識培訓,對消防器材能懂會用,對管轄范圍的庫存量、存放地點、火災危險性、周圍環境做到心中有數、具有應對初起火災的基本本領。庫房負責人要定期組織全體人員學習消防撲救常識。
2.嚴格交接班制度,堆放、碼垛貨物要確保消防通道暢通,嚴禁堵塞消防栓,要嚴格按照庫房安全管理規定進行工作。
3.庫房內嚴禁抽煙,嚴禁使用電熱設備,嚴禁私拉亂扯電線。
4.嚴禁在庫內私自動火,若需動火必須嚴格執行動火審批制度,批準后方可。
5.庫房管理人員要做到班前、班中、班后三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當時處理不了的要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及時上報,并交待接班者嚴加防范。
6.庫房內配滅火器材不得以任何借口挪作他用,不得遮擋、埋壓,要注意保持清潔衛生。
第六章:監督檢查與自查
1、堅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公司安全領導辦公室組織全公司的安全檢查,每年不少于6次。各生產部門做好內部自查工作,每年不少于12次.各車間和生產班組應實行班前班后檢查制度,每天不少于1次。特殊工種和設備的操作者應進行每天檢查。
2、發現不安全隱患,必須及時整改,如本部門不能進行整改的要立即報告安全辦統一備案并安排整改。